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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6 02: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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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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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政治经济学原理(下)

新译政治经济学原理(下)试读:

内容提要

个人对财富指什么都有一对于日常用途来说是足够正确的看法。与财富有关的研究不会同人类所关心的任何其他研究工作混为一谈。谁都知道致富是一回事,而有知识、勇敢或仁慈是另一回事,研究一个国家如何才能富裕,和研究一个国家如何才能自由、公正或在文学、艺术、军事、政治方面声名卓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实际上,这些事情全都间接地有联系并且相互影响。一国人民有时会先富起来才得到自由,有时又先自由了才富起来。一国人民的信仰和法律对他们的经济状况起很大作用,而经济状况通过对智力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又作用于人民的信仰和法律。但是,这些事情虽说密切相关,可又有本质上的区别。人们对此从来没有异议。

本书不打算给名词所表达的概念穿凿入微地下精确的定义,只要所表达的概念足够明确,能满足实际需要就行了。但是,尽管很少有人认为,在象什么是财富这样简单的问题上,概念会发生严重的混乱,可历史上确曾出现过这样的概念混乱。理论家和政治家在某一时期都曾普遍地受到这方面的影响。许多世代以来,概念的混乱引导欧洲的政策走上一条彻头彻尾错误的道路。我指的是从亚当·斯密的时代以来被称为重商主义的一套学说。

第三篇 交换

第一章 价格

一、市场价格和含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形成。市场价格的波动是商品经济的调节器。市场价格的形成。供求规律。奢侈品和必需品的价格。二、商品的平均价格。利润均衡规律。生产费用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特殊范畴。生产费用和劳动。

三、垄断价格

。级差价格。垄断价格提高的范围。

四、抽象价格理论的范围

。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价格的社会因素。在需求饱和和不饱和状况下的价格。

一、市场价格和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形成

交换是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体系的特点。它把个体经济和国民经济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只因为个体经济有这种联系,所以经济科学才具有近乎于准确科学的一门学科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在交换的范畴中,我们的科学确定了共同的因果规律(这些规律的发现成为政治经济学的骄傲),能揭示准确性和必要性的规律,外部自然界的规律。

一位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惠特利甚至建议说,由于交换在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现象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应把政治经济学称为交换学(来自希腊词)。因此,古典政治经济学实际上主要是关于交换的科学。的确,李嘉图在其重要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序言中说道:应当把分配现象当作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重要的对象,但是问题在于分配现象是否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而实际上往往是被作为交换现象进行研究(在方法论上,这一点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产品在各个阶级之间的分配,是通过一系列的交换实现的。按这种见解来看,工资则是价格的一种形式,即劳动力的商品价格;利润是利用资本而支付的价格;地租是利用土地所缴纳的价格。大多数经济学家就这样来研究分配现象,并因此把分配部分当作交换部分的普通章节进行研究。

借助价格来实现交换,而价格又是商品经济全部机制的最高的调节者。为了使商品经济能够存在,就要求其各部分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就社会来说,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匹、砖瓦、钢铁和玻璃,等等,而且如果每一种商品不按照需要的数量进行生产,那么经济生活就将停顿。但是,各个商品生产者进行商品生产时,并没有相互商量。显然,必然存在一种隐蔽的力量,它能控制社会劳动的比例关系,使商品按需要的数量进行生产。这种力量也就是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价格好比是晴雨表,表示着商品在市场的社会需求方面是少或是多。如果商品略多一些,那么价格就会下跌;如果少一些,价格就会上涨。市场价格水平,就像晴雨表中的水银柱高度一样,表示着商品压力的高低,是否紧缩或是扩大商品的社会生产,以便使社会劳动分配有比例。任何商品生产都要严格地按着这个极其敏感的晴雨表行事,并在经营活动中遵照它的指示办理。因此,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存在商品经济本身来说,哪怕是对粗略的社会供求比例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这种比例关系的紊乱,必然导致经济危机或经济生活的暂时瘫痪。

在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是什么因素确定市场价格的高低?对经济物品的主观估价,取决于该物品对评价人具有什么经济意义,即直接取决于该物品的边际效用。然而,各个评价人的主观评价不可能一样,其原因之一,是主观评价决定于该评价人掌握该物品的贮备量如何,而各个评价人的物品贮备量是不一样的。例如,评价人的货币愈多,则对该人来说,每一货币单位的边际效用就愈来愈小。但是,在自由竞争统治的条件下,同一市场上同一种商品的价格却大体上是一样的,特别是在批发贸易方面,更是如此。那末在各种不同主观评价的基础上,如何会出现统一的市场价格呢?

为了得出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我们必须掌握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形成所依据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我们不应当象庞巴维克对此所设想的那样,即如果给销售者比较低的商品价格,那么这一商品的销售者自己也需要这种商品,于是就会留给自己个人消费了。在现代经济中,商品是为销售生产的,不是商品销售者消费的物品。如果该商品未被销售掉,那么该商品对销售者就没有任何价值,例如,火车头对其制造厂来说,或铁针对其制造厂来说,能有什么用途呢?我们应当根据上述论点来分析价格的构成过程。在这种分析中所需要的第二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就是,现代购买者在购买时把货币不当做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当做购买手段来看待。在日常生活中,不是为了货币的本身,也不是当作一种能满足某种独立消费的物品看待,而是为了能购买某些其它物品才珍惜货币的。在金币时期,现代人能看到的不是似乎可以用线绳挂在脖子上当装饰品用的金币,而是仅把它当做购买手段,除此之外,没有别的。

例如,我想买一把伞,销售者要5卢布,于是我犹豫不决,一把伞是否值5卢布呢?当然,我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不会把伞本身的使用价值同可做为装饰品用的5卢布金币的使用价值进行比较。我将只能比较伞对我的使用价值和用5卢布所能得到的物品对我的使用价值。假设,我们用这些钱可以买到一张戏票,二俄磅茶叶和一本书,等等。因而,只能来比较伞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用5卢布所买到的全部物品的使用价值,况且当用5卢布不能再买到时我来说更为贵重的物品时,我才买这把伞。相反,我就不会买这把伞。因此,我用货币估价物品时,所比较的是,用同样的数量的货币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边际效用。这种比较可使我确定买哪种商品该付出什么价格。

从不同的购买者来看,同一种商品的价格不可避免地要有差别,正如上文所述,原因就在于他们拥有的货币量不同。在需要的情况下,购买者愈有钱,就愈有可能为购买商品付出更多的钱;百万富翁的估价当然会比贫苦人估价要高一些,但是商品的实际价格,对百万富翁也好,对贫苦人也好,应当是同一的价格。假设下述图表描述的是拥有不同货币量的购买者对同一种商品估价的差别。

罗马数字表示不同富裕程度的购买者等级:Ⅰ是最富有的购买者等级,Ⅱ是较富有的购买者等级,等等。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相应等级购买者对商品的单位估价。

一等购买者对商品的第一个单位的估价为5卢布;对商品的第二个单位的估价为4卢布;对商品的第三个单位的估价为3卢布,等等。一等购买者为商品的1个单位可以按5卢布支付,为商品的2个单位按4卢布支付(因为第二个单位将估价为4卢布,而商品的这2个单位应该有相同的价格),为商品的3个单位按3个卢布支付,为商品的4个单位按2个卢布以及为5个单位按1个卢布支付。相反,四等购买者为商品的第一个单位可能按2个卢布支付,为第二个单位只按1个卢布支付。五等购买者为购买第一个单位的商品只能按1个卢布支付。

现在,我们假设市场上出卖10个单位的商品,并且销售者被迫不问多少金额,只要能全部推销出手就行。销售者不需要把被它们出卖的商品当做个人消费品用,因为该商品就是为销售而生产的。这种商品的价格该是怎样的呢?显而易见,这种价格很可能是2个卢布左右。因为如果价格高于2卢布,比方说是3卢布,那么,商品只能有6个单位被买去(一等购买者能买到3个单位;二等购买者能买到2个单位,三等购买者能买到1个单位)。仍有部分商品没被卖掉(4个单位商品)。对销售者来说,要想唤起购买者把所有出卖的商品购买去,唯一的手段就是降低价格。但是,价格绝不会低于2卢布,比如说1卢布,原因是按这种价格就可能买到15个单位,同时假定这种商品出卖仅有10个单位,也就是有一部分购买者没有得到商品,尽管打算按出售者所定的价格购买。这种情况有可能刺激购买者抬高价格,达到2个卢布。可见,在提供10个单位商品和有5个商品的购买者的情况下,按上述图表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应该是2个卢布。所有的出售者都将按这同一的价格交易,因为如果有一个出售者试图抬高自己商品的价格,那么其余的出售者之间的竞争将会使价格降低于共同的价格。

这一图表说明并证明从多数的、非常复杂的单位价格中产生统一市场价格的情况。市场上最终确定的价格是最高的价格,按这种价格,购买者可以买到所出售的商品数量。它也取决于购买者对商品的估价高低,换句话说,就是社会需求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可供出售的商品数量,取决于社会供给的程度。所谓的供求规律也就表现在这里。虽然经济学家们关于供求规律已经谈论了数百年,但是它的精确的科学表示方式只有根据边际效用理论才能实现。

上述所引用的图示证明,远非所有的单位估价都能真正地影响商品市场价格。比如,如果一等购买者的最高估价不是5卢布,而是10卢布,这丝毫不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例子中所说的商品价格仍然是2卢布。同样,如果一等购买者对商品第5个单位的估价不是1个卢布,而是少于1个卢布,这种情况也不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其价格仍然是2个卢布。这就是说,商品价格只由某些单位价格来确定,也就是由那些处于在该社会供求条件下经济上成为可能的价格范围内的价格来确定的。

总之,确切他说,市场价格由以下两种因素确定之:一个是客观因素,即市场上可供出售的商品数量;另一个是主观因素,即购买者的单位价格(它本身一方面由客观因素即购买者的购买手段,另一方面由主观因素即购买者对所购买的物品的相对需求程度来确定)。从前者的两个因素(可供商品的数量和购买者的价格)来看,第二个因素(价格)本身是固定的,因为社会需求的特点,就其本质来看,仅是一个缓慢变化的现象。相反,第一个因素(供给)则波动明显,而且主要是供给的变动引起商品价格的波动。

供给的变动不可避免地反映在价格上,但远远不是同样地反映在各种商品的价格上。在价值一章中,曾已经指出,在各种需求特点的影响下,必需品的价值,在供给变化的影响下,较之奢侈品的价值变动得厉害。统计表明:必需品的社会消费量很少取决于价格,但是奢侈品的社会消费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则变化强烈。比如,巴黎每人的面包消费,近些年来几乎没有变化,尽管面包价格出现明显的变动,而糖的消费则变动得很厉害,这取决于糖的价格变动。第一种情况下的消费需求的固定不变和第二种情况下的灵活性,有助于某一种商品价格的各种变化。在固定需求的情况下,每一供应的变动都对价格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但是,在弹性需求的条件下,增加和缩减需求,都会削弱供应的变动对价格的影响。

早在十六世纪末,经济学家格雷戈里·金曾试图用下列数字公式表达收成变化与面包价格之间的依存关系:

不用说,类似这种计算不可能预示某种准确性。建立在价格构成基础上的经济关系,不免变化无常和特殊一些,以致构成了数学表达式。但是,在价格具体构成问题上,有最大权威者、多卷集的价格史作者T.图克认定所引用的数字表,对实际计算非常有益。

二、商品的平均价格

综上所述是关于经常上下变动的市场商品价格。这些变动围绕着某一中心,即商品的平均、一般价格进行。各种商品的平均价格是有明显的区别。那么,如何确定平均价格的差别呢?

在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中,生产是由企图从投入资本中获取最大利润的资本家来调节的。如果在生产的某些部门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其价格不同样地符合生产费用,换句话说,不符合用于产品生产的资本耗费,而且由此出现各个生产部门的利润各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将引起资本由利润较少的生产部门转向利润较大的生产部门。资本向利润率较高的生产部门的涌流必将引起有关产品供应的增加,而且,根据一般的供求规律来看,也会造成其价格下跌;这些产品价格下跌本身,又造成有关生产部门的利润率的下降。资本的移动一直持续到生产各个部门的利润率平衡(利润平衡规律)为止。这种情况要求它必须以各种生产商品的平均价格与生产费用保持同等的比率。这就是在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情况下的平均价格的构成规律,它含有商品平均价格与商品生产费用成比例的趋势。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这项规律是在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的(它是共同的价格规律),而且为实现这项规律,要求做到资本自由地从一个工业部门转移到另外一个工业部门,不过这种自由的程度事实上仅仅是非常有限的。

假设,小筛子的生产比丝绵的生产利润更大,那么,根据以上所述,资本家应当把丝绵的生产转向小筛子的生产,换句话说,应当建立新的或扩大旧的小筛子工厂,并且相应地减小丝绵工厂的数量或者缩小这种生产的规模。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可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无论如何,为了实现这种过程,需要一段持续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丝绵和小筛子的价格又不会符合这些商品相对的生产费用。因此,利润平衡规律,或者连商品平均价格符合生产费用的规律,都只能做为特定的和经常起作用的趋向,而不能做为具体实际情况的表现而起作用。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平均价格不是由在该商品生产过程中这段时间内所付出的实际耗费来调节的,而是由在当时的技术状况的条件下进行这种商品再生产所必需的耗费来调节的,换句话说,平均价格不是由过去的生产费用,而是由商品再生产的费用来确定的。

正是在这种涵义上,马克思谈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问题(即再生产的必要工时),它是使用价值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例如,如果该商品生产技术水平得到提高,那么,不仅新生产的商品单位价格,而且在旧技术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单位的价格都会发生变化。

于是,再生产的费用决定着平均价格。但在不同的企业中,该商品的再生产费用可能各不相同。在一些企业中,该商品的生产费用可能高一些,而在其它企业中,就可能低一些。不妨我们举例说明,就即便是锁吧,这种商品在手工业作坊和工厂都进行生产。手工业生产锁,但是锁厂也生产锁。用于机制锁生产的耗费低于手工业生产的耗费。那么前者和后者的生产费用,究竟谁来决定锁的价格呢?

假如说,在制锁工厂进行了某种技术改革,使锁的生产价值降低。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工厂和手工业作坊两家锁的价格下跌;同一种原因,如果锁的价格不下跌,那么工厂制的锁的利润就会增加,当然也会使资本涌向制锁生产,也就是说,扩大制锁生产,必然会造成这种商品的价格下跌。这就是说,锁的价格取决于制锁工厂即产品生产费用最低的地方的生产条件。这是因为工厂制的锁可能完全满足了市场对锁的需要,因此,手工业也就被迫降低自己锁的价格,达到和工厂制的锁的价格水平一样,否则,手工业制的锁就会找不到销路。

相反,在其它情况下,我们看到商品的价格是由其最高的生产费用确定的。例如,在各种不同肥力的几块土地上种植粮食。在最肥沃的一块土地上,粮食生产价值低于较差的肥沃土地上的生产价值。那么,用哪一种生产费用来调整粮食的价格呢?毫无疑问,采用最高的生产费用,这有下列原因。在最肥沃的土地上生产的粮食不可能满足全社会对粮食的需要。为了满足全社会的需要,必须还要在较差肥沃的土地上生产粮食。如果粮食的价格不能符合为了满足社会对粮食需要在所有土地中最差一块土地上生产粮食的费用,那么,这些块土地就不会再利用了,而且粮食的数量就要降低,必然引起粮食价格的提高。因此,粮食的价格不可避免地提高到在最差肥沃土地上的粮食生产费用水平上来。换句话说,不是最低的,而是最高的产品费用调节这种情况下的价格。

每一单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其中每个企业的生产价值又不一样。在各种生产中,会有一些企业,它们的生产价值明显低于平均价值。但是,如果这些偏离平均价值的价值有自己的特点,那么一般来说,它不会对商品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商品的价格既不是由最高的,也不是由最低的,而是由平均的生产费用来确定的。至于有一些企业,因有各自的特点,有的企业的生产费用比较低,因而能得到超额利润,而那些生产费用很高的企业,其利润相应地要低于平均标准。

从上述情形中产生的一般规则如下:商品自由再生产的价格由下达商品生产费用调节,即这些商品生产费用可以按照市场需要的数量进行再生产。如果在最低的生产费用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可以满足市场需要时,那么,这些低的生产费用就能调节商品价格。当不是这种情形,当在用高的生产费用的条件下生产商品才能满足市场需要时,那么这种高的生产费用就能调节价格。最后,当对商品的需要可在平均生产费用的条件下得到满足,那么,平均生产费用就调节着价格。

生产费用是一种决定商品相对价值的资本主义方式。因为资本家本身并不参加生产劳动,所以,很显然,绝对的劳动价值与其毫无关系。资本家认为,工人的劳动与马或机器工作没有什么差别。

资本家唯一亲近的和唯一关心的,就是生产所需要的资本耗费,就是资本家据以计算商品销售价格的耗费。劳动价值的范畴在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意识中根本不存在,代之以另外的范畴即生产费用范畴。

我们再来谈一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独特的范畴。它的突出特点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全部掩盖了经济主体和客体、人及其活动对象之间存在的基本的、最深刻的经济差别。在生产费用中,列有一系列没有任何差别的、作为同等程度的要素,诸如,劳动力耗费价值(工资)和原料、工具、厂房和其它客观生产手段的耗费价值。这种人和物的等量齐观,来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即雇用劳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劳动(劳动力)是一种与生产手段相类似的商品,所以在计算生产耗费价值时,资本主义企业主没有任何理由区分劳动和劳动工具(生产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生产费用是资本主义意识所固有的生产价值形式。正因为如此,现代经济思想放弃了只有劳动才是绝对形式的价值的思想。但是,劳动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像在其一切别的经济中一样仍然是唯一的绝对价值,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仍然是人类经济。

我们抛开资本家主宰者的利益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探讨问题。那么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社会耗费是什么呢?显然,这种耗费不是“生产费用”即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向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为某种商品而支付的金额。至于谈到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物质对象,那么它们之所以列入生产耗费价值部分,其原因仅仅是这些生产手段具有劳动价值,是过去劳动的产品罢了。我们消耗这些产品,用马克思的表达方式来看,我们消耗的是物化在这些产品中的社会劳动。但是,自然界的赐给品不是绝对价值的要素。例如土地,由于它的有益特性不是劳动产品,土地对社会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土地因不具有价值,因而从社会观点来看,不是耗费的价值部分。当然,不论对整个社会来说,还是对个别人来说,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但是,须知使用价值不是劳动耗费价值。自然界的赐给品虽然属于另外一种经济物品,但仍然还是自然界的赐给品。如果野生树木不具有任何创造价值,那么,当它用于建造房屋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根据说这种赐给的材料具有创造价值。可见,我们应当得出结论: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不论是资本主义生产,还是其它生产),社会唯一的纯粹的耗费则是花费在生产上的社会劳动。仅仅在这个词的相对意义上,才可以谈到土地以及其它非人们所创造出的外界物品的劳动耗费价值。

但是,生产费用即资本的耗费与劳动耗费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尽管这种关系是复杂而变化的。生产费用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外形。这种新的外形改造和改变着创造价值本身的内容,但是资本主义的创造价值与劳动价值之间的联系仍然不能被全部中断。

在决定生产费用高低的许多因素中,按其作用来看,劳动耗费则是首要的因素。凡是花费很高生产费用的商品,一般来说,都具有很高的劳动价值。生产劳动的增加或减少,一般来说,资本的耗费——生产费用会同时发生相应的变化。生产费用是什么呢?不是别的,正是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量。显然,这个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方面是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另一方面是每一种生产资料的价值。但是,每一种生产资料的价值本身取决于其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决定于用来制造生产资料而耗费生产资料的数量和价值,等等。因此,既然耗费某一些生产资料,价值的要素就是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数量要素。最基本的和万能的生产资料,乃是人类劳动。因此,用于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数量,换句话说,劳动价值,则是资本耗费——即生产费用的基本决定性的要素。

这样一来,直接调节自由再生产商品的平均价格的生产费用,归根结底主要在于生产劳动。

但是,以上所谈的仅是主要的,而不是特殊的。还存在许多要素,限制着生产费用和价格与劳动相适应的规范。

其中首要的要素之一,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在资本家看来,劳动耗费已取得工资耗费的形式。资本家丝毫不了解劳动耗费,他仅仅知道自己的资本用于购买劳动力的耗费和支付工资的耗费。假如说工资与所耗费的劳动数量是相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事实一点也不会妨碍劳动耗费价值与生产费用之间的关系。但是,不存在这种事实。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资虽然千差万别,但是不存在所耗费的劳动量有任何相对应的情况。极为繁重的劳动报酬常常低于极为轻微的劳动报酬。所以,各种商品,虽然生产时支付它的工资数额是一样的,但是它本身所含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却是千差万别的。

其次,所耗费的资本不仅包含工资,而且还包含物质生产资料。马克思把资本分解为工资和物质生产资料称为资本构成。资本构成在不同的生产部门是不一样的,而且这种情况,正如先前李嘉图所指出的,后来又由马克思重申的那样,引起了生产费用偏离劳动价值。问题在于,资本家所雇佣的工人,不仅再生产雇佣劳动者的工资,而且还要超过这一部分,即为资本家的利益额外多劳动一些时间。与此相反,死资本(物质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增加劳动价值,而只能把劳动价值转移到所制造的产品中去。因此,在借助那种包含高份额工资的资本所制造的产品,其劳动耗费价值应当高于借助于包含小份额工资的等量资本所制造的产品的劳动耗费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生产费用是相等的,但是劳动耗费价值却是不同的。

最后,资本周转的速度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也不一样。资本家企图在最短的时间内攫取最大的利润额。即使生产两种产品所需要的资本耗费和劳动耗费是一样的,但是生产第一种产品时,资本周转快于生产第二种产品。如果说两种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资本家在同一的时间所攫取的利润多于后者资本家。这个事实不符合利润均衡规律,因而后者资本家的产品定价必需高出前者资本家的产品,才能使两个资本家的利润在同一时间内达到一致,换句话说,假设两种产品有着一样的劳动价值,其价格应当是不一样的。

总之,劳动只能略微地、不完全地调节着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本身也只能在其种程度上调节着商品价格。不论怎么说,相对的价格和相对的劳动价值之间有何种相符,都是无稽之谈。但是,在所列举的、调节自由再生产商品价格的客观因素中,毫无疑问,生产劳动是重要的因素。三、垄断价格

上述价格理论谈的是在买者和实者自由竞争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确定的价格问题,并且是自由再生产的商品价格。非自由再生产的物品价格,即所谓的奇缺物品的价格,但买者和卖者都进行自由竞争的物品价格,则完全服从于供求规律,但不存在与任何生产费用以及制造它的劳动价值相适应的问题。例如,古老的偶像和稀有的维纳斯(乐器)等等物品的价格,可能无限地超过制造它所耗费的劳动价值,而且其价格的波动以这些物品供求波动来决定。

价格构成的另外一种类型是所谓的垄断价格。自由竞争和垄断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若干卖者中每一个具体的卖者(或者若干个买者中每一个具体买者),都情愿自己担风险而活动,不可能直接判断伙伴中其它成员的行为。仅因为在市场上每个具体的买者和具体的卖者的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确定了统一的价格,尽管从交换行为的不同参加者来看,同一种商品具有不同的评价。

在垄断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在垄断占统治地位下,必须懂得下述行为规则:每个具体的卖者(或买者)的行为之间,确定一种以伙伴共同利益为准的协调关系,在垄断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全部卖者(或者其中有决定权的部分卖者),都把自己当做一个卖者(或买者)来行动。每个具体的卖者互相不能竞争,不能企图把别人从较为有利的销售场所排挤出去,但是可做为某一整体的顺从者去行动。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如同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交换行为的参加者是受其个人利益支配的。但是在自由竞争的情形下,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要经过其个人努力才能实现,最低限度要损害同伙中其它人的利益才行,而在垄断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要靠整个伙伴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况且伙伴中每个具体参加者要顾及伙伴中共它人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自己的单独的利益。

当然,最纯粹的垄断形式是在有很多卖者(或买者)的地方只有一个卖者(或买者)出现。但是,即便在市场上有很多卖者(或买者)的情况下,他们(或者其中有决定权的部分人)都要按照某种统一的协议进行活动,达到上述类似结果。

垄断价格同自由竞争价格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在垄断的情形下,级差价格代替统一价格是可能的。现在我们举出上面所列的价格构成图表(见本书第293页)来加以说明。在市场上,假如有10个单位的商品并且有某一伙买者,他们对这些商品给予不同的评价。如果实者互相竞争,那么该商品的统一价格定为2卢布。但是,如果所有的卖者都互相有协议并且都掌握买者对商品的评价,那么将会出现何种情形呢?在这种情形下,卖者就能够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各种(级差)价格把商品出卖给各类买者。例如,一伙卖者可以向一等买者按每件值3个卢布的价格出卖3个单位的商品(而不是在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每件商品按2个卢布出卖4个单位那种情形);向二一四等买者可按每件商品价格2个卢布出卖6个单位的商品。卖者可以向五等买者按每件商品价值1个卢布的价格出卖其余没卖掉的商品。在市场上,由于卖者的协议和垄断的出现,存在3种价格:对一等买者的价格为3卢布;对二一四等买者的价格为2卢布;对五等买者的价格为1卢布。总之,卖者由于协议而攫取的不是过去的20卢布(2×10),而是22卢布(3个商品单位可按3个卢布,6个单位按2个卢布,1个单位按1个卢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垄断的作用就表现在:对购买能力较高的一伙买者来说,商品价格是抬高了,而对购买能力较低的一伙买者来说,商品价格却降低了。

但是,这种级差价格不是永远如此。有时,甚至通常在垄断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市场上卖者按买者购买能力和其它标志来区别买者的等级,这是件困难的事,因此形成一种统一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抬高这种统一价格即减少相应商品的供应。无论如何,不能认为垄断价格是由垄断者按自己的意图确定的。垄断者表现为一个卖者,同样屈从于价格的最高规律即供录规律,其它各个生产者也都如此。在没有级差价格的条件下,垄断者与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制造商品的生产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垄断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来调节供应,减少供应,只要这样做对他有利。通常,减少供应会造成价格上涨。当然,产品价格上涨要造成对产品需求的下降。但是,出卖产品的数量减少可以通过抬高其价格来抵消亏空。

当然,这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正因为如此,垄断者不可能无限制地抬高价格,因为垄断者本身的利益驱使他害怕过分抬高价格将引起对相应产品的社会需求猛烈下降。

此外,几乎所有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满足同一消费需要的其它商品进行竞争,并可能在社会消费中被其它商品所代替。例如,几乎所有的粮食都在竞争;咖啡与茶叶和巧克力进行竞争!煤油与其它照明材料,如电力、蜡烛和煤气等进行竞争。因此,一种商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一般来说,必然引起与其相竞争的其它商品的消费增加,这样一来,在商品供应垄断化的条件下,对前者商品价格不断上涨就设置了障碍,正因为这样,许多垄断某一商品销售的企图都会遭到了破产。四、抽象价格理论的范围

但是,不应当忽略上述价格理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即在一切抽象政治经济学体系中所假设的某一默契的前提下,也就是在卖者和买者充分了解市场和全部遵守经济原则等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当然,这些前提只能在具体的实际中才能局部地予以运用。愈能运用这些前提,则实际价格愈遵守上述价格构成规律。

因此,批发价格即商人在购买大量商品所付出的价格比买者为自己消费而购买少量商品所付出的零售价格更具有规律性。零售价格一般失去统一性,因为在不同的商店里,价格是不一样的,而且经常即使在同一个商店里,不同的买者对同一种商品所付出的价格也是不同的(当商店根据询价来确定价格时)。一般来说,人们在以消费者的身份的出现时,比在提供其生活资料的经济活动中,更少地遵守经济原则。经常在自己经济业务中精打细算的交易所的生意人,当他被迫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时,总是不加任何盘算把货币抛出去。

那么,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对比关系呢?批发价格是由零售价格确定的,还是相反的情形?零售价格的特点是具有很大的稳定性,而且它向上限和向下限的变动,一般是随着批发价格的变化而缓慢地进行。看来,由此必然得出结论,零售价格是由批发价格确定的。但是,须知价格取决于消费者的评价,而消费者按零售价格来买东西,换句话说,批发价格应当由零售价格来确定的。这样,出现了由下述方法来解决的似是而非的矛盾。的确,零售价格的变化通常是随着批发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的,然而,批发价格最终受零售价格控制,而恰恰不是相反。批发商人预见到某一种零售价格水平,就据此来确定批发价格。例如,在国家粮食歉收的情况下,批发商人预见到粮食的零售价格必定抬高,于是相应地就抬高面粉的批发价格,随之,粮食的零售价格也就抬高。因此,所预料的零售价格水平决定实际的批发价格,而且后者影响着实际的零售价格。总而言之,零售价格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同样,还要指出上述价格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情况。价格理论是建立在买者和卖者都同样有效地捍卫自己利益的设想上,并使双方都享有社会平等。既然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商品批发价格问题,那么这种预测在方法论上是完全行得通的,因为认为在经济上资本主义的买者一方比卖者一方更精明,或者相反,都是无稽之谈。但是,当在市场上出现各种社会力量的社会阶级代表人物时,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通过它们的经济斗争而确定下来的价格。举例说,手工业者向收购商出卖自己制品,或者农民向大商人出卖自己的产品。由于手工业者和农民在经济上都弱,所以他们被迫出卖自己产品的价格将低于并且经常过分低于供求比率(关系)所指定的那种价格。所有这一切必须注意理解为,抽象的理论只有在或多或少的限制条件下才能运用于具体的实践。

经济理论所设想的是人在自己的估价中总是严格遵循高一级的享乐比低一级的享乐要好一些的经济原则。但是,人的行为在经济上不总是合理的。因循守旧和顽固的、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习惯决定了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制度。消费者按规定的价格去购买一定的商品是因为他确信用那些钱买到的物品能够满足自己最大的享乐,但却简单地仿照他人而已,因为所有的买者都是按这种价格去购买该商品。可见,习惯是对价格形成整体的和局部无意识的过程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种力量。

自然,买者个人的评价仍然是商品价格的基础,但是一旦价格形成,它必然照常也影响个人的评价。因此,产生了商品价格不以个人估价为转移的似是而非的独立性。

商品价格类似于法和习惯势力,因而它是局部无意识的社会过程的整体的结果,而且这里经济理论触及到全部自然的界限,即它不可能渗透到无意识的范畴里。

详尽地分析一下上述(本书第293页)所引用的买者个人的估价图表,就可帮助我们不仅弄清一般的、而且还可弄清极为少见的价格构成情形。上文中曾设想,在市场上假如出售10个单位的商品,而且商品的价格为2卢布。现在假定说,商品供应缩减到9个单位,根据文中所作的推测,可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仍然不变,仍旧是2个卢布,那么在该供术关系的条件下只有这种价格在经济上才是可能的。在供应8和7个商品单位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仍然是2卢布,只有商品供应降至6个单位时,商品价格才提高到3个卢布。同样,商品供应要增加到11个单位,将使商品价格降至1个卢布,而且继续增加到12、13、14和15个单位,则对商品价格不产生任何影响,仍然是1个卢布。

这样一来,由于分析图表的结果,我们看来可以得出与事实完全矛盾的奇异的结论来。商品供应的增加和减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商品价格并不产生任何根本的影响,而只有超出这个范围,才能改变价格。同时,这些范围是很宽阔的。例如,在上面列举的例子中,当商品供应单位为10和7,或者11和15时,价格仍然不变。换句话说,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之间供求变化,并不能改变商品的价格。

不论这个结论多么荒诞和与供求规律的一般理解多么不一致,这是不能削弱抽象推理的原理。这项推理似乎是不可责难的,同时又好像是荒谬的结论。

但是,对价格构成的实际事实进行详尽的研究表明,实际事实也经常象理论一样,有这样令人奇异的说法。例如,假定在集市上出售同样质量的10匹马,愿按100卢布的价格购买这些马的人有15个,而其中谁也不愿以高于100卢布的价格来买马。在这种情况下,就得按100卢布来卖马,有5个人就买不到马。如果集市上出售的不是10匹马,而是15匹同样质量的马,那么,这些马仍是能按同一价格100卢布出售,供应量增加百分之五十,对价格并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我们面前正好出现这种情形即商品价格具有不以供应量为转移的独立性,符合于我们理论所得出的那种必要的结论。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庞巴维克所提出的供求规律是错误的,他说道:“市场价格的高低是根据供求在数量上相互平衡的水准来确定的。”如果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一下那个图表,假如在市场上有7个商品单位,那么每个商品单价按2个卢布,将要解答的是10个商品单位的情况;按3个卢布价格来看,将要解答的是6个商品单位的情况。从庞巴维克的观点来看,应当得出的是,商品价格确定为3卢布,因为在这种价格条件下,要解答的商品数量最接近于所假设的商品数量。事实上,如上所说,价格定为2个卢布,在这种情况下,要解答的商品数量将明显地超出所假设的商品数量。

这样一来,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确实地发现,甚至供应量的大幅度变化,对商品价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当然这些情况在现代经济中则是一些特殊情况。正如一般的规则那样,甚至供应量发生微不足道的变化,都会立即影响商品价格。这是应当加以阐明的。

不难看出,在所研究的例子中,在供应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价格的稳定性受供对需的非饱和状态所制约,也就是说,出售的情况愈是如此,则市场上按上述价格对产品的需要量就更大。如果在经济上有统一价格的情况下,供应量不能满足需求量,那么,当达不到这种饱和状态时,供应量的增加并不影响价格。但是,只要供应量满足需求量,一切供应量的增加,即使是少量的增加,都立即引起价格的变化。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供对需的非饱和状态是一种罕见的例外。商业总是多少拥有商品储备,这些商品保存在仓库里,一旦出现对其需求时,立即出售。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拥有大规模的生产资料,一般来说,商品的供应量总是超过需求量,供过于求。正因为需求的饱和状态和拥有未出卖的商品储备,所以商品的价格在现代经济中对供应量的一切变化都是极其敏感的。

因此,本文所阐述的价格理论,既说明了在供应量微不足道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发生变化是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普遍规律,又说明了当供应量明显变化时完全不影响价格这种比较罕见的情况。这两种情况构成了供术规律(为销售而生产的商品)的一般公式,其内容是能够把所提供销售的商品数量卖出去的那种价格是商品的最高价格。参考书目“价值”一章所引用的全部文献,也适用于价格理论。此外,还有:奥斯皮茨和利本:《价格论研究》,1889年。

楚克坎德尔:《价值理论》,1889年;《价格》(载于《国家学说词典》)。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第2版,1900年。

F. J.诺伊曼:《价格的形成》。

G.恩贝尔格在《政治经济学手册》中的论文,第4版,1894年。

第二章 货币

一、货币的产生及其职能。充当过货币的各种商品。金和银成为世界货币的原因。货币的职能。货币的属性。二、货币的价值。贵金属材料具有很高价值的原因。货币的数量理论。开采贵金属材料和价格的变化。价格的巨大革命。贵金属材料开采量的新的增长。

三、铸币和货币制度

。单本位体系和复本位体系。格雷歇姆规律。英国金单本位制。法国复本位货币制。劣币制。

四、纸币

。纸币与信用凭证的区别。纸币的价值。贴水。商品货币的价值。世界纸币。纸币流通的弊端。恢复货币本位的方法。集聚。贬值。五、俄国纸币。俄国纸币的历史。向金单本位制的过渡。六、对货币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的总评价。

一、货币的产主及其职能

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交换是比较简单的过程。而商品同货币进行交换却是另外一件事。这种复杂化首先是什么原因呢?商品与商品直接交换不是更简单吗?

在古代和中世纪,人们认为货币是作为立法行为的结果而产生的。这正是人们认为货币起源于国家的最令人注目的特点的原因,即它的属性是公共需求物品。出售商品很困难,但花钱买商品既容易又方便,钱能获得想要的一切东西。

这种货币属性是特殊立法行为的结果。但是,对货币历史的实际研究证明,最初创造货币的立法行为是不存在的,而货币总是不知不觉地和缓慢地出现,正象其它很多自然社会产物一样,例如,语言和习惯等等。未必能指出历史上最初出现货币的时刻。在所有民族中,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出现货币。除了人们不管有什么协商之外,交换本身在自己发展的一定的并且很早阶段中会产生货币。实物交换即产品与产品不借助货币的交换,会碰到很多不便和困难。在实物交换中,只有在交换的双方相互需要对方的产品情况下,才能完成交换。然而下列情形比较罕见,即必须做到交换的每一方所需要的产品数量正好是对方提供交换的产品数量。这种在相应数量上的相互需求的吻合显然是很少见的。与实物交换这两种困难相联系的第三种困难,是很难确定投入交换的产品价值,因为当时不得不通过交换该产品的许多其他产品的价值来确定该产品的价值。必须进行长时间的价格平衡,因为对产品价值进行一定的计量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有这些实物交换的不可逾越的困难,就造成在某些发达的交换中自然产生、也可以说是在交换中固定形成了货币。这样一来,某一种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就进入交换,即得到商品的人不直接需要它,但是可以把它销售给另一个人。这种商品在销售上不存在更大的困难,而且大家都愿在心目中认定它的这种属性,这种商品就是原始货币。

同时,突出的是,在交换的初期阶段,货币不是一种,而是许多种商品,在它们的价值之间,一般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出现一系列的价格平衡。例如,在古代日耳曼,采用6头猪=1头牛,成年奴隶=1匹马,24舍非尔黑麦=16舍非尔小麦=12舍非尔大豆=120只鸡,等等。由于习惯所固定的这些关系具有不变性,所以每个人在交换中能够轻而易举地接受其中任何一种商品,而且它的价值是固定的。商品一般具有所凝固的价值,起着货币的作用,确切些说,这些商品就是原始货币,而最初不是指定为某一种商品,而是整个一类商品。

但是,在这种商品中,远远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同样地适用于货币的作用,也不是所有的商品同样地都能为人们愿意采用。在某一民族中,在一定的时间内最为适用于货币的某些商品便逐渐地分离出来。例如,在狩猎民族中,兽皮和皮毛自然成为货币;在游牧民族中,各种牲畜就是货币;在农业民族中,农业产品,如小麦、大米、玉蜀黍和烟草等成为货币。任何地方,不能用作货币的物品极少。在新几内亚,采用鱼类;在挪威,采用于鳕鱼;在阿比西尼亚,采用食盐。在某些国家,几乎越来越普遍地用金属(且不说贵金属)当作货币,例如,铁、锡、铅和铜。在中非洲,把各种布匹当做货币。在野蛮民族中间,经常把珠串当做货币。亚当·斯密指出,在苏格兰制钉地区,钉子曾起着货币的作用,等等,等等。

在这些不同的货币商品中,有一些特别能起货币作用,并在广泛地区内和较长时间内作为货币使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多半是装饰品变成这种国际货币。例如,在印度洋广阔区域内,直到最近,成串的货贝当钱使用。其原因在于,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当每个人都是用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主要消费时,装饰品是最为重要的贸易物品,也是最为广泛需要的物品。

在装饰品中,有一类物品本身最为适用于国际货币的作用,这就是贵金属。因此,我们实际见到,在世界上,除了某些民族和国家存在某种协议之外,都是逐渐自然地或自发地把稀有金属(金和银)当做钱使用。在各种商品之间,可以说为起到货币的作用而进行过竞争,金和银确切他说是金在这种竞争中成为了胜利者。

为什么?因为金和银由于自己具有天然的特性而更加适合做钱用。这些金属材料最能履行货币职能。

货币职能主要有三种,也可以说只有三种。第一种,货币是商品价值的尺度;第二种,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工具;第三种,货币是法定的支付手段。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发挥职能是很理想的,它可以测定商品的价值,不需要象在测量物品长度时,我们手里握着俄尺那样握着货币。货币作为交换的工具或者法定的支付手段,已经是发挥职能的实际形式,也就是说,为了用钱购买东西或者抵偿债务,需要自己拥有钱。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工具,这两种职能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两种职能互为前提。没有价值平衡,交换是不可能的,而价值平衡是在交换中完成的。

这两种职能不需要特别的阐述。另外,应说明一下货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职能。这种职能确定货币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这也是与前两种职能不同之处。前述两种职能是自发产生的,而且不需要国家的核准。相反,货币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的职能,是由国家建立的,因为立法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应用何种物品抵偿债契,而这种物品因此就成为了货币。

格奥尔格·克纳普不久前曾试图改革全部货币学说,认为货币最为本质的特征在于货币是法定的支付手段。实际上,货币在现代国家中按自己制定好的形式,首先是一种法定支付手段,而且因此成为价值的通用尺度和交换的通用工具。国家以其威严的权力规定:一切重大债务可以借助某某货币符号的支付来抵偿,正如国家以其威严的权力规定邮局发送的信件需要贴上某某邮票一样。从宣布一定的法定支付手段符号之日起,货币就成为国家公民之间抵偿一切可能支付债务的唯一手段。然而,由于相互支付义务本身包括极为重要的私人财产关系,所以,法定的支付手段自然成为公共需要的物品,而且作为通用的交换工具和通用的价值尺度开始发挥职能作用。但是,国家尽管在法律形式上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经济流通的任何一种物品为法定支付手段,或者为此制造一种新的符号(纸币),但是经济生活使这种自由受到一定的和非常狭窄的限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同样适合发挥货币职能的作用,而且国家因此被迫只能把下述经济物品宣布为法定的支付手段,即按其自然特性,最能适合履行货币两种基本职能(通用的价值尺度和通用的交换工具)的经济物品。经济生活可能不承认这种国家所宣布的法定支付手段,那时,国家把法律上的货币变为实际货币的一切努力将成为徒劳的。甚至于在断头台的威胁下,也不能迫使法国社会承认革命政府发行的纸币。

从法律形式的观点来看,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是原始的,而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工具的货币职能是派生的,因为国家宣布某些物品为法定支付手段,其目的在于促使公民利用这些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工具的物品。相反,从经济的观点来看,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工具的货币职能是原始的,而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是派生的,因为为了使某一物品能够完满地履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它就自己的本性来看应当适合履行前两个职能。在历史上,金子的这些职能远远超越通过缓慢发展而从中逐渐产生的法律职能。

从上述货币基本职能中产生以下派生职能,如:1.价值贮存手段(货币同宝物一样),2.价值转移手段(在货币转寄的情况下),3.信贷工具(发放债款)。在这些派生的职能中,每一种职能都是来自基本的职能,但是,在逻辑上不同于基本职能。例如,货币做为宝贝来发挥职能,仅仅是因为货币是交换工具和法定的支付手段罢了。同样如此,货币其他派生职能也都是起源于基本职能。

执行货币职能的物品(首先是其基本职能)也就充当了货币。因此,货币的定义如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中,执行通用的价值尺度、通用的交换工具和法定的支付手段等职能的物品就是货币。

货币职能如此,而如果金和银又成为了世界货币,那仅是因为这些金属正是由于本身具有天然的特性而能出色地执行上述职能的缘故。

首先,金和银(近来只有金)最适合做为价值标准。尺度单位本身不能在量上遇到变化。价值尺度在价值上不能摆动。因而,我们看到,贵金属的价值即便发生波动,但是比较其它商品的价值波动要小得多。贵金属的价值,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正如金子做为装饰品,在价值上不象必需品那样波动大(按价格波动的一般规律)。但是,主要问题在于金子的年开采量与社会掌握的贮备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金子饰物的需要和利用,最终不会是消灭它(例如象面包那样),而是把它保存下来。所以,贵金属的贮备量年复一年地在增加(当然,有部分贮备量在利用的过程中被消灭掉,但是这部分很小);而且尽管贵金属的年产量波动比粮食年产量要大一些,但是这些波动与社会掌握的贵金属贮备量的波动要小一些。

全世界黄金总贮备量在1900年达到近二百亿卢布。至于在同一年黄金的产量还没有达到五亿卢布,即是黄金贮备量的四十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下一年黄金产量即使再大幅度增长,但这种情况对社会掌握的黄金总贮备量的影响仍然是很小的。

货币作为交换工具,在经济学上的涵义上应当是可分割的,因为它的价值应当同物品数量成比例,即使在分割的情况下,也依然存在。

例如,马在经济涵义上是不可分割的。至于贵金属是可以分割为任何部分而并不减少任何价值。

其次,仍然由于货币作为交换工具,应当是便于随身携带的即容易掺和在一起,为此,它应当具有很高的价值,因为它的价值越高(在一定的重量条件下),那么用于掺和的同一数量的价值所用的耗费就越小。

在这一点上,金子具有很高的价值,所以比其它大多数商品值钱。例如,很容易想象,在铁的价值很低时,要掺和铁币将是多么地困难。

再次,对作为宝贝的货币职能来说,在贮存的条件下,货币本身的不变性是很重要的。在大气作用下不发生变化的贵金属,尤其适用于这种货币职能。其次,贵金属具有均质性和简单的差异性(重量、叮声、外形),同样这也是交换工具所必备的。

这就是贵金属成为世界货币的一些基本原因。只有贵金属或多或少具有对成为货币商品所要求的那些特性,正因为这样,金和银才成为世界货币。金和银不是最理想的货币,但是在人类试验过的一切货币中,它们是最好的货币。

十六和十七世纪的经济学家们(重商主义者)认为国家一切财富都是货币。当然,他们并没有愚蠢到那种程度,好象觉得除了金银之外,社会不需要任何东西。不过,他们确信:国家拥有的金银数量能决定国家的经济实力,而且由此把贵金属当做主要财富。反对这种观点的一派势力是斯密的学说,它认为货币也和其余一切商品一样。那么货币究竟是什么呢?是商品,还是别的?

任何商品只能暂时处于流通领域,商品可以由一手转移到另一手中,可以多次被出卖掉,但是,它的最终使命在于从流通的领域中走出来并进入社会消费。如果这种转移完成不了,那么,这种商品没有完成自己天然的使命,就成为最糟的商品。

相反,货币的使命正是要力争处于流通领域,不脱离流通领域。在货币诸职能中,还没有一种表现为转入社会消费的职能。货币的天然使命在于不是离开流通,而是要永远留在流通内。

任何商品都应当在交换领域内具有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能力。所以,商品不能不具有自己的价值。凡是不具有自己独立价值的物品,任何时候都不能算为商品和进入交换。

相反,象上述情形的货币,却不能在流通领域内为任何一种消费服务。所以,不具有任何自己的独立价值的物品而成为货币的情形则没有什么不可能。不能在交换领域外满足任何社会需要的物品可能成为货币。例如纸币就是如此。当然,这是一种最糟的货币,但是最糟的货币毕竟还是货币。任何人不能把纸币称为商品,但人们却认定它的特性是货币。

于是,货币就其内在属性来看,绝非是商品。商品可以成为货币,但是,当它作为货币发挥职能作用时,却不能作为商品发挥职能作用。反过来,它作商品发挥职能作用时,却不能作为货币发挥职能作用。货币与商品的经济属性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纸币,即不具有任何内在价值而执行一切货币职能(其中包括价值尺度)的一张张纸上。

二、货币的价值

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货币上面。货币交换价值本身则表现在一切商品上面。换句话说,商品价格的一般水平就是货币交换价值的体现。那么,究竟什么确定商品价格的一般水平呢?

当然,金子是商品,任何商品的价格都直接取决于供求关系,而受取决于劳动耗费的生产费用的调节则作用较小。货币商品的价格应当也决定于上述那些因素,但是却是有特殊复杂性的并符合于货币商品特点的因素。

金子的最高价值直接决定于人类拥有这种商品的有限数量,但对它的需要又比较大。这种大量的需要,首要条件是金子作为装饰品具吸引力。甚至目前,金子已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货币金属,但是,金子年产量的1/4到1/3却用于工业需要,而没有用于货币流通的需要。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根据季别尔的计算,金子年产量的一半以上用于工业需要,而在三十年代,甚至达到85%工业对金子的需要,总的来说,是因为金子具有消费品的特性。同时,正如以上所述,社会拥有的金子贮备量与对它的需要量比较,前者是很少的。金子贮备量相对少的原因,首先在于金子生产费用高昂,这是技术原因(金子劳动耗费价值高)所造成的。为了采掘出数所洛特尼克(旧俄重量单位,等于4.266克),必须淘洗数百普特沙子,毫无疑问,金子价值高昂的基本原因就在于很难取得它。化,另一些人企图在商品生产和销售条件中寻找商品价格一般水平变化的原因。

所谓的货币数量理论认为,在每个具体的国家和具体的时间,商品价格水平,在持久平稳的条件下,取决于国家所拥有的货币数量。如果,在持久正常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货币数量增加了,那么根据这个理论来看,一般的价格水平相应地就要提高。相反,就会相应地降低水平。这个理论倾向于把商品价格一般水平的一切实际变化看做是一个国家货币贮备数量变化的结果。

这种理论属于最古老流行的经济理论。早在十六世纪,让·博当根据这种理论解释说,价格上涨是从美洲涌进大量的金银所造成的。这种理论在十九世纪上半叶著名的经济理论家李嘉图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的科学发展,而且,直至目前,在经济学家中还有很多拥护者。

实际上,坚持这种理论的多数经济学家,并不倾向于深入研究这种理论,而且追随他们的全体公众,在关于价格和货币流通的议论中,虽然与科学相对立,但是愿意从所谓“纯正确意见”的观点来讨论这些问题。极少数的经济学家没有受到这种理论的或多或少的影响。

货币数量论盛行的原因在于它的简单和表面上与通用的价格理论相符合。任何人都不怀疑,市场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价格的一般水平同样也应当取决于供求关系。但是对商品需要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不是表现在别处,而正是表现在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上面。所出卖的商品数额就是供应量。看来,由此得出结论,货币数量理论主张,商品平均价格取决于所供应的商品数量和国家手中的货币数量。

数量理论是这样来想象问题的,好象在一个国家里,在规定的时刻里,全部货币一次用于购买商品,没有剩余,而商品同样地在规定的时刻里一下子用货币全部买去。例如,我们要知道,携带一定数量货币的商人从远方来到一个国家,他决定把所携带的货币全部用于购买这个国家的商品,而这个国家的居民们同样决定把自己的全部商品出卖给这个商人。在这种情况下,所出卖的商品一般价格水平,当然要用商人货币数额除以所出卖的商品额得的商数来确定,并且根据货币或商品数额的变化而正常地变化。但是,试问:所设想的这幅情景是否起码符合国民经济的实际条件呢?

为了评价货币数量理论的意义,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同样数量的货币可以购买到比与这些货币相应的数额更多的东西,因为货币周转愈快,同样数量的货币愈能买到更多数额的商品。货币周转速度的加快同在增加货币量的条件下去影响商品价格,在意义上完全是相同的,然而货币周转的速度绝非是某种不变值或者变化很小的值。

如果有100卢布要用于购买商品,假如这100卢布这一年内只周转一次,所以利用这些货币额只能买到100卢布的商品;但是,假如同样的100卢布在一年内周转了5次,那么这些同样数量的货币将能买到500卢布的商品,假如同样数额的货币周转了100次,那么将能买到1万卢布的商品。

其次,绝非仅用现款来购买商品,还可以用信贷购买商品,况且信贷购买完全同样地影响商品价格,正如现款购买一样。为了确定社会需求的实际数额,我们应当把全部现款购买(包括与国家货币数量有任何一定比例之外的购买)和全部信贷购买金额加在一起(与国家货币贮备关系不大的购买)。

另一方面,远非国家拥有的全部货币都用于购买商品,因而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因为货币不仅执行交换工具的职能,而且还执行一系列其它的职能,如支付手段,价值保存、价值转移和信贷手段等职能,也就是说,在执行这些全部职能的情况下,货币在国民经济中掺合到一起了,并不直接影响商品价格。在上述场合下,价值保存职能尤为重要。当然,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货币不是由个人做为宝贝来贮存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对固定的巨额货币贮备(银行准备金和私人库存金的形式)产生一种新的贮存需要,以便有可能随时履行自己义务。因此,在每一个国家,都拥有巨额的金银,被无益地放置在银行金库和私人银行,完全不进入流通。

显然,这些没有进入流通的货币不能对商品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贸易兴隆,生产增长,商品价格上涨,市场需要大量的货币进入周转,那么,所需要的货币数量就要从货币贮备中取出,货币贮备则减少。相反,在贸易衰退的情况下,周转中货币数量就减少,而银行贮备相应地增加。如果,根据国际交换条件,硬币流入一个国家,而市场的一般条件又不需要在国内周转中增加货币,那么,这就要把新流入国内的硬币贮存到银行金库里,因此,国内硬币数量不调节商品的价格,而是商品价格调节周转中的硬币数量。本书结束部分予以阐述),都出现商品价格上涨和下跌的巨波。在上升周期阶段,物价高昂,然后出现危机,物价又急剧下跌。但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数量不会遇到重大变化。因为在第一阶段,货币从它早先无益被闲置的全部贮备中进入周转,另外,信贷购买额却急剧增加。在第二阶段,周转中的货币数量减少,而无益闲置的硬币贮备量却在增加,同时信贷购买额在减少。可见,商品价格的一般水平调节周转中的货币数量,而不是货币贮备量调节商品价格的一般水平。

我们知道,在经济史上有两个时代,当时文明人类掌握的贵金属数量大量增加,第一个时代是发现美洲的时代;第二个是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未和五十年代初,发现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矿场的时代。

美洲的发现促使欧洲贵金属供应条件得到根本改造。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是所谓价格的伟大革命,而根据一般的看法,这场革命是由周转中货币量的增加直接引起的。

现代人,特别是连让·博当认为:在十六世纪,价格比前一世纪暴涨了9倍。后来,又开始说价格上涨了5倍,斯密认为价格上涨了2—3倍。近来,这个问题的研究者维贝比其前辈拥有相当多数量的事实材料,他得出结论说:“在十六和十七世纪,阿尔萨斯和法国的商品价格平均提高了约1倍;在英国提高了1.5倍;西班牙和英国可以说一样,而在意大利,几乎没有提高或者提高不大。”总之,维贝说道:“奇怪的是,每一项新的研究成果都不得不承认已出现的货币猛跌幅度是很小很小的。”

可见,十六世纪的“价格革命”的范围远没有那些习惯说中世纪商品价格一般水平是稳定的现代人所想象的那样大。但是,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货币数量理论的基本错误是把国内的社会需求同国内货币数量看成差别不大或者混为一谈。但是前者和后者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比例关系。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内的购买和出售总额通常超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货币额的数倍。

例如,计算如下:英国所拥有的硬币和未含金属的纸币总额不超过1亿5千万英镑。但是,仅仅伦敦票据交易所的周转额,在1909年就达到了135亿2千5百万英镑,也就是伦敦信用机构的流转额仅在一年之内就超过全国拥有的各种货币总额1百倍。

总之,我们应当坚决反对货币数量理论,因为该理论所设的“永恒的同等条件”,实际上不是同等的,而是十分变化无常的。一个国家的货币数量在实际中可以观察到的三个条件之下,对商品价格的一般水平并不产生有力的影响,因为对商品的需求在货币储存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经受相当大的波动,而且这方面有最好的论证,那就是商品价格水平的巨大周期性的波动,而且这些波动最近就存在,并且无论如何也不能说它与货币数量有关。在十九世纪,每个十年,在资本主义周期阶段的影响之下(它的实质将在西欧许多国家特别是英国商品价格猛涨的事实是不会令人怀疑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引起商品价格上涨呢?

维贝本人只好得出结论说,引起诸如农业生产多数商品价格上涨(即主要是这些农业产品价格上涨,工厂产品价格上涨较低)这一普遍现象的唯一共同的原因,只能是贵金属,尤其是白银生产扩大所致。但是,维贝的结论完全基于他不能再指出已出现的价格共同变动的任何其它原因。

其实,完全可以圆满地阐明十六和十七世纪价格水平上涨的原因,而且不需要象维贝和当代其它研究者那样依据货币数量理论。首先必需丢下下述念头,说什么农产品价格在100年期间上涨100~150%纯是一种例外。我们举俄国为例说明,俄国在十九世纪,极为重要的农产品价格上涨的比例一直是很高的,在这个期间,我们经历过比西欧十六和十七世纪更大的价格革命,但是,要阐释这一革命,未必采用价格数量理论。按照公众舆论,俄国物价上涨的原因在于,在这个期间,俄国货币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而这个过程总是与商品价格上涨同时发生。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不存在对产品的正常的和固定的货币需求。货币经济的发展表现在对家庭生产产品的急剧需要激增,而过去这些产品都是在自然经济的范围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开始时按较高价格出卖,因而由自然经济转化为货币经济的过程,正如日常经验向我们证明的那样,必然伴随着过去为自身消费而生产的产品价格一般水平的上涨。例如,我们现在可以经常观察到在自然经济的荒凉地带敷设新铁路线时出现的这种过程。结果是,当地生产的各种产品,尤其是农业产品和各种原料的价格普通提高。

正因如此,十六和十七世纪,在西欧货币经济迅猛发展中,才应当看到与这个时代有关的价格革命的基本原因。当时,在西欧,正在形成已存在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即新的工业形式在发展,贸易蒸蒸日上,农业经济的条件也在发生变化,有赖于农村的城市也在发展,因而,在这些变化的影响之下,可以看到:在欧洲的极为重要的国家里,过去长期生活在固定不变的环境里的人口在增加,也就是说,这一人口增加主要是指城市而言的。城市的发展与用于农产品货币需求的增长是同等的。所有这一切足以阐释物价不断上涨的原因。因此,只有这种对“伟大价格革命”的阐释才符合事实,而这种事实绝不能被货币数量理论的追随者们企图装入货币数量理论的框框里。

例如,首先不容置疑的是,价格的上涨早在大量的美洲白银流入欧洲之前就开始了(至于谈到黄金,则其开采量相对讲非常少,并且对价格没有任何影响)。早在十六世纪前半叶,价格已经相当大幅度地上涨,而白银仅在该世纪的下半叶才大量地流入欧洲。因此,把习惯看法当作伟大价格革命的原因的格尔菲里赫承认,“货币周转中发生的变化行为”是1560年以前价格上涨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也就是在中世纪,贵金属是作为宝贝来保存的,而从新时期到来以后,贵金属就进入流通,而且与此同时,借贷交易也开始发展起来。但是,正是这一点体现了货币经济的发展。

如果说,十六世纪前半叶价格上涨是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美洲白银的流入引起的,那么为什么把那个过程的持续说成是贵金属数量变化所造成的?

其次,英国表现出的物价上涨最为厉害,应当承认这是非常有特色的。美洲白银不是直接流入英国,但是英国新经济制度的发展过程最为强烈,并且在十六世纪英国曾经历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

如果十六世纪物价普遍上涨是美洲白银的流入引起的,那么,这种情形是可以意料的。物价上涨开始于该世纪下半叶,反映最强烈的是直接获取白银的国家即西班牙。之后,随着在世界一些国家之间逐步地流传着西班牙白银,物价上涨就又席卷了其它国家。

但是,实际给我描绘的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用维贝的话来说,“物价上涨的很大一部分(在西班牙)要标在1560年以前的时间”,即大量白银刚开始从美洲流入的时候。当时,西班牙本国政治势力正处于极盛时期,开发广阔领土所取得的收入汇集到了西班牙。西班牙政府和西班牙贵族拥有巨大的收入,必然在西班牙造成用于商品的货币需求增长和物价上涨。但是,正如维贝认为的那样,十六世纪物价上涨剧烈的情况发生在英国,况且早在1560年之前,即在西班牙白银通过贸易流入英国之前就开始了。

坚持对“价格伟大革命”一般阐释的维贝本人,看来也感到这种阐释是站不住脚的,他认为:“当数量理论占优势的时候,并不感到有必要寻找价格革命的其它原因,因为货币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无疑是存在的。但是……愈仔细地研究当时的经济史,倾向只认定货币数量的增加才是这场大规模的和深刻的革命的原因就显得愈少。”

当然,在欧洲经济史上,贵金属从美洲的流出并不是无关重要的事实。如果没有这种流出,那么,在十六世纪,欧洲随着其货币经济的迅猛发展,将会感到现金的严重不足,势必就得发展借贷交易或加速货币周转。贵金属从美洲的流出是有利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然而仅仅在这一点上起了促使的作用,但是,绝不能成为“价格伟大革命的最终原因”。

当贵金属的开采量突然不增加的时候,即上一世纪后半叶又成为了另一个时代,这时,钢砂矿和澳大利亚矿场,以及后来大量德兰士瓦金的发现,都提高了世界黄金的开采量,而此后不久,在白金开采的条件下,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在下列表中,将实际的数据分类如下。金和银的年产量(普特)

发现美洲远远没有引起像在上一世纪后半叶所发生的那种贵金属开采条件中发生的转折。在1851—60年的10年期间,黄金的开采量与过去50年间黄金平均开采量,几乎提高了9倍,但是白银的开采条件并未发生很大变化。不足为怪的是,很多持货币数量理论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黄金贬值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尽管试图证实这种贬值,而商品价格的实际变化却截然与其相反,正如英国统计学家索尔贝尔(这方面的杰出权威)所分类的英国平均价格运动证实的那样。英国的平均价格

1838—1847……93 1868—1877……100

1848—1857……89 1878—1887……79

1858—1867……99 1888—1897……67

在1838—1847年的10年即锦砂矿发现的10年期间,物价不是上涨,而是下跌。到上世纪末,物价比黄色金属开采量猛增时期以前的还要低。对最近几年出现的在各种外文资料中可找到共产生原因的生活费高昂,不利用货币数量理论也完全可以加以充分地阐明(尽管多数经济学家倾向于利用周转中的货币数量的增加来解释这种涨价)。

李嘉图的有利于货币数量理论的主要论据之一是这样一种见解,即如果一个国家的商品价格不是由货币数量来调节,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货币就要流出这个国家。例如,假设一个国家的商品输入超过输出,因此必须用金属来支付自己的过剩输入。如果这种状态持续时间较久,那么该国家最终必然全部失去硬币。但是,毫无疑问,实际上类似这种情况不会存在。显然,存在着某种隐蔽的力量,它能把货币返回这个国家。这是什么力量呢?李嘉图认为,不是别的,正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数量直接影响商品价格一般水平,因为一个国家的货币剩余愈少,财其价值愈高,商品价格下跌愈甚。商品价格的下跌促使土产商品进一步向国外输出并延迟外国商品向这个国输入,可见,商品加紧输出的不能不追随商品的加紧输入,因而货币又返回这个国家。

现有的阻碍货币从一个国家流出的因素是什么,对这一点不能说一点怀疑也没有。相反,取决于自己对外贸易波动的每一个国家,就会周期性地遇到或货币极端缺乏或货币过剩的问题,而这些货币却分散在取决于对外货易偶然性的各个国家中。事实上,我们看到:货币通常从一个国家向国外每一次大量流出,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货币又从国外向该国家流回。也就是说,存在着一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流通中拥有足够数量的货币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可以不用货币数量理论就能得到阐释。

问题在于,货币通常从一个国家的流出不是别的,而是商品向该国家流入的表现,因为货币不是白白地流向国外,而是交换商品。但是,在这个国家的市场上,商品供应的增加就会有降低商品价格的趋势,这不是因为这个国家的货币数量减少,而是因为商品供应增加。由于鼓励输出和节制输入而出现的商品价格下跌,直接造成贵金属流动方向的变化,并且使贵重金属开始流回原来流出的国家。因此,李嘉图的错误在于他在货币供给范畴内找到了商品价格变化的原因,进而代替了在商品供给范畴寻找这一原因。

最终,究竟用什么确定商品价格一般水平的变化?用的是商品价值的变化,用的是对于每一种商品及其总和的供求条件的变化。货币的独立价值则是一个很少变化的恒定数值。由于货币的职能的多样性,商品市场上的货币供应自动地适应对货币的需要,这就是稳定性的原因。

当然,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货币金属的价值由于受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并引起商品价格一般水平逆向变化。假如说,采掘黄金的耗费价值下跌到采掘白银的耗费价值,并且黄金的数量相应地增加,那么这就不能不影响黄金的价值,进而影响商品价格,价格可能上涨。黄金开采量的剧增就会扩大从事开采黄金的公民对一切可能的商品的需求。在开采黄金的地区,商品价格的一般水平就会上涨。这样一来,需要加紧从其它地方向这一地区运送商品。因而,按同心圆来看,提高物价的波浪就逐渐地扩及得越来越远,遍及世界经济的大部分。在发现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的黄金时,就出现过类似这种情况,即这些地区的商品价格提高了数倍,其后果是由其它地方向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大量增加输送商品。但是,在这些地区增加黄金开采量所造成的对商品的这种新的需求,就全世界对商品的需求来看,其数量是不大的,而且没有因此对世界市场产生冲击的影响。为了根本改变货币金属的世界价值,要求大量增加黄金开采量,已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程度。三、铸币和货币制度

尽管货币的产生是自然交换过程的结果,但是它为了自身充分的发展,需要国家政权批准承认该物品为货币即法定支付手段。国家的这种批准是以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货币的最本质东西而需要的。货币仅仅依赖国家才能取得自己的独特形式(铸市形式)。铸币是上面印有一定标记的货币金属块,作为国家政府赋予它一定支付效力的证件。

铸币的原始形式是多种多样:有椭圆形的、有八角形的和四角形的,等等。但是,最终圆盘形的占了上风,取得了经济地位。为了使铸币圆满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必须使它的实际重量与压模所证实的一致。所议,必须把铸币制造成在使用中尽量减少磨损的一种样式,而这种样式就是圆盘式的。球形的铸币更符合上述目的,但这样的铸币在流通中不方便。

使用纯金或银制成的铸币,质地较软,且又容易被磨损,因比造币时,掺入非贵重金属(合金)。配加的合金量一般占铸币重量的十分之一(俄国和拉丁铸币协会成员国德国、奥匈帝国、美利坚合众国的金币;而英国铸币的合金占金币重量的十二分之一)。掺入合金可增加铸币的硬度。但是,铸币仍然要被磨损。铸币重量容许偏离规定的程度由法律确定,而重量不够的铸币要从流通收回。

铸币常常分为足值的和非足值的或非纯银的辅币。第一种铸币是用稀有金属制成的,并且是不受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符合法律规定的重量。第二种铸币是用非稀有金属制造的(或者用银制造;但不是纯银,即在重量上较规定的铸币价值要少一些的),用于小额交易,它的债务偿付受到一定数额的限制。可见,非纯银的辅币不是无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而仅仅是国家在支付赋税时才无限制地使用它。

国家确定的支付单位称为货币单位(本位)。货币单位的金属是商品价值的标准。国家的货币单位由于分类而形成货币体系。当前,可以(既然金属货币是货币单位)分为二种基本类型的货币体系:单本位制和复本位制的货币体系。也就是说,货币单位或者是用一种金属(单本位制)制成的铸币,或者是用两种金属按照法律确定的比例,自由铸制两种金属的(复本位制)的铸币。

所有可能类型的货币体系不限于这两种。复本位制是以自由铸制两种金属为前提的,但是这种自由早先完全不被人认识,因为铸制货币金属被视为国家收入的来源。况且,在从前的货币制度中,货币单位通常不是一种金属,而是两种稀有金属即又是黄金、又是白银。

单本位制在其解释上并没有引起任何困难,因为在单本位制的条件下,用某一种金属(金和银)制造的铸币被确认为货币单位。这绝不意味着,在单本位制的条件下,只用一种金属铸制货币,然而仅仅是用一种金属制造的铸币才是无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

在过去利用两种金属制造的货币制度中,还可以分为选择的和并行的货币制度(本位制)。在第一种情况下,允许按债务人所认定的这种或那种金属铸币对全部债务进行支付。在第二种情形下,对于一些债务来说,一种金属被认定为法定支付手段,而对另一些债务来说,则为另一种金属。由此也就定出下列货币制度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协议,可以决定用哪种金属来进行支付。

目前,国家政权尽力设法确认自由铸制货币金属为铸币政策的基本法规,即国家要承担少量的、与铸制开支相适应的(或没有任何支付)费用义务以及承担把私人提供的相应的金属锭制成各种数量的当地铸币的义务。当然,这种自由铸制并没有用于非纯银的辅币。

在复本位制的条件下,用两种金属(金和银)自由冲制的铸币同时成为货币单位,而且法律还确定了两种金属铸币的比值。两种金属制造的铸币都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无限制的)。

复本位制碰到以下困难。在国际市场上,作为商品的金和银的价值比率是由自身条件决定的,而国家政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其施加影响。所以,在国际市场上,两种金属块的价值比率与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铸币价值比率常常是不一致的。但是,早在十六世纪,英国曾发现过,在流通中不可能同时握有各种内部价值的铸币。英国铸币曾是严重磨损的,但是英国政府却努力改善它的质量,发放足价的流通铸币。但是,结果是足价铸币不能从流通中把非足价铸币排挤出去,相反,足价铸币却从流通销声匿迹了,而在市场上只剩下损坏的铸币。政府曾全力以赴反对这种行径,但都徒劳无益。格雷歇姆曾对这种现象的内在作用做过解释,正因为如此,这种解释也就称做“格雷歇姆定律”,因为已磨损的铸币也会象未被磨损的铸币一样,仍作为法定支付手段,所以任何人都不打算,也不愿意用完好的铸币来支付。各种人都力求把不好的铸币花掉,而把好的铸币再熔化为铸锭,到市场上高价做铸锭买卖。因此,“格雷歇姆定律”提出,如果在流通中存在不同内部价值的(即从价值观点看,其中所含金属的铸币价值不同)但同样都是法定支付手段的铸币,如果在流通中存在劣等铸币,其数量又足以满足流通的需要,那么,劣等铸币就把优等铸币从流通中排挤出去。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格雷歇姆定律”完全应用于复本位流通现象。

譬如,假定在国际市场上,银锭(价格)跌落于该国法律确定的标准,但是,该国确定金币和银币价值比值为1:15.5,而在国际市场上成锭的金子,每磅估价不是15.5磅,而是17磅银子。这时,如果能自由铸制银币的话,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无代价地或者似乎无代价把私人提供的银锭铸制任何数额的银币,那末任何人都能用15.5磅的一块银锭铸制那种在该国家中能交换1磅金币的银币,然后到国外不按标明的价格,而按市场价格即一磅成锭的金子交换17磅银子去出售。这种交易如此有利可图,以致在自由铸制银子的情况下,可从该国流通中,迅速地把金币吸收过来。金币再融化为锭,流往外国,那里有两种金属铸币的自由市场,而从银锭中铸制的银币将占居金币的地位。可见,在国际市场劣等钱币(高出法律认定价)仍然留在国内,而在国际市场上属于优等钱币(低于法律认定价)却要流往国外。

于是,在复本位制的条件下,当国际市场上,两种货币金属中的一种价格下跌低于该国法律确定的水平时,价格下跌的金属仍然留于流通之中,而在国际市场上其价格较高的金属则离开流通。在复本位制的条件下两种金属同时能够在流通中存在的情况,仅仅是在国际市场上这两种金属得到的估价同在本国内法律确定的估价一样时才行。

在欧洲大多数国家中,过去流通中,既有金币,又有银币,无论哪一种都被确认为无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但是,因为不存在铸制的自由,所以一种钱币不能排挤另一种钱币。最初自由冲制银子,发生在1666年的英国。在1717年,金币与银子同时被认定为法定支付手段,造币厂可自由铸制金币。因此,在英国,复本位制被奠定下来。但是,在很短时间内,成锭的金子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下跌,低于英国法律确定的金子对银子的比率,因而英国逐渐地失掉了银子。在1774年,法律确认只有金子是无限制的法定支付手段,从此英国转用金本位制。

相反,1803年,法国确定了复本位货币制。金子和银子的足值货币都被同样确定为法定支付手段(无限制)。允许自由铸制金子和银子,况且金币和银币价值比值法定为1:15.5。最近这种比值接近于市场比值。但是,不久成锭的银子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下跌几成。在这一影响下,银币开始代替金币。由于在该世纪五十年代,发现了锎砂矿和澳大利亚矿场,金子对银子的比值,金子的价值亦略微下跌,因而金币在法国开始代替银币。

复本位制无论如何被坚持下来,原因是贵金属和法国法定金属的市场价值差异不是很悬殊的。在1865年,法国、比利时、瑞士和意大利签定了所谓的拉丁货币联盟:规定每个国家采用统一的复本位货币制度并且有义务铸制足值的金币和银币,其数量不限。在1867年,希腊和罗马尼亚也加入了这个联盟。

在七十年代,在欧洲货币流通史上出现了新的时期。在五十和六十年代,金子生产量大幅度增长。这一点引起某些国家企图将银本位制改为金本位制。例如,在1872年,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以及后来的荷兰改用金本位制。在1871—1873年期间,德国也采用金本位制(代替银本位制),它认为这种变换会很容易成功,因为同法国战争结束后,它取得了50亿的赌款。金马克(代替旧三马克银币)确定为货币单位。德国的计划曾是很简单:德国拥有大量的银币(三马克银币)储备,打算从流通中将其取出,铸成银锭出卖。银锭购买者可将银子运往法国,重铸制成法国银币,同金币进行交换。这样一来,德国打算将自己的银子销售到法国来,交换后可得到金子。从1873年开始,在德国就开始这种交易。银子从德国流向法国和拉丁货币联盟诸国(那里可自由铸制银子)。在德国出售银子的直接影响下,此外事实上有许多西欧国家已停止将银子作为货币金属使用,也就是失去了最为重要的市场,因而在国际市场上,银子的价格已开始下跌,并很快达到低于拉丁货币联盟确定的1:15.5的比值,同时在美洲银子生产量大幅度增长,也促使了银子价格的下跌。如果在拉丁货币联盟中复本位制还能有效的话,则拉丁货币联盟诸国必需丧失自己的金子,在这些国家中银子要排挤金子,这是不允许的。因而在1874年,法国作了限制,并且在1878年也就完全停止了自由铸制银子的做法(同样,拉丁货币联盟诸国也照样办理)。

可见,在拉丁货币联盟诸国中,实际上已停止了复本位货币制,并采用新的货币制即所谓的劣币制。在这些国家中,金子可以自由铸制,但是银子的铸制数量是有限的,只能视政府货币流通的需要而定。但是,旧五法郎足值银市仍然象金币一样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是价值尺度呢?是金子,还是银子?因为按银子持有者的愿望,银锭不可能变为银币,所以银锭和银币之间的全部使用价值联系已经丧失掉。在这种情况下,银币的价值是用金币的价值来调节,因为在交换中,用银币可以得到金币(就象辅币的价值是用在交换中可得到的足值币价值来调节一样)。

如果,每5法郎银币的五分之四需要支付20法郎的一块金币,那么5法郎银币的价值也就等于四分之一的20法郎的金币,因而价值尺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是金子,而银子则类似于辅币,但其本质区别在于,即采用辅币的方式受到限制,而采用足值银币方式,则不受限制。

因此,劣币制不同于复本位制,它的价值尺度仅仅是一种金属即金子;而它又不同于金本位制,即法定的支付手段(无限制)则是两种金属的货币,或者是金币,或者是足值的银币,就象拉丁货币联盟诸国所拥有的那约达30亿法郎的货币(足值银)。

一方面,在停止自由铸制银子的影响下,另一方面,又在该金属生产大量增长的影响下,国际市场上银子价格开始大幅度下跌,因而在1902年竟比黄金价格低38.15倍(后来略有上升)。整个世界划分为金币国家(欧洲、北美洲、澳大利亚)和银币国家(亚洲和南美洲)。银子价格下跌的结果是鼓励了使用银币国家的产品出口,而使用金币国家的产品在输入时得征税。例如,印度银卢比价格愈低,则从印度往欧洲输出小麦的出口商愈能收到更多的银卢比(按同一的金价计算)。同时,银卢比的价格愈低,则往印度销售自己印花布的英国棉织厂商收到的金镑愈少(按同一的银价计算)。因此,使用银币的国家在输出自己的商品方面,比使用金币的国家有更大的优势。在这个基础上,欧洲和美洲出现了一种有利于恢复复本位制的宣传倾向。凡是认为银价下跌对己不利的人,都表示赞同复本位制。例如,在美洲,银矿持有者曾是这种宣传的倡导者;在欧洲,则是地主(指望在恢复复本位制时抬高粮谷价格)以及东方的各种商品出口商。在英国,出于同样的缘故赞同复本位制的有棉织厂商。这种宣传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特别强烈,当时欧洲的工业处于极度萧条,企业主抱怨商品价格水平非常低。曾经举行过数次国际会议,讨论复本位制问题,然而都没有收到任何实效。

但是,后来有利于复本位制的宣传逐渐地减少,现在几乎已停止。原因在于,金子完全地占居了国际市场。在1893年,印度停止了银子自由铸制,因为尽管银子价格下跌,还是有利于印度产品出口于欧洲,但是,印度国家金库因这种价格下跌曾经承受了巨大的困难,因为卢比金价愈低,则国家支付外债的卢比愈多。此外,印度存在的货币,就其对金子即欧洲货币的比率来说,在价值上是浮动的,使同欧洲的交易变得困难重重,结果迟滞了欧洲资本流向印度,而印度是缺乏这种资本的国家,非常需要它。制止自由铸制银子乃是停止卢比比值下跌的唯一的手段,此后卢比价值与银子价值之间的任何联系都被切断。日本直接从银币改用金币。金子的开采量(因发现德兰土瓦矿场)激增,现在可以认为整个世界将逐渐地改用金币,因此,国际贸易因世界各国存在各种货币而造成的困难将自然消失。目前,只有中国保持了银币。四、纸币

货币产生是作为商品交换发展的自然结果,而且最能畅销的商品成为了货币。但是金属形式的货币本身就是劳动产品,而且是复杂劳动的产品;其转移同样需要劳动。金属货币是最贵重的交换工具,并且社会要耗费大部分的劳动来创造和保持这种交换工具的适应形式,而这工具又不为社会其它需要服务。

假如能够制造这样一种货币,它对社会来说不值分文,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符号,这对社会来说可能是最适宜的。纸币的宗旨也就在这里,它只是简单的纸制的符号,即象征性的货币形象,能够代替流通中的金属货币和履行其一切职能。

严格来说,具有履行三种基本货币职能的纸制的货币符号,才能称为纸币,即交换工具,价值尺度和法定的支付手段。因此,纸制辅币(即被发行机构用金属货币交换来的)并不是纸币,因为兑换用的纸制辅市符号的价值是由交换中所得的硬币来确定的。只有成为交换工具和法定支付手段的非纸制的辅市符号才是这个词的涵义中的纸币。

瓦格纳说,纸币要成为这种科学涵义的纸币,必须具备两种特征:“一、与其它货币不能兑换性……,二、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应赋予这种纸币成为法定支付手段的特性即货币单位,换句话说,付给它以强制性的市价。”后者不是十分确切的,因为纸币可能不具有强制性的市价(强制性的市价指的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市价接纳货币的指令),例如,我们的纸币仅在1812年告示上才确定有强制性的市价。“在这以前纸币的特点是,纸币的票面价格对居民来说是不一定的,而且也不必接受。纸币取得广泛的使用,仅仅是因为习惯而已,即纸币可以支付官款并且纸币比沉重的铜币轻便”。然而,纸币在票据债务方面却是法定的支付手段。纸币是交换工具和商品价值尺度,可见,尽管纸币没有强制性的市价,但是它毕竟是货币。

那么,用什么来确定纸币的价值呢?纸币就其形式来看,是国家债务,或者是纸币发行机构向执票据者支付一定数额硬币所负的债务。在形式上,纸币是一种由相应的机构发行的不定期的期票。而且类似一切负债凭证的价格,首先均由对支付债务的可靠程度来确定,于是,可以想到,纸币的价值也应由那种斟酌情形而定。

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负债票据的价格任何时候都不能超出票据所欠的负债数额,然而纸币的价格却可以低于或高于纸币标示的硬币额。

例如,澳洲纸币首先用银盾标示。在1892年,澳洲银盾纸币在柏林金价为170芬尼,同时,同样重量的银锭也象银盾一样,在柏林估价为130芬尼,这样一来,银盾纸币在价格上比相应数量的银子高出31%。银盾的市价如同银盾纸币价格,过去银盾纸币市价低于银子,后来逐渐地不仅与银子平价,而且还超过了银子价并抬高了银盾价,使其市价超过同样重量的银锭价格31%(当然,在澳洲不存在铸制银子的自由)。这个例子十分清楚地表明,纸币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而不借用自己价值为债务而支付一定数额的硬币。

在纸币长时间存在的国家里(例如,俄国或澳洲的情况),根据纸币支付硬币的国家债务,在确定纸币价值的因素中已失去任何作用,因为这种债务不必履行,也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纸币成为独立的价值尺度,是因为居民习惯用这种货币,并且用其测定一切商品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硬币甚至也成为商品,其价值用纸币测定,而不是用硬币。

下面谈到确定纸币价值的因素时,首先必须严格地划清纸币在硬币中的价值和纸币在一般商品中的价值之间的界限。

通常,在纸币的价值中,硬币比同一票面价值的纸币具有较高的价值。硬币和纸币相比,前者超出的价值称为贴水。不妨举例说明,在市场上,一块金卢布可卖一卢布五十戈比的纸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取到一块金卢布而要给纸卢布添上的五十戈比就是贴水。相反,如果纸币估价高于金属货币,那么我们就遇到所谓的升水。通常在纸币流通中贴水用于硬币(即在非兑换开的纸币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这种情形比较罕见,那么用什么来确定贴水呢?

货币数量理论的答案非常简单。根据这个理论,商品价格是由一个国家的货币数量确定的。存在纸币流通的国家中,贵金属(即硬币)就是货币。因此,硬币在纸币中的价格(即贴水)是由一个国家的纸币数量决定的:纸币数量愈大,则贴水愈多。反之亦然。纸币数量增加一倍,在相等不变的条件下,其对硬币的价值要降低一半,一般来说,纸币对硬币的价值与它们的数量成反比。按照这个观点来看,确定贴水非常简单,即增加一个国家的纸币数量便会提高金子的价格,如同其它任何商品一样。但是,对贴水提高的程度如此解释是非常肤浅的,并且与事实不符。这种解释来源于上面已谈到的站不住脚的货币数量理论。纸币的历史表明,尽管增加发行纸币并且有增加贴水的趋势,但是根本谈不到它们二者之间有什么样的严格比例关系。

我们用假定的例子来解释贴水产生的过程。假设,国家发行一亿卢布纸币以支付在国外订造的船只和大炮等等。但是,在国外,该国家的纸币不能作为支付手段,必需用金子支付给国外供货者。但是,国家没有金子,只好用纸卢布支付货款,显而易见,它的国外供货者只好接受纸卢布以便迅速兑换金子。最终纸币卢布又返回其发行国家,然而从这国家将流出的仍然是那一亿卢布硬币。

假设纸币继续发行,那么国家的硬币将越来越被纸币代替。最终,在这个国家的流通中,硬币将分文不剩,即全部硬币被纸币所代替。在一个国家硬币被排除出流通之前,贴水的出现不具有必然性。当一个国家硬币枯竭而继续发行纸币时,情况就不同了。假设又取得一亿卢布的船只和大炮,为此就要再发行该金额的信用卢布。那么这个国家用什么来支付其国外供货者呢?须知,这个国家的黄金已经枯竭。

一个困难的、甚至似乎不能解决的问题出现了。在一个国家里,纸币是唯一的货币,而其它国家又全然不需要它,但又必须进行支付。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发生贴水,由于贴水的出现,国家要同国外债权人进行结算。债权人取得本国不需要的纸卢布以后,必需出售到国外去,但是须按低价出售,否则他们得不到所需的金子,因此就出现了对金子(纸币的)贴水。这种贴水使发行纸币的国家有可能按下述办法向国外供货者偿还债务。由于出现贴水,这个国家的国际流通的所有商品以当地纸币计的价格就要上涨。输入物品和输出物品的价格(以纸币计)也要上涨。但是,在该国家,输入物品价格的上涨却降低了对该物品需求,换句话说,迟滞了该商品的输入,而该国输出物品的纸币价格的上涨,使往外输出更加有利可图。这就是说,由于出现贴水,减少了由国外向该国的输入却增加了向国外的输出。国家使用输出剩余商品来偿还因用于取得国外商品而发行的纸币所造成的国外债务,也就是说,这个国家用自己的商品来支付。仅仅由于出现了贴水交易,没有硬币的国家可用商品来支付从国外购进的商品。

我们假设,所发行的货币用于购买在国外制造的物品。但是如果这些货币用于购买当地生产的商品,那么其结果可能是相似的。例如,政府用新发行的一亿卢布在国内购买呢绒、麻布和军粮。增加对这些商品的需求,必需抬高其价格。但是国内商品价格的上涨,又必需减少当地产品输往国外和增加国外产品输往该国,因此,新发行的纸币从流通中排挤出相当部分的硬币。当全部硬币从一个国家流出时,再继续发行纸币就会产生贴水,根据以上所述,这种贴水将有迟滞国外输入和扩大当地商品向国外输出的趋势,因此,国家将有可能使用自己的商品来支付从国外的输入。总之,不管是将发行的纸币用于国内,还是用于购买国外生产的物品,在该国家的货币流通领域内,将发生相似的现象。

贴水是在国际交换中而绝不是在国内形成的。因为纸币,它不是贵金属那种世界通用的货币,而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货币,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纸币不可避免地要用硬币即贵金属进行交换,而且如果从该国家一方向国外债权者提供的这种货币愈多,则从国外债务人一方对这种货币的需求愈高,那么,当没有可能用硬币进行支付时,纸币对硬币的市价必然下跌,贴水也就必然出现。扩大发行纸币,促使贴水增加,但是,在发行纸币的数量和贴水程度之间不存在任何比例关系,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介之下,贴水形成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有时发行量小却比发行量大对国际市场产生更为强烈的影响。例如,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工业和贸易发展迅速,相应地对货币的需求增长也很快,那么,新发行的纸币会被国内流通途径耗费掉,一点不会落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新发行的纸币将丝毫不会影响贴水。相反,如果国内工业和贸易处于停滞状态,那么,即使纸币发行量不大,也能大量地增加向国外提供这些纸币,并且大幅度地增加贴水。总之,贴水是在该国收支差额(即该国家对其它国家的支付和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支付之间的比例)达到平衡所处的那种水平下形成的。这种水平本身与纸币发行量之间没有直接比例关系。

下面再谈另外一个问题,即用什么来确定纸币对商品的购买力?新发行的纸币通过两种办法即直接的和间接的办法影响商品价格。

一方面,有了纸币,直接地提高对用这些货币购买商品的需求,因为纸币通过金库和由金库取得薪俸的人员购买一定量的商品的途径进入流通,而任何新出现的购买力就是对商品新的需求。由于一切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作用,所以提高一类商品的价格,其趋势将使所有的商品都要提价。

它是如此发生的,例如政府用新发行的货币购买粮食、靴鞋、呢绒、亚麻等军用商品,这同时也提高了那些生产和出售这些商品的居民阶级的购买力,而由于其购买力的提高,所以他们对其它商品需求也随之提高。

所以,随着纸币不断的发行,通常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和工业繁荣就接踵而来。这就是为什么发行纸币在企业界中如此普遍的原因所在。但是,这种纸币发行所引起的工业增长,具有瞬时表现的性质,因为它的原因是外部条件,随着工业增长,商品价格下跌,工业停滞,因而所发行的货币离开流通,被积存在银行里。

发行纸币借助于贴水,对商品价格所产生的间接影响,是比较稳定而持久的。由于贴水,列入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全部商品价格就会上涨。但是,贴水却间接地强烈影响着只在国内贸易中流通的商品(尽管全力表现出这一影响需要或多或少地一段较长时间)。输入和输出的物品涨价首先导致国内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商品涨价。其次,同外国商品进行竞争的一切国内生产的商品都要涨价,等等,等等。一句话,最终由于贴水的缘故,一切商品都要涨价,尽管涨价的程度不一。贴水转嫁到各种不同的商品价格上,生活费用昂贵,特别是其货币收入不能与生活费用涨价按比例增长的居民阶级更为受苦。这里首先是工人;他们的工资提高会遭到很大的阻力。

但是,似乎会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即一切商品价格同贴水按比例上涨。贴水远远不会全部地转嫁到这些或那些商品价格上,或者甚至一点也不会转嫁(特别是在国内贸易中流通的商品价格)。贴水短暂的变动可能对价格不产生任何影响。这一点正好表示纸币不是简单的金属代用品,而是独立的货币,独立的价值尺度。

纸币履行金属货币履行的那些职能,其中也包括价值尺度的职能。纸币本身的价值基础是,国家认定其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然而,国家无力赋予它以任何法定价值,也就是说,纸币的价值是由复杂的经济过程来确定的,其实质上面已经阐述过。

同金属货币比较,纸币最本质的弱点在于,就必要性来说,纸币不是国际通用货币,而是狭窄的地方货币,是纸币发行国家的货币。硬币的购买力丝毫不受因其转到国外而带来任何损害。相反,纸币一旦与其发行国家失去联系就完全丧失自己的购买力。因为在国家政权制定法令时,纸币的价值就被国家权力范围限定住了。因而,只有在该国家的范围,纸币才是货币。

由于纸币超出国家的界限不再做为货币使用,所以纸币在这些界限之外就丧失了价值的稳定性,贴水变动就产生了。但是,贴水变动在某种程度上也转嫁到国家内部的价格上。因此,纸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不稳定性,也使国家内部纸币价值产生不稳定性,因为纸币在国家内部变为劣币,不能很好地履行货币的基本职能即价值尺度职能。

但是,如果纸币是劣币的原因在于纸币是地方货币的话,那么似乎把它变为国际通用的货币后就能够补救这一点。我们假设所有的文明国家之间签定一项协议,据此,每个国家所发行的并且在其它一切国家又是法定支付手段的,不兑现的纸币就变为统一的世界通用的货币。这时,每个具体国家纸币的发行,当然不能决定于该国家的愿望如何,但是应当根据每个国家和各个国家综合的货币流通的需要由国际协议来调节。那么同金属货币比较,这种纸币是否是劣币呢?不仅不会这样,反而这种纸币比金属货币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它的价值会十分稳定,因为纸币的发行仅仅是由于是由货币流通的需要、而不是由影响贵金属生产的偶然原因决定的。假如社会把现在用于生产货币金属的劳动,保存起来用于社会其它需要,纸币生产也毫不费力。纸币的运送比硬币需要较少的耗费和支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交换工具不是金属货币,而是期票了,因为硬币的运送耗费太高。我们假设的纸币在这一方面完全能够代替期票。于是,这确实是一种理想的货币。但是,国际通用的纸币是纯粹的空想,空想的原因不在于纸币是劣币,而在于这种国际协议及其实践不能实现。现实的纸币只能是地方货币,因而也就是最为劣等的货币了。

纸币对国民经济最为不利的一面,就是贴水经常发生变动,因而使整个国民经济也有波动性。在国际支付比例的影响之下,贴水时而增加,时而减少,贸易价格也上涨或下跌,这样使工业和贸易以及国家预算产生严重的失调,因为国家收入是纸币,而国外支付的是金属(例如外债利率)。贴水愈高,则国家预算对这些支付的负担就愈沉重。因此,通过发行新的纸币来抵敷国家预算赤字,对国家无论有多么大的吸引力,纸币流通占主导地位必竟会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因而国家力图重新注重金属货币。

完成这种转变有两种方法,即延期偿还或者货币贬值。延期偿还的内容是把纸币的市价提高到平价,即法价的水平,并且恢复纸币按法价(al pari)进行兑换。在这种情况下,贴水就消失了,其手段就是从流通中抽回并取消过多发行的纸币,直到贴水消失为止。象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这些富裕国家,就是用纸币改用金属货币的。

与此相反,在贬值的情况下,法价降至市价。法律承认市价是法价,因而纸币按市价兑换又恢复起来,实现贬值有两种办法,或者在旧金属货币单位不变的情况下,旧纸币兑换成数额相对少的硬币,或者金属货币单位降至同纸币等价,纸币交换成为数额相等,重量上较旧硬币有所减少的新硬币。如果商品价格通常用纸币而不用硬币表现,第二种贬值优于第一种贬值,因为在第二种情况下商品价格的货币没有什么变化,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则一定发生明显变化。

在俄国,在1839—1843年期间,坎克林主持的财政部试行第一种贬值。在市场上买1金属卢布,需付3纸卢布钞票。政府逐渐地从流通中抽回纸币并用“国家信用券”代替它,而且把信用券卢布全部兑换为金属卢布。但是,1信用券卢布仅付3卢布50戈比的纸币。按照这种伴随发行新货币(国家信用券代替旧纸币)的办法进行贬值,即全部价格必然要相应地按新信用卢布降低。结果必然引起商品市场的紊乱。最近一次贬值,是维特主持的财政部在1897年用第二种办法进行的。虽然新的纸币没有发行,但是却改变了货币单位。信用卢布的市价接近于2/3的金卢布。政府把金卢布的重量减少了1/3,因此,新的金卢布和信用卢布的市价相等,并在这个基础上恢复兑换。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一点没有变动。

应该偏重哪一种做法,是贬值还是延期偿还呢?如果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出发,自然,延期偿还比较好一些,因为贬值是国家性质的破产,即在贬值的情况下,国家放弃履行自己的责任,并不全部抵偿债务,只抵偿一部分。但是从经济的观点出发,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如果金属货币的贴水不多,居民不习惯于纸币,商品价格不能随着贴水进行变化,那么,当然应该认为延期偿还比较好。然而,在纸币长期占统治地位和贴水很多的国家里,以及在商品价格已经受到贴水上涨的影响并且价格水平较高的国家里,把纸币市价提高到硬币的水平,等于商品价格的相应下跌,结果破坏了工业生产的正常进程。人为地降低商品价格要引起工业普遍紊乱,这就是在长期存在纸币的国家里,贬值是恢复货币本位最为适宜的办法的原因所在。

五、俄国的纸币

俄国纸币出现在叶卡捷琳娜二世。1768年,在莫斯科和彼得堡创立了“纸币兑换银行”,宣言声称:它的任务是减轻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职能。纸币银行曾发行了数量上包含了硬币的纸币,而且所发行的纸币必须用金属货币来兑换。假设市民群众认为纸币比金属货币更好一些,因为金属货币(特别是现代流通中一般都用铜币)由于重量关系流通不方便。这些希望是无可非议的,而且纸卢布群众也愿意接收,尽管实际上没有进行兑换。但是,政府迅速地开始利用发行纸币来抵敷自己的需要,在完全忽视宣言承诺的情况下,结果所发行的纸币将完全被硬币储备予以抵敷。在1786年以前,纸币和银子达到等价。所发行的纸币数量在这一年度达到4500万卢布。不久,又数千万地大量发行纸币,接着又成亿地发行了卢布,于是这些卢布的市价开始下跌,被确为25戈比银子。и.и.考夫曼指出:“这种居民创立的新货币单位,获得了国家的估价为理想‘卢布’的四分之一,并按4纸卢布等于1银卢布进行结算,成为人民的固定不变的习惯,在十九世纪前半叶牢固地保持下来”。但是,由于实际的贴水同这种理想的纸币市价不相符,那么,所谓的“民间贴水”就成为它的修正量。在实际流通中,对理想的纸币市价(25戈比的银价)做了一些补充,即把理想的纸币市价接近于实际的交易所行情(一般超过25戈比的银价)。这种“民间贴水”在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在人民群众对纸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价全然无知的情况下,经常是具有偶然性的。因此,俄国国内的货币流通似乎失去了一定的货币单位,因为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居民阶级中,纸币对金属货币的价值是不尽相同的。但是,“民间贴水”的这一事实本身表明,银子同纸币是作为货币进行竞争的。因而,实际上在纸币市价暴跌之后,金属货币开始重新进入俄国并同纸币并列进行流通。对此需要补充一点,纸币长期不具备强制性的市价;也不是必须接受的货币。仅仅在1812年的宣言中,由于表明允许可用纸币、亦可用银子签订债务,这才把接受纸币作为按对银子的市价进行一切货币交易所必需的货币。因此,纸币在1812年取得了强制性的市价,但是一点也没有促使其市价的上涨及其对金属货币的统一估价。恰好在1812年之后,“民间贴水”特别广泛流行。同时,在俄国货币流通中,硬币(银子)也获得了更大的作用。正是这个原因,政府准备通过减少纸币数量的三分之一来提高纸币市价的企图即通过向硬币流回国库来补偿纸币的减少的企图遇到了失败。

这一点迫使政府承认从根本上改革俄国货币流通的必要性。这一改革通过1839—1843年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予以实施。改革的结果是纸币停止流通并被新的货币即国家信用券所代替,信用券全部换成硬币。3卢布50戈比的纸币等于1卢布的信用券。

在克里米亚战争时期,兑换又被停止,贴水重新出现。在后来的土耳其战争时,信用卢布的市价下跌到63戈比金卢布,流通中信用券的数量达到12亿卢布。政府采取了延期偿还的预备措施,但是未能奏效。在八十年代末期,整理公债的念头仍然存在,因而政府倾向于货币贬值。为此目的,把纸卢布行市保持在同一水平上采取措施,在其行市下跌到一定标准之下时,耗费大量金额去购买国外信用券,并在其行市上涨到一定标准之上时,再将其销售出去。采用这些保卫措施已在九十年代前期,将纸卢布的行市保持在67戈比金卢布。

政府,尤其是在维特任财政部长时,开始坚持力争改用金币,尽管社会多数人抵制这一措施。停止实行纸币制度总是会碰到认为纸币制度对己有利的那些社会各阶层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俄国卢布的最低市价有利于地主,因为俄国粮食价格(使用信用卢布)必然高于对金子的贴水。但是这一抵制未能阻止货币改革。其它实力利益,首先是国家工业发展的利益,要求进行改革。维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工业,但是只有在外国资本流入俄国的基础上,工业发展才成为可能,因为外国资本家担心自己的货币在货币本位不稳定国家里受到阻碍。在交换中,资本家要求用同样的纯金来交换。这就决定了改革的命运。

为了不损害地主的利益,政府按1信用卢布为662/3戈比黄金的最低市价进行贬值,达到按最高市价恢复货币本位可能的目的。在1899年,发布了新的货币令,认定金卢布(含有17.424纯金成数)为货币单位。在私人之间的交易中,接受每笔足值银币(每卢布为50戈比和25戈比)到25卢布,而每笔非足值银币和铜币达到了3卢布。

发行信用券的定额如下:在发行6亿卢布以下时,必须占用半数黄金抵敷,发行超过这一数量的信用券,必须全部用黄金抵敷。

目前,经过维特货币改革后的17年,不能否认改革已取得全面的成效。俄国经受住了艰苦的战争和国内革命,而且没有停止兑换。俄国货币体制稳定的原因在于,用金属货币抵敷信用券的标准高,这项标准已用法律定下来,并且时刻加以坚持。外债使政府有可能完整地保持积蓄的黄金储备。但是,外债显然不是抵敷俄国预算赤字的无限制的来源,因而俄国将来保持金属货币流通将陷于危险状态。

六、对货币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的总评价

货币在现代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引人注目,但是,要阐述这种作用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阐述货币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的初次尝试引起了过高地评价这种作用。重商主义者把货币看做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国家财富。从这个观点出发,国家的全部经济实力取决于该国拥有的货币数量。目前,这种观点谁也没有异议,但远不是一些重商主义者的理论有这种过高评价货币在当代经济制度中的作用的弊病。如果说重商主义者把货币当做国民财富的最为重要的形式,那么其它一些人则倾向于把货币当做当代社会整个贫困的原因和当代经济体制主要的和基本的祸害。所谓空想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的代表人物都醉心于通过货币改革来改革现代的制度即通过组织无货币交换(现代词义)从现代社会中把贫困根除掉。

例如,欧文通过下述方式进行论述。现代社会的贫困并不是取决于市场上产品的短缺,而是取决于居民缺少购买手段。目前,这种购买手段就是货币。如果能使居民不借助于货币购买物品,那么贫困也就无影无踪。但是,怎样来组织无货币的交换呢?为此目的,欧文设计这样一种体制即称为工人交易所——每个生产者都可把自己产品交给这种机购出售并在交换中取得自己需要的产品。谁有某种商品出卖,谁就带着该商品找工人交易所,交易所承当关照他们的销售。商品由交易所按照其劳动耗费价值给予估价。交易所发给商品供应者以收据,上面标明在该商品上花费多少工时。在交换中,商品供应者凭着这张收据能够在交易所取到他需要的同等劳动价值的商品。因此,欧文式的工人交易所必需完成双重任务,一方面组织无普通货币手段的商品销售,另一方面使商品价格同劳动价值相适应。

毫不奇怪,欧文式的交易所不能站住脚并会很快地垮台。交易所担负着商品经济中绝对不能解决的任务,第一个任务即提供销售全部商品的可能性之所以不能完成,其原因在于商品经济是非组织的经济,每个人均按自己个人的核算进行生产。因此,要做到生产的商品正是社会所需要的那种数量的商品,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如果一些商品生产的比需要的多,而另一些则生产的少,那么社会劳动比例就遇到破坏,有一部分产品就不能找到销路。任何机构也不能为这些多余商品找到销路。为了有可能把全部商品销售出去,需要按计划组织社会生产,而绝不是在于交换,祸根不在于交换,而在于生产。

因此,欧文的在无组织商品经济中要做到销售全部产品的想法是严重的误解。但是,他犯了这个错误之后,又连续犯了第二个错误,即他认为在无组织商品经济中能使商品价格符合其劳动价值的水平。欧文不了解市场价格波动的作用,市场价格波动在商品经济中对恢复社会劳动比例是多么需要。欧文企图破坏商品经济赖以存在的机制,因为正如以上所述,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价格的波动对社会生产起着调节者的作用。把商品价格下跌到一般水平之下,这是促使减少市场上生产超过需求数量的商品生产的唯一手段。

但是,继欧文之后,还有许多同样不了解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社会主义者顽固地坚持这种错误,幻想不通过改变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而通过改革货币流通的途径来帮助工人阶级。象欧文一样,蒲鲁东也企图建立贸易银行以期达到欧文式工人交易所那种目的,所不同的是蒲鲁东避开了欧文的第二个错误,他不想根据商品的劳动耗费价值来确定商品的价格。蒲鲁东的任务比较有限,他仅仅想采用市场条件所允许的价格,组织全部商品的无现金销售。但是,这个任务也没有完成,因为社会生产的非组织性使无货币的社会交换成为不可能。

从货币理论的观点出发,在阐明货币在现代经济中的真正作用方面,不借助货币来组织交换的尝试是很有意思的。货币绝不是资本主义世界的统治者,把货币看成是这个法制的全部祸根更是错误的。不是货币,而是资本充满在这个世界里,它有着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基础是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绝大多数的居民丧失这种资料。至于货币交换的必要性,自然是根据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商品经济所固有的那种无计划性而来的。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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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佩特在上述赫尔弗里希的著作第532页及以后协助撰写的目录。

第三章 信用

一、信用的本质和信用凭证

。两类信用凭证。期票的历史。期票市价。支付差额。

二、银行

。金融银行和信用银行。短期信用银行。银行业务。银行券。动产贷款银行。俄国银行。

三、储蓄银行

四、信用的国民经济意义

。一、信用的本质和信用凭证

货币给一个商品持有者提供把自己商品交换成其它商品的可能性,即货币排除了商品交换在区域中的障碍。但是,不仅是在区域中存在交换障碍(即不仅仅对同时存在的商品),而且还在时间上存在障碍,即列入交换的商品可能不同时存在。一种商品可能准备妥当,而另一种交换前一种商品,可能在很久以后才能准备妥当。在这种情况下,用现金进行交换是不可能的,因为后种商品生产者为了买到前种商品却没有什么东西可卖。那么,要克服因不同时间生产商品而出现的障碍,就要利用信用。下述交易称为信用交易,即在交易中,用一段时间间隔来分开得到某一种价值的时刻与返还它的等价物的时刻。

信用一词起源于拉丁词“credo”,表示“信任”。根据这一点,很多经济学家就把信任因素提到首位,做为信用的基础。但是,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远非所有的信用都以信任为基础。对债务人的一定的信任仅仅是以个人信用为先决条件的,在这种信用中,债权人没有放款的特殊物品保证。至于谈到物品信用,它是以某种经济物品做保证的,即在动产典当时,债务人向债权人转交所典当的物品,而在抵押非动产时,债权人尽管不握有所抵押的财产,但对这些财产却有一定的权利,首先是在不偿还债务时,有出卖这些财产的权利。物品信用显然不能建立在个人的信任上。

但是,个人信用毕竟不是建立在个人信任上,而是建立在商品周转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例如,在俄国商业中,很久以来,较长期信用占统治地位。早在阿列克谢·米海伊洛维奇时期,俄国同外国人就进行信用贸易(一般期限为一年),但是,绝非是俄国商人享用了外国人的特殊信任。相反,所有外国人都异口同声地埋怨俄国商人缺乏诚挚和正直。然而外国人还是把自己的商品赊卖给俄国商人而且客观上必需是长期赊卖,因为俄国商人的现金很少,所以只有在俄国境内把商品售出后,才能抵补贷款,况且由于俄国领土开阔,交通不便,所以商业资本在俄国的周转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主观信任因素在信贷交易中仅起十分次要的作用。

根据借款归还的期限,信贷分为短期的和长期的,而根据借款的经营目的,又分为生产性的和消费性的。生产性的信贷指的是为生产目的服务的,即作为生产手段提供给贷款人,按生产目的性质,分别分为商业贷款、工业贷款和农业贷款。消费者的信贷指的是为借款者的消费目的服务的。在生产性的信贷条件下,所得到的借款要创造新的价值,这是归还贷款的来源。在消费者的信贷条件下,贷款不创造新价值,因而只有在借款者掌握的其它经济来源为此而吸收贷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偿还贷款。因此,在没有物质保障时,生产性的借贷偿还借款,要比消费性的借贷牢靠得多。

信用合同交易借助于信用凭证完成之,凭证可分为两类:偿还命令和偿还诺言。属于前者的有汇票和支票;属于后者的有期票、借款收条、银行券和债券。

最为重要的信贷工具是期票,而且主要是汇票。汇票不同于期票,前者至少有三者参与。就其形式来看,汇票是A者对B者提出的命令,付给C者以一定数额的货币。A者是B者的债权人,命令债务人B者向第三者C(同样是A者的债权人)付出必要的金额。

汇票是在完全不同于现在它所满足的那些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意大利在中世纪末是许多小国组合的,其中每个国家都有铸造货币的主权。在缺乏有组织的邮政和经常禁止货币输出的条件下,享有主权的各个城市之间的支付是相当困难的。由于国际支付中存在这些困难,在十三世纪意大利出现了汇票。

例如,某一佛罗伦萨的商人参加米兰博览会,与其随自携带货币带来不方便和不安全(避免被抢劫的风险),不如把货币交给佛罗伦萨银行业主,再由银行业主向米兰市的自己办事处或自己客户(债务人)发出书面命令,付给佛罗伦萨商人相应数量的米兰货币并发给相应的凭证。这个凭证也就是汇票。

最初的汇票主要不是信用凭证,而是货币汇兑的工具。但是,由于这种汇兑不能即刻表现,所以其中就存在信用交易的因素:银行业主得到货币要比通过自己的代理处的中介把它交给自己的委托人要早得多。有时,整个这项业务是隐蔽的债务即取得借款利息的手段,这在当时法律是不允许的。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直到目前,它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手段和支付手段。

任何国家对其它国家来说,同时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让我们举例说明,俄国粮食商人往英国输出小麦,而俄国的企业主却从英国输入机器。俄国和英国相互的债务可由下列方式进行清算:俄国企业主可把硬币转汇到英国,而英国的俄国小麦买主又可把该付的金额转汇到俄国粮食商人。但是,从一个国家往另一个国家转汇硬币得付很高代价,即必需付出转汇费用价值。此外,俄国企业主可以购买俄国小麦输出者提供给英国人的期票,再将这个期票寄往英国的债权者以抵偿自己的债务。因此,在俄国,货币由企业主(进口者)转给小麦商人(出口者),而在英国,由俄国小麦购买者(进口者)手里转到机器企业主(出口者)。货币与其从一个国家转到另一个国家,不如在每个国家内走非常简便的道路。但是,很明显,只有当期票价值比转汇货币便宜的时候,俄国企业主才能购买英国期票,也就是说,在俄国,用俄国货币购买的,作为英国货币提供给英国的期票价格绝不能超过相应数量硬币价值加上其转汇价值。

当地货币本位的外国期票价格〔即以该国货币本位提供给其它国家的称为期票(汇票)行市〕叫做期票行市。期票行市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摆动,也就是说,它在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偏离平价(即不离开与每一个国家的货币单位相对价值相应的价格)高于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转寄硬币的费用价值。因为,如果期票的价格高于这个标准,那么通过简单的硬币转寄会更有利一些。

一国家期票行市的高低取决于该国家支付差额,即该国家向其它一些国家的货币支付和其他一些国家向该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两者之比。如果收支差额对国家有利,即该国应该得到的收入比应支付给其他国家的要多,那么,该国的期票价格提高转寄硬币的费用价值;如果收支差额对该国不利,则该国的期票价格减少转寄硬币的费用价值。

应当将贸易差额与收支差额区别开来。前者是一个国家向另一些国家商品输出和从另一些国家向该国家商品输入之比。如果我们着手统计各个国家的输入和输出的话,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具有剩余资本的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和德国),通常商品输入多于输出(它们有不利的贸易差额),至于穷国(例如,俄国、印度和中国)通常输出多于输入(有着有利的贸易差额),这个事实与过去的经济理论是相矛盾的(重商主义者),后者认为,商品输出超过输入,这是国家富强的象征,其理由在于具有剩余资本的富裕国家是其它国家的债权者。例如,英国资本遍布于全世界,因而全世界都是英国的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向英国支付所占用资本的利息。英国利用这种利息即其它国家占用英国资本而作的付款来支付商品输出剩余部分,相反,债务人的国家,例如俄国,商品输出多于输入,其原因在于通过自己商品的输出来支付其占用的和存放的外国资本的利息。

一个国家的收支状况决定于下列因素,首先是决定于该国家向其它国家的商品输出同由其它国家向该国家的商品输入两者之比(贸易差额),其次决定于相应国家在付出利息和存放在外国的资本红利方面存在的相互债务的多少;决定于该国用其它国家船只载送商品的运费和其它国家用该国船只载送商品的运费多少;决定于该国家旅游者在国外的费用和其它国家旅游者在该国家的费用多少,总之决定于该国家和其它国家之间的所有拨款的金额。

任何一个国家的收支状况都是摇摆不定的,况且,随着不利的收支状况,会出现有利的收支差额,反之亦然。这些波动(反映在期票行市的波动上)借助于上一章讲述的机制,导致国际货币流通中的均衡再度出现。但是,这一点毕竟不影响某些国家仍然是货币金属的输出者,而另一些国家则成为货币金属的输入者:开采贵金属的国家将其输出到国外,最后因此出现不利的收支差额(货币输出多于输入),而从国外获得贵金属的国家,最后出现有利的收支状况(货币输入多于输出)。二、银行

银行是组织贷款业务的机构。银行办理双重(两种)性质的业务即在货币支付中银行只作为一般中介人的货币业务和专门的贷款业务。正象期票一样,银行最初产生于中世纪末的意大利,由于当时许多意大利的小国家里的货币质量和耐磨程度不同,所以首先在意大利出现的社会银行(例如热亚那圣乔治银行和威尼斯银行)是按重量接受自己客户硬币存款(储存)的机构。这些机构代替该客户承担支付的义务。通常,存款户都是一些该共和政体的最大的商行。当需要为该存款者支付时,银行就从存款者的账户上把一定数额的存款转到另一账户上。这项业务称为“转账”(来自意大利词系:“giro”即“转账”),因而这样的银行就被称为“转账银行”。这些银行是一种特殊的货币银行,即它们无权办理贷款业务,必须把客户转交给它们的硬币完整地保管在自己地窖里。自然,他们不仅不向客户付出利息(因为客户无权享用利息),相反,却要求自己的客户因受托支付账户每年交付一定的费用。1609年建立的著名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就是这种银行。后来,所有这些原始银行都垮台了,其原因是这些货币银行不能经受享用存放在其保管库中的硬币诱惑,来为国家办理贷款业务,这些情况导致银行丧失威信和倒闭。

按照彼得松的方案于1694年创立的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式的第一座银行。彼得松考虑到,在此以前的银行拥有大量的硬币,存放在银行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存款者不要求取回硬币,况且银行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无损于存款者的硬币达到贷款的目的。因此英格兰银行不同于过去货币银行,提出了贷款的目的。银行根据政府批准的章程向政府签定达1,200英镑的资本贷款,而且获得同样数额贷款业务权,发放自己的票证用于贷款业务。英格兰银行机构在银行事业史上开创了新的时代而著称,即信贷银行代替了货币银行。

现代银行分为短期信贷银行(主要向商业和工业贷款)和长期信贷银行(抵押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例如土地和房屋),银行的信贷业务分为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一种银行利用这种方法获得资本再贷款给自己客户的业务。银行的各种投资方法即贷款方法称为资产业务。银行短期信贷负债业务主要是接纳存款和发放给执券人银行债券。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商业期票和各种有价物品抵押借款贴现。期票贴现是银行从期票持有者手中购买扣除期票数额的相应利息的期票。为了更好保障付款,一般情况下,仅仅办理不少于两次签署的期票(即不少于二个人担保付款的期票)。

存款分为定期的和留存待取的存款。凡是在银行存款留存待取者,银行都为其开立日常账户,发给它支票簿并有银行支票签发权。支票是一定形式的贷款凭证,是向支票持有者(尤其是指名的或者无名的)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支票发放者的银行流通书面命令。支票不用于流通,因而仅在期票内有效(不起数日)。

借助于支票,可在不用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某一人的现款存入银行,同时以存款形式存放在银行的款额可按日常账户利息形式给予存款以一定的所得。

如果取得支票付款的人亦是该银行的存款户的话,那么银行就不需要用现金支付支票而简单地把相应的货币金额由一者账户转到另一者账户就是了。如果取得支票付款的人是另外一个银行的存款户的话,那么可通过银行协商,互相使用支票,不需要银行动用现金。例如,如果A银行的存款户得到日银行存款户提供的付款支票时,那么A银行向自己的存款户支付这张支票时,要记在B银行的账户项下,并给自己的存款户的账户上增加相应的数额,同时A银行成了B银行相应数额的债权者。同样,B银行也办理这种业务以处理与A银行以及与其它银行之间的关系。为了清算银行的相互债务,建立专门的票据交换所,每年将各银行的债务加以平衡,并用现金支付差额。

支票代替了现全支付银行客户,而票据交换所又取消了银行间的现金支付。其结果,使巨额支付只动用微不足道的现款就能成交。在广泛推广支票付款的条件下,几乎私人全部库存现款都积蓄在银行里,这样一来,银行借助于交易所同样不需要大量动用现款,并把自己的储备存在国立大银行里。例如,在英国,国家金属货币储备主要保管在英国银行,起着全国货币流通的调节作用。

由于存在这种组织,所以减少了对硬币的需要。在英国,大量使用支票,不论多么有支付能力的人在此支付大量金额时,几乎毫不例外都使用支票,这样一来,英国贸易巨额周转所需要的硬币数量,都相对极小。

1909年,英国金币总数确定为23亿7千1百万马克;德国确定为43亿8千7百万马克;法国确定为38亿9千1百万马克。英国在最为富有的极盛时期,由于发展了信用,比法国和德国使用少量的金币数量就足够了。

银行发行业务即发放持票人银行券,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银行券是用于与货币同时流通的信用凭证,含有向凭证持有人支付凭证标明的金额的银行债务。银行券能提供相当可观的一笔金额用于支付,它是交换的工具,同货币一样在贸易周转中流通。银行券不同于货币,是独立的价值尺度,因为它由银行兑换成货币,所以它本身的价值是由货币衡量的。

这也正是这种银行券与非兑换用的纸币区别所在。同时,发放的方法也不同于普通纸币。银行券通常由银行通过信贷主要是通过期票贴现办法发放到流通中去。因此,银行只能暂时把其银行券余额投入到流通中去,当支付期票时,银行券又返回了银行。在银行券由银行进入流通的同时,银行券又由流通涌入银行,这样不至于使银行券过多地充斥国家的流通领域。

由于银行券同货币大量地流转于市场,政府采取特殊的措施以保障银行券的兑换。存在四种用金属抵敷银行券的基本保障体制。英国体制是一定数额的银行券完全不能用金属抵敷,超过这个数额则完全由金属抵敷。

根据1844年罗伯特·皮尔法,英格兰银行提供了1,400万英镑的无任何金属抵补的银行券(后来,这一金额又有增加),而超出这一标准的银行券数量,必需全部由硬币予以抵敷。

法国体制允许银行无限制地发放一定的最高数额的银行券。德国体制对非抵补银行券的发放没有规定一定数额,但超过一定标准的银行券课以附加税。美国体制所准许发放的银行券的金额由银行的固定资本确定。

短期信贷银行即所谓的商业银行,主要为商业和工业目的服务,为它们提供流动资本。但是,经营企业不仅需要流动资本,而且需要固定资本。提供给经营企业以固定资本的贷款,按其本质来说,应当是长期贷款,因为固定资本周转缓慢。在长期贷款的条件下,保障贷款的形式必然是另外的形式即私人贷款,因为在短期信贷银行中要取得私人贷款是办不到的。信贷要有必要的物质保证。在所谓的抵押银行里,不动产成为抵押品:在城市里,是地皮和建筑物;在农业中则是土地(农业银行)。这类银行在不动产抵押之下发放长期贷款,这些贷款在多年期间分批偿还。抵押银行通过发放所谓的抵押单据即用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券来获得作为贷款所发放的资本。

长期信贷银行独特类型是所谓的动产信贷银行(credit mo-bilier),它特殊目的是向企业提供固定资本并建立新的企业。这些银行把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业务合并到一起,曾在法国第三帝国时期,取得轰动一时的成功,但是,由于存放在该银行中的资本得不到保障,所以这些银行变为极不可靠的信贷机构。实际上,向新建立的和旧的企业提供资本,本是普通商业银行日常的业务(即所谓的利用在交易所出售股票和债券并通过抵押这些证券进行的贷款),尽管这种业务违犯了短期贷款原则。

在俄国信用组织中,国家起着突出的作用。私人商业银行仅仅在上一世纪五十年代末才产生。尽管从那时起私人商业银行得到很大的发展,但是直至目前,在短期贷款机构中起着主导作用的还算是国家银行,它履行商业银行普通业务,而且同时还调节着国家的货币流通即根据法律确定的标准,发放信用券(这一点已在上一章里谈过)。俄国再没有第二家银行有权发放自己的信用券,因为发行业务是国家银行垄断的。

目前,在存在兑换的条件下,俄国的信用券不是纸币,而是必须接受的并由官定行市供给的银行券,类似于英格兰银行的债券,但是又与后者有重大的区别,即英格兰银行是根据商业情况发放自己债务的私人机构,而俄国国家银行则是国家机构,它的全部活动都从属于国库的利益。

在组织长期信贷方面,俄国国家还起着更为卓越的作用。在1882年创立的国立农民土地银行(这一点已在第2篇第7章谈过),最初所要达到的目的仅仅是扩大农民的地产,而只在1906年,该行受权发放农民份地抵押贷款。在1885年,又创立了国立贵族土地银行,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尽可能优惠贷款的途径,协助贵族的地产。为了降低贵族银行贷款利息,甚至发放有奖公债,银行借此有可能控制贷款利息低于其用抵押证券支付的利息。由于采取了这种有利的贷款条件,贵族银行迅速地开展了自己的业务并成为了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土地银行。三、储蓄银行

这种形式的贷款机构在英国出现于十八世纪末。储蓄银行的任务主要是使贫寒的人们从所能办到的不大一笔储蓄中能够得到利息。英国最初的储蓄银行是私人机构,它的头领是当地有影响的人物,如地主和僧侣们。这些银行的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仅在1861年,当格拉斯顿组织了所谓邮政储蓄银行即隶属于邮政系统的巨大政府储蓄银行网,储蓄银行的存款才迅速地增加。所有这些存款(邮政储蓄银行和过去形式的储蓄银行的),在英国几乎毫不例外地存放为国家有息证券,由此储蓄银行就成为把平民的积蓄抽出来再将其送给政府的唧筒。

德国储蓄银行(在各个方面都是一种极好的银行)为两种目的服务:一方面使平民们从自己储蓄中得到利息;另一方面协助当地小生产者获得低利息的贷款。这些银行是独立自由的,办理各种业务:发放金额不大的贷款;为当地小农买卖土地;协助工人的建造房屋:支持小额贷款合作组织,等等,等等。这些银行将自己的资本尽量地为当地农民和小工业者的利益服务,想出各种办法帮助他们。德国储蓄银行这些积极促进的业务正是优越于英国和法国储蓄银行,法国经济著作经常抱怨法国银行将自己的资本几乎毫不例外地存为国家有息证券,从当地小持有者手中调走资本,从而使当地小生产软弱无力。德国储蓄银行避免了这一点,而将自己的资本用于协助最需要贷款的当地小生产者。

德国银行的这种业务即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看来不符合银行业的原则即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一致的原则,在短期存款的条件下,贷款是短期的。但是,因为银行业务限制在狭窄的地区,那么银行就能个别地处理自己的业务。这些银行清楚地了解自己存款户,他们索取存款的需要程度,因此能够比某种大银行更为自如地支配这些存款。经验证明:上述不符合银行事业一般原则的办法,对银行支付能力不会出现任何不利的后果。

在俄国,储蓄银行乃是一种受财政部控制的官僚机构。在1913年1月1日,货币存款达到159,490万卢布,有息证券达到31,830万卢布。这些银行将自己的资本存为国债或者列为由政府担保的有息证券。不同于英国和法国储蓄银行的一切异议,都最大程度地被用于俄国银行。四、信用的国民经济意义

经济学家们多次争论贷款是否是资本。这种争论是经济学家们陷于书本上争执的典型例子。不论把贷款叫做什么,毫无疑问,贷款发展了国家的生产力,而且从组织商品交换的意义上说,这是巨大的进步。信用交换是对交换的完善,正如货币交换对实物交换而言一样。前面已经说过,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把信用经济同货币经济进行比较,认为信用经济是最高类型的经济。同时,希尔德布兰德提出了如下看法,在没有信用的情况下,只有那些拥有资本的富裕人们才能成为企业主,而没有资本的人们,不论它们具有什么样的企业主的天才,却不能成为企业主。希尔德布兰德认为,信用能给干练的和天才的人们带来资本,因为信用经济是恢复了人们统治资本。希尔德布兰德的这些思想是由著名的法国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学派引起的。但是,圣西门之流知道,为了实现这种类似的想法即根据每个人的干练和才能程度在企业主之间分配生产资料,那是需要社会掌握生产资料这样的必备条件。而希尔德布兰德却扬弃了圣西门之流的社会主义,认为信用本身在资本主义制度统治下完全可以做到使生产资料转到最为干练的人们手里。无疑,这是一种乌托邦思想。巨大的信用不会消灭,相反会使资本统治得到全面地发展。巨大的信用导致资本越来越囤积在象资本家这类有经济实力的人的手里,资本家利用信用,不仅成为自己资本的统治者,而且还成为别人资本的统治者。因此,仅仅近来才创立了使小生产者也有可能利用信用的组织。

信用对现代经济产生的普遍影响是,由于存在信用,扩大了个体经济之间的联系,使它们越来越结成为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在只用现金进行交换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交换关系仅在交换行为发生时才把单个经济直接地连结起来,而在信用交换的条件下,单个经济的交换却在信用的全部时间里,即在或长或短的持续时间里发生着联系。因此,由于存在信用,个体自主经济相互自然依存关系所产生的现代经济制度的一切现象就获得特别的发展,例如,经济危机(这一点在本书结束时将谈到)。

资本主义制度最新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在整个现代经济制度中信用机构银行的作用越来越大。就是说,货币资本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经济力量,并把其它形式的资本即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屈服于自己的统治。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俄国,都同样出现这种过程。银行是新的工商企业的创办人,也是其股票的独占者。因此,银行有可能直接控制工商企业,而后者经常只保持法人的独立性,完全依赖于银行。同时,银行通过其给商人们通融资金还把各种产品的直接贸易控制在自己手里。例如,在俄国,银行实际上是最大的粮谷商人,尽管这种贸易在银行章程上没有规定,而且也不符合信用机构的正常职能要求。

最后,由于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并逐渐成为资本主义企业占主导的形式,银行把整个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制度都控制在自己手里,进而形成聚集资本和联合社会经济的最为强大的工具。近年来,在经济文献中,这个问题引起人们很大的注意,并出版了很多著作,其中首先应指出的是,将希法亭《财政资本》一书译成俄文。参考书目

信用与银行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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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哲特:《隆巴德街》,1872年。

克尼斯:《关于信贷》,第2卷,1876和1879年。

戈申:《关于外汇的理论》,1866年。

夏林:《银行政策》,1900年;《全部主要国家的银行史》,4卷本,1896年。

塞乌斯:《储蓄银行,信用银行和金融公司》,1901年。

科辛斯基:《德国小额信用机构》,1901年。

韦贝尔:《储蓄银行和投机银行》,1902年。

雅费:《英国银行业》,1905年。

B.苏杰伊金:《国家银行》,1891年。

米古林:《俄国银行政策》,1904年。

R.克劳斯:《俄国银行》,1898年。

科莫钦斯基:《贷款的国民经济学理论》,1909年。

里塞尔:《德国大银行及其集中》,1910年;《财政金融大发展》,1912年。

希法亭:《财政资本》,译自德文,11912年。

普伦格:《贴现政策对金融市场的控制》,1913年。

迪特默:《农业国的储蓄银行》,1913年。

不动产借贷银行与农业信用:

波里:《有关法国及对外的农业信用和财政信用的探讨》,1877年。

戈尔德施米特:《德国抵押银行》,1880年。

B.霍茨基:《关于土地抵押贷款》,1883年。

加姆普:《农业贷款》,1883年。

黑希特:《德国土地贷款的机构》,2卷,1891年;《欧洲土地贷款》,1900年。

储蓄银行:

赛德尔:《德意志储蓄银行制度》,1896年。

R.沙赫纳:“《国家学说词典》中的‘储蓄银行’”。

第四章 保险

一般保险理论。保险的实质。相互保险及第三者的保险。按投保对象所分的保险种类。保险的一般经济意义。保险在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地位。

在许多单个经济单位之间,分担因不能预见事件发生的时间而给某一经济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营业务,称为保险。保险是同偶然发生的不幸进行斗争的特殊方法,偶然不幸的事件不是同时使一大批经济团体受到损害,而是使个别经济团体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单个经济大多数仍然未受不幸事件的触及,因而有能力协助那些因这种不幸而受害的单个经济。保险本身并不能减小不幸事件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程度,但是由于在许多单个经济之间来分担这种损失,所以保险可使这种损失变得更加容易承受,从而最根本地减轻遭受损失的单个经济以及全部单个经济的难以忍受程度。

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保险首先需要把某些受不幸事件的威胁并能彼此之间共同分担由此而造成损失的单个经济团体联合起来。加入这种保险团体以抵补这种损失的每一单个经济的缴款称为保险费,而交付保险费的人称为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因上述不幸事件而遭到损失承担赔偿一定数额保险金的机构称为保险人。由保险人所支付的金额称为保险金额。

为了能够办理保险业务,要求做到使能够预见到的不幸事件仅仅损害某一些单个经济,而不是损害全部经济。所以,在大规模不幸事件的条件下,如水灾、地震、对城市的轰炸,等等,保险就变为全然不能实现的,因为这时剩下能够分担援助蒙难单个经济的而本身没有遭到损失的单个经济已寥寥无几。

另一方面,为了使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发挥较好的作用,保险必须时刻吸收广泛的单个经济组织。保险力图将某些地方因一不幸事件而造成的单个经济的巨大损失,变为正常的、定期重复的小额付款。保险力求从经济中排除偶然性的冒险因素。但是怎样才能排除这种偶然性的因素呢?只有增多能够预见到的事件,才能办到。保险业务涉及单个经济组织的数量越多,保险业务排除的冒险因素就愈充分。

如果保了险的房屋数量譬如仅仅有数千幢,那么本年度因偶然的、个别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将数倍超过下一年度因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的目的即排除偶然性的因素将不能完全做到。反之,如果保了险的房屋数量定为数万幢,那么每年因偶然性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则是一种数量很小的变动值,由此可见,为抵敷火灾损失,摊到每幢保了险的房屋的交费同样也是一种变动的数额。这就是保险组织必须拥有而且实际上已拥有非常广泛的范围的原因所在,因为在较小的范围内进行保险,达不到上述目的。

这样或那样偶然事件出现的或然率,可用分数予以表示,其中分母是全部偶然事件的数量,即可能出现的现象,而分子则是实际出现的偶然性现象的数量。但是,这样或那样偶然事件出现的实际数量,任何时候都不与它出现的理论或然率相吻合,而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开理论或然率,然而,这种偏离却是按照众所周知的大数法则进行的,即可能出现的现象数量愈大,则对数字的依存性就愈小。在偶然情形无穷数的条件下,偶然事件出现的实际情形的数量,必然与其数学或然率相符。但是,当该偶然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形愈少,则该事件实际出现情形偏离其数学或然率则愈大。

就保险组织而言,保险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或体系,即相互保险和第三者保险。在相互保险的条件下,投保人就是保险承办人自己,因为这一组人员组成保险公司以抵补因某些不幸而造成的损失,并通过在本组范围内分担损失的办法来达到保险的目的。相互保险也可能再分为局部的相互保险和公共相互保险。前者保险公司是根据私人的愿望组成的,而后者相互保险组织则是建立在公共的法律原则之上的。

第三者保险的存在则与投保人相对立的,即第三者投保承办人与投保人没有关系,前者收保险金并在不幸事件出现的情形下,负责向投保人支付契约规定的保险款。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企业的主人则是保险承办人,而投保人则仅仅是它的客户。同样,第三者保险亦和相互保险一样,分为局部的和公共的第三者保险。前者投保人是部分的企业(即股份公司),而后者投保人则是国家或者其它的机构。

这两种基本类型的保险即第三者保险也好,相互保险也好,在保险的目的方面是相似的,即通过在投保人之间分担因不幸事件而造成的损失来实现保险的目的。尽管在第三者保险的条件下,偿还保险款的法律责任全部落到保险承办人的身上,但是,在经济上这些保险款是由投保人偿还的,而保险承办人则是使用保险投保人的保险金构成履行本身义务的基金。保险承办人所拥有的私人资本仅仅起着补充担保的作用,但是,对保险承办人来说,对保险投保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完全取决于保险金足于抵补支付保险款的程度,因为保险企业的私人资本仅是数额不大的一笔款子以担负对投保人的义务罢了。

上述两种保险制度的本质差别在于,相互保险仅仅是为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而第三者保险的保险企业则是直接为保险承办人的利益服务的。这种差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当我们办理私人保险的情况下。相互保险力求尽可能降低保险费,因为这种办法不能使达到保险目的遇到危险。相反,私人保险公司也象资本主义的所有企业一样,仅仅力求达到最大的利润而已,而且力求尽可能提高保险费,因为市场条件允许这样做。

相互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不是一成不变的数值,而它要随着所支付的保险款的波动成为有弹性和可变的数值。实际上,在存有过去年代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本的情况下,以及在相互保险的条件下,保险费波动是很少的。相反,在第三者保险的条件下,保险费通常是不变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承办人因投保人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不幸事件出现时,承担着向该投保人支付与其保险费能否抵补所必需支付的保险款无关的一定数量的款项的义务。对私人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促使它们掌握高标准的保险费,以致在各种最不利的情况下,使用保险费来补偿所欠投保企业的全部债款的原因。

由于上述这种情况,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第三者私人保险是一种不尽合理的形式。保险应当成为不追逐最大利润的公众机关的业务。从纯技术观点来看,这种机关也象私人保险公司一样,完全有能力有成效地担当起保险业务。

按保险对象来看,保险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指的是使财产受到威胁的事件保险,而人寿保险则指的是使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受到威胁的事件保险。

财产保险又相应地按照威胁人们财产的各种不幸事件的种类分为以下各类:其中重要的是火灾保险、交通运输不幸事故保险、雹灾和牲畜疫灾保险。

火灾保险,早在十五世纪西欧就以建筑物保险的形式出现了,但仅在十九世纪才得到大规模地发展,况且在十八世纪,又把动产保险合并到建筑物保险中去。目前,火灾保险是最为广泛的保险形式。这种保险形式的保险费,通常根据威胁该财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木制结构房屋的保险费高于石制结构的房屋保险费,等等。在俄国,农民庄园定居范围内的农民建筑物,要是未在某一保险公司投保,就实行强迫性的火灾保险。这种强迫性保险机构是地方自治省的省自治局。

交通运输不幸事故保险是最古老的一种保险。早在十三世纪就出现了海运保险形式,到十六世纪,已发展到西欧大多数海运国家中去。在海运保险中,保险的对象既有船只,又有货物,总之是与海运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近年来,在铁路运输中,又大量发展了货物的保险。

庄稼雹灾和牲畜疫灾保险是农业保险的种类。这两种保险推广应用较少。一方面,庄稼雹灾保险受到限制,原因是迄今对某一地区雹灾或然率的考察较少,因而确定合理保险费缺乏充分的依据;另一方面,确定雹灾造成的损失又困难,因为庄稼受害后,还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恢复。至于谈到牲畜疫灾保险,则根据如何引起牲畜疫灾的情况,它又分为多种形式:当因偶发疫病出现疫灾时,保险则通过局部程序予以组织,但是,当因牲畜传染病兽疫造成疫灾时,唯一合理的形式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全社会所关心的是,能够尽快地制止兽疫,要做到这一点,即在可怕的兽疫发生时,只有立即销毁得病的畜类才行。但是,要做到这种销毁,只有畜类持有者不承受这种财产损失才行,换句话说,就是把被销毁掉的畜类的价值偿还给他。只有在这种强制性的牲畜疫灾保险基础上,才能合理地与兽疫进行斗争。

另外一种基本保险形式是人寿保险。在这种情形下,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在一旦出现未能预见到的、与他本人生命或者第三者生命相关的事件时,就有为自己或第三者获得一定数量货币或每年定额收入的权利。最为普及的人寿保险形式是死亡保险:保险机关在投保人死亡时,承当向投保人的继承者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义务;或相反,承保人按该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承担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义务(即在这期间,该人没有死亡)。总之,存在非常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都是力求通过多种情形的配合使投保人能接受这种保险。

在死亡保险的条件下,保险费的多寡是根据该者死亡的可能性而变化的,也就是根据它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变化的。根据统计资料,可计算出一定年龄的人的生命可能持续的时间;根据这一点来确定保险费金额大小,即生命可能持续时间愈长,那么保险费自然就愈低,反之亦然。因此,人寿保险要求以生命统计资料具有一定的准确性为前程,也只有在十八世纪中叶,当根据统计资料编制在某种程度上适应实际目的需要的死亡表即每一个别年龄生命平均持续时间表之后,人寿保险才有所发展。

死亡保险指的是保证继承人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这一目的也可通过下述途径来达到即利用许多年的存款。但是,保险对储蓄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保险和储蓄虽有许多共同之处(支付保险费类似于每年进行储蓄),但在储蓄的情况下,达到目的就不一定能保证成功(即该人刚开始储蓄就很快死了,他就不能为自己的继承人保证得到预想的一笔款额)。而在保险的情况下,就能保证达到此目的,即投保人在交付第一笔保险费的第二天去世,其继承人还能全部得到保险金。但是,另一方面,保险的方法与储蓄方法相比较,前者具有下述不利的条件,即在储蓄的情况下,全部储蓄款始终掌握在拥有者手里,而且其全部储蓄都列入自己的财产之中,但是,在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则把自己的存款交给第三者掌握,自己就失去了支配该款的可能性。另外,当投保人如果活过了其生命可能持续时间,那么他在整个生命持续时间里以保险费形式交付的款额将会大大超过其继承人所取得的款额。

各种形式的保险并不直接创造任何新的财产,只是通过某种方式将财产在有关的人员之间进行分配罢了。但是,由于在这种分配条件下,因某一不幸事件对某一单个经济造成财产损失,可在许多单个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分摊,以大大地减轻这种损失的重担,而国民经济也很容易承受这种不幸事件。至于谈到不幸事件,那么保险业务对不幸事件出现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保险对其中某些不幸事件根本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例如,对雹灾的出现,与人的活动不存在任何关系。相反,在其它情况下,保险间接地成了预告相应不幸事件的有效手段,例如,疫灾保险就是一例。只有在这种保险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警告疫灾的扩大,因为对制止和警告疫灾来说,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销毁患病的兽畜,也就是说,只有当牲畜的主人得到其损失的补偿时,才能在大范围内达到此目的。最后,在第三种情形下,部分保险有利于相应的不幸事件的出现;部分保险又不利于它的出现。例如,火灾保险就有造成蓄意纵火来取得保险金的危险,而且无论如何投保人在警惕火灾危险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疏忽大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提高对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财产的保险费,保险机关在促使居民须建造不易遭受火灾的建筑物方面对居民还是能够施加间接的压力。如果保险业务集中控制在公众机关的手中,那么,这种保险就有可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各种防火措施来减少火灾的危险性。这样一来,我们的自治局(农民房屋强迫性的火灾保险机构)可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火灾的损失,譬如,在居民中推广耐火房屋,构筑灭火用的贮水池,等等。

在一般经济科学体系中,尚未完全确定保险的地位。通常,把保险放在消费篇章中。但是,这种作法并没有任何理论根据,相反,非常清楚,无论保险是何物,保险终究不是消费。对威胁人的财产和收入的偶然不幸事件进行的斗争,就其经济意义来说,它与用这些财产和收入来满足人的消费而付出的耗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被火烧毁贮存的谷物,就其经济意义来说,它与人在给养过程中消耗掉那些贮备相比,前者实属一种反常的事情。至于保险,它是与这类不幸事件进行斗争的独特方法,不是销毁财产,而是尽力通过一定的定期牺牲即付款,为该单个经济组织保存财产。因此,把保险列在消费篇章的原因,一方面不懂保险契约的本质,另一方面,主要原因在于消费篇章是经济科学的空白篇,需要用什么来填补而已。

事实上,保险契约就其实质而言,它不是别的,而是一种交换契约。在保险契约中,一者(投保人)向另一者(保险承办人)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额,而后者(保险承办人)承担代替他在将来一旦出现不幸事件时向前者(投保人)支付另外的一大笔款额。对我们来说,无疑这是一种交换行为。因而,契约双方都负担支付款额的义务,这种情形毫不影响契约具有交换的性质,正象信贷是一种不容置疑的交换契约一样,尽管偿还的贷款是由贷款者发放的款项组成。在保险契约中,什么是交换对象呢?用保险费换取将来出现不幸事件时获得更多一笔保险金的权利,这种交换,类似于信贷中暂时提供资本(劳务)将来换回一定的酬资(利息)一样。投保人类同于债权人,而保险承办人则是债务人。所以,一般保险理论的真正的位置是在交换篇章之中。

但是,某些人寿保险的种类,最好放在分配一篇中进行研究,而且恰好那些与工人阶级福利和收入直接相关的种类称为工人保险。这将在最后一篇中进行研究。参考书目

A.瓦格纳:“保险的实质”,载于H.舍恩贝尔格和K.布兰梅尔教程,1896年。

鲁林:《人寿保险的基础》,1901年。

梅内斯:《保险的实质》,1905年;《关于保险实质的要点》,1906年;《现代的保险问题》,1906年。

尼科利斯基:《保险的基本问题》,1895年。

第五章 贸易

一、贸易和贸易机关

。集市。交易所。贸易种类:分配贸易和投机贸易。贸易企业及其发展。

二、对外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体制。保护关税政策。各国的贸易政策。贸易的国民经济意义。一、贸易和贸易机关

随着交换的发展,贸易做为取得利润为目的不发生本质变化而转卖经济物品的经济活动的特殊形式独立起来。在交换的初级阶段,做为这种涵义的贸易是不存在的。后来,当出现正常的贸易时候,它在长时间只涉及一小部分社会劳动产品,而主要的大量社会需求仍然用实物方法予以满足,只有少量的产品(主要是满足上层阶级的奢侈品)是通过贸易来提供的。在贸易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贸易在一年四季里并不是连续不断地进行,而是安排在一定的时刻(集市和市场等等),这是不足为奇的。贸易越发展,贸易时间的间隔就越短,最后,贸易全年都进行,失去了定期的性质,变为经常性的活动。当代贸易的特点正是这种连续性,而早先的集市越来越失去了其意义。

除了集市衰败之外,我们发现正在诞生和发展新的贸易组织并开始起着重要作用。这种贸易组织就是交易所。它与集市有相似处,但是,就其实质来看,这种机构完全是另外一种类型的,一种经济制度所特有的组织。正象集市在一定的时间里,聚集着购买者和贩卖者一样,交易所也成为商人们(购买者和贩卖者)有组织的集会场所。交易所和集市的区别在于,首先,集市是商人们临时集会场所,而交易所则是经常性的场所,当然,这还不是重大的区别,另外的区别在于:商品要运到集市,而在交易所,办理贸易额却不用提供实物形式的商品。样品或者商品的理想形式以及对与实际提供的商品相符的性能和质量作的某种规定代替了商品的地位。在交易所,实际的商品流通似乎脱离了自己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商品不作为实际的物体,而仅作为理想的价值进行流通。在一般的贸易中,商品从一个商人手里转移到另外一个商人手里的同时,还有其物质的转移。在交易所,商品并不出场。正因为如此,交易所周转才能达到相当大的规模。

但是,为了有可能达到这种理想的商品交换,需要商品符合交易所流通的一些要求,也就是要求商品不具有个性,换句话说,要成为无个性的代替物:每一份商品都能自由地代替另一份商品。

远非一切商品都具有这种特性,例如,马或牛、羊就不可能成为交易所流通的物品,因为每一份这种商品都具有个性。但是绝大多数的商品(粮食、金属、棉花、煤、糖、茶、咖啡等等),容易做到按照一定的特征分为一定的品种,而其中每一品种商品可以代替另外一种。

这种商品出售可以不直接见到商品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易,不要求商品掌握在贩卖者手里。甚至于商品实际上还不存在,仍有可能成为交易所流通的对象,例如,出售即将成熟的庄稼。因此,由于交易所的缘故,交换的范围就明显地扩大了。

交易所业务最有效的材料就是有价证券,如国家公债凭证,期票、股票、债券和有抵押的证券,总之是作为各种抽象价值体现物的证券。根据交易所中流通的价值种类,交易所分为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时,商品业务和证券(有价证券)业务都集中在同一个交易所内办理;有时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独立分开。

商品交易所也往往按照商品种类划分,例如,在伦敦和纽约,几乎每种较大的贸易部门都设有自己的特殊的交易所。

在交易所的业务中,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在后者交易中,有一方要承担在规定的时期内按一定的价格向另外一方提供一定的有价物即商品或有价证券。由于到期提供,所提供的有价证券或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那么这种交易可能变为一场纯属差额的赌博,也就是说,获取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一方,绝不是指望获取这些财物,而只是想从价格变化中取胜罢了。这种交易常常在没有提供任何商品或有价证券、只简单支付价格差额就告结束:即如果到供货时间价格提高了,那么卖者要向买者支付价格差额,相反,买者要向卖者支付价格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不从一方向另一方做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任何转移,只不过是一种冒险赌博的隐蔽形式。但是除了这种虚假的交易之外,在交易所仍然进行提供各种财货的巨额的真正的交易,其基础就在于进行这种实际的交易,因此,交易所具有巨大的国民经济意义。

特别是谈到商品贸易,交易所在这一方面所执行的职能是,在它的协助之下,有可能在最大限度内平衡社会的供求。现代经济交换越发展,则正确地确定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平衡越显得既重要,也困难。每个商品生产者在没有政府监督或协助的情况下,都是怀着恐惧和冒险的心理进行生产。然而,只有在社会生产按比例分配的条件下,所生产的商品才能销售出去。交易所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因为不存在社会生产组织而是自然发展起来的一种机构,它能够帮助一些商品生产者把社会生产哪怕是粗略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在交易所里,所涉及的社会供求是极其广泛的,因而,在这种接触之中,商品价格也就确定下来了。如果没有交易所的协助,商品的价格恐怕在多数单独的交换场所中,只能成为供求偶然比例的指数罢了。

至于谈到交易所在有价证券流通方面的作用,那么它的职能更为重要。在交易所,确定期票的行市,也就是确定国家的收支平衡。交易所估价有价证券,也就是确定了相应企业的信贷和生存的能力。最终,也只有在交易所的协助之下,才有可能把社会资本尽快吸收到新办企业或普遍需要资本的各种场所(如国债)。由于交易所的作用,很容易地把很多小额资本凑成巨额资本,所以当代巨大的企业才能够出现。总而言之,交易所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最高调节者,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分为分配贸易和投机贸易。由于商人的任务在于根据各个居民集团对某些商品的需求进行分配商品,所以这种贸易是分配贸易。在分配贸易的情况下,商人从商品价格低廉的地方买来,再到商品价格高的地方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商品价格在空间中的新的分配,即商品转移到更加需求商品的人手里,而商人的利润建立在对该商品不同交换点的不同的价格标准基础上。在分配贸易的情况下,商品最终根据国民的需求进行分配,这种贸易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下述贸易称为投机贸易,即虽然价格差价构成商人的利润,但是这种贸易可以说不取决于在空间上即在不同的交换点的商品价格之差,而取决于时间上的商品价格的变化。问题是,商品价格在时间上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化和波动的。在投机业务中,商人购买到商品后,贮藏一段时间,不予出售,当看到这种商品的价格上涨时,就再将它出售以获取较高利润。投机计算的要素是任何贸易都固有的,即使在纯属贸易分配之中,贸易业务本身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这就是商人不能不考虑在时间上的价格可能波动的原因所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在时间上对价格变动的计算都是交易的主要的实质,这就是我们说的纯属投机贸易了。

人们常常认为:如果分配贸易是有利的,那么投机贸易就是有害的。但是,后者仅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把投机贸易分为两种。在某一种情况下,投机者力求提前预测到商品价格与其业务无关的未来变动,并尽力使其业务适应这种变动。例如,假设在一个国家里,出现灾年。粮商因预见到粮食价格上涨,就在粮食危机时间到来之前,大量购买粮食。这种垄断提前购买粮食,必然提前招致粮食价格的上涨。但是,正因为价格上涨发生在投机购买行为之前,那么这种价格上涨则是逐渐的和平稳的。假如没有投机购买行为,那么粮食价格上涨可能就会迟一些,但是这是异常罕见的。可见,投机贸易总是因提前预测到未来的情况和避免价格的暴涨,起到平衡该商品价格的运动和调节消费。整个社会因此而得好处,因为随着更加平稳的价格运动,社会的消费也更加平稳发展。

但是,还存另一种投机贸易。在这种情况下,投机者力求不预测未来的商品价格的自然运动,而尽量控制其运动,制造人为的商品短缺,以便利用高昂的价格,将低价购买来的商品按高价出售掉。在这种情况下,投机者造成人为的价格波动,即人为的商品困乏,使社会消费的正常进程紊乱,投机商靠社会贫困而发财。

但是,要知道,只有那些大资本家才能够进行这种投机,因为他们能够控制商品市场。资本家联盟的目的在于利用一定的商品进行贸易垄断,在这类投机方面,己有无数的例子。在美国,几乎任何一种重要商品都是每时每刻成为这种投机的对象,而且常常其参与者收到巨额的利润,但是从社会利益的观点出发,这种投机贸易却是极为不利的、有害的形式。

根据出售交易的规模和购买者的种类,贸易分为零售贸易和批发贸易。在第一种情况下,商人出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数量不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出售给商人或者加工该商品的生产者的商品数量却是很多的。这类或那类贸易的整个组织,有着本质不同的性质。批发贸易打交道的是那些获取商品、而目的在是为卖而买即制造或加工成品出售的商人。

所以,正如科恩正确指出的那样,批发贸易是“行家之间的贸易”,反之,零售贸易是“行家(或者大体上是行家的人)与非行家的贸易”。问题在于批发贸易中的购买者是与作为自己经营业务的一种购买行为有关,在某种程度上,与贩卖者同样要了解市场的一般状况,等等。相反,为自己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则与较少经济核算的购买行为有关,并且远远比不上卖者那样地了解市场的状况,比卖者相差甚远。因此,批发价格的变动对零售价格的变动来说,具有另一种性质,批发价格要低于零售价格,比零售价格更符合于市场一般水平;另外在空间上,批发价格是一样的,而零售价格在不同的交换点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在同一个店铺里,对不同的购买者实行不同的零售价格。

在贸易中根据商品流通的形式,又可分为商品贸易和有价证券贸易。根据交易中商人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贸易分为费用自负贸易和委托贸易(后者交易是委托完成的,费用由第三者负担,而商人只是委托人,本身不负责交易中财产的责任)。根据商人和购买者的关系,贸易分为静止贸易和流动贸易(前者,商人在自己的贸易场所内,向购买者出售;后者,商人携带自己的商品到购买者家里出售)。根据贸易活动涉及的范围,贸易分为内贸(在国内)和外贸(在各国家之间)。外贸又分为出口贸易(把产品运往国外),进口贸易(把国外产品运往国内)和转口贸易(如果在国外转卖外国商品,而且又仅仅通过该国家)。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企业的范围是如何变化?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在工业中,经济发展表现在企业范围的扩大和资本的积聚上;而在农业上,不仅看不到大企业战胜小企业的情况,而且相反,小企业或保持自己的阵地,或甚至排挤倒大企业。至于贸易,在这个领域中,贸易发展走中间道路。问题在于:在贸易中,一方面大企业的赢利远不象工业那样大,完全可以说,在贸易中,不能大量采用机器;另一方面,在贸易中不存在能使小企业变得象农业中那样有生命力的企业的条件,因为在农业中,劳动是在自然环境中实现的,并被用于生化作用的过程中。这是贸易中不能做到的。因此,根据企业进化的性质来看,贸易处于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地位。

根据其社会构成来看,贸易人员也正是占据工业和农业人员之间的中间地位。根据德国统计资料,德国的贸易人员分成以下各类:

各类贸易人员都增加了,但是,增加最多的是高级职员一类。企业主阶级绝对数量增长了,但是按与各类贸易人员的百分比来看,却是下降了。

但是,尽管小额贸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它却受到大贸易企业竞争的严重损害。近几十年来,在欧洲所有的巨大中心飞快发展大商店,即所谓大商场,大市场出售广大民众所需要的一切可能的商品的商场。其中最大的商店拥有数以千计的营业员,并且每年能出售数亿卢布的商品。除了商场以外,近年来又出现经营某些品种商品的大型企业。小商人的经济地位因此而恶化,而且零售贸易也如同手工业在工业中那样衰败下去。

在俄国,表面上贸易比西方集中,总的来说,巨额资本在俄国比在西方起着更大的作用。此外,贸易的很多陈腐的形式又是俄国贸易制度的特点,例如,至今俄国集市仍然保持的那种巨大作用。它的流通额达到10亿卢布以上。当然,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俄国集市的作用开始下降,其原因是交通道路未得到发展,但是,它仍然没有退出舞台。二、对外贸易政策

关于各国在贸易方面相互坚持的政策问题,过去和现在都是引起经济科学激烈争论的问题。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的创始人(魁奈和亚当·斯密及其亲密的追随者们),都曾是所谓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他们完全拒绝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所采取的任何一种限制措施。他们认为:国际贸易也应当象国内贸易那样自由。当然,他们并不否认国家有权对国外运进的物品课以海关税,但是,他们认为:这些关税应当是财政(国库)关税,而不是保护关税,也就是说,其目的应当是增加国库的收入,而绝不是为了鼓励当地工业而对某些引进的产品设置人为的障碍。

根据自由贸易学派的主张,每个国家都应当发展对其它国家占重大优势的工业部门。如果某种产品在其它国家生产比在本国生产成本较低,而且因此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又较低,那么将这种价格较低廉的外国产品引进来,并制止本国价格昂贵的当地产品的生产,该国就会得到直接的益处。如果把国民劳动引向在该国占更大优势的部门中去,那将因此而创造巨额的社会财富。至于国家干预的目的在于鼓励某些工业部门,这种作法只能减少社会财富,原因是通过对国外竞争制造困难的办法来帮助一些部门同消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一些部门遭受的损失,两者得失相当。

自由贸易的追随者(自由贸易主义者)断定:不论是保护关税,还是用于国家阻止外国工业和本国工业自由竞争的措施,都是同样不允许的,例如出口费(本国产品输出到国外的费用),为此目的而设的铁路运价,等等。国家应当放弃这样一种主意,即国家比私人更了解自己的利益,使每个人都有保护这些利益的健全观念。放任主义(“Laissez, faire laissez passer”),这是早在十八世纪第一批重农主义者之一古尔诺给国家任务作出的定义。

这种学说长期地、几乎无限制地在科学中占据优势,而社会舆论渐渐地习惯于把它看做是政治经济学最本质的东西。但是,就在经济学家本身中,逐渐地形成了这一观点的反动派。早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中,就有过系统的表述。

与斯密在当时从直接影响国民财富总额的角度出发来估价某一贸易政策的后果相反,李斯特提出了贸易政策影响国家生产力发展的观点。国家以有意识地为未来的利益而牺牲当前的利益。

国家对从国外输入的、而且在本国又能够生产的某一商品所课以的保护关税,在最初并没有创造任何新的财富,而在迫使消费者购买较昂贵的本国产品,却成为加到消费者身上的额外负担了。但是,如果因为有了这些暂时的牺牲,国家能够在国内发展了新的工业部门,尔后有可能生产价格低廉、甚至比国外生产的产品还要低廉的产品,那么,最终这个国家还是赢得到益处,即国家利益暂时的牺牲得到生产力发展的补偿。

李斯特并不否认: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理想模式。李斯特同时也不否认,对于认为自己是最强盛的国际竞争者的国家来说保护关税并没有意义。保护关税只是对那些在工业方面比较软弱和落后的国家才是需要的。但是,当还存在经济关系比较落后的国家,它们必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制度(保护关税主义),因为只有通过这种途径,它们才能发展自己本身的工业,也就是说,在自由贸易的制度下,它们可能注定永远为工业发达国家提供原料的角色,可以预料到其一般文明水平是很低的。

自由贸易者和保护关税主义者之间的这场争论,直到目前仍在进行着,况且在理论方面不管哪一派都对旧的论证很少提出重要的和新的补充。自由贸易者们坚持尽可能的更广泛的国际劳动分工;而保护关税主义者们则提出了尽可能更全面地发展民族经济的理想。

这场争论在理论上没有成果的原因在于,实际政策问题是不能只用抽象的原则加以解决。实质上,自由贸易的追随者和反对者之间的分歧,远非哪一方似乎能够站得住脚。目前,很少再见到纯粹拥护这种贸易政策的某一原则的经济学家。现代自由贸易的追随者认为:如果民族工业的条件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护关税政策制度具有合理性,正象现代保护关税主义者不否认自由贸易的适宜性一样。所以,这两派之间的分歧主要不是原则性的,而是实际性质的分歧。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的实际政策的问题上,以及在一般情况下,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情形之多,或者在保护关税政策的程度和范围的问题上,争论总是不休止的,因为对具体的、个别的情形的评价,总是允许有主观的分歧。

在这一方面,现代社会中不可消除的经济利益的差别还有着很大的作用。保护关税(如同其它各种保护关税主义的措施一样),就其实质来说,对所有的平民来说不可能是同等有利或不利。它对一些人来说必然是有利的,而对另外一些人又是无利的。如果提高国内产品的价格,保护关税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主是有利的,而对该产品的消费者又是不利的。降低产品价格,取消这种关税,对前者必将不利,而对后者有利。在这种无法消除的经济利益的对抗矛盾中,在对任何贸易政策制度的关系方面以及在赞成和反对其中每一政策的论证相对性的条件下,毫不足奇的是,关于某一个别情形下的贸易自由主义和保护关税主义优越性的争论,丝毫不会中断的。可以十分有把握地说,只要上述经济利益的对抗矛盾存在下去,换句话说,只要现代社会继续存在下去的话,经济学家们将继续对贸易自由的大小优越性争论下去。

大多数现代经济学家不否认保护关税制度对工业生产较为落后的国家来说是适宜的。当然,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保护关税越高,对国家发展生产力就越有益处。必须清楚懂得保护关税的意义是什么。这种关税的直接目的在于提高国内相应产品的价格,并因此而提高相应企业主的利润。这种利润增加是靠损害消费者的办法来达到的。国家对消费者的课税,似乎当做贡品有利于企业主;一些平民的课税有利于另外一些人,这是一种与现代法制不相适应的东西。因此,类似的作法,非在极端必要之时,国家不应采用。只有当没有任何其它办法来达到重要的国民目的时,国家才可以、而且必须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有利于其它一些人利益的办法来解决。

于是,国家应当时刻争取将保护关税制度应用于最小的范围。保护关税应固定在这样一种水平上,即使该国相应的生产能够得到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水平。提高关税超过这个水平,不仅导致消费者担负额外的和已经没有必要予以抵补的课税使生产者得利,而且阻碍达到保护关税主义的最终目的即发展本国相应的生产部门,因为高额利润的水平直接迟缓了这种发展。受到关税保护的生产者有着高额利润水平,再没有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的动机,因而该工业不是发展,而是非常容易地陷于全面停滞的状态。另外,应该注意到:每个生产部门都离不开其它工业部门的生产资料即产品,因此,在保护关税主义制度下,鼓励一个工业部门生产,总是通过损害其它工业部门办法而达到的。

例如,提高铁的价格,必将有利于铁的生产者,同时却不利于所有的铁的加工工业者。提高纱线的价格,能够促进国内纱线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提高了纱线的价格而迟滞了织布技艺的发展,等等。所以,过度地、没有必要补偿地提高铁的关税,纵然还是对加工铁的许多工业部门的发展产生很不利的影响,例如,机械制造工业、造船业,等等。

保护关税主义总是伤人害己的武器,所以必需十分慎重地对待它,否则保护关税主义很可能不是发展一个国家生产力的手段,而是这种发展的强大阻力。

这就是为什么甚至承认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护关税主义的必要性,仍然坚决反对在某一国家占统治地位的保护关税制的原因所在。从企业主利害观点出发,保护关税愈高愈好。但是对注意力没有放在该企业主集团的局部利益上而放在全社会利益上的经济学家来说,问题就不一样了。因此,站在全社会利益立场上的经济学家们,实际上通常是反对人们所竭力追求的过分的保护关税主义,而这种过分保护关税主义的主张常常又是成功的,因为政权一般是操纵在大企业主的手里。

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无一例外,资本主义工业都是在保护关税制度庇护之下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英国,直至十九世纪头十年,占统治地位的不仅是保护关税,而且还有禁制关税(即国内市场对外国工业所有的制品一律不予开放,因为本国生产者担心与它竞争)。英国全部经济实力都是在极端的保护关税主义制度的作用之下形成的,而且其社会舆论都习惯于这种制度以至连亚当·斯密都认为在英国随便什么时候推行自由贸易的愿望纯属于空想。

但是,正是在英国,也就是说不是在任何别的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贸易取得了彻底的胜利。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英国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贸易政策。推行了一系列的非常重要的税率改革,最终在十九世纪后半叶保护关税从英国的税率中完全消失。目前,英国税率仅仅掌握某些纯国库性质的关税,也就是说,大量的商品可以完全自由地进口。

不难理解:为什么恰好在英国,并仅仅在英国,彻底实行了自由贸易制度。直到目前,英国在经济方面一直走在其它社会的前面,即它的保护关税制度已完全取消了。其它国家的状况则不是一样,因而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的英国自由贸易主义者希望以本国范例吸引它的邻国,并把自由贸易制度普遍地建立起来,这点是远远不用再证实了。

当然,英国范例发生了一定的作用,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特点是在贸易政策方面,保护关税主义处处都松弛下来。可以认为,资本主义世界尽管速度缓慢,但仍朝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运动。

但是,后来向保护关税主义方面发生了急剧的转折。在1878年,德国帝制实行了严厉的保护关税税率,其中各种农产品关税起着特别突出的作用。随之,法国效法德国的模式,在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大幅度地提高了一系列商品关税,尤其是农产品关税。在这方面,其它很多第二流的国家也修改了税卒。总之,西欧保护关税主义新时期的特点主要是农业保护关税主义,即在西欧不是工业,而是农业使用新的较高的税率来保护自己。其原因在于发生了总的农业危机,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西欧在大洋外的各国和俄国粗放农业产品与西欧的集约农产品竞争影响下,度过了这场危机。相反,象德国如此发达国家的工业,已经几乎不需要特殊的优惠了。在这一点上,美国的保护关税主义却具有工业的性质。1890年麦金利税率和1897年更高的迪格利税率,大大提高了美国工业的一些最为重要的产品关税,只是在1913年,在威尔逊被选为民主同盟主席之后,逐步地降低了关税。

美国北方各工业州是美国保护关税主义的支柱,但是当时南方农业却坚持自由贸易政策。依照这一点,国家分成两个主要的政党:共和政体的拥护者主张保护关税制度,而民主主义者则坚持自由贸易政策。

但是,在英国,近年来由于下述原因却出现了有利于保护关税主义的强大派别,即在十九世纪末期,英国失去了自己先前的工业至上主义,越来越因美国和德国的竞争而受到损失。新的英国保护关税主义者把自由贸易(freetrade)原则和公道贸易(fair trade)原则对立起来。英国是唯一的、允许自由地输入一切可能的商品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它的竞争者们都谨慎地保护自己的国内市场免遭英国商品的输入。“公道贸易”的追随者们认为,实行通过签定有利于情愿做出让步于英国工业的国家的特殊契约而可能降低的保护关税,可使英国有可能降低英国商品的关税。以张伯伦为首的英国保护关税主义的有影响派别,首先要同英国殖民地的附属国达成经济上的联合,目前他们为了发展自己的工业,以保证英国产品享有保护关税。为此,英国在实行粮食和原料的关税时,应当做到:殖民地的产品关税要低于其它国家。

主张自由贸易制度的自由党取得了胜利,把所有这些方案都依次地予以撤销。但是,等到保守党分子重新掌握了政权,又迫使考虑那些方案。

至于谈到俄国,我们也同样看到: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保护关税主义者(在俄国几乎都是工业性质的),也在努力这样办。在1903年公布的而在1906年实行的税率,使关税更高。说明我们税率过高的标准,不仅未使我们的工业进一步发展,反而造成相反使我们的工业技术极端落后的后果。俄国的工业者不怕外国竞争的危险,因而也不打算提高劳动生产力。同时,俄国工业产品价格昂贵,使其在市民中间进行推销碰到许多困难,而且迟滞了俄国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发展。所以,降低关税确属我们国家利益的需要。

在转到评价贸易在现代经济制度的作用时,首先不能不承认贸易和工农业在职能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即生产在一切社会制度中都是需要的,而贸易仅仅是在历史上的暂时的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必需的。所以,不足为奇的是,社会主义首批理论家在自己批评中首先抨击贸易。特别是严厉地抨击了傅立叶的贸易。

按照傅立叶学派的见解,商人是榨取社会财富脂膏的剥削者,不会给社会带来多大好处,而且会有害于社会。事实上,贸易在资本主义经济机制中履行象工业那样一种必要的职能: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没有产品交换,生产也就不可能进行。而且正因为交换是由商人们完成的,也就是说,商人作为一个阶级,乃是现代经济机制的不可缺少的一个轮子。但是,过多的贸易及其过分的发展,都要依靠社会经济其它部门,而这种趋势是深深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上的,无疑这是一种坏事,因而傅立叶在这一方面是正确的。另外傅立叶还正确指出,不管贸易为社会做出何种服务,但它要求对这些服务支付报酬。

最新的工业发展表明,要避开商人的劳务,生产者和消费者要建立更为直接的关系。各种消费者合作组织也力求排挤掉并且完全可以排挤掉零售商人,乃至某些批发商人;而小生产者力求建立私人组织,不通过商人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在直接目的用于反对资本主义贸易的合作运动的文献中,直至目前,仍然发现渗透着傅立叶思想的推论和腔调。合作者的最终理想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关系,完全排除掉商人。

在这一方面,目前工业也在发展,并不与合作组织发生关系。生产的聚集化和个别小企业向巨大的资本协会的合并,导致资本协会有可能在获取其所需要原料方面排挤掉贸易中间人,而直接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总之,正如前述那样,在庞大的资本主义生产范围内,例如在制造大型机械、铁轨、铁路附属品和船舶等方面,定购业务是普遍的办法。

因此,贸易中介作用丧失了自己先前的作用,自然,这对社会来说是一大好处,也是社会劳动力的很大节约。但是,除了这一点之外,由于交换经济的发展过程还在起作用,实物经济越来越消失不见,于是,总的来说,贸易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尽管上面指出它的趋势限制了它的作用,但并没有丧失,而是迅速增长,这一点用从事各种贸易业务的人员数字增长情况就可以证实。在普鲁士,小铺子和商店的数量变化如下:

小铺子的数量 每千人中的小铺子(以千为单位)

1837……47 33

1861……82 44

1895……200 77

关于贸易的经济作用的扩大,可用德国的下列数据进行评论。

不管工业人口增长多快,商业人口增长更快。参考书目

一般贸易:

累克西斯:《贸易》,载《舍恩贝尔格教程》;《贸易的实质》,2卷,1906年。

宗德夫勒:《世界贸易的技术》,1889年。

埃伦贝格:《贸易及其经济意义,国际义务和各国的关系》,1897年。

马塔耶:《大仓库和零售业务》11891年。

胡贝尔:《百货商店和零售商业》,1899年。

G.科恩:《贸易和交通国民经济学》,1898年。

范·德·博格茨:《贸易和贸易政策》,1900年(有俄译本)。

M.索博列夫:《世界贸易史概述》,1899年;《俄国商业地理学》,1900年;《十九世纪后半叶俄国的关税政策》,1911年。

交易所:

施特鲁克:《交易所》(《国家学说词典》);《证券交易所》,1881年。

哈滕贝格尔:《立法与交易所的投机》,1887年。

小科尔特瓦,《交易所贸易》,第10版,1888年。

西格夫里德:《交易所和交易所买卖》,1887年;《西欧和美国的商品交易所》,贸易和工场手工业出版社,1893年。

斯图坚斯基:《交易所、投机和赌博》,1892年。

粮食贸易:

卡斯帕罗夫:《世界粮食市场》,1887年。

克洛波夫:《关于1887—1920年伏尔加河粮食贸易的考察报告》。

费奥多罗夫:《俄国港口的粮食贸易》,1888年;《世界粮食贸易概述》。

D.科恩:《粮食期货交易》,1894年。

沃尔科夫:《世界粮食贸易的行情》,1910年。

对外贸易政策:

F.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索姆涅尔:《保护关税政策》,1893年,译自英文。

门捷列夫:《详解税率》,1891年。

波勒:《十字路口上的德国》,1902年。

艾希利:《税率问题》,11904年。

娄:《美国的保护关税》,1904年。

济韦金格:《对外贸易政策》,II,司徒卢威编译,1908年。

第六章 资本主义企业及其形式

一、资本主义企业的形式。一般企业。资本主义企业及其形式。股份公司。二、企业主联盟。早期的企业主联盟。现代企业主联盟及其分类。对卡特尔和托拉斯的经济评价。

一、资本主义全业的形式

追逐纯经济目的并惜助交换手段达到其目的经济组织称为经营企业。所出售的商品或者在该企业内制造(这时,企业具有一定生产组织的性质),或者是企业通过从它方购买来的(这时,企业具有贸易性质)。不论哪一种情况,企业的特点一方面是这种组织的目的始终是要使该企业获取最大收入(例如,为什么说慈善机构虽从事经济工作但不是经济企业的原因就在于此),另一方面,企业借以达到自己目的办法正是在市场上销售商品。从后种原因来看,不管这种组织如何复杂,如果它不与销售商品相联系的话,这种经济组织就不是企业,如古罗马贵族或我国农奴制时代的领地地主的自然经济,因为这种经济与市场不发生联系,所以也不是企业。

目的在于用所支付的资本获取最大利润的企业称为资本主义企业。例如,独立的手工业者有自己的企业,但是因为它单个劳动和获得劳动收入,所以它的企业不是资本主义企业。同样,生产者联合会(见下章)有自己的企业,但也不算资本主义企业。在当代经济制度中,资本主义企业正是它的特征,这也是此种制度称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原因所在。

按企业主人的成员构成来看,资本主义企业分为:1.个体企业和2.合资企业。后者还分为:1.无限公司;2.信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企业的头领是一个人,他是企业的全权主人,同时承担企业的全部责任。这种企业的形式比其它的企业形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整个业务的领导权都统一在一个人的手里。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本人与他所领导的业务完全融合在一起。另一方面,个体企业的弱点正好就在于企业和企业主本人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因为企业要受到企业主个人发生的一切不幸事件的损害。业主的疾病和死亡随时都能使企业破产。企业的规模必然受业主拥有的资本的限制以及受到业主管理企业有关经营业务进程的实际可能性的限制。因此,个体企业常常不能发展到非常大的规模。

企业主是数个人,而且其中每个人都担负企业的全部责任的这种企业称为无限公司。他们中每个人要按企业规定的义务对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种企业形式提供这样一种便利条件,即它有可能把数个利益相当的人吸引到企业中来,他们既可以通过亲自参加劳动和参与领导,也可以使用资本来参加该企业。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数个人都使劲地关注同一业务上,所以很难使他们相互间的活动协调一致。

在信任公司或合资公司中,有两种合资人:一个人或其中一些人对公司承担完全责任,而另一些人只用出资方式参加企业,并且只担负该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前者是企业的领导人,而后者(合资者)只参与利润分配,并拥有一定的监督权。由于把全部权力交给了主要参加者,所以这种合资形式要求合伙人对全权合资者赋予特殊的信任,因为这只有在特殊(少见的)的条件下才能取得成功。

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各种公司相比是最重要的资本主义公司形式。在这种形式的公司中,企业本身的资本是由同等的股金——股票组成的,股票的持有者根据企业义务要求仅对所交付的股票数额负责。每一股票持有者(股东)按自己的股金取得相应份额的利润即红利。股票既有记名股票,又有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买卖自由地转手和在市场上作为各种交易证券进行流通。股东的全体会议是整个业务的主人,但是,业务的直接管理和领导却委托给特定的机关即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也与其它的公司一样)是法人,而且作为法人,以它自己的名义参与一切财产交易。它也象其它各种人员一样,可以办理贷款业务,但同时有可能使用个人办不到的办法吸收借贷资本。例如,它可以通过发放所谓的债券(即其持有者有权从股份公司每年取得一定的、事先规定的收入的凭证)来获取资本。债券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债权人,这也是与股东重要区别之点。

股份有限公司比其它所有形式的资本主义公司具有许多优越性。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一个人身份不发生联系(因为数量不定的股东们是股份企业的主人),它比其它形式的资本主义企业能更方便地征集巨额资本,即每个资本家都可变为股份企业的参加者。为了这一点,仅仅需要购到通常在市场自由出卖的相应的股票就可以了。第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企业每一个参加者的责任受到其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金额或归其所有的股票金额的限制。因此,参加该企业有关的冒险就大为减少。第三,由于股票发放的金额一般不大,所以有可能使小资本家也能参加到企业中来。第四,由于有可能随时转买股票,所以股东退出非常方便。第五,由于企业不存在个人的特性和由此而产生的必要的严格的会计制度,所以企业容易获得贷款。由于以上这些优越性,股份有限公司在现代经济制度中,越来越具有主导地位。

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仍存在它固有的不利方面,这是它的基本特点导致的,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一持有者个人身份不发生联系,没有个别的特点。个别的股东,如果他掌握的股票数量不大,就很少关心企业的成败如何。因此,股东们都不愿意参加股东者全体会议,并且这种会议常常纯属是流于形式。股份公司的全部业务,通常由人数不多的一组大股东领导,而直接的业务管理由雇佣的负责人主持。所以,股份公司的经营,通常不具有节俭的特点。同时,由于有可能在市场上轻易地出售股票,所以居领导的股东们有可能损害其余的股东,例如,不从企业利润中得到收入,而是从不同时间的股票行市(价格)之差中(即低价购买和高价出售股票)获取收入,况且这种行市的波动是由有关人员造成的。

股份有限公司过去和现在常常就是只按照这种主意设立的。在工业危机的历史上,记载着许多这样极端离奇的公司企业,而它的奠基者们虽然也了解它的不可靠性,但是指望通过大肆招贴广告的办法,为这些企业的股票在轻易相信它的公众中寻找到市场,并且常常在这方面取得全面的效果。

但是,所有这些不利的方面,远远不能够超过股份公司便于吸收资本的主要优越性。因此,资本越聚集,则股份有限公司越能发挥其重要作用。当代最大的股份企业,例如铁路、运河等等。都是或者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或者通过国营企业的形式来实现的。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从十九世纪后半叶开始更为迅猛地发展。在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中,它们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形式。

例如,在美国、英国和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价值大大超过了其它工业企业的生产价值。但是,不应忘记:企业的股票形式还是当代最大的企业如铁路企业的主导形式。世界铁路的绝大部分属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主联盟

当然,不论通过个别企业的发展和大企业吞并小企业的办法,使资本积累如何迅速发展,而资本主义的进化条件近年来却出现了使资本越来越合并为更大的金额的新形式。不久以前,个别资本主义企业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在斗争中,弱肉强食,但是强者往往在价格上使自己的企业受到损失,因为伴随这场斗争的是产品价格降低,使所有竞争者的组织受到损失。上一世纪八十年代,是许多资本主义工业的最为重要的产品价格严重下跌的时期。资本主义工业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为此,资本主义就获取建立新的资本组织形式,即所谓的卡特尔、辛迪加或托拉斯。

各种旨在减少相互斗争和提高价格的企业主联盟和协调,当然不仅仅是新时期的现象。罗马帝国的法律,如同以后中世纪的法律一样,有许多严厉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反对因企业主提高价格而举行的罢工。从合理的原因来看,最令人担心的是粮谷商人的密谋。

但是,上述协调涉及的是产品销售,而不是产品生产过程本身,因此它与新的企业主很少有共同协调之处,通常是暂时性的和过渡性的。在小生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即在产品生产是由数以千计的独立生产者从事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协调最为困难。但是,生产某一种商品的企业数量愈少,则企业主越容易达成协调,而且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自己的利益以代替相互间的斗争。

尤其是下列一种企业股份形式更容易达成协调,即股份有限公司是无个性的,并且每一企业的股东同时又是相应购买股票的其它任何一个股份企业的股东。这样便于实际上把数个股份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而在这种情形下,其中每一个企业在名义上应保存自己的完全独立性。另外,由于股东很少关心业务,所以他比把自己的资本移入该企业的私人企业主更加受到该企业行动自由的限制。

当代的企业主联盟按照每个企业之间的联系稳定程度又可分为下列四种:

1.协定式;

2.囤积式或临时投机买卖联盟;

3.卡特尔或辛迪加;

4.托拉斯。

企业主只调节加入联盟的企业的少量的和次要的活动方面,这种协调称为协定式的,例如,商品记帐销售的贷款期限,现金交易的折扣范围,等等。

企业主(通常是商人)临时的协调,目的在于通过垄断商品销售的办法抬高商品价格,这种协调称为囤积式,或者临时投机买卖联盟。正因为如此,这种协调的形式,换句话说,商人的密谋,是企业主联盟最为可怕的形式。近年来,除了其它形式的企业主联盟外,这种形式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仅多次垄断世界铜制品市场的企图,就完全可以成为例证;在小麦、棉花和其它产品的贸易方面,也经常出现这种囤积式的联盟。

为了调节自己企业活动的重要条件(主要是产品生产或销售条件)而组成的多少是长期的和固定的企业主联盟,称为卡特尔或辛迪加。近年来,正是这种企业主联盟(与托拉斯一样)具有代表性。卡特尔绝非是商人们的临时密谋,而是追逐固定的、长期的目标,因而它是标志资本主义经济上升到更高阶段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新类型。卡特尔具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在卡特尔中,各个企业还没有丧失自己的独立性;卡特尔企业不是一个企业,而仅仅是数个企业的联盟。另一方面,在卡特尔中的各个企业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每个企业只能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上述第一个特点表明,卡特尔区别于托拉斯;第二个特点表明,它不同干上述两种形式的企业主联盟。

影响企业活动的经营条件都是卡特尔调节的对象。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协调涉及到:

1.所买和所卖的商品价格,同时,卡特尔可以确定各种市场上的级差价格;2.通过缩减生产和降低商品价格的途径,提高生产的规模;3.分配各个卡特尔企业之间的销售范围以排除它们之间的竞争;4.调节价格、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5.在调节价格、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的同时,根据总的协定分配卡特尔企业之间的全部订货单。在第五种情形下,各个企业的独立性已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且仅表现为:各个企业在自己的生产组织中保持独立性,并且只有通过压缩生产费用才能增加自己的利润。

托拉斯(系美国根据公民法特点产生的企业主联盟的独特形式)是企业联合的最高形式。参加托拉斯组织的各个企业完全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只名义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组成托拉斯的企业股票转交给全权管理业务的几个有威信的人员;至于股东取得充当股票的托拉斯证券,用此来计算利润。目前这种形式的托拉斯几乎不见了,因为立法禁止这样做,取而代之的是以参加托拉斯组织的企业合并为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各个企业失去在托拉斯中保持的那种名义上的独立性,而直接变为一个统一的资本主义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它仍保持托拉斯称号。

卡特尔和其它形式的资本主义联盟组织建立的基本原因在于:资本的积聚能增强它的经济实力。十特尔是资本联合的新形式,是大企业逐渐代替小企业和工业发展道路的新阶段。由于资本家联盟的存在,资本积聚化过程具有无比迅速发展的特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没有排挤小企业。这种情形在长期的斗争后才能出现。但是在共同的利益上,这些和那些企业却合并为一个共同的庞然大物,为此只需要在利益方面一致。

卡特尔也象所有的资本主义企业一样,拥有提高自己利润的经济实力。为此目的,卡特尔力争抬高其出售的商品价格,因为这是市场条件所允许的,同时,还降低工资(以及其获取原料和其它生产资料的价格),因为这样做会促使增加利润。因此,毫不为奇的是,卡特尔无论在广大的消费者群众中也好,还是在工人中也好,一般来说,都不享有声誊。他们两者都不得不为自己利益向卡特尔进行斗争,因为卡特尔严重地威胁着他们的利益。

但是,不能认为:卡特尔的影响总是表现在抬高卡特尔企业所生产的商品价格以及恶化劳动条件上。通常,甚至很多人认为:在卡特尔最大限度发展的国家里,卡特尔主要对上述两者却产生完全相反的影响。问题在于,尽管卡特尔增强了资本家的实力,并以此便于他们剥削消费者和工人,但是,卡特尔同时却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力,并最后达到使产品降价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结果。卡特尔组织得越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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