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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5 0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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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生德育教育指导小组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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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民主法制的教育(上)

学生民主法制的教育(上)试读:

前言

学生德育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思想、观念和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并通过学生积极的认识、体验与践行,使广大学生形成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品质。学校德育教育的目标是德育工作的出发点,它不仅决定了学校德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而且制约着德育工作的基本过程。

学校教育的核心工作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学生则是未来的主要建设者和接班人,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前途和命运。中小学生正处于青少年时期,其心理生理发展具有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他们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时能否全面认识理性分析问题不仅是部分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当代青少年面临更多的机遇和史无前例的挑战,只有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自己、他人和社会,才能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取得成功。

目前中小学生现状令人堪忧,一些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发生倾斜,拜金主义思想抬头。有些学生在对待个人与集体等关系上以“唯我”为中心,他们认为那些为国家民族的生存发展、为社会进步而做出牺牲的人,是十足的傻子。他们不尊重他人,缺乏同情心、宽容心、孝敬心,形成塑造自我形象上的“盲崇”心态,他们模仿生活上的“阔气”、“洋气”、“怪气”,言谈举止的流气、俗气、匪气,对待他人的“义气”和“霸气”。在对待正面事物上存在抵触心态,他们竖起拒绝正面事物的心理屏障,不屑追求知识,嘲讽打击好人好事。总之,学生中表现出的种种现象令人堪忧,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整个社会都有责任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

虽然学生的健康成长涉及到学校、家庭及社会教育的各个环节,但学校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学校教育不仅要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文化知识方面的培训,更重要是要进行德育教育。德育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了使学校在教育过程中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我们特地编辑了这套“学生德育教育与培养艺术”丛书,包括《学生爱国主义的教育》、《学生集体主义的教育》、《学生人道主义的教育》、《学生社会公德的教育》、《学生理想信信念的教育》、《学生劳动生存的教育》、《学生自觉纪律的教育》、《学生民主法制的教育》、《学生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学生人生观的教育》10册,本套书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等德育教育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实用性、实践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大中小各级学校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操作。学生德育教育需要各级学校付出艰苦的努力,本套书可供各级学校领导、教师以及有关人员长期阅读和参考,也非常适合各级图书馆陈列和收藏。

第一章 学生民主法制教育的指导

1.法的内涵和起源

法的内涵

法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在任何社会里,制约和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只一种。例如在阶级社会里,除了法的规定外,还有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社会风俗和团体的章程等,它们都与法同时存在,并且各自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起着普遍的制约和调整作用。所以说,法只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虽然法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但是,同其他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政策、章程、道德、习俗等比较起来,法又是一种特殊的规范。

首先,法与国家密不可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其他行为规范例如道德、习俗,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在人们的意识中自然形成,并且经过世代相传,为社会成员所认可的,它们的产生同国家没有直接关系。有些规范,例如政党政策、社会团体的章程等,是由这些政策和团体自行制定的。

其次,在一个国家里,法的阶级性是统一的。法的规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根本要求和利益制定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在阶级性上是统一的,从根本上说,它只反映或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有着特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维持和实现,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所体现国家权力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的,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来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的起源

法虽然是作用于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但它却不是与人类同时诞生的。自从原始人发明用火、完全脱离动物界进入人类社会,到现在已经有大约几十万年的历史,而法只不过是在三、四千年前,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才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没有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也没有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靠在长期的劳动、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习惯来调整。这种习惯规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它的作用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强制,而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靠社会的舆论、靠民族首领的威信和传统的力量来保证实现的。

到了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强制奴隶劳动和独吞劳动产品的社会秩序,镇压奴隶对这种秩序的反抗,一方面逐步建立起了包括武装力量、监狱法庭等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机器,组成了国家;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只反映自己一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这样,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最早出现的法的规范,主要是经过奴隶主阶级改造过的原来的一些习惯。这些习惯最初没有文字的表现形式,称为不成文法,后来,连同奴隶主阶级制定的一些法的规范一起,运用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才转化为成文的法。综上所述,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引起了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了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旧的社会规范——习惯,被新的社会规范——法所取代了。

2.法的本质和作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的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弄清法的本质,对于我们认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什么要反抗和通过革命废除剥削阶级的法,以及为什么要严格地,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的法,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法的本质,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表现为法。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意志,敌对阶级之间的阶级意志,甚至是互相对立的,互相排斥的。某个阶级只有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它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意愿,走向和要求,即它的阶级意志,才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统治阶级也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或者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奉为法律”,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把人们的行为都纳入有利于自己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轨道,才能发现违法违纪的“越轨”行为时,用国家的强制手段给予制裁。

第二,法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阶层或集团的意志。马克思曾经指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的左右。”他还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这就是说统治阶级当中的任何成员,都要按照整个阶级的意志行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这个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和产品交换方式等决定的。这表明,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它本身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或者在法里想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这还表明,随着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以及表现这种意志的法,也必然要发展变化。总之,法的本质就在于法是国家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不受这个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他们所处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作用

法是一种极为复杂,极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有着广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的来说,法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地位和利益的工具。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它要把被统治阶级成员的行为和活动,控制在统治阶级的利益所许可的范围内,迫使他们服从现在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和破坏,统治阶级就会搬出法作武器,来制裁他们。

第二,调整阶级内部的关系。

在统治阶级内部,虽然各个不同的阶层、集团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是一致的,但他们之间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一些成员还会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增强内部团结,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就用法来规定和调整其内部各阶层,集团和个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关系。

第三,统治阶级还用法在国内调整它与同盟阶级的关系,在国外调整它与同盟国之间的关系。

法在经济上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确认统治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国家也用法律确保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第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无论是剥削阶级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调整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里的各种关系,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的发展。

法除了在政治、经济方面的作用外,还应提到的是,统治阶级用法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如科学文化、卫生保健、交通运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利用宇宙空间等等。法的这方面的作用,固然有益于社会的每个成员,但归根结底还是有益于统治阶级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科学概括。它包括了法制活动的全过程: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实现这些方面的要求,就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

实行法制,首先必须有法。如果没有法,那就根本谈不到法制。有法可依,就是指要立法,要制定各种法律和规章。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无法可依,就谈不到“必依”、“必严”和“必究”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确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需要制定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立了法,并不等于就算有了法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法必依。法律制定以后,就必须坚决付诸实施,真正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行动准则。如果有法不依,那么,法制制定得再多也等于零,而且会失信于民,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信誉。因此,有法必依,是加强法制的关键。

有法必依,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这就是说,有法必依,首先表现在一切国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宪法、法律和一切规章,依照法律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其次,有法必依也表现在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

法律制定后,只有认真地遵守和执行,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要做到有法必依,而且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所谓“执法必严”,并不是说要搞严刑峻法,多捕重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和规章办事。执法必严,首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其次,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刑罚轻重,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是执法的专门机关,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只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严于执法,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准确地惩罚犯罪,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职责。“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查究,依法惩处,对谁也不能例外。所有公民,不论是党员还是群众,是一般干部还是领导干部,也不论社会出身,政治地位、宗教信仰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违法必究,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执行这项原则,才能有效地反对个人特权,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历史的经验证明,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证;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才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4.学习法律常识的意义和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仅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而且在群众中反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号召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常识,并于1986年开始实施了“五普法”和“二五普法”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什么党和国家向公民提出学法、普及法律常识呢?如何学好法律常识?

为什么要学法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学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虽然从本质上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尽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还是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学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条文里边包含的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比较丰富,因此给学法者理解方面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人们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尽可能地掌握法律里所包涵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弄明白有关的术语、词汇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别的途径,只有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学习。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发展,“用法”成了人们的迫切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却不知道用法,不会用法,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主要原因是他们还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学习法律常识,逐步做到知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

第二,学法才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也称法律观,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情感、信念、观点和思想等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种崭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除了应该具有忠于祖国和人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努力为四化做贡献的政治意识外,还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高了,他们热爱和拥护我国现行法律的情感,信念才能加深,并且由自发上升到自觉。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也才能逐步科学化、系统化,同时,他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在劳动、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以及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等观念,也才能不断增强。这不仅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巨大意义。

第三,学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

大家知道,社会上经常发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许多人从来不学习国家各项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究竟。例如,杀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国家森林,滥捕乱杀飞禽走兽,私拆别人信件,偷听别人电话,虐待迫害部属等等类似的违法犯罪现象,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数。

可见,不学习国家法律,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不会有自觉守法的观念,就难免做出违法以至犯罪的事情来。所以我们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必须要学习法律常识,把学法、增强守法观念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自己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怎样学习法律

学习法律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适当的内容和正确的方法,那么,人们学法的热情就不会持久,要取得显著的成绩也是困难的。

第一,明确学法的目的。学习法律常识不只是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事情,而且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把学法的目的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联系起来。学法的目的明确了,人们才能有长久的学习热情,也才能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这是学习法律常识的思想基础。

第二,选定适当的学习内容。

由于公民之间的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条件不同,因而,大家学习法律常识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但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教育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广大人民有密切的关系,大家都应当学习这些法律。

第三,要先学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和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包含了各个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明确规定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维护社会稳定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

学习宪法必须明确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能及活动原则,国旗、国徽、首都等。并且懂得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四,采取正确的学习方法。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在方法问题上,要注意从具体条件出发,做到几个“结合”。即把学习法律条文与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同学习文化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的多种形式结合起来。学习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学习法律原文,经常看有关法律的报刊杂志、书籍,听法律宣传讲座,听广播、看电视、参观展览等。

总之,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的今天,学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公民应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工作性质、时间安排等具体条件,尽可能地把各种学习形式结合起来,争取学好,努力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5.法治是民主管理的必然方向

依法治班管理班级的实质

依法治班的实质就是在班上尽可能地推行民主管理,通过师生共同制订和遵守班规,形成一种新型的民主教育管理环境。在这种民主管理中,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班主任只是遵守制度的成员之一,这在最大限度上体现了学生自主管理要求。依班规治班是民主管理,自主管理和依法管理在班级层面的生动体现。

依班规管理班级的好处

思想决定行动,观念决定成效,不同的管理思想,就会带来不同的教育效果。传统的班级管理是一种“人治”,“人治”最大的缺陷就是班主任的素质不同、水平不一,班级管理容易因为老师的个人好恶和性格差异受到影响,不利于学生成长。

依法治班则不同,它所建立的是一种理性的教育环境,即班主任的班级管理表现为一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再以个人好恶为转移,而是以制度为依据,更多地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科学、民主、爱心和责任精神。

对班主任来说,依法治班最大的好处就是让学生学会自治,学会民主管理,从而让自己最大限度地解放出来,专心研究教育管理中的其他问题,避免成为学生的高级保姆。

对我们社会来说,依法治班最大好处就是为我们国家培养一大批富有科学、民主、爱心和责任意识的公民;让他们从学生时代起就认识到个人的权威是不足信的,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需要养成人人按规则办事的好习惯。

可以说,师生一起制订班规和遵守班规,是一种民主、自治和法治的先期操练,有利于培养未来公民的民主、自治和法治素质。

简言之,依班规管理班级能够把班级管理得井井有条,班主任比较省心,是一种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过程有利于培养未来公民的民主、自治和法治素质,又是一种成功的教育形式,是空洞、生硬的说教和灌输无法比拟的。

班规管理中的权力

这说明在我们现行的班级管理中,我们好些班主任还把自己凌驾于学生之上。事实证明,当我们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一种不平等教育时,这种教育是不成功的。

在民主治班的理念中,制度是最高准则。我们推行依法治班,班主任就要接受班规约束。我研究了很多卓越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发现凡是成功的班级管理,都会对班主任有一种约束:

比如说魏书生,就在自己班里设立了一个提醒老师制怒的学生监督员;李镇西也在班规中明确规定,班规不仅对学生有约束力,对班主任也有约束力。1987年11月29日,李镇西就成为自己班规的“处理品”——他因为发火违反了班规,被罚扫地一天。郑学志在他制订的班规中,明确规定了班规对班主任也有约束力。

制度是管理人的工具,对管理者没有约束,那是“人治”;制度高于一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样受法律的约束,那才叫“法治”。

班规是一种游戏规则,如果对班主任没有约束,班主任带头破坏这种规则,这个游戏在学生看来就一点也不好玩,就玩不下去了。

谁是执法的主体

衡量一个班主任是否依法治班,只要看班规由谁来执行就可以了。由班主任来执行班规,班主任说了算,班级管理最终解释权在班主任,这种“法治”,说穿了还是“人治”,换汤不换药。

依法治班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同学和老师,每人按照班规规定履行自己“那一部分”的职责,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调动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才能够真正地让学生进行自治自律,学会自我管理。

班规的处罚细则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我向来认为,只要有制度,就一定会有违反制度的惩罚。但是,我反对把班规搞成处罚细则。我认为班规最重要的功能还是教育功能,它通过我们主张什么、提倡什么来教育、引导学生。所以,班规里的处罚细则,更重要的应该是唤醒孩子对错误言行的认识,而不是刻意要对孩子进行处罚。

班规里的处罚细则太多,全是“不准”、“不许”,对孩子的教育意义不大。班规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应该是奖励,通过奖励来表达我们对大家的未来期望。

事实上,在教育行为中,提倡、鼓励和适当的奖励往往会比单纯的处罚更有效。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在那些成功的教育名家班规中,是没有惩罚细则的,如魏书生的班规基本上就是一个岗位职责,外加各种“常规”,什么一日常规、一周常规、一月常规、一学期常规,重心放在明确任务,引导生活。

因此,班规不能仅仅只表现为奖惩条例和量化规则,应该说,班规是美好班级生活的支柱,或者是通向美好班级生活的桥梁。

班规制订的原则性要求

班规制订的原则应该是民主、科学、实用和有教育意义。民主和科学不用解释了,实用性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可操作问题,如果你的班规不利于操作,即使能够坚持下来,我估计也是收效甚微的。比如说我们制订班规的时候,不能空洞地提出爱祖国、爱人民,这太空洞,没有实际行动,谁能够指责我不爱祖国、不爱人民呢?这一点就没有操作性。班规主要的目的是教育孩子,让孩子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因此,教育性要求,应该是所有班规最终目的和根本要求。

如何处理学生抵触班规的情况

班规遭到抵触,说明我们制订班规的过程还不很民主。我们大家制订班规的时候,不要自我感觉良好,要注意孩子们的感受。

当我们的班规只是体现老师的要求,而不是学生自己的切身体会时,制订班规就是一种束缚,孩子们执行起来就会有抵触情绪。一个好的班规应该是孩子们自身的迫切需要,是他们为自己的生活环境制订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而不仅仅是班主任的意见和要求。

当我们的班规遭遇学生反抗时,我们就要反思一下,是不是我们班规制订的过程不民主,是不是我们的班规内容没有体现最大多数学生的意志?如果是,我们需要修改,甚至推倒重来,而不是死命维护。死命维护只会活受罪。

如何处理爱心和班规的关系

教育是爱的事业,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可以说爱是教育的灵魂。一个不爱学生的老师,无论他多么能干,多么有学问,我对他能够教育出卓越的学生一直都表示怀疑。相反,一个热爱学生的老师,他总会不断探索教育学生最佳途径的,因为爱,他会把教育事业做得有声有色。

有人说法不留情,但是我们却认为,一部公正的法律恰好体现了人间大爱,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其实就是对合法行为的呵护和爱惜;对强暴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就是对弱势群体的爱护和保障。

同样的道理,我不认为班规是对爱的制约,恰好相反,我认为一个合理合法、能够被绝大多数孩子认同的班规,恰好体现了我们班主任对学生的大爱,我们通过用班规纯洁孩子的思想、端正孩子的动机、养成孩子的良好习惯,体现了我们对孩子的真正牵挂和负责,这是我们老师的大爱。所以说,班规和爱心并不矛盾。

当一部班规处处体现出爱的精神,我相信那部班规,也一定是能够被孩子广泛认可,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好班规。而且,在更多的时候,爱心弥补了规则的不足,规则保护了爱心有效的发挥。一个很浅显的例子——惩罚。没有爱的时候,惩罚给人的感觉就是打击和报复,有爱却能够让孩子心服口服地接受,所谓“自己的孩子打不走”,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必须学会用班规去保护我们对全体学生的爱,学会用爱去解决规则所不能够解决的教育问题。这才是对班规理性的认识。

成功的班规,本身就应该是学生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要让学生成为班级管理的智慧源泉。由学生起草班规,这样有很多好处。

通过放手让学生自由自主地制订班规,从中可以发现班级管理人才。谁的班规制订得最周密,说明谁思考问题最严谨,处理相关事情的时候点子最多,能力也最强,那么,谁就最适合做新班的班长。由学生起草班规,能够弥补教师思维的不足。

学生是尚新的,他们喜欢不断尝试新事物,班主任拿不出新的东西吸引他们,班级工作就很难搞出特色。而由学生制订班规,往往能够让教师有意外的惊喜。所以说民主制订班规,就是集中学生智慧的过程。

6.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1)识记与理解 记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表现;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的时间和会议名称;记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包括的主要内容;理解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和作用;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后的作用。(2)能力与方法 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特点的概括,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通过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内在联系的分析,使学生初步掌握历史联系和比较的方法。(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学习,认识民主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和难点(1)重点

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

②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2)难点

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②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与法制建设加强的作用。

教法学法

教法,本课学习相对枯燥,名词、概念较复杂。在备课时,教师应当注意从生活、学习、时政等学生关心的方面来立意,深入浅出,提高教学效益。例如,从相关社会新闻入手,从《刑法》相关内容入手,从反腐败相关内容入手,从修宪相关内容入手,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内容入手等等,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和前面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内容相联系,还应该和以前所学过的相关民主、法制内容,尤其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联系起来。民主和法制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至少在提出相关问题时给学生留出一定的思考空间来。在具体教学中,也可以利用有关班级选举班干部、《教育法》等相关内容导入新课。(1)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重点是讲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教材着重突出了“发展”一词。

建国初期我国就非常重视民主建设。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这一制度还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完善和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求,党和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②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

③基层民主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教材知识结构中,是要求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去体会现在的社会主义民主成果,去畅想以后更加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未来。

①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

②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内容。

③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行使。

④政协的地位。

在讲述中要注意围绕“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核心,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共同和不同作用。

对基层民主的发展,可以作简单的处理,只要讲清楚基层民主发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数量的发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就可以了。但根据学生的情况也可以进行深化和提高,例如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问题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日常工作有什么作用?简略地探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也为导人下一目的讲述做了准备。问题②“村官”或“街官”是怎样产生的?他们平常主要做什么工作?学生的答案可以灵活多样,可以以身边熟悉的人或事作答,不必拘泥于教材内容。(2)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

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时间是“粉碎‘四人帮’以后”,都说明了在1976年以前的十年动乱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这样,在粉碎“四人帮”后必须尽快地重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之所以要在1982年修订,最主要的原因是必须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

新宪法“是我国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具体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在不违背宪法基本原则下制定,因此,新宪法是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指导总则和核心。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有两个含义:

其一,指2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这一体系框架,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其二,指这一体系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需要继续探索和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中国特色”,主要指的是这一体系框架适应了新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具体表现,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横向来讲述,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定涉及的大致内容,或以事例特别是个别具体的、特殊的事例来说明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例如某人进行经济合同欺诈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或某人遭受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等等。

方法

教材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地叙述了两部法律文件的制定时间和主要内容,再加上题图表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②依法治国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呢?教材的最后则解答了这个问题,阐明了执法原则,突出了典型事例,完整地交代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教材以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高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而受到法律严惩为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教材最后的小字讲述了“法律援助”的大致情况,一方面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则是指导学生要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思考、分析,学会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历史问题。

小结和提高(1)对法制建设作一个小结 利用教材内容,指导、帮助学生明确: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各级司法部门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帮助困难群众法律诉讼等方面。(2)对理论和知识的提高 就是让学生基本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基于这个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教师应注意不要绝对的理论化和完整化。根据本课内容,有这几个切入点可参考:

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民主是怎样提供法律保障的。

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日常工作有何作用。

③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怎样出台和颁行的。

④法律援助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有怎样的关系等。(3)让学生思考问题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权利?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是什么?解决了这一系列问题,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清晰的认识。

具体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

我国基层民主是怎样发展的?基层民主的发展说明了什么?首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明确的概念: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建立、扩大和日常工作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关基层民主发展说明的问题,应紧扣“人民当家作主”来展开。具体说来,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和城镇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城乡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具体表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已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为例说明。

我国是怎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你能用自己熟悉的发生在身边的事加以说明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受教育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另一方面,违法者一律绳之以法。如某些领导干部触犯了法律受严惩。

与青少年朋友谈民主与法治关于“民主”一词,人们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行使民主权利,解决问题的民主方法,干部的民主作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无疑讲的都是民主,但不是民主的全部涵义,只不过是民主派生出来的某种具体表现。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列宁把民主界定为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所以只有从国家制度上来认识民主,才能全面了解民主的涵义。“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概念。在专制条件下,权力成为某个人或一小部分人专有的财产,对权力的制约自然无从谈起。而在民主制度下,国家权力成了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人民自然都有权利监督这种财产的合理使用,如果共有财产的管理人(政府及其官员)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滥用权力,人民就有重新选择权力者的权利。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系的,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只有在以民主的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法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那么什么是法治呢?

首先,我们说,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它手段。即“依法治国”。

其次,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法治社会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它完全可以为专制制度服务。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纵然发达,却仍然不能称为“法治”国家。而法治正是指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法律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

第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依法办事。

第四,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这种价值和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即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善法之治,即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平等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

第五,法治还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法律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社会陷入一治一乱的王朝循环和普遍腐败之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合理,即我们几千年沿袭的是人治的、专制的制度。这种制度看似强大有效,实质却很脆弱,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人治的专制的制度是古代中国治乱循环、近代中国屡遭失败的根本原因。中国只有走向法治的民主的现代文明的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的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法治”总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昌盛相连结,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目标。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和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而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表现和保障。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不同于专制社会的镇压人民、制御百姓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宪法至上,维护法律尊严;以法律规范一切政治、经济、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的正义、平等、公平;司法独立;政府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民主生活法治化,政权转移程序化;所有的政党、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法律与WTO接轨,与现代文明接轨;社会既稳定和谐又进步发展,既有效率又有公平,既崇尚法治、科学的权威,又充分尊重民主、人权,保障人的尊严与幸福。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为,其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不实行法治就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其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本身就包括着对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保证,同时法治还能促进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地发展。

其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也要求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

其五,社会主义对外交往事业日益发展,对外开放向我们提出了法治的要求。

其六,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各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权,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

实践也证明,中国迫切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要真正做到“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就必须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建设民主和法治是近代以来我国几代人的梦想,也是青少年朋友将来的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走过的法治建设的道路可谓艰难曲折、教训深刻。建国初期,民主和法制建设曾经有过一个比较良好的开端,只可惜好景不长,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得一切法制建设都趋于停顿,已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法制建设方针,中国的法治建设才逐步恢复并发展起来。

在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历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两次重大决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个决策就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大决策。市场经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既不可能有发达的政治民主,也不可能培养出强烈的主体意识,更不可能建成发达的法治社会。

事实也证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由于理论上的一些关系得到了澄清,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加快了,市场经济的立法得到迅猛发展,司法改革也逐步走向深化。第二个决策是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这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更进了一步。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大踏步前进,这主要体现在: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实现;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建成;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但是要建成完善的民主法治社会,还需要所有的人付出很大的努力。

青少年朋友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实践者,因此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认识,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美德,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对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就像道德规范一样,每个公民都应该从小接受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观念的教育,自觉不断地学习法律。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学法,干部在学法,群众在学法,教师在学法,各行各业都在学法,广大青少年朋友也应该在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尤其是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国家的一个成员应有的主人翁或民主意识,它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它具体表现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民主生活的心理、态度、知识和观点,表现为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的心理、态度和观点。

如果没有公民意识也就不会自觉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虽然一部分青少年还未成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公民意识却要从小培养,作为社会的成员,任何时候都需要以一种主人翁的精神来参与社会民主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这种意识,法治根本无从谈起。法治的维护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和依法抗争。民主本身就是要求公民具有当家作主的意识,积极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选择和监督社会管理者的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权力的侵犯时,就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权利而斗争”,没有这种充分的主体意识,法治仍然可能只是纸上谈兵或是空中楼阁。

其次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了解自己可以享有的权利。这是树立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了解权利可以实现的途径,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只是前提,关键是要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了解并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统一的。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义务就是权利的合理界限。不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7.民主与法制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

怎样把一个班级管理的井然有序,在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同时,又能使班级具有活力和凝聚力,这是每一位班主任追求的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班主任在日常班级管理中首先要树立学生的主体观念,在发扬民主管理班级作风的基础上,要有明确管理班级的计划,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班级的“班法班规”。以下笔者将谈一谈当班主任的一点个人经验。

要做一个民主型的班主任

班主任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权独揽型,二是放任自流型,三是民主型。(1)大权独揽型班主任的特点 面孔威严,在学生面前说一不二,经常大声地训斥犯错的学生。这种类型的班主任所管理的班级必然是一个专制型的集体,生活在这样集体里的学生情绪紧张,防范意识强,在班主任面前老老实实,好像是一个听话孩子,一旦背离班主任就换成了另一副面孔。久而久之,班集体造就了一批阳奉阴违的小“阴谋家”。(2)放任自流型班主任的特点 班级管理目标不明确,同时缺少班级管理的好办法。在班级出现问题时,敷衍了事,得过且过。这种类型班主任管理的班级,学生的纪律涣散,违反校规的现象时有发生。(3)民主型班主任的特点 有完整的治理班级计划和具体办法,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治理班级的“班法班规”。在制定这些“班法班规”时,鼓励学生大胆参与,让学生有表达自己建议,参与班级管理的机会,使学生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这样出台的班级“法律法规”符合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所以管理好班级首要条件是班主任要做一个民主型的管理者。

班级要以民主程序“立法”

依法治班是管理班级最好的方法。这里的“法”是一系列班级规章制度。在我班就建立这样一套“班法班规”,如《班长的权利与义务》、《生活委员的工作职责》、《体育委员的工作职责》、《文艺委员的工作职责》、《学习委员的工作职责》、《团支部书记工作职责》以及违规违纪处理条例等。制定这些“法律”时要讲民主,要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议,并要求当事人主动参与制定。我班在制定《班长的权利与义务》时,班主任给出一个框架,班长本人拿出初稿,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再召开班级听证会,广泛听取其他同学意见后再做修改,最后形成定稿,并张贴在班级专栏里。这样班长在管理班级时就有了“法律”依据。其余的“法律”制定的程序基本相同。由于“立法”民主,会使学生感到:班规班纪我制定,班规班纪我遵守。下面是我班同学制定的部分“法律”。(1)班长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①负责班级各项工作的开展。

②做好班主任的助手,及时传达、落实学校及班主任对班级活动的要求。

③当班主任不在时,要代行班主任职责。

④有权对违反班规班纪的同学给予批评教学,必要时上报班主任。

⑤有权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并上报班主任。

⑥负责组织班委会成员开展各项工作。

我班班委会常务委员除班长以外,还设置了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学习委员、团支部书记各1名。另外按学号每位学生轮流当一天值日班长。(2)值日班长的职责

①负责当日的课堂纪律,注意观察上课有无讲话、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纪律的不良现象,如果有,请及时予以制止并记录。

②对当天迟到、早退现象予以记录。

③协助卫生委员,带领值日生搞好当日的卫生工作,每天要使班级、寝室窗明几净,一尘不染,对在值日中表现好的和不好的学生都要予以记录。

④协助体育委员组织学生做好晨练、课间操、眼保操,对迟到、不认真做操者予以记录。

⑤协助文艺委员组织学生唱国歌、校歌、班歌。

⑥工作结束后,写一份工作小结交给班主任。(3)文艺委员的职责

①负责班级的文艺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文艺活动,并争取获奖。

②每天早晨组织学生唱国歌,中午、下午、晚自习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唱校歌、班歌,对在唱歌时迟到、表现不认真者有处罚权。

③每两周教唱一首新歌,新歌的内容要健康向上。

④负责班级迎“国庆”、“元旦”文艺节目的编排和导演工作。

以上是我班部分的“法律”,为了使这些班干部更好地依法开展工作,还制定了一些设施细则和违章处罚标准。这些构成了我班一套完整的班级“班法班规”体系。

班级管理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执法不严,也只是一个摆设。所以严格执法是班级管理的重中之重。严格执法要建立监督体制,我班的监督体制是:班主任、普通学生督促班干部要带头遵守班规班纪;班干部监督同学;班干部之间互相监督。使班级所有学生,无论是干部还是学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处理班级事务时“法”说了算。现就举出我班依法治班几个小例子。(1)班长依法办事的事例我校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大扫除结束后,学校要组织一批人员到各班级的教室和寝室检查,并打分。满分是30分。班规规定如果得分在28分以下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有关人员首先是卫生委员。有一次,我班因教室窗台未擦干净扣2分,垃圾桶没有冲洗又扣2分,只得了26分。班长王莲根据班规处罚了生活委员刘佳同学,在班长和其他同学的监督下,刘佳同学整整擦了一个星期的窗台,洗了一周的垃圾桶,直到下次我班在卫生大扫除中得了满分才撤销处罚。而这两位平时关系很好,她们来自同一所初中,并且当时一直是同桌。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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