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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4 2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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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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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犯罪与预防

青少年的犯罪与预防试读:

前言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国18岁以下的青少年约有3.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和生活境遇,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青少年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的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因此,必须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开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要努力培育青少年的民主法制观念,使他们健康地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为此,要全力做好以下2方面工作:①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的教育网络。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家庭教育

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观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组织,包括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切基层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思想教育和文体活动,真正把教育、引导青少年的工作落实到基层。家庭教育

培养青少年的良好品德

【案例】

薛某是独生子,深受父母的疼爱。薛某的父母把全部心血和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满足他生活上和学习上的需要,不让孩子受一点委屈。他们为薛某聘请了家庭教师,辅导他的功课,还在周末送他到少年宫学习唱歌和乐器,让孩子全面发展。薛某在家里有宽敞、明亮的书房,父母为他备好了各种营养品,学习和生活条件都十分优越。每天,父母都要过问他的学习情况,还陪着他到外面去锻炼。

就这样,在父母的精心培养和严格管教下,薛某的学习成绩十分优异,在班里一直名列前茅,他还担任了班上的学习委员。2003年,他考上了当地的重点中学。薛某的父母为自己的孩子感到由衷的欣慰和骄傲。就在这时候,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薛某的父母有个习惯:两个人经常在自己的卧室里,背着孩子看黄色录像,以调剂夫妻生活。一次,薛某晚上起来上厕所,偶然听到父母的房间里有奇怪的声音。他趴在门上偷听,原来是他的父母以为孩子已经睡着了,所以开大了声音。电视里传出的声音让他的身体里产生了一种异样的感觉。回到房间里,他感到浑身燥热,仿佛有种莫名的冲动在折磨着他。那晚的事情给正处于青春期的他留下了挥之不去的印象。一到晚上,他的耳边就会响起那个声音。

在学校里,薛某开始注意班上的漂亮女孩,心里情不自禁地想入非非。回到家里,他经常在半夜起来偷听父母放黄色录像的声音,以此来满足自己内心的渴望。刚过13岁的薛某,还没有良好的自制能力,不能进行很好的自我调节。青春期的冲动一旦萌发,就变得越来越强烈,远远超出了薛某的控制能力。

一天,薛某下了晚自习,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由于时间晚了,路上行人很少。他发现自己前面有一个同校的女生。他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念头。被强烈的欲望支配着的他根本无法战胜那个念头,毫不迟疑地决定付诸行动。他一路悄悄地跟踪着那个女生,来到一个僻静的地方,猛地冲了上去,抱住了她。女生刚想叫喊,就被薛某捂住了嘴,拖进路边的树林里。失去了理智的薛某用颤抖的双手在对方的身上乱摸。女生在黑暗中拼命挣扎,终于挣脱了薛某的控制。女生拼命地喊叫起来,薛某惊慌失措地逃跑了。

在闻声赶来的路人的协助下,被薛某猥亵的女生到公安局报了案。女生凭借自己的印象,指认猥亵自己的人可能是同校的薛某。第二天,薛某就被公安机关传讯,并交代了全部事实。最后,学校对薛某作出了开除的处理,公安机关将薛某送往劳动教养。薛某的父母无论如何也不相信自己的孩子会干出这样的事情,但面对事实,他们却无言申辩,欲哭无泪。【评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这一规定将家庭培养青少年良好品德的责任予以法律化、条文化,加重了家庭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将青少年培养成党和国家要求的、具有正确行为规范和良好思想品德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具体地说,家庭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思想品德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要求,防微杜渐。

家庭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俗话说:“三岁养成的习惯,六十岁也难改。”因此,家庭对青少年从一出生起就应当给予良好的教育,才可能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关心爱护孩子不仅是要孩子吃好、穿好、玩好,而且更主要的是要注意培养孩子的良好品德。父母要对孩子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的教育,使其从小就养成文明行为与习惯;要教育孩子遵守社会法纪,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将来步入社会做好准备。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严加管束,注意观察他们的异常表现,当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时,不能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而放任不管。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一些小事开始的。当发现孩子第一次犯错误时,父母就应及时进行严肃认真的教育与指导,防微杜渐。例如,对未成年子女接触的读物和影视作品内容,父母应予关注和指导;限制未成年子女深夜外出或与有不良行为者交往等。

调查表明,有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家长溺爱、不严格要求有直接关系。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父母像牛马一样忍受最大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家长如果对子女不细心观察,不严格要求,等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后,再进行教育,不仅困难,而且悔之晚矣。(二)讲究方法,耐心教导。

家庭要重视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高尔基说过,爱孩子,这是母鸡都会做的事,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却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的事业,这种事业需要才干和广泛的生活知识。随着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不断变化,他们对于外界的接受能力和反映方式是不同的。

只有采取适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方式,才能使他们易于接受,也才能达到教育的预期效果。教育孩子,就要了解孩子,掌握其心理特点,针对其存在的不良习惯和问题,循循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而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棍棒式的教育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教育方法有百害而无一利。它容易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伤害孩子的感情,不仅无助于培养青少年的良好品德,解决其存在的不良习惯和问题,而且其教育效果往往相反,甚至会导致青少年离家出走,在坏人的引诱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在家庭中,父母的言行对子女影响很大。因此,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既要言教,更要以身作则,以自己的行动来影响和教育子女。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不同之点,就表现在家庭教育是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之中。由于青少年的年幼与知识的贫乏,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往往以别人(特别是父母)的评价为转移,并善于模仿。所以,父母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应使孩子从自己的身上学到良好的思想、道德、作风和生活习惯。

如果家长经常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挥霍浪费和欺骗成性,怎么能够教育子女养成大公无私、艰苦朴素、诚实正直的道德品质呢?在本案中,薛某的父母对自己的独生子寄予了极大的希望,竭尽所能为他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在平时也对他严加管教,但薛某为什么还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呢?原因就在于薛某的父母忽视了一点:他们的日常行为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父母不良的生活习惯影响和误导薛某,加上家长又没有及时发现这一点,未能及时地对孩子进行青春期知识的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自己的生理需要,导致薛某在冲动之下铸成了大错,悔之晚矣。一个极有前途的孩子就这样毁掉了。这样的悲剧值得所有的家长们深思。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应当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从而为心灵尚且稚嫩的孩子们树立一个人生道路上的典范。

家庭教育的预防作用

【案例】

2004年春节期间,某市警方破获了一起勒索、抢劫的犯罪案件,其成员由近10名无业青年和10多名流浪社会的少年组成。令人震惊的是,这个团伙的“老大”是一个只有13岁的少年。这名叫王某的“老大”以前在学校曾经是一名广受老师、同学、邻居、亲友喜爱的好少年,担任过少先队中队长、学习委员等职,还被评为“三好学生”。他的蜕变过程引人深思。

王某出生在当地的一个贫困的矿工之家。上有年过七旬的爷爷、奶奶,下有哥哥、姐姐、妹妹。全家7口人,经济条件极为困窘,爷爷、奶奶长年卧病不起,负债高达5万多元,唯一的指望是王某父亲每月的几百元工资。因为家贫,王某的哥哥、姐姐都没念完小学就辍学,靠每天爬上几十米高的矸石山捡煤核来维持生活,清偿大山一样的债务。王某上学的第一天,母亲殷殷嘱咐他:“孩子啊,好好上学,学好了考大学,进北京……”

懂事的王某噙着泪答应了母亲的要求。贫寒的家境让王某在学习上分外刻苦,刚上小学二年级,他就被老师任命为学习委员,加入了少先队,不久,担任了中队长。看到班里富裕人家的孩子吃巧克力、车接车送,兜里掏出花花绿绿的钞票,嘲笑自己的寒酸,王某咬紧嘴唇,暗憋一口气:有什么了不起的,又不是自己挣来的。我只要好好学习,将来一切都会有的。王某学习成绩优秀、有礼貌、帮助同学,他的作文成为范文张贴在学校的墙报上,在学校、区、市的数学、语文比赛中多次争得荣誉,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

王某的家像普通、困难的矿工家庭一样,父亲是这个家庭唯一的顶梁柱,但父亲也是一个脾气暴躁、嗜酒如命的山东汉子。王某最恐惧的是父亲的喝酒:父亲一喝上酒,就把满腔的怒气往妻子和子女身上发泄,经常把母亲打得鬼哭狼嚎,哥哥、姐姐们被打得抱头鼠窜,王某常常惊恐地望着父亲。

小学毕业了,王某一心盼望升入中学,但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父亲勒令他退学。王某舍不得老师、同学和学校,但抵挡不住父亲的拳头、皮鞭,只好含着眼泪默默地告别了校园。从此,王某和哥哥、姐姐们一样背上捡煤口袋,爬上了又陡又脏的几十米高矸石堆中,从岩石缝中捡煤核。

一次,王某正低着头捡着,突然,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块直奔王某滚来。“弟弟,闪开!”身后的姐姐向他喊。但王某闪身不及,石块已经砸中他的右腿,一阵钻心的疼痛,鲜血从裤腿流了出来,哥哥、姐姐急忙把他背回家中。正在家中喝酒的父亲一见王某被背回来,不仅没问王某的伤情,反而把他臭骂一阵,气极了的王某一下子掀翻了父亲的酒桌。暴跳如雷的父亲用锤子般的拳头没头没脑地向他打来。哥哥、姐姐见拉不住父亲,急忙出外找邻居来拉架。邻居们把王某解救出来,见到鼻青脸肿的王某满脸血渍,就纷纷数落王某的父亲。王某瘸着腿,一歪一跛地走出了家门,走向了茫茫的夜色之中……

王某走出没有温暖的家庭后,只好走进游戏厅、网吧打发时间。当地有个叫张某的流氓,一次,他惊异地发现了龟缩在角落里的王某,遂向他招手。王某知道张某是臭名远扬的人物(张某,22岁,无业,曾因抢、偷窃被劳教3年),不想答理他。但张某强拉着王某走进一家小饭馆,叫了满满的一桌子菜肴,给王某的杯中倒满啤酒。

三两杯啤酒过后,张某问起了王某的情况。

王某讲了自己在家中的遭遇。听罢王某的讲述,张某颇仗义地一拍胸脯:“兄弟,没事,只要你从今往后跟定你大哥,保证让你吃香的、喝辣的、有玩的,成为‘人上人’。”说完,张某与王某碰杯,王某认了张某为“大哥”。

从此,王某成了张某的“跟班”,每天跟随张某出入游戏厅、网吧、歌厅、饭店。王某看到:只要张某一走进游戏厅、歌厅、饭馆,人们对他毕恭毕敬,张某颐指气使,像主人指挥奴仆一样驱使恭敬他的人。渐渐地,王某原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嬗变:能驱使、命令人是多么威风,多么的有能力。

由当初对张某的厌恶到艳羡,最后直到效仿,王某开始往黑色的道路上滑行。王某第一次伸出黑手是在张某的“指导”下进行的。张某和王某瞄准了一家建筑工地,经过“踩点”后,一天深夜,他和王某悄悄地来到工地,把已经配好的钥匙插入库房门锁上,不大一会儿,张某从库房里抱出几大捆铜线,王某心惊胆战地给张某放哨。

一个多小时后,张某和王某把盗来的铜线卖给了一家郊区的废品收购站。张某和王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租房中,张某抽出几张钞票甩给了王某:“兄弟,瞧见没,钱就是这样来的,以后咱们有了钱,也可以开个公司,过一过当董事长、总经理的瘾。”

王某颤抖着手,不想收张某给的钱,张某把眼一竖:“怎么,小子,莫非想坏我的事儿不成?告诉你,咱哥俩可是一条绳上的蚂蚱,出了事谁也别想好!装起来吧,如今这社会,有钱才是大爷,没钱的是孙子。”

王某在张某的哄骗威逼下,收起了不义之财。以后,张某和王某又连续几次偷窃矿山、工厂、工地上的建材,所得钱财均挥霍一空。

张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活动中,为了减少风险,让王某组织了一个由10多名十几岁少年组成的“少年队”,自己躲在幕后当“老板”。不久,张某被公安局抓走了,王某则成为少年队的“老板”。此时的王某再也不是原来的那个心地善良的少年了。在王某组织的“少年队”中,12名少年中最大的15岁,最小的10岁,他们都是一群由于各种原因离家出走,有家不归的孩子。为了实现“称王称霸”的目的,王某和一位外号叫“大飞”的社会青年“叫板”。

2003年初,王某和“少年队”正在一个胡同口分赃,被大飞看见,过来就要抢。突然,从另一个胡同里冲出来了王某埋伏好的人马,只见这些“小将”手中拿着长刀向大飞奔来,就在刀口马上就要“招呼”到大飞身上时,王某高喊了一声:“住手!”王某望着脸吓得煞白的大飞,拍拍大飞的脸蛋:“怎么,还不服气呀?叫‘大哥’,从今往后,我就是‘老大’!”大飞眨巴眼睛,望着这些“狼孩”生死不惧的样子,豆粒大的汗珠滚落下来,口中连连喊道:“‘大哥’,我服了。以后您是这里的‘老大’。”

13岁的王某从此成为了“大哥”,不仅统领了“少年队”,而且还成了近10名18岁左右的犯罪团伙的“老大”。此后,他们不仅偷盗公共财物,勒索学生的钱财,进而发展到抢劫出租车司机。至警方抓获为止,他们已抢劫出租车司机10多起,涉案金额达10000余元。令人吃惊的是,在警方审讯时,王某竟轻狂地叫嚣:“我的目标是要做‘大陆第二个张子强’!”“你知道张子强是干什么的吗?”警察问他,王某用鼻子哼了一声:“张子强是大富豪,是大英雄,他是我心中的偶像。”“王某”和“少年队”现象引发了人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曾经得到老师、同学、邻居、亲友一致好评的少年、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蜕变为“黑老大”?由未来的有用之才成为社会的危害?【评析】

青少年犯罪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据全国的统计数据表明,刑事涉案的青少年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10年间翻了一番。目前,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人数的14%,让人触目惊心,更令人忧虑的是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发展趋势:犯罪主体低龄化。据调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5岁,13岁以下的犯罪明显增多;犯罪手段恶性化,青少年犯罪虽然年龄小,但作案手段十分凶残,他们人小胆大,不计后果;犯罪行为顽固化,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屡教不改,多次“进宫”者大有人在,并且反复作案比例不断增大以及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

残酷的事实令人忧心如焚。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可以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全力以赴去抓并且要抓好的当务之急。其意义不仅在于减少青少年犯罪数量,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维护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保证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续力。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吹响了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号角。同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应当说,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从个人原因看,既有个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法制观念的原因,也有个人心理、生理发育的原因,从社会原因看,既有家庭、学校教育、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也有不良交往、社会道德规范弱化等原因。其中,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结构的缺陷、家庭教育的偏差或不完善等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王某和“少年队”成员都是因为家庭中缺少温暖而一步步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王某这名曾是“三好学生”、中队长、学习委员的好少年之所以会蜕变成“黑老大”,与他的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王某不是生活在极端贫困的矿工家庭,不是生长在缺乏家庭温暖的“暴力家庭”,他可能不会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据对“少年队”成员的调查,80%的家庭处在一个经济困难、缺乏温暖的家庭条件中,造成离家出走,有家不归的原因是“家”对于他们失去了温暖,没有“吸引力”可言。这些“另类少年”坦言,父母大都是工人,缺少文化,家庭暴力成为“日常功课”,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极大伤害。尤其令人吃惊的是,不仅“少年队”成员100%为辍学、失学少年,并且连其他的成年团伙成员90%也是失学、辍学者,最高文化程度仅为初中。失去教育,没有文化,缺乏家庭温暖是以王某为首的“另类少年”走上犯罪的第一个重要因素。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家庭(青少年的父母)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负有最直接的法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1/5篇幅的条文规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家庭保护作为对青少年的“五大保护”之首专章作出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突出了家庭教育、家庭保护的重要地位。家庭作为青少年的人生第一课堂,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发挥着至关重要、举足轻重的作用。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归根到底是由于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和不完善,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现阶段家庭结构变迁的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四世同堂”等传统家庭模式日趋瓦解,代之以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在农村,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广泛运用,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村青壮年男女流入城市且常年在外,造成农村家庭结构的失衡,农业生产和家庭教育的重担落到了一个人的肩上;在城市,由于城市妇女普遍就业,城市双职工家庭已相当普遍。据有关资料表明,城市双职工家庭所占比例超过80%。

在这种家庭中,父母们整天忙于工作、家务,无暇顾及子女的事情。而孩子放学回家后,因父母不在家,生活上无人照顾,学习上无人辅导,在遇到挫折时,又无人商量和给予帮助,实际上等于有父母的“孤儿”。家庭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多少温暖和吸引力,很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影响或坏人的引诱而误入歧途。目前,广泛存在的家庭结构现状,即父母整日不在家或长期与子女不在一起,大大削弱了父母与子女的联系,降低了父母对子女的直接影响、教育和监督作用。

2.缺陷家庭。

所谓缺陷家庭又称破裂家庭、不幸家庭,通常指因父母分居、离异、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的家庭。家庭结构缺陷对青少年心理上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当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离婚率上升趋势明显,不完整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慈爱,有时甚至处于被遗弃的状态。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从而对家庭及周围一切产生猜疑、蔑视和仇恨的态度,而且很容易把这种情绪转移到他人和社会上,以致产生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

3.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目前,家庭教育的偏差与青少年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思想上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一些父母在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上存在着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他们往往只知道抚养子女是自己天生的职责,尽量满足他们的物质需要,但却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不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片面地认为教育孩子主要是学校的事,是社会的事;错误地坚持“树大自然直”的想法,认为孩子大了自然会学好,因此疏于教育,忽视8小时以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致子女由小毛病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2)溺爱型家庭教育。现代家庭结构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独生子女的增多。由于众多长辈看护一个孩子,盲目溺爱现象也随之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独生子女是家庭的中心,是家里的“小皇帝”。有的家长对孩子百般呵护,满足他们一切的物质享受;有的家长不管子女的要求是否合理,一概予以批准;有的家长对孩子的缺点和错误袒护包庇,纵容放任。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沉溺于物质享受之中,养成不思进取、自私、任性的性格或者严重的心理依赖,导致其社会化的不完全,很难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极易产生偏差行为。古人云的“宠子不娇,娇子必歧”也正是这个道理。(3)专制型家庭教育。对子女盲目溺爱、袒护包庇容易导致不良行为,但对他们的过错施以极粗暴的体罚也会造成严重后果,“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信条也是一种失败的教育方式。①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少年期(青春期)的青少年有强烈的独立意向和自尊心,易感情用事但又不善于控制,常因一点小事被激怒而表现出反抗行动。有关数据表明,许多经常受父母打骂的少年,暴力和攻击倾向严重。特别是在父母的粗暴压制情况下,极易被激化而爆发。浙江某地一中学生杀母案就说明这一点。②家长专制使亲子关系紧张,从孩子不对父母说知心话、贴心话,发展到孩子对父母的对抗心理。由于缺乏家庭温暖和关怀,时间一长,未成年子女就会想方设法到家庭之外的社会上去寻找所谓的“温暖”,从而过早踏入社会,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③父母专制使青少年的人格特点畸形发展。有的孩子在外面做了错事或成绩不好,为逃避父母的体罚,慢慢地学会撒谎、欺骗的手段和方法,形成孩子说谎、欺骗和虚伪的不良心理品质,这正是孩子变坏的基础。(4)庇护型家庭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方式实质是溺爱型家庭教育方式的一种极端发展。当自己的子女有不良行为或呈违法犯罪之后,家长不是主动地同社会有关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帮助其改正,而是千方百计地袒护、包庇甚至怂恿,使未成年子女在违法和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过去一个即将走上刑场的罪犯咬掉亲生母亲乳头的故事,早已揭示了这种庇护式家庭教育的失败。

4.不正常的家庭环境。

所谓不正常的家庭是指家长间关系不睦,家庭关系紧张或者父母自身道德不良、行为不端的家庭。父母榜样的影响对未成年子女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培养具有重大的作用。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这样描述父母对自己行为要求的重要性:“你们自身的行为在教育上具有决定意义。不要以为只有你们同儿童谈话或教育、吩咐他们的时候,才是在教育儿童。在你们生活的每一瞬间,甚至当你们不在家的时候,都教育着他们。你们怎样穿衣服,怎样跟别人谈话,怎样谈论其他人,怎样表示欢欣和不快,怎样对待朋友和仇敌,怎样笑、怎样读报……所有这些都对儿童有很重要的影响。”

不正常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父母关系不睦,家庭气氛紧张会对青少年的心灵产生严重的创伤。在父母关系恶化的家庭中,家庭生活气氛总处于紧张的状态下。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得不到正常的引导和教育,更为不幸的是他们往往成为父母争吵的“出气筒”和“发泄对象”。孩子得到的不是父母的亲近、温暖和体贴,而是疏远、冷淡和怨恨,因而很容易养成暴躁、冷酷、孤僻、厌世以及不信任他人的病态性格。有的孩子由于不堪忍受而离家出走,流浪社会以致失足犯罪。

第二,父母不道德行为的消极影响。对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的结果表明:青少年许多不良品质往往是其父母生活习惯、价值观、品德的反映,是未成年子女模仿和潜移默化感染的结果。突出表现在:①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子女的道德状况;②父母生活的不检点直接导致青少年性犯罪的增加;③个别父母直接唆使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等。

在本案中,王某就生长在一个专制型家庭里。父亲既是这个家的顶梁柱,同时又脾气暴躁、嗜酒如命,是家里的专制君主。在王某的生活中,充满了家庭暴力的阴影,使他的身心受到了无法弥补的创伤。这样的家庭环境最终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实证明,家庭暴力是青少年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家庭暴力给青少年带来的不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家庭暴力加剧了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和亲子冲突。事实上,打骂孩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加剧了孩子的不良行为。同时,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不仅使未成年的孩子承受皮肉之痛,更严重的问题是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并成为“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

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性格暴躁是青少年犯罪的内在动因,而父母的打骂则是青少年不良性格产生的重要根源。父母的暴力行为成为孩子的攻击性示范。儿童具有强烈的模仿他人行为的倾向,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是年幼的孩子最早模仿的主要对象,而且父母在孩子心目中越是重要、权威性越强,孩子模仿得越起劲。孩子长期受到父母打骂,就会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粗暴、打斗、残酷,并依照父母的这种示范来攻击别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是指父母从思想品质、遵纪守法上关怀培养子女,这是为人父母者的法律义务。当前,独生子女多,家庭教育越来越显得重要。爱子女,不仅是生活上的关心照顾,更重要的是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作长远考虑。教育子女懂是非,明爱憎,培养子女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之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父母教育子女应负的义务和责任是:

1.教育青少年不得吸烟、酗酒。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他们的身心健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倍加关心、爱护和保护。吸烟、酗酒是有害健康的不良行为。如果青少年小小年纪就染上了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成瘾以后将很难戒掉,将会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都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青少年不得吸烟、酗酒。

2.对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应当及时查找。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还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也缺乏对不良行为的抵制力。如果青少年夜不归宿,更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教唆和引诱,染上一些不良习惯。另一方面,监护人负有保护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的义务。青少年如果夜不归宿,其生命健康和安全会受到较大的威胁,极易受到伤害和侵犯,如被强暴、拐卖等。其他人欲收留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应当事先征得青少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留宿青少年时起24小时内,及时通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一些青少年平时不注意品德修养,爱讲“哥们义气”,拉帮结伙,实施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俗地说,监护人要管住青少年,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打架、偷窃、赌博等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使其脱离该团伙,并且不再实施这些不良行为。但是,家长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暴力、体罚、虐待等简单粗暴的管教方法,并不利于使青少年真正远离不良行为,也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应当注重说服教育,注重做思想工作,使青少年真正意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4.发现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无知、幼稚、缺乏判断力和抵制力,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实施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教唆,是指以演示或传授方法,鼓动、唆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是指以威胁的方式迫使或者促使他人实施不法行为;引诱,是指以金钱、物品、名利等做诱饵,诱使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所实施的教唆、胁迫、引诱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发现有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对这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依法予以查处。

5.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单独居住。不满16周岁的孩子,身体和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生活上缺乏自理能力,智力上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现象和行为又缺乏判断能力和抵制能力,这时正是需要监护人尽监护职责的时期。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旦脱离家长的监护,单独居住,一方面由于生活上缺乏家长的照顾和抚育,健康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孩子的教育也会受到影响,这里的教育即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道德品质和做人准则的教育、法制教育等。更为严重的是,青少年单独居住,容易染上不良行为,侵犯他人权益;而且,青少年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了家长的有效保护,也容易受到他人的伤害和侵犯。因此,未成年的家长必须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单独居住。如果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脱离监护,单独租房居住,就是未尽到其法定的监护职责。

6.不得放弃监护职责。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青少年不得放任不管,也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现实生活中,有些青少年的家长或者只顾自己做生意,或者因贪杯酗酒,迷恋赌桌、舞场等,或者是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失去了耐心和信心,而对孩子放任不管,任其自流,孩子的生活如何、学习怎样,根本不闻不问;或者对孩子采用棒打、体罚、虐待等简单粗暴的方法,迫使其离家出走,完全放弃自己的监护职责。这些家长的做法和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制止。青少年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尽其职责。

7.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都负有教育的义务。近年来,离婚家庭不断增多,父母离异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许多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非常薄弱,孩子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这也是孩子沾染上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护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的正常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这种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作了专门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毫无疑问,这里的教育义务,既包括文化知识、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义务,也包括人格、品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总之,家庭是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家长必须尽到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长期离家出走,他的父母对其不闻不问,放弃了自己的监护职责。在王某受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教唆、引诱和胁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参加和组织犯罪团伙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尽到作为青少年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导致王某走上歧途的直接原因;导致王某和“少年队”成员走上歧途还有社会不良文化、不良环境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一切向钱看”、“有钱就是人上人”几乎成了王某等人心中信奉的唯一准则,为了弄钱,王某等“另类少年”公然抢劫、勒索,并把臭名昭著的“张子强”作为心中偶像,宣称要成为“大陆第二个张子强。”

价值观念、价值取向错位与影响青少年的社会不良文化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尤其是一些宣扬暴力、凶杀的影视剧中,“黑老大”成为威风八面的“好汉”、“英雄”,这些影视剧使青少年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戕害,对青少年在是非善恶的辨别、认知方面进行了误导。可以说,不良的社会文化、社会环境是造成“王某”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条件。

从另一个角度看,王某从一名“三好学生”最终成为“黑老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缺乏的过程。普法教育必须从孩子们抓起,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一步应从少年儿童身上抓起。王某蜕变成“黑老大”,在现实生活中给社会各界、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引导孩子正确地面对网络

【案例】

徐某是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为了孩子学习的需要,徐某的父母为他买了一台电脑。看着自己的孩子越来越熟练地使用电脑,徐某的父母十分地欣慰。缺乏电脑知识的他们,没有想到这背后潜在的危险。没过多久,徐某便开始痴迷上网聊天、打游戏。徐某的父母发现孩子每天早上起来都显得十分疲惫,还以为是晚上学习用功所致。一次,徐某在上网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了一个黄色网站。徐某被网站上的内容所吸引,情不自禁地注册了一个账号,自此便频频地登录这家网站。这家网站不仅提供色情的电影、图片,还将一些色情娱乐场所的信息提供给上网者。尚未成年的徐某禁不住诱惑,按照网站上提供的地点,来到其中的一家夜总会。正当他准备接受夜总会里的色情服务的时候,被突击检查的民警抓获。【评析】

近年来,世界各地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青少年受网络色情、暴力、赌博等种种网络垃圾影响而导致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在本案中,徐某正是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才迈出了危险的一步。在这个过程中,徐某的父母未能正确地监督和引导孩子上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青少年的身心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辨别和控制能力,面对网络所提供的种种诱惑,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常常会走进误区,甚至被引上歧途。因此,家庭、学校、社会要主动地引导青少年上网,提高他们的辨别和选择能力,使他们正确地使用网络,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保护孩子不受网络垃圾毒害的最有效办法是从家庭做起,给孩子创造一个干净的空间,让网络垃圾没有市场。青少年是网络垃圾的最大受害者,特别是缺少家庭关爱的孤独的孩子和对新鲜事物好奇的孩子更容易受网络垃圾的诱惑。因此,家长一定要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引导他们接触有益的事物,向他们讲解网络垃圾的危害。但青少年毕竟缺少完全克制自己的能力,面对新鲜事物好奇也是不可避免的。

在给予青少年亲情关爱的同时,还必须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如坚决禁止孩子在成人网站上聊天、漫游;禁止孩子与网上的陌生人对话;将上网电脑安放在家庭的公共房间,绝不在青少年房间里安装上网电脑,以便随时掌握孩子的上网情况,不给他们因好奇而偷偷上成人网站浏览的机会等。与此同时,家长还要对孩子的情绪变化细心观察,注意随时察看孩子登录过的网站。如果发现孩子经常上网,并出现精神萎靡、离群索居等异常情况,应该予以警惕。及早发现、制止和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是防止孩子因网络垃圾而走下坡路和犯罪的有效手段。提供网络垃圾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广大家长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与全社会一道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干净的空间,不给那些依靠网络欺骗青少年和牟取暴利的人以可乘之机,保护好孩子,保护好人类的未来。

防止子女强行索要财物

【案例】

万某(男,15岁)是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从小学到初中,万某的学习成绩都非常好,而且与老师和同学们相处得十分融洽,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2003年夏季,万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当地重点高中。但高中生活所出现的意外却改变了万某的人生道路。万某就读的高中,周边的治安环境十分不好,经常有一些社会上的小流氓、小混混在学校附近骚扰学生,向学生索要财物,如果不给,就会经常性地被欺负。

大多数学生都选择了破财免灾,忍气吞声。万某初到这所学校,不了解学校的情况。一次,万某在晚自习后到学校外面的小吃部吃东西。吃完东西,万某付了钱,刚刚走出门,就被几个小流氓拦住了。万某刚才付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钱包里有不少钱,所以他们就盯上了万某。他们把万某推到阴暗的墙角,威胁说:“把钱拿出来,不然有你好看!”

倔强的万某瞪起眼睛,说:“干吗要给你?”

话音刚落,迎面就是一记耳光,打得万某眼冒金星。接着是一顿拳打脚踢,把万某打得瘫倒在地上,钱也被抢走了。小流氓们临走时,还甩下一句话:“以后见你一次,打一次。聪明点儿,就早点儿把钱准备好,孝敬大爷。”

果然,以后,几个小流氓经常性地来欺负万某,每次都把万某打得鼻青脸肿。回到家里,父母问起来,万某又不敢说,怕父母担心,就谎称自己是打球跌的。

时间一长,万某心里积满了仇恨,想起几个小流氓就不由自主地咬牙切齿,样子十分可怕。万某决心要报复。经过一番周密的计划,万某把学校里一些经常被校外的小流氓欺负的同学联合了起来,决心自卫。

一天晚上,万某在校外闲逛,又遇到了以前的抢他钱的小流氓。他们将万某围住,向万某要钱,只见万某一声呼哨,从各个角落里冲出了一群手里拿着木棍、砖头、扫把的学生来,把小流氓们团团围住。小流氓们见了这情形,吓得屁滚尿流,跪地求饶。万某就像黑社会“老大”一样,摆了摆手:“滚吧,以后别让我再看见你们!”

从此,万某成了学生中的头头,凡是在校外被骚扰的同学都来找万某帮忙。遇到这种事,万某就组织一批同学,找对方谈判,很轻松地就将事情摆平了。

做这种事,让万某有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感。他觉得自己很伟大,像领袖一样,一呼百应,没人再敢小看自己。时间长了,万某觉得这样白给别人帮忙很没劲,开始要求来求助的学生交“劳务费”,请出面帮忙的同学撮一顿。再到后来,万某竟然在学校里收起了“保护费”,凡是在这所高中读书的同学,人人都要交,否则就要被“修理”。最后,万某发展到强抢同学的财物,甚至到校外去抢。在一次抢劫中,万某被巡警抓获,并被公安机关拘留。【评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所谓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在主观意图上,未成年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强行索取,具有故意的心态。(二)在行为上表现为以殴打、轻微伤害等轻微暴力手段加之于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也可以是将要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将要破坏其财产相威胁,或者以揭发被索要人的隐私相威胁等。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可以直接面对面地对被索要人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者的口头或者书面信件进行威胁,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种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强行索要财物的数额很少,使用暴力的手段性质不算恶劣,也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一般表现为因喜欢而意图占有别人的玩具,抢吃他人的食物,在学校里向其他同学索要少量的饭、菜票、现金的行为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不良行为,对实施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下述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青少年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青少年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青少年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青少年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因此,对青少年实施的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青少年的上述行为,严加管教,或将行为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已经构成犯罪,但因行为人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除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外,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本案中,万某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拘留,是正确的。但反思万某由一个受害者,被迫自卫,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堕落为一个抢劫犯的过程,有许多问题值得深省。在实施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的过程中,家庭和学校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中,万某所在的学校负有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对学生的人身和财产长期和普遍受到来自校外的骚扰和侵害,学校不可能不知情,但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致使学生被迫采取自卫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最终导致万某等人由自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某的父母作为万某的监护人,承担着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在万某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反映、求助,在万某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管教,最终使万某堕落为违法犯罪分子,是万某父母的失职。

当然,万某在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本应向父母、学校和公安机关求助,但他却选择了自卫这种不明智的方式,既不利于保护自己,也最终使自己由自卫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青少年法制观念的淡薄和加在父母、学校和社会肩上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担子的沉重。

防止孩子夜不归宿

【案例】

王某是独生子,父母对他寄予厚望,要求很严。王某为了讨父母的欢心,努力学习,成绩一直很好。每次,王某如果考试取得了好成绩,父母都要为他庆祝,还送给他礼物,但如果考不好,就要挨父母的骂,甚至挨打。适逢期末考试,由于学校出的题比较难,王某临场发挥得又不好,虽然他做了认真的准备,但成绩仍然不理想。拿到成绩单,王某的心情十分难受,他知道自己又要挨父母的骂了。一想起父母那严厉的眼神和劈头盖脸的责骂,王某就心里一沉,那种滋味太难受了。由于害怕回家,王某在学校里徘徊了良久,眼看天都黑了,王某只好走出了校门。路灯一盏盏地亮了起来,转悠在街头的王某仍然鼓不起回家的勇气。时间越来越晚,王某内心的恐惧也越来越强,他更加地不敢回家了。走着走着,王某来到一个公园的门口,他停了一会儿,掏出口袋里的零钱,买了张门票,进了公园。由于天色已晚,公园里除了一些成双成对的情侣,已经没有什么人了,到处一片漆黑。王某找了一张没有人的长椅,躺了下去,度过了一个凄清、寒冷的夜晚。王某整晚未归,一开始父母还以为他去了同学或者亲戚家里,但一圈电话打下来,仍然不见王某的踪迹,这下可急坏了他们。他们发动亲友、王某的老师、同学到处寻找,直到天亮,还是不见王某。

在公园里睡了一整夜的王某又饿又冷,天亮后,他到外面的早点摊上吃了碗馄饨,又在大街上闲逛了一整天,晚上仍然到公园里度夜。王某的反常表现引起了公园工作人员的注意,他们将王某带到了值班室,经过一番询问,王某说出了自己因为害怕挨父母打骂而不敢回家的事情。在公园工作人员的护送下,王某回到了自己温馨的家。父母一看到自己的孩子回家了,便一把搂在了怀里,眼泪“劈劈啪啪”地掉了下来。知道了孩子是因为考试没考好,怕挨骂而不敢回家时。王某的父母迭声说:“以后,爸爸妈妈再也不骂你了!”王某是幸运的,在他夜不归宿期间,没有发生意外,父母在得知了他不肯回家的原因后,也作出了反省,但是,是不是每个夜不归宿的青少年都有这么幸运呢?面对青少年夜不归宿的反常行为,父母们又应当如何处理?从青少年夜不归宿的原因中,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评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所谓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回家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原因很多,如参加同学的生日晚会,或在外迷路未归,或在学校参加晚自修过晚而不敢回家,在学校留宿,或因逃学和考试成绩不好而不敢回家,或在外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归,诸如此类。在本案中,王某就是因为期末考试没有考好,害怕挨父母的打骂而不敢回家,从而夜不归宿的。从事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的许多学者指出,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是“犯罪的温床”。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往往身无分文、吃住无着落,夏天还可在街头、公园露宿,冬天则往往寒夜难熬,迫不得已时便产生偷盗的念头;或者纯粹是因为闲得发慌,从破坏公私物中寻找乐趣,这时路灯、公园的椅子等物品就难逃厄运。多次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往往也不到学校上课,彻底游荡街头,容易与其他流浪者产生“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开始结成团伙甚至是违法犯罪集团。夜不归宿一方面使得青少年很容易成为堕落者;另一方面则因青少年势单力薄而易处于被欺负、被侵害的境地,夜深人静时遇到坏人难以求救,很容易成为抢劫、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而女孩子则往往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她们被强奸后,若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则易走上卖淫的道路。因此,青少年切不应夜不归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绝大部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能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及时寻找,通过与学校、亲友联系,发现未成年人的去向和夜不归宿的原因,在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归家时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避免他们以后再离家出走。

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麻痹大意、放松警惕,以为自己的孩子是大人一个,不会出什么问题,即使当日未归也肯定是到亲友和同学家里去了,特别是那些经常在外留宿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是有这种想法。这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容易失去当时就去寻找未成年人的机会,等过了若干天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子女或受其监护的人失踪了,此时再去寻找就非常麻烦。所以,任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已经深夜不归家的,就应通过各种途径查寻未成年人的去向,以便发现其失踪时及时寻找。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留宿的,则应由学校肩负发现未成年人学生夜不归宿并及时寻找的义务,因为未成年人寄宿在学校,使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能及时知道未成年人是否夜不归宿的情况,而且,大多数寄宿在学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离学校很远,他们没有及时查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相反,未成年人寄宿的学校则比较容易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并及时查找他们。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寄宿制学校在自己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同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特别是在大中城市,那里街道纵横,楼群林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亲友在这样的环境里寻找失踪的未成年人往往力不从心,这时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就显得特别必要。公安机关接到帮助请求的,不得推卸责任、贻误时机,应及时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王某在失踪的次日就被安全送回家中,应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父母警惕性也比较高,在发现王某失踪后立即组织亲友、王某的同学寻找,处置也是比较得当的。但王某的父母应当从王某夜不归宿的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对王某的教育方式,放弃对孩子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以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度发生。

帮助孩子远离校园暴力

【案例】

一个仲夏的晚上,一群初、高中生,相约来到某中学门口草坪纳凉。闲来无事,他们便彼此交换着社会上那些打打杀杀的传闻,聊到兴奋处,他们中忽然有人提议成立一个帮派,方便以后有谁被欺负的时候大伙好有个照顾。众人附和,随即便仿效港台影片中黑社会组织的一些做法,设立“帮主”、“帮规”,并发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仅2个月时间,这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发展到100多人。不久前,这群未成年人仅仅为了“练胆子”而集体杀死2个小伙伴,令人震惊。他们结伙恐吓、勒索行人,调戏、侮辱女学生。帮派骨干分子先后多次带数十名成员,手持木棍、铁管、尖刀,为争夺“地盘”,与另一帮人“开片”、决斗。这是一股不可漠然视之的邪恶势力。后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这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终于被绳之于法。【评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这群初中生、高中生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原因。其主要表现在生理上发育加速、青春期提前、性意识开始出现,这是青春期典型的心理特点。

第二,是社会的原因。比如性信息量剧增,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增强等。

第三,是教育上的原因。教育可分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但家庭教育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因为孩子首先接触的是其父母,并且大部分时间在家里度过,家庭的结构模式和父母的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重大作用。那么做家长的应该经常反思,我们给了孩子怎样的家教,还应该怎样做。

首先,家长要明确教育对象。

思想正处于发育中的孩子,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使得未成年人考虑事情极其简单和片面,所以父母应当时常关注子女的行为和变化,他看了什么样的书、什么样的影视作品,接触了什么样的人和事,对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产生怎样的影响?要想办法尽可能地保持与孩子的交流。要在适当的时候,平静地与孩子讨论问题,比如“要是有好朋友约你逃课,你会去吗?”“你觉得谁是你心目中的英雄?”努力在一种轻松的气氛中,表达这样一种信息:爸爸妈妈不是想操纵你,把观点强加于你,只是想了解你,帮助你。

当然,孩子有时也会故意掩饰自己的某些观点,那么家长应在孩子日常表现上下功夫。比如,孩子是不是结交了新朋友,有没有逃学行为,最近情绪有没有变化,等等。一旦有问题,不能简单地限制和要求,更不能一味的责备甚至采取粗暴的处罚措施。只要孩子愿意坦诚地和父母交流意见、想法,那么,父母的意见就会产生作用。

其次,要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比如,要教会孩子学会拒绝。当有人相约到偏僻的地方玩时,要坚决拒绝;教导孩子在受到侵犯时要立即逃脱,并寻求帮助。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一个成长最可靠、最直接、最亲密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可以培养和激发人们正直、善良、乐观、积极向上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所以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当把教育子女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防线

【案例】

案例1:王某今年14岁,就读于某重点中学初二年级,是一个勤奋好学的好学生,有一次因为疏忽没有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回家后被父亲狠狠地打了一顿,并被罚跪在地上承认错误后才能站起来,王某自尊心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他觉得父母并不爱他,家里面不再有温暖,于是当夜跳楼自杀。

案例2:郑某今年16岁,是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由于迷恋上网,在外大手大脚地乱花钱,并到处借钱。一日趁父母外出做生意,为了还清债务,他偷了家里面抽屉里的500元钱,被在家的爷爷发现,爷爷说: “你爸爸回来后,我告诉他,让他打死你。”郑某想到自己做错事被爸爸拳打脚踢的情景,气愤之下用扁担打死了业已70高龄的爷爷。

案例3:魏某今年17岁,在家备受父母的宠爱,又因家里有钱,所以在外经常吃吃喝喝。但由于魏某学习成绩优异,年年都被评为“三好学生”,所以每次向父亲要钱时,只要他开口要二三十元,父亲就会给他五六十元,父亲经常对他说:“只要你成绩好,要什么我都满足你。”后来魏某在下馆子时,认识了几个“哥们”,于是魏某跟着几个“哥们”开始鬼混。经常出钱给“哥们”吃、喝、玩。某日,“哥们”几个喝酒过度,为了报答魏某,在校门外把魏某平时看不惯的赵某打成重伤。【评析】

近年来,连续发生青少年自杀、杀人的案件。正当人们感慨万千、唉声叹气的同时,家长们也不得不反复认真地反思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反思应该如何做家长,反思当今家庭教育的弊端。

从以上3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家庭教育往往容易走入3个误区:有的是不容忍子女犯任何错误,犯一点小错误就严加惩罚,如案情中王某的家长;有的是对子女在外的行为放任不管,如案情中郑某的家长;有的只是在生活上给予孩子无微不至的关心呵护,如案情中魏某的家长。然而,这些家长都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忽略了子女心理健康的教育,在心理上将孩子视作可以任意处置的私有财产,从不将孩子看作是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

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只重视智力知识的学习掌握而忽视孩子性格、品德、道德情操的培养、教育。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下,要么恨铁不成钢,对孩子抱着过高的期待与幻想,一旦预期得不到满足,他们就采用暴力,或者认为自己的子女无药可救,一切只有通过“武力”解决。正是因为他们错误的教育思想,往往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或者给家庭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像王某那样,因为一次作业没有完成,被粗暴处罚,结果因自尊心受到很大损害而跳楼自杀;或是像郑某那样,因为偷钱还债,害怕父亲惨打而重压之下杀其爷爷,置关心疼爱自己的亲人于死地;或是像魏某那样,因在外私混而沾染了不良的社会习气。“养不教,父之过。”只有不合格的家长,没有不合格的孩子。如何学会做一个合格的家长,这是每一个家长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性、人生理想的养育所,是青少年生活时间最长、最重要的成长环境。家长与子女关系密切,接触多,对子女的影响也最大。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家庭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重要防线。作为家长应该懂得,一个正常的孩子所能承受的压力是有限的,一旦超过这个极限,就有可能引起反常行为或精神崩溃,精神脆弱、自控能力差的孩子甚至会做出自杀或杀人的极端行为。最重要的缓解压力的办法是改变家长的思维方式,除了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以外,还应学会理解和尊重孩子,学会注意孩子是否生活得快乐、健康和幸福。

预防孩子产生偷盗抢劫行为

【案例】

王某今年15岁,父母经常在外做生意,留下他在家上学。然而父母刚走几个月,王某在家感到很孤单,于是便约同学到自己家玩扑克、打麻将。时间长了,扑克、麻将都玩腻了,他们便经常到外面租影碟到家里来看。某日,影碟店的出租老板告诉他们要不要看一些“好看”的,王某等几人欣然应允,看完这些“好看”的片子后,他们便再也无心上学,于是经常到外面玩耍,进而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学,没钱就去偷盗和抢劫。王某的父母回家后看到判若两人的孩子深感痛心。【评析】

监护是指对青少年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这监护职责包含着保护管教,要对子女不良行为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所以,王某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的父母外出,应将自己的孩子带在身边或安排在当地学校住宿,定期与学校联系,履行监护义务。

本案中,对王某来说,他尚未成年,思想尚未定型,王某的父母外出做生意而把王某一人单独留在家,这种情况下导致王某的家庭教育呈现空白,王某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丑陋最容易乘虚而入。王某先是玩扑克、打麻将,然后看那些充满暴力和色情的影碟,结果和社会上的人混在一起,在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下走上邪路。

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进行品德修养、人生观等多方面教育的重要方式,是否利用合理的教育方式,对子女是否健康成长往往产生重大的影响。王某的父母在外做生意,无暇管教自己的子女,他们认为只要管好子女的衣食住行就行,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由于不能得到父母在思想上的教育和帮助,所以就极易被诱惑而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责任。”对其子女放任不管,是父母不负责任的表现。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要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因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家长应当提高自身的素质。因为家长的言行举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处世待人为青少年的行为提供了参照模式,因此家长素质的高低对其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所以提高家长素质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项基础工程。

其次,必须了解和尊重教育的对象。父母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子女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教育子女。对他们有全面和清醒的认识,了解和尊重他们生理上和心理上不同时期的变化和要求,采取必要可行的有效措施,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在精神上鼓励和诱导他们。只有这样,父母才能更好地完成家庭教育的任务。

再次,教育内容要全面。当前许多家长只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而往往忽略子女的道德教育,使得他们虽然学习很好可是品行恶劣、素质低下,或者是学习好但自身独立意识差,进而导致了一幕幕家庭悲剧的发生。所以父母教育子女时,教育的内容必须全面。只有对青少年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社会保护

清理学校附近的诱惑场所

【案例】

何某(男,15岁)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上初三之前,在家里,何某一直是父母心目中的好孩子,听话,懂事;在学校,何某则是老师眼里的好学生,学习刻苦,遵守纪律,热心帮助周围的同学,积极参加班上的活动,尊重老师。但何某进入初三之后,他的家长和老师不约而同地察觉到了他的异常表现。

何某的父母发现何某放学后不再按时回家了,而且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没精打采的,一副很疲惫的样子。问他去了哪里,何某总是说去同学家里做作业了。何某的老师也察觉到何某上课时精力不集中,不知在想些什么。有时老师叫他起来回答问题,何某竟然不知道老师问的是什么。参加班上的各项活动也不积极了,一放学就背上书包跑掉了。

以往,何某完成作业的情况是班上最好的,但现在何某的作业经常完不成,而且错误很多。在一次模拟考试里,何某的成绩一下子下降了10多名。满怀疑问的老师找何某谈了话,但他始终支支吾吾地找各种借口来搪塞,不肯说实话。没有办法,老师和何某的父母取得了联系。何某的父母把何某在家里的反常情况告诉了老师,双方都确信何某最近一定有什么问题。

一天放学后,何某的老师和父母在校门外见了面,他们找了一个僻静的角落隐蔽起来,等待着下课的何某。不一会儿,何某背着书包走出了校门。他没有向回家的方向走,脚步匆匆地不知要去什么地方。何某的父母和老师一路跟踪下去,随着何某来到离学校不远处的一条小街上。这里有一家新开张的游戏厅,何某钻了进去。老师和父母心中的疑问终于有了答案。

何某的父母又是着急,又是生气,想立刻进去将何某揪出来,但被经验丰富的老师拦住了。他仔细地观察了一下这家游戏厅。这里离学校也就100米左右的距离,游戏厅门前没有设置任何禁止青少年进入的标志。进出游戏厅的人,有很多一眼就可以看出是学校的学生,游戏厅的工作人员只是在门口收钱,对这些未成年的学生根本不加阻拦。老师建议何某的父母暂时不要打草惊蛇,以免引起老板的警觉,给进一步的处理带来困难;对何某,他们可以在孩子回家后再问明详细的情况。何某回家后,面对父母的责问,只好承认了自己这一段时间迷恋游戏机的事实。

原来,2个月前的一天,何某放学后正打算回家,被一个同班的同学在校门前拦住了。同学向他借钱,何某不禁问了一句:“借钱干什么呀?”

同学很神秘地对何某说:“书呆子,带你去个好地方,怎么样?”

看着同学那副神秘的样子,何某起了好奇心,随着同学来到了学校附近那家新开张的游戏厅。从来没进过游戏厅的何某对这里的一切都很好奇,喧嚣刺耳的声音,五光十色的画面,看着周围的人全神贯注地玩着各种各样的游戏,何某不由得心动了。同学看出了何某的心思,给了他几个“币子”。

在同学的指导下,何某第一次坐上了游戏机。从来没玩过游戏的何某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平时家长和老师们一再告诫我们不要玩的电子游戏原来是这么好玩,这么过瘾,以前还以为它是洪水猛兽呢!从此,何某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课堂上,何某的脑海里总是闪现着游戏里的画面和情节,不由自主地琢磨起打游戏来。只要一放学,何某的两条腿就像不听使唤了一样,把他径直带进了游戏厅。何某也知道不应该在打游戏上浪费这么多时间,把学习都荒废了,但他实在管不住自己。因为他已经对电子游戏上瘾了。

何某迷恋上电子游戏的事实让他的父母感到震惊,他们万万没想到从来都让自己十分放心的好儿子竟然会出这种事情。他们把何某的情况向老师汇报了。老师经过调查,发现原来学校里的很多学生都和何某一样,是那家游戏厅里的常客。老师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学校领导做了汇报。学校领导经过研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了当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部门经过核实,对这家违法经营的游戏厅进行了处理,对经营者处以罚款并限期迁移。美丽的校园终于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所谓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是指那些经营方式、经营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消费、娱乐场所。除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还包括酒吧、练歌房、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乐场、营业性台球室、正在放映审定为“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的影剧院或者录像厅等。

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在中小学附近开办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因为:(一)上述场所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不论是其活动方式、活动内容还是环境、气氛等都不适宜未成年人,不能达到陶冶未成年人情操,增长其知识,提高其欣赏水平等有益目的;相反,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好奇心强、易模仿、辨别能力差等特点,其中的不健康东西便会慢慢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再者,这些场所都是高消费的场所,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因此,为了进入这些场所,未成年人往往会采用非正常手段去“赚钱”,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在中小学附近开办上述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则会使其负面影响加剧:①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②对未成年人产生或多或少的诱惑力;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上述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便利了未成年人的进入,特别是电子游戏厅表现得更明显。所以,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十分必要的。公安部、文化部对此也有明文规定:(1)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电子游戏厅(室)一律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开放;(2)凡经营性的电子游戏厅(室)必须远离学校200米。

由于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会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使其健康成长,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防止青少年进入不良场所。

首先,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其自身的“免疫力”。学校应当紧密联系在校青少年不同阶段的心理、知识以及思想发展的特点,结合现实生活,对青少年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地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学生迷恋校外生活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学校生活的单调和枯燥,因此,学校应当多组织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如举办文艺演出、歌咏比赛、集体郊游、演讲比赛等,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吸引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父母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在点点滴滴中,教会孩子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使孩子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

青少年在接受外在教育的同时,也应当时刻注意加强自我修养。可多读些有益的书籍,如科学故事、名人传记等,也可多培养一下自己的爱好,如画画、下棋等,使自己的生活充实而多彩。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加强青少年自身的免疫力是防止青少年受不良场所诱惑的关键。

其次,加强对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的管理,督促该类场所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青少年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青少年进入。”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则明确规定了该类场所在禁止青少年进入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青少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青少年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青少年进入。日本《青少年保护条例》就明文规定经营者有悬挂禁止青少年进入招牌的义务。在设置标志时,经营者应当注意:

1.标志必须醒目、清晰,一是要求字体要足够大,能够使经过该场所的青少年不费劲就可以注意到;二是要求字迹清晰,不潦草,使人一目了然。必要时,要给标志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2.标志必须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一是要求放置在顾客最容易注意到的地方,如入口两侧,场所招牌旁边以及霓虹装饰广告旁边等;二是放在有足够的光线,使每个人都能看清标志内容的位置。

3.标志内容要明显表达出青少年禁止进入的内容,但用语要礼貌,不得有暗示或侮辱性的语言。(二)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是上述场所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但更是要求其禁止青少年进入的一项义务。

当难以判明顾客是否成年时,应当首先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若无法出示身份证,原则上禁止进入,除非其出示学生证、工作证,经认真核查确已成年的;对于其出具的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要认真核查,一要看是否本人的证件,二要看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完全合格的,才能让其进入。

鉴于上述场所的营利性特点,经营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能会置法律于不顾,违法经营,接纳青少年。为了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青少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青少年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青少年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为防止青少年进入不良场所而努力。家庭、学校应当随时注意孩子的动向,若发现孩子进入有不良影响的场所,在教育孩子改正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进入上述场所查看是否有青少年,若发现有,则立即将其带出上述场所,并立刻通知其父母或学校,同时告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居委会、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群众性组织对上述场所要予以监督,若发现有允许青少年进入的情况,应积极举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的场所依法予以处罚。

在本案中,何某就是因为有不法经营者在学校近距离内开办了游戏厅,从而对打电子游戏上了瘾,才荒废了学业,险些走上歧途,幸亏何某的父母和老师及时发现何某迷恋游戏机的情况和不法经营者在学校附近开办游戏厅,吸引大量学生前往消费的事实,在对何某进行教育、挽救的同时,学校立即向有关部门作出了反映,有关部门对不法经营者依法进行了处理,有效地整顿了学校的周边环境,保证了在校学生的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

游戏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久禁不绝的“城市祸害”,给家庭和孩子带来无尽的祸患。现在整个社会都在强烈呼吁大力整顿游戏机场所,杜绝游戏机对未成年孩子的毒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文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场所。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游戏机对青少年的危害是极大的,我们要让青少年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孩子沉迷于游戏机至少会有如下几点危害:(1)浪费学习时间。青少年正处于长知识的黄金时期,玩游戏机往往会无心学习,导致学习退步,荒废学业。在本案中,何某因为迷恋电子游戏而对其学业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2)搞垮自己的身体。未成年孩子正处于长身体的关键时期,迷上游戏机后,不知道节制,吃饭和睡觉没有规律,严重危害他们的健康成长。(3)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打游戏机是要花钱的,青少年自己还没有能力赚钱,唯一的办法就是去偷、抢。

另外,游戏场所的经营者为了吸引青少年,往往不顾商业道德,在游戏中放进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以致青少年受游戏内容的毒害,经常寻衅滋事、惹是生非,甚至发生杀人、强奸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杜绝青少年受游戏机的毒害,就要贯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游戏机问题的专门规定,明确以下几点:

①游戏场所的开办是有具体范围限制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规定:“在中小学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游戏场所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公安部、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凡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室)必须远离学校200米以外。在本案中,不法游戏厅就开在距学校100米的地方,显然是违法的。

②青少年进入游戏场所是有时间限制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假日可以进入游戏场所,其他时间一律禁止进入。”否则,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8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的规定,该未成年人进入电子游戏场所的行为属于“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必须对其加强教育。

③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经营有严格的限制。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负起责任,在难于判明顾客是否成年的情况下,游戏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于部分违法经营的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如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避免网络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

【案例】

高某是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身为独生子的他,性格比较内向、腼腆,平时也不太爱说话,很少和人交往。高某的学习成绩不太好,但人很老实,非常听父母和老师的话,从来不违反学校的纪律,老师和父母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所以,学校的老师对高某的评价很好,父母对他也比较放心。

由于高某没有什么爱好,既不喜欢体育运动,也不喜欢唱歌、跳舞,一放学就是回家,吃完晚饭做作业,这样的生活让他感到十分地沉闷。在同学的影响下,高某开始对上网感兴趣。一次,同学把他带到家里,两个人偷偷地躲在同学的卧室里,登陆了一个黄色网站。看着屏幕上那些充满诱惑力的色情照片,高某心跳加速,脸涨得通红。

自此,高某开始迷恋上网。由于家里没有电脑,他便频频出入网吧。只要一上网,他便径直进入那些黄色网站。即便是回到家里,网上的那些画面仍然闪现在他的脑海中,挥之不去。高某的内心里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冲动,他自己已经无法控制自己了,只要一天不上网去看黄色的图片和电影,他就心里发慌。但父母给他的零花钱是非常有限的,去不了几次网吧就用完了。

没钱上网的日子对高某来说,简直是度日如年。至于学习,他早已经把它丢在了脑后。父母和老师都找他谈过话,高某都支支吾吾地遮掩过去了。父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孩子正在堕入另一个“虚拟世界”的深渊当中。

2003年9月的一天,高某放学回家后,因为没钱上网而坐卧不安。他在楼下的花园里徘徊了一会儿,觉得十分无聊,便又往楼里走去。在自家楼梯口前,高某正巧遇上楼上的女邻居——23岁的王某上楼,便上前打听昨晚在她家里看的录像片,并提出想借影碟回家看看的要求。高某想借此来打发时间。

好心的邻居对高某的要求满口答应,二人便进入位于5楼的王某家中。王某一进屋子,便热心地帮高某找开影碟来,四下张望的高某瞧着王某一个人在屋子里翻找影碟的身影,突然产生了一种想向王某要点钱然后去上网的冲动。

于是,高某悄悄走到王某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后,便上前逼往王某,强行掏去王某身上的140元现金,王某因受到惊吓而不知所措。在搜钱过程中,高某摸着王某女性的躯体,一种性冲动又产生了,网上的那些色情图片和电影里的淫秽情节闪现在他脑海中。

此时,高某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他仍以手中的菜刀相威胁,强行扒下王某的下衣。望着一脸凶相的高某,王某吓得花容失色,竟丝毫不知反抗和喊叫,王某的顺从给了高某机会,他从从容容地在王某身上发泄着各种兽欲,对其实施了猥亵和奸淫。实施完犯罪后,高某仓皇地逃离了邻居家,跑到网吧去上网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就将高某逮捕归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系偶犯,在校生,案发起因带有偶发性,且归案后认罪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各种情节,对抢劫罪可从轻处罚,对强奸罪可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面对这样的事实,高某的父母和老师都难以置信,老实、听话的高某怎么会干出这样的事情来。听了高某在法庭上作的关于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过程的陈述,他们终于明白了,是网络上的色情信息害了高某,但现在,一切都已经晚了。【评析】

高某从一个老师和父母眼中的好孩子蜕变为犯罪分子的过程,让人扼腕叹息。这促使人们认真地反思网络问题。在网络的世界里,究竟该怎样保护青少年?

21世纪将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由于信息技术革命,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网络化、全球化,信息文明的浪潮正席卷全球。据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球最大的因特网已拥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2亿用户,其中中国上网用户已达700万,而36岁以下的网民占80%。

人们在网上工作、学习、查询、购物、旅游、聊天、游戏等。互联网用虚拟手段为人类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文化空间,网络文化以其无可抵挡的魅力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生活和工作方式以及价值观念产生着巨大的影响。然而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方净土,现实文明的阴影同样在网上折射。网络文化混杂着种种不良因素,对青少年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值得全社会关注和重视。

一、网上“文化侵略”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侵袭。由于电脑和因特网的发明者是西方人,故迄今为止,任何一种电脑网络基础语言都是英语,其主导国家是美国。据悉,当前从国际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来自美国的占80%,来自中国大陆的仅占0.01%。这表明,以美国为首的英文发达国家占据了国际互联网信息资源的绝对控制权,形成了网上信息的垄断和倾销,其实质就是一种信息侵略。

由于信息是文化的一种形式的代言人,因此,信息的侵略便直接导致“文化侵略”。那些附着西方价值形态的信息大量地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流向中国,加之中国青少年对传统文化及其精粹知之甚少,民族文化远未在其思想上扎根,因而在外来网络信息流的淹没中难以产生免疫力和识别力。1998年5月,美国克林顿总统曾宣称:“当新世纪即将来临的时候,美国的敌人已将战场由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

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提出:“高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促进民主的原则,限制极权形式的蔓延;世界上的公民,通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有机会获得同样的信息和同样的准则,从而使世界有更大意义上的共同性。”

这些充分暴露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充分利用其信息控制权和影响力,极力向世界特别是仍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传输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进行“文化扩张、文化侵略”,实现其“不战而胜”之梦想的政治图谋。崇尚新知识,思想活跃,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将面临严峻的文化考验,少数青少年可能因网上“饥不择食”而招致“文化中毒”。

二、网上黄色流毒对青少年身心的摧残。在因特网汹涌奔腾的信息浪潮下面,潜伏着一股黄色流毒。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文件,其中大部分是短篇小说、录像剪辑和图片。1995年,美国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过去的18个月中,因特网上出现了91.7万幅(件)色情图片、小说和影片,向美国50个州的2000多个城市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扩散。淫秽色情制品通过网络对青少年造成“精神污染”,这些网络“色情文化”严重摧残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将他们引入歧途。

我国近年青少年因有意无意访问色情网点,遭受“黄毒”侵害,甚至走上堕落和犯罪道路的案例时有披露。在本案中,高某正是在网上的黄色流毒的侵袭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网上黑色信息对青少年精神的毒害。黑色信息指制造社会政治、经济、组织混乱的信息。由于计算机网络传递信息受传统控制影响很小,使社会对个人思想行为的制约发生变化,不再能够有选择地控制人们接触信息的范围、种类,不再能够有效地施行言论监督。网上交流的匿名化,给各种竭力逃避现实社会打击和控制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以可乘之机。

在德国,出现了煽动种族主义的“电子纳粹”。在国际社会,少数别有用心者在网上散布政治谣言和恐怖言论,旨在扰乱人心,制造世界动乱。在中国,一些非法组织也通过因特网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蛊惑人心。一些非法分子在互联网上进行诽谤、侮辱、赌博,侵害著作权和隐私权,等等。

四、网上暴力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误导。暴力文化,是指坚持有助于暴力行为发生的行为规范的亚文化。在暴力文化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受以武力或者暴力手段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的价值观念的指导,认为暴力并不必然是非法行为,它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暴力已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渗透到群体成员的品质之中,把使用暴力看成理所当然的事,甚至崇尚暴力而对不使用暴力者歧视或排斥。这种暴力文化对正处于早期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少年,影响尤为深刻。

家长、学校和社会在鼓励青少年学用电脑上网的时候,并没有想到它会对下一代构成什么威胁。但是暴力文化会随着计算机网络这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扩散,以至影响整个社会犯罪率。互联网在把境外大量先进科学技术、优秀的思想文化信息传输进来的同时,也夹带许多西方暴力文化信息。尤其是电脑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各种负载境内外暴力文化特质的影碟、游戏软件,通过电脑和网络有声有色地传输给青少年。

更有不能容忍者,居然在网上教授如何制造炸弹、如何实施各种暴力犯罪。有人做过统计,在因特网上流动的非教育信息,70%涉及暴力。境内外暴力文化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枪战、暗杀、绑架、武装走私贩毒、武功打斗、帮派行会、有组织犯罪等。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太浅,是非观念不清,加之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因而极容易通过网络传媒接受西方暴力文化和我国传统暴力文化的误导,常常会因生活环境中微不足道的失意、生活挫折或哥们义气大打出手,做出各种暴力行为,导致暴力犯罪。

五、网上黑客对青少年智能犯罪的示范。计算机黑客是指对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相当精通的人(其中青少年占多数),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进行攻击,对系统中的信息窃取、篡改、删除,甚至利用计算机病毒破坏部分系统或全部网络。由于信息系统涉及有关国家安全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情况以及一些工商企业单位与私人的机密及敏感信息,因此它已成为国家和某些部门的宝贵财富,同时也成为敌对国家和组织以及一些非法用户、别有用心者攻击的对象。

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信息网络全球化的普及,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黑客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的最大威胁。据美国FBI(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我国近年也屡屡发生黑客入侵事件,更改网络主页者有之,破坏系统者有之,窃取经济利益者有之,危害难以遏止。当然,目前我们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网络犯罪进行钳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2年出台并实施。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24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在本案中,接纳高某上网的网吧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青少年的网络安全不仅需要社会的保护,同样也需要来自家庭和学校的保护。作为青少年的父母或者老师,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上网的正确引导,并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密切地监督青少年与网络接触的情况,避免青少年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危害其身心健康。

在本案中,对于高某的蜕变,他的父母和老师都负有一定的责任。高某由于痴迷网络上的色情信息而对自己的学习造成影响,父母和老师都已经有所察觉,但却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未深究其中的原因,使高某在歧途上越滑越远,最终锒铛入狱。此时,一切悔恨都已经于事无补。这提醒老师和家长们,网络的世界不但精彩,而且还布满了陷阱,充满了诱惑,没有他的正确引导,青少年很容易在网络的世界里失足。

矫正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

丁某(男,13岁)是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在读小学时,丁某是一个大家公认的好学生,听父母、老师的话,和周围的同学和睦相处,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也很好,还担任了班上的团干部。但进入中学之后,丁某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丁某的变化,家长和老师都感到十分心痛。

原来,丁某就读的中学周围的治安环境不太好,经常有一些社会上的闲散青年和地痞流氓骚扰在校的学生,勒索学生的财物,收保护费。公安机关曾经进行多次的专项打击和整治,但没过多久,这些人就又冒了出来,给该校的学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丁某入学后不久,也遇到了这种情况。那是一天放学后,丁某刚刚走出校门,就被几个小流氓拦住了。他们向丁某要零花钱。丁某当即予以拒绝,被小流氓连拉带扯,逼到了一个墙角,眼看着就要挨打,没有办法,丁某只好交出了父母给自己的20元零花钱。

丁某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以后不会再遇到这种事,但他没有想到,几个小流氓竟然盯上了他,隔三差五地来找他要钱。丁某只好将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的钱、父母给自己吃早饭的钱都拿出来“孝敬”。经常被勒索,让丁某终日生活在恐惧当中,他觉得自己是在忍辱偷生,很想起来反抗,但又鼓不起这个勇气,所以,内心里十分痛苦。

2003年10月的一天,丁某搞完卫生,背上书包,离开了学校。出了学校没多远,迎面又碰上了那几个小流氓。他们将丁某叫到一个僻静的角落里,让丁某拿钱出来。丁某解释说,自己身上刚好没钱,过两天再给他们。

小流氓把丁某的书包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有找出钱来,他们又把丁某的全身搜了个遍,还是没有钱。小流氓们不肯善罢甘休,一边推搡丁某,一边满嘴骂着脏话。眼看着丁某就要挨打,突然从旁边钻出几个青年来,为首的一个身强体壮、20多岁的青年叫几个小流氓住手。小流氓们乖乖地住了手。“欺负小孩子,算什么本事,给我滚蛋!”男青年骂着。小流氓们灰溜溜地走了。丁某认识这个青年,他是这一带有名的“老大”,为人很讲义气,在学生中的口碑特别好,因为他从来不欺负学生,还经常帮助一些被欺负的学生。男青年关心地拍了拍丁某的头:“没事吧?”

丁某感动得眼泪一下涌了出来。看到丁某的样子,男青年笑了:“看你这没出息的样儿,走,我给你压压惊。”男青年把丁某带到了一个酒吧,一边喝酒,一边问起丁某的情况。丁某把自己经常被小流氓欺负的情况和满腹的委屈都倒了出来。不知为什么,他对这个男青年有种说不出的亲切感,觉得他好像是自己的“哥哥”一样。

男青年对丁某好像也挺有好感的,他告诉丁某:“今后我就是你的大哥,有什么事情就提我,在这一片,不会有人再敢碰你。”

就这样,丁某认了“大哥”。男青年经常到学校来找丁某,丁某也特别喜欢和他在一起,只要一放学,家也不回,就跟着他到处去混。他像信任自己的哥哥一样信任着男青年,不管对方要他做什么,他都会毫不迟疑地去做。因为他喜欢这个“大哥”,不想让他失望。

实际上,男青年是一个犯罪团伙的头头,专门以盗窃为生。认识了丁某之后,男青年决定把他吸纳到自己的团伙中来。2004年3月的一天,男青年叫上了丁某和几个同伙,趁着天黑,来到一家商店附近。他对丁某说,“最近大哥手里钱有点儿紧,咱们一块弄点儿钱,你也有份。”丁某明白了男青年的意思,一口答应,非但一点儿没有反感,还感到十分地兴奋和高兴,觉得能和“大哥”一起做点事,是自己的光荣。

丁某在外面放风,男青年和同伙撬开窗户,钻进了商店,从里面偷出一些货物和现金。销赃之后,男青年分给丁某100元钱。看着这轻松到手的100元钱,丁某的脸上露出了惊喜。男青年也十分高兴,告诉丁某:“跟着大哥好好混,今后有你的好日子过。”从此,丁某成了这个团伙中正式的一员,开始跟着男青年频频实施犯罪行为。

直到其被抓获为止,丁某已经参与作案10多起,盗窃财物金额达数万元。丁某的“大哥”因为盗窃和教唆青少年犯罪被判了刑,而丁某由于是青少年,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政府收容教养。【评析】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即除前八项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矫治:

一、及时制止。任何人,包括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青少年所在的学校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旦发现青少年实施上述严重不良行为,都应及时加以制止,将其严重不良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不能放任不管。

二、由青少年的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教育青少年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家长和学校发现青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互相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正确方法来引导青少年“弃恶从善”,矫正其严重不良行为。家长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体罚、虐待和歧视,更不能动辄开除其学籍,否则,有可能使这些青少年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送工读学校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家长难以管教,学校也难以管理时,可由青少年的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应以转变其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思想为首要任务,针对青少年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切实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其辨明是非,认识并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品行。

四、由公安机关采取惩戒措施进行矫治。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治安处罚;对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通过以上惩戒方式,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改正自己的严重不良行为。

五、由政府收容教养进行矫治。

如果青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但“因其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可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按照《刑法》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有2种: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这两种情况下的青少年,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应首先责令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及时予以矫治和正确引导,使其转变思想,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但是,如果上述两种青少年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家长严加管教已难收到教育的效果,而且一旦管教不严,还可能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这时,就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实践中,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青少年实行收容教养。被决定收容教养的青少年,一般在少年管教所或者劳动教养机构接受教育、改造,期限一般在2年以内。

收容教养,是从教育、挽救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目的出发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主要不是为了惩罚青少年。通过比较严格的教育和训练,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抛弃错误观念,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品行,并初步学会和掌握有用的知识,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

在本案中,丁某从一个好学生和受害者,在犯罪分子的引诱下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社会危害的蜕变过程,引人深思,发人深省。其中涉及青少年社会保护的多重问题,例如如何使青少年免受社会上不法力量的侵扰和引诱,如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如何及时发现青少年参与违法犯罪团伙并进行教育和帮助等问题,本案主要探讨的是在青少年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后,如何进行矫治的问题。

由于丁某是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丁某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而且涉案金额达数万元,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由丁某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已难收到教育的效果,而且一旦管教不严,还可能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因此,公安机关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决定对丁某进行收容教养是正确的。通过在少年管教所或劳动教养机构里接受严格的教育和训练,有助于丁某改过自新,增强法制观念,告别过去,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是教育、挽救青少年的正确选择。

多方面预防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案例】

宗某(男,14岁)的父母都是农民。2000年,他的父母带着他来到了南方的一座大城市。在这里,父母开始了艰辛的打工生涯,宗某也和他们一起过着苦日子。经过几年的打拼,他们终于在这座城市里站住了脚,日子一天天地好起来。但宗某的父母没有想到,在他们终日忙于逐渐有了起色的生意的时候,他们的孩子却在他们的眼皮底下一步步地滑向危险的深渊。

由于生意忙,宗某的父母根本无暇照顾和管教宗某,他们把宗某送到了一家专门为外地务工人员的子女办的子弟学校里,把对宗某的教育责任完全地推给了学校。白天的时间,宗某全部在学校里度过,吃饭也是在学校办的简易食堂。晚上回了家,累了一天的父母连和宗某说话的力气都没有了,更别说过问他的学习和生活。就这样,由于父母的粗心大意,宗某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刚进子弟学校的时候,宗某对学校里的一切还感到比较新鲜,能在学校里呆住,但时间一长,学校里的一切就变得无聊和乏味起来。宗某在学校里呆不住了,放了学,背起书包就走,到街上去闲逛,后来发展到逃课,甚至整天都不去学校,有时是露个面就走。老师也管不了他,几次请家长来,宗某的父母都因为生意忙而没有来成。2003年年底的一天,宗某又逃学了。当他走出校门,来到街上时,发现学校对面的街边开了一家网吧。百无聊赖的宗某走进了这家新开的网吧。宗某以前没有接触过电脑,只是看电视和听同学们讲过,上网聊天和玩游戏是多么过瘾,所以他很好奇。

走进网吧,宗某看到很多人神情贯注地坐在电脑前面,电脑屏幕上五颜六色、变化万千的画面让他眼花缭乱。宗某茫然地站在那里,不知道该怎么做。

网吧的老板看到宗某的样子,心里明白了个八九分,一看就是没来网吧玩过的“土包子”。他主动地走上前来和宗某搭话:“小兄弟,没来网吧玩过吧?”

宗某有些不好意思地点了点头。“没关系,我来教你,好玩得很,包你玩了一次就再也放不下了!”他把宗某拉到一台电脑前面,开始教宗某如何上网、如何聊天、如何玩游戏。宗某学得很快,不一会儿,就可以独立操作了。老板一个劲地夸他:“小兄弟,真聪明,将来肯定是一把好手。”

宗某听了,心里得意极了。但他哪里知道,老板自有他的目的。由于网吧刚刚开业,顾客还不是很多,老板急于揽生意。他看到宗某背的书包,就知道宗某是附近学校的学生,在宗某身上,一定有利可图。所以,他对宗某十分热情。在他的引导下,宗某迷上了上网,天天往网吧跑,根本不去上学了。但没过多久,问题就出现了。

宗某的父母给他的零花钱十分有限,所以,没上几次网就差不多用完了。一周后的一天,宗某在网吧里呆了一个小时,就准备离开。老板很奇怪,平时宗某在网吧一呆就是一天,今天是怎么回事?他拦住了宗某:“小兄弟,今天怎么这么早就走了?”

宗某支支吾吾地不好意思说。在老板地催问下,宗某才承认自己没钱了。老板灵机一动,计上心头。他把宗某拉到一旁,问:“小兄弟,你是不是旁边子弟学校的?”宗某点了点头。“那好,咱俩来个君子协定。这样,你把你们学校的同学带到我这来上网,以后你上网的费用全免,怎么样?”

宗某一听,喜出望外,他没有想到自己还会贪上这样的好事,忙不迭地点头。

就这样,宗某又回到了学校,开始在班上和同学们大讲自己上网的经历,把上网的种种乐趣吹得神乎其神,还把学校对面的网吧的好处讲了一番,老板是如何热情,价钱是如何公道,网速是多么快,服务是多么好,等等。

很多同学听了宗某的介绍都动了心,放学之后,就和宗某一起进了这家网吧。宗某一下子为老板带来这么多顾客,让老板十分高兴,他兑现了自己的诺言,宗某在这里上网不用花钱。

时间一长,来这家网吧上网的子弟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很多学生迷恋上了上网,开始和宗某一样逃学。这样的现象引起了学校的重视。经过老师的走访调查,才知道学生都是被这家新开的网吧给吸引过去了。很多家长也到学校来反映,自己的孩子最近不爱学习了,回家也不准时了,有时直到半夜才回家。

学校领导和管区的派出所取得了联系,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这家网吧允许青少年上网的情况。老师在调查中还发现,网吧老板为了吸引顾客,竟然引诱一些青少年登陆黄色网站,玩有色情内容的游戏。管区派出所对此十分重视。

经过调查核实后,派出所民警和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这家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网吧里上网的大多是青少年,主要是对面子弟学校的学生;在网吧里,可以自由地登录色情网站和玩色情游戏;网吧与学校就隔一条街,距离仅50米左右。文化行政部门当即决定查封这家网吧,对经营者处以罚款;对在网吧上网的青少年,由公安机关责成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评析】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人,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本案中,某网吧老板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学校附近开办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而且允许,甚至引诱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并利用计算机网络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内容的娱乐。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3条“违反本法第31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还有第55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文化部门决定查封该非法经营的网吧并对经营者处以罚款,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宗某事实上成了网吧老板非法经营的帮凶和工具,这和宗某的父母疏于对宗某的管教有着直接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宗某和其他子弟学校的学生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网吧,属于不良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责成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反映出社会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社会中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部门、组织、行业、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负有的具体职责以及违反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加强治安管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2)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3)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加强对出版、通讯、计算机网络、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3)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出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1)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在本案中,文化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获悉某网吧存在的不法经营情况之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力地制止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继续发展下去,是值得肯定的。

不当消费给青少年造成的危害

【案例】

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万某一直有一个愿望,就是像他的大款父亲那样到歌舞厅、按摩房去“潇洒”一次。暑假开始以来,他的这一愿望更强烈了,于是,在不久前,他拿着攒下来的2000元钱,和5名同学一起到当地的餐饮一条街大吃了一顿,然后又走进了路边的按摩店。6个人各叫了一名“小姐”。这一天他把2000元全部花光了。他说:“我要像大人那样生活。”

另一名家在农村的学生把家里1000元卖猪款偷出来,到市区上网玩游戏,之后也进了泡脚屋。在把钱花光之后,无法回家的他向“110”报警台求助,最后是让警察叔叔把他送回了家。

无独有偶,在一个生活贫困的家庭里,为了修缮快要倒塌的房屋,家长向亲戚朋友借债30000元。不料,这笔钱却被还在念书的儿子王某偷了出去。王某带着钱和另一名13岁的孩子在当地的一些娱乐场所喝酒、唱歌,在歌厅领班的安排下,由2名“小姐”陪伴到酒店包房搓麻将。一个星期下来,30000元钱竟挥霍一空,一分不剩。家长了解到2名孩子这几天的经历后,禁不住老泪纵横。【评析】

青少年到歌舞厅、按摩房“潇洒”,中小学生呼朋唤友到高档酒店一掷千金,这种现象在各地已不鲜见。部分青少年正在误入成人化消费怪圈。有的青少年不仅进歌厅,甚至走进了性用品商店。青少年消费成人化现象有蔓延之势,正在使潜藏着的青少年成长的忧患浮出水面,这种现象背后的社会、教育、家庭等诸多问题,正引起社会各方关注。青少年消费成人化主要表现在高消费和灰色消费两方面。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消费误区,即便是成人也很多有人误入,这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伤害是非常大的。

高消费导致一些青少年从小就开始追求享受,形成一种铺张、奢侈的生活心态。在某些中学校园里,一些学生已经不是在比穿着,而是开始比谁用的手机高档,谁过生日请客的酒店星级更高。而灰色消费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更深。一些青少年因为涉足色情场所,从此精神萎靡,无心向学,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些性犯罪案件中的青少年,绝大多数都是过早涉足成人灰色消费场所的。

法律规定一些消费娱乐场所不得让青少年进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各地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有关消费领域接纳未成年人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50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这是法律设在商家的门槛,但实际上形同虚设。为了赚钱盈利,一些商家忽略了社会责任,没有了起码的职业道德,甚至连国家法律也置之脑后。在网吧过夜、在酒店挥霍、在按摩店“潇洒”、在宾馆开房……当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作出这些令人惊诧的出格举动时,一些家长对不良商家表现出了深切的痛恨,继而是一系列的质疑:明明知道这么小的孩子拿这么多钱去消费是不正常的,店家为什么还要想方设法把他们的钱掏干?对乳臭未干、尚未成人的青少年,一些灰色服务行业为什么还要容纳他们消费?事实上,一些消费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消费不仅仅是容纳,有的甚至还主动引诱。

对于青少年消费成人化问题,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学校、家长加强教育,正面引导,但最关键的是社会应该给青少年营造一个杜绝诱惑、不受误导的消费环境。因为青少年误入一些灰色消费怪圈后,对身心发育有着不可估量的腐蚀作用。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社会风气影响的因素,也有一些商家商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缺失的因素,还有学校教育的失误的因素。除此之外,作为家长需要担负起榜样的责任,一些家庭因为生活富足,对孩子的消费限制很少,家长对自己的行为也不加节制,致使一些青少年从小开始模仿。这样的结果使青少年的生活观和世界观很容易发生倾斜。

社会的影响力有时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显得苍白,课堂上我们给孩子一个明朗的世界,一出校门却是粉红的灯光下,按摩女在搔首弄姿地向他们招手。因此,一个相对纯洁的周边环境尤其显得重要。近一两年来,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效果却并不理想,这无疑对学校教育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青少年消费成人化问题,除了学校和家庭教育层面的责任外,政府行政层面的责任和作用也不容忽视。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一些荒诞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几乎是“民不告,官不究”。不作为不等于可以不负责任,有关部门对一些商家的违规行为要主动介入,重拳打击,严肃查处,给青少年营造一个纯净、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成长空间。

谁在诱使青少年吸食毒品

【案例】

17岁的杨某为某高中高二学生,由于交友不慎,结交了社会上的朋友杜某。一次,杨某发现杜某与另外一个年轻人躲在歌厅包厢里吸食毒品。杨某感到十分好奇,问杜某感觉怎么样,杜某说“比做神仙还快活,舒服极了。你看的那些电视上放的痛苦的镜头都是骗人的,吸毒的妙处不试试是永远体会不到的。”尽管杜某竭力引诱和怂恿,但杨某仍拒绝了。为了达到引诱杨某上钩的目的,于是,在一个周末的晚上,杜某将毒品夹在香烟内给杨某抽并表明香烟内没有毒品。杨某吸食了杜某为其提供的毒品后,无法自拔,用完了所有的钱,杨某便开始拦路抢劫,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杜某也被抓获。杜某被检察机关以引诱、教唆、欺骗青少年吸毒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评析】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6条规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是指通过向未成年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并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隐瞒毒品真相,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它侵害和破坏的是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而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是指违背未成年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性质更为恶劣,在迫使未成年人走上吸毒道路的同时,还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不仅摧残青少年身心健康,同时也产生了较大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为了打击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青少年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其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青少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杜某向青少年杨某宣扬吸食毒品后的感受,并且隐瞒了毒品真相,欺骗并诱使青少年杨某吸食毒品,因此构成引诱、教唆、欺骗青少年吸食毒品罪,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

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

【案例】

镜头1:杨某是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今年14岁。李某今年13岁,与杨某同班。杨某在政治课上知道,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在一次“哥们聚会”上大肆宣称:“我还能再偷1年再加上108天”。李某也不认输:“这么说,我还能再干3年了?比‘大哥’还要多风光1年。”

镜头2:李某今年13岁,因强奸罪被送上法庭,法官问他:“你知道自己犯罪了吗?”“犯什么罪啊!她又没有受到什么伤害,我以后娶她不就可以了吗?”

镜头3:一天黄某问他的好友吴某和赵某为什么不敢偷高级的摩托车,吴某和赵某说:“不敢偷太高级的摩托车,怕失主觉得损失大去报案,所以我俩专门偷破旧车辆。”

镜头4:赵某和秦某被抢劫后,距离和抢劫地点20米的地方就有个派出所,她俩女孩谁也没报案,也没有人呼救,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纵容了他们继续犯罪。

某乡在2004年过年后,就发生多起青少年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抢劫、盗窃等,当他们经济上无法满足需要时,他们就想到了通过违法途径解决。究其原因,寻求刺激、享乐攀比、教育缺失和受害人无报案意识,是促使该乡青少年犯罪的四大因素,同时也符合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令所有人感到吃惊的是,这些作案者大多是在校的中小学生和部分在家无所事事的青少年,涉案人员高达33名,在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0岁半。这伙少年和儿童被该乡所在区警方悉数捉拿后,对他们展开了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该乡就该案召开了违法犯罪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题会,其中的1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家长的陪同下参加了会议,区工委、法院、司法局和来自学校、街道、村委会近1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后,派出所与这1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签订了“青少年帮教责任书”,违法青少年代表还写了“遵纪守法保证书”。【评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对此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守以下3个原则:

①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着眼点不是以打击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而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来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

②立足于从小抓起的原则。增强对未成年人对不良诱惑的抵制力,增强他们的是非分辨能力,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使未成年人从自身方面消除了违法犯罪的诱因。

③及时的原则。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必须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是否及时预防和矫治,决定着是否把握住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时机。

以上案例便是典型的家庭、学校、社会与司法机关、国家机关一起来帮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案件。

当今的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今天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明天,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摆在家长、学校和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同时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此即我们所说的社会帮教。社会帮教的类型主要有3种:家庭帮教、学校帮教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帮教。社会帮教是广泛利用我国的社会力量对轻微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群众性帮助教育的措施。社会帮教的性质,既不是行政处罚,更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教育措施。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齐抓共管,三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连接成一个帮教体系和教育保护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家庭帮教是因子女违法犯罪而由少管所等单位托其家长进行的帮助教育措施。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以管教。”我们知道,家庭是预防未成年子女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是重要的防线,但是,家长必须主动与学校、社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互相合作、总体作战,只有这样,才能使帮教工作收到最佳效果。家庭的特殊职能决定它在帮教工作中起着特殊的作用。首先,家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作用;其次,家庭教育具有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作用;最后,家庭具有与学校、社会密切配合,发挥整体帮教的作用。

学校帮教。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关,担负着培养和造就人才的重任。学校应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特殊帮助教育,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对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此学校首先要发挥学校政教处、班主任的主导作用。学校政教处在制定学校工作计划时,要把帮教违法犯罪学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指导班主任更好地发挥他们对班级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以不同方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其次是要调动广大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自我保护

正确地认识和远离毒品

【案例】

16岁的男孩王某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王某也不例外。一次,在游戏机房里,王某认识了一群“哥们”。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飘飘欲仙”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王某的好奇。当“哥们”怂恿他尝一口时,王某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后来,为了弄钱吸毒,王某开始学会说谎,学也没心思上了,甚至骗取低年级同学的钱,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评析】

这个小小年纪的“瘾君子”让我们在叹息之余,更为他对毒品的不设防而痛心。面对毒品,青少年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它的危害并加以预防呢?

科学告诉我们:无论是哪一种毒品,都可以使人体免疫力下降,血红蛋白减少,各种生理机能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当前,吸毒人员向低龄化、吸毒方式向静脉注射、毒品原料向海洛因4号蔓延,对吸毒者的危害更为剧烈。毒品经吸食或注射到人体后,能破坏人体的消化系统,使消化系统功能失调;能破坏人的内分泌系统,使人反应迟钝,神经衰弱、失眠;能破坏人的生殖系统,导致畸胎、死胎、流产……吸毒过量还会使人中毒死亡。

有确凿的资料表明:静脉注射毒品是艾滋病在我国产生和传播的主要渠道。海洛因依赖者的平均寿命一般在30岁左右,吸毒者一般在长期吸毒后8~12年内死亡,平均死亡率高于正常人群的15倍。可见,让人能“飘飘欲仙”的“白粉”,实际是严重损伤人体、毁灭生命的“白色恶魔”,是扼杀人类的杀手,是世界性的公害。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吸毒,连自己生命健康都难保证,何以搞好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不仅不能成为有用之才,而且还会成为“害群之马”!

当有人教唆吸毒时,青少年切不可掉以轻心:(1)坚决拒绝吸毒,坚决不吸第一口。因为吸毒是社会的毒瘤,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最终致吸毒者死亡,还会导致各种犯罪,使人堕落,丧尽天良,同时危害社会秩序。所以,青少年绝不能迈出这危险的一步。(2)依法同教唆吸毒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青少年要依据法律,自觉地与教唆青少年吸毒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当发现有贩毒、吸毒分子教唆吸毒时,或在周围有贩毒、吸毒的丑恶现象,青少年应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或学校老师报告。

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诱骗青少年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1)初吸“免费”。贩毒分子第一个手段就是设法和青少年,特别是那些逃学、辍学的学生套近乎,进而“免费”送给毒品,引诱他们吸毒。(2)宣称吸毒“快乐”。当前毒贩拉拢青少年吸毒时,说什么吸毒感觉好、吸毒快乐。他们手中的毒品种类非常多,其外表与普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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