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9 0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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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芸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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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版)

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版)试读: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的现代物流产业正以跨越式的速度迅速发展,目前现代物流业已成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为了加强物流人才的培养,促进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亟须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持。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专门的物流方面的法律规定,与物流环节相关的法规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对物流主体行为进行引导和制约,同时立法层次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以及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随着国际电商业务的发展,亟须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跨境电商方面的国际物流法律制度。鉴于此,编者在研究物流实务的基础上探讨与物流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教材第2版出版后,获得广泛好评,成为多所高校首选教材。在本次修订中,我们注重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以物流实务为背景,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从应用性、先进性、创造性入手,以物流活动的基本概念为基础,介绍了物流法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法律关系;结合国际物流的新形势,研究探讨我国物流法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从法律角度阐述我国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设立、变更、终止及破产、清算等问题;特别介绍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主要内容;重点阐述了物流活动中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搬运与装卸、流通加工、配送等环节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配送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介绍了货物运输保险的操作规范和《对外贸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决国际物流活动中的法律障碍。

从内容和结构编排上,本书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穿插各种生动栏目,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实用性。教材中每章节后面还配有典型案例分析和练习题,使学生能够开拓思维,开阔眼界,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实践能力。本书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教材,同时也可作为高职高专及应用型本科物流专业的基础教材。王芸第1章物流法概论学习目标● 物流的含义和分类● 物流法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物流服务合同● 物流法的概念和特点● 物流法律关系● 物流法的现状与发展1.1 物流概述1.1.1 物流的含义

物流这一概念最早是美国的阿切肖(Arch Shaw)在20世纪初提出的,他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提出“物流是与创造需要不同的一个问题”,并提到“物资经过时间或空间的转移,会产生附加价值”。这里时间和空间的转移指的是销售过程的物流。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把物流称作Logistics,而物流的确切定义目前各国表述不尽相同。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下的定义是:“物流是为了符合顾客的需求,所发生的从生产地到销售地的物质、服务及相关信息的有效流通与储存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日本通产省物流调查会对物流的定义为:“物流是制品从生产地到最终消费者的物理性转移活动,具体由包装、装卸、运输、保管及信息处理等活动组成。”

定义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的诠释,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有机结合。

物流活动(Logistics Activity)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里,对物流各种功能的实施与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

运输是指将商品进行场所或空间移动的物流活动。运输包括供应及销售物流中的车、船、飞机等方式的运输,生产流通中的管道、传送带等方式的运输。对运输活动的管理,要求选择技术经济效果最好的运输方式和联运方式。要合理确定运输路线,以实现安全、迅速、准时、廉价的要求。(2)仓储

仓储是商品流通中的储存、保管阶段。它包括堆放、保管、保养、维护等活动。仓储的主要设施是仓库,在商品出入库基础上进行在库管理,要求正确确定库存数量,明确仓库以流通为主还是以储备为主,合理确定仓储制度和流程,对库存物品采取有区别的管理方式,力求提高仓储效率,降低损耗,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3)包装

包装是指在商品输送或保管过程中,为保证商品的价值和形态而进行的物流活动。主要是对产品进行出厂包装,生产过程中在制品、半成品的包装以及在物流过程中换装、分装、再包装等活动。从功能上看,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4)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对运输、保管、包装、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进行衔接,以及在仓储等活动中为进行检验、维护、保养所进行的装卸搬运活动,伴随装卸活动的小搬运一般也包括在这一活动中。在所有物流活动中,装卸搬运活动是频繁发生的。对装卸搬运的管理,主要是确定最恰当的装卸方式,力求减少装卸次数,合理配置及使用装卸工具。(5)流通加工

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组装、价格贴附、标签贴附、商品检验等简单作业的总称。这种加工活动不仅存在于社会流通过程,也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流通过程中。目前为了提高商品附加价值,促进商品差别化,流通加工的重要性越来越大。(6)配送

配送是指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它是物流进入最终阶段,以配货、送货形式最终完成社会物流,并最终实现资源配置的活动。(7)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指对上述各项活动有关的计划、预测、动态(运量、收、发、存数)的信息及有关的费用信息、生产信息、市场信息活动、财务信息活动的管理。内容包括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渠道,正确选定信息科目和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使用方式,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及时性。1.1.2 物流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物流做以下划分。1.根据物流范围的划分(1)社会物流

社会物流是指超越一家一户的、以一个社会为范畴并面向社会的物流。它的范畴是社会经济的大领域,包括再生产过程中随之发生的物流活动、国民经济中的物流活动、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物流、物流体系结构和运行等。社会物流具有宏观性和广泛性。(2)企业物流

企业物流是指发生在企业范围内,以企业经营为核心的物流活动。它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介绍与了解组成企业物流的具体物流活动

1)生产物流。它是指生产过程中原材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在企业内部的实体流动。

2)供应物流。它是指企业为保证本身生产节奏,不断组织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辅助材料供应的物流活动。

3)销售物流。它是指企业为保证本身经营效益,伴随销售活动,将成品由供方向需方进行实体流动的物流活动。

4)回收物流。它是指不合格物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从需方返回到供方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动。

5)废弃物物流。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推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搬运、储存等,并分送到专门处理场所时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动。2.根据物流活动空间的划分(1)区域物流

区域物流是指在一国内按照行政区域或者经济区域划分所进行的物流活动。区域物流有其独特的区域特点,一个国家范围内、一个城市内、一个经济区域内的物流通常都处于同一法律规范制度之下,受相同文化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拥有基本相同的科技水平和装备水平。(2)国际物流

国际物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开展的跨国(或地区)的物流活动,包括两国之间或多国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国际物流可以实现货物在国际间的流动与交换,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资源优化配置。3.根据物流活动专业性的划分(1)一般物流

一般物流是在物流系统的建立和物流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具有物流活动的共同点和一般性,普遍适用于全社会、各企业的物流。(2)特殊物流

特殊物流是在专门范围、专门领域、特殊行业内遵循一般物流规律的基础上,带有特殊制约因素、应用领域、管理方式、劳动对象和机械装备特点的物流。它又可进行如下分类:①按物流对象不同分为水泥物流、煤炭物流、原油物流、化学品物流、危险品物流等;②按数量、形态不同分为多品种少批量物流、少批量多品种物流、长件物流、重件物流等;③按物流装备及技术不同分为集装箱物流和托盘物流等。4.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的划分(1)自主物流

自主物流是指生产企业或者货主企业为满足自身的需要,自己提供人工、机械设备和场所,安排全部物流计划,亲自从事整个货物流程的物流活动。(2)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是指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的价格向物流需求者提供的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一系列个性化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具有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和库存、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企业形象等诸多优点。介绍与了解第三方物流的特征

1)第三方物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是第一方和第二方(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将本企业的物流活动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负责的一种物流管理模式,是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将物流的非核心业务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的结果。

2)第三方物流是以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为基础的。通常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存在一个长期稳定的物流服务合同,并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务。

3)第三方物流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第三方物流出现的必要条件,只有电子信息技术实现了数据的快速、准确传递,使得物流活动的成本可以从企业运作的总成本中精确地分离出来,企业才有可能把物流作业交由专业物流服务公司进行。

4)第三方物流是个性化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提供物流服务的,因为每个企业的业务流程各不相同,故而第三方物流必须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服务。(3)第四方物流

第四方物流是指建立在第三方物流基础上的,对不同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技术等物流资源做进一步整合,为用户提供全面意义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一种更高级的物流模式(见表1-1)。表1-1 物流的分类分类依据类别特点社会物流宏观性和广泛性物流的范围企业物流具体性和微观性区域物流区域性和相同性物流的空间国际物流广泛性和多元性一般物流共同性和普遍适用性物流专业性特殊物流特殊性和针对性自主物流全过程性物流组织者第三方物流代理性和专业性第四方物流全局协调性1.2 物流法概述1.2.1 物流法的概念及特点1.物流法的概念和范围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物流活动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物品流动的各个方面,必然会受到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目前,我国对物流方面的法律制度研究较少,但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必然要求国家尽快制定和完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

定义 物流法是指调整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物流法。

链接 有关物流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由于物流活动本身涉及很多社会关系,所以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比较广,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与物流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

与物流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内容见《合同法》分则中“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2)与物流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与物流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3)与物流有关的技术规范

与物流有关的技术规范是国家和行业主管机关就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进行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2.物流法的特点(1)广泛性

物流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物流活动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流法的广泛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的综合性。物流活动包括物品从原材料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成品,最后经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物流法应当对所有这些环节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内容非常广泛。

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物流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流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法有许多表现形式,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颁布的宪法和法律,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有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还有相关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等。不同的表现形式使物流法表现出不同的效力层次,其中,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法律的效力次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到补充和帮助法律实施的作用;当物流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时,会受到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制约;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使用中有不同的效力。

3)物流活动的参与者众多。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作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2)复杂性

物流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决定了物流法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法包括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各种技术法律规范,表现出物流法律规范本身的多样性。

2)即使在同一类法律规范中,因物流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众多,涵盖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等环节,各环节中的运行方式又有所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也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3)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多样性,也使得物流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而且,同一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和多重法律关系中,因而,形成不同领域对主体行为的规范。

4)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各国规范物流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从而使物流法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3)技术性

由于物流活动是由运输、包装、仓储、装卸等技术性较强的多个物流环节组成的,整个物流活动过程都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所以物流活动自始至终都体现出较高的技术含量。物流法作为调整物流活动的法律规范,必然涉及物流活动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等,从而具有技术性的特点。(4)国际性

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使得物流超越了一国和区域的界限,从而走向国际化。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体现因特网技术的智能性、服务方式的柔性、运输方式的综合多样性,并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国际性物流系统,以最低廉的成本实现货物快速、安全、高效、通达和便利送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目标,进而促进国际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这具体表现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1.2.2 物流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来区分的,又称法的渊源,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因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层次。1.法律

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关物流立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等。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有关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直接为物流活动制定的法规和与物流活动有关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看,基本上属于海上、陆地和航空运输管理、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由铁道部、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商务部所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都有涉及物流的内容。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有效,即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例如,山东省颁布执行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等。5.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互相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涉及物流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国际条约都可以无条件地在任何一个国家内生效。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经一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有关物流的国际条约,才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该国物流法的表现形式。6.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上因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为,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实质要件,即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重复行为,并为多数国家或地区所持续采用;②心理要件,要求行为人在采取或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认为在履行法律义务。国际惯例多体现为任意性惯例,即只有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在有关协议中明确表示采用该规则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7.技术标准

除了上述的几种表现形式(见表1-2)之外,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一种特殊渊源,即技术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介绍与了解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1)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批准和颁布。其中有一些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的技术法规,其他标准本身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因标准的某些条文由法律赋予强制力而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

2)国际标准由国际组织制定,本身没有强制力,一般均为推荐性标准。但是,国际公约常将一些国际标准作为公约的附件,从而使其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例如,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制定的针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技术要求的标准等。表1-2 物流法的形式物流法的形式制定主体地位及效力表现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仅次于宪法会及常委会××法 国家最高行政机 仅次于宪法和法 ××条例,××实 行政法规关国务院律施细则等 不得与宪法、法 国务院及其直属 ××规章、××办 规章律和行政法规相抵机构法等触 省/自治区/直辖 仅次于宪法、法 ××地方××条 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常委会律及行政法规例,暂行办法等 国际组织、协定 以不与本国法律 公约、换文、协 国际条约、协定参加国冲突为原则定 源于法律授权/ 受委托机构、行 国家标准、行业 技术标准可成为法律技术规业协会等标准、企业标准范1.2.3 物流法的作用

物流法在物流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正确引导和规范物流市场的发展

国家通过立法和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的整理等活动,来作为正确引导和规范物流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方法是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将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所做承诺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将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物流市场秩序部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同时,在整理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步骤和有计划地进行系统的物流立法,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建立公平、公正的物流市场秩序,引导和规范物流市场的发展。2.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国家政策的引导。通过物流行政立法规范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物流由多个交通部门和多个物流主管部门分别管理、政策缺乏统一与衔接的局面,确立我国统一的物流行业管理部门,使政府对物流行业的管理目标、手段、方法逐步与物流市场的发展接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物流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3.形成适应公平竞争的物流法律环境,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物流市场体系形成之后,必然产生市场内部的竞争。部分物流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采取不合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必须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惩处,以净化市场竞争的环境,从而为物流企业创造一个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物流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1.3 物流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要点 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法律规范在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流法律关系同样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1.3.1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体(1)法人

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主体的主要部分。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物流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参与者,它通常指以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和经济组织的形态出现的,例如,综合性的物流企业、航运企业、货代企业、进出口公司等。(2)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的设立在程序上需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其他组织与法人的最根本区别。其他组织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时,如其财产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设立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组织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经营资质,才能从事物流业务。(3)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成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将受到很大限制。现代物流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通过接受物流服务,而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2.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物流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国家行政机关对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整个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是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2)物流企业、事业单位

物流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各种物流公司、航运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理货公司、商品检验检疫局等。(3)其他组织

在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中,其他组织从事物流活动时,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它们也成为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3.2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1.物流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商事权利的享有,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凭借法律的强制力或合同的约束力,在法定限度内自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实际利益。民商事义务的承担,是指义务主体必须在法定限度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协助或不妨碍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2.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物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利不可自由处分。在行政物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涉及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一般不能放弃。

2)行政权利义务的相对性。行政物流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他们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相对的。

3)权利义务的不可分性。在行政物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权利中包含着义务,义务中包含着权利。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物流企业设立申请进行审核,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1.3.3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物流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流法律关系的广泛性。在物流法律规范中,不同形式的物流活动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大多为债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包括进行物的交付、智力成果的交付,或提供一定的劳务。

行政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为行政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包括主体作为和不作为。凡是物流法中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都是行政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总之,物流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要注意掌握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以及主体的范围、内容和客体的含义。1.4 物流服务合同1.4.1 物流服务合同的概述1.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

物流服务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进行物流系统的设计,和(或)负责后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承担系统运营责任,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物流服务费的合同。

广义的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物流服务,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除了包括狭义物流服务合同外,还包括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或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的混合合同。

提示 本节所称的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狭义的物流服务合同,或者综合物流服务合同。其中,我们将提供这种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称为物流服务提供者;将接受物流服务的货主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称为物流服务需求者。2.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1)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物流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有债权也负有债务,并且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2)物流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收取物流服务费的权利,必须以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和管理物流系统,并承担整个物流系统运营的责任为代价;相应地,物流服务需求者也必须以支付物流服务费为代价,获取享受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物流服务的权利。(3)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从物流服务合同的具体运作来看,物流服务合同成立于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物流服务提供者之间就物流服务协商一致,不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因而为诺成合同。(4)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的标的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向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为。所以在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到物流服务提供者手中,物流服务提供者没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必须按物流服务需求者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人。(5)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是特定主体

物流服务合同中的物流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为提供物流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众所周知,物流业的兴盛是由于物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泉”。物流虽然由仓储、运输、加工、信息处理等流程组成,但其中每个过程最低化机械相加并不等于利润最低化,因此物流企业是一个统筹、综合处理上述过程的专营企业,其他单位,如单个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是不能成为专业物流营业人的。1.4.2 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1.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

1)物流服务合同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物流服务合同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运输和仓储、加工承揽等仅是这一系列服务项目中的一个环节,它们不足以涵盖物流服务的全过程。

2)物流服务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某些合同的特性,如物流服务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接受物流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的合同,因此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特性;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按照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和需要完成物流系统的开发、设计时,即具有技术合同的某些特性。而当其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时也可能会拥有一些从事物流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以完成一些具体的物流作业,从而又具有运输、仓储和加工承揽的特性。2.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物流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在法律上尚未确定特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物流服务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总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其中,关于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物流服务需求者设计物流系统部分,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关于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具体物流作业服务的部分,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上述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果有关权利义务在现有法律中找不到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的,则应根据《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参照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处理。1.4.3 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1.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报价、发盘、发价,是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要件。一般认为,要约应具有下列要件,才具有效力:●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将希望在彼此间产生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图表达于外部的过程;●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要约既可以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实践中,物流需求方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约,表示希望与对方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愿望。

3)要约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和变更或扩张。否则,由此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所做出的收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地撤回要约。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5)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因此,撤销要约是受严格限制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才产生撤销的效力。以下情况,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可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法律效力。引起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未经授权,任何第三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都不构成有效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据此成立合同,必须由要约人作为一方当事人。非向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不为承诺,但向要约人的代理人做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谓要约与承诺内容一致,是指意思表示在实质上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只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发出的一项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规定有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以对话、电话等方式发出要约的,应当立即承诺;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的,应当在通常合理的时间内承诺。所谓通常合理时间,应考虑习惯、交易的性质以及要约使用的通信方法的迅速程度等因素来界定。(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是,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鉴于承诺已发生效力,承诺人不得撤回其承诺。(4)承诺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要点 物流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1.4.4 物流服务合同的条款和形式1.物流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具体内容。为了保证物流服务合同的履行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并在发生争议以及解决争议时有所依据,当事人设计合同条款时应当具体、完备和全面。同时,为了追求效率,迅速地确立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一定要使合同条款一应俱全。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的一般条款做了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物流服务合同时可以遵循此法。实践适用实践中的物流服务合同包含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服务范围和内容。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物流服务时可能涉及如下内容:承接物流系统开发、物流策略订立,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信息管理、数据交换网络功能开发与维护,物流单证设计和物流业务管理,货物运输服务(包括承运人选择、货运代理、进出口报关等),承接中介、对外谈判和合同签订业务,咨询业务,综合物流业务等。

3)合作方式和期限。即物流服务提供者以哪种运营模式向物流需求者提供服务,是仅提供运输、仓储等单一或者少数物流功能的组合服务项目,还是提供实物运输、仓储、配送、分销、流通加工、采购、咨询和信息以及其他增值作业等服务,或者是物流需求者与物流服务提供者建立长期物流服务合同形成一体化供应链物流方案,根据集成方案将所有物流运作以及管理业务全部交给物流服务提供者。

4)双方具体权利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流服务提供者提供物流服务并收取费用,而物流需求者交付费用并享受对方提供的物流服务。

5)服务所应达到的指标。物流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当事人在物流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技术指标。

6)实物交接和费用的结算、支付。物流活动分为很多环节,物流合同应尽量具体地规定每个环节的实物交付和费用支付。

7)违约和解约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8)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其中,服务范围和内容、当事人的合作方式、服务所应达到的指标条款是实务中双方容易发生纠纷的条款,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尽量完善这些条款。2.物流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一般称为格式合同。介绍与了解格式合同条款的特点

1)合同条款具有预先确定性。即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者由某些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机关制定,或由法律直接事先规定。

2)合同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格式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一方将预先确定的合同条款印制于一定的文件(如保险单、运输单证等)中。

3)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一般是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行业垄断地位的主体,并且往往凭借此优势规定免责条款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而相对人却只能被动地接受合同条款。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上述特点,《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做了诸多限制,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多数物流服务提供者有自己的物流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当然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提示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和第53条规定免责无效的两种情况,或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物流服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观和载体,其分类如下。(1)法定形式

法定形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采取的特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定形式的效力源于法律规定。由于物流服务合同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没有对其订立形式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法定的形式。(2)约定形式

约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对于没有形式要求的合同所约定采取的形式,包括下列情形。

1)口头形式。即当事人通过使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对经常进行业务往来的物流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直接对话或者电话联系,以便在长期使用的合同基础上迅速达成协议。此外,很多物流合同的分单作业合同是以电话的形式约定的,虽然理论上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这样的合同缺乏证明效力。所以一般在实践中,口头对分单合同约定后,会有提单、客票、收据等单据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流通,形成对合同的证明,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口头合同的欠缺。

2)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物流双方当事人对于关系复杂、重要的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便于分清责任。鉴于物流服务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其他形式。它是指除口头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形式。至于在订立合同时采用何种形式,可以由物流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对物流服务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1.4.5 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1.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是指物流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前者是指对物流服务合同的违反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合同;后者是指在物流活动中侵犯物流需求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即确定主体在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责任的一般准则。关于合同主体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称为过错责任制,另一种称为严格责任制。所谓过错责任制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确定其责任的要件和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制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时造成他人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2)我国法律中涉及物流环节的有关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是各类合同应当遵循和适用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即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物流提供者在其所从事的物流服务中,一般是通过签订物流服务合同进行的,因而,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3)《合同法》的特殊规定

1)委托合同中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采用了有别于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只有因为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害时,受托人才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规定:“存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2.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

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是指物流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物流监管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对物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物流活动的主体的市场准入的要求,对主体实施物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公平和公开竞争的物流市场环境,规则的确立等方面。国家相应的主管机关对物流活动的有效监管,有助于物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链接 一般而言,物流服务提供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有:①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即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而从事经营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停止经营;②没收违法所得,即从事违法经营的物流服务提供者如有违法所得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以示惩罚;③罚款,即对违反物流法律法规的物流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④撤销经营资格,如《海运条例》第47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⑤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因物流服务提供者从事违法行为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营业执照予以吊销的一种处罚。1.5 物流法的现状与发展1.5.1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搬运、配送、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物流活动中主体方面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企业、其他各种组织和自然人,以及国家机关,对这些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则构成物流法律规范的重要部分。例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2)调整物流活动中贸易环节的法律规范。例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调整物流活动中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例如,《公路法》、《航空法》、《铁路法》、《海商法》、《公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水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4)调整物流活动中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例如,《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19章“保管合同”和第20章“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

5)调整物流活动中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我国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对包装标准的规定中。除国家标准外,还包括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6)调整物流活动中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例如,《合同法》第15章“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7)调整物流活动中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例如,《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1.5.2 我国现行物流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我国物流法存在的问题(1)缺乏系统和专门的法律规范

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且过于分散。目前,所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各种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中,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企业和市场的管理,海、陆、空运输,合同和合同管理等领域,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而且,各法律规范之间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长此以往,将严重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2)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在实践中,对于物流活动具有直接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大多集中在各部委和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上。这部分法律规范数量繁多,且大多效力不强,与法律相比,其法律约束力即效力层次较低,普遍适用性较差,多数只适宜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这种局面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正确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3)物流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目前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类法律规范大都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这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我国有必要建立与国际物流法律制度接轨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以适应“互联网+”、跨境电商等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改善目前尚待完善的物流法规体系。介绍与了解完善我国物流法的建议(1)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

物流产业政策的导向应立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政出多门,草率定规,出现新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为此,要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加强协调,全面统筹,整体布局。要设计出既能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存量资源,又可优化增量配置的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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