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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3 08: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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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顺洪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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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史论坛(第一辑)

世界史论坛(第一辑)试读:

公地制度概念

赵文洪

摘要:近年来,国内关于欧洲公地制度研究的成果越来越多。但是涉及该制度的一些概念,人们还不十分清楚,中文译法也很不统一。本文介绍了有关公地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国内的不同译法,并提出了作者认为合理的译法。

关键词:公地制度 基本概念

国内史学界研究欧洲尤其是英国公地制度的学者不少,成果不少,但是,有关公地制度的一些概念的译法以及对概念的理解还不太统一。笔者承担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13~18世纪英国公地制度研究”,兹将有关公地制度的基本概念条列如次,以供各位专家讨论。

公地:

在英文中既叫Common Field,又叫Open Field,是指由公地共同体统一划分、统一分配,各户同步使用,庄稼收割后的庄稼茬,以及休耕时上面生长的野草向享有放牧权的全体居民的牲口开放的条田区。它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叫法:common;commonable;intermixed [1]lands。[2][3]

我国对上述词语大致有以下这些译法:公地;敞田;公田;[4]敞地。

条田:[5][6]

在英文中一般叫strip,偶尔也叫selion,或者叫plough-strip。对于strip,selion,plough-strip,中文普遍翻译为“条田”,不过,也[7]有不少其他译法。条田就是指狭长的、并列的田块,它们是公地共同体内种庄稼和休耕的地块的基本单位。下面介绍条田的具体情况。

长度。一般认为,条田长度是由一个牛组(一般4到8头牛)一口气拉犁,直到要停下来喘气时犁过的地的长度。但是,实际上,条[8]田有长条田、短条田,而且长度差异不小。在同一个村庄,短至90[9]英尺、长至225码(1码等于3英尺)的都有。在英国的沃尔滋[10](Worlds)镇,条田常常长达1000米。在东英格兰部分地区,也有[11]遗留到20世纪的条田长约1000米。18世纪的一处条田区中的条田[12]长约20竿(“竿”的意义见下文解释),也就是100米。

宽度。条田宽度不一,一般是疏松的土壤上窄一些,粘黏的土壤[13]上宽一些。

面积。条田面积是一个犁组一天能够犁完的面积。一般地说,就是1英亩。但是,我们不要把现在的英亩面积同中世纪的英亩面积混同。目前英国一法定英亩面积是4840平方码,相当于一块22码(66英尺)宽、220码(660英尺)长的地。但是,中世纪的英亩要比这小得多。专家仔细估计认为,一个犁组一天犁地面积为今天1法定英[14]亩的1/3到2/3。中世纪1英亩等于4路得(rood),1路得等于5640平方竿(rod或者pole),1竿等于5米。但是,实际上,各地英亩大小不

[15]一。保尔·芒图考察一处18世纪的地产后说,该地产内条田的平均大小是40竿长、4竿宽——约合200米长、20米宽。这正是英国土地[16]面积基本单位1英亩的面积。忒特(W.E.Tate)指出,条田一般长度是宽度的10倍左右。如果一块条田大约40竿长,也就是1弗隆(furlong,furrow-long,英国长度单位,等于1/8哩或者201.167米——引者)长;宽4竿,那么面积就是220码×22码,在当地就是1法定英亩。不过,尽管这是法定英亩的最后起源,也就是4840平方码,但是,在历史上,条田的“英亩”似乎极少超过1法定英亩的。[17]849年,北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的一个特许状在最早提到“公共地”(common land )的同时,也最早提到用英亩(acre)作为土地边界的标志(大到1英亩就到达边界了)。963年,英国埃文(Avon)地方的一个特许状说:“一英亩一英亩的土地这里那里到处[18]分散于公共土地的混合之中。”[19]

也有半英亩(half-acres)的条田。“垄”(ridge),是介于条田之间的类似田埂的高出于条田平面的道路状高地。一般为南北向,不挡作物阳光。垄的宽度有8英尺、6英尺、3英尺,甚至26英寸的。“犁沟”(furrow),也是介于条田之间的类似排水沟的长沟,深约6英寸,宽约9英寸。

有人认为“垄和犁沟是由犁地的自然行为造成的”。但也有人认[20]为,高垄地也有人为堆上去的。

畦头(headland或者fore-acre),是未犁过的供犁组掉头的地块,位于条田的尽头。它们宽15到25英尺。畦头用做马车和牲畜的通道,既可通向另一条田区,又可通向本条田区内其他条田,也可以在[21]需要的时候犁出来单独做一片田地。

条田区(furlong或者shot。前面已介绍,furlong也是长度单位),即条田成片排列的田区,多为长方形,也有不规则形状的。条田区的宽度也许主要由土地的坡度决定(一个条田区一般位于同一个坡面)。长度主要由土质决定。在一片很松的土壤上,一条长约220码的犁沟意味着一个犁组(yoke of oxen)连续较长时间非常繁重的工作——其中只偶尔稍微休息一下——的成果。在地势起伏的地区,每一片条田区都随着斜坡伸展。在它们之间的一些角落里,有许多形状不规则的零碎地块,其中许多是用做牧场地,由共同体集体使用。有一些用于支付要由共同体集体支付的一些费用,有一些用于支付共同体官员们的工资。因此,到处有“猪倌地”(Pinder’s Pieces,Swineherd’s Balks)、“警官楔形地”(Constable’s Gores)、“敲钟人地”(Bellrope Pieces)等田块的名称出现于公地地产清册之中。[22]因条田区不均匀不规则形成的一些楔形地块,有时候小到牛组根[23]本无法进入,而只能用锄头翻土。

条田区与条田区之间,一般是比垄宽得多的田埂或者公共地,叫做“波克斯”(ridges of turf called Balks),上面长满了灌木和杂草。[24]

关于条田区及其里面的条田,还有其他的表示词语:flatt(中世纪英语的floet)表示一片平行的条田;Townfield指房屋周围的条田;[25]butts指短的条田,经常位于房屋周围条田区的一角;环绕山腰的[26]条田叫做lynches或者linces。

英国著名的公地制度专家琼·瑟克(Joan Thirsk)认为,对于今天的研究者而言,不能确定是否实行公共耕种和公共放牧的条田最好叫做Open Field,而确定实行了公共耕种和放牧的条田最好叫Common Field。Open Field在英国的任何地方都可以见到,但是Common Field则典型地见于英国米德兰地区东部(East Midlands)和英国南部部分地区。瑟克考察的公地制度活标本莱克斯顿村就在英[27]国南部。她还说,Common Field指在公地制度下使用的土地;Open Field指条田,但不受公共放牧权支配。但是,蒂托(J.Z.Titow)[28]认为两者是一回事。

公地制度:

在英文中有下列叫法:Common Field System;Open-Field [29]System;The Open or Common Field System。从西方学者对两组词的使用习惯看,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地制度在英国中部地区,也就是英文中的米德兰(Midland)最为典型,所以,瑟克又称公地制度[30]为米德兰制度。

关于公地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看西方学者的定义。

瑟克的定义:“它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耕地和草地在耕种者之间分为一些长方形的条田(Strips),每一耕种者可以占有分散于田野各处的一些条田。第二,在收割之后和休耕季节,耕地和草地都对享有公共放牧权者(commoners)开放,任其共同放牧其牲畜。在耕地上,这必定意味着人们遵守某些关于种植庄稼的规则,以便春播和冬播的庄稼能在错开了的条田或条田区(furlong)上生长。第三,有着共同的牧场(pasturage)和荒地,条田的耕种者们有权在其上放牧牲畜,拾取木料、泥炭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物品,比如石头和煤。第四,所有这一切活动均由一个耕种者会议管理之。在中世纪大多数地方,这一会议就是庄园法庭,或者——当一个以上的庄园聚于一个镇上时[31]——村庄会议(Village meeting)。”

格兰瑟姆(George W. Grantham)认为:“公地制度下农业制度的核心是共同的庄稼种植程序;对于休耕地、草地、荒地的互相的放牧权;穷人拾穗的权利;对于某些重要的农业活动的集体管理,比如收割谷物。管理是由村民们自己操作的,但由庄园法庭予以强制。”[32]

弗兰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Frances and Joseph Gies)认为,公地制度有三个要素:开放的、分为条田区和条田的耕地;关于庄稼和耕种方面一致的协议;共同使用草地、休耕地、荒地和庄稼茬。与此三要素相关的是第四要素:一套细致的管理规则以及实施它们的[33]措施。

笔者基本同意瑟克的定义,只是认为,对于我国读者来说,定义的开始处要加上:“公地制度是一种在欧洲广泛存在了至少700年[34]、结束于19世纪的、以村庄(如果村庄与庄园重合,就是庄园)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国内学者对本书使用的“公地制度”一词有不同的译法:公地制

[35][36][37]度;公田制;敞地制;敞田制;敞开田制;开放田制;开田[38]制;开放田耕作制。

笔者用“公地制度”这一译名,理由在于:①“地”字在中文里是可以包括所有的“田”的,而“田”字则不能包括所有的“地”。我们可以说某农户在村东有5亩“旱地”(旱田)。但是,我们决不可以把“辽阔的大地”说成“辽阔的大田”。②在公地制度下,公共使用的土地,既有分成长条状的田,又有呈自然形状的地块、地域——田边、路边的地,林地,杂草地,沼泽,河流(也计算在“地”的面积之内)。如果我们用“田”字,就不能包括后者,所以应该用“地”字。③至于“公”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对已开垦地(田)的公共使用,二是指对公共地的公共使用。两者都是公共使用,但是,具体方式有差异,而且不同的村庄、不同的地区,公共使用土地的范[39]围和时间也有差异。

换言之,所谓“公地制度”,就是“公地共同体成员公共地使用条田和公共地的制度”。所谓“公地共同体”,指由享有村庄内公共权利的人组成的社会。享有公共权利的人不仅是有份地的人,还包括没有份地的人。

村庄:

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在现代英文中或者叫“village”,或者叫“township”。“village”的起源与罗马时代流传下来的“villa”或者“vill”有关。从字源看,英语的“vill”和“village”都来自罗马的“villa”,指位于居民区中心的房屋。与“village”最接近的拉丁词是“vicus”,指一个农村区域。另外,一般认为,“village”不同于“hamlet”(小居民点),后者只指早期的定居点,比较简单、原始。[40]

我们看看一些西方学者对村庄的定义。

特里沃·罗利(Trevor Rowley)和约翰·伍德(John Wood)的定义:“生活在集中成片的房屋中,有着共同体意识的一个家庭群。”吉恩·查配罗特(Jean Chapelot)和罗伯特·福西尔(Robert Fossier)的定义:村庄的特征是“人口的集中;土地集中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诸如教堂、城堡一类的公共建筑;在连续使用的建筑中永久性地定居;[41]有手工工人”。

著名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认为,村庄指组成一个定居点(settlement)的领土单位,有自己的土地。

苏珊·雷诺滋(Susan Reynolds)认为,“villa”可以意味着一个定居点,或者一处地产(estate),或者一个领主统治地(lordship);有时候它还意味着一个地方政府单位,它可能包括若干定居点和地产。在中世纪早期,它们的形式以零散的小居民点和小耕[42]作点(farmsteads)为主,而非大村庄。

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rer)指出,“village”在现代意味着一个有着一群密集房屋的定居点。但是在中世纪,“village”或者“vill”既能够由一群居民围绕一个中心聚居而构成,也能够由一些分散的“hamlets”和“farmsteads”构成。戴尔还认为,[43]“township”用于指在一个较大的庄园或者堂区内的单独的村庄。梅特兰用“township” 翻译“villata”(而不是“villa”),意指一个村[44]子内的居民共同体。就笔者所见资料看,“township”与“village”事实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指村庄,主要是叫法不同。

英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有100个农户和1座教堂的定居点,就构[45]成1个“village”;而3个或者4个农户则构成1个“hamlet”。而德语中,村庄意为有20户以上的农户,加上1座教堂,也许还有1所学校。现在,历史学界普遍认为,欧洲的密集居住型(nucleated)村庄都是由早期的零散小居民点逐渐演化过来的。以英国为例,威廉征服之前,零散小居民点占主导地位,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才形成众多密集居住型村庄。德国的研究表明,村庄要么是自然形成的,要么是领主为了采用二圃制或者三圃制而强迫形成的,19世纪罗马尼亚政[46]府就强迫农民集中居住以形成村庄。

庄园:“庄园”(manor)一词,在古英语中最初意为“厅堂”(hall),指领主及其家人居住的一幢又大又好的房子。法兰西、意大利和德意志的“庄园”最初也都意指领主的宅邸(法兰西的cour、意大利的[47]corte、德意志的Hof)。

后来,这一概念同地产有了密切的关系,表示一个地产权利单位。例如,1086年英格兰的《末日审判书》中,经常出现“某人领有若[48]干海德(hide)的土地作为一个庄园(manerium)”的描述。有人认为当时庄园可以和“田地”(terra)一词通用,即指一块单独经营[49]的地产。梅特兰指出,那时庄园的含义和“地产”(estate)差不多。

布洛赫这样描述庄园:“从面积上看,它是按照使其土地大部分收入直接或间接地由一个占有者掌控的原则而组织的一个地区;从人[50]口上说,该土地上的居民服从于一个领主。”保罗·文诺格拉多夫关于庄园的定义更明确,他认为,庄园应该具有财产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三方面功能,它是一块地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个结合体,[51]同时也是一个地方政府。

弗朗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说,庄园一般定义为由领主拥有的一处地产,由一处领主直接经营的直领地(demesne)和农民的份地(holdings)组成,领主从份地中收取地租和其他款项(rents and fees)。村庄可能与庄园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可能属于两个或者更[52]多的庄园,或者只是庄园的一个部分。

汤普逊说:“关于庄园,已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它是中世纪时代的‘土地管理单位’;它是‘构成一个所有权兼行政权的单位’的大地产;它是‘社会结构中主要的和正规的组织细胞’”。“一个典型的庄园实际上包括有七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细阅地图,就可知道:(1)领主的自留地,那是严格地属于领主自己的,部分由自留地上的特种农奴、部分由农村的农奴来耕种的,后者的服役是强制的;(2)领主的‘围地’,那是自留地的一部分,租给贱农或租户农民的;(3)庄园农奴的租地,即散布在耕地的三种地区上的分条‘码地’;(4)干草地;(5)森林地;(6)荒地;(7)教区教士的领地,即有时称为‘上帝部分的土地’。最后一种领地,或者是在单一块地面上,或者是夹杂在村庄耕地中间的条地,像属于领主的自留条地那样,那也[53]是由农民代替教士来耕种的。”

共同体:

在中世纪欧洲存在着大量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或者“庄园共同体(manor communities)”。“共同体”(community)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以英国为例,13世纪共同体主要有村(townships),庄园(manors),百户区(hundreds),县(counties),不同种类的特权区(franchises),自[54]治市(boroughs),整个王国也叫做一个共同体。至于“村庄共同体”,罗赛讷(Werner Rosener)说,只有当村民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以实施其有关集体事务的权威,并且赋予此权威以合法性”之[55]时,才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村庄共同体。戴尔是这样定义的:指一个人群团体,这些人居住于一个特定的土地范围内,组织程度达到对资源(通常是田地和牧场)的控制,以及能与诸如国家这样的上级权[56]威单位进行联系。从笔者看到的有关中世纪“共同体”的所有文献看,这个词都意味着有一个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所以,“村庄共同体”是具有自治意义的单位。

研究欧洲中世纪村庄史或者地方问题的专家们,都发现了村庄共同体的广泛存在。

保罗·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在法律上,英国村庄被承认为一个单位,独立于庄园。他举例说,英国的某个村庄居然作为一个整体,就公地问题与它的领主达成了正式协议。

苏珊·雷诺滋发现,农村地方共同体大小不一,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教会的堂区,但是,作为一个群体,其本质特征是自治。在意大利和法国农村到处都有的具有自治特征的“公社”(communio,communia,communantia)一词,都意味着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的财产,或者一群人,或者一个人群团体。一个村庄、庄园、堂区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集体行动单位;几个村庄联合起来,也可以成为这种单位。比如,在北意大利的一些山区,通过联合若干村庄或者居民点形成公社组织;北海沼泽地区分散的小耕作点(farmsteads)联合成村社(Bauerschaften),它们进而又形成堂区。她还发现某个村庄(Rosny-sous-Bois)的农奴们竟然集体起诉其领主达50多年。她说,今天的律师认为,只有法人才可以这样做。该村甚至还就此事至少一次向罗马派去了一位代诉人。这就更加[57]有力地证明了它的法人地位、自治地位。

戴尔指出,在欧洲大陆,许多村庄被作为公社而授予正式的特权。[58]英国共同体能够以法人身份持有财产。

罗赛讷指出,12、13世纪,一些村庄在法律上可以自治了。自中世纪晚期起,村庄共同体经常有自己的印章。有时,村民们甚至佩带作为村庄标志的盾形徽章(sported escutcheons)。在某些地方,甚至有本地的旗帜。村庄也是法人,有权提起诉讼,村庄共同体经常[59]作为当事人参与审判。

布赖恩·M.道宁(Brian M.Downing)指出,13世纪,紧接着一些大城镇称自己为公社之后,一些村庄也称自己为公社。它们发展出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村民大会,以决定自己的事务。当贵族们试图打败或者吞并它们的时候,它们就联合起来共同防卫。瑞士的公社(Markgenossenschaften)就与村百户区,以及伯尔尼(Berne)和巴塞尔(Basel)的商业中心联合形成了强有力的联邦宪政主义的基

[60]础。

杰罗姆·布拉姆(Jerome Blum)指出,欧洲作为法人团体的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出现,解体于18世纪,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彻底消失。尽管中世纪欧洲各个村庄共同体对村庄生活的控制程度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怎样,它都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财政共同体、互助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平与秩序的保卫者(共同体边界内),其居民的公共和私人道德的守护人。共同体作为法人实体能够进入法庭以要求纠正其领主、其他领主、城市人,或者其他农民对共同体所做的错事。在法国,法庭日历上充满了成千上万件与村庄共同体有关的案子。路易十四的一位州长(省长)在其一个省内,就成功地清理了2400项公社的诉讼。

弗朗西斯·吉斯和约瑟夫·吉斯说,中世纪村庄,在社会、经济、政治意义上都是一个共同体。当时经常使用的下列词汇表明共同体意识之强:Communitas villae,意指村庄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the vill or village);Tota villata,意指全体村民的团体(the body of all [61]the villagers)。马克·布洛赫使用“乡村共同体”“共同体”指称村[62]庄或者庄园。汤普逊著作中的“农村公社”,也是指村庄或者庄园[63]共同体。公地共同体,是笔者对实行公地制度的村庄或者庄园共同体的称呼。

二圃制和三圃制: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流行公地制度下的二圃制和三圃制。二圃制:一部分土地休耕,另一部分土地分为两部分;一半种秋季庄稼,一半种春季庄稼。三圃制:一部分土地全年休耕,一部分土地在秋冬种小麦或者其他庄稼,一部分在春季种大麦、燕麦、豆类,及其他春季庄稼。实际上,二圃制也是三圃制,只不过休耕地更多。一般情况下,二圃制足够了,但是,随着人口增加和市场对粮食需要增加,三圃制[64]便流行了。

长度、面积单位:

海德(hide)。至今难以确定1海德有多大,可能为120英亩左右。因为《末日审判书》中的1海德刚好是这样大。它是当时供养一个家[65]庭的土地。

维尔盖特(virgate)。比海德小(1海德分为6个维尔盖特)的土地面积单位,大小在各地不同,一般1维尔盖特等于20多英亩或者30英亩上下。维尔盖特本来是估计养活一家人的土地,但是后来大小有[66]变化。在英国的艾尔顿(Elton)村,它是24英亩。

竿( rod,pole,perch)。希腊和罗马人的“竿” 长10 英尺[67](foot),英国的“竿”长16.5英尺。

英亩(acre)。爱德华一世时代法令固定了法定英亩的大小:长[68]度是40竿,宽度是4竿。当代英国1法定英亩是4840平方码,相当于一块22码宽220码长的地。但是,中世纪的英亩要比这小得多。专家仔细估计,认为一个犁组一天犁地面积为1/3到2/3今天的法定英亩。[69]

路得(rood)。1路得等于40平方竿。因此,1英亩的条田就是4路得,也就是160平方竿。

弗隆(furlong,来自“furrow long”一词,也就是一条犁沟的长度)。习惯上1弗隆等于40竿,等于201.167米。

牛组(oxgang)。北部英格兰传统的土地持有单位。在任何一个村,单个的农户拥有不同数量的牛组土地,牛组本身的面积在每一个[70]村是固定的。草地牛组面积大小也是一样的。

码(yard)。1码等于3英尺。

捆。收割时地里打成捆的未脱粒的庄稼杆。20捆小麦杆合1蒲式[71]耳小麦。

关于土地测量单位的起源,汤普逊做过说明:“在中世纪庄园耕地的平面和直线丈量法里,我们看到我们土地测量制度的历史起源。那个扶犁而走的人或撒播种子的人,自然地步出了他的田地的大小长短。他按照他的脚步,衡量出畦沟的长度或他所撒播种子的数量。他的双步等于五英尺;二或三个双步等于一竿。在巴伐利亚,一竿是十英尺,在英国,是十五英尺;诺曼底英亩,是两倍于英国英亩的大小;巴伐利亚英亩等于英亩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一的英亩叫做一‘鲁德’(即本书中的路得——引者),但一‘鲁德’在诺曼底等于英国的半英亩。一块‘码地’是四分之一的耕地,即三十英亩。英亩是一个耕种的单位,即用犁耕种的一天工作量的单位;它的狭长形,即四竿宽和四十竿长,是由所使用工具的实际便利来决定的。因为犁耕工作是按长畦沟进行的,当犁者翻过了四十竿即一富浪(即本书中的弗隆——引者)长(一富浪等于一条畦沟长)的‘干硬的土地’以后,他转身过来回去。长期经验指出:一个早晨的平均劳动,能犁耕一块四竿宽四十竿长的田地;因此产生了‘英亩’或‘晨地’,就是,一个早晨的土地。按照一英亩七十二畦沟的比例,一头役畜,在一天的工作里,正常地可以走九英里。但犁耕工作,须[72]在正午时结束,因为在下午必须把耕牛送到牧场去。”[73]

公共地(common;common land):

公地共同体内条田之外的由享有公共权利的共同体成员共同使用的土地,包括荒地、林地、路边地、沼泽、河流、池塘等。[74]

公共权利(commons;common rights):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公地共同体公共使用的土地(包括条田和其他土地)的权利。[1] Henry Sumner 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Henry Holt and Company,New York,1889,p.85.[2] 赵文洪在关于这一制度的若干论著中都使用此译法。其他学者使用此译法的举例引证如下:文礼朋:“克里基认为,人们不应当把敞田和围圈地截然对立起来,把所有的农业用地要么归类于公地(在英国学者著作中,common-field和open-field往往通用,没有严格区分),要么归类于围圈地。”文礼朋:《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格兰敞田经营制度再认识》,《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沈汉:“‘公地’和‘敞地’这两个概念相似,系指若干所有者的土地混杂地分散分布的大片土地。”“公地是共有放牧权的土地。除了收获季节外,人们常常用栅栏将公地围起来,防止迷途的家畜进入,同时也防止其他平民进入,只让耕作者进入。土地共有权是公地最重要的特点。公地常属于市镇,在公地上,保有权是分散的和混杂的。”“对公地和共用荒地的圈占引起了平民普遍不满,因为领主圈占荒地使平民最终失去了放牧地。”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18~119、235、242页。龙秀清等:“在公地里,全体村民必须统一行动。牲畜在某一天被赶进公地放牧,以啃食残株过冬……接下来便是春耕,然后播种”。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龙秀清、孙立田、赵文君译,侯建新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页。[3] 杨人楩等:“圈地时候,政府的条例用几个易于混淆但不相同的名词来称谓这些土地:……敞田(open fields)和公田(common fields)这两个名词似乎经常连接在一起、且完全是同义词……”“现在,我们懂得‘敞田’这一用语的完整意义了;这就是敞着的、没有围垣的田……”〔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杨人楩、陈希秦、吴绪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13、116页。舒建军:“众多的条田组成大田……各种大田被后世称为公田。”舒建军:《近代早期的发展模式:英国的公田与公共权利》,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4、192页。龙秀清等:“敞田”。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文礼朋:“克里基认为,人们不应当把敞田和围圈地截然对立起来……”文礼朋:《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格兰敞田经营制度再认识》,《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沈汉:“‘公地’和‘敞地’这两个概念相似,系指若干所有者的土地混杂地分散分布的大片土地。……研究土地制度史的学者霍默在1766年写的《论圈围公田时确定业主各自特定部分的性质和方法》一书给‘敞田’下了一个定义:‘敞田’‘就是几个所有主的土地混杂地分散开来的大片土地。’”“从历史上看,圈地至少包括三种不同的活动。第一,圈围广大的敞田;第二,圈围正规的公地;第三,逐渐侵占森林地、沼泽地和其他荒地。”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18~120页。王觉非等:“所谓‘圈地’,就是把农村中从很早时候起就已普遍存在的‘敞田’用栅栏圈围起来,成为整片地段,在这片地段上养羊或从事其他耕作。”王觉非主编《近代英国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页。[4] 沈汉、王加丰:“而反抗很少能使公地或荒芜的敞地长久存在”。“在指定的公地上的权利,按照在敞地上占有土地的比例来估定。”〔英〕爱德华·汤普森:《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8、140页。“‘公地’和‘敞地’这两个概念相似……”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18~119页。[5] Frances and Joseph Gies,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Harper Perennial,1991,p.129.[6] S.R.Eyre,“The Upward Limit of Enclosure on the East Moor of North Derbyshire”,Transactions and Papers(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No.23(1957),p.67.在英国,有俗称条田为balks的。拉丁文称selio。法语称sillon(意思为犁沟furrow)。苏格兰、爱尔兰人称rigs,因此他们把敞田制叫做run-rig。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Kennikat Press,Port Washington,New York and London,1883-1971,p.3.[7] 蒋孟引:“农民各有若干狭长的‘条地’(Strips)”。《蒋孟引文集·英国历史:从远古到20世纪》,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舒建军:“长条田”。舒建军:《近代早期的发展模式:英国的公田与公共权利》,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4页。余中先等:“长形敞地”“长形土地”“长形地块”“长形耕地”“长形地”。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张朋浩、车耳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50~52、62~64、66、70~71页。耿淡如:“这些条地已是农夫自有的土地了”。“如果每个田舍主人住在自己的任何一块条地上……他会远离了他的其他条地”。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2页。“旧式庄园农村原来有着‘分条’耕地和公共的牧场和森林……”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1页。[8] 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p.2.[9] Warren O. Ault,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2,New York,p.22.[10] Mary Harvey,“Open Field Structure and Landholding Arrangements in Eastern Yorkshire”,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New Series,Vol. 9,NO.1(1984),p.62.[11] Della Hooke,“Early Forms of Open-Field Agriculture in England”, Geografiska Annaler,Series B,Human Geography,Vol. 70,No.1,Landscape History(1988),p. 129.[12] 〔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第113页。[13] Warren O. Ault,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p.22.[14] Warren O. Ault,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p.22.[15] Sir William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III,Methuen & Co.,Ltd,London,1942,pp. 56,57.[16] 〔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第113页。[17] W.E.Tate,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Enclosure Movements,London,Victor Gollancz Ltd,1967,pp.36,37.[18] Della Hooke,“Early Forms of Open-Field Agriculture in England”, Geografiska Annaler,Series B,Human Geography,Vol. 70,No.1,Landscape History(1988),pp.123,129.[19] 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p.3.[20] Eric Kerridge,“Ridge and Furrow and Agrarian History”,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No.1( 1951),pp.15,16.[21] Mary Harvey,“Open Field Structure and Landholding Arrangements in Eastern Yorkshire”,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New Series,Vol. 9,NO.1(1984),p.62. Warren O. Ault,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 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George Allen & Unwin Ltd 1972,New York,p.23.[22] W.E.Tate,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Enclosure Movements,Victor Gollancz Ltd,London,1967,p.37.[23] Frances and Joseph Gies,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HarperPerennial,1991,pp.130,131.[24] Thomas Edward Scrutton, Commons and Common Fields,Burt Franklin,New York,1887(reprinted 1970),p.10.[25] S.R. Eyre,“The Upward Limit of Enclosure on the East Moor of North Derbyshire”,Transactions and Papers(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No.23(1957),p.67.[26] 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p.5.[27] C. S. and C. S. Orwin,The Open Fields,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67.瑟克的话出自她1966年为欧文夫妇此书第三版所写的序言。[28] Joan Thirsk,“The Origin of the Common Fields”,Past and Present,No.33(Apr.,1966),p.145. J.Z.Titow,“Medieval England and the Open-Field System”,Past and Present,No.32(Dec.,1965),pp.86-102.[29] Frederic 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p.1.[30] Joan Thirsk,“The Common Fields”,Past and Present,No.29(Dec.,1964).Joan Thirsk,“The Origin of the Common Fields”,Past and Present,No.33(Apr.,1966).[31] Joan Thirsk,“The Common Fields”,Past and Present,No.29(Dec.,1964),p.3.[32] George W. Grantham,“The Persistence of Open-field Farming in Nineteenth-Century Faming”,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40,No.3(Sep.,1980),p.521. 也可以参见舒建军《近代早期的发展模式:英国的公田与公共权利》,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5页。[33] Frances and Joseph Gies,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Harper Perennial,1991,pp.131,132.[34] 参见Donald N. McCloskey,“The Enclosure of Open Fields:Preface to a Study of Its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glish Agricultur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32,NO.1(Mar.,1972),p.16。关于“广泛存在”,这已经是公认的事实了。比如,保罗·文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就说:“公地制度遍布整个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Paul Vinogradoff,English Society in the Eleventh Century,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08,p.476. 沃纳·罗塞纳(Werner Rosener)说,“公地是中世纪晚期欧洲村庄最典型的特征”。Peasants in the Middle Ages,translated by Alexander Stutzer,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Urbana and Chicago,1992,p.6. 麦克罗斯基(Donald N. McCloskey)说,在1700年时候,大多数英国的土地都在公地制度之下。“数以百计,每块小于1英亩的条田混合一起”。公地制度在北部和东部欧洲也广泛存在了许多世纪。Donald N. McCloskey(University of Chicago),“The Enclosure of Open Fields:Preface to a Study of Its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glish Agricultur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32,No. 1,The Task of Economic History.(Mar.,1972),p.15.[35] 赵文洪在关于这一制度的若干论著中都使用此译法。龙秀清、孙立田、赵文君译,侯建新校的亨利·斯坦利·贝内特的《英国庄园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2页)中使用此译法。沈汉在《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中也使用此译法:“公地制度在历史上起源于欧洲实行领主制的心脏地区”(第120页)。“与公地制度相联系的是从中世纪以来英国关于共有权的法律概念”(第239页)。[36] 舒建军对此做了详细说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研究英国田制的学者在公田和敞田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似乎有着个人的偏好。但研读过相关的著述后,我个人认为受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后,强调持有地附属权利的公田(制)使用得较多一些,而在此之前,敞田(制)的使用较为频繁。这个划分只是一个大致的轮廓。另外,就像蒂托所言,敞田只是学者的发明,中世纪的英国人用‘在大田中’来表示敞开或开放的意思,而且是与围场成对使用的,偶尔使用‘在公共的大田中’来指敞田,也就是说公田在庄园卷档中出现过,而敞田少见。正由于这两个词使用的暧昧,本文倾向于用公田而不是敞田指代农田的开放耕作(大田、分散的条田、轮作与收割后的共同放牧以及相应的集体控制),而用公共权利指代土地与建筑物附属的诸种权利,用公田制来统一两者的内容。但如果所引用资料中是敞田,则不统一为公田。在英国乡村土地种类中还有具体所指的公地,与公共的大田是两回事。公地实际上专指公共牧场、草场和夏季临时公共牧场以及其他未开发地(荒地、林地、沼泽等)。”舒建军:《近代早期的发展模式:英国的公田与公共权利》,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2、192页。[37] “直到1760年,英格兰约半数教区仍然保存敞地制。”《蒋孟引文集·英国历史:从远古到20世纪》,第276页。“中世纪的英国乡村,通行‘敞田制’(Open-Field System)”。《蒋孟引文集·英国历史:从远古到20世纪》,第139页。“正如联邦宪法使各地的小自主国继续存在下去那样,敞田制也同样长期保存着小土地所有权。在敞田制消失的地方,人们就看到业主的数目较少,而业主的地产则较大。”〔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第116页。“领主自营地通常并不连成一片,集中分布,而是分成条田与佃农份地交错分布,在实行敞田制的地方更是如此。”李云飞:《中世纪英格兰庄园法庭探微》,《世界历史》2005年第二期。“敞田制”“村社组织”“村社”。文礼朋:《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格兰敞田经营制度再认识》,《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英格兰的定居模式分成村庄(village)和小屯(hamlet),分别属于敞田制和非敞田制地区。”“敞田制和公权制便成为中部平原农业和畜牧业的制度保障。”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2、106页。“在庄园敞田制里,即公共份地制度里,村庄共同体在耕作方面都是统一安排,一致行动。”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旧村庄附近的沼泽地被开发,而且是按传统的敞田制模式。”139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张朋浩、车耳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长形敞地”“敞地制”“敞地”“长形土地”“长形地块”“长形耕地”“长形地”,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余中先、张朋浩、车耳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50~51、52、62~64、66、70~71页。“这是敞田制最明显的特点。”“敞田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土地耕作和占有方式。”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19页。“‘敞开田’制度,是农奴制度遗留下来的空壳吗?那重新分配耕地的办法,是历来通行于‘敞开田’制度下的吗?”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50页。[38] “因此,开放田制本身要求很高程度的全体庄员之间的合作。正如希尔顿所指出的,事实上,常常把村庄(或庄园)称作‘社会共同体’和成员的‘邻居’,‘不是一种情感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开放田耕作制意味着,对一个人的伤害便是对所有人的伤害,甚至是对领主的伤害。’”〔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98页。“各户土地插花交错,开田制,强迫轮种等等”,“从法典(撒利克法典——引者)的一些有关条文,可以看出当时耕作制度是西欧公社的开田制度。”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2、255页。[39] 在英格兰,公地有多种形式:一年中部分私有的耕地和草地;全年共有的牧场;所有共同体成员可以自由进入的荒地。一般来说,公地不围圈,而私地围圈。但是,也有一种围圈的公地:“lammas land”,“michaelmas land”,“half-year land” and stinted communal pastures。也有少数私地不围圈的。Gregory Clark,“Commons Sense:Common Property Rights,Efficiency,and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58,No.1.(Mar,1998),p.73.[40] Frances and Joseph Gies,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pp.7,8.[41] Frances and Joseph Gies,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pp.7,8.[42] 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pp.79,101,103-104.[43] Christopher Dyrer,“The Engilsh Medieval Village Community and Its Decline”,“Vill,Guild,and Gentry:Forces of Community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Vol.33,No.4.(Oct.,1994),p.408.[44] 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Oxford,1984,pp.79,101,103-104.[45] “英格兰的定居模式分成村庄(village)和小屯(hamlet),分别属于敞田制和非敞田制地区。”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2页。[46] D.Hooke;Peter Bigmore;Eric Grant;F. H. Hansford-Miller;E. M. Yates,“The Evolution of the English Village:Discussion”,The Geographical Journal,Vol.148,No.2,June 1982,pp. 203-205.[47] cour、corte和Hof均为庭院的意思。[48] 土地的丈量单位。[49] E. Miller & J. H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s 1086-1348,London,1980,p.19.[50] Marc Bloch,French Rural History:An Essay on Its Basic Characteristics,London,1966,p.113.[51] Paul. Vinogradoff,The Growth of the Manor,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20,p.307.[52] Frances and Joseph Gies, Life in a Medieval Village,p.17.[53]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第859、860、373页。[54] Sir William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3,London,1942,p.401.[55] Werner Rosener,Peasants in the Middle Ages,translated by Alexander Stutzer,Chicago,1992,p.150.[56] Christopher Dyrer,“The Engilsh Medieval Village Community and Its Decline”,“Vill,Guild,and Gentry:Forces of Community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Vol.33,No.4(Oct.,1994),p.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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