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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9 2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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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约翰·海曼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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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知识与意志

行动、知识与意志试读:

前言

我在本书中将要捍卫的主要观点可以非常简要地总结如下:

首先,人类能动性有几个截然不同的维度,其中一些维度与其他动物(或更一般地说,其他行动者)的能动性有共同之处,而另一些维度则与其他动物的能动性没有共同之处。我们能够从物理的、心理的、理智的和伦理的角度来思考人类能动性。除非我们能够理解能动性的这些不同维度是如何被界定的,以及它们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否则我们便不能指望从哲学上来理解人类能动性。

如果我们纵览现代时期的行动哲学,请记住,现代行动哲学看起来必定很不适当。现代哲学形成了一个极度简化的行动理论,哲学家们由此最终得以将一般行动、人类行动、自愿行动(Voluntary action)、意向行动(intentional action)以及出于理由而做出的行动等同起来。这种等同与其说是一场理智的革命,不如说是一场理智的地震,并且,这种等同简化了我们得以有效地考察和论证人类能动性的不同维度的复杂概念结构。本书的目标之一就是批判这种无情地进行简单化的哲学,重建这个复杂体系,把在坍塌中挤压在一起的部分分离开来。

其次,理解人类能动性的理智维度涉及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考察知识和理性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为一个新的知识概念提供了前景。许多哲学家仍然将知识看作赖尔讽刺地称为“信念的精英郊区”的那种东西,即有着特殊认证或保证的真信念。然而,与信念不同,知识是一种能力,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理解知识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重视知识,那么我们需要考察知识是一种做什么的能力,而不是知识如何能够被证实或获得。我们需要前瞻性地而不是回顾性地考察知识是如何在人类生活的无限变化的环境中被应用、使用和表达的。在最后3章中,我将为用这种方式来重导知识论的研究方向提供理由。

结合这两项任务实际上意味着重组行动哲学和知识论,并改变一些公认的观点,它们关系到我们对人类行动的思想的某些主要的结构特征,特别是关系到自愿能动性、意向能动性、理性能动性以及一般而论的能动性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对意向行动的解释以及人类生活中活动和被动之间的区别。但是,我不想夸大我是如何彻底地与传统分道扬镳的。哲学有时似乎不能逐步推进,因此,只有最猛烈的攻击才能克服旧制度的既得利益,实现深刻而持久的变革。但是,这是一个遗憾,因为哲学理论往往是夸张或简化,而不是理智上没有价值的“纸牌屋”。

因此,我相信,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间兴起的人类行动理论正是如此,在那个时期,首先是维特根斯坦和安斯康姆,随后是戴维森占了支配地位。他们的观点现在仍然是主导性的,但是,近些年来我们已经与这些观点保持了充分距离,这使得我们能够重估整个主题,借助于他们的努力而摆脱了他们所批评的错误,也摆脱了成为其信徒的理智陷阱。

行动哲学占据了本书大部分,这是因为它所涉及的概念范围既庞大又复杂,关于这些概念的主导性思想深深植根于早期现代哲学。在本书的这部分内容中,我的目标是分析的而不是历史的,而且始终如此,但是,我也引入了一定数量的历史材料,因为哪怕是哲学家们想象自己像蜘蛛吐丝那样编织出来的思想也有着冗长而复杂的历史,除非我们知道这些思想的过去,否则我们就不能指望理解它们,或者恰当地评价它们,或者对之加以改进。哲学不是一门形式化的学科,只有逻辑头脑是不够的。

因此,我的方法部分是历史的,但是,我的目标是通过两种主要方式为行动哲学的发展添砖加瓦:第一,通过鼓励对人类能动性的研究采取一种进路,这种进路强调把人类能动性的物理的、伦理的、心理的和理智的维度区分开来;第二,通过将知识论中的最一般的问题引入这条研究进路中,例如,知识是什么以及知识因何而有价值;如“叛教者”朱利安所说的那样,为什么伊甸园里的那条蛇是人类的恩人而不是毁灭者?

就这本书而言,我的计划一直都是结合认识论和行动哲学,我一直想要将文本的字数保持在10万个词左右,希望读者能够把整本书作为一个连续的论证来阅读,而不只是引用或搜索。因此,我早就知道我将不能讨论行动哲学中的一些重要话题,事实也的确如此。这里没有任何(或极少)关于人类行动的社会维度的讨论;关于慎思、决定和意向的讨论;关于尝试和努力的讨论;关于意志的强大、薄弱和自由的讨论;以及关于过程和事件的讨论。这里没有任何对所谓一般的心理行为的讨论,与之相反的是对具体意志行为的讨论。因此,行动哲学中许多引人入胜的和有影响力的研究没有得到它们会在一部更为全面的著作中所应得到的关注。但是,像每一位作者一样,我希望读者主要是按照我所写的,而不是我所遗漏的内容来评判这部著作。

在此,我要向许多耐心地阅读和评论过本书各个章节草稿的朋友和同事致以谢意,特别是玛丽亚·阿尔瓦雷斯、亚历山大·伯德、莱斯利·布朗、乔纳森·丹西、安东尼·达夫、维克多·杜拉-维拉、詹姆斯·格兰特、大卫·黑莱尔-鲁本、詹妮弗·霍恩斯比、伊拉兹马斯·迈尔、太田优树、克里斯托弗·帕尔曼、约瑟夫·拉兹、娜塔莉·魏兹-希克曼,以及牛津大学出版社委派的匿名审阅人。我要特别感谢安东尼·肯尼爵士,他阅读了本书草稿的数个章节,他自己在这些主题上的著作对我的工作有着深远影响(本书的标题就是对他的《行动、情感与意志》表示致敬)。皮特·毛姆奇洛夫、艾米丽·布兰德和萨拉·丹西一直给予我指导和建议并以极高的技巧和极大的耐心编辑了这本书。我也非常高兴能够在此对他们致以谢意。

本书大部分内容完成于我获得利弗休姆·梅杰研究奖学金资助的2010到2012年间。我非常感谢利弗休姆信托基金对我的资助,也非常感谢牛津大学皇后学院管理机构和牛津大学哲学系允许我在这两年期间休假。约翰·海曼2014年6月于伦敦

日间,耶和华在云柱中领他们的路;夜间,在火柱中光照他们……《出埃及记》13:21第1章 能动性与意志1.1 导论

本章(实际上是本书主要内容的绪论)是关于现代意志理论及其不完全消亡的。我所说的现代意志理论是指从17世纪的笛卡儿到19世纪的密尔这个期间在哲学中占支配地位并呈现为几种不同形式的人类行动理论。除了笛卡儿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来源外,该理论也可以被称为经验主义的意志理论。本书附录中包含对该理论的简要历史介绍与早期来自贝恩、詹姆斯和罗素的批判。

捍卫该现代理论的某个变种的哲学家一致认为,意志是所有自愿或意向行动的来源,通常也是一般而言人类行动的来源,因此,除非一个行为源于个人的意志,否则该行为就根本不能归因于其能动性。由于只有自愿行动能够值得表扬或批评,或被公正地惩罚已经被广泛(1)地看作不证自明的,因此,自愿行动也被认为是依赖于意志的。撇开其原因或结果,就其本身而言,一个行动,被看作要么在于运动,要么在于思想,例如,你行走时你的腿的运动,或你说话时你的嘴唇的运动,或你做心算或默背一首诗时产生在你心中的思想。至于行为的原因,则被看作一种有意识的选择或意愿,通常被称为“意志力”或“意向”,不仅仅是愿望、欲望、嗜好或厌恶,而是意志的一种自成一类(sui generis)的行为或运作。

为什么哲学家要假定自成一类的意志行为呢?原因很简单。我感到饥饿这个事实本身不足以使我去进食,这是因为,当我感到饥饿时,我仍然可以选择不进食。况且,感到饥饿也并不必然使我进食,这是因为,我可以决定在我根本不感到饥饿的情况下进食,这也许是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没有胃口。因此,我的进食(或至少我的进食是我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我被强迫而行为)需要被看作一种心理行为、一种引起1我进食的选择或决定。这就是“意志力”或“意志行为”。

当我说从笛卡儿到密尔的时代,现代理论占据着支配地位时,我并不是说该理论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在19世纪下半叶,有些哲学家受到了实验心理学这个新兴学科的影响,他们开始在不假设自成一类的意志行为的情况下来解释自愿行动,就像与笛卡儿同一时期发表著作的霍布斯事实上所做的那样,首先是贝恩,随后是撰写《心理学原理》的詹姆斯,紧随其后的是罗素。然后,在20世纪中叶,现代理论受到了猛烈的抨击,不仅仅是因为对意志力的设定就像詹姆斯和罗素所说的那样是不必要的,而且基于更加激进的理由,即自愿行动是心理原因引起的身体运动这个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维特根斯坦在其《棕皮书》和《哲学研究》中是从这些方面来论证的,大体上运用了他从叔本华那里学到的康德式的观点,并且,赖尔在《心的概念》中也是如此论证的,他运用了经验主义传统中的哲学家所熟知的观点,但以一种前无古人的破坏性能量和潇洒风格对这些观点进行了部署。

赖尔将意志力描述为心灵将其观念转变为事实的方式:我思考某些我希望在物理世界中成为现实的事态,但是,我

的思考和愿望没有执行力,因此它们就需要一个有执行力的心理

过程的介入。所以,我运用意志力,它以某种方式使得我的肌肉

进入行动。仅当身体运动来自这样的意志力时,我才能因为我的2

言行而值得受到表扬或批评。

在《心的概念》最为精妙的段落之一中,赖尔指出“意志力学说”是一个神话,“一个因果假说,它被采纳是因为‘什么使得身体3运动是自愿的?’这个问题被错误地认为是一个因果问题”。维特根斯坦同意赖尔的观点,他写道:“起床这个自愿行为和我的胳膊非自愿(involuntary)上升是有差别的。但是,在所谓自愿行为和非自愿行为之间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差别(common difference),即‘意志力4的行为’这个因素的在场或不在场”。维特根斯坦以令人羡慕的、漫不经心的方式指出,自愿运动可能只是行动者并不感到惊讶的运动。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一些哲学家批判了意志一般而言是个别人类能动性的来源这个观点(例如法兰克福),而另一些哲学家则批判了这个观点:行为在于我们与之相联系的可观察的运动,比如说肢体的运动(例如霍恩斯比),或在于任何类型的运动或事件(例如冯·赖特)。对某些人来说,维特根斯坦和赖尔的抨击证明了对自愿的或意向的人类行为的目的论解释不能被还原为依据心理原因的解释(例如安斯康姆)。一些人相反地论证说,应当加以摒弃的是“意志力或意志行为”这个观念,而不是如下思想:意向行动在于具有某种特殊心理原因的行动者的身体的运动(例如戴维森)。而另一些人则支持一个精炼的意志概念,这些人把意志看作有意向地或出于理由行动的能力(例如肯尼和拉兹),这个概念不假设任何特殊类型的心理事件来作为这些类型的行动的原因。戴维森的立场是当今的主导立场,但是,该立场也受到了广泛的和日渐增多的质疑。

就现代意志理论在20世纪受到的抨击而论,我的总体观点是这些抨击没有足够深入。该理论中被孤立出来作为批判对象的要素确实是错误的或混淆不清的。但是,批判者们没有充分考虑这个事实,即该理论是一个同时具有几个截然不同的对象的理论:自愿行动、意向行动、行动本身——现在我们也必须添加出于理由而做的行动。无论我们批评或拒斥现代理论中的哪些细节,正是意志这个观念本身成为了产生混淆的一个常备因素,而且,如果我们同时将意愿行动(voluntary action)等同为意向行动(intentional action),认为意向(在某一方面或“在某种描述下”)是“能动性的标志”,并把意向行动定义为出于理由而做的行动,那么我们就没有通过取消“神秘的意5志行为”而获得更多的收获。

在我看来,我们通过四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家族,从四个不同维度来考察人类行动,即便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当然不限于它们主要所属的家族。在本书中我将以如下顺序对人类行动加以探讨:人类行动的物理维度,在这个维度上,主要的概念是行动者、能力和因果关系;人类行动的伦理维度,与之相关的是自愿和选择的概念;人类行动的心理维度,与之相关的是欲望、目标以及意向的概念;以及人类行动的理智维度,与之相关的是理由、知识以及信念的概念。行动哲学的整体要旨是理解人类行动的这些维度、对它们加以区分、解释它们如何互相关联,而不是合并它们或将它们等同起来,或者减少它们的数量。这至少是本书的主要前提。1.2 能动性与自愿

赖尔的读者可能形成这样的印象,即现代意志理论居然在没有受到质疑和改变的情况下盛行了300年,从笛卡儿的《灵魂的激情》(1649)到《心的概念》(1949)。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更重要的是,笛卡儿、洛克、贝克莱、休谟、里德、边沁和密尔假设了意志力或意向,即不同于欲望和记忆-图像(memory-images)的自成一类的意志行为,而霍布斯、贝恩、詹姆斯和罗素并没有。但是,尽管存在这个差异以及本书附录中所描述的其他差异,关于意志的哲学思想有三个恒定的特征作为其标志,赖尔在上述引文中提到了这三个特征:(A)意志一般被看作既是自愿行动(被认为适于表扬或批评与惩罚或奖励)的来源,也是个别人类能动性本身的来源,因此,我们自己亲自引起的身体运动起源于我们的意志,而我们并不亲自引起的身体运动则有另一个原因,无论这个原因是外在的(当一个人移动另一个人的肢体时)还是内在的(当我们的瞳孔放大或我们的心脏收缩时)。(B)一种特定的、有意识的思想被认为是每一个自愿行为的原因。甚至詹姆斯和罗素(他们先于赖尔认为传统的意志力学说是一个神话)也从未质疑过“什么使得身体运动是自愿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因果问题。他们只是认为,在没有詹姆斯所谓的“添加的‘意志力’”的情况下,运动的观念或动感图像一般足以在我们的身体中引6起运动。(C)撇开其原因和结果,行为就其本身而言被认为是身体运动,例如肢体的运动,或者,随着19世纪生理学对意志理论不断产生影响,行为被认为是肌肉收缩。

赖尔和维特根斯坦的主要兴趣在于(B),我将在1.4和1.5中讨论他们的观点。我将在1.4.3和3.1中探讨(C)。但是,我目前关心的是(A),即意志既是自愿行动也是一般而言的个别人类能动性的来源这个观点。

能动性是一个高度抽象的物理概念,与其处于相同层次的还有实体、因果关系和事件这些概念,而自愿是一个伦理概念。如果一个行为不是由于无知或强制而做的,那么该行为就是自愿做出的,说一个行为不是由于无知和强制的要旨在于:无知和强制通常都是无罪辩护的理由,即使得某人免于责备的因素(参见4.1)。但是,意志的运作被广泛认为既解释了能动性又解释了自愿,既解释了身体的主动和被动运动,或心灵的主动和被动运作之间的区别,又解释了能不能值得惩罚或奖励、感激或憎恨、表扬或责备的行为类型之间的区别。

我将在下一章中批评意志或意向是能动性的标志这个观点,并在第4章中考察自愿这个概念本身。目前,我感兴趣的是能动性和自愿之间的关系,我想表明的主要观点只是:解释活动和被动之间的差别是一回事,例如,吃和被吃,或亲吻和被亲吻,而解释选择和强制之间的差别是另一回事,例如,同意被亲吻和违背某人的意志被亲吻。一个任务属于能动性理论,而另一个任务属于自愿理论。能动性和自愿的观念涉及人类行动的不同方面,这两个观念不能被等同。

这一点从来没有被怀疑过吗?从用来描述的术语来看,也许没有。但是,现代意志理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倾向于将能动性的观念和自愿的观念混淆起来。例如,考虑来自里德的《论人的积极能力》中的如下段落:在道德方面,不言而喻的是,没有人可以因为他所没有做之

事而成为赞扬或责备的对象。但是,我们如何知道这些事是否就

是他的所作所为呢?如果行动依赖于他的意志,如果他意图并意

愿做出该行动,所有人都会认为该行动就是他的行动。但是,如

果该行动是在他不知情或没有他的意志和意向参与的情况下做出

的,那么该行动肯定不是他的所作所为,该行动不应当被归咎于7

作为行动者的他。

除了“我们如何知道这些事是否就是他的所作所为呢”这个问题外,这段话中每句话都是假的。首先,一个人可以因为他所做或未做之事而受到表扬或谴责。或者因为他人所做或未做之事而受到表扬或谴责,例如,如果他强迫他们,或如果他们受他的管理或听从他的命令。我们的责任以这两种方式超越了我们的所作所为的范围。第二,在后一种情况中,一个行为也许依赖于一个人的“意志”,该行为也是这个人的意向,但仍然是另一个人的行为。第三,许多行为,包括那些有着严重后果的行为,都是在行动者不知情或没有意向的情况下做出的。

里德如何会犯如此的错误呢?答案看来是:他把“意志和意向”看作既使得行动可以成为自愿的,又使得行动能被归咎于作为行动者的个人的单一原因,并且由此,他混淆自愿和能动性这两个概念或将二者等同起来。他认为无知否定了能动性,否定了道德责任所依赖的一个条件,这是因为,就自愿而言,这些事情都是真的,或几乎是真的。

在19世纪,自愿和能动性之间的混淆被引入了法理学,并且,在20世纪,它甚至在反对现代意志理论的哲学家那里延续下来了。因此,每一个概念都被看作比实际上更类似于另一个概念:能动性的概念被赋予了它并不具备的伦理特性,而自愿的概念失去了其本身确实具备的伦理特性。哈特犯了第一个错误:在没有提及用来归属负面责任(liabilities)或责任(responsibility)的语句的情况下,就[不能]解释“他的身体因与

另一个人身体的暴力接触而动”和“是他干的”(例如,“他打8

了她”)之间的区别。

而赖尔犯了第二个错误。例如,下面的段落来自《心的概念》中关于意志的章节:我们常常把自愿做的事情和在强制下遭受的事情相对立。某

些士兵是志愿者,另一些则应征入伍。某些海员是自愿出海的,

另一些则是被风和潮汐带到海上的。[……]因此,有时“自愿或

非自愿?”这个问题的意思是:“这个人做了这件事还是别人对9

他做了这件事?”

正如“我们有时把快乐地做出的事情和不快乐地遭受的事情对立起来”这个说法并不可信一样,如下说法也不可信:“快乐还是不快乐”这个问题有时候指的是“究竟是这个人做了这件事还是别人对他做了这件事”,赖尔混淆了主动和被动之间的区别与自愿和非自愿之间的区别,或者更确切地说,他把这个混淆陈述为一个肯定主张(positive claim)。

与此类似,在献给他的老师赖尔的《可自由活动的场所》(Elbow room)中,丹尼特问道,“决定是自愿的吗?抑或决定只是10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但是,这些是非常不同的问题。决定是自愿的吗?有些是,有些不是。“他自愿地决定隐藏枪、做广播、做伪证……吗?”这些是实践问题,答案可以是“是”或“不是”。决定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吗?换句话说,决定是心灵的被动或主动运作吗?这是一个理论问题,答案不可能随具体情况而变化,当然有些决定是自发的,也许是自动的,也许是没有意识的,而另一些决定则是预先精心思考过的。“他是自愿地决定的,还是他碰巧决定的”就像“他是自愿付钱的还是别人付钱给他的”一样是有意义的。1.3 自愿被动与非自愿活动1.3.1 术语

能动性和自愿是不同的现象,并且,由于活动既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而被动也是如此,因而活动和被动之间的区别与自愿和非自愿之间的区别相互交错。但是,能动性和自愿之间的混淆使哲学家忽视了这两种可能。他们考察自愿活动,但却忽视了自愿被动,或在某些情况下否认其存在。他们把活动等同于自愿活动,就好像活动总是自愿的。我将依次探讨自愿被动和非自愿活动。但是,我将从对术语的简要评述开始。

哲学家和法学家对例如“自愿行为”“自愿运动”以及“意愿运动”这些术语的使用倾向于合并自愿和意向这两个概念。非常粗略地说,如果一个行为是由于选择而不是无知或强制,那么该行为就是自愿的(参见4.1),而如果行动者是因为她想要做一个行为或因为这样做本身就有价值而做该行为,或是因为一个行为似乎有助于她想要或是重视的其他东西而做出该行为的,那么该行为就是意向的(参见(2)5.2)。但是,如果我们想要理解那些接受或受现代理论影响的作者(包括那些反对它的作者)的意思,那么我们需要记住,当他们把一个行为描述为“自愿的”时,他们通常并不是指这两者之中的一个也不是另一个,甚至也不是同时指二者,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确地区分自愿和意向。他们之所以没有区分自愿和意向,理由(至少部分理由)在于:他们对人类行动的思考,因此他们对术语的使用,都受到了一幅图景(picture)的影响:欲望——或者欲望的“不安”(uneasiness),正如洛克在描述想要某物的感觉时所说——引起了意愿或选择这一心理行为,心理行为引起了肢体的运动。正是这个过程使得行为(即运动)成为“自愿的”“意向的”或“意愿的”。

对“非自愿的”这个术语的使用自然也受到了影响,该术语通常被用于行动者不能控制的思想或身体上的变化,例如,“想法的非自愿迸发”“非自愿的排尿”或“眼睛表面被触碰时眼皮的非自愿闭合”(这三个例子都来自《牛津英语词典》)。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定义“非自愿的”,“非自愿的”(involuntary)显然不等同于“不是自愿的”(not voluntary)。例如,一个由于受到暴力威胁而交出其钱包的人不是自愿地交出钱包的,但是,由于他并没有失去对身体的控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也不是非自愿地交出钱包的。

但是,尽管“非自愿的”和“不是自愿的”这两个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一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术语的使用也偏离了该约定,特别是但不限于在法律中。例如,“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指的是非故意的误杀,在这种情况下,死亡是由鲁莽、过失犯罪或不法行为所导致的,其中并不涉及明确的杀人意向;“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没有经过同意的安乐死;在美国法律中,“非自愿劳役”这个术语指的是强迫劳动。在这些例子中,“非自愿的”显然不是在上一段中所解释的狭义上来使用的。因此,我们面临一个选择。我将把“非自愿的”作为“自愿的”的否定形式来使用,在词典中一般来说它就是被这样定义的。行动者不能控制的行为和被强迫做出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显然是重要的,我在第4章中将会详细地对此进行讨论,但是,我们不需要以这种方式在词汇上来标记该区别。“主动的”和“被动的”这两个术语也需要解释。大体上说,“主动的”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种积极能力的运用,即引起变化的能力,而“被动的”指的是一种消极能力的运用,即承受变化的能力。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被动的”这个术语通常也用来指非主动的、静止的或没有反应的。我会避免以这种方式来使用“被动的”。我会把“非主动的”作为“主动的”的否定形式(negation)来使用(“非主动的”的意思只是不主动),而把“被动的”作为“主动的”的逆反形式(converse)来使用,正如“孩子”是“父母”的逆反形式、“买”是“卖”的逆反形式一样。

对术语的讨论到此为止。我说过主动和被动之间的区别与自愿和非自愿之间的区别相互交错。因此,认为活动总是自愿的,不存在非自愿活动是一个错误,同样地,认为自愿只能被赋予行为(或只能赋予行为和没有行为,边沁称之为肯定行为和否定行为,或只能赋予一个人所做之事,而不是他人对他所做之事)也是一个错误,这是因为“自愿的”也能被赋予被动,换句话说,赋予行为的接受而不仅是其实施。我会首先评述自愿被动,之后是非自愿活动。1.3.2 自愿被动

阿奎那肯定会认为活动和被动都可以是自愿的。在《神学大全》中,他写道:一个行动以两种方式是自愿的。首先关于行动,或施加行动,

正如当一个人意愿做某事之时。其次关于激情,或被施加行动,11

正如当一个人意愿接受另一个人的行动之时。

相反,现代意志理论的支持者,甚至其反对者,几乎都无一例外(3)地忽视了自愿被动,或明确地否认其存在。在维特根斯坦的所有著作中,他只是在一个孤立的评注中提到了自愿的不活动,即他在1947年对冯特的如下理论提出的评注:自愿行为是由神经分布12(innervation)的感觉引起的;并且,就我所知,他甚至一次也没有提到自愿被动。赖尔坚持认为“自愿”和“非自愿”这两个术语只适13用于行为。而艾伦·怀特发展了维特根斯坦和赖尔关于意志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应用于法理学,他认为“某件事情可能不是自愿的,因为它根本就不是行为,比如说,当一个人被抬着进入另一人的领地时”。14

怀特的例子指的是17世纪的一个法律案件,史密斯诉斯通案,案件报告中有如下陈述:A对B提起侵权之诉;被告人以下述特殊理由为自己辩护,

即他被其他人用暴力手段强迫抬入其领地,而非其自愿,这与原15

告所提之诉属同一侵权行为。

然而,怀特误解了这个案件。诚然,这个男人不是被自愿抬入原告领地的,但是,理由并不在于被抬着不可能是自愿的(因为被抬着不是行动),而是在于:他是被“其他人用暴力和武力”抬着,因此他们就违背了他的意志。一个人可以被自愿抬着,例如,担架上的伤员或安喀塞斯在他儿子埃涅阿斯的背上逃离特洛伊。如果“不是行为”使得某事不能是自愿的,那么就不存在疏忽之罪或自愿死亡。

无独有偶,在《牛津英语词典》中,“自愿的(voluntary)”这个词条从自愿的思想和感觉开始,然后到自愿的行为;如果我们去查看“自愿地(voluntarily)”这个词条,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许多引文中,这个词都适用于被动的东西。例如如下第1个和第8个引文:c1374 CHAUCER Boeth. III. pr. xii.(1868)103没有人怀疑

他们不是自愿地被法律所约束的。[……]1663 BP. PATRICK

Parab. Pilgr.xiii.(1687)87最后他自愿地死在了十字架上,除了

自己的爱之外没有受到任何逼迫。

事实上,就像自愿和非自愿之间的区别适用于活动一样,它也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被动和不活动。孩子们自愿被亲吻并被哄睡,他们有时候自愿安静地坐在电视机前。对成年人来说,他们自愿接受手术,他们有时候自愿被解雇,他们可能自愿死去,正如帕特里克主教说基督所做的那样,也正如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每天所做的那样。没有任何理由否认自愿可以同等地被赋予所有这些事情;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自愿是一个不同属性,取决于我们心中所想的是这些事情中的哪一个。

大致说来,自愿关系到选择而不是关系到无知或强迫,孩子和成年人有时都会选择是否被亲吻或抬着,正如他们有时选择是否亲吻或抬着某人或某物一样。因此,“选择行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这个问题可以出现在被动的情形中,正如它可以出现在主动的情形中一样。此外,一个男人可以允许自己爱上一个女人,即使他知道,若他选择避免爱上那个女人,他就可以避免爱上那个女人,或者,他可以允许自己入睡,即使他知道,若他选择避免入睡,他就可以避免入睡;或者换个说法,不管愿不愿意,他都可以陷入爱情,或在努力保持清醒的情况下入睡。在第一种情形中,他自愿陷入爱情或入睡,在第二种情形中则不是。但是,陷入爱情和入睡都不是行为,至多如同阵亡或跌下楼梯一样。1.3.3 非自愿活动“活动总是自愿的”这个观点是一个错误。但是,现代意志理论的支持者通常是这样认为的,并且,到19世纪时,这个观点有时以定义的形式出现。约翰·奥斯丁(不是J. L.奥斯丁,而是边沁的学生,他是伦敦大学第一位法理学教授)把这个定义引入了法理学,自此之后,这个定义被英美法学家一再重复。

奥斯丁把行为定义如下:“我的身体的自愿运动,或紧随意志力之后的运动就是行为。”美国法学家和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写道:“行为总是自愿的肌肉收缩,仅此而已[……]行为隐含着选择。”英国法学家D. A.斯特劳德把“简单”行为定义为“身体的自愿运动”,而把复杂行为定义为“一系列的[……]简单行为及其结果”。格兰维尔·威廉斯把行为定义为“意愿的身体运动”,并补充说,“既然按照定义,每一个行为都是意愿的,那么就没有必要称其为自愿的”。迪亚斯把行为定义为“自愿的身体运动”,并补充说,自愿是“责任的标准并隐含着行动的可控制性”。就像格兰维尔·威廉斯那样,迈克·摩尔把行为定义为“意愿的身体运动”,并指出(遵循密尔的观点)“人类行为本身是其他事件的复合体,由一个引起身体运动16的意志力构成”。

在阅读这些定义时,我们需要记住的是,“自愿运动”和“意愿运动”这些术语的使用常常把自愿和意向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然而,这些定义没有一个可能是正确的。某些行为是自愿的,另一些则不是。同样,某些行为是意向的,另一些则不是。在即将摔倒时伸出手保持平衡通常既不是自愿的也不是意向的,还有无意识地舔嘴唇、因快乐而微笑、在沉思时皱眉、被挠痒痒时发笑,或因疼痛而非自愿地哭喊;在睡梦中说话或翻身、由催眠性的暗示引起的行为或者由异常的或病态的条件引起的行为,例如恐慌或精神错乱,以及在不知情或没有预见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例如前面提到的“过失杀人”,这些行为同样既不是自愿的也不是意向的。

这些是初步的评述,在本书后面的章节中还会有实质性的讨论。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忽略上述引文中所有法学家使其变得明确的一个观点,即物理行为是身体运动或肌肉收缩(参见1.4.3和3.1)。但是,至少从18世纪开始,能动性和自愿之间的混淆遍布现代哲学,这一点应当已经是清楚的,其原因也应当是清楚的。现代理论按照一个单一的图景来描绘自愿行动、意向行动和行动本身(即那些可以归因于作为行动者的个人的行动):欲望(或欲望的“不安”)引起意志力这样一种心理行为,后者进而引起我们的四肢运动。

在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上半叶,一些哲学家和心理学家修改了这个图景,用运动或动觉图像的概念替换了意志行为,并明确把肌肉收缩加入事件序列。然后,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维特根斯坦和赖尔都认为(用赖尔的话说)“意志力学说是一个因果假说,它之所以得到采纳,是因为‘什么使得身体运动是自愿的’这个问题被错误地认为是一个因果问题”。但是,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甚至与经验主义的这一彻底背离也不足以避免自愿和能动性之间的混淆,这是因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分解人类行动的物理的、心理的(4)和伦理的维度,而维特根斯坦和赖尔都没有这样做。1.4 维特根斯坦论意志1.4.1 反对经验主义

在其职业生涯的每个阶段,维特根斯坦都有关于意志的论述。最早的论述在一些笔记中,这些笔记记录了最终在《逻辑哲学论》中发表的那些思想的发展过程,而最后的论述则是在1947年编撰的打印17稿中。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他所写材料的恒定主题体现在1935年到1947年间的如下论述中:所谓自愿行为和非自愿行为之间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差

别”,即“意志力的行为”这个因素的在场或不在场。(BB

pp.151f)自愿运动是伴随意向、学习、尝试、行动这些正常条件的某

些运动。(RPPⅠ§776)

维特根斯坦在这个论题上的思想主要受到了叔本华的康德式意志理论的影响,在1916年,维特根斯坦似乎全盘接受了该理论,而且该理论在1947年仍然影响着他的思考。面对经验主义,叔本华论证说,意志行为不可能是印象或思想,因为印象和思想只是现象:它们是我们可以经验到或觉察到的事件(例如,我们可以意识到某个感觉或愿望),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它们是静止的和惰性的,而如果意志存在,那么意志只能是主动的。叔本华自己的观点是:意志行为(the act of will)和意愿行为(the act willed)(他称之为身体的行动)是同一个东西,“以一种双重方式被感知和把握”:让自身作为真正的意志行为而为内在的把握或感知(自我意

识)所知道的东西,在外在感知(在其中身体客观地凸显出来)18

中就立刻显现为身体的行动。

在维特根斯坦的《笔记》中,这些观点重复出现:“意志行为不是行动的原因而是行动本身。”“愿望不是行动。但意愿是行动。”“意志行为不是经验。”(NB,pp.87-89)在《哲学研究》中,他同样以引文的形式自觉地呈现了叔本华式的观点:“如果意愿不是某种愿望,那么它必定是行动本身。它不允

许停留在任何没有行动的地方”。(PI § 615)

这些引文出现在这里不是因为维特根斯坦想要质疑这一点。他仍然确信意愿和行动是同一件事情。但是,他现在想要强调理解这个思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抛弃了叔本华用来装扮这个思想的那种康德式的神话,这一观点如下:一个事件对于“内”知觉和“外”知觉来说呈现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因此,他以如下方式回应了引文中的观点。如果意愿就是行动,那么它是“在这个词的日常意义上”是行动:“因此,它是说话、书写、行走、搬东西、想象某事。但是,它也是尝试、企图、努力(说话、书写、搬东西、想象某事)等。”(PI § 615)这些事情都是我们通常“按照意志”做的事情,就此而论,它们都是意愿活动之所在。没有额外的内在心理驱动,没有詹姆斯所谓的“意志力”。意志行为已经完全消失,只剩下了意志行为旨在解释的“身体行动”。诚然,存在没有行动的意愿活动:无论是否成功,努力举起重物都是意志的运用。但是,我们不应当想象每一个行动都以努力或尝试为前导。他写道:“当我举起我的胳膊时,通常我并没有努力举起我的胳膊。”(PI § 622)因此,“努力”不是意志力或意志行为的俗名。

维特根斯坦也拒绝接受詹姆斯和罗素所捍卫的观点,即自愿运动由动觉感觉(kinaesthetic feelings)的记忆-图像引起,动觉感觉使得我们觉察到我们所做的运动。詹姆斯和罗素认为,从婴儿时期开始,非自愿运动产生了这些动觉感觉,这些感觉的图像被储存在记忆中。因此,我们最终拥有许多可能运动的观念,每一个都由我们过去做运动时出现的动觉感觉的记忆-图像构成,这些观念是自愿行动所需的唯一心理前因(antecedents)(参见附录)。

维特根斯坦对该理论的抨击既彻底又敏锐。他拒绝接受的正是这个观点,即动觉感觉使得我意识到或“告知我”(belehren mich)我的四肢的运动和位置。当然,我通常可以感觉到我的四肢如何摆放和如何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通常觉察到这些感觉,维特根斯坦称之为“在我的肌肉和关节中的某些奇怪的感觉”(PI § 624),而这些感觉告知我这些事情。事实上,我通常不会觉察到这样的感觉:“我让我的食指做一个小振幅的摆动运动。我几乎感觉不到这个运动,或者根本感觉不到这个运动。也许只在指尖有一点点轻微拉扯的感觉”(PI p.185)。也许,我们假定这些感觉,是因为似乎没有其他方式解释我如何知道我的四肢在做什么。维特根斯坦想象其对话者说,“但是,毕竟你必须感觉到它,否则你不会知道(在不看的情况下)你的手指在如何移动”(PI p.185)。对此,他回应道:但是,“知道”它只是意味着能够描述它。我或许可以辨别

声音传来的方向,只是因为声音对一个耳朵的影响比另一个更强

烈,但是,我并没有在我的耳朵里感觉到这一点。但它仍然有其

作用;我知道声音传来的方向;例如,我看向那个方向。(PI

p.185)

这个论述在细节上并不令人信服。知道某事并不只是意味着能够描述它,我之所以能够辨别声音传来的方向,是因为声音传进两只耳朵的时间不同而不是音量不同。但是,维特根斯坦论述的主旨是正确的:无论何种生理机制使得我知道声音是从哪里传来的,都没有必要假定对应那个方向的感觉。与此类似,无论何种机制使得我知道我的手指是如何移动的,也都没有必要假定对应我的手指运动的动觉感觉。维特根斯坦指出,记忆提供了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我知道我早餐吃了吐司,但不是因为关于过去的感觉和我吃吐司的思想有关。

最后,维特根斯坦考察了意愿举起我的胳膊就是决定举起我的胳膊这个观点:考察如下对自愿行动的描述:“我决定在5点钟拉响铃,当

钟表指向5点时,我的胳膊做了这个运动。”这是正确的描述,

而不是这个:“……当钟表指向5点时,我举起了胳膊”吗?有人

可能想要补充第一个描述:“看!当钟表指向5点时,我的胳膊

举起来了。”这个“看!”正是不属于这里的东西。当我举起我

的胳膊时,我不会说“看,我的胳膊在举起”。(PI § 627)

这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也受到了叔本华的影响。实际上,如果意愿是决定,那么意愿应该引起的所谓行为根本不可能是行为,而只可能是我观察到的现象。如果意愿“就是一种不同于身体行动的东西,并且两者是由因果性的锁链连接起来的”,那么不管意愿是希望、想要或决定,还是动觉感觉或动觉感觉的记忆图像,意愿都不可能使我19的胳膊的运动成为我的行为。1.4.2 自愿运动的正常条件

现在转到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自愿应当如何被界定的探讨,我们发现他是从在此之前几页提到的一个观点入手的,那里的话题是他所说的“对被称为‘识别’的那个过程的错误描述”,按照这个描述,通过把关于某个物体的印象和记忆-图像进行对比,并以这种方式认出这个物体,人们就识别出这个物体。他写道:当被问到:“当你今早进入你房间时,你识别出你的桌子了

吗?”——我应当毫不犹豫地回答:“当然!”然而,说识别的

行为发生过会有误导性。当然,这个桌子对我来说并不陌生;我

看到它并不感到惊讶,而如果另一个桌子或者某个不熟悉的物体

在那里,那么我应该会感到惊讶。(PI § 602)

因此,识别某物不需要涉及“识别的行为”或关于该物体的记忆图像,识别某物可能只涉及在熟悉的地方看到这些东西而并不感到惊讶。(识别某物有可能也涉及能够确认这样一件事情:如果一个人想到这张桌子以及类似的东西,这张桌子就是他会期望看到的那张。)

同样,维特根斯坦现在认为,自愿行动不需要涉及“意志力行为”,或者用他在《棕皮书》中的话来说,动觉感觉的记忆图像:自愿行动也可能只涉及以一种熟悉的方式行动而不感到惊讶。在§627中的最后一句话之后——当我举起我的胳膊时,我不会说:“看,我的胳膊在举起!”他提出了如下建议:“因此,有人可能会说:并不20感到惊讶就是自愿运动的一个标志”(PI § 628)。显然,这不是自愿行动的一个合理定义。(维特根斯坦自己似乎把不感到惊讶看作自愿行动所特有的“现象家族”的一部分[BB p.152]。)诚然,我通常不会对我所能控制的身体运动感到惊讶,正如我通常不会在我自己开车时对车的速度或方向的变化感到惊讶一样。与他人开车时相比,我可以更容易地保持自己的姿势。但是,就自愿行动应当如何被定义而言,这似乎不是一个重要线索。一方面,当跳高选手跳过了出人意料的高度时,她可能会感到惊讶,当我首次成功扭动我的耳朵时,我可能会感到惊讶;另一方面,对我们的非自愿运动和反应,我们通常并不感到惊讶。例如,当我在长跑之后大口喘气时,我并不感到惊讶。

但是,不感到惊讶就是自愿行动的一个标志这一观点是有趣的,因为它暗示了维特根斯坦决定拒斥“自愿行动是具有某种特殊原因的行动”这个观点,同时也不信奉如下神秘的思想或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意志的连结对应于内部的东西与外部的东西之间的连结。也许,最明显的标志是§615:“如果意愿不是一种愿望,那么它必定是行动本身。它不允

许停留在任何没有行动的地方。”如果意愿是行动,那么它是在

这个词的日常意义上是行动;因此,意愿是说话、书写、行走、

搬东西、想象某事。但是,意愿也是尝试、企图、努力(说话、

书写、搬东西、想象某事)等。(PI § 615)

这里的对话者是早期的维特根斯坦,上述引用的《笔记》中的论述的作者:“意志行为不是行动的原因而是行动自身。”“愿望不是行动。但意愿是行动。”维特根斯坦没有否认对话者所说的是真的。他仅仅指出,如果我们拒绝神秘化意志,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对话者的观点所隐含的东西。

维特根斯坦由此自然地得出了他的结论。这是因为:如果意志力不是行动的原因,或者显现于“内在把握”中的行动的一个方面,那么,不管它究竟是指什么,也许正是行动的语境(“其特征和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不感到惊讶)使得行动是自愿的(Z § 587)。这里再次引用1947年的论述:“自愿运动是伴随意向、学习、尝试、行动这些正常条件的某些运动。”例如,我们把儿童玩洋娃娃的行为看作自愿的,但不是因为我们认为意志力或动觉图像正在引起她的运动,而是因为我们知道她已经学会了如何做出这些运动,这些运动是协调的和有目的性的,她没有对这些运动感到惊慌、惊讶或苦恼,她关注自己正在做的事情等。如果我们觉得需要假定一个隐藏的原因,这是因为我们忽视了运动及其语境的这些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特征是显而易见的。1.4.3 评价

自愿行动不是被某种思想或感觉引起的行动。在这一点上,我相信维特根斯坦无疑是正确的。相反,自愿行动是并非由于无知和强迫而做出的行动,因此是被因果地界定的,但却是按照否定性的而不是肯定性的因果条件来界定的(参见4.1和4.7)。但是,由于维特根斯坦未能与过去做出足够彻底的决裂,因此,即使我们不考虑他没有能够充分展开他的观点,以及他的许多论述都是晦涩难懂的,他对这个主题的处理也存在严重缺陷。(A)首先,维特根斯坦从他试图与之决裂的传统中继承了一个错误,即未能将自愿和能动性区分开来。表面上看,他谈论的是“自愿行动”,但是,他真正感兴趣的是两种运动之间的差别:一种是我们归因于作为行动者的自己的身体运动,例如当我们起床时;另一种是我们没有归因于作为行动者的自己的运动,例如当一个人用手抵着墙,然后走开,让他自己的胳膊“顺势”举起时。这就是为什么他会反复回到举起胳膊或移动手指和咳嗽、打喷嚏或心脏跳动之间的区别(RPP I § 806;参见Z § 579;PI § 612)。

维特根斯坦的主要兴趣在于关于我们如何移动我们的身体的理论,这个事实解释了(借用他自己的生动说法)他对自己所举的例子的偏爱。胳膊被举起、手指被移动,但是,其他类型的行动很少被提到,即便是提到也只是顺便提及。他的确提到了说话、进食和行走,但是,他并没有比较说话和(非自愿地)哭喊、吃沙拉和(不经意地)吃到沙拉里的虫子、行走和(不小心)撞上了灯柱或(违背某人意志)被押送,这可能是因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尽管人们不是自愿做这些行为的,但是他们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同一个成见也解释了如下论述:“我如何知道一个孩子是否自愿进食、饮水、行走等呢?我询问那个孩子他感觉到了什么吗?不;正如进食的任何人一样,进食是自愿的”(RPP I § 763)。如果我们在日常意义上使用“自愿”这个词(我们还能如何使用它呢?),那么儿童的进食、饮水和行走绝对不会总是自愿的。维特根斯坦忽视了吃冰淇淋(通常是自愿的)和吃绿叶蔬菜(通常不是自愿的)之间的区别。进食也不总是有意向的。在没有此意向的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吃进沙拉里的虫子,还有在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做什么的情况下无意识地吃坚果。儿童总是以这种方式吃掉他们鼻子里的鼻涕。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忽视了这些类型的例子,原因大概是,他感兴趣的是定义身体运动,身体运动可以归因于其身体在运动的人的能动性,正如里德所说,可以“归因于作为行动者的他”的运动。即便当进食不是自愿的和有意向的时候,进食也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不情愿地咀嚼卷心菜或无意识地吃坚果是男孩所做的(do),而不是他所经受的(undergo)。

因此,在《哲学研究》中,某些论述(特别是针对这样一种理论的论述,该理论认为,正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原因,例如动觉感觉,使得一个行为成为自愿的)表面上是关于自愿或意向的,而另一些论述则明确地关系到能动性,例如,“如果我从我的胳膊举起来了这个事实中除去我把它举起来了这个事实,那么剩下的是什么”这个著名问题,而这个问题和“我是否自愿地或有意向地举起了我的胳膊”这个问题有着完全相同的意义和答案。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维特根斯坦意(5)识到了这些话题之间的区别。(B)在维特根斯坦关于自愿行动的论述中,第二个主要弱点是他没能区分行动和运动。例如,假如我举起了胳膊。我的行动、我举起我的胳膊以及我的胳膊的运动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呢?他并没有像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某些哲学家那样明确地声称它们(我的行动、我举起我的胳膊以及我的胳膊的运动)是同一的,而只是像他的许多先辈(包括叔本华)那样只是假定它们是同一的。

这清楚地体现在导致“不感到惊讶”这个观点的那段话中。因此,在§627中,他指出,我们可以用“我举起我的胳膊”这个说法来描述自愿行为,但不能用“我的胳膊做了这个运动”或“看,我的胳膊举起来了!”这个说法来描述自愿行为,由此他推出:“因此,人们可能说:‘不觉得惊讶’就是自愿运动的一个标志”(PI § 628)。显然,他认为,之所以不能用“看,我的胳膊举起来了!”这个说法来描述我的行动,理由就在于我并不感到惊讶,而且,“看,我的胳膊举起来了!”这个描述的错误就在于“看……!”这个表示惊讶的词,而不是“我的胳膊举起来了”这个表述,而正是这个错误妨碍这个描述成为对自愿行为的一个令人满意的描述。他没有想到,“我的胳膊举起来了”描述的是我的胳膊的运动,就像杀死不同于死亡一21样,行为(Handlung)和运动(Bewegung)是不同的东西。

与此类似,在上述引自《棕皮书》的那段话中,维特根斯坦没有注意到,无论自愿与否,起床都是一个行为,而他的胳膊举起不是一个行为。他说自愿和非自愿行为之间没有共同的差别,在这一点上他是正确的。但是,他起床和他的胳膊举起之间的区别是行动和运动之间的区别,即引起运动和运动被引起之间的差别,而不是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当然,行动和运动需要被区别开来这个观点必须加以详细论证。这个论证在3.1中。)

总之,在维特根斯坦对行动和意志的成熟思考中,他抛弃了他先前接受的理念论神话,但是,他保留了叔本华的这个观点:与愿望、想要或决定不同,意愿并不是不同于被意愿的行为。这是他反对现代意志理论的一个理由。他对詹姆斯和罗素的抨击也是贯穿于整个《哲学研究》的反感觉主义(antisensationalist)论证的一部分,这个论证在我看来既彻底又令人信服。然而,他未能提出一个合理的观点来取代他所抨击的经验主义,这主要是因为他从叔本华那里,并因此间接地从他所反对的经验主义传统那里同时继承了两个混淆:一个是将能动性和自愿混淆起来,另一个是将行动和运动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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