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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2 1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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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浩天,吴纪元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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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普法读本

人大制度普法读本试读:

前言

2000年,我从公安机关选调到人大机关工作,先后担任佛山市石湾区、禅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禅城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办公室主任、选联任免工委主任,两次担任区人大换届选举办副主任兼选举组组长。15年来,我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与人大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报纸杂志和文件资料,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写了《选举法讲义》、《代表法讲义》、《监督法讲义》等宣讲稿,深入到各镇街代表联组、区政府职能部门、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班,积极开展人大制度普法宣讲活动,对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确保代表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人大制度普法工作,为佛山市、禅城区“六五”普法工作添砖献瓦,同时也对自己的工作经历进行总结提升,向全国人大成立六十周年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五周年献上微薄之礼,现将有关人大制度的7篇普法宣讲稿汇编成《人大制度普法读本》。

此书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强。它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二是说理性强。在讲解法律条文时,上接“天气”,下接“地气”,精选了全国各地人大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阐述,比如中国第一起质询案、第一起罢免副省长案、第一起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通过案等等,让人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三是实用性强。如《选举组工作实录》原汁原味地记录了选举组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如何采取“简单、高效”的方法去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对换届选举工作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借鉴作用。

此书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方苞、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韩英、禅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吴觉生等同志审阅修改,尤其是佛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免工委夏向昭科长、荣山中学王勋华副校长在校阅过程中,一丝不苟,严格把关。此书由广东省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会编入社会科学进社区丛书结集出版,得到该会执行会长钟浩天、广东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张勇、暨南大学出版社副社长李战等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有些引用的图片,因客观原因未联系上作者,在此表示歉意和感谢!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错漏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吴纪元2014年10月23日于禅城序言社会科学普及春天的来临——寄语社会科学进社区丛书出版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社科联原主席 田丰

历时8年之久、承载着全省30多万社会科学工作者共同心愿的《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下称《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这是我省社会科学界的一件大事,对整合全省社会科学资源、提升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水平、发展和繁荣广东社会科学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预示着我省社会科学普及春天的到来。一、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通俗化、具体化、生活化,使之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所理解、所接受、所运用。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社会科学普及就是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把马克思主义理论用简单质朴的语言讲清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说明白,使之更好地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接受,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而更好地认识规律,推动工作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有利于推动文化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基层,有利于实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同群众文化需求的有效对接,有利于促进文化惠民和改善文化民生。

社会科学普及正是通过建立没有围墙的“开放型大学”,让专家学者走出校园,服务社会,搭建专家学者与公众交流学习的桥梁,帮助全社会树立全民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全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培育社会理性。二、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是提升社会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强调要“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建立百个优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这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坚实组织保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社科联按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发挥联系广泛、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科学普及平台载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科学普及管理水平,推进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打造了“岭南大讲坛”、“社会科学普及周”等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品牌,编写了大量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建立了一批功能完善、分布合理、作用积极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了主题鲜明的形势教育宣讲活动,有力提升了社会科学普及的社会影响力。但总体来说,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还存在着人员经费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亟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并予以解决。《条例》的实施是法治广东建设的重要创举,有利于提升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的管理水平,发挥立法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有法可依,必将有力推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社会科学进社区丛书是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推动社会科学普及“三贴近”、“三深入”的崭新尝试《条例》明确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活动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为在城乡社区深入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广东省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会积极履行职责,在广东省社科联和社科院的直接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全面启动社会科学进社区丛书编辑出版工作。首批三本书,即《新型社区理论读本:中国人的新型生活共同体》、《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读本》、《人大制度普法读本》已经完稿,即将向社会推出。这套丛书通过向社区干部、群众广泛宣传社会科学、法制安全知识,实现社会科学“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深入”(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是推动社会科学普及社会化的一次崭新尝试。

社会科学普及的春天已经来临。我衷心希望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法制安全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工作,用中国话语讲好“中国故事”、介绍“中国经验”、解读“中国道路”、传播“中国声音”,全面提升中国“软实力”,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在《条例》颁布实施和社会科学进社区丛书出版之际,我写下以上寄语,是为序。2015年元旦于广州  第一讲选举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3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共十二章五十七条。为了使大家熟悉选举法的原则和选举操作程序,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与大家共同学习选举法,讲十二个问题:一、总则

总则就是选举工作总的原则,有七条:(一)规定制定选举法的依据是宪法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宪法中直接涉及人大代表选举方面的规定有八条。比如《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还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等等。选举法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来制定的。(二)规定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方法

第二条规定,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间接选举。是指地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比如佛山市的人大代表由下辖五个区的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二是直接选举。是指县、乡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比如禅城区、南庄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三)规定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规定: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被关在看守所,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劳改服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的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规定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这是指选民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选区的投票选举。但是并不等于不能参加两个地方的投票选举。由于我国县乡换届选举的时间跨度比较大,有一年半左右。有的选民在一个地方参加完选举,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迁到另一个行政区域,又赶上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这时该选民有权登记为选民,参加新居住地的直接选举。(五)规定解放军选举办法

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现行《人民解放军选举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解放军代表,但名额多少,法律没有规定(1953年选举法曾规定应选县人大代表5名,市人大代表2至10名,省人大代表3至15名,全国人大代表50名;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对地方各级人大中应选解放军代表名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驻军所在地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目前,佛山市第十四届人大解放军代表有2名(军分区司令员武志、政委魏辉),禅城区第三届人大解放军代表有1名(武装部政委李东文)。(六)规定妇女、归侨代表与华侨的选举

第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比例。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市、区、镇人大代表中妇女比例不低于24%、23%、22%。禅城区第三届人大妇女代表有69人,占31.8%,大大超过这个比例。

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禅城区第三届人大归侨、侨眷代表有3人。(七)规定选举经费

第七条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目的是保障民主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二、选举机构(一)规定主持、领导和指导选举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地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县级选举委员会一般由13~1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根据选举工作需要,组成人员应由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纪委、计生、工青妇等负责人组成,并注意吸收驻本地区人口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负责人参加。

在2011年人大换届代表选举工作中,禅城区划分160个选区,分三大块:市属组、区属组和“一镇三街”组。其中市属组工作难度最大。我们上门请求支持时,市直党工委有位领导说:“前天你们有位同志打电话叫我当选举委员会成员,昨天又说不用了。当不当无所谓,但我觉得这样做很不严肃。”从这话可以听出他有意愿参加选举委员会,关键是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所以,为了争取市属单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我们要用足用够政策,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该定最高限额数19人。同时可以创新工作方法:一是吸收市直机关党工委、公控公司、金融办、佛科院等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选举委成员,有利于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从市属大单位抽调人员参加选举组工作,有利于保证市属单位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选举组50多人部署每个阶段的工作时,可以扩大到每个选区派一名工作人员一起参加,减少传达环节,直接领受任务开展工作,提高效率。

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7~12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组成人员应包括党委、人大、政府及民政、财政、公安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

区人大主任会议将区、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要印发通知,发布公告。(三)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有七项职责:(1)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

第十一条规定四级人大代表名额:(1)省级代表名额的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如广东省有6 750多万人,每15万人增加1名共增加450名,加基数350名,确定代表数为800名。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代表总额不得超过1 000名。如重庆市人口超过3 000万,每2.5万人增加1名共1 200名,再加基数350名共1 550名,突破了1 000名,只能确定1 000名。(2)地级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不得超过650名。如佛山市1983年设立地级市时人口总数为320万,每2.5万人增加1名代表共增加128名,加基数240名,确定代表名额368名。随着人口增长,目前,佛山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名额为403名。(3)县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 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不得超过450名。比如,禅城区2003年成立时人口总数为58.5万,每5 000人增加1名代表共增加117名,加基数120名,确定代表名额237名。(4)乡级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 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不得超过160名。比如,南庄镇成立时人口总数是7.3万,每1 500人增加1名代表共增加48名,加基数40名,确定代表名额88名。(二)规定代表名额的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地、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规定代表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

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域变动或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这里“不再变动”是指以后换届不因当地人口自然增长或减少而变动。国外许多国家议会的议员总数一经确定,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这是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民主发展的要求。比如,石湾区1984年成立时,经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名额为143名,如果不是2003年由于区域调整与城区合并成立禅城区,这个名额则不再变动。(四)规定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单位及名额

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3 000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我国现有23个省(包括台湾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澳门共35个选举单位。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 987名。

例如,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籍同胞推选120名协商选举会议成员,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投票,选举产生13名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由香港选举会议成员选举产生。选举会议成员由香港推选委员会的中国公民、香港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委员会的中国公民共1 234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会议成员选举产生11名主席团成员,其中1名主席,主持选举产生36名全国人大代表。(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比如人数最多的是山东代表团175名,人数最少的是澳门代表团12名。广东代表团160名,其中佛山市7名。(三)规定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因为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具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决定国家大事。但是我国除汉族外,其他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都较少,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7%,却分布在全国总面积近60%的土地上,而且形成小聚居、大杂居的局面,又由于少数民族不是一个独立的选举单位,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居住分布情况计算确定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再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进行选举。按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额12%的规定,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0人左右。五、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一)规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大。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当地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因为30%以上已占有相当比例,不需给予特殊照顾,比如当地人大代表是4 000人选1人,少数民族也是4 000人选1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不足当地总人口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即当地人大代表是4 000人选1人,那么少数民族2 000人可以选1人。人口特少的聚居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主要是保证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政议政,享受平等的当家作主权利。

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聚居境内总人口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规定自治地方其他民族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乡镇的人大,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三)规定散居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第二十条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规定少数民族的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乡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可以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就是说,具备一定条件的各少数民族应尽量单独划分选区进行选举,有利于按比例选出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便于与本民族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五)规定选举文件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民族文字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这条规定,有利于选民识别判断,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实现其民主权利。(六)规定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如选举工作中的选举权确定、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选区划分等等,参照选举法的其他条文规定办理。六、选区划分(一)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乡级的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在实践中,农村基本上按居住状况划分,城市则主要按生产工作单位划分,按生产工作单位划分有困难的,如退休居民、尚未就业居民,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因为选区划得比较小,选民对候选人比较熟悉,有利于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选区划得大,代表名额多,选民对候选人不容易了解,不利于选民行使选举的权利,也不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同时考虑到在选举中,除了选举当地代表外,还需要照顾各方面的代表人物选为人大代表,如职务代表:区委领导、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人士等等。所以规定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比较适宜。具体选几名,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一般每个选区选2~3名代表为宜。特别对下派“戴帽”代表的选区,一定要考虑给该选区安排一个代表名额,如果只选1名代表,很可能使该选区的选民产生逆反情绪,结果事与愿违。所以选区大小的划分,按照安排2~3名应选代表名额为宜,有利于一次选举成功。还有垂直领导或双重管理的单位,如公安、工商、税务、银信、执法、学校、医院等单位,是划入块块选区,还是条条选区,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尊重单位领导和选民的意愿,一般以财政供给关系为主来划分。在城市街道的,可注明含下属单位划入条条选区;在乡镇的,则划入块块选区为好。一是方便选民就近参加选举;二是从服务基层的角度考虑,有利于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推进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发展。(二)规定划分选区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这条规定是指划分选区时,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有利于保证选民选举的平等性。比如禅城区第二届选举方案分配给南庄镇的区代表有23名,人口数是77 441,那么每1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3 367;张槎街道的区代表是18人,人口数是90 737,那么每1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5 040。张槎虽然名称叫街道,实际上下辖15个村委会、7个居委会,与南庄镇下辖18个村委会、2个居委会的性质相似,但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太大,与法律规定精神不符。所以,第三届选举方案调整为南庄镇区代表减少1名为22名,张槎街道区代表增加7名为25名。它们每一个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是3 520和3 629,符合法律规定大体相等的精神。

这里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人口数也不可能完全相等。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代表名额的分配合情合理地处理。比如禅城区第一届人大选举时,张槎镇16个村1个居委会,户籍人口数4万多。第二届人大选举时,由于区域调整,镇改街道后增加了7个居委会4万多人。如果完全按照人口数来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的话,那么张槎街道的代表50%都将是居委主任,明显行不通。因此要结合实际,兼顾行政区域等因素,合情合理地处理。七、选民登记(一)规定选民登记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选区的选民,不列入本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各地实际做法是,在选举前由选举工作部门对选区内的选民重新进行一次登记,由于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实现选民选举权利的重要程序,选民登记必须准确全面,避免错登、漏登、重登。可以采取选民主动登记和选举机关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选民登记之前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要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发《关于确定选举日、代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和选民登记办法公告》,选举委员会领导还应作电视讲话,动员全体选民踊跃参加选举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才能避免选民因漏登、错过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而投诉的现象发生。

在选民登记中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的登记问题,给换届选举提出了新课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可按照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办理:“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还有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在编的干部职工户口不在选区单位的;户口挂在单位或住地,但人员不明去向的;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的;农民征地进城因工厂倒闭回迁农村的;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等等,都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统一登记办法,加大宣传,避免政出多门和频繁的咨询。(二)规定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这条规定,一是便于发现选民名单有错、漏、重的,及时更改;二是为了让选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三是对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有时间向选民介绍。

在实际工作中,实行凭选民证还是身份证领取选票参加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三)规定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八、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一)规定代表候选人如何提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即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如县、乡级的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采取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如地级以上代表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

产生代表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哪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同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且推荐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起止时间要向选民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祖庙街道选举办未雨绸缪,针对区域调整前原环市街道情况比较复杂,在原管辖范围的各选区公告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起止时间。后来在代表候选人公布之后,北江居委选区还有五六个选民吵嚷着要提名推荐候选人,经过解释,他们自知理亏,只好作罢。

无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还是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酝酿讨论或预选,得到较多的选民或代表支持,就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有的人大代表拥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社会上议论大。我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一旦获得外国国籍,就不再享有中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情况比较复杂,他们并没有丧失中国国籍,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常年旅居国外,难于履行代表职责,也不适宜当选代表。(二)规定选举人大代表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在县、乡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要多于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某选区应选代表3名,那么代表候选人必须有4~6名。确定4名还是6名,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一般情况下,把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最低差额数4名,有利于选票集中一次选举成功。但在问题较多的选区,尤其是姓氏宗族矛盾较突出的选区,则要全面考虑,周密部署,要照顾到各姓氏、各宗族都有代表候选人,可以确定5名或者6名,即使选不上,他们也心服口服,不会找碴儿,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例如,南庄镇堤田村选区在选举第十四届镇人大代表时,应选3名,确定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都没过半,选举失败。在组织另行选举时,按照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由于只考虑选票集中些以便选举成功(过三分之一赞成票),没有考虑到该村三大姓氏的矛盾问题,只确定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其中1名姓黄、3名姓刘,名列第5位姓梁的没有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梁姓选民认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我们姓梁的,选也是白选。个别人乘机煽动罢选,继而抓住设计的选票没有留空格和注明“另选他人选票作废”这两个问题不放,质问有何法律依据,提出不准开票箱,还扬言要烧毁选票,惊动了省、市领导,麻烦多多。最后通过多层请示、多方协商,决定封存选票。后来经过多次研究讨论,组织第三次选举,才选出2名镇代表,另1名空额不再选举。堤田选区确定4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如果放在其他选区可能不会出问题,但放在有问题的选区就出现大问题了。因此,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数时,要在依法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切不可生搬硬套。

在地级以上代表的间接选举中,要多于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应选代表100名,代表候选人必须有120~150人。(三)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及公布

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具体操作:各选区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区选举委员会组织审批后张榜公布,同时,选举委员会要把名单及时送区纪委、公安、检察、计生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要及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反映。选举委员会对不适宜的人选要及时调换,严防“带病”者当选人大代表。

例如,选举禅城区第二届代表时,佛科院选区推荐的其中1名女教授,曾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受过处理,由于公安部门没有及时审查,在选举日前两天才接到群众投诉,选举委员会急忙调换了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公布五日后才能选举,这就拖了全区选举工作的后腿。为此,区公安局长受到区委书记的严厉批评。

代表候选人除了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外,还要接受群众监督。

例如,禅城区祖庙街道升平选区推荐的其中1人曾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虽已满5年,符合推荐条件,但群众认为还有比他更优秀的人选,为什么要推荐他当代表?祖庙街道选举办采纳群众意见,及时调换了人选。

在酝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候,会碰到各选民小组推荐的大多是单位一把手(2011年换届选举时,省委文件才规定政府组成人员原则上不担任人大代表),谁去谁留难以取舍。选举委员会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把区“戴帽”代表建议名单、市人大代表建议名单和分配代表名额,及时下发到有关选区,为该选区酝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减轻压力。如区经贸选区由经贸、发改、财政、劳动等10个局组成,应选区代表只有2名,各单位推荐的局长都很优秀,酝酿谁去谁留,确实难办。当区委决定了代表建议名单后,我们第一时间告知该选区领导:财政局长是区“戴帽”代表候选人,区经贸局长是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这样就有效地化解了该选区酝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压力。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即2倍的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在实际操作中,不主张预选。因为预选不是必经程序,是劳民伤财的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搞预选。我们要在讨论协商方面做足功夫,讨论协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谦让、推荐、举手、投票等等,其中无记名投票是最民主、最公正、最简单高效的方法。

例如,上届选举时,第118选区由南庄镇的梧村村和村尾村组成,应选代表1名,提名代表候选人有3人,要确定2名正式代表候选人(两个村各1名)。由于梧村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各推荐1名候选人,经多次协商互不相让。当时有市、区、镇领导参加讨论,多数人认为要依法采取预选方式确定2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组织两村干部商量时,村尾村的书记强烈反对:“预选不用钱吗?你们村有病,为什么要我们村陪你吃药?你们村的事你们自己搞定!我们村不陪你预选!”大家都点头称是,认为很有道理。原来认为很难寻找的办法,给“吵”了出来。结果,由梧村村组织本村选民,采取投票方式(每票20元误工费)在2个代表候选人中以得票多者确定1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还有市直选区只有1名应选代表,11个选民小组推荐的10多个初步候选人,在讨论协商确定2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候,碰到难以取舍的问题。后来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有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单位不再参与区人大代表的提名推荐,如市人大、组织部、市委办等等;二是剩下市直机关、人事局、老干局3个单位提名推荐的4人,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投票确定2名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具体操作:各选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后,报区选举委组织审批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给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即二分之一的比例,则要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四)规定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就是说,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其候选人可以是该级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该级人大代表,而且提倡尽量不要交叉。比如禅城区第一届人大会议选出127名市人大代表,其中24名是区代表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当选市人大代表的。(五)规定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印发书面材料、在宣传栏张贴介绍。不论什么方式,都要求全面客观地介绍。

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很重要,尤其对一些选民不熟悉的代表候选人,关系到选举能否一次成功的问题。

例如,区属单位盈康选区共有大小企业单位160多个,大都是转制企业,部分职工面临下岗,有些工资不能依时发出,集资款没法兑现,职工意见较大,是选举工作难度最大的一个选区。该选区领导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为在选举日之前,一定要充分发挥各选民小组党工团组织做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做深、做够、做透,确保选举一次成功,否则,要组织另行选举,是自找麻烦。于是,带领正式代表候选人上门,到选民较多的单位与选民见面,其中一个是年轻的孕妇,挺着大肚子上门,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赢得了选民的信赖,结果2名应选代表的赞成票均顺利过半数当选。九、选举程序(一)规定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二)规定直接选举中如何领取选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三)规定直接选举中的投票场所

第三十六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区领导带头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吴纪元 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可辅设投票站,也可以设置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第三十四条规定:“投票选举在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选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四)规定间接选举的主持机关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五)规定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

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六)规定选举人如何填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这里的选举人包括选民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对代表候选人作出四种选择: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七)规定委托投票

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选举工作多年来搞不跨户委托,即允许户代表投全家人的票,往往超过3张,怎么办?我认为要尊重选区领导和全体选民的意愿,不提倡,也不反对。既然大家认可,已形成习惯,我们就不要过多地干预、纠缠细节,只要有利于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就行。(八)规定核算选票

第四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在直接选举中,一般由选民小组推选监票员和计票员。在间接选举中,由各代表团推选监票员和计票员。在监票员中还要推选出一名总监票员,他们在选区领导小组或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总监票员负责宣读计票结果。(九)规定选举结果和选票是否有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上届选举中,有个选区的计票员询问:“有张选票选了其中一个正式代表候选人,另选了一个非选区内的选民,有没有效?”我们认为:这张票只要没有超出应选代表的名额,另选的是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这张票就是有效票,要如实记录,张榜公布。(十)规定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五种情形:

一是在直接选举县、乡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要有“两个过半数”,代表候选人才能当选。

二是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里只有一个过半数,即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参加投票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叫再次投票,也叫再选。

四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五是另行选举县、乡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外,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获得上述当选票数,当选有效。(十一)规定选举结果及是否有效由谁宣布

第四十四条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具体操作:各选区将当选代表名单报区选举委员会组织审批后,再张榜公布。然后,还要经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审查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当选的代表的准确称呼是候任代表,到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时才能行使代表职务,任期到下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十二)规定公民不得担任两地代表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过去法律没有此条规定,由于一些人到异地办厂或挂职,出现一人同时担任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况。这违反了选举权平等的原则,无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职,不利于切实代表选区选民的利益。所以,这次修改选举法,从结果上明确规定公民不得担任两地代表,从而使代表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十、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一)规定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选出自己的代表,还有权监督他们。毛主席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例如,自中共十八大加大反腐力度以来,仅2013年3月至2014年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16名被终止代表资格,不能参加第二次会议。其中有4名被罢免,如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总工会主席陈安众,均因贪污腐败,失去原选举单位的信任,2014年初被依法罢免。也有引咎辞职的,如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因贪污腐败,东窗事发请求辞职。(二)规定如何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这次修改前,对于县、乡级人大代表都是原选区三十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例如,2003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就发生一起33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陈慧斌刚当选区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理由是她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失职。最后由于有4名选民放弃签名,未能启动罢免程序。这次修改把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选民提高到五十人以上联名,主要考虑到保持罢免程序的严肃性,为代表履职提供稳定的环境,不能随便提出罢免要求,使代表不能安心工作。同时也不能把罢免门槛设得过高,否则不利于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罢免要求应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三)规定如何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

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在举行人大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如1989年5月,湖南省人大会议期间,发生了新中国第一起罢免副省长的事件,陈汇泉成为第一个被人大代表罢免的省部级官员。

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四)规定罢免案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九条规定: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五)规定罢免案通过的条件

第五十条规定: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要注意不是原选区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它比选举代表要求更严格。罢免通过时即生效,应及时将结果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

罢免地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须经全体人大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六)规定代表资格被罢免后相关职务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职务相应撤销,由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七)规定代表如何辞职

第五十二条规定:全国、省、地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八)规定代表辞职后相关职务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职务相应终止。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九)规定代表如何补选

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因故出缺有七种情况:辞去职务的;被罢免的;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丧失国籍的。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自行终止就是自行失效,不需专门通过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时,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实际操作中,均选择等额选举。(十)其他具体问题的规定

在选举中,还会碰到常见的具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都作了明确规定:(1)《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召开区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吴纪元 摄)(2)《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时,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3)《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出缺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4)《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补选和另行选举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选民人数和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

另外,乡镇人大召开会议经常碰到补选人大主席、镇长、副镇长的问题。这些领导有的是调离,有的受刑事处分,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关于罢免和辞职的规定,应该由其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由大会通过后,才可以根据相应的出缺依法进行补选。不经过辞职或罢免就进行补选,不符合法律程序,也谈不上对代表的尊重和体现人大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比如,某镇副镇长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叫他辞职还是对他进行罢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辞职和罢免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处理方式。辞职是因为工作调动或力不从心等原因,自己主动请求解除职务的处理方式;罢免是对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称职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在任期届满前,选民或任命机关依法撤销其职务的处理方式。所以,我认为副镇长被判处刑罚,应该对其采取罢免的处理方式,必须依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案,并由主席团予以公告。这样更能彰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更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

又如,多年前,广东省乐昌市长来镇副镇长徐文华因拉票贿选(选举前采用打电话和拿出1 300元贿赂7名代表),东窗事发后,该镇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参会49名代表认真审议了由44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徐文华副镇长的罢免案和《关于徐文华当选长来镇副镇长的错误事实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案,并由主席团予以公告。这起罢免案,有效地遏止了拉票贿选的风气,对国家机关领导候选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十一、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一)规定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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