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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7 04: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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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新峰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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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所政区研究(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丛书)

明代卫所政区研究(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丛书)试读:

绪论

| 一、制度史与明代政区制度 |

1990年代以来,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出现了三种新的潮流。第一种强调制度体系的核心元素,如阎步克对中古官僚、文化制度的研究,建立了如品位职位这样解释效能强大的基本观察模式,进而关注基本模式的连续性,探讨“中国文化制度遭遇‘异变’和发生‘断裂’时,它是如何最终维持了其基本特征的”。[3]

这些新潮流,均反对传统制度史研究的流弊,如条文叙述、体制介绍与以制度原则为理论注脚等等,但三者彼此存在着明显的对立。第一种关注国家、核心元素、基本特征和连续性,与第二种把制度视为变迁的动态过程和某一观察路径、第三种以自下而上的视野构建多元化图景并消解制度主导性意义,旨趣不同,而第二种对国家、规则的关注与第三种对基层社会和秩序的关注则是有所互补而仍各异的。

明清史学界的这种倾向,与社会史研究对基层、地方、民间的关注和自下而上的视角转变,以及后现代史学理念、多元论等等密切相关,自有其基于史料可能性和方法论层面的重要价值。诚然,晚唐以来,随着人口、经济规模的巨大增长,国家控制土地、劳力、贸易的能力明显下降,变成了“相对小的国家”,[5]下,能构建起包罗万象的历史认识体系,从国家制度视角观察明清历史,并不会因为社会变迁而削弱价值。

在制度史研究领域,明清史学界刚刚完成从体制研究到机制研究这样的基础进展,[8]的努力,也是明清制度史研究彻底摈弃对政治体制的泛泛漫画化认识的合理途径。

第一种潮流在明清史领域遭遇的真正障碍是,明清史料规模十分庞大,丰富的或矛盾的信息削弱了宏观解释与“万变不离其宗”的合理性,而第一种潮流中的模式作为解释工具的目的性很强,对连续性的强调则近乎注重中国社会甚或人类的本性,与近古历史视野中得到充分体现的历史变迁颇多龃龉。对此,如果既根据史料规模缩小视野,探讨某种具体制度的基本模式,又把模式视为观察历史的工具性现象而非解释工具,从而把模式的变迁、运作和在整体秩序中的地位纳入视野,则有可能保留第一种潮流的内核,而兼得另外两种潮流之长。

明代行政区划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相对合适的研究对象。行政区划,是政治制度体系中惯性最大、形式与内容变化尤其滞后的领域之一,有利于在相对静态的视野中衍生“模式化”认识。结构性的内容、丰富的个案又提供了相对直观、便于量化分析和归纳模式的材料。自明初以来,中国内地的区划基本面貌、省府州县配置乃至相应的中央与地方基本关系、地方政府运作流程,一直处于以大规模重建制度的明初为原点的缓慢变迁过程之中。所以,研究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明清制度史领域中是必要的、可行的进展,对于明清基层行政、城市史、历史地理学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的前提认识,对于当代行政区划中的直辖形式、省的规模、专区行政化、省管县等焦点问题,也可能具有直接的参照意义。

| 二、明代制度史与明代卫所政区制度 |

政治史与制度史向来是明史研究相对活跃的领域。十余年来,随着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的崛起,明代政治制度史出现了从介绍体制转向梳理机制和社会史取向两种新气象,与上述第二、第三种潮流相呼应。从行政区划制度的视野出发,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对明代宏观机制的制度实施和动态过程的兴趣,对地方政治运作中的州县政治、卫所管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认识,以自下而上的视野关注整体秩序以及结构、功能和阶层角色的探讨,蔚然成风;由国家力量与地方秩序的互动展示行政区划制度对地方生活的意义,以明清各州县构建各类社会因素影响结果的研究,成绩斐然。

上述探讨政治运作和秩序图景的研究,凡涉及行政区划制度,多从地方视角入手,较少宏观的国家视角的体察和针对性的分析认识。但这些研究所运用的各种其他学科方法、新鲜视野,与对行政区划的地理学、经济学分析方法一样,均为探讨行政区划基本模式提供了理论层面的参考。另外,对明代前后特别是北方征服王朝的行政区划、地方政治运作与统治理念民族特征的研究,则为探讨明代区划模式的理念、文化背景和变迁理路打开了广阔的视野。

与此相比,第一种潮流尚未在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研究中引起新的关注,但相关研究已经创造了良好的间接条件。近三十年来,关于明代行政区划的研究,出现了两个方向的重要推进。一方面,顾诚对明代疆土管理体制的系统探讨与相关讨论,[10]为从严格实证的角度去认识模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两项巨大进展彼此推动,展示了进一步研究明代行政区划的两个途径。其一,顾诚对卫所实土特征的强调,郭红对卫所各种实土状态丰富性的剖析,使得“准实土卫所”这个概念及其实态,成为深入认识明代行政区划的焦点。其二,他们对明代政区体系面貌的宏观归纳,为更准确地把握明代行政区划制度的宏观立意与微观处理原则,创造了充分的条件。

本书即根据上述学术潮流背景与相关研究基础,从“准实土卫所”和“建置沿革”两个方向入手,进一步探讨明代卫所的行政区划制度。

明代的准实土卫所,顾名思义,政区特征介于实土与非实土卫所之间。明代的卫所,领有人口与田地,人口指军人及其家属,田地指屯田。内地卫所一般设在府州大城,统辖非州县所属的军人及其家属,于周边州县境内广置屯田,与州县田地错杂。在边疆地带,卫所负管理疆土之责,全面统辖明确边界内的人口、田地等,类同内地州县。但是,在内地、边疆之间,或曰特殊的内地、特殊的边疆,分布着大量界限不明、责权尚待辨识的卫所,它们可能拥有行政边界,可能管领军人之家以外的人口,在当地发挥的行政管理作用接近州县。这些准实土卫所,在明代行政区划体系中居于什么地位?又是按什么原则存在?

明代的边疆地带,可按原居民状况分为两类,即沿海地带和内陆边地。本书第一章,对第一类地区的沿海卫所,进行全面研究,根据其普遍状况,归纳其政区形态和管理模式。第二章对第二类地区的内陆边地卫所,选择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个案研究,重点观察各种形式的边地卫所之“实土”程度。

建置沿革,似乎是历史地理记载中最枯燥无味也最无可发明的领域。明代距今不远,史料记载相对丰富,各级政区的建置沿革问题更是乏善可陈。但是,丰富并不意味着全面无阙漏,更不意味着准确可信。明人记事,不甚重“实”,对建置沿革的记载多有歧异,甚至同一种书籍的记载自相矛盾。所以,当代研究对明代政区的建置沿革,往往尚存推测,或数种记载并列,或接受不合理但无反证的记载。那些貌似繁复的现象背后,是否存在着本来比较简单明了的事实,只是被富于明代特色的记载导致了混乱呢?

本书第三章,即针对相关史料中被忽略、被敷衍、貌似矛盾不可调和、明显不合理的四种现象,选择了四项个案,分别考证都司卫所建置沿革的一些疑难记载,以判断明代卫所政区的那些复杂的沿革,究竟是因为变化本身就很复杂,还是因为遵循比较简单一致的原则而导致了多种变化。

历代行政区划的机制、变迁和图景,都可以归纳出一个既符合历史事实、又具备解释能力的模式。所谓机制,除了结构性体制之上的功能实施层面的内容,还有从“自上而下”的国家视野进行的宏观认识。所谓变迁,除了前后期对比、形成之后的演变,更关键的是在宋代以来的长时段中的变迁。所谓图景,除了多方综合作用的结果,还是可以强化某个视角得到单向认识的有序结构。关于明代政区体系的基本模式,此前得到学界公认的层级体系、军民并立等宏观框架,主要来自明代对行政区划现象的总结,在行政管理、区位论、权力分配方面的理论分析尚有余地,对地方行政运作、大规模区划调整、疆界变动的实证归纳也仍待深化,解释和体现历史事实的能力与“合法性”,皆有待斟酌。但是,本书对卫所政区的认识,主要来自具体考证,在这个宏观目标之前,只能做出有限的推论。

本书结语,试图在前三章考证的基础上,对明代卫所乃至整个政区体系的基本模式,作一推论考察。结语选择明代州这个比较特异的政区现象,分析州兼有亲民与统县两种职能所代表的明代普遍原则,进而梳理宋金元以来州这个政区层级的演变过程,试图从直隶/分管模式的角度,综合省府州县与府司卫所体系的共性,将明代的行政区划体系,勾勒为一个与层级体系并行的圈层结构。

本书所使用的史料,除了一般史籍、文集、笔记、档案,明代地方志占据重要地位。明代地方志存世者在一千种以上,由于目录混乱、收藏零散、内容庞杂,以往没有任何一项明史研究能够全面、系统地加以利用。近年以来,几乎所有的明代方志均已影印出版,使得全面搜集方志中的相关材料成为可能。近二十年来,明史学界由以使用常见史籍、笔记为主,转向充分发掘档案、文书、谱牒、书牍等本不具备发表目的的最具原始性的材料,成绩斐然。但这项转变一步跨越了方志、文集这类体裁相类、内容可比的大宗史料,在使用能力方面可能存在不成熟的环节。另外,明代行政区划的表层内容,可见于各类编年史籍、总志、典制等等,但要想了解运行体制、统属关系、具体变迁与综合图景的内容,则非地方志莫属。所以,本书重点发掘地方志记载的价值,并尝试进行明代方志工作目录的初步整理。

[1]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2—17页;《服周之冕〈周礼〉六冕礼制的兴衰变革》,第432页。

[2]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第101—102页;《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第5—8页。

[3]杜正贞:《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第2—4页。

[4]〔美〕包弼德著,刘宁译:《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的变化为主》,第63—87页。

[5]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7页。

[6]高寿仙:《改革开放以来的明史研究》,第11—12页。

[7]〔美〕亨廷顿著,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修订版),第8页。

[8]余英时:《中国史学的现阶段:反省与展望》,第2页。

[9]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第15—22页;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第135—150页。

[10]郭红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第一章沿海为所

沿海卫所

明代从辽东到广西的沿海地带,总体而言,是传统的汉人居住区,人口稠密、土地开发程度较高。洪武(1368—1398)后期,明朝在东南沿海地区州县境内相对荒僻地带,设置了大量防倭卫所,军士“号捕倭屯田军”。[2]专指这类独立建城的防倭卫所。

以浙江为例。陆容载:“该运粮者,杭州前、杭州右、海宁、温州、台州、处州、宁波、绍兴凡八卫,海宁、金华、衢州、严州、湖州凡五所。其余沿海备倭卫所,俱不运粮。”[4]台州卫主守御府城,虽有防倭之任,不在本书讨论范围之内。位于定海县城的定海卫,既有守御县城之任,又属设置较晚的防倭卫所,下属诸千户所则多有独立建城、专备防倭者。某些非专门防倭卫所,如山海卫、太仓卫等,亦在沿海地区独立建城。这两类卫所,因关涉与州县的人口田地关系和政区分野,本书一并讨论。

由此,本书讨论的沿海卫所,只计独立建城者,而不计治所在州县城者。自北而南,可以长江口为限,分为两大部分。长江口以北的海岸地带,人口较稀少,沿海卫所主要分布在山东半岛沿岸,计有:北直隶的山海卫、梁城所、天津三卫,山东的王徐寨前所、奇山所、金山所、威海卫、百尺崖所、成山卫、寻山所、宁津所、靖海卫、海阳所、大嵩卫、雄崖所、鳌山卫、浮山所、灵山卫、夏河寨所、安东卫,南直隶的东海所。其中,卫11个,所12个。

长江口以南,从崇明岛至北部湾,沿海人口稠密,土地开发程度高,港湾纵横,是防倭卫所的重点设置区,尤以浙江、福建为主。其中,南直隶境内有崇明沙所、太仓镇海二卫、吴淞江所、宝山所、南汇嘴所、青村所、金山卫,共卫3个,所5个。

浙江境内有乍浦所、海宁卫(后建为海盐县城)、澉浦所、三江所、沥海所、临山卫、三山所、观海卫、龙山所、定海中中中左二所、定海后所、霩衢所、大嵩所、钱仓所、爵溪所、昌国卫、石浦二所、健跳所、桃渚所、海门卫、新河所、松门卫、隘顽所、楚门所、蒲岐所、盘石卫、宁村所、海安所、沙园所、金乡卫、蒲门所。共计卫8个,所25个。

福建境内有大金所、定海所、梅花所、镇东卫、万安所、平海卫、蒲禧所、崇武所、永宁卫、福全所、高浦所、中左所、金门所、镇海卫、六鳌所、铜山所、南诏所、玄钟所。共计卫4个,所14个。

广东境内有大城所、蓬州所、海门所、靖海所、甲子门所、碣石卫、捷胜所、平海所、大鹏所、东莞所(后建为新安县城)、广海卫、海朗所、双鱼所、神电卫(后为电白县城)、锦囊所、海安所(后为徐闻县城)、海康所、乐民所、永安所、海口所、清澜所、南山所(后为陵水县城)等。共计卫3个,所19个。

以上总计卫29个,所75个。千户所中,既包括彻底独立的守御千户所,也包括隶属于沿海卫甚至非沿海卫但独立建城防倭的千户所。这些卫所所处的沿海地带中,山东的登莱二府、南直隶的苏松二府、浙江的嘉绍宁台温五府、福建的泉漳二府、广东的潮惠广琼四府,除沿海卫所分布密集,存世明代相关史料亦比较丰富,是本章重点探讨的地区。

沿海卫所比起在城卫所,人口、田地、分布形态的独立性强得多。本章首先探讨“空降”来的沿海卫所,与原设州县之间,分别管领哪一部分人口、田地,在此基础上,探讨沿海卫所可能的种种行政边界,对其是否构成政区,做出最终判断。【第一节 沿海卫所与州县人口土地】

1986年,顾诚强调卫所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管理大量人口与田地的性质,认为:“全国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仅是耕地)实际上是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的……在部分卫所管区内还有多少不等的民户耕地在统计上也归入军事系统。”[6]换言之,沿海卫所划境而治,带管所在州县境内的一部分人口、田地,略同边疆实土卫所。

顾诚就此对明清人口耕地规模提出了新认识:明朝官方的人口耕地数据,只包括民政系统的州县所辖,不包括军政系统的卫所所辖。明初官方的850万顷和400万顷两个耕地总数,历来争讼难决,至此可以解释为:400万顷单指民政系统所辖,850万顷则系民政与军政系统合计。[7]

对此,批评者主要对军事系统的400多万顷规模过大提出疑问,如张德信等计算得出,明初的军屯规模不超过50万顷。[10]曹氏、高氏所统计皆为边卫,未涉及沿海卫所。明朝的边疆地带,地广人稀,耕垦指数低,沿海地带则人口稠密、土地肥沃,耕垦指数高。若沿海卫所带管一部分民人和耕地,虽然不大可能呼应400万顷之数,毕竟非常可观。

由此,沿海卫所是否领有所在州县的部分人口和田地,实为探讨明代州县与卫所政区划分、全国人口田地规模的关键问题。寄治府州县城的卫所,无论沿边沿海,皆不带管当地人口耕地,此为学界共识。但按顾诚的认识,沿海卫所与在城卫所不同,它独立建城,与州县分立,有一块独立的地盘,管理居住在境内的民人和他们承种的田地。但是,若州县将相当一部分人口田地划归新建的卫所,是否具备制度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呢?

沿海卫所职专防倭,少数设在港镇要冲,多数专寻荒僻地带,遂多居政区交界处,非仅一州一县境内。如天津三卫“实界于两县之间也”。又如观海卫位于宁波府慈溪县,下辖龙山所位于定海县,三山所则位于绍兴府余姚县。又如安东卫“地属淮安府赣榆县境,城则青州府日照南境也”。[11]这些卫所若带管州县人口、土地,势必改变州县以上的府州乃至省直系统的人地归属。

沿海卫所建立后,可因防务需求而调整驻地。如潮州府境的蓬州所,洪武二十年建于海岸要冲夏岭,二十七年内迁鮀江都;潮阳所,洪武二十四年建于潮阳县,二十七年外迁海岸港口海口村。[13]若这些卫所本辖周边人地,县城避难而来,遂将原辖人地还归州县,似亦难以想象。

沿海之卫独立建城,又多外设千户所,甚至百户所也独立建城。如莱州卫设在莱州府城,并非沿海卫所,但在外领“王徐寨备御千户所……马停寨备御百户所……灶河寨备御四百户所……马埠寨备御四百户所”。又如登州卫中右千户所外领“黄河寨备御百户所,刘家汪寨备御百户所,解宋寨备御百户所”。[16]若切割带管周边一小部分人地,未免过于凌乱滋扰。

入清以后,沿海卫所归并州县。除山东沿海外,其他卫皆被纳入原有州县,无就卫城设县者。山东的大嵩卫、成山卫就卫城改为海阳县、荣成县,但威海卫、靖海卫、鳌山卫、灵山卫、安东卫亦并入文登、即墨、胶州、日照。[17]看来,这些地处荒僻的沿海卫所,并未在明代发展出相对独立的州县格局。

要之,明代东南沿海地区的卫所,或寄治大城,或与州县分立城池,甚至州县在卫所城中,[18]形态各异。卫所统军人之家、屯田,州县统军民匠灶诸户、官民田地,两不相扰,应是自然合理的处置方式。沿海卫所职专防倭,至于领属所在地区的民人田地,既非其职、亦非所急。与州县相比,卫所的行政管理能力较弱,应首先视为分布在州县境内的外来机构,不至于因独立建城就要切割人口与田地,扰动上至省直的各级册籍与传统管理体系。

以上对制度可行性的分析,仍限于事理推断。顾诚的观点建基于大量阅读方志的基础上,仍需高度重视。唯顾氏的体系性论述中,虽列举了大量方志记载,限于当时的阅读条件,为沿海卫所提供的证据仍属零星例证。以下即系统梳理明代沿海地方志与明清沿海卫所志,分人、地两部分,探究沿海卫所是否管领所在州县的部分人口与田地。| 一、沿海卫所与州县民人 |

沿海卫所僻处海岸一隅,城内或无甚民人。嘉靖(1522—1566)时期,谭纶多次提及这类现象,如绍兴府山阴县境内的三江千户所,“弹丸蕞尔,寂寞荒凉,正军余丁除出海贴驾烽堠随征外差之外,正军余者仅仅通所四百余名……三江城内,曾有一居民乎?”[21]但很多卫所作为相对安全的据点和大量军众聚居地,有相当规模的民人前来谋生,周边居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如果沿海卫所对当地民人有一定的统领、管理之权,或可反映在户口登记与里甲设置上,或对城区内外民人实有管领之权。(一)沿海卫所是否名义上统领民人

在明代卫所志的人口登记中,看不到民人的身影。如山海关为巨镇,嘉靖《山海关志》载:“洪武十四年设卫,领十所,原额官军一万户,共男妇三万二百五十二口……宣德……见在八千户所并递运所官军八千五百二十五户,男妇一万八百三十二名口。嘉靖编审,户仍旧,共男妇二万三百七名口。”[23]未分得来自太、镇二卫的任何一户民人。

沿海卫所名下可有少数“带管”之人,但多指旧额之外的军人,特别是安置到南方的达军。如温州府境内的瑞安所带管28名,海安所带管131名,沙园所带管11名,11名中包括达军头目1名和达军9名。[25]这显然不包括民人户口。

陆容《太仓志引》载:“洪武间……太仓初设军卫,卫治之外,无可志也。宣德间……昆山《志》,太仓事详附焉。正统以后,太仓始立学校,开科目,仕进者辈出,文物渐盛于昔矣。”[26]此文作于太仓设州前夕,太仓当地的民人事迹列在昆山《志》,故无需单独为志。设太仓卫学后,在此入学乃至出仕的当地人,因太仓卫学而与太仓卫相关,其人其事遂有单列必要。若太仓卫本管领部分民人,即使当地民人入昆山县学出仕,也属太仓卫之人,必不致“无可志”。

若新设卫所带管州县人口,势必改变州县的里甲数量。乾隆《威海卫志》载:“洪武三十一年,析文登县辛汪都三里立威海卫。”[29]若文登因设卫而减少里甲,必不止此数。

太仓、镇海二卫,明初设置于昆山县太仓城,与县城异地,弘治年间当地人陆容建议:“若将昆山、常熟、嘉定三县附近太仓乡都分割,就于太仓城中设立州治,则道里适均,乡民应役纳粮等事最为便益。”[33]皆无原属太、镇二卫的任何里甲。

东南沿海地区人口密集、赋役繁重,多有析分州县者,波及沿海卫所。如宣德(1426—1435)时浙江海盐县析出平湖县,天启《平湖县志》载,乍浦所遂位于平湖县二十都东区,“析盐邑时,二十都三十四里割三十三归平湖……今定为二十都东区八里、西区十一里、共十三圩”。[35]海盐县二十都划归平湖县,潮阳县大坭都划归惠来县,乍浦所、靖海所跟随。沿海卫所的存在,对析分州县时的里甲分派没有任何影响。

明初建立沿海卫所时,因各处海岛偏僻难治,多将各岛里甲整体内迁。如嘉靖《定海县志》载:“后千户所,县治东南八十里海晏二都之穿山。洪武二十年,信国公汤和徙大小榭海岛居民于此。二十七年,安陆侯吴复置所,调本卫后所守御。”又载:“海晏乡,县南,总第一都里四,第二里二,第三里二……海晏乡……大榭、小榭,在四都。”[36]穿山所建在大小榭岛居民的迁居地,然原居民与移民属定海县海晏乡二、四都,不属穿山所。

万历《泉州府志》载:“同安县……洪武……后以十五、十六二都大嶝、小嶝屿在浯洲,弃其地,徙二屿民散居腹里。永乐元年,屿民奏复二都。”又载明后期状况:“自十七都至此,俱浯洲地方……自二十一都至此,俱属嘉禾里。”[38]十七都以后的乡都,系陆续以明初内徙居民复设,皆属同安县,不属岛上的卫所。

总之,沿海卫所名下,不包括任何民人,也没有从州县切割任何乡都里甲。万历《东里志》载广东大城所的情况:“东里……东则上里……而大城屹立于诸村之中……东门外北村,附于大城之围外。此则东里村落之星分棋布者也,皆属宣化都,统四图云。”[40]这种情况,不仅是东里,也不仅是潮州地区,而且是整个东南沿海地区的真实写照,沿海卫所只是“空降”到州县境内村落之间的军事组织。(二)沿海卫所是否实际上管理民人

论者或谓,方志中的人口数字、乡都里甲,多沿袭具文,可能空有额数、名目。当地民人有无实际上归卫所带管者呢?

东莞千户所本在东莞县境独立建城,“以旧县治为东莞守御千户所。正德中,士民以地去县治远,赋役惟艰,且山海寇肆毒,遂以建邑上请……万历元年始剖符设官,赐名新安,即东莞千户所为县治,编户五十六里”。[41]“去县治远,赋役艰难”,说明东莞所城一带的五十六里居民,赋役归东莞县而非千户所管理。

惠安县境内的崇武千户所,居住着多户当地居民,例如:“一户在山前之阳,亦张姓,土名吴产庭。生齿渐繁,错列而居,以渔为业……分派本县城内……一户王姓,原居北门外湖边,后建城,始移居城内之北,而城外原地定为牧马场……县内……一户张姓,原居土名西房,在所城西门外北偏,亦一二家分居在城内,又分派本县城内……以上俱民籍姓氏。”[42]这些“民籍姓氏”或事渔,或城居,或事农,皆“分派本县城内”。如果归卫所管领,其“分派”亦必归卫所管领,然《崇武所城志》没有列举这些县城内的人户。可见,《崇武所城志》只是记录在当地居住的县属人户,而非管领他们。

舟山岛本设昌国县,洪武后期撤县迁民,在原县城设两个千户所。嘉靖《定海县志》载:“洪武……二十年,以昌国悬居海岛,徙其民内地,留城中五百户隶定海,而县境更拓于昔矣。”又载:“乡七,总城内隅凡四,昌国区凡四,都凡二十四,里凡七十。”[44]不过,所城一带的民人,不止此四区或四里居民。天启《舟山志》载:

今止存富都一乡,余三乡皆废。富都乡,去所城半里,管里二、村二。德行里、鼓吹里、甬东村、茹侯村……洪武二十四年,在城户五百四十,计口八千八百零。景泰三年,户计四百。成化八年,户计四百九十,口计六千八百,客户三千零,口计五千零。[45]

嘉靖时,张时彻建议“复立裁撤小县”时介绍:“今所存四里之民,日且繁庶,而各县之流寓有生业者,又不下三千有奇。”[46]洪武初建卫所时,基本不存在流寓的情况,到明代中期,无论是建在大镇名港的卫所,还是空地起城的卫所,皆吸引大量流寓者城居。这类客户归何机构管理呢?康熙《威海卫志》载:

本卫无他户口,止以官之军、舍之余应银差、力差者为主户……其流寓者为客户,间出夫役,应地方杂项传呼,如迎官、接诏等类,并无银差。其医户、捕户、匠户、机户、屠户、酒、土、工等户,任便生理,本卫无与也。[47]“本卫无与”的医户、捕户等,应隶籍附近文登等县,到卫城来谋生。“间出夫役”的客户,应属外来者,籍外地各县。外地客户的户籍必在原州县,且“间出夫役”,负担轻微,本地客户则对卫所毫无义务。清初,卫所的军事职能消泯,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尚明确“无他户口”,则明代情况可知。

州县田地与卫所屯田,官方归属权泾渭分明,但州县民人可以承种屯地,卫所军余也可购买州县官民田地。明代中期以后,军余购买官民田地者甚众,明确规定,军余购地之家,一人附籍纳粮,其余在卫所当差。[48]所谓附籍,指此一人丁编入州县里甲,非复卫所领属。然则民人种屯地,是否对应地附籍卫所或在相当程度上受卫所管理呢?

嘉靖《海丰县志》载,知县申诉差役繁重:“见存二十九里,内坊廓四图,石帆三图,俱系附籍灶户,凡百供应止是折半,实在二十四里半尔。又碣石一卫、海丰、捷胜、甲子、平海四所附籍军户,十居其五。而石塘一图,悉潮阳县附籍客户,石塘五图,悉东莞县附籍客户。其江西、福建客户错居其中者,复之二三。名虽里甲,实则羁縻,所辖民户唯杨安二图、石塘三图、吉康三图,仅八里而已。”[49]本书按所述具体里图结构计算,“十居其五”占十二里,遍布全县。因附籍者纳粮而不应差,故州县申诉差役繁重时不计入内。

嘉靖后期,慈溪县与观海卫商定附籍军余的赋役编派,最终军方让步,商定附籍军余免力役而负催办之责。[51]可知附籍军余本皆不当州县之差。

金乡卫位于温州府平阳县南境,下辖平阳所位于县城,沙园所位于瑞安县境,距平阳县较近。弘治《温州府志》载:平阳县“金舟乡……廿四都,久废……以多在海中,迁分内地,隶廿一、廿二都,其村名曰麂山、竹屿,皆系海岛”。[52]隆庆《平阳县志》载:

今州乡……二十四都,四图……嘉靖元年,知县叶逢旸以平阳所军余编补五图。四十一年,知县文程又以金乡沙园所军余编增……金乡镇,五图。弘治五年,奉制将本卫五所有官田军舍余编立里甲。后不服,吏陈纲奉行署印周叙查复当差,凡五图。[53]

平阳、沙园二所各图,系以各处军余合编为第二十四都,以合旧册,与诸海岛居民无涉。但除了在县城一带的两所军余,更有来自金乡卫城五所的附籍者编成里甲,在卫城构成了平阳县金乡镇。万历《温州府志》载:“二十四都……五图……以沙园所军余编增三图。今减其四图……蒲门镇,在所。”[54]共八图“减其四图”,即总数仍为隆庆《平阳县志》所载四图。金乡卫周边附籍者,为数甚至超过在县内人口稠密地带附籍者。蒲门千户所位于县境最南端,其蒲门镇应亦类似。嘉靖年间,沙园所的附籍军余,曾按金乡镇例,提出不归县而各归千户所管理的要求,遭到瑞安知县刘畿的反驳:

先年造册,将沙园所军余置买本县民田约有三万余亩,议立军图,寄籍本县十六、十七都内。其里甲人户计脱民差,混告把总衙门,呈称欲照金乡卫、蒲、壮等所立镇事理,将沙园所寄籍军余发回操差,其置买本县民田钱粮,就属本所自征自给……其金乡卫、蒲、壮二所,连界福建,限隔江海,相去平阳县二百余里,往回四日,独据一方,且其田与屯种军田杂处,国初以来军承军种,固其粮差于有司不便。先年奏请立镇,听其把总官径行卫所,自征自给,较之沙园所附近本县,事体不同。[55]

沙园所军余被编入里甲,将如上述梅花所附籍军余那样被派差。而金乡等镇的军余“发回操差”,税粮由卫“自征自给”,即归卫所管理,不在州县纳粮当差,负担较轻。刘畿指出,金乡卫离县城遥远,附籍者购地与屯田混杂,到县赋役不便,故“自征自给”。则金乡卫乃至蒲门所、壮士所在县南境大片购地的军余,归卫所管理,不在州县当差,甚至并不附籍州县。

隆庆《平阳县志》载弘治后“不服”而“查复当差”,应就是指从编入州县里甲转为归卫所管理。

金乡卫城周边军余购县地而不附县籍,则此地民人是否也附归卫所呢?万历《温州府志》未提金乡镇,而称蒲门镇“在所”,似两镇非府州县管辖。但从各府州县的情况看,人口众多、商业发达的大居民点方设镇,以便各项农商赋役的征收。金乡卫一带卖地给军余的民人,没有理由改变其户口归属。甚至,上引“军承军种”之田为“官田”,或本非由民人手中购得,而是直接承种于州县,这就与此地民人无关了。

耕种州县田地者,皆需因田当差,购置州县地的军余因牵扯到差役而附籍。但是,附籍军余除纳粮外,只需在州县承担极少差役,甚至有田无役,甚至购地亦不一定附籍州县。州县对这部分“侵占”下属田地的人丁,基本没有什么管领之权。相形之下,卫所与州县在“争夺”人口田地管理权方面本处劣势,而卫所屯田并不附带屯田子粒之外的差役,卫所就更没有机会去管领承种屯地的民人了。《大明律》对军方参与词讼限制甚严:“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下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恡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者,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56]案情重大或事干军民双方则“一体约问”,仅涉军人则“自行追问”,仅涉民人则不许过问,似军民系统两不相涉。

但在边疆实土卫所,若有带管民人词讼,尤其是非重大案情者,既然关涉者皆属卫所,恐不必亦不便跋涉有司约问。故《大明律》所定,只是考虑卫所与有司同地情况下的基本原则。毛亦可以边疆、内地诸卫所为例,总结了卫所与州县刑名权力的消长,指出自明代中期开始,卫所处理军民、军人词讼的权力逐渐被道府和州县侵蚀。[57]

不过,明代中期以前,与有司异地建城的沿海卫所,是否已经如此呢?陆容《太仓相应立州缘由与刘御史廷瓒》载:

太仓城郭内外,军民杂处。大率军多刁横,民多善良,况有无籍之徒,欺凌民户,辄兴词讼。每遇委官约问,经年累月不得约会,以致监禁日久,有误生理。若于太仓立州,则民有宗主而不致受欺,军知畏惧而不敢纵恶,设有词讼,约问可以旦夕狱成,生理不误……附近太仓人民……入城变卖,有等官军舍余,名为光棍……抢夺前去。及至到卫告□(原文此处为□),又系民词,例难受理。[58]“城郭内外”与“附近太仓人民”,皆系卫所所在地居民,而军告民需“委官约问”,即请昆山县官员前来“一体约问”,民告军则“例难受理”,即卫所不得“辄受词讼”。由此,沿海卫所的刑名权力与内地卫所无异,无法干预民人词讼。凡此种种,说明沿海卫所对所在地原属州县的民人无任何管理之实。| 二、沿海卫所与州县田地 |

卫所既然无权统领当地民人,自亦无权统领民人名下的州县田地。诸卫所志登记数字中皆无此项,而多明确记载城周土地归属州县。如山海卫,“西南北三方,虽山溪沙濑及一市一廛,多为抚宁民赋地,卫屯牧所散落,计仅十之一耳”。[60]尖山毗邻天津城,而直至清初,天津卫学的学田仍属静海县的“县地”。

福建的崇武千户所周围,一向禁垦以护城:“国初,留近城地禁民耕垦,使其莎莽蔓生……比者开其埔,阑入近城地,插薯取煤,沙松易飞,风动劲吹,东北一带雍而成丘,高且齐城……令君陈公靖予奏牍大府,申厉禁,视旧所城稍画出之,起自旗尾任进大岞港,所有垦荒科产,为之融派除豁。”官方正式规定是:“泉州府惠安县……蒙分巡兴泉道詹批,据本县呈详……何物奸民,假名给帖,违禁垦种……经该县清查,立定界址,建竖石碑,世代永永不许开垦。原帖追涂,产米除豁,历年逋粒亦姑免。”[62]惠安知县奉道府之命,弃置田地、除豁粮米并免欠粮,显然惠安县拥有对崇武所城周田地的绝对管辖权。

康熙《威海卫志》载:“实有城池,原无负郭田地。”又载:“卫所之设,原为疆域屏翰旧制,建置州县境内。城隍而外,寸土皆民,卫人多买耕焉……本卫世耕文邑辛汪都三里田地,本里之民世催本里之粮,从无变更。”[63]威海卫军余购买耕种城周民人田地,未改变田地归州县领属、税粮归州县征收的制度。

安东卫的控制范围稍大,康熙《安东卫志》载:“卫地之近城者,非沙卤之所,即沮洳之场,其间不苦旱则苦涝……从无丰登之岁也……本卫屯地在诸、照二邑,卫民之佃种者多属照地,县官诣卫征收;县人佃种者半属卫地,卫官诣县征收。”[64]则近城之地似属卫,但这些地方不宜耕种,《安东卫志》并未提及这些地方存在值得征收秋粮的田地,安东卫管领的田地仍只有屯田。

这种城外田地“寸土皆民”的状况,应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常态。然而,屯田一般不能满足卫所俸粮需要,有些州县的部分田地,其秋粮直接缴纳给境内卫所,卫所对这类田地是否有管领之实?卫所城池、营房、墩台等多占用州县旧额田地,若其中部分土地被继续垦种或新垦为田,是否转归卫所?卫所城池内外多本荒凉,军人陆续在边角地带或设施用地上新加开垦,这些新垦田地是否归卫所所有?(一)秋粮直缴卫所的州县田地归属

明代卫所俸粮数额甚巨,屯田子粒全充俸粮亦不足所需,往往由所在府州县拨给秋粮。明初,卫所设仓,自管屯粮并接受州县秋粮。宣德十年(1435),“天下司府州县原有仓分者,以卫所仓并属之,原无仓分者,就以卫所仓改易其名隶之,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去处仍旧”。[67]。卫所仓改属州县,是因为卫所官拥仓欺民,可知卫所直接收纳民人缴纳的秋粮。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卫所管领这部分田地呢?

沿海卫所仓改属有司之前,巡抚周忱建议:“近制,各处卫所官仓改隶府州县,其无府州县者不改。今沿海金山卫仓并青村、南汇嘴二千户所仓,去松江府并上海县甚迩,宜俱徙置城外,更名改隶……从之。”[68]即南直隶沿海卫所,其实率先改隶州县。但嘉靖《嘉定县志》载:

吴淞所军储粮七千三百二十六石有奇。按,该所军粮原一万四千石有奇。正统中,巡抚周文襄公以七、八两都地产红米不堪起运,故建军储仓于吴淞所城,即以两都秋粮派作军饷,令民自运赴仓,不入概县实征之数。行之既久,主者蚕食其中,纳者任意延匿,因并入县总。[69]

吴淞所毗邻金山等卫所,同属周忱巡抚范围,但“建军储仓于吴淞所城”似与“徙置城外,更名改隶”措置相悖。

按,正德《练川图记》载嘉定县所辖仓库,无吴淞所军储仓。[71]两志皆未记载周忱建仓事,结合其建议可知,“建军储仓”实系吴淞所仓改属嘉定县,故纳入县志记载,后迅速取缔,致有讹传。

由此,周忱改革的要点,在于“民自运赴仓,不入概县实征之数”。七、八都位于吴淞江入江口两侧,密迩吴淞所,[73]即所仓归县后,嘉定县既然统一管理,故得分别合计征解,并非民与卫所直接交割。而改革前,这部分秋粮必然“入概县实征之数”,即由嘉定县负责征收,再组织民人交割给吴淞所。

万历年间,广东大城千户所仍设大城所仓:“大城千户所设于宣化东隅,而仓粮附焉。递年奉派军粮,每月官吏旗军六百二十名,各该支俸粮户五百九十名,大约周岁派米七千二百余石。派于里,里派于甲,地方辽远,水陆多虞。且如里派一家,使一人在县听征,二人运米到仓上纳。”[74]此时所仓必隶澄海县,县派里甲运秋粮到所仓交纳。上述吴淞所“民自运赴仓”,应即此类里甲运粮缴纳。由此可见,无论仓库归卫所还是州县,田粮征收、解送皆由州县负责,卫所虽纳其粮,仍不领其田地。正统以前卫所欺民,应主要发生在收纳而非征收、解送这两个关键环节,正统以后则收纳亦由州县派官管理了。

但上述金乡卫诸镇的军余购地,由卫所“自征自给”,是否意味着田地的归属发生了改变呢?毛亦可指出,从明代中期开始,府州县官不断侵蚀卫所屯粮事务,经历了从监察到监收到征收的过程。[75]屯粮事务尚受州县侵蚀,州县秋粮的征收,似不应排除州县。万历时,金乡卫的军饷包括:

平阳县麦秋盐米共一万二千一百五十九石……内本色米六千六百九十一石……折色米四千四百六十七石……本县屯米七十石……泰顺县屯米六十三石……金乡卫屯粮本色米二千八十一石……[76]

屯米分为二县所收和金乡卫所收,可知此段既强调田地归属,又强调征收单位。全卫收入的主体是平阳县盐米,必包括“把总官”征收的金乡镇五图田粮。由此,“自征自给”者仍与吴淞所同例“并入县总”,秋粮直接征拨卫仓,而仍归平阳县统一管理。

总之,明初卫所领仓,收纳州县部分秋粮,但关键的征、解权归州县,田地必属州县。卫所仓改归属有司后,府州县官逐渐接管卫所俸粮事务,确保州县灵活处置卫所周边田地的秋粮征收,田地的归属与管理就更与卫所无关了。(二)卫所圈占的州县旧额田地归属

沿海卫所建城时,即使在荒郊僻野,也可能占用原有田地。远近各处军事设施,也可能圈占州县田地。这些田地的归属是否有变呢?

规模较小的千户所城,城内衙门、营房填塞,圈占范围内的原有田地不复存在,土地全归卫所。如浙江海门卫桃渚千户所迁址时,“城池……不堪居住……艰于防制。已会议于临海县地,名芙蓉,创筑城池,拨官军备御,所占官民地一百二十亩有奇,应输税粮米麦钞,乞为除豁”。[77]

若卫所设在已有城池之地,军众的营房普遍凭城墙内侧空地起建。如广东新宁县城是个人口稀少的小城,“嘉靖……十年……广海五千户所摘拨一所,移至新宁守御……城下周回五百余丈起盖营房,安插军士……军士人给银四两,即县城下周回起盖营房五百间安插”。[78]

但太仓城是个寸土寸金的大城,卫众在城中建设营房,就可能占用原额田地。陆容载:“太仓、镇海二卫城郭内外,在前俱系昆山县二十七等保民户居住。国初开设太仓、镇海二卫之时,拆毁附近地方寺观木瓦等料,于城内周遭盖在营房,拨派旗军居住。军民各止其所,彼此两不相妨。百余年来,营军家业已成,生息渐众,往往迁出街市赁买民房居住。”[81]应即这部分墙内用地,其必原属旧额田地。

军人或卫所是不用再为这片原额田地向州县交税了,但这片田地是否就由州县转归卫所了呢?正德《金山卫志》载:

凡逃故军营荒址有为圃艺菜或自张肆者,皆有税。肆曰门摊,按月税钱三千文。圃曰地租,岁税银三分。[82]

一旦营房不再为居址,而有农商之用,就需要按照面积缴税。收税者不再是原领此田地的华亭县,而是金山卫。由此可知,沿海卫所建城盖屋,所占田地确如上引桃渚千户所那样,从州县原额中除豁,改归卫所支配。若这片用地上再出现田地或需纳税单位,将由新的所有者卫所来收取。卫所对州县已除豁钱粮的营房用地拥有全权。

卫城之内的其他田地,原属州县,是否也会更改归属?陆容记载了明前期巡抚周忱派人清查田亩、过度括查的事迹:“太仓城中军民居址、街衢河道,皆作纳粮田地。量至北郊二十七保,多出田亩若干,将内二顷九十三亩有奇,拨与太仓学收租。盖缩于城市而伸于郊墟,故有此积出,非原额之外田也。”[83]所谓“纳粮田地”,指被占为营房的田地,虽不再出产缴纳税粮,仍计入州县应收税粮总额。此虽苛政不法,但可以推知,太仓城中若有未被占用的田地,必仍属州县。

上引康熙《威海卫志》明载本卫无任何附郭田地,而城内有学田:“万历十三年,蒙巡按李清查地,官地共一十二段,共积地七十二亩……送学收租,作养贫生。”这份由巡按清查、提学道监督管理的“官地”,在万历十三年初拨时的详情是:

本学慨然鸠合诸生,呈准官地数处,建立学田,当蒙本府王公,批委宁海州王公严查报夺,坐委巡检时魁,于四月二十六日公同致仕乡官王吉暨阖学生周尚冕等,逐亩清丈,取具原耕地主李景白等退状,申覆蒙批:“据申,该卫官地废弃多年,速再清丈长阔四至亩数,明确送学招佃,岁收花粮,以资贫生……敢有豪横无行擅兴侵耕,定行拿究,追已前年分花粮。该州务处停妥,再一申报。”魁等于五月二十八日覆查,得地共十二段,积地共七十亩四分……

文庙并官宅基址……学北凹地一段……凹地西一段。

东门外南壕地一段,长一百六十五步,阔折十步,四至:壕崖。

东门外北濠一段,长二百一十步,阔折八步半,四至:壕崖。

墠壕地三段,一段长八十五步,阔折十六步,一段长四十步,阔折十五步,一段长四十一步,阔折十六步半。已上三段俱四至:堰。

西门外北濠地一段,长五十七步,阔折十四步,四至:壕崖。

废仓地一段……真武庙下地三段……除文庙基址外,共地十二段,积地共七十亩四分……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复蒙本府批:“该卫官地既勘踏条段亩数四至明白,依拟送学立碑镌记,以垂永远。仍将收过花利填入学道养士簿内,按季倒换稽查。”[84]

门外壕地有三份,为长条形,以壕崖为限,应在城墙与护城河之间。墠壕地亦有三份,为长方形,以堰为限,或为各壕地之间相对平整宽阔的地段。要之,学田分布在城内与城外,但皆在壕堰即城隍之内。“该卫官地”清丈由府州官主持,“花利”归提学道和卫学,此后“威海卫学田,附在宁海州”[85],且威海卫自称无附郭田地,可知此田归有司而非卫所,“官地”应指与官田、民田、民地对应的名色。

清初,安东卫名下除了屯田,尚有一大片“漕地”:

附郭有田地、有村落,皆以东西南北之门外名之。

漕地,原额地九十顷二十六亩。顺治年间海潮沙压。

每丁……岁纳粟三石,径赴本卫仓输纳。

卫之屯地在诸、照,卫之城池实在江赣。创始人知有人不可无地,因拨四城之附郭粮田,以为卫民之桑麻庐舍,法至善也。是时地属山东,而司赋役者犹系赣榆之官,未免十羊九牧。自嘉靖年指挥胡承光请拨卫官征解,奉有俞旨,而民始脱匍匐之劳。然时征属本卫,而计盈绌者仍在淮安之册,终是反裘负薪。司牧者屡欲吁请改解本省以便小民,又苦成例已久,不敢轻置一喙。康熙十一年……附郭赣榆漕地,始实为卫民桑麻庐舍地也。[86]

安东卫屯地和防区都在山东境内,但在附近南直隶赣榆县境内的一块险要地段建城,占用了赣榆县一大片漕粮田地。漕地由卫众承种,赣榆县负责征收入县仓。嘉靖后,安东卫负责征解,但既无权享用这部分漕粮,又无权决定粮额,州县才能规定粮额。安东卫指望通过改解本卫仓来领属田地,但直到清初才实现。可知终明之世,安东卫的附郭田地一直归属赣榆县。

沿海卫所在海岸防区内建立烽堠墩台,甚至守御迁民内徙的一些海岛。州县是否就此失去了对这部分土地上的田地的管理权呢?康熙《威海卫志》载:

卫城……地近海滨,城隍而外,寸土皆县治。惟险要阨塞、墩台海口,专归卫治。

二十六海口,俱辛汪三里地界,卫人买耕辛汪三里田地,海口附焉。先年……各海口佃纳海租银五六七钱不等,卫人分头领认租票,岁贡税焉。且俱系本卫烽墩防御之地,职掌专焉。往年,卫人船桴捕鱼户甚多,从不许别里外户搀越取利,犹夫卫人之不敢向别里外境取利也。[87]

这些海口应该是一些利渔的小港湾,附于田地而不算田地,又属烽堠墩台之地。威海卫对这些海口应有征用之权,但海口的出产仍需缴纳海租银,仍属文登县辛汪都三里而不属威海卫。

刘公岛是威海卫防守重地。嘉靖《宁海州志》载:“旧有辛汪二里居民,国初……徙之。”[89]明初里甲居民内徙,后威海卫军众上岛戍守,算是比较纯粹的军事防区了。但旧耕地由登州府招佃收税,威海卫不能染指。

广东澄海县东里有“玄钟渡,东里所由以入玄钟梅岭之渡也……载粮四石二斗,立户于小玄钟陈亚谟项下……渡税银三十六两……贴纳粮差八两……饷银一十八两”。[90]渡口为两省交界要地,由大城所把守。渡税银本全归县,后三分之一归千户所充饷,所附田地则全向县纳粮。由此,千户所对渡口有一定管理权,却未领有渡口所附田地。

总之,沿海卫所城池及各处设施占用的州县田地,若仅属圈占而田地仍在,则仍归州县。若卫所建城盖屋占用田地,则从州县原额中除豁,土地改归卫所支配,但这已不再是田地。(三)卫所军众新垦的城周田地归属

卫所无权过问的是城池内外原额田地,明确拥有的则是城墙、营房、衙门等用地。但卫众可能在原额田地和卫所用地之外,开辟一些新田地。如安东卫的墩台,直接配属田地:“汤和……乃于沿海诸山立烽墩二十八座,每墩设墩卒四名,每名给工食银四两。更为墩卒之厚其晨夕也,墩下置赡养地八亩。又为墩卒之安其室家也,墩下建安息房数间。桑麻鸡犬,无异闾里……明季……其地已浸没矣,其屋已颓坏矣,墩卒犹不至,扬腹曰:‘有工食在。’”[91]“赡养地八亩”应属在墩台附近荒地上新开垦的田地,不占州县原额,可视为归属卫所。这类田地出产微薄,应不在州县关注范围内。若逢人稠地肥,州县就寸土必争了。嘉靖《太仓州志》载:

官军居冢地……周文襄公丈量编派,原额四升起科,本卫官军俸粮支用,耗米民差俱免。盖居冢之地,原无利息,所以优恤军士之意。嘉靖十六年,知府王仪误听里甲诘告,俱作二斗八升起科,派人会计,又每年编出丁田银两,不胜困苦。通判包梧不谙政体,议以十亩五亩编充里甲。时掌印指挥武尚文、汪应麟查照洪武永乐年间编册事例,不许变乱版籍,申请抚按衙门,准行本州判官李乘云勘免,两卫官军稍安。[92]

居冢地是城周葬岗荒地,军人开垦取利。“本卫官军俸粮支用”,似乎归卫所。但既然“起科”“耗米民差俱免”,说明本应承担昆山县税粮,现予优免。嘉靖十六年(1537)增粮征税,编入里甲,即按军余附籍州县例。嘉靖十九年(1540),太仓州的实征粮亩中,仍明载居冢地39顷有余,正米961石有余,丁田编派也将此数包括在内。[93]可知“勘免”仅指免军众附籍太仓州“编入里甲”,增粮征税则照旧。由此,卫众新耕城周荒地,因在州县土地范围内,与购买州县地同例,不属卫所。

浙江临山卫位于滩涂海岸,绍兴、宁波诸府县对其新垦地,或许没那么锱铢必较。嘉靖《临山卫志》记录了临山卫及所属三山所、沥海所名下的田地:

地垄者,本卫附城荒地也。壕堑者,浚壕之积土也。军苦无蔬,垦而成圃,亦便民之权宜耳。城北又有添涨沙涂地,古为荒土,今垦种作,渐为熟地。至嘉靖四十二年,罗兵备行委绍兴府王同知丈量定税,俱各解府公用。

牧马草荡计一千四百二十二亩……每亩征银三分……解贮绍兴府厅,听候海防支用。

小校场地计一百十亩……每亩征银五分……

围城地垄计四百三十九垄,每垄征银一分……又田六亩……每亩征银五分……解送浙江都司公堂应用。

壕堑周围计长八百四十八丈,阔二丈,深一丈五尺。

城北熟地下有添涨沙涂,至海际约长五里许,近产芦荻,本卫军余樵采。

三山所地垄……共五百十一垄,每垄征银一分……解都司收贮。

沙地……二千二百八十三亩……每亩征银三分……解布、运二司,以为海防边饷之用。

沥海所地垄……征银一分三厘……解都司公用。城壕崩填,并作地垄。[94]

这些田地或因军余承种,全由卫所征解赋税,但收纳部门各异。临山卫“牧马草荡”与三山所沙地,离城较远,面积很大,税额较高,收入归绍兴府和布、运二司。一卫二所的地垄面积较小,税额较低,其中包括少许已成熟地故税额很高的田亩,收入归都司。临山卫的小校场地税额很高,归属不详。壕堑地、樵采沙涂无税,必归本卫。

观海卫的地理形势与临山卫相似,而各种近城田地的归属稍异。嘉靖《观海卫志》载:

先是,四门之外,俱留马路,以便驰骤,以草场相连,军民争讼……官军不惟驰骤自如而不艰于往来,抑亦刍牧有地而不苦于五养……奉宪定例,马路计阔一十二弓,一直至海,如有天涨草场,听归马路……亩岁征银三分……并教场税俱解部司厅用……西门牧马地……教场地……每岁征银四分。

地垄,本附城荒地也。初以卫人无种菜蔬之地,裂以给之,亦便民之权宜耳。嘉靖四年……每垄起税三分……地薄而税重,民不堪。至十一年,总督都指挥乔基减前数之半而量征之,贮卫公用……奈近年以来改解都司收贮……共垄八百三十九……先贮库厅,总督取用,今解都司。

壕之有堑,浚壕之积土也。军若无蔬,垦而成圃。嘉靖四年……每亩征银四分……贮卫以候公用。今亦并解都司,岁以为常。[95]

由马路与“草场相连”、“天涨草场听归马路”和近20米的宽度看,它也是草场,与“西门牧马地”同用于养马,因出产草料而征税。教场地之税,恐亦来自草料。草料地收入“解部司厅”,则不归观海卫而属慈溪县以上的民政系统。上述临山卫的小校场地已开辟为高税额的熟田,亦应属民政系统,故《临山卫志》不载其收入归属,但附于民政系统田地后。

地垄、壕堑的收入,最初皆归观海卫,后来皆归都司。临山卫的地垄收入亦归都司,则若其壕堑起征,必亦归都司。从明初到嘉靖初,地垄、壕堑皆无税,诚因出产微少。而起征之初,或卫所对此类“附城荒地”享有一定主权,但收入随即上归都司,可见卫所对“附城荒地”实无对城内设施用地那样明确的管辖权。

总之,卫所城池周边被卫所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已从州县豁除的草场,还是原属滩涂荒地、本不在州县起科范围内者,只要新垦田地或有所出产,仍属民政系统。州县固然无法管领,但卫所也只有管理之责而无享用之权,收入上归府乃至布政司。卫所城池用地,外含壕堑,内含城墙、营房、衙门用地,无论属州县原额田地还是荒地,皆转归卫所。浙江黄岩县境内的台州卫屯田、海门卫屯田项下,各包括数十亩“卫栅”田地,[96]很可能就是这类转归卫所的新垦地。但是,外附壕堑的新垦收入转而上归都司,亦可见卫所对城墙外的微量田地亦难有主权。据上述金山卫营房荒址收税、安东卫墩台“赡养地”,可以推想,只有在卫所军事设施直接用地上新垦的田地,才完全归卫所所有。各单位对各种田地的事权分割,纵所涉不重,仍泾渭分明,可参见下表:| 三、小结 |

本节最初根据卫所与州县的性质区别,认为独立建城的沿海卫所和与州县同城的内地卫所,都不会改变所在州县的原有人口田地管领状况。文中所列,大体验证了上述预设。

沿海卫所所在地的民人,无论地处大城还是海岛,无论是土著还是流寓,皆隶属州县。卫所对城池内外的民人无管理之权,无权单独处置民人刑名事务。总之,卫所作为外来的军事组织,从未切割带管州县的任何人口。

沿海卫所所在地的州县田地,即使秋粮充卫所俸粮,甚至卫仓直接收取秋粮,也仍归州县。卫所城池内外的原州县田地,即使全由卫所军余承种,也仍归州县。只有卫所城池、营房和各种设施占地,才在州县豁除,转归军政系统,其中只有在卫所设施直接用地上新垦的田地,才全归卫所。

简而言之,沿海卫所占用部分田地,但不可能切割带管州县的任何田地。同理,内地卫所中有一些不与州县同城者,如永平府境内的开平中屯卫,凤阳府境内的英武卫、飞熊卫等,也不应视为切割州县人地者。[98]西南地区卫所中,有一些在景泰《寰宇通志》、天顺《大明一统志》中与有司并列,但也有很多算作土司境内的公署,如四川境内的泸州卫、永宁卫及下属千户所,纵互相划界或与州县、长官司分界,仍列在宣慰司境内(详见本书上篇第四节)。这两种卫所是否带管有司人口田地,尚待斟酌。能够确认带管民人民地者,唯边地实土卫所,而其人口、田地总额实颇有限。

如此,洪武时期的两种全国耕地数,就不能用沿海卫所切割大量人地来解释了。要解决两种耕地数的矛盾,或需在人口、田地管理体制角度之外,另辟蹊径。而沿海卫所是否构成与州县泾渭分明的政区,乃至军政单位是否构成与民政单位同等重要的疆土管理系统,或容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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