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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2 1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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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罗伯特 著,王宏昌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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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试读:

译者前言

有一类会议是为集体决策召开的,称为审议性会议,例如国会、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社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等等。开会须有一套规则、程序。美国工程兵团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1837—1923)在总结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市政委员会及民间社团的经验的基础上,写成《议事规则》一书,于1876年出版。出版后不胫而走,并多次修订再版,最后一次修订是1907年。以后仍不断重印,至1943年累计销售已达125万册。在许多团体的章程中往往说明“如有未尽事宜,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准”。当选一个团体的主席后常花费几小时学习此书,以便主持好会议。考里尔出版社的百科全书1979年版第18卷介绍此书时说,以容易理解的形式编辑的议事规则,有助于寻找会议中的疑难问题的答案。

孙中山于1917年写了一本小册子《民权初步》,内容实即议事规则,他称之为“议学”。他在自序中说:“夫议事之学,西人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之天性矣。”“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以!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

那时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等军阀窃夺,孙中山深思其缘故,认为清朝不许人民开会,以致人民不会开会,团结不起来,变成一盘散沙。因而写《民权初步》,教人如何开会。那本书是用文言文写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其普及。

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内国外的政治活动增多,各种会议随之而来,掌握和适应国际上一些会议的规则,同时总结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合乎中国国情的一套议事规则,实属必要。罗伯特所著《议事规则》一书详细概括并论述了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以及西方各种会议制定并遵循的一套规则,不仅给我们提供了西方各种会议规则的知识,也给我们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提供了参考资料。

议事规则实际上是议会法,具有言简意赅,各条条文之间有深刻的逻辑联系等特点。本书的第二编属于初学入门性质,请先浏览,然后再读第一编。译者根据的是贝尔出版公司于1978年重印原书1907年版,并参考了1986年班丹图书公司版中的图解。王宏昌1989年11月于北京前 言

罗伯特的《议事规则》所根据的经久不变的原则是,多数作出决定,虽则应当听取少数人的意见并且保护未出席人士的利益。《规则》使这个原则法典化,从而使我们能在大小会议中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它是一本不断改进的著作,亨利·M.罗伯特将军曾经多次作过修改,这些变动保证它适用于当代的各种组织。

在今日的美国社会中,《规则》为各种大小会议提供了基本操作程序,数以千计的组织采用它作为自己的议事准则。《规则》根据的是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的实践和程序,但是由于美国国会的各种功能和工作负荷之间以及很多组织之间的差异,本《规则》采用的是适合各种团体使用的准则。所以,对于一个团体为使其决策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罗伯特的《议事规则》一书乃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它的规则具有普遍性。本书列述了所有通常使用的程序,包括提出新的和老的议题、动议的辩论和处理、委员会的创设和作用以及官员的选举。这本书对于参加各种会议、委员会或有组织的团体的任何人都是一部编排良好的指南。

本书的根本意图和它现在的用途在于使一个会议能以尽可能最有效的方式达到它的目的。为了保护一个团体的利益,团体中的个人权利就必须有所约束,如果没有这种有限的约束,维持多数优势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为了这个缘故,诸如休会之类的动议是不能辩论的。其他动议,像重新考虑一个可辩论的问题,可以不作修改。这类规则是切合实际的,因为它们有助于避免对于会议目的关系不大的题目进行冗长的讨论。

罗伯特的《议事规则》在保护个人自由和会议的正常进行之间维持一种成功的平衡。一个多世纪以来,它一直是各种组织的一个无法代替的工具。从这本书经久不衰的情况来判断,我们可以预期它将对未来的各种组织继续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尤迪斯·A.罗伯茨1978年5月有关动议的规则表说明

前表提供,(1)有关动议的规则的索引;(2)属于各列上端所示七类之一的动议的清单(注意每列中的星号);(3)这些表头部分地适用的动议的清单,适用的程度在各列中数字所指的注释中说明。表后一页有一个最常用的动议的清单,说明它们的先后顺序,和它们是否能修正或辩论,以及表决时要求的票数,这些是关于一项动议的四个最重要之点,应当记住这个清单。对于提出某些问题的特殊形式也有说明。如果要确定达到一项特殊目的的合适动议,见第55节。有关动议的进一步的情况可查“动议”标题下的索引。在议案进行中如何使用本表

在提出一项动议时,查阅动议优先顺序,便知是否合乎次序。如果它合乎次序并需要更多的了解,可在表中寻找该动议,并顺行看各列中有无任何星号。如果没有星号,各列上端的规则则不适用,而该动议正和任何决议或修正案一样,即(1)它是能辩论的;(2)辩论必须严格地以对动议为限;(3)它可以修正;(4)它可以重新考虑;(5)它的通过要求多数票;(6)它要求有附议;以及(7)当另一人有发言权时,它不合乎次序。这些一般原则应当牢记,并应严格遵守,除非有一星号说明该动议是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或者有一注释,说明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例外。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员用这个方式可在一瞬间学会关于所有以上各点的正确规则。

举例——大会讨论中的一个决议案的修正案,有人动议把它提交一个委员会。“动议优先顺序”表明“提交”委员会合乎次序〔因为“提交”在“修正”之上〕,同时本表说明它与一项普通决议案不同之处在于它“导致辩论主要问题”〔即原来的决议案〕。现在如果有人动议将此问题无限期推迟,主席应当裁定它不合乎次序,因为他一看动议的优先顺序就知道了。如果有人动议将此问题搁置桌上,如上所述将发现它合乎次序,而本表立即确定上述七点。〔见表头的说明。〕序

长期以来一直需求一本关于议会法的著作,其一般原则根据国会的规则和实践,但在细节上适应普通社团应用。这样一本著作不仅应当提供组织和进行会议的方法,官员的职责和普通动议的名称,而且也应当系统地陈述每一项动议的目的和效果;它能否修正或辩论;如果能辩论,它在多大程度上导致辩论主要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该动议,以及在它悬而未决时可以提出什么其他动议。编写这本手册时打算简洁而系统地提供上述内容,第一编中的每一条规则,或者已拟定,或者提供一切合适的参考说明,所以一个对此书内容不熟悉的人也能对任何特殊的问题获得可靠的解答。

在此序之前有一规则表,它将使会议主席能决定约二百个常见而重要的议会法问题而不需翻到另一页。

第二编简要说明在普通会议中讨论议案的常用方法。在这里将动议按照它们的作用分类,并将目的类似的动议互相比较。这一编是为每一个社区中大多数人写的,他们几乎完全不熟悉议会的惯例,并且不能对此题目作许多研究,但乐于不费多大力气学到足够的东西,使(1)他们能参加审议性集会而不怕不合乎次序。

第三编包括一些常用的知识,如集会的法定权利,召唤参加会议,等等。《议事规则》的目的是帮助一个会议以最佳可能的方式完成它设计所要求的工作。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对个人有所约束,因为在任何社区中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都是与整体利益不相容的。在没有法律而是每人做他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的地方,真实的自由最少。经验已表明法律限制的重要性,一个国家,公认的习惯法极少,而出版的议会实践手册又互相矛盾,一个社团没有一本已采用的著作作为它们自己的特殊规则未涉及的一切事例的权威,是不应试图开会的,因为(2)特殊规则没有普遍权威。

关于议会法,最伟大的英国作者之一说得好:“这些形式在一切事例中是否最合理并不真正重要,重要得多的是应当有一条通用的规则,以便有一致的开会程序,而不决定于主席的奇想,或会员们的苛责。在一个庄严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礼仪和正规是极重要的。”亨利·M.罗伯特  【注释】

(1)会议种类很多,如庆祝会、追悼会、学术交流会等。本书针对审议性会议,这种会议需要讨论议案,通过决议。——译者

(2)每一个社团有其自己制定的特殊规则,发生特殊规则未规定的问题时,须有一本书可以查阅,据以解决争端。故在西方国家出版了不少本《议事规则》。经多年自然淘汰,剩下本书仍不断重印。——译者说 明

自从这本书第一次出版以来的23年中,在这些规则下发生的许多议会法问题曾提请作者裁决。对本书印刷145000册以后未能涉及的一些最重要的规则,都采用补注的形式〔特别参见第23节修正案〕。也利用更新版本的机会作少数下述改变,它们都更加符合国会的惯例或议会法的基本原则。

改变如下:(a)将动议提请表决的形式从旧的特别英国议会形式改为在美国国会中和在这个国家中几乎普遍使用的自然形式。〔第23节。〕(b)在“填充空白”时,最小数目被赋予优先权而非最大数目,以符合美国参议院规则的最近一次修订,以及众议院和英国议会(1)的实践。〔第23节。〕(c)动议提出“重新考虑”的时间已延长到包括第二天有关会议上,以符合众议院的做法。(d)对允许“重新考虑”的动议和将重新考虑的动议“搁置桌上”同时提出作了变动,因为这是对一次只能提一项动议的原则的不必要的抵触。(e)“放松辩论的限制”已包括在要求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动议中,因为它使一条规则或大会的一项命令暂停。【注释】

(1)有些议案涉及金额等数字,可先讨论通过议案文字,再讨论数字,填入决议。——译者导 论议会法

议会法原先指英国议会中讨论议案的习惯和规则,后来又指我们自己的立法会议的习惯和规则。英国议会的这些惯例形成该国不成文法的一部分,而在我们美国的立法机关中,在这些惯例与现行规则或先例不冲突的一切场合,它们是有权威的。

但是,作为一种人民,我们不像英国人那样尊重习惯和先例,而是总愿意进行我们认为是改进的革新,因此对我们立法机关认为最好的“成文”规则过去和现在仍经常作出变更。由于两院都有其自己的规则,结果同一立法机关的两院在它们的实践中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在国会的两院中动议的优先次序也不一样,众议院承认以前的问题(1)而参议院不承认。其后果是,只有从一个具体立法机关的立法手册中才能得到在该机关讨论议案的准确方法。

遍布全国的数目很多的社会、政治、文学、科学、慈善及宗教团体,虽则不是立法团体,却是审议性质的,必须有某种议事的制度,以及某些指导它们程序的规则,并且必须服从与它们自己的特殊规则不相矛盾的普通议会法。但是由于他们的议会法知识是从其本国的惯例而不是从英国议会的习惯得到的,因而这些社团遵循的是我们自己立法机构的习惯,我国人民也是在自己国家特有的议会法体系下受教育的,并且这个体系已经牢固地树立,在作为普通审议性会议的普通(2)法方面其效力超过了英国议会法。

众议院的实践在确定本国普通议会法的一般原则方面应与英国下院的惯例具有同样效力,但是不能因此而在每一项细节上都援引国会的规则作为支配每一个审议性会议的普通法。在这些细节上,国会两院的规则各自适应它们自己的特殊需要,在其他会议中没有任何效力。但是对于一切重大的议会问题,例如能提出什么动议,它们的优先次序如何,什么动议能辩论,它们的效果如何,等等。本国的普通法决定于美国众议院的实践,而不决定于英国议会,也不决定于美国参议院或任何其他团体的实践。

虽然在极少数事例中对于确定国会的实践是否决定普通议会法这一问题不存在困难,可是在这些极少数事例之间仍必然有非常多的有疑问的事例,对之可能有很大意见分歧,而为了避免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而产生的严重困难,每个审议性会议应当模仿我们的立法机关(3)采用的会议议事规则。本书的计划

编写这本手册意在部分地满足不属于立法性质的审议性会议的需要。对于解答一个会议的各项规则极尽其详,除非他们认为适合采用与本书的详细规则相冲突和超越它们的特殊规则,例如议事日程〔第44节〕等。甚至在细节上也遵循国会的实践,只要它不明显地不适合普通会议;而且在这类事例中,将在第一编的中介绍国会的实践。在上述重要问题中,众议院的实践决定本国的普通议会法,这本手册(4)严格遵守这些实践。

手册分为不同的三编,每一编自身是完整的,还有一张规则表,以表格形式包含大量信息,以便在会议进行中易于查找。

第一编 有一套议事规则,系统地排列,如目录所示。四十五节中的每一节自身是完整的,所以不熟悉本书的人在查阅任何具体题目时不致误入歧途。大量使用交叉参见法,以便其他各节不致重复,而且有了这个方法,读者不用索引也能查到《议事规则》中与他正在研究的题目有任何关系的每一件事情。须参见的标出那一节的编号,而且为了方便,在每页上端标明第几节。动议按通常分类排列,按它们的等级排序,在motion(动议)一词之下的索引中有所有一般使用的动议的一个按字母排列的清单。

每项动议陈述事项如下:(1)它比哪些动议优先(即,什么动议可以悬而不决而先提出和考虑此项动议)。(2)它服从哪些动议(即,可以提出和考虑哪些动议而将此项动议悬而不决)。(3)它是否可以辩论(除非作相反规定,一切动议均可辩论)。(4)它可否修正。(5)如果一项动议根本没有“适用”于它的附属动议,应予说明〔例如,见第11节休会:意思是,如休会这一具体动议,不能搁置桌上,推迟,提交委员会或修正〕。(6)如果任何时候都可能被误解,这种动议通过后“效果”将会如何。(7)“陈述特别问题”,应具备其他一切有关知识以便使人们能了解问题。

第二编 是一份“议会入门”,举出组织和进行各种会议的方法的很简单的例子,说明主席和发言人在提出和交付表决各种动议时应使用哪些话;并简短地列举官员们的职责,以及记录和司库及委员会的报告的形式;它将各种动议按其目的分成八类,然后分别讨论每一类,并比较其中的各项动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使用哪一项动议。

第三编 只有少数几页,介绍审议性会议的会员们应当了解的其他事情,例如重要而常被误解的审议性会议和宗教法庭的法定权利,等等。定义和常见的错误

除以上规范的术语(优先于,服从及应用于,见前页)外,有可能被误解的其他术语,应当提请注意。

会议和本次会议。为了区分这些术语,见第42节的第一个。

以前的问题。这个受到很多误解的动议的效果简短陈述于前页“规则表”的第8个;在第20节中有充分的解释。

替代。这个动议是一项修正案的一种形式。一项修正案的五种形式在前面“规则表”的第3个已有说明,并在第23节中更充分地解释。“要讨论这个问题吗?”此种情况是有些团体陈述是否考虑一个题目时常见的,很容易对它的效果产生错误印象,比如,如果被否决,即认为本次会议不再讨论那个问题,如第15节所示。“接受报告”,和通过报告一样,与多人收到报告相混淆。〔对报告作出决议的常见错误,见第30节的。〕

本手册中使用的“国会”和“众议院”名称均指美国众议院。

在动议的形式中见到的“会议”一词(例如在第14节的“请求”一项中),应当用具体会议的专用术语来代替——例如,“会”或“会议”或“董事会”。【注释】

(1)关于以前的问题见第20节。例如甲提出一个议案,大家辩论了很长时间,乙动议以前的问题,意思是不必再辩论,应对原议案进行表决。——译者

(2)普通法在这里指不成文法、习惯法。——译者

(3)如在一个重要之点上国会的实践不同于英国议会,美国的普通法即遵循其国会的实践。例如在没有议事规则的每一个美国审议性会议中,休会的动议被确定为不能辩论;像在国会中一样,然而英国议会法与此相反,休会动议可以辩论;因而,如果以前的问题被否决,将继续讨论原来的议题,像在国会中一样,而在英国议会中这个议题将立即被取消;还有,在会议正在讨论一项修正案,交付委员会,或有限期推迟或无限期推迟的动议时,如同在国会中一样可以动议以前的问题,然而按照英国议会法,在这些情况下不能动议以前的问题。   当国会两院的规则冲突时,众议院规则的权威在确定本国议会法方面大于参议院规则,正像下院的实践而非上院确定英国的议会法。例如,虽则参议院规则不许可以前的问题的动议,以及使无限期推迟的动议优先于除搁置桌上以外的每一项其他附属动议〔第7节〕,可是美国议会法遵循的是众议院的实践,承认以前的问题作为一项合法动议,而将无限期推迟的动议定到很低的等级。   但是在细节上,众议院的规则是适应该院的特殊需要,而对任何其他会议没有权威。例如没有人会接受下列众议院规则作为这个国家的普通议会法:在有不守秩序的行为时主席有权命令清除走廊;选举会议官员时不能用选票;任何十五名议员有权强制缺席议员到会,并使他们支付派去找他们的信使的费用;主席未任命的所有委员会必须投票任命,并且如果未获多数通过,必须举行第二次投票,获多数票者当选;每个议员辩论任何问题以一小时为限;提出一项议案必须早一天通知,在通过它时必须读三遍,没有会议的特殊命令,同一天不能读两次。这些例子足以说明,国会规则在一切事情上确定普通议会法的想法是荒谬的。

(4)由于国会中政党的界限严格,无行动和谐可言,人们发现在众议院(但不是在参议院)对一个问题最好授权以简单多数作出最终决议而不许可任何讨论。在普通社团中应更多尊重少数人的权利,例如在这本手册中,要求三分之二票数才能反对提出一个问题,或者通过一项以前的问题的动议,或者通过一项结束或限制辩论的命令。〔在第39节的注释中可见到这个问题的讨论〕在这方面本手册的办法是在参众两院办法之间的折衷。但是有些社团无疑将发现遵循众议院的实践有利,而其他社团却偏爱参议院的实践。按照本手册,决定赞成和反对的表决都需要多数票〔第38节〕,这在大多数会议中无疑是最好的;但是在会员对其选举人负责的一切团体中,相当多的少数人应当有此权力。在国会中只要求五分之一票数,而在有些团体中,单独一个成员就可要求用赞成和反对进行表决。   采用这个手册的任何社团,对其一切适用的事例,而其附则和议事规则同本书不相矛盾,均应受它的规则约束。〔第49节有一条关于这一点的规则的形式〕他们自己的规则应包括可能与本手册规则不同的一切事例,特别是应当规定一个法定人数〔第43节〕以及一个议程〔第44节〕,如同在这些规则中所提示的。第一编(1)议事规则第1条 提出讨论事项【第1—5节】

1 一切讨论事项应由一名会员以一项动议或者以向会议送交一份通信的形式提请会议讨论。然而,为了收下委员会的报告〔第30节〕或为给会议通信而提出一项动议是不常见的;并且在许多其他常规事项中是不采用动议形式的;但是如有任何会员反对,按正常提出动议乃成为必要。

2 会员在提出一项动议之前或就任何问题向会议发言之前,必须先取得发言权,即,他必须起立并对主席称呼他的官衔说,“主席(2)先生,”主席当即宣布该会员的姓名。如果两个或更多会员同时起立,主席必须决定谁有发言权,其方式是宣布有发言权会员的姓名。在作决定时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会议正在讨论的题目是某一会员动议的,此人(或者,代表委员会提出报告的人)有资格被认为有发言权(如果他在讨论中不曾发过言),尽管另一会员可能已先起立并对主席打招呼。(b)在会议讨论同一问题时,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3)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c)由于允许对立双方轮流发言最有利于会议,主席在他知道要求发言的各人的立场而他们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则约束时,应当给予与前一发言人意见相反者以优先权。(4)

对主席的这一决定,任何两位会员可提出申诉〔第14节〕。如果对谁有权发言发生疑问,主席可先允许会议用投票决定这一问题——获得最多票数者有发言权。(5)

在指定一个会员发言之后,不能因要求提问,或因一项休会动议,或者为了任何目的而被主席或任何会员打断,例外的是:(a)一项重新考虑的动议要求写入记录〔第27节〕;(b)提出一个次序问题〔第14节〕;(c)反对考虑此问题〔第15节〕;(d)要求进入(6)当天的议程〔第13节〕,或(e)出现要求立即行动的特权问题,如第12节所示。

在这类事例中,起立和向主席打招呼的会员应立刻陈述自己起立的目的,例如,起立是为了次序问题。

关于取得发言权的说明。——只要在发言人发言终了后有人起立,主席不应承认当一会员正发言时起立和保持站着的那一会员有发言权。

当一会员取得发言权并提出一项合乎次序的可辩论动议时,如果它不曾立即得到附议,主席应当询问动议是否有人附议(任何会员均可附议,不需要起立或向主席打招呼,只需说,“我附议”),这时提动议者应当被认为有优先于所有其他会员的发言权。在主席给予充分时间以便会员们对邀请附议作出响应前,并且如果动议有人附议,在提动议者有机会要求发言前,不应承认在他以后提出的动议。没有取得发言权的人常常提出休会和搁置桌上的动议,并且是在已经有人提出另一项动议之后,和在该动议的提议人有发言权时。主席不应承认这类动议。

提出委员会的报告或提供一项决议草案的会员,不因要求秘书宣读报告或决议草案而失去发言权,并且秘书不因此而得到发言权,主席也不接受秘书提出的动议,除非该会员明确将发言权供此项动议之用。宣读结束后,提出报告的会员立即恢复发言权,并提出予以通过的动议,此时主席在陈述问题后,承认这位先生有发言权。当然,另一人在发言时合乎次序的动议可在任何时间打断这位会员。

3 在可以辩论任何题目之前〔第34节〕首先必须有一拥有发言权的会员提出一项动议;第二,须有人附议(见以下的例外);第三,(7)须由主席陈述。如果动议是书面的,需递给主席,并在辩论前宣读。

这一点并不妨碍主席陈述问题前提出修改建议,相反,这种非正式评论可以节约许多时间;然而不能让它发展为辩论。提动议的会员在主席陈述它之前可以修改其动议,或者甚至完全予以撤销,但在动议被陈述之后,不经会议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见第5,17节〕。当动议者修改其动议时,附议者可撤销其附议。

例外:提请拟定当天议程,次序问题(虽则不是申诉),或反对考虑该问题〔第13,14,15节〕,均不需要附议;许多常规问题不必附议,甚至不必动议;主席仅仅宣布,如果无人反对,此事即被认为是会议的决定。

4 如果主席有要求,一切主要动议〔第6节〕、修正案以及给委员会的指示,应当写成文字。尽管问题复杂,可以分成几个问题,任何会员均不得坚持将其分割(除非有特殊规则允许这样做);他的办法是通过动议提出分割问题,在他的动议中说明如何把问题分开。其他任何人可以动议,提出不同分割办法对此动议进行修正。“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一项修正案〔第23节〕,并且服从同一规则。如果不动议分割问题而动议一项其他某种形式的修正案,通常能达到同样结果。当问题被分割时,各单项问题必须有一个可供会议表决,即使其他问题没有一个通过。因此,一项“连同指示提交委员会”的动议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如果分割,如提交委员会的动议一旦失败,则其他指示委员会的动议将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委员会可接受(8)指示。“删除某些词句和加入其他词句”的动议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严格说是同一个命题。

5 一个问题在主席陈述后,由会议掌握辩论;如果有人反对,动议者不能撤销或修改它,除非得到会议许可〔第17节〕,或者动(9)议一项修正案。(10)第2条 动议的一般分类【第6—9节】(11)

6 一项主要问题或动议是一项将任何具体题目提请会议考虑的动议。当会议正在讨论任何其他问题时,不能提主要动议。它不比任何议案优先,而服从一切优先的、附带的和附属的问题〔第7,8,9节〕。

7 附属或次生动议是应用于其他动议的动议,其目的在于该动(12)议得到最合适的处理。它们须优先于一项主要问题,并须在主要问题得以表决之前决定。它们服从优先和附带问题,〔第8,9节〕其内容如下(按照它们自己中间的优先顺序排列):

搁置桌上               见第19节

以前的问题              见第20节

推迟到某一天             见第21节

提交,或重新提交委员会        见第22节

修正                 见第23节

无限期推迟              见第24节

当一个较低等级的动议待决时,可以提出任何较高等级的动议(13)(修正动议除外),反之则不可。除以下事例外它们不能应用于相互之间:(a)以前的问题应用于推迟的动议,而不影响主要动议,并且如果有规定,可以应用于一项待决的修正案〔第20节〕;(b)推迟到某一天的动议,提交委员会和修正的动议,可以修正;以及(c)一项修正记录的动议可以搁置桌上而记录并不随之搁置〔第19节〕。

8 附带问题是从其他问题产生的,因此优先于产生它们的问题,须先予以确定。它们服从优先问题〔第9节〕而不能修正。除非一项申诉,它们是不能辩论的;一项申诉能否辩论视情况而定,在第14节有所说明。附带问题有如下几种:

申诉(或次序问题)          见第14节

反对考虑某一问题           见第15节

宣读文件               见第16节

允许撤销动议             见第17节

规则的暂停              见第18节

9 优先问题是由于其重要性优先于所有其他任何问题,并且正因为有此优先权,除非牵涉到会议或其会员的权利,它们是不能辩论的〔第35节〕,因为不然的话,它们将被利用来严重阻碍议案的讨论。优先问题有以下几种(按照它们之间的优先次序排列):

确定休会时间             见第10节

休会                 见第11节

有关会议及其任何有关大会或其

任何会员的权利和特权的问题      见第12节

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          见第13节(14)第3条 动议及其先后次序【第10—27节】优先动议【第10—13节;见第9节】

10 确定休会时间。这项动议优先于一切其他动议,甚至在会议已表决休会之后,只要主席未宣布表决结果,它也是合乎次序的。如在会议讨论另一问题时提出,它是不能辩论的〔第35节〕;它可以用改变时间的方式修正。如在会议未讨论其他问题时提出,它的地(15)位和任何其他主要动议一样,而且可以辩论。这种动议的形式是,“此项会议休会,它休会到某时复会。”

11 休会。这一动议(如无附带条件)比一切动议优先,例外的是它所服从的“确定休会时间”。它不能辩论,不能修正,不能有适用于它的任何其他附属动议〔第7节〕;对它的表决也不能重新考虑。如以任何方式加上附带条件,它将失去优先性质而和任何其他主要动议居同等地位。如果中间插进来任何事情,虽然仅仅是进行过辩(16)论,可以再次提出休会动议〔第26节〕。委员会完成交付给它的一切事项,并且准备报告,应当提一项“起立”的动议,而不是休会,在委员会中的起立动议和在大会中的休会动议,有同样的优先权〔第32节〕。(17)

休会对未完事项的效果如下〔见第42节“本次会议”〕:(a)如果本届会议并未结束,被休会打断的事项是下一次会议宣读记录后的第一项合乎次序的议案,并且如同没有休会一样予以对

(18)待;一次休会后的会议在法律上是休会前会议的继续。(b)如果大会的一届会议结束,而该大会每年的正规会议不止一届,则在下一届会议中应在新事项之前讨论未了事项,并且如同没有休会那样予以对待〔它在议程中的位置见第44节〕。在选举有一定任期的机关中(例如选举的任期一年的董事会),只要董事会或其一部分董事的选举任期已满,未了事项完全失效。(c)如果在一个每年开会不多于一次的大会中,或者大会是一个被选出的团体时,休会结束一届会议,并且这一届会议已结束一部分成员的任期,休会将使本届会议结束时一切未了事项作废。下届会议可以重提这些事项,像大会从未考虑过它们一样对待。

关于休会的说明——另一人在发言时,或在一个问题提请表决后大会正在表决时,不能提出休会动议,但在举行表决后、在宣布结果前,它是合乎次序的。在后一情况中,恢复议事时,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在有些社团中每年选举时清点票数耗费大量时间,在此情况下作短时休息,或者进行其他事项,以待点票员报告票数,是常常有好处的。可以提出动议,“我们休会,待主席传呼后重新开会”,动议通过后即可休会,票数清点完毕主席立即传呼继续开会。或者表决“休息”,比如休息十五分钟,可以同样达到目的,它同等于上述两项动议〔译者注:两项动议指休会和休会到主席传召后开会时这两件事。〕,除非两者有一悬而未决,任何时候提出都合于次序。休息指在会议开会时休会一段有限的时间。

会议可能对休会动议进行表决,以便听取一次讲话或进行一次表决,因此当议程或辩论有任何进展时它有重新提出的特权。但是主席不应允许这种高级特权被滥用,以致使大会恼怒,所以当大会刚才已否决休会动议,而在那以后大会未表示任何休会愿望,休会动议应遭拒绝。

在休会动议已经提出,则不应接受申诉或次序问题,除非大会拒绝休会,这时它们才合乎次序。(19)

12 特权问题。有关大会或其任何会员的权利和特权的问题,除了它们服从的前述两类问题外,优先于所有其他问题。如果问题需要立即行动,它可以打断会员的发言。当提出这种问题时,主席即可决定它是不是属于特权问题,对这一决定任何两个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第14节〕。

当特权问题提出,大会不一定进行最终表决——它可以交给一个委员会〔第22节〕,或者搁置桌上〔第19节〕,或者它可能有任何其他适用于它的附属〔第7节〕动议,在此情况下附属动议只与它有关,不影响被特权问题打断的问题。一旦特权问题得到处理,大会即恢复对被它打断的问题的考虑。

13 当天的议程。要求进入当天的议程优先于其他各项动议,例外的是重新考虑的动议〔第27节〕,以及它服从的三种前述动议,并且是不能辩论也不能修正的。它不需要附议,并且当另一会员(20)发言时它也是合乎次序的。

当一个或更多题目被指定在某一天或几点钟讨论时,它们即变成那一天或几时的当天议程,而不能在那时以前考虑〔第39节〕。到了那一天或几点钟,只要议题提出,即可讨论,比除三种前述问题和重新考虑动议以外的一切问题优先〔第10,11,12,27节〕。如果因故不能考虑,大会可以指定另一时间考虑。如果在规定日期没有讨论,这项议程就作罢。

当天的议程分为两类,特殊议程和一般议程。第一类总是优先于第二类。一般议程的来源有三:多数通过,把问题推迟到一定时间,或者通过一个哪一天或哪一次会议的议程;一般议程不能干扰大会的既定规则。特殊议程可以不顾所有需在规定时间考虑它的一切会议规

(21)则,因此要使任何问题成为特殊议程,需要三分之二票数。只要一项使规则失效的动议〔第18节〕合乎次序这个特殊议程就合乎次序。在一项特殊议程后已经提出一定时间,再提另一个特殊议程先于或干扰它,是不合次序的,但是特殊议程可干扰一般议程。

当开始进行当天的议程时,如果有特殊议程,必须首先讨论,然后进行一般议程;在每一类中,各个问题必须按它们的准确次序进行,首先指定该天或几时问题的孰先孰后。(进行当天议程的某一部分或某一问题的动议,不是一项优先动议。)讨论一经开始,任何别的题目可以不在那时考虑,而被指定到某个其他时间,如有多数票赞成,甚至可以推迟一项特殊议程。

当开会时间已到,或有某一会员提出,主席可这样提问:“我们是否进行当天的议程?”或者,“大会现在是否进行当天的议程?”

对于进行当天议程的表决如果是肯定的,其结果是取消会议正在考虑的问题,如同它被休会打断一样〔第11节〕。

一项否定的表决,其结果是不进行当天的议程,因为它们干扰当时会议正在考虑的问题。

对当天的议程,一个普通惯例是会议通过一项当天的议程,规定考虑每个问题的时间。当规定讨论第二个问题的时间已到,主席应即宣布,如无人反对,大会即将讨论的问题交付表决,并陈述将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如果有人反对,主席应立即向大会提出如下问题:“大会现在是否在此进行讨论预定在这个小时〔陈述的题目〕?”虽然我们在此假设的议程表并不说出这个事实,但其形式本身隐含着,在给予任何题目的时间已满时,一切待决问题当即交付表决。除非一致同意,否则原先要进行的当天的议程必需进行一次正式表决,所以如果有人反对讨论下一问题,也要一次正式表决而结束对待决问题的讨论。附带动议【第14—18节;见第8节】(22)

14 申诉〔次序问题〕。次序问题优先于产生它的问题,不经辩论而必须由主席决定。如果一个会员反对此项决定,他可说,“我对主席的决定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有附议,主席立即可这样(23)说:“主席的决定是否可看作是大会的决定?”如果表决结果赞成者与反对者同数,主席的决定有效。

此项申诉服从于优先问题〔第9节〕。它不能修正;如果它牵涉到失礼〔第36节〕,或违反说话规则,或事项的优先次序,或申诉是在以前的问题待决时提出〔第20节〕,是不能辩论的。当可以辩论时,每人只能发一次言,而且不论可否辩论,主席可以不离开位置陈述他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如果申诉是能辩论的,对搁置桌上的动(24)议〔第19节〕和以前问题的动议〔第20节〕可以提出申诉,如获通过,也只限于那项申诉而不影响其他。对一项申诉的表决也可重新考虑〔第27节〕。在另一项申诉待决时,再提一项申诉是不合次序的。

主席有责任贯彻大会的规则和议程,不需辩论或拖延。任何会员见到一项规则遭破坏,有权坚持贯彻规则。如发生此类情况,他可从自己的位置上站起,并说,“主席先生,我提出一项次序问题。”原发言人应当立即坐下,主席要求该会员陈述其次序问题,之后他即坐下。主席对问题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申诉(译者注:即不同意第二个会员所提次序问题。),允许第一个会员恢复发言。如果那个会员的话被决定为不适当的,并有人反对他继续发言,若无大会表决支持他,他不能继续发言。

如果仅仅是辩论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语言,而有一会员提出,“我请这位先生遵守次序,”通常可不用上述方法,应由主席决定发言人是否遵守次序,大会继续进行。主席在必须决定次序问题时可征询各位会员的意见,但是意见必须坐着发表,以免看起来像是辩论;如主席不能作出决定,可立即提交大会。

15 反对考虑某一问题。对于考虑任何主要动议,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第6节〕,但是只有在它第一次被提出而在其辩论之前。它与一项次序问题相似〔第14节〕,因为它可在另一会员发言时提出,并且不需要附议,由于主席有权请一个会员遵守次序,所以他可在必要时按自己的职责提请表决这个问题。它可以是不能辩论的〔第35节〕或修正的〔第23节〕,或者有与它相关的任何其他附属动议〔第7节〕。当一项动议提出而有人“反对考虑它”时,主席将立即提出如下问题,“大会要不要考虑它?”或“要考虑〔或讨论〕这个问题吗?”如果表决时三分之二反对〔第39节〕,整个问题将被那一次会议抛弃〔第42节〕;否则继续讨论,如同什么事也没有发生过。

这项动议的目的不是中止辩论(有其他动议可以起这个作用,见第37节),而是使大会能完全避免它可能认为无关的、不利的或引起(25)争论的任何问题。

16 宣读文件。〔关于先后次序见第8节。〕大会收到文件时每个会员在他可能被迫对之表决以前有权要求宣读一次,而一个会员请求宣读任何这种文件显然为了得到信息而非为了拖延时间,只要无人反对,主席应允许宣读。但是会员如未得到大会许可则无权要求宣读任何东西(除上述例外情况)。是否给予这种许可,这一问题不能讨论或修正。

17 撤销动议。〔先后次序见第8节〕在会议讨论一个问题时,动议人希望撤销或修改它,或者用一个不同的动议代替它,如果无人反对,主席给予许可;如果有任何反对意见,必须对为此目的的一项(26)动议进行表决,得到撤销等等的许可。这一动议是不能辩论或修正的。当一项动议被撤销时,效果与从未提此动议相同。(27)

18 规则的暂停。〔先后次序见第8节〕这项动议不能辩论,不能修正,不能有适用于它的附属动议〔第7节〕,对它的表决不能重新考虑〔第27节〕,在同一次会议上不能再次提出为了同样目的而停止规则的动议〔第26节〕,虽则在一项修正案后,虽则同一天(28)举行下一次会议时可以重新提出它。除非为了一个确切的目的,并且有三分之二票数,否则不应停止会议规则;除非一致同意,否则(29)对给小到三分之一少数派授权的规则,不应停止。

这种动议的形式是,“停止干扰……的规则,”等等,把停止的目的写在里面。附属动议【第19—24节;见第7节】(30)

19 搁置桌上。这项动议优先于所有其他附属问题〔第7节〕,并服从任何优先〔第9节〕或附带〔第8节〕问题。它不能辩论,不能修正或有任何其他适用于它的附属动议,对肯定它的表决也不能重新考虑〔第27节〕。它使会议不予考虑某题目,除非会议表决需要考虑。(31)

这项动议的形式是,“我动议将此问题搁置桌上”或“将它搁置桌上”或“将那个问题搁置桌上”。当需要再次考虑此问题时,提(32)出一项动议,或者“从桌上拾起那个问题”,或者“现在就考虑某某问题”;这项动议没有优先权,并且不能辩论,不能有适用于它的任何附属动议。

此项动议的目的在于以这样一种方式推迟某一题目,使它能在任何时间列入讨论,在同一次会议或在某一未来会议上,而定期推迟或不定期推迟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它也常被用来在本次会议压制某一问题〔第59节〕,只要在本次会议永远得不到多数支持把它从桌上取出,它就能达到目的〔第42节〕。(33)

这个动议的效果一般是在整个一次会议中〔第42节〕将有关该题目的每一件事搁置桌上;所以如果一项修正案被决定搁置桌上,它打算修正的题目也和它一起搁置。以下情况例外:(a)一项申诉〔第14节〕被搁置桌上,其效果是至少在当时维持主席的决定,并不使原来的题目搁置桌上。(b)所以当一个重新考虑〔第27节〕某一问题的动议被搁置桌上时,原来的问题处在动议重新考虑前所处的地位。(c)对于记录的一项修正案被搁置桌上并不使记录随之搁置。

甚至在以前的问题被通过之后,直至在它之下进行最后表决的时刻前,将会议正在讨论的问题搁置桌上是合乎次序的。

关于搁置桌上的说明——这项动议有很高的优先权,排在每种可辩论问题之前,而其本身不能辩论并且只要求多数票便能通过,这是为了会议的最佳利益使它有权立刻搁置任何事情以便讨论更加迫切的事项。议会法的基本原则对每项动议如要求在本次会议压制一个问题,应当公开讨论〔第35节末尾〕,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二票限制或结束辩论〔第39节末尾〕。在只有几小时会期的会议中,简单多数能搁置每一个可反对的问题,因而压制它而不许辩论。这是对此种动议的滥用,常常干扰自愿性组织的和谐。给它这么高的优先权的理由是基于一种理论,即问题只是暂时搁置。这种动议如果用于正当目的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如果被惯常用来压制问题,则它应要求三分之二票数。

少数派对不公平地使用这种动议没有补救办法,但是以下办法可能稍减其弊端:一旦主席陈述问题,或者甚至在这以前,有时即提出搁置桌上的动议,打断提出一项决议案的人的发言。碰到这种情况,提决议案者可不断要求发言,他有权这样做〔第2节末尾的〕,并进行发言。人们常常匆忙地提出这种搁置桌上的动议,以致忽略向主席打招呼和取得发言权。发现这种情况,少数派的一人应当迅速向主席打招呼,如果得不到发言权,即提出次序问题,说明自己是第一个向主席打招呼的人,没有发言权的其他会员无权提出一项动议。

由于被搁置桌上的动议只是暂时被搁置,多数派应当记住,少数派可能都留到最后休会的时刻,那时成为多数,提出并通过搁置的决议案。如果问题如此被反对,甚至不让提案人对之发言,较安全和公平的方法是反对考虑那个问题〔第15节〕;或者如果已进行辩论因而不能反对,则动议以前的问题,如果通过,立即使会议表决。这些是立即了解会员们意见的正当动议,了解他们是否希望讨论那个题目,并且由于它们需要三分之二票才能通过,所以无人有权反对。

这种动议,搁置桌上,适用范围不能超过当时会议讨论的问题以及必然与它连在一起的事情。因此按照议程到了“委员会报告”,或“未完事项”的时间,仍搁置它们是不适当的。这类动议追求的目的只能靠“停止规则”〔第18节〕来实现,“停止规则”要求三分之二票数,或者靠每份接踵而来提出要通过的报告搁置在桌上。(34)

20 以前的问题优先于每项可辩论的问题〔第35节〕,而服从优先〔第9节〕及附带〔第8节〕问题,以及搁置桌上的动议〔第19节〕;并且在要求以前的问题直至在它之下作出最终表决之前,动议休会或搁置主要问题是合乎次序的。它不能辩论,不能修正或有适用于它的任何其他附属〔第7节〕动议。它适用于特权问题〔第12节〕以及任何其他可辩论问题。允许一个会员提出一项决议草案并同(35)时对之动议以前的问题。它可以重新考虑,但已部分执行后不能(36)重新考虑。通过它要求三分之二票数。

当一个会员要求以前的问题并有人附议时,主席必须立即提出,“现在要表决主要问题吗?”如未能通过,则继续讨论,如不曾有过这个动议。

如果通过,其“效果”如下:〔见接近本节末尾的例子。〕(1)其效果〔除修正或提交委员会的动议待决外〕是立即结束(37)辩论,并使会议对待决问题进行表决。表决之后,以前的问题的效果已尽,会议讨论的事情像以通常方式对待决动议进行表决,而非受以前的问题所迫一样;所以如果重新考虑此项表决〔第27节〕,问题不再是以前的问题,并且又可以辩论。(2)当修正〔第23节〕或提交委员会〔第22节〕的动议待决时,其效果是中止辩论,并迫使表决,这不仅对修正和提交委员会的(38)动议,而且也对要被修正或要被提交委员会的问题。主席将所有这些问题从最后动议的一项开始按其次序交付表决〔见以下的例子〕。在对所有这些问题表决或经表决将此题目提交一个委员会之前,以前的问题没有失效。如在以前的问题失效前这些表决之一要重新考虑,以前的问题的待决状态使重新考虑的动议不能辩论。

以前的问题的动议可能只限于待决的修正案,如被通过,只对修正案结束辩论。在修正案表决之后,主要问题又可辩论和修正。〔对此种情况,提问题的形式可能如此,“现在是否对修正案进行表决?”(39)〕以同样方式可对一项修正案的修正案动议以前的问题。

以前的问题的目的是使会议对正在讨论的问题进行表决,而不再(40)辩论。

对主席所作决定的一项申诉〔第14节〕如果是在动议以前的问题以后而且是在进行最终表决之前提出,是不能辩论的〔第35节〕。

为了说明在各种情况下以前的问题的效果,举出下面几个例子:(a)假设会议正在讨论一个问题,而且提出了一个修正案,然后动议将问题推迟〔第21节〕到另一时间:现在通过的以前的问题使辩论停止,并迫使表决待决问题——推迟。当表决已经进行,以前的问题的效果就已终结。如果会议拒绝推迟此题目,即恢复对待决修正案的辩论。(b)假设一个正在讨论的题目被一个特权问题〔第12节〕打断,并且有人动议将后一问题提交一个委员会:刚才通过的以前的问题使会议先表决提交委员会的动议,如果该动议未通过,再表决特权问题。在特权问题表决后,以前的问题效果已尽,被打断的题目恢复讨论。(c)再次假设有一项问题的修正案待决,一项动议建议将此题目提交一个委员会,并有人动议对后一动议进行修正,即给予委员会以指示;除主要问题外,我们在此只有修正的动议和提交委员会的动议,因此以前的问题如果通过,即适用于它们全体作为一个问题。主席立即将以下问题交付表决:(1)对委员会的指示,(2)对提交委员会的动议,如果这个问题通过,题目即提交委员会,并且以前的问题的效果即已终结;但是如果它未获通过,再表决(3)修正案,最后表决(4)主要问题。

关于以前的问题的说明。——以往存在的对以前的问题的许多混乱理解起因于这项动议经历的大变化。按照原来的设计,以及现在英国议会中的用法,以前的问题不打算压制辩论,而是要压制主要问题,因此在英国它总是由议案的对手动议,他们然后投反对票。第一次使用它是在1604年,打算只用于微妙的问题;它的形式是这样的:“是否将主要问题交付表决?”被否定之后,那次会议则不再考虑该主要问题。它的形式以后变为现在使用的形式:“是否现在表决主要问题?”如果被否决,起初它被弃置到接着的辩论结束时,但是现在那一整天都被弃置。提出以前的问题的动议可以辩论;在一旦表决时,不论肯定或否定,它都将阻止对主要问题进行任何讨论,因为如果被肯定,主要问题立即表决,如果被否定(即,主要问题现在不表决),那一天不再考虑它。

美国国会逐渐将英国的以前的问题变成一项完全不同的动议,所以在英国,以前的问题的动议者投票反对它,而在美国他投赞成票。起初,以前的问题是可以辩论的,如果它被否决,那天则再不考虑主要问题,这和英国一样。1805年国会使它不能辩论,并且在1860年规定,如果以前的问题被否决,即恢复对该题目的讨论,因而使它变得与英国动议不同。起初它的效果是排斥除主要问题之外的一切动议,立即对主要问题表决。这一点在1840年改变了,使众议院先表决待决修正案,然后表决主要问题。在1848年它的效果再次改变,如果有交付委员会的动议,众议院先予表决,然后表决一个委员会报告的修正案,如果有的话,然后是待决修正案,最后是主要问题。1860年国会决定,如果推迟的动议待决,以前的问题的唯一效果应当是使众议院直接表决是否推迟问题——因而防止以前的问题排斥任何待决动议,并且完成了这种动议逐渐经历的变化。现在以前的问题是一项简单的如上节所述的结束辩论和进行表决的动议。

〔在这个国家的普通会议中,为了防止引入任何不适当的或无用的题目,正确的方法是在它初次被提出时,“即反对考虑它”〔第15节〕,这很像英国的以前的问题。〕

21 推迟到某一天。这项动议优先于提交委员会,或修正,或无限期推迟的动议,而服从任何优先〔第9节〕或附带〔第8节〕问题,以及搁置桌上和以前的问题的动议。它可以因改变时间而修正,并且以前的问题可以应用于它而不影响任何其他待决动议。它许可作极有限的辩论〔第35节〕,目的在于针对主题的优缺点,使会议能判断推迟是否适当就够了,不必涉及更多。

这项动议的效果是推迟整个题目到一特殊规定的时间,在此之前,除非有三分之二票赞成,否则不能讨论〔第13节〕。当到了那个时间,除优先问题外,它比任何事情优先。如有几个问题被推迟到不同时间并且时间都未到,则按其被推迟的时间次序考虑,推迟到超越那一次会议的时间是不合次序的〔第42节〕,但可推迟到下一次(41)会议的那一天,与未完事项一起考虑,因而优先于新事项〔第44节〕。如要在休会后举行一次会议来考虑一项特殊题目,则应在提出推迟该题目到那一天的动议之前先确定休会到什么时间〔第10节〕。

22 提交委员会〔或重新提交委员会,如果该题目以前已提交委员会〕。这项动议优先于修正或无限期推迟的动议,而服从任何优先〔第9节〕或附带〔第8节〕问题,以及搁置桌上的动议,或以前的问题,或推迟到某一天的动议。它可因改变委员会的构成或给它指示而被修正。它是可以辩论的,并且导致辩论拟提交的问题的优缺点〔第35节〕。

这项动议的形式是,“将此题目提交一个委员会。”当几个委员会被提出时,按下列顺序表决:(1)全体委员会〔第32节〕,(2)常务委员会,以及(3)专门(或遴选)委员会。一个委员会的人数和填补空位〔第23节〕一样,通常不经一项动议的形式便可决定:主席问“委员会要有多少人?”然后对每一个提出的人数表决,从最少人数开始,在表决通过将该题目提交一个委员会之后,再确定委员会的人数和类别。

如果委员会是一个遴选委员会,而动议不包括任命它的方法,且对此事没有常效规则,主席询问委员会如何任命,此事通常用非正式方法决定。有时主席“任命”,在此情况中他提出委员会委员姓名而不进行表决;或者委员会由主席或会议会员提名(除全体同意外任何会员不能提出超过一人的姓名),然后对他们一起表决,除非提名数超过委员数,这时须个别表决。

如果是一个行动委员会(例如筹备举行一次公共集会的委员会),一般规模都是小型的,并且不吸收反对拟议行动的人当委员;如果有这样的人被任命,他应当婉言谢绝。但是当委员会是为了审议或调查时,吸收各派代表是极端重要的,这样便于在委员会中进行最充分的讨论,因而减少会议中不愉快辩论的机会。

在普通会议中,审慎地任命委员会,可将微妙的和麻烦的问题的辩论大都限制在委员会内,它将包含所有各派有代表性会员。〔见委员会,第28节。〕

23 修正。这项动议只优先于它提议修正的问题,而服从任何优先〔第9节〕、附带〔第8节〕或附属〔第7节〕问题,但无限期推迟是例外。它可以应用于本节末尾列举的动议以外的一切动议,本节末尾的动议是不能修正的。它自身可以修正,但是这项“修正案的修正案”不能修正。

一项修正案可能与已经通过的修正案不一致,或者可能与原来动议的精神直接冲突,但是它必须对那个动议的题目有直接关系。例如:一项表决感谢的动议可因删除“感谢”和插入“指责”而被修正;或者一个谴责某些风俗的动议可因增加其他风俗而修正。

一项修正案可以是下列形式的任何一种:(a)“增加”或“插(42)入”某些词句或段落;(b)“删除”某些词句或段落,如未能通过,它并不排除除已被否决的修正案以外的任何其他修正案;(c)(43)“删除某些词句而插入其他词句”,这一动议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被否决,并不排除另一项动议,删除相同的词句而插入不同的词句;(d)用同一题目的另一决议案或段落“代替”待决的一个;(e)按动议者的说明“分割问题”为两个以上问题,以便对任何具体论点单独表决〔见第4节〕。

如果一段被插入,在表决之前拥护者应当使之完善,因为一旦插入,是不能再删除或修正的,除非是添加。对于插入一项决议中的某些词句同样如此,因为它们一旦被插入便不能删除,除非有一项动议删除某一段,或其一部分,使问题完全不同于插入那些具体词句的问题。涉及的原则是,当会议已表决将某些词句形成一项决议的一部分,如再提出另一项动议,涉及的问题与它已决定的问题相同,是不合乎次序的。使它得以再次讨论的唯一办法是提出一项动议,重新考虑〔第27节〕通过插入那些词句的表决。(44)

填充空位的处理办法通常与其他修正有所不同,因为任何数目的会员可以不需要附议而提出填充空位的不同数目,这些数目不作为互相修正处理,而作为有待相继表决的独立命题,最小数目和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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