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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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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外经贸单证专业培训考试《单证缮制与操作》历年真题及详解

2019年全国外经贸单证专业培训考试《单证缮制与操作》历年真题及详解试读:

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真题及详解

一、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36分)【答案与解析】

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和相关惯例为依据。信用证的审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侧重。本题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据合同和《UCP600》对信用证的审核。经审核,信用证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证开证日期填写有误,应修改为2010年12月29日前。【解析】合同规定信用证应于2010年12月29日前开立,因此在本题中对需要对信用证开立的时间做修改。

2信用证有效期有误,应修改为“20110321”。【解析】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提交。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日期未做规定,银行拒绝接受处理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在本题中,合同中没有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最后装运期为2011年2月28日,则信用证有效期应至2011年3月21日。

3信用证到期地点有误,应将“TURKEY”改为“CHINA”。【解析】原信用证土耳其(TURKEY)到期不利于受益人掌握,因为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则意味着受益人的全套单据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到达国外银行柜台,这对受益人不利。因此,以交单人所在国家即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家(中国)为合理。

4开证申请人有误,应将“AORE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改为“AERO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解析】申请人应该与合同上规定的一致,不能有拼写上的错误,以免将来单证不一带来麻烦。

5汇票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45 DAYS AFTER SIGHT”修改为“AT SIGHT”,并修改汇票受票人。【解析】合同规定使用即期汇票(SIGHT LETTER OF CREDIT),而信用证却规定见票后45天付款(45 DAYS AFTER SIGHT),应修改信用证,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此外,汇票受票人应为开证行(FNNBTRISOPS, FINANSBANK A.S.ISTANBUL)或付款行,而不应该是开证申请人。

6转运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修改为“TRANSSHIPMENT: ALLOWED”。【解析】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is allowed),但来证中却禁止转运,故必须修改信用证,否则有可能由于实际运输与信用证要求不符造成单证不符。

7装运港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ANY CHINESE PORT”修改为“QINGDAO”。【解析】合同规定装运港为青岛港,而信用证却规定装运港为“ANY CHINESE PORT”,这显然与合同要求不符,必须修改。

8卸货港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TURKEY”修改为“IZMIT”。【解析】合同规定卸货港为Izmit港,而信用证却规定卸货港为“TURKEY”,这显然与合同要求不符,必须修改。

9最迟装运日条款填写有误,应将“20110128”修改为“20110228”。【解析】合同中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故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应填写为“20110228”。

10商品描述条款有误,应将合同号“GL1120”修改为“GL101223”,合同日期修改为“20101213”,贸易术语“CIF”修改为“CFR”。【解析】本栏应填写与合同规定并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贸易术语等相一致的货物内容。其他关于合同的一切信息都应该与合同保持一致。

11提单“运费的支付”填写有误,应将“FREIGHT COLLECT”修改为“FREIGHT PREPAID”。【解析】采用CFR术语成交时,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所以运费支付情况应该为“FREIGHT PREPAID”。

12信用证中的保险条款不恰当,应予以删除。【解析】采用CFR术语成交时,由买方负责相关的保险事项,所以信用证不应该出现有关保险的条款。

13费用承担填写不合理,应将“ALL CHARGE AND COMMSSIONS ARE ON BENEFICIARYS ACCOUNT”修改为“ALL CHARGE AND COMMSSIONS OUTSIDE TURKEY ARE ON BENEFICIARYS ACCOUNT”【解析】来证要求所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显然加大了受益人的负担,不利于受益人,应修改为在开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二、根据所给资料审核并修改已填制错误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和普惠制产地证。(20分)

该批货物存于外高桥码头仓库,拟于2010年11月21日装运,2010年11月15日由报检员陈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出口公司的报检单位登记号为4401AA490。【答案与解析】

1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报检单》由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除标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外,其余各栏由报检单位填制并盖章确认。本题主要考查知识点为根据所给资料审核报检单,经审核,该报检单缮制错误的地方有:(1)报检单位应填写“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解析】货物出境相关事项由卖方办理,报检单位为“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填制报检单时,需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2)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有误,应将“4401AAA90”修改为“4401AA490”。【解析】报检单位登记号代表着报检单位在检疫局的身份验证,报检员在填写报检单位登记号时,应该仔细认真,保证填写无误。(3)报检时间填写有误,应将“2011年10月15日”修改为“2010年11月15日”。【解析】报检时间为报检员向检疫局报检的当日日期,本题中,报检员于2010年11月15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应填制当日的报检时间。(4)净重填写有误,应将“10000kgs”修改为“9440kgs”。【解析】“N.W.”代表的是净重,不应该填写毛重,在本题中,S501MH商品210箱,净重为每箱24kgs,S503MH商品200箱,净重为每箱22kgs,计算可得净重共为“9440kgs”(210×24+200×22=9440)。(5)贸易方式填写与商业发票不符,应将“加工贸易”修改为“一般贸易”。【解析】贸易方式是指该批货物的贸易性质,即买卖双方通过什么方式转让货物所有权。常见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本栏应填报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海关规范贸易方式。根据本题已知资料,此栏应填写为“一般贸易”。(6)合同号填写有误,应将“KKT5846172”修改为“A9700247”。【解析】本栏填写的合同号应与商业发票、信用证等单证上填写的合同号码一致。根据本题信用证资料,合同号(S/C No.)为“A9700247”,故本栏也应按照商业发票填写为“A9700247”。“KKT5846172”为信用证号。(7)信用证号填写有误,应将“A9700247”修改为“KKT5846172”。【解析】本栏填写的信用证号应该与信用证上的信用证号(L/C No.)一致,故应填写“KKT5846172”。“A9700247”为合同号。(8)到达口岸填写有误,应将“神户”修改为“横滨”。【解析】“到达口岸”栏应填写出境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根据本题信用证资料,最终目的港为“横滨(YOKOHAMA)”(FROM SHANGHAI TO YOKOHAMA)故报检单上“到达口岸”一栏应填写为“横滨”。(9)随附单据选择不当,应加选“合同”这一项。【解析】合同是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是所有交易的基础,报检员报检时,应随附合同,以便检疫机构能对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10)报检人郑重声明漏了签名,应填写“陈浩”。【解析】报检人郑重声明栏是报检员对报检各有关事项负责的一个声明,需要报检人签名以示承诺,在本例中,应由陈浩本人在此栏签名。

2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书是由各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贸促会签证、发证的,它是决定进口商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重要证明材料。本题考察的知识点为根据相关资料审核普惠制产地证书,经审核,该普惠制产地证书缮制错误的地方有:(1)Reference No.填写有误,应将“GD920059”修改为:“SH07/2345/12345”。【解析】本题中题目资料已给定了普惠制产地证号码为“SH07/2345/12345”,在填制时应保持一致。(2)出口商填写有误,应修改为“SHANGHAI MACHINERY IMP.&EXP. CORP.(GROUP) 726 CHUNG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解析】按规定,此栏填报出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而不是填报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在本题中,出口商为信用证的收益人“SHANGHAI MACHINERY IMP.&EXP.CORP.(GROUP) 726 CHUNG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填写时应该确保填写无误。(3)收货人资料填写不全,应该补增收货人名称“SHITAYA KINZOKU CO., LTD.”。【解析】收货人资料包含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在本题中,漏写了收货人名称“SHITAYA KINZOKU CO., LTD.”,应予以补增。(4)目的港填写有误,应将“KOBE”修改为“YOKOHAMA”。【解析】“到达口岸”栏应填写出境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根据本题信用证资料,最终目的港为“横滨(YOKOHAMA)”(FROM SHANGHAI TO YOKOHAMA),故报检单上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应修改为“FROM SHANGHAI TO YOKOHAMA”。(5)商品名称、包装种类及包装件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栏填写不完整,应修改为:“RABBIT” BRAND SHOVEL WITH METAL HANDLE

FOUR HUNDED AND TEN (410) CARTONS

**********************【解析】填制本栏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①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缺一不可;②商品名称填完后,在下一行必须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填伪造。(6)发票号码填写有误,应修改为“GD920059”。【解析】本题中所给资料中明确写出发票号码为“GD920059”,而“SH07/2345/12345”是普惠制产地证号码。(7)出口商声明中的进口国填写有误,应将“TOKYO”修改为“JAPAN”。【解析】出口商声明已事先印刷,本栏须填写四项内容:生产国国名(英文)、进口国国名(英文)、申报单位签署、申报时间和地点。本题中,进口国为日本,东京是首都,故应修改。(8)第11栏和第12栏时间填写有误,应将“OCT. 26, 2010”修改为“NOV. 17, 2010”。【解析】出口商申报时间一般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得晚于出口货物海关申报时间。通常在装运日期前五天。根据本题已知资料,发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日,而普惠制产地证书上出口商申报日期是2010年10月26日,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此栏可修改为“NOV. 17, 2010”。

三、根据下述给出的条件缮制商业发票、装箱单、汇票。(44分)

1汇票(11分)

2商业发票(16分)

3装箱单(17分)【答案与解析】

1汇票【解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只有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载明法定事项的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题中,应按如下要求制作汇票:(1)出票条款(Drawn under)

汇票上的出票条款也就是开具汇票的根据。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必须有出票条款,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的关系,包含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及开证日期。本题中,开证行名称为FUJI BANK,信用证号为XT173,开证日期为MAY. 10, 2010。(2)出票日期

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应在装运日后,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日期最晚不得晚于提单日21天之后,也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本题中,装运日期为2010年6月20日,因此这里可以填写2010年6月21日。(3)汇票号码(No.)

一般多填写交易的商业发票的号码,目的是核对发票与汇票上相同和相关的内容,如金额、信用证号等。(4)付款期限(at…sight)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本题中,信用证规定为即期付款(AT SIGHT),故应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以表示为即期付款汇票。(5)受款人(Payee)

在实际业务中,汇票的受款人一般使用指示抬头,本题中,给出资料规定议付行为中国银行苏州分行,故此栏应填写“BANK OF CHINA, SUZHOU BRANCH”。(6)付款人(Payer)

汇票的付款人(Payer)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在汇票中表示为“此致……”(to…)。凡是要求开立汇票的信用证,信用证内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若没有指定付款人,依惯例,制票时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本题中,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故此栏应填写开证行名称。(7)金额(For)

根据已知材料,可计算出发票金额为110×100+100×110+90×120=32800美元。

2商业发票【解析】商业发票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首文、本文和结文三部分。首文部分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及地点、抬头人、合同号、运输线路等。本文部分包括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唛头等。结文部分包括有关货物产地、包装材料等各种证明句、发票制作人签章等。在本题发票缮制中,需重点掌握以下几点缮制要求:(1)唛头及件号(Marks and Number)

唛头是运输标志,便于货物的装卸、运输等工作。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2)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信用证方式下,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应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本题根据已知资料,有三种同一品名不同货号的货物,所以在统称之下,分行予以填写。(3)货物数量、单价、金额

数量栏填写实际装运的包装件数,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另外,数量、单价与金额这三栏的内容要与前一栏的相应货物对齐。(4)大写金额(TOTAL VALUE IN WORDS)

大写金额不仅要与小写金额一致,货币名称要写全称,而且习惯上前面先写“SAY”,意为“计”,金额之后应加上“ONLY”,表示“整”之意,以防涂改。

3装箱单【解析】装箱单是对商业发票的补充,通常用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核对货物和海关检查验收货物,也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单据之一。在缮制本装箱单时,需重点掌握以下几点缮制要求:(1)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合同号和信用证号

发票号码(INVOICE NO.)、发票日期(DATE)、合同号(S/C No.)和信用证号(L/C No.)均应与发票所显示的相关内容相同,表示装箱单与合同及其他单据的关联性。(2)唛头及件号(Marks and Number)

此栏根据已知资料填写,注意与发票一致。(3)包装类型及件数,商品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Commodity name)

装箱单中对货物的描述应与发票描述一致。(4)毛重、体积

毛重、体积分别填写每种商品总毛重和总体积,注意左右对应整齐和下方加总。

2012年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真题及详解

一、根据下述合同的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36分)

合同:

信用证:【答案与解析】

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和相关惯例为依据。信用证的审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侧重。本题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据合同和《UCP600》对信用证的审核。经审核,信用证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证开立日期有误,应将“110619”改为2011年6月15日之前的某一天。【解析】合同规定信用证需在2011年6月15日之前到达卖方,故该信用证开立日期应该在2011年6月15日之前。

2信用证到期地点有误,应将“KUWAIT”改为“CHINA”。【解析】原信用证科威特(KUWAIT)到期不利于受益人掌握,因为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则意味着受益人的全套单据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到达国外银行柜台,这对受益人不利。因此,以交单人所在国家即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家(中国)为合理。

3开证申请人名称有误,应将“AORE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改为“VALUE TRADING ENTERPRISE, LLC.”。【解析】开证申请人应该与合同上的买方保持一致,并且要准确无误。

4受益人名称有误,应将“TIANJIN YMEI INTERNATIONAL CORP.”改为“TIANJIN YIMEI INTERNATIONAL CORP.”。【解析】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应与合同中卖方保持一致,并保证没有拼写上的错误。

5信用证金额与合同不符,应将“USD 71500.00”改为“USD 75500.00”。【解析】信用证的币种和币值应与合同的币种和币值相符。

6汇票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90 DAYS AFTER SIGHT”改为“60 DAYS AFTER SIGHT”。【解析】合同规定见票后60天付款(60 DAYS AFTER SIGHT),而信用证却规定见票后90天付款(90 DAYS AFTER SIGHT),应修改信用证,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

7汇票付款人有误,应将“VALUE TRADING ENTERPRISE, LLC”改为“BANK OF CHINA”。【解析】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付款行,而不应该是开证申请人。

8转运条款与合同不符,应将“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改为“TRANSSHIPMENT: ALLOWED”。【解析】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Allowed),但信用证中却禁止转运,故必须修改信用证,否则有可能由于实际运输与信用证要求不符造成单证不符。

9装运港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ANY CHINESE PORT”改为“TIANJIN, CHINA”。【解析】合同规定装运港为天津,而信用证却规定装运港为“ANY CHINESE PORT”,这显然与合同要求不符,须修改。

10最迟装运日期有误,应将“110710”改为“110810”。【解析】合同中规定货物发运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之前,故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应为2011年8月10日。

11货物描述有误,应将“WIND BREAKER”改为“MEN’S WIND BREAKER”;将“STYLE NO.YM085”改为“STYLE NO.YM082”;将“S/C NO.YM009”改为“S/C NO.YM0806009”;将“CIF KUWAIT”改为“CIFC KUWAIT”。5【解析】货物描述栏应填写按合同规定填写,并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贸易术语等相一致。

12提单抬头有误,应将“MADE OUT TO APPLICANT”改为“MADE OUT TO ORDER”。【解析】合同中明确指出抬头“made out to order”,信用证中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13提单运费填写有误,应将“FREIGHT TO COLLECT”改为“FREIGHT PREPAID”。【解析】采用CIF术语成交时,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所以运费支付情况应该为“FREIGHT PREPAID”。另外,合同中明确列出“Freight Prepaid”相关条款,信用证中应相符。

14保单加成与合同不符,应将“FOR 120% INVOICE VALUE”改为“FOR 110% INVOICE VALUE”。【解析】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商业发票价值的110%,而信用证中擅自写成120%,使保险金额扩大,与合同规定不符且有损于卖方利益,因而必须修改。

15银行费用承担有误,应将“ALL CHARGES AND COMMISSION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INCLUDING REIMBURSING CHARGES”改为“ALL CHARGES AND COMMISSIONS OUTSIDE KUWAIT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INCLUDING REIMBURSING CHARGES”。【解析】信用证要求所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显然加大了受益人的负担,不利于受益人,应修改为在开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二、根据下面合同资料和相关资料指出下列开证申请书中错误的地方。(24分)

2011年6月20日,上海华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SHANGHAI HUALIAN LEATHER GOODS CO., LTD. 156 CHANGXING ROAD, SHANGHAI, CHINA)向SVS DESIGN PLUS CO., LTD. 1-509 HANNAMDONG YOUNGSAN-KU, SEOUL, KOREA出口DOUBLE FACE SHEEPSKIN一批,达成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相关资料:(1)信用证号码:MO722111057(2)合同号码:HL20110315

SVS DESIGN PLUS CO., LTD 国际商务单证员金浩于2011年6月23日向KOOKMIN BANK, SEOUL, KOREA办理申请电开信用证手续,通知行是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答案与解析】

1开证行和通知行有误,应将开证行“BANK OF CHINA”改为“KOOKMIN BANK”;将通知行“KOOKMIN BANK, SEOUL, KOREA”改为“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解析】相关资料中指明,国际商务单证员金浩于2011年6月23日向KOOKMIN BANK, SEOUL, KOREA办理申请电开信用证手续,开证行为“KOOKMIN BANK”,通知行是“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2开证申请日期有误,应将“JUNE 25, 2011”改为“JUNE 23, 2011”。【解析】相关资料中指明,国际商务单证员金浩于2011年6月23日向KOOKMIN BANK, SEOUL, KOREA办理申请电开信用证手续,开证申请日期为“JUNE 23, 2011”。

3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有误,应将“SVS DESIGN PLUS CO., LTD. 1-509 HANNAMDONG YOUNGSAN-KU, SEOUL, KOREA”改为“SHANGHAI HUALIAN LEATHER GOODS CO., LTD. 156 CHANGXING ROAD, SHANGHAI, CHINA”。【解析】开证申请书上的受益人应为合同中的卖方或出口方。

4信用证有效期有误,应将“NOV. 15, 2011”改为“DEC. 15, 2011”。【解析】合同规定信用证在装运期之后的15天之内有效,装运期为2011年11月份,则信用证有效日期应为2011年12月15日。

5运输条款有误,应将“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改为“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将“Transshipment: allowed”改为“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解析】合同中对运输作出明确规定:“Partial shipment: ALLOWED”“Transshipment: PROHIBITED”。

6装运港、最迟装运期以及目的港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装运港“SEOUL, KOREA”改为“SHANGHAI, CHINA”;将最迟装运期“OCT. 31, 2011”改为“NOV. 30, 2011”;将目的港“SHANGHAI, CHINA”改为“SEOUL, KOREA”。【解析】合同条款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NOV. 2011;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CHINA; Port of Destination: SEOUL, KOREA。

7信用证金额币种有误,应将“EUR 23496.85”改为“USD 23496.85”,另外将大写金额中的币种也改为“USD”。【解析】信用证的金额币值和币种应与合同中的币值和币种相符。

8货物数量单位描述有误,应将“3175.25PCS”改为“3175.25SQFT(平方英尺)”。【解析】商品描述栏应按合同规定填写,并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贸易术语等保持一致。

9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IN GUNNY BAGS”改为“IN CARTONS”。【解析】货物包装应与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10付款条件与合同不符,应将“AT SIGHT”改为“AT 45 DAYS SIGHT”。【解析】合同中明确列出“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45 DAYS SIGHT”,而开证申请书中填写的是“AT SIGHT”,与合同规定不符。

11贸易术语填写有误,应将“CFR”改为“CIF”。【解析】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明确指出“Unit Price: USD 7.40/SQFT CIF SEOUL”,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

12需要单据中商业发票数量有误,应将“5 copies”改为“3 copies”。【解析】合同中对单据的要求指出:“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FOLD”。

13运费选择有误,应选择“prepaid”。【解析】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列出:MARKED“FREIGHT PREPAID”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14保险金额填写有误,应将“120%”改为“110%”。【解析】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保险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10%,信用证申请书中应保持一致,擅自写成120%,使保险金额扩大,与合同规定不符且有损于卖方利益。

15投保险别填写有误,应将“All risks”改为“All risks and War risk”。【解析】合同中保险条款为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申请开证时应同样对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16需要单据中装箱单数量有误,应将“5 copies”改为“3 copies”。【解析】合同中对单据的要求指出:“SIGNED PACKING LIST IN 3 FOLD”。

17其他单据中对于原产地证书描述有误,应将“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解析】合同条款中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要求提供两份原产地证书,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要求有国家商会签发。

三、根据所给资料缮制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保险单。(共40分)

1商业发票(15分)

2原产地证明(12分)

3保险单(13分)【答案与解析】

1商业发票【解析】商业发票由出口企业自行拟制,无统一格式,但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首文、本文和结文三个部分。首文部分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地点、付款人(抬头人)、合同号、运输线路等。本文部分包括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运输标志等。结文部分包括有关货物产地、包装类型、各种证明句、发票制作人签章等。本题中,应按如下要求制作发票:(1)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TO)

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发票抬头人即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情况下抬头人做成进口商,信用证方式下为开证申请人。本题中,此栏应根据已知资料填写进口商名称及地址。(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INVOICE NO.、DATE、S/C NO.、L/C NO.)

出票日期一般不迟于装运日。发票上,一般需要显示有关此笔交易的基础信息(如合约号、订单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该笔交易中的信用证号码。本题中,发票号及日期、合同号和信用证号均可在已给资料中查找,正确填写即可。(3)运输线路及运输方式(FROM______VIA______TO______BY______)

运输线路、装运港、中转港、目的港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显示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本题资料已给出,装运港为天津,转运港为香港,目的港为纽约,运输方式为海运。(4)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

唛头是运输标志,便于货物的装卸、运输等工作。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本题中,此栏应根据相关资料填写。由于数量是1500件,采用纸箱包装,每箱三件,应装500纸箱。(5)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准确。本题资料中已给出货名是“CUTTING TOOLS”,应准确填写,不得有拼写上的错误。(6)数量、单价和总值(QUANTITY、UNIT PRICE、AMOUNT)

发票必须明确表明货物的数量,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完整的货物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内容。总值是经过计算后得出的货物总价值,发票的总金额。要注意的是,大写金额不仅要与小写金额一致,货币名称要写全称,而且习惯上前面先写“SAY”,意为“计”,金额之后应加上“ONLY”,表示“整”之意,以防涂改。

2原产地证明【解析】一般原产地证书共有12项内容,除证书号(Certificate No.)由发证机构指定,第5栏签证机构使用,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以外,其余各栏均由出口企业用英文规范打印。缮制原产地证书时,应注意如下要求:(1)出口商(Exporter)和收货人(Consignee)

出口商名称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民营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正式名称。本栏填报出口商的企业全称、详细地址、国家全称。收货人一栏填报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全称。(2)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本栏填报装运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本题资料已给出,装运港为天津,转运港为香港,目的港为纽约,运输方式为海运。(3)运抵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本栏一般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和国家,填报港口名称和国家(地区)名称。题中资料给出,目的港为纽约。(4)唛头和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

本栏填报的唛头和包装号应按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规定填写,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的同项内容一致。(5)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称应是发票中所描述的货物,包装件数和包装种类必须用英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本题中,由于数量是1500件,采用纸箱包装,每箱三件,应装500纸箱。(6)商品编码(H.S code)和数量(Quantit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本栏应按正确的商品编码填入8位数或10位数。本题资料中已给出商品编码,正确填写即可。商品数量应依据发票和货运单据中显示的数量进行填报。(7)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本栏按发票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写即可,资料中已给出相关信息。(8)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和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出口商在此声明栏空白处,由法人或手签人员签字并盖公章(有中英文),并且还需填制申报地点、申报日期。签证机构证明已事先印制,签证机构在此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并由授权人签名,两者不能重叠。签证机构在此注明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3保险单【解析】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印制的保险单固定格式和投保要求,制作保险单。本题中,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发票号(Invoice No.)和保险单号(Policy No.)

发票号一栏应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保险单号一栏应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本题中,发票号和保险单号均在材料中给出。(2)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又称保险单的抬头人。信用证无特别规定时,此栏填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本题中,出口商为“DAYU CUTTING TOOLS I/E CORP”,应填写准确无误。(3)货物标记(Marks of Goods)、包装单位(Packing Unit)和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s of Goods)

货物标记一栏填制装运唛头,与发票、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或填上“as per invoice No.×××”。本题中,发票号为X118,准确填写即可。包装单位一栏填制最大包装件数及单位。本题中,采用纸箱包装,货物数量是1500件,每个纸箱中装3件,共装500纸箱。保险货物项目按发票品名填写,并保证填写准确无误。(4)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和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这是计收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按照合同和信用证上的要求填制,至少是货物的CIF或CIP价的110%。如CIF、CIP价无法确定,则以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的发票金额)填写。本题中,采用贸易术语为CIF,保险加成率为10%,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即192000×110%=211200美元。总保险金额一栏需将保险金额以大写的形式填入,计价货币也应以全称形式填入。保险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5)开航日期(Slg. on or abt)和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

开航日期一栏填制提单的签发日期或签发日期前5天内的任何一天,或可简单填上AS PER B/L。本题中,提单签发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填入即可。装载运输工具一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本题资料中已给出船名航次为HONGXING V.777。(6)承保险别(Conditions)

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要求填制,并注明保险条款名称。本题中按照题中资料如实填写即可。(7)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通常将运输目的地作为赔偿地点,《UCP600》注明了“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果保险单载有一切险,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被接受”。赔款货币是与投保金额相同的货币。本题中,目的地为纽约,使用货币为美元,因此赔付地点应填写“NEW YORK IN USD”。(8)日期(Date)

此栏填制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不早于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和不晚于提单签发的日期。本题中,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

2013年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真题及详解

一、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36分)

合同:

信用证:【答案与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据合同和《UCP600》对信用证的审核。经审核,信用证存在如下问题:

1开证日期有误,应将“130101”改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某一天。【解析】合同中规定信用证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达卖方,而信用证签发的日期为2013年1月1日,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应予以修改。

2信用证有效期有误,应将“130220”改为“130302”。【解析】合同中规定有效期应为发运后15日,最迟装运日期为2013年2月15日,因此信用证有效期应为2013年3月2日,而不是2013年2月20日。

3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有误,应将“GERMANY”改为“CHINA”。【解析】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即出口地。

4受益人名称填写错误,应将

MATY INTERNATIONAL CO., LTD.

NO.29 JIANGNING ROAD, SHANGHAI, CHINA

改为

MAITY INTERNATIONAL CO., LTD.

NO.29 JIANGNING ROAD, SHANGHAI, CHINA【解析】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应填写合同中卖方的名称及地址,并保证准确无误。

5货币名称填写错误,应将“USD 9008.00”改为“EUR 9008.00”。【解析】信用证的金额币值和币种应与合同中的币值和币种相符。根据合同中货物金额一栏可知,使用货币为欧元,而信用证中填写美元。

6付款方式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30 DAYS AFTER SIGHT”改为“AT SIGHT”。【解析】合同中明确列出“By L/C at sight”,而开证申请书中填写的是“30 DAYS AFTER SIGHT”,与合同规定不符。

7运输条款错误,应将“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改为“TRANSSHIPMENT: ALLOWED”。【解析】合同中明确规定“Transshipment: Allowed”。

8装运港有误,应将“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 ANY CHINESE PORT”改为“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 SHANGHAI”。【解析】合同中明确规定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9最迟装运日期错误,应将“LATEST DATE OF SHIPMENT: 130210”改为“LATEST DATE OF SHIPMENT: 130215”。【解析】合同中规定Time of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FEB.15, 2013。

10货物名称填写错误,应将“BABYWEAR”改为“HOMEWEAR”。【解析】根据合同中“Description of Goods”一栏可知,货物名称为“HOMEWEAR”,而信用证中填写为“BABYWEAR”,与合同规定不符。

11贸易术语填写错误,应将“CFR”改为“CIF”。【解析】根据合同中的单价一栏中的“CIF Hamburg”可知,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

12货物包装描述错误,应将“PACKED IN CARTON OF 20PCS EACH”改为“PACKED IN CARTON OF 40PCS EACH”。【解析】合同中规定Packing: 40pcs are packed in one export standard carton。货物包装应与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13运费支付方式有误,应将“FREIGHT TO COLLECT”改为“FREIGHT PREPAID”。【解析】该批货物采用CIF贸易术语,且根据合同中规定:Full set (3/3)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故运费支付方式应为“FREIGHT PREPAID”。

14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有误,应将“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AND SIGNED OR AUTHENTICATED BY A 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LOCATED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AND SIGNED OR AUTHENTICATED BY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解析】合同中规定原产地证书由中国商会签发,而不是地方商会。

15要求提供的保险单据有误,应将“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改为“INSURANCE POLICY”。【解析】合同中要求提供保险单,而信用证中填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符合合同规定。

16保险金额有误,应将“120%”改为“110%”。【解析】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保险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10%,信用证应保持一致,擅自写成120%,使保险金额扩大,与合同规定不符且有损于卖方利益。

17投保险别有误,应将“COVERING ALL RISKS OF CIC OF PICC (1/1/1981)”改为“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OF CIC OF PICC (1/1/1981)。【解析】合同中保险条款为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信用证中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18承担费用填写有误,应将“CHARGES: ALL CHARGES AND COMMISSION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TARY INCLUDING REIMBURSING CHARGES”改为“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CHINA (THE MAINLAND OF CHINA) ARE FOR ACCOUNT OF THE DRAWEE”。【解析】信用证要求所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显然加大了受益人的负担,不利于受益人,应修改为在开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二、根据下面相关资料指出下列进口单据中错误的地方。(24分)

相关资料:

1海运提单(每错1分,共12分)

2保险单(每错1分,共12分)【答案与解析】

1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签发,证明已收到指定的货物,并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它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的作用。经审核,该海运提单缮制错误的地方有:(1)提单号(B/L NO.)填写错误,应将“KEETAO100935”改为“KEETAO100933”。【解析】根据已知资料可知,提单号为KEETAO100933,提单中填写错误,应予以改正。(2)收货人(Consignee)填写错误,应将

VICTOR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NO.338, BA DE STREET, SHU LIN CITY, TAIBEI

TEL/FAX: 886-2-26689666/26809123

改为

QINGDAO ECONOMIC TRADE INT’L CO., LTD.

NO.19, ZHUZHOU ROAD, QINGDAO【解析】提单中的收货人应填写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并保证准确无误。(3)通知人(Notify Party)填写错误,应将

VICTOR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NO.338, BA DE STREET, SHU LIN CITY, TAIBEI

TEL/FAX: 886-2-26689666/26809123

改为

same as consignee【解析】通知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如信用证中未作规定,此栏可不填写,也可填写“same as consignee”。(4)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写错误,应将“QINGDAO”改为“KEELUNG”。【解析】根据相关资料可知,装运港应为台湾的一个主要港口,可填写为基隆。(5)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为空。【解析】已知资料中并未明确卸货港,本栏应留空不填。(6)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不应为空,应在该栏中填写“QINGDAO”。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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