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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22: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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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自力 主编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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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

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作者:黄自力[主编]排版:辛萌哒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6-30ISBN:9787568222433本书由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中国国防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无非两件大事,一个是发展问题,一个是安全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关注国防、了解国防、建设国防,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大家了解国防的含义,弄清国防与国家的关系,了解我国国防历史,从中获得启迪;熟悉新中国国防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增强自豪感和自信心,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第一节国防概述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国防的根本职能;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防止外来侵略、颠覆,是国防的主要任务。

国防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只要世界上有国家存在,国防就会存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在不同阶级专政的国家中,国防具有不同的特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防的职能是将各阶级维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资本主义社会,国防的职能是用军队保护和扩大商品生产与贸易,对外进行疯狂掠夺;人类历史上诞生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国防有了新的阶级内涵,其职能是确保各民族的平等生存、发展,抵抗外来侵略,维护世界和平。

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强弱一,军事力量不是唯标准,还涉及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等方方面面。尤其是人类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大经济的基础上的,社会已经成为一个诸方面紧密相关的有机整体,国防只有成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才可能具有无穷的威力。因此,我们要树立大国防观,将国防建设融入整个国家乃至人类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思考、规划。

现代国防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实践活动。现代国防绝非单纯的武力较量,而是在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以军事手段为主,在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等多种手段配合下进行的总体较量。二、国家与国防

国防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与国防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国家与国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国防是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建立巩固的国防。有国无防就不能立国,国防薄弱就无力抵御外来的侵略。原始社会末期,奴隶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开始组建军队、设立法令、建立监狱。人类社会自出现国家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国防也随之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演进,国防的内容、功能等不断丰富和完善,领域不断扩展,并逐渐融入与军事相关的各种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二)国防为国家利益服务

国防为国家和民族提供安全保障,并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服务。主权国家在国际战略格局中求得安全、和平、生存、发展,这是一个格局的基本利益。这一利益的获得依赖于国防的有力保障。如果没有坚强的国防,国家将陷入战争与动乱之中,经济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防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国防不仅主要担负国家的对外职能,防御国外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且还担负对内职能,维护国家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三)国家的性质、制度,决定着国防建设

国防是为维护国家利益服务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而各种利益目标又是由国家的性质、制度和政策决定的。这种不同的利益目标决定和影响着国防建设的内容。因此,国防建设最终是由国家的性质、制度和政策决定的。三、国防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一个国家,从它诞生之日起,首要的任务就是固疆强国、抵御外来侵略、巩固新生的政权、保证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国防在国家的职能中,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它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关系到国家安危、荣辱和兴衰。(一)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有国就得有防,国与防不可分割。国防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稳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努力加强国防建设,同时在国民中普遍进行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防教育,使国民树立爱国主义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观念,保障国家的安全,为国家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二)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民无兵不安,国无防不立。”没有一个强大的国防,就没有国家的主权独立,人民的幸福和民族的振兴也就没有保障。近代中国之所以屡遭列强蹂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国无防或防而不固。沉重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的独立自主、民族的兴旺发达,离不开全民族的尚武精神,离不开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国防军和后备力量,一句话,离不开强大的国防。(三)国防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个国家只有建设了相应的国防,国家的其他建设事业才能顺利进行。如果没有巩固的国防,不仅国家政权无法得到巩固,经济发展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同时,国防建设对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还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国防建设的需求可以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国防工业和科技的发展可以延用于民用领域。因此,国防和政治、经济、外交等相互促进,国防建设的发展是国家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四、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

现代国防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新的国防实践活动。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现代国防的主体是军事力量,但它还包括与国防相关的非军事力量,如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等。它不仅依赖于国家的现实实力,还依赖于国家的潜力以及将潜力转化为现实实力的能力。诸如国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生产能力、人口数量和质量、科技和文化水平、交通运输、通信状况、国家政策、管理能力、国际关系和国际地位等。如何充分运用本国所具有的各种条件,并在战时尽快而有效地使其转化为战争能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体现。(二)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一个国家想要持续发展,重要条件之一是巩固国防。国防巩固,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制定正确的政策,才能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经济建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然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国际环境。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经济的繁荣与衰退,都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相关因素。当世界尤其是周边国家局势动荡时,该国必须在国防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如果他国以武力相向,该国就必须进行国防动员以迎接外来挑战。可见,现代国防作为一种国家基本行为的同时,也日益成为一种国际行为。(三)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目标

国际政治、经济在现代国防上打下的烙印越来越深刻。由于各国的利益不同,特别是经济利益不同,因此所制定的战略也各有不同,再加上各国军事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差异,就使得现代国防呈现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从范围上分,现代国防目标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

自卫目标。着眼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区域目标。将防卫目标锁定在本国及周边区域。

全球目标。出于保护本国利益或称霸世界的企图,将国防的目标对准全世界,维护和平、稳定和消除战争危险,或进行侵略扩张。

还可以从内涵上对国防目标层次进行分类。一种是基于保证国家生存、民族独立型的国防,称为生存目标;另一种是国家生存无忧,民族独立无虑,其目标是争取一个适合国家发展的空间,称为发展目标。总的来说,国防因国家性质、制度、国力及其推行政策不同而具有不同特征。所有国防的着眼点都是捍卫和扩大国家利益。五、中国国防历史

我国国防的历史源远流长。公元前21世纪,伴随着奴隶制国家夏的出现,作为抵御外来入侵和讨伐他国的工具──国防便产生了。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神州大地先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国防也经历了无数个强盛与衰落的交替,从而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国防遗产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一)古代国防

我国古代的国防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共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漫长历史。其间,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次战争的锤炼,形成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培育出了自强不息、前仆后继、不畏强暴、卫国御敌的尚武精神,最终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大疆域国家。

1.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原始氏族公社制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出现了国家。从此,作为抵御外来侵犯和征伐别国的武备———国防的雏形便产生了。随后的几千年征战中,为了保家卫国,逐渐形成了我国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诸侯国之间连年征战,国防观念迅速得到强化,虽然当时的诸子百家在政治和哲学主张方面各放异彩,但在国防方面却一致,形成了诸如“义战却不非战”“非攻兼爱却不非诛”“足食足兵”“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富国强兵”“文武相济”“尚战、善战、慎战”“不战而屈人之兵”等思想,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对武备和国防的重视,而且国防思想已经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全面奠定了古代军事思想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古代军事思想在这个时期已经基本成熟。主要表现为军事学术极为活跃。现存最早、影响最深的奠基之作《孙子兵法》就是这个时期的杰出代表作,其他影响较大的还有《吴子》《孙膑兵法》《司马法》《尉缭子》《六韬》等十多部。在几千年军事历史中一直被视为兵学经典的7部著作中,有5部产生在这个时期。诸子百家的大量军事论述,共同形成了我国军事学术史上的第一个高峰,为我国国防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也形成较为完整的战争观,并提出了普遍的战争指导原则。如孙子的“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未战先算”“伐谋伐交,不战而胜”“以智使力”等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概括精辟,到现在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总结出一整套治军方法,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军队编制结构;重视改善武器装备,研制出种类繁多的兵器装备,明确提出把军队的教育训练当作治军的首要任务,以此来提高部队的素质。

历史进入秦、汉、隋、唐、五代时期,中国国防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国经过10年的统一战争,先后兼并六国,结束了历史上长期分裂的局面,第一次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随后的唐、汉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军事上也处于开疆拓土的鼎盛时期。至公元10世纪中叶的近1300年间,中国古代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开始全面整理兵书,初步形成古代军事学术体系。通过三次大规模的整理,形成了研究军事战略的“兵权谋”,研究战役、战术的“兵形势”,研究军事天文、气象的“兵阴阳”,研究兵器、装备的制造和运用技巧的“兵技巧”,共四大类,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军事学术体系。另外,战略思想趋于成熟,战略防御思想得到进一步完善。

宋朝至清朝前期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没落时期,但军事上进入冷、热兵器并用时代,因此,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也有相当的发展。武学开始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北宋初期采用了以文制武,将中从御,结果导致了重文轻武,国防衰落。宋仁宗时期,开办了“武学”,后又设武举,为军队培养、选拔了大批军事人才,同时也繁荣了军事学术。明清两朝将武举推向更深层次,甚至出现文人谈兵、武人弄文的局面,大量军事著作面世,军事思想研究向体系化发展。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古代国防理论主要有“以民为本”“居安思危”的国防指导思想;“富国强兵”“寓兵于农”的国防建设思想;“爱国教战”“崇尚武德”的国防教育思想;“不战而胜”“安国全军”的国防斗争策略等。在这些思想和策略的指导下,华夏大地消除了无数次外敌入侵带来的战祸,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甚至使国防出现了“中国既安,四夷自服”的辉煌。

2.古代的兵制建设

兵制即我们常说的军事制度,也称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我国古代的兵制建设主要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等内容。

在军事领导体制上,夏、商、西周时期,一般由国王亲自掌握和指挥,没有形成专门的军事领导机构。春秋末期,实现将相分权治国,以将(将军)为主组成军事指挥机构。战国时期,将军开始独立统兵作战。秦国一统天下之后,设立了专门管理军事的机构,太尉为最高的军事行政长官。隋朝设立了三省六部制,设兵部专门主管军事。宋朝则设置枢密院作为军事领导的最高机构,主官用文官担任,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将”拥兵自重。枢密院有权调兵却无权指挥,将军有权指挥却无权调兵,形成枢密院和将军相互牵制的局面。各朝代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的做法虽各有千秋,但皇权至上,军队的最终调拨使用大权始终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的。

在武装力量体制上,秦朝之前武装力量结构单一,一个国家通常只有一支国家的军队。从秦朝开始,国家的政治制度逐渐完善,生产力不断发展,因而,各个朝代根据国家的状况和国防的需要以及驻防地区和担负任务的具体情况,将军队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三种,并对军队的编制体制、屯田戍边、兵役军赋、军队调动、军需补给、驿站通道、军械制造和配发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如唐代的《卫禁律》《军防令》等。

在兵役制度上,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奴隶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人口稀少,战争规模小,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度。封建社会时期,民军制度逐渐演变为与当时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如秦汉时期的征兵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隋唐时期的府兵制、宋朝的募兵制、明朝的卫所兵役制等。

3.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

我国古代为抵御外敌的侵犯,巩固边疆海防,修筑了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防工程,如城池、长城、京杭运河以及海防要塞等。

我国古代国防工程建设中,城池的建设时间最早、数量最多。城池建筑最早始于商代,随后,城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完善,一直延续到近代。因此,在我国古代战争中,城池的攻守作战成为主要样式之一。

长城是城池建设的延伸和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长城的建筑已经开始,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为了巩固国防,防御北方匈奴的南侵,于公元前214年开始将秦、赵、燕三国北部的长城连为一个整体,形成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北傍阴山,东至辽东的宏伟工程。后经各朝代多次修建连接,至明代形成了西起嘉峪关,东至山海关,全长12700余里 【注:1里=500米。】 的万里长城。

京杭大运河是我国古代兴建的伟大水利工程。隋炀帝时期,征调大量人力物力,将原有的旧河道进行拓宽和连贯,形成北起通州(今北京通州区),南至杭州,全长1794千米的大运河,把南北许多州县连成一线,成为军事交通和“南粮北运”的大动脉,具有重大的军事和经济作用。

古代海防建设是从明朝开始的。14世纪,倭寇频繁袭扰我沿海地区,明朝在沿海重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新城为骨干,水陆寨、营堡、墩、台、烽堠等相结合的海防工程体系,为抗击倭寇的入侵起到了重要作用。

4.古代国防的兴衰

古代国防的兴衰是与各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状况密切相关的。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国防史,不难发现,当统治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军事强大、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时候,国防就强盛;当统治阶级走下坡路,政治腐败、经济衰落、军事孱弱、民族分裂、国内混乱的时候,国防就削弱,就崩溃。

从整个历史来看,我国古代前期,即从春秋战国到秦汉、盛唐,国防日趋发展,不断强盛以至于发展到鼎盛。其后期,即从中唐到两宋,到晚清,我国国防便日趋衰败,以至于一触即溃,不可收拾。其间,虽然盛唐之前有两晋的糜烂,中唐以后有明清中前期的振作,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古代国防事业的基本趋势是由弱到强,再从强盛走向衰落。

从汉、唐、明、清等几个大的历史朝代看,国防事业也都是由兴而盛,由盛及衰。其间固然不乏极盛之前的短暂衰落,衰败之后的一时复兴,但终其一朝由盛及衰的基本趋势是没有改变的。(二)近代国防

我国近代的国防是孱弱、衰败和屈辱的。1840年西方殖民主义者凭借船坚炮利的优势,攻破了清王朝紧锁的厚重国门,对中华民族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侵略面前,腐朽的统治者奉行的国防指导思想却是“居安思奢”“卖国求荣”;执行的国防建设思想乃是“以军压民”“贫国臃兵”;倡导的国防教育思想却是“愚兵牧民”“莫谈国事”;制定的国防斗争策略甚至是“不战而败”“攘外必先安内”。其结果是有国无防,国家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惨遭蹂躏和屠杀。

1.清朝后期的国防

1644年,清军大举入关,问鼎中原,最终建立大清王朝。从顺治开始,经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五代,经历了177年,是清朝的兴盛时期。但是经过“康乾盛世”之后,政治日趋腐败,国防日益疲弱。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殖民主义者大举入侵,从此清王朝一蹶不振,江河日下,有国无防,内乱丛生,外患不息,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清朝的武备

清朝的武备包括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

在军事领导体制方面,1840年以前,大清王朝先后设立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兵部和军机处,作为高层军事决策和领率机构。鸦片战争后,开始实施“洋务新政”,成立了总理衙门。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军备落后,企图通过改革军制来强军安国,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撤削原有的兵部,成立陆军部。

在武装力量体制方面,清军入关之前,军队是八旗兵;入关后为弥补兵力的不足,将投降的明军和新招募的汉人单独编组,成立了绿营;1851年以后,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咸丰号召各地乡绅编练乡勇,湘军和淮军逐渐成为清军的主力;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开始编练新军。

在兵役制度方面,八旗兵实行的是兵民合一的民军制。清朝规定:所有十六岁以上的满族男子都是兵丁,不满十六岁的则编为养育兵,作为后备兵源。绿营兵虽是招募而来,但入伍后即编入兵籍,其家属随营居住,实际上绿营兵是职业兵,直到年满五十岁才解除兵籍。湘军和淮军是由地方乡勇逐渐发展起来的部队。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后,湘军、淮军取代八旗兵和绿营兵成为清军的主力。甲午战争中,湘、淮军大部分溃散,清朝开始“仿用西法,编练新兵”。新军采用招募制,在入伍的年龄、体格及识字程度方面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2)清朝的疆域和边海防建设

清朝初期重视边海防建设。在同国内割据势力的斗争中制止了分裂,促进了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在与外部侵略势力的斗争中,捍卫了国家的领土主权。这一时期疆域西至今巴尔喀什湖、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帕米尔高原;北到戈尔诺阿尔泰、萨彦岭;东北到外兴安岭、鄂霍茨克海;东面到海,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南到南海诸岛;西南到广西、云南、西藏,包括拉达克地区,建立了一个空前统一、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封建专制国家。从道光年间开始,政治日益腐败,边海防逐渐废弛。清军的精华北洋水师“日久玩生,弁兵于操驾事宜,全不练习,遇放洋之时,雇佣舵工,名为舟师,不谙水务”。边防废弛,海防要塞火炮年久失修,技术性能落后,炮弹威力很小,而且射程相当近。西方殖民主义者乘虚而入,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国门。19世纪中叶以后,香港、澳门、台湾、澎湖被英、葡、日占领,东北乌苏里江以东、黑龙江以北及西北今国界以外的广大地域被沙俄侵占,帕米尔地区被俄、英瓜分,拉达克则被英国属克什米尔吞并。(3)“五次”对外战争

1840年,英帝国主义以清王朝禁烟为由,对中国发动了战争,史称鸦片战争。1842年,战败的清王朝被迫在英国的军舰上签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中国的领土和主权遭到破坏,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856—1860年,英国不满足它已获得的利益,联合法国,分别以“亚罗号事件”和“马神甫事件”为借口,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的清王朝被迫与英国签订了中英《天津条约》,与法国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此时的沙俄趁火打劫,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瑗晖条约》。中国的领土主权进一步遭到破坏,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19世纪80年代初,法国殖民主义者在完全占领越南后,开始觊觎我国西南地区。1884年至1885年中法交战,爱国将领冯子材率领的清军奋勇杀敌,在刘永福黑旗军的配合下痛击法军,取得了镇南关大捷,由此导致法国茹费里内阁倒台。但是腐败的清政府却一味苟且偷安,李鸿章认为法国船坚炮利,强大无敌,中国即便一时而胜,难保终久不败,不如趁胜而和。因此,清政府和法国签订了《中法新约》,将广西和云南两省的部分权益出卖给了法国,使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暴露无遗。

1895年日本以清朝出兵朝鲜为由发动了甲午战争。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中国被进一步肢解,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加深,民族危机加剧。

1900年,英、美、德、法、俄、日、意、奥八国,以保护在华侨民“利益”为借口,组成联军,发动侵华战争。战败的清政府被迫与八国签订了《辛丑条约》。这个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扩大和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并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这70多年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大大小小数百个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近160万平方千米,共赔款2700万元,白银7亿多两(不含利息)。如把利息计算进去,仅《辛丑条约》中规定的“庚子赔款”本息就达9亿8000多万两。当时,在1▓▓万多千米的海岸线上,大清帝国竟找不到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国家有海无防,有边不固,绝大部分中国领土成了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俄国在长城以北;英国在长江流域;日本在中国台湾、福建;德国在山东;法国在云南。中华民族美丽富饶的国土被蹂躏得支离破碎。

2.民国时期的国防

1911年暴发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彻底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历史。帝国主义通过扶植各派军阀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加紧对中国进行控制掠夺;各派军阀争权夺利,混战不已,中国依然是有边不固,有海无防,人民有家难安。(1)军阀混战与中华民族的觉醒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但由于革命不彻底,仍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帝国主义依然在华夏大地上横行无忌,他们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是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取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二十一条”的签订和“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充分暴露出北洋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国面临被帝国主义进一步瓜分的命运,激起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决心和勇气。以五四运动为标志,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展到一个新阶段。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把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斗争推向新的阶段,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自觉的姿态登上了历史舞台。(2)日本的入侵及中国人民的抗战

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了“九一八事变”。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蒋介石却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一味奉行不抵抗政策,出卖民族利益,使东北大片国土迅速沦陷。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肩负起救民族于危难的神圣使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八年抗战,终于取得了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完全胜利。(3)解放战争及新中国的成立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休养生息的环境,中国共产党顺民心,从民愿,不计前嫌,准备与国民党第三次携手,合作建国。但蒋介石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经过四年的解放战争,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蒋家王朝,结束了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有国无防的屈辱历史。(三)国防历史的启示

数千年的国防历史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的政治家管仲就提出“富国强兵”的思想,孙子则更直接地指出:“兵不强则不可以摧敌,国不富不可以养兵,富国是强兵之本,强兵之急。”这一观点抓住了国防强大的根本所在。我国古代,凡是有作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王朝,无不强调富国强兵。秦以后的汉、唐、明、清各代前期国防的强盛,都是与民休养生息、发展经济的结果。与此相反,以上各朝代的衰败,也都由于经济的衰落导致国防的孱弱。无数历史史实证明,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2.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良好的政治才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纵观我国数千年的国防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凡是兴盛的时期和朝代,都十分注意修明政治,实行较为开明的治国之策。原本西陲小国的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修政治,明法度,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国防日渐强大,为并吞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唐初建之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正是由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开明的政治制度,国家很快从隋末的战争废墟中恢复过来,很快成为国力昌盛、空前统一的大唐帝国。凡是衰落的时期和朝代,无不因为政治腐败而导致国防孱弱。唐朝中期以后,两宋乃至于晚清都是如此。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翻开几千年的国防史,人们都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国防就巩固、就强大;凡是国家分裂、民族矛盾尖锐的时期,国防就孱弱、就颓败。

晚清时期,在西方列强的进攻面前,清政府不仅不敢发动反侵略战争,不依靠、不支持人民群众进行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防民甚于防火”,对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反侵略斗争实行残酷的镇压,最终造成在对外作战中屡战屡败,割地赔款,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历史的教训最为深刻,经验弥足珍贵,值得我们永远记取。第二节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下,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国防法规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国防法规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同时,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管军队,不管地方。国防是国家行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及斗争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和军人,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因此,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二)公开程度的有限性

一般的法律都是公开的,以便全体公民熟悉和遵守。从整体上看,国防法规也有公开性,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国防法规的公开程度比较低。一些涉及军事机密的国防法规只限于有关人员知晓,如关于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都具有保密性。为加强国防法制建设,对于能够公开的国防法规应积极宣传,力求人人皆知;对于不能公开的国防法规应严格保密,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三)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优先适用不是指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涉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案件中,只适用国防法规,不适用普通法。而在司法程序上实行“军法优先”。(四)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国家利益,因而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4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都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还可以处以罚款,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国防法规体系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按调整领域可以划分为14个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法类。现概要介绍几部重要的国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共12章70条,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共12章74条,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共8章37条。内容包括: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未划入军事禁区、管理区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三、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广泛性

享有国防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享有国防权利的主体,包括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享有国防权利的范围极其广泛。我国公民享有国防权利的范围包括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两个方面,涉及与国防活动有关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外交等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表现为对国防有关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参与和管理。

2.现实性

我国公民国防权利的现实性,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是真实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国家为公民国防权利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给予保障。为此,国家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法规。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不仅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且要有物质上的保证。只有国家提供物质保证,才能使公民国防权利得以行使。在我国,国家每年都要提供数量可观的物资和财政拨款,保证国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享有充分的国防权利。

3.公平性

公民平等享有国防权利。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国防权利。国家对公民的国防权利,予以有效的保障,不允许侵犯公民的国防权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必须自觉地履行,决不允许只享有国防权利而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国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直至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要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

4.一致性

公民既要享有国防权利,同时又要履行国防义务。公民在享有、行使国防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以非法的方式谋取权力或权益;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带有双重性,国防义务是公民的国防权利,国防权利又是国民的国防的义务;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越广泛,越能提高公民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的安全就越能有效地得到保障。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化。如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此时,公民是义务的主体,而国家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国家有对服兵役的军人的优抚义务,此时,公民成为享有权利的主体,而国家是义务的主体。(二)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的基本内容

1.国防义务(1)兵役义务

我国《国防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根据我国《兵役法》,公民履行义务兵役主要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接受军事训练三种形式。(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每一个公民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形式来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我国公民有义务接受国防理论、军事知识、军事法制、国防历史、国防精神、国防体育等内容的教育。(3)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泄露国防秘密、危害国防安全与利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所谓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我国公民和组织对国防设施要履行不同的保护义务。不履行国防设施保护义务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协调国防活动的主要义务有: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工作,特别是对现役军人及家属的优待;为武装力量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支前参战的义务。

2.国防权利(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宪法》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际建设方面的体现。(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的补偿,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的损失,且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偿付,视情况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第三节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各方面建设的总称。内容涉及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制建设,国防动员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能源、通信建设等多个方面。经过60多年的努力,我国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国家谋划、决策、指挥、协调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是国家体系和军事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和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我国建立和完善了国防领导体系,对国防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一)国防领导体系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适应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决议,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设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对内以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下达,对外以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1958年7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部长签署对外发布。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以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义: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动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的权力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防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规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国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装备工作。二、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

旧中国有国无防,国门洞开,受尽了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欺凌,中国人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经历了100多年丧权辱国的屈辱历史。新中国成立后,经过60多年的努力,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不断向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迈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建设有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1949年10月1日,当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就迈出了建设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坚实步伐。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是一支单一的以步兵为主的陆军。海军、空军仅仅刚具雏形,而陆军中的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等技术兵种所占比例非常小。经过60多年艰苦努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实现了由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发展,不仅掌握着种类比较齐全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把军事斗争准备的立足点放在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努力发展高技术“撒手锏”武器;在改革调整体制编制方面,中国人民解放军进一步压缩规模,优化诸军兵种比例结构,完善体制,使军队体制编制更加适应现代联合作战的需要;在改革教育训练方面,部队训练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加大了实战力度,院校人才培养体系实现了整体转型,军官队伍学历层次得到大幅提高。走进21世纪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将继续优化体制编制,更新教育训练内容和手段,改善武器装备,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提高诸军兵种的合成化水平,向精兵、合作和高效的方向发展。(二)形成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置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军事电子方面,逐步建立了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信息系统、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的各种新式装备和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能力;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制造了核动力潜艇、常规动力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艇、导弹快艇等,以及各种辅助船舶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武器等新装备;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性能的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为我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航空工业方面,已能够生产先进的歼击机、歼击轰炸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基本满足了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和实验能力以及各种应用卫星的发射能力,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核工业方面,我国不仅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我国的核威慑力量,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我国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提出了“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基本方针,使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一是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走上了相对和平时期稳步发展的轨道。当前,更加明确地提出民兵工作要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指导。二是确立并实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体系,并下大力气重点抓基干民兵队伍建设和预备役队伍的建设,加强了训练,改进了武器装备,使我国后备兵员的整体素质较之过去有明显的提高。三是注重宏观指导,合理布局,边海防、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民兵工作得到加强。四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战支前、保卫边疆、发展生产、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五是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为了保证国家在一旦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能很快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调动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付战争,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人民武装动员、国防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等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工作。军队从总参谋部到各军区、集团军、师(旅)、团均设有动员机构或动员军官。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既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又是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兼后备力量建设与动员工作于一体的机构。六是加强了国防教育,学生军训工作全面展开,发展形势良好。2007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对军训工作指导思想与方针、组织领导与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学生军事训练保障、奖励和惩处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部队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进一步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2013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的通知》,强调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要求,大力推进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创新发展。三、国防政策

国防政策,是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基本行为准则。国家的一切国防活动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活动,都必须以国防政策为依据。中国始终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庄重承诺:绝不搞扩张,绝不侵略他国,永远不称霸,做负责任、讲和平、守信用的地区大国。但中国在遭受侵略时,保留使用各种手段进行反击的权利。中国国防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侵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中国国防作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坚强后盾,是为中国营造安全的和平环境的中坚力量。中国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建立强大的国防,是宪法赋予中国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是13亿中国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是天经地义的神圣事业。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

防备和抵抗侵略,确保国家领海、领空和边境不受侵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防范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人民解放军坚决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全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确保能够在各种复杂形势下有效应对危机、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二)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科学统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事斗争准备、机械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建设、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主要战略方向建设与其他战略方向建设。深化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注重解决体制机制上制约军队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推进军事组织体制创新和军事管理创新,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效益。(三)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

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进信息化和机械化复合发展,实现军队火力、突击力、机动能力、防护能力和信息能力整体提高。实施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加快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提高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在一些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加紧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的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训练体制和保障体制,加强诸军兵种的综合集成建设。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培养大批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胜任信息化条件下作战任务的高素质新型军队人才。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创新训练内容、方式和手段。(四)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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