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3 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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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8年经济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乔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主要研修课程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课程。一次性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6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对于司法考试的备考有独到的理解。乔老师多次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计划,积极投入到实践中去,先后在中级人民法院、著名律所、知名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实习,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具备独到的知识记忆方法,授课层次清晰,深入浅出,幽默生动。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破产财团

2.商业银行

3.产品质量

4.政府采购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破产财团

答: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破产财团是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能较好地解决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

2.商业银行

答: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具有营利性特征,并且能够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广泛,有全能银行或“百货公司式银行”之称。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

3.产品质量

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实物产品和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具有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特征属性。

4.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等公共主体就其需要从市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法定的程序和监督,主要以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法律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是否存在公开竞争,可以将政府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采购和非竞争性采购。前者包括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后者包括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营工程等。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①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②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③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④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⑤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市场经济中不正当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系,与反垄断法构成竞争法的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主要职责;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③立法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外资企业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3.存款准备金

4.政府采购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外资企业【分析】该题是对我国企业类型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说并不陌生。答题时要明确我国外资企业的三种类型,强调其外资成分。复习时一并记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分析】该题是对我国消费者权利的考查,是一个基础考点。考生在答题时应首先明确该权利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之一。复习时要对消费者的权利有系统的把握,如:安全保障全、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消费知识权。

答: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我国消费者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之一,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存款准备金【分析】该题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保护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讲耳熟能详。答题时要对超额存款准备金有所提及,复习过程中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及基本原则,存款人的保护有所了解,以备不时之需。

答: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交存存款准备金实际上是对存款人的保护。

4.政府采购【分析】该题考的是经济法的合同制度,属于送分题。答题时不要漏掉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并明确我国的法律规定。复习时还要记忆招标投标、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分析】该题属于教材中反垄断法的考点,这个知识点对考生而言并不陌生。答题时一定要把两种垄断协议相关的知识点层次写全,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为法律所禁止。复习时还要关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答:(1)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或协同一致行为,也称联合行为。其通常是协议各方共同对商品的价格、数量、地区等进行限制,会阻碍、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2)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具体形式。

①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为:a.固定价格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的行为。b.限制产量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供应数量的行为。c.划分市场行为,即竞争者之间分割地区、客户或者产品市场的行为。d.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多个竞争者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

②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而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包括: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在概括地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也允许乃至鼓励某些垄断协议的存在。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市场准入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营业税

4.再贴现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市场准入【分析】该题考查的是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市场准入”中的市场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概念作一个简单区分。复习时一并记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答: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与政府规制相比,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其具有消极性和“门槛性”。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分析】该题考查的是《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认证制度,比较简单。答题时注意首先明确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即可。复习时一并掌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质量抽查、产品召回制度。

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3.营业税【分析】该题是对流转税中营业税这一类型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说是送分题。答题时要明确营业税的纳税人范围。复习时不仅要了解08年营业税改革所涉及到的四个方面的有关内容,还要记忆重要的关联知识点: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

答: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低,档次较少、计税简便。

4.再贴现【分析】此题考查的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由于教材当中对再贴现只有简单的提及,所以对于考生来讲难度较高。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业务以及货币政策。

答:再贴现是中国人民银行一项非常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做的票据转让,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活动(实质上就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为已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分析】该题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含义和认定是考生比较熟悉的考点,因此本题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分层次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复习时一并记忆:侵犯标志权和名称权的行为,误导性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诽谤,传销行为等。

答:(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又称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不正当有奖销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具体表现形式: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此外,立法应当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作适当限制。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反倾销

2.预算

3.政府指导价

4.内幕交易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考虑的因素。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反倾销

答:反倾销(Anti-Dumping)指一国政府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一般包括,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等内容。

2.预算

答:预算,即国家预算,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手段。它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国家预算一般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允许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赤字财政。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组成。

3.政府指导价

答: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4.内幕交易

答:(1)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指掌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的获利手段是事先获得公众尚不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待该信息公开后,再进行相反的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由于内幕信息的获得是基于职务、业务或控制等方面的地位或便利条件,利用因此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进行交易,因此内幕交易具有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和不公正性,属于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为证券法所禁止。(2)内幕交易具有以下表现:

①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②知情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非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④其他具有内幕交易性质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考虑的因素。

答:经营者集中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联营或者其他方式,对另一个经营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经营者集中的方式除了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以外,还包括经营者之间通过收购股份、联营、人员兼任等方式实现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的因素:(1)审查期限。反垄断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宣布结果,以保证审查不至于过分冗长而影响经济效益。(2)审查内容。事前审查是为了在经营者集中之前使反垄断机关了解并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以该信息为基础作出是否准予集中的决定。是否准予集中的判断标准是该项集中是否有可能显著妨害有效竞争或实质减少竞争。因此,审查的内容一般涉及集中各当事人的情况、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集中的理由等,具体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状况、上一年度的市场营销额、利税情况、参与集中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等。(3)检查。在审查期问,反垄断机关有权对参与集中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包括:①进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②检查、复制相关的账簿、记录;③查封经营场所、账簿或记录;④对经营者的任何代表或雇员进行询问,要求其对与检查的内容和日的相关的事实或文件进行解释,并记录其回答。(4)反垄断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详细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法律依据及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805法学综合(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5法学综合

第六部分 经济法(本部分报考经济法专业的考生必选)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内部审计

3.印花税

4.标准化法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5法学综合

第六部分 经济法(本部分报考经济法专业的考生必选)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析】注意其与中外合资、外资这另外两种外商投资企业形式的异同,注意由于“三资”企业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形式及其他特别规定,加上“入世”后外资管制的放缓,“三资”企业越来越多地适用《公司法》,其特殊性也趋向于消失。在入世10周年之际,考察这一在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产生过重大作用的企业形式的概念内容,别有意味。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中外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合作企业合同形式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而设立的企业。

2.内部审计【分析】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的延伸和必要组成部分。解题时可以从审计主体、审计事项、审计目的和审计职权等角度出发阐释其基本概念。并注意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异同。

答: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设置的,主要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但是,不论是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还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都必须单独设立,并由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

3.印花税【分析】印花税属于我国实体税体系下的主要的行为税税种,与之相对应的是证券交易税(但至今尚未立法开征)。其是以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征税面广、轻税重罚等等。其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缴纳由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答: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印花税起初是纳税人将应税凭证送交征税机关,用刻制花纹的印戳在该凭证上印盖标记以示完税而被俗称为“印花”。后为征收便利,改革了征收方式,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为完税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印花税具有下列特点:(1)征收范围广;(2)税负轻;(3)纳税人自行完税。

4.标准化法【分析】标准化法属于技术监督法的分支,其与计量法相对应。在解题时,必须了解标准的内涵,即“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其表现为技术规范,本质特征是统一。而标准化是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标准化法就是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法。根据规范属性的不同,其可分为标准管理法和标准法两部分。前者规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职责和相应程序,后者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答:标准化法(Standardization Law)调整国家为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而制定和统一执行标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加强标准化立法,依法管理和发展标准化事业,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为适应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标准化行政法规。例如,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标准化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发布了《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办法》、《工业企业标准工作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标准化法》。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要垄断行为,其与垄断协议、对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相对应。对其表现形式的认定可参照《反垄断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注意除了答案中列举情形外,其还包括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根据《反垄断法》第6条的概括性规定、只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大构成要件(主体具有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并损害了竞争),即可予以认定。

答: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包括:(1)垄断价格行为

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和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它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垄断行为。(3)差别待遇行为

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4)拒绝交易的行为

在我国,拒绝交易是指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5)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又称捆绑销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者服务无关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7)独家交易的行为

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2.课税要素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答: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2.课税要素

答:课税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被称为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具体包括:①税收主体。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税收客体。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③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④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⑤税收特别措施。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答: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主体来看,可以将转移支付分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及政府对国民的转移支付。其中,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非常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通常的、无条件拨款,因而也称为无条件拨款。由于各地区的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是不尽相同的。为了保证各地各级政府的顺利运转和保证它们具有大体一致的社会服务功能,中央政府必须发挥财政的分配职能,对各地区的可支配财力予以适当的调节,调剂余缺,从而形成一般性的或称体制性的转移支付,它应当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2)专项转移支付专付

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财政职能范围很宽,担负的任务繁杂,因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情况亦经常发生。(3)特殊转移支付

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特殊转移支付随上述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发生,其特点是受益主体较少且不确定,在同一时期一般只有为数较少的地方能够得到;同时,其数量亦极不确定,多少不一,因而特殊转移支付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应急性。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答:(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①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反垄断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

①反垄断法的地位。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

②体系。由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反垄断关系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反垄断法相应地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由于垄断行为一般被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大类,垄断行为规制法亦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一类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的垄断行为规制法,还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零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经济法学

考试科目:经济法学(809)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90分)

1.简述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

2.简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3.简述税收公平原则。

4.简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在财政法中的体现。

5.试从公正与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视角,简述你对增加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认识。

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7.简述政府采购的具体制度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8.简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含义。

9.简述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论述题(30分)

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试从“消费与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述我国政府刺激内需的“民生工程”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保障。

三、评析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1.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一年多以来,迄今还没有一起非常经典的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行政垄断的执法案例。一位反垄断法方面的知名学者说,“我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不是非常满意。实际上,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是非常普遍和明显的。”

请评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2.据悉,2009年法院、银行联手悬赏“捉拿”的首批“信用卡老赖”,均因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债务,而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进而被录入“黑名单”的。事实上,这仅是法院系统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的“冰山一角”。2009年2月底,一家建材公司辞职不久的职员卢先生将自己的“老东家”告到了法院:原公司老板冒领他的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原来,在卢先生跳槽前,某银行前来该建材公司推销信用卡,公司老板鼓励员工(包括卢某)一起办卡。卢某辞职后,该老板遂将银行寄来的卢某的信用卡开启、消费,直到银行给卢某接连打来数个电话催款后,他才得知自己当初办理的信用卡竟被原来的老板领用了。目前,法院仍在审理此案。2009年2月,南京一家名为“楼外楼”的房产中介公司因非法融资而被法院查封。据相关部门披露,其非法融资的手段之一,就是公司为其旗下的员工每人统一办理3至5张信用卡,然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

试以上述事例暴露的问题为例,从信用与金融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意义的认识。

参考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零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经济法学

考试科目:经济法学(809)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90分)

1.简述经济法的调制法定原则。

答: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由此使“法定原则”得以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2.简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答: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后期,产业革命使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推动了生产社会化进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扩大,各个经济部门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在此背景下,市场调节机制的唯利性、被动性和迟延性等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包括失业率上升、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加剧、社会矛盾激化和各种群体性运动频仍等;(2)各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都集中地表明,过去(自由资本主义阶段)那种自由放任的传统观念和制度,不能再死抱着不放;必须借助国家力量自觉和主动地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调节;(3)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另一方面,国家调节也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4)这些法律是具有许多明显特征的新性质、新类型的法律。l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这类法律在一些国家开始大量出现,人们称之为“经济法”。

3.简述税收公平原则。

答: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负担。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1)受益说

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2)负担能力说

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税收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解决社会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使人们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太大,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4.简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在财政法中的体现。

答:经济法主体的组合,像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组合一样,都与主体的产生依据直接相关。而建立在一定的法律依据之上的主体组合,就会形成主体体系的特殊结构。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在各类财政法中,人们要关注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支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在具体的财政法中,也会有各类重要的二元主体,如在预算法中,有预算审批主体与预算执行主体;在国债法中,有国债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发行主体与承购主体;在转移支付法中,有转移支付发动主体与转移支付受益主体;在税法中,有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等等。可见,主体的“二元结构”会体现在经济法总论及其各个层次的部门法中。

5.试从公正与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视角,简述你对增加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认识。

答: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没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不会有证券的发售和交易,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就难以实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只有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久发展。像我国这样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任务,也是我们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要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和获取信息的机会,使投资者能够在理性的基础上,自主地决定交易行为。因此,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信息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证券市场中的投资活动是一连串信息分析的结果,只有市场信息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投资者才能公平地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也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和舞弊行为,保证市场公正。(2)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三公”原则是贯穿证券市场运行过程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投融资活动,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答:(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①相同点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的立法目的均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②不同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因此,反垄断法也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扩大社会福利。(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①相同点

a.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b.两部法律都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②不同点

两者规制的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从消费者这一弱势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专门保护其合法权益。

7.简述政府采购的具体制度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答: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8.简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含义。

答: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指在与该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有关联的、有边界范围的市场中的地位。这就需要考察与经营者竞争行为相关的市场。具体的市场,总是由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一系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所构成的。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因此,相关市场的相关性,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的特性,具体表现为在产品和服务种类上的相关性、空间上的相关性和时间上的相关性。相关市场可以分为:(1)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是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2)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是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3)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是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9.简述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答: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组织主体和业务经营行为以及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是指在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形成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明确分工、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一行三会”是我国最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中,央行承担总调度的责任,三会的设置通过权力的制约平衡机制而来,相互约束,相互协调。“一行三会”监管体制的目标体现为:(1)使金融监管更加全面“一行三会”分工协作,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国家金融风险,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方面全方位监控中国金融动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2)一定程度上解放人民银行职能“一行三会”建立后的明确分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负担。并有利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更有利于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3)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监管目标、策略,由“三会”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下放到各自的下一级机构。各级监管机构结合各地自身情况推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效率。

二、论述题(30分)

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试从“消费与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述我国政府刺激内需的“民生工程”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保障。

答: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由于中国对资本项目实施严格的管制,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是分离的,国际资本市场上次级债券相关资产价格的大幅下跌没有蔓延到中国资本市场。因此,金融危机对中国的直接影响是有限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限于心理冲击。然而全球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减速会对中国的出口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美国经济减速或衰退不仅降低中国的出口增速,而且减少中国的贸易顺差规模。由于外部需求下降,过去对经济增长贡献度达20%的出口部门面临严峻的收缩局面,为了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结构必须调整,宏观调控政策也应该相应地转变。为了弥补出口下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宏观政策将着力于扩大内需,除“加大投资力度”外,维持和扩大消费也将成为保持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了抗击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中央政府及时出台一系列民生工程计划和惠民政策,民生工程主要方式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特别划出一部分资金投向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切实关系百姓生活的相关领域,切实提高百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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