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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23: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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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雯 著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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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化抗争:变迁、机理与挑战

媒介化抗争:变迁、机理与挑战试读:

作者简介

郑雯,博士,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是政治传播、网络社会学,热衷于互联网调查方法创新,聚焦新闻传播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的交叉学科问题研究。曾在CSSCI核心、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与书籍撰写6部、参与教育部、国家社科重大攻关项目3项、一般项目若干项,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上海市委宣传部等立项的各级各类研究课题,在国内各大媒体、报刊发表文章100余篇。本书相关学术成果曾获2013年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年会杰出报告奖(媒体类),2014年中国社会学会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第二届(2013年度)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优秀论文奖等。序□李良荣

新媒体正在广泛、深刻、持久、全方位地改变着世界。

新媒体凭借何等魔力能以如此广度、深度、速度改变世界?无他,新媒体对人类的本质意义在于通过技术把赋予人民的传播权利(Right)变成了传播权力(Power),真正实现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公开发布任何信息和意见。由此,公共传播由过去被极少数人所垄断的局面演绎成为全民的狂欢、众声喧哗,宣示了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从而,信息流量、信息流速、信息流域、信息流向都以几何级数增大、增强,水银泻地般浸润着、冲击着、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的方方面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作为当今世界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异军突起的新媒体,必然引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调整。当今中国的种种变化,都是这种深层社会关系调整的表征;而且必须顺应这种关系的调整才能窥得未来的方向。

在新媒体引发当代中国的种种变化中,十分突出的一点是:新媒体为中国的各级政府塑造了全新的执政环境。

这种全新的执政环境,以一句形象的话表达就是:过去政府“说一不二”、现在大众“说三道四”;过去政府“吆五喝六”,现在大众“七嘴八舌”。这种改变表明过去“一种意见”、“一言堂”、“舆论一律”的“一元化”执政格局已经不复存在,显现出了政府的一元意志与社会各种群体利益的多元诉求之间的张力与冲突。如何降低摩擦、推动社会理性进步?这其中,传播的力量不容忽视。

政府必须保证政令畅通才能顺利行政,这需要传播的力量。

当今中国早已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格局。针对政府政策,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诉求。这种诉求,过去只是私底下的“牢骚”,现在已经成为公开的表达,甚至向政府叫板。这样一来,政府必须在与众多意见的博弈与协商中才能达成基本的政治共识、社会共识。这也需要传播的力量。

然而,这也是党和政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遇到过的新问题、新挑战。这样新的执政环境,倒逼着我们的党和政府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政治改革新目标。这一“现代化”被认为是继“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目标与路径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研究机构,其中心议题是讨论新媒体传播对于国家治理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服务于党和政府在新的执政环境下治国理政方略的变革。郑雯提出的“媒介化抗争”,亦是一个新的课题、新的探索,是一次跨学科的研究思考。书中观点难免有幼稚之处,也可能会有失偏颇,但我们会继续前行。2014年10月26日

李良荣,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河北大学、安徽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兼职教授、讲席教授与特聘教授。原教育部高等学校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2006—2013年)。

绪论

“媒介化抗争”:概念的提出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两股社会浪潮:21世纪逐渐成形的新抗争文化和以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代表的新传播革命。

转型中国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思想观念日趋复杂、社会结构迅速重组;国家功能在不同领域的收缩和扩张,及其所导致的单位体制瓦解和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使得20世纪90年代以来抗争数量迅猛增加(谢岳,2008)。学者赵鼎新在讨论中国集体性抗争事件发展的最新形态时指出,21世纪初逐渐成形的新抗争形态,除了继续保持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形成的中小规模、经济利益取向、地方化等特点外,还呈现出公民权利意识前所未有的觉醒、上访的社会运动化等新特征(赵鼎新,2011)。事实上,在中国现有的宏观政治文化体制中,大部分“抗争”是基于个人利益,寻求舆论支持的维权行为,他们反对社会不公、揭露官民矛盾,但一般情况下不反制度,不反意识形态,不上街,大多数不酿成现实生活中的大规模社会运动,但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引发舆论热议、影响政府决策、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如火如荼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正带来新一轮传播革命,通过日趋多样的媒介形式、日趋丰富的媒介内容、日益复杂的媒介影响、日益凸显的“媒介逻辑”,塑造着全新的“媒介化社会”,为当代中国抗争整体景观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媒介成为抗争信息的重要来源,为参与者提供观察抗争事件的视角,建构有关抗争事件的集体理解;媒介作为“新兴权力阶层”,越来越多地介入抗争过程,出现媒介抗争专家新群体;媒介的“可见度/透明度”(visibility)越来越成为抗争者的“新武器”,为政府治理带来新考量;“媒介逻辑”开始成为抗争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抗争行动者依据“媒介逻辑”指导行动,利用新媒体、大众媒体进行抗争的事件呈现出更多、更频繁、更密集的趋势。与此同时,媒介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展开深层次密切互动,作为“抗争”重要场域的“媒介”本身,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调整内涵、重塑框架,带来整个传播生态的转变。“媒介化”与“抗争”的勾连,不仅仅是大众媒体、新媒体作为一种抗争工具在起作用,而是“媒介化”与整个传播生态转变带来的历时的过程,深刻地渗透进抗争政治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胞,动态建构起新的抗争环境、抗争关系和抗争结构;而不同的媒介自身,也在影响抗争的过程中不断重构、重塑,这一互动过程使得“媒介化抗争”具有作为当代中国抗争行动解释框架的可能性,展现出可供研究的丰富内涵。

一、“抗争政治”: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

社会抗争行为是所有社会类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任何政治制度类型难以避免的现象。国外对抗争性群体事件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中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上的冲动。20世纪中期,包括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齐美尔《冲突论》等都对这一社会现象有过分析和描述。总体来说,在社会抗争理论的早期阶段,以法国思想家勒庞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对社会的集体行动持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这些集体行动是人类的非理性行为,是暴民心理的集体反映,因此,社会抗争包括社会运动和革命大都具有负面作用,它们不可能对社会进步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学者们逐渐摆脱了早期研究者的影响,以更加科学的方式对待底层社会的反抗行动,并不断使之理论化,形成复杂而系统的有关社会运动、革命的种种分析概念、解释模式、基本假设以及方法论,“抗争”开始成为政治学、社会学交叉领域中的一门显学(谢岳,2009)。

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运动作为世界范围内最流行的抗议形式,逐渐在美国、英国、法国等民主国家被制度化,其理论也从最初的强调“社会怨恨”、“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到后来的理性选择理论、资源动员理论(Resource Mobilization)、文化构造理论。资源动员理论认为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运动的增多,并不是因为社会矛盾加剧或者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增强,而是可供社会运动参与者利用的资源增加了。文化构造理论者把情感、意识形态、文化与社会运动联系起来,分析运动背后的集体认同感和话语框架。革命理论也遵循社会运动理论的发展轨迹,经历过心理学(认知心理和挫折攻击理论)、社会学(结构—功能理论)、人类学(意识形态和文化塑造理论)和政治学(多元主义理论)等。但是,以上这些理论各说各话,既没有统一的理论框架基础,面对21世纪的新型抗争形态,也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只强调运动中的正式组织作用而忽视非正式组织的功能,对于“结构—功能”过分重视而忽略了“机制过程”等因素,分析概念、研究方法和核心观点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阻碍了社会科学对人类抗争行动的认知。

近年来,西方最新研究成果用“抗争政治理论”(Theory of Contentious Politics)整合“新社会运动”和“革命理论”。以查尔斯·蒂利、道格·麦克亚当,(2001,2004)为代表的西方学者连续推出若干本学术著作,系统论证抗争政治理论。这一理论打通了各种不同抗争形式之间的研究壁垒,将社会运动、革命等抗争行为研究置于一个分析框架之下。以相同的概念(政府、政治行动者、政治认同、抗争表演、抗争剧目、制度结构、社会运动基础、抗争地点、条件、抗争直流、后果、政治机会结构、过程、片段……),相同的分析方法(过程分析、机制解释、片段比较……)和相似的结论来说明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更重要的是,抗争政治理论开辟了一个“政治过程”的研究方法,将抗争与政治联系在一起,辨识不同冲突与合作中,以相似的方式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与过程,动态分析促使抗争发生和发展的各种动力机制。也就是说,研究者们不仅关注结构因素,还关注结构因素在抗争过程中的变化及其不同结合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式的实证研究方法与欧洲式的文化、认同感、话语和意识形态在抗争政治理论中相互交融,形成了目前该领域研究的三个核心概念:政治机会结构、动员模式和文化框架(麦克亚当,1996)。而“抗争政治”,则被定义为:发生在提出要求者和他们的要求对象之间的偶尔发生的,具有公众诉求的集体的相互作用(查尔斯·蒂利,2001)。

事实上,正如查尔斯·蒂利和西德尼·泰罗所述,“抗争政治”的概念拓展了“社会运动”这一历史范畴,将该类行为内涵不断丰富。一方面,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抗争”,比如今晚应该看哪个电视节目的争论,或者为了嫁给心爱的男士与父母斗智斗勇的行动;另一方面,抗争政治也远远不止于直接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虽然类似于2004年乌克兰“橙色革命”之类的直接针对当局腐败的社会抗争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但更多的抗争行为在政治之外发生。例如,1785年英格兰反对奴隶制的抗争先是对奴隶拥有者提出要求,然后才对政府提出要求;而南非大学校园里反对种族隔离的激进主义、法国里昂妓女试图改善其生活境遇的努力等,都是以非政府行动者们互相之间展开竞争为其开端的。但是,这些冲突最终都将政府——无论是地方政府或国家政府或类似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或“红十字会”等这些类政府机构,卷入行动之中。由此可见,综合了“抗争”、“政治”、“集体行动”三要素的“抗争政治”,已经逐渐走出了封闭的以直接政治诉求为目标的大规模社会运动的范畴,呈现出更加丰富的表现形态。随着抗争成本不断降低、个体本位的公民身份意识不断觉醒,“抗争”在21世纪的新政治文化背景下“发扬光大”,不仅有变革型的、提出直接政治诉求的、以政治上“质变”为目标的抗争,亦有越来越多改革型的、提出各类维权诉求、以政治上“量变”为目标的抗争。这些抗争行动不断,在各国逐渐呈现常态化的发展趋势时,会或多或少地冲击现有国家结构或制度。

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后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期。所谓“社会转型”,是指“一种整体和全面的社会结构状态的过渡,其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赵渭荣,1999)。通过这一过渡,完成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领域全面的社会变革,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变的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处于一种特殊的运行状态,从“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形态向“国家—社会”分立的多元社会转变,利益结构发生重大分化和重组,存在深刻的社会区隔和不平衡(孙立平,2004)。进入21世纪,“中国最富裕的20%人口占有55%的国家财富,而最贫穷的20%人口只拥有4.7%的财富”(赵月枝,2011)。

城市化、工业化、大众媒介的推广,增强了大众的政治意识,拓宽了其政治参与面,也破坏了政治权威的传统根基和传统政治结构。改革一方面为中国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增长和民众福祉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各种类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被认为或自认为在某个或某些场域中遭受损失,从而形成了形形色色的抗争运动人群(李德满,2009)。在这一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社会分层、群体分化和文化转型加速了矛盾发生的频率和速度,维权抗争事件爆发的频度和影响力亦不断增加。据统计,官方记录中的“群体事件”,也即未获批准的游行示威2005年达到87000起,而这一数据2004年是74000,2003年是58000,1994年则是10000(赵月枝,2011)。

综合现有文献和经验材料,转型期中国的抗争诉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工人阶级为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进行的维权活动;农民阶级为争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公正进行的政治抗争;新兴城市中产阶级,特别是活跃人群,如记者、律师、大学教授、自由知识分子等群体为获得政治地位、确立社会身份、传播多元思想而发起的社会抗议;等等。从趋势上看,这三者的抗争正越来越趋同,他们的相互认可度和同情度、默契度不断上升,尤其在关系到环境问题、土地使用等利益相关问题上愈发一致。但总体而言,中国近十年来抗争大部分仍属于改革型抗争,即大量个体的、孤立的,在制度变迁层面引发重大社会影响但不以国家意识形态等宏观政治变革为目标的抗争事件。

海内外关于转型期中国抗争政治的研究亦日渐兴起。

就抗争运动类型来看,当代中国抗争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维权运动(郭正林,2001,2005;于建嵘,2006)和城市业主抗争(张磊,2005;林琰瑜,2006)两大块。这类研究本身蕴含着一个假设,即强调抗争者是社会变迁的受害者,他们之所以起而反抗,是因为其正当权益在社会变迁中受到侵害,利益被剥夺或者感到相对被剥夺(于建嵘,2006)。从理论渊源来看,这类研究受到西方社会运动早期理论的影响,其强调剥夺以及相对剥夺对于抗争运动的诱致作用(格尔,1970)。但有关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抗争与新兴城市中产阶级、知识分子等抗争群体结合的趋势,如何结合的过程,还未有系统的研究成果。

就抗争运动的分析路径来看,现有研究主要采用了过程分析、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过程分析强调对整个抗争运动的发展过程做出动态的描述分析,如应星(2001)详细展现了一群水利工程移民长达几年的一系列上访抗争过程,陈峰(2003)分析了从国企改革到工人抗争运动产生的各个不同阶段相关情况,于建嵘(2006)通过实地考察全面发掘了一个老国有矿藏工人的生存危机和抗争运动,这些研究都以一个特定的典型个案为主要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对特定个案的研究展现这一类抗争运动的基本进程和发展模式。但基于中国地域政治社会条件的复杂性,该类研究在成果普世性上存在一定问题。结构分析强调抗争运动的宏观和微观结构。宏观方面,有的学者将土地改革产生的政治社会结构变化看成是农民抗争的主要原因(派瑞,1985;李江源,2004);微观方面,孟伟(2007)通过对业主维权抗争的研究解释了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政府这四者的结构性关系是如何导致抗争发生的,翁定军(2005)分析了三峡移民过程中各方利益结构是如何使得冲突得以发生和解决的。该类研究主要揭示抗争运动的动因和制度条件,缺陷在于静态性和单一性,并带有较强的结构决定论色彩。相比之下,机制分析则结合结构、过程,力图展现抗争运动中的不同作用机制,特别是动员机制,更能解释在相同的结构条件下,为什么有的地方发生了抗争,而有的没有发生,有些长期抗争,有些转瞬即逝(赵,1998;余和赵,2006)。

总的来看,过程分析和结构分析仍然是目前中国抗争研究的主流分析路径,机制过程分析相对薄弱(李德满,2009)。如何运用相对稳定的解释框架解释中国抗争行动背后的深层次机制是亟待研究的方向。

二、“媒介化”:作为一种“元过程”的视角“媒介与社会”历来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贯穿整个传播学理论研究主线。早在19世纪40年代传播学研究初期,默顿即从宏观角度申明大众媒介承担着多种“社会功能”,为早期探索传播在建构社会、维系群体道德与政治生活的角色方面贡献了关键性思想。

批判学派则对媒介持深刻的怀疑态度,正如很多学者描述的那样,悲观地认为“大众启蒙无望”。《启蒙辩证法》、《文化工业》、《论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等作品,清晰地绘制出媒介作为一种文化渗透进社会生活的过程及其负面的影响和控制。法国思想家居伊·德波(Guy-Ernest Debord,1931—1994)在论述“景观社会”时,认定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景观社会”调控的新模式,通过创造使人迷惑的影像世界和使人麻木的娱乐形式来安抚人民。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1986:128)更进一步认为,在当前的文化中,“大众传媒是没有回应的演说”,单向传播不会产生任何改变,且媒介滋生出了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是由于信息的缺乏,而是由于信息本身甚至是信息的过度造成的”。约翰·汤普森则对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进行了延伸和拓展,提到了文化的象征形式的社会背景化,也就是现代文化的传媒化。认为大众传播经由象征形式的中介,介入了现代社会的权力关系,对处于不同环境中,具有不同资源和机会的人们产生有分歧的、冲突的意义。

相关研究成果从媒介介入社会、建构社会、影响社会的角度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为理解“媒介”对社会的作用机制提供了深厚基础。视传播过程、传播技术与传媒机构为现代社会基础和主要推动力的芝加哥学派则将“媒介与社会”的理论推进到“媒介化社会”的研究视野。

在芝加哥学派看来,传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也正因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将传播视为构成社会生活的首要元素(迪普和彼特(Depew and Peters),2001)。杜威说,“社会不仅因传递与传播而存在,它就存在于传递与传播当中”。沃斯在《共识与大众传播》一文中论述:传播促进和阻碍共识的形成,从而对一切权力来源产生深远影响;此外,大众传播还为人提供接触另类观点的渠道,击碎既存的社会整体一致性,支持思想多样化,并缔造新的社会关系(维尔特,1948:12)。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要想存在和发展下去,“人类单纯的聚集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只有这种关系才能使人类共同生活而不相互残杀”(克琳娜·库蕾,2005)。大众传播正迅速成为社会生活网络的主要框架,“关系”成为社会有序运转的关键因素,传播即关系、传播即社会。在我们生活的时代,对传媒的控制或许构成了社会生活领域中最重要的权利来源。

多伦多学派将芝加哥学派对传播过程建构社会的理论进一步拓展,将其从媒介内容研究延伸到媒介形态本身和整个媒介体制、媒介文化。

曾经负笈芝加哥大学的哈罗德·英尼斯(Harald Innis)将媒介区分为空间型和时间型两类,从历史的角度无限拓展了媒介技术自身孕育的巨大社会影响。在英尼斯看来,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驱动了历史,成为支配性媒介样式的传播技术为该社会里人类的传播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从而也就深刻地影响了与传播相关的社会文化机构的运行,最终就连更广义的社会格局都会受到传播技术的支配,即媒介依据自身的“偏向”对社会形态产生不同的影响。麦克卢汉“媒介即讯息”,强调同一时期内占据统治地位的媒介技术对于人类大脑处理信息的过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约束作用,从而也就形塑了我们的人格和社会系统,形塑了人们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结构。媒介带来讯息,媒介带来社会变革。如果说,法兰克福学派以及居伊·德波、鲍德里亚等学者给出了消极悲观的“媒介化社会”的概念,那么媒介技术的乐观主义者麦克卢汉则给出了一种新型媒介化生存状态。这些理念无一例外地肯定了媒介对社会巨大的、系统的建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媒介化社会”概念被正式提出。基于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整个社会的媒介化程度大大加深,人们所依赖的媒介形式更加丰富、对媒介的依赖程度更深,从而改变了现代社会的个人生活形态,进而触及各种社会群体的构成、性质与特征的演变,并最终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谢新洲,2010)。事实上,起源于批判学者所说的“媒介化社会”(mediated society)本意,是指大众媒体对社会、公众日常社会生活每个细胞的渗透、影响和控制(托马斯,2005)。祝建华(2010)在论述这一概念时认为,“媒介化社会”的反义,是“社会化媒介”:作为媒介化社会的一种新趋势,是媒体作为由资本支持、使用现代技术、以赢利为主要目标、以煽动公众情感为主要手段的现代化机构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影响和控制;与此相对的“社会化媒介”,是作为媒介化社会的一个对立面而产生的公众对媒体的反渗透、反影响和反控制。

虽然迄今为止鲜有研究能够厘清这个概念的内涵,更没有搭建起针对媒介化社会的整体研究框架,但从宏观视角看,“媒介化社会”的概念远非如此简单。媒介建构社会,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既渗透和塑造着一种新的社会环境,同时又为公众利用并反作用于这种社会化过程提供了条件。张晓锋(2010)论述媒介化社会形成的三种逻辑时指出:一是以媒介融合为特征和趋势的媒介技术演化的结果为媒介化社会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撑力,为社会的不断媒介化提供了可能性;二是受众对信息永无止境的需求甚至依赖构成了媒介化社会形成的主体牵引力,是媒介化社会形成的必要性前提;三是现代社会信息不断“环境化”,使得媒体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和建构性,这是媒介化社会的必然性后果。

与之相对,西方传播学最新研究成果有一个明显趋势,即将传播现象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加以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研究某些传播环节或变量。“媒介化”(mediatization)亦是一个动态的进化过程(process—oriented),这个过程带来的是传播媒介和社会两方面的变化(舒尔茨,2004),并无形中塑造了“媒介逻辑”。阿尔赛义德和斯诺(1979)作为最早探索媒介化的学者,认为“媒介化”是指随着大众传播在现代社会中的兴起其影响越来越大,以至于所有的社会行动者、组织、社会系统都要遵从“媒介逻辑”。媒介逻辑是确认媒介文化和新闻生产标准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描述和解读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思考路径。它包含媒介传播的物理形式、媒介内容的定义框架、选择标准、组织结构和呈现方式以及媒介语法等,作为一种动态变化的社会力量,直接关系到媒介效果和社会变迁。这绝不是简单的“技术决定论”,而是把媒介真正作为对社会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因素之一进行研究。媒介化已成为一种植根于社会当中的,我们每个人深深呼吸的“文化空气”,它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呈现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殊性(包括体制层面的、技术层面的)和影响其他各类社会系统、文化领域的媒介内容,正深刻地渗透到社会文化各类系统之中。

更进一步的研究认为,动态的“媒介化”过程,已成为社会发展演变中的重要的“元过程”(meta-process)(柯鲁兹,2007),正如“全球化”、“商业化”等“元过程”一样,媒介化不仅指代新的媒体形态的出现,而且映射着媒介自身内涵的变化(孙少晶,2010)。柯尔迪(2003)也受布尔迪厄有关“符号权力”和国家权力“元资本”概念的启发,提出媒体具有影响社会空间各场域的“元资本”能力,通过合法化(legitimation)、再现(representations)和归类(categories)机制,影响个体行动者对社会世界的理解和认知,包括影响个体在社会行动中的习惯,从而成为可在各场域内流通的新型“元资本”。国内外有关“政治媒介化”的研究,亦是基于以上的逻辑起点。研究者关注到,媒介作为政治信息提供者的比例大大上升,受众获取政治信息的主要来源从1960年18%来源于朋友,22%来源于电视,发展到1987年22%来源于朋友,74%来源于电视(凯普林格和毛瑞尔,2000)。从更宏观意义上看,大众媒体不仅仅是政治传播者被动的传播工具、政治消息的来源,其本身是具有独立目标、特殊运行规则的社会组织机构,不一定符合,甚至常常相悖于政治传播者的传播目标。媒介化愈发成为当今民主国家政治系统中的普遍现象,政治传播者不得不应付媒介的规则、目标、生产逻辑以及种种限制(马兹奥特和舒尔茨,1999)。

事实上,研究者对不同社会领域的“媒介化”进行了研究,发现其影响程度大不相同。在科学领域,就媒体对科学报道的改变与这种改变对科学自身的影响来看,“媒介化”现象确实存在但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由媒介主导的结构转型在科学领域远远没有在政治、体育领域的“媒介化”过程显著(西蒙·罗德和迈克·舍费尔,2010)。这其中的原因与社会结构、文化背景、该社会领域与民众日常生活的关联度等都有很大关系,这就需要更加丰富的研究去探讨媒介化在何种情况下有效、为何有效等问题。

三、“媒介化抗争”概念的提出

将“媒介化”作为一个“元过程”的视角是否可以应用于抗争政治领域呢?

现有文献中,“媒介与社会运动”已经成为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方向。吉特林(2007)在《新左派运动的媒介镜像》中记录了1965年媒体对新左派运动建构和消解的历史过程,认为新左派运动就是一场由媒体设置的媒介运动。西蒙(2008)、埃文可尔(1997)、孙玮(2007)、李艳红(2002)等学者多通过话语分析等方法研究媒介如何动员抗争。近期更多的研究聚焦在互联网对社会抗争、社会运动的动员机制分析。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虽然现有经验研究初步揭示了互联网在各种抗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盖瑞特,2006),但是,关于互联网在抗争政治中的影响尚未有一致的结论(迪亚尼,2004)。关于互联网如何影响集体抗争事件,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是:互联网的出现加速了抗争的扩散(diffusion)。互联网可以被看作扩散过程的间接载体,它的出现加速了扩散的过程,缩短了抗争的周期,从而可能强化冲突的程度(盖瑞特,2006)。正如宾伯(Bimber,2000)指出的那样,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政治沟通加速了政治过程和政治议程。不过,政治过程的加速也可能改变政府对集体抗争的反应,从而改变抗争者所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并最终影响到集体抗争的扩散。由于互联网中的信息准确程度比传统媒体低,信息的不准确性可能激化冲突的剧烈程度。艾尔斯(1999)研究跨国社会运动时指出,相当多的信息来自个人,并没有编辑对信息的准确度进行控制,这会导致信息质量的下降,而不可靠的信息有可能使集体行动演变成全球性的动乱(electronic riot)。盖瑞特(2006)基于麦克亚当(1996)等学者提出的社会运动研究的理论架构,将互联网对抗争行为的影响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互联网作为动员结构”、“互联网作为政治机会”以及“互联网作为框架化工具”。然后,关于互联网到底通过何种机制影响抗争行为这一个问题,以上研究似乎都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黄荣贵,2010)。

笔者认为,“媒介化”已经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在抗争领域的作用尤其凸显。对于中国而言,媒介对抗争运动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媒介内容的呈现、话语权、框架结构;媒介本身也深刻改变着抗争政治的整体景象,包括影响抗争参与行为、重塑抗争人群、特定的抗争空间、信息传播特性等。同时,“媒介形态”、“媒介内容”、“媒介体制”、“媒介文化”等通过独特的机制,赋予抗争者新型的“抗争武器”,弹性的结构空间,动员抗争并取得成功,这是所谓“媒介化的抗争”。反过来,一次次抗争事件也在不同阶段给予媒介体系以冲击,抗争作为一种动力“框架化”并“再框架化”新老媒体之间的力量格局,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媒体保持着阶段共荣性,这是所谓的“抗争中的媒介”。以上两个过程联系在一起,构成了本书所关注的“媒介化抗争”概念内涵,大众媒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中介化”,勾连“国家”与“社会”。

此外,在以上概念提出的基础上,“媒介化抗争”还需要突出一个研究取向: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着力解释的是社会运动如何在允许其合法发生的西方政治体制下发生的问题,而在中国语境下,我们需要解释的是社会运动、抗议行为如何在一个不允许其合法发生的体制下发生的问题。正如汪晖(2010)所说,真正的问题应该是,为什么在中国这个国家垄断的公共文化中能够产生出如此丰富的政治文化?事实上,依据西方理论,最容易形成抗争行为的都是开放性与封闭性兼具的政治机会结构,我国正是如此。媒介化过程、中央与地方关系、我国大众媒介呈现出的双重属性等,都恰恰呼应了这种开放封闭兼具的结构特征。当代中国特有的多元舆论场亦给这些“媒介化抗争”事件增添了丰富的研究内涵,媒介化作为一个元过程,可能是理解抗争问题的全新视角。

四、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当代中国的“媒介化抗争”,特指互联网技术兴起后的整个传播生态作用于抗争政治、民主公共领域的过程与机制。

本书以拆迁抗争事件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国社会在过去十多年来的变迁,选择拆迁抗争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房地产业被明确为国家支柱产业,土地的市场价值被发掘。在此背景下,拆迁蕴含着巨大经济利益:一方面,土地开发和转让成为各省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李国武和范远,2013),成为地方政府巩固自身权力的手段,从金融市场进行融资的工具,以及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辛,2010;霍伊和沃尔特,2012;周飞舟,2007);另一方面,拆迁可能带来的巨额财富成为众多被拆迁者拼死一搏的直接动力。国家对私有产权的承认带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并进一步加剧了被拆迁者的反抗意识。曾经的“拆迁福利”逐渐演变为“拆迁抗争”。至20世纪初,拆迁抗争愈演愈烈,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成为当代中国抗争实践的典型代表。根据《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统计,天涯社区网络维权类帖文中强拆强征事件占社会民生类网络维权事件的81.85%;建设部2002年1~8月份受[1]理的集体上访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国家信访办的统计数据亦显示,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

[2]以上。此外,由于土地开发具有多种性质(辛,2010:10),同时覆盖大中小城市、农村等多重区域,因而拆迁抗争者既包括农村居民(郭,2001),也包括城中村/城市居民(申,2013)。更一般地,农民、工人、城市底层老百姓、城市中产阶级、中小城市公务员、知识分子等社会群体都可能成为拆迁抗争者。抗争者的多样性亦使得该类抗争表现出丰富形态,因此,以拆迁抗争作为研究对象将具有更强的理论普世性。

相关研究选择2003—2012年作为研究区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3]虑:第一,有关拆迁的媒体报道从2001年的69篇逐年上升,2003年迅速增加达到第一次高点570篇,此后于2007年、2010年分别两次达到高点,直到峰值3053篇,上升近50倍;第二,2003年爆发了第[4]一起由媒体曝光的拆迁自焚事件“南京翁彪案”,同年震惊全国的[5]“嘉禾拆迁株连事件”被《财经》杂志评选为“中国最具标志性拆迁事件”,成为标志性的拆迁抗争事件;第三,2003—2012年十年间,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环境持续变动,从《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基本确立了有利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制度,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及2007年的《物权法》明确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直到2009年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与拆迁相关的制度环境渐趋完善。伴随外部制度环境变动,2003—2012年这十年在中国拆迁抗争史上具[6][7]有典型意义。从2003年开始,包括重庆钉子户事件、唐福珍自焚、宜黄强拆等重大拆迁抗议事件贯穿十年;其间,还发生着如湖北土炮[8][9][10]抵制事件、无锡强拆报亭、武汉黄陂拆迁等一系列轻量型的“媒介化抗争”事件;同时,更有着无数尝试运用新媒体或传统媒体抗争但最终失败的“烟花型”抗议,几乎没有引起社会影响。这三种类型的拆迁抗议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内涵丰富的标本库。

就现有文献看,社会学、法学、城市规划学等领域的学者都对我国房屋拆迁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及拆迁个案等有过各种面向的研究。林来梵、陈丹(2007)对我国“重庆钉子户”事件与2005年美国新伦敦市征收案的比较发现,两案在部分案情与案由上如出一辙,征收行为在法律结构上却存在明显差异,指出当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混沌的状态中。彭小兵、范美(2009)认为,城市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需构建一个多层次利益表达平台。李怀(2005)在对拆迁问题进行社会学方面的分析时指出,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者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主导着拆迁中的抗争与冲突。

近些年,大众媒介与拆迁抗争的研究成果有,周扬(2007)以2007年3月20日华龙网和南方报业网两家媒体各自网站上公布的新闻为样本,从话语的标题、结构及风格的角度,对“重庆钉子户”事件报道进行分析,发现本地媒体和异地媒体对同一件事件的报道中,叙述的立场、角度和中心皆存在差异。巨芳芳(2011)对“宜黄事件”过程的梳理总结出该事件的一般传播路径,认为网络和传统媒体的互动,微博、网络和媒体互相设置议题都在舆论的生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网络舆论的生成,直接影响了事件的进程,促成了政府决策。赵洪浪(2008)的硕士论文则运用媒介框架理论,以《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2日至2007年6月28日我国房屋拆迁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作为研究对象,从新闻主题框架、消息来源选择、新闻价值取向、报道基调、报道形式以及关联框架六个方面进行文本内容分析,是该领域做得较为系统的一项研究。

可以说,以上从社会学、政治学视角出发的研究,多偏重结构分析,易陷入静态、线性的“经济”、“政治”、“文化”板块切割的陷阱,动态机制研究、建构主义的研究有待加强;而从媒介角度对抗争的研究零星、分散,大部分将大众传媒作为抗争的动员工具之一,或仅仅关注媒介内容、媒介框架对抗争事件的呈现,未能将整个媒介生态变化对抗争的影响看成一个动态、历时的过程,将“媒介化抗争”作为抗争政治的新型整体新型景观加以分析,理论间自然无法建立联系,无法全面反映媒介在拆迁抗争中的角色、影响与动力机制。

本书跳出了传统抗争政治研究的静态结构分析,亦不同于其将“媒介”局限为一种抗争工具的理解,从建构主义视角出发,将整个媒介生态变化对抗争的影响看作动态、历时的过程。首次提出“媒介化抗争”的概念并系统研究“媒介化”过程在抗争事件中独特的角色、作用与动员机制。研究主要采取多案例比较研究方法。如前文所述,传统个案研究擅长探索性的“解读”,却难以从宏观视角系统呈现中国特色抗争行动的一般特征与规律。本书尝试在多案例研究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该方法将有助于从“解读”向“解释”迈进,更好地揭示抗争框架潜在的规律。在对各抗争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还借助了“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孙立平,2001),该方法倡导从社会行动所形成的时间与过程中把握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揭示其背后复杂的互动关系。

全书包含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就“媒介化抗争”概念提出的理论渊源和现实基础展开论述,阐释选题意义。

第二部分:“变迁”,分为三章,呈现“媒介化抗争”的演变历程与特征内涵。突出“政治拆迁”向“经济拆迁”转型后,抗争从“上诉”、“上访”向“上报”、“上网”的转变趋势,划分2001年以后拆迁抗争“媒介化”的四大阶段;聚焦“媒介化抗争”与传统抗争形式的表征区别,从抗争者、抗争对象、抗争目标、抗争武器、抗争剧目/表演、抗争组织/动员、抗争的全球化七个方面逐一比较;对“媒介化抗争”的内涵进行界定,拓展媒介研究过于关注媒介内容的传统,从“媒介形态”、“媒介内容”、“媒介体制”、“媒介文化”等四个角度切入定义,归纳出“赋权”、“框塑”、“结构”、“信念”等理论内涵。

第三部分:“机理”,分为两章,研究“媒介化抗争”形成的机制过程与生成逻辑。尝试采用国际先进的QCA(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质性资料分析方法,依据西方抗争政治相关理论与中国经验材料提炼出13个生成因子,分“媒介逻辑”和“事件逻辑”两类对40个案例进行大样本多变量比较分析。系统考察媒介化抗争从产生到取得抗争成功过程中的内部因子互动、可能性的关系组合,探讨“媒介逻辑”作为支配性逻辑作用于抗争事件的复杂机制。并基于此研究结果深入个案分析,全面揭示“公开”、“建构”、“升级”、“遣散”、“框塑”的“媒介过程”,研究“媒介化”如何促成事件的性质转变、规模提升乃至“个体抗争”向“抗争政治”转化的最终实现。

第四部分:“挑战”,从“抗争”、“媒介”、“公民”、“国家”四个视角深化我们对于这一新型抗争景观的全面理解。

第五部分:结束语,总结全书阐释的内容并做研究展望。

正如梅罗维茨提醒的那样,我们不应该只是关注新媒体带来的新内容,而应该探究大众媒介与传播方式变革对文化变迁、社会变迁的影响。本书也将从媒介形态、媒介内容、媒介体制等角度切入,运用动态的、建构的方法,从“媒介化抗争”的视角,对当代中国抗争政治进行分析,有别于传统抗争政治研究“结构—功能”式的,相对静态的分析,将具有中国特色的拆迁抗议放置在2003—2012年这一时间背景下,尝试探索中国“媒介化抗争”的变迁轨迹、机理形成过程与现实挑战。相关研究将不仅有助于传播学本身开辟新的研究方向,也将有助于从“媒介化”这个独特的相面丰富对抗争政治的整体理解,为转型期中国国家治理提供借鉴意义。

[1] 赵凌.拆迁十年悲喜剧[N].南方周末,2003,9(4).

[2] 参见http://news.sohu.com/20070130/n247938338.shtml,2014-4-28.

[3] 相关统计数据基于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以“拆迁”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的统计结果。

[4] 冯雪梅.极端方式能否建立公平[N].中国青年报,2003,9(8).

[5] 严晓媚.安徽青阳县农民朱正亮自焚真相[N].东方早报,2003,9(18).

[6] 袁祥,吴春岐.物权视界下的拆迁热点[N].光明日报,2007,4(16).

[7] 社论.终结暴力拆迁,要做的不只是改条例[N].新华每日电讯,2009,12(17).

[8] 胡芳洁.“土炮”维权者杨友德家人被打[N].经济观察报,2010,7(8).

[9] 思卓.无锡报刊亭拆迁惹争议[N].中国文化报,2009,3(3).

[10] 刘灏,刘中璞.武汉黄陂七旬老妇阻止拆迁被殴摔入沟内[N].潇湘晨报,2010,3(5).  第一篇变迁第一章 当代中国拆迁维权变迁

中国的改革开放如火如荼,中国的城市化浪潮风起云涌。

2003—2011年,中国GDP年均实际增长10.7%,其中六年实现了10%以上的增长速度,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2009年依然实现了9.2%的增速。这一时期的年均增速不仅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9%的年均增速,而且高于改革开放以来9.9%的年均增速。“这十年,应当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效益最好的一个时期。而且,年度之间的经济波动幅度最小,实现了一个高增长、低通胀、高效益的平稳发展阶段”。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谈到,即使因国际金融危机世界主要经济体增长明显放缓甚至面临衰退时,中国经济也保持了相当高的[1]增速并率先回升,成为带动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据相关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45.7%,目前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1%,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业人口,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城市化水平仍将不断提升(韩宗生,2012)。

另外,以改革开放为开端,延续34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不仅使这个东方大国在诸多领域产生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等目标。不过,也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过的著名论断,“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伴随城市化进程中的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阶层分化、全球化浪潮冲击与公民个体本位意识觉醒、体制改革转型带来了公平效率的平衡问题,再加上中国社会特有的传统农业社会、工业化进程、后工业社会三者并存的状态,使得中国的城市化道路行进得异常复杂,社会矛盾尤其突出。

当一座座现代化城市拔地而起、一批批农村人口大军成功变身、一代代“蜗居”的市民通过住房制度改革住上宽敞明亮的居室、一个个地产商炒房客一夜暴富,短短30年改革开放,房子让多少人喜上眉梢,也成了多少人说不出的痛。必须承认,这些年是中国城市面貌改观最为显著的黄金时代,但征地拆迁带来的种种维权事件也已经逐渐演化成一种社会现象,使得拆迁成为中国社会发展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

十几年前,各地媒体对“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嗤之以鼻,老百姓强烈谴责阻碍城市建设的不当行为;各地政府对“钉子户”的处置“绝不手软”,书记或市长“现场办公”,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兼任“拆迁现场总指挥”。1991年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十几年后,这个奖励性条款在2001年的版本中被删除;社会一边倒地站到了被拆迁户一边支持声援,不论其拆迁补偿要求是否离谱;以政府主导的拆迁走向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化拆迁,几乎所有的中国城市、乡村都在上演各式各样的“拆迁事件”。

这是一部历史,更是一部现代剧,“拆迁”这个概念,已经深深地嵌入中国城市化运动的进程中。一、“政治拆迁”转型“经济拆迁”(1958—2001)

曾几何时,“拆迁”是无数人翘首期盼的梦。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被压抑了几十年,“安居”的梦想只在这十几年才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大幅改善。

1958年,北京共拆迁房屋51819间,涉及15059户居民,近7万人。“扩建天安门广场”工程由北京市委牵头,30天内完成拆房16365[2]间,安排安置用房、新建周转房等一系列工作。政府的这种工作速度和效率,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在强有力的政治动员下,市民纷纷踊跃加入城市建设热潮,不少居民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所有权”,彰显“无产者”政治上的纯洁性。同时期的北京密云水库拆迁,由“上级”决定“对地主房屋实行无偿征收,富农的房屋予以补偿”,要求政治上的纯洁性,让群众和党始终一条心。

在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指导下,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高度一致,因住房投入严重不足,不少地方原本临时性的住房往往两代人一住30年,其困窘程度远比今天“城中村”和城郊外来人口村更甚。东北老工业城市哈尔滨、上海被称作“下只脚”的棚户区,1960年人均住房面积仅为2.29平方米。对大多数涉及拆迁的城市人口来说,“拆迁”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意味着从苦难的贫民窟生活中解脱出来。广大“被拆迁者”苦等“拆迁”,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而政府拆迁则高效率、低成本,包办一切安置工作,纯粹的“政治拆迁”不存在经济纠纷问题。

20世纪90年代前,城市居民没有房屋所有权,完全依靠单位和政府分配。1990年前后,政府下定决心进行城市扩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任务越来越重。199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我国的第一部拆迁条例。当时的条例规定拆迁主导力量是政府和国有单位,强调对居民的“安置”,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想通过城市的规划建设解决老百姓长期以来的居住困难。可以说,这是一部政府部门为了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加强城市建设,自发制定的规范自身行为的法规。

但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巨大的城市人口增长压力与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政府在住房供给上另想出路。住房福利制度不但远远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也遏制了社会的住房供给。1991年年底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也就是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变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建设,改革住房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王才亮,2010)。1994年7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3]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内资房地产商开始走上前台,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事实上,直到这时,初生的开发商仍负有对危旧房改造的社会职责,高额的安置成本,加上土地价值未被体现,拆迁对被动拆迁居民来说,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同年,中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地方税收所占的比例从原来的六成多降到四成,规定土地出让金归给地方,使得地方政府开始依赖土地财政。为谋求经济发展和地方政绩,轰轰烈烈的地方“圈地运动”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发展经济成为最大的政治,地方政府为了“多、快、好、省”地推进城市建设,同时扮演着许可拆迁人和直接拆迁者的双重角色,因而不能清晰地界定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不知不觉地站到开发商一边,形成利益链,造成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失衡。据《人民日报》报道:“2001—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9100多亿元,约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收入近6000亿元;2009年达到1.5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6%左右。在一些县市,土地出让金占预算外财政收入比重已[4]超过50%,有些甚至占80%以上。”直到现在,“经营城市”仍是大部分中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发展策略,即使在楼市调控前所未有的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达2.7万亿元,同比增幅达70.4%”。[5]

对于大部分拆迁户而言,早期的拆迁居民回迁率比较高,部分被拆迁居民也被安置于离旧城较近的地段,政府采取异地安置、以房换房等手段实施住房补偿,是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但随着开发商逐渐成为拆迁主体、政府土地财政愈演愈烈,拆迁成本逐渐转嫁到拆迁户身上,利润最低的回迁用房被大大压缩。商业拆迁的开始阶段,拆迁的外部矛盾开始出现。

1997年年底,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视察地产企业万科时的一次讲话,明确表示“要在两年内将房地产业建成支柱产业”。当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单位不再分配住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分配把全民推向商品房市场,福利房变成个人商品房后,产权的实现带动了公民权利意识苏醒,与之相连的土地商品价值被发掘,“拆迁福利”由此转化为“拆迁纠纷”。

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奠定了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形成了一种单边倾斜的局面,即“政府拥有土地,可以征收土地并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得土地出让金,丰腴财政;开发商垄断住房建设,实行补偿、拆迁、决定房地产价格”(刘欢,2012)。如此的链条促成第二部拆迁条例的诞生,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之前的拆迁条例进行了修改,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其中有关“安置”的规定变成了“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以货币补偿替代过去的以房易房,完全按照市场配置的方式,而相比于新建房价的攀升,拆迁的补偿标准愈发失去吸引力。这也是后来十几年拆迁纠纷中,拆迁户和拆迁人就“实物补偿”还是“货币补偿”,“迁出城市”还是“迁回原地”等问题出现重大矛盾的主要原因。

2001年新条例加大了行政裁决的执行力度,新条例对开发商有利,却大大弱化了房屋使用人的地位。被拆迁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拆迁中的利益主体间差异增大,拆迁纠纷亦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地方政府的矛盾,真正意义上的“拆迁抗争”拉开帷幕。二、从“上诉”、“上访”到“上报”、“上网”(2001—)

拆迁抗争初期,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被拆迁人多采取制度性渠道——如通过政府、法院等——谋求问题的解决。当行政申诉走不通时,去法院打官司,如不服从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但法院流程的烦琐和执行的复杂性,决定了一个案子可能拖上一年两年。再加上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从本质上确立了政府与开发商的有利地位,被拆迁户不容易寻找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更多的人走上了上访的道路。据建设部统计,2002年1~7月份,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透露,建设部2002年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6]题占83.7%。

21世纪初的大量拆迁虽然将地产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推向了前台,但在“土地财政”的诱惑下,政府仍然充当主导力量。告拆迁就意味着告政府,告政府就只能“非法上访”、“越级上访”。于是,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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