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富民:张英洪自选集(2012~2016)(全2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6 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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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英洪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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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富民:张英洪自选集(2012~2016)(全2卷)

赋权富民:张英洪自选集(2012~2016)(全2卷)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差序治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分层互动——以后税费时期的花镇为例作者:贺海波[著]排版:咪奥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9-01ISBN:9787520109635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导论一 问题意识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当前学界多从国外舶来的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等视角来分析。这些研究对于总结我国转型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这些分析并不具有自足性。市民社会理论从20世纪90年代由邓正来引入中国后,迅速为学界所关注,但是不久后学界就发现,其理论中所表达的与国家相对立的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在中国并不存在,中国的社团组织存在另一种不同的面相。于是,张静等学者译介了法团主义理论。法团主义理论中所表达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与中国的事实更为接近一些,但学界还是有许多异议,主要表现在:法团主义理论也是深植于利益集团竞争与合作基础之上的国家协调的西方社会事实的土壤之中,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的不同性质的利益集团,更没有发现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后来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俞可平等将其介绍进来。治理理论更为强调多主体、多中心的共同治理,但是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国家自主性依然很强,而社会的主体性依然不足;在多主体多中心的治理过程中,如果国家没有扮演起组织者、推动者的角色,治理就很可能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并最终导致公地悲剧。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者们多认为国家应该不断向社会回归并最终趋于灭亡,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指导和谐社会的建构。村庄治理视角的研究,大多从市民社会理论与村庄权力结构来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认真梳理这些研究可发现,当前研究还没有真正搞清楚,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到底处于一种怎样的互动关系之中。现有的两种研究路径都存有问题。一是从国外理论到中国事实经验的研究存在适应性问题。市民社会、法团主义、治理理论等都是从国外译介进来的,进入中国场域后普遍缺乏解释力,主要原因在于其理论背后隐含的理论预设在中国并不存在,市民社会、法团主义均从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出发来研究,而民间组织在我国当前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治理理论背后所指的场域对于中国当前区域行政性依然很强的事实来说显得有些不适合。这就需要在做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时要将中国的事实放在第一位,根据事实面向来修正舶来的理论或者建构本土化理论。二是从中国经验到本土理论的研究,对于解释当下“国家-社会”关系也显得乏力。全能主义、压力型体制、双轨政治和集权的简约治理等,要么是理论的社会背景已发生了变迁,要么是用社会的一部分代替整个社会来解释两者的关系。村治研究深受这两种研究路径的影响,并且村治研究常将“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放在村庄场域中展开,致使国家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在当下语境中都体现得不够充分。这就需要重新考虑选择适当的研究视域来研究,这个视域要能够充分体现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特性。

这两个问题实际上牵扯出了如何在中国做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大问题。从此出发,笔者认为,如果想要研究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就可以将此研究置于乡镇这个具体场域来开展。之所以将乡镇作为具体的研究场域,是因为在这个场域中,能够更清楚地看见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与农村社会的互动事实。另外,本研究特意从分层互动的视角来研究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因为从这个视角出发,国家就不是与整个社会做整体性互动,而是做分层互动。在乡镇场域与分层互动的视角中,国家常常只是与社会的某一部分发生互动,而国家在对农村社会进行分层互动分别采取相应的技术治理方式时,这些技术治理会相互影响。这样,在乡镇场域中讨论国家与部分社会互动的同时,分析国家与不同社会部分互动之间的关联及其引发的总体性意外后果,就能够更加清楚地解释中国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具体互动关系。二 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诸范式检讨

当下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存有两种研究路径,一是从国外理论到中国经验的研究,二是从中国经验到本土化理论的研究。其中,前一种研究有大量的拥趸,这可能与当前西方社会科学仍然掌控着世界社会科学的话语权相关,但是优秀学者在研究中国问题时都不会满足于做一个理论的搬迁工,而是带着丰富的中西理论资源沉入中国经验事实之中,去发掘本土化理论。但是从两种路径展开的“卓有成效”的研究是否能够卓有成效地解释当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值得商榷。1.从理论到经验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

近几十年来,学界常常借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治理理论来研究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理论为分析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框架,但问题是这些理论不是从国内的社会事实中提炼出来的。现在照搬过来并直接应用于理论和经验,势必会导致理论与事实的契合问题。这样的问题对于此类研究具有足够的否定性,但是此类研究也不是毫无必要的,至少为提炼本土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比较视野与分析基础。(1)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研究者常将市民社会理论与中国的发展转型相关联。有的研究者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存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社会前提。当前正在实行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只有矫正被扭曲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才能进一步消除转轨道路上的障碍,以较[1]小的社会代价换取转轨的顺利实现。也有的研究者认为,市民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联性表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保障社会改革中制度设计与执行时达到社会化、公开化与民主化的逻辑前提。只有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才会是社会化、公开化、民主化的文明社会,才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也才会是孕育良好制度的法治社会。简[2]言之,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社会的前提。这样就使市民社会话语一进入我国就成为一种规范性话语,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倾向。事实上,正如黑格尔、马克思指出的:市民社会既有解放性,又有欠缺性、压迫性,就如同国家既有保护性又有压迫[3]性一样。而此处的分析,多看到了令人振奋的解放性,而忽略了其欠缺性与压迫性。

陈嘉明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一些社会领域中撤离出来,为“市民社会”发育提供了一个自由与自治的活动空间:首先,经济领域中非国有经济成分的增长,是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根本性标志;其次,各种社会组织(学会、协会、联合会等)迅速发展,日益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联系的媒介;最后,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契约性”正在逐步形成,表现在关于权利的规定与保障方面的逐渐规范与[4]进步。市民社会的兴起有两个作用:一方面提升了公民的参与意识,扩大了公民参与政策的范围,促进了政府政策制定模式转换和多元互动政策主体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5]给政府的政策合意带来困难。邓正来等提出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模式主要是“市民社会建构二阶段论模式”和“滚动式驱动理论”。[6]也正是在这个理论讨论中,学者们深信: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必须超越泛政治主义传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双向适度制衡[7]的发展型互惠关系。因此中国要构筑“小而强国家,大而强社会”[8]的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目标模式,或者“强国家-强社会”的国[9]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这就是市民社会理论给学者们指出的终极目标。

但是市民社会理论在本土化的过程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核心概念包容性太强、界定不清;二是在实际研究中以西方历史为坐标标注中国历史与现实而忽视中国发展的特殊性;三是该理论在中国的研究时空和研究层面过于狭窄、学术成果片面;四是中国论者所提出[10]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说”缺乏历史和现实依据。这正是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时不可逃避的问题,应该引起市民社会论者的高度重视。(2)法团主义理论视域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团主义理论引起国内学者的兴趣,正是为了回避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问题之不足。法团主义论者认为,综合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社会转型期的政治现实、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市民社会发育的现实基础等诸多因素,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法团主义才是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政治参与的模式选择。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团主义契合中国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本位主义的历史传统和以和谐为理念的政治文化;第二,法团主义关于利益集团与政府是协商关系的观点符合中国当前的政治现实;第三,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所导致的社会断裂现象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难题,法团主义模式能够建构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是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第四,法团主义符合我国市民社会还处[11]于幼稚发育期的现实情景。在此认识基础之上,学者们认为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特别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对社会各相关领域进行有效控制与协调的国家政权。为此,应以“法团主义”理论[12]为理论基础,寻求重构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

还有一些学者在个案研究中来解读法团主义与中国事实的契合性。徐建牛通过对大涌商会的案例研究发现,由企业自发组建和自愿参与的经济社团的发展并未走向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而是表现出典型的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虽然在服务会员、行业自律上,大涌商会拥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在经费来源、人事安排、职能履行等问题上,它对地方政府又存在组织性依附,因而具有服务会[13]员和协助政府的二重性。这种添加组织外形化理论的解读,也说明我国当前社会组织远远没有脱离国家的控制,其发展仍然处于国家法团主义的阶段。顾昕的研究又往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当前应该开始考虑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过渡的问题。他发现,在过去20多年间,大量新型社团涌现,众多官办社团也开始培育其自主性。社团空间的监管体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高度强调国家的控制,同时在社团的唯一性、代表性、垄断性等方面,施加严格限制。推进市民社会发展之道在于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代之以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新理念。国家发挥能促性作用,走向社会法团主义,推进民间组织在社会公益领域中发展,反过来可以[14]有效增强国家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顾昕的不同在于他发现法团主义的阶段性特征,并指出中国下一步的应然发展趋势。

与市民社会理论一样,法团主义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也备受学界关注。也许正是对法团主义用于解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适用性的质疑,郁建兴、吴宇提出了运用米格代尔的“国家在社会中”的[15]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现象。本来是想解决市民社会理论的问题,没有想到法团主义也陷入了类似的泥潭而不能自拔。(3)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马克思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具有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把本来属于社会和人民的[16]权利归复于社会和人民。在马克思主义者眼中,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马克思、恩格斯不只是要消灭有剥削阶级的国家,对于无产阶级的国家,他们也抱有一种警惕的态度:国家最多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个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最终目的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促成政治国家的消亡而达到社会完全自治和个人充分[17]自由。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与其历史唯物主义具有逻辑一致性,社会与国家相比具有优先性、决定性。

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常有新的理解。倪斐认为,从恩格斯的论述中能够抽象出有关国家消亡学说的两个基本命题:政治国家消亡定律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回归定律。凯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国家消亡学说中存在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与经济上的权威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一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消亡学说的错误理解。政治国家消亡不等于无政府主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回归也不等于经济上的权威主义,二者有各自的理论逻辑,并且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下辩[18]证统一。正是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透彻理解和对国内外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错误理解的分析基础上,一些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分析当前的和谐社会构建。但是其中的论述出现了比较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一些国内学者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时,忘记了“国家是一个祸害”的学说,致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的学说、唯物主义国家观就荡然无存。当前,随着我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即由高度一体化向良性分化转变,在这一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还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学说[19]的本来面目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历史意义。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说来看,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提出了国家和社会最终统一的历史性方向及其深刻内涵,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20]会,是国家强大从而导致稳定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反映无产阶级的执政本质和神圣使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实质上是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和矛盾、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21]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作用。这两种论述,一方面强调了要“还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学说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却又强调要加强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以达到社会和谐。这与“和谐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理论[22]创新,是国家回归社会的实现形式”的认识还存在非一致性。事实上,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来分析当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研究者没有明确得出当下国家与社会到底处于一种什么关系状态。有时候研究者好像是故意回避了对这个问题的判断。(4)治理理论视角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治理理论是人类在寻求解决社会一致有效性问题上做出的一次深刻的认识转折,政治学知识体系在悄悄地脱离“统治”这一核心而转向“治理”这一主题。治理理论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传统对立,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等两分法的传统思维方式,把有效的管理看作两者的合作过程,力图发展出一套管理公共事务的全新技术,强调管理就是合作,并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式,拓展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23]析架构。

政府治理所依赖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体现在:国家存在于社会、国家受制于社会、国家统一于社会。政府管理方式由统治方式向治理方式转变必须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变化为基础:从两者合一到两[24]者分离的转变,从两者的分离到两者的合作。在国家治理转型的[25]过程中,需要理性的政府,同样需要成熟的社会。一句话,治理是国家、市场、市民社会对公共事务合作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是人类集体行动方式的转变,因此,结合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治理理论,我们可以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实现[26]“善政”和“善治”的双赢。从治理理论语境来看,这些议论应该说是准确的,但多为应然想象,因为当下中国的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无法达到三者平等合作的要求。2.从经验到理论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

有些学者摆脱了国外理论的干扰,或者在与国外理论的比较中做中国本土的经验研究,其提炼出来的类型化概念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获得了学界的认同。在这些研究中,邹谠的“全能主义”、荣敬本等人的“压力型体制”、费孝通的“双轨政治”和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等为本土化“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研究的翘楚。(1)全能主义

邹谠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全能主义”概念用来代替美国学术界通用的“极权主义”一词。他认为在研究中国政治的过程中用“全能主义”比“极权主义”更为合适,并且指出了两种原因。其一,“极权主义”不仅是学术上发展的结果,并且也与冷战有关。“极权主义”是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和苏联的政治制度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抽象概括,适应冷战时期意识形态上对抗的需要。而“全能主义”用来分析一些国家的基本特性——政治权力可以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包括宗教)的限制。其二,“全能主义”与“极权主义”在理论、方法和使用技术上存在区别。一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政治体制是应当分别讨论的两个不同问题。“全能主义”一词专指“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形态,与国家政治体制无关。而“极权主义”一词则认定两者具有内在的必然关联。二是“全能主义”具有两个层次的意义。第一个层次上,邹谠认为全能主义社会与自由主义社会的划分标准是:国家对社会领域与个人生活的控制,有还是没有法律、思想、道德或宗教上的限制,在这个层次上,“全能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两个对立的概念。第二个层次上,他用“全能主义”一词表示事实上国家对社会控制程度的大小强弱。在这个层次上,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看成一[27]个抽象的连续体。

在邹谠论述的基础上,后来的学者对“全能主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有学者认为,20世纪全能主义政治在中国兴起主要受社会革命、苏共政治模式、计划经济模式、意识形态、政权组织[28]结构、政纲失误等因素的影响。其次,关于全能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中,国民党希望建构一党专制的全能主义政治模式,这是其革命范式的延伸,但是国民党在构建[29]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雏形后,无力进行全面构建。这一历史任务由中国共产党接替完成。有学者进一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治理的“全能主义政治”模式划分为两种模式——斯大林模式和毛泽东模式,并认为前者主要具有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重工业优先发展以及官僚体制三个特点,后者主要的特点表现在群众式民主、国家[30]建设的群众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三个方面。但这种划分并没有抓住“全能主义”的主要特征,因此其划分价值值得商榷。最后,更多的学者分析了全能主义政治在中国必将走向终结。有学者认为,全能主义政治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国家与社会终会达成协议,趋于分离、遇事谈判的二元政治形态所替代。[31]史云贵认为,科学地摆正党与人民群众、国家、市民社会,特别是党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是我党政治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而“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和谐发展”中实现公民现代化与执政党现代化的互动是我党现阶段政治现代化的[32]终极目标和根本路径。还有学者谈到全能主义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的方式时认为,发展当前中国政治系统中的党内民主,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妥协正是政治妥协文化培育发展的有益途径。促使政治妥协成为一种常态,将有助于全能主义政治向民主法治政治的转型。[33]

全能主义是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事实上提炼出来的概念,在解释中国现象的研究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学者们也已经判定其只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一个过渡现象,未来会过渡到民主政治。但是当下正处于从全能主义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的时期,全能主义政治与民主政治就都无法解释这个特殊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2)压力型体制

压力型体制在提出之后,国内外学者就常常将其运用于对县乡基层政权、地方政治运行的研究和分析中。而在这些研究中更多地体现了对于压力型体制的反思。一些学者发现压力型体制对基层治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必须对其实施改进甚至更替。黄辉祥、丁建军和欧阳静等都发现了压力型体制对乡村治理造成的问题。黄辉祥认为,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治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目标责任”管理、“选择性激励”泛滥、“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以及“政绩工程”与“造假”等,这些做法“虚化”了政权,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成长,并[34]可能引起治理危机。丁建军认为,取消农业税以后,由于“压力型体制”的延续,乡镇政权仍然能够通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手段直接或间接支配村级组织,乡村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这给村庄治理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一是乡镇权力远离村庄,难以为村庄提供有效服务;二是村级组织权力弱化,村庄治理难有作为。[35]

一些学者将压力型体制与县乡体制、乡村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董江爱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在于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没有理顺。就乡村关系来说,压力型体制不能保证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就两委关系来说,基层党组织无法适应村民自治的需要。解决这两大问题的途径:一是改革地方治理结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二是采取正确途径,实现两委“一肩挑”;三是健全法律法规,[36]落实民主制度。贺雪峰认为,正是压力型体制的存在,使县乡及乡村之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以至于农村问题越来越多。当这些问题[37]积累到一定程度,彻底改革县、乡、村体制的时机也就会到来。王立胜也认为,压力型体制促使乡村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过度提取了农村资源,并诱致了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的出现。但是农村税费改革遏制了此前乡镇“积极行政”的内在冲动,为良性乡村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只要国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手段,就可能建立新的[38]乡村合作体制。

有些学者从维稳实践、基层信访、环境治理与压力型体制的关系出发来分析压力型体制的弊端,并试图提出解决之道。冉冉将压力型体制与环境治理关联起来分析时认为,以指标和考核为核心的“压力型”政治激励模式,在指标设置、测量、监督等方面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导致地方官员将操纵统计数据作为地方环境治理的一个捷径,从而造成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公信力流失,这也是地方环境治理失败[39]的根源之一。秦小建在压力型体制框架内研究基层信访时认为,在上层压力下的基层信访因其功能有限性而无法承受其重,并且信访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顺应了压力型体制的运作逻辑,更进一步加剧了信访困境。因此,基层信访要走出困境,就应着力找寻自下而上的权威[40]资源,建设“回应型”政权。曾凡军从治理图式的转换角度出发希望能够找到解决压力型体制带来的弊端。他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以目标责任制和下管一级制度为核心的压力型治理图式存在诸多弊端,亟须一种新的治理图式予以替代。而缘起于英国并得到西方国家效仿的整体性治理图式,无论是在价值取向、治理策略还是在政府运作和问责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对压力型治理图式的超越。当下,援引整体性治理理论并对其进行本土化建构,对于实现善治具有重要的理[41]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民主式治理、韧性稳定、回应型政权和整体性治理等成为学者们对后压力型体制的替代式想象。

虽然压力型体制的改革很难,但学者们还是将其放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中来讨论。荣敬本认为必须要对压力型体制进行改革。[42]岳德常在肯定了荣敬本等人调研报告的同时,指出还必须要强调社会价值体系转换与调控问题,以处理好共产党人的价值体系与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关系,并且认为可以把经济基础的运行过程交[43]给社会的自组织机制。唐海华认为,压力型体制一方面推动了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又导致了国家与社会陷入紧张的冲突关系,同时使中央无法有效监督地方的行政。解决压力型体制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依靠自上而下的监督来解决,从制度上改革压力型体制已成为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应当通过在地方政治中进一步推广民主选[44]举,在中央、地方与民众三方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均衡格局。[45]这是一种将民众纳入压力型体制运行过程的做法。不管这些措施是否有效、何时有效,但一个较一致的看法是,社会是解构现有压力型体制的重要力量。也只有如此,对于压力型体制的讨论才会从国家内部的行政层级间的控制转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畴中来。(3)双轨政治

费孝通认为,由于“双轨政治”的存在,古代国家政权与基层乡村的关系始终表现出一种政治中心与政治边陲的特征,即一方面是以城市为依托的“帝国中心”,另一方面则是由诸多个体农户家庭组成的、散落在这一“中心”边陲的乡村。联系中心与边陲的纽带是乡绅阶层,国家对乡村控制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乡绅及乡绅[46]与农民的磨合程度。“双轨政治”的巨大功能,维系了中华帝国两千多年统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到了近代,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作为对此种冲突的强烈回应暴发了一次次农民革命与民主主义革命,最终封建社会得以解体,作为乡村管理模式的“双轨政治”成为中国政治的历史存在。

费孝通在《中国绅士》一书中亦指出:“政治体系是不可能在一根从上向下的单轨上发展起来的。在任何政治体系下,人民的意见都不可能被完全忽视。这意味着必须有某种方式的从下向上的平行轨道。[47]一个完善的体系必须保证这样的‘双轨’。”传统中国社会是“四民社会”,士绅为四民之首。在双轨政治中,士绅处于关键地位,他们身在民间,却行使着统治职能,可谓“民间统治精英”。但是,科举制度的废除与封建社会的解体终结了绅权和民间精英的乡村治理,与此同时,20世纪前期国家在政权建设中建构起的保甲制度不断向乡村社会渗透以实现控制乡村的目的,将自上而下的轨道延伸到了每一家农户,严重破坏了地方自治系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于是,一些劣质的士绅和乡村地痞趁机窃取了基层社会中国家政权的代理人的角色,“赢利性经纪”取代了“保护性经纪”,乡村的治理也不断[48]恶化。从而导致“基层行政的僵化”和“地方社会结构紊乱”。[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展了更为强劲的国家政权建设,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政治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通达到每个农户,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完全被拆除。改革开放后,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在基层治理中依然延续了以往“单轨政治”的运作逻辑。也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乡村党群组织有较快的发展,新型乡村“双轨政治”有所建树,但自上而下的轨道过于强势,[50]抑制了自下而上轨道的发育。但事实上“单轨政治”并没有获得突破。黄杰对费孝通的“双轨政治”进行了再分析,认为“双轨政治”主要包含精英政治和社会民主两方面的内容。用“双轨政治”对当代中国政治形态进行尝试性的解释是成立的,尽管它在具有解释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用“双轨政治”来解释当代中国政治形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双轨政治”主要是基于中国政治的历史和现实逻辑而提出的,因而这一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和现实依据,在一些问题上也颇有解释力;另一方面,用“双轨政治”来解释当代中国政治形态,能够真正抓住中国政治的精髓和本质特征,[51]为进行有效的中国社会政治分析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对于当下双轨政治体制的再建构,学者研究的角度存有差异但观点相距不远。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的乡土社会重建过程中认为,重建“双轨政治”制度,要重视传统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应看到双轨制度中的绅权已变成民选的立法代表,为避免因经济[52]复兴的迫切需要而加重政府的权能,政治双轨有必要同时加强。这时的费孝通已经看到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局限性,他认为绅权不同于民主,也并不是民权,而且明确指出通过加强绅权去解决“基层行政的僵化”问题是行不通的。后来费孝通认为,有形的“双轨政治”就是现代的宪法和民主。宪法制约了政治权力,民主加强了自下而上的[53]轨道。郑卫东认为,村民自治是乡村重建“双轨政治”的开始,[54]组建“村建理事会”或许能成为完善乡村“双轨政治”的契机。黄杰认为,通过宪法和民主来加强地方自治,从而实现政治双轨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以及国家政权建设与基层社会自治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治理结构才是通往国家善治的必由之路。[55]唐文玉认为,从社会利益表达与综合的层面看,主要表现为一种[56]社会利益的“内输入”模式。基于当前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特殊结构形态,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建构出一种规范有序的“双轨政治”格局,离不开国家主导性作用的发挥。这样一种主导性作用,至少需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上而下地推进现代民主制度建设,逐步开放国家权力结构,为社会利益的“外输入”创造一种有效的制度平台;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赋予或承认其以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公共利益表达的功能和地位,使之充当国家与民众之间[57]对话、沟通与协商的中间地带。朱新山认为,从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传统的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被拆除以来,中国的历届政府既进行了单轨政治的试验,也试图重筑新的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但均未成功。至今,这已成为中国政治的“百年问题”。轨道建设的“百年问题”悬而未决,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困境:一是基层民众政治参与不畅,难以监督约束官员,从而难以有效预防与抑制腐败;二是没有民众选择压力的干部会日益脱离群众,造成干群关系高度紧张。现代政治轨道再造只有推进民主一途,别无其他途径。他还认为,要从传统双轨政治向现代双轨政治转型,就要从基层民众利益维护的传统“贤能型代表”机制向现代的“选举型代表”机制转型。并且,重筑现代双轨政治的着眼点应为县级政府,重筑的最佳路径也只能在县级层面[58]寻求突破。上述论述都表明当前确实有必要建设新的双轨政治,这种双轨政治的建设需要国家的主导,可能的路径是在县、乡、村寻找突破点。

其实,“双轨政治”用现代政治学理论概括类似于“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因为费孝通曾经指出:“为了适应中央集权逐渐加强,政府逐渐大有可为的趋势,要维持政治机构的健全,我们必须加强双轨中的自下而上的那一道。加强的方法在我看来大概只有学习英[59]美的代议制。”他还认为必须在“政府太集权”和“政府不能太管事”之间取得平衡,“政府权能的增加必须在人民控制得住的范围之内。如果要加强政府权能,必须先加强民主的机构,那也就是说,政治双轨同时加强”,“把整个政治机构安排在底层同意权力的基础上”。毫无疑问,这些论述清楚地表达了费孝通对人类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的认同和欣赏。他认为建立一个基于人民同意、合法授权和有效问责的民主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转型的方向,也是实现乡土重建和[60]大国有效治理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就是要将精英政治建设与社会民主建设相结合。(4)集权的简约治理

黄宗智提出“第三领域”作为分析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土化概念后,在进一步掌握与分析了清代民事司法体系的原则和方法及其在其他治理领域应用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有三个内涵:强调半行政实践的治理方法;认识到乡村治理中准官员的使用;“儒法合一[61]的治理”。这一分析显然具有片面性,没有将“集权”的内涵体现出来。正如吕德文提到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在把握中华帝国晚期以来的行政和治理实践的最成功之处在于,它不仅揭示了晚清以来高度集权与简约的官僚制相结合的特征,还把握了行政实践的特征,亦[62]即“简约治理”。因此,对于此概念的把握既要注意集权又要注意简约。“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提出之后,在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学者大多从当下社会治理的实践出发来评判此概念的作用及其适应性。贺东航用“简约治理”理论审视林改作为国家政策“落地”村庄的过程时认为,国家政策进入乡村社会时,并不能简单粗暴地用政治权力去推行,应该根据地方实际,引入社会力量,通过“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准官员”和“情法合一”的治理机制等方式,把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化为“村庄实践”,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这种“简约治理”在中国当下的乡村社会治理中取得了一定的绩效。正式和半正式的基层行政既是国家基层政策执行的中国传统,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着力点,蕴含着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智慧和乡土政治的草根[63]经验。欧阳静在研究乡村治理时比较了富人治村与传统的乡绅治村。她认为当前的富人治村与传统社会的乡绅治村截然不同,前者更多的是一种行政逻辑,很少积极主动地回应村庄内部的治理需求;后者则是一种自治逻辑,是基于乡村社会内生秩序与治理需求考虑的。相应地,依赖富人治村的乡镇治理逻辑已不再是与传统乡绅治村相适应的简约治理逻辑,而是一种治理逻辑,即依赖富人治村只是乡镇应[64]对其治理能力衰弱,以实现各类行政和治理目标的策略。基于此,基层政府应该重视对农村干部的培养和积极引导,使富人群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类似于传统乡绅的功能与影响力,进而使基层政权组[65]织得以实现简约治理。朱光磊在谈到地方政治发展时认为,从实际出发,本着简约治理的原则,应通过调整行政区划,将市辖区、乡镇的党政组织作为上级党政组织的派出机构,并在此基础上简化县和[66]县级市的政治权力结构。上述研究多认为当前基层治理中规则治理没有建立起来,“集权的简约治理”也已经失去了特有的功效,因此有些学者希望能够在乡村重建简约治理模式。

与前面对简约治理在当下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发现与回归的期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学者认为“集权的简约治理”与当下的社会治理出现了情境变异的乖离,以致不能再简单地将其搬迁到当下的治理之中。何国强与秦小建认为,信访是一种“能人的简约治理”,是一种对现代社会治理手段层级化和多元化的反抗,也是一种对信访法治化的内在抵制。然而,当下的信访制度改革普遍强调信访治理与法治化中的程序主义原则相结合,并以其中蕴含的科层制为基础,围绕已经建立并不断密集的条块结构持续投入资源。科层法治与“能人简约治理”相结合的信访治理,实际上是名实背离的。这种背离状态意味着,大量资源被消耗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导致条块结构的细密[67]化。因此,引发了信访制度改革的“内卷化”。吕德文认为,从现有的研究看,看似完美的简约主义的维系和现代官僚制的结合,并没有造成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的良好状况,相反,却持续造成了治理危机。其中的关键在于,区分简约治理在国家治理及乡村治理层面上的不同意义,从国家政策的达成来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这种治理方式是简约主义的。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变化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社会资源,则[68]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基层治理是复杂治理模式。陈锋认为,“简约治理”是在小农经济无力承担官僚制运作高成本时的一种消极性的治理模式,并且这种治理模式与当时农村社会结构还未分化、农民对国家权力的需求非常有限的社会基础有关。当下,随着现代性的介入与国家政权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能力已经大大加强,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基层社会迫切需要一种积极的治理模式。因此,国家权力要实现与地方乡村社会及农民的对接,实现村庄的有序治理,必须将权力嵌入在乡村社会内部的结构、关系[69]与规范之中,即基层政权的“嵌入式治理”。谈萧认为,通过政府促导、组织控制、简约治理等方面的商会法实践,政府与商界发生较多法律接触,最终演变成一种新型法律关系,构成法制转型之“政商新统”。“政商新统”与古代中国行政司法视工商事务为“细故”的传统不同,形成政府主导和控制下的工商法律秩序,以往的简约治理[70]只是其中的一个变量。由此看来,学者们有一种比较一致的看法,即传统的简约治理已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即使是很传统的乡村治理也难以寻找到简约治理的原始样态。现代式治理表现为复杂治理模式、嵌入式治理模式和官方治理模式。

但是任剑涛从现代国家治理机制角度研究认为,复杂的现代国家结构需要简约治理机制。依据国家治理的奥卡姆剃刀原理,国家简约治理有两个相关原则:一是国家治理的以简驭繁定理,确认国家结构上“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分结构,建立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架构,确定国家治理的政治、法律与管理方略;二是国家治理删繁就简的改革选择,力求将国家权力规范,避免国家成为吞噬市场和社会的大政府,杜绝国家成为将所有社会资源吸纳其中的超级政府,并以此为原[71]则进行有效的政府改革,将政府确切定位为有限、有效的政府。在任剑涛的思想里,简约主义已经发生了现代转型,不再是传统的简约治理。这正如概念提出者黄宗智的看法。所以“集权的简约治理”是从传统社会里提炼出来的,只能成为当下基层治理的一个变量,并不能表达治理的全部意义。3.村治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达成的共识是,村民自治的实行是国家管理在某种意义上从社会的退出,同时村庄在村民自治中也为自身争取了一定的“社会空间”。村民自治研究有“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关系”两种视野:前者把村民自治看作中国政治民主制度的起点或实验场;后者认为村民自治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转型提供了客观的活动空间。这两种研究范式均遇到了中国村民自治由“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所导致的“制度短缺”问题。由于“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野主要注重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权衡关系,而国家在“利益权衡中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国家可以随时做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层社会的抉择,国家一贯的利益取向也决定了并不因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空间的大小而改变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困境。因此,持“国家与社会”视野的研究者都认为,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度实施中随意性过大,造成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和形[72]式化等问题。但无论发展状况如何,村民自治还是推动了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①由于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条件下国家的组织边界止于乡镇政权;②村民委员会授权主体由乡镇政府转向村级社区的选民,意味着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模式开始瓦解;③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又扮演了农村社会“自组织”的角色,成为联系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桥梁和代理人;④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组织化、实体化和法律化,保证了国家[73]对农村社会的动员与整合。这样看来,村治研究中“政治民主”视角实际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的一个亚种,后者已经包括了前者的研究内容。

对村庄权力结构进行研究的主要分析工具是“国家-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理论。起初,人们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独立,认为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认知模式,比照当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蕴,无论是对中国城市地区发展,还是对农村社会转型,都不乏启迪。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社会逐渐呈现市民社会的诸多特征并彰显了自身特色。农村民间组织既是社会自治力量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村民自治政策的内在要素,[74]更是推动国家与农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的重要组织载体。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逐渐超越了这种简单化的模式。孙立平先生在分析[75]正式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提出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郑欣从博弈论的分析视角分析村民上访的行为发现其中有三个独立的博弈参与者:国家、乡村干部与上访村民。每个参与者都通过采取行动努力使自己的效用或利益最大化。上访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间的博弈生存,是一个无休止的合作性博弈与非合作性博弈交叉更替的过程,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新时期乡村社会利益、权威与乡村秩序的冲突与整合,[76]从而促进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与重新建构。这些复杂的变化改变了村庄的权力结构,正如贺雪峰所说的,当前农村社会,构成权力合法性基础的不再是传统的文化网络或组织网络,而是利益[77]网络。国家与社会关系就暗含于这种权力的利益网络之中。

村治研究的学者对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些建构性的建议。一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发挥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村民自治活动的规范化[78]和制度化。二是完善村庄治理主体。村民自治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调适的实现路径主要在于提升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提高村级自治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培育成熟理性的社会主体。在社会充分发育、国家与社会日趋良性互动为背景的村民自治,其发展也应以价值理性主[79]义、法制主义及充分自治为取向。三是以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寻求突破。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就要推进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建构一个新型的、以乡镇乃至县域自治为基础的地方治理结构,促进乡[80]村治理走向有序和善治。四是国家与社会双强目标驱动。以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来构建中国村级治理,既要以制度来规范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方式和权限,又要重视培育社会自主性,壮大社[81]会力量。这些建议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表明了治理主体的发展与规则之治的趋势。三 行动者与“国家-社会”关系:一种嵌入性分析框架

只有在搞清楚我国乡村治理特征的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选择与建立研究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分析框架。下面首先分析乡村治理转型与治理主体的关系,再将当下争论较多的“过程-事件”分析法与“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关联起来思考,进而提出本书的分析框架。1.乡村治理转型与治理主体的多元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如果依据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样态,可以划分出几个时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这段时期更多地体现为“乡政村治”;三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对农村的政策由“资源汲取型”转为“资源输入型”,治理方式也正在发生大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有效改造了农村社会,同时国家政权深入农村社会内部,最终国家与农村社[82]会之间逐渐建立起高度统一的关系结构。从高度整合来看,孙立平认为,单位制和人民公社体制是为了解决当时国家面临的“总体性[83]危机”。毛泽东也曾说,将农民梳个小辫子才好抓。中国总体性社会的形成在农村是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来实现的。首先,借助严密的人民公社体系,国家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之中,从而使国家具有极强的动员能力,可以顺利地从农村抽取资源用于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其次,人民公社体制的高度组织化,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因而可以将各种信息直接传达到民众手中,但民众没有有效的形式实现自下而上的沟通,社会秩序完全依赖国家控制的力度;再次,人民公社使得全部农村社会生活呈现政治化、行[84]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这个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完全吸纳了社会,或者正如孙立平所说,中国是一种总体性社会,在这种关系格局中,社会自主性较少。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兴起,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改革对农民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实行取代“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所有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依附与保护关系被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所打破。[85]政治也开始向民主转型,转向村民自治。国家可能依然强势,农民可能依然弱势,但是无论如何,国家对农村某些资源的处置权在某种程度出现了收缩,农村出现了自主性的空间。

2006年农业税费全面取消,标志着国家在乡村的治理从资源[86]“汲取型”转向资源“输入型”。资源“输入型”治理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惠农政策作为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一种整合机制,给农村基层治理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丰富了农村基层治理资源,夯实了农村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改变了农村基层组织关系及其权力结构,促使乡镇政府职能由“管治”向“服务”转变。在惠农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民、村干部、乡镇干部等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了不同的反应,[87]使乡村治理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复杂状况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变量,如乡镇干部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对于相同的惠农政策不同的农民会审时度势做出不同的回应,村干部则既要为民请命,又要唯上是从,还要照顾到个人利益,这些变化使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不再是二元结构的一种反映,甚至不仅是“国家-基层政府-村干部-农民”直线关系的反映。二是农民群体的日益分化使农民的主体性也出现了多样化,从而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有学者在案例研究中发现,以户籍在村的家庭为基础,结合阶层分化与乡村治理的关系,用社会资源作为农民分层标准,同时纳入土地变量,可以将村庄农户分为脱离土地阶层、外出务工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村庄贫弱阶层。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地位禀赋、政治态度、社会表现不同,维护基层秩序的能力和动力也有差

[88]异。这样他们在与国家互动中就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就呈现不同的形态。国家在乡村的治理对象不再能够单一地[89]以农民来概括,还出现了谋利型上访人员、拆迁钉子户、乡村混混、乡村精英等。面对如此复杂的事项,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治理转型概念。周松强认为,农村社会治理要从“官治”向“官民共治”,[90]最终向“民治”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型。张世勇认为,乡村两级[91]要实现从以前的管制型、任务型和经济建设型向服务型转变。何[92]平认为实现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型,应由“善政”走向“善治”。项继权认为,要从生产共同体向生活共同体转变,从村民自治向居民自[93]治转变,从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转变。资源下乡、农民分化与国家专断性权力弱化和基础性权力的不足,共同构成了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公社体制,使国家的治理深入农村基层。孙立平认为形成了“总体性社会”,全能主义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农民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农民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主体性而成为国家的附庸;改革开放后,农民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不断获得了主体性,但这个时期农业税费成为国家与农民联系的纽带,在某种程度上,收税与保护成为国家与农民间的契约关系;免除农业税后,国家政权组织和农民自组织共同维持治理的合法性,但是国家内部与社会内部的各自分化及其行动者主体性的不断增长使得治理变[94]得更加复杂。

也正是因为行动者数量及其主体性的不断增加,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往往会突破既存的法律、政策、制度以及风俗规范等原有社会结构的束缚,并且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又在重新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只是这种建构要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正因如此,作为研究者在研究乡村治理时就不能不考虑到行动者及其主体性的变化,应该反思过去的“过程-事件”法与“结构-制度”分析法之间的尖锐对立。能否采取一种嵌入性的分析方法来分析新时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呢?下面将重点讨论此内容。2.行动者与“国家-社会”的结构关系:一种嵌入性分析框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关系研究,大致包括两方面内容:对市民社会理论和中国城市的研究、对国家政权建设和乡村政治[95]变迁的研究。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策略,国内有两种分析方法——“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与“结构-制度”分析方法。两种研究策略的提出者及认可者相互之间做了批判分析,至今两派之间仍然无法说服彼此。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意识到两种研究策略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用两种不同的视角与方式关注了相同的社会现象而已。下面我们来进一步爬梳两种研究策略的要义,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论述构建一种嵌入性分析框架的可能性。

2000年,孙立平等在《清华社会学评论》上发表以“当代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为主题的一组文章,用大量翔实的经验研究向知识界展示了“过程-事件分析”作为一个新的研究取向,对解读国家权力与普通农民之间高度分化、变动不居、处于实[96]践状态中的关系的重要性。孙立平认为,即使是倡导实践社会学的布迪厄也没有找到一种面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过程-事件”分析是在把实践弄死的地方重新激活它,让实践真正成为一种实践的状态。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研究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过程、机制、技术和逻辑。过程是进入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着手点,是接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一种路径。机制是逻辑发挥作用的方式,如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具体方式等。技术则是指实践状态中那些行动者在行动中所使用的技术和策略。实践是参与实践的行动者发挥能动作用的过程。这些技术和策略能够凸显实践状态中行动者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是塑造实践逻辑的一个重要因素。逻辑则是研究的目标,就是实践中的逻辑,通过对实践逻辑的解读来解释社会现象。[97]看来,孙立平主要是从实践社会学中寻获了用“过程-事件”分析法来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灵感。

张静提出的“结构-制度”分析法大体是从宏观的结构与制度来观察和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分析方法。“结构-制度”分析法将社会学以前侧重于从社会结构角度来观察和解释社会现象和“新制度主义”侧重于从制度方面来观察和解释社会现象这两种宏观的社会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张静指出“结构-制度”分析法的特点是“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不过,这里所说的“规则”不是通常所说的“规律”——“它们的不同在于前者不断变化,而且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98]成的,而后者被誉为绝对真理,并总是显示出改造世界的意图”。“过程-事件”研究方法不满足于“结构-制度”研究方法仅仅对社会现象进行宏观和结构性的研究,认为微观、动态的对于行动的研究更能把握社会现象的本质。而“结构-制度”研究方法则认为通过借鉴深入的“过程-事件”分析成果,可以对社会事实进行更真实的[99]把握,能更好地总结宏观上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这些分析实际上为“过程-事件”分析与“结构-制度”分析建构起一个联系的中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理论考察的重要内容,从宏观上看,长时期以来在此研究领域存在个体与整体、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对立。结构主义方法论将社会看作一种客观结构,并将自己建构的各种结构看作自主的实体,赋予它像真实的行动者那样“行为”的能力,并且多强调社会结构对社会行动的限定性。在倡导个人主义的解释学思想传统里,则更注重对主体动机、主观意义的理解,关注具有资格能力的社会行动者对他们的社会世界的建构。后来,一些理论家开始整合这些对立面,结构与行动不再是一种冰冷的碰撞,而是呈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形塑的过程。吉登斯思想中的结构是指处于跨时空互动中的行动者使用的规则和资源。他提出了结构二重性原理,认为结构一方面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中介。在这种社会实践之中,结构实现了生[100]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结构化。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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