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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 1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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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国华,樊竟合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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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魅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创新课堂之课程实录

法学的魅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创新课堂之课程实录试读:

内容简介

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一直致力于将“讨论式教学法”运用于大学法学教育当中,他在讲授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课程中将案例教学与讨论式教学相融合,这样的课堂多次获得了同学们的好评。2016年春季,在大二年级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国案例研究”课程,“讨论式教学法”又一次迎来了全新的尝试与挑战。本书收录了十五周课程中同学们对课堂内容及感想的总结与阐发,记录了讨论式教学课堂的全貌,试图将在热烈的交流与丰富的联想中迸发出来的魅力呈现在读者眼前。前言一法学的魅力杨国华

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案例用于整学期的课堂教学,已经尝试过四次,而“讨论式教学法”已经运行了六年。这套法律案例加上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极大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从而在WTO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等方面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已经出版的部分课堂实录《探索WTO》(一)、(二)和(三)以及《讨论式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2015和2016年出版)就是明证。

这学期的特点,是尝试将课程推进到本科生二年级,而此前的课程是为本科生三年级、四年级和研究生一年级开设的。起初的想法,是看看二年级能否适应这样的课程,而现在看着这厚厚的一本课程实录,则仿佛阿里巴巴打开了一座神秘的宝库!同学们所涉及的知识范围,所表达的法律思想,实在太丰富了!而同学们的杰出表现,留给我的是深深的思考——

我们面对的是什么样的学生?他们为什么那么认真地阅读案例资料?他们为什么那么积极地参与课堂讨论?他们的学习能力为什么那么强?他们的文字表达能力为什么那么好?他们在想什么?他们能做什么?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大学教育应该怎样?法律教学该怎样进行?……

我觉得,这门课向同学们展现了法学的魅力,可以看到法学如此生动,如此精彩。同时,这门课也让我更加了解同学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年轻人是多么优秀。一学期下来,我的收获绝对不亚于同学们。在最后一次课程感想中,我写道:首先我收获了感动,因为我看到了同学们的辛勤努力;其次我收获了欣慰,因为我看到了同学们的明显进步;最后我收获了信心,因为从同学们的课堂表现中,我觉得他们很有希望,而他们有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也就有希望。此时此刻,我仍然这么想。

是王语嫣、傅浩悦和王毅等同学的课堂引领,是全体同学的积极参与,是教室里的一次次辩论,是微信群里的一篇篇综述,使得我和同学们得以共度一段充实而美好的学习时光。是樊竟合等同学的辛勤劳动,特别是对每次综述的悉心梳理和对所有感想的认真编排,使得我们能够分享这份珍贵的成果。希望读者诸君在翻阅本书时,会有这样的感慨:在这样的时代,有这样一群人,在做这样的事情!2016年8月16日

注:写这篇感想的时候,我正在美国东部旅行,刚刚参观了波士顿美术馆和华盛顿国家自然历史博物馆。美术馆的绘画和雕塑令人目不暇接,博物馆的宝石和美玉令人叹为观止。同学们一学期的课程总结,内涵之丰富,思想之光辉,同样令人目不暇接、叹为观止。因此,我希望读者诸君也能够像参观美术馆和博物馆一样,慢慢欣赏,细细品味。如果让我推荐优先阅读的内容,就像推荐美术馆和博物馆的重点,那么我首选樊竟合同学的“前言二 超越想象”和本书最后一部分每个同学的学期综述。前言二超越想象樊竟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1)

2016年春天,共有35名同学来到“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国案例研究”的课堂,杨国华老师在讲台前静候着同学们的到来。

早在寒假,同学们便对此课留下了第一印象。每位同学的邮箱都收到了一份材料包,其中包括本课程将要讨论的经典案例、WTO官方出版物以及一系列杨老师亲自撰写的阅读材料。课程大纲之丰富,上诉机构与专家组判决书的篇幅之大,都预示着新学期的紧张与即将面临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世界经济与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完整的知识体系、丰富的争端实践与中国的全面参与为国际贸易领域“法治”的成熟提供了丰富的借鉴与参考。世界贸易组织法何以成为“模范国际法”,其争端解决机制如何运行,其裁决何以得到执行,判决背后的法律分析到底有何魅力,我们一概不知。面对亟待探索的世界,我们自然期待着课堂上能够出现一位具有非凡人格魅力、高超的学术能力与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为我们解开一切谜团。相信每一个选课的同学在看到杨老师的履历时都会十分佩服。当目光转向授课教师的介绍,曾任商务部法律司副司长、中国驻美大使馆知识产权专员,亲身处理过大量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及国际多边和双边活动,撰写过大量专著与学术文章,参与编写和翻译著作的杨老师似乎印证了我们的期待。带着想象,三十多位同学走进了课堂。

但是,从第一堂课开始,超乎想象的事情便发生了。课堂教学采用纯讨论模式,我们每个人需要准备一张写有自己名字的桌签,在想要发言时举起桌签向主持人杨老师示意,他记下我们举牌的顺序,并按序叫同学起来发言。整堂课,杨老师鲜少发表自己的观点,只是适时调整课堂进度,关注讨论走向。我们以两周为单位,讨论一个中国曾参与的WTO贸易纠纷案例,深入研讨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如何通过法律理解、事实归纳及法律适用进行争端裁决的法律思维。课前,杨老师指定案例与阅读材料,同学们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充分阅读;课上,杨老师作为主持人会先提出两个基础问题:一是邀请同学简单介绍本案基本内容;二是介绍自己关于案件的任何想法。谁有什么想法,都可以“随便说”。“随便说”奠定了讨论的主基调,同学们纷纷站起,只说问题与感受。而后,课堂进入“回答”部分,谁对哪一个问题感兴趣、有涉猎,想要给出自己的观点,便举牌起立,开启新一轮的讨论;课程结束时,杨老师根据本节课未竟的话题布置作业,同学们在课下自觉查询资料,给出解答;而每一个专题结束之后,同学们需根据课上讨论的内容、自行补充的材料撰写课程综述,旨在梳理本专题两次课到三次课的主要内容,表达自己对于课堂的感想与建议;课程综述分享在微信群与网络学堂(清华校内课程交流平台)后,少数同学通过自愿报名,对所有同学的课程综述进行整理、汇编,并加入自己的观察与感受。

可以说,同辈之间的切磋琢磨主导了课堂,这与传统的讲座式授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学期的课程安排固然是由老师决定,但每一堂课的主要内容与时间安排,都掌握在学生自己手中。这样的高强度讨论模式更是持续了一个学期,大多数同学都始料未及。

面对“讨论式课堂”主导一个如此宏大的命题——“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国案例研究”,所有同学都有一个接受、适应、收获的过程,一直作为课堂主持人的杨老师相信也深有感触。而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的教学方式,我们收获了超出传统课堂更多的东西。想来非常惊讶,但回顾这一个学期,我们可以走出所有大学生甚至是老师都会面临的学习困境,主动获取知识,积极思考,充分反思,并和他人良好互动,形成一个默契的学习共同体。而这些都要感谢这门特殊的课程——“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国案例研究”。

作为课堂成员的一分子,笔者在第一次课堂综述(后文会详尽介绍)撰写完毕后承担了汇编、整理课堂综述这一项任务,并在后期组织动员其他同学参与到了汇编队伍当中。也正是在此过程中,见证了全班同学精彩纷呈的思想观点,格外受触动,而每次汇编中与杨老师的交流更是使我受益匪浅。期末时,众人得知即将承担整理本书的重任,不胜惶恐。又有机会撰写前言,在这个宝贵的平台之上分享自己的感受,更要感谢杨老师的充分信任与耐心的交流。“法律条文为何适用于本案事实”是法律分析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而作为国际法治的模范代表,世贸组织法及其裁决机构对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坚守自由贸易宗旨与规则,通过详尽的法律论证与分析令人信服,是纠纷得到解决、裁决得到执行的主要原因。这一命题来源于老师的观点,而我们也在用一个学期的时间探究这个命题是否成立,分析何以认为世贸组织裁决机构的法律分析是详尽的,是令人信服的。从第一、第二周WTO概论课当中,我们便重点讨论了WTO的裁决执行力问题;在此之后的第三周到第十四周,我们详细阅读并讨论了中国知识产权案、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中欧紧固件案、中国电子支付案、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国原材料案与中国稀土案这七个案例,研读了上诉机构与专家组裁决书中条约解释的技法与理念。对法律解释一以贯之的关注,让我们充分地了解到世贸组织争端裁决机构在WTO协议和承诺运用过程中所守护的价值观念如何通过严谨缜密的论证借由程序使绝大多数裁决得到有效执行。此外,由于详细讨论的七个案例涉及WTO的三大领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案例的发展脉络、关于三大领域的基本状况、WTO法的整体概况我们也在逐步地探索中自主建立了框架;同时,司法实务与法律理论从来都是并肩而行的,第七至第九周蒲凌尘、彭俊、肖瑾这三位国内顶尖的WTO诉讼律师的到来,每堂课对国际组织运行动态的关注,让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中重新审视法律规则的运用。

面对世贸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运行动态,美国弹劾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法官事件、中欧紧固件案最新进展等新闻的出现,也使得我们进一步在实践出现的案例中审视世贸组织基本规则运行的成效与实例带来的影响。

但是,这门课程或许不局限于“授人以鱼”,更是“授人以渔”。在我们的眼中,知识与能力是同等重要的,掌握获取知识的方法并切身实践使其成为习惯,是这门课程带给我们最大的收获。

课前准备中大量的阅读与激烈争锋的讨论提升了归纳总结能力。每一周的英文案例阅读材料都有几十页,而这只是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的冰山一隅,很多时候,能够读完并且大致理解其思路已需耗费大量时间,还需要自己查找案例背景,归纳主要争议点,在文本中流连忘返已经是家常便饭。在有意识地提升归纳概括能力之后,快速地寻找到思路主线,并多次阅读以对比不同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在话下;在讨论当中,张三与李四的观点是相同的还是对立的,是针对一个话题讨论还是已经自由发散,我的观点与他们有何不同,这些问题更是要求我们认真倾听他人发言,并快速做出反应。因此,归纳总结对于把握课堂讨论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到课程后期,同学们已经不满足于单纯了解上诉机构与专家组的思路,被其“牵着鼻子走”总是令人不悦的,加之本课程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具有核心要求,思考与批判的能力自然是重中之重。在掌握材料内容之后,对比之前案件的判决书,检索、梳理其中的问题,对比不同观点的立场与背景,并在讨论与反思当中重新思考观点提出的合理性,给出自己想要的答案。从掌握材料大意到主动发现问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自我提升的过程,那些我们自认为是“真理”的观点或许也有质疑的空间。在课堂上,为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会成为四种惯用解释方法这一约定俗成的观点也被老师质疑了:“依据是什么?”事后,每一个同学都陷入了深思,我们平日里有多少观点都被认定是约定俗成的?我们真的探究过所谓的“真理”成立的前提吗?因此,也有同学这样评论:“这门课带给我们更多的不是解决了问题,反而是提出了更多的问题。”

在充分的延伸与思考之后,是否敢于表达自我,如何表达自我变成了难点。首先,每一个同学面对讨论式课堂最难克服的一关便是敢于举起桌签发言,并非所有人都非常积极与外向,准备不充分导致的无话可说、比较别人观点而产生的自卑、对拖慢课堂进度的担心,诸如此类多种因素都会抑制发言的冲动;其次,站起发言之后,如何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所思所想,并对他人的争论进行回应,同时还能有阶段性总结,控制语速和语气以让听众充分理解,都需要不断地进行练习与反思。而发言积极的同学在课堂感想中更是会庆幸自己敢于一次又一次面对不完美,敢于犯错,才能收获如此宝贵的经验。

思想盛宴的满足感在于过程的精彩,但是怎样才能将其永久保留?课堂综述的撰写与汇编的环节让我们得以有机会重新回顾整个学习过程,梳理出现的各种观点,补充资料,撰写自我想法,在微信群与讨论区再次分享,成体系的观点大段大段地涌现,如果说讨论要求的是思维的敏捷和精彩的批判,综述则更侧重于有理有据地深入阐发观点。而每一次把综述汇编成册的过程让我们得以沿着时间轴重新观看一学期的成长,更是收获良多。很多同学都在感想中提到,老师们之所以著作等身,其背后都是思想火花经年累月的积累。激烈争锋、观点迸发之后,整理与延伸将提供给我们更为丰富的思路。

归纳与概括、反思与批判、交流与表达、记录与书写,在理论与实践当中不断地审视,能力与观念的提升来源于这门充分互动的课程。而我们在改变固有观念适应新的教学模式的过程中,最大的质疑便是课堂效率能否得到保证。无论是学生和老师,都希望能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保证将一个问题谈透彻的情况下再多谈一些,收获自然而然就增多了,知识面的广度与问题讨论的深度是课堂追求的两个方向。在传统课堂当中,每一节课的进度能否得到保障都有明确的进度标识——例如幻灯片的标题或者书页的翻动,老师可以根据自身的进度快慢进行调整。但在讨论课中,容易预见的是,课堂上由于每个人准备程度、发言能力等各方面的差异,课堂效率很容易受到影响,一个话题什么时候讨论透彻,可以进入下一个话题,谁来判断,谁能在话题偏离主题的时候将其拉回?这些问题早在课程最开始时便有大量同学关注。引入老师是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作为经验丰富、人生阅历相当精彩的老师,他对这个专业的熟稔是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比不上的,“权威”的观点与指导,肯定能够将课堂效率大大提升,但是杨老师仍然坚守其作为“智慧的主持人”这一角色,巧妙地引导着,不加任何强制性或者大段地抒发自己的观点,仍然将自我进步的主导权交还给我们。进入第十一、第十二周,我们却突然发现,在原材料案与稀土案的讨论中我们很快就切入了整体并且不断深化,效率的提升显而易见。这促使我们反思,到底是什么促使我们朝着共同的方向去努力,并最终实现了“进化”。

首先,笔者认为必须承认的是,每一个人都具有发现问题的眼光,提升课堂效率是共识而不是部分人的坚持,而这一共同的目标为我们形成一个“学习共同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既然没有老师主导,那么营造高效又自由的课堂氛围就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讨论技能的提升,这要求我们做更加充分的准备,认真倾听他人的发言,练习快速反应与归纳问题争议点的能力,有理有据地进行反思与批判,合适并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所有能力的提升都依赖于对目标的追求,动力上的一致为这个学生主导的课堂补充了运行的血液。另外,“学习共同体”当中每一个人的水平必然是不同的,有些同学可以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在阅读材料之外搜寻大量的文献并给出答案,其付出之多,让每一位同学都很佩服,而发言的勇气同样具有带动作用,“为什么别人可以说,而我不能说?”每一次面对激烈的争锋,沉默者或许无时无刻不在思考甚至是自责为什么自己不愿意发言,最终能够选择突破自我并真正举起桌签,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自我实现”。学习共同体中同辈效应的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有的时候需要我们主动放慢脚步。“抓住重点与主线,紧紧围绕其深入讨论”必然是一个讨论式课堂的成功典型,但衡量一个问题是否是重点或者主线的标准本就多种多样,况且,在一个“次要问题”上停留时间较长并非一件毫无收获的事情,相反,它很有可能帮助我们完善了知识的框架,而这对于以专与深作为特色的案例讨论课来说弥足珍贵。在第五、第六周的课堂当中,“非违反之诉”这一WTO特有的诉讼类型就是“走神”过程中的意外收获,更不用说那些国际时事新闻中出现的WTO热门议题了。而保护“次要问题”的机制,就在于认真地倾听与非强制地引导。每一个发言的人都会胆怯,这或许来源于被否定的恐惧,而认真地倾听,不在下面随意发表言论,给予了每一个发言者安全的环境,敢于说话是观点多样的前提。此外,自由开放是指允许任何问题出现在本课堂当中,由同学们自主选择,并给出答案,同学们的选择具有相当的倾向性,但在选择之前,有必要给予想发言的同学以平等的机会,接受慢速以及散乱的时刻,有时收获会超乎我们的想象。

再次,在讨论课当中不再有老师这一固定权威存在,辨别观点,寻找、选择以及形成自己的观点难以避免,这一过程的漫长让我们更加明确,对一个问题的深入与透彻的探讨是急不得的。这意味着,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我们只能解决少数问题。如果能把一个问题说清,已经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了。在传统讲座式授课当中,老师或许要为一张幻灯片的内容积淀良久,在多种观点中寻找使自己信服的一点,并提供充足的依据与论证,成熟的学术素养由此而来,但为什么到了我们自己身上,就可以自恃学生的身份而忘记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呢?通过这门课,我们重新明确了这一点。

笔者曾经也阅读过杨老师在其他学校与年级开设WTO法中国案例研讨课程的纪实,曾有同学担任主持人,而杨老师举起桌签变成学生热烈参与讨论的片段。经过一个学期,我们也能发现,如果老师和学生处于一个平等的交流地位之后,老师不再具有知识权威的压迫性,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交谈与反驳,杨“同学”的观点也将自然而然地被激发出来,我们也可以一听为快了。

一个学期,十五周的课程是远远不足以论尽“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国案例研究”这一宏大话题的。但有体系的准备、讨论与反思和积累使得我们能够充分参与到课堂学习当中,认识到学习中的自我实现到底是何种幸福的体验。尽管讨论式课堂在一个学期的打磨中固然还有其遗憾,例如部分同学仍然没有参与到讨论当中,例如鲜少听到作为主持人的老师畅快淋漓地发表其观点,但知识的收获、能力的培养、观念的革新,我想对于我们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预期。感激全班师生得以有幸相聚在一起,每周共赴这一场思想的盛宴,留下一段求学生活中的美好记忆!

(1) 最终选课名单显示共有35名同学选课。第一至第二周世界贸易组织概论引言

2016年2月26日,本次综述的整理者第一次走进“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国案例研究”的课堂,在杨国华老师别开生面的授课模式中与同学们一起开启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与中国案例研究的奇妙旅程。在前两周的课程中,我们共同经历了异常热烈的讨论,自由提出并决定解决哪些问题,在激烈的交锋中寻找答案。课后,老师布置每一位选课同学撰写课堂内容综述。正是在撰写课堂综述的过程中,同学们在讨论当中迸发的思维火花得以继续深入阐发,形成对于问题的完整看法,同时也弥补了因为课堂时间有限而没有发言的遗憾;此外,在综述当中,同学们描述了自己参与课堂的感受并提出了建议,以便更好地改进课堂的模式。

后文第一部分旨在真实反映讨论内容以及综述延伸,分为问题提出、核心问题的讨论与结论两个部分,期望找到综述区别于课程讨论的创新点,提出可能继续延伸的方向;第二部分将总结同学们的课堂感想,主要是对课堂形式的反思和建议。另外,附录一中完整收录了每一份学生的课堂综述,附录二中则是杨老师于每周课后撰写的课堂笔记。

本次综述汇编由樊竟合同学完成,非常感谢杨老师在此过程中提供的诸多帮助!第一部分课堂内容

课堂伊始,杨老师便介绍了桌签发言法,确立了按举牌顺序发言,非发言者认真倾听不得说话的规则。作为概论课,WTO到底是什么,与中国有何关系等话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自然,杨老师便以“你想了解WTO的什么”为话题,开启了本学期的第一次讨论。一、关于WTO大家提出了哪些问题

通过对综述的整理以及总结,大家一共提出了24个问题,共涉及以下三大类别:(一)WTO自身的地位与运行机制

在对WTO自身的运行机制以及地位进行探讨时,大家普遍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WTO运作方式,其中包括: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裁决执行的强制保障机制、WTO的人才选拔过程与公正性、WTO案件的主要内容、WTO规则与条约的性质。

在WTO的地位方面,则提出了WTO对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的主要影响、WTO目前遭遇的挑战和暴露的弱势等问题。

具体问题如下:(1)WTO是否存在强制保障机制?WTO的规则和判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如果没有强制保障机制,WTO的规则和判决为何被普遍遵守、有效执行?(2)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什么?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商事仲裁有何区别?(3)如何选拔WTO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成员,以及如何保证选拔的公平性?(4)WTO对国际与国内经济的影响是什么?在全球性经济危机时有何作用?(5)WTO受理的案件在减少,是否代表着其国际影响力在下降?(6)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否是对WTO的挑战?(7)WTO究竟是有利于占据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或欠发达国家也能利用弱势地位争取到更多发言权?如果不平衡,是否阻碍了贸易自由?(8)WTO案件主要涉及哪些方面?与当今国际贸易的争议热点是否有重合?(9)WTO法是不是属于软法,软法是什么?(10)WTO案件是否存在执行率不高、迟延的问题,执行迟延给受害国会带来极大损失,这是否属于WTO缺少强制力的表现?(11)“WTO崩溃论”(随着多哈回合陷入困境和TPP强势崛起,WTO将趋于崩溃)是否正确?(12)WTO与其他的商事仲裁机构的争端解决方式有什么区别?(13)WTO对国际关系有何影响,对经济制裁有何限制?又如何制裁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二)WTO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WTO与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大家主要提出有关WTO争端解决中国家的地位,争端裁决对于国家的影响,国家如何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代表私主体的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进行博弈等,具体问题如下:(1)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有私主体参与?(2)加入WTO时做出的政治经济承诺对国内法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3)WTO案件表面上是国家为诉讼主体,但背后可能涉及私主体(如企业)的利益。国家如何有效地代表私主体的利益?如何表现大国之间的博弈?

具体到中国,则包含以下几个问题:(1)中国在WTO中扮演什么角色?WTO在中国扮演什么角色?中国在入世的十五年期间在WTO中的角色有怎样的变化?(2)中国在WTO方面的人才现状如何,缺少哪些方面的人才?(3)受到中国传统商人文化的影响,中国如果想要在WTO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需要做怎样的调整?(4)在WTO争端中,中国确实有未达国际指标之处,比如欧美国家对中国的廉价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拒绝认定中国在WTO的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MES)。这一方面是欧美国家出于经济政治考虑,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中国国内市场确实受到许多政府干预、企业管理存在问题,那么在WTO争端解决时应当如何有效规避我国的短板呢?(5)中国在WTO中的表态会更多考虑政治因素还是经济因素?(6)中国在加入WTO时做出了许多政治、经济、法治的承诺,现在有什么影响?(7)中国的法律制度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产生了什么影响?(三)WTO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1)WTO与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存在冲突之处?(2)1994年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SCM Agreement(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关系如何?GATT 1947与GATT 1994的关系如何?二、问题讨论及结论

在讨论中,大家从WTO裁决执行强制保障机制的角度着重关注了WTO规则裁决何以得到普遍遵守,以及WTO崩溃论是否成立的问题。(一)WTO的规则与裁决在没有强制性保障机制的情况下何以得到成员的普遍遵守?

该问题由王毅同学提出。他认为,相比于国内刑法能够给违法者带来“剥夺性痛苦”的强制保障措施,WTO规则与裁决不具有实质性的强制性以保证成员能够有效遵守。那么,这个命题成立吗?

经过讨论,同学们认为首先应询问两个事实性前提——“WTO没有强制保障机制”和“规则与裁决得到成员的普遍遵守”是否成立。假若两者均成立,那么世贸组织法得以普遍遵守的其他原因是什么?如果前者成立而后者不成立,那么强制保障机制的有无与规范遵守之间是否真的具有直接因果性?如果前者不成立而后者成立,也需探究强制保障机制对规范遵守的影响和其他可能导致规范遵守的原因。

问题一:WTO运行是否具有强制保障机制?

1.是否存在保障机制?

同学们普遍认同WTO拥有规则与裁决的保障机制。由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的存在,当规则被成员违反时,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的请求,通过磋商或者要求成立专家组予以裁决。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是对成员权利受损时能够得到救济的保障。而DSU当中对规则与裁决遵守做出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强制管辖、强制执行。(1)强制管辖

强制管辖的概念来自于《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当事国对条约解释、国际法之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与范围提起的法律争端当由国际法院进行管辖,不需要另订特别协议。一旦国家表达了接受该争端解决程序的管辖,(1)那么程序与裁决就对其具有拘束力。

第一层含义是司法纠纷解决制度的排他性。DSU 23.1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在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他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其含义在于明确WTO多边协议的争端应当诉诸DSU,而非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同(2)时,不能采用单边主义解决争端。

强制性管辖的第二层含义则是争端进入司法程序的自动性,即“反向一致”原则(Negative Consensus)存在于争端解决各个程序(3)当中,尤其是在专家组的设立这一程序当中,只要有一个成员提起诉讼,就必须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在裁决遵守方面也是如此,争端解决任何一个阶段的决策均采用“反向一致”的方式,与GATT时代必须全部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的规则不同,因此,进入裁决程序的自动性排除了成员利用否决权阻止司法程序的可能。(2)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部分,同学们探讨了对于裁决的保障机制。大家在综述中均提及了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监督、谈判补偿、授权中止减让三项裁决执行保障措施,并就每一项措施是否对裁决的强制力有帮助进行了探讨。裁决执行的保障机制主要为监督与复审程序,规定在DSU第21至23条当中,从时间顺序来看,则包括执行方向DSB向DSB通报执行裁决的意向;DSB全程监督审议裁决执行的情况;就合理期限进行仲裁;合理期限到期执行方未执行时进行复审;胜诉方在复审后选择谈判补偿或者采取报复行为;DSB就报复措施进行仲裁并授权。

可以看到,监督程序贯穿裁决得到执行的全过程,裁决在合理期限之后不被执行则可以由胜诉方采取补偿谈判与报复两种方式进行救济,中止减让则是报复的具体内容。

2.该机制是否具有强制性?

同学们对于保障机制是否具有强制性意见不一。具体体现在两个问题上:裁决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强制性?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强制性?

范晓羽同学认为,比较《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案件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要求做出了明确的约束力规定(“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DSU并没有规定成员对于裁定必须遵循的义务,一部分同学认为WTO裁决因此不具备形式上的约束力。但也有同学指出形式上的约束力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成员必须遵循义务”这样的字眼为必然前提。

关于实质上是否具备强制性的问题,钱书馨同学认为国际社会当中国家主权原则、制裁措施实施的方式都与国内法规定的强制性不同,不应当以国内法的“强制性”比较国际法的强制性。此外,国家作为签订国际条约的主体,是平等的,因而与民法上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相近,同时国际贸易协定可以视为国际层面上的契约,因此同国内法相比,WTO的裁决执行保障机制近似于因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采取中止或不履行义务。

支持具有强制性的同学认为,世贸组织规则与裁决的保障措施在强制管辖的普遍性上落实得较好,协定内的报复措施可以协助裁决的落实。但反对的同学却认为,在强制执行措施中,中止减让措施的制裁效果会受到国家经济实力强弱的影响,“安提瓜诉美国案”和“欧共体香蕉案”等案件说明,尽管被诉国拒绝执行裁决后起诉国可以实施本部门内部的报复,但是如果该部门向被诉国的出口占据起诉国的重要部分,反而不利于起诉国的国际利益维护。对于这个问题,跨协定报复等制度给予了反驳,在一定情况下,起诉国可以选择跨协定报复以避让在同协定内损人“八百”却自伤“一千”。

此外,反对的同学还认为裁决意见无法真正对利益受损的一方产生实质救济:①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建议具有极强的谦抑性,不对执行方法做出规定,甚至没有对建议的法律拘束力做出明确说明;②目前采取的保障措施相比于“强制划拨、徒刑”等国内法常见的强制措施,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效力,以帮助实现实质上的救济。

问题二:WTO的规则与判决事实上得到成员的普遍遵守了吗?

杨老师在其文章中指出,在短短20年时间里,WTO处理了近500件贸易纠纷,做出200多份裁决,并且这些裁决都在WTO法律框架之内得到执行。但李德萱同学提出,执行及时是否应当成为衡量规则与判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的标准之一。从DSU的要求来看,21.1条提出“迅速符合DSB的建议和裁决是必要的”,即对执行裁决的时限具有要求,毕竟,超越一定的时限而拖延执行,会导致起诉国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徐安安同学便举出“欧盟紧固件案”长达七年的抗争当中中方的巨额损失以及2008年欧委会对我国输欧蜡烛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所造成的利益减损,时间对于视市场竞争为生命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得到公正且及时裁决的最终目的。但是也有同学认为普遍遵守不应当涉及时间问题,按照双方磋商的结果或者裁决履行义务即为遵守了规则与判决。换句话说,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加之国际社会缺乏凌驾于成员之上的机构,执行时间的差距是国际社会的固有特点。

问题三:从学理探讨,WTO规则与判决何以得到遵守?

无论是否承认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大家均对“WTO规则与判决何以得到遵守”进行了探讨,前三位的原因分别是DSU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成员的内心确信、国家利益。老师在课堂当中提示大家可以对比法律、国内法、国际法为何得到遵守三个维度以得出结论。范丹婷同学在她的综述当中对这个思路进行了明确的回应。

综合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定义的重要性。形式强制与实质强制的两重含义不断交叉,使得讨论进程不甚明确,若能在同一定义下进行探讨,那么问题的讨论恐怕会更有针对性。不过,就问题的假设、内容进行探讨的顺序是很难在短、频、快的讨论之中得到明确的规整,往往需要事后综述的时间以将问题的解决有序化。(二)其他受到关注的问题

受到额外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成为WTO诉讼律师需要哪些素质;如何评价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是否由于WTO而提高;WTO与FTA的关系是什么等。

其中,傅书宁、唐玉如、陈道铭和傅浩悦等几位同学对WTO崩溃论的问题尤为感兴趣。大家结合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创新等背景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唐玉如同学选择了通过案例数量、所涉领域、判例效力三方面对比联合国和WTO两大国际组织的作用与成效,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论证世贸组织是不会崩溃的。

顾榕同学则对自己提出的WTO诉讼律师所必需的素质问题进行了回应。相比于世贸组织自身规则的运行,这个问题虽然更关注于职业要求,但是对于想要成为国际法律人才甚至是想要从事与国际组织相关的法制工作的同学来说,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及分享显得尤为重要,顾榕通过总结四位WTO诉讼律师的经历,总结了国际人才的必备素质。

此外,顾榕同学针对世贸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如何判断好坏的问题,王语嫣同学针对世贸组织是否提高了各国贸易壁垒的问题也给出了自己的回答。韩国留学生金舜炯同学则结合中日韩的贸易现状与理论探究对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与FTA(《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1) 张军旗.论WTO中的强制管辖权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3,5(4):54-58.

(2) 在“United States-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案”中认定该规则。

(3) DSU第6条第1款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已成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第二部分课堂感想

竖桌签,按顺序发言,认真倾听,将时间交给学生,以讨论带动课程进行的方式是同学们在课堂形式中热议的重点,这一超越以往单纯由教师授课的模式使同学们在短短的两周之内就受益良多。丰富的信息与新颖的观点在很多同学看来是讨论模式的最大益处。对一件事情的疑问可以扩展至多个领域,在对一个问题的探讨中,同龄人之间经常能够迸发出各有立场甚至针锋相对的观点,并采用不同的思维方法与分析路径去解决。问题视域的拓展,不同声音的存在,恰恰使大(1)家更坚定了学好WTO法的决心。除此之外,何雪梅同学归纳了本课程可以帮助同学们提升的如下四种能力,十分具有代表性。(1)倾听的能力:这是一堂案例研讨课,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发言组成,学会倾听十分重要。(2)归纳总结要点能力:就一个问题,每个人都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每个观点间都有差异,如果不能迅速准确地抓住发言人的核心,就无法跟上节奏,难以回应甚至脱离问题的演变发展。(3)回溯问题、怀疑问题的能力:很多时候争论产生并不是因为真的有分歧,可能是因为问题本身造成不同人的不同理解,或者问题自身是假命题,因而在讨论过程中要不断回溯与怀疑原始的问题。(4)表达的能力:该能力建立在倾听与归纳总结他人要点的能力之上,只有做到前两点才有迅速回应的基础。头脑中的想法与实际的语言表达是有差异的,后者可以帮助修正前者,同时也是创造相互交流借鉴的机会。要相信“一切思想都是有价值的,或者至少是值得争论的”。

自由发散的课堂模式也使不少同学发现了问题,总结来看,有以下几点:讨论主题不够集中;讨论深度有待加强;讨论的话题过于单一;部分同学难以加入讨论等。

对于讨论深度不够的问题,有同学认为,造成问题的原因首先在于发言者表述能力的不足与围绕争议点讨论的意识有所欠缺,一方面需要同学们自身提升,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引入老师对于问题解析与法律推理的思维路径来加以扶正,使重点更加明确;还有同学认为,在进入具体案例的探讨之后,漫无边界的讨论模式将有所改善。在集中探讨一个话题之后,充足的准备、不同立场观点的抒发将有利于深度的加强。

而讨论的问题过于单一是由王毅同学提出的。在他提出WTO裁决与规则强制性的问题受到大家热议之后,他却从另一个角度反思,集中于一个话题进行探讨是否会削弱话题的多样性,以及是否会挫伤其他同学发言的积极性。

上述问题其实并不矛盾,编者认为,对一个问题讨论的充分程度既取决于横向分支的扩展,即分支板块的多样,同时也取决于一个分支探讨的透彻,即纵向的深度。在充分扩展之后集中于一个分支进行深度探讨,之后再转向另一个问题,何时开始、何时结束是对话题讨论程度的判断。这一方面可以通过讨论者发言的积极性自发地体现出来,而另一方面也离不开老师的把握与引导。在提升同学对材料的阅读、自身表达能力与归纳重点的能力,以及引入老师的思路导引之外,编者还建议在讨论中增加话题阶段性总结的环节,从第一、第二周的课堂进行来看,大家的发言更多集中于问题探讨本身,而在快节奏的讨论之前与之后,或许缺乏决策与总结归纳的环节,讨论方向与程度的明晰或许也可以由同学们自主完成,这一方面需要总结归纳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需要敢于在讨论出现偏离或者静止的时候进行阶段性总结发言的勇气。老师维持发言秩序与判断重点,但是对于讨论的走向判断,老师或许也希望由同学自主完成。

(1) 例如,李偞婧同学在自己的综述当中这样表述:“由于参加WTO法的模拟法庭比赛,我一直对WTO持一种盲目乐观与肯定的态度,但是在课上听到许多同学提出的质疑之声,包括第一次接触‘WTO崩溃论’的说法,使得我第一次全面了解到WTO法的利与弊……”附录一学生课堂综述

注:由于同学们上交的文件名称大多为课堂综述及评价,较为相近,为了便于查找与阅读,特将其按照作者名称进行了整理,并在正文当中保留了原题目。徐安安一、内容综述

由于时间原因,我们主要讨论了由王毅同学提出的问题,并将其扩展成了如下形式:法律的规则和判决为什么得到了执行,即使是在国内也要考虑这个问题。首先,WTO的判决为什么得到了执行?它和国内的机制是有区别的,为什么还是得到了执行?其次,WTO的规则得到了有效普遍的遵守了吗?

问题主要被分为如下两个部分讨论:

1.理论问题:WTO的判决与执行存不存在强制保障机制?

这个问题的争论比较激烈,认为WTO存在强制保障机制的同学主要论述了如下几个原因:(1)在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当中建立了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作为争端解决实体,是在继承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设立的常设性的管理争端机构,它有权设立专家组,有权以“反向协商一致原则”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保持对它做出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并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正是这种减让能够报复没有执行裁决的违约方,使得违约方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并达到强制效果。(2)WTO在成员之间的纠纷仲裁启动程序中有国内法强制管辖的特点,这与绝大多数国际组织要求双方都同意才能进入受理程序的特征有着明显区别。DSU第6条“专家组的设立”第1款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3)此外,WTO专家组详尽的法律分析使得仲裁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能够应用于相似案件),因此在心理层面上具有强制力。杨国华老师也向我们提供了一组数据(记录可能有不完善之处):就WTO受理过的纠纷而言,60%左右的案件顺利执行,20%有重大拖延,20%有争议(其中6个正在仲裁),这些数据也为同学们的说法做出了佐证。

认为不存在强制保障机制的同学们提出了如下反驳:(1)WTO对违约方的惩罚措施过轻,没有产生“被剥夺的痛苦”,提出问题的王毅同学甚至认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应当达到刑罚的程度,但是WTO争端中的经济制裁大多数需要败诉国家自动执行或是胜诉国家采取报复行动。DSB第19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中使用了“除其建议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还可就有关成员如何执行建议提出办法”的说法,这也意味着实际上DSB只有建议的权利,没有强制执行能力或相关机构。(2)此外,交叉报复的实际问题就是国力的不同,例如安提瓜诉美国案,即使安提瓜胜诉,最终也没有执行报复措施。因为这个国家的经济能力非常弱,对于美国没有什么影响力,而美国对它的经济影响却非常大。所谓“执行报复措施”,最终实际报复的,可能是本国经济。

2.事实问题:WTO的裁定和判决有没有被普遍和有效地遵守?

老师提出,20年内,WTO处理了近500件案件纠纷,做出了200多份裁决,并且这些裁决都得到了遵行。但是我们同时也提出,即使99%的案子都得到了执行,剩下的1%也是不可忽视的,身为法律人,也不能承认这个制度是完善的。

这个问题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是否”,而在于“时间”。在历时七年的“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部分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争端案”当中,尽管中国很早就赢得了该案的胜利,但是2012年,欧盟内部通过重新提出提案,审查“反倾销措施的取消是否会带来倾销的继续(1)或再度发生,以及是否会对欧盟产业继续或再度造成损害”并拖延该提案(内部审查可能长达五年)的方式,实际上在五年后拒绝了执行WTO的仲裁。中国在2016年年初重新通过执行上诉要求欧盟降低反倾销税,尽管举国庆祝,但是尚不见欧盟方面的反馈。

资料显示,欧盟自2009年1月30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紧固件产品征收高达85%的反倾销税,直接影响到中国近10亿美元的产品出口、上千家紧固件企业的生存和超过十万人的就业,给中国钢铁产业(2)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因时间差和时间所带来的巨大的利润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也是现行WTO纠纷解决机制下的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无独有偶,在2008年11月15日,欧委会宣布对我国输欧蜡烛征收为期6个月的最高达66%的临时反倾销税。时值圣诞节前夕,高昂的反倾销税使得旺季来临时来自我国的蜡烛无法通过价格优势占据市场,英国零售商协会也对此决定表示不满,称在圣诞销售旺季来临时,欧委会做此征税决定,将损害零售商和广大欧盟消费者的利益。而2014年5月14日,欧盟就通过复审撤销了这一决定。尽管这个案例中没有DSB的身影,但是却体现了时间在贸易仲裁中的重要因素。所谓“时间即金钱”,即使真的能够获得仲裁的支持,也许也已经输掉了市场的竞争。

在这方面,我偏向于认为WTO的裁定和判决没有被普遍和有效地遵守。二、个人感想

我个人认为,尽管课上同学们总是将WTO的强制性与国内司法系统的强制性进行比较,但实际上二者是不能比较的。首先,国内法律的强制性由国家的强制执行机制做最后保证(而且往往是以武力为后盾的),而WTO是没有强制执行机制的,或者说,不存在高于国家的主权机构能够对违反规定的成员进行制裁,WTO自己也不得不承认“The WTO does not tell governments how to conduct their trade policies. Rather,it's a ‘member-driven’ organization.”。这一点不仅是WTO的问题,也是所有国际组织的问题,即使是被认为比较有强制力的安理会决议,实际上也是依靠占全球经济、政治最重要地位的几个国家的统一行动来形成压力,没有人能够预言,当这些国家本身成为应当被制裁的对象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又或者,它们永远也不可能成为被制裁的对象)。

其次,正如博丹在《主权论》中所言,“主权是共同体拥有的绝对而永久的权力”。人们普遍意识到来自法院的判决应当被遵守,因为国家的形成就是每个人让渡部分权利以离开“每个人针对每个人”的环境;但是当国家让渡部分权利的时候,很难被评价为让渡了部分“主权”。这意味着来自外部的对于一个国家的强力制裁,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有可能被理解为对国家主权的威胁,这方面安理会遇到的例子可能更多。

更重要的是,WTO是一个旨在解决成员之间经济贸易问题、降低贸易壁垒、发展各国经济的组织。贸易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当事双方的平等地位,如果面对没有遵守WTO仲裁决定的成员,其他成员可以随意采取侵犯其主权的强制措施,将自己的主权凌驾于别人之上,那是否意味着国际秩序的坍塌?

所以,对于WTO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只能在世界组织的语境下进行解读。在这里的“强制执行”,与其解读为仲裁内容得到了遵守,不如解读为DSB第3条第5款的说法:“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与这些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所有的争端磋商都是为了阻止在DSB框架协议下一些成员国在减损他国的利益前提下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保证所有成员国能够获得自己的权利,并执行自己的义务。从这点上可以看出,WTO相比形式正义更看重实质正义,这也是交叉报复的合理性来源。

那么,真正的问题在于,在现有体系下,WTO能否保证实现实质正义?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最极端的例子莫过于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服务案。案件概要如下:

安提瓜作为一个大量依靠美国进口农产品和娱乐产品(如电影等)的拉美小国,其国家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网络博彩业,在安提瓜博彩业最鼎盛的时期,博彩业创造的产值占安提瓜全国当年GDP的10%。后由于美国国内制定相关法律禁止网络博彩,导致安提瓜的经济受到了重大影响。2005年6月20日,安提瓜要求执行仲裁期限。在11个月零两个星期的期限间,美国由于考虑对国内社会的影响,明确拒绝执行WTO的仲裁,表示将直接修改之前自己签订的GATS具体承诺表,删除其对于博彩业错误的市场准入承诺。2007年12月21日,WTO公布仲裁结果,授权安提瓜进行跨协定报复,中止对美国履行在WTO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

本案的特殊点在于,安提瓜的经济总量较小,绝大多数实物都依赖美国,即使进行常规的交叉报复,即对本次所涉及的、限于具体承诺所属的GATS具体承诺表第10节,即“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部门,也不能真正报复到美国的经济,相反,反而可能对安提瓜本国公民的福利造成影响(例如,如果限制美国电影进口,反而可能对安提瓜公民已经非常少的娱乐活动造成进一步的打击)。因此,依据DSU(3)第22条,授权安提瓜对美国进行跨协定报复,主要中止的是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

从本案的结果中可以看到,当双方经济力量不平等时,WTO在考量时会依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采用更为宽松的衡量标准,使结果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就本案而言,事实证明,对发达国家GATS义务的中止减让能够有效打击大国,同时对实施报复的发展中国家影响最小。

因此,我认为,就本案结果而言,WTO能够实现实际正义,其决定有一定的强制力。范丹婷一、关于课堂内容

在第一节课抛出的诸多问题中,我们针对王毅同学的问题着重展开了思考:即WTO是否有强制保障机制?如果有,如何体现?如果没有,规则和判决如何得到遵守?回答的前提是要弄懂问题本身,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因为它直接分别指向了WTO规则和判决的保障力,然而我们在讨论过程中却有一些偏移,开始讨论起了国际法较之国内法之下的强制力问题,但国际法本身是一个横向的法律(Horizontal Structure),我认为与国内法是难以直接进行比较的,那么要找出答案,必须拆解问题:(1)规则为什么得到遵守?(2)国内法为什么得到遵守?(公民、企业)(3)国际法为什么得到遵守?(国家)

其实老师在第一节课末时就让我们思考了规则为什么得到遵守这一本源问题,但是我们的讨论比较发散,没有层进式地思考,直接从第三小问开始了。我当时的思考是这样的:

对于规则为什么得到遵守,我的观点主要来自自然法学派。其代表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均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即主权国家未出现时人与人之间的状态。霍布斯将这个状态描述得颇为险恶,而卢梭和博丹等人笔下则温和了很多。在霍布斯看来,规则尚未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差别,这种差别导致弱肉强食和纷争不断,种群处于数量增长慢和人心惶惶的自然状态中,而无休止的斗争也导致人类孤独、短寿和贫困。即使是最强者也时刻担心更强者的出现,而弱者更希望得到保护,于是大部分人类希望通过遵守彼此的承诺而走出战争状态,于是订立的一系列规范被霍布斯描述为十四条自然法,他们都来自人类的生命意志。我认为这些自然法在人类实践后,在长期的运用过程中逐渐被深深刻在心中,成为现在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和无须说明的自然法规范,如不得随意杀伤、不得盗窃、遵守约定等。这或许可以回答第一个问题。

然而人们很快发现这种双向结构的约定并不足以保障一般人,当强者不满足于自身权利受限时,可以轻易地破坏这类规则,人类经历了短暂的和平后又面临着黑暗森林的深渊,而见识过和平的人类已经不愿意再回到过去了,于是如卢梭所写,共同体出现了。每个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给集体,形成超越个人意志相加的公意,由一部分众人所信服的人们行使,主权出现了。双向的结构变为更加稳定的三角结构,强者无法单方面地破坏规则,否则将受到主权的制裁。人们发现这种制度更有效,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一旦形成就回不去了,除非出现金字塔崩溃的混乱事件,再次回到无政府状态。国家慢慢形成,规则得到了强制力的保障,人们对于规则的遵守除了内心的确信和契约的约束以外多了一层对公权力的恐惧,它变得更为复杂。这或许可以回答第二个问题,企业对规则的遵守也是类似的。

虽然三角形结构容易实现内部的稳定,但从外部来说,主权的出现、科技的发展使得国与国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近,国与国在没有设立规则的最初也陷入了类似黑暗森林的弱肉强食之局。人们陷入了与开始同样的困境:无休止的战争。当国民受到战争残害时,由于自然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拒绝以这样的方式重回森林,于是规则以同样的方式设定起来了,国际法出现了。照理说按照之前的理论,国家与国家会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形成高于国家的意志,然而至今国家法却还呈现出横向的结构,仅联合国和一些区域性组织存在能够以暴力制裁的权利,可以说合意还未形成或无法形成,作用比较微弱。至于未来是否能够出现这样的意志还需探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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