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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0 07: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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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兵,华志等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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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制度研究

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制度研究试读:

第一章 我国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本状况

一、我国南方聚居的主要少数民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其他55个民族都为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在我国南方,少数民族的分布也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绝大多数主要聚居在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和湖南、湖北的西部地区。总体上也呈“大杂居,小聚居”形态。南方的少数民族总数达30多个,占全部少数民族族群数量的大多数。

云南省是少数民族族群聚居最多的省份之一,这里有25个少数民族,分别是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壮族、苗族、傈僳族、回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景颇族、藏族、布依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蒙古族、水族、满族、独龙族。

贵州省聚居的少数民族族群,主要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水族、回族、仡佬族、壮族、瑶族、满族、白族、蒙古族、羌族和土家族等,共17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聚居的主体民族是壮族,还有瑶族、苗族、侗族、京族、毛南族、仫佬族、水族、彝族、回族、仡佬族等,共11个少数民族。

重庆市是我国最年轻的直辖市,聚居的少数民族主要有土家族和苗族。

四川省也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聚居的少数民族主要有彝族、藏族、羌族、回族、蒙古族、傈僳族、满族、纳西族、白族、布依族、傣族、苗族、土家族等13个。

湖南、湖北虽地处祖国中部,但在两省的西部地区主要聚居着土家族、苗族、回族、瑶族、侗族、白族等少数民族。

我国南方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构成了我们在研究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要素时,所必须面对的政策取向、制度结构和工作方式等不同于汉民族的特殊性。这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必须遵循的一般规律。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我国南方各少数民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白族,大部分都居住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另有一部分分别聚居在昆明、元江、南华、丽江等地区。白族自称“白子”、“白尼”,统称为“白人”。与唐、宋典籍中所说的“白蛮”有很大渊源。白族有着本民族的语言,分南、中、北部三种方言,使用南部方言较为多见。由于与汉族人民长期有着经济、文化的密切交流,白语中词汇很多都从汉语借词,汉语词汇达到60%左右。汉文是白族的通用文字。白族同胞以从事农业为主,主要以稻米、小麦、玉米和荞子为主食,也善于腌制火腿、香肠和腊肉等食品。白族有着独具一格的建筑艺术,例如“垛木房”和“竹篱笆房”。白族人民能歌善舞,传统节日大多都有歌舞表演,例如舞蹈“霸王鞭”、“双飞燕”、“龙灯”和“狮子舞”等都极富民族特色,受到各族人民的喜爱。每年的农历四月二十三日到二十五日,是白族的特色节日“绕三灵”,这一天人们尽情释放自己的激情与欢乐,祈祷丰收。

哈尼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元江(红河)和澜沧江的中间地带。哈尼族有着多种自称,“哈尼”、“卡多”、“雅尼”、“豪尼”、“碧约”、“白宏”等较为多见,其中自称“哈尼”的人数最多。其祖源与隋、唐时期的“乌蛮”有关系。哈尼语分哈雅、碧卡、豪白三种方言,其差别比较大。哈尼族主要从事农业,善于开垦梯田,引水浇灌。因为其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规律有着很好的认识,哈尼族创造出了一套独特的能与自身生活环境较适应的农事历法。哈尼族同胞普遍能歌善舞,舞蹈多种多样,其中,扇子舞和木雀舞优美动人;工艺美术品素静雅致,刺绣图案也是色彩鲜艳。哈尼族有自己特殊的节日,如“苦扎扎”与“扎勒特”等。

傣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南部的西双版纳、西部德宏以及西南部耿马和孟连。边疆傣族地区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傣语主要有德宏、西双版纳和金平三种方言。傣族主要从事农业,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还生产甘蔗、樟脑、咖啡、橡胶等。傣族历史悠久,文化艺术丰富多彩,民间流传着大量有关历史、医药、天文和数学等方面的著作,还有很多著名的长诗。傣族能歌善舞,民间乐器有“嘎腊萨”、“玎”、“筚”、“多洛”和象脚鼓等。舞蹈的动作形象生动,包含着细腻的感情。著名的孔雀舞、大鼓舞和象脚鼓舞,也都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雕刻、绘画精美,傣锦图案别致,色彩艳丽。傣族还是制作和使用黑陶最多的民族。傣族的节日多与宗教活动有关,主要节日有关门节、开门节和泼水节等。

拉祜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的澜沧、孟连、耿马和双江县,拥有本民族语言,解放后在原有文字基础上创制了新文字。拉祜族聚居在澜沧江流域的山区,属于亚热带地区。这里土地肥沃,适合种植水稻和玉米等农作物,所以拉祜族以从事农业为主。拉祜族有5个主要的传统节日,分别是春节、清明节、端午节、火把节和中秋节。在新中国成立前,拉祜族没有自己本民族书画形式的文学作品,但有着丰富的口头文学。拉祜族音乐舞蹈具有独特的风格和浓郁的生活气息,舞蹈是拉祜族民族节日中必不可少的节目内容之一。

佤族,主要聚居于云南省的沧源和西盟两县,其他则分布在澜沧、孟连、双江、镇康、西双版纳以及德宏地区。佤族有很多自称,如“佤”、“布饶克”、“巴敖克”、“阿卧”和“阿佤”。其族源与古代“百濮”有渊源关系。佤族与拉祜族相似,拥有本族语言。新中国成立前,一般都只用实物和木刻记事或传递消息,新中国成立后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创建了文字。佤族也以农业生产为主,耕作比较粗放,使用刀耕火种和挖犁撒种两种。佤族有许多优美的诗歌、故事和传说,这些诗歌、传说大多都是以口头的形式传播开来,并配以韵律。佤族的节日主要有新火节、播种节和新米节,其他重大节日与汉族相同,如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等。

纳西族,主要居住在云南西北部的丽江、中甸、维西、宁蒗和永胜等地。纳西族有“纳西”、“吕西”、“巴西”和“苏西”等自称,唐代史称“么些”和“摩沙”。纳西族山区有着丰富的松木和杉木资源,是我国著名的林区。纳西族地区既是产粮区,又有着丰富的经济作物,例如种类繁多的水果,畜牧业也很发达。纳西族的建筑、雕刻和绘画艺术等都有很高的造诣,并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和地方特色。如著名的丽江白沙“大宝积宫”、“琉璃殿”、“大定阁”、“五风楼”和大研针石牌坊等,在全国享有盛名。纳西族的节日,主要有祭天、新年、棒棒会、三朵节、火把节、七月骡马会和烧包节等。

景颇族,主要聚居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境内的陇川、盈江、潞西、瑞丽和梁河等地。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勒期、浪峨和波拉5个支系。5个支系都有各自的语言,但主要语言分景颇和载瓦两种。景颇族聚居的地区,有丰富的林木资源,盛产珍贵的木材,矿藏资源也是极为丰富。景颇族人民素以刻苦耐劳、热情好客和骁勇威猛的民族性格著称。他们主要从事农业,以大米为主食,也同时进行畜牧业和家庭手工业。有着丰富优美的口头文学,情歌歌谣优美动听。景颇族妇女善于编织,编织的图案美观大方,花纹奇特,备受人们喜爱。景颇族有着盛大的节日“目脑纵歌”,是景颇族祭祀天神的节日。

布朗族,主要聚居于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勐海县布朗山以及西定和巴达山区。布朗族也有本民族的语言,但多通用傣语、佤语和汉语,文字方面使用汉文和傣族文字。布朗族由于地理原因也主要从事农业,还善于种茶,驰名中外的普洱茶就是布朗族的特产。口头文学丰富多彩,喜爱歌舞,如“刀舞”、“圆圈舞”和“跳歌”等,都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在布朗族的生活中,民歌是不可缺少的,民歌的内容丰富,多与舞蹈在节日中表演助兴。

普米族,分布在云南西北的兰坪、宁蒗、维西和丽江等地。这些地区适于种植玉米、大麦、青稞和马铃薯等作物,还盛产云南松、冷杉、铁杉、香樟、花椒等木材和经济作物。矿产丰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是不可多得的宝地。普米族的方言有南北之分,差别较大,通话较为困难。普米族曾经使用一些图画来代替文字,还有一些用藏文字母拼写,近代已经逐渐开始通用汉文。普米族与古代羌族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普米”一词是其自称,意思是白人。普米族崇尚白色,把白色当做吉利的象征。普米族的节日,主要有大过年、大十五节、绕岩洞和尝新节等。

阿昌族,主要聚居于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陇川县户撒阿昌族乡。阿昌族是云南特有的民族之一,在元、明两代的历史文献中被称作“恶昌”和“峨昌”,清代称其为“俄昌”和“阿昌”等。新中国成立后,在征求本族人民的意见后定名为“阿昌族”。阿昌族有本民族语言,分为梁河和户撒两种方言,由于与汉族、傣族和景颇等民族杂居,很多阿昌族人都会使用这些民族语言,但主要使用汉语。主要从事农业,善于种植水稻和烟草。除农业外,阿昌族人民还饲养家畜,擅长稻田养鱼。秋收时,稻谷与鱼一并收获。阿昌族还擅长竹、木器与刀具的制造。阿昌族有着特殊的节日“耍白象”,也叫“会街节”。

怒族,分布于云南省碧江、福贡、兰坪和贡山等县。这里的自然资源丰富,原始森林覆盖面较广,林木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还有较多的名贵野生药材。由于雨量比较充沛,各种农作物都能够很好地种植。怒族自称“阿怒”、“怒苏”和“阿龙”等等,元代史籍称其“路蛮”,明、清两代称其“怒人”。怒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怒语,现在一般都已经使用汉语。怒族的民间文学很丰富,形式也多种多样,语言较为朴素。在怒族中流传着许许多多的神话故事、智慧故事和诗歌等等。

德昂族,原称崩龙族,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时沿用了这个名称。根据本民族人民的意愿,1985年9月21日起更名为“德昂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梁河县,以及临沧地区的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德昂族自称“崩龙”、“昂”、“冷”、“汝买”和“凉”等。据史书记载,德昂族渊源于古代的“濮人”。德昂族有三种方言,分别是“布雷”、“汝买”和“若进”。德昂族是没有本民族的文字的,许多人使用汉语或傣族语言或景颇语,文字也是使用汉文。德昂族很早就开荒种地,种植水稻、旱稻和玉米等作物。也很善于种茶,有“古老茶农”的美称,因此茶叶也是德昂族重要的经济来源。德昂族的节日,主要有泼水节、关门节和开门节等。

基诺族,主要聚居在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基诺山基诺族民族乡。基诺族自称为“基诺”,汉语曾译为“攸乐”,所以基诺族所居住的地方又称为“攸乐山”。基诺族有本民族的语言,但没有文字。基诺族以从事农业为主,种茶历史悠久,基诺山是驰名中外的普洱茶六大茶山之一。基诺山的动植物资源也很丰富。靠山吃山,基诺族男子善于狩猎,女子善于采集。狩猎是基诺族男子的基本技能,他们用狩猎的多少来衡量一个男子的能力。另外,捕鱼也是基诺族用来维持生计的一项活动。歌舞是基诺族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人人都会唱歌,人们从青少年时起就开始学习唱歌填词,节日多以歌舞助兴。基诺族的传统节日,主要有“特毛切”和“好希旱”(过年与新米节)。

独龙族,分布在云南西北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的独龙河谷以及怒江两岸。独龙族自称“独龙”,其他人称其为“俅人”、“曲人”、“洛”和“曲洛”等。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他们自称的“独龙”,定名为“独龙族”。独龙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可分为两大方言。独龙族历史上也没有文字,主要靠结绳、刻木的方式来记事。过去的独龙族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生产力低下,农业实行刀耕火种,也依靠捕鱼与采集来补充生计。狩猎也是独龙族生产活动的重要项目。独龙族有引以为傲的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独龙毯”,在农闲时,独龙族人以棉麻为原料,用五彩线手工织成毯子,质地柔软、古朴典雅。

苗族,多与各民族大杂居,分布十分广泛。广西、云南、四川、重庆以及湖北、湖南西部都有聚居;但尤以贵州省最为集中,人口最多。苗族居住的地区很适宜农作物生长,林木矿藏资源也十分丰富。苗族既是自称,又是他称。苗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因地区不同也分为三个大的方言体系,也兼通汉语。苗族的历史悠久,在秦、汉之前,载入史册的“三苗”就与其有着很深的渊源。苗族也有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他们喜爱舞蹈音乐,民族文学也比较发达。歌曲一般都用五言或七言体来叙事,借以抒发情感。手工艺中的刺绣、蜡染和挑花更是精妙绝伦。

布依族,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和四川等省,贵州省分布的人口最多,主要聚居在黔南和黔西南。这些地方河流密布,水利资源较为充足,适合各种粮食作物生长,如水稻、玉米、小米和高粱等。各种经济作物也较多,野生动植物以及矿藏资源丰富。布依族的文化艺术绚丽多彩。口头文学丰富,民间流传着许多神话、寓言和诗歌等。歌曲、戏曲和舞蹈也颇有民族特色,多在节日时表演。布依族的传统节日较多,如“三月三”、“四月八”和“六月六”都是具有民族特色的节日。

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及铜仁地区。侗族有本民族语言,分为南北两系,也多通用汉语,但是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创立了文字。侗族主要从事农业,兼营林业。他们大都是依山傍水居住,侗帕色彩鲜艳,图案精致,不失为好的艺术品。竹、藤、木器的编制也具有很高水平,具有艺术观赏价值。他们以“侗家人人会唱歌”而引以自豪,有着传统的歌队,文艺节目举办得红红火火。

水族,主要分布在黔桂交界的龙江、都柳江上游地带,以及贵州省黔南的三都水族自治县、荔波、独山和都匀等地。水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水族生活的地区,适于种植水稻、小麦和玉米等农作物,江中水产丰富,有鲤鱼、青鱼等鱼种,所以水族主要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又以渔业作为副业。水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有着本民族的历法,称为水历,水族的节日多与水历有关。例如,象征着辞旧迎新的“端节”,这是与汉族的春节相类似的独特节日。

仡佬族,历史悠久,是古代“僚”的一支。仡佬族主要集中在贵州省北部的务川和道真两个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及石阡县。仡佬族分支较多,名称叫法各不相同。仡佬族有着本民族语言,多通用汉文,有的兼通苗、壮、布依等语言。因为地理关系,他们以从事农业为主,主要生产粟米和豆类作物。其音乐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在生产劳动以及节日中,常以歌声来抒发感情,一问一答的盘歌有着浓厚的生活气息,生动有趣,受到大家的喜爱。每年大年三十夜到正月十五、十六,是仡佬族独特的节日“毛龙节”,仡佬族人用各种活动来祭拜祖先,希望祖先保佑,人们欢聚在一起为节日增添了祥和的气氛。

京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京族是一个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京族的主体源于古代百越的一支骆越,隋唐时期称其为“僚”。京族过去曾称为“越族”,1958年改为“京族”。京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因为与汉族人民相处长久,所以大多数京族人都会使用汉语,文字方面使用汉文。京族人民主要从事农业,也从事渔业和盐业。京族有着丰富的口头文学,流传着一些民间故事和神话传说,内容生动,寓意深刻。戏曲与舞蹈也是丰富多彩,“唱哈”是民间广泛流行的传统娱乐活动。

毛南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江县,少数散居在河池、南丹和都安等县。毛南族自称“阿难”、“哀南”和“窘南”等,汉语意思为“毛南人”。毛南族有本民族语言,由于与壮族、汉族交往密切,所以多使用壮语和汉语,使用汉文。毛南族聚居区地处亚热带,适合农作物生产,水稻、玉米和小麦等都为主要作物,还擅长饲养动物,饲养食用牛经验丰富。石刻、编制品精细,造型生动,颇受人们喜爱。歌谣曲调也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毛南族有着一年一度的盛大节日“分龙节”,这一天,人们进行还愿等活动,载歌载舞,欢度佳节。

仫佬族,主要聚居在广西罗城县,贵州省也有分布。仫佬族在史书中被称为“木佬”,他们有“伶”、“谨”或“本地人”等自称。有本族语言,与毛南族相同,多用汉语或壮语交流。仫佬族聚居地适合水稻、玉米、小麦、红薯和芋头等作物生长,所以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也比较发达,一般也都与农业生产相联系。仫佬族的衣服一般都是自纺、自染,然后自己做成。仫佬族同样是个能歌善舞的民族,民间喜爱唱山歌和采茶戏,常以“村村有歌手,家家有歌本,人人会唱歌”为骄傲。仫佬族称春节为“年节”,除夕之夜,仫佬族家庭全家人都在一起供奉神灵,祈求保佑。

土家族,主要分布于湘、鄂、川、黔毗连的武陵山地区。即湖南省西部的永顺、龙山、保靖、桑植和古丈等县;湖北省西部的恩施、利川、来凤、鹤峰、咸丰、宣恩、巴东、建始、五峰和长阳等市县;四川省的酉阳、秀山、黔江、石柱和彭水等县。由于居住的关系,土家族与汉、苗两个民族有着广泛的接触,所以虽有本民族语言,仍通用汉语,还有部分人兼通苗语。土家族主要从事农业,在汉族的影响下,冶炼和手工业都有很大的发展,其手工刺绣、编织与纺织享有盛名。文化艺术丰富多彩,有着历史悠久的民族戏剧和舞蹈,山歌也深受土家族人民的广泛喜爱。

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一个民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湖南江华也有少量聚居。壮族地区多为山地,山区、丘陵较多,雨水丰富,光线充足,适合种植农作物和林木,所以壮族人民以农业和林业为生业,兼营畜牧业。壮族有本民族的文字,同样有南北之分,因为大多都与汉族交流密切,汉语仍为通用。壮族的历史悠久,拥有灿烂的民族文化。文学艺术丰富多彩,山歌、壮戏深受人们喜爱。传统工艺丰富多彩,具有历史悠久而精致的铜鼓铸造工艺,壮锦和刺绣早在宋代就有专门的记载,陶瓷工艺和“麻栏”建筑也十分独特,极具壮族特色。

瑶族,主要分布在广西、湖南、广东和云南等地,其中广西较为集中。瑶族名称复杂,自称“勉”、“金门”、“布努”、“炳多优”、“黑尤蒙”和“拉珈”等,语言大致可分为“勉话”、“布努话”和“拉珈话”三种,但多使用汉语。瑶族分布地区属于亚热带雨林气候区,林木生长良好,所以瑶族在从事农业外,还有部分从事林业。瑶族有着丰富的文化艺术,民间文学丰富多彩,男女老少都喜爱唱歌。他们的长鼓舞和铜锣舞流行广泛。瑶族人民还精于织染、刺绣、蜡染和瑶锦等手工艺,外表美观大方,色彩绚丽,具有很独特的民族风格,享有盛名。

羌族,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汶、汶川、理县和松潘等县。有甲骨文记载,早在三千年以前就有羌人活动在我国西北部和中原地区。羌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分南北方言。秦、汉后,羌人中的冉、駹部落,就居住在现今的川西北一带,如今的羌族就是由古代羌人中保留下的一支发展演变而来。羌族主要从事农业,主要农作物以玉米为主,经济林木较多,并饲养家畜、家禽。有着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民间文学丰富,主要依靠口头传授得以传承。手工艺比较发达,刺绣、挑花和编织等传统手工艺都有较高水平。建筑风格独特,用乱石垒砌而成的“邛笼”,结构坚固,外观雄伟;羌族的打井与构架竹索桥的技术十分高超。羌族有着特殊的节日“瓦尔俄足节”,每年农历五月初五举行,汉语俗称“歌仙节”或“领歌节”。因为此节日是以羌族女性为主要角色的活动,所以在羌族中又称作“妇女节”。

彝族,主要分布在四川的凉山以及云南的楚雄、红河等地,与羌族有密切关系。彝族有本民族语言及文字,主要从事农业,也有部分地区以从事畜牧业为生。彝族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有许多优美的史诗、长篇叙事诗、民谣和山歌,音乐舞蹈充满热情乐观的生活气息。彝族因为居住地的分散,歌曲和舞蹈相互间有所不同,节日也有分别。云南彝族在农历二月初八会举行“马樱花节”,而楚雄一带的彝族在二月初八过“插花节”。虽然日期相同,但节日起源与意义却完全不同。

傈僳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北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泸水、福贡、贡山和兰坪等地。唐代史籍中称傈僳族为“栗蛮”,为“乌蛮”的组成部分。清朝时期称为“栗粟”,傈僳族既是自称也是他称,如今的傈僳称谓也是直接由此命名。傈僳族是语言比较统一的一个民族,内部没有语言的分支,没有自身的文字。傈僳族以从事农业为主,所处的地区动植物丰富,还是著名的世界遗产“三江并流”景观地区的组成部分。傈僳族族内人员能歌善舞,各种活动多伴以歌舞的形式来开展,如结婚、打猎和收获等等。

藏族,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藏族有本民族的语言,按地区划分为三种方言,有自己的文字,字体主要分“有头字”和“无头字”两种。藏族聚居的地区草原辽阔、水草肥美,所以藏族主要从事农业和畜牧业。普遍信仰喇嘛教。藏族有着丰富的文化艺术遗产,绘画、雕刻和建筑等造诣很深。他们能歌善舞,音乐舞蹈都具有显著的民族特色。

二、我国南方主要聚居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现状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其发展极不平衡。原始公社残余、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四种社会形态同时存在,其发展差距达上千年之久。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差距迅速缩小,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对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的扶持力度,使各民族的社会发展都有了长足进步。特别是近几年,党和国家不断加大西部开发的政策力度,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基本上与我国整体社会发展处于同步水平。这一历史性的社会进步来之不易,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党和国家长期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共同发展的具体体现。

20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四种社会形态同时共存。一是封建地主所有制社会形态,主要有满族、回族、壮族、朝鲜族和蒙古族、彝族、黎族的大部分以及藏族的一部分,这些民族因长期与汉民族交往甚密,有的民族甚至长期处于掌控国家机器的权力之巅,其社会形态的发展与汉民族基本同步。第二种是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包括大部分藏族以及部分傣族、维吾尔族、彝族、纳西族等民族。第三种是奴隶制社会形态,主要是四川和云南的大小凉山地区的彝族。第四种是仍然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社会形态,主要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云南边疆山区的独龙族、怒族、傈僳族、佤族、布朗族、基诺族、景颇族、拉祜族、德昂族、哈尼族,西藏的珞巴族,海南的黎族,内蒙古和黑龙江地区的鄂温克族与鄂伦春族以及台湾地区的高山族等(有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解放前,仍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社会形态的民族的发展状况综述

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社会形态的民族,主要有独龙族、怒族、傈僳族、佤族、布朗族、基诺族、景颇族、拉祜族、德昂族、哈尼族以及海南的黎族(一部分)等民族。

解放前,独龙族的社会发展是相当缓慢的,长期停留在父系家族公社解体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主要靠刀耕火种,采集、狩猎在生活上占相当大的比重。由于与外界交流较少,生产工具一直保留着十分简陋的状态,还没有从锄耕过渡到犁耕。社会分工不明显,只有男女之间的自然分工。商品交换方面也仍处于原始的以物易物阶段。在记录方面,他们依旧采用古老的刻木结绳记事。在铁制工具未传入独龙地区以前,独龙族人民普遍使用树枝的天然勾曲部分制成的小木锄挖地。甚至在相当程度上还保留着原始的群婚习俗。唯一的节日是过年,但过去无固定时间,大多都在农历腊月里举行,节期长短也不同。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独龙族进行了大量的救济工作,大力促进其生产力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各种困难,使他们迅速发展,在极短的时间内赶上了其他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独龙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进步,国家扶贫工作成效显著,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独龙族居住地区,道路十分险峻。1999年,随着独龙江公路桥的竣工通车,使独龙族出行的交通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同时,独龙族的教育事业也在国家的扶持中突飞猛进,中小学教育得到了普及;医药卫生事业也在不断进步,过去肆虐的鼠疫、天花等恶疾不复存在。特别是2005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使独龙族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今天,独龙族基本实现或接近小康生活,在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中,独龙族人民普遍得到了实惠。

怒族,在解放前,除兰坪等地进入了封建社会外,其他地区仍停留在原始公社制残余的社会形态下。

怒族很早就开始从事农业生产,至清代已经开始种植麦类和蔬菜,但仍辅借猎取禽兽以佐食。怒族的手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同外界的联系日益密切,物质交换时有发生。晚清时期,怒族人将黄连拿到内地出售或换取其他物品;也有内地商人贩运食盐和其他物品到怒族人聚居地,与其进行物质交换,进行一些简单和原始的商品交易。怒族人民最初使用的铁制工具是刀和斧,在刀耕火种的落后耕作方式下,开始使用铁锄。后来才在一些相对平缓的山区地带接受了内地的铁犁,实行了犁耕。但绝大多数怒族山地,其耕作方式仍停留在刀耕火种或锄耕阶段。

碧江怒族的农业耕作技术,比福贡和贡山怒族还要粗放。早期的刀耕火种的落后耕作方式占有绝对优势,也因此导致了这一地区生产力水平的落后与低下。福贡的地势和土壤相对于碧江均有一定的优势,交通也相对便利,所以信息也相对丰富一些,这些优势也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一些商机,促进了这一地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如购置一些基本的农业生产工具,采用当时最先进的锄犁耕作技术进行农业生产等,使这一地区的社会形态高于碧江地区。碧江、福贡和贡山三地的怒族生产力发展程度不同,土地制度也有差异性,福贡地区的怒族个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公有的土地保留较少,但仍保存着个体成员共同占有的集体耕地。贡山一区的怒族因受到藏族、纳西族的影响,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这里形成了以地缘联系为纽带的村社,在村社内部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村社内未经垦耕的山地和森林属于村社所有;经过垦耕的土地归个体家庭长期占有。此外,还存在个体家庭间的共耕耕地。由于铁制工具在农业生产上的广泛使用,已有一些剩余产品存在,也促使商品交换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当时已产生雇工,其工资分实物工资和货币工资两种。在怒族社会内外还出现了借贷关系,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借贷,实物借贷多半是租借牲畜和粮食。同时,已开始发生土地抵押和蓄奴现象。

新中国成立前,怒族地区有的古老村寨还保存着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公社的某些特征。在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体家庭成员间,保存不同形式的土地公有制和正在发展的个体土地私有制。新中国成立后,怒族人民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愿望。1954年8月成立怒江傈僳族自治区(包括怒族分布的碧江、福贡、贡山等县),1957年1月改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1956年10月1日,成立了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从怒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帮助怒族人民进行社会改革,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40多年来,怒族地区生产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过去连一根铁钉也不会制造的贡山县,现已建起了农具厂,怒江州有了十几个行业的几十个厂矿企业。过去没有水利可言的山坡旱地,如今修凿了沟渠,开出了梯田,粮食产量成倍增长,以往崖陡路险,山封江锁,交通极为闭塞,现已修通了数条公路,修整了大量驿道,在江河上架起了钢索吊桥。怒族地区的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较大发展,现在县里有了中学,大部分村里都有了小学。昔日怒族地区痢疾、伤寒、霍乱、天花十分流行,如今从州至县、乡、村已初步建立了医疗卫生网,基本上控制了瘟疫疾病的流行,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从整体上来说,怒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基本达到了全国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

傈僳族,在解放前,其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靠近内地地区,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而在怒江地区的碧江、福贡、贡山和泸水等地,还保留有较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社会形态。

傈僳族大都居住在高山峡谷区域。过去,漫山遍野都是茫茫的原始森林,各种飞禽猛兽出没林间。傈僳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发明、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狩猎生产工具,并练就了一整套与凶禽猛兽搏斗以及适应环境、改造自然的技能与本领。傈僳族善于造弩打猎,弓技娴熟。明《景泰云南图书志》载:“有名栗粟者……常带药箭弓弩,猎取禽兽。”《南诏野史》载:“力些,即栗粟……尤善弩,每令其妇负小木盾前行,自后射之,中盾而不伤妇。”这是史籍中对傈僳族精湛弩技的记述和描写。

傈僳族人民勤劳勇敢。在历史上,为反抗阶级剥削、民族压迫和英、日等外国侵略者的入侵,曾揭竿而起,进行过多次可歌可泣的斗争,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西南边疆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步骤,实行了社会改革,并帮助他们大力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在靠近内地的丽江、永平、永胜和云龙等地,采取与汉族相同的土改办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在云南、四川等多族杂居的一些地方,采取了比较和平的方式进行土改;在怒江地区,采用了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傈僳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力度,在大力发展农业的同时,也重视工业的发展。民族教育有了很大进步,文化、体育事业也得到全面发展。昔日贫穷落后的傈僳族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在朝着小康社会进发。

布朗族,在解放前,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在临沧和思茅地区的布朗族,基本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而居住在西双版纳的布朗山和巴达山区的布朗族,还处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保留有部分氏族公社的残余。西双版纳布朗族村寨多数具有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特点,由几个至十余个不同血缘的家族组成。生产工具、房屋和牲畜等属个体家庭所有,土地所有制不同程度地保留家族公有、村社公有和私人占有3种类型。少数村寨保留有家族公社的特点,家族公社由同出于一个祖先(布朗语叫“戛滚”,即“氏族或氏族集团”)的若干小家庭组成。在家族范围内的土地、森林和牧地,均属“戛滚”全体成员公有。每年春播前由家族长主持按户分配一次土地,收获分别归各户所有。这类土地无论家庭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离村寨较远的社有土地,由村社直接管理,凡村社成员均可自由耕种。近代以来,在家族公有和村社公有的土地内,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个别村寨的耕地、宅地和茶园等通过买卖或变相掠夺等形式,转变为头人、富裕户所有。村社内的头人,一般是由选举产生;村寨以上的头人“叭”则由傣族土司委封,定期为傣族领主收缴税贡、摊派劳役等。此地区的布朗族,生产水平很低。在封建地主经济发达的临沧地区和思茅地区,一些地主和富农通过高利贷、典当、买卖、抵押以及凭借政治特权,残酷地盘剥广大的布朗族人民。

解放后,布朗族同胞获得了民族平等的权利,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发展。党和政府从布朗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对布朗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1953年春完成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土地改革,1956年秋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采取和平方式进行了土地改革;对还保留原始公社残余的地区,则通过帮助大力发展生产,开展互助合作,逐步消灭落后制度的残余。在党和兄弟民族的帮助下,他们逐步开垦水田,兴修水利,变刀耕火种为精耕细作,变垦新弃旧为固定轮作,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勐海布朗山一带的茶叶产量大幅度增长,成为中国出口“普洱茶”的主要基地之一。布朗族地区的商业贸易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地区都建立了民族贸易公司,有的村寨建立了购销店,商品销售总值逐年增长。布朗族地区的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普遍建立了小学,设立了卫生所和医疗组,过去流行的痢疾、疟疾等病基本得到了控制,群众的健康状况大为改善。其社会发展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小康生活状态。

基诺族,在解放前处于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加上旧政府及傣族土司头人的横征暴敛,基诺族人民生活十分困难。基诺族在习俗上依旧保留着许多古俗,如血缘婚的遗迹依然存在,有的村寨并不禁止氏族内婚;有的村寨禁止氏族内婚,但不禁止氏族内的恋爱同居。母系氏族公社的遗俗普遍存在。如平时只有母亲才有权为生病的子女杀鸡“招魂”;在上新房的仪式上,第一个手持火把登楼点燃火塘的是氏族内最年长的女性;村社长老虽已是男性,但他们仍沿用母系氏族公社时代的称号——“左米尤卡”,即村寨的老奶奶。由父系公社取代母系公社,大约经历了300余年。个别村寨在20世纪40年代尚有百余人共居的大竹楼,这个父系大家庭公社虽然共居一处,但分居各房间的小家庭却又是个体经济,单独生产和消费,呈现了父系大家庭公社末期的过渡状态。这些原始社会古老遗迹可谓基诺村社的特点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基诺族群众中,疏通民族关系,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帮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大力发展生产,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发展生产和文化,使基诺族社会由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残余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基诺山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的方针,以林为主,生产不断发展,生活不断改善。现在已经完全改变了过去刀耕火种的落后耕作方式,兴修了水库,建起了水电站,拖拉机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进入了普通农户家中。砂仁、茶叶和紫胶等经济作物收入在总产值中的比重逐步增加。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较大发展,入学率达到了90%以上,各乡镇还建立了医院和卫生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了一定的保障。其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正朝着小康生活迈进。

在解放前,拉祜族部分地区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向封建地主所有制社会形态转化的态势,但仍有部分地区还保留着不同程度的原始公社残余制社会形态。拉祜族人民受到傣族封建土司的剥削与压榨,生活贫困,生产力水平严重低下。每年所产粮食在被剥削以后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还需要以采集野生植物来充饥以维持生存。由于没有铁制农具,生产劳动主要依靠一些简单的木制工具,保留着原始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拉祜族人民获得了民族平等的权利。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生产、生活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贸、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其总体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德昂族,在解放前保留有较多的原始公社残余的社会形态,但阶级分化较为明显。1950年,德昂族迎来了解放。解放后,党和政府领导德昂族人民大力发展生产。对居住在镇康、耿马、保山以及德宏州边疆县平坝和半山区等地的德昂族,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了土改;居住在路西县、瑞丽县等山区的德昂族,在国家的扶持和帮助下,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直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改革开放以来,德昂族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交通、水利设施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和改善,为当地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其整体生活水平达到或接近小康水平。

佤族,在解放前,其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西盟、澜沧和孟连等地区的佤族仍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社会形态;而其他的地区则已经进入了封建地主社会形态。

1949年12月,佤族人民迎来解放。解放后,党和政府对不同地区的佤族人民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领导佤族人民走向社会主义。在镇康和永德,实行土改,消灭封建制度;在沧源、西盟、澜沧、孟连、耿马和双江等地,则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佤族地区的农业、工业、交通、文化和卫生等事业都有了极大的发展,佤族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其整体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二)解放前,仍处于奴隶制社会形态的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综述

彝族,在解放前,虽然大部分已处于封建地主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但在四川和云南大小凉山地区还处于奴隶制社会形态。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及其以前,彝族先民社会已出现游牧部落与定居农业部落的分化。东汉至魏晋时期,各彝族先民地区继续分化出一批叟帅、夷王。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在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分流”政策,给土司、土目和奴隶主势力以沉重打击。推动了彝族地区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使部分彝族地区迅速地由奴隶制社会形态向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制社会形态快速过渡。但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前,仍有部分彝族地区的社会形态还保留着某些奴隶制社会的残余形态和特点。如,新中国成立前,在云南的武定、禄劝以及红河南岸等地仍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大小彝族土司,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地主经济已有取代领主经济的发展趋势,但残存的奴隶制社会形态特征在这些地区仍顽固坚持,许多彝族群众仍过着暗无天日的奴隶生活,这种状况在云南及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地区尤为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彝族人民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建设,社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已经建起了钢材、生铁、煤炭、采矿、发电、伐木、化肥、农机和食品加工等轻、重工业部门,形成了一支本民族的产业队伍。交通运输也得到了较大改善,各地普遍修建了公路,成昆、贵昆铁路干线也通过了彝族地区。政府还在各地设立了一些贸易机构和集市,使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经济的大潮对彝族自古以来的轻商思想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彝族的城乡商品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大批的彝人企业家、商人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角逐之中。目前,彝族同胞的生活水平正在不断提高,许多彝族地区基本达到全国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2009年汶川大地震中受灾最严重的彝族地区,也在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迅速重建家园,正快速步入全国的小康生活俱乐部之中。这种状况发生在少数民族身上,也只有在今天才能实现。(三)解放前,仍处于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下的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综述

在解放前仍处于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下的民族,除了西藏的藏族、新疆的维吾尔族的大部分外,云南的藏族及傣族等民族也有一部分还处于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下。

西藏在藏语中称为“博”,生活在这里的藏族自称“博巴”。“博巴”按不同地域分为“兑巴”(阿里地区)、“藏巴”(日喀则地区)、“卫巴”(拉萨地区)、“康巴”(四川西部地区)和“安多娃”(青海、云南、川西北等地区)。其语言依地区分为卫藏、康、安多三种方言。云南藏族属于“安多娃”,其社会形态基本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的初步发展阶段,但仍保留有浓郁的封建领主制社会形态特征。

云南藏族聚居区迪庆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南边缘,横断山脉的南段北端,地势北高南低,境内地理为三山夹两江。三山是怒山山脉、云岭山脉和贡嘎山脉,其间澜沧江、金沙江自北而南贯穿全境。境内海拔在4000米以上的山峰有100余座,其中梅里雪山卡格博峰海拔6740米,为云南最高峰。云南的藏族地区群山连绵,土地辽阔,水草茂盛,属温带和寒温带季风气候。

新中国成立后,云南中甸、德钦、维西三县隶属于丽江专区专员公署领导。195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关怀下,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发展迅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迪庆藏族自治州更是已经达到或接近小康生活状态。特别是在“生态立州”战略实施中,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旅游业、生物产业、水电产业和采矿业等等。文化、教育、卫生和科技等事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云南藏族“安多娃”过上了他们祖祖辈辈从未有过的幸福生活,并真正地当了家、做了主人。

解放前的傣族,其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大致分为三种形态:西双版纳地区处于封建领主经济发展阶段;德宏等地区处于封建领主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阶段;景谷、元江等地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傣族人民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1953年建立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1955年改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953年建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1956年改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1954—1980年,先后建立了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了土地改革和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傣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都有了较大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傣族地区兴修水利,加快农田基本建设,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粮食产量成倍增长;驰名中外的“普洱茶”生产迅速发展;西双版纳种植橡胶树成功,橡胶增产显著。地方和乡村工业发展迅速,先后建立了采矿、机械、电力、化学、陶瓷、皮革、造纸、制盐、食品加工、制茶、榨糖和制胶等厂矿企业;电力工业发展很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各乡已建成上百座小型发电站。旅游业在傣族地区发展迅猛,现已形成了规模效应。

20世纪50年代前,傣族地区的交通非常闭塞,如今绝大多数乡、村兴修了公路;从昆明到思茅、昆明到保山开辟了民用航空线。傣族的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教育事业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普遍兴办了小学,不少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相继建立,许多学校以傣文教学。卫生事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在傣族地区,各地都兴建了医院和卫生所,许多村都有了医疗站,人民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全面提高。目前,傣族人民的生活基本达到或接近小康水平。(四)解放前,仍处于封建地主所有制社会形态下的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综述

在解放前,我国南方仍处于封建地主所有制社会形态下的民族有羌族、侗族、瑶族、毛南族、土家族、苗族、壮族、仫佬族、畲族、仡佬族、白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

羌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但在旧中国,羌族人民承受着双重的压迫与剥削,除了来自本民族地主阶级的盘剥之外,还要受到统治者的高压与欺凌,羌族人民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羌族的教育,也一直处于以口耳相传和观察模仿为主的原始状态。新中国成立后,羌族人民的生活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羌族的社会进步与发展,除大力发展羌族的民族经济外,还大力发展羌族的文化与教育事业。除发掘、搜集、整理羌族文化遗产和开展民族文艺创作等外,教育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现已初步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结构层次完整的学校教育体系;各类社会教育也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手段日趋现代化。羌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已基本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

侗族在解放前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解放后,1951年8月19日,广西龙胜县侗族人民和壮、瑶、苗等兄弟民族建立了龙胜各族自治县;1952年12月3日,建立了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1954年5月7日,建立了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1956年7日23日,建立了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同年12月5日,建立了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1984年11月7日,建立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1986年9月22日,建立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和实施,实现了侗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愿望。

这些自治地方先后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完成了民主改革。1954年,三江侗族自治县采用民主协商改革的方式,进行了土地改革。接着,这些自治地方又分别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侗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地方纷纷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地方工业也有了极大改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已建立机械、化肥、水泥和造纸等中小型地方工业。三江侗族自治县大部分村寨用上了电,水电事业的发展大大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前,黔东南仅有不到500公里的公路;现在,湘黔铁路横贯黔东南,并且县县有公路,乡乡通汽车。中学普及到乡镇,小学普及到村寨,国家还为侗族培养了大批的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现在这些人才遍布各行各业。侗族的医疗卫生事业也有了空前发展,人民的健康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目前,侗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瑶族在解放前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虽然其社会基本形态已基本进入到封建地主制发展阶段,但个别瑶族地区仍保留有少量的原始公社制残余社会形态,仍采用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在瑶、壮、汉、傣等族交错杂居地区,田地、山林等主要生产资料大部分掌握在外族地主手中,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错综复杂。云南部分瑶族山区则长期处在傣族土司的统治之下,瑶族农民对领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类地区土地占有关系的特点是:大部分土地被汉族、壮族地主所占有,瑶族地主极少。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根据瑶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及各种封建特权,瑶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几十年来,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在国家的大力支援下,瑶族人民治山治水,植树造林,拦河筑坝,凿山开洞,兴修水利,发展交通,使瑶山的经济稳步增长。瑶族人民的生活有了显著提高,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现在,瑶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已基本达到或接近小康水平。

毛南族,解放前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当地汉、壮族基本接近,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毛南族人民以同姓同族聚居,村落依山而建,多为10多户人家的小村庄,最大的也不超过100户。一般依照姓氏建立村峒。由于处于山岭之间,耕地较为缺乏,毛南族人民辛勤劳作,将每一寸土地都尽可能地开垦,形成了壮观的梯田。

解放前,毛南族人民的铁制工具较为简陋,农田翻土主要使用脚踏犁,收割稻谷一般使用禾剪,效率都不高。土地占有也是相当地集中,一般都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毛南族地区地主多自己经营土地,采用雇工的方式使用劳动力,一般以雇短工的形式居多;如雇有长工,则长工与雇主之间会形成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实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毛南族人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能够和其他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自己能够当家做主。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都发生了飞跃,普遍实施科学种田,精耕细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毛南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毛南族一向重视发展教育,毛南族人民积极把握改革开放的大好机遇,使文化教育得到了新的发展。医疗卫生有了保证,不必像过去那样病了只能依靠民间的偏方草药等治疗手段,有了一定的先进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不断得到培养,能够及时处理一些常见病以及流行病。毛南族人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毛南族地区人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

解放前的土家族,经济基本属于山地农耕经济。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处于刀耕火种的耕作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土家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土地改革,有了自己的土地,开始了农业生产的新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又大力发展水利事业,积极推广农业科技,改善农业生产的条件,农业经济获得了很大发展。土家族地区,大都风景秀丽、环境优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土家族地区开始利用这一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提高了收入,还将自身的民族文化展现给外界。

土家族地区的交通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一大批高速公路和铁路陆续建成;许多地区还修建了机场,开通了多条空中航线。土家族地区与外界的联系已十分密切。

土家族的文化教育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中小学教育得到了全面普及。文化事业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摆手舞”、“撒尔嗬”、“南曲”等一大批土家族风格的民族文化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与发展。卫生医疗事业也有了很大改善,各地相继建立起医院和卫生所,疾病的防治工作得到了加强,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土家族地区现在已基本达到或接近小康社会生活水平。

苗族,也是一个农耕民族。新中国成立前,苗族根据居住地区的不同,有山地生产和水田生产两种类型的农耕方式。山地生产依旧是古老的刀耕火种,砍伐树木然后放火焚烧,用木灰作肥料来种植庄稼。水田一般种植水稻,而且在稻田中同时放养鱼苗,不仅水稻产量增加,还有鱼作为辅助收入。但是,大多数土地都相对集中地掌握在地主手中,绝大多数苗族人民只能靠租种地主的土地维持生计。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带领苗族群众进行了土地改革,农民分到了自己的田地,有了自己的房屋,养了自己的耕牛,生产积极性被大大地调动起来,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苗族人民大力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经济收入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苗族地区还充分利用当地自然风景秀美、资源丰富、独具民族风情等极佳的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使旅游业逐步成为苗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苗族地区还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自2005年后,苗族地区已经初步建成了以公路和铁路运输为主体、水路和航空运输为补充的立体交通体系。苗族的教育和卫生事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到2005年,黔东南州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8%。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苗族文学也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苗族地区各乡镇基本上都建立了医院或卫生室,医疗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人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有了有效的保障。苗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已达到或接近小康生活标准。

壮族,在解放前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也有了一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新中国成立后,壮族地区经过土地改革,基本上完成了乡村农业、城镇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壮族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仫佬族,多是同姓聚族而居,自成村落。有的族内设有族长,通过推举产生,有的没有。但都有名为“冬”的组织,设“冬头”,冬下设“房”,这是血缘聚居所形成的。进入封建社会的仫佬族地区,土地被相对集中地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仫佬族在明代就开始使用铁制工具进行耕作,并用黄牛、水牛和马匹来代替人力,其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与附近的汉、壮民族大体相当。1950年,仫佬族地区获得了解放,人民生活从此蒸蒸日上,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仫佬族人民拥有了生产的自主权,这大大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仫佬族地区还相继建起了煤矿、水泥、化肥、农药、农机修造、建筑材料、木材加工和食品加工等许多企业。交通运输,也在国家大力开发建设下变得十分方便。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国家的重视,如今的文化、科技、教育及医疗卫生事业也得到了较大发展。目前,仫佬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已达到或接近小康标准。

畲族,在解放前已基本发展到封建地主经济阶段。但由于历代统治者的压迫和剥削,畲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呈现出了缓慢性和不平衡性。畲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狩猎为辅。早在公元7世纪初,畲族先民就以自己辛勤的劳动开辟了闽、粤、赣三省交界的山区。当时畲族先民的农业生产主要是“刀耕火种”,所耕之地多属于缺乏水源的旱地。由于耕作粗放、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作物产量很低。但由于畲族长期居住在深山老林,所以狩猎经济一直比较发达。畲族人民十分重视狩猎,每次出行射猎之前,都要祭拜猎神。明、清时期,畲族先民向闽东、浙南进行了大迁徙。当时的平坝地区已多为汉族居住,自然条件较好的地方早已被汉族所垦殖。因此,他们只能开山劈岭,拓荒造田,或者是通过佃租汉族地主的土地进行生产。他们所到之处,基本上都能够将荒山变为茶园、将沟壑变为良田。长期以来,畲族人民为开发祖国东南山区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被历代统治者视为“辟土地、治山野”的农夫,毫无权利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使畲族人民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愿望。在畲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起57个民族乡。畲族人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茶园等生产资料,生活幸福指数不断上升。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畲族山乡的经济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已达到或接近小康标准。

仡佬族,解放前已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由于历代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仡佬族人民受尽摧残,几乎达到濒临民族衰亡边缘。仡佬族地区的土地兼并极其严重,大部分土地都掌握在外族人手中。仡佬族人只能以佃户的形式租赁土地耕种,但要遭到地主严重的剥削,不仅要上交一定的地租,还要为地主进行无偿的劳动。有的地主还可以剥夺佃户的人身自由。新中国成立后,仡佬族人民自己当家做主,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改造、建设,使仡佬族地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仡佬族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发展机遇,大力推进本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使仡佬族地区出现了人民更加团结、社会更加和谐、政治更加进步、经济更加发展的新局面。仡佬族人民现已步入或接近小康生活的行列。

白族,虽然历史悠久,但在解放前其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总体上看,白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占绝对优势,资本主义经济也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一部分山区,依然有封建领主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制社会形态的残余。农业是白族社会的主要经济,但土地相对集中在地主手中。佃户只能以租赁的形式租地耕种,但地租高昂,一般要占收成的五六成或七八成;白族商业资本是在地主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家又把商业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使大量的土地更加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绝大多数白族人过着更加暗无天日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白族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在白族主要聚居的大理中心地区,采取了与汉族地区相同的方式,于1953年完成了土地改革,并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泸水、六库等土司统治的白族地区,一直残存着封建领主制,政府在这些地区采取了和平协商方式完成了土地改革;在碧江、福贡等白族地区,以发展经济、发展文化为先导,逐步完成了那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1956年11月,建立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白族的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及医疗卫生发展十分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现已进入或接近小康社会行列。

纳西族,其主要经济部门是农业,以大米、玉米、土豆、麦类、豆类和棉、麻种植为主。纳西族主要聚居地区有金沙江“河套”地带和玉龙山区,“河套”地带是著名的林区,而玉龙山区则植物种类繁多,以“植物仓库”之称闻名于世。解放前,这里的地主经济农业生产基本达到相邻地区汉族、白族的水平。但土地相对集中在占白族人口10%的地主手中,占全部土地的60%—70%。农民向地主交纳地租,租率高达50%—80%。有的地主还强迫农民每年为自己服无偿劳役一两个月,交纳“礼米”和贡献一定数量的土特产,使广大农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解放后,纳西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慎重稳进”的方针政策,顺利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并极大地提高了纳西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热情,促进了纳西族与相邻民族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增强了与其他民族的团结。1957年底,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相继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61年成立了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使纳西族的经济、教育、卫生等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正全面进入我国小康社会发展行列。

总之,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在解放前整体发展极不平衡,四种落后的社会形态同时存在,广大的少数民族人民受尽了统治阶级及少数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但在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下,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更多改革开放的成果使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普遍提高。

第二章 体育事业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

重要内容

一、农村体育事业理论

(一)农村体育概念的界定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因此,广大农民的生活状况直接影响了全国人民的平均生活状况和水平。目前,党和政府正在领导着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是一个相对于城市而独立的概念,泛指我国县级及以下的行政区域,包括城镇和村庄,它和城市一起构成我们国家两个不同的地理区域概念。通过查阅文献,我们发现农村体育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1)在县级以下广大农村开展的,以农民为主要参加对象,以增强体质健康、丰富社会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2)农村体育是以村庄为经常居住地,以传统农业及相关行业为主要生计的农民参与的体育。

总而言之,对农村体育的概念趋于一致的表述是,在农村地理范围内,以农村人口为参与主体所开展的各项体育活动,与我国体育的分类相对应,农村体育由农村竞技体育、农村学校体育和农村群众体育三部分组成。(二)什么是农村体育事业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尽管朝代更迭、时代变迁,但农民的生计和生活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政治问题。农村体育事业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也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迫切而长期的艰巨任务。(1)农村体育事业概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体育事业工作的论述,不难看出,相关政府部门认为,体育事业主要包括竞技体育事业、群众体育事业和体育事业产业三大部分。农村体育事业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体育事业的简称,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广大农民为了提高生存和生活质量,在农闲或劳作休息时所开展的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的体育娱乐活动;是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水平、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其发展受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并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服务,与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政治、经济相协调的事业。(2)发展农村体育事业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三农问题”作为新时期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国务院都提出要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在全国启动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这项健身工程,以行政村为主要实施对象,以经济实用的小型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为重点,辅之以农村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点的建设,加快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开展农民健身。”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超过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发展农村体育是我国整个体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农村体育作为群众体育的重要部分,对提高农民群众身体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充分认识。“农民奔小康,身体要健康”,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和农民的共同心声。

因此,发展农村体育事业,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载体。大力加强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增强广大农民体质、丰富业余体育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外部条件

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的理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外因和内因同时起作用的。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

简而言之,影响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外部因素,我们又可以称其为环境因素,它由大范围的社会约束力量构成。农村体育事业的环境现状,构成了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可以细化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人口因素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等几个方面。以下将着重分析影响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几个重要外部因素。(一)经济因素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经济制约着他们的发展。现在的国际社会,经济实力就是一个国家实力的真实写照,经济实力就是国家竞争力的真实体现。社会要发展,经济需先行,已经成为共识。

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无疑也受该地区经济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多处于边、远、穷、落后的山区和边区,因此,经济因素在该地区的作用就尤为明显。首先,经济水平代表了民族地区的综合实力,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真实写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代表了该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综合竞争力状况。然而,有目共睹的是,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较之东部地区和南部其他发达地区还远远落后,经济上主要依靠农业、种植业以及旅游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显然,没有重工业等作为支柱产业的南方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现在还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水平。此外,一个地区经济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这个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要想提高生活质量,必须有经济实力作为坚强后盾。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滞后,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概括地说,因受经济状况影响,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民的生活质量与我国东、南部发达地区相比,现在仍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水平。生活质量不高、经济不宽裕、人均收入水平偏低,是这些地区农村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尽管这一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民族地区要想摆脱现状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艰苦努力的过程。

经济水平相对滞后,是影响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体育事业也不例外,体育事业的发展必须有经济基础作为依托。良好的经济环境,可以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与物质保障。一个地区要想更好地发展体育事业,无疑需要加大经济投入的力度。然而,在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在经济上还相对比较落后,有限的资金配置还很难满足当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是,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人们对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这种有限的资金配置将会严重地制约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与物质需求。这就形成了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与当地物质、精神产品供给的落差,这种落差延伸到体育事业的领域,将会挫伤人们对体育的热情,以致最终制约了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及健康水平的提高,使“以人为本”的所有政策和措施得不到圆满的落实与贯彻。这一现状必须加紧解决,以让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幸福。

民族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的专项经费划拨投入,也接受当地居民的募捐与社会各界的捐赠。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体育场馆修建、运动及健身器材购置、体育人才培养等方面。(二)政治因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2004年以来,连续四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发展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农村问题的坚强决心。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从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战略决策,都将农村列为攻坚的前沿阵地,这是由我国最高决策层决策、组织和领导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重要步骤。从近几年各级党和政府工作部门在组织落实党和国家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工作情况来看,已取得了丰硕成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体现了领导机构、政策规划、管理体制等方面在实施政策过程中的强大力量。因此,如果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科学的政策导向、有力的法律法规,是很难将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的。发展和提高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事业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机构)、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科学创新的决策等,在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此把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影响、导向和约束等,统一归结为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中的政治因素。

1.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群众体育管理体制正处于由政府管理型体制向政府与社会结合型管理体制过渡的阶段。群众体育管理系统,由群众体育政府系统和群众体育社会系统共同组成。政府管理系统,包括政府专门管理系统和非专门管理系统。政府专门管理系统是由政府体育行政管理系统中各种群众体育管理系统组成,它是群众体育管理的主系统。在这个主系统中,国家体育总局是最高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行政领导。政府非专门管理系统,是指在政府其他一些部门,如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也设有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体育工作。群众体育社会管理系统,由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有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与各种人群体育协会三类)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所设的体育机构)组成。政府等职能部门在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中,起着组织、领导、决策和调度等核心作用。

2.农村体育事业的政府管理现状(1)机构人员缺乏,管理渠道不畅。在农村,群众体育社会管理系统极不健全,影响很大。相关调查发现,大多数县级体育部门由于受人员素质和编制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没有很好地担负起对农村基层群众体育的导向、协调和监督等职能,影响了乡镇体育的发展。作为管理诸要素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人的作用举足轻重。农村乡镇体育活动需要有人组织,否则就无法开展。目前的情况是,很多乡镇连管理、组织文体活动的专干都没有,更毋论管理水平的高低了。在现有的文体专干中,也有一部分人因为从事基层文体工作条件差、地位低、待遇差而缺乏积极性。没有文体(体育)专干,管理水平较低,已经成为限制县级及以下乡、镇和村寨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的农村机构改革,主要是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问题,于是体育机构不但没有增强,相反,经合并、重组后,逐渐削弱。农村体育在基层没有立足点,管理渠道不畅通,上级政策无法落实。这样,有关体育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就无法延伸到乡、镇及村寨,致使县级以下的乡、镇、村、寨的体育工作无法展开。目前,国民体质测定在基层一直未能得到落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体育管理机构由于人力严重不足,各项工作顾不过来,主管工作人员深感力不从心,农村体育因此受到冷落。这一现实,非常不利于当前农村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2)政策落实缓慢,领导重视不够。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有调查显示,某市真正贯彻实施已经时隔三年。由此可见,一个政策从中央到省、市及县,多数是需要一个缓冲期的,政策的贯彻落实速度缓慢、效率低下,明显表现出滞后性、失效性。从目前来看,乡镇抓体育多是把重心放在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上面,群众体育只能在夹缝中生存,农村体育就更是捉襟见肘了。由于政策落实缓慢、重视少数人的体育而忽视占大多数人的农民体育,使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不顺畅,有些地方还受到了严重的阻碍。(3)体育管理体制不健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其他有关全民健身的规章和文件中,对农村体育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对行政村农民体育的内容也只是极少的抽象条款。即使在为数不多的关于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中,也很少涉及为农民提供基本体育服务的内容及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加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高,实施力度自然就不可能太大。这就使得广大农民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缺乏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等基本保障;使农民享有的体育权利、体育服务最终落空;使农村体育事业停滞不前。

3.改进政府等职能部门对农村体育事业影响的具体对策(1)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民族地区农村由于存在设施落后、居住分散以及时间难以协调统一等困难,如果缺乏组织,体育活动将很难开展。因此,在农村乡、镇建立体育组织机构非常重要。乡、镇应建立体育工作(或全民健身)领导小组,由乡、镇领导担任负责人;设立健身指导站和文体站(体育站),县文化、体育部门对其实行目标管理,配备热心体育、精于业务的专干;成立农民体育协会和多个群众体育健身俱乐部及单项体育协会;还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组织、民兵和妇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体育活动和运动竞赛。为改变农村乡镇体育骨干少的现状,县级体育部门和乡镇文体站应利用农闲时间开设培训班,为农村培养体育骨干,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并通过他们带动其他人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从而逐步扩大农村体育人口,并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体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能力。(2)加强政府主导,健全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健全体育管理机构,体育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的,要保证有足够人员和经费抓好体育工作。”因此,在农村应该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严正执法。

当前,农村体育在一段时期内仍需以行政主导和扶持为主。因此,把农村体育工作纳入乡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之中,将体育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之中;并要求乡、镇按相关规定的经费比例,下拨体育专项经费,并落到实处;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到乡、镇建设规划之中,与城镇化总体建设相适应、相配套。只有这样,才能把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到实处,让民族地区的农民感觉到他们的体育环境不再是设施简陋、组织乏力、经费紧张、计划空洞、实施拖拉,而是实实在在地参与其中,享受体育带给他们的乐趣和益处。(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夯实发展基础。发展体育事业是从中央到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当前的条件下,强化政府职能对于发展乡、镇体育具有特殊的意义。为搞好体育工作,民族地区的乡、镇、村政府应把体育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经常研究民族地区的农村体育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符合当地实际的体育政策、法规及工作计划,并严格保障、监督和检查其顺利有效地落实与实施。这是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健全体育管理体制,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体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另一重要保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化,农村体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在民族地区的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中,“不和谐”现象依然存在。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性措施是,加强政府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并不断地健全体育管理体制和法制。为此,应以贯彻执行《体育法》为前提,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体育工作的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和运行秩序,明确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发展体育事业和参与体育活动方面的基本权力、责任和义务。强化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完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严格执法程序,把《体育法》和各项体育法规落到实处,彻底改变我国民族地区存在的体育法制不健全、法制实施不通畅的现象。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相关政策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的组织管理、体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体育场馆建设及管理与使用、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骨干的培训与管理以及农村体育产业发展等相关问题的立法,使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推动农村体育工作和农村体育事业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普及化的方向发展。

同时,要广泛开展体育法规的宣传,创造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以《宪法》为基础,以《体育法》为纲要,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抓手,来推进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工作的开展与落实,而建立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体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是关键。因此,探索并逐步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经济需要又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的法律体系,使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工作全面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必须夯牢。(三)人口环境因素

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人口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体育主体人口素质相对较低、人们的体育意识比较淡薄、空巢家庭较多以及人口外流严重等方面。

1.体育主体人口素质相对较低

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体育的主体人口指当地的农民。农民的素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身体素质差。由于历史及地理环境诸因素的影响,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相对较差,医疗保健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长期以来,农民的体质状况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农村,由于体育知识的普及远远低于城市,直接影响到当地体育健身及体育运动的开展,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些地区农村农民的一些不良生活习惯的形成,如吸烟、酗酒等等。据1998年公布的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结果表明,农民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大部分指标低于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人等群体,部分地区的农民仍然是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各种传染病的高发人群。(2)文化素质不高。按新型农民的标准,文化素质十分重要。而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的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离新型农民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速度和质量。这一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有研究表明,目前,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农村劳动力中,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普遍只有初中及以下学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新农村和现代农业的需要。而且,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文化设施相对落后,农民思想解放的步伐缓慢,小农经济意识、计划经济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根深蒂固,发展的理念、办法、措施以及精神风貌比较陈旧。

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是一个瓶颈,这对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十分不利,将会导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关乎农村体育事业的政策性文件在农村中宣传、推广、普及的难度增大。加上目前乡(镇)、行政村体育领导机构及农村体育组织还很不健全,“全民健身”无论从宣传还是从实施都显得苍白无力。在有些地区,还有部分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知道”、“知之不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等等。这些现状都反映出,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其体育主体人口——农民因文化素质不高而造成的体育知识缺乏、体育健身意识淡薄,是当地体育事业无法进一步推进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身体素质差、文化水平低,在当地的体育事业发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容忽视的、也不容回避的问题。

2.农民体育意识淡薄

农民体育意识淡薄,除了有上述的“文化素质”因素外,还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转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民已从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中解放了出来。绝大多数农民除了在家务农外,还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了寻求新的机会和增加经济收入的进城务工之中。大量的青、壮年农民离乡背土去寻求新的机会,留下了大批的留守儿童和基本丧失劳动力的老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老、小”。而在这一群体中,“小”的主要任务就是上学读书;“老”的主要任务就是照顾“小”的和照看一下田间地里的事情。因此,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的体育活动更多的是学校体育,而真正的农民体育就基本处于零状态了。此外,对于体育健身,多数农民认为无非就是日常的劳动,其所做的体力劳动完全可以代替城里人的身体锻炼了,根本没有必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搞什么体育锻炼与健身了。所以,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除文化素质不高外,上述因素也是造成农民体育意识淡薄的原因,这与特定的历史时期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体育主体力量被削弱

据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数量约为1.2亿人,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在2亿人。全国农民工的平均年龄约为28.6岁。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的过程中,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表现得日益突出,那就是所谓的“38、61、99”现象,这组数字分别用妇女节、儿童节、重阳节三个节日代表了不同的群体,意指以男性为主的中青年劳动力的外出,使留守的农村家庭成员主要由妇女、孩子和老人所构成。

在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青壮年劳动力占绝大多数,我们在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相关调查中发现,该地区90%以上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外打工,他们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平均年龄较轻,思想活跃,是农村体育的中坚力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并且长年漂泊在外,使农村体育骨干力量流失,这严重削弱了农村体育的主体力量。

综上所述,由于体育主体人口(农民)的身体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体育意识相对淡薄、农村体育主体力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体育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这无疑加大了民族地区体育工作向前发展的难度。(四)社会文化环境

1.农村体育的文化积淀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创造了丰富多彩的具有独特价值的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其中也包含了多样化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各民族都有其独特的体育游戏、健身方式和竞赛项目,是中华民族聪明才智的具体体现。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给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的生活带去了许多欢乐,也给他们带去了一定的健康。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绵延千百年积累起来的传统文化(包括传统体育文化),对群众体育活动内容的产生与发展、对人们体育健身观念的形成乃至体育健身方式的选择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推动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植根于传统文化母体中的传统体育文化,必然带有显著的传统文化的特点,受到传统文化中儒、道、释诸家影响甚至是支配,具体表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倡“中庸”,轻竞争。“中庸”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传统的体育文化中也有着深刻的体现。受“中庸”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的体育观念自古以来就缺乏竞争意识,并逐步演变成安于现状、不为人先的“书生”哲学。这种“中庸”的体育观念,严重地限制了人们在体育运动中的创造力,也淡化了人们在体育运动中的竞争意识。所以,也就出现了总体上不具备竞争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体育文化。(2)重群体,轻个体。儒家思想强调“克己复礼”,并在此前提下主张个人利益追随群体利益,以群体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这种传统的观念影响到中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导致传统体育文化的自主精神和创造力缺失,进取精神匮乏。(3)重文轻武。儒家思想数千年来对人们的价值观影响很大。所谓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成为人们入士的思想动力,并最终导致人们轻视劳动甚至轻视与体力相关的所有职业,以致为国家举荐武官人才的武举制多次中断。重文轻武的思想从产生之日起,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体育运动被认为是下九流,读书人多成为手无缚鸡之力之士。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对于体育的认识有了彻底改变,但历史长期积淀下来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它仍然影响着中国人的价值观,尤其是生活在经济和文化相对落后、交通和信息相对闭塞的南方民族地区的农民,仍然普遍存在着重文轻武的观念,存在着“体力劳动可以代替体育锻炼”的思想。

传统文化的延续,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会继续影响到人们的体育观念与思想。

2.文化贫困依然存在,健身文化尚未形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大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解决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对缺乏的问题,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的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一样重要,甚至显得更为迫切。因为农村的文化建设还十分贫乏,农民的文化“温饱”还尚未解决,农村还未脱离文化贫困。正如有学者指出,要重视农村的文化扶贫,文化贫困是产生贫困的主要根源,而贫困文化则是文化贫困的直接后果,是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农民其文化习俗、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的积淀,是贫困者对贫困的一种适应和自我维护。农村的文化贫困,必然导致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封建迷信滋生甚至泛滥、低俗文化乘虚而入。

造成农村文化贫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但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农村的文化建设还极不完善。毋庸置疑,农村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状况如何?是否应该对农村文化的贫困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刘运来同志的话一语中的:“正是由于农村文体事业的相对落后,导致一些封建腐朽思想容易乘虚而入,聚众赌博的现象时有发生,滋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滞后,必然导致先进文化在农村难以立足,而没落腐朽的封建思想与文化就会取而代之。农村的体育文化事业未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还不能满足农村广大群众的需求,与我国农村的基础文体设施相对贫乏不无关系。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的统计,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我国拥有符合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要求的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但乡(镇)村只有66446个,仅占总数的8.18%。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农村体育文化赖以形成的条件和载体,农村文化体育设施的不足直接导致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失去了必要的平台,使农村的体育事业发展受到限制。

由于农村经济相对城镇经济还比较落后、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也普遍偏低、传统的封建思想及价值观的影响还依然存在、错误地将体育理解为狭义的强健身体、认为农事劳作同样可以达到体育的目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的体育事业长期以来发展相当缓慢,至今还依然处在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之中。

3.农村体育在内容选择上有脱离农村实际的现象“橘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一生物界的常见现象也适用于文化领域。如果说文化有“雅”、“俗”之分,那么体育运动项目也有“时尚”与“乡土”之别。一些地方在农村体育的宣传和推进过程中,过于强调现代体育项目,如足球、篮球等,而这些项目因受当地场地和器材等硬件、运动技术和项目爱好等软件因素的制约而难以推广。一些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体育项目却有着顽强生命力,仍是当地节假日的保留项目,仍深深地影响着当地的民间情绪。“一些民间传统的项目,如舞狮、舞龙、龙船,在个别地区、乡镇仍有保留,但原国家体委确认的传统项目,如梅州的足球之乡、台山的排球之乡、东莞的举重之乡等,现在的年轻人都说不出来了”,这种现象就是因为现代体育运动在有些农村地区还存在着“水土不服”的原因造成的。如今,很多地方实施体育下乡、体育入村活动,如果没有找准与当地的文化、实际等相适应的契合点,或是只“播种”不“培育”,其效果将是十分有限的。

三、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产业(事业)理论

1.体育产业理论

体育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但是已经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并在我们日常的体育生活和社会经济中开始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1)体育产业的定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体育成了一个既有投入又有产出、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及产品的新兴产业。体育不只是消费,也是一种经济产业,而且是潜力无限的新产业。从广义的角度看,体育产业涵盖了所有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如体育物质产品(服装、器材、建筑、食品饮料等)、体育信息产品(广告宣传、电视广播、报刊、信息传送等)以及体育劳务(竞赛、健身娱乐、场地出租、旅游等),也就是体育业。狭义的体育产业,就是从事体育服务生产经营的企业的集合。所谓体育产业化,是指改革体育体制,使其从事业型、公益型向经营型转变,它的实质是开发体育的经济功能,通过一系列经济行为,刺激体育产品劳务的需求,拓展体育市场,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2)体育产业的主要形式。体育产业的主要形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体育服务业:如各种形式的体育专项学习培训班、体育场馆出租、体育裁判服务以及对以娱乐为目的有偿运动训练等等;②体育娱乐业:如射击、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棋类等俱乐部及其会员制的建立;③体育旅游业:如登山、航海、水上和航空运动等体育旅游专项的开展;④体育用品工业:目前,体育用品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热门商品,体育明星成了巨大的无形资产,科比的名字现在每年能产生数亿美元的经济效益,体育用品一年的国际贸易高达近千亿美元,市场前景广阔。因此,积极地发展体育产业,做到体育与娱乐业、旅游业、服务业相结合,体育与体育用品工业相结合,体育产业将为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效益,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援助和支持。(3)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体育产业是一个上游产业,它的发展能带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一系列相关行业的发展,体育产业具有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潜质。关于我国体育市场发展的重点,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应把体育用品市场、健身娱乐市场、竞赛表演市场和体育中介市场作为重点。据体育经济学专家的预测,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①健身娱乐业,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康复、娱乐所需的场地器材和技术服务的行业;②体育用品业,包括体育器材、服装及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业;③体育比赛转播权的销售和出让;④体育博彩,以发行体育彩票、赛马博彩、赛车博彩为主要形式;⑤体育广告,以体育比赛、体育明星为载体,宣传体育相关产品;⑥体育标志产品、商标的经营开发,包括销售奥运会和本国重大运动会的重要赛事纪念币、纪念邮票、吉祥物等。

2.体育事业理论(1)体育事业的内涵。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来看,“事业”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那么,相对应的体育事业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①广义的体育事业。在现代社会,在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体育运动已成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休闲娱乐和强身健体的一项文化活动。同时,以各种方式开展体育运动,进行体育工作,已成为一种有组织、有系统、有一定目标和巨大规模、对社会发展有巨大影响的经常的社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已成为一种事业。广义的体育事业,是指体育已成为“人们从事的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的活动”。广义的体育事业概念不涉及这些体育单位及其活动的经济性质,不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体育事业单位,还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体育企业单位,都属于广义的体育事业的范畴。②狭义的体育事业。依据狭义的事业概念,体育事业就是指由国家财政支出的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体育事业单位,这是狭义的体育事业概念。狭义的体育事业主要包括:由财政经费支出的国家及地方的专业运动队伍(运动技术学院、体工队等高水平运动队伍及后备队伍的培训机构);由国家财政支出的综合性及单项体育运动设施(包括各类公共体育场馆,也包括供专业运动队伍训练使用的体育运动设施);其他体育事业单位。简而言之,“体育事业”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体育事业是指体育已成为“人们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的活动”,狭义的体育事业是指由国家财政支付的体育事业单位的集合。(2)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关系。目前,体育界对于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关系众说纷纭,有的认为二者是同位概念,有的认为体育产业是体育事业的下属概念,但从前人的研究来看,无不证实二者的相互依托关系,即体育产业发展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发展体育产业同时促进体育事业自身的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水平的提高,同时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又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和条件,便于体育产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我国现阶段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全民健身以及各项体育事业的开展已经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在自身发展中还是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不可避免的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彻底的改善,才能使体育事业进入到良性发展的轨道。(1)政府部门对体育认识不到位,投入不均衡。我国的经济底子还比较薄,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国情使得各级政府对体育的投入总会因力所不及而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且在国家较少的体育投入中,竞技体育资金因各方面的重视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健身体育和休闲体育资金存在明显的不足。有关部门对健身体育和休闲体育的认识缺位,也加剧了体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由于认识与资金投入的不均衡,必然会造成健身体育和休闲体育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竞技体育。目前,我国亚健康人群数量增加、学生体质下降、农村体育举步维艰等现实,都与我国对体育的认识与资金投入不均衡密切相关,已开始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2)政府机构还没有完全发挥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我国在政府机构的设置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使得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国家及各级地方体育部门是行使体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具有向人民群众提供健身体育、竞技体育和休闲体育服务的职能。但实际上,国家及各级地方体育部门在机构设置上考虑竞技体育的多,考虑健身、休闲体育的少,多数机构是为竞技体育服务的,只有极个别部门服务于健身、休闲体育。目前,南方民族地区因各自地理环境、经济因素以及历史等原因,农民群众所享有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产品还比较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运动和健身休闲的基本需求。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一些山区的群众居住比较分散,政府只在人数较多的村寨提供一些比较简易的体育运动设施,而在一些人数居住较少的地方则完全没有投入,这样,那些人数较少的地方的群众想要运动,要到几公里以外甚至十几公里以外才能找到运动场;再如,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要观看到有一定水准的体育运动比赛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在一些交通比较闭塞的山区,有许多群众一辈子没见过体育馆、田径场,更别说运动竞赛。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与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其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及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都相对滞后,迫切需要有所改进。(3)体育事业与产业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尚不健全。我们国家是一个民主的法制社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权利,保证体育参与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是体育法律的立法之本。从我国体育法律的立法情况看,尽管体育法律在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保证体育参与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实施细则仍不完善,法律的实施问题是执法者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体育法律的执行,是公民平等的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而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因人而异的情况。不同素质、水平、道德修养乃至信仰的司法者或执法者,在运用法律规则和制度时会有惊人的差异。这是我国目前体育法规不健全的具体表现,因此也导致了体育法律、法规实施不力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无疑也会挫伤群众参与投身、投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必将影响甚至阻碍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具体对策与建议(1)做好青少年的体育工作,提高全民对体育重要性的认识。青少年是我国的未来,青少年体育将承载中国体育繁荣昌盛的明天。因此,青少年的体育工作在我国体育事业建设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兴旺发达的根基。提高全民对体育重要性的认识,可以使全民健身意识加强,主动参与体育运动,有助于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良性机制的快速形成。一个国家体育人口的多少,是其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而没有良好的体育意识和体育参与就不可能有为数众多的体育人口。(2)深化体育制度改革。制度是事业发展的保障,事业发展不畅与制度不相适应有很大关系。再好的制度,也要与当地的实际,特别是当地的文化,如民族的民风、民俗习惯和禁忌等相适应。不然,则有可能制造新的矛盾,严重的还可能酿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定因素。所以,制度的建设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从促进事业向前发展出发,并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

我国的农村体育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极不完善。不论是机构的设置、管理干部的配备、农村社区体育的计划,还是体育场馆的建设等方面,都没有建立起最基本的制度体系,在许多地方还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在我国农村地区,不论是体育事业还是体育产业,都还没有进入有效的启动阶段,还需要各地政府花大力气来促进、来建立、来完善。(3)完善体育的融资渠道与机制。政府在各项事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政府的政策扶持、物质扶持和经济扶持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样,体育事业的发展,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与政府的强力支持是分不开的。这一体制被称为“举国体制”。但对于群众体育,特别是对于农村基层的群众体育,政府的关注还受到财力的限制,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的需要,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政府按行政村配置的体育场地、器材还无法满足大多数群众的需要。因此,仅凭政府从资金上的支持是不够的,还需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到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融资与投资中。政府从政策法规上予以倾斜,在实施的过程与结果中,能达到政府、群众和投资者三赢的局面。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捐资渠道,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捐助,并完善“捐、受、用”全过程的规划、使用和监督机制。(4)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保障健身、休闲体育的地位以及应有作用的发挥。健全的体育法规制度,还可以解决体育资源闲置与浪费等现实问题,使我国体育在发展速度、规模、社会可承受的改革措施上与我国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协调一致。(二)农村体育事业的基本内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一直以来都占全国总人口的多数,发展农村体育是我国整个体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农村体育作为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身体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农民奔小康,身体要健康”,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和农民的深切体会,人们对农村体育事业的认识和理解正在逐步提高和加深。农村体育事业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体育事业的概念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体育事业工作的论述,不难看出,相关政府部门认为,体育事业主要包括竞技体育事业、群众体育事业和体育事业产业三大部分。那么,农村体育事业相应地也包括了农村竞技体育事业、农民群众体育事业和农村体育事业产业三个方面。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竞技体育事业是发展较早也是各级政府较为重视的部分,比如每一届的奥运会,上至国家体育管理部门下到各省市级运动队,从运动科研到竞赛训练都得到了大力支持。也正是由于竞技体育事业受到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才使得我国的竞技体育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竞技体育在农村体育事业中也一样备受关注,比如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经常举办的县运动会、镇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项目运动会以及运动人才的选拔运动会等等,不论是从资金的投入还是从人力的投入上,都毫不吝啬。相对而言,群众体育在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上则要逊色得多。从《全民健身纲要》的提出到现在,群众体育事业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且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政府对农村体育的投资力度在加大,农民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在提升,群众健身器材有所增加,村镇体育运动在兴起,农民群众的体育锻炼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农民的体质也有所提高。但是,从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状况来看,群众体育事业与竞技体育相比较,仍然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境况。当然,这也与我国的经济状况及大众的健身意识息息相关,但厚此薄彼的政府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体育事业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其发展历程不长,较之欧洲和美国等体育产业发达的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体育事业产业更是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的扶持与引进。我们知道,体育事业产业是一项朝阳产业,只要正确引导,加大扶持力度,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的体育事业产业也一定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

2.影响农村体育发展的外部因素

影响我国农村体育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人口因素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影响等几个方面,前面已多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3.农村体育事业发展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内部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育不可或缺。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应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把发展体育事业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来,从建立和完善农村体育宣传机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服务机制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村体育发展的观念陈旧、组织缺位、投入不足和服务滞后等问题,引导农民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和谐农村建设。(1)建立并完善农村体育宣传机制,加大体育与健康的宣传力度。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民群众中间,健身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少人因为奔波于生活而没有时间进行体育锻炼,不少人认为劳动就是体育所以无需锻炼,还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很健康所以不用锻炼。以上说法都是没有科学根据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政府和地方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机制没有完善。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并完善农村体育的宣传机制,加大对体育和健康的宣传力度,以帮助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的农民群众建立良好的体育意识,养成锻炼习惯,以促进农村体育事业发展。(2)建立完善农村体育运行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完善农村体育的有效运行机制,充分体现“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农民主体”的特征。各级政府应向农村体育倾斜,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农村体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农村体育发展应以乡镇作为重点,通过县城及中心镇的示范带动,向重点村镇梯次推进,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的体育发展。在组织活动上,应坚持农民体育锻炼与生产劳动、文化活动相结合,利用传统节日、集日和农闲季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和当地传统体育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的继承和保护。(3)建立完善农村体育保障机制,拓宽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除了组织领导外,最重要的就是规章制度与经费保证。农村体育在解决好组织领导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责任制、竞赛制、奖惩制等方面。此外,还要加大农村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除了加大政府投入以外,还应该拓宽经费渠道,多元筹资,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村民个人可以投钱、投物、投工、投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体育投入。只有在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机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规矩与规则,才能使农村的体育工作进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而这种良性循环的工作制度,还需要经济制度的进一步保证。只有这样,我国农村的体育事业才能步入正轨,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4)建立完善农村体育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农村体育服务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农民体育协会、基层体育协会等组织建设;②加强农村体育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解决目前社区体育无人指导、运动项目自己摸索、健身方法欠科学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他们带动其他人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逐步扩大农村的体育人口。

四、农村公共服务理论

(一)公共产品概念

1.公共产品的基本概念

公共产品,是对应于私人产品的一种称谓,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

2.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共产品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非竞争性。即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部分人从某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及国家安全,它保护的是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公民,不会因为多出生一个人或多出国一个人而有任何改变。(2)非排他性。即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治理环境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都能够生活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呼吸到清新的空气,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清洁卫生的环境、呼吸到清新的空气是不可能的。

3.公共产品的分类

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即混合品两类)。

所谓纯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严格地讲,它是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是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与劳务。

非竞争性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边际成本为零。这里所述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例如,增加一个电视观众,并不会导致发射成本的增加。二是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例如,国防、外交、立法、司法、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属于这一类,不会因该时期增加或减少了一些人口而变化。此类产品增加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消费者不增加该产品的成本耗费。它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共享的产品。

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而且要想将其他人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之外、不允许他人享受该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有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则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这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阻止任何人享受这类产品。

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交通警察给人们带来的安全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可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而且不能分割的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消费的性质,即在消费这类产品时,消费者可以不受影响地共享,但不能排斥任何人享用。纯公共产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同时还包括各种公共服务。所以,有时把公共产品与劳务联在一起来看,除可供公共消费的物质产品外,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包括政府的行政和事业方面的服务)也是公共产品。这就是说,广义的公共产品,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公共产品,又包括精神方面的公共产品。

所谓准公共产品,亦称混合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得不充分。第一类,是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例如,教育产品就属于这一类。教育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因为,对于处于同一教室的学生来说,甲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听课。也就是说,甲在消费教育产品时并不排斥乙的消费,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教育产品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因为,在一个班级内,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校方需要的课桌椅也相应增加;随学生人数增加,老师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的负担加重,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教育成本并不为零,若学校的在校生超过某一限度,学校还必须进一步增加班级数和教师编制,成本会进一步增加。因而,教育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由于这类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所以称为准公共产品。

另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但非排他性不充分的准公共产品。例如,公共道路和公共桥梁就是属于这种类型。受特定的路面宽度限制,甲车在使用道路的特定路段时,就排斥其他车辆同时占有这一路段,否则会产生拥挤现象。因此,公路的非排他性是不充分的。但是,公共道路又具有非竞争性。它表现为:一是公共道路的车辆通过速度并不决定某人的出价,一旦发生堵塞,无论出价高低,都会被堵塞在那里;二是当道路未达到设计的车流量时,增加一定量的车的行驶的道路边际成本为零,但若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变得非常拥挤时,需要成倍投入资金拓宽,它无法以单辆汽车来计算边际成本。正因为这类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所以也称为准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的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但准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宽。如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院、应用科学研究、体育、公路、农林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他们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属于准公共产品。另外,一些实行企业核算的部门,如自来水、供电、邮政、市政建设、铁路、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

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私人产品也可以分成两类,即纯私人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纯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同时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包括大多数私人产品;俱乐部产品,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由个人出资并且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个人都可以获得利益的产品,如消费合作社等。(二)公共产品理论

1.公共产品的基本理论

每个人都想不付或少付成本享受公共产品。因此,只有政府出面才能完成公共产品的提供。但公共产品的价值如何确定?公共产品理论认为,边际效用价值论可以赋予无形的公共产品以主观价值,从而使社会能采用统一的货币尺度去衡量对比公共产品的供应费用与运用效用之间的关系。公共产品理论还提出,遵循效用—费用—税收的程式。税收成为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是人们享用公共产品和劳务相应付出的代价,从而将公共产品供应的成本和收费有机地连结起来。依据市场经济和公共产品理论,政府不仅要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填空补充、矫正和调节作用。政府成为公共经济活动的中心,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和劳务。财政筹集收入和分配支出的活动,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分配,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进行资源配置和市场需求的调节。

2.公共产品理论的基本意义

公共产品理论主要源自西方。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个政府机制应该怎样做的规范化标准,并为实际中的财政机制变化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评判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将财政分析的视野从单纯的财政收支拓展到支出所提供的服务上,使西方财政理论真正延伸到了财政活动的终点上。财政活动的目的和结果,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产品分配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上,也是财政活动最应受到重视的“产出”上,是社会全体成员“消费”公共服务时所获得的利益大小。西方的公共产品理论在解决市场失灵、缓解本国社会矛盾、减轻社会摩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尖锐化这个本质问题。

3.公共产品理论在我国践行的现实意义

公共产品理论对中国改革的实践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借鉴作用,中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没有买方市场,大量产品有公共产品的特征,效率低下,阻碍了经济发展。1992年中央宣布逐渐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以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善。但是,“什么是政府应该管的,什么是应该由市场内在运行解决的”,“政府如何才能管好”,依然是一个重要持久的课题。从广义上讲,“制度”、“政策”也是公共产品,在中国过渡转型时期,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制度变迁,分析市场与“公共选择”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尤其是对政府行为边界及其公共产品生产效率研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改革作为一个制度变迁过程,本身就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扩大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一重要论述,为公共产品理论提供了研究的新方向。(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在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管理已经成为了西方“行政改革”浪潮中的重要实践和理论,而它的产生也是有一定时代背景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传统的公共行政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的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其近乎刻板、僵化的科层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信息和知识密集型社会和经济生活,政府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问题和困难:政府财政危机,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政府机构日趋庞大臃肿,效率低下,公众对政府能力失去信心等,“政府失败”论开始占主导地位。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新公共管理在英、美两国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西方各国。

新公共管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等公共部门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主张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广泛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倡导灵活、富有成效的管理。

1.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理念

作为一种旨在“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理念表现如下。(1)以效益为主要的价值取向。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政府管理中资源配置应与管理人员的业绩和效果相联系;在酬金上强调按业绩而不是按传统的任务来付酬;在对财力和物力的控制上,强调采用根据效果而不是根据投入多少来拨款的预算制度,最终体现的是对管理效益的关注。(2)建立企业式政府和以顾客为导向的政府。新公共管理以公共选择理论等作为基础,认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政府不应该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主张建立一个“企业式的政府”。一个政府官员应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因向政府纳税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一个好政府,应该是一个企业家式的政府,应该是一个能够提供较高服务效率的政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就理所当然要以服务对象为顾客,把顾客当做上帝,政府服务应该以顾客需要或市场需要为导向。不是由政府管理人员选择提供者,而是政府管理人员让公民选择提供者,给公民以更多的选择权,让公民有更多的机会来评价政府工作效果,从而促进政府改善工作,提高其服务质量。(3)引入市场机制。政府理所当然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对于公共服务的垄断性,应该逐渐取消,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通过把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公共管理中,来促进并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与效率。

2.新公共管理理论在中国的实践

新公共管理在中国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和构建”。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组织者和服务者,从以控制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提供服务为主,管理目标由经济领域为主转移到以公共服务领域为主,其运行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以培育完善的市场为过程、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原则,激活社会资源的竞争性,实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经济高效运转”。2000年以来,“公共管理”日益成为国内政府官员的常用词汇和官员深造的主要方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公共管理”概念。SARS的出现,更是加速了中国政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制度”向“公共管理制度”的转变。

3.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中国社会的借鉴

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遭到了不少的批评,但这并不影响它成为公共行政发展的总趋势。它通过推进改革管理的整体的多元化和公共管理手段的企业化,促使政府不再担当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是担当公共事务的促进者和管理者,它有助于提高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于我国的行政改革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改革不应只是关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重组,而是要更多地关注公平、民主,让公民能够参与到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来;②充分认识市场机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私人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打破政府垄断,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③能增强公务员的管理和服务意识,使公务员摒弃“官本位”及特权意识,从而建立起“服务型政府”;④能借鉴当代企业管理的经验、方法、技术和原则,促进传统的行政管理向公共管理模式转变。

五、体育事业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的体育事业,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的体育事业的发展,就没有全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没有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就没有中华民族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因此,全民健身运动也就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由此可见,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的体育事业在全国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体育的发展长期以来都有赖于“举国体制”,特别是竞技体育,其公共产品的特征十分明显。体育作为公共服务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发展和进步与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否有直接的关系。

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体育的现状与当地的整个公共服务体系是否完善密切相关。其中,最重要的是当地党、政负责人的公共服务意识,这种服务意识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这种服务意识正被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所接受,在他们的具体工作中也越来越体现出民主与服务的操守。这种民主与服务的操守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其表现尤为突出。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仅仅只是各级党、政领导有公共服务意识,要搞好或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是不够的,还必须紧密结合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提升和发展,才能逐步达成和建立起来。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地理、经济与文化等原因,到目前为止,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还极不完善,许多地方还存在着积压已久的、早已暴露的、不符合当地民主与民生需要的、亟待完善的公共服务内容。因此,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还存在着不完善性和迫切性,这是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体育事业发展必须突破的瓶颈。(一)体育事业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任务,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体育作为农村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不断提高发展水平,才能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推动实施农村体育健身工程”作为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要举措之一,要求我们以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农村体育健身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村体育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存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是发展农村体育事业的重要举措。缩小城乡差距,不是简单地缩小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总量上的差距,而是逐步使城乡居民享受大体相当的公共服务和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长期以来,城乡差距的扩大,集中体现在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上存在着的不公平。体育服务体系,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体育事业是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体现政府公平和高效服务的重要指标。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制定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的奋斗目标。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构建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任务。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其内容包括改善农村体育服务;新农村建设,其内容包括建设农村体育服务体系。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党和政府对农村农民的关心,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二)南方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的特殊性

南方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域性,二是民族性。

所谓地域性,是指我国南方各少数民族居住的方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南方各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落后的山区。在发展公共体育服务的进程中,突出的矛盾是人员居住相对分散、地无三分平、农闲时间相对较少等方面。

所谓民族性,是指我国南方的少数民族众多,其数量约占我国少数民族的2/3,各民族都有各民族的文化、宗教、民风、民俗等诸方面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导致各民族对体育(竞技体育)的接受程度不一致。如重庆市彭水县靛水乡靛水村被誉为“篮球传统项目基地”,广西金秀县桐木镇、头排镇农村农民也十分喜爱篮球运动,每年都要举办多次篮球比赛,每个村都成立了自己的篮球队,这些地区只对篮球情有独钟,对其他体育运动项目并不十分接受;在我国南方许多民族地区,如鄂西土家族、苗族地区的大多数地方,农村农民对竞技体育的接受程度都不太高。

但在民族地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自己本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都十分喜爱。因为这些项目都是农民喜闻乐见的,他们的参与性很高。不过,不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对场地设施以及技术技能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不仅要满足全民健身的需要,还要满足不同民族对不同体育项目的服务需求;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一般都与民族习惯和生产劳动紧密结合,具有内容丰富、普及性高、观赏性强、场地器材简便易行等特点。因此,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注重地域性与民族性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让体育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全民健身运动中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三)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的迫切性

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是当地政治、经济活动的主体,其身体素质、科技知识、文化水平、自我发展能力、伦理道德观念和思想精神风貌等,直接关系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和谐。在民族地区农村,仍存在着农民因身体健康问题返贫的情况。在有些地区,由于地区地理环境及发展过程中不注意生态问题等原因,直接造成影响当地农村农民身体健康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演变成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的稳定与民族团结。因此,完善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强化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迅速提高当地农村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已呈刻不容缓之势,具有其需求的迫切性。

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农民的生活质量和体育公共服务的落实。目前,民族地区的农民体育活动仍处于自发状态,政府相关政策还不完善,扶持力度还不够,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乡镇及村寨的体育文化服务站点,体育场馆建设相对滞后,体育专业指导员欠缺。因此,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体育事业发展亟待加强与提高。

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是我国“十二五”规划中的重要任务

我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五年计划”,即以五年为一个时间段,来规划国家在此期间的发展计划,也称中短期规划。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十二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的起止时间为2011—2015年。“十二五”规划将农村的发展确立为重中之重,以较大篇幅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流通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深化农村改革。其中,明确指出:“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扩大广播电视和电影覆盖面。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户’活动,引导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引导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更是将农村农民体育的任务和目标具体化地提了出来;也是一项具体的系统工程的构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所包含的信息十分宽泛,首先是内在的文化修为,与农村农民的再教育密切相关,通过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认识到什么是科学的、文明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其次,科学、文明、健康所对应的是愚昧、野蛮、不健康,也就是要摈弃愚昧、野蛮、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包括现代文明的生活理念、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科学规范的体育健身、合理适量的饮食习惯、平衡稳定的心理状态以及无不良嗜好等内容。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科学协调、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因此也是一项具体的系统工程。

第三章 我国南方民族地区的农村体育制度

一、体育制度

(一)体育制度的概念

体育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体育的目的与任务而建立的负责开展体育工作的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由这些机构和组织所制定与实施的各种体育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体育制度”有这样的解释:体育制度是指国家体育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由他们制定并实施的各种规章制度、条例、办法的总称。

体育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以及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而社会生产力和由它决定的生产关系对体育制度始终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体育制度是在体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事业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不同,体育制度自然也不相同。

体育制度是依据社会制度并在体育实践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中国现行的体育制度,是围绕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这一出发点来建立的,是在继承革命根据地和批判改造旧中国的体育制度以及学习了外国有益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为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发挥各个有关社会团体的力量来共同发展全国人民的体育事业,在组织制度上采取了政府机构与群众团体既有联系又有分工的办法。除政府机构外,全国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体育分会。各项运动的全国协会,都是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80年,成立了全国性学术组织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和管理体育科学的学术研究。

我国现行的体育制度同以往旧的体育制度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体育制度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发展观,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我国体育的全部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并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这和以往任何时候都是有区别的。而且,我国体育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全体人民均有参加管理和监督国家体育运动的权利。实施体育的国家政府机构和社会的体育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系列工作,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我国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和目的任务,正在形成维护社会秩序使得体育能够良性发展的概念系统。特别是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主导意识形态上,它支持和维护体育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但是,在极力推动体育制度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经济和文化相对比较落后的现实情况,各地区的发展因此有着不平衡性;加上建立社会主义体育制度属于开创性的工作,其经验还不是很丰富;目前我国的体育制度仍在完善之中,尤其是在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和建立社会主义的体育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制度,是我国体育战线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二)体育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1.体育制度的内涵

体育制度有着它独特的内涵。目前,我国体育制度的内涵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以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保障国民身体健康为根本任务的社会体育制度;其二,是以培养社会主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人才为目标的学校体育制度;其三,是以为国争光并体现和平、友谊、公正为特征的竞赛体育制度;其四,是以娱乐、消遣、观赏为一定目的,以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的体育文化制度。

经过体育制度的指导,体育运动的行为是达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一个社会化过程,并通过体育制度的概念系统来进一步阐明体育运动的目标或存在的体育价值观念及其理论。体育制度的作用,是使得社会成员能够明确地了解体育制度存在的意义,并使社会成员在充分理解体育制度目标的基础上全力对已有的体育制度或各种体育规范体系进行各种形式的依从、监督或改造。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体育制度,是推进我国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有效途径。

2.体育制度的功能“体育制度在体育这种文化发展过程中,体现出行为导向功能、社会整合功能、文化传递功能。”行为导向功能,表现在体育制度通过规定体育运动中行为的模式,以鼓励或禁止某一体育运动中行为的方式,使社会成员明确在体育活动中应该怎么样做,或不应该怎么做,它是促使个人或群体顺利完成体育规范化的必要条件;社会整合功能,表现为在体育运动中干预越轨的行为,根据行为的偏离程度,对在体育运动过程中的越轨者给予批评教育、惩罚或制裁,从而起到整合的作用;文化传递功能,表现在它把过去人类创造的体育文化保存下来、继承下去,并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体育文化,以促进体育的发展。

二、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制度的概况

群众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的基础。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是体育事业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群众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繁荣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及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群众体育事业中一个鲜明而重要的部分,就是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农民体育。可以说,没有农民体育事业的发展繁荣,就没有全国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010年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第15个年头。15年来,为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了数百亿资金,大力兴建各类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极大改善了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1995年我国体育场地为61万余个,2004年达到85万余个,2009年则增加到100万个。其中,1995—2009年,全国城乡共建成15万余条全民健身路径,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体育健身风景线,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健身活动,为增强国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除了广建体育设施项目外,我国还专门针对西部地区及其他“老、少、边、穷”地区开展了“雪炭工程”,帮助这些地方发展公共体育设施。2001年至今,国家体育总局共援助406个县(区)建设经济适用的公共体育场馆,遍及全国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力地促进了受援地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一)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制度的基本内容

农村体育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政策决策机构和机制;高效的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包括政府行政部门和主要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公益性体育服务机构);合理的公共财政、土地、农村空间、人力资源等相关的配套服务;提供种类齐全、服务质量稳定、能够满足农村背景下社会群体基本体育需求的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科学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制度等。

从政府施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体育公共服务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六类服务:健身设施服务,健身组织服务,体质监测服务,健身指导服务,体育活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公众、政府和各种直接提供者的互动过程,包括社会需求和意愿表达、政府决策和组织安排、直接提供者向社会成员提供一线服务、体育公共服务问责等环节。良好的体育公共服务过程应具备以下特点:公开透明,社会参与,高效、方便、及时、可得,公平、公正、平等、礼貌,惠及贫弱群体,可问责。(二)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制度的基本状况

1.组织机构与管理

我国现行的体育管理体制,建立了比较严密的体育管理组织系统。根据组织性质不同,我国体育管理组织可划分为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两大体系。

我国体育管理的政府机构分两种,即体育专门机构和非体育专门机构。

专门机构:国家体育总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主管体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体育管理政府专门机构,由国家体育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市、州、盟体育局——县、市、旗文体局(目前,县级体育管理归口比较杂乱,也有称文广新局的,即机构改革后将文化、体育、新闻、广播等局合并的机构,下面将详细介绍)四级组成,是我国体育管理的主要机构。

非专门机构:主要指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体育管理机构,如教育部内设的体育卫生司、国家民委内设的文化宣传司等机构。其中,国家民委内设的文化宣传司以及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对我国民族地区农村体育负有重要的指导和工作管理职责。

我国体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可分三种类型,即社会专门组织、社会群团组织和社会民间组织。

社会专门组织:有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其中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我国农村体育的管理机构,具体由群体部负责。

社会群团组织:我国参与体育管理的社会群团组织,是指在全国性的群众团体组织中设置的管理本群团组织内部体育工作的常设机构,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文化体育部及所属的各行业体协、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中设置的主管体育工作的机构、农业部下辖的农民体育协会等。其中,农业部下辖的农民体育协会是我国农村体育的指导与协调管理机构。

社会民间组织:体育管理社会民间组织,是指地域性的由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在一定范围内参与体育管理的群众组织,如全国各地体育爱好者自发组织起来的武术协会、球迷协会以及棋、牌、钓、信鸽协会等。其中,一些单项体育协会给那些成立了相应协会的农村地区提供了一些技术指导、服务甚或管理。(1)县(市)级体育管理与组织机构。

在我们调查的民族地区,各县(市)体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各县文体局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县(市)把原来独立建制的体育局与文化局或者是与卫生局、教育局、广播电影新闻出版局合并,成立新的职能机构。例如,重庆市彭水县主管体育工作的机构被称为彭水县文广新局,是在机构改革中体育局、文化局、广播新闻局合并后的政府机构,下设体育科负责全县的体育管理工作。体育科下辖重庆市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射弩训练和竞赛中心(重庆市将各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分设在各区、县,平时由各区、县负责组织训练和比赛,遇全国比赛时再集中组建市代表团)、彭水县体育运动学校等。体育科还负责管理全县的体育社会群团组织和体育社会民间组织,如老年乒乓球协会、职工篮球协会等等,同时也参与由县工会牵头成立的一些工会体育组织的管理工作。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县将体育局与文化局合并成立了金秀县文体局,其工作模式与重庆市彭水县相同。我们调查的其他各县(市),也基本采用与彭水县、金秀县相同的组织与管理模式。(2)乡、镇体育管理与组织机构。

在民族地区,越是基层其体育管理机构设置的力量越薄弱。我们在实地考察的过程中,所有被调查的民族自治县在乡镇这一级均未设置体育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国家关于基层农村的体育工作文件,有许多只能落实到县(市)一级,涉及县级以下的工作,不是上级强制要求执行的事项一般都被束之高阁。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文体局负责人说:“我们无法开展农村的村寨体育工作,下基层到乡镇都不知道找谁,不知道谁是管体育工作的,没有‘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体育局负责人说:“目前,乡镇干部过剩,但就是没有农村体育指导员。”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乡党委副书记说:“我们镇政府没有专管群众体育的干部。”虽然各县在乡镇这一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主管体育的干部,但县里要求必须落实的体育工作以及各乡镇长期坚持的一些传统体育活动,各乡镇都会派干部临时抓一下。由于不是分内工作,也不纳入干部考核内容,所以难免会有敷衍塞责的。

2.制度保障、法规与文件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要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近参加体育活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大力推进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各地(市)、县(市)都相继出台了有关全民健身工程和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文件,从制度上确保国家体育健身工程的有序开展。如:贵州省于2007年制定了《贵州省体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重庆市体育局2009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建设2009年“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通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体育局2006年3月2日下发了《实施我县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通知》;2007年10月1日起,四川省将施行《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上容小宁局长强调,“今明两年是我区体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年,2009年要落实农民体育健身工程50个试点,总投资1375万元;600个村级篮球场工程,总投资1800万元。还要重点抓好中国(广西)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工程和中越边境(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精心组织好‘两项工程’地区50个乡镇和300个行政村的试点工作,同时做好‘两项工程’地区300个村级篮球场建设等工作”;湖南省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对湖南省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和持久发展,2005年5月13日湖南省体育局下发了《湖南省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此外,在我们所调查的民族地区,各级体育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各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参加。有许多县(市)还建立了具有本县优势和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代表队,并制定了较为完整的选拔、集训和比赛制度。各民族地区在州(市)以上都建立了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规定,并有较为完备的规章、程序和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我们所调研的六个省、市、自治区及各相关县(市),在近几年陆续出台并下发的与农村农民体育相关的文件(通知、办法、规程、规则)就有100多份。这些文件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体育的规范和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有许多己初步显现。

3.经费保障、投入及来源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涉及经费来源的调查使我们碰到了一些困难。由于体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只有各地的体育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才比较了解,所以我们对各地的体育管理部门领导人进行了锲而不舍的访谈,但所得到的答案却惊人的一致,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政府拨款和政府财政资金补贴三大块。但在我们的调查中,得到了一份广西第二届万村农民篮球大赛来宾赛区暨来宾市首届农民篮球赛组委会文件,其中参赛经费的解决是这样表述的:①自治区体育局用本级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负责开赛仪式、总决赛的办赛经费(不含参赛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各市、县(市、区)比赛的启动经费和优秀组织奖、特别奖的奖励经费;②除自治区体育局下拨的经费外,各市、县(市、区)比赛的经费,应通过本级财政、本级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赞助等方式筹集,以确保本次大赛顺利进行。不难看出,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也是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体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此外,近几年,国家为了落实农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大了对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调研中,课题组共走访了12个乡镇、43个行政村。截至2009年8月10日,已有7个乡镇表示基本完成体育总局规定的“一场二桌”(即一个混凝土标准灯光篮球场、两张标准乒乓球桌)工程,有30个行政村在建或建成了“一场二桌”工程。

为了促进地方体育事业的健康、较快发展,各地各级政府除从国家财政拿到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外,又都从本级财政划拨出专款用于农村基础体育场地的建设。例如,贵州省积极推进全民健身工程的开展,提出了“二场”(田径场、室外灯光篮球场)、“一池”(游泳池)、“一房”(综合训练房)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先后已从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51亿元,其中2006年6489万元,2007年7187万元,2008年为1.14亿元。广西、云南、湖南、湖北、四川和重庆等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建设计划,并从2006年起逐步加大了建设投入力度,在农村地区建成了一大批农民体育健身路径工程。据重庆市体育局负责人称,2009年重庆将在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较多的农村先建1100个农民体育健身路径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硬化篮球场1个和乒乓球台2个的基本标准,以后逐步将健身路径工程项目建到全市的每一个村寨。

三、体育制度建设对农村体育的重要意义

(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的效益,其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公共规则,二是保证规则执行,三是坚持公平原则。一个组织或团体内部的制度建设水平和机制创新水平,直接决定着组织或团体的发展水平,适恰的制度会极大地强化激励的有效性。因此,可以说由于缺乏机制的约束,有制度而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往往比没有制度所产生的效果更坏,因为制度的权威受到了嘲弄。(二)农村体育制度的建立对农村体育发展的意义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对于增强广大农民体质、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政策引导、竞赛推动和激励表彰等机制,使我国农村体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农村体育进入到蓬勃发展的新阶段。但是,从整体来看,农村体育仍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体育建设基础薄弱、欠账过多、投入较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滞后、城乡居民体育意识差距巨大等方面。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体育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已初步具备了将体育工作的重点从城镇逐步转移到乡村的基本条件。这给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和机遇。因此,抓住当前大力发展我国农村体育天时、地利、人和的机遇,制定相应的符合农村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制度,满足当前农村体育事业乃至全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

农村体育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分两个阶段,首先是制定,尔后是执行。也就是说,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制度,然后按照制度要求狠抓落实与执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一点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基本形成了共识。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各省、市、自治区都相应地制定了符合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例如:贵州省体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黔体发〔2006〕2号)中,“十一五”期间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之一是“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具体描述为:“坚持依法治体,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地方体育立法工作,加快体育立法步伐,进一步健全符合体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体育法规体系,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贵州体育条例》的修改工作。加强体育执法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体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各项职能,建立和完善体育行政复议、体育行政诉讼制度;重视体育政策研究工作,增强体育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计划性。”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体育立法将是该省今后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保障该省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同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该省体育发展的整体预期。

2010年3月17—18日,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在兰州举行。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刘鹏在会上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努力实现群众体育新的跨越。刘鹏强调,要运用突破性思维,采取突破性措施,努力实现群众体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要积极推动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争取更大的重视与支持;制定好《全民健身计划》,立即启动各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研制工作;大规模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推动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让志愿服务成为活跃基层体育工作的推动力。

农业部副部长、中国农民体育协会主席危朝安强调,我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的兴衰。农村体育工作是我国整个体育工作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广大农民群众是我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实施对象。各级农民体协要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工作的根本宗旨,要坚持把提高农民群众身体素质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坚持把加强对农民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把拓展职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作为体协改革的首要任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项伟大的历史进程都离不开群众体育,都需要群众体育去促进,去彰显。这就为群众体育带来了空前广泛的发展空间,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条件。但是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求的较高的、较全面的、较平衡的、惠及十几亿人口的群众体育规模和水平,群众体育事业将面临同样空前的资源供给压力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压力。因此,当前研究和制定具有前瞻意义的南方民族地区农民体育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

四、南方各省、市、区在体育资源软硬件配置上的城乡差别

(一)农村地区体育基础设施落后

2010年4月8日,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农民体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助理晓敏指出,总体而言,农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条件还很薄弱和落后,农村体育既是全民健身的重点也是难点。

针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的状况,国家体育总局于2006年出台相关举措,3年来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与国家投资共11.7亿元,带动地方投资40多亿元,在全国行政村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近20万个,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建设10万个、惠及1.5亿农民的任务。同时,还在部分省、区、市试点建设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老少边穷地区援建“雪炭工程”,使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为农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平台。仅贵州省在近几年建设完成的全民健身路径就有484个之多(见表1)。表1 贵州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广大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基础设施还相对比较薄弱,人力资源也相对紧缺,其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东、中部地区,有些地方至今还比较贫困,群众生活水平还很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的发展。如素有“无山不瑶”美誉的广西瑶族居住地区,广大瑶族群众居住在高山区,乡村交通极为不便,与外界的联系也比较困难,严重地制约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据近几年广西年鉴资料统计,直到2005年,有些农村地区年遍不足1500元。其中,2001年,广西的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266元,高于2000元的民族乡2个,低于1000元的民族乡17个;2002年,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336元,高于2000元的民族乡3个,低于1000元的民族乡11个;2004年,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412元,高于2000元的民族乡4个,低于1000元的民族乡6个。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制约了这些地方对文化发展的投入,使得许多原有的文化活动、文化组织机构和设施都因后续投入不足而陷于举步维艰、难以维持下去的尴尬局面。据我们的调查,不少地方的农村近几年连一次电影也没放过,农村图书馆也因书籍过于陈旧无人光顾而名存实亡。

此外,课题组还对重庆市城乡群众体育发展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表明,群众体育方面,重庆市城乡在体育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人口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存在着一定差异。重庆市城乡体育场地设施的数量差距较大,虽然与人口数量多少有一定关系,但根本原因还在于郊区县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上的投入不足。对重庆市城乡居民每周参加体育活动次数的调查结果显示,重庆市城乡居民每周参加体育活动的次数差异不大。城区每周参加体育活动3次以上的居民比例为35.9%,郊区这一比例为37.6%,二者并无太大差别。对重庆市城乡居民体育兴趣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是否对体育运动感兴趣”的答案中,城区80.4%的居民选择了“是”,郊区69%的居民选择了“是”,城区居民对体育感兴趣的人数略高于郊区居民,这与体育锻炼的环境与氛围有一定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体育基础设施相对匮乏。由此可见,体育基础设施是影响人们参加体育锻炼积极性高低的重要因素。(二)农村地区体育人才缺乏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及《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颁布与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已见雏形。然而,作为经济文化条件相对较差、人口众多、区域较广的农村,其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状况则不容乐观。一是队伍弱小,绝大部分居住在县城或城郊几个乡镇,偏远山区、湖区基本不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踪迹。二是年龄老化,“十个'体指'(社会体育指导员)九颗牙,旧衣素裹白头发”,这是当前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形象写照。这些人大多数是退休返回老家居住的教师、干部等国家公职人员,年龄均在60岁以上。三是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知识不足,指导能力欠缺。他们对体育专业知识了解不多,更谈不上理解某个体育项目的基础理论、动作要领和功效作用。

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对弱势已是众所周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农村特别是山区、湖区的多数农民很少有健身投入,经济基础薄弱导致整个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不快,社会体育指导员生存相对困难,因此流失严重。②体育人口相对较少。偏远山区、湖区80%以上的18—45岁男女青壮年外出打工,剩下多数是老人和未成年人,导致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或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比例偏低,使社会体育指导员无具体的指导对向。③农村对体育重视不够。几乎所有乡镇都没有体育工作人员编制,虽然有县一级的群众性体育协会,但因多种因素的制约,其触角也很难延伸到农村,更不用说偏远山区、湖区。加上农村体育工作不是乡村两级行政机构的考核内容,很难引起乡村二级行政机构的重视,所以没有成立相应的体育管理组织或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体育经济实体,使农村体育指导员无法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或补贴,其结果只能是队伍萎缩、人员老化。针对这一现状,各地体育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引进一定的社会体育专业人才,并建立起相应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农村体育骨干的培养与训练,为农村体育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农村体育骨干,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志愿者。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骨干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构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在着重抓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同时,各级体育部门要全面加大农村体育工作力度,推进农村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培养和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农村体育骨干队伍,发挥其对开展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带动和指导作用。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坚持与生产劳动和文化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农民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做到组织到位、骨干到位、活动到位,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投身到体育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农村地区公平正义的体育公共服务基础薄弱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和政策等)、正当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和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则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公共体育服务实行均等化分配,主张公共体育服务在保障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经济效率的基础上,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对那些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过程中受益最少的弱势群体要给予额外的利益补偿,确保他们能够均等地享受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始终处于二元结构状态。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滞后于城市,尤其是农民的精神文化体育生活得不到满足,文化体育权益得不到保障,未能像城里人那样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文体资源,尤其是偏远的民族地区农村,文体事业的发展未能同城市一样有整体思考、通盘安排、统筹发展、齐头并进。

一般而言,人民群众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体现在体育公共设施与服务的均等化方面。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提供的大众公共体育服务水平还较低,特别是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政府提供的大众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更低。也就是说,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在享受公共体育服务时得不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两相比较,其均等化程度可想而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经济及利益结构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多元的体育利益主体正在逐步形成,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出现了多元体育利益观。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才刚刚起步,有一定的滞后性,使我国城乡“两元身份社会”结构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于社会成员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能够获得和支配体育资源的权利,所以我国“二元身份”的城乡居民中的农村农民在获得与支配体育资源时得不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体现出很强的不公平性。这种身份差异、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的问题虽然正在逐步缩小,但在短期内还无法改变。可以说,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体育工作的基本着力点。(四)资金缺乏是制约农村地区体育发展的根本

首先,公共体育设施严重不足是制约农村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瓶颈,这是广大人民群众长期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虽然在逐年增加,但由于欠账过多,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欠缺情况更加严重。其次,制约农村公共体育事业发展还表现在政府对群众体育发展方面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在民族地区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行政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体育健身站点,农村居民想健身却没去处。这一状况,在其他地区也有突出表现。其三,部分学校及机关仍存在着体育设施结构性闲置倾向,向社会开放率较低,难以形成现有基本国情下的体育资源社会共享模式。其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化、职业化程度过低。目前,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从乡镇一级往下,由于社会事业单位编制问题,社会体育指导员几乎没有设置;同时,社会体育指导员还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与团体,来协调、关怀、指导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此外,目前在岗的一些社会体育指导员一般都是临时聘请的一些离、退休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和水准。这些问题的存在,说到底是经费的问题,一旦经费问题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同时,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和制约民族地区农村农民体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此外,课题组在贵州省调查时获知,该省十分重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高质量快速推进,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步加大资金的投入,取得了一些可喜的、实实在在的成绩,受到了老百姓的高度评价。

2006年,贵州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共投入1255.37万元,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70万元,省体育局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290万元,市(州、地)投入33.4万元,县(区、市)投入554.57万元,其他投入307.4万元,修建场地183个,新增场地面积185472平方米。

2008年,贵州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500个项目点国家和省级投入建设经费1500万元,中央补助960万元,省级配套540万元;场地建设投资100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640万元,省级配套360万元;器材购置投资50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320万元,省级配套180万元;市(州、地)投入12万元,县(区、市)投入623.63万元,其他投入435.64万元,共计投入1071.27万元;新增场地面积478231平方米。

2009年,贵州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800个项目点国家和省级投入建设经费2400万元,中央补助1920万元,省级配套480万元;场地建设投资1600万元,申请中央补助1280万元,省级配套320万元;器材购置投资8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640万元,省级配套160万元;新增场地面积64000平方米。贵州省在我国南方并不算富裕的省份,能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取得较好的公共投入及服务效果,与该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视与关心是分不开的。(五)城乡区域性体育资源配置不均制约着农村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城乡区域性体育资源配置不均,对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有明显的制约性,并因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矛盾之一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需求和薄弱的群众体育物质基础与短缺的群众体育资源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保障公民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公共体育资源不足,这是我国民族地区农村体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这个矛盾中,一方面表现为群众体育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表现为现有的体育资源社会利用效率不高(如学校、机关等单位的体育运动场所)。矛盾之二是,滞后的群众体育管理与快速多变的群众体育发展现实之间的矛盾。现在的某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快速多变的群众体育发展现实和人民群众旺盛的多样化的体育需求,这种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供需之间的矛盾。矛盾之三是,公民具有平等的体育权益与享有平等体育权益的机会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效益差的地方发展民族地区农民体育事业的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群众体育事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人群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使这些地方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要求,在“十一五”期间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全国范围一批有条件的行政村扶持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起到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争取占全国1/6的行政村建有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惠及约1.5亿农民;以此为契机,搭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面向广大农民的体育服务体系,带动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引导广大农民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使我国农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明显增加。

国家规定的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一块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一副标准篮球架和两张室外乒乓球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得到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积极响应。如贵州省,还在此基础上提倡,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较多的地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增加建设体育运动场地面积及运动器材与设施的数量,要求逐步形成体育文化广场,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农民的体育文化生活需求。再如湖北省,根据其自身具体情况,专门下达了2009—2010年湖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将国家配套及省自建的指标分配到各市(见表2),总投资287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077万元,省配套120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600万元,要求落实到村,专门用于体育运动场地及器材建设上。表2 2010年湖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指标分配表资料来源:湖北省体育局资料科。

正是由于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都十分重视解决农村体育资源配置与城市的差距,也就是体育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的体育设施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并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同,使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农民的体育热情有了较大的提升。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农村体育运动设施的建设处于真空状态,到目前为止,各地所建的体育运动场地、器材设施仍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还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有计划的、逐步的投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遗留的历史问题。

第四章 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对农村农民体育

发展的影响

一、农民的权利

(一)农民权利是“三农”问题的实质

中国的农业问题,历来是国家的首要问题。100多年以来,有关中国农业农村问题的实质飞跃性变化只有两次。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第二次是20世纪70年代末农民顶着巨大压力掀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从两次农业改革取得的成绩看,都是以权利的赋予为起点的,由于农民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了部分权利,使得农民拥有了部分保障自己利益的手段,从而使“三农”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进入新世纪以来,“三农”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事实证明,城乡差别已成为阻碍农村社会与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城乡资源配置的巨大差别,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向前发展。解决“三农”问题,首要的是改善资源配置,这是体现农民权利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是,在政策调整上,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还是强调增量改革;是着眼于长期性的体制变革,还是注重于短期有效的政策措施,都有不同意见。主流的意见是,改变利益增量的分配规则,能减少既得利益群体的抵制,在操作上也具有可行性,易于推行。

1.“三农”问题关键是要解决农民权利问题

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需要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农业补贴问题、税费负担问题、劳动力转移问题、土地制度问题、金融制度问题、粮食流通体制问题、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社会基本保障等等问题。其实,当前农业、农村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近期才产生的,有许多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不过那时候问题还没有累积到现在这种严重程度。另外,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分析,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诸多问题中有许多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存在着衍生关系。实际上,我国政府也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解决“三农”问题,但都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可以看出,直接套用现代经济学已有理论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对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要另辟蹊径。讨论和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孤立地就某一个表象问题单一地寻求解决的方法,而应该找出事关“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来,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对症下药。从两次农业改革取得的成绩看,都是以权利的赋予为起点,由于农民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了部分权利,使得农民拥有了部分保障自己利益的手段,从而使“三农”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当前,市场经济对中国农村发展的作用逐渐增强。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小农凋敝,这是规律,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小农经济仍然是中国农民的基本存在形式。工业向农业反哺的政策,不可能完全解决“三农”问题。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不得不在“促进小农解体”和“保护小农经济”之间游离。或许,更为基本的问题是,消灭小农经济的道路选择并没有最优性,解决“三农”问题只能是标本兼治。求解“三农”问题,始终绕不过两大关口:一是农民权利的保障,二是农业人口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减少是现代化发展中的问题,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农民权利要提高,人数要减少,合起来,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农民的权利问题。农民的权利,除了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外,还必须包括在分享社会发展进步所取得的成果上取得公平、公正的权利,特别是在医疗卫生、老有所养等基本民生问题等方面能取得和城里人一样的基本保障,这是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的根本,也是解决“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即人的问题,也就是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因此,根治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农民的权利问题。

2.当前社会农民权利的缺失

由于我国长期奉行“农业是基础”的经济发展理论,各级政府陷于“以农补工”的“工业化战略”中难以自拔,理所当然地认为农业应当为工业的发展近乎无偿地提供先期的资金援助,为工业对农业的剥夺援引了种种借口。直接导致整个社会没有把农民当做一个平等的主体来看待,对现实中到底应该赋予农民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及如何赋予等方面认识不足。同时,由于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人群中,农民对自身的地位和权益难有完整和准确的认识,致使农民在当前社会中的权利缺失。农民权利,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农民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和市场主体权利两个方面。农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组织)权、劳动就业权、迁徙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尊重权。(1)农民的经济权利缺失。

财产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的缺失。虽然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益缺失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农业公司化经营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致使各项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于城市的土地可以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的转让和土地的流动,因而具有很强的资产价值。而农村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由于现行的集体产权制度并未指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归属,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只要说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论农民土地使用权是否到期,也无论给予集体或农民的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到位,政府就有权单方面地由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这就造成了农民土地权利的残缺。按照目前的宪法,我国的农用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得私有、不得购买、不得出售,这使得农民通过土地改革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自从人民公社化后完全丧失。

市场主体权利的缺失,主要是指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在生产、交换、分配等环节上。首先,生产准入的限制,使农民只能局限在收益较低的农业中谋求生存,进入其他非农领域由于均有较高的门槛,使农民进入有一定的困难。其次,交换环节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价格歧视。事实上,长期存在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就是这种歧视的具体体现。此外,无论农业因任何风险而歉收,也不能随意涨价,即使农业丰收,也不能得到合理的价格补贴。第三,分配问题,价格本身体现的就是初次分配,农民在初次分配中的权利就已经缺失,并没有在再次分配中得到任何补偿。如城市居民享有的最低工资、最低消费、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和困难补助等,都很少能与农民有关。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要有相应的对农民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虽然这种建设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这四个环节,但当前最为重要和紧迫的则是立法,只有在立法的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2)农民的政治权利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将现行的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量的比例设定为4∶1。从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第一届全国人大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农民代表与工人代表之和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农民代表所占比重,与农民在我国人口比例中占70%多的事实极不相称。而在人民政协中,农民委员所占的比例就更少。第七届全国政协的1000多名委员中,只有2名是农民。过低的代表比例,使农民对有关坑农、伤农、卡农、害农的问题很难发出强有力的呼声,无法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受阻,加之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罢免权等也因此陷入缺失状态,绝大多数农民事实上游离于民主政治生活之外。

现行的户籍制度也限制和剥夺了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收容遣送制度剥夺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就业制度使农民既不能在党政机关求职,也不能在国有企业工作,大量在非国有企业谋职的进城农民连工人的身份都不能得到,更不用说基本的劳动就业保障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则明显属于少数城市居民的特权制度。这一系列城乡有别的政策制度安排,人为地限制了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权利,这种人为造成的城乡不平等现象是不合理的。只有从解决农民土地所有权等深层问题着手,赋予农民平等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土地所有权、选举乡镇干部权和被选举权、迁徙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差距、工农差距、贫富差距等一系列问题,“三农”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的是国家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宪法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即限权与保权的统一。从宪法产生的缘起和立宪最初的目的来看,宪法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即“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从其控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也是彼此互动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为了保障公民免受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权力侵犯的一种防卫权,而不是为了防止私人之间的互相侵犯,因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公民在与国家权力关系上的自由权。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政府在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保障权利的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的基本目的。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公法,其核心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宪法不仅要强调多数人的利益,还要保障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利,政府行为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宪法是保障权利的法,因而其主要目的不是规定个人义务,而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宪法作为基本法,保护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是人权的宪法化,是获得国家实定法地位和意义的权利,表明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宪法权利,各国宪法学有着不同的称谓。英美学者习惯将之称为“人权”,德国学者则称之为“基本权利”,日本学者称之为“基本人权”,我国学者则大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的规定将其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公民权”。由于公民权利的称谓与国际的通行说法不一致,我国已有学者将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称为“宪法权利”。对于农民来说,有些宪法权利是至关重要的,正是这些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才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基本的宪法权利。关于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长期以来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宪法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如“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这种观点其实大大缩小了宪法权利的范围,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它们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所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由于社会发展、政治或者经济的原因,有一些权利并没有为宪法所确认,但这些权利却对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这些权利应当属于宪法权利的范畴。不能因为宪法没有予以规定而否认其宪法权利的属性,正如人权入宪前我们不能否认人权的存在一样。事实上,一方面由于缺乏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及相应的制度设置,农民的宪法权利无法获得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在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对农民法律上的歧视,农民缺乏平等权利。因此,必须从宪法的角度保护农民的权利。考察农民群体的特征后,我们可知,农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包括土地权、选举权、平等权和自治权。

1.农民土地权的宪法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政策,农民是以集体作为主体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2004年现行宪法修改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对于农民财产权来说,宪法的这些规定无疑为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和附着在土地上的私有房产和作物等,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然而,对于如何进行补偿以及以何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宪法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有许多专家与学者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进行”规定并不明确;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补偿程序不完善,缺乏司法救济。国务院2004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征用的农地做了较为详尽的补偿规定。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地位和效力相对较低,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问题。对农民土地权利保障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从宪法这个根本法的角度入手,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征收补偿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由于农村自治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所有权主体制度中征地收益主体不明。因此,需要从这样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宪法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第一,通过宪法文本的完善,细化和强化农民个体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地位,并在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对土地权利的真正掌握和享有。第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的补偿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补偿应当采用完全、及时和有效的原则。

2.农民选举权的宪法保障

宪法上的选举制度,包括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范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以及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的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对农民选举权的实现影响最大的是现行的《选举法》。1995年《选举法》的修改,将原来省级人大选举比例的5∶1和全国人大选举比例的8∶1,全部改为4∶1,是向选举权平等迈进的重大一步。但是作为部门法的《选举法》,其应当体现的是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完全保障。而现行《选举法》的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很明显,这一法律规定是将农民作为1/4的城市居民来对待的,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市居民的权利。农民是政治上的弱势群体,农民不能享有与市民平等的选举权利。特别是在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区域,多层次代理容易导致权力走向集中,并且农民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过低,与其庞大的人群不相称,这也是农民成为政治上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就变成了2亿农民。他们就很难和5亿城镇居民抗衡,这种规定在法理上和在道德上显然存在不足。

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历程及其经济后果来看,缺少了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城乡分治、一国两策”户籍制度的推行,农民的权利便被制度性地消解,农民作为一个公民群体与城市居民相比,整体上有许多法定权利的缺失,或得不到保障。这种歧视农民的二元制度,至今并没有被根除。根据宪法保障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原则,农民在选举问题上也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早修改《选举法》,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将选举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保持一致。适当扩大农民代表的人数,赋予农民与市民同等的选举权利。为了解决代表权力异化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现行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大代表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功能,使农民的权利与利益诉求通过人大代表得到充分的表达。

3.农民平等权的宪法保障

从我国宪法中看,农民没有任何社会身份上的歧视,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但是,事实上的身份不平等造成了社会现实中的众多非规范性歧视,乃至于一些不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平等既是主体享有权利的原则要求,也是主体享有权利的结果状态。宪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的差异,在宪法和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无合适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平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一切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权利,不承认任何人对其他人享有特权,特权是平等的天然敌人。一切公民都是政治上的独立主体,不对任何人发生依附关系,也不对任何人发生连带责任;每个公民的自由、价值和尊严受到尊重,不受侵犯。

在目前的城乡分治的二元模式之下,法律上的户籍制度将这种身份上的不平等固化和强化下来,而由于现行宪法制度中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模式,使得法律和法规层面的不平等问题难以通过宪法实施监督程序得以纠正。因此,要想根本解决农民的平等权问题,首先要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恢复户籍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登记某区域的常住人口、统计相关人口信息和证明居民身份的功能。按照户籍平等统一的原则,取消对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区别对待,实行全国统一的一元化户籍制度。同时建立起城乡间的有序流动机制,恢复农民的迁徙自由,将公民身份和社会福利保障与户籍挂钩的做法改为以公民在某地长期居住一定期限为准,废除众多法律法规中基于农民身份的不平等而做出的不合理规定。

4.农民自治权的宪法保障

根据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制定本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其自治的目的是要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6条中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竞选、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选举原则。民主决策,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所规定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和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要尊重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决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的本村1/5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18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2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自治,作为农民这一公民群体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其进步意义和社会效果是无可否认的。但也必须通过法律,尤其是宪法,对村民自治进行有效的规范,这样才能将农民的自治权落到实处,才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村民自治的重视。全国人大应当根据宪法和立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现有不利于保障农民自治权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在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将一些村民自治中发生的政府滥用权力干涉村民自治的具体行为以及一些通过政府文件妨碍农民自治权的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为侵害农民自治权的申诉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三)农民权利与公民权利

1.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成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与主张。公民权利是以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国家公民资格作为其获得权利的前提,确定公民权利的标准是根据某一个人是否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就成为其权利是否或者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是否具备一国公民之资格,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国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属性上看,权利可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是指个人不受国家或其他组织侵犯的自由;而积极权利,是指个人有向国家或他人索取财富、安全或其他利益的正面能力。传统宪法主要以消极权利为主,现代宪法既规定消极权利,也规定积极权利。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在消极权利方面,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不能不适当地干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积极权利方面,国家有义务为个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实现其权利和自由。在形式上,权利分为两类:自由权与平等权。自由权意味着每个人生来具有某些权利和自由,对这些权利的剥夺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平等权意味着上述权利的享受应当是平等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和自由应该对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禁止对公民予以歧视,禁止差别对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诸如生命、自由、安全等基本权利,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并受国家保护的人权,而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出身等,无论从居住地,还是从职业抑或从身份而言,在人权的保障方面,农民的人权理所当然应当获得平等的享有和保障,而不能从法律上或事实上给以任何歧视。

2.我国农民权利缺失(1)宪政价值定位带来的影响。

立宪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宪法保证。如果将立宪作为实现社会某一发展时期的目标和工具,则必然偏离宪政的终极价值取向。纵观我国的百年宪政运动,整个立宪实践一直都是以富强国家为基本动力的,并建立起“富强为本,宪政为用”的宪政文化范式。百年宪政,十几部宪法,或多或少都是在宪政工具主义价值定位下的努力和实践。保证国家统一、抵抗外来侵略、迅速摆脱国家贫穷落后状态的现代化情结,成为宪政所要追求和实现的最紧迫、最重要的社会目标。至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只能退居到较次要的社会实现目标和地位了。(2)集体主义思想观念带来的影响。

宪政的核心精神是保障自由和权利,其本质是个人主义的,它关注的是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并力图使每一个个体的生命都获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但是,我国百年的“富强为本,宪政为用”的宪政文化范式,造就的恰恰是一种与之完全不同的国家本位、民族本位的集体主义权利观。集体主义确立一种共同利益,并强迫国民来服从这一共同利益。在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中,往往忽视了对公民个体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并消解了个人意志。中国百年宪政对救亡图存这一共同利益的追求,是民族主义和集体主义权利观畅行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政实践长期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亦是集体主义观最好的土壤。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才真正反思集体主义对公民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影响、对农民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影响。即便如此,在我们今天的宪法规定中仍然存在集体主义权利观的影响,宪法对公有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和对公民个人财产的确认和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公有财产是神圣的,公民个人财产并不神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在宪法中关系的定位,直接影响着其他基本法对公民权利的分配和保护力度,进而影响着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方式和程度,并最终影响着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度。(3)国家以经济发展为重心带来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后,把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作为衡量国家进步的唯一标志。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百年梦想,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是我国在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中心环节则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模式。发展模式和宏观政策的确定,使整个社会从政府、企业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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