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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3 11: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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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康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后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硕士毕业后以第一名成绩继续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在多家考研辅导机构担任主讲老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考研专业课方面的课程辅导,讲课经验丰富,对北大法学考研研究透彻,能够准确把握考试命题规律,讲课时善于结合现实讲解理论问题,将深奥的理论问题通俗化,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授课特点:多年的授课经验和教学心得,使其授课语言活泼生动,讲起课来举重若轻。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2.《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2.《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答: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1)从刑事诉讼理论角度进行评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如何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一般应理解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这一规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然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这一规定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存在矛盾。(2)从立法角度进行评价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两了有利于发现侦破案件的事实、线索或者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利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突出了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但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虽然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是我国对沉默权的规定并没有与国际相接轨。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3)从实践角度进行评价

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案件侦破的速度,但是,规定“如实回答”的义务也会导致一些不利的影响:①助长了司法人员只依赖口供的倾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会导致公安司法人员把口供作为唯一破案突破口,我国历来有注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加上口供确实具有十分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因此法律规定“如实供述”义务会助长这一倾向,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成为习惯和风气。②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为了破案,不惜使用刑讯逼供,这一手段被认为是有效途径。③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

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该规定的进步之处

①新刑诉法考虑到了“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双重价值,细化了“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将经实践检验具有合理性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其上升为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②新刑诉法还按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在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必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就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形: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未查明的。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③从规范立法的目的出发,对原刑诉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逮捕条件予以整合,在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加以规定,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并删除原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将其分别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文之中。如此,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以及对特殊逮捕条件的整合,既在立法精神上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又使刑事诉讼立法显得更加严谨,各条文之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3)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①法律并没有对羁押时间进行很好地限制。一旦采取逮捕的措施,即代表着要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逮捕是一种严厉的羁押措施,可以一直持续到司法程序全部完结,即可以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过程的始终,司法程序不终结,逮捕措施就不完结。

②立法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为一项独立的逮捕条件;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2.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2)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2.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2)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

答:(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

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利的必然结论。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因为宣告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可以消除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诱因,达到规范其取证行为的效果。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2)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明确了检察院是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进行监督的法定主体;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来源,包括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现;三是规定检察院发现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c.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包括两种:第一,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二,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d.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本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应对控诉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e.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本条规定,检察院不仅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而且应当证明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否则该证据就要被排除。

②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做了区分,这是由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更为不可靠,大都是采用酷刑等手段取得,严重侵犯被追诉者的人权,因此当今各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更为严格的态度,一律予以排除。不仅如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一些国际公约的承认。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各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采用不同方法,一种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一种是原则上排除,但设置若干例外,如美国;第三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英国为代表。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0分)

12.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1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0分)【分析】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刑事诉讼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也是国家对刑事犯罪人的制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热点问题,学界一直有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呼声。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又有附带民事夹杂其中。这道题要从这两个方面作答:三种程序的内容和被害人在其中的诉讼地位。当然地位是通过诉讼权利体现的。

答:(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在a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②在b.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③在c.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有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②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

12.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10分)【分析】我国二审是全面审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审查,又通过二审来监督一审程序的合法性,所以本题通过让考生分析二审对一审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审查以及处理来认识二审的意义,在这几个程序违法的事项中,陈述是不同的,对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这句话也要进行分析,拿捏其中的不同和轻重。

答:(1)上述法条的定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二审中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条的立法特点

本条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明确列举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3)本条所列情况的分析

①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理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原则上要公开。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原则上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否则就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

②关于“违反回避制度”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我国确立了回避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依申请或主动回避,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③关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换言之,如果没有影响公正的判决,原则上不再发回重审。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一审当中的审判组织包含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律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以及适用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组成不合法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理解。除了明确的列举的事项之外,只要出现了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公正的判决,就应当适用191条的规定。(4)本条的适用规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里“应当”也就是“必须”不允许例外。二审法院应当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5)本条规定的意义

①按照程序法治的理念,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有利于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且其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因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对于强化一审法院的程序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使一审法院更好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

②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扩展了二审法院的监督范围。二审法院在审判中不仅要监督一审法院实体的合法性,而且要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加强了二审法院的监督权。当然,这也是为二审法院确立的监督职责,要求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监督一审法院的程序合法性。

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10分)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1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10分)【分析】虽然该题不是法条评析,但还是要进行详细分析的。分析的核心就是这句话的核心内容,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义,以及对执法者的意义。一般而言,我们只注重对前者的保护和公正,而对于后者,却认为是一项义务性规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其对于执法者的意义也是不可小觑的。

答:这句话是对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积极意义的评价,认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起到双重的效果:一方面是诉讼参与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执法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因而理解这句话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义

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有利于确保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法律评价,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处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防止发生错案和冤案。

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味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会被强迫自证其罪,也可以免受刑讯逼供的威胁。

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下,司法者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其行为受到监控,因而其不能滥用权力,这样就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按程序办事,督促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能够尽快的了结案件,防止因诉讼过程的过分迟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侵害。(2)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对于执法者的意义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义重大,对于处在强势地位的执法人员也有重大意义。

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可以增加办案的正确率,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冤假错案一旦被公布于众,负责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责任更重。减少错案率本身就是对执法者的保护。

②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能够增强司法人员的威信,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这种威信和信任对于司法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③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可以提升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涉及被害人和社会群体的感受问题。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就能使各方相信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接受该结果。案件可接受性的增强对于减少诉累和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的纠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司法人员就可以摆脱请客和送礼的缠绕,公正的处理相关的案件。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10分)【分析】在2010年的刑诉部分已经考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道题,而2011年接着考,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也可见“重者恒重,常考不懈”,所以备考者也就要常抓不懈了。我国引入的非法证据规则是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适用不同的规定,因而是部分引入。对此,就要求在答题时一方面指出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另一方面也要评论一下此规定的不足之处。

答:(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手段,这种证据的可信度比较低,而且有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缺陷。因而,我国也逐步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2)三个条文的具体分析

上述《规定》的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辞证据的概念”、“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和“非法收集的物证需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具体分析三个条文如下:

①《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等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样就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原则上规定用严重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才是非法言词证据。

②《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只要经过合法确认,就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点是绝对的,不容许例外。

③《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应当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物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改变了过去一概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下:

a.明显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

b.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

c.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排除。可见,相比非法言词证据我国对于非法物证的容忍度更高。(3)《规定》第二条与第十四条之间的比较

通过比较《规定》的第二条和第十四条,可以得知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区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对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予以排除。这说明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仍然只是部分引入。(4)我国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

从以上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如下: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除王某成年,其余皆未成年)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本案,哪些被告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

A.对李某某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B.对李某某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C.只有对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D.除王某外都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题中李某某犯罪虽然不满十八周岁,但是其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要求。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的刑罚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要求。

2.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答案】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只能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而不能向其核实证据。B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提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包括自诉案件,也包括公诉案件。

3.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

C.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D.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不能委托其他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

B.人民检察院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C.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D.只有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答案】B【解析】A项,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是1996年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已将该规定废除。B项,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C项,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④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知,公安机关只有对于上述列举的四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才能经过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D项,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可见,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情况不仅局限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活动,还适用于涉及给付财物的犯罪活动。

5.检察院在对某甲涉嫌贪污案立案前审查中发现,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对某甲应如何处理?(  )。

A.不立案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宣告无罪【答案】B【解析】《刑诉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由于提起公诉前提是有罪,不起诉的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只是不按照犯罪处理。本题中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即甲没有犯罪行为,所以只能撤销案件,而不能做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决定。

6.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案件【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7.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B.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人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D.取保候审确定保证金数额时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答案】A【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81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由于被拘留人在拘留以后,必须送看守所羁押,故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B项,《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C项,《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知,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D项,《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可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8.在刑事诉讼中不享有申请回避权的有(   )。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由此可知,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

9.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取决于控辩双方

B.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

C.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答案】B【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证人是否需要作证,不仅取决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还在于该证人证言对案件是否有重大影响,以及法院是否认为必要。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可知,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C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检察院的建议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D项,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项中的公诉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是中级法院,故经中级法院批准即可延长三个月。

10.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一次

B.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D.怀孕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答案】A、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条第2款明确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这是为了有效杜绝二审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反复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发生。B项,《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被告方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若检,察院提出了新的犯罪事实,将不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C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是可以由独任庭审判,而非应当由独任庭审判。D项,《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论述题

试述侦查中询问证人的程序。

答:(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4)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5)应先告知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的事实,问明其来源和根据。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证人的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楚,不得用提示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6)在证人、被害人可能因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时,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7)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8)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做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9)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书写书面证言。

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民诉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民诉、刑诉))

考试日期:1月6日下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和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计60分)

1.小明17岁,但长得像成年人,因无钱打游戏,将家中两台彩电及一台电脑卖给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得款1000元。小明父亲李某找到于某,要求返还上述电器,于某拒绝,辩称他不知道小明未满18周岁,并且是小明叫他上门收购,双方行为是自愿的合法行为。此案正确的认定方式是哪一个?(  )

A.小明的处分行为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行为有效。

B.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

C.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于某为善意第三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D.小明的处分行为有效,该处分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A.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3.甲的一只名表在四年前被乙偷走,三年后乙向其好友丙炫耀该表,丙要求乙借其戴三个月,乙不舍,丙遂将该表硬性从乙手腕上摘下戴在自己手腕上,丙戴该表近两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观有多处明显损坏,期间乙多次索要未果。现在甲获知一切详情,就甲乙丙三人的关系,判断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A.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C.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  )。

A.就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B.过错推定责任

C.是指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即受害人不能直接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只有在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D.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并且是第二位的责任,即受害人应先全额先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的意思是(  )。

A.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责任。

B.该条只能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

C.该条不影响责任的构成,只影响责任的具体承担。

D.从整个侵权责任法来看,因该条只规定了“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存在免除的情况。

6.我国现行法,以下事由未必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在以下选项中,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的是(  )。

A.撤销权的行使

B.接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C.签订抵押合同

D.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8.在行为人行使权利中,(  )属于对抗辩权的行使。

A.对抗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的追认

C.按份共有人要求处分其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9.在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选项是(  )。

A.A物是B物的组成部分,A物和B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甲的A物与乙的B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C.甲的A物和B物分别独立,但A物协助B物发挥作用,该A物和B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以上表述都不正确

10.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   )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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