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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3 09: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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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德斌,楚渔,尹光志,王鸿生,熊传东,丁爱辉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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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问题

秩序与问题试读:

内容提要

传统的“社会秩序”概念,只能给人一种可以理解的感觉,但它看不见、摸不着也绘不出。本书给出的“社会秩序”新定义,它既看得见、摸得着也绘得出,是一个更接近我们社会实际的“革命性”的概念。本书对社会秩序进行了一个分类:树序、树—果序、果序等,并由此发现: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法定的社会秩序基本上仍旧是秦汉以来的传统秩序——树序,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却要求的是果序。

本书罗列了大量的“问题”,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问题、法治社会的秩序问题等,如何铲除中国封建社会的“痕迹”或“余毒”?林彪、“四人帮”是怎样运用“封建主义来反社会主义”的?中国的“罪人”是孔子吗?我们能完全绕开西方文明吗?调节收入分配最根本的是调节什么?如何调节?“柳传志”们为什么害怕?怎样从本质上解决这个问题?等等,笔者对此都给出了“权力结构分析”式(也是最深层次)的回答。

本书虽颇通俗易懂,但反映出来的思想却极为深刻、有力,也是学习权力结构理论的一本好的教材。序“除非一种社会秩序与社会进步完全保持一致,否则,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秩序都不可能确立,尤其不可能持续。除非与社会进步相一致的社会秩序制度化了,否则,任何社会进步与秩序都不能巩固。”王沪宁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要求:新权力结构。”这是对的。而本书证明了:新的权力结构决定了社会进步的新的(社会)秩序。1. 若要改革、不要“革命”,就要抓住社会基本矛盾“不改革死路一条”,是中国改革的历史强音。今天,这一命题更为清晰、更加透彻。《南风窗》主笔石勇指出:“随着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的书《旧制度与大革命》在官场、民间的火热,人们能够更加警惕到,不实质性地进行改革,改革在既得利益面前止步不前的一个后果,可能就是‘革命’。”“中国的改革自有一个逻辑进路,应有序进行,如果被‘革命’打断,将是公共灾难。因为它不仅会毀灭改革的成果,而且不知道会将中国带入什么方向。如果要拒绝‘革命’,就必须真的努力做点什么——至少必须消除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必须让改革跑在它的前面。足以让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产生紧迫感。法国大革命告诉人们,在‘革命’发生前,一定早已不认同于政府的权威,以及治理秩序了。”

自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在树结构之下引入市场经济政策以来,我国政府的权威及社会秩序就大不如前了。这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说的那样:“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却出现负增长。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这充分地说明:由树结构确定的“树序”与新型的市场经济早已不相适应了。但是,“树序”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这一方面,人们至今都还没有清醒地觉察到。这种“不相协调”关系,我们还硬撑了二十多年,真是不容易啊。难怪,连美国安德鲁-瓦尔德先生都把我国现实状态称为“失序的稳定”。

石勇还说道:我国“政府权威流失的深层表现,则是官民的社会冲突和心理对峙。某些官僚体系已然被视为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利益集团。在政治参与上,公民也充斥着‘被代表’的抱怨,感受不到自己是能够影响政治进程的权利和权力主体”。

这其实说明,由“权力结构论”所推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矛盾,那就是由树结构决定的层级矛盾(即“民与官”的矛盾)或称阶层矛盾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而消除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对树结构进行类型转换,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果结构体制来。这也说明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中,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事物的方方面面的,需要我们改革的事很多,使我们有些无暇顾及。但我们知道了社会基本矛盾,事情就好办多了。在这千万种社会事务与矛盾中,抓住社会的基本矛盾就行了,其他矛盾都会迎刃而解。

例如,在类型庞巨的收入分配中,如何才能实现公正呢?也需要我们抓住社会基本矛盾。北京大学廉政中心主任毛寿龙教授指出:如果收入是分配的,就是可以调节的,要调节的是特权收入,而不是所谓的过高收入;如果收入是赚来的,就不是可以调节的,如果要调节收入,那就是消灭收入。

所谓“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从世界角度来看,它就主要是由树结构体制所赋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笔者在本书第一章中所说的“绝对权力”,它是可以高于法律、高于制度而被“掌权者”悄悄采用的“权力”,最典型的例子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就是“特权”横流的时期,等等。而所谓“特权收入”,就是“掌权者”利用手中的这种权力来获取的一种见不得阳光的经济利益(如经济学家所称的“寻租”)。目前,中国在收入分配中,最主要的矛盾是有特权收入与无特权收入之间的矛盾。毛寿龙教授提出的“特权收入”这一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他的上述观点只要改一改也是对的:最根本的是要调节特权收入,但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高收入也要适当限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很好,说到点子上了。按照笔者的观点理论,这话就是说:要在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果结构体制决定的“果序”来。哪怕只要过渡性的社会主义树—果结构体制的确立(即“树—果序”的建立),就能较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等等。只有通过这类制度改革,才能“挽回、增强政府权威和党的威信,构筑治理、执政的正当性基础”。只有这类“治理秩序”的建立,才会产生相应的“道德基础。而我们的改革,过去或多或少忽略了这一点”。而我们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树结构与此刚好相反:“关在笼子里的不是‘权力’,而是‘人民’。”

因由传统的树结构所赋予的“权力”,是“掌权者”可以悄悄用于高于法律、高于制度之上的“特权”,是特权产生的基础,而由树结构决定的社会“树序”,不能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上述“道德基础”。因此,政府权威只能进一步流失,治理秩序也只能进一步混乱了。2.改革体制、实干兴邦(1)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据笔者理解:在我们这种体制改革的年代,要做的就是“体制改革”,并需要我们“实质性地进行改革”,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体制改革,本质上讲是指它的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因此,我们眼前该做的事就是,对我国现行的树结构进行类型转换(即结构改革),这就是实质性的改革。据本书研究可知:随着结构改革的成功、特权的消除,也就不存在“特权收入”了。而特权收入的消失、收入分配的趋向合理以及相应体制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的充分体现,哪怕只要过渡性的社会主义树—果结构体制的确立(即“树—果序”的建立),部分地消除了特权收入,部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就使人们看到了希望,也就会完全消除了产生“革命”的社会条件,这样的“改革”也就远远地跑在“革命”的前面了。(2)我们设计的社会主义果结构体制(及之前的过渡性的树—果结构体制),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而党政是分开的。对于政府而言:①有更大的监督体系(如中国共产党本身也成了监督政府的力量之一);②有比树结构体制之下更大的权力(特别是自主权),这有利于政府权力的高度集中及使用,以便于更能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制等。(3)我们没有照搬“西方式民主”那一套,没有引入“多党制”,等等。可以说:社会主义果结构体制等(或称为“东方民主”制),完全是我们的创造:既吸取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点(如相互监督与制约,行政领导比在现实树结构中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集中与使用权力,等等),找到了民主制国家的“民主等共性”——权力结构为果结构的类型研究等,从而完整地设计了社会主义果结构体制,以及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树结构转换成果结构等;又克服了“三权分立”制度的诸多缺点,如湮灭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但我们并没有完全绕开西方文明,而是吸收了西方文明(当然,只能吸收其中好的成分)、改造了西方文明,并将会超越西方文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前院长胡绳指出:“20世纪的历史经验,并不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灭亡,但的确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改革……随着世纪的更替,新的模式正在促进社会主义的更生。”我们给出的以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主义模式,就是这类新模式。

这正如著名政治学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评荐笔者的理论时所说:“关于‘权力结构’的研究著作,无疑是目前为止代表学术界对中国社会的‘现代性’研究最为深刻的一本,因为它抓住了中国进入现代性社会的最根本症结——权力结构改革。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性改革’,是确立人民群众在权力结构中主体地位的改革,没有人民群众的这种主体地位,中国就很难迈入现代性门槛。”(4)果结构体制还保障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良好运行等,而社会主义所有制,即我们所说的“大众股份制”。此外,笔者还解决了与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问题,如诚信度下滑、道德下降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导、《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推荐笔者的理论时指出:“用树结构和果结构的独特理论视角,分析我国权力结构的特征与症结,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这对破解我国改革面临的政府太强、社会太弱、市场扭曲的弊端……颇有启迪。”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摸着石头过河就是摸规律,从实践中获得真知。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

以上几点就是笔者多年以来“摸”出来的规律。

在笔者先前出版的几本书中,没有严格区分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其实,笔者谈的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即结构改革),完全属于行政体制改革。

交流邮箱:pdb1126@163.com潘德斌2013年7月16日

第一章 国家、社会及其结构

1. 权力的定义

权力在本质上是带强制性的支配力,即支配别人或别的(社会性)元素——个人或集团的行为,强使别的元素放弃自己的意愿而服从支配者的意愿。或者说,权力是一些元素可以用来控制另一些元素主导社会行为以符合控制要求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支配能力。在这里,笔者指出:①使控制及被控制对象,从人变成了更一般的元素,即我们把(社会)组织也包含在控制他人或被控制对象之中。②能力前面增加的“带有强制性的支配”强调了这种能力的强制性作用。就一般意义而言,控制虽然往往带有强制性含义,但也包含用“影响力”去控制他人的意思在内。③任何对于元素行为的控制,都只能是对其主导社会行为的控制,而不可能是对元素所有行为的控制。④“可以用来”的限定则表明上述能力是一种“存在状态”,而不是一种“运行状态”。或者说,只要某元素具备了这种能力,而不论这元素是否运用这种能力,我们就说:他/它便拥有了权力。关于权力定义更详细的论述见《场态经济学》、《中国模式:理想形态与改革路径》。

2.权力的分类

从上述权力的定义可知:任何权力都是产生于两个元素之间的。我们把存在权力关系的两个元素称为权力相关的两个元素,而若两元素之间不存在权力关系,则称为权力无关的两个元素。通常,我们把两元素分别用两个点来表示,而把两元素之间的权力关系用联结这两点之间的一条线来表示,并用线上的一个箭头来表示权力的指向(其中,箭头指向的点表示权限的行使对象,而箭头背向的点表示权限的行使主体)。权力的三类不同情形,如图1-1所示:图1-1 权力的三类不同情形

在传统的(组织、制度等)理论中,人们往往只考虑以上两类关系(即权力相关及权力无关的关系)。其实,像这样的理论所研究的对象还仅仅是一些国家(或社会)的表象问题。在权力结构理论中,正是我们首先把权力相关类型又分成了附属关系(或称隶属关系)及相对独立关系这样两大类,才使我们的理论研究进入了国家(或社会)问题的实质性研究之中。

其中,图1-1(a)所谓“附属关系”(或称“隶属关系”)是指:如果甲元素仅仅是乙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而乙元素不构成甲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则这种联结关系就是一种附属关系。附属关系如图1-1(a)所示,称为甲附(隶)属于乙,或乙附(隶)属甲。图1-1(b)所谓“相对独立关系”是指:一方面甲元素是乙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另一方面乙元素亦构成甲元素的权力行使对象,则这种联结关系就是一种相对独立关系。相对独立关系如图1-1(b)所示,称为甲、乙两元素相对独立。图1-1(c)所谓“独立关系”是指:如果甲、乙两元素都不构成对方的权力行使对象,则称它们为相互独立关系或简称独立关系。图1-1(a)又称为二元开口系统,图1-1(b)又称为二元闭合系统或称环,是闭合回路中最简单的一种。

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如果把中央、省、县等分别看成一个元素,则中央附属省、省附属县等等。而将发达国家中的总统(或首相)及国内任一国民也分别看成一个元素,它们却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虽然,总统(或首相)权力很大,但国人有权选举、监督权等。当然,相对独立关系中甲、乙元素的权限,通常是用权力行使的时间来分开的(如美国的选举,通常是四年一次:选举时“权在民”,总统的“权”在选后执行)。这种二元素间的联结关系,称为这两元素之间的权力结构。

从这里可以看出:笔者的权力结构概念不是从传统的(组织、制度等)理论中提出来的,而是对传统理论进行“革命”处理后迸发出来的崭新概念,是一革命性的概念,它也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不难看出:在传统理论中,所谓权力只是某元素(如元素乙)用来控制另一元素(如元素甲)的一种带强制性的支配能力。从职位设置(如上级对下级)上来看,它是一种甚至没有把使用权力的时间分割开来的绝对权力。而在笔者的理论中,则出现了把有用权力的时间分割开来的“环”状的相对权力。这其实是有关“权力”的一个分类:①绝对权力,指由甲对乙的附属关系而形成的权力,或它们之间由二元开口系统形成的权力;②相对权力,指由甲、乙相对独立关系而形成的权力,或它们之间由二元闭合系统形成的权力。绝对权力,有时也称为传统权力;相应的,我们把相对权力亦称为现代权力。

3. 绝对权力与相对权力的构成法则

两个元素之间的绝对权力与相对权力(或称附属关系与相互独立关系)分别由如下两种权力分割法则来实现。(1)同权分割法则。同权分割法,也称为横向权力分割法。为叙述方便起见,笔者还是假定有元素甲与元素乙,且甲隶属乙(如图1-1所示)。这种分权法具有如下特点:①分割的是同一种权力,如企业的干部任免权。改革前,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权由乙(如主管部、局)决定,中层以下干部的任免权留给甲(如企业)。改革后,把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权甚至企业全部高层副职干部的任免权部交给了甲(如企业),但至少把企业高层正职干部中的一人(俗称“一把手”)的任免权仍旧留给乙(如主管部、局)。②权力分割的同时态性。一般对甲、乙两方的权限行使时间没有进行分割,没有形成各自独立的权力运行时间。而通常的情况是,在甲方的任何权力运行时间内,都拥有乙方的权力运行时间,且乙方的权力运行往往会改变甲方的权力运行。这一特点,使乙方在权力结构上不受运行时间的限制,从而使甲方在权力结构上得不到运行时间的保障。例如,某省委的某项命令,可以使地委正在运行的权力受挫,或完全停止。③权力空间的交叉性。它一般不能形成分权双方各自有界的权力行使空间,而通常的情况是:在相对下级一方拥有的任何权限之内,都拥有相对上级一方的同种权限。如上述事例中,地委拥有的任何权限,省委都拥有。

同权系数的初始值与调整。在进行同权系数分割之前,往往需要预先确定权力分割的比值,称为同权系数的初始值。在实践中,常常根据经验来确定同权系数的某个初始值ξ,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调整,即改变ξ的值:①朝着有利于下级方向的调整。此时,将适当地扩大下级的权限,而且同时减小上级的同种权限,这种调整方向,即人们常说的“放权”。②朝着有利于上级部门方向的调整。此时,将适当地减少下级的权限,而扩大上级的权限。这种调整方向,即人们常说的“收权”。如改革前,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权在上级(部或局)、中层以下干部的任免权在下级(即企业),这便是ξ的一个初始值。改革后,将除开企业“一把手”的任免仍控制在上级部门,而将其余干部的任免权都给了企业,即ξ值做了一次“放权”的调整。但这样做已是同权分割中ξ值(在干部任免权方面)的极限了,若超过了这个极限(如企业“一把手”的任免权也由企业自身决定),就不是同权分割法了,故它有下面的特点:①在进行同权系数的分割或同权系数的调整中,通常都是由分权双方中相对上级的一方单方面决定的,而相对下级的一方由处于被动接受上述权力分配或权系数的调整的地位。这一特点,我们称为同权分割(或同权调整)中权力的单向性。②设e为两元素在同权分割中的权限之比值,称为同权系数,由于在上述权力分配中,下级的权限可以为0,故通常e可以是无上界的(即对任何充分大的正数R,仍旧有e>R成立)。(2)异权分割法则。异权分割法,也称为竖向权力分割法,这种分权法具有如下特点:①与同权分割刚好相反,把在同权分割中的“同一种权力”总是完整地分给相应的角色(如企业),而另一方只不过拥有监督这种权力的权力。这样,不同元素之间的权限之比,不再是同权系数,而是不同角色的权力之比,称为异权系数,或者说,在异权分割中,两元素的同权系数为零。例如:在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中,企业负责人(厂长或经理)拥有招聘、解聘企业人员的权限,而企业人员亦有辞职、择业等权限。怎样使这两种权限协调起来呢?即形成各自的权力时空,如在企业内,只能行使企业负责人的上述权限,而企业人员的上述权限只能以离开企业为前提,即其权力空间在相应的企业之外构成。在不同角色权力空间中的权限之比,就是某种异权系数。在这些国家中,处于各层次(不是我国所称的不同级别)的政府与它(可能不限于一家)的分权对象之间,也是采用异权分割法则来分权的。容易看出,在异权分割中,具有权力关系的两元素之间,通常构成了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如发达国家中,企业负责人因拥有招聘、解聘企业人员等直接权限而制约着企业人员;而企业人员的权力空间亦因拥有辞职、择业等直接权限而制约着企业负责人。因此,经过异权分割的两元素之间,构成了一种相对独立关系。在这种双向制约的关系中,仍旧存在发挥主导作用的一方(如企业负责人),称为主控方,亦存在处于次要作用的一方(如企业从业人员),称为次控方。②在异权分割中,像同权分割那样,权力的同时态性已不存在,分权双方都有各自独立的权力行使时间。③在异权分割中,权力分割的交叉性也不存在,分权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力行使时空(指权力行使时间与行使空间)。④在异权分割中,根本不存在权力调整的单向性,甚至于同权分割中的那种“权力调整”都没有。调整固定角色的权力时空除非经过“议会”,甚或“全民”裁定,即这种权力分割中,存在各自的“私密时空”。

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有附属权力关系的两个元素(分别称上级与下级)都采用同权分割法来分割权力,下级相对于上级来说,权限可以为0(即下级的权限可以被无端地剥夺),从而使上、下级的权限之比为∞(无穷大)。这表明上级对下级来说,其权限可以大到无边界,因而下级缺乏固定不变的“权力私密空间”,也就缺乏对上级来说应有的“刚性”约束(即在结构上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力约束)。从而,使我们社会中呈现出许多“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社会现象,故使我们的现实社会只能成为“人治”或“权治”的社会(即上级对下级的治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有相对独立关系的两个元素都用异权分割法来分割权力,它们各自的权限都相当稳定、有界,从而,权限之比也是有界的。这表明了对相应社会中任何元素来说,都存在一个由结构决定的、不能改变的“权力私密空间”,也就不缺乏人们通常所说的“刚性”约束(即在结构上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力约束)。从权力分割的两大法则可知:只有保持果结构体制的发达国家才有可能成为“法治”社会。两种权力分割法则如图1-2所示(它们的分权方向是相互垂直的):图1-2 权力分割法则示意图

4. 国家(系统)及其结构、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层次

国家(或地区)系统是在某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元素(个人或集团)用权力粘结起来的整体。我们知道:在这个系统中,凡是权力相关的两个元素,都被权力粘结起来了。所以,我们将这样形成的系统结构,称为权力结构。由此,国家(或地区)系统的系统质、它的各项功能及机制都主要由其权力结构来决定。某国家(或地区)系统的权力结构,我们有时也称为该系统的整体结构。权力结构(或整体结构)是本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明清文化史札记》一书中,武汉大学著名历史学家冯天瑜先生指出:“如果将广义文化分作器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三个层面,那么洋务派的变法,其范围主要限于器用层面,旁及文化的制度层面的表浅部分(如官制、考选制度、军事制度等),而很少触及制度层面的深层结构……至于其精神核心——纲常名教之类更是力加捍卫、决不允许稍加非议。”其实,如果把冯天瑜先生这里的讲话的顺序倒过来,就构成了一个国家制度应该含有的三个基本层次。

任何国家制度都含有如下三个基本层次:核心层次——国家的基本属性(如该国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属性,等等);第二层次——权力结构;第三层次——法则细则,即(除开决定核心层次及权力结构的规定内容之外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等。反之,任何国家系统,只要具备了以上三个层次,也就构成了一个简单的国家制度。在国家制度中,核心层次是国家制度的(限定)内容,而第二、第三层次是国家制度(在其限定内容之下)的构成形式,即人们常称的体制,其理论抽象为体制模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体现内容。但同一内容却可以用其允许范围内的不同形式来体现,且其体现的程度不同(可能有质的差异),发挥的功能各异(如自然界,石墨与金刚石就仅仅因结构不同而表现出质的不同,而人类社会中,因结构类型不同而差异就显得更大了)。这表明,所谓“体制”,它其实包含了权力结构及法规细则这样两个层次,而不是通常人们认为的那样:只有“法规细则”这一个层次(目前,国内外所说的“模式”,就是指“法规细则”这样一个层次。其实是一个“无核”的即没有模式中起主导层次存在及作用的“表皮”模式)。权力结构在体制中发挥着主要的功能与机制作用,而法规细则只起到相对微小的调节及具体尺度的作用。传统意义上的模式概念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

5. 权力结构的类型划分

容易看出:国家系统的权力结构虽然有多种多样,但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却常常呈现如下四大类型(每一类结构中仍有无穷多种):①树结构;②树—果结构;③果—树结构;④果结构。简单来说:就是看它们之中权力相关的任意两点(即两个构成元素)之间的权力联结方式是“附属关系”或“相对独立关系”。例如:树结构,就是指其中任何权力相关的两点的联结方式是从上至下的一种二元开口联结方式(即上级附属下级的方式);果结构,就是指其中任何权力相关的两点的联结方式是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相结合的二元闭合回路的联结方式(即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关系);而树—果结构或果—树结构便是指上层是树结构(或果结构)、下层是果结构(或树结构)等等。例如:中国的奴隶制社会,是果—树结构;中国封建社会是树结构;现代化的世界各国,不管它在西方或东方,也不管它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民主联邦制”,或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制”等,都一律是果结构类型。

社会制度的限定内容,只是一种文字规定,而它的体制(更准确些说,主要是权力结构)才真正决定了相应社会的运行、控制、稳定性及有序性等社会功能(包括机制),以及民主与法治、社会属性内容的体现程度等。社会制度的最适当的构成形式(即体制)能够最完满地体现社会属性的内容。例如,同样的社会主义属性的内容,可以建立在树结构的构成形式之下,如现实的社会主义就是这样;也可以建立在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构成形式之下,这两种“社会主义”有着“质”的不同(这从以下诸文即可看出来),等等。这两类权力结构中,树结构就是专制结构,而果结构就是民主结构(这可以由两类结构的功能看出来)。由此可见,“还是陈独秀说得干净利落,民主与专制之间没有什么逻辑联系,民主就是民主,专制就是专制”,而西方学者(虽然他们没有掌握权力结构理论)宣传的目前世界各国有专制与民主的区别还是比较客观的。但宋鲁郑先生则认为:“从根本上说,中国和西方制度不同的主要因素之一,就在于精英产生的方式不同,而绝非西方宣传的民主与专制的区别。”笔者不赞同宋鲁郑先生的这种观点(他根本就没有办法解决我们目前的难题,而笔者却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难题),而宋鲁郑先生希望把人类社会最好属性内容的社会主义永远停留在并不体现这些内容的树结构体制上,这样做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改革。

对于中国的改革与前景,许多人相当悲观。如陈之骅教授就为一些人“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被美化为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理想社会,是世界历史的最终归宿”的观点担心与发愁,但又无法为社会主义找到出路。陈老,不要忧虑了,笔者在这里可以庄严地宣布:世界历史的最终归宿,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而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不过,这种社会主义制度不是“斯大林模式”(其本质就是其权力结构为树结构),而是权力结构为果结构(类型)的社会主义模式。“斯大林模式”已死,但社会主义还活得很鲜艳。笔者认为,没有对“斯大林模式”的批判、让人们尽快走出“斯大林模式”的泥潭,社会主义就不会前进,就不能最终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对“斯大林模式”的批判越是深刻,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速度就越迅速。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是让“斯大林模式”在中国复活,如果是那样,就成了被普京批评的“没有头脑”的人了。

树结构,亦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金字塔结构。有人问:为什么我们称树结构,而不用金字塔结构这种人们已经十分习惯的称呼呢?原因是:金字塔结构只是一个笼统的“形”的概念,而“树”图是《图论》(《图论》是《运筹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笔者注)中的科学概念,它不但有“形”的概念(《图论》中“树”是一棵“树根”朝上的“树”形),而且还有“点、线、运行通道、单通道性”等构造内容。从而可以对树结构进行(图论、控制论等)科学的、具体的分析,并摒除树结构体制的种种弊端。

在树结构中,权力相关的每一对两点之间,都是采用同权分割(或称横向分权)法则来联结的,故这样的两点都是附(隶)属关系,它们只能形成二元开口系统,如图1-1(a)所示。而在果结构中,权力相关的每一对两点之间,都是采用异权分割(或称为竖向分权)法则来联结的,故这样的两元素之间是相对独立关系,它们形成二元闭合系统,如图1-1(b)所示。在树—果结构或果—树结构中,权力相关的每一对两点之间的联结法则,在“树结构”部分同于树结构的联结法则,在“果结构”部分同于果结构的联结法则。树结构、树—果结构、果—树结构及果结构就是关于权力结构的一个类型划分。

6. 社会(系统)及其结构、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层次

在权力结构理论中,社会(系统)同于国家(系统),它们的结构也完全相同;社会制度同于国家制度,其基本层次也相同。以下,笔者不再将它们分别区分。

7. 在权力结构理论中,“制度”与“模式”等概念与传统理论的差异

在传统理论中,“制度”概念通常只包含有如下两个层次:①核心层次——制度的基本属性,如社会主义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等;②法规细则(含义同上)。而在权力结构理论中,“制度”概念却包含三个层次(如上所述)。即权力结构理论中的“制度”,多了一个权力结构层次。笔者发现:权力结构理论中的“制度”概念更加完善,它真正体现了“制度”的本质。所谓“模式”通常也有“制度模式”及“体制模式”两种:“制度模式”同于“制度”;而它们在权力结构论与传统理论中的差别也一样,如“体制模式”中,也是在权力结构论中比在传统理论中多了一个“权力结构”层次,即如上所述。现具体举例说明如下:(1)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固有的模式?

现时代的人们,比较普遍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最终规律’可循,它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其实,这个观点是不对的,是人们还不知道权力结构理论之前的看法。但由权力结构理论可知道: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结构必定是果结构,而结构又是“体制模式”中的主要部分(质的部分),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社会主义模式应该是以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类型),至于“模式”的第三层次——法规细则,倒可以是“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是无固定的“模式”及“规律”可言的。但结构必为果结构,是社会主义模式必须循寻的“最终规律”之一。

其实,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追求,就是对这个能够真正体现社会主义“质”的固定模式的追求。离开了社会主义模式的存在性,人们也就成了“无的放矢”的“追求”,任何人都可以把他的“追求物”说成是“社会主义”,这样也就没了真正的社会主义。例如,“回顾历史,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当年曾把铁路、烟草公司等收归国有,把国有化措施作为所谓‘建立社会主义’。恩格斯对此曾深刻地批判说:‘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会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又如,“希特勒也搞过国家社会主义,他通过国家的力量把企业和托拉斯国有化……所以说,不是任何形式的国有化都是社会主义的”。再如,当今社会,“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国有化的救市政策。于是就有人说了,美国现在搞社会主义了,是‘美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认为国有化就是社会主义。在过去的一年里,委内瑞拉总统查维斯为了搞社会主义,已把电力、石油、钢铁、水泥和电讯企业收归国有”。毛泽东强调指出:“真正的理论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从客观实际中抽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理论,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可以称得起我们所讲的理论。”同样的,关于社会主义模式也只有一个,它的理论也只有一种。

可见,权力结构包含在“制度”中的重要性。(2)中国改革,突破了“苏联模式”吗?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仍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中国改革已突破了“苏联模式”,另一种看法是没有突破。事实上,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和阐述政治体制改革任务时就已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从苏联照搬而来的,它在苏联就不成功,更不用说在中国了。这种政治体制的‘总病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太少’。”而我国在没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即结构改革)之前就说“突破了苏联模式”,确实为时太早了。权力结构理论已经证明:我国与苏联都是建立在以树结构为体制上的两个同性同构社会,因而他们在社会中的运行、控制(包括轨道、方式甚至手段)、社会秩序及稳定性能级等方面都基本上是一样的。现在就说“突破了苏联模式”的学者,要么是浑然无知,要么是随口瞎说。所以,现在所谓的“对苏联模式的突破”还只能说:我们“突破了模式的第三层次——法规细则层次”,但对现实模式来说,这还仅仅只是对其表皮层次的“突破”。而真正的突破——权力结构层次的突破还没开始呢!只有经过树结构类型转换之后,真正建立起以果结构为体制的社会主义模式之后,我们才能说“真正突破了苏联模式”。

这可以看出,权力结构这个概念是何等的重要。(3)苏联剧变的根本原因何在?

关于苏联剧变,原因十分错综复杂,现已有不少论述,侧重点各有不同:如有的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有的强调共产党本身问题(如苏共本身的逐步蜕化变质),有的强调经济因素,有的强调民族问题,有的强调西方和平演变的作用,有的从苏联推行霸权主义的对外政策加以分析,有的则把苏联剧变归结为戈尔巴乔夫改革政策的失误而造成的结果,等等。而陆南泉等老前辈认为:“应该说,以上各种因素,对苏联的剧变都起了作用。”但“苏联剧变的根本原因是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体现这一模式的体制问题,就是说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由于弊病太多,已走不下去了,已走入死胡同,失去了动力机制”。这里所说的斯大林模式即苏联模式。中国人民大学统战部长、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与陆南泉老前辈有同感:“当这座金字塔大厦轰然倒塌时,人民漠然地站在远处,无动于衷。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的是‘这一模式本身的一系列原则性结构缺陷’,‘特殊的世界实力政治格局下的不利的外部环境’只是催化剂。”

笔者证明了:不管是何原因,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权力结构为树结构,即是包括权力结构层次在内的体制“模式”的问题,或者说是苏联模式本身的问题。这表明:上述陆南泉前辈们的观点是对的,但他们在《苏联真相:对101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中,由于没有权力结构的概念及理论,致使其论证略显乏力、散漫与啰唆。周淑真教授的上述观点也是对的,但我们没有见到她的有关论证,她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执政党的组织建设应以权力结构得到改善为出发点……而在制度机制上,要改变现在某些带有‘官本位’色彩的做法和规定。”用笔者的话来说就是:必须对现实的树结构进行类型转换。

美国经济学教授大卫•科茨(在中国上海财经大学任教)指出:“经验证明,苏联解体不是因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而是由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些严重缺陷。其中,最为严重的缺陷在于,劳动人民无法在经济或国家事务中实践主权。一个由精英来保障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无论如何仁善,都不是一种稳定的社会主义形式(着重号是引用者加的)。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经济与国家的人民主权之上。”大卫•科茨教授的观点基本上也是对的,但要以树结构的存在为前提:“在树结构存在的前提下,不管你在法规细则层次范围内,对百姓无论如何仁善,都不是一种稳定的社会主义形式。”

这也看出,权力结构在“制度”概念中何其重要。(4)如何铲除中国封建社会“痕迹”或“余毒”?

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之后,中国封建社会的“痕迹”或“余毒”并没有完全肃清。邓小平同志在建国三十年后就讲道:我国的“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又一个三十年过去了,胡德平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党在肃清封建主义遗毒、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有艰巨的任务需要完成。如在不少人的头脑中,还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颠倒了群众和公仆的关系,人治重于法治;对人的个性解放,尊重人权的意识还远远没有到位;很多地方存在的人身依附、官本位、以权谋私等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以言代法、执法不公,选择性办案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家长制、一言堂作风仍有相当的市场。”而上海大学历史学教授朱子彦指出:“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皇帝和皇帝制度,但帝王思想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很难从人们头脑中消除。”《联合时报》编辑潘真在文中指出:辛亥革命的功绩,在于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在于解放思想、言论自由。不错,皇帝是被拉下马了,可人民当家做主了吗?只要“民主”还停留在中国古籍里的意思(如“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各式各样的皇帝就不可能真正作古。前几天,《人民日报》重提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反思“扫除封建残余”问题:“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意义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过了二十一年,这番话更加振聋发聩,因为封建残余似乎并没减少;可扫帚呢,又尘封在哪个角落?

潘真在同一文中继续指出:最典型的死灰复燃,便是“官本位”。当年为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的仁人志士,想不到现今有人当官不为人民谋利益、只为自己争待遇吧。“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又时兴了,只是换了生动形象的说法——“拼爹”,由此衍生出另一新名词——“官二代”。反封建,任重而道远,而“诸公心中的辫子是无形的”啊!

为什么这些封建“痕迹”或“余毒”会这样“顽强”地“坚守”着呢?潘真女士所说的“扫帚”在哪里呢?笔者在《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一书中就指出:这“扫帚”就是对现行的权力结构——树结构进行类型转焕,如先转型为树—果结构体制(这样消除了一部分“封建残余”),最终转换成全国性的果结构体制(标志着“封建残余”的最后清除)。原来,我们虽然赶跑了皇帝,却把封建社会的权力结构——树结构保留下来了。这就相当于把国家(或社会)中的运行、控制(包括轨道、方式甚至手段)、秩序及稳定性(包括能级及方式)等都保留下来了。而正是人们在国家决定的这一运行、控制等过程中,使我们看到了:只要树结构存在,这些封建“痕迹”或“余毒”就存在。只有对权力结构进行类型转换(如从树结构转换为树—果结构等),中国才能消除这些封建社会的“痕迹”或“余毒”。

其实,只要树结构还存在,也就维持了“势位势能”这种“等级社会”的存在,也就决定了人们“官本位”意识的存在。在现实社会中,凡是能“攀登权力的金字塔,享受权力的福祉”的人,都是“聪明绝顶”的人,而树结构却把这些人送上了“追求势位”的“官本位”“歧途”。从这个意义上讲:树结构体制是对“人才”最大的磨损与浪费。若不改革现行树结构体制,中国不可能立于世界之顶。

没有权力结构的概念及理论,就无法排除封建社会的“痕迹”与“余毒”。(5)中国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为什么原社会主义各国,在建国才短短的十几年(其中前苏联,计算到“大清冼”为止,也不过二十来年),纷纷(或说不约而同地)掀起了改革的浪潮。理论界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那么,是什么需要完善呢?先认为是计划经济的问题。于是,我们便在原有的权力结构下开始了市场经济的嫁接。然而不幸的是:这种嫁接是不成功的。树结构不但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反而使市场经济变成了一种“权力市场经济”或“权贵市场经济”,等等。权力结构理论证明:只有果结构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而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对其进行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但从保持全局稳定性的要求出发,我们又只能先接受(能部分保持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树—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改革目标,等等。

没有权力结构的概念,就无法看清体制及体制改革的本质。(6)中国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反资本主义,还是反封建主义?

李泽厚先生说:“现在中国仍然盛行‘官本位’,这就是封建特色。所以,中国目前是反资本主义,还是反封建主义?这还是一个老问题。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得还不够,要反的不是资本主义,而是封建主义。”《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一书,证明了“树结构”的根本缺陷:助长“官僚主义”、形成特权现象之源、腐败之源、人治社会之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良好运行之源等等。只有“果结构”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和确保民生、建立法治社会、消除“官僚主义”、大面积地消除特权及腐败现象、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良好运行等等。而为了确保中国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从树型结构向果型结构过渡的中介阶段的“树—果型结构”阶段则在很大部分解决了上述种种问题。

再结合上述(4)及(5)两条即知:我们应该把反封建主义作为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在这里,还要记住:千万不要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用“封建主义来反对资本主义”,但用“封建主义来建设社会主义”,也同样不会成功。

但是,在斗争策略上,我们并不需要首先树立起反对“封建主义”的旗帜,而主要是应有这个认识。而像李厚泽先生指出的那样:首先“反封建主义”的说法,似乎有些过“急”,其结果将是什么也反对不了的。在实际过程中,需要保持一定阶段内一定程度的“封建主义”色彩的存在,用“封建主义”来消灭“封建主义”。具体说来,在我们的体制改革中,不要一下子去掉树结构,而是把它改成树—果结构,推进树—果结结构体制在县一级改革中的成功。这样,也就在县一级消除了“封建主义”。随后,通过一级一级地提高果结构层次,逐步消灭更大范围内的“封建主义”,直到全国性的果结构体制的建立,我们才可以说:已全国性最终消除了“封建主义”,但这是一个消除“封建主义”的自然过程。

没有权力结构的概念,就难于了解我们当前的任务。(7)怎样将科学精神注入到现实文化之中?

为改造中国及复兴中华,人们提到了文化转型,其高层研讨会前不久在北京举行。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副主席王志珍认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浮躁和急功近利,低俗文化、拜金主义,甚至封建愚昧等不是稀有现象,人们为之忧虑。而科学精神的缺失正是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仅需要物质的现代化,更需要实现人的现代化,首先要实现人的精神、文化的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美国研究所原所长资中筠认为:“科学就是追求真理,但真理不一定对所有人有用,或者说不一定马上符合每个人的需要,也可能刚好和某些人的利益相反。为了政治需要就不讲科学,不讲真理,这就是泛政治化。多少年来,我们都是政治高于一切,坚持科学精神不是那么容易的,泛政治化是科学精神的一大障碍。”

在这次大会上,人们还达成了共识:以科学精神推动转型文化建设。但怎样用科学精神来推动现实文化,即科学精神怎样才能注入现实文化并促进文化的转型?人们并没有找到根本有效的办法。例如,既然“泛政治化”是科学精神的一大障碍,那么按人们通常的方法就要“去掉泛政治化”,其实,这“泛政治化”是树结构所具有的一项功能。只要树结构存在,它的每一项功能就存在。去掉“泛政治化”,就像在树结构不变的状态之下,要各个高校“去行政化”一样幼稚可笑。中国科学院李醒民教授说:“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中,科学精神不是缺损就是缺漏。”“我们欠缺不计功利地追求‘无用的’真理的精神,尤其是欠缺科学精神根本支柱与鲜明特色即实证精神与理性精神。”“是近代中国经济落后、思想愚昧的根子。”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指出:“什么是科学精神?我认为,就是怀疑精神、批判精神、分析精神和实证精神,是这四种精神之总和。”这无疑是对的,但这四种精神却不是我国权力结构——树结构的功能所具有的。在树结构体制下,人们不能任意去怀疑、任意去批判、任意去分析,更不能任意去实证某些事物或规律,而要听从“上级的意见”(唯上意识)。所以,科学精神注入文化及文化转型的根本之点有待于树结构的类型转换(见:《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根:源自权力结构的不同类型》)。离开树结构的转型及新型结构的建立等其他方法都无异于“纸上谈兵”。

权力结构概念及类型转换等,使笔者找到了注入中国文化科学精神的良方。(8)叶剑英、李维汉等老前辈为什么说“四人帮”用“封建主义来反对社会主义”?而他们又是怎样运用“封建主义来反社会主义”的?

胡德平发表文章《重温叶剑英30年前讲话》说:“‘四人帮’究竟是什么人?在揭批‘四人帮’的前两年,按照‘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惯性思维,既然资产阶级是我国最危险、最可怕的敌人,那么‘四人帮’当然就是新老资产阶级分子,当然就是社会‘地富反坏右’的总代表了。既然毛泽东把这种敌人称作‘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那么这顶帽子从老干部的头上摘下,扣在‘四人帮’头上就是最自然不过的了。那时的批判精神就是这样做的。”

胡德平继续指出:“第一个正确指出‘四人帮’社会阶级本质的中央领导人是叶剑英。他在1978年末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说:林彪、‘四人帮’之所以在某种问题上制造混乱,绝不是要反对什么资产阶级民主,而是要剥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践踏党的民主集中制,我们决不要再上这些封建法西斯分子的当。”“林彪、‘四人帮’以封建主义冒充社会主义,说是用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实际是用封建主义来反对社会主义。”

中共元老李维汉说:“封建主义,包括它的思想体系、风俗习惯,在我们国家、我们党里反映相当严重,‘文化大革命’把这个问题暴露得很厉害,因为林彪、‘四人帮’是利用封建主义去反对所谓资本主义、所谓走资派、所谓党内资产阶级,采取的方法是封建法西斯专政。现在虽然‘文化大革命’已经过去,但封建遗留还很深,需要彻底清算,否则,很难保证‘文化大革命’不再发生。”

叶剑英、李维汉等老前辈为什么说林彪、“四人帮”用封建主义来反对社会主义呢?原来,由权力结构论可以知道:因我国现实社会与中国封建社会同构(即它们有同类的权力结构),这决定了它们有相同的运行及控制(包括轨道、方式、功能等都相同),有序性及稳定性都有相同的能级及构成方式,等等。于是,林彪、“四人帮”只要采用封建社会那一套整人的办法就行了,而他们正是这样干的。所以说,叶剑英、李维汉等老前辈说:林彪、“四人帮”用封建主义来反对社会主义。

上面已经说了林彪、“四人帮”是怎样整人的,说具体点就是:①因在树结构体制下,人们的是非观点往往是“唯上”的(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们对“上级”的说法更是十分地相信)。于是,林彪、“四人帮”只要说明(有时甚至只需要暗示)某人有“问题”,这人就迅速地被群众揪斗了。②进入正式的批斗程序。③消除这个人的一切正当权利,让他在群众中逐步“灭迹”。④用多种形式让这个人“消亡”。林彪、“四人帮”就是这样巧妙地或称为让人不察觉地利用了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同构性,即都是树结构等来达到他们目的的(当然,林彪、“四人帮”并不知道权力结构理论,他们也是从树结构体制的社会实践中感知并利用了这一“理论”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权力结构概念的重要性了。

8. 自然界的闭合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的闭合性

在自然元素构成的自然系统中,元素之间的闭合关系现象,不但广泛地存在于客观世界中,且具有这种关系的系统往往具有“用之不竭”的巨大能源与“活力”,给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印象。例如,以N、S为两个磁极的“磁场系统”中,磁力线就构成了两极间的闭合关系,且磁能“用之不竭”。又如,如果把地球与大气层看成“降雨系统”中的两个“元素”,那么从雨的形成可以构成两极点(地球及大气层)之间的两元闭合系统。从而使自然界这种“下雨”的现象永不完结:雨从大气层降到地球上,水蒸气又从地球上把“雨水”送入大气层,从而形成了一种闭合关系及“万世不竭”的降雨现象。

容易看出:在这些自然系统中,元素之间的闭合关系,对相应系统的功能及其稳定性等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决定因素。例如,在“降雨系统”中,如果缺乏把上述闭合关系变成某种开口关系时,如只有大气层向地球的降雨过程,或只有地球向大气层蒸发水蒸气的过程,那么像今天人们认识到的这种降雨现象,可能早就结束了。同样,只有物理学家才能设想:如果在磁极N、S之间,只存在从N指向S或S指向N的一组磁力线的话,我们的世界将会变成一个什么模样。在人类社会中,权力相关的两元素之间,是二元开口系统,或是二元闭合系统,对社会状态、秩序及稳定性等也同等重要:只有二元闭合系统,才能长期保持有序、稳定的状态。而二元开口系统,保持的时间长了,就会引爆原有系统(指原有系统的崩溃),给人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印象。

我们所说的国家(或社会)系统,是由个人或集团为其构成元素并用权力来粘结起来的关于人的系统。这种“高级系统”常常伴有更高的复杂性。在这种系统中,元素粘结关系是否具有闭合性质,对其结构、功能、运行、控制、有序性、稳定性及演化等诸方面,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及极大的差异。例如,自秦汉以来,我国权力结构中,凡与权力相关的两元素之间都形成一种二元开口系统,国家的整体结构为树结构,它们之中没有一个二元闭合系统,这就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多保持两三百年就要发生一次改朝换代的根本原因。但因树结构对统治者太有利了,特别是处于“树根”地位的皇帝,完全处于没有任何权力对他进行约束的地位,一切都可以由他任意解释、任意发挥、任意执行、任意挥霍。因此,在新王朝建立时,他们(甚至在并不知晓树结构等概念的状态之下)都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树结构体制作为新王朝的体制(包括蒙古族、满族等)。当时的外来民族入侵中国之后,在建立新王朝时都全面接受了这种传统的中国文化。就这样,树结构体制一直沿用了两千多年,成为世界独特的“超稳定系统”(指它的稳定性并不好,但它在中国却被长期、反复采用这样一种特性),甚至在1949年无产阶级取得新中国革命的胜利之后,以及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我们仍旧建立在树结构体制之上;在这类体制上,我国发生了令人疼心的“文化大革命”,之后又经历了三十多年的体制改革实践,但令人奇怪的却是:我们现在仍然还是树结构体制。在这里,关键的是:我们缺乏对树结构及权力结构理论的了解与认识,仍旧有意无意地采用了树结构体制,这与社会主义属性内容根本不相容。如社会主义属性内容规定的“人民民主”,但树结构体现出来的却是“为民做主”(即官员为民做主);社会主义属性内容要求的“按劳分配”,但树结构体现出来的却是“按权分配”;在树结构体制下,“法治”变成了“人治”,活生生的人却变成了“只能按上级指令运转”的螺丝钉……树结构还是社会腐败之源,是“官本位、特权现象、家长制现象”产生之源,等等。这就是原社会主义阵营在建国不久就纷纷改革的根本原因。而发达国家中,凡与权力相关的两元素之间都形成一种二元闭合系统,国家的整体结构为果结构,其中,有无穷多个二元闭合系统构成了这些国家较长时期的稳定性。这样,[分别如图1-1(a)及1-1(b)所示的]二元开口系统与二元闭合系统就分别构成了我们所说的树结构及果结构。至于树—果结构与果—树结构则是由这两类二元结构同时构成的。就这样,不同形态的人类社会,也正是由这两类二元系统构成的。故我们称:二元开口(或闭合)系统,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生成细胞(有人戏称为人类社会的社会基因)。

需要注意的是,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系统的蘖变(指它的组织元素的增加或消失)时,形成的新的“社会系统”,其权力结构仍旧只能为树结构(因在蘖变过程中,其结构新增或减少某些点时,只意味着在原结构上增加或减少某些“枝”,根本改变不了结构的类型)。而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系统的蘖变(指它的组织元素的增加或消失)时,形成的新的“社会系统”,其权力结构也仍旧只能为果结构(因在蘖变过程中,其结构新增或减少某些点时,也只意味着在原结构上增加或减少某些“环”,同样改变不了结构的类型)。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如明清时代的江南,商品经济曾高度发达,形成了许多新元素,如新增的企业,但却没有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产生,也不能形成树结构以外的新的社会制度。故林毅夫先生那种“好的制度是内生的”观点是根本错误的。树结构之下的中国封建社会就“内生”不出一个果结构为其权力结构的资本主义社会来。

其次,单纯主张“私有制”的(指不把权力结构结合起来考虑)观点也是错误的。如中国封建社会就全部为私有制,也没有建立起果结构体制的社会,甚至没有走进资本主义社会的殿堂。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权力结构为树结构,在这类结构下,不管“商品经济”有多“高度发达”,因结构不能从树结构蘖变成果结构,也就不能有资本主义萌芽的真正产生。而在现实状况下,就算全国都实现了私有制,在树结构的统治之下,也仍旧只能是“权力市场经济”或“权贵市场经济”等,而市场经济照样不能良好运行。就算某树结构体制的社会崩溃了,对于缺乏权力结构理论的人们来讲,重新建立起来的社会,就像改朝换代的中国封建王朝那样,其权力结构仍旧还是树结构,这就是历史的继承。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曾多次证明了:树结构不能支撑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只有果结构才能支撑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树—果结构体制也能极大部分地支撑市场经济良好运行)。这是得到了多方支持的主张,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愿意在小范围内试一试,这就是人类固有的“固执”,甚至是“偏执”,这也是树结构体制下的必然现象。(郭德钦 程波)

第二章 社会运行与社会控制

1. 社会运行轨道的构成

在树结构中,由结构图中的边(包括其端点)依次首尾相连的一条折线µ,我们称为结构图(或树结构)的一条链。如果链µ中的点最多只作为µ中两条边的端点,则称链µ为结构图(或树结构)中的一条运行轨道或通道。这里,“µ中的点最多只作为µ中两条边的端点”的限定,即其中任一端点,只能作为一条边的终点,且为另一条边的起点。

以某个县为例,若这个县只有县一级(即图2-1中A点所示)、乡(镇)一级(即各B点所示,其中,不同的B点代表不同的乡或镇)以及乡镇以下的村一级(即各C点所示,其中,不同的C点代表不同的村)。这三个级别,称为三个层次(如图2-1所示)。图2-1 某个县的结构示意图(图中箭头已去掉)

由上可以看出:在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系统中,树结构实质上在相应的内部规定了一条决定其元素主导社会行为的法定通道(以下简称“轨道”或“通道”)。如图2-1中,C1→B1→A→B2→C5,或A→B1→C2,等等,就是这样的通道。在改革前,所有的人、财、物(包括产、供、销)都必须严格地经过这样的通道(即人事的任用、财政的支出及物质的产、供、销等,都必须经过的通道)。例如,即使C1村的某产品,最适合于销售给B3乡,当时的产品的运行轨道必须是C1(产地)→B1(上级主管部门)→A(高级调节部门)→B3(市场),而不能选择省时、省力、省经费的直接通道C1(产地)→B3(市场),即C1的产品不能直接到市场B3去出售(当然,这里假定是在C1接受市场B3管理条件下来说的)这样一种流通方式。改革前,这种流通方式被看成非法行为。经过改革,这种“物”的通道被官方承认了,但这个县的“人与财”的任用通道基本上还是原来的单通道。

上述通道,除了进行人、财、物的运行之外,还作为系统内不同层次的元素之间的信息传递通道,特别作为高层元素对低层元素下达(行政)指令的法定通道,并分别称为信息通道与指令通道。如图2-1中,A→B1→C1,A→B2→C5,B3→C6等等都是指令通道,且同时也是一条信息通道。如“红头文件”的下达,就是依靠这些指令通道运行的。但C1→B1→A或C4→B2→A等,是信息通道,而不是指令通道。它常作为低层元素向高层元素输送“请示报告”及各种“汇报”的信息通道。人们常把未经过法定通道正式运行而形成的各类信息看成“小道消息”,把来自于报刊、电台等各类信息看成“参考消息”,而把“红头文件”看成“可靠消息”。这既是树结构决定的通道要求,也是人们在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中的生活经验。

从《图论》(《运筹学》的分支学科)我们可以知道,树的本质特征是:图中任何两点之间只存在唯一的一条通道。这种性质称为树结构的单通道性。

在果结构中,由结构图的弧(带箭头的线)依次首尾相连而成的一条折线记为µ,如果µ中每一条弧都具有同一方向的话,则称之为一条有向链。若有向链µ中的点最多只作为两条弧的端点,则称有向链µ为果图(或果结构)的一条有向通道。因果结构任何一点至少存在两个二元闭合系统(即四条弧)相连,故果图中,任何点都至少存在四条有向通道,这种特性我们称为果图(或果结构)的多通道性。由此可见,在以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国家,元素的主导社会行为的运行是没有单通道的约束与限制的。这一点,不管是激发元素的主观性能,还是形成整个社会中的公平竞争,都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条件。例如,在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中,任何元素的运行都不存在由树结构决定的单通道性的约束与限制。在社会的统一法规范围内,元素可以根据市场信息而进行多通道的比较与选择。或者说,发达国家中的元素,拥有通道选择的自主权;而在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国家中,元素是不存在这种自主权的。这一差异是不管相应国家的基本社会属性如何的,因这是由结构的类型差异所决定的。

在果结构中,通道仍旧有传递信息的作用。起点与终点,在有向通道中,箭头所指方向的通道端点,称为通道的终点;相反方向的通道端点,称为通道的起点。在(无向)通道中,通道的任何一方可以作为通道的起点,而另一方作为通道的终点;或把运行开始时的通道端点作为起点,把运行方向指向的通道端点作为终点等。

图2-2便是某县的果结构图。其中,各乡镇(即图2-1中诸B点)成为县的直属机构而在图中略去了(这就像各县局、县法院等机关一样)。各村由“股民”直选村长等产生[如图2-2(b)所示]。注意:在果结构图中,社会元素已经没有势位势能(其含义见本章第4点),都在权力结构中处于平等地位。这种做法也称为“真正让官员接触地气”(指让官员接触基层人民,而去掉树结构体制下的高高在上的“家长制”作风)。这正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政治局常委刘云山所说,“接地气才能有底气”。其中,(正视)图2-2也可以画成(俯视)图2-3:图2-2(a)变成图2-3(a),图2-2(b)变成了图2-3(b)。在这里,不管是正视图的还是俯视图的果结构图中,最为关键之点是:任何权力相关的两点都构成一个“环”,而不是构成一条“线”或一个“枝”。其中,诸(大写的)A、B、C分别代表某县级、乡镇(或局级)、村级机关或相应机关所辖的个人(两者的区分可以从图上看出来),诸(小写的)d点便表示个人(股民)。图2-2 县级果结构图(图中箭头已去掉)图2-3 县级果结构图(图中箭头已去掉)

图2-2、2-3显示:①如果乡镇一级直属县级机关,那它与县级机关之间就是直线联系(它属于县级机关内部那个树结构图,但此时图中没有画出来)。②如果乡镇一级不直属于县政府,而要求“股民”直选(如取消村一级建制、把“股份制”范围扩大到乡一级),这时,县级果结构图与此图略有不同,但此处略去了。从这里可以知道:果结构图根据需要是可以有所不同的。

在树结构中,其运行通道是一种单通道,它不具有可选择性,而果结构所决定的运行通道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多通道。由于单通道性,就使得有关部门经济、政治、文化、人员等各方面的信息都必须经过同一通道运行,故这种通道的负荷量常常严重超载。而这种超负荷的运行状态又常常使大量的信息被挤掉,使许多信息只能由“小道”传送,这种小道消息就成为法定通道的一种“噪声”——伴生噪声。在果结构决定的多通道中,不但各种通道各司其职,甚至每项内容都存在多条可供选择的通道,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单通道负荷超重的问题,并极大地排除了“小道消息”等噪声的干扰。

2.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及它们的现实差异

在《权力结构论》中,笔者给出了在树结构或果结构下,其信息可靠性的计算公式,并对二者做了比较:树结构条件下的信息传送,其失真率实在太高了;而它远远不如果结构那样好,越是多方传输,其可靠性越接近100%(即更真实)。

除开经济运行之外,运行通道还包括政治、文化与社会的运行等。

单通道与多通道的现实差异很大:由树结构决定的单通道因是唯一“官道”,故使“衙门化”、“官本位意识”,“贿赂关节”、“买通关系”的腐败社会现象都越来越严重。如最近的《人民论坛》指出:“曾经一度淡化的官本位现象在当今中国又现回潮之势,并且愈演愈烈。”“在《人民论坛》所做的问卷调查中,68.8%的受调查者认为当前官本位现象十分严重;68.5%的受调查者择业时优先选择‘党政机关公务员’。”而果结构决定的多通道更加平稳,提高了“守关者”向“过关者”“主动服务”的内在动力及其外在质量。从而就使“过关者”把主要精力花费在把握市场信息、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以及对不同通道进行择优选择等合理竞争之中,而不是主要花费在“琢磨守关者好恶”、“打通关节”等事务上,这就为消除单通道运行方式的弊端、解除种种不良社会现象奠定了结构性的社会基础。

3. 行政审批的“运行”及“寻租空间”的固守

我们知道土地问题的行政审批可以作为一般行政审批的一个实例,而从征地拆迁到土地出让,从缴纳土地出让金到调整用地性质,从规划审批到项目选址,从调整容积率到产权登记,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权力“寻租”和官商勾结现象。可以说,土地的产业链有多长,权钱交易的食物链就有多长。

行政审批过程又可以作为上述经济运行的一个内容。《人民论坛》发表了两篇项目审批过程中,如何产生“寻租”现象及如何挤压“寻租”空间的分析文章。应该说,这两篇文章写得很好,分析也很深刻。但文章作者显然由于没有掌握“权力结构论”的理论基础,致使问题得不到最终意义上的解决,而使我们对中国的“寻租”问题显得无能为力。虽然文章讨论了挤压“寻租”空间的一些方法,但这些方法即使用上了也会冒出“寻租”者的另一些“寻租”对策。总之,在我们的现行体制(更严格地说,应该是在现行权力结构)之下,掌握“绝对权力”的领导,若他们内心中想要“寻租”的话,其办法总是会有的。

笔者先把论坛发的两文部分摘录如下,然后再做简评。(1)《审批“寻租”回流:权力的傲慢》。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章剑生教授指出,如今的行政审批“寻租”新特点为:①“红头文件”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呈明显增加和回流趋势。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我国对“红头文件”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理。但是在对“红头文件”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监督制度之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红头文件”使部分被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死灰复燃,且这些“红头文件”受到了党政权力的庇护。②行政审批权集中导致集中腐败。由于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不断被揭开,引发高层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的对策,如审批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集中、向少数领导集中。殊不知,这样的行政审批权集中,却容易导致更大的腐败。一个单位中主要领导干部“前赴后继”地腐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这种对策的恶果,这也应验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之真理。③收买专家论证意见。在一些需要专家论证的行政审批项目上,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方联手收买专家意见,对于收买不成的专家,会找各种借口将他排除在专家组之外。许多建设项目中环境评估报告引发民众强烈抗议,无不与这种腐败有关。这种“联手”腐败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进而也影响社会稳定。④透明度、规范化、针对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清理掉的审批项目多是涉及面窄、与百姓生活相关度低的项目,而涉及面宽、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依然不肯放松管理。

章剑生教授说: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在于分割部门利益。一些具有管理、经营双重职能的部门,如交通、铁路、民航、银行、保险等,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垄断利益,不断提升“准入”条件,以排挤竞争对手。民营企业在海洋开发等本已开放的产业领域中遇到的“玻璃门”现象就是一个例证。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从实际情况看,这个文件只不过是民营企业的一个“画饼”而已。一些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设置准运证、准销证等行政审批项目,排挤外地优质产品进入本地。

如果一个企业经营者需要花大量的时间与政府打交道,比如说应酬,那就说明我们的制度有问题,而不是一个政府管得太多的问题。虽然自2001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波接一波,从公开的报道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硕果累累,但是这些仅仅出于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报喜”,却不能否定从个案中暴露出来的“寻租”等事实的大量存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行政审批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这几乎成为每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的基本规律。行政审批改革不能止于取消了多少审批项目,而是应当摒弃承载于行政审批之中的权力观点。

为什么行政审批项目一批又一批取消,但一个又一个静悄悄地重新“上岗”呢?根本原因是“管”字当头的权力观念病灶在现有体制中不断复发。当然,这样的现状与中国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当政府控制了改革进程之后,一些旨在削减(弱)政府权力的改革方案经常在政府工作流程中被梗死。如果政府的职能部门死死守住已有的利益“高地”,并想着法子不断地生出更多的行政审批项目,那么社会将会渐渐死水一潭,失去活力。

章剑生教授最后指出:行政审批是公权介入利益分配的过程,而每一个利益主体在这个过程中都会“求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行政审批原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它的诟病主要是权力寻租。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由于政治体制的严重滞后,政府仍然执“审批”之权不肯松手,并想方设法使其合法化。如在行政许可之外创造出一个“行政审批项目”,以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范。这种与市场经济内在逻辑格格不入的制度,竟然被不断强化,实在令人费解。

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为行政审批中的利益博弈提供了“合法”的空间,而“维稳”的政治观点则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审批向巩固、扩大行政权力的方向回归。在这两种制度因素尚未消解之前,依附于行政审批之上的利益博弈就不可能被剥去。假如我们今天面对这两种制度性因素感到无能为力的话,那么尝试一下“公开”或许可以产生柳暗花明的效果。将行政审批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或许会让寻租者的利益追逐有所收敛。(2)《如何挤压行政审批的寻租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果不彰的原因是复杂的。审批项目时缺乏监督就很容易给寻租提供空间,很多规则其实是形同虚设,只是好看而已。比如行政审批大厅有监督机制,有投诉机制,但是企业一般不会去投诉的,因为一旦投诉,可能投诉成功了,但是项目却失败了。所以,这时要做的不是审批流程的规范和监督,而应该是审批结果本身的公开和透明。

毛寿龙教授又说:行政审批是权力寻租,还是公共服务。一线的工作人员没有审批权,不在一线的领导有审批权,行政审批大厅的种种服务流程与监督安排,势必流于形式。而领导在后方,却可以凭自己有限的接触,来随意进行审批。其结果是,行政审批的组织化,往往为了领导的目的服务,而不是为客户服务,依法审批就很容易陷入依领导意志来审批的漩涡之中,寻租的利益链再次编织起来。

领导人可以有权力,但要有审批的岗位。领导和一线工作人员的关系是,一线工作人员有其特定范围内的最高的审批权,而领导岗位也可以有特定范围内最高的审批权或者复核权,但一旦在程序上设了适合领导的审批权和复核权,一线的工作就是辅助性的,责任就是领导的。审批权的岗位化,岗位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分工明确,相互关系形成一个程序化的关系,就可以约束审批权力的随意性,减少其寻租的空间。

很多地方行政审批大厅,做到了人民和公务员之间的平等理念、平等设施。但是,平等理念、平等设施,要转变为平等的格局,却依然有很大的难度。在这里,公务员即使自称是服务员,他们也依然是公务员,哪怕是自称是人民的公仆,人民也只会伺候他们,而不是让他们来伺候人民。如何真正成为公共服务,却并不是任何措施可以解决的,原因在于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文化,似乎在基因里就养成了权力寻租的文化,而不是公共服务的文化。要把物理设施、制度设计、法律条文,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文化,不可能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如果说,审批权力的配置、物理设施的安排,还可以具体努力,但文化的转型却需要等待岁月的蹉跎了。

当然,在市场化、全球化、人口高度流动的现代化社会里,旧的文化在加快消失,新的文化在加速养成。如我国东部地区,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和看法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毛寿龙教授最后说:显然,在不规范的领导权力介入、不规范的上级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寻租的利益链条将不规则地延展开来,更加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要砍断它,也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想到的做法是,禁止领导权力的介入,这是釜底抽薪的做法,但实际上不可行。因为领导毕竟是领导,他在程序上必须介入一线的审批权,所以,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规范。比如对某项目审批,领导可以打电话,可以递条子,也可以给出自己的建议,但要说明原因,填写相应的文书,以表示他们的意见是认真的、正式的。而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依然是自己的,也就是说,领导的意见可以作为参照,但是一旦批准了,领导的意见也依然只是参照,除了错误,责任依然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这样,权力和责任就对称了,而且也可以公开监督。

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上是政府管理权力和责任的配置改革。从政府内部运作来看,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领导和一线审批人员之间岗位权力和责任的关系,都直接关系到审批权力如何正常运作,而且关系到寻租空间的大小。权力和责任对称,层级之间、领导和一线工作人员之间关系明确,权力和责任完整,那么寻租的空间,从制度上来说,就会大大下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就落实到位了。(3)简评。“如何真正成为公共服务,却并不是任何措施可以解决的,原因在于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文化,似乎在基因里就养成了权力寻租的文化,而不是公共服务的文化。”毛寿龙教授的这个说法,是说到问题的“痛处”了:在树结构不变的前提下,确实“不是任何措施可以解决的”。而“审批权力的配置、物理设施的安排,还可以具体努力,但文化的转型却需要等待岁月的蹉跎了”。毛寿龙教授在这里又把问题说死了,没有办法了。其实,问题不是这样的。这是因毛寿龙教授等没有掌握“权力结构理论”所致,在“权力结构理论”中,笔者已经证明了:

①任何社会系统,都有它的权力结构(它体现了这个社会系统的质及其功能与机制)。但人类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又只有树结构及果结构这两种类型最为基本,它们分别由同权分割法则及异权分割法则而得到。而政府要成为服务型政府的落脚点是“权为民所赋”,即相应社会的权力结构必为果结构(树—果结构也只有在“果”的部分有此功能)。一个社会中,文化与权力结构相比,它只是其相应社会权力结构的附属物,它是附属于一定类型的权力结构而生长的。如中国传统文化就是附属于树结构(或称势能结构),在树结构的功能庇护下得以成长并与这类结构性能相协调的文化,我们称为势能文化。章剑生、毛寿龙两位教授把问题归为中国文化的问题,但没有“追到底”,其实应该是中国社会权力结构是树结构的问题,所以他们未能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正是在我国两千多年以来树结构的统治之下成长起来的。而树结构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存在,人们正是在这两千多年树结构(培植的文化)的熏陶之下,才慢慢形成(不仅仅是官员才有的)“官本位意识”、“家长意识”、“特权意识”等意识,正是在这些意识之下,才形成如福建省委党校郭为桂教授所说的那样:“‘为什么中国社会仍然问题不断,党群关系依然紧张,群体事件愈演愈烈?’这是因为‘群众路线’本身存在着内在缺陷,当代群众概念更多地继承传统语境下‘民’的概念的消极、被动、受治者的含义,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下者地位,最被领导、被保护、被关爱、被服务、被尊重的。‘作为一项根本的政治路线,缺乏基本的制度依托和机制保障,其运作有很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很显然,这里所说的“缺陷”,从根本上就是由树结构所决定的。只有解除了由树结构决定的附属关系(即只有树结构的消失),并建立起相对独立关系(即建立起果结构或稍差一些的树—果结构)时,这些“缺陷”才会消除,才会在大面积上消除郭为桂教授讲的这种在运作中“很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而官员“根本原因是‘管’字当头的权力观念病灶”,并不是如章剑生教授所说的“在现有体制中不断复发”。因我国现有的权力结构仍旧是传统的树结构,这种“管”字当头的权力观念病灶在我国现实的树结构条件下,已存在两千多年了,而不是“复发”。要消除这种文化的作用影响,不是如毛寿龙教授所说那样没有办法,只有被动地“等待”,而是要积极地对树结构进行类型转换(如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果结构体制)。这时,中国传统文化仍然存在,但它在我国社会中已经不起主导作用了,而人们头脑中已经没有所谓的“官本位意识”、“家长意识”、“特权意识”了。同时,也消除了“当代群众概念更多地继承传统语境下‘民’的概念的消极、被动、受治者的含义,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下者地位,最被领导、被保护、被关爱、被服务、被尊重的”等现象。基本的制度有很强的依托和机制保障能力,其运作几乎没有随意性和偶然性,而官员“‘管’字当头的权力观念病灶”也已消失,这就是政治体制(即权力结构)改革的结果。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毛寿龙教授在文中说:“当然,在市场化、全球化、人口高度流动的现代化社会里,旧的文化在加快消失,新的文化在加速养成。如我国东部地区,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和看法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笔者再次强调:他所看到的“东部地区的变化”一定是个假象。没有对树结构的类型进行转换之前,在一个有着极度光环的“势位势能”存在特权就存在的社会中,像毛寿龙教授所说的“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和看法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是几乎不可能的。

②章剑生教授指出:“行政审批原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它的诟病主要是权力寻租。”这无疑是对的。但他不知道,笔者已在著作中证明:树结构不但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与社会主义属性内容(即社会制度的第一层次)也是极不相容的,甚至出现“异化”现象。如社会主义属性内容规定的“人民民主”,但树结构体现出来的却是“为民做主”(即官员为民做主);而在树结构体制下的“法治”变成了“人治”,树结构还是“官本位现象,特权现象、家长制现象”产生的根源等。

所以,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社会主义不足,又有市场经济不够。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常常有许多称谓,如吴敬琏先生称为“权贵市场经济”或“权贵资本主义”,杨继绳先生称为“权力市场经济”,龚益鸣先生称为“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秋风先生称为“儒家社会主义”,等等。虽然,这些称呼也许并不完整,它们可能只抓住了某个或某几个特点,但我们需要做的是:加强当前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份额,并同时使市场经济能良好运行、发挥极大作用。笔者在“权力结构理论”中指出并证明了: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对树结构的类型转换。在果结构体制下,不但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属性内容,大面积地消除“腐败”,去掉“官本位、特权、家长制”等现象,极大地增强社会主义的份额,还能够极大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作为从树结构向果结构过渡的树—果结构体制,也能较好地完成上述任务。

最后,毛寿龙教授“规范领导权力介入审批程序”的“权力和责任对称”的改革,以及章剑生教授的“公开”尝试,在树结构不变类型的前提下,写一写文章还是可以的,但要真正去做,却是相当困难的。在树结构之下,就只能是现在这样,大家都糊里糊涂地过日子,哪能有那么多的“权力和责任对称”,以及那么多的“公开”呢?还是郑板桥先生的话管用:“难得糊涂”。若树结构类型不变,“寻租”空间也只好固守了。

4. 社会运行的分类及树结构、果结构的别称

两个权力相关元素,即指具有相对独立或附属关系的两个元素。很显然,相对独立元素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如双方各自实施于对方的权力,就是一种相互作用,它可以使社会很好地做到“和而不同”、健康而持续发展。在具有附属关系的元素之间,是否也存在相互作用呢?回答是肯定的。虽然,在具有附属关系的元素之间,不可能产生像相对独立元素那样“各自向对方实施权力”的现象,但相互作用现象仍旧是存在的。例如,在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中,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就是附属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现象。这种既要保持表面一致(即“同”),又要“下有对策”(即“不和”的现象),是树结构决定的一种必然现象——“同而不和”现象。由此可见,权力相关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像相对独立元素那样,可以“各自向对方实施”的相互作用,称为双向制约的相互作用或双向作用;而像附属元素那样,只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实施权力”的相互作用,称为单向制约的相互作用或单向作用。

如图2-1中,诸如A点、所有的B点及所有的C点,被认为处于结构中不同的层次,而树结构中,层次高低之差,称为势位差。高势位的层次,有着更高的能量,其元素(如A)对另一元素(如B)具有的势位差的能量,称为势能。在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中,社会是人们用一级级的势位差堆砌起来的,社会就像一座由“社会元素”堆砌而成的“金字塔”,塔尖者(即树结构中的树根)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穷权力。在以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中,因没有这种“势位及其势能”的存在,这结构上的各“社会元素”就好像在一张起伏不大的平面上,正是这样,就充分体现了它们在结构上的“地位平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各元素在结构上是平等的,这是社会平等的社会基础(或称社会条件)。故笔者总结出如下两点:①元素主要依赖于高势位点势能作用的元素的运行,称为静态运行;②元素主要依赖其(相关法规范围内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元素运行,称为动态运行。

有关“树—果结构”及“果—树结构”中的社会运行也可以类似给出,并相应的有所谓的“静—动运行”及“动—静运行”等等,在此就略去了。这就是关于社会运行的一个分类。

权力相关两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既然是不同的,它们产生的运行方式也不相同:一个是静态运行方式;一个是动态运行方式。这样运行的过程及结果也一定是不同的,虽然都可以最终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但这两种平衡状态是不同的。我们称通过静态运行而达到的平衡状态为静态平衡,称通过动态运行而达到的平衡状态为动态平衡。在静态运行中,“下有政策”一方在“相互作用”时,通常需要考虑对方的“势位势能”作用在“相互作用”中的作用,而不可能将对方看成具有平等地位的“元素”;而在动态运行中“相互作用”的双方,是没有这种“包袱”的。例如,王立军在与薄熙来的“相互作用”中,在法庭上的“陈述”就说明了这一点。王立军对法官说:“法官!假设您知道了您的院长夫人杀人了,您会怎么做?当您向院长汇报了,得到的是斥责、嘴巴,知情干警被非法审查、工作调离后,您又会怎么做?您可能有机会向更上一级领导反映汇报,可我的领导是中央政治局委员,我能怎么做?”

势能结构的本质特征为:①元素间的运行方式是静态运行;②系统的整体稳定性,主要取决于系统元素之间,在静态运行过程中,由单向作用所形成的一种静态平衡,这种稳定性亦称为系统的静态稳定性。

动态结构的本质特征为:①元素间的运行方式为动态运行;②系统的整体稳定性,主要取决于系统元素之间,在动态运行过程中,由双向作用所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这种稳定性亦称为系统的动态稳定性。

例如,改革前的中国企业,因它的人员流动、资金融通、信息传递与物资(包括产、供、销)流通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指令性计划与指令要求进行调动或调拨。故这种企业(看成一个元素)在相应的社会系统中的运行,是一种典型的静态运行。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由于体制中权力结构仍为树结构,“私有制”也是“半拉子私有制”,致使民营企业老板被迫附属于“官员”,故基本上仍旧是一种静态运行。

又如,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中的(私营)企业,因可从事相应社会中统一法则范围内的一切自主活动,而不存在必须按其指令要求而运行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故这种企业在相应社会中的运行,是一种典型的动态运行。《权力结构论》一书证明了:树结构与势能结构等价,可以互相称呼;果结构和动能结构等价,可以互相称呼。

如果说,我们把“静态运行”比喻成直流电的“运行状态”,那么“动态运行”更多像交流电的“运行状态”,这是两类根本不同的“运行状态”。我们已经证明:只有果结构支撑起来的国家的“运行状态”,才能使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从而结束由树结构支撑的“权力市场经济”或“权贵市场经济”时代。

5. 社会控制的意义及其分类

关于社会控制的定义,目前有好几种说法。例如:①社会控制就是对付那些与社会期望不协调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日本:横山宁夫定义);②社会控制,就是社会力量以某种方式或手段,协调制约人们的活动,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穆怀中定义)。

第一种定义主要从社会控制的手段来定义社会控制。当然,横山宁夫所说的控制手段是不完备的,因社会控制手段不仅仅只有组织措施一项,如约定俗成的习俗、规范都常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但组织措施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控制手段。第二种定义主要从社会控制的过程来描绘社会控制。

其实,社会控制是一种手段的观点,是要求对社会系统中一些元素的做法而言的,从总体上讲,它应该是相应社会系统的一种功能与机制。所以,笔者认为:所谓“社会控制”,即指社会系统表现于社会控制过程中的一种整体性功能与机制;而所谓“社会控制过程”,就是一些元素以某种方式和手段,协调和制约其他元素的主导社会行为,以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行及其稳定性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控制别人的元素,也应受到控制。故现代社会的控制,也常称为社会系统的控制功能的发挥过程。

在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控制控制方式有如下两类:①脆性控制,其特征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控制;②弹性控制,其本质特征为双方相互控制,但通常在一定的环境中又分成主控方和次控方。

社会控制通道同于前述的社会运行通道。为了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得到充分可靠的信息反馈,因而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及反馈通道。这一点对任何控制方式都相同,但不同的控制方式通常亦有不同的信息、反馈通道。如脆性控制的信息、反馈通道是由树结构决定的单通道,而弹性控制的信息、反馈通道则是由果结构决定的多通道,等等。

决定社会控制功能好坏的根本因素是权力结构的类型。其中,就控制功能而言,树结构最差,而果结构最好,其余介于两者之间。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是“人治”社会,以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才是法治社会,而以树—果结构(或果—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社会是“半人治半法治”的社会。

6. 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人才?

北京大学生物学院院长饶毅教授指出:中国近几十年来,虽然总体进步很多,却出现钱学森先生之问——现代中国几十年为什么不能出现杰出人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文化上有重大缺陷。

美国文化希望青年有自信、有特长,提倡“创新”;中国文化希望青年要成熟、要聪明,提倡“识相”。美国的盖茨、乔布斯等大都在年轻的时候,得到环境的允许、社会的鼓励,意气风发、左冲右突,打拼出一条新道路。没谁强求十几二十岁的盖茨、乔布斯等人学会待人接物的圆滑世故,他们在这些方面大不如一般中国青年。社会不要求他们在年纪大的人或权威面前“识相”,而允许他们尊重真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全力追求创新。如果年轻人做得好,他们的标新立异被鼓励,没人纠缠他们为人是否乖巧,处事是否灵活。

中国文化的常规是大家把“循规蹈矩”从合理的理性行为延伸到不要创新,把“尊师重道”从合理的待人接物延伸到畏上畏老而不尊重真理,把“成熟聪明”的合理智力要求延伸为无原则的圆滑。这种文化初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是压抑人才成长、导致庸才过多的“良方”,特别是限制和大量减少了优秀人才的产生、培养、发展和发挥。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继续坚持要人才“做人”,花相当多时间在专业以外游刃于人际关系网,还是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做事”向前走,将智识、精力和时间集中于使自己在专业上达到和维持世界一流水平?

简评如下:饶毅教授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写得相当好,把中国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中国文化的问题也算还可以(虽然不是根本原因,但已是人们目前的最深认识了)。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家,他有这种认识是深刻的,也是极不容易的。但是,为什么中国有这种文化而美国却有那种文化呢?中国这种文化有改造的可能吗?如何才能改造呢?总之,中国还有希望吗?《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权力结构论》中的理论,可以对上面提出的所有问题都给出肯定的答案。(1)以前,我们不知道一个国家中占据主流的文化,与它的权力结构类型是紧密相关的。如中国主流文化就是生长在树结构之下的文化,而美国主流文化却是生长在果结构之下的文化。反之,在树结构之下的文化也就是我们看到的中国主流文化,而在果结构之下的文化也就是人们看到的美国主流文化。虽然在不同时期,主流文化有着它的历史痕迹,如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唯上意识”这种由树结构决定的“势能观点”及宣扬这种观点的“势能文化”,有强烈的“忠君意识”存在。社会主义现实社会中,“唯上意识”中已没有了这种“忠君意识”,但它们由树结构决定的本质是一样的。而所谓的美国主流文化,也是在近几百年中形成的,其根源也是在美利坚权力结构——果结构建立之后逐步完成的。(2)中国社会由于其由树结构决定,所以它是一个讲究“身份”的社会,又由于它是一个“人治”社会,人的社会地位、财富乃至人生命运等都主要由别人——年纪大的人或权威来决定。只要看一看构造出树结构的“同权分割法”就明白了:连能否有良好的“工作空间”(如职称评定、经费支持等)的大小都主要由别人决定。所以,“中国文化希望青年要成熟、要聪明,提倡‘识相’”,然而,因在“人治”社会中,不同的人对“识相”的标准是不相同的:如面对同样的“循规蹈矩”、“尊师重道”或“成熟聪明”,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标准与看法。有人认为是“循规蹈矩”、“尊师重道”或“成熟聪明”,但他人可能认为远远不够,“人治”社会一般是难于满足任何人的要求的。于是,人们只好按照饶毅教授所讲的那样:“把‘循规蹈矩’从合理的理性行为延伸到不要创新,把‘尊师重道’从合理的待人接物延伸到畏上畏老而不尊重真理,把‘成熟聪明’的合理智力要求延伸为无原则的圆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尽量做到让不同的人都觉得自己是“识相”的呢!再说,由于树结构不具有使中国文化注入科学精神的功能(本书第一章第7点),在中国文化中不“尊重真理”,自然是理所当然了。说句不适合中国文化的话,像饶毅这样,把中国文化的这些“秘密”抖出来,就是最大的不“识相”了。当然,我们在这里对此评头论足,也算是极不“识相”了,但为了中国向好的方向发展,我们也只好不“识相”了。(3)饶毅讲道“中国近几十年来,虽然总体进步很多”,这的确是事实。这是因为在近几十年来,在社会制度的三个层次中,我们对第三层次即“法规细则”层次做了一系列的改革所致,如支持海外留学措施等,这是“总体进步”的原因。但是社会制度中的第二层次,即“权力结构”层次,才是社会系统的根本层次:它是社会制度属性内容的主要体现层次,是社会运行与控制等主要的功能与机制、文化模式的产生的关键层次。而在近几十年中,由于我们的权力结构类型没变,仍旧是传统的树结构,故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体现不足(如本章第3点所说),文化模式也依旧(指主流依然是“势能文化”模式),这就是饶毅教授所感到的。

饶毅教授没有感到的是:随着这些年所谓的“加大改革力度”,在“法规细则”层次内,把一些“法规细则”加大到超越“权力结构的类型决定的法规细则的宽窄限度”。这就使事物走向了人们希望的反面,如坚持在树结构之下的“人才流动”政策,结果只能导致真正的“人才”在原单位中由于与领导关系僵化而被迫流动,而原单位却不能形成活力四射的“新班子”。又如,本来在树结构体制的控制中,对下属单位几乎都没有多少控制力(注:只有“上级对下级”这种微弱的控制,但上级对下级的态度往往又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就使社会的控制力弱得不能再弱了),而现在在“法规细则”层次内,又把许多对“下级”的“德性”要求也忽略了,这就加速造成了各种“诚信缺失、道德低下”的社会现象。

总之,从各个方面来看,中国已适合于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即结构改革)了。没有结构改革,中国就不能崛起,就不能真正的崛起。

7.分清亨廷顿“官场哲学”的合理部分

安慧发表文章指出:“腐败有益论”和“反腐适度论”已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思想障碍。目前,一种典型的说法是,腐败并不影响我国GDP每年以接近两位数的增长,更有甚者认为腐败有利于社会稳定。这种观点源自亨廷顿在1968年写的《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其观点是:在经济初期发展阶段,在市场体制尚未健全、政府对经济事务干涉过多的情况下,一定程度的腐败对经济成长会有正面作用,不失为一种现代化的润滑剂。

安慧继续指出:亨廷顿这套“官场哲学”,显然是十分有害的。腐败是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力量,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严重侵蚀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腐败绝不是现代化的润滑剂,而是现代化的绊脚石。

简评如下:亨廷顿是一位生活在果结构体制下的学者,而他本人是没有权力结构和分类概念以及理论的,他的著作中也不会有有关权力结构论所涉及的内容。或者说,他的理论是自然建立在资本主义体制上的,即是包含在以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体制之上的。当然,对于“果结构”的这些内容而言(包括资本主义体制是建立在果结构之上的等),他的书上是“默认”的。用笔者的话(更准确地)说:他的理论是指已建立在果结构体制上自然而言来立说的。也就是说,他所说的“在经济初期发展阶段,在市场体制尚未健全、政府对经济事务干涉过多的情况下”是指“已经建立在果结构之下,由于体制的‘法规细则’层次‘尚未健全——诸如法律尚未健全等(这是必然的),需要继续立法等的情况之下”,而如果在此时,政府对经济事务干涉过多的情况下,产生的“一定程度的腐败”,这“对经济成长会有正面作用,不失为一种现代化的润滑剂”。

事实上,从权力结构论可以知道,腐败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体制的两个层次:权力结构层次及法规细则层次。因而腐败也分为两类:前者主要是因权力结构中缺乏权力监督、约束等功能而产生的一类腐败现象;而后者是权力结构并不缺乏权力监督、约束等功能,腐败者全靠钻“法规细则”漏洞而产生的一类腐败现象。来自于权力结构层次的腐败,往往是金额巨大的、(在社会上)较普遍存在的、与势位的高低和势能的大小往往正相关的,等等,这样的腐败,我们称为结构型腐败;而主要来自于法规细则层次的腐败,往往金额不是很大,案情情况(在社会上)也较独特而非普遍,与势位势能基本上没有关系。这样的腐败,称为非结构型的腐败或政策性的腐败。

我国现存的腐败主要是结构型的腐败,而亨廷顿所说的腐败主要是非结构型的腐败。按照亨廷顿的本意,是对这种“非结构型的腐败”来说的,即“在经济初期发展阶段,在市场体制尚未健全、政府对经济事务干涉过多的情况下,一定程度的腐败对经济成长会有正面作用,不失为一种现代化的润滑剂”。在这种状态下,这种说法当然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对我国现实的腐败——主要是结构型的腐败而言,却应该坚决地、毫不客气地消除之。对于我国现存的结构型的腐败,安慧的说法当然是正解的。而笔者主张的“结构改革”,就是要在大面积上消除这种“腐败”的根本措施,而不仅仅是处理几个人的这种“对人的革命”又不能解决社会普遍问题的方法。只有这种“结构改革”,才是对人(包括后来可能要犯“结构腐败”的人)的一种真正的保护与解脱,对他们今后可能产生的“腐败”的一种真正的预防。如山东大学教授盛洪指出:“薄熙来实际上是这个制度的受害者。在这个制度下,一旦升到某个行政层级,就会处于一个扭曲人性的环境中——听不到批评,错误可以掩盖,犯罪可以灭迹,却有一片颂扬之声,从而完全失去一个正常人的判断。”因权力结构理论已证明了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的观点是对的,“腐败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机制的形势下,光依靠领导干部的廉洁、清明,很难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1993年,德国柏林成立了一个“国际透明组织”(以下简称“透明国际”),这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的国际性民间组织,它以推动国际和各国的反腐败活动为宗旨,是目前公认的研究腐败问题较权威、全面和准确的国际机构,其研究成果经常被其他权威国际机构反复引用。“透明国际”用10分制来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清廉指数(或腐败指数),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清廉,0分为最腐败。8.0—10分表示比较清廉;5.0—8.0分为轻度腐败;2.5—5.0分为腐败较严重;0—2.5分为极端腐败。例如,《2010年全球反腐败年度报告》中对总共178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评估。其中,排在前列的有:丹麦(9.3)、新西兰(9.3)、新加坡(9.3)、芬兰(9.2)、瑞典(9.2)、加拿大(8.9)、荷兰(8.8)、澳大利亚(8.7)、瑞士(8.7)、挪威(8.6)等等;美国(7.1)第22位、英国(7.6)第20位、法国(6.8)第25位、德国(7.5)第15位、日本(7.8)第17位;中国(3.5)排在第78位。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即使是建立了果结构体制的国家,也没有完全消除腐败,但它们已在社会的大面积或较大面积上消除了腐败。如果把这类果结构建立在社会主义属性内容之下,消除腐败的效果将会更加完好。

8. “海归”回国究竟该走哪条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原所长资中筠教授指出:“有些‘海归’不满意在国外的地位,回来谋求个人的发展,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前进,而且有意投权势之所好,与潜规则同流合污。由于其特殊身份有更大的话语权,比钱理群教授所提到的那种中国大学生可能起到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作用还要严重。”

资中筠教授讲的确实有道理。但我们的现实存在是树结构体制的存在,而在这个体制中,“权力”几乎决定了一切。这正如文唏所言:“权力决定社会地位,权力决定财富分配,权力决定人生命运,可谓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典型的‘中国特色’,如何打破这一模式,将政府权力束缚在一个合适的‘笼子’里,本书给出了极有价值的探讨和思考。”而树结构的存在(它已经在我国社会中存在两千多年了),就是一种最大意义上的社会存在,它决定人们的思想意识,从而决定人的行为与走向。我国社会的“官本位”、“特权”、“家长制”等意识存在的根源就在于树结构的存在。所以,在树结构存在的前提下,一些“海归”“有意投权势之所好”是有一定道理的。至于他们“与潜规则同流合污”,我想大多也是出于无奈:因“要消除‘潜规则’,必须变革树结构类型”,而树结构类型眼下不是还没变吗?这怎么好说我们运用一下这“现实存在的客观规律”有什么错误呢?《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一书已经证明:中国的落后,是其社会系统的整体结构——权力结构为树结构的落后。我国已经使用了两千多年以来的树结构体制,同西方在近几百年才建立起来的果结构体制相比,实在是太落后了。所以,在树结构得到类型转换之前,过多地指责某些“海归”的行为是没有多少用处的。相反,这种“海归”是“聪明人”,是前述饶毅文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中“识相”的人。中国这种树结构确定的“选人用人”机制,就是这种“识相”机制,当然,它也是一种“优汰劣胜”机制。这种机制使真正优秀的人才难于“冒”出来。不是这样,我们国家的树结构体制,能保留两千多年不变吗?特别是,经过1949年以来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冲锋,三十多年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冲击,连革命性极强的马克思主义都拿它没有办法,致使我们现在保留的仍旧是中国传统的树结构体制。

就算没有这批“识相”的“海归”存在,只要树结构类型不变,“官本位”等意识就永远支撑着广大的中国人(而不仅仅是部分“海归”人员)去“攀登权力的金字塔,享受权力的福祉”。如在本书第五章就论述道:由于树结构体制支撑下的“官本位”等意识的存在,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都难以在中国形成。在这里,我们深深地感到:朱文通先生的一段话感人至深,他说:“感到本书(指笔者的新书《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笔者注)很震撼,首先是该书作者对现实问题的高度关注,在踏踏实实地做事,思考非常严肃的学术问题,给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路径,这是对现实的深层次关注和研究,应该说切中要害。作者的治学精神值得大力提倡和发扬,因为很多知识分子的良心也已经腐败了,缺乏超越功利的务实精神,甚至狗苟蝇营;或者一味不满、指责、批评,于事无补。问题都摆在那儿,问题是怎么认识和怎么解决;回避问题的下场,除了等死,还有什么?关于这一点,恐怕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在利益面前大多数的人宁要蝇头小利,也不肯拔一毛而有利于改革。近来我开始怀疑所谓的东方智慧,但本书却有益于重建对学术和智慧的信心。”在这里,笔者要再次强调,仅仅满足于对部分“海归”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不满、指责、批评”,甚至还包括“恳求、规劝、希望”等等,都是“于事无补”的。只有改革这两千多年以来的树结构体制,中国才有真正的希望与未来。

当然,资中筠教授是令人尊敬的。笔者以上的说法并不存在对资中筠教授的批评等问题(笔者也没有批评她的权利),而只是想借此说明,对树结构的改革更显根本。因只要树结构存在,就有势位势能存在,就会有攀登“势位势能”的人存在,就会有尽量“省力而上”的人存在,等等,所以,不要人们攀登“势位势能”的最好方法,就是去掉树结构的存在,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果结构体制。据传,“当代书画市场‘以官论价’”,诚若是,说明对“势位势能”的攀登之势已进入我国的书画市场了。从这里,难道你还看不出这类在我国沿袭了两千多年的树结构体制对中国整体的伤害吗?(楚渔 余文平)

第三章 社会秩序与新政治观讨论

1. 社会秩序的含义、显秩序与隐秩序

(1)社会秩序。一般来说,秩序乃指系统(运动)状态的某种规则性。如交通秩序,即指关于“交通系统”状态的某种规则性;又如会场(商场、球场)秩序,乃指关于会场(商场、球场)状态的某种规则性,从中都可以看成某些“社会秩序”。但社会秩序,并不仅仅指交通秩序、会场秩序等或它们的总和,而主要是就整个社会系统而言的深层秩序。

那么,什么是社会秩序呢?《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社会学)》对此的解释为:“社会秩序是人类互动的状态或结果,而这种状态或结果必须是可客观认知的。”

由经验不难看出:任何有秩序的社会活动(不管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活动),其运动状态都包含如下两个共同点:①含有该项活动的(法定)通道。如在上述交通、会场、商场、球场的秩序活动中,交通路线、场所的座次(如球场的看台)等就构成了这些活动的通道。而在社会中有关人、财、物或信息的秩序运动(如人的流动、财的融通、物的流通、信息的传送),都含有如本书第二章所说的由权力结构决定的社会运行通道及控制通道。②含有与通道相应的有关由权力结构决定的社会运行通道及控制通道活动的法规细则。如有关交通、会场、商场、球场等秩序活动的法规细则,有关人、财、物及信息等秩序运动的法规细则,等等。

反过来,人们也把严格遵循以上两点的某项社会活动看成是一项非常有秩序的社会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社会秩序”,乃指由某社会系统中各项社会活动(法定)的通道及相应的法规细则共同形成的有规则的社会(运动)状态。显然,这两点都是“可客观认识的”。

需要提出的是:笔者这里定义的社会秩序,比以前定义的种种说法有更好的“可客观认识的”:①明确指出了社会秩序应有的通道,即交通路线、场所的座次(如球场的看台)等构成的通道,以及由权力结构决定的社会运行通道及控制通道(它们是同一通道)。这种通道是可以由我们对它进行“可客观认识”后而进行描述与刻画,还可以用图描绘出来。②有明确的通行、控制规则,如交通规则,又如人们在经济、政治乃至于人在这社会中如何成长等(运行与控制)通道规则,等等。(2)显秩序与隐秩序。在量子力学中,玻姆(D.Bohm)首先提出了“隐秩序”的概念。玻姆及其后继者们认为:显秩序可能是对处于更深层次上的隐秩序的一种显化,因而对秩序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显秩序上。

在社会秩序中,也有显秩序和隐秩序之分,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通道的构成材料的不同。一般来说,凡通道不是由相应社会的运行通道构成的社会秩序,则是一种显秩序;凡通道是由相应社会的运行通道构成的社会秩序,则是一种隐秩序。显秩序与隐秩序也分别简称为显序与隐序。

例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交通秩序、会场秩序、商场秩序或球场秩序等,因其通道常常由一种实物态物质(如道路、座位等)构成,故它们都是一些显序。而人、财、物或信息的通道的流通(或传送)秩序,则是一种由相应社会的运行通道构成通道的隐序。

一般来说,显序较为简单直观,具有局部性;而隐序并不简单直观,且往往具有全局性。显序是隐序的一种显化,而隐序是决定显序的深层次动因。

2.社会秩序的分类及应用

社会隐序对社会系统的整体性社会秩序起着决定性全局作用,而显序对整个社会秩序只起着非决定性局部作用,且显序作用(相当于隐序而言)极其微小。因此,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常把显序忽略不计,而把隐序看成整个社会的社会秩序。

由于社会秩序主要指其隐序,而隐序的差别又主要取决于不同(类)社会通道,并由不同(类)权力结构所决定。所以,我们对社会秩序的类型划分,主要以相应社会的权力结构类型为依据,且把与树结构、果结构、树—果结构等权力结构相对应的社会秩序,分别称为(社会)树序、(社会)果序、(社会)树—果序、(社会)果—树序等等。

树序是与计划经济相协调的(经济)秩序,能促进计划经济的良好运行;果序是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经济)秩序,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但三十多年的改革,我们却把市场经济嫁接在树序之上,这成了市场经济不能良好运行的根源。现在看来,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同时引入市场经济。如果说,经济是基础,而经济秩序的建立则是基础的基础,没有秩序的经济是不能持续与发展的。笔者在《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中已证明:只有果序的确立,我们才能在中国真正地引入“市场经济”。而三十多年来,我们只是“漂学”了西方的“市场经济”。

3. 关于新政治观的讨论

《人民论坛》近期举办的新政治观的讨论是及时的,收获不小。如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韩冬雪教授认为“新政治观是以对传统的解构扬弃为前提”的观点就是对的。我们正是抓住了体制的本质层次——权力结构,并进行了分类,从而解析了树结构、树—果结构、果结构等的构建、功能(包括机制)、与社会生产(如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与社会主流文化的相容性、与法治社会的相关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转换条件,等等。最后,我们扬弃了传统的树结构,保留了现代化的果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周淑真教授的研究更是与我们接近,她说:“必须认识对自身组织进行改造的重要性,以更符合时代的组织结构和构成体系,以党内民主的各项制度机制的实践和创新,创造出活力健全的机体。一个政党的影响和能力不是总与党员的人数成正比,苏联共产党垮台就深刻说明了这一点。执政党的组织建设应以权力结构得到改善为出发点……而在制度机制上,要改变现在某些带有‘官本位’色彩的做法和规定。”周淑真教授这里所讲的就是笔者所要讲的:要进行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即结构改革,以清除“官本位”等做法、规定及观念。

而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同志更上一层楼,自从他接受权力结构论之后,一直大力宣传这一理念。他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改革权力结构!通过权力结构改革,可以实现权力分解与权力制衡,那些权钱、权色、权权交易的坏人,则无法任意横行;那些易发多发的腐败,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分期分批的民主选举……以有效预防腐败。”而这些正是笔者“权力结构论”的部分观点。

在此,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笔者的研究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联系起来”(江泽民语)。在《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一书中,笔者还专门介绍了如何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东方式民主”体制。

政治观是指某国家(或地区)系统内,人们对(作为整体的)政治问题的总看法、总观念;而新政治观即对政治问题的新看法。《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一书主要介绍的理论就是权力结构论,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特别包括制度建设)的全新理论、全新的政治观。

例如,新理论发现:任何国家制度都包含一个在传统的“制度”概念中没有的“权力结构”层次,如我国及前“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各国的权力结构都是树结构,而西方的四大块体制——君主立宪制(如英国)、民主共和制(如法国)、联邦共和制(如美国)及民主社会主义制(如北欧),其权力结构均为果结构。而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各项社会功能(包括机制),如发达国家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等,其实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权力结构(即果结构)所显示出来的社会功能,而“我们今天在民主的某些形式上还未能高于西方民主”的根源,也主要就是我们国家现实的权力结构(即树结构)根本就没有这类社会功能所致。其实,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不同类型,反映的是国家制度的社会功能的强弱以及这个国家是否具有现代性或是传统性等等,如树结构表示相应国家的传统性,而果结构代表相应国家的现代性。它们与国家的社会属性内容如“姓社”或“姓资”没有关联(如中国封建社会制度与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都采用的树结构体制就说明了这一点)。

把社会主义镶定在传统的树结构之上而一层不变的想法,既可笑又不现实。因从树结构向果结构的演变,是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若这种演变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即我们说的“结构改革”),就一定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生(即“资本主义社会复辟”)。资本主义社会是可以超越的,但果结构体制的社会却是必然到来的,不可超越的。这都是《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中的结论。但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却把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变成了“姓社”或“姓资”的争论(即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天然的树结构体制,而资本主义是天然的果结构体制等),是牛头不对马嘴。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尚处于不能自圆其说、一片混乱的状态中,它坚守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只能是树结构”的观点,就相当于说:已经过时的“苏联模式”是唯一正确的社会主义模式(因“苏联模式”的本质也就是权力结构为树结构)。当然,据我们所知:“坚守”这一观点的同志,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对权力结构理论缺乏了解所致,而一旦了解了这一理论之后,他们就会自动放弃原有的想法的,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

又如,人们常说:要彻底清算“文化大革命”。怎么清算?怎样才算彻底清算呢?这些问题不解决,清算“文化大革命”只能是说说而已罢了。权力结构论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毛泽东当时的“略有察觉”,使我们整整研究了三十多年。我们发现:树结构是产生“文化大革命”的基础,没有权力结构为树结构的体制,中国就爆发不了“文化大革命”。而要彻底清算“文化大革命”,最彻底的方式就是进行树结构的类型转换,使我们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果结构体制来。

权力结构论,也就是王沪宁同志希望根绝“文化大革命”、着手政改的“政治技术”法则。

由本书第一章第7点可以知道:要在中国最彻底地铲除中国封建社会的“痕迹”及“余毒”,也只有进行树结构的类型转换,以及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果结构体制。

在庆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有多少部,而在于社会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从纸上的规范到现实的法律秩序,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法治社会是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高度一致的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将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这段话深刻地表明,我们还没有解决法治国家的根本问题,即法律要怎样才能实施的问题,这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在《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第十五章中已证明:在我国现实的树结构条件下,根本不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而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在于通过结构的类型转换。至于如何转换等,笔者在书中给出了法治社会的构建法则。

人们看到市场经济在发达国家良好运行的现象,就盲目地把它引入到中国,企图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殊不知:市场经济只能在果结构为权力结构的发达国家良好运行,在以树结构为权力结构的中国现实社会中根本不能良好运行。这正如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经济学教授张盼玉在推荐《中国模式:理想形态及改革路径》时所说:“吴敬链先生说:‘在我国改革的早期阶段,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不少市场取向改革的支持者都认为,只要放开了市场,就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而没有认识到市场的运行是需要一系列其他制度的支撑的。没有这种支撑,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与腐败之中。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的,即法治的市场经济。’本书彻底解决了支持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其他制度’的充要条件,就是这个社会的权力结构类型必须是果结构类型,并给出了建立‘法治社会’的法则。”

人类社会的腐败可分为结构性的腐败及非结构性的腐败(后者又称为政策性的腐败)两大类。前者是主要因权力结构中缺乏权力监督、约束等功能而产生的一类腐败现象;而后者是权力结构并不缺乏权力监督、约束等功能,腐败者全靠钻“法规细则”漏洞而产生的一类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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