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6 00:44:44

点击下载

作者:读书堂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政治经济学原理

政治经济学原理试读:

第一编 生产

第一章 论生产要素

第一节 何谓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有两种:劳动和适当的自然物品。

劳动或是体力的,或是脑力的;说得更明白些,这一区别乃是或是肌肉的或是神经的;在劳动这一观念中,不仅应包括所作的努力本身,还应包括在某一职业中因进行思考或使用肌肉而引起的一切不愉快感觉,一切肉体上的不适或精神上的烦恼,或两者兼而有之。关于另一种生产要素(适当的自然物品),需要指出的是,某些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是自然存在或生长的。洞窟和树穴可以提供藏身之处;果实、根茎、野生蜂蜜以及其他天然产物可以用来维持人类的生命。但即令是这些东西,通常也需要花费相当数量的劳动,不是为了制造它们,而是用于寻找和占有它们。除了这些为数很少且不重要的(不过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是重要的)情形外,自然所供应的物品仅在由人力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转化以后,才可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便是狩猎部落和捕鱼部落赖以为生的森林中和海洋中的野生动物,虽然对其所进行的劳动主要是捕捉,但在将其用作食物之前,还必须将其杀死、切成块和进行烹调,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人类劳动。天然物质在变成可供人类直接使用的形态之前所需的转化量,是千差万别的,可以是象上面那样的变化,或物品的性质和外观更少程度的改变,也可以是非常巨大的变化,以致看不出原先的形态和构造。地球上的一块矿物和一张犁、一把斧、一把锯之间相似之处很少;陶瓷和制作它所用的花岗石粉之间,混有海藻的砂子和玻璃之间也极少相似之处。羊毛与绒面呢,或一把棉籽与一匹平纹细布之间的差别更大。羊和棉籽本身不是自然生长的,而是以往劳动和照管的结果。在上述几个例子中,最终产品和自然界供给的物质大不相同,因此按习惯的说法,自然界仅仅提供原料。

然而,自然界不只是提供原料,它还提供动力。地球上的物质不是毫无生气的,在形状和性质上完全听人摆布的。它具有活动的能量,可与劳动合作,甚至代替劳动。在远古时代,人们把小麦放在两块石头之间碾成面粉;随后发明了一种装置,转动一个手柄便可使一块石头在另一块上面旋转,这一方法略加改进以后,仍为东方常用的办法。然而,这是很费劲的,因而常用来惩罚冒犯主人的奴隶。后来人们逐渐感到应节省奴隶的劳动,减轻他们的痛苦。这一时代来临时,人们想出了一种方法,不再用人力而用风力或水力来转动石头,所需的大部分体力劳动就是多余的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力,即风力或水力,做了一部分原先由劳动所做的工作。

第二节 给劳动的作用下定义

在上述情况下,节省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工作转由某种自然力来做。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容易使人对劳动和自然力的相对作用产生错误的观念,似乎自然力与人类劳动的合作只限于自然力代替劳动工作的情形,似乎在手工制作物品的情况下(如常说的那样),自然界仅仅提供被动的材料。这是一种错觉。自然力在前一种情况下和在后一种情况下都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工人取一根亚麻或大麻,将其刻成一根根的纤维,借助于一个称为纺锤的简单工具用手指把几根纤维捻在一起;由此而做成一根纱,再把很多这样的纱并列起来,用另一些类似的纱横穿过它们,使其排成交迭的十字形,这部分工作是用一个称为梭子的工具协助完成的。这样,他便生产出一匹布,根据原料的不同,或者是亚麻布或者是麻袋布。说来他是用手干的这个,看上去没有与自然力合作。但是,这种作业的每一步有可能实现,以及布匹在生产出来后能连结在一起,靠的是什么力量?靠的乃是纤维的粘性,或内聚力,这是自然界中的一种力,我们能参照其他机械力精确地测定它,并能弄清立足够抵消或抗衡多大的机械力。

考察一下所谓人作用于自然的其他情况,我们同样会发现,一旦将物品置于适当的位置,自然力或换言之物质的性质,便会起作用。将物品放到适当的位置,使其受到自身内在力的作用和其他自然物品内在力的作用,乃是人对于物质所做的或所能做的唯一事情。人只是把一件物品移向另一件物品或把两件物品分离开。人把一颗种子移入地下,植物的自然力便根、茎、叶、花和果陆续长出来。人将斧子移过树木,树由于自然重力而倒下;人以特定方式使锯移过被砍倒的树,由于物理性质的作用,即较软的物质要让位于较硬的物质,木材便被分割成木板;人按某种方式排列这些木板,钉上钉子或用胶粘住,就做成桌子或造成房子。人将火花移向燃料,燃料就点着了,靠燃烧中所产生的力烹调食品,熔化或软化铁,把麦芽或甘蔗汁转化为啤酒或糖,而这些东西都是他事先移到此处的。人除了移动物质外,无法再对物质产生其他作用。运动和阻碍运动,是人的肌肉生来所能做的唯一事情。靠着肌肉的收缩,人能给予外物以压力,压力如果足够强的话,可使外物产生运动,如果物体已在运动中,则可以阻止,改变或完全停止其运动。除此之外,人不能再做别的事,但这却足以使人类具有比其自身大无数倍的支配自然力的能力。这种支配力现在已经很大,而且毫无疑问注定会变得更大。人运用这种支配力的方法是,要么利用现有的自然力,要么对物体进行混合和结合,藉此产生自然力。例如,人用点着的火柴引燃燃料并把水放进燃料上面的锅炉中,便可产生蒸汽的膨胀力,人类已广泛利用这种力来达到各种目的。因此,在物质世界中,劳动总是而且仅仅是用来使物体产生运动。其余的事便由物质的性质即自然规律去做。人类的技能和才智主要用于发现靠人力可以实现的而且能带来预想效果的运动。但是,虽说运动是人类靠其肌肉所能立即和直接产生的唯一效果,但这并不是说他必须直接靠其肌肉来产生他所需要的一切运动。最早和最明显的替代物乃是牛的肌肉运动。渐渐地,非生物界的动力也用来协助人力,例如想办法把风、水、运动物体的一部分运动传送到轮子上,而在此之前轮子是靠肌肉力转动的。这一工作虽说是由风力或水力完成的,但却先得有人的肌肉的运动,肌肉运动按一定位置摆放某些物体,由此制造出所谓机器;但所需的肌肉运动,只需要一次,无需不断反复,因而总的看未,大大节省了劳动。

第三节 自然力是否在某些行业中比在另一些行业中更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

某些作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自然力对劳动的帮助,是否会因行业的不同而有差别;并说在某些行业中劳动起的作用最大,而在另一些行业中自然力起的作用最大。然而,在这方面,看来存在着严重的思想混乱。自然力在人类任何工作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无限的,无法计量的。不可认为自然力在某一事物中比在另一事物中起的作用要大。甚至也不能说劳动起的作用要小些。可能需要较少的劳动,但是如果所需要的劳动是绝对不可少的,则所得到的结果既是自然力的产物,也是劳动的产物。当两个条件对于产生结果同样必不可少时,说结果多少是由一种条件产生的,多少是由另一种条件产生的,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如同试图确定剪刀的哪一半在剪切动作中起的作用最大,或者说因子5和6中哪一个对乘积30的贡献最大。这种想法的通常表现是,认为自然力给予人类农业活动的帮助多于给予制造业活动的帮助。这一看法为法兰西经济学派所持有,亚当·斯密也未免受其影响,乃是起源于对地租性质的误解。由于地租是支付给自然要素的价格,由于在制造业活动中无需支付这种价格,这些著述家便认为,既然支付了价格,就是因为自然要素提供了较多的服务需要给予报酬。然而,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看出,之所以要为使用土地付出代价,只是因为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若空气、热力、电力、化学力及制造业所使用的其他自然力都供应量很少,并可以象土地那样被垄断和占有,则使用它们也得支付租金。

第四节 有些自然要素的数量是有限的,另一些自然要素的数量则实际上是无限的

由此而产生了一种区别,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种区别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在自然力当中,有些从数量上说是无限的,另一些从数量上说则是有限的。所谓数量无限,当然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而是指实际上是无限的,即数量超过了在任何情况下或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所能利用的程度。在某些新建立的国家内,土地在数量上实际上是无限的,即供该国现有人口或以后几代增加的人口使用而绰绰有余。但是即令在这些国家,靠近市场或交通便利的土地,道常在数量上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适于人们占有、耕作或利用的土地不是那么多。在所有古老的国家,能耕种的土地,至少是具有一定肥力的土地,必须列入数量有限的自然要素之列。水对日常用途来说,在河岸或湖边可以认为是无限丰富的;但是如果用于灌溉,即便是在河岸或湖边也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全部需要,而在用水依赖于水池、水塘或者水源不丰富、易干枯的水井的地方,水则属于数量受到最严格限制的事物之列。在水本身丰富的地方,水力资源,即可用其机械力服务于产业的有落差的水流,同水利资源如果较为丰富,人们可能对其加以利用的程度相比,也许是极其有限的。煤炭、金属矿石和地球上所能找到的其他有用物质,同土地相比更为有限。它们不仅严格地局限于某些地点,而且是可耗尽的,不过在某一地点和时间,即令可无偿得到它们,它们的储量也会远远超过所需的数量。海洋渔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数量实际上无限的自然赠品,但北冰洋捕鲸场已有很长时间不足以满足需求了,即令以很高的价格来支付捕捞费用,需求仍降不下来。南海捕鲸业因此而大大扩展,但也会照样把资源耗尽。内河渔场是数量非常有限的自然资源,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每一个人使用,就会迅速地枯竭。空气,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在我们称为风的状态下,对于每一种可能的用途在数量上总是足够的。海边或大河上的水运也是如此,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为这种运输方式服务的码头或泊位则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社会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些最重要的自然要素、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数量。这里我仅仅指出,只要某种自然要素的数量实际上是无限的,则除非能被人垄断,否则它在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因为没有人会用东西换取可以无偿得到的东西。但是,一旦数量实际上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一旦不能想占用多少就占用多少,该自然要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会具有交换价值。一旦某一地区对水力资源的需要量超过水利资源的供应量,人们就得为使用水利资源支付等价物。一旦耕作所需要的土地超过某一地方所拥有的土地,或一定品质和位置的土地不足以满足耕作所需,则这种品质和位置的土地就可以卖得价钱,就可以租出去收取年租。后面将详尽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对于我们尚未充分论述的原理和推论,预先略作提示,往往是有用的。

第二章 论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第一节 劳动或是直接用于所生产的物品,或是用于生产的预备性作业

生产对人类有用的物品时所使用的劳动,或是直接施加于该物品上,或是用于前面的作业中,这些作业旨在使随后的作业得以实现,也许对完成随后的作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制作面包时,施加在物品本身上的劳动是面包师傅的劳动;但是磨坊主的劳动,虽然不是直接施加于面包的生产而是施加于面粉的生产,也同样是生产面包所需劳动总和的一部分;播种者和收割者的劳动也是如此。也许有人认为,应把所有这些人看作是对此物品直接施加劳动的人,因为小麦、面粉和面包只不过是处于三种不同状态的同一物质。这里不准备对这一问题进行咬文嚼字的争论,不过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人外,还有耕作者,他为播种翻地,其劳动从未接触以任何状态出现的这种物质;还有制犁匠,他与面包的关系更为间接。所有这些人的劳动最终都从面包或其售价那里获得报酬,制犁匠也和其余人一样,其原因是犁除了翻土外,没有别的用处,因而除非犁地能增加土地的收益,使制犁匠的劳动得到充分报酬,否则谁也不会制作或使用犁。如果产品是以面包的形式使用或消费,则这种报酬就必须来自面包。面包必须足以对所有这些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付酬,所谓其他劳动者是指建造农场房屋的木匠和瓦匠、为保护农作物而修建围篱和挖沟的工人、开采或冶炼制作犁及其他农具所用钢铁的矿工和冶炼工。然而,这些人和制犁匠的报酬,并非仰仗于用一次收成制作的面包,而是仰仗于直到犁、房屋和篱笆用坏为止用所有各次收成制作的面包。而我们还必须加上另一种劳动,就是把产物从产地运到使用地点的劳动。这包括把小麦运到市场的劳动,把小麦从市场运到磨坊的劳动,把面粉从磨坊运到面包房的劳动和把面包从面包房运到最终消费地点的劳动。这种劳动有时是相当可观的:面粉可能是从大西洋对岸运到英国来的[1848年],小麦可能是从俄国中部运来的;而且除直接雇用的劳动者以外,还有车把式和水手,还有昂贵的器械,如船只,在建造船只时也花费了很多劳动。然而,这种劳动不是仰仗面包获得其全部报酬,而只是部分地仰仗面包,因而船只在其使用期内,通常用于运送各种各样的商品。

所以估算任何一种商品包含的劳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计算的项目很多——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是无限的,因为如果我们把制犁匠的劳动看作是制造面包所用劳动的一部分,为什么就不计入制造铁匠所用工具的劳动,为什么不计入制造这些工具所用工具的劳动,为什么不追溯这些物品的来源,把一切劳动都计算在内呢(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的)?但是沿着这一台阶爬了一两步后,就会进入一个琐细得无法计算的领域。例如,设想一张犁在磨损以前可以用12年,则只需把制犁劳动的十二分之一列入每年的收获帐。制犁劳动的十二分之一还是——可觉察的数量。但是同一套工具也许足以供制犁匠锻制上百张犁,而且这些犁可在其12年使用期内为很多不同的农场翻土。所以,在一个农场一年的收获中所耗费的,不过是制作工具劳动的一千二百分之一。当把这一数量进一步分摊到每袋小麦或每只面包上时,一下子就可看出这种数量在和商品有关的任何实际意义上都是不值得考虑的。的确,如果工具制造者不劳动,就永远不会生产出小麦和面包;但是计入了他的劳动以后,小麦和面包售价提高的幅度却不会超过四十分之一便士。

第二节 用于生产随后劳动所需口粮的劳动

劳动间接地对物品生产起作用的另一种方式,也需要给予特别注意,即用劳动生产粮食,以维持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生活。预先运用这种劳动,除对极小规模的生产以外,对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除了猎人和渔夫的劳动以外,几乎没有一种劳动是可以立即得到报偿的。生产活动在获得成果以前,需要持续一定时间。除非劳动者在开始工作以前,就拥有许多食物,或者能够从别人那里得到补给,其数量足以使他维持到生产完成,否则他只能断断续续地一边寻找食物一边劳动。他是无法获得十分丰富的食物的。对于每一种获取食物的方式来说都要求已经有食物的储备。农业要花几个月的时间才能生产出食物。农民的劳动虽然不一定在整个时期都持续进行,但肯定会占用相当长一段时间。不仅农业事先不生产出食物是不可能进行的,而且必须事先备好大量食物才能使相当规模的社会完全依靠农业维持其本身。象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国家,之所以能进行当年的农业生产活动,仅仅是因为这些国家或其他国家以往各年的农业已生产出足够的食物,可供养其农业人口到一个收获季节。它们之所以能生产出除食物以外的许许多多其他物品,仅仅是因为上一次收获结束时储藏的食物不仅足以养活农业劳动者,而且还能养活大量的工业人口。生产粮食储备的劳动是过去劳动的重大组成部分,要使现在的劳动能进行下去,就得有过去的劳动。但在这种劳动和其他种类的先前或预备性劳动之间是有区别的,需对其加以特别注意。磨坊主、收割者、耕耘者、制犁匠、车把式和造车工匠,乃至水手和造船工匠,只要被雇用,就会从最终产品即面包那里获得报酬,因为他们对于制作面包用的小麦付出过劳动或者提供过作业工具。为所有这些劳动者生产食物的劳动,虽然同其他劳动一样对于最终产品(即本次收获季节作出的面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却不象别的劳动那样从最终产品取得报酬。这种先前的劳动已经从先前的食物取得了报酬。为了得到某种产品,需要有劳动、工具、原料和养活劳动者的食物。但是工具和原料,除了用于获取产品外,是毫无用处的,或者至少不可作他用,制造它们所耗费的劳动只能从生产出的产品得到补偿。相反,食物本身就是有用的,可直接用于养活人类。生产食物所耗费的并由食物所酬报的劳动,不需要从食物后来养活的劳动者的产品中再次取得报酬。如果我们假设一群劳动者既进行制造,同时又种粮食养活自己,则会有食物和制成品报偿他们的辛苦。但如果他们只种植原料和制造工具,则他们的辛苦只会得到制成品的报偿。

由于拥有可用于养活劳动者的食物而要求得到的报酬,是另一种性质的报酬,是因节欲而不是因劳动得到的报酬。如果一个人储藏有食物,则他有权在懒散中自行消费掉,有权用以养活侍候他或为他打仗、唱歌、跳舞的人。如果他不这样做,而是将食物给予生产劳动者,使他们在工作期间不致挨饿,他便可以而且自然也会要求从生产出来的产品那里得到报酬。单纯的偿还不会使他满意。如果偿还额与借出额相等,那他的处境还同原先一样,并没有因为推迟将节省的食物用于自身的利益或享乐,而得到任何好处。他力求自己的节制能得到某种补偿。他希望预付的食物在收回时会有所增加,用商业术语来说,就是希望得到利润。对利润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通常会使他节省和积存食物,或者至少会使他不用积存的食物过舒适的生活。用于供养其他工人在生产工具和原料时所需的食物,也要由某个人预先提供,而这个人也要从最终产品那里获得利润。但却有一点不同,即此时最终产品不仅要提供利润,还要提供劳动的报酬。的确,工具制造者(例如制犁匠)通常并不要等到收获以后才得到报酬;农民会预先支付给他货款,而成为犁的所有者。但是,支付的贷款将从收获中获得,因为除非农民预期收获会使贷款得到偿还,并会带来利润,也就是说,除非收获在给农场劳动者带来报酬外,还有足够的余额来支付制犁匠的报酬,给予制犁匠和农民两者以利润,否则他是不会支付货款的。

第三节 用于生产原料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列举和划分各种间接促进生产的劳动时,无需把为生产性劳动者生产口粮或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劳动包括在内,因为这种劳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生产口粮本身;虽然储存有粮食可使其他工作得以进行,但这只不过是附带的结果。间接促进生产的其余劳动方式,可以归为以下五类。

第一,用于生产原料的劳动,这些原料是工业以后要使用的。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劳动仅仅是占有;邓诺耶恰当地称其为采掘业。举例来说,矿工的劳动是把地下的物质挖出来,这些物质可以由工业转化成各种适合人类使用的物品。不过,采掘业并不限于采掘原料。例如煤炭不仅用于工业生产过程,还直接供人们取暖。这样用时,煤炭就不是生产原料了,而是最终产品。宝石采掘业的情况也是如此。只有少量宝石用在生产方面,例如用钻石划玻璃,用金刚砂和刚玉抛光,它们的主要用途是直接用来作装饰品,尽管在这样使用以前,通常要经过某种加工,因而我们也许有理由将其看作是原料。而各种金属矿石则纯粹是原料。

原料生产方面的劳动,还应包括伐木工人的劳动,他们为建筑业、为木匠或其他手艺人伐木,准备木材。在美国、挪威、德国、比利牛斯山和阿尔卑斯山的森林中,伐木工人砍伐的主要是自然生长的树木。在其他情况下,则除了伐木工人的劳动外,还应加上种树育林人的劳动。

这种原料生产方面的劳动,还包括农民的下述劳动,如种植亚麻、大麻、棉花、油料作物,养蚕,种饲料,剥树皮,生产染料以及很多其他东西,生产这些东西仅仅是为了满足其他工业部门的需要。猎人的劳动若目的在干获取皮毛,也是如此;牧羊人和养牛人的劳动,就皮毛、角、猪鬃和马鬃等等而言,也是如此。作为原料用于某种制造过程的物品是各式各样的,取自动物、植物和矿物界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很多工业部门的成品又是另一些工业部门的原料。纺纱业纺出的纱,除了作为织布业的原料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别的用处。织出来的布也主要是用作制衣业或家具业的原料,或用作船帆制造业的原料。鞣皮制革业的全部工作,在于将未加工的原料转化成所谓加过工的原料。严格说来,几乎全部食物,当其来自农民手中时,只不过是面包师傅或厨师的原料。

第四节 用于制造工具的劳动

第二种间接劳动是制造劳动工具或器具所使用的劳动。我是按最广泛的意义来使用工具这一术语的。从打火用的燧石和火镰,直到轮船,或最复杂的机器,生产所使用的全部耐用工具或辅助器具都包括在内。工具和原料之间的界线可能有某些含糊不清之处。生产中使用的某些物品(例如燃料)在日常用语中也许既不称为工具,也不称为原料。由于不同性质的需要,通俗用语和科学术语是不一样的。为了避免没有科学意义的繁杂的分类和名称,政治经济学家一般将用作直接生产手段(下面马上将讨论非直接生产手段)的全部物品或归入工具类或归入原料类。最常见的同时也是最方便的区分方法,也许是将每一种只能用一次并使用一次后就损坏(至少是作为服务于眼前目的的工具来说)的生产工具看作是原料。例如燃料,一旦烧过以后,再也不能当作燃料使用,能作这样用的只不过是第一次未烧尽的部分。它不仅不能在不被消耗掉的情况下使用,而且只有在被消耗掉时才有用。因为如果任何部分的燃料都未被毁灭,就不会产生热量。再者,羊毛在纺成线时会被毁掉,而线在织成毛料时再也不能当线使用。但是斧头在砍树时不会毁坏,以后还可以使用成百上千次。虽然每一次使用都会使它有所损耗,但它与靠毁灭自身来完成工作的煤炭和羊毛不同,不是靠损耗来完成工作的;相反,它越不容易损耗越好。也有些物品,将其划归原料是完全正确的,但却可以使用两三次,不过,这样使用时,原先用它们做成的产品就不存在了。做成冰箱或管子的铁可以再次熔化来做犁或蒸汽机;造房屋的石头可以在将该座房屋推倒后再用于建造另一座房屋。但在原来的产品存在时,却无法做到这一点;第一次使用结束以前,是不能再把它们当作原料使用的。划归工具类的物品则与此不同;工具可反复用来制作新的物品,直到用坏为止,有时用坏要花很长时间,而用工具制作的物品则会继续存在,制作的物品只会因其自身的规律或其自身的事故而毁坏。

由原料和工具的区别造成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唯一实际差别,在前面某个地方已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既然原料一经使用就会毁灭,所以为生产它们所需的全部劳动,以及提供生产手段的人的节欲,都必须从这种使用所产生的成果中得到报酬。与此相反,工具是可重复使用的,因而可用它们生产的全部产品,来为制造工具的劳动,以及那些用存粮养活劳动的人的节欲支付报酬。每一产品只需贡献一丁点,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一丁点,就足以酬报上面所说的劳动和节欲,就足以补偿直接生产者预付给工具制造者的报酬。

第五节 用于保护劳动的劳动

第三,除了劳动对象材料和帮助劳动的工具外,还必须防止劳动受到干扰,防止劳动产品受到损害。这些干扰或损害或是来自破坏性的自然力量,或是来自人们的暴力或强取。由此便出现了另一种使用劳动方式,即不是对产品本身直接运用劳动,而是帮助它进行生产,也就是说,用来保护劳动。所有工业用建筑物,如厂房、仓库、船坞,以及谷仓、牲口棚或农业劳动用房,其目的都是如此。劳动者居住的,或供他们个人使用的房屋不在此列,这些房屋同劳动者的食物一样,是用来满足实际需要的,因而应计入他们的劳动报酬内。劳动还以其他许多方式更为直接地用来保护生产活动。牧人的全部工作几乎就是保护畜群不受伤害,做到了这一点,畜群自己就会发展壮大。我已提及了筑篱、挖沟、砌墙或建防护栏的劳动。此外,还必须加上士兵、警察和法官的劳动。的确,这些官吏并非专门雇用来保护劳动的,付给他们的报酬也不是每个生产者生产开支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报酬得自税收,而税收则来自劳动产品;在任何治理得较好的国家,这些官吏为生产提供的服务,都远远超过其开销所值。所以,对整个社会来说,付给他们的报酬也就是生产开支的一部分。如果生产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供养这些劳动者以及所有其他必不可少的劳动者,那么生产至少就不能在现有的形式和方式下进行。此外,如果政府不为生产活动提供保护,则生产者就必须从生产中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保护生产或雇用武装人员保护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这些劳动都必须直接从产品中得到报酬;而不能为这种额外劳动支付报酬的产品,便不再被生产。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产品是按一定比例向这种保护支付费用的,尽管存在着挥霍浪费政府开支的现象,还是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得到较好的保护。

第六节 用于产品运输和分配的劳动

第四,有大量劳动不是用于生产产品,而是用于将生产出来的产品提供给使用者。很多重要部门的劳动者是专门受雇于从事这种工作的。首先是全体从事陆路或水路运输的人,即赶骡人、车把式、驳船船员、水手、码头工人、煤炭装卸工、行李搬运工、铁路员工等等。其次,还有所有运输工具的制造者,即轮船、驳船、马车、火车等,此外还应加上道路、运河与铁路。道路有时由政府建造,并向公众免费开放,但建造道路的劳动仍须由产品支付报酬。每个生产者缴纳筑路税时,也就是在为使用道路付费。如果道路的建设经过较好的考虑,它们会使生产得到的收益远远超过所交纳的税款。

还有另一类劳动者,也是把生产出来的物品提供给消费者,这就是商人,或者可把他们称为产品分配者。如果消费者只能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获得所需要的物品,那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带来不少麻烦,常常无法得到所需要的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过于分散,而且后者常常离前者很远。为了节省时间和劳动,人们很早就不得不求助于集市和市场,在集市和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定期晤面,而不需要任何中间媒介。这一方法适用于很多物品,特别是适用于农产品,因为农民在某些季节有一定的空闲时间。但是,对于从事其他职业,而且不住在附近的买主来说,赶集却常常是很麻烦和很不方便的。同时,有许多物品的生产需要生产者连续不断地照管,对于所有这些物品来说,这种定期的市场就必须很长时间才能举行一次,因而要么很早就必须准备物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要么消费者的需要在很长时间内便得不到满足,以致在社会的财力物力还未允许开设店铺以前,就普遍由行商来满足这种需要了。每月来一次的货郎,比一年举行一两次的集市更受欢迎。在远离市镇或大村庄的乡农,现在仍可见到货郎。但是,有固定住所和固定顾客的商人更值得信赖,若离得近,顾客更喜欢到这样的商人那里买东西,因而哪里有足够多的顾客,可提供报酬,哪里就有人开设店铺。

在很多情况下,生产者和商人是同一个人,至少就资金的所有权和业务的管理来说是这样。裁缝、鞋匠、面包师傅以及很多其他手艺人,就生产的最后阶段来说,既是物品的生产者,又是物品的销售者。不过,只有当物品的制造地点就是零售地点或靠近零售地点,而且物品的制造量和销售量较少时,制造者和零售商的职能才能进行这种合并。物品必须从远处运来时,同一个人便无法有效地对制造和销售两者进行监督;当物品能又好又便宜地大规模生产出来时,单个制造厂便需要很多渠道来销售其产品,因而最好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零售业务。甚至是鞋子和衣服,在要求一下子提供很大数量时,例如向军队和济贫院供应此类物品时,通常也不是直接从生产者那里取得,而是从中间商那里获得,因为他们知道从哪些生产者那里可以得到最好、最便宜的物品。即令物品最后要以零售方式卖掉,为了方便起见,很快也会出现批发商阶级。当产品和交易不断增加而超过某一限度时,当一家制造厂向许多商店供货,而一家商店又常常从许多不同的制造厂进货时,对于制造厂和零售商两方面来说,相互直接打交道所损失的时间和引起的麻烦会使他们感到和少数大商人打交道会更方便些。这些商人仅仅买进卖出,从许多生产者那里进货,然后把货物分配给零售商,让零售商再进一步分配给消费者。以上各式各样的人,就组成了分配阶级,其作用是对生产阶级的活动给以补充。这样分配的产品或其价格,便是分配者的劳动和节欲获得报酬的来源,正是通过节欲,他们才预先拿得出分配业务所需的资金。

第七节 与人有关的劳动

我们现已列举完各种劳动方式。在这些方式中,用于外部自然界的劳动是从属于生产的。但是还有另一种使用劳动的方式,同样有助于生产,只是更为间接而已,这就是将人作为对象的劳动。每个人从婴儿到被抚养成人,要花费某个人或数个人大量的劳动。不花费这种劳动或只花费其中一部分,孩子就不会长大成人,代替父母一代而成为劳动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抚育幼年人口的劳动和花费是支出的一部分,是生产的一个条件,是要从幼年人口未来的劳动产品中加倍偿还的。就个人来说,付出这种劳动和花费通常则是由于其他动机,不是为了最终得到偿还,因而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大多数论题来说,不必将其作为生产支出来考虑。但是,社会的技术教育或工业教育,即用于学习或讲授生产技艺的劳动,用于获得和传授生产技能的劳动,却实际上而且一般说来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多或更有价值的产品才付出的,为的是学习者可以获得与其劳动价值相等或超过其劳动价值的报酬,并使所雇用的教师的劳动得到适当的报酬。

因为造就生产力的劳动,不论是体力的还是脑力的,可以看作是社会完成其生产活动所用劳动的一部分,换言之,可以看作是生产使社会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所以用于维持生产力的劳动,防止它们因事故或疾病而毁坏或减弱的劳动也可以这样来看待。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的劳动,在被生产者利用时,应看作是社会经济作出的牺牲,用以保护固定在生产性社会成员的生命和体力脑力中的那部分生产资源,使其不因死亡和生病而消失。对于个人来说,这实际上只不过是促使他们接受治疗的动机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是难以党察到的一部分。人们不会主要从经济动机出发来截肢,或尽力治愈寒热,尽管若只有经济动机,他们也会接受治疗。所以这种劳动和支出,虽然有益于生产,却不是为生产,不是为获取利润而付出的,因而不属于生产性劳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过,当所考虑的是社会而不是个人时,这种劳动和支出则应看作是垫支的一部分,社会靠这种垫支来完成其生产活动,这种垫支因此而由产品来偿付。

第八节 发现和发明的劳动

另一种劳动,即工业生产工艺发明家的劳动,通常归入脑力一类,但是同体力劳动一样也直接有助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虽然不是立即有助于最终产品的生产。我之所说通常归入脑力类,是因为事实上它并非完全是脑力劳动。所有的人类努力都是某些脑力和体力因素的混合。最愚笨的小工,尽管每天只是爬上爬下梯子,但这种机械动作在某种程度上也要运用智力,无论如何加以训练,恐怕最聪明的狗或大象也不会爬梯子。哪伯是最迟钝的人,只要事先给予指导,也会转动磨盘,但要是没有人驱赶和照管,马是不会转动磨盘的。另一方面,即使是最纯粹的脑力劳动,在产生任何外在成果时,也有某种体力成分。牛顿不可能不动笔或不口述就写出《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他在心中酝酿这本书时,肯定画了许多图,在纸上作了很多计算和证明。发明家除了运用他们的大脑从事劳动外,通常还要用他们的手从事很多劳动,在他们的思想能够成功地付诸实行以前,他们必须制作一些模型和做一些实验。然而,他们的劳动,不论是脑力的还是体力的,都是使生产得以进行的劳动的一部分。瓦特发明蒸汽机的劳动,同机械工建造蒸汽机或车工开动蒸汽机的劳动一样,都是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前者同后者一样,都指望从产品那里获得报酬。发明的劳动常常同制作实施的劳动一样按同一办法估价和付酬。很多装饰品制造商都雇用发明家,这些人由于设计图样而领取工资或薪水,正象其他人由于临摹图样而领工资一样。设计和临摹严格说来都是生产劳动的一部分。恰如一本书的作者的劳动和印刷工与装订工的劳动同是生产的一部分那样。

从整个国家或整个世界的观点来看,学者或思想家的劳动,在非常狭窄的意义上,同实际技艺发明家的劳动一样,也是生产的一部分;很多这种发明乃是理论发现的直接后果,而且有关自然力的知识的每一次扩展,都会产生丰富的实际应用成果。电报是奥斯忒的实验和安培的数学研究最出乎人预料而令人惊异的结果;现代航海技术则意外地产生于亚历山大的数学家们对由一平面和一圆锥相交所形成的三条曲线的性质进行的纯粹思辩性的、显然仅仅是出于好奇的探索。即便是从纯粹生产的和物质的观点来看,纯粹思维的重要意义也是无限的。然而,因为这种物质成果很少是学者追求的目的,所以他们的报酬也就不取自他们的发现往往经过很长时间偶然引起的增产;对于大部分政治经济学论题来说,不需要考虑这种终极影响;思想家一般只是被归类于书籍生产者之列,或归类于其他有用的或可以出售的物品的生产者之列,因为这些都直接出自他们之手。但当(在政治经济学中,应该经常准备这样做)我们改变观点,考虑的不是个人行动和决定个人行动的动机,而是对整个国家和整个世界的影响时,就必须把思想看作是社会生产劳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把从事这种劳动和酬报这种劳动的社会资源看作是社会支出中具有重大生产意义的部分。

第九节 农业上、工业上和商业上的劳动

上面考察了运用劳动促进生产的各种方式,在这种考察中,我几乎未采用通常的分类方法,没有把产业分为农业、工业和商业三大类。这是因为,这种分类方法实际上很难达到分类的目的。很多大生产部门无法归入这三类,或者不作很多曲解就无法归入这三类,例如(且不谈猎人或渔夫)矿工、筑路工人和水手就是如此。在农业和工业之间也无法精确地划出界限。例如,磨坊主和面包师傅——是应该把他们算作农民呢,还是应该算作制造者?他们的职业从性质上来说是制造;粮食在运交他们以前已经最终地和土地断绝了联系;但这一点对打谷者、扬谷者、奶油和奶酪的制作者来说也是同样正确的;这些人的劳动总是被看成农业劳动,也许是因为这些工作通常是由住在农场上的人们完成的,和耕种受到同样的监督。为了许多目的,所有这些人,包括磨坊主和面包师傅在内,应归类于耕作者和收割者之列。他们全都和食物生产有牵连,他们的报酬都取自所生产的食物。其中一些人兴旺发达了,另一些人也会兴旺发达。他们共同组成了“农业界”。他们以联合起来的劳动向社会只提供一种服务,并从一个共同的来源得到报酬。再者,即令是耕作者,当其产品不是食物,而是工业原料时,在很多方面也应划归社会经济中制造业者的行列。卡罗莱纳州的植棉者和澳大利亚的牧羊业者与纺织工人具有较多的共同利益,而与小麦种植者具有较少的共同利益。但另一方面,我们将看到,直接和土地打交道的劳动,具有某些特殊性质,这些性质会造成很多重要后果,并使这种劳动和所有随后的生产阶段有所区别,不论随后的生产活动是否由同一个人进行,使它既与打谷者和扬谷者的劳动有所区别,又与纺纱工的劳动有所区别。因此,我谈论农业劳动时,通常便指直接和土地打交道的劳动,并且专指这种劳动,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说明。制造这个词过于含糊不清,要求精确表述时便没多大用处,因而我使用这个词时,希望读者能按通俗的含意而不是科学的含意去理解。

第三章 论非生产性劳动

第一节 劳动生产的不是物品,而是效用

劳动对于生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并非总是以生产为目的。有很多劳动,是高度有用的,却不以生产为目的。劳动因此而被分成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政治经济学家就什么样的劳动应算作非生产性劳动这一问题进行过不少的争论,而未能看出,这一问题实际上没有什么好争论的。

很多著述家认为,除非劳动的结果可以感受为某种物质实体,能够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否则这种劳动就不能说是生产性的。另一些著述家(其中包括麦克库洛赫先生和萨伊先生)则把非生产性一词看作是贬意的,反对将这个词用于任何被认为是有用的劳动,所谓有用的劳动,是指所带来的好处或快乐与所付出的代价价值相等的劳动。他们认为,如果政府官员、军官、医生、律师、教师、音乐家、舞蹈家、演员、家庭仆役等等确实完成了无愧于所获报酬的工作,并且其人数不多于对其工作的需要量,就不应把他们的劳动“诬蔑”为非生产性的。看来这些著述家把非生产性一词看成了浪费或无价值的同义词。但这似乎是误解了争论的问题。生产并不是人类生存的唯一目的,因而非生产性一词不一定意味着耻辱,且从来就没有人打算这样做。问题仅在于用词和分类的不同。然而,用词的不同,即令不是出于意见的分歧,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虽然这两个词语可能都完全符合事实真相,但它们通常却会引起对其不同部分的注意。所以我们必须谈谈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这两个词用于修饰劳动时可能具有的各种意思。

首先,即令在所谓物质实体的生产方面,也必须记住,所生产的并非是组成物质实体的物质。世界上所有人的全部劳动连一粒物质也生产不出来。织绒面呢只不过是按独特方式重新排列羊毛的粒子;种植小麦仅仅是将一些称为种子的物质放入某一位置,在那里它可以从土地和空气中聚拢物质粒子,形成称为植物的新的组合物。虽然我们不能创造物质,我们却能使物质具有某些性质,依靠这些性质,可使物质从对我们无用,变为有用。我们所生产的,或者想要生产的,正如萨伊所正确称谓的,乃是效用。劳动并不创造物品,而是创造效用。再者,我们也并不消费和毁坏物品本身,组成物品的物质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或多或少有所改变,实际上所消费掉的只是一些性质,物品靠这些性质来适合于应用它们的目的。所以,萨伊先生和其他人问得好:既然说生产物品时,生产的只不过是效用,那为什么不把所有产生效用的劳动都看作是生产性的呢?为什么拒绝把这一称号给予绑扎肢体的外科医生、维护秩序的法官或议员,而把它给予切割和磨光钻石的宝石工?为什么拒绝把这一称号给予向我们传授生活技艺而我们靠这种技艺获取面包的老师,而把它给予为使我们暂时享受一种味道而制作糖果的商人?

毫无疑问,所有这些种类的劳动都产生效用;如果效用的产生足以表达人类通常已形成的有关生产性劳动的观念,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了。生产和生产性,当然是省略的表达方式,包含有生产出某种东西的意思。但我想,生产出来的东西,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并非效用而是财富。生产性劳动意味着生产财富的劳动。所以,我们便回到了第一章 接触到的问题:什么是财富,是应该仅把物质产品包括在财富内,还是应该把全部有用的产品都包括在财富内。

第二节 效用分成三种

劳动产生的效用有三种。它们是:

第一,固定和体现在外界物体中的效用,即运用劳动使外物具有能使它们对人有用的性质。这是常见的情况,无需说明。

第二,固定和体现在人身上的效用:在此情况下,劳动用于使人具备能使他们对自己和别人有用的品质。所有与教育沾边的人的劳动,不仅仅是学校教师、家庭教师、教授,而且还有政府官员(就其成功地改善了人民的素质来说)、道德家、传教士(就其有益方面来说)、医生(就其有助于维护生命和体脑功效来说)、体育教师和各种行当、科学和艺术的教师,以及学习者向他们求教的劳动,任何人在整个一生中为求知或培养自己或他人体力或脑力才能所花费的全部劳动,都属于这一类。

第三,也是最后一种效用并未固定或体现在任何物体中,而只存在于所提供的服务中,即给予一种快乐,消除不便或痛苦,时间可长可短,但不会使人或物的性质得到永久性改善。在这里,劳动是用于直接产生一种效用,而不是(象前两种情况那样)提供某种别的东西来给予效用。例如乐师、戏剧演员、朗诵或吟诵演员和节目主持人的劳动就是如此。毫无疑问,这种劳动会在较长时间内在观众的感觉性情或心境的愉快方面给他们带来某些益处,或者不是益处而是创伤;但这种较长时期的益处或创伤不是表演者进行表演和观众付钱观看表演所寻求的结果,观众所寻求的只不过是当时的快乐。陆军和海军的劳动也是如此;他们充其量只不过是能防止国家被征服,被伤害,或被欺辱,这是一种服务,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既不会使国家进步也不会使国家退化。议员、法官、审判长和政府所有其他人员的劳动也是如此,只要不考虑他们可能对改善国民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而只考虑其日常工作。他们提供的服务是维持和平与安宁,这便是他们提供的效用。某些人可能认为,运输业者和商人也应归入这一类,因为他们的劳动并不给物品增添任何性质。但我的答复是,他们的劳动给物品增添了性质,使物品处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而不是别的地方。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性质,它所提供的效用体现在了物品上,物品现在实际上是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由此而增加了效用,物品可以按较高的价格出售,价格提高的幅度与所花费的劳动成比例。因此,这种劳动不属于第三类,而属于第一类。

第三节 所谓生产性劳动,是指产生固定和体现在物体中的效用的劳动

我们现在要考虑这三类劳动中哪一类应算作生产财富的劳动,因为单独使用生产性这个词时,其含义便是指生产财富。第三类效用,即只在享用时才存在的快乐和只在执行时才存在的服务,除了可比喻为财富外,不能称为财富。对于财富这一概念来说,最重要的是可以被积累。我认为,物品生产出来以后,若不能在使用以前保存一段时间,则决不会被人称作财富,因为不管能生产、能享用多少这种东西,受益于这种东西的人也不会变得更富有,境况也不会丝毫有所改善。但是,把任何既是有用又是可积累的产品看作财富,却不会那么明显而绝对地违反习惯用法。手艺人的技能、精力和坚韧不拔精神,完全可以象他们使用的工具和器械那样,看作是国家财富的一部分。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应把所有用来创造耐久效用的劳动都看作是生产性的,不论这种效用是体现在人身上,还是体现在任何其他生物和非生物身上。我在以前出版的一本著作中推荐过这种命名方法,说它最有助于分类工作,我现在仍这样认为。

但用财富这个词指人类从事工业活动的能力,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总是心照不宣地和物质产品相关联。手艺人的技能,只是因为是获取物质财富的手段,才算作财富;任何无助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才能,都不算作财富。不管一个国家的居民具有多么宝贵的创造能力,多么宝贵的美德,多么宝贵的才能,也不能说该国因此而更为富有,除非在比喻的意义上这么说,除非人们把这些看作是可以出售的物品,可用来吸引其他国家的物质财富,就象古希腊人和一些现代国家所做的那样。因此,虽然若是让我创造新的术语的话,我宁愿把产品的耐久性而不是物质性当作区别的标准,但是,当习惯用法已深入人心时,使用术语时最好还是尽可能不违反习惯用法;因为通过歪曲普遍接受的意义而对术语所作的任何改进,通常是不值得的,会因新旧联想间的冲突而使其含义变得模糊不清。

因此在本书中,讲到财富时,指的仅仅是物质财富,生产性劳动指的仅仅是这样的努力,这种努力产生了体现在物质对象中的效用。但是,既然对词语的含义作了这样的限定,我就打算充分利用这种被限定的含义。对不以物质产品作为其直接成果的劳动,只要物质产品的增加是其终极后果,我将不拒绝称其为生产性的。例如,我把花费在学习制造技能上的劳动看作是生产性的,不是由于技能本身,而是由于用技能创造的制成品,学习技能的劳动从本质上说是有助于产品生产的。政府官员的劳动是以某种方式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对工业的繁荣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而也必须将其看作是生产性的,甚至是生产物质财富的,因为没有它,物质财富不可能象现在这样丰富。这种劳动可以说是间接生产性的,而耕作者及棉纺工的劳动则是直接生产性的。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使社会的物质产品比以前更为丰富;它们增加了、或有助于增加物质财富。

第四节 所有其他劳动,不论多么有用,都归入非生产性劳动类

与生产性劳动相反,非生产性劳动是指不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无论多么大规模地或成功地从事这种劳动,它都不会给整个社会和整个世界带来更丰富的物质产品,反而会使物质产品减少,减少额等于被雇用来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消费的物质产品额。

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凡是最终只带来眼前享受,而不增加耐久性享受手段积累量的劳动,都是非生产性劳动。按照我们在本书中所下的定义,所有那些带来持久利益的劳动,只要所获得的利益中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增加,则不论多么重要,都应归入非生产性劳动类。搭救一个朋友生命的劳动不是生产性的,除非这个朋友是个生产性劳动者,并且生产的东西比他消费的东西要多。对于一个信教的人来说,灵魂的得救要远比生命的得救重要得多,但他不会因此而把传教士或牧师称为生产性劳动者,除非他们象“南海布教团”有时所做的那样,除传教以外还传授文明世界的生产技艺。显而易见,一个国家供养的传教士或牧师愈多,它能花在其他方面的钱就愈少;而它明智地在养活工农业劳动者方面花的钱愈多,它能用于干其他各种事情的钱也就愈多。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该国的物质产品存量,会因前一种作法而减少,因后一种作法而增加。

非生产性劳动可能和生产性劳动一样有用,或者从持久利益的观点来看,甚至更为有用;或者用途可能只存在于愉快的感觉之中,随着感觉的消失而消失,不留任何痕迹;或者连愉快的感觉也没有,是完完全全的浪费。总之,社会或人类不会因它而更富些,只会因它而更穷些。非生产人员消费掉多少物质产品,就会暂时从社会拥有的物质产品中减掉多少物质产品。但是,虽然社会不能靠非生产性劳动变富,个人却能靠非生产性劳动变富。非生产性劳动者可以从那些因他的劳动而得到享乐的人手中,得到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富作为他的报酬。但是,前者的所得正是后者的所失;后者的花费也许得到了充分报偿,但他们花费多少,也就穷了多少。裁缝做好一件上衣并把它卖掉时,钱从顾客那里转移给裁缝,除此之外还多出了一件以前没有的上衣;但演员却仅仅是从观众口袋中得到钱,而并未留下物质财富酬报观众。因而演员的劳动没有使整个社会得到任何东西。演员花费掉多少自己所挣的收入,社会也就损失多少物质财富,而只保留下他所积存的。然而,一个社会却可以利用非生产劳动靠损害其他社会来增加财富,就象个人可以利用非生产性劳动靠损害他人来增加自己的财富那样。意大利的歌剧演唱家、德国的家庭女教师、法国的芭蕾舞演员等在国外的收入,在他们回国时,便成为本国财富的一个来源。希腊境内的一个个小城邦,特别是那些比较原始和落后的城邦,是士兵的来源;他们受雇于东方的王公贵族来从事无用和破坏性的战争,然后携带积蓄回到自己的国家安度晚年;他们是非生产性劳动者,他们得到的报酬连同掠夺所得,对于提供这些报酬的国家来说是没有回报的支出;但是,虽说整个世界毫无所得,可希腊却有所收获。晚些时候,希腊及其殖民地向罗马帝国提供了另一类冒险家,即所谓哲学家或演说家,这些人向上层阶级子弟传授所谓最宝贵的技艺;他们大都是非生产性劳动者,但他们优厚的报酬却是本国财富的一个来源。以上这些人都不会增加世界的财富。这些劳动者的服务,即便是有用的,对整个世界来说,也是通过牺牲一部分物质财富而获得的;如果没有用,则对整个世界来说,这些劳动者消费了多少物质财富,也就浪费了多少物质财富。

然而,浪费是一种不局限于非生产性劳动的倾向,生产性劳动如果所花费掉的多于对生产的实际贡献,也可能同样被浪费掉。如果劳动者技术欠佳或领班判断失误导致了滥用生产性劳动,如果一个农民坚持用三匹马和两个人耕地,而经验已表明两匹马和一个人就已足够,那么,多使用的劳动,虽说是用于生产目的,却被浪费了。如果所采用的一种新生产方法并不比以前的方法好,甚至还不如以前的方法好,那么花费在完成和应用这个发明上的劳动,虽说是用于生产目的,却也被浪费了。如果生产性劳动所产生的财富(即所增加的有用物品或合意物品的存量),不是人们当前需要的,例如当商品因生产数量超过目前的需求而卖不出去时,或者当投机者过早地修建船坞和仓库时,生产性劳动反而会使国家更穷。北美的一些无力还债的州过早地修建铁路和运河,看来就犯了这种错误;有人认为英国过快地发展铁路事业,在某种程度上也重蹈了北美的覆辙。当社会有紧急需要或财源有限而要求迅速回收资金时,为了在遥远的未来获得收益而投入劳动,不但会使国家在当时陷于贫困,即所雇用的劳动者消费多少,国家就损失多少,而且即使是到最后,国家也不如采取另一种作法富裕,所谓另一种作法,就是从一开始便寻求眼前的收益,而推迟远期获利的事业。

第五节 生产性消费和非生产性消费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区别不仅适用于劳动,而且也适用于消费。虽然并非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者,但所有社会成员却都是消费者,而消费或是非生产性的或是生产性的。谁对生产既没有直接贡献也没有间接贡献,谁就是非生产性消费者。只有生产性劳动者才是生产性消费者,所谓生产性劳动,当然既包括执行的劳动,也包括指挥的劳动。但即令是生产性劳动者的消费也不全是生产性消费。生产性消费者也有非生产性的消费。他们在保持或改善健康、体力和工作能力,或抚养下一代生产性劳动者方面的消费,乃是生产性消费。但是娱乐或奢侈方面的消费,不论是懒惰者所为,还是勤劳者所为,因为生产既不是其目的,也不会因此而有任何进步,所以必须看作是非生产性的。不过,也许一定数量的享乐可以认为是必需的,因为缺了它,会使劳动达不到最高效率。只有用于保持和提高社会生产力的消费,才是生产性消费,而社会生产力或蕴藏在土壤、原料、生产工具的数量和效率中,或蕴藏在人民中。

有很多产品,可以说除作非生产性消费外别无他用。每年在金线带、菠萝形装饰品,或香槟酒方面的消费必须看作是非生产性的,因为这些东西既对生产毫无帮助,又不是用于维持生命或体力,而可以用便宜得多的东西来替代。因此可以说,用于制造这些东西的劳动,不应当看作是政治经济学家所说的生产性劳动。我承认,为非生产性消费者生产物品所耗费的劳动,无助于社会的持久富裕。为非生产人员做上衣的裁缝是生产性劳动者;但几周或几个月后,衣服破损了,而穿上衣的人并未生产任何东西代替它。社会财富没有因这个裁缝的劳动而有所增加,其结果和用这笔钱到歌剧院去看戏一样。不过,在上衣未被穿坏以前,社会财富却因这个裁缝的劳动而有所增加,也就是说,在该劳动产品被某一非生产性社会成员拿去消费以前财富有所增加。金线带或菠萝形装饰品的情形与此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同上衣相比,它们距离必需品更远。这些东西在被消费掉以前也是财富。

第六节 为生产性消费供给物品的劳动和为非生产性消费供给物品的劳动

然而,我们由此却可以看出,对于社会财富来说,有一种甚至比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之间的区别还要重要的区别,即为生产性消费供给物品的劳动和为非生产性消费供给物品的劳动之间的区别,也就是维持或增加国家生产资源的劳动和其他方面的劳动之间的区别。一国的生产物中,只有一部分注定要用于满足生产性消费,其余的生产物则用来满足生产者的非生产性消费和非生产性阶级的全部消费。假如用于前者的生产物占年生产物的一半,那么就只有一半生产性劳动者为国家生产持久性财富。另一半生产性劳动者则年复一年、代复一代地生产没有回报的、一经消费便消失的物品;因此,就国家资源所受到的持久性影响来说,这一半生产性劳动者所消费掉的物品,同非生产性消费一样,被白白浪费掉了。假设这后一半劳动人口停止工作,政府或教区让他们赋闲并供养他们一整年,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前一半劳动人口也能象以前一样生产出他们自己的必需品和后一半劳动人口的必需品,并能保持原料和工具的存量不减少;的确,非生产性阶级要么会挨饿,要么将被迫生产自己的口粮,整个社会在一年中将只有刚够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但是,生产的源泉却未受到损害,下一年的产量不一定会比没有出现这种停产的状况时少;而如果情况倒转过来,如果前一半劳动者暂时停止日常生产,后一半劳动者继续工作,那么国家在年底就会陷入一贫如洗的境地。

富国每年用很大一部分生产物去满足非生产性消费,若对此表示惋惜,那就大错特错了。社会从必需品中抽出这样多的物品来供人享乐,供人从事更高级活动,这并没有什么可惋惜的。正是用这部分生产物满足了除最低生存以外的所有社会需要,衡量出了社会具有多少供人享乐的手段,具有多大的能力来达到除生产以外的所有目的。如此多的剩余可用来达到这些目的,实际上是值得庆贺的事。应感到惋惜的只不过是,这种剩余的分配太不公平了,大部分用在了毫无价值的事情上,落入了不提供等价服务,不给予回报的人手中,当然,这种状况并非无法加以纠正。

第四章 论资本

第一节 资本是拨出来运用于再生产的财富

如前面几章所述,除了劳动和自然力这两种基本的和普遍的生产要素外,还有另一种生产要素,若没有它,工业便只能处于最初的原始而简陋的状态,而不可能进行任何其他生产活动。这就是以前劳动产物的积累。这种劳动产物的积累称为资本。彻底弄清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有关资本的很多错误观念都来源于对这一点的不全面的、混乱的理解。

在完全不熟悉这一问题的人看来,资本就是货币。要揭穿这一误解,就得重复一下绪论中说过的话。货币不是财富,同样也不是资本。货币本身并不能执行资本的任何职能,因为它不能向生产提供任何帮助。为了向生产提供帮助,必须把货币换成别的东西;而任何能与其他东西交换的东西,都能在相同程度上对生产作出贡献。资本为生产所做的事情,是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场所、保护、工具和原料,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供养劳动者。这些是当前的劳动向过去的劳动,向过去劳动的产物要求提供的服务。无论什么东西,只要用在这方面,即用来满足生产性劳动所必需的以上各种先决条件,就是资本。

为了熟悉这一概念,让我们看一下投入一国各生产性行业的资本究竟用在了哪些方面。例如,某一制造商的资本,一部分以建筑物的形式存在,为从事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另一部分以机器的形式存在。第三部分取决于他制造的产品,如果他是纺纱业者,便以原棉、亚麻或羊毛的形式存在,如果他是织布业者,便以麻纱、毛线、丝或棉纱的形式存在,如此等等。按现代的习惯,工人所需的食品衣着,不由他直接提供;除了食品或衣着的生产者外,很少有资本家使其资本中任何值得一提的部分以食品或衣着的形式出现。每个资本家持有的不是食品或衣着,而是货币,他把钱付给工人作为报酬,让工人自己去购买食品衣着。此外,仓库中还有制成的货物,把这些货物卖掉后,他可获得更多的钱,用这些钱支付工人的报酬,以及用来补充原料,修理房屋和机器,更换报废的房屋和机器。不过,他拥有的货币和制成品并不全都是资本,因为他不是把它们全部用在这些方面。他用一部分货币和出售制成品所得的货款来满足他个人和他家庭的消费,雇用马夫和听差,供养猎人和猎犬,教育子女,交纳税款或捐给慈善机构。那么,他的资本是什么呢?精确地说,乃是他用于进行再生产的那部分所有物,不论这些所有物以什么形式存在。其中一部分甚或全部,是否能直接用来满足工人的需要,这无关紧要。

例如,假定资本家是一个五金制造商,假定他的资本,除机器外,目前全都是铁制品。铁制品是不能用来养活劳动者的。然而,只要改变一下铁制品的用途,他就能供养劳动者。假设他原来打算用一部分收入养一群猎狗,或雇一些仆人,而现在改变了主意,把这部分收入用于从事生产活动,用于向增加的工人支付工资。这些工人由此而能购买和消费原来会被猎狗或仆人消费掉的食物。由此可见,雇主无需看一眼或碰一下食物,便能使该国较多的食物用来供养生产性劳动者,而使较少的食物用在非生产性消费上。现在改变这个假设,设想不是用养仆人或猎狗的钱来改发工资,而用购买餐具和珠宝的款项改发工资。为了使结果更加明显,我们假定这一改变的规模相当大,购买餐具和珠宝的一大笔钱转移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假定这些劳动者象爱尔兰农民那样,以前处于半失业状态。这些劳动者得到增发给他们的工资后,不会用来购买餐具和珠宝,而是用来购买食物。然而该国没有多余的食物,而且也不象在前面的例子中那样,可把一些非生产性劳动者或动物的食物转用于生产目的。因此如果可能,将进口食物;如果不可能,劳动者暂时仍将处于半饥半饱的状态。但是,资本家的花费从非生产性支出转变为生产性支出,会使商品需求发生变化,其结果乃是下一年生产的食物将增多,而餐具和珠宝将减少。这再次表明,无需直接对劳动者的食物做任何事情,只要有人将其一部分财产(不论是哪类财产)从非生产性用途转变为生产性用途,就会使生产性劳动者消费的食物增加。由此可见,“资本”与“非资本”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商品的种类,而是取决于资本家的意向,看他将其用于何种目的;任何一种财产,不论多么不适合于劳动者使用,但只要这种财产或得自这种财产的价值用于生产性再投资,它就是资本的一部分。由各个所有者指定用于生产性再投资的全部价值总和构成了国家的资本。这些价值是否都具有可直接用于生产的形式,这无关紧要。不论它们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暂时的和偶然的;一旦被指定用于生产,它们就会以某种方式转变成能够应用于生产的东西。

第二节 指定用于生产的资本要多于生产中实际使用的资本

因为凡是用于生产的产品都是资本,所以反过来便可以说,国家的全部资本都用于生产。不过,对第二个命题,必须施加一些限制并作一些解释。一笔资金可能正在寻求用于生产,但可能尚未找到符合其所有者心意的用途,此时这笔资金虽说是资本,却是未使用的资本。或者,资本可能是尚未出售的货物,不能直接用于生产性目的,一时又卖不出去,因而这些货物在卖掉以前,也处于未使用的资本状态。再有,人为或意外情况可能使人必须提前拥有较大量的资金,也就是说,开始生产之前拥有的资本必须多于生产本来需要的资本。设想政府在生产的较早阶段就征税,例如征收原料税。制造商必须提前纳税,在开始生产以前就纳税。因而制造商拥有的资金,就必须多于生产所需要或实际使用的资金。他必须用较多的资本来维持同样的生产性劳动量,或者换句话说,他必须用给定的资本来维持较少的劳动。因此,这种课税方式不必要地限制了国家的产业。所有者指定用于生产的基金,有一部分偏离了其目的,成了垫付给政府的款项。

另一个例子:农场主租种土地时,可能被要求在获得收成以前支付1/4、1/2乃至3/4的地租。因此,这种地租必须从他的资本中支付。如果支付地租是为了土地本身,而不是为了劳动对土地的改良,则这种地租就不是生产性开支。支付这种地租不是为了养活劳动者,不是为了准备工具或原料(它们是劳动产品),而是为使用一种已被人占有的自然要素而付出代价。的确,这种自然要素同工具一样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比工具更不可缺少),但却不是必须为使用它付出代价。就工具(劳动生产的一种物品)来说,支付某种代价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土地却是自然存在的。因此,为土地支付的款项不是生产性开支;由于必须从资本中支付这种款项,因而必须拥有的资本额,或必须拥有的过去劳动产品的积累额,就得大于自然需要的数额,或大于另一种土地制度下需要的数额。这种额外需要的资本,虽然其所有者原打算用在生产方面,但实际上却被用在了非生产方面,每年不是由其自身生产的产品来偿还,而是由农场主其余的资本养活的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来偿还。

最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本虽然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薪金,但很显然,这部分资本并非全都是生产所必不可缺的。超过维持生命和健康实际需要的那部分(就熟练劳动者来说,通常会超出很多),不是用于养活劳动者,而是用于酬劳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等到生产完成后再得到这种酬劳,因而不必作为资本而预先存在。即使劳动者不幸必须完全放弃这种酬劳,生产也丝毫不会受到影响。要每日或每周向劳动者预付全部报酬,就必须事先准备好比足够维持现有生产规模更多的资本,将其拨归生产使用。不论劳动者得到多少报酬,总要比精明的奴隶主为了自身利益而给予奴隶的报酬要多些。事实上,只有在已经积累起大量资本以后,才有可能预先向劳动者支付超出最低限度口粮的报酬,因为付给劳动者的这种报酬,实际上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用于生产性劳动者的非生产性消费,这就需要有足够充分的生产基金,将其一部分经常用于单纯的享乐。

人们可能注意到了,我一直假设劳动者总是靠资本而生存,实际情况显然就是这样,尽管资本并不一定非得由称为资本家的人提供。当劳动者靠自己的资金为生,当自耕农靠自己的土地产品生活或工匠自立门户工作时,他们依然是靠资本为生,也就是靠预先准备好的资金为生。农民不是靠当年的收成过日子,只是靠上一年的收成过日子。工匠不是靠手中正在干的活生活,而是靠已经制成和已卖掉的产品生活。他们各自靠自己的小额资本为生,定期用其劳动产品予以补充。大资本家也同样是靠事先准备好的资金为生。如果他亲自经营管理自己的业务,则他个人或家庭的开支只要不超过按市价计算的他的劳动报酬,就应看作是生产资本的一部分,而他的个人消费,就生活必需品而言,乃是生产性消费。

第三节 考察某些可以说明资本概念的实例

尽管可能会使读者感到厌烦,我还是要再加上几个实例,来把资本概念说得更明白清楚些。正如萨伊先生所指出的,用实例来说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非常有用的,因为政治经济学中一些常见的大错误,都可以归因于没有透彻地理解基本概念。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一根树枝有病,所有其余部分仍可能是健壮的,但树根有病却会使整棵树枯萎。

因此让我们来看一下,那些靠利息生活而本人不参加生产的人的财产能不能算作资本,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看作是资本。在日常用语中,这种财产被称为资本,仅就个人来说,这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任何一笔资金,若所有者能从中获取收入,又能在不消耗资金本身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收入,则这笔资金对所有者来说就相当于资本。但把对个人来说是正确的命题轻率地转变为普遍正确的命题,则是政治经济学中无数错误的根源。在本例中,对个人来说实际上是资本的资金,对整个国家来说是不是资本,这要看其他人有没有把它(我们假设所有者没有把它挥霍掉)挥霍掉。

例如,甲拥有一万镑财产,借给农场主或制造商乙,用在乙的事业上而产生利润。该财产就如同是属于乙的资本。甲本人虽不是农场主或制造商,但就其财产来说,实际上却可以把他看作是农场主或制造商。价值一万镑的资本被用于生产——用于养活劳动者并提供工具和原料。这笔资本属于甲,而由乙来使用,乙得到的报酬是该资本产生的利润与付给甲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这是最简单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假定甲的一万镑,不是借给乙,而是在有抵押的条件下借给土地所有者丙,丙用这笔钱筑篱、排水、修路或改良土壤,以此提高其地产的生产力。这一万镑被投在土地上,而没有被挥霍掉。它们会产生持久的报酬。如果使用得当,土地的产量会增加。足以在几年内收回这笔钱,最终使其增加好几倍。这样,这一万镑乃是用于提高国家的产量。它便是一笔资本。如果丙把土地租给了别人,他就会以高地租的形式得到报酬,而放债人甲则以利息的形式按约定的金额每年得到报酬。我们现在把所说的情况改变一下,假定丙并未用这笔贷款改良土地,而是用于归还以前的债务,或为子女存起来。这样用掉的一万镑是不是资本,取决于最终得到的人如何使用这笔钱。如果其子女把所得到的财产投资于生产,或者收回贷款的债主又把这笔钱借给另一个土地所有者去生产,或者收回贷款的债主又把这笔钱借给另一个土地所有者去改良土地,或借给制造商去扩充其业务,这笔钱就仍然是资本,因为用在了生产方面。

然而,假设这个借钱的地主丙是一浪荡子,他以土地作抵押借来的钱不是用于增加他的财产,而是挥霍浪费掉,用于声色犬马之好。在一两年内就用光,得不到回收,甲仍然象以前一样富有。但他不再有他的一万镑,而是有土地的扣押权,可以把土地卖掉来收回这笔钱。丙则比以前要少拥有一万镑,而没有人会比以前富有。有人会说,花费这笔钱时从中得利的人会比以前富有。毫无疑问,如果丙是因赌博而丧失了这笔钱,或这笔钱是被仆人骗走了,这仅仅是一种转移,而不是毁灭,得到这笔钱的人还可将其用于生产。但若丙花费这笔钱已得到相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而这又全被他本人或他的仆役、宾客消费掉了,则这些商品将不复存在,而且没有生产出什么来替代这些商品。反之,若把同一笔钱用于耕种或制造,则在年终时,劳动所创造的产品便能抵消所发生的消费而有余。由于丙的浪费,本来在消费时能得到收益的资金被白白浪费掉了。卖商品给丙的那些人,固然可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得到利润。但假如资本是用于生产,则建筑工人、篱笆匠、工具制造者和向劳动阶级供应消费品的商人也会创造出相等的利润,在约定期满时,丙会收回一万镑(且不说还有利息),而现在却失掉了这一万镑。因此,从总的结果来看,对社会是不利的,至少是有一万镑的差异,即丙的那笔非生产性支出额。对于甲来说,这个差异不是实质性的,因为他的收入是有保证的,只要担保是可靠的,市场利率保持不变,他就总能按原价将抵押品售出。因此,对于甲来说,对丙的地产的那一万镑扣押权实际上就是那笔资本。但对于社会来说也是这样吗?不是的,甲曾有一万镑资本,但这已经消失——被丙浪费挥霍掉了。甲现在的收入,不是来自其资本的生产物,而是来自属于丙的另一收入来源,或许是来自丙的地租,也就是说,来自农场主从他们自己的资本生产物中付给丙的款项。整个国家的资本减少了一万镑,整个国家的收入也有所减少,减少额等于把那一万镑当作资本使用所能产生的收入总额。损失不会落到甲的身上,因为挥霍者已经同意给予赔偿。挥霍者的损失也仅仅是社会所遭受的损失的一小部分,因为可以供债主使用和消费的只是利息;资本本身本来可以经常用于养活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可不断再生产出他们所消耗的资本,但现在他们却被剥夺了这种维持生活的资本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改变假设,设想钱不是借给某个地主,而是借给国家。甲将其资本借给政府去进行一场战争。他向国家购买所谓公债,即每年支付一定利息的国债券。如果政府用这笔钱修铁路,这笔钱便是用在了生产上,甲的财产仍然是用作资本。但因为现在是用于战争,用于向什么也不产生的军官和士兵支付薪饷,用于购买弹药,政府便处于丙的位置,即那个挥霍成性的地主的位置。作为国家的资本来说,甲的那一万镑已不复存在了,实际上就财富或生产来说,等于是扔到大海里了,虽然根据其他理由这样使用可能是正当的。申以后的收入不是来自他自己资本的生产物,而是来自对社会其余资本的生产物课征的赋税。对于社会来说,甲的资本没有产生任何收益来补偿这种支出。甲的资本已被花掉而不复存在了,甲现在所拥有的是对其他人的资本和劳动收益的要求权。他可以出售这种要求权,收回其资本的等价物,然后可将其用于生产。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但他收回的并不是他自己的资本,也不是他的资本所生产出来的东西。他的资本连同全部可能的收益已被毁灭了。他所得到的乃是另一个人的资本,此人愿意用自己的资本换取甲对赋税的扣押权。另一个资本家代替甲成了公众的债权人,而甲则代替这个资本家成了生产(或可用于生产的)资金的所有者。社会生产力不会因这一交换而增加或减少。政府用掉甲的钱时,国家的资本已被毁掉,已从生产中提取了一万镑资金,转用于非生产性消费,并把它毁灭了而未创造出等价物。

第五章 关于资本的基本命题

第一节 劳动受资本的限制

如果前面的解释已达到预定目的,则读者不仅对资本的定义已有了很全面的了解,而且还熟悉了具体的资本,熟悉了在各种复杂而含混的情况下出现的资本。这就足以使甚至外行的读者也能理解某些关于资本的基本命题或定理。全面理解这些命题或定理,乃是从黑暗走向光明的重大一步。

这些命题中的第一个乃是,劳动受资本的限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以致在日常用语中都有所表现;但是偶尔领悟某一真理是一回事,而经常承认该真理,不容许任何命题与其相违背则是另一回事,直至最近,这一公理还普遍受到国会议员和政论家的漠视;而与其不相容的学说仍在被大肆宣扬和鼓吹。

下面列举的日常用语,就包含有这一真理。把劳动用于某一行业,通常说成“把资本运用于”该行业。把劳动运用于土地,就是向土地投资。把劳动运用于制造业,就是向制造业投资。这意味着,劳动的规模要受资本的限制。其实,只要有了清楚的理解,就必定会同意这个命题。当然,“运用资本”是比喻性的说法,实际运用的是劳动,资本是一必不可少的条件。此外,我们常说“资本的生产力”。这种说法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只有劳动和自然要素才具有生产力;即使能牵强附会地说资本的某一部分具有生产力,这也只是指工具和机器,这些东西,可以说能象风或水一样与劳动相配合。劳动者的食物和用于生产的原料,是没有生产力的,但若没有食物和原料,劳动也就无法发挥其生产力。劳动不可能超过可用于加工的原料和可供食用的食物的供应量。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靠现在劳动的生产物而是靠过去劳动的生产物来供养的,其需要也不是靠现在劳动的生产物而是靠过去劳动的生产物来满足的,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但却常常被人忘记。他们消费的是已经生产出来的东西,而不是即将生产出来的东西。不过,在已经生产出来的东西中,只有一部分拨出来用于供养生产性劳动;因而生产性劳动不可能超过拨出来的生产物(即国家的资本)所能供养并供给生产用原料和工具的劳动。

然而,尽管以上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法律和政府在不创造资本的情况下,便能创造出劳动。不是靠使人们更加勤劳,或提高他们劳动的效率;这些是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能间接地作出贡献的目标。人们认为,即使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或能力,不促使懒惰的人去劳动,政府也能在不增加资金的条件下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一国政府可以靠禁运法制止某种商品的输入;这样一来,就可促使该商品在国内生产,因此而可以吹嘘使国家增添了一新的产业部门,把产量和就业人口数都堂而皇之地列入统计表,把所有这些都看作是禁运法给国家带来的利益。虽然这种政治算术在英国已受到一些人的怀疑,但在欧洲大陆各国还是很能蛊惑人心的。假如议员们意识到劳动受资本的限制,他们就会看出,由于国家的资本总量并未增加,因而他们通过法律转向新兴产业部门的那部分资本,必然是从其他部门提取或扣除的。这部分资本在新的部门所雇用的劳动量,也许和在原来的部门雇用的劳动量差不多。

第二节 但劳动并非总是达到资本设置的限度

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劳动受资本的限制便推论说,劳动总是达到了资本设置的限度。资本可能暂时未得到使用,如在货物未售出,或资金未找到投资目标时就是如此;此时,资本未使任何劳动投入工作。或者可能没有那么多的劳动者来让资本供养和雇用。在新开辟的殖民地就发生过这种事,在这些地方资本有时因缺乏劳动力而被无所谓地花掉。斯旺河殖民地(现称西澳大利亚),在建立后的头几年就是一例。另外,有很多人靠现有资本供养,却什么也不生产,或生产出来的东西远远少于所能生产的东西。如果降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或在同样工资条件下使他们工作更长时间,或使其已由资本供养的家属对增加产量作出更大贡献,则某一给定资本就会使更多的劳动投入工作。生产性劳动者的非生产性消费,现在全都靠资本供应,可以停止这种消费,或把这种消费推迟到产品到手时,由此而可以用这笔钱供养更多的生产性劳动者。靠这种方法,社会可以从其现有资源中获取较大数量的产品,实际上,每当有很大一部分资本被突然毁灭,因而暂时必须让剩下的资本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时,就不得不采用这种方法。

在劳动未达到资本设置的限度时,政府可以用各种方法,例如靠输入劳动者,使其接近于这一限度,譬如向西印度群岛输入苦力和自由黑人。政府还可以用另一种方法创造更多的劳动。它们可以创造资本,即征收租税,把征得的税款用在生产方面。政府采用以下方法,也可以达到几乎相同的目的,即可以对收入和支出课税,将征得的税款用于偿还公债。公债持有者得到偿还后,仍想从其财产中再得到收入,因而会将大部分财产用于生产,而政府征得的税款很大一部分来自非生产性资金,因为人们不会完全用本来打算用于储蓄的钱交税,缴纳的税款即令不是大部分,也至少有一部分是来自本来会花掉的钱。还应补充一句:由于技术的改进等而造成的资本(或更加确切地说,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会促使劳动就业机会增加,因为当总产量增加时,总有可能把增加的一部分节省下来转化为资本,特别是当生产性劳动的收益增加时,会更加诱使人们将资金从非生产性用途转向生产性用途。

第三节 资本的增加可以使更多的劳动得到雇用,而且这没有明确的限度

一方面,劳动受资本的限制,因而另一方面,资本的每一增加都会或者说能够使更多的劳动得到雇用,而且这是没有明确限度的。我并不想否认资本或部分资本可能被固定在机器、房屋、土地改良等等上,因而不能用于供养劳动者。资本大量增加时,常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如此使用,仅仅与劳动者相配合,而不是供养他们。我想说的只是,(假如其他情况不发生变化)指定用于供养劳动者的那部分资本可以无限增加,不会找不到使用的地方。换句话说,如果有能干工作的人,有供他们吃的食物,则总可以雇用他们生产某种东西,对这一命题需要多说一点,因为这类命题用日常语言表述时,人们很容易接受,但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事实,却不那么好把握。而且该命题也与常见的学说大相径庭。一般人总认为,富人的非生产性开支对穷人的就业来说是必需的。在亚当·斯密以前,几乎没有人对此提出疑问,甚至在他之后,一些非常著名和卓越的著述家仍认为,如果消费者节约和转化为资本的收入超过一定份额,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的金额不占国家资本的一定比例,则多余的积累会白白浪费掉,因为将没有人购买用这种资本生产出来的商品。在政治经济学中,有许多错误产生于人们不是先考察简单的事例,而是一头扎进复杂的具体现象中而不能自拔,我认为,上述学说就属于此列。

每个人都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仁慈的政府拥有社会的全部食物,全部工具和原料,则它给予所有能劳动的人一份食物,便能迫使他们从事生产性劳动,而无需担心这种生产性劳动没有用武之地,因为只要有某个人的某一需要尚未得到满足(并且这种需要能用物品来予以满足),社会拥有的劳动就会转而生产能满足这一需要的物品。拥有资本的个人在用新的积累增加其资本时,所做的事情与我们假设仁慈的政府所做的事情完全一样。既然可以借助于假设来进行说明,就让我们设想一种最极端的情况。假定每个资本家都认为自己没有品行端正的劳动者贡献大,不应比他们生活得好,因而从良心出发把剩余利润储存起来;或者假定这种禁欲不是自觉自愿的,而是法律或舆论强加在所有资本家和地主头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此会降到最低限度。于是人们会问:增加的资本怎样才能找到出路?谁会购买增加的资本生产的商品?甚至连以前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也不再有人购买。因此,(据说)这些商品将卖不出去,将在仓库中腐烂掉,直到资本数量降至原先的水平,或更确切地说,直到资本数量降至与消费需求相等的程度。但这似乎只是事情的一半。在所假设的情形下,就资本家和地主而言,不会再有对奢侈品的需求。但当这些阶级将其收入转变为资本时,他们并没有因此而消灭他们的消费力,而只不过将消费力转移给了他们雇用的劳动者。就劳动者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就是劳动者的人数要么随着资本的增加而增加,要么资本增加,而劳动者的人数不增加。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则事情便很简单。新人口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取代了一部分原先的奢侈品生产,并恰好补足所失去的就业机会。但假设人口不增加,则以前资本家和地主花在奢侈品上的那些钱就会以增加工资的形式分配给现有的劳动者。我们假定这些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本已得到充分的供应。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些劳动者会成为奢侈品的消费者,原先用于生产奢侈品的资本仍可以用于生产奢侈品。所不同的只是,奢侈品由社会普遍分享,而不是仅限于少数人享用。严格说来,增加的积累和增加的生产可以持续下去,直到每个劳动者对财富的每一种欲望都得到满足(假定他们的劳动力从物质上来说是足以为他们全体生产出所有这些东西的)。由此可见,财富的限度决不会是消费者的不足,而是生产者和生产力的不足。资本的每一增加要么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么会增加劳动报酬,要么会使国家更富裕,要么会使劳动阶级更富裕起来。如果能找到更多的人手去工作,总产量会增加。如果人数不变,他们可得到较大的份额。甚至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受到刺激后会更卖力地干活,产量本身也会扩大。

第四节 资本是节省的结果

有关资本的第二条基本定理讲的是资本的来源。资本是节省的结果。前面有关这一主题的论述中,具有这方面的大量证据。但对这一命题仍需进一步作些说明。

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生产的全部东西以及从他人那里得到的全部收入花在个人癖好上,资本便不会增加。全部资本,除很少一部分外,最初都是节省的结果。我说有很少一部分是例外,是因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可以把他所生产的全部东西都为自己花掉,而不会变穷,同时在他获得收获或卖掉商品以前维持他生存的那些必需品,虽然实际上也是资本,却不能说是节省下来的,因为这些必需品全都用于满足他自身的需要,也许会象坐吃山空那样很快消耗光。我们可以假想一些个人或家庭各自居住在分散的小片土地上,每个人或家庭都自食其力并且把全部产品都消费掉。但即令如此,也必须从他们个人的消费中节省下种子。因此,即使在这种最简单的经济状态下,也必须节省下一些产品;人们生产出来的东西必须多于使用掉的东西,或者说使用掉的东西必须少于生产出来的东西。人们必须节省下更多的东西,才能雇用其他劳动者,才能使产量超过靠自己的手所能生产出来的产量。任何人用以供养他人劳动的产品,最初必定是靠节省积聚起来的;必定有人先生产出了这些产品,并克制自己不把它们消费掉。因此,我们大体上可以说,所有资本,特别是全部增加的资本,乃是节省的结果。

在充满暴力的原始社会状态下,拥有资本的人往往并不是节省资本的人,而是某个较强壮或有权有势的人。他靠掠夺,将资本占为己有。即令在财产受到保护的状态下,很长一段时期以来,资本的增加通常也主要来自剥夺,剥夺虽然在本质上和节省是一回事,一般却不叫这个名称,因为它不是自愿的。实际的生产者是奴隶,他们在暴力威胁下被逼迫着生产尽量多的东西,而只消费严厉的主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出于往往很微弱的仁慈心允许他们消费的那一点点东西。然而,这种强制性的节省,除非其中一部分被主人自愿地再一次节省下来,否则是不会使资本增加的。如果他把迫使奴隶生产并节省下来的全部东西用来满足个人欲望,那他就不会使自己的资本增加,也无法供养更多的奴隶。要供养奴隶,就得事先节省下一些产品,至少是事先要储备一些食物。然而,这些产品或食物可能不是靠奴隶主的自我剥夺节省下来的,而更可能是靠奴隶的自我剥夺节省下来的;剥夺了奴隶人身自由的战争或劫掠,也把他们的积累转移给了征服者。

在另一些情况下,节省这个词,连同这个词通常引起的各种联想,并不完全适合于描述资本赖以增加的方式。例如,如果说加速资本增加的唯一途径是更多地节省,那也许会使人联想到要更加节制欲望,生活会更加贫困。但很显然,只要劳动生产力有所提高,就会创造出可节省下来的额外资金,就可以扩大资本,不但生活不会更贫困,个人消费反而会增加。不过,从科学意义上说,节省下来的还是增多了。虽然消费得多了,但节省下来的更多。生产超过了消费。因而称其为更大的节省是完全正确的。虽然这个词不理想,却也没有比它更理想的词了。消费少于生产,就是节省,这就是资本赖以增加的方式;消费不一定要绝对地减少。我们不应沦为词语的奴隶,不敢越雷池一步,在上述意义上使用节省这个词。这样使用这个词时,只要记住以下一点也就够了,就是除了减少消费外,还有另一种增加资本的方法,即增加生产。

第五节 资本都是要消费掉的

资本的第三条基本定理,与刚刚讨论过的紧密相联,即:资本虽说是节省下来的,是节省的结果,但却要被消费掉。节省这个词并不意味着不把节省下来的消费掉,甚至也不一定意味着要推迟消费;仅仅意味着,如果立即被消费掉,并不是由节省者来消费。如果仅仅留作将来使用,就说是贮藏起来了;而若储藏起来,就是不消费。但若用作资本,则要全部消费掉,虽然不是被资本家消费掉。部分换成了工具和机器,工具和机器在使用中被磨损;部分换成了种子或原料,种子或原料本身在播种或加工过程中被毁掉,然后在最终产品被消费掉时被完全毁灭。其余部分作为工资付给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用其满足日常需要;或者如果他们也节省一部分的话,这一部分一般说来也不是被贮藏起来,而是(通过储蓄银行、互助储金会或某些其他渠道)重新用作资本并消费掉。

上述原理是有关资本的最基本的原理之一,但未思考过这一问题的人一般却对此一无所知,有人告诉他们时,又大都不愿予以承认,这就充分说明,确实有必要强调一下有关资本的那些最基本的原理。对一般人来说,所节省的都要消费掉,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事。对他们来说,每个节省者看上去都象是守财奴。他们或许认为,若是为了养家糊口而节省,这种行为还情有可原,甚至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会对别人有什么好处。对他们说来,节省就是为自己保存一件东西,而花费则是把东西分给别人。谁把自己的财产花在非生产性消费上,谁反而被认为是在施惠于左右,会大受称赞,以至于花费别人财产的人也会受到称赞。花费别人财产的人不但毁掉了自己的资本(假如他有资本的话),而且还通过借贷,通过对偿还的承诺,获得了别人的资本,把别人的资本也毁掉。

这一流行的错误产生于人们往往只注意到了节省或花费所带来的一小部分结果,而完全未想到所有那些看不到的结果。眼睛所看到的,只是节省的钱放进了保险箱,花费的钱落入了商人和仆人之手。在这两种情况下,人们都未看到钱的最终去处。节省(即为生产性投资而节省)和花费在其过程的第一阶段很相似。两者都以消费开始,最初都毁灭一部分财富;区别仅仅在于消费的物品不同,消费的人不同。在一种情况下,工具被磨损,原料被毁灭,一定数量的食物和衣着被劳动者使用而丧失;在另一种情况下,消费即毁灭的则是酒、器皿和家具。至此,对国民财富造成的后果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都毁掉了同样数量的财富。但就花费来说,最初阶段就是最后阶段;一定数量的劳动产品消失了,没有留下任何东西;反之,节省者则在毁灭的同时,使劳动者从事恢复工作;劳动者最终不仅将补足所消费掉的物品,而且还会生产出更多的物品。因为即便没有新的节省这一过程也能无限重复下去,所以一次节省下来的钱可以成为永久供养相应数目劳动者的基金,这些劳动者每年都会再生产出他们自己的给养外加一定数量的利润。

正是由于货币的介入,外行人往往看不清这些现象的实质。几乎所有支出都是用货币进行的,货币便被看作是交易中的主要因素;因为货币不消失,仅仅转手,人们便忽视了发生于非生产性支出情况下的毁灭。货币只是被转移,人们就认为财富也只是从浪荡子手里转到其他人手里。但这实际上是把货币和财富混淆在一起。所毁掉的财富不是货币,而是用货币购买的酒、器皿和家具;这些东西被无偿地毁掉了,整个社会的财富因此也就相应减少。有人也许会说酒、器皿和家具不是口粮、工具和原料,无论如何不能用来供养劳动;它们只能用在非生产性消费方面;因而它们是在生产时而不是消费时给社会财富造成损害的。就这种论点本身而言,我乐于表示赞同,如果这些昂贵的奢侈品取自现有的资本,无需加以补充,这些人也说到了点子上。但因为情况与此相反,只要有人消费奢侈品,奢侈品就会不断被生产出来,而且如果要求增长,产量也会增长,所以,如果消费者每年花5000镑购买奢侈品,那每年就会有相当数目的劳动者被雇用来生产这些对生产毫无用处的东西;这些劳动者所做的工作对国民财富的增长毫无帮助;而他们每年消费的工具、原料和食物要从可用于生产的社会总资本中扣除。一国的某一阶级愈奢侈浪费,该国的劳动便愈多地用来生产供该阶级享用的奢侈品;此时不仅所雇用的生产性劳动者会减少,而且赖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的口粮和工具实际上也会减少。

简言之,节省会使社会与个人富裕,而花费则使之变穷;换句话说就是,整个社会会因用于供养和帮助生产性劳动的支出而变富,会因用于享乐的支出而变穷。

第六节 资本不是靠保存,而是靠不断再生产积累起来的

再来看我们的基本定理。生产出来的每件物品都是要消费掉的。节省下来的和花费掉的都是如此,而且两者消费得同样快。日常语言却往往掩盖这一点。当人们谈到一个国家的古代财富,谈到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财富时,总认为这些传下来的财富是很早以前生产出来的,是最初获得它们时生产出来的,总认为除当年增加到资本总额上的以外,当年未生产出任何其他资本。事实并非如此。英国现有的大部分资本是人力在最近12个月中生产出来的。巨大的资本总额中实际上只有很小一部分是10年前就存在的——除农场房屋和厂房,少数几条船和机器以外,国家现有生产资本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原有的;即令这些东西,如果在一段时期内没有投入劳动进行维护保养,大都也不会用得这样久。土地,而且几乎只有土地能长久存在。生产出来的每件东西都会消失,而且大部分东西会很快消失。大多数资本从其性质来看不适宜长期保存。少数产品、而且也只有少数产品可以存在很长时间。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已存在了许多世纪,只偶尔需要进行维修;一些希腊雕像已存在了两千多年;金字塔存在的时间更长,也许已达四千或六千年。但这些都是用在非生产方面的东西。如果把桥梁和沟渠(在某些国家还需加上水池和堤坝)刨除掉,工业用建筑物就很少有能用得久的;这类建筑物既不耐损耗,把它们建造得按永久保存所要求的那样坚固也不值得。资本得以一代一代地存在下去,靠的不是保存,而是再生产。资本的每一部分通常在生产出来后很快就被甩掉和毁掉。但消费这些东西的人同时也被雇用来生产更多的东西。资本的增长类似于人口的增长。每个人都有生有死,但每年出生的人数却要超过死亡人数。因此,人口总是在增长,虽然构成人口的每一个人都是最近才来到人世的。

第七节 为何国家会迅速从灾难状态恢复过来

资本的这种不断的消费和再生产,可解释一种常常使人惊奇的现象,即国家能极其迅速地从灾难状态恢复过来,地震、洪水、飓风和战争所造成的一切破坏迹象在短时间内会消失。敌国可以用火与剑使一个国家变为废墟,把它全部可搬动的财富都毁掉或拿走,使全部居民都破产,可过不了几年,一切又几乎都恢复了原样。这种自愈力一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一直被引用来证明节省原则的神奇力量,认为是节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弥补了这么巨大的损失。其实这毫无神奇之处。敌人所毁坏的,是居民自身在短期内同样会毁坏的,而他们如此迅速地再生产出来的财富,也是无论如何在同样短的时间内所需要并会再生产出来的。除了在再生产时这些居民现在不能消费以前所生产出来的东西以外,什么都没有发生变化。他们能否迅速从灾难中恢复过来,主要取决于国家人口有无减少。如果其劳动人口在战时并未被灭绝,战后也没有饿死,那么,由于他们以前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依然存在,由于土地和对土地的永久性改良并未受到破坏,由于较坚固的房屋并未遭到损坏,或是只遭到了部分损坏,他们就拥有生产出以往产量的全部必要条件。如果留下来的食物,或能用于购买食物的值钱东西能使他们在勒紧裤带的条件下生存下来和干活,他们就将在短时间内把产量提高到以前的水平,就将共同创造出和从前同样多的财富和资本;而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只需在各自的职业中花费同以前一样多的力气。这也并未表明一般意义上的节省原则具有的力量,因为所发生的并不是有意识的禁欲,而是非自愿的贫困。

然而,学者们却不可救药地习惯于仅仅依靠一套专门术语思考问题,而又没有理由自夸不具有俗人的那种智力缺陷,因而就我所知,在查默斯博士以前,没有一个政治经济学家曾作出过这样简单的解释。查默斯博士的许多观点我认为并不正确,但这个人却有这样一个优点,即常常直接研究各种现象,并用自己的话来表达看法。他们看法常常揭示出真实情况,而标准术语却往往掩盖真实情况。

第八节 用公债支付政府开支的后果

查默斯博士沿着同一思路就另一与此紧密相关的问题,得出了一些重要结论,这个问题就是政府为战争或其他非生产性开支而举债会产生什么结果。这种公债是从资本中抽出来的(这和赋税不一样,赋税通常由收入支付,并且部分或全部因经济的增长而得到补偿),因而依据我们提出的原理,必定会使国家贫困,然而,这种开支规模最大的年份却常常是表面很繁荣的年份。国家的财富和资源并没有减少,相反却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迅速增长的迹象,而且在其结束后扩充到很大的规模。众所周知,英国在上一次旷日持久的欧洲大陆战争(译者按:指1792-1815年的拿破仑战争)期间就出现了这种情况;由此而在政治经济学中产生了许多无根据的理论,人们一时都相信这些理论。这些理论几乎都赞扬非生产性支出,而贬损生产性支出。列举出所有这些理论,要占很大篇幅。有许多因素致使这种对一国生产资源的突然抽取没有产生预料的结果,我们不准备仔细观察所有这些因素,而只假设有可能出现最为不利的情况,即政府借得并毁灭的全部款项是放债人从已投入生产的投资中抽出来的。因此国家在该年的资本也就相应减少。但是,除非所抽走的款项非常巨大,否则该国的资本在下一年就没有理由不和以往一样多。公债不可能取自购成工具、机器和房屋的那部分资本。公债肯定全部取自支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资本,劳动者会因此而受苦。但如果没有劳动者饿死,如果他们能忍受工资的这种减少,如果慈善机构能使他们免于陷入绝对贫困,就没有理由认为他们的劳动在下一年会比上一年生产得少。如果他们生产得同往年一样多,而他们所得到的报酬却少了几百万镑,那么这些钱就落入了雇主手中。这样,国家资本遭受的损失立即得到了弥补,不过这是用劳动阶级的贫困以及真正的苦难换来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种时期,即令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仍有人会很容易地获得暴利,而这些人的兴旺发达往往被社会看作是国家的繁荣昌盛。

由此便导向了查默斯博士特别提到的那个令人伤脑筋的问题,即一国政府在额外的非生产性开支方面所需的资金,是靠发行公债来筹措,赋税只提供利息好呢,还是靠课征赋税一下子把所需的款项都筹齐(用财政术语来说,这叫年收年支)好。查默斯博士坚决主张采用后一种方法。他说,一般认为,要求在一年内得到全部金额,这是在要求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或很难办到的事;人们一下子从年收入中付出全部金额困难很大;最好是要求人们每年以利息形式支付小笔金额,而不是一下子作出这样大的牺牲。对此查默斯的看法是:在两种情况下所作的牺牲是同样的。不论花费多少,都得从年收入中抽取。国内生产的全部或每一部分财富,产生或帮助产生了人们的年收入。以赋税形式抽取所需款项固然会带来贫困,但以公债形式抽取所需款项,同样会带来贫困。苦难并未被防止,只不过转嫁给了劳动阶级,转嫁给了最无能力并且最不应该负担的阶级,而为了经常支付利息课征租税所产生的一切身体上、道德上和政治上的麻烦,也是纯粹的损失。每当从生产中或从生产基金中抽取资本,借给国家用在非生产性方面时,抽走的全部金额便是从劳动阶级身上扣得的。所以,公债实际上当年就得到了偿还;偿还公债所需作的全部牺牲实际上也已作出,只是付错了人,因而并未消除债权;并且是靠最坏的赋税,一种只向劳动阶级征收的赋税来偿付的。而在以这种最痛苦和最不公正的方式作出了偿还债务所需的全部努力之后,债务却依然存在,依然要长久地为其支付利息。

我认为,就公债所吸收的价值如不这样使用就可用于国内生产这一点而言,上述观点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实际情况却很少完全符合这样的推测。不太富裕的国家的公债,主要来自外国资本,外国资本也许只会向较有保证的政府债券投资。而富裕繁荣的国家的公债,通常不是从生产资金中抽取的,而是来自收入不断造成的新积累,一部分新积累如果不这样使用,就会转移到殖民地,或者向国外寻求别的投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后面将对此进行更加详细的考察),靠公债获得所需的款项,非但不会损害劳动者,不会扰乱整个国家的工业秩序,反而同靠课税筹集款项的方法相比,也许对劳动者和整个国家的工业更为有利,因为赋税,特别是沉重的赋税,几乎总有一部分要由本来可以节省下来增添到资本上去的资金来支付。而且很显然,如果一个国家每年能如此大量地增加其财富,能拿出一部分作非生产性开支而不会减少资本,甚至不会妨碍资本大幅度增加,那么在这样的国家,即使公债抽取的都是资本,都是在国内可以得到利用的资金,劳动阶级遭受的损害,也要比所假设的第一种情况少得多,反对靠公债筹款的理由也弱得多。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放在后面也许更为合适;这里简要地预先予以讨论,是为了防止人们从列出的前提条件中得出错误的推论。

第九节 对商品的需求并非对劳动的需求

现在来讨论有关资本的第四个基本定理,该定理也许比前面任何一个定理更经常地被人忽视和误解。维持和雇用生产性劳动的,是其工作所花费的资本,而不是买主对劳动产品的需求。对商品的需求并非对劳动的需求。商品需求决定的是劳动和资本将用于哪一个生产部门,决定的是劳动的方向,而不是劳动本身的多少,不是维持劳动的手段和支付给劳动的报酬的多少。这些取决于资本量,或其他直接用于劳动的供养和报酬的资金。

例如,假设有对天鹅绒的需求;有用于购买天鹅绒的资金,却没有建立天鹅绒制造业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种需求有多大,都毫无用处,除非有资本被吸引进这一行业,否则便造不出天鹅绒,因而什么也买不到;事实上,除非买主的欲望是如此强烈,以致他把要付的一部分价款事先付给工人,使他们可以从事天鹅绒的制造,也就是说,除非他将一部分收入转化为资本,并将这部分资本投放于天鹅绒制造业,否则什么也不会发生。我们现在把这一假设反过来,设想有足够的资本准备好用于制造天鹅绒,但没有任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制造出天鹅绒;但资本并不是专门用于制造天鹅绒的。制造商和劳动者进行生产不是为了使顾客高兴,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既然他们拥有资本和劳动这两样生产要素,他们就可以生产人们需要的其他东西,或者如果人们不需要其他东西而他们自己需要某种东西,他们可以生产他们自身消费所需要的物品。所以,劳动是否被雇用不取决于买主,而取决于资本。当然,这里没有考虑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商品已经生产出来之后,需求出乎意料地中止,则这会使问题发生某种变化:资本实际上已用于生产没有人需要或使用的东西,因而资本已毁灭,劳动的雇用也终止了,这不是因为没有需求,而是因为没有资本。所以,这一事例并未能检验我们的原理。要真正检验我们的原理,就得假设变化是逐步的,是被预料到的,没有资本被浪费掉。停止制造天鹅绒仅仅是由于未更换磨损的机器,未把出售产品得到的钱重新投资于天鹅绒制造业。因此,资本可随时投放于新的事业,在这一事业中,资本得维持和以前一样多的劳动。制造商和工人遭受的损失是,他们在天鹅绒制造业中获得的技能和知识现在没用了,这种技能和知识在其他行业中只有一部分使用得上。这就是社会因这种变化所遭受的损失。但是这些劳动者们仍能工作,以前雇用这些劳动者的资本,仍会被原先的老板或者被借得这些资本的其他人,用于雇用他们或相同数目人员来干其他工作。

这一定理,即购买产品并非雇用劳动,对劳动的需求取决于生产前预付的工资,而不是取决于对商品的需求,需要尽量详尽地予以说明。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种谬论。即令在著名政治经济学家中,也很难指出哪个人自始至终掌握了这一定理。除李嘉图先生和萨伊先生外,几乎所有其他人都认为,购买商品即劳动产品的人是劳动的雇主,就象以支付工资的方式直接购买劳动本身那样,实际上创造了对劳动的需求。由于这一基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所以无怪乎政治经济学发展得如此缓慢。在我看来,如果对劳动的需求意味着工资可因此而提高或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可因此而增加,则对商品的需求便不构成对劳动的需求。我认为,购买商品自行消费的人没有给劳动阶级带来益处,只有节制消费,把节省的钱直接付给劳动者以换取劳动,才能给劳动阶级带来益处,才能使他们的就业人数有所增加。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原理,让我们来看以下情形。消费者可以把其收入或用于购买劳务,或用于购买商品。他可以用其一部分收入雇用泥瓦匠造房子,雇人挖掘人工湖,雇人种植树木和布置娱乐场;或者不做这些,而用这笔钱购买天鹅绒和花边。问题乃是,这两种花费收入的不同方式会对劳动阶级的利益产生什么影响。明摆着的是,在前一种情况下,他雇用劳动者,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人将不会受雇,或至少不会受到这样的雇用。但是,与我意见不同的那些人说,这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消费者购买天鹅绒和花边,同样要雇用劳动者,即雇用制造天鹅绒和花边的人。然而,我坚持认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并没有雇用劳动者,而仅仅决定了另外某个人雇用劳动者来干什么样的工作。消费者并不用自己的钱来支付纺织工和花边工每天的工资。他购买做好的商品,即已由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的商品,他既没有付工钱也没有提供资本,这些都是制造商提供的。假设他过去习惯于用这部分收入雇用泥瓦匠,这些泥瓦匠把工资花在食物和衣着上,这些东西也是靠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的。然而,他现在决定要天鹅绒,由此而创造了对天鹅绒的额外需求。这种需求没有额外的供应便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供应没有额外的资本也生产不出来。那么,资本来自何处呢?消费者改变主意决不会使国家的资本增加。因此,假如天鹅绒需求增加时未腾出增加天鹅绒生产所需的资本,则增加的需求量暂时就得不到供应。消费者现在用于购买天鹅绒的款项,以前是付给泥瓦匠的,他们曾用它来购买食物和生活必需品,而现在或者不再买,或者通过竞争从其他劳动者那里挤榨过来。因此,以前为泥瓦匠生产必需品的劳动和资本,被剥夺了市场,必须寻找别的出路。他们在为新的需求制造天鹅绒方面找到了出路。我并不是说,就是生产必需品的那些劳动和资本转而去生产天鹅绒,而是说不管它们怎么转弯子,总之最后生产出了天鹅绒。现有资本可用于做两件事中的一件,要么制造天鹅绒,要么为泥瓦匠生产必需品,但不能两件事都干。究竟生产什么,这得看消费者的意愿;如果他决定要天鹅绒,泥瓦匠就不会有必需品。

为了进一步说明,让我们假设情形与上面所说的相反。消费者已习惯于购买天鹅绒,但决定不再继续这种花费,而将每年用于购买天鹅绒的钱用来雇用泥瓦匠。如果一般看法是正确的,则花费方式的这一改变不会增加被雇用的人数,只不过把制造天鹅绒的工人转变成了泥瓦匠。然而,若加以更为仔细的考察,就会看到,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金额增加了。假设天鹅绒制造商事先知道对其商品的需求将减少,则他会减产,相应地腾出一部分资本。从天鹅绒制造者那里所抽出的这笔资本,并不是顾客用于供养泥瓦匠的那笔资金,而是另一笔资金。因此,现在有两笔资金用于供养劳动者和为劳动付酬,而以前只有一笔。天鹅绒制造工人并没有改行去当泥瓦匠,而是泥瓦匠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天鹅绒制造工人改行去当了别的劳动者,很可能是去生产泥瓦匠消费的食物和其他东西。

对此有人会说,虽然花在购买天鹅绒上的钱不是资本,但它却替代了资本;虽然它并未创造出对劳动的新的要求,它却是维持现有需求的必要手段。(有人会说)制造商的资金搁死在天鹅绒上时,不能直接用于供养劳动;只有在天鹅绒被卖掉,制造天鹅绒的资本从买主的花费中得到补充以后,制造商的资金才构成对劳动的需求;因而有人会说天鹅绒制造者和天鹅绒买主没有两笔资本,在他们之间只有一笔资本,这笔资本通过购买由买主转移给制造商,所以如果买主购买劳动而不是购买天鹅绒,他只不过是把这笔资本转移到了别处,在一处创造了多少对劳动的需求,在另一处也就消灭了多少对劳动的需求。

这一论点的前提是不容否定的。腾出一笔原先搁死在商品上,不能用来供养劳动的资本,这对于劳动者的利益来说,无疑和创造出一笔新资本是一样的。的确,如果我花1000镑来购买天鹅绒,我就使制造商可用1000镑来供养劳动,天鹅绒未卖出去时,这些劳动就不会被如此雇用,如果我不购买,天鹅绒永远卖不出去,因此毫无疑问,当我改变主意,不购买天鹅绒而雇用泥瓦匠时,我并未创造出对劳动的新需求,因为当我一方面用1000镑雇用劳动时,我在另一方面却永远消灭了天鹅绒制造者的1000镑资本。但是,这把突然变化所产生的结果与变化本身所产生的后果混淆在了一起。如果买主停止购买时,用于为他制造天鹅绒的资本必定消失,则他用购买天鹅绒的钱雇用泥瓦匠并没有创造就业机会,而仅仅是使人改行。除非天鹅绒制造者的资本能腾出来,否则我所说的劳动就业是不会增加的,而且也只有等到天鹅绒制造商的资本腾出来时,劳动就业才会增加。但每个人都知道,如果时间足够长,投放于某一行业的资本是能够抽出来的。如果天鹅绒制造商由于未接到往常的订货单而事先得知需求有所减少,他就会少生产1000镑天鹅绒,把相应的资本腾出来。如果他事先毫无所知,因而货物留在他的手中,则库存量的增加会导致他下一年度在把存货处理掉以前停产或减产。这一过程完成时,制造商会发现自己和过去一样富有,雇用一般劳动的能力并未降低,虽然现在他的一部分资本会被用于维持另一种劳动。直到这种调整发生以前,对劳动的需求仅仅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增加,可是一旦调整完毕,对劳动的需求便增加了。以前只有一笔资本用于供养织工来制造价值1000镑的天鹅绒,现在这同一笔资本用来制造别的物品,此外还有1000镑分配给泥瓦匠。现在有两笔资本用于支付两批劳动者的报酬,而在以前,这两笔资本中的一笔,即顾客的那一笔,只不过充当机器上的一个轮子,以使制造商的那笔资本能年复一年地雇用劳动。

我的看法实际上可表述如下:即一个人不是靠他消费,而是靠他不消费来对劳动者作好事。这在某些人看来是自明之理,另一些人却认为是谬论。如果我不用100镑购买酒或丝绸,而用它来付工资,两种情况对商品的需求是完全相等的。在一种情况下,是对价值100镑的酒或丝绸的需求,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对具有同样价值的面包、啤酒、工作服、燃料和其他物品的需求。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上的劳动者会多出价值100镑的社会产品在他们之间分配。我的消费减少了100镑,我的消费力转让给了劳动者。如果不是这样,我减少了消费而并不能使别人消费得多些,则这显然是有矛盾的。生产未减少时,一个人所少消费的东西一定会分配给另一个人,因为前者把购买力转移给了后者。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我的消费不一定最终会减少,因为我所雇用的劳动者会给我造一座房屋,或为我将来的消费制造出一些别的东西。但无论如何我推迟了我的消费,将我在当前社会产品中所应享有的那一份额的一部分转给了劳动者。如果过一段时间我得到补偿,这不是来自现有产品,而是来自随后增加的产品。因此我让别人消费更多的现有产品,而且使劳动者有力量来消费这些产品。

济贫法可以最有力地证明与此相反的学说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不论我花钱购买物品供自己消费,还是拨出一部分以工资或施舍的形式供劳动阶级直接消费,对劳动阶级都同样有益,那么,既然我的非生产性花费对劳动阶级同样有好处,而且我还能由此而得到享乐,又怎样才能证明要我出钱供养贫民的政策是正确的呢?如果社会能使鱼与熊掌两者兼得,它又何乐而不为?但常识告诉每一个人,就他个人来说(他并不能看得更远),他所缴纳的济贫税,实际上要从他本人的消费中节省出来,而且并不会因支付的提前或推迟而使两个人能吃同一碗饭。如果没有让他缴这种税,因此他能自己花这笔钱,则贫民所占有的国家总产量的份额会相应减少,他本人则可以相应地多消费一些。只偿还由别人提供的垫款,对劳动的需求是毫无贡献的;这样花费的钱,对劳动阶级的就业来说,全部结果只不过等于零;它只能靠牺牲已经存在的其他就业机会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然而,虽然对于劳动和资本的使用来说,对天鹅绒的需求只不过使原有的劳动和资本不转入其他方面,但对于已经从事天鹅绒生产而又不打算退出该行业的人来说,这一点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他们来说,需求的减少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即令货物最终全都卖得出去,这种损失也会使他们不堪忍受,为减少遭受的损害而不得不退出该行业。反之,需求增加则使他们能扩充业务,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拥有更多的资本或能借到更多的资本,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由于资本周转得更为迅速,他们将更经常地雇用劳动者,或比以前雇用更多的劳动者。因此,一种商品需求的增加,在该特定部门实际上常常使同样多的资本能雇用更多的劳动。错误在于人们未察觉到,在上面所假设的情形下,一个部门中的劳动和资本所得到的这种好处,全部取自另一个部门;一旦这种变化产生其自然结果,即相对于需求的增加而把额外的资本吸引进该行业,这种好处也就不复存在了。

充分理解了一个命题的依据,通常也就会对该命题受到的限制有所了解。上面叙述的一般原理是,商品需求决定的只是劳动的方向和新生产的财富的种类,而不是劳动的数量或效率,或财富的总量。但这一原理有两个例外。第一,当劳动已被供养,但并未得到充分利用时,若对劳动所能生产的某种物品产生新需求,则这种需求会刺激劳动更加努力,其结果是财富增加,使劳动者自己和其他人都得到好处。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在业余时间干的工作,(如前所述)不需要从其他行业抽取资本,只需要一笔钱来支付工具和原料方面的开支(通常很小),而且即令这点开支常常也由专门为此储蓄的钱支付。这样一来,我们的定理的依据就不存在了,因而定理本身也就不成立了,某种商品的需求的突然增加,可以在不剥夺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的条件下,产生生产该商品的行业。即令在这种情况下,需求也只是通过现有资本对劳动产生作用,但它提供了一种刺激,致使现有资本能调动比以前更多的劳动。

第二个例外我将在下一章详尽论述,涉及商品市场的扩大所产生的那个众所周知的结果,即商品市场的扩大乃使分工得以不断发展,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更有效的分配。这一例外和第一个例外一样,与其说是实质上的例外,不如说是表面上的例外。不是买主支付的钱,而是生产者的资本,为劳动付酬,因为需求仅仅决定以什么方式使用资本,以及资本为哪一种劳动付酬;但如果需求增加,使人们大规模地生产该商品,则它就能使相同的资本生产更多的商品,并且由于间接地使资本增加,而最终使劳动者的报酬也增加。

商品需求在交换理论方面比在生产理论方面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总起来看,并从长远观点来看,生产者的报酬是来自生产者自己的资本的生产力。出售产品以换取钱币,随后用钱购买商品,仅仅是为了彼此的便利而交换相等的价值。诚然,行业的划分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主要手段之一,交换力使产量大幅度增长;但即今如此,给劳动和资本以报酬的,仍是生产而不是交换。交换,无论是物物交换,还是借助于货币的交换,都仅仅是这样一种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每个人能将其劳动或资本的报酬转化为最便于持有的那种形式,而决不是报酬本身的来源,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想象愈严格愈好。

第十节 关于征税的谬误

上述各项原理表明很多流行的论点和学说是错误的,但这些论点和学说却以新的形式重新出现。例如,课征所得税的理由是,这种税只落在上层和中层阶级身上,穷人可以不交所得税,但一些辜负了众望的人却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有些人甚至说这是欺诈;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税从富人那里拿走了本来可以花在穷人身上的钱,所以如同向穷人直接征收一样,会对穷人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学说,我们现在知道应该怎样看。的确,从富人那里征收的税款,如果不征收的话,也许会节省下来,转变为资本,或用于供养仆役或任何其他非生产性劳动者,用于向他们支付工资,就此而言,劳动的需求无疑会减少,穷人无疑会因为对富人征税而受到不利影响;而由于几乎总是或多或少地会产生这种影响,因而对富人征税时总有一部分税转嫁到贫民身上。但即令如此,也有这样的问题,即政府收到税款以后,难道不会象纳税人那样用一部分税款直接购买劳动吗?在全部税款中,有一部分如果不付给政府,本来会用于购买商品(甚或花在劳务上,如果资本已预付税款),这部分税款,根据前面考察的原理,肯定会落在富人身上,而决不会落在穷人身上。就这部分税款而言,课税以后和课税以前,劳动需求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迄今用于雇用劳动者的资本保留了下来,并且仍能雇用同样数目的劳动者。同样数量的产品用于支付工资,或用于向劳动者提供衣食。

如果那些与我争论的人是正确的,则除了向穷人征税以外不可能向任何人征税。如果向劳动者征税,即对花在劳动产品上的钱征税,则劳动阶级将支付全部税款。然而,根据与我争论的那些人的论点,同样可以证明,根本不可能向劳动者征税,因为税款要么花在劳动上,要么花在商品上,最终会全部还给劳动者;结果税收会具有这样一个奇怪的性质,即它落不到任何人身上。按照这一说法,把劳动者的全部所有拿走,分配给社会其他成员,不会给劳动者造成任何损害,因为拿走的东西反正会“花费在他们中间”,而根据上述理论,这和不拿走没什么两样。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是因为没有直接观察现象的本质,而把注意力仅仅放在了支付和花费这一表面现象上。如果我们注意的不是对仅仅转一下手的货币产生的影响,而是对所使用和消费的商品产生的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出,由于课征所得税,支付所得税的阶级实际上将减少他们的消费。正是由于他们减少了消费,所得税落在了他们身上。所得税是用他们本来可以使用和享受的东西支付的。另一方面,如果所得税并未落在他们的消费开支方面,而是落在他们本来可以节省下来维持生产的开支方面,或落在可用于供养非生产性劳动者的开支方面,则这种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劳动阶级使用和享受的物品。但是,如果政府实际上拿出一部分税款,数额与纳税人本来要花在生产上的完全相等,用来直接雇用劳动,如雇用水手、士兵和警察,或者用于还债(若用于还债,甚至会使资本增加),那么,劳动阶级不仅不会因为课征所得税丧失任何就业机会,反而有可能得到一些就业机会,全部所得税便落在了缴纳所得税的人的身上。

在国家的全部生产物中,劳动者以外的人为他自身所真正消费掉的那部分生产物,丝毫无助于供养劳动。纯粹的消费只是使消费者本人受益。一个人不能既消费自己的收入,又把收入让给别人消费。通过征税取走一部分收入不会同时剥夺他和别人的消费,而只会要么剥夺他的消费,要么剥夺别人的消费。要弄清谁是受害者,就得了解谁的消费会因此减少。不论这个人是谁,他都是真正负担租税的人。

第六章 论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

第一节 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含义

资本通常分为两类,为了全面说明这一主题,就必须谈及这一点。这种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面两章虽然没有给其取名称,但已常常谈到。现在是给其下精确定义并指出由此而带来的一些后果的时候了。

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资本中,都有一部分用过一次以后,就再也不是资本了;再也不能对生产提供服务,至少不能提供同样的服务,也不再能对同一种生产提供服务。例如,由原料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就是如此。用来做肥皂的牛脂和烧碱,一旦用于制造肥皂,就不再是牛脂和烧碱了,并且不能再用于肥皂制造业了,尽管其变体肥皂可以在其他制造部门作为原料或工具使用。作为工资而支付的那部分资本,或作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消费掉的那部分资本,也应归入这类资本。棉纺业主付给其工人的那部分资本,一旦付出以后,就不再是他的资本了,其中工人消费掉的那部分资本,就根本不再是资本了,即令工人节省下一些,也只能把节省下的资本看作是新资本,看作是第二次积累行为的结果。以这种方式完成全部生产职能的资本,即作一次使用的资本,称作流动资本。这一名称并非十分恰当,取这一名称是因为这部分资本需要靠出售成品来不断地更新,而更新后便用来购买原料和支付工资。因此它不是靠保持、而是靠转手来执行其职能。

然而,还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存在于耐久性或大或小的生产器械之中。这部分资本不是靠转手、而是靠保持来起作用,其效用不会由于一次使用而耗尽。属于这一类的有房屋、机器以及称为器具或工具的全部或大部分物品。其中一些是十分耐久的,它们作为生产器械的功能能持续存在于多次重复的生产操作中。投资于土地的永久性改良的资本,也应归于这一类。此外还有在事业开始时为以后的经营铺平道路所一次花费的资本,例如,开矿、开渠、筑路、筑船坞的开支。还可以举出另一些例子,但这些已足够了。凡以上述耐久形态存在、并在与此相应的时期内产生收益的资本,均称为固定资本。

有些固定资本需要不定期地或定期地更新。所有器械和房屋就是如此。它们每隔一段时间便需要通过维护检修来部分更新,最终会完全用环,再也不能当房屋和器械使用,重新归入原料类。在另一些情况下,除非遭受某种不寻常的事故,否则固定资本不需要完全更新,但也总需要一些支出用于维护,这种支出或者是定期的或者至少是不定期的。船坞或运河,一旦造成后,除非有意识地加以破坏,或除非因地震那样的大灾难使其堵塞,是不需要象机器那样重新制造的。但是需要有定期和经常性的开支来对其进行维修。开矿的费用无需花第二次,但除非有人肯花钱排水,否则矿井很快就会废弃。各类固定资本中最持久的,是用于提高某一自然要素如土地的生产力的资本。给象贝德福平原这样的沼泽地带或洪水泛滥地带排水,填海造田或筑堤防护,都是永久性的改良,但排水沟和堤防需要经常维护检修。挖地下排水沟所进行的土地改良也具有同样永久的性质,这种改良能大大提高粘土的生产能力;施加长效肥,也是对土地的永久性改良,所谓施加长效肥就是加到土壤中去的,不是会进入植物因而会被植物消耗掉的物质,而是这样一些物质,它们仅仅改变土壤与空气和水的关系,如对重质土壤掺砂和石灰,对轻质土壤掺粘土和泥灰。然而,即令是这样的改良,也需要有不定期的开支来维持其发挥充分的效力,尽管开支数额也许很小。

然而,这些改良会名副其实地提高收益,在扣除了进行改良的全部开支以后还会有一个余额。这个余额便是最初投资的收益,这种收益不象机器那样,由于机器的磨损而告终,而会永远存在下去。由此而提高了生产力的土地,在市场上会具有与此成比例的价值,因而通常认为投入土地改良的资本仍存在于增加了的土地价值中。然而,决不应产生误解。此处的资本和其他所有的资本一样,已经消耗掉了,消耗在了土地改良者的生活上和他们使用的工具的磨损上。但它却消耗在了生产上,对人们占有的自然要素土地产生了永久性影响,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我们可以认为,产量的增加是土地和固定于土地的资本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因为资本实际上已消耗掉,不能再抽走,因而其生产力此后便和土壤的原品质所具有的生产力不可分割地融和在了一起;所以使用土地的报酬此后便不再依赖于支配劳动和资本收益的法则,而是依赖于支配自然要素报酬的法则。什么是支配自然要素报酬的法则我们将在后面论述。

第二节 在牺牲流动资本的情况下增加固定资本,对劳动者可能是有害的

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对国家总产量的作用有很大差别。由于流动资本一经使用,自身便被毁灭了,或至少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就不复存在,由于靠这种一次性使用所得到的产品是所有者收回资本,或为生产性使用获取报酬的唯一源泉,因而所得到的产品必须足以达到这些目的,换句话说,这种一次性使用必须再生产出所用掉的全部流动资本外加一定的利润。不过,固定资本的情况则不一定是这样。因为例如机器不会因使用一次就全部消费掉,所以也就不必用使用一次得到的产品收回全部固定资本。如果机器在每一段时间内带来的收益,足以抵补修理费和拆旧费,外加——可以为机器的总价值带来通常利润的余额,则这台机器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就是合算的。

由此可见,固定资本若是靠牺牲流动资本而增加,则必然有损于劳动者的利益,至少是暂时有损于劳动者的利益。这不仅对机器来说是如此,而且对一切需要投资的改良来说也是如此,它们会使资本永远不能用于供养劳动和为劳动付酬。假设有一个人耕种自己的土地,有资本2000夸特小麦,用来维持劳动者1年的生活(为简单起见我们略去了种子和工具)。这些劳动者的劳动为他每年生产出2400夸特小麦,利润为20%。我们假设他每年都把利润消费掉了,年复一年地以他原来的2000夸特资本进行经营。我们现在假设他花掉一半资本来对土地进行永久性改良,这种改良由他的一半劳动者来进行,他只雇用这些人1年,在此之后他将只需要从前一半的劳动者来有效地耕种他的土地。其余的资本仍象往常那样使用。头一年劳动者的状况没有什么变化,只是有一部分劳动者现在是因改良土地领取报酬,而以前他们是因耕地、播种和收割取得报酬。然而到年末,这个土地改良家就不再象以前那样拥有2000夸特资本了。只有1000夸特资本是照往常那样再生产出来。他现在只有1000夸特资本和经过改良的土地。他在下一年及以后每年中将只雇用半数劳动者,并在他们之间分配仅相当于原数量一半的口粮。如果改良的土地以及减少的劳动量象以前那样生产出2400夸特,损失会很快得到弥补,因为收益增加得这么多可能会促使土地改良家节省下一部分,加到资本上,从而雇用更多的劳动。但可以想象情况不会是这样,因为(我们可以假设改良将无限期地有效,要维持它也花不了多少钱)即使土地现在出产的不是2400夸特,而是1500夸特,土地改良家从改良中得到的收益还是很大,原因是1500夸特便可以收回目前1000夸特的流动资本,而且对包括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在内的全部资本来说,利润将达到25%(而不是以前的20%)。所以,这一改良对他说来是非常有利的,但对劳动者来说却是非常有害的。

上述假设纯粹是理想的,或至多只适用于例如将耕地改作牧场的情形,人们在以前常常这样做,但现代农业家却认为这不是改良,而是倒退。本世纪在苏格兰北部把一些小租地农场主赶走,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事例,从马铃薯荒和谷物法废除以来的爱尔兰,是另一个事例。最近爱尔兰农业总产量引人注目的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显然就是将供养劳动者的土地改用于饲养牲畜引起的,而不通过移民和屠杀把很大一部分爱尔兰居民搞掉,是不可能改变土地用途的。因此,在最近的这两个事例中,所谓的农业改良反而降低了国家供养其居民的能力。不过,现代科学技术所引起的所有改良则会增加总产量,或无论如何也不会减少总产量。但是,这对我们的论点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假设改良不是按上面假设的方式进行,不能节省下一部分原先雇用来耕种土地的劳动,而能使相同的劳动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并假设相同的劳动靠改良从土地中获得的较多产品,是人们所需要的,是能够找到买主的。土地改良家在这种情况下会需要与以前同样数目的劳动者,工资也不变。但从何处他能找到资本来支付他们呢?他已不再拥有可用于这一目的的原来那2000夸特资本。其中1000夸特已不复存在,用于搞改良了。如果他要雇用同以前一样多的劳动者,并且支付同样高的工资,他就必须借入,或从其他方面获得1000夸特来弥补这一缺额。但这1000夸特已用于供养,或已准备用于供养同等数量的劳动。它们不是新创造出来的,只不过是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虽然这个农业家弥补了其流动资本的缺额,但整个社会流动资本的缺口却没有堵上。

一些人认为机器决不会损害劳动阶级。这些人的论点大都是:机器可以降低产品价格,大大增加需求,从而很快就会使比以往更多的人找到工作。在我看来,这一论点并不象通常所认为的那么有力。不过,虽然有夸大其辞之处,情况却毫无疑问常常是这样。印刷术的发明固然导致了抄写员的失业,但毫无疑问其人数很快就被取代他们的排字工和印刷工超过了;现在棉纺业中劳动者的人数,要比哈格瑞夫斯和阿克赖特的发明问世以前多好几倍,这表明,棉纺业现在不仅投入的固定资本数额巨大,而且还使用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得多的流动资本。但如果这种流动资本是抽自其他行业,如果替补昂贵的机器投资的资金不是由改良引致的增多的储蓄所提供,而是抽自社会的总资本,那么劳动阶级怎样会从这种单纯的转移中得到好处呢?流动资本转变为固定资本使劳动阶级遭受的损失,难道仅仅由于一部分剩余的流动资本从老行业转到新行业就会得到补偿吗?

一些人力图证明,劳动阶级作为整体来说不会因采用机器,或投资于永久性的改良而受苦,我认为这种看法肯定是错误的。通常都承认,而且常识也告诉我们,在实施革新的特定工业部门劳动阶级会吃苦头。但人们常常说,虽然一个部门的就业机会减少了,但另外一些部门的就业机会相应增加,因为消费者由于某一物品降价所省下的钱,使他们能扩大其他物品的消费,从而增加对其他种类劳动的需求。这看来似乎有道理,但如上一章所示,包含有一个谬误;商品需求和劳动需求,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确实,消费者现在有更多的财力来购买其他物品,但这并不会创造出其他物品,除非有资本用于生产它们,而改良纵然没有从其他行业吸收资本,可也未腾出任何资本。因此,其他部门的生产和就业机会并不会象所推测的那样增加。某些消费者对商品需求的增加,会被另一部分人需求的停止所抵消。这部分人就是被改良所取代的劳动者。他们现在要么靠竞争,要么靠施舍才能在别人的锅中分享一杯羹。

第三节 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然而,我认为,实际情况是,生产上的改良很少对整个劳动阶级造成哪怕是暂时的损害。只有在突然而大量地进行生产上的改良时才会损害劳动阶级,因为此时投入的许多资本必定要由已经用作流动资本的资金来提供。但改良总是进行得很缓慢,很少或从不从实际生产中抽取流动资本,而是靠每年增加的资本来完成。在流动资本不迅速增加的时候和地方,固定资本很少大幅度增加。贫穷落后的国家不会进行耗资巨大的大规模生产改良。为持久收益而向土地投资——或采用昂贵的机器——是为长远目标牺牲眼前利益的行为;并表明,第一,财产所受到的保障较为全面;其次,工商业很活跃;第三,所谓“有效的积累欲望”很高,这三者正是资本迅速增加的社会的特征。所以,虽然不仅在固定资本靠牺牲流动资本而增加的情况下,而且甚至在固定资本增加得过多过快而阻碍流动资本按人口增长速度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劳动阶级都必然会吃苦头,但实际上却几乎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因为也许不会有哪个国家的固定资本从比例上说增加得比流动资本快。假如在1845年的投机狂热时得到国会批准的全部铁路都已如期竣工,则很可能会发生这种本来不会发生的意外情况;但这一事例却提供了一突出例证,说明要把供给老行业的很大一部分资本转为新的用途时会遇到多大的困难,大得足以阻止要求投资的事业发展太快,阻止其对雇用现有劳动的资本造成损害。

此外应补充说一句,即令改良暂时真的减少了社会的总产量和流动资本,改良最终也会使两者都增加。改良会增加资本的收益,资本收益的增加,必然会使资本家和顾客都受益,使前者的利润增加,使顾客所付的价格降低,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增加进行积累的资金,同时利润的增加也会刺激积累。在前面所假设的那种情况下,改良的直接结果是把总产量从2400夸特减到了1500夸特,然而资本家的利润却不是原来的400夸特,而是现在的500夸特,额外的100夸特,如果定期节省下来,就会在几年内补足减少的那1000夸特流动资本。所以,凡进行改良的部门,其业务量几乎肯定会扩充,这会强烈刺激该部门的资本家增加资本,因而改良最终吸收的大部分资本,是以人们通常进行改良的缓慢步伐,从改良本身带来的增加的利润和增加的储蓄中抽取的。

生产上的改良有助于增加积累,从而有助于最终增加总产量,尽管有时会暂时减少总产量。如果资本的积累和土地产量的提高都有规定的限度,这一趋势会更为明显。一旦达到这些限度,产量的进一步增长就会停止,但生产上的改良,不论会产生其他什么影响,却有助于使其中一个限度或两个限度都向后移。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到考察的下一阶段人们会看得更加清楚。人们将看到,一国积累的甚或能够积累的资本量,以及一国生产的甚或能够生产的总产量,是同该国现有的生产技术状况相适应的;每一项改良纵然暂时会减少流动资本和总产量,但最终却会使两者都比以前有所增长。这就是对反对机器的论点的明确答复;并由此而证明,即令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机器的发明最终也会造福于劳动者,读者在下文将看到,这一证明是不容反驳的。但这并不能使政府推卸应负的责任,政府有责任减轻并尽力阻止这种最终的福利源泉可能给当代劳动者带来的不幸。如果投资于机器或有用工程的速度非常快,以致大大减少了供养劳动的资金,议员们就义不容辞地应采取措施来降低其速度。既然从整体上来说并不减少就业机会的改良,几乎总是会使某一特定阶级的劳动者失业,所以国会议员关心的对象,就应是那些为了其同胞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作出了牺牲的人。

让我们回到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理论区别上来。因为用于再生产的全部财富都归入资本类,所以有些资本从定义上说就既不是固定资本,也不是流动资本。例如,制造商或商人任何时候在其仓库内都有一些尚未出售的成品存货。这种存货虽然从目的上来看是资本,但还不是实际运用的资本。它尚未参与生产,先要卖掉或交换掉,也就是说,先要转化为另一些商品的等价物,因而还既不是固定资本也不是流动资本,但将会变成其中任何一个,或最终在两者之间分配。制造商售出成品得到收入后,会把一部分收入付给工人,一部分用来补充原料,一部分用来添置新的厂房和机器或维修旧厂房和机器;但究竟各个方面使用多少,则要看他所从事的是哪种制造业,要看当时的需要而定。

应该进一步指出,以种子或原料的形式消耗的那部分资本,虽然和固定资本不一样,需要从总产量中一下子取出,但它与劳动就业的关系却同固定资本是一样的。花费在原料上的资本和投入机器的资本,都同样要从供养和酬报劳动者的资本中抽出来。如果现在花在工资上的资本转而用来准备原料,则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同把它转变成固定资本是一样的。然而,决不会发生这种变化。生产上的改良总是趋于节省,而决不会增加给定产量在种子或原料上的花费;因而不必担心劳动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第七章 论决定生产要素生产力程度的原因

第一节 土地、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具有不同的生产力

我们已对生产要素作了全面论述。我们已发现可将它们归结为三种:劳动、资本以及由自然提供的原料和动力。其中,劳动和地球上的原料是基本的和必不可少的。自然动力可以用于协助劳动,是生产的助手,但不是生产所必需的条件。另一要素即资本,本身是劳动的产物,因此它对于生产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劳动间接地对生产发生的作用。不过,资本仍需要单独予以说明。为了产生出工作时所要耗费的资本,需要事先投入劳动,这种劳动在必要性上丝毫不亚于工作本身所使用的劳动。而且绝大部分资本只有通过维持生产劳动的生存才能对生产作出贡献,其余资本即工具和原料,同自然要素和自然供给的原料一样,直接对生产作出贡献。

现在来讨论政治经济学中的第二个大问题,即这些生产要素的生产力程度取决于什么因素?显而易见,生产要素的生产效率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变化很大。具有同样的人口和领土,有些国家的产量比另一些大得多,而同一个国家的产量在某一时候也比在另一时候要大。请把英国同俄国境内相同大小的一块土地或相等的俄国人口作一番比较;请把现时的英国同中世纪的英国作一番比较;请把现在的西西里、北非或叙利亚同它们在被罗马征服以前最繁荣的时候作一番比较。造成生产力差别的某些原因是明显的,另一些则不那么明显。下面我们将说明其中的几个原因。

第二节 生产力较高的原因。有利的自然条件

生产力较高的最明显原因是有利的自然条件。这些条件很多。土壤的肥力是主要之一。在这方面情况差别很大,从阿拉伯的沙漠到恒河、尼日尔河及密西西比河的冲积平原,良好的气候甚至比肥沃的土地更加重要。有些国家适宜居住,但对农业来说却过于寒冷。其居民不能超越游牧阶段。他们若不是象可怜的爱斯基摩人那样以渔猎为生,就是象拉普兰人那样靠饲养驯鹿生活。还有些国家只长燕麦,不长小麦,例如苏格兰北部。还有些地方小麦虽能生长,但因雨量过多和日照不足,收成是靠不住的,如爱尔兰的部分地区就是这样。一步步向南,或者从欧洲的温和地区一步步向东,某些新的农业部门先是有可能存在,然后成为有利可图的部门;葡萄、玉米、无花果、橄榄、蚕丝、大米、海枣等相继出现,终于有了糖、咖啡、棉花、香料等。在这些地方的气候条件下,可以种植较常见的农作物,并且只要略加耕作,1年就可以收获两、三次。不仅在农业方面气候的差别是重要的,它们的影响在很多其他生产部门也是感受得到的。例如经受风吹雨打的建筑物就是如此。假如凯尔奈克和卢克索的庙宇没有受到人为破坏,它们也许可以完好无损地永远存在下去,因为残留下的一些碑文,虽然是史前的文物,却比我们这里50年前的碑文还要清晰。而在圣彼得堡,三、四十年前用花岗岩建造的一些宏伟建筑物,由于交替地受到酷暑和严寒的侵袭,据旅行家告诉我们,几乎已需要加以重建。南欧织物在色彩的丰富和明亮方面要胜过英国的织物,原因就在于气候较好,在我们潮湿多雾的气候下,无论化学家具有多么高深的知识,无论染色工具有多么好的技术,也不能造出与其完全一样的东西。

气候的另一种影响在于可以减少生产者的物质需要。在热带地区,即使住房条件较差,衣着较少,人们也可以过得很舒服;在寒冷的气候下,燃料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但在热带地区,除了供工业使用外,即使没有燃料,人们也可以生活。热带地区的人们需要的食物也较少;这一点早已被经验所证明,理论是这样来加以说明的;我们所消费的大部分食物并不是实际滋养人体器官所需要的,而只是用于保持体温,用于给予生命机能必要的刺激,而这些在热带气候下空气和阳光便可以充足地提供。所以,在热带地区,无须象其他地方那样,为获得简单的生活必需品而花费很多劳动;如果其民族特性没有诱使他们把这些有利条件耗费在过快地增加人口和贪图安逸上,他们就拥有较多的劳动可用来达到更崇高的目的,获得更高级的享受。

在有利的自然条件中,除土壤和气候外,还必须提到丰富的矿藏,特别是如果这种矿藏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不用花太多劳动就可以开采的话。例如英国的煤田,这种有利条件对某居民来说可以补偿气候上的不利;还有英国和美国拥有的高品位和浅埋藏的富饶的铁矿资源,这些资源紧挨着可供炼铁使用的煤田。在山区和丘陵区,丰富的水力资源可大大补偿这些地区通常由于土地贫瘠所处的不利地位。但最大的有利条件也许是位于海边,特别是当伴随有良好的天然港口时。第二大有利条件是拥有大的通航河流。这些有利条件固然只在于节省运输费用,但是,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的人,不会充分理解这会带来多么巨大的经济利益;若不想一想交换和所谓分工对生产的影响,也无法对带来的经济利益作出充分的估计。这种有利条件十分重要,常常足以补偿土壤的贫瘠和几乎每一种不利的自然条件,特别是在工业发展的早期,那时劳动和科学还不能提供能和自然相匹敌的人工交通手段。在古代和中世纪,最繁荣的社会不是疆土最辽阔、土地最肥沃的社会,而是这样一些社会,这些社会由于土地贫瘠而不得不最大限度地利用其有利的海洋性地理位置,如雅典、提尔、马赛、威尼斯、波罗的海沿岸的各自由城市就是这样。

第三节 较大的劳动干劲

关于有利的自然条件,就谈这些。若其他条件相同,则有利的自然条件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会被人所低估。但是经验证明,有利的自然条件对一个社会所起的作用不会比命运和地位对人的性格和能力起的作用更大。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拥有最佳气候和土壤的国家并非就是最富强的国家,反而(就人民大众来说)通常属于最贫穷的国家之列,不过全体人民在贫困之中倒也过得挺快活。在这些国家,人只要有点东西吃就能活下去,穷人很少感到焦虑,气候使人活着就很舒服,人们最喜欢的奢侈生活就是游手好闲。在感情发出呼唤时,他们也有旺盛的精力,但却不表现在坚韧不拔的劳动上。因为他们不那么关心远大目标,未建立起良好的政治制度,因而对产业的热情由于其成果得不到良好的保护而被进一步削弱。成功的生产同很多其他成就一样,更多的是依靠人的素质,而不是工作环境。活跃的体力和脑力是在艰难困苦中而不是在安逸舒适中培养起来的。因此,侵犯和征服别人并使别人为自己劳动的部落,大都是兴起于困厄之中。他们或者生活在北部的森林之中,或者象希腊人和罗马人那样用人为的严格军事纪律来创造艰苦的条件。自从现代社会环境中断了这种纪律以来,南欧再也没有出现过征服者的国家。尚武精神以及思辨活动和工业活力,这一切的重心都转移到了自然条件较差的北方。

因此,我们可以把较大的劳动干劲列为生产力较高的第二个原因。这种干劲不能只有五分钟热度,而应是有规律的和习惯性的。北美印第安人比任何其他人都更能毫无怨言地承受大量暂时性的疲劳和痛苦,更能使其体力和脑力处于长时间的极度紧张之中。然而,众所周知,只要他能从当前需要的压力下获得一点喘息时间,他就会懒散起来。个人或国家在强烈短暂的刺激下能够和愿意进行的努力差别并不大,差别在于为远大目标所作的努力,和日常坚持不懈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这种品质是人类取得任何伟大进步的必要条件。为使野蛮人开化,必须激发起新的要求和欲望,即令是不很高尚的要求和欲望,只要能刺激他们的体力和脑力进行稳定而有规律的努力。如果牙买加和德梅拉拉的黑人在获得解放以后象所预料的那样仅仅满足于享有生活必需品,不肯多干一点儿活(因为在人口稀少而富饶的热带土地上,只要干一点儿活,就足以维持生存),则虽然他们也许不会比原先的奴隶状态更为不幸,但却会陷入更加野蛮的境地。最常用的诱使他们工作的方法,是利用他们对精美衣着和个人首饰的喜爱。没有人会支持培养这种嗜好,在大多数社会中,沉溺于这种嗜好只会带来贫困,而不会带来富裕。但就黑人的精神状态来说,只有这种嗜好能刺激他们自觉地从事经常性劳动,从而养成和保持自觉劳动的习惯,然后才谈得上做更有价值的事情。在英国,需要向人们灌输的,不是对财富的欲望,而是如何更好地使用财富,如何正确看待财富所买不到的或无需财富便可以获得的欲望对象。如果真想改善英国人的性格,不论是使他们有更高的抱负,还是仅仅使他们更正确地评价眼前的欲望对象,就得减弱他们追求财富的热情。然而,却没有必要减少那种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实干精神,英国最优秀的工人都具有这种精神,这是他们最宝贵的品质。

值得向往的是一条中庸之道,但人类却常常未认识到这一点,即劳动时应竭尽全力,特别是要倾注全部心智;但若仅仅是为了赚钱,则一天劳动的时数要少些,一年中劳动的日数要少些,一生中劳动的年数要少些。

第四节 较高的技能和知识

决定社会劳动生产力的第三个要素,是社会拥有的技能和知识,不论是劳动者本人掌握的技能和知识,还是劳动管理者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工人灵巧的双手、管理者的才智以及有关自然力和物体性质的知识(这种知识可转而服务于工业),都极大地提高了工业的效率,这一点是无须加以说明的。同样不言自明的是,一国人民的劳动生产力是受他们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的限制的。技术知识的进步及其在工业上的应用。会使同样数量和同样强度的劳动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技术改良的一个主要领域是工具和机器的发明和使用。在本书中无需专门详细论述技术改进是如何提高产量和节约劳动的。巴巴奇先生在其著名的《机器和制造业经济》一书中已科学地且通俗地对此作了说明,并列举了许多实例。该书用整整一章 的篇幅列举实例,来说明机器在“发挥人力所达不到的力量,和进行人手所不能完成的精细操作”方面的功效。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例子来说明劳动不靠工具的帮助是无法发挥作用的。没有蒸汽机或其他机器驱动的水泵,在许多情况下就排不掉矿井中聚集的水,这些矿井未挖多深就会报废;没有大小船只,就永远无法跨越海洋;没有某种工具,就砍不倒树,也不能穿凿岩洞。要耕种土地,就得有犁,至少得有锄头。不过,迄今为止人类所从事的大部分工作,实际上只要有非常简单和原始的工具提供帮助就足够了;后来的发明主要是使活儿能干得更好,特别是能大大减少劳动量,由此而节省的劳动可用于别处。

知识对生产的帮助,决不限于使用机器这一种方式。在农业和园艺中,除犁和少数另外几种简单农具的发明和不断改进以外,机器只是现在才开始表明它能从事某些重要工作,最伟大的农业发明在于对土地本身和生长在土地上的植物直接应用更合理的农艺:例如采用轮作法,以避免土地每隔两、三季便休耕一季;为提高地力而施肥,以恢复因种植作物而消耗掉的肥力;翻耕表土和底土,为表土和底土排水;把泥塘和沼泽地改造成可耕地;以经验证明值得采用的各种方法对植物和树木进行修剪、整枝和支撑;若不惜花钱,还可以蔬种或移栽以及将根和种子四周的土壤弄得更细。在制造业和商业中,一些最重要的改良带来的益处是节约时间,使劳动和支出能更迅速地获得收益。另一些改良带来的益处则在于节省原料。

第五节 整个社会的知识水平和相互信任程度较高

关于较高的知识水平对增加社会财富的作用,因为最没有文化的人也可以从象铁路和轮船这样惹人注目的事例中看到,故无需作多少说明。尚未被人们十分理解和认识到的一件事,是知识在人民当中的广泛传播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企业管理人员,甚至多少需要运用一些脑力的技职人员总是供不应求的,这可以从付给这些人员的薪水和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之间的巨大差别看出来。头脑简单和缺乏条理使大多数劳动者糊里糊涂,连生活也安排不好,大手大脚,马里马虎,什么都没有计划,因而他们必然只能从事低级劳动,劳动效率低下。普通教育的重要性,即令从这有限的方面来看,也是值得政治家们,特别是英国的政治家们,给予充分注意的;因为据一些常年雇用不同民族的劳动者而又善于观察的人说:他们常常发现其他国家的工人无需指导就表现得很聪明,而英国的劳动者除了伐木或打水外,从事任何其他工作,都得先接受有关的教育然后才能动手干,尽管他们大都是靠自修来接受这种教育。苏黎世的埃歇尔先生(一个工程师和棉纺织家,雇有不同民族的工人近两千名)在其1840年提供的有关培训乞儿的证词(见《济贫法委员会报告》)中,将英国工人和欧洲大陆工人做了一番对比。我相信,所有具有类似经验的人都会同意他所作出的结论。“意大利人头脑敏捷,这表现在他们能很快理解任何放到他们手中的新活计的说明书,能迅速理解雇主的意思,能很快适应新的环境。在这方面他们比别国工人要强得多。法国工人具有类似的自然素质,但略差些。我们发现,英国、瑞士、德国和荷兰工人在理解力方面要迟钝得多。毫无疑问,作为工人来说,英国人比较受人喜爱,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全都是专门人才,在有关的领域受过较好的训练,并能集中思想干工作。不过,若是挑选业务人员或一般职员,挑选雇主身边的人员,我则宁愿要撒克逊人和瑞士人,特别是撒克逊人,因为他们受过很全面的普通教育,这使他们的知识面超出某一专门行业,稍加准备,就能拿得起交给他们的任何工作。如果我让一个英国工人安装蒸汽机,他就只会安装蒸汽机,而对于机械领域的其他事情或其他分支,不论与蒸汽机关系多么密切,他都一筹莫展,不知如何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不知应采取什么适当的措施,提不出合理的建议,甚至连工作报告也写不清楚。”

关于劳动阶级的教养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埃歇尔先生说:“我们发现,受过较好教育的工人在每一方面都表现出较高的道德品质。首先,他们不酗酒;在享乐上很谨慎,他们的享乐是有理性的和文雅的;他们喜欢与上层社会交往,表现得彬彬有礼,因而很容易被上层社会所接受;他们喜欢音乐,喜欢读书,喜爱风景,并结伴到乡间旅行;他们是节俭的,不仅为自己省钱而且还为主人省钱;因而他们是诚实和值得信任的。”在回答有关英国工人的问题比埃歇尔先生说:“就他们受过专门训练的工作来说,他们是最有技术的,但就品行来说,他们却是最伤风败俗、最放荡和最不守秩序的,是我们所雇用的各国工人当中品行最差、最不诚实的工人。我的这些话,表达了曾与我交谈过的每一个欧洲大陆制造商的经验,特别是英国制造商的经验,他们的怨气最大。这些堕落行为不会出现在受过教育的英国人身上,而是出现在另一些英国人身上,所受的教育越少。堕落得越厉害。未受过教育的英国工人,在英国被雇主用铁的纪律束缚着,一旦他们解脱出来,受到大陆上有教养的工人从雇主那里得到的文雅而友好的对待,他们就忘乎所以了,忘记了自己的地位,很快就变得无法无天,不堪雇用了。”这一观察结果为英国本身的经验证实。一旦平等观念进入未受过教育的英国工人的头脑,他的头脑就会被搅乱。他不再卑屈顺从时,便目空一切。

劳动者的道德品质对其劳动的效率和价值来说与智力是同等重要的。且不说放纵对其体力和脑力的影响,且不说轻浮毛躁的脾性对其工作干劲和持久性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无需再加以说明),只是好好想一想他们劳动的总效果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诚实可信。现在要花费大量劳动监督或检验工人的工作,在这样一种辅助性职能上花费多少劳动,实际上就会减少多少生产性劳动,这种职能并不是事物本身所需要的,而只是用来对付工人的不诚实。大量的表面预防措施不会有多大效力,因为当前在几乎所有使用雇佣劳动者的地方,只要略微放松一下警惕,就会有人乘机不履行合同。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对人类的好处,表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经济方面的好处也许是最微不足道的,但即使如此,也是无限大的。让我们只看一下人类的不诚实所造成的财富浪费中最明显的那部分;在所有富裕社会中,都有一些居民靠掠夺或欺骗他人为生;其人数无法可靠地查清,但按最低估计,在象英国这样的国家,这样的人也是非常多的。供养这些人是国民产业的一个直接负担。由于有这样的人而不得不承受的第二个负担,是警察机关,整个惩罚和刑事机关以及部分民事审判机关。收费昂贵的律师业,就其工作并非由律师自己制造的法律漏洞造成的而言,主要是靠人类的不诚实来维持的。随着整个社会诚实程度的提高,所有这些花费会逐渐减少。但这只是单纯的节省,而如果劳动者诚实地完成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雇主精神振作,感到心里很有底,信心十足地安排各项工作,确信工人会很好地干活,那就会大幅度提高产量,节省大量时间和开支,由此而带来的利益不知要比单纯的节省大多少倍。人们在多大的程度上相互信任,就有可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开展协作。在一些具有一流工业能力的欧洲国家,妨碍做大生意的最严重障碍,是很少有人在收付大笔款项方面值得信任。商人对有些国家的商品是怀有戒心的,因为他们无法相信货物的质量是否同样品一致。在英国的出口贸易方面,这种目光短浅的欺诈行为并非很少见。大家都已听说过“魔鬼的灰埃”。巴巴奇先生列举了许多这类事例,其中之一是某一外贸部门由于伪造和欺诈行为过于普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上不复存在了。另一方面,巴巴奇先生在其著作中也列举了许多事例,用以说明商业交往可以从已得到证实的信誉中得到多么巨大的利益。“在我国的某个最大的城镇,每天做成许多规模很大的买卖,但有关各方却无需交换书面文件”。请想一想,这种相互信任为该市的生产者和商人节省了多少时间、麻烦和费用,给每年的交易活动带来了多么巨大的好处。“上次战争(译者按:指1792-1815年的拿破仑战争)期间,当英国的制造品受到欧洲大陆排斥时,已确立的信誉在产生信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一家大公司曾和德国中部的一家商号有大量的生意来在,但在大陆港口不进口我国的制造品时,所有违反柏林和米兰禁令的人都将被课以很重的罚金,然而,这位英国制造商却继续接到订货单,接到说明如何托运,说明将何时付款和以何种方式付款的信件。这些信件的笔迹他是熟悉的,但往往只签有商号中某人的教名,有时甚至根本没有签名。他执行了这些订货单,而且没有一次未按时得到付款。”

第六节 较高的安全感

在决定生产要素的生产力的次要原因中,最重要的是安全感。这里所说的安全感,是指社会为其成员提供全面的保护而使人感到很安全。这包括政府提供的保护和针对政府的保护。后者更为重要。若一个人被人知道拥有一定资产,总担心随着局势的每一次动荡会被贪得无厌的政府官吏夺走,那就不大可能会有很多人努力生产多于生活必需品的东西。这是亚洲很多一度很富庶的地区陷于贫困的公认原因。从这里到欧洲治理得最好的地区,安全感按程度来说可以分很多层次。大革命以前,在法国的很多省份,残酷的土地税收制度以及无法抗拒的横征暴敛,使每个耕作者不得不装出穷困的样子,因此而不好好种田。只有一种不安全感会完全挫伤生产者的积极性,那就是政府或政府官吏造成的不安全感。对于所有其他掠夺者的掠夺,还有靠自身进行防卫的可能。古代世界的希腊和希腊殖民地、中世纪的佛兰德和意大利,并未享有现代意义上的安全感,社会动荡不安,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时刻受到威胁,但它们是自由国家。人民通常既不受其政府任意的压迫,也不受其政府有组织的掠夺。各项制度使个人焕发的活力,足以对外敌进行成功的抵抗,因而这些国家的劳动具有特别高的生产力,在它们仍是自由国家时,财富也在不断增长。罗马的专制统治结束了整个帝国内部的战争与争吵,使人民摆脱了以往的不安全感。但是因为专制统治残酷掠夺本国人民,人民变得衰微贫困了,以致后来被野蛮的但却是自由的侵略者轻而易举地打败了。他们不愿再战斗或劳动了,因为政府不再允许他们享有他们战斗和劳动的成果。

现代国家中人身财产的安全感大多是来自习俗和舆论,而不是来自法律。在现代或近代的一些欧洲国家,君主虽然从名义上说是专制的,但是由于公认惯例的约束作用,事实上没有一个臣民感到会出现政府随意没收其财产或向他们征收贡品的危险。然而,由于专制统治的一般特征是缺少公开性,因而在这种统治下,必然无法克服下级官吏很多小量的勒索和其他暴行。在英国,人民受到了制度和习俗的较好保护,得以免受政府官吏的敲诈勒索;但是人们能免受其他坏蛋的侵害,靠的却不是惯例和制度。当法律要收取令人咋舌的费用才能保护财产,以致人们宁愿财产受损也不要这种保护时,便不能说法律提供了这种保护。在英国,财产的安全靠的是舆论(除受到公开的暴力威胁外)和对揭露的畏惧,这些比法律和法庭的威力还要有用得多。

除了社会对合法财产提供的保护不完善以外,不良的制度还以许多其他方式妨碍国家生产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我们将随着讨论的深入提及很多这方面的事例。在此只要指出以下一点就够了:劳动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其劳动成果;社会协议是否有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要看能否使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尽可能与其所作的贡献成比例。所有只有利于一个阶级或一类人的法律或惯例,由于会妨碍其他人追求幸福,会把劳动和劳动成果分离开来,因而是违背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的,会降低社会的总生产力,尽管还可以根据其他各种理由谴责这种法律或惯例。

第八章 论合作或劳动的联合

第一节 劳动联合是生产力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前面列举了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一些因素,但尚未提及一个因素。这一因素因极为重要且涉及面太广,需要单独加以论述。这就是合作,或许多人的联合行动。这一因素对生产的促进作用非常巨大,由此而出现了一独立的研究领域,名之为分工,引起了政治经济学家们很大的注意。这确实是非常值得的,但却忽视了有关这一内容广泛的法则的其他事例和例证。我认为,是韦克菲尔德先生首先指出,错误在于以偏概全,由此而带来了有害的后果;在分工法则的背后,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法则,包含了前一法则的内容。

韦克菲尔德指出,合作有“两种,第一种合作是几个人从事同一工作时的互相帮助;第二种合作是几个人从事不同工作时的互相帮助。前者可称为简单合作,后者可称为复杂合作。”“简单合作的好处可用打猎的例子来说明。据说,使两只猎犬一同追要比4只猪犬狼奔豕突能杀死更多的野兔。在人类所从事的很多简单工作中,两人共同劳动显然要比4个人或16个个人分开来劳动所干的活儿多。例如,在抬重物、伐木、锯木、抢收、在大片土地上赶时间排水、拉纤、为大船划桨、开矿、搭脚手架、敲碎铺路用的石头等等。在所有这些简单工作中,许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工作,是绝对必需的。新荷兰的野蛮人即令在最简单的工作中也是从不互相帮忙的,因而他们的境况并不比他们时常捕到的野兽强,在某些方面还不及野兽。只要设想一下英国的劳动者突然停止在简单工作中的互相帮助,就会明白简单合作的巨大好处。在无数工作中,劳动产量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工人间的相互帮助成比例的。这是社会进步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一旦“一群人联合起来劳动生产出超过自身需要的食物,就会促使另一群人联合起来劳动,以生产出超过自身需要的衣着,这样,一群劳动者就可以用剩余的衣着购买另一群劳动者剩余的食物;如果这两群劳动者合起来生产出的食物和衣着多于他们的需要,则他们通过交换就可获得适当的资本,可在各自的行业中使更多的劳动者工作。”由此便在简单合作之外,产生了韦克菲尔德先生所谓的复杂合作。前者指的是若干劳动者联合起来在同一组作业中相互帮助,后者指的是若干劳动者联合起来靠作业分工来互相帮助。“在简单合作和复杂合作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前者,合作者在合作时总能意识到,对最无知、最粗俗的人也是明显的。后者则只有非常少的人在某种程度上觉察得出来。之所以有这种区别,原因很容易看出来。当若干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拾起同一重物或拉同一绳索时,毫无疑问他们是在相互合作。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个事实。但当若干人或若干群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干不同的事时,他们彼此之间的合作,虽然也是确定无疑的,却不象前一种情况能那么容易地觉察出来,要觉察出这种合作,得动脑筋好好地思考一番。”

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养羊是一部分人的工作;为纺毛工精整羊毛是另一部分人的工作;将羊毛纺成毛线是第三部分人的工作;将毛线织成绒面呢是第四部分人的工作;染色是第五部分人的工作;做上衣是第六部分人的工作,这尚未把这一过程各个阶段使用的许许多多搬运工、批发商、代理商和零售商计算在内。所有这些人彼此并不认识也不了解,但却为生产出最终产品即上衣而相互合作。然而,合作生产上衣的人远非限于这些人,这些人都需要食物,以及很多其他消费品,除非他们能指望别人会为其生产这些物品,否则他们是不能把全部时间花在自己的工作上的。每个为这些生产者生产食物或盖房子的人,也都不知不觉地把自己的劳动与这些生产者的劳动结合在了一起。依靠一种未明说出来的但却是实实在在的协作,“拥有多余食物的那群人得以同拥有多余衣服的那群人进行交换。如果这两群人因相隔太远或因不愿彼此往来而相互隔绝——除非这两群人实际上合为一群人,以生产足够全体需要的食物和衣着作为共同目标——他们就不能把生产充足食物和衣着的全部工作分为两部分。”

第二节 分工的作用

分工对生产的影响比通常论述这一主题的方式使读者所认为的更为重要。不仅不同物品的生产成为不同人的专门或主要职业时,每种物品的产量会大得多。分工的实际作用远不止于此。没有某种程度的分工,只能生产出为数很少的几种物品。

假设一些人,或一些家庭,全部从事完全相同的活动。每个家庭住在一片自己的土地上,在这片土地上靠自己的劳动种植为维持其生存所需的粮食。因为在全都是生产者的地方,没有人购买剩余的产品,所以,每个家庭必须在其内部生产自身所消费的全部其他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壤较肥沃,人口不是紧跟在生活资料的后面增长,则毫无疑问,会有某些家庭制造业,也许会靠妇女的劳动(这是分工的第一步)在家庭内部为全家纺织衣着,而且会靠人们的联合劳动造起住房并进行维修。但是除了简单的食物(食物的供应量也是不稳定的,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粗劣的衣着和非常简陋的住房外,每个家庭几乎不可能生产出更多的东西。通常,他们要尽最大努力才能生产出这些东西。由于工具极为简陋,即令是在生产粮食方面,他们的力量也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要为自己生产出便利品或奢侈品,则要花太多的时间,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得去别的地方。因此,产业的种类很少,只有生产必需品的产业,即便是这些产业,效率也极低,不仅是由于工具不完善,还因为当土地和靠土地滋养的家庭工业可以使单个家庭自给自足时,在家庭人口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就不会有动力来促使土地或劳动生产更多的产品。

但假定发生了一件事,使这个小的居留地发生了一场革命。假设一群工匠,带着工具和足够维持一年生活的食物,来到这个国家并居住下来。这些新来的移民生产的是当地淳朴的人们喜爱的用具或装饰品,他们在吃完所带的食物以前,生产出了相当数量的这些物品,并打算用来交换更多的食物。当地居民的经济情况由此而发生了巨变,他们现在可以获得舒适品和奢侈品了。这些物品过去仅仅依靠他们自己的劳动是无论如何也生产不出来的,所以也就无从获得,而现在他们若能生产出更多的食物和必需品,就能获得这些物品。他们因此而受到刺激,提高其劳动的生产力。在他们初次获得的便利品当中,可能还有较好的工具。除此以外,他们也有动力更加勤奋地劳动,有动力采用发明来提高其劳动效率。借此他们通常会成功地使其土地不仅为他们自己生产出食物,而且还会生产出余粮供应新来者,用余粮购买这些工匠的产品。新的移民建立了所谓剩余农产品市场。他们的到来不仅用他们所生产的物品使居留地富裕起来,而且还提高了粮食的产量。这些粮食如果没有他们来此消费,是不会生产出来的。

这一学说和我们以前强调的那一命题,即商品市场并不构成对劳动力的使用,毫无矛盾。农民的劳动已得到使用,不是有了新来者的需求,他们才能供养自己。这种需求对他们所起的作用,是使他们的劳动具有更大的活力和效率,以新的动力刺激他们去作新的努力。新来者的生活和工作靠的也不是农民的需求,他们备有一年的口粮,可以和原来的居民并肩住下来,可以和原来的居住者一样只生产少量食物和必需品。不过,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来说,极其重要的是,附近有从事不同产业的生产者。一种劳动产品能与另一种劳动产品相交换,是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一个条件,若劳动产品不能交换,劳动总量几乎总是会减少。当某种劳动产品获得了新市场,从而产量增加时,产量的增加并非总是靠牺牲另一种产品而取得。多生产出来的产品常常是新创造出来的,是新劳动的成果,或者是改良或合作帮助劳动获得的成果,而如果没有提高产量的动机,人们也许不会进行改良,也不会进行合作。

第三节 城镇和乡村间劳动的联合

从以上考察中可以看出,除非一个国家拥有大量的城镇人口,或者农产品大量出口到其他国家,否则该国就几乎不可能拥有生产力较高的农业。我是为了简便而使用城镇人口这个词,用以指非农业人口,即为了联合劳动而集中在城镇或大村庄中的人口。韦克菲尔德先生把这一真理应用在了殖民理论上,已引起很多人注意,毫无疑问还会引起更多人注意。这是有实践意义的伟大发现之一,然而这一真理一旦被发现,便昭然若揭,人们也就看不到发现者的功绩了。韦克菲尔德先生第一个指出,当时普遍采用的建立新殖民地的方法——使一些家庭相邻地定居,每家分一块土地,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从事生产——虽然在有利的环境下可以确保这些家庭获得基本充足的生活必需品,但却不利于大规模生产,不利于产量的迅速增长。韦克菲尔德先生提出了另一种建立殖民地的方法,要确保每个殖民地从一开始就拥有和其农业人口成比例的城镇人口,确保土地耕作者不住得过于分散,以致因相互距离太远无法将城镇居民作为其产品的市场。这一方案所依据的原理与以下理论毫不相干,即把土地集中起来,交由雇工耕种会得到较高的生产力。即使当土地分成小块并由自耕农耕种时,确实会获得最高的产量,但城镇人口对促使这些自耕农提高产量,也同样是必需的。如果他们离最近的非农业产业太远,以致不能把其作为吸收剩余产品的市场,从而不能靠其使他们的其他需要得到满足,那么一股说来就不会生产出这种剩余产品或与其相等的东西。

首先是城镇人口的不足限制了象印度这样的国家劳动的生产力。印度的农业完全采用小农制度。然而,劳动联合的规模相当大。村社制度与习俗是印度社会真正的框架结构,必要时靠这些来采取联合行动。这样办不到时,政府(当政治还算清明时)就会插手,靠赋税收入并靠联合劳动来建造必不可少的蓄水池、堤防和灌溉工程。然而,农具却非常原始,耕作方法非常落后,以致尽管土壤很肥沃,气候对植物生长很有利,但土地的产量却低得可怜。可以使土地在小农制度下为比现有数目多得多的居民生产出充足的粮食。但要做到这一点,要有刺激,要有众多的城镇人口,城镇与乡村靠简易而廉价的交通手段相连接。然而,城镇人口并未增长,原因是耕作者没有什么欲望,没有雄心大志(以及不久以前兵祸连绵、横征暴敛,致使财产很不安全),因此而不想消费城镇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及早开发印度生产资源的最佳方法,便是迅速增加其农产品(棉花、靛蓝、食糖、咖啡等)向欧洲市场的出口。这些货物的生产者将消费其印度农民同胞供应的食物。由此而为余粮开辟的市场,如果伴随有清明的政治,会逐渐增加人的欲望,从而对欧洲商品产生需求,或对印度制造业人口增加后才会生产出来的物品产生需求。

第四节 较高程度的职业划分

以上讨论的职业划分,是劳动联合的一种形式,舍此就不可能有工业文明的发端。然而一旦这种划分完全确立了起来,一旦每一个生产者向其他许多人供应一种商品,又从他人那里得到自己所消费的大部分物品已成为一般习惯,则虽然紧迫性要少些,但确实有理由进一步应用职业划分原则。人们发现,职业划分得愈细,每个劳动者工作的范围愈窄,劳动生产力愈高。最后使出现了那些所谓分工的著名事例,想必本书的所有读者是熟悉这些事例的。亚当·斯密所举的制造别针的例子,虽然已尽人皆知,但因为这个例子太恰当了,所以我还要再一次引录斯密的原话。斯密说:“别针的制造分为约18项不同的工序。一个人拔丝;另一个人弄直;第三个人切断;第四个人磨针尖;第五个人打磨其顶部以便装上别针头;做别针头需要两或三项不同的作业;装别针头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涂白这些别针是另一项工作;甚至用纸把别针包起来也是一个行当……我见过一个只雇了10个人的小厂,因此,一些人要干两三种不同的工作。但是虽然他们很穷,只有很简陋的必不可少的机器设备,可是如果他们努力工作,他们每天却能制造出约12磅别针。每磅有4000多枚中号别针。因此,这10个人每天能够制作出48000多枚别针,也就是说每人每天制作出48000枚别针的十分之一,即4800枚别针。但如果他们是分开来独立地工作,而且他们中间没有任何人曾受过这方面的专门训练,那么他们每个人一天肯定做不出ZO枚,甚至一枚也做不出来。”

萨伊先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强有力的例子,用来说明分工的效果,尽管这个例子取自一个不很重要的行业,即扑克牌制造业。萨伊说:“据该行业的人说,每张牌,就是象手掌那样大的纸片,在出售前,至少要经过七十道工序,每道工序都由不同的工人来完成如果某家扑克牌制造厂没有70个工种,那是因为分工尚未达到所需的程度,因为同一工人要完成两道、三道或四道不同的工序。这种分工的影响是巨大的。我曾经见过一家扑克牌制造厂,在那里30个工人每天生产15500张扑克牌,每个劳动者的产量超过500张。可以设想,如果每个工人都必须各自完成全部工序,则即令他技术非常熟练,可能一天也做不出两张牌。因而那30个工人,就不是每天生产15500张牌,而只能生产出60张牌。”

关于钟表制造业,巴巴奇先生说:“根据提交给下议院一个委员会的证词,这个行业有120个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都可以有自己的一个学徒。他只学他师傅的行当,学徒期满后,不能在任何其他部门工作。装配工的工作是将很多散件组装起来,是这120人中唯一能在任何其他部门工作的人。”

第五节 试析分工带来的利益

分工之所以会提高劳动效率,其中一些原因是众所周知的,无需再加以说明,但仍值得把它们一一列举出来。亚当·斯密将其归纳为三点:“第一,提高了每个工人的灵巧性;第二,节约了更换活计时通常会损失的时间;最后,发明了很多方便和节省劳动的机器,使一个人能干很多人的工作。”

其中,每个工人灵巧性的提高是最明显和最普遍的。并非是因干熟了就干好了,而是取决于工人的才智,取决于专心的程度。但一件事反复干,却会变得容易些。身体各器官若频繁使用会更加有力量:肌肉会更加强壮,筋腱会更加柔韧,脑子会更加好使,全都不那么容易感到疲劳。能够容易地干的工作至少有较多的机会干好,并且肯定会干得更快。起先干得慢者将会干得快。起先慢工出细活,最后快工也能出细活。脑力活动和体力活动都是如此。即令是幼儿,在做过大量练习以后,也能极为迅速地把一串数字加起来。讲某一种语言、流利阅读、看谱奏乐都是熟能生巧的显著事例。在体力活动方面,跳舞、体操、摆弄乐器都是要靠反复练习来达到敏捷熟练的例子。在较简单的手工操作中当然还会更快见效。亚当·斯密指出:“在某些制造业中,人手从事一些工作的敏捷程度,对于从未见过的人来说,确实是难以想象的。”当然,分工愈细,获得这种技能所需的时间愈短,但如果工人所要执行的操作种类很多,而每一操作重复的次数不够频繁,便达不到上述熟练水平。好处并不限于最终提高了效率,还包括减少了学习技艺过程中损失的时间和浪费的材料。巴巴奇先生说:“学习技艺的每一个人总会白白消费或糟蹋一定数量的材料。他每干一种新的活计,都会报废一些原材料或半成品。如果每个人不断地变换工作岗位,报废的数量将会比固定于一个工作岗位时多得多。”通常如果每个人专心致志地学习一种技艺,比起三心二意者来,他会更快地取得合格证明。

亚当·斯密列举的分工带来的第二个好处,我认为他和别人都强调得过分了。为了公平评判他的意见,我在此要引用一下他的原话。他是这样说的:“在节省因更换活计损失的时间上所带来的好处,要比我们乍看上去所能想到的要大得多。人们不可能很快地从一种工作转到使用完全不同的工具而且在不同地方进行的另一种工作。一个耕种小块土地的乡村织工,一定会在从织布机到田间的来往途中损失大量时间。当两种行当能在同一习艺所进行时,所损失的时间毫无疑问要少得多。然而,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损失也相当大。一个人在变换活计时通常要闲逛一会儿。刚开始干新工作时,很难立即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如人们所说的那样,他的心还安不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与其说他是在工作,还不如说是在闲混。由于农村劳动者不得不每半小时更换一下工作和工具,不得不几乎每天以20种不同的方式劳动,因而他们自然而然地或更确切地说不可避免地养成了吊儿郎当、马马虎虎的习惯,这使他们总是懒洋洋的,即令在最紧迫的场合也是没精打采的。”对能充分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国家来说。这一有关乡村劳动力效率低下的描述肯定是非常夸张的。很少有人比园丁更频繁地变换工作和工具。是否园丁总是没精打采的?很多高级艺人必须用各种各样的工具做许许多多种工作。诚然,他们做每一种工作的速度赶不上只干一种工作的车间工人,但是,除了单纯从手的动作速度上来说外,从所有其他意义上说,他们都是更熟练的劳动者,都是更加精神饱满的劳动者。

巴巴奇先生步亚当·斯密的后尘,这样说:“人的手或人的脑若在一段时间内从事某一工作,则一旦变换工作,便不会立刻充分发挥效力。工作中所运用的四肢的肌肉在用力时会获得一种柔韧性,而工作中不运用的那些肌肉在休息时则会变得僵硬,因此而在每次刚变换工作时动作缓慢和不适应。长期的习惯也使得到使用的肌肉产生强得多的承受疲劳的能力。变换脑力劳动似乎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开始研究新课题时总是没有象过一段时间以后注意力那样集中。在相继工序中使用不同的工具,是变换作业造成时间损失的另一个原因。如果这些工具很简单且更换不太频繁,时间损失还不大。但在很多技艺中,工具非常精密,每使用一次都要进行精确的校准,用于校准工具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同使用工具的时间相比显得很长。滑动刀架、刻线机和钻机就属于此类。因此,在足够大的制造厂内,一台机器只用于一种工作是比较经济的。例如,以一台机床沿其床面全长相对于其滑动刀架作螺旋运动,只用于加工汽缸;另一台机床,具有使工件在通过夹具的位置上速度不变的运动,用来磨削表面;第三台机床则只用于切削加工轮子。”

我并非认为上述看法是毫无意义的,但我认为有些反面意见是被忽视了。如果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同另一种劳动不一样,那么正是因为这一点,后一种劳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休息。如果说干第二种工作时不能一下子获得最大的活力,那么第一种工作也不能在不略微放松一下的情况下无限期地干下去。根据一般经验,工作的变换常常能提供换一口气的机会,否则就得完全休息。一个人在不断更换工作时,要比在全部时间内只干一种工作可以不疲倦地多干很多小时。不同的工作使用不同的肌肉或不同的脑力,某些肌肉或脑力在其他肌肉或脑力工作时可以得到休息和恢复。干脑力劳动时体力可以得到休息,反之亦然。这种变化本身对所谓元气(由于没有更科学的说法,只好使用这个词)具有刺激作用。这对于所有非机械性工作的效率来说都是重要的,即令对机械性工作来说也不是不重要的。以上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对不同的人来说是不一样的。有些人比起别人来更适合于长时间从事一项工作,不大适合于变换工作。他们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鼓起劲,不大容易感到厌倦,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使他们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一旦才能得到发挥,他们就不愿停下来,而愿不间断地长时间干下去,即令会伤害他们的健康也置之不顾。气质同这些差别也有关。有些人的才能似乎天生发挥得很慢,并且在工作很久以后才会有成就。另一些人固然才思敏捷,但要不了多久就会江郎才尽。然而,在这方面同在其他许多方面一样,虽然是有先天差别,但习惯的差别更大些。从一行很快地转入另一行的习惯,可以象其他习惯一样,靠早期培养来养成。有了这种习惯,就不会在每次变换工作后出现亚当·斯密所说的闲混的现象。非但干劲和兴趣不会减弱,养成这种习惯的工人反而会生气勃勃、精神饱满地从事每一项新工作,而如果某一项工作干得时间过长(除非有不寻常的刺激),则不会有这种感觉。妇女比起男人来(至少在他们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大得多的易变性。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很多事例中的一个事例,说明在形成人类的见解方面,妇女的思想和经验是多么无足轻重。很少有妇女会认为,时间拖得愈长,工作的精神愈饱满,她们不会认为在更换新工作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作效率会降低。即令就妇女来说,我也认为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与其说是天性,还不如说是习惯。男人从事的工作十之八九是专门性的,妇女从事的工作十之八九是一般性的,涉及多种多样零七八碎的事情,干每件事情只需很短的时间。妇女经常很快地从一种手工操作转到另一种手工操作,脑力的变换还要多些,因此很少值得她们去花力气或花时间。而男人则通常长期而稳定地从事一种工作或非常有限的几种工作。但情况有时候会反过来,性格也随之改变。妇女从事单调的工厂工作效率并不比男人低,否则就不会这样广泛地雇用妇女去干工厂工作了。一个男人若是已养成了做多种工作的习惯,则他非但不会成为亚当·斯密所描述的那种懒散怠惰的人,反而常常是精力非常充沛的,充满活力的。然而,即令对于最多才多艺的人来说,工作也确实不宜更换得太频繁。不断地变花样比起千篇一律更容易使人疲劳。

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分工带来的第三个好处,在某种程度上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人愈集中精力于某一项工作,干某一项工作的时间愈长,愈有可能在该项工作中搞出节省劳动的发明。一个三心二意的人不大可能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实际的改进。但这更多地取决于全面的智力和动脑筋的习惯,而不是工作的专门化。如果这种专门化达到不利于培养智力的程度,则将失大于得。还应加上一句,不论什么是搞出发明的原因,发明一旦搞出来,劳动效率的提高就应归因于发明本身,而不应归因于分工。

从现代制造业的精细分工中获得的(仅次于工人灵巧程度的提高的)最大好处,亚当·斯密没有提到,但巴巴奇先生却注意到了,这就是按能力给工人分类,可以更为经济地分配劳动。同一工作的各不同部分,其所需的熟练程度和体力也不同。让技术最高的工人专门从事最复杂的工作,让体力最好的工人专门从事最艰苦的工作,这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谁都能干的工作可以留给只适宜干这类工作的人去做。只有当生产过程的每一部分需要多少技能和体力,便使用多少技能和体力时,生产效率才会最高。制造别针的工作,其各个不同部分看来需要程度大不相同的技能,以致工人的工资从4.5便士一天到6先令一天各不相同。如果工资最高的工人必须完成全部生产过程,那他就把一部分时间浪费在了报酬为6先令至4.5使士之间的工作上。即使不考虑完成的工作量会遭受多大损失,并假设他能在10个工人联合劳动制造出10磅别针的同样时间内制造出1磅别针,据巴巴奇先生计算,制造费用也会是分工时的3又3/4倍。巴巴奇先生接着说,在制造缝衣针方面,差别还要大些,因为生产过程不同部分的报酬级别从一天6便士直到一天20先令不等。

上面说的是分工可以从工人的技能中获取最大的效用,在这种利益之上,可以加上与其类似的另一种利益,即分工还可以从工具中获取最大的效用。一位才华卓著的著述家说:“如果某个人拥有很多不同工作所需要的全部工具,则至少会有四分之三的工具老是闲着不用。因而很明显,与其每个人拥有全部工具,交替地用于每一种工作,还不如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把这些工具分给每个人,每人只限于干某一工作。这种改变对整个社会,从而对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很大前好处。首先,各种工具会被经常使用,由此而使购置工具的费用得到较高的报酬。因而其所有者花得起钱来改进工具的质量,使其更为完善。结果是,为整个社会未来的需要作好了更充分的准备。”

第六节 分工受到的限制

正如论述过这一主题的所有著述家所指出的,分工受市场规模的限制。如果将别针制造分成10项不同的工作,一天能够制造出48000枚别针,那么,只有在消费者的数目大到每天需要48000枚别针时,这才是可取的。如果只有24000枚的需求,则分工只能按每天生产较小数量的规模来进行。因此,对某一商品需求的增加会提高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的效率。市场规模可能受以下几个因素的限制:人口太少;人口太分散,住处相距太远,相互来往很不方便;缺少道路和水陆运输;最后,居民太贫穷,也就是说,他们的集体劳动效率太低,无力消费大量商品。因此,那些可能购买某种商品的人的懒惰、缺乏技能和缺乏劳动联合,会限制该商品生产者之间劳动联合的实际规模。在文明的早期阶段,当每一地区的需求肯定都很小时,产业只是在这样一些人当中蓬勃发展,这些人控制着海岸或通航河流,能把全世界或所有沿海地区或通航地区当作其产品的市场。世界总财富的增加,当伴随有通商自由、航运的改进以及国内道路、运河或铁路运输的改进时,会使各国产品的市场极大地扩大,其结果通常是使生产这些产品时的分工得到很大发展,从而提高各国劳动的生产力。

在很多情况下,分工还受到工作性质的限制。例如,农业就不能象很多制造部门那样分工分得那么细,因为各种农活不可能同时进行。一个人不能总是犁地,另一个人不能总是播种,另一个人不能总是收割。一个人若只干一种农活,则在一年中会有11个月无事可做。即使一个人一样接一样地干所有农活,在大多数气候条件下,也有很多空闲时间。进行大规模的农业改良,常常需要很多人一块工作,但通常除少数指挥人员外,他们全都以同样方式工作。运河的开凿或铁路路基的建设如果没有很多人联合起来劳动是完不成的,但是除了工程师和少数几个办事员以外,全都是挖土工。

第九章 论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

第一节 制造业中大规模生产方法带来的好处

从劳动联合的重要性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生产,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如果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效率,许多劳动者必须联合起来,即便只是为了简单合作而联合,那么企业的规模就必须足够大,以把许多劳动者聚在一起,资本就必须足够多,以供养这些劳动者。当工作的性质允许,市场的规模足够大时,更需要进行细致的分工。企业愈大,分工也就可以愈细。这是大型制造厂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便扩大生产规模不会导致进一步的分工,把生产扩大到某一规模,使每个适宜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工作饱满,也会有很好的经济效果。这点巴巴奇先生已作了很好的说明。“如果机器24小时内一直工作”(显然这是使用机器的唯一经济方式),“就需要有某个人来照看工人们的交接班。不论门岗或雇来干此事的其他人,是照看一个人的进出,还是照看20个人的进出,他的休息都会受到同等的打扰。有时还需要调整或修理机器。这事由熟悉机器制造的工人来做要比由使用机器的工人来做好得多。既然机器的良好性能和使用寿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除其部件的振动或缺陷的快慢,因而现场工人及时的注意将大大减少因机器磨损产生的开支。但在单台花边机或单台织机的情况下,这一办法是太费钱了。由此便出现了另一个要扩大工厂规模的情况。应该使机器的台数恰好等于一个工人的全部时间用于保持它们运转正常的台数。如果超过了这个数目,根据同样的经济原则,就必须使机器台数增加两倍或三倍,以便占用两个或3个熟练工人的全部时间。”当工人劳动的一部分如在织布和许多类似的技艺中仅仅是运用体力时,制造商很快就会想到,如果这部分劳动由蒸汽机来完成,那么,在织布的情况下,同一个人就可以同时看两台或更多台的织机。因为我们已经假设雇用了一个或几个跟班技师,因而织机台数可以安排得使他们的时间充分用于保持蒸汽机和织机正常运转。

遵循同样的原则,制造厂逐步变得如此大,以致夜间照明费用会达到相当可观的数目。既然已经设置了整夜不睡的值班人员,可以经常照管照明设施,又有装修机器的技师,因而增添煤气灯会导致生产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以减少照明开支和火灾的危险,由此而对降低制造费用作出贡献。“在工厂达到这一规模以前很久,它就会发现需要建立财会部门,雇用职员来为工人发工资,并且监督他们是否准时上班。这个部门必然和供应原料和出售成品的代理商有来往。”这些职员和会计为大批工人发工资比为少数工人发工资多花不了多少时间,多费不了多少事,核对大笔交易的账目比核对小笔交易的帐目,也多花不了多少时间,多费不了多少事。业务量翻一番,也许需要增加会计或供销代理商的数目,但肯定无需加倍。业务规模愈大,完成全部业务活动所需的劳动量从比例上说就愈小。

一般说来,业务开支并不与业务量成比例地增加。让我们举邮政局的一系列业务活动为例。假设譬如说伦敦邮局的业务,不是集中于一个单独的康采恩,而是分给五六个相互竞争的公司去管,则每家公司就要被迫维持一个几乎同现在一样大的机构。因为每家公司都必须为收发伦敦所有地方的信件作好安排,所以每家必须派出邮递员到每条街道和几乎每条胡同,而且如果要使服务干得同现在一样好,每天的投递次数也要同现在邮政局每天投递的次数一样多。每家公司都必须在每个地区设一个收信的办事处,还得设立从不同的办事处收拢信件和分发出去的全部辅助机构。除此之外,还要雇用比过去多得多的高级职员,由他们来管理和检查下属的工作。这不仅意味着付给这些人的薪水支出将增加,而且也许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满足于雇用不太合格的人员,因此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大规模生产所得到的好处在特定情况下是否会超过小商号通常孜孜以求的蝇头微利,可以根据一准确可靠的检验标准来加以确定。在大小商号做同样生意的地方,在当前环境下生产效率最高的一方能靠降价倾销挤垮另一方。一般说来,持久降价倾销的能力只能来自劳动效率的提高。而这种能力如果是靠进一步分工,或靠给工人适当分类以节约技能获得的,就不仅会使较少的劳动生产出同样的产量,而且还会使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较高的产量,也就是说,增加的不仅是剩余产品,而且还有劳动的总产量。如果该物品数量不需要增多,有一部分劳动者会因此失业,那么用于供养和雇用他们的资本也就会腾出来;把他们的劳动用于别处,国家的总产量也就将得到提高。

然而,出现大制造厂的另一个原因,是采用了需要配备昂贵机器的生产工艺。配备昂贵的机器,一是需要有大笔资本,二是除非打算让机器发挥全部生产能力,并有希望售出全部产品,否则是不会采用机器的。由于这两个原因,在使用昂贵机器的地方,大规模生产就不可避免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降价能力并不象在前一种情况下那样,是检验大规模生产是否对社会总产量产生了有利影响的准确标准。降价能力不是取决于绝对产量的增加,而是取决于产量与生产支出的比例是否有所上升,如前所述,甚至在年总产量下降的情况下,这种比例也有可能上升。由于采用机器,原先不断被消耗而又不断再生产出来的流动资本转化成了固定资本,维持这种固定资本每年只需要少量开支,而且只要有少得多的产量就足以负担这点开支,足以收回生产者余下的流动资本。所以机器非常适合制造商的需要,使他可以降价挤垮竞争对手,尽管国家的总产量也许没有增加而是减少了。确实,用机器生产的物品会卖得便宜些,因此,就这一种物品来说,卖出的数量也许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因为社会的损失从整体上说会落到工人头上,他们即便是大多数制造部门的主顾,也不是其主要的主顾。但是,虽然这一特定产业部门本身可以扩展,可它却是靠整个社会来补充其减少了的流动资本。如果该部门的劳动者避免了失业,那是因为失业分摊到了所有劳动人民头上。如果他们中的一些人沦为非生产性劳动者,靠自愿或法定救济为生,那么国家的总产量就会相应减少,一直到正常的积累过程将其补足为止。但如果劳动阶级的境况使他们能承受工资的暂时下降,被解雇的劳动者为其他职业所吸收,则他们的劳动仍然是生产性的,社会总产量的减少得到了弥补,尽管工人遭受的损害并未得到补偿。我把前面已经讲过的东西重复一遍,是为了使人对下面这一点有更深的印象,即一种生产方式不一定因为能使某种商品卖得便宜些,就会增加整个社会劳动的产物。售价降低一般会使产量增加,但却不是必然会使产量增加。不增加产量的情况仅仅是一种在理论上有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而不是实际经常出现的情况,其原因前面已经说过,后面还有更详尽的说明,这里就不再说了。

用大生产体制代替小生产体制所节省的很大一部分劳动,是资本家自己的劳动。如果100个拥有小资本的生产者分别进行同一业务,则每个业主也许要花全部精力来管理企业,至少没有时间或心思去干别的事。而一个拥有相当于他们资本总和的制造商,雇用10个或12个办事员,就可以管理他们的全部业务,还有空干别的事。小资本家通常事无巨细都要管,而大资本家则把有些事交给下属去做。小农场主要亲自犁地;小商人要站柜台;小织布商要踩动自己的织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职能的联合是不经济的。业主要么把其指挥才能浪费在了日常事务上,要么他只适宜于做指挥工作,因而把日常事务搞得一团糟。然而,必须指出,有人十分重视节省这种劳动,但我却不这样看。毫无疑问,花在监督很多小资本上的劳动要比花在监督大资本上的劳动多得多。然而,小生产者通常感到自己是主人,而不是某个雇主的奴仆,由此而为付出的这种劳动获得了充分的补偿。可以说,如果他们看重这种独立性,他们就会甘愿为此付出代价,甘愿减价出售其产品来同大商人或大制造商竞争。但他们不能老这样干,同时又能维持生存。因此,他们逐渐从社会上销声匿迹。在延长无望的挣扎中耗尽了自己小小的资本以后,他们或是沦为雇佣劳动者,或者依靠别人生活。

第二节 合股原则的优点和缺点

合并许许多多小资本形成大资本,或换言之成立股份公司,极大地促进了大规模生产。合股原则的优点很多而且很重要。

首先,很多事业所需要的资本量超出了最富有的个人或非公开性公司的财力。任何个人都无力修筑从伦敦到利物浦的铁路;即便建成铁路后,任何个人能否经营其运输业务,也是值得怀疑的。诚然,政府既能修建铁路,也能经营其运输业务;在合作尚处于早期阶段的国家,只能指望政府来搞需要大量资金的工程,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征税获得所需的资金,而且也已习惯于管理大事业。然而,由于人所共知的以及后面要详细说明的原因,当有别的可采用的办法时,政府管理工业活动通常是最不适宜的。

其次,有些事业虽然并非个人绝对不能经营,但个人经营的规模和连续性却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苛求。个人完全能够从英国向世界各地发出客船和邮船,在出现股份公司以前就已有人这样干了。但是,随着人口、贸易和支付手段的增加,公众已不再满足于偶然的机会,而要求班轮定期开出,对某些地方每天开出一两次,对另一些地方每周开出一次,对另一些地方必须每月两次定期开出大型豪华轮船。很显然,要维持这样昂贵的定期的业务周转,需要有多得多的资本和多得多的合格管理人员,而这不是个别资本家所能做到的。还有另外一些事业虽然完全可以用小资本或中等规模的资本来经营,但却需要有大笔认购的股金来向公众担保金钱方面的契约将得到履行,特别是当业务的性质要求很多人愿意把自己的钱托付给有关的企业时,例如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合股原则对这两个行业是非常适合的。然而,由于统治者的愚蠢和自私,我国直到不久以前还用法律禁止这两个行业采用合股原则,禁止集资办银行和海损保险公司,目的在于给予政府特许的机构、即英格兰银行和两家保险公司(即伦敦交易所及皇家交易所)以有利的垄断地位。

合股或合伙经营的另一个优点,是公开性。公开性虽然不是合股原则的必然结果,但却是该原则的自然结果,并且在某些重要情况下已成了强制性的。在银行业、保险业和其他完全依赖信用的行业中,公开性比起已缴的大量资本来是取得成功的更为重要的因素。个人开办的银行发生重大亏损可以保密;即令在亏损已大到会引起银行倒闭的情况下,银行家仍可以维持好些年,试图恢复其地位,结果是更为悲惨地破产。但定期公布账目的股份公司却不那么容易隐瞒亏损情况。账目即便被窜改,也仍具有某种抑制作用;股东若在股东大会上对账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便会使公众有所提防。

以上便是合股经营优于个体经营的一些方面。但看一下问题的另一面,就会发现个体经营也有大大优于合股经营的一些方面。其中主要的是个体经营者对事业成功的关心程度要大得多。

股份公司的管理机构主要由雇员组成。尽管董事会负责监督经营管理并且实际上也由董事来任免经理,但他们仅在个人所持有的股份的范围内,与公司经营的好坏有切身利益,而他们的股份常常是公司资本的很小一部分,通常也只是董事本人财产的很小一部分,而且他们一面参与公司的管理,一面从事许多其他对其自身利益来说同样重要或更为重要的事情;除了雇用来的管理者外,没有人把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作主要关心之事。但经验表明,表达日常经验的谚语也证明,雇佣者的经营管理不知要比切身利益者的经营管理差多少倍,不得不雇人管理企业时,“主人的眼睛”一定要盯牢。

经营管理好一个工业企业,需要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条件,即忠诚和热情。雇来管理企业的人,其忠诚是可以放心的。当其工作是严格地有章可循时,不容易昧着良心去捣鬼,一旦失职饭碗就会被打破。但要使一家大企业生意兴隆,需要做许许多多事情,这些事情都无法事先确定,不可能将其转化成明确无误的责任。首先最为重要的是,要求领导人时时刻刻把企业放在心上,不断地拟订增加利润、节省开支的方案。不大可能指望一个受雇于他人、为他人利益管理企业的人,会如此强烈地关心企业的事情。人类的实践活动已证明了这一点。请看一下整个统治阶级和政府部长们的情况。委托给他们的工作是所有职业中最有趣和最激动人心的;国家的兴衰同他们的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而且公众对他们的毁誉褒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对此人们有最强烈的感受和最广泛的了解。然而,绝大多数政治家却无所用心,对所有这些诱惑无动于衷。他们很少考虑造福公众的计划,除非不闻不问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麻烦;他们除混日子以外什么打算也没有,以此来逃避舆论的指责。小而言之,所有雇用过工人的人都有充分的体验,即工人只要不被解雇,就思想尽量少干活儿。再就家庭仆役来说,除非长期相处和相互照顾已使仆人变得忠心耿耿,具有了某种共同利益感,否则,只要是无法立规矩的事,主人的利益就得不到照顾,这是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的。

股份公司的另一个缺点是不会精打细算,所有大企业在某种程度上都有这一缺点。在管理大笔资本和大笔生意时,特别是当经理与其没有多少自身利益时,人们往往对小笔金额是毫不在乎的;似乎犯不上为小笔金额费神,而且不计较这些鸡毛蒜皮的事还会得到慷慨大方的美名。但是小利能聚沙成塔,小花费也会造成大亏损,对此大资本家是很清楚的,也知道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如果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就可杜绝大企业中常见的习惯性浪费。但即使建立了真正节约的制度,股份公司的经理也很少竭尽全力在企业的每件小事情上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这种制度。

根据这种考虑,亚当·斯密提出了这样一条原理,即除了在银行和保险等大体上可以照章办事的行业外,永远不能指望股份公司在没有垄断权的条件下维持下去。不过,亚当·斯密常对正确的原理加以夸张,以上所述,就是其中一例。在他生活的年代,除了他提及的那类公司外,很少有股份公司不靠垄断能持久兴旺;但从那时以来,已有了不少这样的公司。联合精神和联合能力两者的持续增长,无疑还会产生更多这样的公司。亚当·斯密只注意到独资业主会坚持不懈地以较旺盛的精力来管理自己的企业,而忽视了很多会抵消这种即令是具有很大优势的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抵消因素之一,涉及领导者的智力水平和所具有的活力。个人利益的刺激是努力的某种保障,但如果智力低下,再努力也是没有用的。在大部分靠资本家个人经营的企业中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当企业规模较大,且能提供足够的报酬吸引较优秀的求职者时,就有可能为企业管理部门和所有低级熟练工作岗位挑选有学问和教养的人员。他们的聪明才智足以补偿他们对经营结果的关心不足。他们比普通人精明,即令只使用一部分心思,也能发现普通人竭尽全力也看不出的获利机会。他们的知识较丰富,看事情看得比较准,使他们得以少犯错误,而别人遇到获利机会却唯恐犯错误,不敢进行越出常规的冒险。

必须进一步指出,向所雇用的人员,不论是高级职员还是低级职员支付固定薪金,并非股份经营的必然后果。有很多方式可以使雇员的利益同公司的盈亏或多或少地密切相关联。在自负盈亏到按日、周或年领取固定工资之间有各式各样的做法。即便是普通非熟练劳动,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这种作法效率很高,是人所共知的,只要工作可以明确地加以划分,且无需太麻烦地对工作好坏进行监督,精明的雇主就经常采用计件工资制。对于股份公司的经理,以及很多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人员,经常采用的作法是把他们的经济利益和雇主的利益挂上钩,以利润分红的方式向他们支付部分报酬。由此而给予雇员的个人利益从强度上说是无法同资本家与企业的利益相比的,但却足以极大地刺激雇员的热情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常常使工作质量提高到远远超过大多数老板自己所能达到的程度。这一报酬原则可以进一步推广,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本书还将更为详尽地加以论述。

正如我在前面对照比较大企业和小企业时已经说过的那样,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竞争的结果将表明在具体情况下是独资企业还是股份公司最适宜生存,因为效率最高、最经济的一方最终能靠降价挤垮另一方。

第三节 大规模生产所需的条件

大规模生产能否代替小规模生产,这当然首先取决于市场规模。大规模生产只有在交易额很大时才是有利的。因此,这意味着,必须人口众多和经济繁荣,或者具有广大的出口市场。而且,这种变化同生产方式的其他一切变化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资本积累的影响。一般说来,只有在一国的年资本增长额很大时,才会有大笔资本寻找投资机会,而靠新资本要比靠从现有用途抽调资本能快得多和容易得多地开办新企业。少数人手中拥有大量资本时,这种变革也会方便得多。诚然可以靠广泛集资来得到同样多的资本。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产业部门,而且还得具有这样的先决条件,即整个社会中商业信用程度非常高,弥漫着创业精神,因而只有在较为先进的工业发展阶段才能采用广泛集资的方法。

在市场最广大、商业信用和创业精神最普及、年资本增长额最大、个人拥有的大资本最多的国家,各个产业部门都愈来愈强烈地显露出了大企业代替小企业的趋势。在所有这些特征表现得最为明显的英国,不仅大制造企业在不断增多,而且在买主足够多的地方,大零售商店和大货栈也在不断增多。这些大企业几乎总能挤垮小商人,不用说,这一方面靠的是分工和量才用人,另一方面无疑是由于大规模交易节省了劳动,例如做一大笔生意并不比做一小笔生意多花多少时间和精力,而比做很多笔小生意要少花许多时间和精力。

仅仅从生产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效率的角度看,这一变革是完全有利的。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弊端,与其说是经济的还不如说是社会的,其性质前面已有所暗示。但不管从小生产转变为大生产可能具有什么样的缺点,在从大生产转变为更大规模的生产时却没有这些缺点。若在某一行业,根本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小生产者体制,或这一体制已被取代了,已完全确立了许多工人受一个机构管理的体制,那么在这种情说下,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通常就是绝对有利的。举例来说,很显然,如果伦敦的煤气或自来水由一家公司供应而不是象现在这样由多家公司供应,那会不知节省多少劳动。即令只有两家公司,也意味着各种设施都是双重的,而如果只有一家公司,设施稍加扩充,就可使全部业务完成得同样好。如果有两家公司,就要有两套机器和厂房,尽管所需的全部煤气或自来水通常只用一套设备就能生产出来,如果两家公司未能就划分供应区域达成协议,甚至无法防止象双重管路这样无谓的花费。如果只有一家企业,它可降低收费,并保持现在实现的利润率不变。它会这样做吗?即令它不这样做,整个社会仍然是受益者,因为股东也是社会成员,即使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不变,股东也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认为几家公司竞争会使价格不断下降,那就错了。在竞争者非常少的情况下,他们最终总是会达成协议停止竞争。他们会步调一致地降价来搞垮一个新来者,但一旦新来者站稳了脚跟,他们就会同他修好。因此,凡是对公众具有真正重要意义的事业,如果大规模经营才有利可图,以致几乎不允许自由竞争,那么维持几套昂贵的设施来向社会提供这种服务,就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不经济的分配。较好的办法是立即把它看作是公用事业,如果这种事业不适宜于政府经营,那就应将它全部交给能以最有利于公众的条件经营它的公司。例如,就铁路来说,谁也不愿看到在已经通铁路的地方再修筑第二条铁路,由此而造成资本和土地的巨大浪费(且不说增加公害),因为两条铁路不会比一条铁路提供更好的运输服务,过不了多久也许就会合并。应该只允许建一条这样的铁路,但国家决不应放弃控制权,而只能象在法国那样,给予暂时的特许权。国会已给予现有公司的那些法定权利,同违反公众利益的所有其他垄断权一样,只有被看作是要求赔偿的权利时,在道德上才是站得住脚的。

第四节 大面积耕作和小面积耕作之比较

农业上的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问题——即大面积耕作和小面积耕作问题——在很多方面从根本上不同于工业上的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问题。其社会方面和财富分配方面的问题将在后面讨论。但即令作为一个生产问题,大农业体制的优越性也决不象在制造业中那样明显。

我已经指出,农业经营很少得益于分工。即令在最大的农场,分工也很有限。当然,不会由同一些人来放牧,做生意和种地,但除了这些初步和简单的分工以外,就没有更细的分工了。农业中可以进行的劳动联合,主要是韦克菲尔德先生所谓的简单合作,即一些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互帮助干同样的活儿。但老实说,在我看来,这位富有才华的著述家过高估计了这种合作对于严格意义上的农业具有的重要意义。没有一种普通的田间作业需要很多这种合作。让很多人在同一块田地上一起犁地、翻土、播种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即令是收割,除非时间很紧,也无需如此。一般说来,一户人家便能提供这些田间作业所需的全部联合劳动。即便是确实需要很多人联合起来干的活儿,小农场也几乎都能干。

分地会浪费生产力,常常带来巨大灾难,但这主要是由于把土地分得太小,以致种植者没有足够多的土地耕种。在这一点上,推荐大制造厂的那同一原则也适用于农业。为了达到最高的生产效率,一般说来,每一农户应拥有足够耕种的土地,使牲畜和农具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过,即使是这一命题也必须加上限制条件才能接受)。然而,并非只有大农场能做到这一点,在英国很小的农场也能做到这一点。大农场主在畜栏方面享有某种有利条件。将很多牲畜养在一个畜栏里,比将它们分散养在几个畜栏里花钱要少些。在农具方面也享有某种有利条件。小农场主不大可能拥有昂贵的农具。但主要农具,即令是最好的,也值不了多少钱。小农需要脱粒的谷物数量较少,因而拥有一台打谷机也许是不合算的。但这种机器,或许可由邻近的农户共有,或由某人购置,租给别人使用,特别是当这种机器靠蒸汽运转,可以移动时。大农场主可以节省一些运输费用。把少量产品运到市场上和把大量产品运到市场上麻烦差不多;在运送肥料和日用消费品方面也是如此。大量购买东西也会便宜一些。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各种有利条件,但却不应把它们估计得太高。在英格兰,过去几个世代几乎没有经营小农场的经验;但爱尔兰却有这方面的丰富经验,不仅有经营得最糟的经验,也有经营得最好的经验,因而可以引用爱尔兰权威人士的话反对英格兰广为流行的意见。例如,布莱克先生(此人系北爱尔兰最有经验的农业家和成功的改良家之一,他的经验主要来自耕作得最好的,同时也是划分得最细的农田)认为,租地人租佃不超过5至8英亩或10英亩土地就可以过得很好,就可以付出象大租地农场主那样高的地租。他说:“我坚信,亲自扶犁翻地的小租地农场主,如果适当轮种作物,又有畜栏饲养牲畜,是可以把大租地农场主挤垮的,换句话说,他付得起大租地农场主付不起的地租。我的这种看法已被许多很好地思考过这一问题的实干家们所证实了……租佃有700—800英亩土地的英格兰农场主,便称得上是乡绅。他必须有马可以骑,还要有双轮马车,也许还得雇用一个监工来看管工人。他肯定无法亲自监督在800英亩土地上劳动的工人。”在作了一些其他说明以后,他又说:“小租地农场主就没有这些缺陷,除了所有这些缺陷外,还要花费很多费用把肥料从所住的地方运到很远的地方,把收获的作物运回来。一匹马所消耗的土地产品比养活一个小农和他的老婆及两个孩子还要多。而更为重要的是,大租地农场主向工人说:去干活,而小租地农场主需要雇用工人时却说:来干活。我想聪明的读者都会理解其间的差别。”

最常见的反对小农场的一个理由是,小农场不会而且也不能相对于其土地面积而言象大农场那样饲养那么多牲畜,而这会引起肥料不足,以致使小农场的土地总是贫瘠的。然而,人们会发现,只有当小块土地落到穷得养不起足够数量的牲畜的农民手中,细分土地才会产生上述结果。小农场和饲养牲畜少的农场并不是同义语。要公正地作比较,就必须假设大农场主拥有的资本量与小农场主拥有的资本量相等。具有这种条件或接近这样的条件时,并实行厩养(厩养现在甚至在大农场上也被认为在经济上是有利的)时,经验非但不会证明小农场不利于牲畜的繁殖,反而会证明事情完全与此相反。在佛兰德的一个个小农场,牲畜成群,粪肥充裕,这可以说是佛兰德农业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一切内行人,无论是英国的还是欧洲大陆的,都对此赞不绝口。

同资本主义的耕作方式相比较,如果说小面积耕作或小农耕作有缺点的话,缺点肯定主要是技能和知识的低下,但这种低下并非普遍的事实。佛兰德和意大利是实行小面积耕作和小农耕作的国家,它们比英格兰早很多世代就有了很好的农业,并且从整体上说,它们的农业也许仍然是世界上最好的。小农常常具有很高的经验性技能,这种技能是通过日常仔细观察事物获得的。小农还具有丰富的传统性知识,例如,在出产佳酿的国家,小农就具有特别丰富的酿酒知识。毫无疑问,他们缺少科学,至少是缺少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缺少改良精神,不愿采用新方法。还缺乏做实验的资金,只有富裕的地主和资本家能有效地做实验。至于在大片土地上进行的系统性改良(如大规模的排灌工程)或由于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很多人共同劳动的改良,则通常不能指望小农甚或小地主主进行,不过他们并非没有为此进行过联合,随着他们的才智进一步增加,这种联合会变得更为常见。

在小农占有土地的地方,上述不利因素均可以被极大的劳动热情所抵消,这种劳动热情在其他农业制度下是绝对见不到的。权威人士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是一致的。在一些地方,小耕作者仅仅是承租人,甚至不是按固定条件承租,而是(如在前不久的爱尔兰)按高得无力支付的名义地租承租,因此实际上是按不断变动的所能支付的最高地租承租,在这样的地方,是无法对小规模耕作制作出公正评价的。要理解小农制,就得研究这样一些地方的情况,在这些地方,耕作者自身就是土地所有者,或至少是对土地享有永久使用权的分益佃农,他所作出的提高产量和改良土地的努力,将全部或至少部分地给他本人和他的子孙后代带来好处。我们将在后面较为详细地讨论土地所有权这一重要问题,在那里再引证自耕农惊人勤奋的证据。在这里只需指出,英国农民即令没有永佃权,在政府分配的小块土地上也获得了非常高的产量,不知要比大农场主从同样大小的土地上获得的产量高多少倍。

我认为,大面积耕作之所以对于仅仅为了获利而投资来说一般是最为有利的,其真正的原因有如下述。大农场主占用的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耕种。花在它上面的劳动也不象花在小块土地上的劳动那么多。这并不是因为合作节省了劳动,而是因为使用的劳动愈少,相对于支出而言,收益也就愈高。自耕农甚或佃农在劳动成果全部归己时,会拼命干活儿,但却不能指望被雇用的工人象他们那样拼命干活。不过,这种劳动也是生产性的,有助于增加总产量。如果掌握的技能和知识相等,大租地农场主获得的产量肯定少于小土地所有者或受到充分刺激的小租地农场主获得的产量。但是,大租地农场主的收益虽说较少,可使用的劳动更少,既然他必须为雇用的劳动付酬,所以雇用较多的劳动是不合算的。

然而,虽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小农经济下的土地总产量最高,虽然一个国家因此而能在小农经济下供养较多的总人口,但英国著述家一般都认为,在小农经济下,所谓净产量即耕作者食用后剩下的产量肯定较少;因而可以用于所有其他方面的人口,用于制造业、用于商业和航运业、用于国防,用于提高知识水平、用于从事自由职业、用于执行政府各种职能、用于从事文学艺术的人口必然较少,因为所有这些人都依靠剩余产量为生;因而该国(暂且不谈实际耕作者的境况)一定会在国力的主要方面和一般福利的很多方面差些。然而,人们过于想当然了。毫无疑问,在小农经济下比在大农经济下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的比例要小些。但在小农经济下,非农业人口的绝对数并不一定较少。如果农业和非农业的总人口较多,则非农业人口本身也会较多,然而占总人口的比例要小些。如果总产量较多,净产量就可能较多,然而与总产量的比例要小些。不过,连韦克菲尔德先生有时似乎也会把这些不同的概念搞混。据估计,法国三分之二的人口为农业人口,英国至多三分之一的人口为农业人口。因而韦克菲尔德先生推断说:“既然在法国两个耕作者的劳动只能养活3个人,而在英格兰两个耕作者的劳动能养活6个人,所以英国农业的生产力是法国农业的两倍”,这是由于依靠劳动联合,大面积耕作的效率较高。但首先,事实本身被夸大了。在英格兰,两个人的劳动并不能养活6个人,因为从外国和爱尔兰进口了不少食物。在法国,两个耕作者的劳动则不止供给3个人的食物。它向3个人,有时还有外国人,提供亚麻、大麻,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蚕丝、油料、烟草,近来还提供食糖,而这些东西在英格兰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法国所用的几乎全部木材都是国内生长的,而英格兰所用的几乎全部木材都是进口的,法国的主要燃料是靠算作农民的人采集并运到市场上,而在英国这种人则不算作农民。我没有计入皮革和羊毛,因为这两个国家都有这些产品,也没有计入国内消费的葡萄酒或白兰地,因为英格兰也相应地生产啤酒和烈性酒;但英格兰没有大量出口啤酒和烈性酒,却大量进口烈性酒,而法国则向全世界供应葡萄酒和烈性酒。我没有谈到水果、蛋类等不那么重要的农产品,法国在这些方面的出口贸易额是巨大的。但是,我们可以不过分强调这些细微之处,而只看韦克菲尔德的说法本身。假定在英格兰两个人真能生产6个人的食物,而在法国,为同样目的,则需要4个人的劳动。那么,英格兰是否一定拥有较多的剩余产量可用来养活非农业人口呢?回答是不一定,只不过英格兰能将三分之二的总产量用于此目的,而不是三分之一。实际情况可能是,由于在法国的制度下所使用的劳动数量较多,同样的土地也许会生产出供养12个人的食物,而在英国的制度下也许只生产出供养6个人的食物。如果是这样(这完全符合假设的条件),那么,虽然在法国12个人的食物是由8个人的劳动生产,而在英格兰6个人只靠两个人的劳动供养,但在这两个国家可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却一样多。我并没有说实际情况就是这样。我知道从整体上说,法国(虽然其最先进的地区另当别论)每英亩土地的总产量平均大大低于英格兰,而且相对于这两个国家的面积和土地肥沃程度而言,英格兰在我们目前所说的意义上,拥有更多的可自由使用的人口。但这种差别肯定不应按韦克菲尔德先生的简单标准来衡量。若用韦克菲尔德先生的标准衡量,则可以说美国农业劳动的效率比法国还低,因为根据最近人口普查的数字,每5户人家就有4户从事农业生产。

法国农业的落后(就整个法国来说,必须承认这一点,虽然这一点常被过分夸大),也许更多地是该国工业技术和能力的一般平均水平较低造成的,而不是任何特殊原因造成的。即令部分是细分土地所造成的,也不能证明小面积耕作是不利的,只不过证明法国的农场常常太小了(这无疑是事实),而更糟的是,土地被分成了多得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小块,相互隔得很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就净产量而非总产量这一问题来说,大面积耕种和小面积耕种到底孰优孰劣,特别是当小农就是土地所有者时,尚不能认为已有定论。这是行家至今仍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英国流行的看法有利于大农场,在欧洲大陆,权威人士则似乎倾向于另一边。海德堡的劳教授(此人著有一部现今论述最为全面而详尽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并与其德国同胞一样,对与自己讨论的题目有关的事实和典故如数家珍)认为以下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小农场或中等规模的农场不仅会生产出较多的总产量,而且还会生产出较多的净产量,不过,他补充说,还应该有一些大地主来充当新的改良的带路人。我所见到的最公正、最有辨别力的意见是帕西先生的意见,他(总是针对净产量展开讨论)在谷物和饲料方面赞成大农场,但认为,需要大量劳动和照顾的作物,其优势则完全在小面积耕作方面;后者不仅包括葡萄和橄榄(对每一棵这样的植物都必须给予很多的照管,付出大量劳动),而且还包括块根植物、豆科植物和提供工业原料的经济作物。根据所有权威人士的意见,农场的规模小因而数量多对于许多次要农产品的丰富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很显然,任何劳动者只要从土地取得的食物多于他本人及其家庭的消费量,就增加了供养非农业人口的手段。即令他的剩余只够买衣着,做衣服的劳动者也是非农业人口,有可能靠他生产的食物生存。因此,任何农民家庭,只要生产出了自己的生活必需品,就对农业净产量作出了贡献。每个出生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刨除自己的消费后使总产量有所增加的人也是这样。问题是,在欧洲分得最细的由自耕农耕种的地区,农业人口的增殖是否已使土地的分割接近于或趋向接近于极限。在法国,虽然这种分割已公认过细,但却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它还远没有达到减弱供养非农业人口的能力那一点。这已被城镇人口的剧增所证明;最近城镇人口增加得比总人口快得多,表明(除非城镇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急剧恶化,但却没有理由相信这一点)即令按这一不公平和不适宜的比例来检验,农业生产力也必然在提高。还有同时存在的最充分的证明,即在法国比较先进的地区,和直到最近还落后的某些地区,农村人口本身所消费的农村产品增加的幅度很大。

我确信严谨的著述家在讨论政治和社会问题时应尽最大努力加以避免的错误,是不顾事实的夸张和武断,因而我在本书前几版中只发表了非常温和的看法。当时我不大清楚讲到什么程度才不致言过其实,我还没有足够的依据来说明法国农业有多大的实际进步。著名的农业统计权威莱翁斯·德拉维纳先生根据法兰西学院道德和政治研究院的要求所作的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自从1789年革命以来,法国农业总产量翻了一番;利润和工资两者也增加了差不多一倍,而地租增加得更多。德拉维纳先生的最大优点之一是公正无私,他对上述考察结果确信无疑,以致他尽力要说明的不是法国农业已经取得多大成就,而是还有多少事情需要法国农业去做。他说:“我国花70年时间开垦了200万公顷荒地(500万英亩),耕种了一半休闲地,农业产量翻了一番,人口增加了30%,工资增加了100%,地租增加了150%。按照这一速度,我国要达到英格兰已经达到的水平,还需要七、八十年。”

在有了这一证明以后,我们现在肯定不再会认为小地产和小农场与农业进步势不两立了。唯一尚未解决的问题是速度问题,即农业在哪种制度下发展得更快;对这两种制度都很了解的人一般认为,将它们适当搭配在一起,农业发展得最快。

在本章中,我只从生产和劳动效率方面讨论了大面积耕作和小面积耕作的问题。这两种耕作方式对产品分配的影响,对耕作者本人的实际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将留待下文讨论,因为这些问题值得并且需要进行更详尽的考察。

第十章 论劳动增加规律

第一节 生产增加规律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三要素增加的规律

前面我们逐一考察了各种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考察了如何提高这些不同要素的功效。在结束与生产有关的讨论时,还剩下一个头等重要的问题。

生产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增加的。生产只要不受到有害的制度或低下的技术水平的阻碍,就总是趋于增加。生产不仅受到生产者扩大其消费手段的欲望的刺激,还受到消费者人数不断增加的刺激。什么是生产增加的规律,生产增加受哪些条件的制约,生产增加实际上有没有限度,限度是什么,在政治经济学中没有比弄清这些更重要的了。政治经济学中人们最模糊的也是这一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错误会造成而且也确实造成了最大的危害。

我们已经看到,生产的必要条件有三个,即劳动、资本和自然要素。资本这个词指的是劳动创造的所有外界物质条件,自然要素这个词所指的外界物质条件则不是劳动创造的。但在自然要素中我们无需计入那些数量无限、无法被人占有并且性质永远不会改变的东西。这些东西总是随时向生产提供同等程度的帮助,不论生产规模有多大,如空气和阳光就是这样。既然现在要考察的是限制生产而不是便利生产的因素,所以我们需要谈一下在数量或生产力方面容易感到不足的自然要素。这些全都可以用土地这一名词来表示。从狭义上说,土地是农产品的主要源泉。如果我们扩大这个词的含义,把矿山和渔场也包括在内,即不仅包括土地表面生长和喂养的东西,而且还包括地下或水中存在的东西,那么,它就把我们现在所关心的一切都包括进去了。

这样,我们无需作太多不必要的说明,就可以说,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劳动、资本和土地。因此,生产的增长取决于这些要素的性质。生产增长或是这些要素本身增加的结果,或是其生产力提高的结果。生产增长规律肯定是生产要素规律的结果;生产增长的限度肯定是生产要素规律确定的限度,不论是什么样的限度。我们将逐一考察这三种要素所产生的这种作用,或换言之,将首先考察生产增长规律对劳动的依赖,然后考察其对资本的依赖,最后考察其对土地的依赖。

第二节 人口规律

劳动的增加,就是人类的增加,也是人口的增加。关于这个问题,马尔萨斯先生的人口论所引起的讨论已弄清了事实真相,虽然没有被普遍接受,然而却已是尽人皆知,因而这里也许只需对这一问题作一比较简要的考察。

一切有机物固有的繁殖力可以看作是无限的。任何一种动植物,只要将整个地球任凭该植物和供养该植物的东西摆布,都会在短短几年内遍布地球上适宜其生存的每一区域。繁殖的快慢程度对不同纲目的生物来说是不一样的,但全都会非常迅速地布满整个地球。有很多种植物,一棵每年会长出成千胚芽。即便只有两棵长成,14年后这两棵也会繁殖到16000多棵。一年翻四番的动物,只能说具有中等程度的生殖力;即使半个世纪内只增加这么多,1万只在两个世纪后也会增加到250多万只。增加能力必定是按几何级数提高,只不过比值不一样而已。

就生物的这种性质而言,人类并非例外。其增殖力是无限的,如果这种增殖力得到最大限度的运用,则人类的实际增殖会是非常迅速的。这种增殖力从未得到最大限度的运用,不过在最有利于生存的环境中,即在勤劳而文明的社会所殖民的富饶地区,人口已一连几代人,不超过20年就增加一倍(不算新来的移居者)。人类的增殖力比这还要大。在气候适宜、盛行早婚、卫生状况良好、夭折人数很少、生活资料充裕的地方,只要看一下普通家庭有多少子女,就会明白这一点。如果我们假设,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每代人仅比上一代人增加一倍,那这只能说是对增殖力非常低的估计。

二、三十年以前,上述命题仍然需要给予相当多的强调和解释,但有利于它们的证据是如此充分和无可争辩,以致它们成功地反驳了所有的反对意见,现在可以看作是自明的了,不过,总有人非常不愿意承认这些事实,不断地提出各种各样的短命理论,企图把人类的增殖力解释成为适应社会要求的天意安排,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增殖规律。正确理解这一问题的障碍并非来自这些理论,而是由于对在大多数时候和地方人口的实际增长远远落后于增殖力的原因认识不清。

第三节 人口的增长实际上受哪些抑制因素的限制

然而,这些原因一点也不神秘。是什么阻止了野兔在地球上繁殖过多?不是缺乏生育能力,而是另有原因,即天敌众多和食物不足;不够吃并且会被吃掉。人类一般说来不会遭受天敌的威胁,与其相当的是战争和疾病。人类的繁殖如果象其他动物那样听凭盲目本能的驱使,便会象其他动物的繁殖那样受到限制;出生人数将达到人类体质所允许的最高限额,人口只有靠死亡来减少。但是人的行为或多或少受到对后果的预见的影响,受到优于动物本能的冲动的影响。因此,他们不会象猪那样繁殖,并且能够,虽然程度各不相同,靠深思熟虑或社会影响来抑制生育,以免生下来的孩子夭折或陷于贫困。随着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程度不断提高,抑制人口的因素愈来愈多地是对贫困的畏惧,而不是贫困本身。即令没有饿死的问题,很多人也会因为担心失去体面的生活而抑制生育。到目前为止,在大多数人中还没有发现比上述两者更强的动机,足以抑制人口增长的倾向。中等阶级和下层阶级的大多数人,一旦不再受外界的控制,就会尽早结婚,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会多生子女,限度仅仅是他们能过符合其出身的生活,或惯常过的那种生活。中等阶级当中的许多人还受改善生活境况的欲望的抑制,但这种欲望在劳动阶级中却很少出现或很少起作用。劳动者只要能养家糊口,生活不低于自己小时的生活水平,则哪怕是他们当中的深谋远虑者也会心满意足。他们常常连这也不想,只是听天由命,靠政府或民间的施舍度日。

在非常落后的社会状态下,如在中世纪的欧洲和目前亚洲的许多地区,人口确实是靠饥饿来抑制的。正常年景不会出现饿殍,荒年则饿殍遍野。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灾荒要比现在的欧洲频繁和剧烈得多。在荒年,饥馑和随之而来的疠疫,会夺去很多人的生命,而随后连续几年的好年景会使人口再度膨胀,遇到荒年又大批饿死,令人惨不忍睹。在较进步的社会状态下,即令在最贫穷的人当中,几乎也没有人仅仅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限制人口增长的因素,不是超量死亡,而是节制生育。生育可以用各种方法来节制。在一些国家,它是深思熟虑的或自觉的自我约束的结果。劳动人民往往有其所习惯的生活;他们会察觉到,如果家庭人口过多,他们的生活水平必然会降低,或无法使他们的子女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他们不会选择这种前途。就我所知,自觉地大规模节制生育时间最长的国家,是挪威和瑞士的部分地区。关于这两个国家,碰巧有非常可靠的资料,马尔萨斯先生细心地收集了许多资料,而从那时以来又得到了很多补充资料。在这两个国家,人口增长都很缓慢;抑制人口增长的,不是人口的大量死亡,而是出生人数较少。出生率和死亡率相对于人口而言都非常低,平均寿命是欧洲最长的。人口中孩子所占的比例较低,壮年人所占的比例则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高。低出生率使人民生活优裕,直接有助于延年益寿。毫无疑问,低出生率不仅有助于消除贫困的主要根源,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疾病的根源。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特别令人尊敬的国家,都是小土地所有者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在另一些情形下,人民自己不深谋远虑,而是由国家为人民深谋远虑;在男女双方能表明他们有相当不错的收入以前,国家不允许结婚。在这种法律下(我在后面还要更详细地讨论这种法律),据说人民生活得不错,私生子也不象所预料的那么多。而且在一些地方,抑制人口增长的因素,与其说是个人的明智,还不如说是某种普遍的、甚或偶然的习惯。在英国农村,上个世纪人口的增长非常有效地被难于找到住房所抑制。按照当时的习惯,未婚的劳动者可以在雇主那里寄居和搭伙,已婚的劳动者则必须有房子,同时英国的济贫法规定,教区必须供养其失业的贫民,这使得地主们不愿意促成婚事。上世纪末,战争和制造业对人力的巨大需求,致使人们把促进人口增长看成是爱国行为,大约与此同时,租地农场主长期受益于高涨的谷价,日益想过富人的生活,想让下等人住得远些,加上可以滥用济贫法获利的动机,他们逐步把劳动者赶入了农舍,地主们现在也不再拒绝允许盖房子了。在有些国家,流传很久的风俗是,一个姑娘在没有为自己纺织出足够的嫁妆(要够她结婚后一生所需)前不得结婚,据说这一风俗极大地抑制了人口增长。目前在英国,在经济情况不好的年份,工业区内结婚的人数便会减少,这可以看作是深谋远虑抑制了人口增殖。

但无论是在什么地方,无论是什么原因使得人口的增长速度较慢,只要抑制动机一减弱,增长率很快就会提高。劳动阶级生活境况的改善,只是使他们暂时过得宽裕一些,这很快就会被人口的增加所抵消。他们在生活境况得到改善后,往往会立即多生育子女,从而使其子孙的生活境况又趋于恶化,等于没有改善。除非普遍提高他们的文化与道德修养,或至少提高他们所习惯的舒适生活水平,使他们知道怎样更好地利用较优裕的生活境况,否则他们的生活境况是得不到永久性改善的,最为雄心勃勃的计划最终也仅仅是使人口增加,而不是使人民更幸福。所谓劳动阶级所习惯的生活水平,指的是这样一种生活水平(假如有的话):高于它,劳动者便会增多,低于它,劳动者则不会增多。劳动者在知识水平、文化教养和社会地位方面的每一提高,都有助于提高他们所习惯的生活水平;毫无疑问,在西欧各先进国家,这一水平在逐步而缓慢地提高。在英国,口粮和就业人数从未象过去40年增加得那么快,但从1821年以来,每次人口普查都表明,人口增长率低于前一时期的水平;法国工农业产量的增长速度在不断加快,而每5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普查则表明,出生率在不断下降。

不过,我们将在别处讨论人口与劳动阶级状况的关系这一问题。在此我们仅仅把人口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不能不指出,人口的自然增长力是无限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种无限的增长力实际上只有很小一部分得到运用。在简要指出这一点后,我们将进而讨论其他生产要素。

第十一章 论资本增加规律

第一节 节约的手段和动机取决于什么

生产要素为劳动、资本和土地,从上一章 中已经看出,生产增加所受到的阻碍并非来自这些要素中的第一个。劳动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速度上都不会阻碍生产的增加。人口具有按几何比率均匀而迅速地增加的能力。如果劳动是生产的唯一必要条件,产量自然就会按与人口相同的比率增加,不会有任何限度,直至人口因缺少生存空间而停止增加为止。

但生产还有其他要素,其中之一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考察的资本。在得到当前劳动的产品以前,任何国家或整个世界的人口决不会超过过去劳动的产品所能供养的数目。在任何国家或整个世界上,生产性劳动者决不会超过这样一部分过去劳动产品所能供养的数目,这部分过去劳动产品是由其所有者为了进行再生产而从享用中节省出来的,被称之为资本。所以,我们接下来就要考察资本增加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资本增加的速度取决于哪些因素以及资本增加必然会受到哪些限制。

因为所有资本都是节约的产物,是为了将来的利益而节制当前消费的产物,所以资本的增加必然取决于这样两个因素,一是能够节省的资金的数量,二是节省意向的强度。

可以节省的资金,是劳动产品向所有生产人员(其中包括补给原料的人员和维修保养固定资本的人员)供应完生活必需品后所剩下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节省都不会超过这一余额。尽管节省可以达到这一程度,实际上却从未达到过。这一余额用来向生产者提供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享乐品,用来供养所有非生产人员,并用来增加资本。它是国家真正的净产量。净产品这个词常常在狭义上使用,只用于指资本家的利润和地主的地租,按照这一用法,净产品仅仅是偿付生产费用后资本家得到的报酬。但这一词义过于狭窄。雇主的资本形成劳动者的收入。如果用这一收入购买生活必需品后尚有节余,劳动者便可将节余用于享乐或储蓄。要想谈论工业净产品,就应把这一余额包括在净产品之内。只有把这一余额包括进去了,净产品才可衡量出国家的实力,衡量出国家可节省多少产品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供私人挥霍;这部分产品国家可以随意处置,可用于达到任何目的,或满足政府或个人的任何愿望;既可用于满足现在的需要,也可以为了将来的利益而节省下来。

这笔资金,这种净产品,这种超出生产者物质需要的多余部分,是决定节省量的一个因素。供养劳动者后所剩下的劳动产品愈多,能够节省下来的劳动产品也就愈多。这部分劳动产品还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节省的数量。人们有节省的动机,部分是因为有可能从节省的产品中得到收入,因为用于生产的资本不仅能再生产出自身,还会使其增加。资本利润愈高,积累资本的动机也就愈强烈。事实上,诱使人进行储蓄的,不是提供储蓄手段的全部资金,不是一国土地、资本和劳动的全部净产品,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即形成资本家报酬的那一部分,这部分净产品被称为资本利润。不过,即令尚未读到后面的解释,读者也很容易看出,当劳动和资本的总生产力很大时,资本家的收益也会很高,而且通常在这两者之间会有某种比例关系,虽然这种比例关系并非一成不变。

第二节 造成积累欲望的实际强度参差不一的原因

但储蓄倾向并非完全取决于外界的诱因,也就是说,并非完全取决于得自储蓄的利润额。同样的金钱诱因,对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会引起迥然不同的储蓄倾向。实际的积累欲望不仅会因个人性格的不同而强度不一,而且还会因整个社会和文明状态的不同而强度不一。同所有其他道德品质一样,人类的储蓄倾向也因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显示出巨大差异。

对于一些论题,若进行充分的考察,势将超出本书分配给它们的篇幅。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可以向读者推荐另一些著作,这些著作对这些问题作了较详尽的论述。在人口问题上,马尔萨斯先生的著名《人口论》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在现在所讨论的这个问题上,我可以同样自信地提及另一本著作,即约翰·雷博士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尽管该书不及《人口论》有名。在我所知道的书中,该书从原理和历史两方面最为清晰地论述了决定资本积累的原因。

所有的积累都要为将来利益而牺牲目前的利益。但是作这种牺牲的合算程度在不同情况下差别很大,作这种牺牲的自愿程度差别更大。

在权衡将来和现在的利害得失时,未来的不确定性是首要因素;而这种不确定性在程度上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凡是能增加我们自己或别人享受储蓄的可能性的因素”,都正当而合理地“有助于增强积累的实际欲望。所以,有利于健康的气候和职业,会增加预期的寿命,从而会增强这种欲望。人们从事安全的职业和生活在有利于健康的国家时,要比从事有损于健康或危险的工作和生活在对健康有害的气候下时更乐于节省。海员和士兵总是大手大脚。在西印度群岛、新奥尔良、东印度群岛,居民们花起钱来是毫不吝惜的。但同样这些人,若住在欧洲有益于健康的地方,未沾染上奢侈风尚,则会节俭地生活。战争和瘟疫过后,常常会继之以浪费和奢侈。因此,凡有助于增加社会生活安全感的因素也有利于增强积累的欲望。就此来说,法律和秩序的普遍推行以及长期和平安宁的前景,对积累欲望是有很大影响的。”安全感愈大,积累欲望就愈强烈。在财产不大安全、或毁灭性的变迁比较频繁和严重的地方,很少有人储蓄。而那样做的人,大都要求更高的资本利润率,以使他们放弃目前享乐的引诱去选择难以预料的未来。

这些因素影响着人们决定是否为了未来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但作出牺牲的倾向并不只取决于对利益的考虑。储蓄倾向常常是毫无理由的,而有时又过于理智。

积累欲望不够强烈,可能是目光短浅或对他人漠不关心造成的。目光短浅既有道德方面的原因,也有智力方面的原因。智力水平很低的个人和社会总是缺乏远见的。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提高智力水平,才能使当前不存在的事物、特别是未来的事物对人的想象力和意志力产生影响。只要我们想一想目前有多少积累并非是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而是以别人的利益为目的,如子女的教育、子女生活的提高,其他亲属的未来利益,以及为促进公私利益而花费金钱和时间,我们就会明白,对他人漠不关心确实会减少积累。如果人类的心情总是象在罗马帝国衰落时期那样不仅不关心朋友、公众或一切比他们存在得久的事物,而且也不关心其子孙后代,那他们就会过放纵挥霍的生活,顶多只为年老时的生活有所储蓄,而且这种储蓄会采取终身年金的形式或某种其他形式,随着年金所有者的死亡而消失。

第三节 积累欲望不强烈的例证

这些不同的原因,智力的和道德的,使各种人在积累欲望的强烈程度方面的差异比通常认为的要大。一般文明的落后状态常常更多的是积累欲望不足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就狩猎部落的情况而言,“可以说人肯定是无远见和不顾未来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未来是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不但缺少未雨绸缪的动机,而且还缺少深谋远虑的知觉和行为习惯,不能把一系列事件在头脑中连成一个整体。因此,即令有了促使人们作出努力的动机,也还面临着训练他们如何思考和行动的任务。”

例如:“在圣劳伦斯河沿岸有几处小小的印第安人村庄。它们一般是为大片土地所环绕。在这些土地上树木看来早就砍光了。此外还有大片森林。砍掉了树木的土地很少被耕种过,几乎可以说从未耕种过,也未修筑过任何林中小道来耕种土地。然而,土壤是肥沃的,即使不肥沃,房子旁边也有成堆的肥料。如果每家人圈起半英亩土地,加以耕作,种上马铃薯和玉米,收获就足够他们过上半年。但他们却时常严重地缺吃少穿,以致加上偶然的放纵,使人口迅速减少。这种我们感到很不好理解的冷漠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并非产生于对劳动的厌恶;相反,他们于马上能得到报酬的活儿是很卖力的。例如,他们总是乐于狩猎和捕鱼,除了这些他们特别感兴趣的活儿外,他们还经常被雇用来从事圣劳伦斯河上的航运业务,可以看到他们在大船上摇橹或撑竿,以及帮助木筏通过急流险滩。障碍也不是厌恶农业劳动。毫无疑问,他们对农业有一种偏见,但单纯的偏见很容易克服,不会产生这样的行动原则。当农业劳动的报酬迅速而巨大时,他们也会从事农业。例如,靠近圣雷吉斯的印第安人村落,圣法兰西斯湖上的某些小岛,适宜于种植玉米,是一本万利的营生,只要半成熟,就可以做出味道很美的饭。因此他们每年都在这些岛屿的最好土地上种植玉米。由于牲畜践踏不了岛上的这些土地,因而,不需要修筑篱笆。而如果需要这种额外开支,我猜想他们就不会耕种这些土地了,就象他们村庄邻近的公有地那样。这些公有地显然曾经被耕种过。然而附近村民的牲畜毁坏了没有用篱笆围起来的庄稼。这种额外的必要支出阻碍了这些公有地得到耕种,把它们归入了报酬速度不够快的土地之列,这个小小社会中的实际积累欲望尚未强烈到要耕种这种土地的程度。”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不耕种土地则已,若耕种的话,就仔仔细细地耕种,他们耕种的小块玉米地,都彻底地除过草、松过土。这方面稍有疏忽就会大大减少收成,经验已使他们很清楚这一点,因此而不得不仔细耕种。很显然,妨碍扩大耕作面积的因素,不是缺少必要的劳动,而是得自这种劳动的报酬遥遥无期。我敢肯定,一些住得更远的部落在耕作上花的劳动比白人还要多。同样的土地在既不休耕又不施肥的条件下耕种,如果不是用锄和用手把土地弄得更碎,恐怕是不会带来任何报酬的。在这种情况下,白人会开垦一块新土地。新土地也许不大会在头一年使他的劳动得到报偿,他要等到随后几年才能得到报酬。对于印第安人来说,随后几年似乎是远不可及的,尽管若是为了获得几个月之后的劳动收获,他们干起活来比白人还卖劲。

这种观点已被一些耶稣会会士的经验所证实,他们试图开化巴拉圭的印第安人,所获得的经验饶有趣味。他们得到了这些野蛮人的最充分信任,对其产生的影响足以改变其整个生活方式。野蛮人对他们俯首贴耳。他们建立了和平,教野蛮人掌握了欧洲农业的全部技术和很多比较难的手艺。据夏勒瓦说,到处都对看到“镀金工、油漆工、雕刻工、金匠、钟表匠、木匠、细木工、染色工的作坊。”这些行业都不是工匠个体经营的。产品完全由教会支配,人民自愿服从其专制统治。由此而完全克服了因厌恶劳动而产生的对生产的阻碍。真正的困难是人民无远见,无能力考虑未来,因而需要指导者一刻不停地进行仔细的监督。“例如,若一开始就让他们照料耕牛,他们由于懈怠和粗心也许会让耕牛在晚上还套着犁。比这更糟的是,有时他们竟把耕牛宰了当晚餐,受到申斥时,会振振有词地说他们饿了……据乌罗阿说,这些神父必须走访印第安人的家庭,弄清他们真正需要什么东西,不这样细心地给予照料,印第安人往往什么打算和安排也没有。屠宰牲畜时,神父们也必须在场,不仅是为了均分肉,还要注意有没有东西遗失。”但是,夏勒瓦说:“尽管给予了这么细心的照料和监督,尽管采取了一切预防生活必需品匮乏的措施,可是传教士们有时仍被弄得很狼狈。印第安人留下的谷物常常连作种子都不够。若不很好地照料他们,他们很快就会断顿。”

就实际积累欲望的强度来说,作为上述情形和现代欧洲两者之间的例子,中国人的情况是值得注意的。根据他们的个人习惯和社会状况可以期望,他们在节俭和自我控制力方面要优于其他亚洲人,但比大多数欧洲民族要差。下面是有关这一事实的证明。

耐用性是表明实际积累欲望高低的主要标志之一。旅行家们证实,中国人造的工具远不如欧洲人造的工具耐用。关于房屋,我们听说,除了较高级的以外,通常都是用土坯、泥或涂上泥的竹片造成的,屋顶则用茅草和板条盖成。我们简直无法想象还会有比这更不结实或更不耐用的建筑物。隔墙是用纸糊的,每年都得换一次。农具和其他用具的情形也是如此。它们几乎全部是木头的,金属用得很少。因而它们很快就会磨损,不得不频繁地更新。若实际积累欲望较强的话,他们也许会制造较昂贵但较耐用的农具。由于同一原因,很多在别的国家会被耕种的土地,在中国却未被开垦。所有旅行家都注意到,大片土地,主要是沼泽地,仍处于原始状态。开垦沼泽地,通常需要好几年的时间。先要将水排掉,曝晒很长一段时间,做完很多工作以后才能种庄稼。虽然所花费的劳动也许会得到很多的报酬,但这种报酬要等很多年才能得到。耕种这样的土地,需要具有比目前中华帝国更强的实际积累欲望。“正如我们所指出的,收获的产品总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若用于满足未来的需求,则受与其类似的手段所服从的规律的制约。中国主要出产大米。一年收获两次,6月一次,10月一次。因此,每年要为10月和6月之间的8个月准备口粮。由于难以预料这8个月的情况,因而为了保证不受匮乏之苦,他们不得不进行自我克制。但这种自我克制的程度似乎是很小的。帕里宁神父(此人似乎是最富于才智的耶稣会士之一,曾在中国各阶级当中生活了很久)宣称,在这方面缺乏远见和不肯节俭是频繁发生灾荒和饥馑的原因。”

限制中国生产发展的不是人民不够勤劳,而是没有长远打算,这一点比在半农业化的印第安人那里还要明显。众所周知,“在很快得到报酬的地方,在所制造的工具很快见效的地方,适应国家自然条件和居民需要的技术知识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使人的劳动干劲和劳动效率倍增。“温暖的气候,肥沃的土地,居民在农业技艺方面已获得的知识,以及优良品种的发现与逐步推广,使他们能非常迅速地从几乎每一块土地上获得报酬,其数量远远超过耕种土地所付出的劳动。他们通常收获两次,有时三次。当所种植的是高产作物稻子时,可从几乎每一块可耕地上得到非常丰厚的收成,他们的技艺确保他们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凡是能立即耕种的土地都种上了稻子。丘陵、乃至山脉,都开成了梯田;水在这个国家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被沟渠引到了各个地方,或靠这个非凡的民族远古以来就使用的精巧而简单的水力机械提升到高处。由于山上的土层很厚,覆盖着大量腐植土,因而他们能比较容易地灌溉梯田。更甚于此者,在他们很多的湖泊河流上,常常出现类似于秘鲁水上花园的木筏。筏上覆盖以土壤并种着蔬菜。劳动由此可以很快得到报酬。当温暖的阳光、肥沃的土壤和充足的水份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时,植物的生长将无比地茂盛。这表明只要所制造的工具能很快发挥出效益,他们是乐于将最难加工的材料制成工具的。但在虽然报酬很高,却要在遥远的未来才能得到时,他们却不会这样做。欧洲旅行家们见到沼泽地边上的这些小小浮动农场时无不惊讶不已,要知道沼泽地只要将水排掉就可以耕种。使旅行家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为何不将劳动花在坚实的土地上,这样劳动成果可以长期发挥效益,却宁肯建造这些要不了几年就会腐朽和毁坏的构筑物。中国人对未来不如对现在想得那样多。中国人的实际积累欲望在这两方面是很不相同的。欧洲人着眼于遥远的未来,他们对中国人因无远见和不大关心未来而长期劳累,并且陷入照他们看来是无法忍受的不幸之中,感到十分惊奇。中国人的目光比较短浅,得过且过,相信这样一种劳碌命是出于天意安排。”

当一个国家在现有知识状态下把生产进行到这样一个水平,该水平产生的报酬额与该国实际积累欲望的平均强度相一致时,该国便达到了所谓静止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除非生产技术有所改进,或积累欲望更加强烈,否则资本是不会进一步增加的。在静止状态下,虽然资本从整体上说不再增加,但有些人会变得更富,另一些人会变得更穷。那些节约程度低于一般水平的人会变穷,他们的资本会消失,使积累欲望超过平均水平的人能够进行积蓄。这些人可以买下其不大俭省的同胞的土地、工厂和其他生产资料。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一个国家的资本报酬高于另一国家,是什么原因在某些情况下使增加的资本只有降低报酬才能找到投资机会,这将在下面予以说明。由于中国象我们所设想的那样,实际上已达到了静止状态,因而当资本报酬仍然很高,法定利率为12%,实际利率(据说)在18%与36%之间时,积累便停止了。由此可以推测,超过该国已有数量的资本将找不到利润率如此之高的投资机会,而较低的利润率又不足以引诱中国人放弃当前的享受。这与荷兰的情况迥然不同,在荷兰历史上最兴盛的时期,政府通常以2%的利率就能借到款项,私人若有可靠的担保以3%的利率也能借到款项。在缅甸或印度的土著邦,利息也很高,但这只不过是对放款人因国家或几乎所有私人借贷者信用都很差或很贫穷所冒的风险给予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偿。而中国的情形则与此不同,如果真的是在资本报酬仍然很高的时候资本就停止了增加,那便表明,同大多数欧洲国家相比,中国人的实际积累欲望要低得多,只顾眼前,不考虑未来。

第四节 积累欲望过强的例证

到目前为止,我们谈的是积累欲望不够强烈的国家。在尚属安全的环境中,靠着理智和清醒的分析,积累理应更多一些。我们现在要说的是积累欲望的强度明显超过一般水平的国家。在欧洲比较繁荣的国家,有很多挥霍浪费者;在一些欧洲国家(英国也不例外),体力劳动者的节约程度一般不高,也不大为今后打算;可是,社会上却有很多种人,如自由职业者、工厂主和商人,兼备有比任何其他阶级更多的节约手段和节约动机,积累欲望非常强烈,以致到处都可以见到财富迅速增加的迹象,而且每当特定环境使大量资本投入某一方面,如铁路建设或国外投机活动时,寻找投资出路的资本数额之大总是会令人目瞪口呆。

在英国,有很多因素给予了积累倾向以特殊的推动力。英国长期幸免于战争蹂躏,很久以来财产就不再受军事暴力侵犯或任意掠夺,由此而产生了世代相传的长期信任感,人们不再害怕把钱交到别人手中,而这种信任感在大多数其他国家则出现得晚得多,也不那么稳固。在英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国力和国威的自然源泉是产业而不是战争,使不小比例的最有事业心和精力最旺盛的人材转向制造业和商业,使他们靠生产和节约,而不是靠占用已生产出来的和节约下来的物品来满足其欲望和野心。较好的政治制度也起了很大作用,由于给予了个人很大的行动自由,从而鼓励了个人的积极性和自立精神,由于允许自由地合伙和联合,推进了大规模工业企业的建立。这种制度还从另一方面给予了追求财富的欲望以最直接和强烈的刺激。封建主义较早的没落消除了或大大削弱了原先的商人阶级和一向瞧不起商人阶级的人们之间的恶感,由此而兴起一种使财富成为政治影响真正根源的政体;获取财富除了有其固有的效用外,还被赋予了人为的价值。财富变成了权势的同义语。因为在平民百姓看来,财富意味着权势,所以财富就成为个人追求的主要目标,成为衡量个人成就的尺度和标志。从某一社会等级上升到更高的等级,是英国中等阶级生活的最大目标,而获取财富则是上升的手段。由于至今不劳致富的人总是比劳动致富的人在社会上地位高,因而人们便力求尽量节省,不仅要在工作时能提供大笔收入,而且要在退休后也能提供足够的收入过富裕生活。在英国,人民的清心寡欲大大地增强了这些因素,清心寡欲是清教国家的特点。但是,虽然一方面不欢喜享乐使积累变得比较容易,可另一方面喜欢花费却使积累变得比较困难。个人权势与财富象征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以致大多数英国人都愚蠢地想装出能大把花钱的样子,而且这种欲望往往同情欲一样强烈,尽管英国人从花费中得到的快乐也许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人都要少。因此,英国的实际积累欲望从未象荷兰那样高。荷兰没有一个懒惰的富裕阶级来树立乱花钱的榜样,商人阶级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力,可以确立自己的生活尺度和礼节标准,仍保留着节俭朴素的习惯。

很久以来在英国与荷兰,以及当前在欧洲的很多其他国家(它们正在迅速追赶英国),无需具有象亚洲那样优厚的报酬,人们就有积累欲望,尽管当前的利润率很低,人们却照样积累资本,积累非但没有减慢,反而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迅速。增加生产的第二个要素资本一直在增长,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资本会变得不足。就资本这一要素而言,生产可以无限制地增长。

如果资本的报酬进一步减少,积累进程无疑就会受到很大阻碍。但为什么资本的增加会带来这种结果呢?这一问题促使我们去思考生产三要素中的最后一个。既然限制生产的不是劳动和资本这两种要素增加的限度,那就必须考虑从本质上说数量受到固有限制的那唯一的一种生产要素的性质。也就是说,生产的增加必然取决于土地的性质。

第十二章 论土地与生产增加规律的关系

第一节 有限的土地数量及其有限的生产力,是对生产的真正限制

土地与另外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不一样,是不能无限制地增加的。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而生产力较高的土地面积更为有限。在某一块土地上所能达到的产量显然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有限的土地数量及其有限的生产力,是对生产增加的真正限制。

有限的土地数量及其有限的生产力是对生产的最终限制,这一点人们肯定看得很清楚。但是因为从未达到过这一最终极限,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全部能产粮食的土地都已精耕细作到产量再也无法提高的地步(即令不考虑农业知识还会有新的进步),因为地球表面上还有不少地方尚未开垦,所以一般认为,并且自然会设想,对目前来说这一因素对生产和人口的限制还无限遥远,还要过很多世代才有必要认真地考虑这一限制因素。

我认为这不仅是一个错误,而且是政治经济学整个领域中最严重的错误。这个问题比任何别的问题都更重要和更为基本。它涉及在一个富裕勤劳社会中贫穷原因的全部问题。除非彻底弄清这一问题,否则把我们的探讨继续进行下去将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节 土地生产规律,即随着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增加而报酬递减的规律

土地的性质对生产的限制,不象一堵墙所起的阻碍作用那样。墙屹立于某个地点不动,除了使运动完全停止外没有别的阻碍作用。我们不如把土地对生产的限制比作一条弹性很大的橡皮筋,这条橡皮筋从未被绷得太紧,以致不能再拉长,然而在远未达到最后的极限以前,却会感觉到其压力,而且愈靠近这一极限,压力愈大。

一旦农业的发展达到某一并非很高级的阶段,就会出现以下土地生产规律,即:在给定的农业技术和知识状态下,靠增加劳动量,产量不会以同等程度提高;增加一倍劳动不会使产量也增加一倍;或者换一种说法,产量的每一增长要求对土地施加更高比例的劳动量。

农业的这一普遍规律,是政治经济学中最为重要的命题,如果规律不是这样,则财富生产和分配的几乎全部现象就不会是现在这种样子了。在这个问题上仍然十分流行的最根本的错误并非产生于两眼只盯着表面现象,没有看到表面现象之下起作用的规律,而是由于将这些表面现象误认为是终极原因。实际上这些现象只影响终极原因的形式,事物的本质是由规律决定的。

当为了提高产量而不得不利用劣等土地时,产量显然不会与劳动按相同比例增加。所谓劣等土地,是指投入相同的劳动而产量较低的土地。土地可以在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上有优劣之分。前一种劣等土地要在种植方面花费较多的劳动,后一种劣质土地要在运输方面花费较多的劳动。如果土地A对于给定的工资、肥料等支出可生产出1000夸特小麦,而为了再生产出1000夸特小麦必须依靠土地B,但土地B肥沃程度较低或者离市场较远,那么这2000夸特小麦所花的劳动就不止原先1000夸特所花的两倍,农业产量提高的比率将小于所花费的劳动。

人们也可以不耕种土地B,而靠精耕细作来使土地A提高产量。可以增加犁地或耙地的次数;以深翻来代替犁地;犁过以后可将地再锄上一遍以使土更松,多除几遍草或除得更彻底些;使用较好或较复杂的农具;施用较多或较好的肥料,或施肥时将其与土壤较仔细地混合。以上所述便是可以用来提高同一块土地产量的方法。必须提高产量时,所用的方法和日常方法也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耕种劣等土地这一事实表明,用以上方法提高产量花费太大了。劣等土地,或离市场较远的土地,当然带来的报酬较少,如果依靠这种土地来满足不断增加的需求,成本必然会提高,从而价格必然上涨。如果在不提高最初单位成本的条件下,仅仅通过增加劳动和资本,就能继续依靠优质土地满足增加的需求,那么,优质土地的所有者或农场主便能以较低的价格挤垮所有其他人,而占有整个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肥沃程度较低或离市场较远的土地,虽然可由其所有者为维持自身生存或自主而耕种,却不会有人为获取利润而租种它们。从这些土地上能获得足以吸引资本进行投资的利润,证明了在较好土地上的耕种已经达到某一极限,超过这个极限更多地运用劳动和资本所得到的报酬,不会高于以同样花费从肥沃程度较低或位置较差的土地上所能获得的报酬。

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一些已得到充分开垦的地区,正在对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这表明,人们为了提高产量已开始在不利的条件下耕种土地。这种耕作方法所费劳动较多,为获得利润,价格不得不定得比粗放耕作制度下的价格高。如果能得到肥沃程度相等的荒地,就不会采用这种耕作方法了。若能获得和已耕种的土地同样好坏的生荒地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要,人们就不会采用被认为是欧洲最好的耕作方法来从土地上榨取更多的产量了。土地的利用应以相对于所投入的劳动而言获得的报酬最多为限,不应超过这一点,多余的劳动应投入到新土地上。一位到过美国的富有才智的旅行家说:“英国人要看惯这种不高的收获量和不经心的耕种需要很长时间。人们不应忘记,这里土地非常充裕,劳动极其昂贵,因而必须遵循与人口众多的国家迥然不同的原则,以致在凡是需要付出劳动的事情上,都显得不那么令人满意和完美。”我认为,在所提到的这两个原因中,真正能够解释这种现象的是土地的充裕,而不是劳动的昂贵;因为,无论劳动多么昂贵,若需要食物,也总是会运用劳动优先生产食物。但用这种劳动耕种生荒地,要比用这种劳动更为精细地耕种原有土地,能更加有效地生产出粮食。只有当不再有可供开垦的土地或因为土地离市场太远或肥力太低,以致价格不大幅度提高就无利可图时,把欧洲的精耕细作方法应用到美国的土地上才是有利的;也许城镇近郊是例外,在这种地方,节省的运输费用可以补偿土地本身报酬的低下。正象美国的耕作方式不如英国的耕作方式那样,英国的普通耕作方式也不如佛兰德、托斯卡纳或拉伏罗岛的耕作方式,在这些地方,靠投入多得多的劳动量得到了比英国多得多的总产量,但这种耕作方法却决不会给一心谋取利润的投机商带来好处,除非大大提高农产品的价格。

毫无疑问,在接受上述原理时,必须作一些解释和加上一些限制条件。尽管土地若已被非常仔细地耕作,则仅仅靠增加劳动或增加通常的施肥量不能产生与花费成比例的报酬,但如果投入比以前多得多的劳动和资本来改良土壤(通过排水或施加长效肥),这些劳动和资本仍会大大增加产量,从而得到和已经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同样丰厚的报酬。有时甚至会得到丰厚得多的报酬。如果资本总在寻找这种非常有利的出路并能经常找到这种出路,那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但如果这种非常有利的投资要等很长时间才能获利,那就只有在产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人们才会作这种选择;而即令在这种阶段,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和习惯法也常常会妨碍资本自由地流入农业改良的渠道,因而人口增长所需要的较多粮食,有时仍然要靠更精细地耕作,靠支付更多的成本来供应,尽管已知道了无需提高成本的生产方法。毫无疑问,如果下一年有充足的资本可以在联合王国的土地上进行所有已知的和得到公认的改良,而这些改良在现行价格下是有利可图的,也就是说,会使产量提高的比率与支出增加的比率一样大或更大,那么结果将是(特别是如果我们把爱尔兰也包括在假设中的话)很长一段时间将无需耕种劣等土地,也许很大一部分现在耕种的产量较低、位置不特别有利的土地将不再被耕种;或者(由于这些改良不太适用于良田,而适用于将劣等地改造成良田)主要是靠少施肥和不那么精细地耕作来缩减耕种面积,也就是倒退到采取近似于美国的耕作方式,只有那些不易改良的劣等地才被完全放弃。因此,全部耕地的总产量与所花费的劳动的比例将上升,一般的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将在此程度内暂时不起作用。然而,即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想象国家所需的全部产量能完全靠最优质的土地和位置最好的土地来供应。毫无疑问,很多产量还会继续在不太有利的条件下生产,报酬比肥力最高、位置最好的土地要低一些。当人口的进一步增加要求更多地增加供应时,一般报酬递减规律会重新起作用,产量的这种增加将靠投入较高比例的劳动和资本取得。

第三节 抵消报酬递减规律的因素;生产技术的进步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的产量随着所使用的劳动的增加而按递减比率增加,这一真理常常受到忽视或漠视而不是被否定。然而,这一规律却受到了美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H.C.凯里先生的直接攻击,他坚持认为,农业的真实规律恰恰与此相反,即产量的增加要比劳动快,换言之,土地可以向劳动提供不断增加的报酬。为了证实这一看法,他争辩说,耕作不是开始于较好的土地,不是随着需求的增加,从优质土地扩展到劣质土地,而是开始于劣质土地,经过很长时间才扩展到较肥沃的土地。移居到新地方的人开始时总是耕种地势较高的贫瘠土地。河边肥沃而潮湿的洼地,由于有害于健康,由于开垦和排水要花很多和很长时间的劳动,所以开始时不会被耕种。随着人口和财富的增加,耕种面积沿着山坡往下延伸,而最肥沃的洼地通常(他甚至说普遍地)要到最后才被耕种。这些命题,连同凯里先生由此得出的推论,在他最近出版的精心之作《社会科学原理》中得到了非常详尽的阐述。他认为,他由此而摧毁了他所谓的英国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推翻了其所有实际结论,特别是自由贸易学说。

就凯里先生所说的而言,他确实具有反对政治经济学的一些最高权威的很好理由。这些权威把他们所提出的规律想当然地宣称为普遍真理,而没有注意到在一个新开辟的国家内最初的耕种情况有所不同。在人口稀少和资本不足的地方,需要大笔开垦费用的土地最初必然不会被耕种,尽管这些土地被开垦后会比早先耕种的土地出产更多的粮食,不仅绝对产量较高,而且即令算上开垦所花的劳动,单位劳动量提供的产量也较高。但是,谁都没有说报酬递减规律在社会刚建立起来时就会起作用;虽然有些政治经济学家把该规律起作用的时间说得过早了,但该规律确实很早就起作用,足以支持他们根据该规律得出的一些结论。凯里先生不会认为,在任何古老的国家,例如在英国或法国,未开垦的土地现在要比已耕种的土地肥沃,或几百年来一直是这样。即便根据他那不完善的标准即土地位置——我毋须说这一标准有多么不完善——来判断,是否能说现时在英国或法国,未耕种的土地是平原和河谷,而已耕种的土地是丘陵?相反,大家都知道,未开垦的土地是高原和贫瘠的土地;当人口的增长要求扩大耕种面积时,是从平原扩展到丘陵。也许偶尔会出现排干贝德福德蓄洪区或抽掉哈勒姆湖水的事情,但这些只不过是事物正常进程微小和短暂的例外,在古老文明的国家,已很少再有这样的事情可做了。

凯里先生本人无意中最为有利地证明了他所反对的规律的真实性;因为他极力坚持的一个观点是:在先进的社会中,土地产品的价格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政治经济学最为基本的原理告诉我们,除非土地产品以劳动衡量的生产成本趋于上升,否则价格是不会上涨的。如果一般说来,向土地多投入劳动会使报酬递增,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土地产品的价格不但不会上升,反而必然会下降,除非金银的生产成本下降得更多。而金银的生产成本很少大幅度下降,在整个历史上只有两个时期出现过这种情况,一是开发墨西哥和秘鲁矿山后的时期,一是我们目前所生活的时期。除这两个时期以外,贵金属的生产成本不是稳定不变就是上升的。因此,如果随着财富和人口的增加农产品的货币价格趋于上涨,那就无需其他证据便可以证明,需求增加时,在土地上生产农产品所需的劳动也趋于增加。

我不会走得象凯里先生那样远,我不会断言,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其价格必然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提高。虽然有这种趋势,但这种趋势有时会受到抑制,甚至会被抑制很长时期。这不是一个因素造成的结果,而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造成的结果。有另外一种力量总是制约着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我们现在就来讨论这一因素,即所谓文明的进步。我使用这个笼统的并多少有点模糊的词语,是因为所包括的事情太多了,一个含义较严格的词语很难将全部有关的事情都包括进去。其中最明显的是农业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发明的不断涌现。农业的改进有两种:一些使土地无需相应增加劳动就能提高绝对产量;另一些不能提高产量,但可以减少所花费的劳动和开支。属于第一种的有采用轮作废除休耕,和推广适于轮作的新作物。上世纪末叶在不列颠农业中引种萝卜被称为一场革命。这些改进不但使土地可一年收获一次,而不再需要每隔两三年就休耕一年以恢复地力,而且还直接提高了其生产力,因为饲料的增加使牲畜数目大大增加,由此而大大增加了肥料。其次是引种了营养更丰富的新作物如马铃薯,或产量更高的品种如瑞典萝卜。在这一类改进中还应加上对肥料性质的进一步了解,和采用最有效的施肥方法;采用新的和更有效的肥料如鸟粪以及把过去的废物转变为肥料;深耕或暗渠的发明;役畜饲养的改进;饲料来源的扩大等等;另外一类改进只减少劳动,却不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它们是:改良农具;采用节约人力的新机械,如扬谷机和脱粒机;采用更省力的劳动方法,如在英格兰极为缓慢地推广苏格兰的犁地方法,即一个人赶两匹马,而不象原先那样由两个人赶三四匹马。这些改进并不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但它们同前者一样有助于抵消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随人口和需求的增加而上涨的趋势。

在效果上与第二类农业改良相类似的,是交通工具的改进。好的道路也就等于好的农具。究竟是在生产粮食时节约了劳动,还是在把粮食运到消费地点时节约了劳动,这无关紧要。而且无需说,只要是减少了运送肥料的费用或方便了农场内部的运输,也就使耕种本身所花的劳动有所减少。铁路和运河实际上减少了所有通过它们而运往市场的物品的生产费用,而且实际上还减少了所有需要运输的生产资料的生产费用。有了铁路和运河,一些土地才可以耕种,否则这些土地在不提高价格的条件下是不会给予耕种者以报酬的。航运的改进,对于从海外输入粮食或原料来说,也有相同的作用。

根据类似的考虑可以看出,许多纯粹是机械上的改进,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和农业关系不大,然而却会使生产粮食所花的劳动减少。炼铁方法的巨大改进会降低农具的价格,降低铁路、车辆、船只,或许还有房屋以及其他许多东西(这些东西目前尚未用铁来制造,因为铁太贵了)的造价,由此而会降低粮食的生产费用。粮食加工方面的改进也会起同样的作用。用风力或水力来磨面会象农业中非常重要的发现一样降低面包的价格;制造面粉机方面的所有重大改进也会产生类似的影响。降低运输费用的作用已谈过了。还有一些土木工程方面的发明便利了在地球表面进行的所有大工程。水准测量方法的改进对于排水、开凿运河和修建铁路都是重要的。荷兰的沼泽地和英国某些地区的沼泽地是用风力或蒸汽作为动力的水泵来排干的。在需要灌溉渠、蓄水池或堤坝的地方,降低造价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机械技术。

制造业方面的改进,有些丝毫无助于粮食的实际生产,因而无助于抵消土地报酬的递减。然而这些改良所起的另外一种作用,实际上却与此相等。它们虽然不能防止报酬的递减,但却能在某种程度上补偿报酬的递减。

制造业的原料全都来自土地,很多来自农业,特别是在衣着的原料方面,因而土地生产的一般规律,即报酬递减规律,最终也一定会象适用于农业那样适用于制造业。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愈来愈难使土地增加产量,原料供应的增加同食物一样,必须要耗费更多的劳动。但是原料费用通常只占全部制造成本的很小一部分,因而在工业品生产中所花的农业劳动只占制造商品所花的全部劳动的很小一部分。随着产量的增加,所有其余的劳动会不断大幅度地减少。制造业比起农业来说更容易受到机械改进和节约劳动的发明的影响。前面已经说过,分工及其技术与经济上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规模和大规模生产的可能性。因此,在制造业中,有许多因素趋于提高劳动生产力,而只有一个因素趋于降低劳动生产力,前者的力量远远大于后者,从而社会进步引起的生产增加不会提高成本,而会不断降低成本。这一事实表现在两个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工业品的价格和价值的不断下降上。最近七、八十年中,机械的发明加速了工业品价格的下降,而且这种下降会无止境地持续下去。

现在完全可以想象,农业劳动的效率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不断下降;因此,粮食的价格会不断上升,生产粮食的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会愈来愈高;然而与此同时,所有其他产业部门的生产力会如此迅速地提高,以致可从工业中节省出所需的劳动,而且得到较大的产量,从而社会的总需求会比以前得到更好的满足。由此而带来的好处甚至会惠及最贫穷的阶级。衣着和住房的降价可以补偿粮食费用的上涨。

这样,生产技术方面任何可能的改进都会以某种方式对农业劳动报酬递减规律起相反的影响。不仅仅是工业方面的改进有这样的作用。政治上的进步以及几乎每一种道德和社会的进步,都会以同样的方式起作用。假设一个国家处于大革命以前法国的状况:税收几乎全部由工业阶级负担,似乎是在对生产课以罚金;而且贵族或宫廷给财产或人身造成任何伤害都得不到赔偿。大革命的风暴卷走了这种制度,即便仅仅从提高劳动生产力这一点来看,这场革命不也相当于许多工业发明吗?取消象什一税这样压在农业上的财政负担,其效果就如同是把生产目前产量所需的劳动一下子减少十分之一。废除谷物法或废除任何其他限制商品在成本最低的地方生产的规定,就如同生产得到了巨大改良。一旦以前用于狩猎或其他娱乐的肥沃土地改作耕种,农业的总生产力就会提高,众所周知,管理不善的济贫法在英格兰已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有害的租佣制度又在爱尔兰产生了多么恶劣的影响,使农业劳动懒散而效率低下。改进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法律,要比任何其他方面的改进对劳动生产力的影响都更直接。取消限定继承权、降低财产转让费以及其他一些措施会促进土地的自由买卖,使土地从不事稼穑的人那里转移到生产能人手中。用自愿的长期租佃制和人们可以容忍的租佃制度来代替糟糕透顶的爱尔兰小农制度,特别是,使耕作者对土地享有长久利益,所有这些都是同纺纱机或蒸汽机等发明一样真实的生产改良,有些甚至是同样伟大的生产改良。

教育方面的改进,可以说也有相同的作用。工人的智力是劳动生产力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在一些最文明的国家,劳动者的智力水平是如此低下,以致要使未来的生产力无限提高,最好的方法莫过于使那些目前只用手的人也能用脑。劳动者的细心、节俭和诚实可信与他们的智力水平同样重要。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利害和感情的一致也极为重要,确切地说,是或许也极为重要,因为据我所知,现在还没有什么地方有这样的友好感情。而且不仅仅是劳动阶级智力和性格的改善,会促进产业的发展。就富裕阶级和有闲阶级来说,更高的智力、更扎实的教育以及更强的道德心、公益精神或慈善心,会使他们在国家的经济资源以及制度和风俗方面发起和促进最有价值的改进。让我们只看以下一些最明显的现象;法国农业在某些方面的落后状态,部分是富有的地主沉溺于城市的享乐造成的,而本来在这些方面是希望这一有教养的阶级能有所作为的。人类事务上的几乎所有可能的改善,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固然,在很多情况下,思想更为自由和更富有创造性,会削弱对体力劳动的专心程度,但却会使实际投入的劳动更有效率。

由以上所述可见,农业的生产力取决于两种对立的力量,我们根据这两种力量的性质可得出一些基本推论。在指出这些推论以前,必须说明,上面我们有关农业的论述,几乎可以不加修改地应用于农业所能代表的其他产业,即所有从地球上获取原料的产业。例如,采矿业通常只有超比例地增加费用才能增加产量。不仅如此,即令保持年产量不变,采掘所花的劳动和资本也会愈来愈多。因为矿山不会再生产出已挖出的煤炭或矿石,所以不但所有矿山最后都会被采尽,而且即令在还看不出任何枯竭迹象时,开采费用也会愈来愈高;井筒必须做得更深,巷道必须开得更远,排水用的动力必须更大;煤炭或矿石的提升高度也会加大,搬运距离也会更远。因此同农业相比,报酬递减规律更加无条件地适用于矿业。采矿作业比农业更容易受机械改进的影响。蒸汽机的第一个伟大的应用是在矿山上,而在提取金属的化学工艺方面更具有改进的无限可能性。还有另外一种并非罕见的可能性,有利于抵消现有全部矿山被采尽的进程,即发现丰富程度相等或更丰富的新矿。

综上所述,所有数量有限的自然要素,不仅其终极的生产力是有限的,而且在远未达到其最高的生产力以前,它们就愈来愈难以满足更多的需求。然而这一规律会由于人类支配自然的力量的增强,特别是由于人类知识的进步和人类因此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控制自然要素的性质和力量,而被中止或暂时受到抑制。

第十三章 前述规律的后果

第一节 当生产是因积累欲望不足而受到限制时的补救办法

从前述可以看出,生产的增长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资本的不足,一是土地的不足。生产的增长陷于停顿,要么是因为实际积累欲望不够强烈,不能促进资本进一步增加,要么是因为虽然拥有多余收入的人们有可能将收入的一部分节约下来,但由于社会所能支配的土地是有限的,使用追加资本所得到的报酬不足以抵偿他们为此所作的节省。

在一些国家,如亚洲各国,积累的观念很淡薄;除非受到巨大收益的引诱,否则人们既不肯储蓄,也不肯为储蓄而工作,甚至如果要等很长时间才能得到高额收益,他们也不肯储蓄;由于既没有充足的资本也无足够的远见卓识来采用新发明的机械,借以用自然力代替人力,致使生产仍很不发展,仍很原始;从经济上说,这些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劳动热情,提高实际积累欲望。方法首先是要改善政治制度;使财产更加安全;降低赋税,不再以税收名义任意勒索人民;采用更持久、更有利的土地使用制度,以尽可能保障耕者所花费的劳动、技能和经济方面不可分割的利益。其次是要提高公众的知识水平;破除阻碍发挥劳动积极性的习俗和迷信;促进精神活动的发展,使人们热心于实现新的欲望。第三是要引进外国技术,以把追加资本的报酬提高到与低积累欲望相适应的水平;输入外国资本,这可以使生产的增加不再完全依靠本国居民的节俭和远见,同时还可以对他们起示范作用,这些即令并未改善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仅仅是灌输了新思想和打破了习惯的束缚,也会使他们产生新的需要和新的欲望,更多地为将来考虑。这些方法在不同的程度上适用于所有的亚洲居民,并且也适用于文明和工业程度较低的一些欧洲国家,如俄国、土耳其、西班牙和爱尔兰。

第二节 并非仅仅在财产不平等的国家有必要限制人口

但在另一些国家(英国居于这些国家的首位),劳动热情和实际积累欲望则无需任何鼓励;人们为了少量酬劳就会辛辛苦苦地工作,为了少量报酬就会拼命节省;虽然劳动阶级的节俭远未达到所要求的程度,但富裕阶层的积累欲望却太高了,需要的不是鼓励,而是予以降低。在这些国家,如果资本的增加不是由于报酬的锐减而被制止或陷于停顿,资本永远不会短缺。正是报酬不断递减的趋势,使得生产的增长常常伴随着生产者状况的恶化;这种趋势是土地生产的必要和固有条件带来的结果,最终会使生产的增长完全停顿。

在所有已超越了农业发展早期阶段的国家,人口增长所引起的粮食需求的每一增加,如果生产不同时得到改进,就总是会减少每个人按公平分配得到的份额。若缺少未占用的肥沃土地,又不进行有助于降低商品价格的改进,那就只有靠超比例地增加劳动才能增加生产。居民必须更辛苦地劳动,或减少粮食的消费,或牺牲一部分其他享受来换取通常所需的粮食。如果尽管人口有所增加,可这种必要性却被推迟出现,那是由于有利于生产的改良在继续,由于人类提高劳动效率的发明在与大自然进行着势均力敌的斗争,一旦原有的资源被人类的需要耗尽,就会从难以驾驭的自然力中索取到新的资源。

由此可得出这样一条重要推论,即并非象很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只有在财产很不平等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限制人口。在任何一种文明状态下,较多的人口从整体上说都不会象较少的人口过得那样好。人口过多会使人受到惩罚,并不是由于社会的不公,而是由于大自然的吝啬。财富的分配不公甚至不会加剧灾难,最多只不过是使人稍微早一点感觉到灾难。有人说:“口”的增加会带来“手”的增加。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新的“口”需要和老的“口”同样多的粮食,而新的“手”却生产不出同样多的粮食。如果所有生产手段作为共同财产由全体人民所拥有,产品在他们之间绝对平均地分配,如果在这样组成的社会中,劳动干劲和现在同样大而且产品也同样地丰富,则将有足够的产品使全部现有人口都过得很舒服;但在这种条件鼓励之下,若人们的习惯保持不变,则毫无疑问,只需20年略多一点的时间,人口就会翻一番,到那时,人们的情况将会怎样呢?除非生产技术在同一时间内得到了空前巨大的改进,否则就得求助于贫瘠的土地,就得在优质土地上进行更费力和收获很少的耕作来为这样多的人口获取粮食,这必然会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比以前穷。如果人口继续以同样速度增加,则每个人很快就会只拥有生活必需品,接下来每个人很快就会连充足的生活必需品都得不到,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将会被死亡所阻止。

不论是在现在还是在任何其他时候,劳动生产率能否得到提高和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能否得到改善,均取决于人口的增长是快于还是慢于改良的速度。在已经达到某一人口密度,已获得了劳动联合的主要好处以后,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就只会损害人民的平均生活状况;但是,改良具有相反的作用,可使人口增加时生活状况不恶化,甚至还不断地有所改善。改良在此处必须从广义上去理解,不仅包括新的工业发明,或原有发明的推广应用,还包括制度、教育、舆论以及一切人类事务上的改进,只要给予了生产新的刺激或新的便利,就应包括在内。在一国的人口有所增长,从而需要增加产量时,若该国的生产力相应提高,那就无需靠耕种劣质土地来增加产量,也无需靠在报酬递减的情况下向原有土地投入更多的劳动来增加产量;或者不论怎样,随着改良的推进,工业劳动的效率会提高,由此而可补偿地力的下降。增加的人口必然靠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来维持生活,并可以过得同以前一样好。但是,如果人类支配自然的力量停止增长或受到削弱,而人口却不放慢增长速度,如果控制自然要素的力量保持不变,却要求自然要素提供更多的产量,那么,除非平均说来每个人付出更大的努力,或平均说来减少每个人从总量中得到的份额,否则增加的人口就不会得到较多的产品。

事实上,在某些时候人口的增长快于改良,而在另一些时候改良则快于人口的增长。在法国大革命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英国的人口增加得很慢;但改良至少在农业方面似乎更慢,因为虽然并未出现使贵金属降价的任何情况,可谷物的价格却大大上涨了,英国由谷物出口国一变而为进口国。不过,这一证据并不具有结论性,因为在该世纪的前半叶丰年很多,而在后半叶丰年则不多,由此而使谷物价格在后一时期不断上涨,尽管社会的进步处于正常状态。在此时期制造业的改良或进口商品成本的降低,是否补偿了土地劳动生产力的下降,这一点尚不能肯定。但自从瓦特、阿克赖特和他们的同时代人完成了伟大的机械发明以来,劳动得到的报酬很可能增加得同人口一样快,而如果报酬的增加并未引起人类固有繁殖能力的增强,则还会超过人口增长速度。在以往的二、三十年间,农业生产进步得如此迅速,以致土地产量的增加超过了所耗费的劳动量的增加;甚至在谷物法的废除暂时大大减轻了人口对生产的压力以前,谷物的平均价格就已明显降低了。但是,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改良会与人口增长保持同步,甚或超过人口的实际增长,可是毫无疑问,改良永远不会达到人口可能达到的增长速度。如果不实际限制人口,便无法阻止人类生活状况的普遍恶化。如果人口受到较严格的限制,而改良照样进行,则对整个民族或人类来说,就会有比现在多的产品。改良从自然界那里榨取的更多产品不会全部用于供养新人口。虽然总产量不会大大增加,但按人口平均的产量却会提高。

第三节 即使在粮食进出口方面实行自由贸易,也必须限制人口

如果一国的人口增长速度超过改良的速度,那就必须耕种劣质土地才能满足增加的需求,该国获取生活资料的条件就必然愈来愈不利;此时,如果人口的增长速度仍和以前一样,该国可以采用两个权宜之计来缓解这一矛盾。一个办法是从国外进口粮食,另一个办法是移民。

从外国进口较便宜的粮食同采用农业发明以低廉的成本在国内生产粮食是一样的。它同样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以前是用一定数量的劳动种粮食而得到一定数量的粮食;现在则用同样多的劳动生产棉花、器具或其他商品,而可以交换到更多的粮食。这种改进同农业上的发明一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换回劳动生产力的下降。但在这种情况下同在另一种情况下一样,要不了多久事物就会恢复原样;退下去的潮水会马上又涨上来。诚然,当某一国家从全球的广大地区获取其粮食供应时,地球该小角落人口的增加只会对如此广阔的地域产生很小的影响,以致该国人口可以翻两番或三番,而不会感觉到生产的发条被上紧了,也不会感觉到整个世界的粮食价格有任何上涨。但是这忽略了以下几件事情。

首先,能输出谷物的地区并不是整个地球,而只是地球上的某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或通航河流的两岸。在大多数国家,沿海地区是最先有人居住和人口最稠密的地方,因而很少会有多余的粮食。所以,主要的供应来源是某些通航河流(如尼罗河、维斯杜拉河或密西西比河)的沿岸地带;在地球的发达区域内,并没有很多这样的地方能在不加剧对土地生产力榨取的条件下无限期地满足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当前的交通状况下,要从内地获得大量的谷物供应,在很多情况下是办不到的。靠改善道路、开凿运河和修筑铁路,最终会克服这方面的障碍,但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除美国外,在所有粮食输出国中,这方面的进展都非常缓慢;而除非人口的增长受到非常有效的限制,美国粮食生产的增长也无法和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

其次,即令供应来自输出国的全部地区,而不仅仅是其一小部分地区,所能供应的粮食数量也是有限的,并且不可能在不增加生产费用的情况下得到供应。粮食出口国可以分成两类:一类国家的实际积累欲望较高,另一类国家的积累欲望则较弱。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实际积累欲望较强,资本迅速增加,粮食生产或许会很快扩大。但在这些国家,人口也增长得异常迅速。它们的农业不仅要供养输入国不断增加的人口,而且还要供养它们本身不断增加的人口。因此,它们必然会很快被迫耕种较为贫瘠、较远和交通不大便利的土地,并且不得不象古老国家那样采用劳动生产率较低和花费较大的耕作方式。

但是,粮食价格低廉而产业又繁荣兴旺的国家很少,只有那些已将文明生活方式成熟地移植到富饶且未开发的土地上的国家才能做到这一点。在古老国家当中,只是产业非常落后的国家才能出口粮食,因为在这些国家,资本和人口尚未增长到会使粮食涨价的程度。俄国、波兰和多施河平原就属于此列。在这些地方,实际积累欲望较弱,生产技术很不完善,资本短缺,资本增长,特别是国内资本的增长很缓慢。当向其他国家出口粮食的需求增加时,只能逐步提高粮食产量来满足这种需求。英国用来交换谷物的棉布和金属制品,俄国人和波兰人目前在国内并不生产。他们没有这些也行。生产者会因市场向他们的产品开放而受到刺激,加强努力,总有一天可以指望从这种努力中得到一些东西。但是在由农奴或刚刚脱离奴隶状态的农民构成农业人口的国家内,人们的脾性对增强努力来说,并不是有利的。甚至在当前剧烈变革的年代里,人们的脾性也不会迅速改变。如果要靠增加资本支出来提高产量,这些资本要么必须在新商品和更广泛的交往(在这种情况下,人口很可能会迅速增加)的刺激下靠缓慢的节约过程来获得,要么必须从外国输入。如果英国要从俄国或波兰得到迅速增加的谷物供应,英国的资本就必须输入这些国家来生产这些谷物。然而,这样做会有很多困难,遇到很大的阻碍。其中包括语言的不同、风俗的不同和由国家制度与社会关系造成的许许多多障碍;而且最终输入的资本会不可避免地刺激当地人口的增长,靠这些资本所增产的几乎全部粮食很可能在未运出国前就被消费掉了;因此,如果这不是引入国外技术和思想以及给予这些国家的落后文明以有效刺激的唯一方式,那么,靠此方法来增加出口以及持续不受限制地增产粮食来供应其他国家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一国文明的进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此期间,不论是在供应粮食的国家还是在得到粮食供应的国家,人口都有可能大量增加。因而在需求增加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在阻止粮价上涨方面所起的作用,在整个欧洲并不会比在某一国家更明显。

所以,只要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改良的速度,劳动报酬递减规律就不仅适用于粮食自给的国家,而且实际上也同样适用于从粮价最便宜的地方进口粮食的国家。当然,粮价的急剧下降,不论是用什么方法造成的,都会象技术上的突然改进一样,使事物的自然发展趋势向后倒退一两步,不过这并不会改变事物的进程。伴随着粮食的自由进口也许会发生一件事情,这件事情带来的暂时性后果或许比粮食自由贸易的死硬反对派或忠实信徒所想象的要大。玉米是一种在数量上足以供养我国人口的产物,虽然其营养价值较低,但价格甚至比马铃薯还要便宜。如果用玉米代替小麦作为穷人的主食,粮食生产方面的劳动生产率将大大提高,家庭生活费用将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人口即使象美国的人口那样迅速增长,或许也得要好几代人的时间才赶得上粮食的这种巨大增长。

第四节 即使向外国移民,一般说来也必须限制人口

当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对其土地的生产能力(不是对其资本)造成很大压力时,除去进口谷物外,还有另一种补救方法。我指的是移民,特别是以殖民方式进行移民。这一方法本身确实是有效的,等于是向别处寻找无人居住的肥沃土地,如果国内有这样的土地,就可以在不降低劳动生产率的条件下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对粮食的需求。因此,如果所殖民的地区近在咫尺,而且人民的脾性惯于移居,该方法是完全有效的。从美利坚邦联的较古老地区向新地区的移民,实质上是一种殖民,由此而使整个美国的人口得以不受限制地增长,既来降低劳动的报酬,也未增加谋生的困难。如果澳大利亚或加拿大的内地离大不列颠象威斯康星和衣阿华离纽约那么近,如果英国的过剩人口不用跨洋过海就能迁移到那里,而且都象其新英格兰亲属那样喜欢冒险,胆大妄为,不株守家园,那么,这些无人居住的大陆对联合王国就会象美国的新州对老州那样作出贡献。但是,即便如此,尽管组织得良好的移民是迅速减轻人口压力的最重要方法,尽管在象爱尔兰那样的例外情况下,即在马铃薯歉收、济贫法和全国性退佃的三重作用下,自发性的移民在发生危机时会比按国家制定的任何计划迁走的居民都多,可是仍然有待于经验来证明这种移民能否长期继续下去,能否象在美国那样完全消除每年增加的那部分过多的人口(在人口以最快的速度增长时,这部分过多的人口由于在短时期内超过了技术进步,会使社会上所有中等家境的个人生活更加困难)。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即令从经济观点来看,移民也不能免却限制人口的必要性。我们在此处无法更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本书将在后面较详细地论述殖民这个大题目,讨论殖民所涉及的实际问题、殖民对于古老国家的重要意义以及殖民所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编 分配

第一章 论所有制

第一节 绪言

在本书第一编中论述的各项原理,在某些方面,和我们现在要开始考察的有很大的区别。财富生产的法则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性质。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按照外界物品构成和人类身心结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方式和条件来生产。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他们的生产都要受以前的积累量的限制。如果积累量是一定的,生产就与他们的精力、技能、机器的完善程度以及他们利用协作劳动的优点是否得当成比例。不论他们是否喜欢,在同一块土地上,除非在耕作过程中作了某些改良,否则,投入的劳动量增加一倍不会使粮食产量增加一倍。不论他们是否喜欢,个人的非生产性开支只会使社会相应地趋于贫困,而只有他们的生产性开支才会使其富裕起来。对这些不同事物可能具有的看法或希望,都决定不了事物本身。实际上,我们无法预测,今后由于对自然法则具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提出我们目前毫无所知的新的生产工艺,会使生产方式发生多大变化,劳动生产力有多大的提高。但是,无论我们在物品构成所决定的范围内可以得到多少活动余地,我们知道这一定会有限度。我们无法改变物质或精神的根本性质,只能或多或少成功地应用这些性质,使我们感兴趣的事件能够出现。

财富的分配不是如此。这是一件只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一旦物品生产出来,人类就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随意处理。他们可按任何条件将这些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支配。此外,当人类在社会中生活,而不是过绝对的独居生活时,人们不论采用什么处置办法,都要取得社会或代表社会积极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勤劳动、没有别人帮忙生产出来的物品,若非得到社会的许可,他也无法保持。不但社会能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而且如果社会默认,或社会既不进行集体干涉,也不雇人来保护他的所有权,私人也可以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因此,财富的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这在不同的年代和国家内是很不相同的。并且,如果人们愿意,差别还可以更大一些。

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见和感情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的各种基本法则同当时的知识、经验、社会制度、智力和道德修养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关于人类意见如何产生的法则不是我们现在要谈论的。它们是人类进步一般理论的一部分。对这方面的探索比政治经济学要广泛和困难得多。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不是财富可据以分配的法则产生的原因,而是这种法则所造成的结果。至少,这些结果并不是可以任意指定的,而是象有关生产的各种法则一样,富于自然法则的性质。人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控制不了其行为给他们本人或别人带来的后果。社会可以使财富的分配按它认为最好的规则进行,但是必须通过观察和推理,象寻求自然界或精神上的其他一切真理那样,明了这些法则的作用会产生什么实际结果。

然后,我们进而考察分配土地和劳动产品的各种方式,这些方式或者是已在实践中采用,或者是在理论上可以设想的。在这些方式中间,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主要的和基本的制度,除某些特殊情况外,这一制度一直是社会采取各种经济措施的依据,虽然它的各种次要特性曾有变化,以后也会有变化。当然,我指的是私有财产制度。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并非来源于对其有用性的任何考虑。这种考虑是私有制建立以后人们为其辩护所持的理由。从研究历史和观察我们时代类似的社会状况获得的有关野蛮时代的知识充分表明,起初设立裁判所(它总是先于法律而存在)不是为了确定权利,而是为了制压暴虐和排除纠纷。由于主要考虑这一目的,他们自然会对最初占有赋予法律上的效力,而把行使暴力来夺取或企图夺取别人所有物的人当作侵害者看待。政府原先的目的——维持社会秩序就这样实现了。同时,对已经占有物品的人,即令这种物品不是个人努力的成果,也确认其占有,这附带地给与了他们和其他的人一种保证,即,凡属自己努力成果的物品,可以得到保护。

在将所有制作为社会哲学的一个问题来考察时,我们必须将它在欧洲任何现存国家中的真正起源排除在考虑之外。我们可以假定一个不受原先占有牵制的社会。一群殖民者最初占据了一个无人居住的地区,他们除了共有的物品以外没有携带任何物品,可以任意采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制度和政体;因此,他们要就按私有制原则,还是依靠某种公有制和集体力量来进行生产作出抉择。

如果采用私有制,我们必须假定并未伴有妨碍古代社会的私有制原则产生有益作用的原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反之,如果排斥私有制,则所应采取的方案是,把土地和所有生产手段均作为社会的共同财产,并按共同核算[原则]进行产业的经营。社会劳动的指挥由一位或几位行政官担任,可以设想,这些官员是由社会投票选出的,又必须假定,社会成员自愿地服从他们。产品的分配也同样是公共的行为。分配原则可以是完全平均,也可以按照各人的需要或功过来分配,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要符合社会中流行的公平观念或政策。

这种社团的实例,规模较小的,有摩拉维亚教派的信徒、拉普(Rapp)党徒等等。根据他们提出的从财富极不平等状态的苦难和邪恶中解脱出来的愿望,在对社会首要原则进行积极思索的所有时期,都重新提出了大规模地应用这种思想的各种方案并进行传播。在目前这样的年代里,当全面地重新考虑全部首要原则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当受难阶级的发言权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大的时候,这种思想不可能不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欧洲最近的一些革命已诱发大量具有这种性质的思索,因此这种思想的各式各样形态引起了异常的注意;这种注意看来不会减少,而相反会愈来愈多。

抨击私有制原则的人可以分成两类:一部分人要求生活和享乐的物质手段的分配绝对平均,另一些人认为不平等可以存在,但是它必须以某种已有的或设想的公平或整体利益原则为依据,而不象现有的很多社会不平等现象那样只是出于偶然。第一类人中为首者是欧文先生和他的信徒。他们也是现代最早宣扬这种思想的人。最近则有类似教义的著名鼓吹者路易·布朗和卡贝(虽然前者只把平均分配作为向如下更高的公平标准的过渡来鼓吹,即,所有的人都应当尽其所能地进行工作,而各自取其所需)。这一经济制度有一个独特的名称,即共产主义,此词源自大陆,最近才传入英国。社会主义一词是英国共产主义者创造的,用以称呼他们自己的学说,但目前在欧洲大陆,它的意义比较广泛,不一定是指共产主义,或完全废除私有制,而是指主张土地和生产手段不应为私人所有,应为公社或社团、或政府所有的任何思想体系。在这些体系中,知识抱负最高的两种是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它们都是以其真实创始者或被认为是创始者的人名为名的。圣西门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已不再存在,但在它公开传播的短短几年中已播下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思潮的种子,后来这些思潮在法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傅立叶主义的信徒在人数、才能和热忱方面〔1865年〕尚处于旺盛时期。

第三节 对共产主义的考察

不论这些不同方案可能具有什么样的优缺点,它们确实不能说是不能实行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怀疑,一个由几千居民组成的村社,在共有土地(其大小同现在供养上述人数所需的土地一样)的情况下进行耕作,和靠联合劳动和最先进的方法来生产他们所需的工业品,能够把产量提高到足以维持舒适生活的地步;它也有办法从该社团每个能干活的成员身上取得实现这一目标所需数量的劳动(在必要时可以强迫他们从事劳动)。

对于财产共有和产品平均分配通常有一种反对意见,即,每个人由此会不断地逃避他理应担负的工作,毫无疑问,这种异议揭示了一种实际困难。但是提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在90%的社会事业据以开展的现行制度下也存在同样的困难。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只有人们各自靠自身的努力来获利的劳动才是诚实而效率高的。但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劳动者(从工资最低的到工资最高的),在英国全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从爱尔兰收割者或砖瓦搬运工算起,直到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或大臣,社会上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按日工资或固定薪水计酬的。工场工人在他的工作中的个人利害关系比共产主义社团的成员要少,因为他不象社团成员那样是为一个自身是其成员的合伙组织工作。确实有人会说,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劳动者本人在他们的工作中并无个人利害关系,但是,他们是处在对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人们的监视和监督之下的,那些人指挥他们的劳动,而且自行担任劳动的脑力部分。然而,即令这一点也远非普遍的事实。在所有的公共事业以及很多最大和最成功的私营企业中,不仅区区劳动〔的指挥〕,而且管理和监督也都委托领薪水的职员。虽然当主人警醒和聪明时,“主人的眼睛”具有价值,但必须记住,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农场或工场内,每个劳动者不是处在一个主人之下,而是处在“全社会的眼睛”之下。在有人顽固地坚持不做其应做的工作的极端情况下,这个社会也可以采取与现今社会相同的办法,强迫他遵守社团的各种必要条件。解雇是目前唯一的纠正办法,但如可以从事这项工作的其他劳动者不比原来的劳动者好,则这种办法是无效的。解雇的权力只能使雇主从他的工人那里得到惯常的劳动量,而这种劳动也许是效率不高的。即令劳动者因懒惰或马虎而失业,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不会比在贫民习艺所的管教下更为受罪。如果在一种制度下,避免这种痛苦的愿望可以成为劳动的充分动机,则在另一种制度下这也足够。我并没有低估如果额外努力的好处全部或大部分归劳动者所有对劳动所能起的刺激作用。但在现今的产业制度下,这种刺激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即令共产主义劳动不象自耕农或自营劳动者那样富有活力,但比同他的工作根本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也许仍要好些。未受教育的雇佣劳动者阶级玩忽职责在现今的社会状况下是很可观的。共产主义纲要现在已把全民必须受教育作为一项条件,并设想做到此事后,社团所有成员毫无疑问会象领薪水的中高级职员那样勤奋地履行职责。从未想过这些职员必然会不忠于他们的职守,因为他们只要未被解雇,无论在履行职责时如何懈怠,薪水一点也不会少拿。毫无疑问,按照一般法则,以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不会使任何公务员阶层以最大的热忱工作。对于共产主义劳动这样说也是适当的。

这种缺点固然会存在,但其确实的程度不如那些对于超过自己所熟悉的事物状态并无达观习惯的人所想象的。人类的公益精神比现今的人们所能想象的要强得多。历史已证明把很多人教育成爱公如私是可以做到的。最适于这种感情滋长的土壤莫过于共产主义社团。因为现在努力追求各自利益的全部劲头和身心活动能力都会用于其他方面,用于追求社会的一般福利。天主教的僧侣在说明要为教会献身时常持的理由是,除了教会的利益再无任何利益,与此相似的理由,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也可以使公民依附于公社。不管社会意向是什么,社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服从最普遍、最强烈的个人意向,也就是公众舆论。这种意向具有阻止社会明确指摘的某种行为或懈怠的力量,是没有人会否认的。为得到他人赞许而尽最大努力的竞赛的力量也为经验所证明。人类会在任何情况下公开地进行竞争。即令是为了无意义的事情,或者大家都得不到好处的事情,也会这样做。为了共同利益而相互争着多干,这种竞争社会主义者并不否定。因此,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干劲会降低到什么程度,或者最后是否会完全消失,不能不认为是现在[1852年]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共产主义的另一个反对意见和对济贫法所常提的差不多。即,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肯工作,他本人和任何数目的子女都保证会有饭吃,对人类繁殖的审慎的限制就会消除,于是人口开始以一定的速度增长,生活水平由此不断降低,终于使全社会陷于真正的饥荒。如果共产主义不使人们具有限制人口的动机,人口的增加又摆脱了其他的约束因素,则这种担心确实是有不少根据的。但是,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人们正可期望舆论强烈反对这种自私的放纵。人口的任何增加都会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或者使他们更为劳累,随后就会(现在不会)使社团中的每一个人立即明显地感到不便。这些不便是无法归咎于雇主的贪婪,或富人不正当的特权的。在已变动的社会状况下,舆论一定会谴责这样那样损害社会利益的放纵行为,如果谴责还不够,则可用某种形式的刑罚来制止。共产主义方案特别劝告人们预防人口过剩的弊害,并没有给人口过剩的威胁所引起的异议留下引申的余地。

更为现实的困难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劳动。工作的种类很多,应当用什么标准来比较量度这些工作呢?谁来判断纺了多少棉花,从仓库发出多少货物,垒了多少砖,或扫了多少烟囱是相当于犁了多少地呢?共产主义著述家们深切地感觉到在不同性质的劳动之间进行调整的难处,因而他们通常认为,必须使所有的人轮流从事各种有用的劳动。这种废止职业分工的安排会牺牲掉很多协作生产的好处,从而大大降低劳动生产率。此外,即令在同样的工作中,有些劳动名义上是平等的,实际上却很不平等,因而如果强制实行,人们就会从正义的感情出发表示反对。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适合于一切劳动。同样数量的劳动也因各人身强或体弱、坚强或脆弱、敏捷或迟钝、聪明或愚昧而成为不相等的负担。

但是,这些困难虽然是现实的,却还不是无法克服的。按个人体力和能力分配工作,遇有极端情况,则在执行一般原则时有所变通;这对人类的智力来说,在其处于公正观念指导之下时是不成问题的。而且,在一种以平等为目的的制度下,对这种事情所能作出的安排即使极不合适,极不公平,同现今的劳动分配(且不谈报酬)相比,其不平等和不公平仍是微不足道的。我们还必须记住: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只是在观念上存在;目前人们对它所存在的困难的了解远甚于对其具有的能力的了解;人类刚刚开始以其才智策划详细的组织方法,以便克服这种制度的困难而借其能力获得最大利益。

因此,如果要在具有一切可能性的共产主义和具有各种苦难和不公的现今的社会状态之间作出选择;如果私有制必定会带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后果,即劳动产品的分配几乎同劳动成反比——根本不干的人拿得最多,只在名义上干点工作的人居其次,工作越艰苦和越讨厌报酬就越低;而最劳累、消耗体力最多的劳动甚至无法肯定能否挣到足以糊口的收入;如果要在这种状况和共产主义之间作出抉择,则共产主义的一切大大小小困难在天平上都将轻如鸿毛。但是,要作出适当的对比,我们必须将处于最好状态的共产主义同私有制可能达到的状态相比较,而不是同现今私有制的情况相比较。私有制原则从未在任何国家作过公正的试验;我国同别的国家相比也许更是如此。现代欧洲社会制度的开始,并非由于作为公平分配或勤劳所得的结果的财产分配,而是由于作为征服和暴力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分配。尽管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在以勤劳缓和暴力的作用,这种制度仍然保留着那种滥觞的不少痕迹。有关财产的法规从来都是和用来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原则不一致的。它们对不应承认所有权者给予承认,而对于仅有有限制的所有权者给与绝对的所有权。它们不是对任何人都公正对待,而是对某些人加以损害,对另一些人则给予优遇。它们故意鼓励不平等,阻止所有的人公平竞赛。固然,所有的人都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比赛,这是和任何私有财产法规不相符的。但是,如果肯象扩大私有财产原则的自然作用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那样,努力采用一切不破坏原则的办法来缓和不平等;如果立法的趋向有利于财产的分散,而不是集中,就会发现私有财产原则与自然和社会灾难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著述家都认为两者是不可分离的。

为私有制辩护的人都认为,私有制的含义是对个人拥有其劳动和节欲的成果给予保证。对于没有任何功绩、也不作任何努力而占有别人劳动和节欲的成果的人也给予保证,这不是这种制度的本质,而不过是偶然发生的事。这种事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但不会促进私有制合理目标的实现,而且会同这一目标相抵触。正当的为私有制辩护的理论是以公平原则(即报酬与努力成比例)为依据的。因此,要判断所有制的最终目标,我们必须假定使这一制度违反这一原则的每一件事都已纠正。我们还必须假定已实现两项条件,其一为普及教育,另一为适当地限制社会人口;没有这两者,不论是共产主义还是别的法规或制度,都不能防止大多数人处境恶化和陷入不幸。如果具备这两项条件,则即使是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也不会产生贫困。又,如果如此假定,则社会主义的问题不是象社会主义者通常所说的那样,是奔向能避免压倒人类的各种弊害的唯一避难所的问题,而仅仅是权衡两者利弊的问题。这是将来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对采取最好形式的私有制或采取最好形式的社会主义能取得什么样的成就都一无所知,因而无法确定这两种制度中哪一种会成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

如果可以冒险作一下推测,也许主要会按如下问题的答案作出抉择。那就是,两种制度中何者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的自由和自主。在生活资料有了保障之后,人类的下一个强烈欲望就是个人自由。这种欲望(不象物质需要那样随着文明的进展而变得更加稳健和便于控制,)会随着智力和道德能力的发展而日益强烈。社会制度和实践道德的完善是要保障一切人完全独立和行动自由,除不得损害别人外不受任何限制。如果教育教导人们、或社会制度要求他们以摈弃对本身行为的节制换取一定程度的舒适或富裕,或者为了得到平等而放弃自由,则这样的教育或社会制度将夺去人性最高尚特性之一。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容许这种特性存在,还有待说明。毫无疑问,同对社会主义方案的其他一切反对意见一样,这一方面是被过分夸大了。社团无须要求其成员过有甚于今的共同生活,或对他们如何支配个人份内的产品和可能很多的空闲时间(如果他们只限于生产确实值得生产的物品,他们会很空闲)加以控制。毋须将个人束缚于一种职业或特定的地方。同大部分人类目前的状况相比,共产主义的管束反为自由。英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一般劳动者几乎没有选择职业或移动的自由。这些实际上都要取决于固定的规则和别人的意愿,和真实的奴隶制所差无几。人类的半数(译者按:指妇女)完全处于家庭的奴役之下,更不待言。欧文主义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都肯定妇女在一切方面具有同迄今居于支配地位的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这一点为它们带来了极大的荣誉。但是,不能靠与目前恶劣的社会状况作比较来判断共产主义的主张。靠允诺给予目前徒有虚名的自由民更大的身心自由也是不够的。问题在于,个性的庇护所是否还存在?舆论是否会成为暴君的桎梏?每个人绝对从属社会全体并受社会全体监督的做法,是否会使所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动变成平庸而划一的?尽管目前的社会同共产主义制度下大概会出现的情况相比,教育和职业的种类要多得多,而个人对群体的依赖程度要低得多,但是上述那些仍然是它的一种显著的弊害。要对离心倾向进行指责的社会决非处于健全状态。还得弄清的是,共产主义计划是否会同意人性多种形式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差异;爱好和才能的五花八门和思想观点的不同;这些不仅构成人类生活的一大部分乐趣,而且才智相互冲突的刺激作用和向每个人提出他从未抱有的许多见解,会成为思想和道德进步的主要动力。

第四节 对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的考察

至今为止我只限于对社会主义的极端——共产主义学说进行观察。按照这一学说,不仅生产手段——土地和资本都是社会的共同财产,而且产品和劳动也要尽可能平均地进行分配。对社会主义的反对意见,不论根据是否充分,矛头主要是针对它的这种形态。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是单纯依靠路易·布朗所说的勤劳光荣,而是多少保留了个人金钱利益对劳动的刺激。因此,声称要实行按劳动比例付酬的原则,已是对严密的共产主义理论的一种修正。在法国由独立核算的工人的联合组织进行的将社会主义付诸实践的各种尝试,大多在开始时不考虑个人所完成的工作量,采用平分报酬的做法,但不久都放弃这种做法,而以工作量计算报酬。原先的原则要求具有较高的公平标准,因而适合于比现在高得多的人性道德状况。按照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的做法,只在工作多做或少做可以自由选择时才是真正公平的。如果工作量取决于体力或能力的天然差别,这一报酬原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是锦上添花,给予天赋最优厚的那些人最高的报酬。然而,将它作为对目前道德标准所形成和现行社会制度所鼓励的自私性格的一种妥协,是非常方便的。在教育得到彻底改造以前,这样做较之在较高的理想下所进行的尝试,更有可能迅速收效。

非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两种精巧形式,称为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通常极力主张反对共产主义的那些议论,对它们毫不适用。虽然它们豁达大度地对待反对自己的各种议论,然而由于它们在很多方面具有巨大的智慧力量(这是它们的特征),以及对社会和道德的某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大量富于哲理性的论述,它们可以公正地当作过去和现在最引人注目的成就之一。

圣西门主义的方案不打算实行产品的平等分配,而打算实行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它不主张所有的人从事同样的工作,而主张人们的工作应依照他们的禀性和才能而有所不同。象军队中军官的情况那样,各人的职务是由指挥者选派的,薪金是和这项职务在指挥者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和担任这项职务的人员的功绩成比例的。指挥机构的建立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做法,但要在根本上和该制度保持一致。它可以通过公众投票而加以任命。按照原作者的设想,指挥者都是才华出众和具有美德的人,他们可以凭借智力上的优势而得到其余人的自发支持。在某些特殊的社会条件下有成效地实施这一方案,这不是不可能的。历史上确有实行与此有点类似的方案而获得成功的实例,那就是我提到过的耶稣会在巴拉圭的实验。他们把一些蛮族用一种村社制度组织起来并置于文明人精神统治之下。这些野蛮人原先是非常厌恶为遥远的目标作出持续努力的,现在却恭恭敬敬地服从他们的绝对权威,听从他们的劝告学习文明生活的技艺并为村社劳动,但却没有一种动力能促使他们为自身劳动。这一社会制度为时不长,就被外国势力通过外交途径破坏了。它之所以能够实行,也许是由于少数几个统治者和所有被统治者之间在知识和智慧方面差距过大,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等级(不论是社会的还是文化的)。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它可能会完全失败。这种社团的指挥者要有绝对的专制。如果按公众讨论的结果不时更换接受委托而实行专制的人(与这一制度倡导者们的意见相反),这种专制就不会有多大的改进。但是,设想不论怎样选拔的一个人或几个人,靠其下属机构的帮助,就能妥善地做到每个人的工作与其能力相适应,每个人的报酬与其功绩成比例,事实上成为对社会全体人员进行合理分配的执行者,或者设想他们不论如何使用这个权力,都能做到人人满意,或不靠暴力的帮助就能使人人都服从;这些几乎都是空想,毋须反驳。人们会默认一定的规则,例如平等的规则,也会默认命运或苍天的安排。但如设想少数几个人会公平地估量每一个人,并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给甲多些,给乙少些,则除非大家相信这些人是超人,怀有不可思议的恐惧,否则,他们是不会服从的。

社会主义所有形态中最巧妙和最无懈可击的是傅立叶主义。它并不打算废除私有制,甚至不打算取消继承权。相反,它公开承认要把资本同劳动一样作为产品分配的要素来考虑。它提出产业应该由有大约两千名成员的社团来经营,他们在自己选出来的首长领导之下,在面积约为一平方里格的一块土地上共同劳动。在分配上,首先对社团的每个成员,不论是否能劳动,都分给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其余的产品则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劳动、资本和才干三个要素之间分配。社团的资本可以按不相等的股份归不同的成员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象其他任何合股公司那样按持股多少领取股息。每个人按才干应得的产品份额,是按其在所属集团中的级别或地位高低确定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级别都是按照集体的意愿授与的。各人得到的报酬毋须共同花费或共同享用,居住是按户分开的。除去所有的社团成员都要住在同一个建筑群中(这是为了在建筑物上和家庭经济的每一方面节省劳动和开支)以外,并不要求实行其他的共同生活。社团的全部买卖业务都由一个代理人经营,现在被单纯的销售商拿走的、由很大部分劳动产品构成的巨额利润由此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个制度至少在理论上不象共产主义那样要把现今社会中各种促进工作的动力全部去掉。相反,如果这个制度按照它的设计者的意图实施的话,甚至还会使这些动力得到加强。因为每个人确信自己会因脑力或体力劳动技能的提高而获得更多的劳动成果,而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下,只有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或运气特别好的人才能大有所获。傅立叶主义者还有一机智之处。他们相信自己已经解决了使劳动具有吸引力这一根本问题。他们以十分有力的论据争辩说,这件事不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在如下一点上他们和欧文主义者是一致的。这就是:人们以谋生为目的进行的劳动,不论多剧烈,其强度都不会超过其他一些人为寻乐而进行的劳动(他们已具有充分的生活资料)。这肯定是一意味深长的事实。研究社会哲学的人可以从中汲取重要的教训。但是,以此为依据的议论很容易被夸大。如果不舒适而又劳累的工作会被很多人当作娱乐随意进行,人们为什么不想一想,这样的工作成为娱乐活动,不正是因为这些工作是随意进行的,因而也可以随意不干吗?是否有离开某种工作的自由往往是痛苦和欢乐的分水岭。很多人一年到头住在同一个市镇、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座房子里,从来没有搬家的念头,但是,他们若按当局的命令圈在同一地方,就会感到这样的监察是绝对无法忍受的。

按照傅立叶主义者的看法,几乎没有一种有益劳动必然和肯定是不合心意的,除非这种劳动被认为是不光彩的,或者是过量的、无法激起竞赛兴趣或赢得他人同情的。他们坚决认为,任何人都不会过分劳累。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有闲阶级,不会象现在那样把大量劳动浪费在无益的事情上;组织起来又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消费。他们还认为,使劳动富有吸引力的其他必要条件是所有劳动都交给社会小组来承担。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同时参加若干小组。他们在每个小组中的级别由他们的同伴根据所能提供的服务好坏投票评定。从公社的每个成员可以按照各自的兴趣和才能参加几个小组可以推断,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可在某一个或几个小组中占据高位。这样实际上就会达到或接近于真正的平等。但这不是靠对各种个人天赋的限制,相反却是靠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才能来实现的。

从如此简短的概述中一定可以看出,这个制度不会违反影响人类行为的任何普遍法则(即令在现今这种德育和智育不完善的状况下也是如此)。现在说这个主义不可能成功或它的支持者的大部分希望均会成为泡影,是过于性急了。这个主义,和所有别的社会主义一样,都是令人向往的,因而完全有权利要求取得实验的机会。它们都可以适当的规模进行实验。除参加实验者外,是不会有什么人身或金钱上的风险的。要靠经验来确定哪一种公有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或多快的时间内代替现在的以土地和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产业组织”。同时,我们可以确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尽管毋须试行限制人性的最终发展,政治经济学家所主要关心的还将是,基于私有制和个人竞争原则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条件问题;在人类进步目前阶段所具有的主要目标不是取消私有制,而是加以改良,使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得到好处。

第二章 续论所有制

第一节 私有制意味着可按契约自由取得财产

下面要讲的是,私有财产的观念的含义如何,以及在私有财产原则的应用上有什么限制。

私有财产制度,就其根本要素而言,是指承认每个人有权任意处置他靠自身努力生产出来的物品,或不靠暴力和欺诈从生产者那里作为赠品或按公平的协议取得的东西。整个制度的根本是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物品具有极益。因此,对于现行的制度可能提出如下的异议,即,它承认人们对不是自己生产的物品具有所有权。例如(有人也许会说),一家工场的工人靠他们的劳动和技能创造出全部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并不归他们所有,依照法律他们只能得到规定的工资。这些产品都要归仅仅提供资金的人所有,这个人也许对工作本身没有做过任何贡献,甚至连监督指挥都谈不上。对这一点的答复是,工业劳动只是生产商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没有原料和机器,没有事先准备好的、在生产时用来向劳动者提供生活必需品的资金,劳动就无法进行。所有这些都是原先劳动的成果。如果劳动者们拥有这些,他们就毋须把产品分给任何人;而只要他们没有这些,他们就必须对持有这些的人给予代价。这种代价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原先劳动的代价,二是对于节欲(劳动产品不用于享乐,而用于上述用途)的报偿。资本也许不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肯定不是由于目前拥有资本的人从事劳动和节欲而产生的;但是,它是某个前人从事劳动和节欲的结果,也许实际上这个人被非法地剥夺了资本的所有权,而在目前的年代里,更加可能的是通过馈赠或自愿的契约把它转移到现在的资本家手中。因此,到现在的所有者为止,过去的各个所有者至少都曾经节欲。也许有人说,这些继承别人储蓄的人与其前人没有留给他们任何东西的那些勤勉的人相比,具有其不应享有的优惠,这种说法是对的。我不但同意,而且坚决主张,当富人们以其储蓄留给子孙时,这种不劳而获的利得应当削减到与公平原则相符的程度。但要是说劳动者与其祖先留有储蓄的那些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也可以说劳动者的境况与其祖先毫无储蓄的那些不劳动者相比要好得多。他们和这些继承人共享这种利益,虽然程度有所不同。现在的劳动与过去劳动和储蓄的成果二者合作的条件是要通过当事者的协商来决定的。双方的关系是焦不离孟,孟不离焦。资本家离了工人什么也干不成,而劳动者没有资本也不行。劳动者为就业而竞争,资本家也在一国全部流动资本的限度内为招到劳动者而竞争。人们往往认为竞争肯定是劳动阶级困苦和地位下降的根源,似乎看不到高工资恰好同低工资一样也是竞争的产物。美国的高工资和爱尔兰的低工资都是竞争法则起作用的结果,同英国的情况相比尤其是这样。

所有权包括按契约取得财产的自由。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权利,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人们在经别人同意而取得别人生产的物品时,对这种物品也具有权利;因为这种物品是出于生产者的好意馈赠或以他们认为是等价的物品换得的,而妨碍他们这样做就是侵犯他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第二节 规定的合法性

在考察私有制原则所未包含的事项前,我们必须对一包含在这一原则之内的事项加以说明,这就是,过一定时期以后,应按规定赋予所有权。固然,按照所有权的基本思想,对于靠暴力或欺诈取得的物品,或因不了解情况而占有别人已先取得所有权的物品,都不应承认其为占有者的财产。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如果证人全部死亡或失踪,而交易的真实情况已查不清,则不以他们的非法取得为不法,是保障合法占有者所必需的。所以,任何国家的法规都承认,若干年内从未在法律上提出疑义的所有权,是完全的所有权。即令这种占有是不合法的,过一个世代以后,由也许是真正的所有者取回这种物品,重新行使其久未行使的权利,这样做通常会比将原先的不公置之不问,带来更大的不公正,而且经常会带来更大的公私祸害。原属正当的权利仅仅过了一段时间就宣告无效,似乎有些严酷;但是,有时过了一段时间(即今只注意个别情况,不考虑对所有者安全感的普遍影响),苦乐的天平会向另一边倾斜。人们的不公正行为同天灾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来愈难纠正。人类的交易,即令是最简单明瞭的,也不能按以下方式对待,即,某事在60年前是适当的,因此在今天也是适当的。几乎没有必要指出,不去改变以往不公正行为的这种理由,不能用于对待不公正的制度或规定;因为有害的法律或习俗并不是遥远过去的一种有害行为,只要这种法律或习俗还存在,有害的行为就会反复发生。

这就是私有制的本质。现在要考虑的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曾经存在过或仍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有制与私有制原则相符到什么程度,或从为私有制提供依据的理论来看是否可取。

第三节 私有制还包含遗赠权,但不包含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

所有权只包含以下各种权利,即每个人对自身才能、对利用自身才能所能生产的物品、对用它们在公平交易中换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自愿将这些物品给予他人和他人接受并享用它们的权利。

因此,遗赠或死后赠与的权利成为私有制观念的一部分,但与遗赠有别的继承权却不是如此。把人们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财产首先传给他们的子女,他们如无子女则传给他们最近的亲属,这种作法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都不是私有制原则所造成的后果。虽然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但需要作政治经济学的考察,而且要从许多方面进行思考,但在此叙述一下作者认为最可取的思想家们的观点,并非与本书无关。

没有理由可以认为在这一主题上各种现行观念是古已有之的。在古代,把死者的财产传给其子女和最近的亲属,这种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来取代它。首先,这些人通常就在现场;他们先行占有这种财产,他们即使没有别的权利,也具有这种先占的权利,这在社会早期状态下是很重要的。其次,他们在所有者生前已经是这种财产的共有者。如果这种财产是土地,则国家通常是将它授与一个家族而不是授与个人;如果这种财产是由家畜或动产构成的,则它也许是靠家族中已达到可以劳动或可以战斗年龄的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取得的,而且肯定是靠大家来保护的。近代意义的独占的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的观念中几乎不存在;因此,当一个家族的族长死亡时,他留下的实际上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它转到了继承他权威地位的家族成员手里。如果不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置财产,就会拆散这个由观念、利益和习惯联合起来的小小共同体,并使他们在世界上漂泊流浪。这些想法,虽然多半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但对人类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人们由此建立了子女对其祖先的财产具有先天的权利的观念;这种权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认的。在早期社会中,遗赠很少得到认可。这件事明确地证明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明)那时所有权的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或财产授与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对于没有遗嘱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一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这两种论据都有一些说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遗嘱,无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处理时,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按父母或保护人的责任来对待这些子女或抚养对象。然而,因为法律不能就个人的各种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它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下面考察一下这些规则的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除非(对于特定的个人)有特殊的理由,任何人没有义务以金钱供养旁系亲属。除非偶尔没有直系继承人,现在没有人会指望旁系亲属继承财产;即便没有直系亲属,如果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会有人指望旁系亲属继承财产。因此,我认为旁系继承权根本没有理由成立。边沁先生早就建议(别的权威人士也同意他的看法),如果在直系晚辈或直系长辈两方面都没有继承人,在死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应收归国有。对于较远的旁系亲属,大概对这一点不会有多少争论。很少人会坚决认为如下的事情(它时常发生)是十分合理的,即,某些无子女守财奴的积蓄在其死后(这事时常发生)应给予一位远亲,而这位远亲从未见过他,也许在得到遗产前从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未必比纯粹的陌生人具有更多的道义上的权利。这一理由对于一切旁系亲属、甚至最近的旁系亲属也是适用的。旁系亲属都没有真正的请求权;他们和非亲属处于同等地位,在这两种情况下,若有正当的权利要求,以采用遗赠的方法处理为宜。

子女的权利要求具有另一种性质。这种权利要求是真正的,不能取消的。但即令这样,我还是认为通常采用的办法是错误的。哪些应归于子女,在某些方面会被低估,在另外一些方面在我看来是被夸大了。在所有的义务中最重要的乃是,除非其子女在童年时期能够舒适地生活,在成年时能够自行谋生,父母都不应使他们踏入社会;但在实践中它被人们忽视了,在理论上也受到轻视,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人类理智的一种玷污。从另一方面来说,当父母拥有财产时,要说子女对这些财产具有请求权,在我看来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不论父母可能继承了多少财产,或除此以外可能得到了多少财产,我都不同意他仅仅因为某些人是他的子女,就把这些财产传给他们,让他们毋须努力就富起来。即使其子女获得这种财产确实可以给他们带来幸福,我也不能同意。这是最靠不住的。它取决于个人性格。极端的事例姑置不论,可以肯定,在大多数情况大,遗赠给子女适度的而不是大量的财产,不论对社会或是对个人来说都更好一些。这些话是古今道德家的老生常谈。很多有识的父母也相信这样做是正确的。如果他们能不顾别人的说三道四,而更多地为子女的真正利益着想,他们会更经常地这样去做。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是和赋予人类生存权利分不开的。父母有义务使子女成为社会良好和有用的成员,有义务尽力使子女受到教育,尽力为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能靠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获得成功。每个子女都有提出这种要求的权利;但我不能同意他们有更多的要求权。人们可以从如下一种情况正确理解这种义务,而不致被表面情况蒙蔽或搅混,这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一般以为做父母的应当给予非婚生子女相当的生活费,使其一生得以过大体过得去的生活。我认为,任何子女所得到的遗产均不应多于私生子所可得到的;如果并未忽视上述义务,而父母将剩余财产捐赠于公益事业或赠送给其他人,子女是不应对此有怨言的。

为了使子女能过上他们有权过的称心如意生活,通常不应使他们从童年期就养成他成长后无法继续的那种奢侈习惯。这种义务常常被不大会有财产遗留下来的人们公然违背。富人的子女过惯了父母所过的那种日子,父母通常有义务给他们多留一些财产(比在艰苦环境成长起来的孩子要多)。我说通常有义务,是因为即令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也还有另一面。可以断定,养成战胜困境的坚强意志,早点懂得生活的酸甜苦辣和在钱财上取得一些经验,对塑造性格和人生幸福都有好处。从小过奢侈生活的孩子日后多半不能再过这样的生活,他们为此感到不平,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因此,他们对遗产的权利要求应当同他们成长的方式有某种关系;这也是一种特别容易过分强调的权利要求。贵族和乡绅的长子以下的孩子们的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贵族和乡绅的大部分财产是传给长子的。别的儿子通常人数众多,也是生长在和未来的继承人相同的奢侈环境中,但是,他们所分到的财产根据上述理由通常足以按他们的生活习惯来供养他们自身,却不足以抚养妻室儿女。他要成家立业就得靠自己努力,对此实际上没有人会抱怨。

因此,我以为,无论从公正还是从个人和社会的真实利益着想,父母给与私生子在义务上应该给与的数额,如同给与长子以外的孩子一般认为合理的数额,已经足够,因而,国家给与没有留下遗嘱而死亡者的子女在义务上应该给与的数额,有与上述相同的数额,即已足够。如果还有多余,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以之用于社会一般事业。然而,我并不是说父母给与孩子的数额不能超过孩子在道德上有权要求的程度。父母给与孩子的数额大大超过这一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绝对必要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值得称赞的,而在一切情况下是可以容许的。然而,这可以采用自由遗赠的方法。父母应该有权按照他们自己的偏爱或他们自己对合理性的判断赠送他们的财富来表示慈爱,报答服务和牺牲。

第四节 应否对遗赠权有所限制,如何限制?

遗赠权应否受到限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遗赠与无遗嘱(ab intestato)继承不同,它是所有权的属性之一。若在所有者生前或去世时不能随意将物品赠送他人,则不能认为这种所有权是完整的。拥护私有制的一切理由均认为所有权的范围应扩展到这一程度。但所有权只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不是目的本身。遗赠权会象其他一切财产权一样和人类的永恒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更大的矛盾。例如,立遗嘱者可能不以将庄园遗赠给甲为满足,事先指定甲死后应传给其长子,并如是世代相传。毫无疑问,人们有时会为建立永世的家业而更加发奋工作。但是这种永业权对社会造成的祸害超过其对工作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人们在有机会挣到大量财产的情况下,没有这种刺激也会有很高的积极性。当某人将财产遗赠于公益事业时,若试图事先规定今后使用的细节(例如,当他遗嘱建立一个教育机构时,他规定它永远只能教些什么),这也是遗赠权的滥用。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知道在他死了几百年以后,什么学问适宜于讲授。除非某一适当的当局可以不断(过一段时间以后)加以修订,法律不应同意对财产作出这样的处置。

上述这些都是明显的限制条件。但即令是最简单地行使遗赠权,如确定在立遗嘱人死亡时财产应立即交给什么人,也往往会被认为可按权宜的观念作出限制或变更的特权。到目前为止,这些限制条件几乎都只是对子女有利的。在英国,在原则上这一权利不受限制。唯一的障碍是遗赠要得到原所有者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眼下的所有者事实上不能把他的产业遗赠别人(他并无东西可作遗赠),他只具有终身使用权。按照欧洲大陆民法的主要依据——罗马法,原先根本不允许有遗赠。后来虽然许可遗赠,但规定有对每个孩子保留法定份额的义务。某些大陆国家的法律现在依然有这样的规定。按照大革命以后的法国法律,父母应将其财产平均分配给他们的子女,他们能以遗言处置的部分不得超过一个孩子应得的家产。这种办法可以称为限定继承,是把每个人的大部分财产交给子女共同支配。按我看来,这种办法与优待一子的限定继承相同,在原则上是不大可以辩护的,虽然它没有直接同正义观念发生冲突。虽然我曾经提出,从道德上说,子女有权利要求他们的父母将财产留给他们,但是我不同意强制他们的父母这样做。子女可能由于不成器或不孝顺父母而失掉这些权利。他们也可能有别的财源或前景。做父母的只要以前已使他们受到教育和将他们养大成人,可说已全面尽到了道德上的责任;其他人可以取得比他们更多的权利。

法国的法律对遗赠权的极其严格的限制,是作为一种民主措施实行的,目的在于取消长子继承权和抵制所继承的财产大量集中的趋势。我赞同这些目标是比较理想的想法,但不认为采用的办法是明智的。如果我能不考虑现存的意见和情绪而编制一套自以为最好的法典,我首先将不是限制一个人可以遗赠的范围,而是限制任何人可靠遗赠或继承取得什么东西。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可以定得很高,以保证接受者能舒适地独立生活)。勤劳、俭朴、意志、才能以及某种程度的机遇上的差异所造成的财产不平等,是和私有制原则不可分割的。我们如果承认这个原则,就必须承受其一切后果;但我以为,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的财产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他如果还想增加财产,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我不认为对遗赠权施加某种程度的限制会使立遗嘱人感到是一种难以忍受的约束。这位立遗嘱人如果知道他的大笔财产的实在价值,知道能以此取得多少享受和好处,他就可以知道拥有适当财产的人和财产5倍于前者的人在幸福和享受方面所差无几。五分之四的收益是被别人花掉了。人们认为,为其所钟爱的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给予他们大量没有内在价值但要花很多钱才能买到的物品;只要实际上这种看法还在流行,即令能通过上述法律,也不会有多大用处。因为有人如果有此倾向,总有办法规避这种法律。除非得到公众情绪的有力支持,法律也是没有效力的。在社会和政府的某些状况下(从法国舆论对强制分割法的坚决拥护可以断定)非常可能这样做,然而在目前的英国事实往往相反。如果实际上这种限制能够有效地实行,则会有很多好处。不能再用于使少数人特别富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公益目的,或者分给许多人。除去炫耀或显示不正当的权力以外,没有人会需要巨大的财富用于个人目的。拥有巨大财富的人将大大减少,而生活舒适、悠闲,享受着除虚荣以外财富所能给予的一切乐趣的人则大为增加。这些人即所谓有闲阶级,由于他们的直接努力,或他们对公众的情绪和嗜好所产生的影响,可以按照人们的期望为国家作出比目前有益得多的贡献。而且,或者由于对国家的直接遗赠,或者由于对某些社会事业机构的捐赠,大部分勤劳成果的积累可能用于公益事业。在美国(该国有关继承问题的观念和作法看来特别合理和有益)这种作法已很普遍。

第五节 土地所有权的根据不同于动产所有权的根据

要考察的下一个问题是,私有制所依据的各种理由,是否适用于目前其专属的所有权得到承认的一切物品;如不适用,这种承认可以什么理由来辩护。

所有制的根本原则是保证一切人能拥有靠他们的劳动生产的和靠他们的节欲积蓄的物品。这个原则不能适用于并非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出产的原料。如果土地的生产力完全得自自然,而不是得自劳动,或如果有办法将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生产力区别开,则听凭个人独占自然的赐予,不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极不公正的。在以土地用于农业时,这种使用必然是“排他的”;必须承认收获的人就是犁地和播种的人。但是,土地可以象古代日耳曼人那样只占用一季,可以随人口增加而定期重新分配,也可以使国家成为总地主,土地由耕种者按租约或随意租用。

但是,虽然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其大部分宝贵的品质却得自劳动。劳动不仅是使用工具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制作工具的必要条件。在开垦土地、使之适于耕作时常常要用大量劳动。在很多情况下,即令土地已经开垦,也完全要靠劳动和技艺才能使其有出产。贝德福平地在靠人工排水以前几乎或完全没有出产。爱尔兰的沼泽地在抽干以前只长柴草。世界上最贫瘠的土地之一,由古德温沙构成的佛兰德的Paysdewaes,已经靠劳动变得极其肥沃,成为欧洲生产力最高的地方之一。耕作还需要房屋和栅栏,这些也完全是劳动的产品。这种勤劳的成果不是在短期内可以收获的。劳动和费用是即时的,而由此产生的收益则是持续多年的,甚至是永久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本人得不到利益,而由外人获利,他是不肯付出劳动和承担开支的。如果他要进行改良,他必须等很长的时间才能从这种改良得到利益;而当他没有永久使用权时,他是无法肯定会有足够时间的。

第六节 土地所有权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但这些条件不是总能实现的。对有关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条件的考察。

以上所述以经济观点为土地所有权辩护的理由,看来只在土地所有者就是土地改良者时,才是站得住的。一般说来,在任何国家内,只要土地所有者不再是土地改良者,政治经济学对所确立的土地所有制就无从辩护了。没有一种合理的私有制学说曾经认为土地所有者应该仅仅是坐食者。

在大不列颠,土地所有者同时是土地改良者的屡见不鲜。但不能说总是这样。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以禁止别人进行改良为条件将土地让给别人耕种。在本岛的南部,因为通常没有租约,除依靠地主的资本外几乎不能进行永久性的改良。因此,在农业改良方面,南部比英格兰的北部和苏格兰低地要落后得多。真相是,地主对土地所作的范围很广的改良很难符合长子继承权的法律或习俗。当土地全部归于继承人时,这位继承人通常得不到其他资财,这些资财要用来抚养长子以下的孩子,土地本身也会因此而担负重担。因为没有资金,继承人也就无法改良土地。因此,地主除靠借钱、即增加土地抵押债务(在他们继承土地的时候,这种土地大多已负有抵押债务)来改良土地以外,没有资力可以进行耗资巨大的土地改良。但是,负有巨额抵押债务的地主的地位是很不稳固的。对于表面上的财产大大超过实际资力的人,节约是很不容易的,而对于除其财产所产生的纯收入以外、几乎别无所有的人,即使仅仅使其纯收入有所减少的地租和价格的各种变动都是很可怕的;所以,地主很少为了将来的利益而作出眼前的牺牲,就不足为奇了。假如地主真想改良土地,则那些认真学习过科学务农原理的地主,单靠自己的力量也能做到这一点,但大地主却很少会认真地进行学习。照说他们至少可劝诱租地农场主来做他们自己不肯做或不能做的事。但是,即使在订立租约的时候,英国的大地主也以根据古旧而已废弃的农业习惯订立的契约来束缚租地人(这种做法已引起人们普遍抱怨);大多数大地主根本不同意订立租约,只准租地农场主租种一熟,使得这些土地较之我们未开化的祖先时代更不适于改良。

在那个祖先时代,

一望无际的无主土地

到处都是野生果实和谷物

请不要耕种超过一年

英格兰的地产制度从经济合理性来说是很不符合条件的。但是如果说在英格兰这种条件没有完全实现,那么,在爱尔兰可以说它完全被忽视了。除去个别例外(有些人是非常令人尊敬的)。爱尔兰的地主们对其土地所做的,只是搜刮土地生产物。在关于“特别负担”的讨论中有人曾经挖苦地说过,“土地上最大的负担”就是地主,这句话用在爱尔兰地主身上是一点也没有错。地主们消费掉土地的全部产品,没有作过任何回报,只给居民留下一点仅能使他们不致饿死的马铃薯;当地主们想对土地有所改良时,第一步通常是把老百姓赶走,连这样一点微薄的收入都不留给他们,而任凭他们去行乞甚至饿死。如果土地所有权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就再也没有什么可以为它辩解了。现在是这种情况应当有所改变的时候了。

当谈到“所有权的神圣性”时,应该经常记住,土地所有权并非在同样程度上具有这种神圣性。任何人都未曾创造土地。土地是全人类世代相传的。对土地的占用完全出于人类的一般利益。如果土地私有不再有利,它就是不正当的。把任何人排除于别人产品的分配之外并非冷酷无情。农民没有义务为地主生产其所使用的物品。而地主除不能分到本不应属于他的东西以外,什么也没有损失。但是,如果在有人出生时,大自然的全部赠品都已被别人先行占有,再也没有什么留给新来者,则对这个人来说,这是很冷酷的。所以,在人们一旦认识到他们应该有做人的道义权利之后,为使大家在这件事上取得一致,就必须使他们相信,土地的私有会给全人类(包括他们自己)带来幸福。但是,如果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到处都同爱尔兰一样,没有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会被说服。

即令是最坚持土地私有制的人,也会认为它不同于其他私有权。在社会的大多数人不能参加土地的分配,土地成了极少数人的藜脔的情况下,人们通常都试图通过如下的解释,即土地私有与一些义务相关联,具有法律或道义上的职责,以使土地私有与他们的公正观念相一致(至少在理论上)。但若国家有权象对待公职人员那样对待土地所有者,它只要把他们解雇就是了。地主对土地的权利要求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一般政策。私有财产原则给予他们的,不过是在国家的政策可能使他们丧失若干利益时有取得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废除的。如果要征发地主或国家所承认的其他财产所有者的财产,则国家必须一次支付这种财产的代价,或者每年支付相当于这种财产所能提供的收入。从私有财产的一般原则来说,这是当然的。如果土地是地主本人或其祖先以劳动产品或节欲所得买下的,则地主自应因此而得到补偿;即令不是这样,他们按照惯例仍有要求给予补偿的权利。即令为实现某一目标所必需,也不能以牺牲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使社会全体得益。如果某项财产是他们特别喜爱的,补偿应高于地价。在这种附带条件约束下,国家有权根据社会普遍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土地所有权。建筑铁路或新公路的法案通过时所局部实行的(译者按:指征发土地),如有必要,也可推及全国。在土地的恰当耕作和决定土地占有的附带条件上,如果被称为地主的这种人已表明他们不能胜任,则社会将这些事情交给他们随意处理,是十分危险的。立法机关如果认为合适,可以使全体地主转变为公债持有人或领年金者,可以强行以爱尔兰地主的平均收入作为固定地租,而将承租人提升为业主。如果地主愿意接受这种条件,可以按土地的全价偿付他们。

后面还会讨论各种土地所有权和租佃的方式以及每种方式的优缺点。在本章中我们只谈权利本身,为其辩护的理由和(作为这些的推论)这种权利应受到的限制条件。照我看来,对土地所有权应作精确的解释,在存在疑问的一切情况下,天平不应倾向所有者,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公理。对动产和劳动生产物的各种所有权来说,则情况与此相反。所有者对这类财产的使用权和独占权,如果对别人没有实际损害,都应当是绝对的;至于土地,则除非独占权显然可以带来实际利益,不能给与任何人。让一部分人对共同继承的东西有独占权,另一些人则无份。已经是一种特权。一个人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动产不论多少,都不妨碍别人用同样的办法来获得类似的东西;土地则不然,任何人拥有土地,就能使别人不再能享用它。特权或独占权只在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邪恶时才可以认为是有理的;当它发展到不再能得到补偿的好处那种程度时就会变成不公平的行为。

例如,为了耕作而规定的土地独占权并不包含有禁止进入土地的意义。除非出于保护产品不受损坏和所有者的独处不受干扰的需要,不应承认禁止进入土地的独占权。英国有两位公爵自作主张把一部分苏格兰高地封闭起来,禁止他人进入好几平方英里的山区,以防止扰乱野兽的安宁生活,是一种权利的滥用;这已超越土地所有权的正当界限。如果地主不打算将其土地用于耕作,一般说来,他根本没有理由把它当作私产。如果某人说这块土地是他的财产,他应该知道,自己占有它是出于社会的宽容,而且,因为这样做不可能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至少他的占有不得剥夺人们在土地未被占有以前他们可以取得的权利,这是他占有这块土地的条件。即令是耕地,虽然法律允许一个人(他只是几百万人中间的一个)占有几千英亩,他也没有资格认为这些土地都可以由他使用或滥用,而不许别人介入。他可以随意处置他能从这些土地取得的地租或利润,但是,对于这些土地,他所做的或不做的每一件事都在道义上受到约束,在可能的范围内,法律还要迫使他的利益和意向符合公益的要求。一般地说,人类仍然保有对他所居住的星球上的土地的原有权利,他们放弃的部分权利不得用于干与他们深有的权利相抵触的事情。

第七节 所有权的滥用

除去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和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外,还有一些可以作为、或者曾经是所有权的对象,却都没有被认为是所有权。不过,它们在文明世界几已绝迹,所以毋须在这里阐述。首先,就是人身所有权。几乎用不着说,这种制度在任何社会、特别是在自称建立在正义和人类协作基础上的社会中,不应当存在。但是,既然国家在法律上加以认可,而且多少世代以来在这种认可下人类一直被当作物品买卖,当作财产继承,则在废除这种所有权时如果不给予充分的补偿,也是不适当的。1833年实行的一大正义措施制止了这种不适当的做法。这是一个国家集体所曾做过的一件最正直的、实际上也最有益的事。其他不应视为所有权的实例有公职所有权,例如法国旧制度下的法官职务,以及在没有完全摆脱封建制度的一些国家内同土地一起继承的司法权。英国的恰当例子有,将校任命权和牧师推荐权。有时将向公众收税权也看成所有权,还有独占权或其他专有的特权。这种所有权的滥用在半开化的国家中固属常见,但在最文明的国家内也不乏这方面的例子。在法国有几个重要的行业和职业,包括公证人、诉讼代理人、经纪人、估价人、出版商和(最近以前)面包师傅及屠户,这些人的数目是受法律限制的。因此,这种人的特权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价格。情况既已如此,如果在废除这种特权的时候不予补偿,也许有失公道、还有一些更为含混的事例。问题转到,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形成这种特权的时效是否充分;以及对于人们滥用特权所给予的法律承认是否足以使其制度化,或只是偶然的许可。税率显然是年年变动的,因而要求对这种变动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不合理的;要求对都铎王朝的暴君所授与的独占权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特权本来就是随时可以收回的。

关于私有财产制度的说明到此为止。从政治经济学的目的来说,这个问题是必须讨论的,这种讨论如果只限于经济范围,是无益的。我们现在要研究一下,在这一制度在社会不同成员间造成的各种关系之下,土地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受什么原则影响及其结果如何。

第三章 论获得产品分配的各阶级

第一节 有时产品由三个阶级分享

私有制既已认定为一事实,下一步我们就要列举它所造成的各个阶级;这些阶级的协力,或至少取得它们的同意,对生产是必要的。因此它们能按规定取得一份产品。我们要研究在有关生产者的利害关系的自发作用下,产品是根据什么法则在这些阶级之间分配的;然后进一步探讨法律、制度和政府的措施在取代或更改这些自发分配方面起着或可能起什么作用。

前已多次说过,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这里所说的资本是指过去劳动积累的成果的工具和器械,而土地是指大自然供给的原料和手段,它们或包含于地球内部,或构成其表面。因为这些生产要素可以被分别占用,所以我们认为,产业社会可以分为地主、资本家和生产性劳动者。这些阶级各自得到一份产品。如果不由它们让与产品,其他人或其他阶级就什么也得不到。事实上,社会上其余的人是向这些阶级提供或许具有相等价值的非生产性服务,而以它们的花费维持生活。因此,在政治经济学上可以认为,整个社会是由这三个阶级组成的。

第二节 有时产品全部归于一个阶级

虽然有时这三个阶级分别存在,并在它们之间分配产品,但不一定或并不总是如此。事实常常不是这样;只在一两个社会中,这些阶级的完全分离是作为一般规则存在的。世界上几乎只有英格兰、苏格兰,以及比利时和荷兰的部分地区,其农业所用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一般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通常的情况是,同一个人拥有两种要素或所有这三种要素。

同一个人拥有所有三种要素的事例,就劳动阶级的独立和尊严而言,包含现社会的两种极端情况。其一为,劳动者本人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这种情况在美利坚合众国北部各州,在法国、瑞士、三个斯堪的纳维亚王国和德国部分地区,都是最常见的;在意大利部分地区和比利时也屡见不鲜。毫无疑问,在这些国家中也有大地产。而且更多的地产,虽然土地面积不很大,但地主们也需要雇用短工或长工。然而,很多地产太小了,因而除农民一家以外再也不需要别的劳动力,甚至农民一家的劳动也已太多。所使用的资本并非总是自耕农的,很多这种小产业是抵押出去以取得耕种资金的。但是投资的风险是农民承担的。虽然他为此支付利息,但不因此而受任何人的干涉,除非在付不出利息时土地的所有权可能被剥夺。

土地、劳动和资本属于同一个人的另一种情况是奴隶国家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也属于地主所有。奴隶解放前的英国西印度殖民地和尚未采取类似的正义行动的各国产糖殖民地利用工农业劳动(糖和朗姆酒的生产是两种劳动的联合)的大企业,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在这些企业中,土地、工厂(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机器和沦落的劳动者都是资本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同与其极端对立的自耕农的情况一样,产品不进行分割。

第三节 有时产品分属于两个阶级

当三个要素并非均由一个人拥有时,常常会发生两个要素属于同一个人的情况。有时同一个人拥有资本和土地,但不拥有劳动。地主直接和劳动者订立契约,并供应耕种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这种制度在大陆欧洲劳动者既非农奴、也非地主的那些地区是常见的。它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是非常普遍的;现今在这个国家的某些地区,当土地不是耕种者的财产时,仍在采用。在意大利的平原地带,除去诸如托斯卡纳的玛丽麻和罗马平原这些以畜牧为主的地方以外,通常也盛行这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产品是在两个阶级——地主和劳动者之间分配。

在另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拥有土地,但拥有所使用的少量资金,按习俗地主并不供应资金。这种制度通常流行于爱尔兰。在印度几乎普遍实行,在大多数东方国家也是如此;不论是由政府保持土地所有权(通常是这样),还是允许个人绝对地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拥有部分土地。然而,印度的情况比爱尔兰要好得多,在印度,如果农民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耕作,地主照例要给他们垫款。对于这些垫款,土著的地主通常要求支付很高的利息;但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政府却发放无息贷款,而在收获以后将预付款连同地租一起收回。在这里,同上述情况一样,产品也是在两个阶级——地主和劳动者之间分配。

这些是农业劳动产品分配对象的主要类别。在工业中,产品的分配决不会超出工人和资本家两个阶级。在一切国家中,最初的手工业工人不是奴隶,就是家族中的妇女。在古代的制造业中,不论其规模大小,劳动者通常属于资本家所有。总的说来,如果有什么体力劳动可以认为适合于自由民的身份,那只有农业劳动。与此相反的制度,即资本属于工人所有的制度,是和自由劳动同时出现的,在这种制度下,制造业实现了第一次伟大进步。工人拥有其所使用的织机或少量工具,自负盈亏地工作,或至少是最后如此,虽然在他成为师傅以前,他通常要先当学徒,再当满师职工,为别人干若干年。但是,永久当满师职工,即一生的地位不出于雇佣劳动者,这在中世纪的行会中是找不到的。在农村中,木匠或铁匠虽能靠他们营业的收入过活,但不能养活雇佣劳动者,即令现在还得靠自己干;与此相似,有些店主也自兼店员。但是,在任何地方,只要市场的规模足够大,在资本家或劳动的雇用者和工人阶级之间会有极大的差别。通常资本家除了指挥和监督的劳动以外不从事别的劳动。

第四章 论竞争和习惯

第一节 竞争并非产品分配的唯一调节者

在私有制的支配下,产品的分配是两个决定性力量——竞争和习惯所造成的结果。弄清这些原因所具影响力的大小,以及两者的作用相互更改的方式,是很重要的。

政治经济学家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他们容易在一切情况下把竞争想做到的事当成实际做到的事。如果我们考虑到,只有通过竞争原则政治经济学才配得上称为科学,则重视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地租、利润、工资、价格是由竞争决定的,就可以确定各种有关的法则。假定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就可以制定调控它们的具有普遍意义和科学精确性的各种原理。政治经济学家认为这就是他的专门职责,这是正确的;政治经济学作为一种抽象或建立在假想之上的科学,人们不能要求它再起什么别的作用,事实上它也起不了别的作用。但是,如果认为竞争实际上具有这种无限制的支配力,这是对人类事务实际进程的一种很大的误解。这里我不是就天然的独占或人为的独占而言,也不是就当局对生产自由或交换自由的干涉而言。对这类扰乱原因,政治经济学家们一直是有所考虑的。我说的是对竞争无所限制的情况(在事情的本质上不存在障碍,也不存在人为的障碍);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

第二节 习惯对地租和土地租佃的影响

事实上,只是在较近时期内,竞争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契约的指导原则。我们看到,离开我们的时代愈远,一切交易和债务受固定习俗的影响愈大。理由是明显的,习俗是弱者防御强者侵害的最有力的武器;在保护弱者的法律或政府都不存在的地方,习俗是弱者的唯一保护者。习俗是一道屏障,即令是在压迫人类最甚的专制政府,对它也不得不有所顾忌。在一个兵慌马乱的社会里,对勤劳的人们来说,竞争自由是句空话。他们决不会由此处于对他们有利的条件下。这里总是有一个用武力强求勒索的主人,并由他将各项条件强加于人们。但虽然法律是最强者决定的,无限制地滥用法律也不符合最强者的利益,通常他也不会这样做。法律的每一次放宽都会变成一项惯例,每一项惯例都会变成一项权益。这样权利就出现了。在原始社会中,并非任何形式的竞争决定着生产者所享用产品的份额。在最近的社会以外的一切社会形态中,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民对地主的各种支付,是按当地的习俗决定的。直到最近,未曾发现土地的占用条件(作为普遍规则)可由竞争决定的事例。如果目前的占用者履行通常的条件,普遍认为他有权保有他租入的土地;这样,他就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土地的共有者。即令占用者并未取得确定的土地占有权,占用条件也常常是固定不变的。

例如,在印度及其他具有类似社会组织的亚洲社会,有所谓ryots(译者按:一般指印度农民,或peasant-farmers个体农民),他们并非地主可以解约的佃农,也不是凭租约租种的佃农。在大多数村庄中确实有一些农民是处于这种不稳定的地位,他们是由在人们所知道的较近时期定居该处的人或他们的子孙组成的。但是,被看成原居民的后代或继承人的一切人,甚至只是古时佃农的子孙或继承人的许多人,只要支付例租,也被认为有权保有他们的土地。这种例租是多少或应该是多少,多半已无法弄清;侵占、专制和异族征服已在很大程度上抹掉它们的痕迹。但是,如果对古老而纯正的印度公国受到英国政府统治或由其官员治理时税收制度的细目加以研究,通常会发现,虽然大土地所有者——国家的需求实际上已由于横征暴敛而无限度地增加,但每次增加诛求总得有独特的名称和单独的借口;因此,有时在定额地租以外还有三四十个不同的项目。如果地主拥有公认的增加地租的权利,这种迂回的增加支付的方式就肯定不会采用。这种办法的采用证明,一种有效的限制,真正的例租,确曾存在;而且,只要农民(ryot)能按惯例交租,在某一个时候他对土地的权利会高于名义上的。统治印度的英国政府经常把各种各样的赋税合而为一来简化租种条件。这就使地租在名义上和实际上都可以任意决定,或至少是可按特定的协议处理。但它对农民(ryot)对于土地的权益是十分尊重的,虽然在现代的改革(即令目前这种改革也只有部分实现)以前,它给农民留下的粮食很少超过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数量。

在近代欧洲,耕作者已逐渐脱离奴隶状态。征服西欧帝国的野蛮人发现,治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的最简单的办法是让过去的地主继续保持他们的土地,并允许奴隶在向主人交纳粮食和服役的条件下保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主,以节省监督大量奴隶这种乏味的劳动。常见的办法是划给农奴一些专用的土地(其数量仅足维持农奴的生计),并在需要时迫使农民在其主人的其他土地上劳动。这些不明确的义务逐渐变成一种明确的义务,就是供应固定数量的粮食或提供固定数量的劳动。最后,这些主人宁愿用他们的收入去购买奢侈品而不用以供养仆役,实物地租就转变为货币地租。每次让与起初都是自愿的,可随意取消的,后来逐步具有惯例的效力,最后被法庭承认并强迫执行。这样,农奴逐步地上升为自由佃户,他们永恒地按一定的条件拥有土地。这种条件有时是很苛酷的,因而人民的生活极其悲惨。但是,他们的义务是由当地的习俗或法律决定的,不是由竞争决定的。

在农民从未受过(严格意义的)人身束缚或在他们不再受人身束缚的地方,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导致了另一种制度的产生。这种制度在欧洲的某些地区,即令是高度发达的地区,直到今天都还是十分有利的。我指的是分益佃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被分割为小农场,分属于许多农家,地主通常供应为该国农业制度所必需的资金,并按一定的比例收取部分产品以替代地租和利息。这一部分通常以实物支付,一般为对半分(诸如metay-er、mezzaiuolo和medietarius等词中就包含这样的意思)。然而,有些地方,如那不勒斯省肥沃的火山土地,地主取走三分之二,而农民靠优良的农艺还可以对付着活下去。但不论比例是三分之二还是一半,都是固定的,不因农场或佃农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国家的惯例成为普遍的规则。没有人想提高或降低地租,或在不同于惯例的条件下租种土地。作为地租调节者的竞争并不存在。

第三节 习惯对价格的影响

当没有垄断时,价格比地租更早地受到竞争的影响,并比地租更为普遍地受到竞争的制约;但即令在目前的商业竞争活动中,这种影响也决不象人们有时想象的那样绝对。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我们最常听到的说法是,在同一个市场上不可能有两种价格。毫无疑问,这是竞争在无所阻碍的情况下必然产生的结果;然而每个人都知道,在同一市场上几乎经常存在两种价格。不仅在每个大市镇、几乎每个行业中有价格便宜的店铺和价格昂贵的店铺,而且同一家店铺也常常按不同的价格把同样的商品卖给不同的顾客。作为一种普遍规则,每个零售商都按其所料想的顾客等级采用不同的价格。在大宗贸易中,批发业确实是处于竞争的支配之下。在那里,买主和卖主都是商人或厂主。他们的买卖既不受懒惰或世俗的赶时髦的影响,也不取决于个人便利这类细微的动机,而纯属商业交易。因此,在批发市场上,一般地说,确实同一物品在同一时候不会有两种价格。各时候、各地只有一个市场价格,这种价格可以在时价表上找到。但零售价格,即由真正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它所受到的竞争的影响看来极为缓慢和不完全;当存在竞争时,这种价格常常不是降低,而只是使较多的商人分享高价的利益。因此,消费者所付出的价款中相当大的部分变成零售商的赢利;而生产消费者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人所得的部分很少,任何人倘若调查一下实际情况,往往会大为惊讶。如果一座大城市的市场能够充分地诱引大资本家从事零售交易,人们通常会发现,较好的主意是靠廉价销售夺得巨额买卖,而不只是同别人划分营业地盘。在大城市的主要零售行业中,这种竞争的影响日益明显;而运输的迅速和运费的低廉使消费者较少地依赖于临近的商人,因而使全国愈益化为一个大城市;但迄今为止,只在一些大的商业区零售贸易才主要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在别的地方竞争只是非经常地作为一种扰乱的力量发生作用(如果它有作用的话);惯常起调节作用的是习惯,它不时根据买主和卖主对公平或公正的看法进行修正。

在很多行业中,交易的条件是在行业内部商定的。如有人背离了固定的习惯,行会就会采取手段使他处于麻烦的境地。众所周知,直到最近图书业还是这样的,尽管在这个行业中相互抗衡的情绪很激烈,但竞争并未自然地在打破行会规则上发生作用。所有职业的报酬都由习惯调节。医生和律师的收费几乎也是不变的。这肯定不是由于在这些职业中竞争不激烈;因为这种竞争的作用只是减少每个竞争者受聘的机会,而不会使酬金减少。

因为习惯具有对抗竞争的重大作用,即令在竞争精神由于竞争者众多和求利之心普遍而至为强烈的地方也是如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更多的情况是人们满足于较少的赢利,而比较重视(对金钱利益而言)生活的舒适或欢乐。我相信在欧洲大陆常常可以看到某些地方的若干或一切价格和费用比离那里不太远的地方高得多,其原因往往只在于顾客已习惯于并默认这种高价。一位资本雄厚、有事业心的竞争者可以压低收费,并靠此发财;但那里没有这种有事业心的竞争者,拥有资本的人宁肯一成不变地运用他们的资本,或者以比较安稳的方式使用(虽然少赚些钱)。

以上所述,凡是与本书后面各章的结论有关的。不论我是否已明确指出,都应当看作是对于这种结论的一般校正。总的说来,我们的推论必须从我们所知道的下述一点出发,即,如果竞争没有受到某种实在障碍的限制,则竞争的自然后果实际上是由其产生的。在不存在妨碍竞争的事物而仍无竞争的地方,或者在存在竞争但其自然后果由于其他事物的作用而消失的地方,这种结论或多或少会不适用。为了在以政治经济学的结论应用于实际生活时避免犯错误,我们不但要考虑竞争达到最大限度时会发生什么,还要考虑竞争如果没有达到最大限度其后果会受到多大影响。

在有关经济的各种情况中,也有竞争并未发生作用,交易是由蛮力或固定的习惯决定的,这种情况首先要讨论和认识。这将是后面四章 的主题。

第五章 论奴隶制

第一节 从奴隶状况来看奴隶制

在我曾经谈到的在私有财产制度的影响下采取的各种社会形态中,有两种社会形态尽管在其他方面很不相同,但有一点是非常相似的,这就是土地、劳动和资本都由同一人所有。二者之一为奴隶制社会,另一为自耕农制社会。前者是地主兼有劳动,后者是劳动者兼有土地。我们先讲前者。

在奴隶制度下,所有的产品都归地主所有。他所有的劳动者吃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都是他的支出的一部分。劳动者除持有地主认为应当给予他们的东西以外,别无所有,而且这些东西地主也随时可以收回来;他要他们怎样干他们就得怎样干,或者说,地主有可能强迫他们干多少他们就得干多少。使他们的悲惨命运有所限制的,只是地主的仁慈或金钱利益的考虑。第一点我们现且不说。关于第二点,在如此可憎的社会制度下奴隶主如何行事,取决于输入新的奴隶是否容易。如果身强力壮的成年奴隶能如数廉价输入,则奴隶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役使奴隶到死,并输入新的奴隶来补充,而不采取让奴隶们生儿育女这种替换较慢、花钱较多的办法。一般地说,奴隶主早就知道这种办法。众所周知,当奴隶贸易为法律所许可时,它在英国的蓄奴殖民地就曾实行。据说在古巴现在仍然如此。

在古代,当奴隶市场只能靠战俘或从散居在为人所知的偏僻地区的部落诱拐人口来提供所需奴隶时,通常让奴隶生儿育女以维持奴隶数目较为有利(这就必须给予他们较好的待遇)。由于这一原因,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古代社会奴隶的境况或许还不象近代各国殖民地的奴隶那样恶劣,尽管有时也极坏。古代斯巴达农奴通常被列为最骇人听闻的奴隶制的典型,但是如下事实表明这不太正确,他们是正式武装起来的(虽然没有穿上古代希腊甲兵的甲胄),并且是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他们属于卑贱而凋敝的等级,但是他们的农奴地位在农奴制中似乎是最轻松的一种。在罗马贵族大肆掠夺新征服的世界的时代,罗马的奴隶制显得更为残酷。罗马人是残忍的民族。无能的贵族将无数奴隶的生命视同儿戏,供他们任意取乐,如同挥霍其他不义之财一样。然而,当还存在一线希望时,奴隶制尚未陷入绝境。奴隶的解放是容易并常见的。解放的奴隶一下子就取得公民的全部权益。事实上,他们常常可以得到财富,甚至以后还可以获得荣誉。由于在历代罗马皇帝的统治下法规逐渐宽大,奴隶终于得到法律的很多保护,他们开始拥有财产,奴隶制度的弊害大为减轻。但是,在奴隶制转变为较温和的农奴制以前,奴隶的处境很难使人口或生产迅速增长,直到奴隶制转变为农奴制,奴隶们才不仅取得财产权和法律上的各种权利,而且他们的义务也多少受到习惯的限制,他们可以部分地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

第二节 从生产状况来看奴隶制

只要奴隶国家的居民与他们的可耕地相比为数很少,奴隶在尚可忍受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就能生产出比他们本身需要多得多的东西;特别是,因为对他们的劳动实行了必不可少的大量监督,防止了人口的分散,保证了共同劳动的某些利益,因而,在良好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下,拥有许多奴隶的人合理地考虑自身利益,就可致富。然而,这种社会状态对生产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不言而喻,因为怕受惩罚而不得不进行的劳动效率是很低的、不生产的。确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鞭子驱使人们去干、甚至完成某些工作,这些工作是无论雇主愿意支付多高的报酬,人们都不会干的。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协同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糖的生产,如果美洲各殖民地不存在可以集中大量劳动的奴隶制,就不可能那样快地推行。也有一些野蛮部落是很不乐意从事经常性劳动的,如果他们不被征服而成为奴隶,或征服别人而使别人成为奴隶,他们就决不会从事产业活动。但是,即使充分了解这些事实的意义,仍然可以肯定,奴隶制是同高度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效率不相容的。凡是实行奴隶制的国家,其需要复杂技艺的产品,通常都是由国外输入的。奴隶制带来的绝望心情压抑了聪明才智。虽然在古代世界和东方各国常常鼓励奴隶发挥聪明才智,但在比较先进的社会,奴隶的聪明才智却是严重威胁主人的因素,使主人极其畏惧,因而过去在美国的某些州内教奴隶读书是要受严厉处罚的。所有靠奴隶劳动经营的生产都是以极为原始和落后的方式进行的。即令就奴隶的体力而言,平均地说它也没有用到一半。对于蓄奴各州产业体制的低效和浪费,奥姆斯特德先生已在其重要著作中作了富有教益的说明。奴隶制的最温和形态当然是农奴制。农奴附着于土地,靠分得的土地养活自己,并每周为他的主人工作几天。只有一种意见认为农奴劳动效率极低。下面一段是从琼斯教授“关于财富分配”(更确切地说,关于地租)的论著中摘引的,这本书收集了有关各国土地使用权的很多宝贵的事实。“俄国人,或毋宁说曾经观察俄国习俗的德国著述家们就这一点提出过一些强有力的论据。他们说,两个密德尔塞克斯郡的农民一天割的草相当于6个俄罗斯农奴所割的;尽管粮食价格英国昂贵而俄国便宜,但收割一定分量干草的费用,一个英国农民只需半个戈比,而一个俄国地主则需3戈比或4戈比。普鲁士参赞雅各布曾证明,虽然在俄国每样东西都很便宜,但一个农奴的劳动却比英国劳动者的劳动要贵一倍。施马茨根据他的了解和观察,对于普鲁士农奴劳动的不生产性作了一个令人惊奇的描述。他明确地指出,在奥地利,一个农奴的劳动只等于自由雇佣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在一本精心编写的农业著作中(我曾受益于从中摘引的某些资料),为实用目的所作的这一计算,曾被用来决定耕作某一给定规模的庄园所需劳动者的数目。劳动地租对农业人口的勤劳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确实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一般改革方案不易推行的奥地利,只有各种各样的劳动地租抵代方案和计划受人欢迎的程度,不低于北德各个不平静的省份。”

劳动本身的性质所具有的缺陷,即使有优良的指挥和监督也不能弥补。琼斯先生接着说,土地所有者“以他们自己土地的耕作者的身分,必定会成为农业人口勤劳的唯一指导者和指挥者。”因为当劳动者属于地主所有时,资本主义农业家这样一个中间阶级不可能存在。任何地方的大地主都属于怠惰阶级,或者说,如果他们想干点什么,他们所热中的只是优越者总是能为自己保留最大、最好部分的工作。正如琼斯先生所说:“贵族地主阶级为了以特权和高位保护自己,或者由于地位优越和习惯的关系,也担任军事的、政治的职务,希望他们全都成为倾注心力的耕作者,是不现实的、荒谬的。”即令在英国,如果每块土地的耕作都依靠它的所有者,则其结果如何,任何人都能看出。广泛利用科学、努力工作的事例时或有之,有一些也获得若干成就,但是农业的一般情况总是不佳。

第三节 从奴隶所有者的利害关系来看奴隶解放

奴隶所有者是否本身会因奴隶解放而受到损失,这一问题与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中何者对社会比较有效是不同的。人们曾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命题进行很多讨论,似乎认为有可能由此得到某种一般性的解答。奴隶制或自由劳动中何者对雇主更为有利,取决于自由劳动者工资的多寡。而这种工资又取决于劳动人口与资本和土地的比例。雇佣劳动的效率通常要比奴隶劳动高得多,因而雇主即使付出比他以前用于供养奴隶的费用高得多的工资,仍然可以从这一变革中获得利益,不过,他不能无限制地这样做。欧洲农奴制的衰落以及西方国家农奴制的消灭,毫无疑问会因人口的增长能给主人带来金钱利益而得到加速。人口增长加强了其对土地的压力,这时,如果在农业上没有任何进步,则供养农奴的费用必然增加,农奴的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假使其工资水平一如爱尔兰或英格兰(在英格兰,考虑到工资同劳动效率的比例,其劳动同爱尔兰的劳动一样便宜),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奴隶制是有利的。如果爱尔兰的农民是奴隶,他们的主人会愿意象地主们现在所做的那样,仅仅为了摆脱他们而支付大笔款项。很少人会怀疑,在土地肥沃、人口稀少的西印度群岛,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二者的利益相比,天平的一端将大大地倾向于奴隶制,为了废除奴隶制而给予奴隶所有者的赔偿不会高于、也许甚至少于他们的损失。

对奴隶制的起因已经作过充分的评述,这里无需多讲。奴隶制的缺点也不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问题,虽然大不列颠大部分有权势的阶级对美洲的斗争所流露的心情,显示出当前这一代英国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如何严重地落后于上一代人的积极行动。西印度黑奴解放者的子孙热切期望和鼓励建立一个强大的军事国家,这个国家按照它所信奉的原则并为强烈的利害关系所驱使,发誓要以武力将奴隶制推广到它的势力能渗透到的全球每一个地区。这表明英国中上层阶级的领导集团的精神状态极为可悲,它将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一个不可磨灭的污点。幸运的是,他们对于这一罪恶事业(他们不以盼望它成功为可耻)除了给予语言上的支持以外很快停止了实际援助。只是由于美国自由各州的儿女流了宝贵的鲜血,而其精神和道德的价值由于无可估量地提高,奴隶制的灾祸才在伟大的美利坚共和国绝了迹。它只在巴西和古巴找到最后的暂时庇护所。除了西班牙以外,再也没有别的欧洲国家参与这一罪恶行为。甚至农奴制目前在欧洲也不再合法了。丹麦以其为欧洲大陆国家中最先仿效英国解放其殖民地奴隶的国家而获得荣誉。英雄而遭到诽谤的法国临时政府的最早行动之一就是废除奴隶制。荷兰政府也不甘心长期落后,现在它的殖民地和附属国,我相信已经没有真实的奴隶制;虽然为政府当局进行的强迫劳动仍然是爪哇公认的一项制度。我们可以希望,它很快会为完全的个人自由所取代。

第六章 论自耕农

第一节 英国和欧洲大陆对自耕农制度的不同看法

在自耕农制度下,同在奴隶制度下一样,全部产品属于单一的所有者,不存在地租、利润和工资的区分。在所有其他方面,这两种社会状态则是完全对立的。在奴隶制度下,劳动阶级受到最大的压迫和贬黜。在自耕农制度下,劳动阶级则能最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命运。

然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弊是政治经济学领域内最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在欧洲大陆,虽然有些人对流行的看法持有不同意见,但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人数众多的自耕农的优越性却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然而,英国的权威人士们或是不知道大陆农学家的看法,或者对其置之不理,声称这些人毫不了解大地产的优点,大地产的优越性只有在拥有大农场的地方才能感受到;由于大地产的耕作所需要的资本积累规模大于欧洲大陆上通常所有的资本积累规模,因而欧洲大陆上的大地产,除去用作牧场者外,绝大部分都是分成小块出租耕种的。这种说法有某些道理,但并非完全站得住脚;因为如果说欧洲大陆由于经验不足对使用大量资本的大规模耕作了解得很少的话,一股英国著述家实际上对自耕农也所知甚少,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的看法常常是非常错误的。甚至英国的古老传统也是站在欧洲大陆普遍意见一边的。英国的“自由民”在其存在时曾被夸耀为英国的光荣,消失后一直受到沉痛的哀悼,他们都是个自耕农或小租地农民。尽管他们大都已不复存在,可他们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倔强的自立精神却尤为引人注目。在英国的一些地方,现在仍经常可以见到自耕农,只可惜这样的地方很少。例如在坎伯兰和威斯特摩兰就有一些“自耕农”,虽然他们通常(如果说不是普遍地)要按习惯缴纳某些捐税,但这些捐税是固定的,并不比土地税更多地影响他们的自耕农身分。在那些熟悉农村情况的人当中,只有一个人对这两个郡的这种土地占有制度给予了赞许。华兹华斯笔下的农民,其原型肯定就是英格兰这两个郡的农民。

然而,由于英国通常的耕作制度使英国人无从了解自耕农制度的性质和运转情况,由于英国人通常对其他国家的农业经济极端无知,所以英国人对自耕农这一概念很陌生,很难理解它。甚至在语言上也有障碍。对土地所有者常用的称呼是“地主”,与此相关联的词被认为是“佣户”。爱尔兰发生饥荒时,国会中和报纸上有人曾建议用自耕农制度改革爱尔兰的农业,当时,一些自命不凡的著述家,全然不了解“自耕农”一词的意义,竟把爱尔兰的投标佃农制度误认为是自耕农制度。由于人们对自耕农制度了解得很少,所以我认为,在讨论其理论以前,先说明一下自耕农制度的真实情况,是至为重要的;我将列举一些证词来较详尽地说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耕作状况和耕作者舒适而幸福的生活,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大部分土地上,除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以外,既没有地主,也没有农场主。

第二节 关于瑞士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我不想着重论述北美洲的情形。众所周知,在北美洲,只要是在摆脱了罪恶的奴隶制的地方,耕种者就几乎普遍是土地所有者。一个国家若将美洲的天然沃土同现代欧洲的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它就享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在那里,只要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政府民主而开明,就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能对劳动阶级的繁荣造成大的损害。我也许应象西斯蒙第那样着重讨论古代意大利的情形,特别是拉奇奥区的情形,当时这片平原人口稠密,而后来在相反的制度下,因流行疟疾而变得人烟稀少。但我宁愿引述西斯蒙第根据自己亲眼所见而提供的证词。

西斯蒙第先生说:“要判明自耕农是否幸福,特别应对瑞士进行详细的考察和研究。在瑞士我们可以看到,由成果享受者本人从事的农业能使很多居民生活得很舒适,经济地位的独立带来了人格的真正独立,全体居民优裕的生活使商业繁荣兴旺,尽管这个国家的气候恶劣,土地不很肥沃,晚霜和易变的天气常常使耕作者的希望化为泡影。看到连最穷的农民也拥有非常宽敞、非常坚固、雕满图案的木屋,不能不使人羡慕不已。在房屋内,宽敞的走廊把大家庭的各个房间隔开;每间房内只放一张床,配有帷帐、被褥和洁白的床单;床周围考究地摆放着家具;衣柜里装满了衣服;牛奶房很宽大,通风良好且异常干净;每户人家都储存有大量的谷物、咸肉、干酪和木材;牛棚内养着欧洲最优良和照管得最细心的牲畜;花园里种满了各种花;男男女女都穿得干净而温暖。妇女得意地穿着古代的服饰;所有的人都显得那么健康和强壮。让其他国家去炫耀财富好了,瑞士常以其有这样的农民而自豪。”

这位杰出的著述家从总体上对自耕农制度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凡是有自耕农的地方,也就会有舒适、安全、对未来的信心和独立意识,由此而保证有幸福和道德。农民及其子女承担了祖上传下来的那小块土地上的全部活计,不向上面的任何人缴地租,也不向下面的任何人付工资。他依据自身的消费来调节生产,吃自己种的粮食,饮自己酿的酒,穿自己收获的麻毛,不大关心市场的价格,因为他很少买卖,决不会因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而破产。他对未来无所恐惧而是充满了希望。他并非为当前的需要,而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不停地劳动。哪怕只有几分钟的空闲,也要用来干各种各样的事,如栽树、挖渠,改良周围动植物的品种。他继承的小小祖业就象是储蓄银行,随时接受他的全部微薄收益并利用他的全部闲暇时间。自然界的永恒作用力给他以百倍回报。他强烈地感受到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喜悦。因此他经常迫切地想以任何价格买入土地,愿为土地付出高价,即使价钱高于土地给他带来的收益也在所不惜。他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在工资市场上跌价竞争,为了无需用高价来买面包,为了保证经常有机会来投入他的劳动,难道他对由此得到的好处估价过高吗?“自耕农在所有的耕作者当中获得的土地产品最多,因为他对未来盘算得最多,经验最丰富。他也最善于使用人力,在为全家人分派活计时,能保持每天都有活儿做,没有一个人吃闲饭。在所有耕作者当中,他是最幸福的,与此同时,在实行自耕农制度的地方,土地比任何其他地方养活的人口都多,而土地的肥力却不会耗竭。最后,在所有的耕作者当中,自耕农给予工商业的刺激最大,因为自耕农最富裕。”

这是一幅勤恳劳作和对土地充满深厚感情的图画。英国人对瑞士文化程度较高的各州所作的观察,也证实了这种情况。英格利斯先生说:“在苏黎世附近的任何地方,只要向左右看一看,就会发现居民异乎寻常地勤劳。如果我们了解到此地自耕农有10%的收益时,我们会说,‘这是应该的’。我现在讲的是农村劳动,当然我相信苏黎世人在每一行业中都非常刻苦;不过,我可以有把握地说,他们在耕种土地时所表现出来的勤劳是无与伦比的。我每天早上四五点钟打开窗子眺望湖水和远处的阿尔卑斯山时,便看到已有人下地了。而我在日落以后很久,也许是八点半钟,散步回来时,还有人在割草,或在绑扎葡萄架……两眼所看到的每块田地、每个果园、每一处篱笆,甚至一草一木,无不使人感觉到人们花在土地上的巨大心血。例如,在穿越或紧靠田边的小路上,决不会象英国那样,让谷穗伸出到路上,任凭过路人去摘取、践踏,而是处处都围上了篱笆,每隔大约一码有一木桩,木桩间插着树枝,高约两三英尺。如果你在傍晚看一眼种有花椰菜或卷心菜的田地,你会发现每棵菜都浇了水。在苏黎世周围有很大的菜园,园内的每棵菜都得到了最仔细的照管。蔬菜似乎是以数学的精确性栽种的。看不到一根杂草,一块石子。不象我们那样用土埋起来就行了,而是种在小坑内,每个坑内放一点粪肥,每天浇水。在撒下种子的地方,上面的土层都被弄成了粉末;每一棵灌木,每一株花卉都捆扎在木桩上;在种有墙栽果树的地方,都靠墙搭有架子,把树藤绑扎在上面;那里每一件事都安排得那么妥贴。”

这位作者是这样描述上阿尔卑斯山脉一个偏僻山谷的:“在整个恩加丁地区,土地归农民所有,同别的地方一样,这些农民拥有的产业多寡差别很大……一般说来,恩加丁农民完全依靠土地产品生活,只有其家庭所需的少数几种物品,如咖啡、糠和酒等是例外,产于其他地方。每家都自种,自梳,自组和自织亚麻。每家还养羊产毛,羊毛不用通过染工和裁缝的手,就可以做成蓝上衣。耕种面积已无法再扩大,勤劳而又极为贪利的农民已做了所能做的一切。在恩加丁,没有一寸荒地,尽管最低的地方并不比斯诺登山的顶峰低多少。只要能长草的地方,都种上了庄稼。任何一块能长草的岩石上,都是绿油油的。凡是裸麦能成熟之处,无不种上裸麦。大麦和燕麦也有其适当的栽种地方。并且只要有可能,总会见缝插针地种上一片小麦。在恩加丁,穷人比欧洲任何一个地方都要少。在约有600个居民的苏斯村内,没有一个人不过得富富裕裕,也没有一个人欠别人哪怕是一口粮食。”

尽管瑞士的农民普遍都过得很富足,但却不能说在全国范围内贫穷已绝迹。最大和最富有的伯尔尼州便是一个例子;虽然在该州自耕农居住的地方同其他地方一样,自耕农非常勤劳,生活很富裕,但由于济贫法在整个欧洲(除实施新济贸法以前的英国外)是管理得最差的,该州却有人数众多的贫民。在某些其他方面,瑞士也不是能说明自耕农制度的所有优点的例子。瑞士各州都有关于当地土地和人口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包含有近期的详细数据,大都编制得很认真仔细。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土地往往分得过细;在富庶的苏黎世州,自耕农所负的债务之多,用克诺瑙的话来说,“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然而,从这些书中所得到的一般结论乃是,自本世纪初以来,伴随着贵族或州政府的许多大地产被分给农民,农业的几乎每一个部门以及人民的衣食住行都得到了显著而迅速的改进。普皮科费尔甚至说,自从将封建领地分给农民以后,往往用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领地生产出的谷物和喂养的牲畜,就同以前用整个领地生产出的谷物和喂养的牲畜一样多。

第三节 关于挪威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挪威是自耕农历史最悠久、自耕农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关于该国的社会经济状况,莱恩先生作了令人颇感兴趣的叙述。他的叙述表明他非常赞同小土地所有制,我将摘引其中的几段话。“尽管小土地所有者不是好的农场主,可这不是与苏格兰相同的原因、即懒惰和不努力造成的。在这些峡谷和山沟中所进行的灌溉工程的规模,显示出一种努力和协作(读者应特别注意这一点)精神,而苏格兰丝毫也没有这种精神。干草是牲畜冬季的主要饲料,干草和谷物,还有马铃薯,很容易因土层浅和岩石反射强烈的阳光而枯萎,因而人们花费极大的力气从峡谷的源头引水浇田。从山丘间常年有水的溪流,通过密林,跨过深谷,沿着陡直的峭壁用木槽(用剖开的树干挖空做成)引水,在主槽上再接上支槽把水引到每户田头,然后再用活动的水槽将这一水源分配于田间。在这一季节,使用类似于溧布所用的戽斗不断地向每个田垄浇水,水槽则置于每两个田梗之间。若非亲眼所见,谁都不会相信用这种人工方法能在很短时间内灌溉面积这么大的土地。主槽所通过的区域很大。我在一个峡谷中走了10英里,发现两侧都有水槽,而在一侧,水槽沿着主要的山谷而下,竟长达40英里。做这种事情的人也许是拙劣的农民,但他们决不是懒惰的,他们相信协力工作的原则,愿意为共同利益维护这种设施。毫无疑问,在这方面,他们比我们苏格兰高地峡谷中的佃农村社要先进得多。他们感到自己是主人,可从自己的努力中得到好处。道路桥梁的良好状态是另一个证据,表明住在该地的人们对于维护这些设施有着共同利益。该地不征收通行费。”

关于自耕农制度在总体上对欧洲大陆的影响,莱恩是这样说的:“如果我们听信大农场主、农学家和[英国]政治经济学家的言论,就会认为良好的耕作方法一定会随着大农场的消失而消失。他们认为,除了用大资本经营大农场外,不可能有其他良好的耕作方法。排水,施肥,经济合理地安排农活儿,除草,定期轮作,役使大牲畜,使用昂贵的农具,所有这些只有在大农场,在运用大笔资本和雇用劳动的情况下才能办到。这些听上去是不错的。但是,如果我们放下他们的书本去看一下他们的田地,把大规模耕作最好的地区和小规模耕作最好的地区冷静地比较一下,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即:在佛兰德、东弗里斯兰、荷尔斯泰因,简言之,在欧洲大陆从松德海峡到加来的全部可耕地,同从福斯湾到多佛尔的英国海岸上同一纬度、相等质量的土地相比,收成要好一些。在同等土壤和气候条件下,小块田地如果象在佛兰德、荷兰、弗里斯兰和荷尔斯泰因的迪特马什那样归农民所有,则精耕细作会明显地提高产量。我们的农业著述家们并不否认,甚至连贝里克郡、罗克斯巴勒郡或洛锡安的大农场主们,也无法象佛兰德的小农那样进行园田式耕作,那样认真地积肥、排水和除草、从小块贫瘠土地上获得那么高的产量。在苏格兰或英格兰耕作得最好的教区内,土地有很大的浪费。那里大农场的边角地过多,田间道路过宽(这种过宽是道路工程质量差所造成的,反之过宽又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有好多被遗忘的公用地、荒地、杂树丛生的无用地带。这些土地如果归拢起来耕种,可养活教区的全部贫民而有余。毫无疑问,大农场只对最好的良田才投入大量资本,而对需要花较多的时间和劳动加以改良因而不能迅速回收投资的土地则不屑一顾。但是虽然靠雇工无法有利地进行这种耕作,可是自耕农却可以进行这种耕作。自耕农起初不考虑更高的条件,只是为了糊口而耕种土地。几代人之后,土地变肥沃了,价值增加了;于是生活也就有了改善,甚至有能力采用非常先进的耕作方法。犁沟排水,夏季厩养、稀释施肥,在佛兰德、伦巴第和瑞士的小农场是极其普遍的,而我们最先进的大农场只不过刚刚开始采用这些方法。靠很多小农合作可以提供最大量的牛奶和干酪,提供财产防火和防冰雹的相互保险,进行现代最科学和最昂贵的农业生产活动——甜菜糖的生产,和向欧洲市场供应亚麻和大麻;在国外,即令是最低阶层的家常便饭,也有丰富的蔬菜、水果和家禽,而在我国,甚至在中产阶级的餐桌上也不会这样齐全,这种丰富的供应实质上是同小农经济相关连的。所有这些都是实行小自耕农制度的国家的特点。这肯定会使考察者在听到我国土地专家的宏论时要忖度一番,是否真的只有靠雇佣劳动和投入大量资本的大农场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才能为一国居民提供最大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

第四节 关于德国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在广泛实行自耕农制度的德国很多欣欣向荣的地区中间,我选择了帕拉廷奈加以记述,这是因为这种记述具有从英文原始资料摘引个人对这个地区的农业和人民所作的观察结果的有利条件。著述家豪伊特先生惯于从光明面来考虑英国的一切事物和社会情况,他在论述莱因地区的农业时,虽然不客气地指出农民们使用的工具粗笨、耕作方法低劣,但他仍说,农民们在自己拥有所有权这种心情的激励下,靠提高劳动强度弥补了工具的不完善。“农民耙地和除草非常认真。他们所能收获的作物看来是很可观的。”“农民是农村生活中伟大的和常在的人群。他们是农村的主要居民,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所有者。事实上这个农村大部分是在他们手里。农村是划分成小块后分给群众的……这些农民大多数不象我国农民——其与所耕种土地的所有权的关系完全被切断,完全依靠别人提供的劳动耕作——他们自己就是土地的所有者,也许就是由于这一原因,他们大概是世界上最勤劳的农民。他们忙忙碌碌,起早贪黑,因为他们知道是为自己劳动……德国的农民进行着艰辛的劳动,但是他们实际上并不穷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住宅、果园和路边种植的树木,这些树通常都果实累累,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将其撑住并拿到手,否则就会碎裂无收。他们有谷物地、饲料用甜菜地和大麻地等等。他自己是主人;他和他家里的每一个人都具有极大的劳动积极性。从超过全世界其他地方的持续不断的勤奋劳动和无比俭省中,你可以看到这一切的作用。事实上,德国人并不象英国人那样灵敏和活泼。你从来看不到他们在奔忙,或者打算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很多工作……相反,他们是慢慢吞吞的,但一直在干着。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埋头苦干——最有耐心,孜孜不倦,富于坚忍不拔的精神。英国的农民已经毫无置产的观念,他们习以为常地认为拥有土地是大地主的法规所不容许的,因此他们灰心丧气,意志消沉……相反,德国的农民把国家看成是为他和他的伙伴而存在的。他感到自己是人;他和他的许多邻居与国家利害攸关;只要他积极肯干和节约,任何人都不能用放逐或送入济贫院来对他进行威胁。因此,他挺着腰干走路;他以自由而自尊的神态面对别人。”

关于他们的勤奋,这位作者进一步谈到:“他们每时每刻都能找到自己可以干的工作。即使在冬天最冷的时候,如果气候允许他们走出门外,他们总能找到要干的活儿。当土地还封冻时,他们就向地里运肥。一化冰,他们就忙于清理沟渠和砍伐老朽或结实不好的果树。那些穷得无法储存足够木柴的人则不辞辛劳到深山老林去砍柴。英国的普通老百姓如果看到德国人砍柴时那样剧烈地劳动,一定会感到惊奇。在大雪封山时,你若走到山上和林间,就会看到他们在劈断树桩,砍伐树枝,并以林管局人员所允许的各种方法把它们以及一些木材收集起来,运回家里,其劳累和耐心程度令人难以置信。”在描述德国农民如何细心和吃力地栽培葡萄以后,他接着说:“英国有大量的牧场和大农场,一旦谷物入仓和牧草收割,农村就处于比较闲散和平静的状态。但在这里,不论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人们都在锄地、刈草、种植、修剪、除草和采集。他们象一个以供应市场为目的的种菜园的人,总是有庄稼活儿要干。他们自己种植胡萝卜、罂粟属植物、大麻、亚麻、驴喜豆、苜蓿、油菜、芸苔、甘蓝、芜青甘蓝、黑芜菁、瑞典芜菁和白芜菁、起绒草、洋蓟、饲料用甜菜、欧洲防风、菜豆、蚕豆、豌豆、巢菜、玉米、荞麦、茜草、马铃薯、烟草和栗——全部或大部分种在自家的份地上,由自家的人照管。他们为收获这些作物,首先要播种,其中很多要移植,要锄地,要除草,要灭虫,要打尖;很多作物要相继收割和采集。他们拥有自己的灌溉牧草地(他们所有的牧草地几乎全部是灌溉牧草地),必须适时灌溉、收刈、再灌溉;要重开和更新水道;他们要把新鲜的蔬菜水果运往市场;要照料他们的牛、羊、小牛、小马(其中大部分是圈起来的)和家禽;要在暑天修剪葡萄树的繁枝茂叶。任何人都不难想象,这是一幅多么繁忙的景象啊!”

这种有趣描述的正确性,任何一位到这个耕作发达、人口稠密的地区旅行过的观察力敏锐的旅客都能提出证明。住在当地的著名教授劳在他的论述帕拉廷奈的农业的小册子中所作的更加详细的叙述,也与此完全相符。劳博士不但证实了农民很勤勉,而且证明他们有较高的技能和智慧;他们的施肥方法很合理,轮作制度也很好,他们的农业在过去若干世代逐渐进步,现在他们仍在精神饱满地作进一步的改进。“这些乡下人的坚忍不拔同他们的热忱一样有名,他们成年累月地忙个不停,从不闲着,因为他们把工作安排得很好,把适于工作的任何短暂时间都利用起来了,他们善于利用每一个机会,掌握有用的新颖事物,找到有利的新方法,这种热情是值得称赞的。人们很容易看出这里的农民对他的工作有深长的考虑地对自己的做法总能提出理由,尽管这种理由并不总是站得住脚的。他同大部分观察员一样,不必靠计算,凭记忆就可以精确地进行盘算。他经常注意预示他会获益或受损的种种迹象。”

德国其他各地的情况亦复类似。凯先生说:“众所周知,在萨克森,最近30年,从农民成为自耕农以来,农民的住房、生活方式和衣着,特别是土地的耕作,都有迅速而持续不断的改进。在一位德国导游的陪伴下,我曾两次游历人们称为Saxon Switzerland的地方(在萨克森之内),目的在于查看一下那里的村庄和耕种情况;其结果,我可以有把握地排除异议,断言萨克森的那个地方的溪谷间耕作的勤勉和仔细,欧洲任何其他地方都无出其右。那里的农场同伯尔尼州、沃州和苏黎世州以及莱因各省的农场一样,非常兴旺。它们处于美好状态,并且一直管理得很好。地面整洁,一如庭园,不为树篱或灌丛所阻塞,几乎看不到一根灯心草、蓟草或其他滋生的杂草。每个春天都用庭园的排水充分灌浇牧草地。牧草之间毫无杂草,因此,看到萨克森的牧草地,我就想起英国的草坪。农民竞相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在土地平整和一般耕作方法上胜过别人。所有的小自耕农都渴望找到极大地提高产量的耕作方法;他们一心追求新的改进;他们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农业学校去读书以使他们今后能帮助自己工作;邻居所采用的每一新的改进措施,他们很快就会仿效。”如果这种描述没有言过其实,那么,他们的智力不仅和英国的农民大不相同,而且和英国的农场主也有很大的差别。

凯先生在1850年出版的那部著作,载有在欧洲很多地区进行的观察和调查中搜集到的大量事实,以及许多著名著述家的证词,它们都证明了自耕农制度具有积极作用。我从他所摘引的有关自耕农制度对农业的作用的证词中选录如下一些。

住在普鲁士的土地分得很细的地方的赖欣施佩格为了说明土地完全保有制度的重大作用,出版了一部篇幅很大、阐述详尽的著作。他非常肯定地说,小农或自耕农拥有和耕种的土地,不仅其总产量高于少数大地主拥有而由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同一面积的土地,而且其扣除全部耕作费用以后的净产量也高于后者……他举出事实证明,在地产很小的一些农村,其土地的肥沃程度一定在迅速提高。他说,普鲁士莱因各省分成一些小地产的土地,其地价比大地产的地价要高得多,并且增长得快得多。他和劳教授都说,如果小地产的生产力不以同一比例(至少)提高,小地产的这种价格上涨就会使最后的买主破产;可是,尽管小自耕农买地时偿付的地价愈益增加,他们却越来越富裕,这种情况可以说明,小地产的总利润和纯利润都在逐渐增加,而且,在土地由小自耕农耕种的时候,每英亩土地的纯利润也大于由大地主耕种的土地;他的这种看法显然是正确的。他还说(看来也是正确的),小地产地价的提高不可能仅仅是竞争的结果,因为如果只是由于这一点,小自耕农的利润和富裕程度就会降低,而地价的上涨并未产生这一结果。“阿尔布雷希特·特尔,另一位论述各种农业制度的德国著名著述家,在其最近的著作之一《合理的农业原理》中表示,他坚决相信由小农耕种的土地的净产量要高于由大地主或其承租人耕种的土地……泰尔的这种意见是更加值得注意的,因为他在年轻的时候,曾经极力支持英国的大地主和大农场制度。”

凯先生根据自己的观察加上了一句话:“普鲁士、萨克森、荷兰和瑞士的小农经营是我曾目睹的任何国家的耕作方法中最完善和最经济的一种。”

第五节 关于比利时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但是,反对英国对自耕农耕作的偏见最为坚决的,是比利时的实例。比利时的土地原先是欧洲最劣的土地之一。麦克库洛赫先生说:“西佛兰德、东佛兰德和埃诺各省的大片平原作物丰富,表明农民在耕作中进行过坚持不懈的照料和劳动;因为当地的天然土壤几乎完全是不毛的沙地,现在的地力则十分肥沃,这完全是非常精巧的管理和适当地施加各种肥料的结果。”在有益知识普及协会的《农场主丛书》中,收有一部精心编写的题为《佛兰芒的农业》的内容丰富的论著。作者说:佛兰芒的农民“似乎只要有一块土地可以耕种就不缺什么了;不论土壤的质地如何,他们总有一天会使它生产出某种农作物。坎平的沙地只能同海滨的沙地相比拟,它原先可能就是这样的沙地。一步一步地跟踪这种土地的改良过程,是非常有趣的。你在这里看到,在这块前途无望的土地上建筑了一座小屋和简陋的牛棚。漫天的白沙被风吹成参差不一的一些沙丘,只是凭借灌木树根才聚拢在一起。只有很小一块地方是平整过的并且周围有沟渠。这块地的一部分覆盖着金雀花幼树,另一部分种着马铃薯,也许还可以看到一小片矮小的三叶草。”但是,不论是固体肥料还是液体肥料都收集起来了。“这是一个核心,过不了几年,在其周围就会出现一个小小的农场……如果附近没有肥料,则起先只能在纯粹的沙地上种金雀花,这种植物在最贫瘠的土地上也可以生长;不到3年就可以收割,一捆一捆地卖给面包铺和砖瓦厂作为柴禾,以得到若干收益。落叶可以使土壤略微肥沃一点,须根则增强了土地的紧密度。现在在这块土地上已经可以进行耕作,并且不施肥也可以种荞麦,甚至种黑麦。到荞麦或黑麦收割的时候人们也许已积起肥料,可以正式开始种庄稼,一旦种植的三叶草和马铃薯使这位农场主可以饲养奶牛和取得肥料,土地的改良就可以加速进行。要不了几年,土壤就会完全改观。它变得松软和饱含水分,并且由于获得三叶草和其他作物根部分解出来的植物质而肥沃起来……在土地逐步改良和以正规方式耕种以后,在原先的好地和靠劳动及勤勉改良的土地之间看不出有多少差别。至少两者的收成同其他各国性质不同的土地的收成相比更为接近。这是佛兰芒制度具有优越性的一大证据;因为它表明土地可以不断改良,地力的不足可以靠耕种和施肥、特别是后者来弥补。”

在这种小地产或小农场上进行如此剧烈的劳动(因为这是为他们自己劳动)的人们,好多世纪以来就实行了轮作和合理施肥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在英国是算作近代的新发现的。因此,即使在今天,具有权威的行家也承认他们的农业从总体上说优于英国的农业。“佛兰德贫瘠的沙土、或其中等土地的耕作”,上述作者说:“通常优于不列颠有很大改进的同类农场的耕作。我们在资本、在各式各样的农具、在牛羊的选择和饲养方面大大地胜过佛兰芒的农场主(虽然按照同一作者的看法,他们”在奶牛的喂养方面大大领先于我们“),”而且,英国农场主所受的教育程度一般也多于佛兰芒的农民。但是,在对于土壤品质的关心方面,在各种肥料的处理和使用方面,在作物巧妙地交替种植方面,特别是在节约土地,使其任何部分都经常处于生产状态方面,我们仍然有一些东西需要向佛兰芒人学习。不是向各处有教养、有事业心的那些佛兰芒人学习,而是向一般做法学习。

这个国家很多耕种很发达的地区实行自耕农制度,土地由自耕农经营,一直全部或部分靠铁锹耕种。“如果土地完全靠铁锹耕种,而没有养马,则每3英亩土地饲养一头奶牛,完全喂以人工种植的牧草和草根。这种耕作方式主要在瓦埃斯地区实行。那里地产都很小。所有的劳动都由家庭的各种成员负担;”人们很快就开始“按照他们的年龄和体力,帮着干各种轻微的工作,如除草、锄地、喂牛。如果他们能够生产制造自己食用的面包所需的黑麦和小麦,并能生产奶牛食用的马铃薯、芜菁、胡萝卜和三叶草,他们的生活就可以过得很好;他们生产的油菜子、亚麻、大麻、黄油的出售所得,扣除购买肥料的支出(其金额往往很大),还可以带给他们很好的收益。假设土地的总面积为6英亩,就农户占用的面积而言,这是很平常的,它也是一个男人所能管理的;”则(作者对耕作作了描述以后,这样说)“如果一个人连同他的妻子和3个年轻孩子的劳力相当于3个半成年男子,则这个家庭将需要39蒲式耳谷物、49蒲式耳马铃薯、1头肥猪和1头奶牛所供给的黄油和牛奶。1英亩半土地将生产谷物和马铃薯,还可以收获一些玉米用于猪的催肥(除玉米外,还给这些猪喂点制造黄油的残汁)。另1英亩土地种植三叶草、胡萝卜、马铃薯和茬地萝卜,它们可用于饲养牛而有余。因此,两英亩半土地就足供这家人吃喝;另外3英亩半的出产可以出售,以其所得支付地租或购买土地的借款利息,还可以用来补充磨损的农具,增加肥料,并购买全家的衣着。但是,在这3英亩半土地中用于种植大麻、亚麻和菜子的部分,对农场最为有利;其中另1英亩土地种三叶草和块根植物,还可以养1头奶牛,并将其产品出售。因此,对于一个家庭如何靠6英亩中等土地生活和致富的问题,我们就能够作出说明。”这位作者在用计算表明这块土地无需雇工靠这个家庭就能以最完善的方式耕种以后,接着说:“在一个完全靠铁锹耕种的10英亩农场中,如果家庭成员增加男女各一,则所有的工作更易于进行;如果有马和马车可以用来运出肥料和运回产品,有时还可以用马拉耙,则这一家可以很好地耕种15英亩土地……这样,我们就会明白”(这是几页详细记述和计算的结果,)“一个仅有一小笔资本和15英亩良好沙地的勤勉的男子,靠铁鍬耕作,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养活一家人,交付适当的地租,而且可以在他的一生中积蓄一大笔钱。”但是,他用以做到这一点的坚持不懈的勤劳,很大一部分不是花费在单纯的耕作上,而是为了在遥远的未来取得报酬而花费在土地本身的改良上——这种勤劳与不付地租没有任何关联吗?如果不以事实上的永佃权或某种许诺为前提,或不以在租入的土地上勤恳地劳动和实行节约,日后确实可以成为自耕农为前提,这种勤劳能够做到吗?

至于他们的生活方式,“佛兰芒的农场主和劳动者的生活比英国同一阶级的人们节俭得多;除星期天和收获期以外,他们很少吃肉。脱脂牛奶、马铃薯和黑面包是他们的日常食物。”那些在欧洲走马看花的旅行者,以此为依据,断言欧洲大陆任何国家的农民都过着贫困和悲惨的生活,它们的农业制度和社会制度是失败的,只有英国的制度才能使劳动者得到幸福。不论英国的劳动者是否幸福,他们只是在这一制度下才确实永远不会试图过得更好些。英国的劳动者习以为常地认为一个劳动者不花光他所挣到的全部收入是不大可能的,因而,他们惯常把节俭的征兆误认为贫穷的征兆。请看一下对这个现象的正确解释。“因此,他们逐渐获得资本,他们最大的抱负是自己拥有土地。他们热切地抓住每一个购买小农场的机会,土地的价格由于竞争而大大提高,因而土地带来的收益几乎不超过购地价款2%的利息。大地产逐步消失,并分割成若干小块,它们都以高昂的价格出售。但是,国民的财富和产业不断增加,它们散布于群众之中,而不是积聚在几个人的手里。”

这样的事实是人所共知和容易理解的,但人们大为吃惊地看到,有的人不以佛兰德的事例来推奖自耕农制度,相反地却认为它是对自耕农制度的一种警告;其理由仅为一种设想的人口过剩——这是从布拉邦特和东佛兰德的农民在发生灾荒的1846—1847年间陷入贫困推断的。我所摘引的一位熟悉这方面情况的著述家(他不靠任何经济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说法)的证词,表明了这种贫困无论它可能严重到什么程度,都不是由于这些小农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充分供应他们必须供养的一切人的需要而造成的。它来源于这些人耕种自己的土地,生产自己所需要的食物这一基本状况,就是说,季节旺淡的后果必须由他们自己承担,不能象大农场主那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果我们回忆起1846年的收成——所有的谷物都部分歉收,而马铃薯则几乎全部付诸东流,那么,在这样一种稀有的灾难中,6英亩土地(其中一半用于种植大麻、亚麻或菜子)的生产物不足以供应全家一年的口粮,就毫不足怪。但是,我们不应拿佛兰芒的不幸的农民去同耕种几百英亩土地的英国资本家作比较。如果这个农民是一个英国人,他不是那个资本家,而是资本家雇用的一个散工;那么,在收获不足的时期,散工的生活就不会困苦吗?我以为,没有理由可以相信,在歉收程度相同的情况下,比利时会比其他国家更为贫困。

第六节 关于英法海峡群岛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英法海峡群岛自耕农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极为有力的证据,除上述许多引证外,我还要在这里援引有关这些岛屿经济状况的部分描述。这是一位著述家通过个人观察并对别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精心研究以后作出的,威廉·桑顿先生在他的《为自耕农请愿》(该书在材料和写作技巧方面颇具特色,应当看作是有关这一问题的标准著作)中就根西岛的情况作了如下的叙述:“从这样狭小的地区运送这么多产品到市场上去,这在英国也很难看到。这件事本身就可以证明,这些耕作者一定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贫困,因为他们已成为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完全所有者,所以他们出售的当然只是自己不需要的那一部分。他们在生活上的称心如意对任何观察者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希尔先生说:‘我发现根西小岛是我过去接触过的社会中最幸运的社会’。乔治·黑德爵士说:‘旅行者无论走到什么地方,都可以看到那里的生活很舒适’。英国游客第一次徒步或驱车越出圣彼得港的范围时,极其意外地看到的是在其风景中稠密地散布着住宅的外观。不少住宅类似本土中层阶级人士的住宅;但是,他难于猜出住在其他一些住宅中的是哪一类人,虽然这些住宅一般对农场主来说并不够大,然而对散工来说从任何方面看都过分漂亮……确实,全岛除少数渔民的小屋以外,任何住宅都不家英国本土农场劳动者的普通住宅那样简陋……卸任不久的根西岛行政官德·黑尔布罗克先生说:‘打量一下英国农民的茅舍,并拿它们同本岛农民的村舍作比较’……乞丐完全看不到了……贫民,至少是身体健康的贫民,几乎同乞丐一样罕见。储蓄银行帐目也就根西各劳动阶级的生活一般都很富裕提供了证明。1841年,英国本土约1500万的人口中存款人数不到70万,即每20人有1人存款,平均存款额为30镑。在同一年,根西26000人口中存款人数为1920人,而平均存款额为40镑。”有关泽西岛和奥尔德奈情况的证词具有类似的性质。

桑顿先生就英法海峡群岛小农经济的效率和生产性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并将其效果总结如下:“由此可知,在英法海峡两个主要岛屿的农业人口密度同不列颠相比,一个大1倍,另一个则大两倍。在不列颠,每22英亩耕地只有一个耕作者,而在泽西则每11英亩耕地有一个耕作者,在根西为每7英亩耕地有一个耕作者。然而,这些岛屿的农业,除耕作者以外,还要分别供养其密度相当于不列颠4倍和5倍的非农业人口。这种差别并不是海峡群岛的土壤或气候良好所造成的,因为泽西岛的自然条件比英国南部各郡恶劣,根西岛的自然条件也不比英国南部各郡好。这种差别完全是农场主们勤奋照管和大量施肥的结果。”他在另一个地方说:“1837年,英格兰大农场中小麦的平均产量仅为21蒲式耳。任何一郡的最高平均产量也不超过26蒲式耳。自那时以后,全英格兰的最高平均产量为30蒲式耳。在泽西岛(该岛农场的平均面积只有16英亩),按照英格利斯的记述,1834年每英亩小麦的平均产量为36蒲式耳;但官方提出的数字表明,在到1833年为止的5年内为40蒲式耳。在格尔恩赛(该岛农场的平均面积更小),按照英格利斯的说法,每英亩4夸特可以认为是好收成,但这还是很一般的收成。”“在英格兰,人们认为每英亩30先令对中等土地来说是一种很合理的租金,而在英法海峡群岛,除非常差的土地以外,每英亩土地的租金至少是4镑。”

第七节 关于法国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自耕农制度不适宜的看法通常源自法国;人们常常断言法国是在可能是最恶劣的农业条件下取得其成果的。由于土地的细分,它将很快陷入(如果不是已经陷入)饥饿的深渊。如此背离事实的看法为什么这样普遍地流行,其原因很难说明。在法国大革命以前,法国的农业极其惨淡,农民处在极端贫困之中。在那个时候,他们并非象现在这样普遍地拥有土地。然而,确有不少地方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的财产,其中有很多对普遍恶劣的农业和普遍的贫困来说是极其引人注目的例外。在这一论点上的一个无可争议的权威——阿瑟·扬,是顽强地反对小农场的学者,现代英国农业学派的领袖。他在1787、1788和1789年几乎走遍了整个法兰西。当他看到非常优越的耕作方法时,毫不犹豫地承认它是自耕农制度的产物。他说:“离开了索佛,我就惊奇地看到一大片土地,那里除了巨大的岩石以外似乎什么都没有,然而其中大部分都已围住,并且在极其勤奋的照料下种植作物。每个人都有一棵檄揽树、桑树、杏树或桃树,在这些树之间散布着葡萄树;因而可以设想,整个地面是被零零散散地混杂在一起的这些植物和凸出的岩石覆盖着的。这个村庄的居民的勤勉应当受到奖励;如果我是法国的部长,我就会嘉奖他们。他们会很快地把自己周围的一切荒地变成园圃。一小群勤勉的庄稼汉之所以化岩石为沃土,我认为,这是因为那些东西属于他们自己,如果他们受到同一万能原则的激励,他们也会化荒地为沃土。”他又说:“走到罗森达尔,”(敦刻尔克附近)“勒布伦先生很有礼貌地带我参观了他对那里的沙丘所作的改良。在当地和市镇之间、盖了许多小巧的房屋,每座房屋都附有园圃和一两块用篱笆围住的田地。这些田地原先都是极其恶劣的沙土,色白如雪,现在已由于人们的辛勤劳动而得到改良。私有财产的魔术把沙土变成黄金。”他还说:走出甘奇以后,我惊奇地看到人们在灌溉方面作出了极其巨大的努力,其程度远远超过我过去在法国所曾见到的;随后我又经过布满耕作良好的梯田的崇山峻岭。在圣劳伦斯有很多水浇地。这个景色对农民来说是非常迷人的。从刚奇乘车穿越崎岖不平的山地,是我在法国的旅行中最赏心悦目的事情;到处是热火朝天的劳动和欣欣向荣的景象。这里有一种活力,简直可说是一往无前、无坚不摧。它使峻岩披上了绿装。如果询问其原因何在,对有常识的人来说是有失体面的;这必然是由于人们享有所有权。让一个人牢固地拥有一块充满岩石的荒地,他会使它变成一个园圃;让他以9年为期租种园圃,他会使它变成一片沙漠。

在他对西比利牛斯山脉的山麓地方所作的描述中,他不再谈他所推测的,而只谈他所知道的。“启程前往莫能,不久就看到一处我在法国从未见过的景色,我几乎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这里有一连串用石块堆垒起来并以砖瓦覆盖的坚实而舒适的农家小屋;每一家都有一小果园,用修剪得很整齐的蒺藜篱笆围起来,种上大量桃树和别的果树,篱笆内部三三两两地长着若干美观的栎树,对小树的照料非常细心,这样的精心抚育只在其为园地的所有者时才能做到。每一家都附有一个农场,四周用草皮围住,谷地四周也围有整齐的草皮,围栏之间有门可通。在英国有一些地方(那里还存在着自耕农)很象贝尔恩的这块土地;但是很少有和我从波城乘车前往莫内尼的12英里旅行中所看见的相同的。那里一切都掌握在小自耕农手中,没有多少农场小到会使居民过恶劣、悲惨的生活。整洁、温暖和舒适的气息笼罩着全部土地。这从他们新建的房屋和马厩;从他们那个小的园圃;从他们的篱笆;从门前的空地;甚至从他们的鸡笼、猪圈,都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农民的幸福受到以9年为期的租约的限制,他是不会想到让他的猪过得舒服一些的。我们现在来到贝尔恩,它离亨利四世的发祥地只有几英里。当地的农民是否继续享有这位明君所赐予的幸福?这位明君的温良资质似乎仍在支配这个地方;农民们的生活都很安乐。”他一再指出法属佛兰德农业的优点。在那个地方,农场“都很小,但大多在小自耕农手里”。科镇也有个自耕农的村庄,但那里的农业很糟;对此他的解释是:它“是一个工业地区,对遍布全区的棉纺织业来说,耕作不过是一种副业。”现在这一地区仍然是制造业的活动中心,小自耕农也相当多,不论从庄稼的长势或从官方的统计表来判断,这里都是法国耕作得最好的地区之一。“在佛兰德、阿尔萨斯和阿图瓦的部分地区,以及在加龙河岸上,法国的农业都不亚于我们。”这些地方,以及奎尔西的大部分地区,“耕作得象园圃而不象农场。也许从地产狭小这一点看,它们是太象园圃了。”在这些地方,有效的轮作已经普遍实行。这种轮作在意大利早已实行,但那时在法国通常不为人所注意。“一种作物收获以后马上播种另一种作物的快速轮作”(所有的观察者在莱因河溪地方都可以看到与此相同的事实)“几乎不能颇为完善地做到,这一点对要实现良好耕作的其他一切地方来说也许是最根本的问题,如果作物是象我们通常在这些地方看到的那样合理地分布;在种植会使耕地受到污染、地力枯竭的作物之前,要先行种植可以净化和改善耕地的作物。”

然而,不能认为阿瑟·扬在自耕农问题上的证词是始终如一地有利于自耕农的。在洛林、香槟和其他地区,他发现农业经营得很不好,小自耕农的生活很困苦。但是,按照他的说法,这是土地分得过细的结果。他这样综述自己的看法:“我在出发旅行以前曾经认为,小农场的耕作很容易搞好;占有这些农场的人无需支付地租,这就足以使他不费力地进行改良,并精力充沛地进行耕作;但是我在法国看到的情况,大大地改变了我对自耕农抱有的美好想法。在佛兰德,我看到30—100英亩的地产耕作情况很好,但在这里几乎看不到在别的地方常见的那种小地产。在阿尔萨斯和加龙河岸,土壤肥沃得无需农民作出什么努力,某些小地产也耕作得很好,在贝尔恩,我穿过了一个小农较多的地区,其外表整洁、舒适和愉快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这只有靠小地产才能实现,但是这种地产决不是微不足道的,如以房屋之间的距离来判断,其面积为40—80英亩。不算这些和个别其他事例,我看不出小地产除使其所有者坚持不懈地辛勤劳动以外,还有什么值得称赞的地方。当然,我必须向读者强调如下一点,即,虽然我所见过的许多小地产的耕作恶劣到难以想象的地步,然而其所有者的勤劳极其显著,富有成效,因而不论怎样赞扬都不过分。这种情况足以证明,土地所有权是激励人们持续不断地进行剧烈劳动的最有效的动力。这一真理如此有力和广泛适用,以致我不知道要使附近的村民到山顶去进行耕作,除了允许他们取得那里的所有权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我们看到过这样的实例:在朗格多克的山上及其他地方,村民背着装有泥土的竹筐到不毛之地去开辟田园。”

因此,这位著名的农学家和大规模耕作的鼓吹者的经验可以说是:由自耕农耕种的小块土地,如果它们不是小到不能充分利用全家的时间和心力,就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他常常以很明显的理由指出,尽管农民们怀着很大的热情以他们的知识和机智所能提示的一切办法去改良他们那家传的小地产,但如这种地产的面积太小,他们仍会有大量空闲时间。因此,他建议以法律规定土地细分的限度。如果某些地方土地的分割已然超出资本的状况和主要作物的性质所允许的限度并且仍在继续进行,则这种主张对这样的地方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每个农民的一小块土地(即令他拥有全部产权)不足以使他过上舒适的生活,则这种耕作方式就具有小地产的全部缺点而几乎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时他或者必须依靠自己土地的生产物过贫困生活,或者会失去土地而经常受雇于人,靠工资过日子。如果附近一切农场的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他还很少有希望找到被雇用的机会。自耕农制度在他们的土地不分得过细的条件下才有好处;就是说,这些土地无需供养太多的人,供养人数同这些人能用这些土地生产的产品成比例。这一问题同大多数有关各劳动阶级状况的问题一样,也归结为人口问题。那么,小自耕农制度是会刺激人口过度增长,还是会制止人口过度增长呢?

第七章 续论自耕农

第一节 自耕农制度对劳动积极性的促进作用

在考察自耕农制度对劳动阶级最终经济利益(这种最终利益是由人口增长决定的)的影响之前,让我们先说明一下这种土地制度对道德和社会的影响,这一点可以说在道理上已经明确,也已为上一章 所摘引的事实和典据所证实。

新接触这一问题的读者一定会因我提到的各种证据使那些证人产生的强烈印象——一位瑞士统计学家说,自耕农“几乎象超人那样勤奋”——而感到震惊。至少自耕农的勤勉是权威们一致承认的。只见过一个小自耕农地区的人,总以为当地的居民是世界上最勤劳的。在观察家中很少会有人怀疑,这种非凡的勤劳同农民身分的某种特征有联系。这是“私有财产的魔术”。用阿瑟·扬的话来说,就是“变泥沙为黄金”。然而,财产私有的观念并不一定意味着没有地租,更不必说没有税收。它仅仅意味着地租应按定额交付,不能因土地占用者的改良或地主的意愿而违反土地占用者的利益予以提高。交免役租的承租人实际上就是地主;誊本土地保有权者或土地完全保有者无不如此。所需要的是固定租用期的长期占有。“将一块全是岩石的荒地给与某人,并保证其所有权,他会把它变成园圃;让他以9年为期租种园圃,他会把它变成一片沙漠。”

有关自耕农习以为常地辛勤经营的耕作制度,和他千方百计争分夺秒地努力增加今后生产物和土地的价值的情况,前面已有详细的叙述,从上述一些有权威性的著作中还可以找到更详细的论述。这种情况说明了前面已经谈到的一点,即,小农场至少在其为耕作者所有时,能就同样质量的土壤,使用相同的农业知识得到大得多的总产量。《佛兰芒的耕作》一书着重阐述了不知疲倦的辛勤劳动如何能克服资源的贫乏、工具的不完善和对科学理论的无知。佛兰德和意大利的小农耕作,在相同的土壤条件下所得到的收成,比苏格兰和英格兰耕种得最好的地区还要多,这一点已经得到证实。毫无疑问,为生产这些农作物所花的劳动,如果由雇主支付工资,他会感到得不偿失;但是对自耕农来说,这种劳动不需他支付任何费用,他不过是利用闲暇时间(如果不说是以一种不能自己的热情)从事他所喜爱的活动。

我们也说过,佛兰芒的耕作者靠这种非凡的努力不仅取得了光辉的成就;而且,使他们具有如此巨大的劳动积极性的同一动力,还使他们较早地取得相当多的农业知识。在仅靠雇佣劳动进行耕作的地方,获得这种知识要晚得多。德拉凡尔纳先生就法国真正适合于小规模耕作的一些地区的小自耕农的农业技术提供了同样有力的证辞。“在佛兰德肥沃的平原,在莱因、加龙、夏朗德、罗讷各河流域,小农们了解各种改良土壤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并且不惜花费多么大的费用加以实施。不管耕作如何积极,他们仍花很多钱收集大量肥料,用以恢复和不断提高地力。各种家畜养得很好,庄稼也长得挺壮实。有些地方生产烟草、亚麻、菜子、茜草、甜菜根;另一些地方生产葡萄、橄榄、洋李、桑葚,土地只把它们丰富的财富给予勤劳的人们。我们在巴黎附近花很多钱买到的菜园产品大部分不也是小规模耕作之所赐吗?”

第二节 自耕农制度具有锻炼才智的作用

对于自耕农制度,还有一点应当加以考虑,这就是把这一制度当作进行普通教育的必要手段。书本和办学校对教育来说都是绝对需要的,但是不够。智力运用得越多越能发展;有什么能比涉及许多利害关系的事使智力得到更多的运用呢?任何利益都不能忽视,而它们只有靠意志和智慧进行多种多样的努力才能得到。有些轻视小地产的人过分强调困扰莱因兰或佛兰德自耕农的烦恼和焦虑。正是这些烦恼和焦虑使自耕农胜过英国的散工。确实,说散工过的是无忧无虑的生活有点过甚其辞。可以设想,在有可能失业的情况下,散工不能不焦虑不安;除非他们有机会得到教区慷慨的施与,并且不为要求得到这种施与而感到羞耻和勉强。在现在这种社会和人口的状况下,有很多事情使散工焦虑不安,这些事情没有任何鼓舞人心的作用,而且没有一件事情能够鼓舞人心。欧洲大陆自耕农的状况与此相反。令人精神沮丧、意志麻痹的那种顾虑——对能否糊口没有把握——他们已经极少。只是在诸如马铃薯歉收和普遍歉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他们才会产生这样的顾虑。他们所牵挂的是平常收获的多少;他们所担心的是能否从失业(business of life)中取得公平合理的收入。他们已是自由人,并非老是孩子(按照现在通行的博爱主义,各劳动阶级似乎应当满足于孩子的地位)。他们不再是与中产阶级不同的阶层;他们具有与这些人相同的事业和目标,他们所受到的才智的磨炼,大部分也与这些人相同。如果在智力教育中有什么原则的话,则第一条原则应当是使这种训练对精神产生良好的影响,即,使精神成为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开发才智的秘诀,是让他们多做一些事情,并且使他们很想做这些事情。这一点也不贬低其他思想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民拥有土地并不能防止他们变得粗鲁、自私和心胸狭窄。这要靠其他方面的影响和教育。但是对一种精神活动的强大刺激决不妨碍采用别的智力开发方法。反之,养成学以致用(即使获得的知识是片断的)的习惯,可以使上学读书更有成效(如果没有这种辅助的影响,则上学读书大多会象撒到岩石上的种子那样毫无收获)。

第三节 自耕农制度具有促使人们深谋远虑和自我控制的作用

自耕农的地位不仅能起增进智力的作用。它对树立慎重、节制和自我控制的道德风尚也大有助益。散工在劳动阶级主要是由他们组成的时候,通常是不注意节约的。他们毫不在乎地花光他们的全部收入,将来的事情将来再想办法应付。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很多对劳动阶级的福利很关心的人有一种固定的看法,即,除非在增加工资的同时能使他们的嗜好和习惯得到相应的改进,否则,增加工资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好处。自耕农以及想成为自耕农的人处于另一个极端,他们对明天考虑得太多。他们经常以吝啬、而不是以挥霍浪费受到指责。他们摒弃适当的嗜好,为了节省而甘于藿食。在瑞士,几乎每个有储蓄能力的人都有储蓄;佛兰芒农民的事例前面已作介绍。虽然法国人是一个喜欢享乐和(被认为是)放纵的民族,但其中的农村人口充满了节俭的精神,而其节俭的程度,就全体而言,是恰当的。就个别而言则可以说是过分而不是不足。有些人住的是茅舍,吃的是树皮草根,旅行家们往往把这种情况误解为普遍贫困的证据和样本。实际上,这些人当中有不少人的皮袋里藏着很多法郎银币,除非为了实现他们的宿愿——购买土地,他们也许会在身边保存30年。如果说农民拥有土地这种社会状况对道德有所损害,这只是说它可能造成这样的危害,即,农民们由此对自己的金钱利益过分计较,变得狡猾起来。不怀好意地算计别人。法国的农民不是头脑简单的乡下人,也不是“莽张飞”。在事实上和在小说中他们现在都是“狡猾的庄稼汉”。但是,这是人类才智的开发和人类的解放所必须经过的阶段,法国的农民目前正处在这样的阶段。在这一方面有点过头,同劳动阶级的漫不经心和挥霍浪费相比,其害较小,而且是暂时的;而以此作为换取自立这一最珍贵的美德(一个民族的一般特性)的代价,则这个代价是很低廉的;自立这一美德是人类具备优越品质的首要条件之一,是一种“砧木”,其他各种美德如果不在此接枝,就几乎不能生根;对劳动阶级来说,即使它要过还算可以的生活,这种品质也是不可缺少的。法国的农民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自耕农,都是靠这种美德胜过其他任何劳动人口的。

第四节 自耕农制度对人口的影响

一个在很多方面对节俭和审慎起促进作用的经济制度是否可能在人口增长这一根本问题上草率行事?大多数探讨过这一问题的英国政治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制度会促使人口增加。麦克库洛赫先生的意见是众所周知的。琼斯先生肯定地说:“报酬得自土地,并以实物消费的农民,其内在的控制力和使他们倾向于抑制人口增长的动机所起的作用是很微弱的。其结果,除非完全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某些外部原因迫使他们放慢人口增长率,否则,他们在有限的土地上很快会处于困乏和赤贫的状态,最终由于不可能按自然法则获得生活资料人口增长才停止。”他在另一个地方又说,这种农民“确实处于按动物本能增殖的状态,这种本能极少受上层阶级或文明人的那种使人口均衡增长的动机和愿望的制约。”琼斯先生答应在下一部著作中指出“这一特殊的原因”,但那部著作一直没有出版。因此,我无法猜测他是从什么有关人类本性和影响人类行为的动机的理论推知这种原因的。阿瑟·扬也承认“特殊”是一个事实;不过,虽然他不想使自己的意见过于和缓,他也不象琼斯先生那样把他的学说推向极端,而是如前所述,列举各种事例证明,琼斯先生所谈到的农民,既不会面临“困乏和赤贫的状态”,也不存在‘不可能按自然法则获得生活资料’的危险。

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体验,是容易说明的,到现在为止,不论劳动者是靠土地生活,还是靠工资生活,其人口总是增加到惯常的生活水准所决定的限度。当这一生活水准很低时,其他的规模或工资率也会缩小或降低到仅能糊口的程度。在自耕农制度下,人们完全可以接受极端俭朴的观念;因而如果人们一直过贫困的生活,对此已习以为常,人口就会膨胀,土地也会过度细分。但这是另一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假定农民在其所拥有的土地足以(不是不足以)使他们过舒适生活的时候,由于漫无节制的生育而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的可能性,同生活水平与他们相仿佛的雇佣劳动者相比是大还是小?按照各种先验的(a priori)的看法,这种可能性较小。所谓工资取决于人口的多少,是一个需要思索和讨论的问题。所谓人口大量增加会引起工资下降的说法往往是不可靠的。要明确认识这一点,需要好好动一番脑筋。但是每个农民自己就能对他的土地可否使几家人过得象一家人那样舒服作出有根有据的全面的正确估计。很少人愿意让他们的子女过得比自己差。有土地留给子女的父母完全能判断孩子们能否靠这点土地过日子,而靠工资生活的人无法弄清他们的子女为什么不能过上相同的日子,因而只能依靠偶然的机会。“甚至在最有用和最需要的工艺和制造业中”,莱因先生说,“对劳动者的需求也是无法预见、无法估计和不稳定的”;但是在小土地所有制下的“农业中,这是可能的。农民在对自己的生计进行盘算的时候,对于他所要投入的劳动,以及利用这些劳动可以从土地得到多少生活资料,都心中有数。他那块土地能不能养活一家人?他能否结婚?这类问题谁都能毫不迟疑、不假思索地回答。英国的下层阶级和上层阶级中有些人不考虑后果轻率地结婚,造成了人口过剩的弊害,就是由于缺乏可据以作出明确判断的资料,因而只能仰赖偶然的机会。在什么都不能肯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在进行测算时一定会把机遇考虑进去。这是因为,按照英国的财富分配制度,确实能够维持生活的人在国民总数中只占一小部分,而不是占三分之二。”

西斯蒙第比任何著述家更加敏锐地感觉到人口过剩给劳动阶级带来的灾难。这是他热诚地提倡自耕农制度的原因之一。他有很多机会研究若干国家自耕农制度对人口的影响。让我们看一下他的证辞。“在保存宗法式经营的国家,人口有规律而又迅速地增长,一直增加到它的自然极限,即遗产继续在几个儿子中间分了几份,只要增加劳动,每个家庭都能在一小块土地上得到同样的收入。拥有一片广阔牧场的父亲,把牧场分给儿子,让他们把这些牧场变成农田和草地儿子们由于不肯采用休耕法还要进行再分,农业科学的每项先进的成就,都使产权有可能进行一次再分配;但是,不用担心地主生下儿女以后会使他们沦为乞丐,因为他懂得如何给儿女们留下遗产,他知道法律会替他们平均分配这种遗产;他知道如何进行这种分配,根据自己现有的状况可能传多少世代,而且无论是农民还是绅士都同样有一种正当门庭的自尊心,在使自己的子女遭到他所不能供养的程度以前,就会自动停止生养子女。即使生下了子女,这些儿女至少还可以不结婚,或者他们在几个弟兄之间推举一个接替香火的人。在瑞士的各州里,虽然由于到外国服役的风俗农民的子女可以找到少有的出人意料的好差事,但是他们的遗产决没有被分得使自己的后代不得温饱的现象,这种情况间或也促进了他们的人口过剩。”

关于挪威的情况也有类似的证词。虽然那里不存在有关长子继承权的法律或习俗,也不存在可以吸收过剩人口的制造业,但地产的细分并未达到有害的程度。“将土地分给子女的制度”,莱因先生说,“已经实行了一千年,从未出现过地产缩小到最低限度,以致无法维持人们生命的情况。我看到各农场有25头到40头母牛,在挪威,一个农民在1年中至少有7个月要为所有的牲口准备干饲料和畜棚。显然有某种原因使土地集中,抵消了将地产分给子女的作用。按照我长期的揣摩,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最实在的原因只能是,在不实行爱尔兰那样的租地制度,人们拥有全部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共同继承人的死亡和女性继承人嫁给(同样的)地主所造成的地产集中,足以抵消子女的平等继承所造成的土地细分。我可以设想,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在任何时期,全部财产会由同样多的年收入1000镑、100镑和10镑的地产构成。”不过,这种情况的实际出现,要以全社会对人口实行广泛有效的审慎的控制为条件,将这种审慎的人口控制部分地归功于自耕农制度特别适合于促进人口控制,是合乎情理的。“在瑞士的某些地区”,凯先生说,“例如在阿尔戈维州一个农民在25岁以前是决不会结婚的,通常结婚年龄比这要大得多。在这个州里,妇女在30岁以前出嫁的也很少……土地的分割和土地的廉价转让不仅促进了农村劳动者的节俭,对小城镇的劳动者也有同样的作用,虽然在程度上也许差一些。小城镇的劳动者习以为常地在近郊拥有小块土地,作为自己的菜园,在傍晚进行耕种。他们在这里种植全家冬天所需的蔬菜瓜果。每天工作干完以后,他和家人聚集在菜园里干一小会儿,按照季节的要求进行栽培、播种、除草、或做播种和收获的准备工作。想拥有这样一个菜园的欲望对巩固审慎的习惯和抑制草率的结婚起着非常强烈的作用。阿尔戈维州的一些制造商告诉我,一个市镇居民在买到一处菜园或一处菜园和房屋之前很少会感到满足;城镇的劳动者通常要把他们的婚事推迟几年,以便积蓄起足够的钱来购买这些奢侈品中的一件或两件。”

同一位作者以统计资料证明,普鲁士的平均结婚年龄不仅比英国要大得多,而且通常愈来愈大,“同时”在普鲁士出生的私生子也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少。“凯先生还说,”不论我在德国北部还是在瑞士旅行,所有的一切都使我确信,所有的农民都想得到土地,这种欲望可能是对人口过度增长最有力的牵制。

按照驻在奥斯坦德的英国领事福切先生的看法,在佛兰德,租地农民的儿子和具有当租地农民的资力的人都会把他们的婚事推迟到他们拥有一个农场以后再办。“他们一旦成为租地农民,其下一个目标就是当地主。”驻在哥本哈根的领事布朗先生说:“丹麦人有了储蓄,首先是拿它买钟,其次是买马和母牛,用以出租,以取得很高的利息。他的志向是成为一个小地主。在丹麦,这种人的境况比任何人都好。确实,我知道这种人在生活上真正需要的物品虽然比劳动者多得多,但他们很容易取得这些物品,这是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力所不及的。”

但是,法国的经验同自耕农制度具有造成人口过剩的倾向的说法存在明显的矛盾。该国的实验并不是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大部分地产过于细小。法国土地所有者的精确数目没有弄清,但从低估计也不会比500万少很多。即使对一家人数作最低限度的估算(对法国来说应当从低估算),拥有或有权继承地产的人也远远多于人口的一半。因此,大部分地产都小得无法维持土地所有者的生计。按照某些计算的结果,在这些所有者当中有300万人不得不靠当雇工或按分益制佃种较多的土地来弥补生计的不足。如果拥有的地产不足以使这类所有者可以不靠工资过日子,这类所有者就会失去很多特有的效能,如对过剩人口的控制。英国人常常预言法国会变成“挤满贫民的地区”。即使这一预言实现,也不能证明这种农业经济制度在其他情况下不具有抑制人口增长的作用。但事实到底怎样?法国的人口增长率在欧洲是最低的。革命使得人民一下子摆脱毫无希望的悲惨处境而过上富裕的生活。在大革命时代,人口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出生于优裕环境、没有体验过悲惨生活的一代新人长成了;节俭精神在他们身上产生了最明显的作用,使人口的增长得以不超过国民财富的增长。在劳教授所制作的一张表上,列出了各国人口的年增长率。1817—1827年间法国人口的年增长率为0.63%,而同一时期英国为每年1.6%,美国约为3%。按照勒哥特先生曾作分析的各种官方报告,1801—1806年的人口增长率每年为1.28%,1806—1831年平均只有0.47%,1831-1846年平均为0.60%;1836-1841年为0.41%,而1841-1846年为0.68%。在1851年的人口普查中,5年间人口仅增长0.71%,或每年0.14%。因此,用德·拉韦捏的话来说,“法国人口几乎不再增加”。甚至这样缓慢的增加也完全是死亡人数减少的结果;出生人数毫不增加,而出生人数对人口的比例则不断减少。在人口这样缓慢地增长的同时,资本迅速增加,因而劳动阶级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一阶级中土地所有者的生活状况不容易精确地查清楚,当然是变动极大;但在大革命时期没有从地产的变动中得到任何直接利益的单纯的劳动者,从那时起毫无疑问在生活条件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劳博士还证明,在土地也许分得过细的另一个地方——巴拉廷纳,也存在类似的事实。

我不知道有什么有根有据的事例可以支持自耕农制度会促使人口迅速增殖的主张。自耕农制度未能制止人口激剧增长的事例肯定可以举出一些,其中主要的一个就是比利时;可是,比利时人口增长的前景如何,目前显然还不能断定。比利时在欧洲大陆是人口增加最快的国家;但该国的各种情况要求、也必然很快会制止人口这样快地增加,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现有的强大的习惯势力。天主教的圣职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势力,他们在任何地方都激烈反对限制人口,对人们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妨碍人口控制的不利条件之一。然而,必须记住,该国人民坚持不懈的辛勤劳动和卓越的农业技术已使得目前这种增长速度实际上没有什么害处了。尚未分割的很多大地产通过逐步分割而成为增加(必要的)总产量的资源,此外,还有很多大的工业城镇、采矿和采煤地区吸收和雇用了每年增加的人口中相当大的一部分。

第五节 自耕农制度对土地细分的影响

但是,甚至在人口过剩随同自耕农制度一起出现的地方,这一弊害也不一定会带来另一经济上的损害,即土地的过度细分。地产即使分得很细,也不能说农场必定很小。正如大地产完全可以和小农场并存一样,小地产也可以同规模相当大的农场并存;占用权的细分不是自耕农生育过多的必然后果。佛兰芒的农民对于同自己的职业有关的事物,早已具有令人钦佩的知识。劳博士说:“不分割地产的习俗和认为这种习俗是有利的看法,在佛兰德广为流传,因此,即使在现在,如果一个农民死后留下几个孩子,虽然这个农民的遗产不是限定继承人的财产,也不是托管财产,他的那些孩子也宁愿把地产整个卖掉,而均分所得到的价款,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地产同宝石一样,一经分割就会失去价值。”法国农民也普遍具有这种想法,这从土地的出卖异常频繁可以看出;10年间出卖的土地共达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一。帕赛先生在他的小册子《论1800年以来厄尔县农业状况的变化》中记载的其他事实也证明了同一结论。他说:“这个县的事例证明,在地产的分割和耕作的分配之间并不象某些著述家曾经设想的那样存在一条牢不可破的纽带。所有权的易手不会对地产的规模产生明显的影响。在实行小规模耕作的地区,属于同一所有者的土地常常分给很多佃户耕种,而在主要实行大规模耕作的地方,同一个农场主租种几个地主的土地也并非罕见的事情。特别是在维克辛平原,很多有活动能力和富有的耕作者并不以拥有一个农场为满足;其余的农民也要在自己租用的土地之外,另行租用四邻所能租用的一切土地。从而使总面积在某些情况下达到或超过200公顷(500英亩)。”“地产分得越细,这种活动就越频繁。因为它们对有关各方都有利,也许今后会形成习惯。”

德·拉韦涅先生说:“在某些地方,例如在巴黎邻近,实行大规模耕作的好处很明显,因而农场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好几个农场合并为一个农场,一些农场主通过向若干地主租借小块土地来扩大他们的农场。在其他一些地方,太大的农场和地产却趋向于分割。耕作总是自然地趋向最适合的组织形式。”据同一著名作者说,诺尔、索姆、加来海峡、下塞纳、埃纳和瓦兹都是小耕地最多的县份,它们都是法国最富饶、耕作得最好的地方,其中尤以首先列举的诺尔为最;这是引人注目的事实。

无可怀疑,土地分得过细和占用的土地过小,在某些自耕农较多的国家,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弊病。巴伐利亚政府和拿索政府认为对土地的细分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限制。普鲁士政府打算对莱因各省的地产采取同样的措施(没有成功)。但是,我并不认为小规模的耕作在任何地方都是在小农制度下实行的,而大规模的耕作则是在大地主制度下实行的。相反,我认为,在小地产分别属于很多地主的地方,大地产也是分成许多小块租佃很多农场主。两者的原因都是资本不足,技术和农业经营处于落后状态。有理由相信,法国土地的细分都可以用这种原因来说明;细分的程度在减少,而不是在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土地的日益细分感到恐惧(无论是现实的恐惧还是口头上的恐惧),是毫无根据的。

如果自耕农制度对于土地的细分超出与一国的农业习惯(一国大地产所具有的习惯)相适应的程度有某种促进作用,则其原因当为这一制度所具有的各种有益作用之一,即,这一制度对于尚未成为自耕农而希望成为自耕农的人们厉行节约给予很大的鼓励。在英国,农业劳动者即使有储蓄,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资,只能把钱存入银行,而且,即使他们可以通过节约提高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只能提高到常有破产之虞的小店主的地位;因而,在英国的散工中间丝毫看不到那种旨在使自己上升为地主的强烈的节约精神。按照几乎所有的权威人士的看法,土地细分的真正原因是,人们与其把土地整块卖给富有的买主(他们只想靠收取地租过活,而不想改良土地),不如把它卖给农民(他们想以很少的储蓄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因为这可以使他们得到较高的代价。获得这种投资机会的希望,对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是最有力的诱惑,它诱导他们勤劳、节俭和自制,以实现他们的奢望。

通过就自耕农制度的直接作用和间接影响进行的这种研究,我以为如下几点可以给予肯定,这就是:在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技术的不完善状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最有效地利用地力来说,这在很多方面是有利的,而在其他很多方面又是不适宜的;在现存的农业制度中,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对国民的勤劳、才智、节俭和审慎产生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积极作用,总的说来也没有什么制度能够比自耕农制度更为有力地阻止农民轻率地增加人口;因此,总的说来,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在精神上的福利和物质上的福利两方面起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促进作用。与利用雇佣劳动的英国耕作制度相对照,不能不认为自耕农制度是对劳动阶级极为有利的。我们也可以把这一制度同劳动者社团的土地共有制作比较,不过目前尚无此必要。

第八章 论分益佃农

第一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性质及其种类

以上所述是土地和劳动的产品并不分割,完全属于劳动者的情况,以下进而论述这些产品被分割,但仅在劳动者和地主两个阶级之间分配的情况;这时,资本家的角色有时由劳动者担任,有时由地主担任。确实可以设想,只有两个阶级分享产品,而资本家阶级可作为其中之一;劳动者和地主两个角色合并为另一者。这种情况可能以两种方式出现。其一为:劳动者,尽管拥有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给某个承租人,并受后者雇用。但这种情况即令会出现也非常少,它和劳动者、资本家与地主的“三重制度”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因而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另一为:自耕农拥有并耕种土地,但其所需要的小额资本,是以其土地抵押而借来的。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它也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时,只有一个人、即农民本人才有权干预经营。象以一定的金额付给政府作为税金一样,每年以一定的金额付给资本家作为利息。我不想详细论述这些情况,仅就其具有显著特色者叙述如下。

当分享产品的双方是劳动者和地主时,在二者中何者提供资金,或象有时发生的那样,二者按一定的比例分摊资本,这不很重要。主要的差别不在这里,而在于二者之间产品的分配是由习俗调节还是由竞争调节。我们先讲前一种情况,其主要的——在欧洲几乎是唯一的——实例是分益佃农的耕作。

分益佃农制度的原则是劳动者或农民与地主直接订立契约,他不是以货币或实物支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产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按从产品中扣除认为维持资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后剩余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这个比例(其含义一如其名)通常是对半开;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开。关于资金的供应,各地的习俗颇为不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还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特定的部分,例如耕畜和种子,而由劳动者准备农具。“这种协议”,西斯蒙第说,主要是讲托斯卡纳的情况,“经常是契约的内容,并指明对分制佃户要交纳的租金和应从事的劳动项目;然而,这些人的义务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它们的差别极微小;日常惯例同样能处理所有的契约;它可以补充条款中没有表明的项目,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惯例,想比邻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对半分成,那就会引起别人的憎恨,他确信找不到忠诚老实的佃户,至少在每个省份,佃户的契约都是一样的,这种契约也从来没有给寻找职业的农民提供哪种竞争机会,对谁也没有提供过低廉的价格来耕种土地。”夏托维奥讲到皮德蒙特的分益佃农时,也有与此相同的叙述。“他们把农场当作世袭财产,从未想过更新租约,只是一代一代地按同样的条件执行,既无书面的东西,也不登记。”

第二节 分益佃农制度的优缺点

如果产品是按固定的习惯,而不是按变动不居的契约分配,则在政治经济学中毋须研究分配法则。在自耕农的情况下所须考察的只是,第一,这个制度对农民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影响如何,第二,它对劳动效率的影响如何。在这两方面,分益佃农制度具有自耕农制度所特有的优点,只是其有利程度较低。分益佃农勤奋努力的动机不象自耕农那样强,因为勤劳的成果只有一半、而非全部归他自己所有。但他们的这种动机比散工要强得多,后者对勤劳的成果毫不关心,他感兴趣的事只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农不违反契约,是不会被撵走的,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动机比没有租地权的任何佃农(tenant-farmer)强烈。分益佃农至少同他的东家有共同经营的关系,并且可以同后者平分共同的收益。而且,他的永佃权是靠习惯保证的,因而他对土地颇为喜爱,也就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我在这里是假定这一半产品足以使他过舒适的生活,但实际上是否如此,取决于(如果农业情况没有变化)土地细分的程度;而土地细分的程度又取决于人口原理的作用。人口增长超过土地所能适当地供养的数量,或超过工业所能吸收的数量,这种情况甚至对自耕农来说也是难以避免的,当然对分益佃农来说更是屡见不鲜。然而,我们曾经说过,在自耕农制度下促使人们在这方面慎重从事的倾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同样普遍。对自耕农来说,他们能否养活一家,是容易准确地计算出来的。如果容易看出拥有全部产品的所有者(译者按:指自耕农)能否靠提高生产在同样的生活水准下养活更多的人,则拥有一半产品的人(译者按;指分益佃农)也能同样简单地做到这一点。分益佃农制度除具有自耕农制度所拥有的各种人口控制力以外,似乎还具有另一种人口控制力,即在此时,地主可以拒绝同意土地的细分来发挥控制作用。然而,我并不认为这种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农场即使不细分也可以负担过剩人口的生活,而且,人口增长几乎总是使总产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一半产品的地主是直接受益者,只有劳动者受到烦扰。毫无疑问,地主最后会因劳动者贫困而倒霉,他们不得不贷款给劳动者,特别是在歉收时节;对最终麻烦的这种预见,对于重视未来安全更甚于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产生有益的作用。

对于分益佃农制度所特有的缺点,亚当·斯密作过极为清晰的描述。他指出,对分益佃农来说,“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部分亦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接着他又说:“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一半,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

在租佃制度下,一切要花费资本的改良必须靠地主的资本来进行,这确是这种制度的根本性质所在。然而,不论佃农是随时可以夺佃的,还是(如果阿瑟·扬是正确的话)以“9年为期的”,甚至在英国,情况基本上也是这样。如果地主愿意提供改良所需的资本,分益佃农会抱着强烈的兴趣促其实现,因为由此产生的利益一半会归他本人。但是,在分益佃农永久享有租地权(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习惯赋予他们的那种权利)的情况下,一切改良都必须取得农民的同意;而农民具有墨守成规、厌恶革新的特性,如果不通过教育加以改变,毫无疑问(拥护这种制度的人也承认),这会成为改良的一个严重障碍。

第三节 有关各国分益佃农制度所起作用的例证

分益佃农制从英国官方那里得不到任何同情。“这种做法毫无可取之处”。阿瑟·扬说,“反对它的理由可以举出万千条。分益佃农制度保存下来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迫不得以’;租地农民十分贫困,致使地主必须在农场种牧草,否则就根本不会种牧草。这是最使地主痛心疾首的负担,他被迫用所有的办法中最危险的办法来进行耕种,把他的财产交到一般是无知的、大多是粗心大意的、少数显然是邪恶的人的手中……在所有的租地方式中最糟糕的这一方式下,受骗的地主所收到的租金微不足道;农民处于极其贫困的状态,土地的耕作十分粗劣;国家同有关各方一样受到严重的损害……。在这一制度盛行的地方,没精打采的、可怜的居民必然到处可见……我在米兰内斯所看到的那些贫瘠、干旱的土地,都在分益佃农的手里。”他们几乎无时不向地主借用种子和粮食,“他们的生活状况比散工还要悲惨……只有几个区”(在意大利)“是以货币地租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的;但凡采取这种办法的地方,其收获量都很大。这是分益佃农制度拙劣的明显证据。”“凡是采用分益佃农制度的地方”,麦克库洛赫先生说,“所有的改良都陷于停顿,而耕作者则处于极为困苦的状态”。琼斯先生也赞同这一流行的看法,并摘引杜尔哥和德斯蒂——特拉西的意见作为根据。然而,所有这些著述家的印象(尽管阿瑟·扬有时提到意大利)看来主要是来自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法国。现在处于这个旧制度下的法国分益佃农的状况再也代表不了这种契约的典型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地主得负担所有的赋税。但是在法国,对于贵族免交直接税,政府将他们日益增加的苛捐杂税全部压在土地占用者的肩上。杜尔哥曾将分益佃农的生活极为悲惨归咎于这些苛捐杂税,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生活状况是无比恶劣,在利穆赞和安哥穆(他所管理的省份),按照杜尔哥的说法,在扣除一切负担以后,剩下供每人全年消费之用的金额很少超过25到30里佛尔(20到24先令)。“我不是指现金,而是就其全年收成中他所消费的全部实物以现金来估计。”他们不象意大利的分益佃农那样具有事实上的永佃权(阿瑟·扬说,“在利穆赞,分益佃农比仆人好不了多少,可以任意赶走,并且任何事情都必须服从地主的意旨”)。这一事实如果同以上所述联系起来考虑,就可以明白,那些情况不能用来作为指摘具有较好形式的分益佃农制度的论据。除一身以外别无长物的人们——一如爱尔兰的投标佃农,任何意外事情都已不能使他们的生活更加恶化——他们的人口将愈益增长,他们的土地也将愈益细分,而不受任何限制,直到实际饿死为止。

最可靠的权威在谈到意大利分益佃农的耕作时,给我们展示了一幅完全不同的景象。首先,关于土地的细分。在伦巴第,按照夏托沃的看法,超过50英亩的农场和不到10英亩的农场都很少。这些农场全由与地主平分收益的分益佃农占用。他们全有“宽敞和华丽的住宅,这种住宅在欧洲任何其他国家都几乎看不到。”他们的住宅设计做到“建筑物的面积极小而可以利用的空间极大。这种住宅最适于放置和保存谷物。而且既极为节省,发生火灾的危险又非常小。”院子“整个看来显得整齐、宽敞,井井有条,是我们那些肮脏、零乱的农场无法比拟的。”对皮德蒙特也作了同样的描述。谷物的轮作是极好的。“我认为没有一个地方能象皮德蒙特那样将其出产如此大的一部分送到市场上去。”虽然皮德蒙特的土地就其天然的地力来说并不很肥沃,但“城市很多”。因此,它的农业在土地的总产量上和土地的净产量上都大为有利。“每架犁要耕32英亩地……玉米地锄得和翻得极为彻底和利落。当玉米长起来时,用一架犁和两头牛,就能把杂草都除掉,而不损伤一棵庄稼。”有关农业技能的情况就摘引到这里。“其先行和后继作物都得到大丰收”。“用一匹马拉着碾子来打麦子,让一个少年照管此事,工人们则用粑翻动麦秆。这一过程持续约两星期,既迅速又经济,所有的麦粒都取出……世界上没有一个地方能够象皮德蒙特那样深刻地懂得如何经营和管理土地;这一点说明了皮德蒙特为什么会存在人口众多而粮食的出口量也很大的现象。”所有这些都是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发生的。

关于阿尔诺山谷、包括佛罗伦萨上方和下方的整个区域,上述作者说;“橄揽树林覆盖了山麓部分。绿荫深处有无数小农场,那里住着山区的平民。栗子树在较高的山坡上昂首屹立,它们那健康的绿色和橄榄树暗淡的色彩形成鲜明的对照,在这个圆形剧场的上方散发出一片光明。路的两侧隐现着村舍,相隔不超过一百步……它们离道路有一小段距离,用墙隔开,前面有几英尺宽的斜坡。墙头上通常放满了古色古香的花盆,其中种有花卉、芦荟和幼桔。房子本身也爬满了葡萄藤……这些房子的前面,我们看到一群一群的农家妇女,她们穿着白色亚麻布的衣服、丝织的胸衣,戴着饰花的草帽……这些房子彼此靠得很近,显然其所附属的土地一定很小,在这些山谷中,地产一定分得很细;每户的面积为3英亩到10英亩。土地就在房子周围,由小沟或一排排树木(有些是桑树,绝大部分是白杨,其叶可作牲畜饲料)分成若干块。每棵树上盘着一株葡萄藤……这样一块块长方形的田地,其大小足够用一架无轮犁和两头牛来耕种,每10个或12个农民有一对耕牛,他们依次用这些牛来耕种所有的农场……几乎每个农场都养一匹很漂亮的马,用来拉一辆制作优美的红色两轮小车。这种小车担任农场的一切运输工作,也用来送农家妇女去参加弥撒或舞会。每逢假日,可以看到数以百计的这种小型马车向四方驶去,车上坐满了装饰着鲜花和缎带的年轻妇女。”

这不是一幅贫穷的图画;就所谈到的这些地方的农业来说,它有力地回答了英国著述家们对分益佃农制度的指责。然而,夏托维奥对耕作者的生活状况所作的证词,在有些问题上并非如此有利。“构成当地居民的幸福生活的,既不是土地的自然肥力,也不是使旅行者眼花缭乱的丰裕物资;而是参与总产量分配的人数,它决定着每人可以从分配中取得的份额。而在当地这一数量是很小的。我在前面描述的确实是一种灌溉良好、土地肥沃、四季常青的令人喜爱的农村;那里的土地被分割成无数的小块,每块土地象菜园中的苗圃那样,种着各种各样的作物;如上所述,每块土地都附有漂亮的房屋,它们为葡萄藤所覆盖,并饰有花卉。但是,如果走进这些房屋,我们就会发现屋内缺乏各种生活上的便利设施,食桌简陋,穷相毕露。”在这里,夏托维奥或许无意识地将分益佃农的状况和其他国家的自耕农作了对比,而正确的标准应当是将它和农业散工作比较。

阿瑟·扬说,“人家向我保证说,这些分益佃农(特别是在佛罗伦萨附近的)过得很舒服;他们在假日穿得很好,并且不缺少奢侈品,如金银绸缎,吃得也不错,有足够的面包、葡萄酒和蔬菜。在某些情况下这也许是事实,但总的说来事实却与此相反。如果认为这些分益佃农依靠用一对耕牛就可以进行耕作的这种农场,能够过得很舒服,这是很可笑的。分益佃农生活贫困的一个明显证据是,提供半数牲畜的地主,常常还得借钱给分益佃农以使他们得以购买其余的半数牲畜……不住在城市近郊的分益佃农穷得连口粮也要向地主借。他们吃的是掺和着野豌豆的黑面包;他们的饮料称为aquarolle,是用一点点酒掺上大量的水制成的;在星期天才有肉吃。他们的衣着十分粗劣。”琼斯先生承认佛罗伦萨附近的分益佃农过得比较舒服,并将这种情况部分地归因于编草帽缏,按照夏托维奥的说法,农家妇女靠编草帽缏一天可以挣15—20便士。但是,这一事实对分益佃农制度毋宁是有利的;因为在英格兰的某些地方,如贝特福郡和白金汉郡的农村,劳动阶级的妇女儿童也在编草帽缏或做花边,但这个阶级的生活并不优裕、甚至不如其他地方,农业劳动的工资由于受妇女儿童工资的影响而降低了。

虽然夏托维奥就分益佃农的贫困作了一些描述,但是,至少他对意大利的分益佃农制度是赞同的。“这种制度使地主忙碌起来,并使他经常关心农业,这种情况对出租土地、收取一定地租的大地主来说是从所未有的。它在地主和分益佃农之间建立了一种利害相共的、友好的关系,这种友好关系(我常常亲眼目睹这方面的实例)使社会的道德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在这一制度下,地主经常关心收成的好坏,决不会拒绝为此进行垫付,因为土地会回报以利息。正是由于这些垫付,以及由此增强的信心,这些富有的地主使意大利的农村经济逐步地完善起来。意大利拥有了许多灌溉系统,并在丘陵上实行梯田耕作。这些缓慢而持续不断的改良,是缺乏资力的普通农民永远搞不起来的。对租地农场主或出租土地、收取一定地租的大地主来说,因为他们同这种改良没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也不会实行。这样,这个制度本身使富有的地主同分益佃农结盟,前者提供改良耕作的资金,而后者则以其心思和劳动最好地利用这种垫款,以实现二者的共同利益。”

但是,对该制度最有利的证词是西斯蒙第提供的,其优点是具体和精确,他的资料并非得自旅行家,而是得自对农村生活非常熟悉的当地地主。他的陈述一般是就托斯卡纳、特别是他自己的产业所在地尼埃沃尔山谷(当地并无佛罗伦萨附近地区所具有的特权)而言。这是农场规模最小的地区之一。他对该区分益佃农住宅和生活方式所作的描述如下。“房子用灰与混凝土筑成坚固的墙,至少是两层楼,有时底层上还有两层,底层一般是厨房,还有为两头带角牲畜准备的牲口圈,以及取名蒂纳尼亚(tinaia)的仓库,称作蒂尼(tini)的酿酒用的糟池,酿这种酒不必用压榨机;在这层房子中,还锁着一些盛油和小麦的桶。在房子旁还有一个棚子,在那里修理工具。铡牲口草料时可以不受风吹日晒。在第二层或第三层,有四间带床的房间……最宽敞和通风最好的房子,在5、6月间,人们用来养蚕;大柜子是用来装衣物的,木椅子是房间里主要的家具,但是,新娘总会带一只桃木衣柜来,床没有幔帐,也没有床帷;每张床上除了装有富有弹性秸秆的褥套外,还有一、两床羊毛垫子,在穷人家里是废麻脚垫子,还有绣花被子,结实的麻布褥单,在家庭里最好的床上有丝垫料的毯子,只是在节日才拿出来作摆设。只有在厨房里有烟囱;在这间房子里还有供家庭就餐的大桌子,还有几张凳子;大柜子同时充当碗橱,用来保存面包和食物,还有面缸;以及一套很完备的、但不值钱的用陶土做的瓶、盆、碟等,一、两盏铜灯,罗马式秤,至少有两个用来提水的铜罐。家庭所有的内衣和外衣都是家庭主妇自己制作的。厚衣服是半毛织品的梅扎拉那(me zza lana),薄衣服是布制的莫拉(mola),纬线是麻或麻头,里面垫的是羊毛或棉花;衣服也是由纺织的妇女染色。农妇们为积累布匹和梅扎拉那,人们很难想象她们付出了多少辛勤劳动;库房里又有多少褥子,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又有多少衬衫、上衣、裤子、裙子和袍子。为了了解情况,我们记下了我们很熟悉的一个农民家庭的清单。这个家庭不是最穷的,也不是最富的,它靠种10阿尔庞土地,通过对半分成制,靠自己的劳动过着幸福的生活。这位新娘有50埃居的嫁资,其中20埃居付的是现款,其余的是赊欠的,每年付2埃居,托斯卡纳埃居值6法郎(4先令10便士)。在托斯卡纳其他土地面积较大的对分制农户的姑娘,他们的嫁资一般是100埃居,即600法郎。”

这能说是贫困或一贯贫困吗?西斯蒙第先生说分益佃农年轻姑娘的嫁资一般是24英镑,就意大利这一阶级的生活水平来说,这一金额至少相当于50英镑。或者,即使一个姑娘的嫁资只有此数的一半,也还可以置下前述的衣柜(西斯蒙第将此作为中等水平的标志);这个阶级的一般生活状况肯定可以同其他国家的大部分农民、甚至资本主义农场主相比拟;除了新的殖民地或美国,任何国家的散工都远远不如。从一位旅行家得到的他们的食物质量差的印象,很难作出足以推翻上述实证的推论。食物质量差往往是出于节约,而不是由于贫困。南方的人民并不特别喜爱奢华的饮宴。所有阶级的食物都以蔬菜为主,欧洲大陆的农民不象英国的劳动者那样迷信白面包。但是,按照西斯蒙第的说法,托斯卡纳农民的食物“是节制的,但食品很讲卫生,品种也多种多样:基本食品是小麦粉做的棕色面包,但不掺和麸子和其他东西……确实,在天气不好的季节里,农夫特别需要热的食品。那时,农夫们一天只吃两顿饭,上午10点吃‘波仑达’,到傍晚时分再吃面包、汤,还加一些小菜肴。夏天,农夫吃3顿饭,早上8点,下午1点,还有晚上1顿,但是,他们只是在晚上才生火作饭,晚餐包括汤、一盘腌肉或干鱼,还有夹着面包一起吃的豆类或青菜。肉类的量很少,因为对普通家庭来说,他们认为每人每年吃40磅也就足够了:每个星期,他们在汤里放两次腌肉。星期天桌子上总有一盘新鲜肉,这块肉大约是1磅或1.5磅,不管家庭人数多寡,这块肉也就足够一家吃的了。一般来说,托斯卡纳农民都有橄揽油使用,它不仅用于照明,而且用来炒菜,用这种油炒的菜,滋味鲜美,富于营养。午餐时,他们吃面包,再加奶油和水果;晚餐时吃面包再加生菜。他们喝当地的质量不高的葡萄酒、用葡萄渣发酵后加水制成劣等带酸味的酒。然而,他们也为打场、或为过节准备一些质量很好的葡萄酒。对一个成年男子来说,每年大约要消费50瓶葡萄酸酒和5袋小麦(可制面包约1千磅)。”

西斯蒙第对于这种社会状况对道德的影响所作的评论也是值得注意的。分益佃农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习俗规定的,而一切赋税则由地主负担。“对分制佃农享有地产的一切利益,而不必负担保护地产的费用。与土地有关的一切争执都归属地主(同土地归属地主一样);对分制佃农却和睦相处,对他们来说,相互之间没有对立情绪和猜疑;佃户和地主、税务机关、教会都很和睦:佃户们卖的少,买的也少,他们没有多少钱,也没有人向他们要钱。人们经常谈起,托斯卡纳人性格温和宽厚,但是,人们没有充分注意到所以能维持这种性格的原因,由于这种性格,构成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民几乎没有造成纠纷的机会。”只要分益佃农履行他自己的义务,他就按惯例(虽然没有法律规定)拥有稳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使他依恋乡土,并产生强烈的个人利益意识(这种意识几乎是地主的特性)。“对分制佃农把租地看成祖传的土地一样,精心爱护,不断改良土地,希望能够传于子孙,世代耕种。确实,不少对分制佃农世代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他们很详细也很精确地认识到爱护土地能给予人们什么……层层的梯田往往不超过4英尺宽,但是分成制佃户对每块土地都研究过它的特点。这块地比较干燥,那块地比较潮湿;这块地土层比较厚,那块地是地盖住岩石的地层;小麦在这块地长得好,而黑麦在那块地长得茁壮;这里种玉米是白费气力,那里不能种蚕豆和扁豆;远处亚麻长得好,沟沿适合种黄麻;因而,人们很吃惊,对分制佃农在一块10阿尔庞的地面上、斜坡上种的庄稼品种,比一个富裕的佃户在500英亩的土地上种的还多。因为富裕的佃户觉得这不过是权宜之计,按常规办事,不注意零星地种。但是,对分制佃农由于受过去经验的启发,热切想成为行家里手,由于对前途的信心,他不仅想到自己,而且想到自己的子孙后代。因此,当他栽培橄榄树这种生长百年的树木时,在低洼处修一条流水沟,以防止积水的危害,他也研究应该如何深翻地层。”

第四节 废除分益佃农制度是否合乎需要?

我并不打算用这些引文证明分益佃农制度所固有的优越性,但它们无疑足以证明:“耕作粗劣”或“赤贫”同这个制度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英国著述家们恣意谩骂这个制度乃是基于极其狭隘的见解。我认为,意大利的农村经济不外为有利于小土地占有(具有永久使用权的)的另一例证。这是靠永久使用权和小土地占有两种要素,在分益佃农契约的具有特殊性质的不利条件下能够做到什么的一个例子。分益佃农契约的不利之处在于,租地人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积极性,比按固定的地租或按某种规则变动的地租同样永久地租种土地,而可以得到他本人努力的全部利益的人要低一倍。分益佃农制度在社会有迫切需要的地方自然会产生,我们不必急于推行;但是,我们也不必仅仅因为先验地认为其有缺点就热切地想废除它。如果这一制度在托斯卡纳的实际作用和著名权威西斯蒙第所描述的,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完全一样;又如人民的生活方式及其农场的规模多年来保持不变,并且仍然同西斯蒙第所说的情况一样;那么,在改良农业的借口下试图采用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农场主的制度,而扰乱这种远胜于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福利状态,是令人懊丧的。即令在分益佃农确实很穷、土地分得过细的地方,也不能认为这种变革肯定会成功。农场的扩大和农业改良措施的采用,通常会减少用于土地的劳动者的数量;如果工商业资本的增加不能为这些被排斥的人口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如果没有荒地可供他们移居开垦,那么,工资将因竞争而下降,他们作为散工所过的生活也许比当分益佃农更坏。

琼斯先生非常正确地对上世纪的法国经济学家在追求他们最向往的目标、即采用货币地租时所采取的态度进行了指责。他们一心只想用租地农场主来代替分益佃农,而没有想一想如何将现有的分益佃农转变成租地农场主。正如他所公正地指出的那样,如果不能使分益佃农积蓄金钱并拥有资金,这种转变就无法实现,而要使分益佃农能够积蓄金钱、拥有资金,地主就得长期忍受收入的减少,而不能希望收入有所增加(这通常就是那些人进行这种尝试的直接动机)。如果这样的转变得以实现,而分益佃农的处境没有什么别的变化;如果他们继续保持习惯保证使他们得到的其他一切权利,只是取消了地主要求得到一半生产物的权利,而代之以支付适度的固定地租;那么,他们的处境自然会比现在好一些,因为他们所进行的任何改良的成果现在都将全部(而不是一半)归其所有。但即令如此,他们的利益也并非没有减少。因为分益佃农本身虽然不是资本家,却有一个资本家当他的合伙人;至少就意大利而言,他们使用着相当大的一笔资本,这从农场建筑物的精致可以得到证明;然而,当无需投入资金即可得到固定的货币收入时,不可能再指望地主会同意拿他们的动产去冒农业经营的风险。这样,纵使这种变革并未改革分益佃农事实上的永久使用权,并且确实将他们变成了交免役税的自耕农,问题仍然会存在。而如果我们假定分益佃农变成纯粹的承租人,地主可以任意夺佃,地租也因竞争而提高(提到所有谋求生存的不幸的人所能提供或允诺的高度),则分益佃农的地位所具有的用以防止其处境恶化的一切特质都将丧失,他们将以目前的半地主地位下降,成为投标佃农。

第九章 论投标佃农

第一节 投标佃农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这里所说的投标佃农制度,毫无例外地指劳动者在缔结租种土地的契约时没有租地农场主介入,而且这一契约的各种条件,特别是地租的数额,不是由习惯决定,而是由竞争决定的一切租地制度。在欧洲,这种租地制度的主要实例是爱尔兰。投标佃农这一名称就是从那里产生的。爱尔兰的大多数农业人口,除了北爱尔兰租地权所造成的例外情况,直到最近都还是投标佃农。确实,即令是最小的一块土地,许多劳动者也不能以永佃户的资格得到(我们可以设想这是由于地主或已占用土地的佃农都反对将土地细分)。但是,由于缺少资本,不以货币而以土地支付工资的习惯很流行,因此,投标佃农或较大的租地农场上对其所雇用的临时工,一般也不以货币支付工资,而是向他们提供已经施肥的土地,允许他们耕作一个收获期,作为工资;这种办法,当地称为Cona-cre。他订有支付货币地租的契约,地租额通常为1英亩若干,但实际上并不支付货币,是以按货币折算的劳动来清偿债务。

在投标租佃制度下,产品被分为两部分,即地租和劳动者的报酬;后者显然是由前者决定的。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地主所未取走的。劳动者的处境取决于地租的多寡,而地租是由竞争调节的,因而它取决于土地供求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的需求取决于竞争者的数目,也就是全部农村人口。因此,这种租佃制使人口法则直接对土地发生作用,不象在英国那样对资本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取决于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因为土地的数量是固定的,而人口却可以无限制地增加,因而如果没有力量可以抑制人口增长,对土地的竞争很快就会促使地租提高到某一最高点,超过这一点,劳动者就无法生存。因此,投标租佃所造成的结果取决于人口增长受控制的程度,这种控制或者来源于习俗,或者来自个人克制,或者来自饥荒和疾病。

要说投标租佃制度绝对不能使劳动阶级过上富裕生活,未免有点过于夸大。假定在下述习惯于高生活水准的人们中实行这种制度,这种人除土地生产物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因而能够在生活不致感到不方便的情况下支付较高的地租以外,除非在付过地租以后还留有许多生活费,否则就不会支付较高的地租,其人口的适度增长也不致造成会引起竞争、从而促使地租提高的失业人口;那么,这一耕作阶级就可以获得同在其他制度下租种土地的人们一样良好的报酬,拥有同后者一样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然而,如果地租是可以任意决定的,他们就不能享有托斯卡纳分益佃农从他们与土地的结合中得到的那种特别利益。他们既不能利用他们东家的资金,也不会象永佃农那样肯花力气和动脑筋来弥补资金的不足。相反,租地人的努力所造成的土地价值的提高只会使他在下一年或租约期满后支付更高的地租。地主如果比较公正,见识也较高,也许不会利用竞争带给他们的好处;地主们利用这种好处的程度也因人而异。但是,指望整个阶级或整个集团都会采取有损于其直接的金钱利益的行动,那是肯定要落空的;一个人在考虑是否要为比较遥远的未来作出目前的努力或牺牲时,如果稍有努力或牺牲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拿走的疑虑,他的判断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一问题上,疑虑和不确定性具有同样重大的影响力。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唯一措施是建立一个惯例,保证同一使用者具有永久租佃权,而且不经公众一致同意地租不得增加。北爱尔兰承租权就是这样一种习俗。退佃的承租人要从他们的后继者那里取得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作为农场的转让费,这一金额首先使对此土地的竞争实际上局限于出得起这笔钱的人们;同一事实也证明,地主尚未充分利用已经受到很大限制的竞争,因为地主收到的地租没有达到新的承租人不仅承诺而且实际支付的地租总额。新的承租人付出巨额转让费,是由于他充分相信地租不会提高;因为习惯可以保证地租不提高,这种习惯不为法律所承认,但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出自法律以外的某种制裁,而这种制裁爱尔兰人是充分了解的。这些支柱少了任何一根,在进步社会中就不可能形成限制地租的习惯。如果财富和人口固定不变,则地租一般也固定不变,由于地租经久不变,人们有可能认为它是不可变动的。但是,财富和人口的一切增加,都有提高地租的倾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有一种已经确定的方式,它使地主一定能够参加生产物增加部分的分配。而在投标佃农制度下,地主只能靠重订契约来做到这一点。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里,重订契约几乎总是对地主有利。因此,地主的利益同“将地租变成一种固定的要求权”的习惯的发展显然是矛盾的。

第二节 在人口过多的国家内,实行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是名义地租的产生

在地租额不受法律或惯例限制的地方,投标佃农制度具有最坏的分益佃农制度的各种缺点,而没有这一制度任何优点(在那种租佃制的最好形式下,那些缺点是可以靠它的优点来弥补的)。投标佃农经营的农业几乎只能带来苦难。但农民的这种处境并没有必然性。因为通过对人口的充分限制可以减缓对土地的竞争,并防止极端贫困;审慎的习惯和高标准的生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足够的机会保持下去。不过,即令在这样有利的情况下,审慎的动机较之有习惯保护因而不致被夺佃的分益佃农(如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仍然微弱得多。这是因为,受到这种保护的分益佃农家庭只要本身人口不毫无远见地增加,即使其他人口大量增加,也不会陷入穷困。而投标佃农家庭,不论其本身如何审慎和自制,其所负担的地租都有可能因其他家庭人口的增加而提高。保护投标佃农使之避免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是使整个阶级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这种有益的感情。利用这个方法,他们是可以得到有力的保护的。如果这个阶级的日常生活水准很高,则年轻人就不会同意交纳过高的租金以使自己的生活状况比以前的承担人差;或者象在某些国家实际看到的那样,在农场缺乏人手以前不结婚,这可能成为一般习惯。

但是,在考察投标佃农制度的作用时,我们毋须考察植根于劳动阶级的习惯的高生活水准。投标佃农制度只能在农村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要求最低的地方找到。在这些地方,只要他们不饿死,他们总要生儿育女。人口只受疾病和短命(这是由于生活必需品短缺)的限制。爱尔兰最大部分农民的状况就是如此。如果人们落到了这样的境地,(特别是自远古以来就是这样),他们要想从中解脱出来,投标佃农制度就会成为他们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在人们习惯于不到断炊的程度决不肯限制人口增长时,在他们只能靠土地获得生活必需品时,一切有关地租数额的条款和协议都只是名义上的;取得土地的竞争会使承租人答应承担他们力所不及的支付,他们在支付其所能支付的一切以后,几乎总是仍有很多应当偿付的债务未付。“关于爱尔兰农民的状况,可以公平地说”,爱尔兰济贫法调查委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