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类)(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6 21: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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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新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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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类)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类)试读:

前言

本书严格依据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编写,章节分布及知识点选取与大纲所列内容相对应。同时根据对2009年至2016年真题的分析,民法学考试一般包含单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本书在编辑时,在真题指引、典型例题、主观题精练等部分也添加了相应试题,方便考生对照复习,希望能帮助考生熟悉各个题型。

本书具备四大特色:深入研究历年真题 选取重点记忆法条

本书结合历年真题,在讲解知识点前,通过重点提示、知识体系图和重要考点及学习方法三部分对民法学的命题点进行准确的定位,为考生学习相关知识提供便利。

此外,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的考试定位决定了其题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直接考查法条的形式出现。本书在每一部分均摘选了热门法条(重要法律规范)以减轻考生记忆整部法律的负担,结合理论知识的学习,让考生能更扎实地掌握民法知识。严格依据考试大纲 考点真题相互呼应

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有明确大纲,本书严格依据最新大纲编撰,大纲中的知识点在书中可以一一对应到。其中,考到的点会做出明显标记,因为通过研究近几年的真题可以发现,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点重复率较高,每年的出题点对下一年的备考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书正是鉴于此,将2009—2016年真题的考点在图书内容中进行标注,让考生对近几年的重要考点有个纵向了解,加之考点后更有“真题指引”相呼应,使考生在备考过程中目标更加清晰明确,做到有的放矢。深刻精析复习重点 图形表格灵活表现

法律的学习是相对比较枯燥的,本书充分考虑考生在复习过程中的感受,采取图形表格、要点速记等多种知识点表现形式,贯穿于本书始终。表格中囊括重要考点及易出题型,使考生加深印象,对其了然于胸,为获得好的成绩夯实基础。

本书位于章后的重点难点解读,将理论知识点进一步深化,强化考生记忆,帮助考生在民法学考试成功的道路上更进一步。真题与典型例题相结合 客观题和主观题相配合

真题与典型例题的结合,为考生理解掌握民法学知识点打开一道方便之门;位于章后的“主观题精练”紧密配合位于重要知识点后的“真题指引”,共同帮助考生深化对理论的理解认识,提高解题能力。

最后,本书附送2016年真题,考生阅读完本教材之后可以进行真题实战演练,进行自我检测。中公教育专家与教材编研团队2016年11月第一章总论重点提示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诉讼时效和期限八节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考生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诉讼时效等。

本教材含相关考点体验课程,高清精选视频在线学 听课地址:c.offcn.com/p>考点复习导航一、知识体系图二、重要考点及学习方法考点考查热度考查形式与推荐复习方法易出选择题和案例题。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可与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律关系)做比较进行实例记忆。同时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定是案例题易考查的内容,考生可结合案例题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易出选择题,也可能是主观★★★★民法的基本原则题。须理解记忆易出选择题。民事权利的种类,尤其是支配权、请求权、民事权利★★★★抗辩权、形成权是常考的热点。四种权利可进行比较记忆易出选择题和案例题。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宣告条件和公告期不同。推荐考生以“失踪宣告失踪与宣告★★★——申请——公告——宣告死亡(——被宣告人出现)”的顺序对每一步的内容和后果进行梳理易出选择题,案例题也可能涉及。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合伙★★★及合伙债务的承担都是常考点,考生可通过对比,深入了解合伙的相关概念易出选择题。这两个概念是很重要的民法原理之一,其后所学习的代理、合同等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的基本成立和生效要件就成立和生效在此处初接触,因此结合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学习可以帮助理解易出选择题和简答题。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分类特别是代理的概念和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考的征重点。考生可通过练习不断强化对多种形式代理的认识易出选择题。诉讼时效的中诉讼时效★★★★止、中断都有法定事由,可通过实例分析理解记忆三、重要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说明:直接标注第几条的来自《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相关条款紧跟其后。)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意见》第2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34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5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要点速记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民法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实质上的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民法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广义的民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法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狭义的民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法律规范真题指引

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C.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民法通则【答案】C。

解析: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要点速记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概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念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制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定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种规章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习常性做法。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惯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四、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

民法的失效时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3)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2010年真题考点)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的飞行器等。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民法的基本原则(2011、2013、2014、2015年真题考点)(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真题指引“强买强卖”行为违反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

A.平等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答案】D。

解析: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强买强卖”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故本题答案选D。(二)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真题指引

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答案】B。

解析: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图谱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而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得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各要素构成的,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2010年真题考点)(1)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真题指引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ABD三项所陈述的均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显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亦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四)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事件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2)行为

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①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②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这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在有些情况下,得具备几个法律事实共同作为原因,才能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一是有效的遗嘱行为;二是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事件)。真题指引

下列选项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是( )。A.人的生死B.地震C.签订合同D.时间的流逝【答案】C。

解析: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二、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2009、2011、2015年真题考点)要点速记类划分标准释义型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财利。可以经济评价,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依民事权产内容为标准,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债权、知利的客体权识产权和继承权所体现的利益为标人准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与其身主体不可分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权以民事权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的效力配利益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特点为标权的财产权准请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求利,如债权。对应的是诉讼时效权形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成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权认权、抵销权等,对应的是除斥期间抗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权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绝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对依民事权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权利的效力绝对权所及相对人的范围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相为标准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对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权依各权利主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的地位划权利分利从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如在权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利则是从权利原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权利利救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济利为救济权权既得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依权利是权否现实取期得划分待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权真题指引

1.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A.知识产权B.追认权C.物权D.债权【答案】B。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以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故本题选择B。

2.撤销权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C。

解析: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其结果是造成权利的消灭,因此属于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支配权和请求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答案】C。

解析:选项A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选项D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选项B、C都是依各权利地位划分,C选项表现为依赖关系。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私力救济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

由于私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适用自力救济。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要点速记分类标准项目举例法定义务:法律直接规赡养老人的义务民事义务定的义务发生的根据约定义务:当事人协商合同义务一致的义务积极义务:以作为为行职务行为为内容的义务义务人的行为方式消极义务:以不作为为不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行为内容的义务的义务基本义务:决定法律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系类型的义务约定义务的基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基础附随义务:附随于基本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所产义务的义务生的,如照顾、通知、协助等义务第三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与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1)住所要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事实两个条件。(2)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3)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真题指引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 )。A.3个月以上的地方B.6个月以上的地方C.1年以上的地方D.2年以上的地方【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选择C。

3.户籍与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4.住所的法律效果要点速记确定自然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人失踪的信为依据确认的空间标准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确定债务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履行地行。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登记管辖确定婚姻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登记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决定涉外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民事关系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的法律适用的法律用决定民事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诉讼地域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行使选举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权的所在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其他用卡办理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真题指引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10周岁B.出生C.16周岁D.18周岁【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2013、2016年真题考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2015、2016年真题考点)要点速记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种类条件问题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完全民事精神正常(16周岁以上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能力而生瑕疵主要生活来源的)①纯获利的行为有效②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力范围内有效限制民事岁的③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效为的力待定④超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①纯获利的行为有效①年龄不满10周岁的②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无民事行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简单民事生活行为有效为能力为的③除上述两项外,其余皆无效

2.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民通意见》第6条指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务中,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达到法律所说的没有或者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则属于医学范畴的技术,需要由医生来鉴定。

对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可以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此项宣告,是对事实状态的公示,而不是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法律要件。真题指引

1.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

解析: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外是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题中李某虽丰衣足食,但其主要生活来源是遗赠,故李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王某,17岁,高中辍学后一直在外地某工厂打工。某日,为追求同厂一女同事李某(20岁),王某将自己工作数月的积蓄5000元购买一枚戒指送给李某作为生日礼物。后因李某未接受王某的追求,王某要求李某退还戒指,李某不同意。针对王某与李某之间赠与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行为无效B.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行为效力待定C.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无效D.王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012年真题考点)(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以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宣告失踪的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011年真题考点)(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人民法院应在上述人员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宣告失踪的效力(2010年真题考点)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2.宣告死亡的条件(2010年真题考点)(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满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满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26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的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公告,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4.宣告死亡的效力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宣告死亡结束了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并不影响其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5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撤销的概念。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有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①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②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③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要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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