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救人”的责任承担(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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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救人”的责任承担(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院“未救人”的责任承担(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1. 救护车延误出救,“120”指挥中心是否承担责任

【分析解答】

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出车不及时要承担法律责任。120急救中心如果没有调度失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21日上午9时25分,75岁高龄的白云区农民谭汝桂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时突然晕倒,其同事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于9时29分电话调度白云中医院派出“120”救护车前往救护。9时41分,中医院复电指挥中心,称救护车打不着火!9时42分,指挥中心回电求救电话,让求救者等一等。9时58分,指挥中心再次打电话给中医院,说如果车还未修好,就另指派157医院出车。10时,指挥中心得知中医院救护车已出动后,取消了157医院的派车指令。10时15分,中医院的救护车姗姗来迟,这时的谭汝桂已经死亡。救护人员认为他可能死于急性心脑血管意外。医院距离肉联厂只有4公里左右,为什么救护车用了近50分钟才赶到?为此,谭汝桂的妻子和儿女联名将广州市急救指挥中心、白云中医院告上法庭。急救中心辩称,自己是依法对急救医疗进行组织、指挥、调度的单位,不是医疗单位,不具有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职责能力。就本案而言,该中心已经完全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其行为与谭汝桂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中医院在庭审中认为,自己10多年前就加入了“120”急救网络,目前的救护车就一台,在10年的运行中,该车执行任务前发生突发故障仅一次。这次救护车打不着火,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是不可预见的,属于法定免责情况。中医院还认为,谭汝桂死于急性心脑血管意外是正常的,这种病发病突然、致死率极高。就算救护车及时赶到,抢救也来不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急救行动中,“120”指挥中心不存在失职,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过失的过错,其行为与谭汝桂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无须负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医院作为负责社会急救义务的医疗机构,对社会上突发的急症病患者的情况、本地区内灾害事故等应有主观上的警惕,时刻做好出救的准备。同时,车辆的使用人应该知道车辆在出救工作中的重要性,对车辆应进行妥善保管、时刻维护之责,因此,中医院说车打不着火属于不可抗力,显然太牵强,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也认为,谭汝桂的死虽是由于自身疾病的发作所致,与救护车延迟到达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中医院的延迟出救也违反了及时救护的工作原则,属于履行急救义务上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谭汝桂与白云中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首先,从120机构的性质来看,根据国家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120是由政府设置的担负急救任务的公共事业机构。医院只要一接到120电话,就产生了立即派车救护的法定义务,除非在战争或自然原因状态下无法施救。因此,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先后两次要求中医院出救护车,而医院以车出故障为由没有及时施救,等中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后,谭汝桂已经死亡。由于中医院在接到120电话后,有义务出车,因此其与谭汝桂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患者,视120为生命热线,在拨打电话后,就会把求生的希望全部寄托给120,而医院更应当懂得生命的重要和救护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医院距离肉联厂只有4公里左右,而救护车却用了近50分钟才赶到,无法起到紧急救护的作用,医院的过错明显。如果120在接到求救后及时出车,按照夜间出车不超过4分钟的常规和路途行驶3分钟计算,谭汝桂最多在7分钟后即可得到急救,在此情况下,他是极有可能保住性命的。而且,医院无法证明其即使及时出车,谭汝桂也会死亡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医院不能排除其不出车的行为与谭汝桂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谭汝桂的死亡是由多因造成的,医院只能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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