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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0 19: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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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树斌

出版社: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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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相对经济学:劳资价值论

绝对相对经济学:劳资价值论试读:

内容提要

本书是作者系列专著《绝对相对论》的第三卷,提出价值和剩余价值不仅是由劳动创造的,同时,也是由生产资料带来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价值的统一体。因此,分配制度也应当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的统一,这种劳资共分制要求人类社会向劳资共股制的社会制度迈进。亚当·斯密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如果说这仅是指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财富源泉,那么,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是永恒的真理。——作者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虽然正确地论证了劳动时间可以凝聚为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却错误地否定了价值和剩余价值中资本空间的因素。只有劳动时间而没有资本空间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是不存在的。——作者私有制并不是万恶之源,而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之源。违背私有制就是违背人性。——作者继承《资本论》,发展《资本论》是一条正确的道路。不继承就会退回到原始资本主义的黑暗时代,而不发展则会退回到国家社会主义的黑暗时代。——作者序应该深入研究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杜光

张树斌先生继2011年出版《绝对相对力学》,2012年出版《绝对相对哲学》之后,今年又将出版《绝对相对经济学》。在这几本著作里,他从绝对相对的角度,对力学、哲学、经济学进行梳理,构筑起一个庞大的绝对相对理论体系,并且认为:人类的思想认识,急需上升到绝对与相对相统一的层次。我对力学、哲学、经济学都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十分赞赏张树斌先生的理论勇气和创新精神。在文化思想和理论领域日见萎缩畸形,六十多年产生不出一位大师的社会环境下,这种勇气和精神显得分外可贵。(一)

和前两本书有所不同,《绝对相对经济学》基本上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里立论的。他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既有肯定、有继承,也有批判、有修正,这种态度是可取的。近一二十年来,在长期神化马克思主义的土壤里,萌生出把马克思主义妖魔化的社会思潮。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但在理论上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而且把近现代中国的所有灾难,都归咎于马克思主义,似乎马克思主义就是中国共产党从潘朵拉盒子里放出来的灾星。而那些把马克思主义神圣化的人,则离马克思主义越来越远。神圣化本身就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许多奉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人,只是把马克思主义送进神龛,供奉起来,所作所为却同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书报刊物上所宣传的马克思主义,绝大多数是背离、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陈词滥调,罕有严肃认真地探讨马克思主义的作品。《绝对相对经济学》从一个特定的理论视角来考察马克思主义的是非得失,独立地作出自己的理论判断,为我们树立了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榜样。尽管在某些具体的理论观点上还可以商榷,但他这种理论勇气和创新精神都是目前十分缺乏的,很值得提倡。

张树斌把“劳资价值论”作为《绝对相对经济学》的副标题,是很有见地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时,往往把劳动和劳动力混淆起来,把劳动创造价值理解为劳动者创造价值,而把资本排除在价值的创造之外。张树斌在他的著作里,肯定资本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作用,认为资本家应该根据资本对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贡献,获得应有的合理报酬,并且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劳资价值论”。

但是,我还是不赞成用“劳资价值论”来取代“劳动价值论”。因为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劳动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着资本在内。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家,包括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亚当·斯密在内,都把劳动和劳动力混为一谈,为“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劳动者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地主得地租,提供合理性的理论依据。马克思的一大理论贡献,就是从理论上把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作出明确的区分: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能力,它具有价值,可以出售;劳动则是物质运动过程,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它没有价值,不能买卖。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资本的转化形态)自身,都不能创造价值,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为社会提供财富。马克思把劳动和劳动力明确区别开来的理论创造,不仅给劳动价值论注入了新的内容,而且为剩余价值理论创造了最基本的前提。马克思把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称为活劳动,把生产资料称为死劳动、物化劳动;他又把购买劳动力的资本称为可变资本,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则是不变资本。可见,劳动过程既是活劳动和死劳动的运动过程,也是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运动过程,这里体现出劳动和资本的同一性。资本作为劳动的两大要素之一,已经包含在创造价值的劳动中。所以,我认为没有必要把“劳动价值论”改为“劳资价值论”。(二)

马克思的《资本论》,从资本的运作过程,考察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分配。至于剩余价值在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分配,他没有论述。但在《哥达纲领批判》里,他作过原则性的预测:“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这就是说,剩余价值在扣除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公共需要之后,全部按照劳动者在生产中“所给予社会”的贡献,在劳动者中间进行分配。这就是按劳分配的本意。这个分配理论的前提,是无产阶级暴力夺取政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剩余价值才有可能由按资分配——全部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直接改变为按劳分配——全部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可是,马克思在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信用制度时,发现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股份制,可以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过渡点,股份公司是由私有制发展为公有制的过渡形式。股份制突破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固有形式,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孕育了资本的自我扬弃——由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转化。它意味着资本的质的渐变。因为,一方面,资本是带着血污来到人间的,它的发展过程充满了残酷的剥削;另一方面,它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迅速进步。资本的扬弃过程就是这两面性的消长过程——剥削性的消减,生产性的增长。股份制正是资本从它的私人性、剥削性向社会性、生产性渐进的渠道。

这个重大的理论发现表明,暴力革命并不是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唯一途径,“剥夺剥夺者”有可能通过非暴力的和平方式来实现,但这个过程必然是漫长而曲折的。马克思当时考察的股份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主要是资本家,所以资本只是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还不能说是社会资本;只有未来的“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才是社会资本。股份持有者由资本家扩大为普通公民,进而由本企业的职工持有,意味着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化。这个资本自我扬弃的过程,也是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改变过程,它缓慢而复杂,构成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漫长而复杂的过渡阶段。

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变化,势必带来分配方式的改变。在以暴力革命实现“剥夺剥夺者”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当然也由按劳分配直接取代按资分配。但在资本主义和平发展为社会主义的漫长的过渡阶段里,剩余价值由按资分配转变为按劳分配,应该也有一个同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相适应的、过渡形态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既然发现股份制和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新生产方式转变的过渡点和过渡形式,那么,剩余价值在这个漫长的过渡阶段如何分配,必然会进入他的理论视野。

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曾经有过一个宏伟的写作计划,准备把他十多年来研究经济学的成果,写出六册《政治经济学批判》,包括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等六大类课题。第一册《资本》,内容包括四部分:资本一般、竞争、信用、股份资本。遗憾的是,他这个庞大的创作计划,只完成了第一册的第一部分“资本一般”,即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资本论》。竞争、信用、股份资本等三部分内容,在《资本论》里虽然有所提及,但都没有展开论述,这是很可惜的。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他对股份资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的话,必然会对剩余价值在这个漫长的过渡阶段里如何产生和分配的问题,作出新的论证。他的剩余价值理论,除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外,还应该有一个剩余价值的分配理论。一个上篇,一个下篇,才能构成完整的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的过早去世,使这个可能性没有成为事实。接续剩余价值理论的上篇,探讨下篇的理论和逻辑结构,应该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责任。(三)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改革分配体制,一直是朝野热议的重要问题。但由于在理论上深受“三位一体”分配思想的影响和束缚,认为分配就是国民收入的分配,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归到分配领域,遂使分配体制的改革陷于困境。其实,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利润的分配,与工资无关。工资和分配的差别在于:首先,工资是资本和劳动力交换的价格,是资本购买劳动力的代价,在生产关系中属于交换方式,不是分配方式。其次,工资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前,分配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后;经过生产劳动,有了剩余价值,有了利润,才有可供分配之物,才谈得上分配;再次,工资计入成本,是资本投入;分配却是产出中的利润。复次,工资是一个定数,不论是在生产前发放,还是在生产后发放,都是已经在生产前确定了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是一个变数,取决于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在市场上的销路,如果经营不善,没有利润甚或亏本,就谈不上分配。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政治报告里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这两个论断里,前一句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后一句在实践中是不妥当的。出现这种理论和实践双重误区的认识根源,在于把劳动者的等级工资制看成是按劳分配,所以后一句就把劳动排斥在生产要素之外。这个论断带有明显的“三位一体”分配理论的痕迹。

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理论界曾经围绕劳动价值论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资本、管理、科技等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问题上。由于这些争论着眼点在于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理论根据,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气味,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其实,单独论证资本、管理、科技等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上是软弱无力的。只有把它们归结为劳动要素,并作为劳动要素参与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才能在理论上站得住脚。

十六大政治报告的说法有所改变:“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政治报告仍维持这个提法,只是把“完善”改为“健全”,并把这后一句话提到前面,两句话的前后次序颠倒了一下。十八大政治报告则修改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差异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几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不断变换说法,但都不能把问题说清楚,说圆满,说明指导思想上由于没有摆脱“三位一体”分配理论的影响,因而在分配方式问题上不能不陷于困惑与无奈的困境。

摆脱困境的出路是消除“三位一体”分配理论的影响,回到马克思主义上来,明确理解:所谓分配方式,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利润的分配。在这个前提下,对按劳分配作出新的解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剩余价值全部在劳动者之间、按照他们的贡献进行分配;与过渡形态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则应该是按劳动要素分配:企业利润在劳动两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之间,按照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可以换算为劳动力和资本)。这也就是十五大以来历次政治报告里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因为生产要素和劳动要素是同义语,是从不同角度来叙述的同一内容。

所以,不论是按劳动要素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指的都是利润的分配,同工资无关。根据这个分配原则,参与企业劳动的所有人员,从出资者、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到普通劳动者,都应该根据他们在生产劳动中的贡献,参与利润的分配。每个职工除了工资收入外,还可以从利润中获得一份同他的贡献相当的报酬。职工的这部分收入,可以折成股份,也可以发放现金。这对于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内需,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甚至对社会文明、政治民主、文化繁荣,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只有这样,十五大以来关于改革分配体制的设想和承诺,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四)《绝对相对经济学》颇多创见,但也有一些我难以苟同的观点。我想在这个序言里,就见于本书而且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理论误区,简叙我的个人意见。

在本书首章“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里,作者把至今存在过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当作是公有制。在这个前提下展开对公有制的批判,显然是欠妥当的。什么是公有制?按照马克思的叙述,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称社会所有制,应该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一方面,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联合占有、共同占有的,另一方面,在联合占有、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它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但这种生产关系,只有“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才能达到,换句话说,它是同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和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在目前的全中国以至全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的企业达到这个水平。深圳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同这个标准比较接近,这个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创办人也只有1.4%的股权(一说不到1%)。但全公司有15万多职工,持股者只有6万多,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则要求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毫无例外地享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根据《共产党宣言》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意味着每个人都“占有生产资料”。在公有制企业里,由于每一个劳动者都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他们同时又都是有产者,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和利润分配。请问,从苏联到中国,哪有这样的公有制企业?

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说成是公有制,是从斯大林那里沿袭下来的谬论。所有制以所有权为基础,公有制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同这个所有权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权利。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有一点公有制的影子。根据几十年来这些企业的运行情况,它们实际上都是官僚所有制企业。经过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启动的“改革”,进一步落后为权贵所有制企业。因此,不能把这种比资本主义私有制还要落后的企业制度当作公有制,同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对比。

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共产党宣言》里都曾谈到,私有制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劳动者掌握着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私有制,一种是非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驱使他人劳动以进行剥削的私有制。前者主要是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也被称为个人所有制,如小农和手工业者;后者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是许多劳动者集合在一起劳动,为社会提供产品的经济形态。随着工业的发展,前一种私有制不断被后一种私有制所排挤、所消灭、所否定,但后者的发展必然产生否定自身的因素,为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所代替。这种所有制形式兼有两种私有制的优点:个人所有制的优点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优点是联合生产和生产的社会化。兼有这两种优点的所有制,就是公有制。马克思正是在深入考察资本主义私有制兼及个人所有制和股份制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公有制形式作出探索和描述。可叹现当代无数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学者和政治家,把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弃如敝屣,却抱住斯大林的谬说不放,念念有词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污辱,无过于此。(五)

改革开放以来,否定、批判剩余价值的文章不少,认真探讨剩余价值的文章却不多。本书从绝对相对的角度,对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很有积极意义。

剩余价值理论不但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也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道路,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助于探索未来的启示。它是一座蕴藏丰富的理论之矿,认真研究开发,可以进一步发现许多未知真理,纠正许多理论思想的谬误。如困扰我们几十年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误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等重大问题,都可以从这个理论体系中找到结论或受到启发。

我读过一些否定或批判剩余价值的文章,发现多数没有认真研究过剩余价值,或信口开河,随意挥斥,或胸怀偏见,一笔抹杀,极少有严肃认真的理论分析。这是很不应该的。古今中外的许多哲人智士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精神遗产,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既不应盲目肯定,也不要轻率否定。对马克思的著作当然也不例外。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毕生刻苦研究经济学的成果,它对于理解传统的理论谬误,探索社会发展的正确途径,都有着十分现实、十分积极的意义。我希望理论界能抛弃对剩余价值理论的成见或神秘感,在深入理解它的理论内涵的基础上,一方面,对当前流行于社会的传统理论思想,进行必要的分析反思,得出足以引领社会健康发展的新结论;与此同时,沿着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和思路,结合一百多年来的世界经济发展,探寻新的理论概括,进而建立其完整的剩余价值理论体系。

拳拳此心,盼能得到更多朋友的认同。

导论

坚持《资本论》的真理,修正《资本论》的错误

一、《资本论》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及解决之道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的成立,说明了中国的学术界终于能比较地实事求是了。就是说,既可以研究《资本论》的真理性,也可以研究《资本论》的失误之处。因为,马克思也是人,而不是神。所以,《资本论》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必然在揭示一些真理的同时,也会夹杂一些历史错误。因为,一百多年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资本论》的结论与社会主义的实践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角度来看,说明《资本论》的有些结论确实是错了。如在市场经济的问题上,显然,《资本论》的结论与市场经济是相矛盾的。因为,《资本论》认为,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形态将不存在商品交换,不存在市场经济。社会将实行完全的“计划经济”,而且,经过斯大林的发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一条与市场经济完全不同的“有计划、按比例”规律。但是无须讳言,社会实践的发展并没有证明斯大林臆造的这条规律的正确性,而是无情地否定了这条所谓的“规律”。原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制度的垮台,与斯大林的这种空想思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当然,斯大林也冤枉,因为,他的思想还是来自于《资本论》的思想。可见,《资本论》的错误结论是十分明显的。从中国来看,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按《资本论》的要求实行了整整30年的“计划经济”,结果是日子越过越穷,最严重的时期,甚至打破“社会主义不能饿死人”的神话。至今,朝鲜和古巴仍然是世界上最穷的国家。我们先走了一步,实行了改革开放,违背《资本论》的结论,抛弃“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虽然“名”不正,“言”不顺,但人还是活命要紧。找了个理由叫“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这也是马克思的思想,就让马克思与马克思自己打架。或者说是让马克思的哲学与马克思的经济学打架。因为,中国的理论家们拿不出否定《资本论》结论的理论。用中央领导的话说叫“理论准备不足”。但正因为中国率先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和市场经济的道路,所以,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还没有变,而苏联和东欧没有实行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所以,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制度就变了。可见,市场经济的力量是如此之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也是马克思的历史观。所以,现在看来,《资本论》的理论矛盾已经非解决不可了,否则,《资本论》就会失去话语权。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以来,《资本论》已经失去了一部分话语权。有些是《资本论》本身的错误,这一部分理论失掉话语权是应该的,有些理论是我们没有正确地阐释它,这一部分理论失掉话语权是不应当的。从《资本论》与市场经济的矛盾的角度来看,我们再不能坚持《资本论》关于消灭商品经济的理论,而是应当坚定不移地走市场经济的道路。不仅应当开放国内市场,而且,应当坚决、诚实地按世贸规则办事,积极参与国际大循环,让我国尽快溶入现代世界的大环境之中。二、《资本论》与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矛盾及其解决之道《资本论》存在的第二个与社会实践不相符合的大问题是它的公有制结论。因为,他认为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形态不存在商品交换,所以,作为千千万万不同所有者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大家都是无产者,都可以享受“按需分配”的待遇,所以,也就自然不需要财产了。于是,全民公有制就成为《资本论》理所当然的结论。然而,现实的硬地将这种法国空想主义式的模式碰得粉碎。既然可以“按需分配”,当然就不需要劳动,于是,人人企图偷懒。集体经济成为一锅人人可以伸手的“大锅饭”。吃着吃着,大锅饭终于见底了。大锅饭没有了,人们开始四处去找吃的。先是吃糠皮,没有粮食,那里来的糠皮。人们又开始吃树皮,树皮能吃吗?那是要撑死人的!果然,人们开始骨瘦如柴。那年月,中国极少有胖人,谁长的胖,叫“发福”,都被人们羡慕。后来,人们就开始出现各种怪病,浮肿病是最常见的一种。最后,就开始大量地非正常死亡。左派们不愿意正视这一段历史,说全国只饿死一千万人,而右派们则抓住这一段历史错误不放,说全国饿死三千万人。无论一千万也好,三千万也好,反正那个时期全国饿死的人以千万计,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时期。其直接的原因就是“一大二公”体制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被饿死的人,自动冲破体制的束缚,开始把目光投向“失边地”和自留地,所谓“失边地”就是集体的大块地不种的边角地。集体的土地是不敢动的,因为,它的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保护。于是,人们在集体地里上工时休息、睡觉,而下工后在自己的“失边地”里猛干活。因为人们清楚,在自己地里干活,打下的粮食可以填自己及家人的肚子。这种偷偷摸摸,与集体对着干的日子,一直持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很长时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三十年粮食不能过关。生活用品实行定量供应,吃粮要粮票,吃油要油票。而且是分省供应,山西的粮票山东不能用,湖南的油票,湖北不能用。套用西方经济学的一句话叫“短缺经济”。然而,同是中国这些土地,同是中国这些农民,同样的传统耕种方式,实行单干之后,仅仅几年的功夫,粮食就过了关。正是这一历史性巨变,启发了中国的领导人,背着与马克思《资本论》的结论不一致的风险,在全国城乡和工农业中普遍推行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路线、方针、政策。至今,多种所有制并存,已经成为一种国策,不但被多届党的代表大会所认可,而且被写入《宪法》。在实际中,民营经济的税收已经大大超过国营经济的比重。由此,更加说明修正《资本论》的结论的必要性。当然,修正不等于抛弃,其实,《资本论》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人类思想的一条根。所以,坚持《资本论》的真理,修正《资本论》的错误,这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三、只有劳资剩余价值论才能使《资本论》重放光辉

所谓的现代经济学派的观点是要彻底抛弃《资本论》的思想,认为,《资本论》的思想是一百多年前的思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因为,人类思想有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近代人类思想是古代人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现代人类思想又是近代人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现代人类思想不可能从零开始,那种无视从古代人类思想到近代人类思想再到现代人类思想长期修正和积累的所谓现代派思想,注定不会有大的成就。因为它没有根,没有根的树,一定长不成大树。以《资本论》而言,它的劳动剩余价值理论虽有错误,但可以肯定地说,它包含着真理的因素。他认为,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无论如何是否定不了的。虽然,劳动价值论并非《资本论》所首创,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里就明确地阐述了劳动可以创造价值的观点。但亚当·斯密认为,价值由工资、地租和利润三部分所组成。工人得工资,地主得地租,经营企业家得利润。各得其所,合情合理。亚当·斯密当时是以农业资本为考察对象,而马克思看到了亚当·斯密思想的肤浅性,或说为资本家隐藏了剥削工人利润的实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关系,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利润的秘密,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但无须讳言,马克思又矫枉过正了。其实,劳动价值论本身就是一个不完整的理论。它否定资本也能带来价值,所以说,这一问题在亚当·斯密那里就错了。由此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也就是不完整的。最主要的是否定了生产资料价值在利润中形成的新价值。这就是说,不仅价值是由劳动价值和资本价值共同形成的,而且,剩余价值也是由劳动剩余价值和资本剩余价值共同形成的。由此形成的分配制度,不仅是按劳分配,而且要求按资分配,或说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统一。

从实践来看,我们的最典型的公有制企业——国营企业就从来没有实行过按劳分配。国营企业的工人与私营企业的工人一样,也是只得到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亦即劳动力的价值,而从来没有参与过利润的分配。而利润则被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名义全部拿走。其实,这与私人资本企业的性质是一样的。那么,工人怎样才能不受剥削呢?就是工人要能参与利润的分配,但并不是工人把利润全部分光吃尽,而是要按企业的有机构成的比例,该留给企业的留给企业,该分给工人的分给工人。日本松下集团每年拿出利润的三分之一分给工人,应该说这是可行的,这就是全世界应走的劳资共股制道路。资本分到资本股红,劳动分到劳动股红。谁也不亏谁,谁也不剥削谁,当然,也就不需要闹革命,再剥夺剥夺者了。只有这样,马克思的《资本论》才能重放光芒,否则,如果按《资本论》原来的思路,继续否定资本能够带来价值和剩余价值,继续只承认按劳分配,而不承认按资分配,那么,不仅严重违背社会实践,也使所谓的按劳分配制度也无法实现。

第一篇 商品

第一章 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

第一节 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一共只有两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形式。一种是个人占有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有制;另一种是共同占有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有制。那么,这两种占有制的本质区别到底是什么呢?或者说私有制与公有制的质的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生产过程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劳动相结合的过程。如果是私有制,则生产资料所有者可以直接掌控生产及交换、分配的全过程。反之,如果是公有制,则生产资料所有者成为名义上的主人,而实际上则不能直接掌控生产和交换及分配的全过程。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者名义上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实际上被架空,事实上是所有者不有,最终形成“所有者缺位”的局面。这是被一百多年来的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名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由于没有对生产过程的实际掌控权,从劳动的角度来看,便大量地表现为出工不出力。从对劳动产品的关心程度来看,大量地表现为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大家拿,拿大家,不拿白不拿”。这就是国有企业与农村人民公社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像潮水一般土崩瓦解的根源,可见,所有权与实际占有权还远远不是一回事,所有制与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内涵不同。所谓所有权是指人对自然界的一种排他性的垄断。这种关系本身以排除人与人的关系为前提。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表示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它可以在生产之外存在,或说它与生产过程没有必然的联系。马克思自己也说:“在原来的意义上,所有权不外是人们对于自己的、自然的生产条件的关系。”马克思还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着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而与此相反,所有制则是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现实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占有,还是非劳动者占有这个意义上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也认为:“正是非劳动者对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使非劳动者变成资本家。”

其次,所有制与所有权二者的作用也不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是决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的直接原因。但是,所有权则并不能真实说明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更不能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也认为:“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

再次,所有制与所有权的所属范畴也不同。所有制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且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是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所有权则是一种法权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法学研究的对象。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也讲过:“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由此可见,无论从内涵还是作用以及所属范畴,都说明所有制与所有权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有学者说,如果所有权属于法制的范畴,那么,它就必然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后才会产生。可是,原始社会后期虽然还没有国家,但已经有所有权的概念,这又如何解释呢?我认为这很好解释。首先,原始社会后期虽然没有国家,从而还没有法律,但当时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俗成。它是人们长期的、习惯的和公认的事实。其次,这种约定俗成本身正是有了国家以后所制定的法律的史前形式,或说是法律的前身。所以,它同样属于上层建筑,同样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只不过是法学史的范畴而已。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就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相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则是指对生产资料进行的现实的生产经营控制权。马克思也认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马克思还说,在封建土地关系中,“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由此可见,所有制形式必然只能属于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的范畴,因而也必然只能是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自己就认为:“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可见,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正在于是生产经营者直接占有,还是非生产经营者占有。生产经营者直接占有的形式就是私有制,而非生产经营者占有的形式就是公有制。

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才是有决定意义的。因为,如果不经生产资料所有者同意,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就无法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的生产过程。并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那段话来做论据,即:“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文化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其实,马克思在这段话中说的正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如经营资本家就是“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但他并不是“奴隶”,而是资本家。其原因正在于他占有别人的生产资料。反之,唐朝的薛仁贵父丧之时,家有万贯钱财,而后不多几年便一贫如洗,寻死上吊。其原因正在于他没有经营这些资产。至于同意不同意结合的问题,那是生产过程以外的问题,是不属于理论经济学的研究范畴的。

为什么说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相互补而存在的呢?这是因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总有一些行业或部门难以私有化。比如,实行了私有制几百年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有国有企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第二节 个人所有制是绝对的,公有制是相对的

认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绝对的,公有制是相对的,这一问题既要从理论方面看,又要从实践方面看。从理论方面来说,私有制的根本特征是符合人性。因为,任何动物,包括人在内,为了自身的生存及其延续后代,天生都是自私的。人没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就不可能生存下来,更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人。正因为如此,私有制社会就是竞争的社会,而只有竞争的社会才是前进的社会、发展的社会、有希望的社会。再从实践来看,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私有制的历史。部分国家曾出现过极其短暂的公有制的历史,但也很快就土崩瓦解了。目前,除过朝鲜和古巴还维持公有制,全世界99%的国家实行的都是私有制。而实行公有制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是世界上最穷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人民连饭都吃不饱,到处求援。

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有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苏联是“十月革命”后,世界上第一个试图建立最全面的公有制的国家。但是,随着社会秩序的安定,生产生活逐步正常化,这种军事共产主义式的公有制经济愈来愈成为束缚苏联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对此,列宁及时地觉察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迅速主持制定了“新经济政策”。改变供给制,发展商品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有制的危害第一次自觉的认识。对公有制第二次自觉的认识是铁托。20世纪50年代初,处于内外交困的南斯拉夫,愈来愈感到公有制不能够充分发挥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严重地束缚着经济的发展。所以,铁托大胆地提出“土地交给农民,工厂交给工人”的口号,并积极改革公有制经济体制。这是继列宁的“新经济政策”之后对公有制经济体制的又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对公有制经济体制的第三次大冲击是赫鲁晓夫掀起的。特别是他批判斯大林的“秘密报告”,震惊了整个世界,开启了对公有制经济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对公有制发起最后一轮改革的是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他们联手成功地最后结束了公有制在苏联的历史,同时,也结束了苏联本身。

我国对公有制的认识,也经历过一个复杂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是刘少奇的“砍社”,企图放慢合作化热潮,但未能阻挡得了“左倾”盲动思潮。由此引起了“三年困难时期”,为了渡过难关”,主持工作的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人实行“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对公有制进行了有限度的改革。但文化大革命又中断了这一有限度的改革。直到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解散人民公社,重续“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的改革思想。直至现在,中国的体制改革,始终到不了位。需知,一个没有竞争的体制,永远是一个落后的体制。

公有制的落后性在于:首先,以最典型的公有制形式——国有制为例,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仍然没有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权。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于国家,只有代表国家管理企业的“国企老总”,才是企业的现实主人。而国企的其他劳动者,事实上没有任何的生产经营控制权。更别说国企以外的全国人民了。其次,国企劳动者的劳动仍然是雇佣劳动。因为,国企劳动者得到的仍然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工资,而对剩余价值——利润,则既无权支配,更无权分配。显然,我们的国企并没有实行按劳分配。

这里要对合伙企业说几句。合伙企业,事实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这类似于我国广大农村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互助组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社中,第一是入社自愿的原则;第二是土地、牛马等生产资料可以折股分红,这是最核心的一条。第三是按工分红。按道理说,这是最合理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但很快就被后来实行的所谓“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所取代。真正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就这样昙花一现地不复存在了。

至此,还有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人问:你如此力挺私有制,可是,除过个体户和合伙企业外,其他的私有制企业不也是雇佣劳动吗?不也是能够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吗?私有制确实符合人性,但不能把人性变成兽性。社会还应当讲公平、正义。而且,马克思正是在公平、正义的意义上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尽管他没有能够解决,但你又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说,这个问题问得实在太好了。这正是本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如果不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根本就没有必要写这部书。但问题是这是整部书的任务,而不是这一章的问题。这一章只解决所有制的问题,而且可以说,任何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一旦离开私有制,就会陷入空想社会主义的泥坑。

第二章 自然分工与社会分工

第一节 自然分工与社会分工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分工是理论经济学中的一个最基础的概念。马克思说:“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可见,分工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所谓分工是指有固定专业的划分。这种划分,首先可以分为一般分工和生产分工。所谓一般分工就是抽去了分工历史的、具体的规定,只是把劳动划分为各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部门或行业而言的。这种一般分工的基本特征是它还不与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占有关系相联系。马克思说:“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做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做特殊的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做个别分工。”这说明一般分工又可分为特殊分工与个别分工。人类历史上的一般分工经历了三次较大规模的分化。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分化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由于原始人群最初的劳动,一般是采集与狩猎。随着弓箭的发明,猎物的增多,出现了驯养家畜,使狩猎人群逐渐转为经营畜牧业。与此同时,原来以采集为主的人群向植物栽培演进,从而形成原始的农业部落。第二次较大规模的分化是手工业与农牧业的分离。这次一般分工是由于冶炼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促成的。虽然手工业的服务对象仍然是农牧业,但是手工业的独立化对社会生产的迅速发展,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大分工是商业与产业的分离。地域自然分工导致了最初的偶然性商品交换,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使交换成为经常现象。手工业与农牧业的分工,又使商品交换得到进一步发展。商品交换在生产与消费之间插进了一个中间环节,形成独立于生产之外的商业劳动。这是人类历史上一般分工的三次较大规模的发展。

一般分工当中的特殊分工与个别分工,主要是在第三次大分工,即商业与产业的分离中随着资本生产的发展而发达起来的。个别分工也就是企业内部的分工。它能够大大提高单个生产要素的效率。局部工人的技术因业专而日进;反复操作同一劳动缩短了生产时间;劳动的专门化使工具分化和多样化,取得最适合于生产的形式。其次,由于同一场所的结合劳动,不仅可以节约人力,而且可以造成辅助材料的节约和废料的利用。最终使企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

与一般分工相对应的另一种分工是生产分工。所谓生产分工,就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分工。分工为什么会与所有权相联系呢?因为所有权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条件,它必然体现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虽然分工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并不决定人们之间的阶级关系,但作为生产过程来说,它不可能离开所有权。因为,缺少这个条件,就无法成为现实的生产。马克思说:“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生产分工,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分工;一种是社会分工。所谓自然分工就是以自给为特征的生产专业的划分。这种自然分工以同一所有者为前提。因为在这种分工条件下不存在交换行为,其内部的分工以年龄与性别、体质等方面的纯生理差别以及地域分工为主要特征。这种自然分工起源很早,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当时男子主要负责打猎、捕鱼、作战、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理家务、制造食物、衣服等。每个人的生存依赖于氏族共同体,个人劳动通过氏族共同体的媒介来实现,不具有独立性。这种分工是人类劳动的起点。

与自然分工相对应的生产分工是社会分工。所谓社会分工是以交换为特征的生产专业的划分。马克思说:社会分工是“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互相利益的压力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可见,社会分工是以不同所有者为前提的。因为,如果不是不同所有者,劳动产品也就不会发生交换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私有制可以直接推动社会分工,而相反的是,公有制则是直接扼杀社会分工的,甚至,公有制可以将社会分工变成为自然分工。所以,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社会分工。马克思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第二节 社会分工是绝对的,自然分工是相对的

我们可以把整个分工体系用如下一个简单的图式来表示:

上述这些分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是交织在一起的。如以不同所有权为前提的社会分工中又必然存在属于一般分工范畴中的个别分工,亦即企业内部的分工。所以,理论经济学必然涉及整个分工范畴,但一般分工的具体内容并不属于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属于部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此相反,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分工,即自然分工与社会分工。因为,首先,社会分工的发展直接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生产的发展超出当事人自身消费的狭小界限,获得了无限发展的扩张力。其次,社会分工又可以把社会上许许多多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生产专业的划分,通过商品的交换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使社会生产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律来进行,并可以自行调节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所以,它不仅是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是最基础的研究对象。

社会分工是商品存在的根本原因。经济学界认为,商品存在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分工,一个是不同所有者。其实,社会分工的本质特征正在于它是以不同所有者为前提的生产专业的划分。也就是说,社会分工本身就包含着不同所有者这个内容。马克思说“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的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而社会分工则是“构成一切商品生产的一般基础”。恩格斯说:“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整个先前的社会。”这也就是说,商品经济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或者说在任何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商品交换都是不可能被消灭的。因为,有社会分工就不可能没有交换,分工越发展,交换就越频繁。所以,商品交换总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发达而发达。至于马克思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那只是说,印度公社当时虽有社会分工,但由于农业与畜牧业内部的劳动产品都可以直接满足劳动者自身的生活需要,或者说劳动者的劳动产品还不能自给自足,没有剩余产品可交换。显然,印度公社的社会分工,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分工。

第三章 自给性生产方式和社会化生产方式

第一节 自给性生产方式和社会化生产方式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生产分工可以分为以自给为特征的自然分工和以交换为特征的社会分工。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分工,又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由自然分工决定的是自给性生产方式;而由社会分工决定的则是社会化生产方式。原因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劳动产品并不交换,而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劳动产品需要进行买卖交换。所以说前者是一种自给性生产方式,而后一种则是社会化生产方式。人类社会只有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分工,因而也就决定了只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

理解这个问题的难点并不在这里,而在于这个规定中涉及理论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即生产方式的问题。经济学界对生产方式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还说“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我们知道,《资本论》的研究对象,也就是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由此可以看出,有学者认为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如生产方式已经包括生产关系,那么,马克思定义中就没有必要再把生产关系独列出来,并让它去适应有其自身在内的生产方式。显然,这在逻辑上和文法上都是难以说通的。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产方式就是生产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欠妥的。因为,如果把生产方式理解为生产关系,那么,生产关系为什么要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呢?显然,在逻辑上和文法上也是难以说通的。至于一些学者认为生产方式是“介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两者之间的中间环节”,我认为,此论也难以成立。因为,历史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二者之间再没有别的什么范畴。

那么,生产方式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的性质。我们知道,历史辩证法的一条基本规律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马克思的理论经济学对象的定义中,既然把生产方式独列出来,并且让生产关系来适应它,那么,这种生产方式就必然只能是指生产力的性质,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范畴。因为,世界上除过生产力的性质,就不可能有第二种力量可以决定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如果认为理论经济学对象定义中只有生产关系而没有生产力的性质,显然与历史辩证法原理不相符。

有学者说:既然理论经济学对象意义上的生产方式就是指生产力的性质,那么,这种生产方式就应该没有阶级性,那为什么马克思有时又称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呢?我认为,马克思这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依于存在的生产力性质的意义上而言的。比如,我们有时在特定的语境中,也称“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封建社会的生产力”“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等等,这与我们说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的性质并不矛盾。

对于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的性质,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他说:“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里的生产方式显然是从生产力的性质,即生产是否社会化的意义上而言的。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说的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一定的生产方式”,不能是生产力的性质。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它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前期,它的生产关系是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到了它发展的后期,它的生产关系则变得越来越同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了”,“如果马克思只是研究和资本主义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那他就不能完成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灭亡的历史任务,马克思也就不成马克思了”。我认为上述观点至少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其一是,我们说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历史辩证法所说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否则,生产力的性质就会强迫变革生产关系,从而使生产关系重新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要求。其二是,就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说,它在发生和发展阶段是适应社会化生产方式的要求的。但一经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甚至国有化或叫公有化的阶段,就与社会化生产方式直接相矛盾了。我们国家的国有企业和农村的人民公社的历史,还不能说明这个道理吗?有人会说,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我说那只是叫法不同,需知任何生产关系一旦发展到垄断阶段,它就必然与社会化生产不相适应。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正是私有制挽救了资本主义制度,使资本主义企业不断微型化,从而使资本主义始终能够保持大体与社会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程度。其三是,至于马克思“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灭亡的历史任务”马克思根本就没有完成。从实践来看,一百多年来还根本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灭亡的任何趋势。从理论来看,马克思虽然成功地论证了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他却没有能够证明,资本也能带来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以,他论证的消灭私有制后的公有制恰恰与社会化生产方式不相容,这已被社会主义的实践所证明。这正是我们必须既要继承马克思的经济思想,又要发展马克思的经济思想的根本原因。如果马克思真的已经完成了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灭亡的历史任务,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发展马克思的经济思想了。

只要我们理解了理论经济学对象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的性质,也就不难理解以自给为生产特征的自然分工是自给性生产方式的基础;而以交换为生产特征的社会分工则是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基础。在这两种生产方式中,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自给性生产方式,是比较低级的一种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劳动者生产的产品一般地或主体地都是为了自身消费。正因为如此,所以,“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人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发生广泛的社会联系。闭关锁国,各自为政。甚至严格地说,人还没有真正进入“社会动物”的文明时代。所以,这种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经济又叫“短缺经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所谓国有制和农村的公有制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与自给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是社会化生产方式。在社会化生产方式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劳动及其产品的单一化,使人们在向社会提供劳动产品的同时,必然要求社会也为自己提供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正因为社会化生产方式最本质的特征是交换,所以人们之间就必然地要存在广泛地社会联系,甚至每一个劳动者或生产单位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正是在这种社会化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劳动产品才必然表现为商品。第二节 社会化生产方式是绝对的,自给性生产方式是相对的

人类社会一共只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力:一种是以同一占有者为前提的自然分工决定的自给性生产力,而另一种则是以不同占有者为前提的社会分工所决定的社会化生产力。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性质,与劳动者是否直接占有自己的劳动,可以把人类历史划分为四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由自给性生产力与非劳动者占有劳动成果的生产关系,决定的是以人身依附劳动为特征的奴隶社会;而由自给性生产力与劳动者直接占有自己劳动成果的生产关系,决定的是以租佃劳动为特征的封建社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封建社会大体还是公平合理的。如果说封建社会落后,就落后在生产力水平上。自给性生产力只能长久地自我复制,而很难有扩张。这是中国长期落后于西方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由社会化生产力与劳动产品非劳动者占有的生产关系相结合,所决定的是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社会,而由社会化生产力与劳动者直接占有劳动产品的生产关系相结合,所决定的就是未来的劳资共股制社会。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的四种基本社会经济形态。认识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有如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使我们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自给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因为,在这四种社会经济形态中,除过奴隶社会与资本社会是非劳动者占有劳动成果的剥削制度外,封建社会的落后与不合理,并不在于租佃劳动这种占有制。因为,土地也是生产资料,所以,种田交租,贷款付息,这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必然的。而且,这正是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的进步所在。非如此,就不能摆脱人身依附式的奴隶劳动。那么,封建社会为什么仍然是阶级社会呢?第一,在自给性生产方式条件下,生产技术水平十分低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薄弱。所以,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很少,除交纳租赋外,所剩无几。第二,由自给性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封建上层政权往往协助地主对租佃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夺。第三,在自给性生产方式条件下,人们既不懂怎样计划生育,又无力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从而造成人多地少的局面,所以,出租地少,租种者多,导致租价很高,农民大部分收入落入地主手中。而上述这些弊端只要在自给性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就是不可克服的。所以说,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自给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

其次,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即使是到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生产方式,也只能是以不同占有为前提的社会分工所决定的社会化生产方式。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分工只能越来越社会化,而越来越不可能再退回到自给性生产方式中去。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理论界一直把社会分工说成是“旧式分工”,并一直强调要消灭它。其实,马克思所说的“旧式分工”,是资本分工,而并非是指一般的社会分工。如果要消灭不同占有者之间的社会分工,无异于在消灭社会化生产方式本身。

总之,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分工是以不同占有者为前提,更不承认社会化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依于存在的生产力性质。所以,一直把我们的社会生产搞成各式各样“小而全”、“大而全”等自然分工式的生产。其结果是企业办社会,而不是社会办企业。一切依靠自给自足,从而很大程度上把社会分工倒退到自然分工的水平,把企业之间应有的竞争关系变成了垄断关系,把商品经济也就退化到自然经济的水平,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正确认识社会分工是以不同占有者为前提,以及由它决定的社会化生产方式是一切当代社会生产关系依于存在的直接基础。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理解整个理论经济学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

第四章 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

第一节 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不是为了交换,而是直接为了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需要的经济形式,即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排斥社会分工,因为,社会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组成,每个生产者或经济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条件,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几乎一切产品。自然经济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情况相适应。它生产规模狭小、生产技术发展不快,使生产者的思想观念趋向因循守旧。自然经济在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中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逐渐瓦解,最终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商品经济代替自然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大趋势。新中国成立前后一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一直到改革开放才逐步走向商品经济的道路。

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形式,与“自然经济”相对。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将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起来,才能形成生产和消费。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不占统治地位,简单的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形式。

由自然分工导致的生产方式是自给性生产方式,由此形成的经济形式是产品经济;而由社会分工导致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化生产方式,由此形成的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在于,产品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主要是用来自我消费的。如中国几千年的农村经济主要就是产品经济,农民种的粮食,主要用于自家人吃;农民种的棉花,主要用于自家人纺线、织布穿。农民种的烟叶,主要用于自己吸;农民用粮食酿造的酒,主要用于自己喝;农民养的牛、马,主要用于自家耕田、驮运;农民养的猪、羊、鸡、鸭,主要用于自家人过节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产品经济是一种稳态经济,它可以长久地自我复制,而没有扩张力,所以,社会发展极其缓慢。

与其相反,由社会分工导致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化生产方式,由此形成的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与产品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商品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主要地不是用来自我消费,而是用来交换的。用劳动者不能用于自身消费但又是自己劳动的产品,去交换别的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但可以用来自己消费的产品。这样,就把劳动产品变成了商品。工业及现代农业就主要是商品经济。铁匠打造的锄、铲等铁制产品,主要的不是铁匠自己用,而是用来卖的。造拖拉机的工厂造出来的拖拉机主要不是工人自己用,而是要卖给农民的。烧陶器的陶窑,烧出来的盆、碗,主要不是陶工自己用的,而是要卖给别人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商品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可以使劳动产品越来越单一化。劳动者根本不必考虑自己生活用品的来源。只要你的劳动产品精良,有人愿意买,你就可以交换到你自己需要的产品。这种劳动产品的单一化,可以大大提高劳动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加之同行的竞争,使自己的劳动产品越来越精良。因为,任何粗制滥造,都意味着你的产品没有人要。摆在市场上的产品好坏,买主一眼就能看出来。即使你弄虚作假,有人买了你的产品,买回去不好使,或者效果不佳,他下一次再也不会买你的产品了。你的产品卖不出去,你没有收入,你就要饿肚子。这种潜在的竞争机制,可以大大扩张生产力水平,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迅猛地发展。

有学者认为,既然认为社会分工是以不同占有者为前提,而社会分工又是商品经济的唯一基础。可是,占有本身就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这样,交换能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吗?我认为,这一问题应当这样理解:首先,作为生产过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一旦分开,那就形不成现实的生产过程,从而也不会有现实的产品。其次,所谓“不同占有者”,仅仅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在这里还没有涉及更深的层次,即劳动者直接占有,还是非劳动者占有意义上的关系。所以,这里还不表现人们之间的阶级关系。因为,“不同占有者”是从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的。而劳动者直接占有,还是非劳动者占有则是从企业内部业主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所以说,只有劳动者直接占有,还是非劳动者占有的关系才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不同占有者为前提的社会分工以及由此决定的商品关系,则属于生产力的范畴。

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为什么是相互补而存在的,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产品虽然主要是为了销售,但总有一些产品可以用于劳动者自身的消费。农民收割的庄稼,总有一部分用于自身及供养人口消费;陶工烧制的陶盆陶碗,也可以供自己使用;牧民养的牛、马、羊,除过出售,也可以供自己使用,也可以自己宰杀食用。所以说,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相互补而存在的。第二节 商品经济是绝对的,自然经济是相对的

关于商品经济的命运问题,学界有很大的争议。马克思就认为,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商品经济将不复存在。但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已经将马克思的这种假设所否定。苏联消灭商品经济的结果是把它自己也消灭了。我国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初,也曾两度试图消灭商品经济,结果使国民经济两度发生严重倒退。实践证明,谁消灭商品经济,谁就是在消灭自己。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命运如何,即它到底什么时候消灭,这要看决定它存在的基础什么时候消灭。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商品存在的唯一原因是以不同占有者为前提的社会分工所决定的社会化生产方式。既然如此,那么,只要社会化生产力的性质不改变,商品经济这种经济形式也就不会改变。实践证明,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方式同生长、共命运。社会分工愈简单,社会化生产程度愈低,商品经济就愈不发达。而社会分工愈细、愈复杂,商品经济也就愈发达。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社会主义消灭商品的问题。即使是到极发达的社会形态,只要是存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方式,那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商品经济。这是任何力量也不可抗拒的铁的规律。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形式是“产品经济”,这种“产品经济”虽然也相互交换产品,但不表现为商品。这些学者没有意识到,不管是什么样的产品,只要是“交换”,那就绝不是无偿的。而只要是有偿的,就必然要求等价交换。既然是等价交换,那这种交换的“产品”,本质上也就是商品。

至于斯大林等人所说的所谓“计划经济”,更是一种超经济的怪论。因为,经济形式是指劳动产品的社会规定性。可是,“计划”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只能对经济起到强制作用,但并非必然与劳动产品联系。强制的结果,只能是使社会经济短缺,人民生活困苦。况且,劳动产品或是直接的使用价值,或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那么,“计划”又是劳动产品的什么表现呢?再如创造劳动产品的劳动,或是一般劳动,或是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统一。那么,创造“计划”的劳动又是什么样的劳动呢?还有,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资本空间的统一,而“计划”的实体又是什么呢?可见,“计划”并非必然与劳动产品相联系,它也不能反映出劳动产品的经济形式。所以,它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经济形式,而只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反作用而已。它本身属于主观范畴,而不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形式。

第五章 价值规律与权力规律

第一节 价值规律与权力规律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任何经济形式都有自己特有的调节规律。自然经济的调节规律是权力规律,而商品经济的调节规律是价值规律。权力规律实际上就是强力规律,本质上的山大王规律。谁强权在手利益就向谁倾斜。苏联最终形成一个庞大的权贵集团,就是权力规律所使然。说到这里,有人会问: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时,社会腐败现象还没有像现在这样严重,而正是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社会腐败现象才急剧膨胀,甚至发展到威胁党的生命的地步。这又如何解释呢?我认为应该这样解释,改革开放前之所以腐败现象较轻微,那是因为新中国刚刚建立。翻一翻中国历史就会发现,即使是任何封建政权更迭之初都会清廉那么几年。所以,改革开放之前的较清廉对一个历史制度来说,没有什么说服力。另一个原因在于,经济体制改革了,但政治体制没有跟上。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为什么说价值规律与权力规律是相互补而存在的?这是因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相互补而存在的,所以,价值规律与权力规律也就是相互补而存在的。这是其一。其二是,每个企业或商品生产单位,对外、对社会、对市场服从的是价值规律,而对内、对下属职工,实行的是权力规律,或叫权威规律。一个家庭,家长没有权威,就会乱套。一个企业主或老总如果没有权威,就会生产不出产品或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所以,权力规律也不是一无是处。关键是不能为集团或个人谋取私利。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谈到价值规律的作用时说:“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要害仍然是没有注意到生产资料价值在按供求比例分配社会总价值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缺少了生产资料价值就不可能真实地反映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因为,商品的二因素是价值与使用价值,这是马克思《资本论》中谈到了的。使用价值是由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和具体生产资料创造的,因而也是无法比较其量的大小的。与使用价值相反,价值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生产资料空间的统一。它是由人类等同的抽象劳动和抽象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因而是可以比较其量的大小的。这种比较可以表现为一个规律,即由个别价值的总和形成的社会总价值平均化为社会必要价值的规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社会化生产力的自然支配规律。但必须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规律,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价值规律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马克思说的价值规律只含有劳动价值,而不包含生产资料价值,亦即资本价值。我认为,生产资料价值也存在一个平均化的问题。以租金而言,同一座面积的库房,城市的租金大大高于农村的租金。以原材料而言,矿源地的价格远远低于港口的价格。当然,这存在一个运输成本的问题。所以,运输成本也必然参与价值平均化的过程。这也就是说,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价值,要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只有这样商品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从而才能保证企业以出售产品的收入补偿自己劳动的耗费,并获得盈利。某种商品如果供给不能满足需要,价格就会涨到价值以上。生产这种商品就特别有利可图,于是这种商品的生产就会扩大。反之,某种商品如果产大于需,价格就会跌落到价值以下,这种商品的生产就会缩小。价值规律就是这样指挥着商品生产者的活动,调节着国民经济各部门基本建设的投资,争取以最少的生产资料耗费和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如果价值规律只包括劳动价值而不包括生产资料价值,那么,价值规律就只能调节社会总劳动的按比例分配,而不会影响到资本的投资方向。但现实情况是,价值规律不但调节社会总劳动的按比例分配,而且,也调节社会总资本的按比例分配。这一点连马克思自己都承认。可是,马克思却没有能够注意到自己对价值规律的定义与价值规律的作用之间存在的巨大的、不可解决的内在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等而下之的是受斯大林影响的经济学家们,比如一些学者说:“我们能否首先遵守价值规律呢?不行,因为遵守价值规律,并不能使我们有计划地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价值规律的基本点是每一个商品的价值,都决定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商品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在价值规律中,并没有包含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学者不仅重复了马克思关于价值规律中失缺了生产资料价值的内容,而且更倒退到连价值规律本身就是按比例分配社会总价值的作用都未能认识到。恩格斯在《马克思与贝尔图斯》中说:“不论从个别产品对同类产品的关系上来说还是从它对社会总的需求方面来说都是必要的劳动。”恩格斯在这里虽然谈到价值规律时,受马克思的影响失缺了生产资料价值在价值规律中的重要作用,但他毕竟认识到了价值规律在调节社会总价值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就是说价值规律本身就包含着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比例问题,而且是价值规律最基本的内容。因而,并不是我们能不能首先遵守价值规律的问题,而是必然首先遵守价值规律。如果不遵守价值规律,就必然要受到惩罚。所以,把社会主义经济搞成“短缺经济”,就成为必然的事情。

在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上,还有一些错误观点:

一种是认为价值规律是劳动时间节约的规律。其实,价值规律不仅是劳动时间节约的规律,还是生产资料空间节约的规律。无论是节省固定资本价值,还是节省流动资本,无论是节省原材料资本,还是节省辅助材料资本,都最终可以表现为价值中剩余价值的增加。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的思想也是不完整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规律的作用是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我认为这也是错误的。因为,两极分化是由占有制所决定的。在商品生产者内部,一部分人占有了剩余价值,而另一部分人不占有剩余价值。或者说,在生产过程中一部分人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剩余价值。其结果就会发生“马太效应”,穷的越穷,富的越富。但价值规律只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价值节约的规律。它主要调节的是商品生产者外部的关系,与商品生产者内部的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生产条件好的商品生产者,个别价值小于社会必要价值,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利较多,发展较快;相反,那些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个别价值大于社会必要价值,在竞争中就要遭到失败,这仍然是一个价值是否节约的问题。价值耗费大的就落后、就被淘汰,价值耗费少的就先进、就发展,这与两极分化绝非一回事。第二节 价值规律是绝对的,权力规律是相对的

斯大林在他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已经不是价值规律,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规律。那么,经过近一百年的实践,斯大林的这种经济思想到底正确还是不正确呢?这已经成为不言自明的事情。国际社会主义实践的失败,既有政治体制的原因,同时也有经济体制的原因。经济体制的原因主要就在于否定价值规律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而计划则属于主观范畴,它只能对客观的价值规律起反作用。在社会经济规律的关系中,客观的价值规律是基本规律,是绝对的、永恒的、不变的,而主观的经济计划则是相对的、暂时的、可变的。如果把主观的计划作为一个社会的主导经济形式,而排斥客观的价值规律发挥作用,那无异于自己与自己过不去。国外学者把这种经济叫“短缺经济”。这种经济在大多数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不存在,但是,在经济学界斯大林的这种主观主义的经济思想并没有肃清。一切极左的所谓经济学家仍然认为斯大林的思想是正确的,时时想为计划经济翻案。

有学者在文章中问道: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与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难道能一样吗?我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不但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一样,而且,本身正是同一条规律。其原因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建立在同一种生产力,即社会化生产力的基础上。而所谓基本经济规律正是生产力自身矛盾运动的规律。当然,生产关系中也有一些规律,如占有制规律,分配规律等,但由于生产力是决定性的力量,所以,生产关系中的规律,归根结底还得服从生产力中的这条支配规律。也正是由于我们所说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指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规律,所以,这条规律就只决定于生产力,而并不决定于任何形态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这条基本规律自身并没有阶级性。

有学者的文章说:“如果把价值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让其在诸规律中起主导作用,就会出现不考虑人民的需要,利用供求矛盾,以次充好,抬高物价,欺骗用户,唯利是图,或者只考虑产值、产量,无视质量和品种的现象。”看来这些学者就像恩格斯批评的那样,“至少在这方面,他采取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惯有的轻视经济规律的态度”。

首先,价值规律的作用正在于按供求比例分配社会总价值,因而把价值规律作为任何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就不可能出现什么“不考虑人民需要”的问题,反倒是能够更好地调节社会供求关系。相反,改革开放前按所谓的计划规律调节的结果是,人人少吃没穿,要啥没啥,这能叫“考虑人民需要”吗?

其次,价值规律的机制正在于市场竞争,因而把价值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就不允许出现“以次充好,抬高物价,欺骗用户,唯利是图”的现象。如果你胆敢“以次充好,抬高物价,欺骗用户,唯利是图”,那么,用户就会不买你的账。这样,你就必然在竞争中被淘汰。不但图不到什么利,反而会“以损人的目的开始,以害己的结果告终”。

再次,价值量与价值率成反比,社会生产越发展,单位产品中所含的价值量越小,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就会越便宜。因而,把价值规律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不但不会让“抬高物价”的现象长期存在,反而会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率的不断提高,商品的价格也会不断下降。众所周知,10多年前,一部手机(那时叫大哥大)1万多元,而现在一部廉价的手机仅几百元。这就证明把价值规律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很难长期存在“抬高物价”的现象。反倒是实践证明,只有实行所谓的计划规律的垄断企业才最容易实行“抬高物价”的现象。这种事例不胜枚举。

最后,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这也是马克思的原理。有价值的东西,必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却不一定有价值。因而,把价值规律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经济规律,不但不会出现什么“只考虑产值、产量,无视质量和品种的现象”,反而会更好地制约这种现象。因为,如果发生“只考虑产值、产量,无视质量和品种的现象”,那么,你的这种产品就会因不受社会欢迎而卖不出去,从而使你的劳动价值成为无效劳动价值,同样,你的产品中包含的生产资料价值也成为无效生产资料价值。

第六章 生产价格与计划价格

第一节 生产价格与计划价格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任何形态的社会,任何制度的国家都必须有自己的经济计划,特别是随着社会化生产力的日益发展,这种计划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我想绝不会有人提出不要经济计划。但问题是我们必须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对待这种计划。正确把握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关键是必须弄清二者的范畴所属。当然,市场属于客观范畴,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而计划到底是属于主观范畴,还是客观范畴,这是经济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

有学者为了证明计划属于客观范畴便说:“计划可以符合市场的要求。”我认为,正因为计划能符合客观的市场的要求,才说明“计划”本身属于主观范畴。所以说,市场与计划的关系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市场决定计划,而计划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市场,也就是说,国家计划应当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这样看来,在改革开放前干脆就只承认我国的经济是计划经济,而不承认我国的经济是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也是亦步亦趋,不断地给我国的市场经济加上许多定义。诸如,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为主、市场为附的经济,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经济等等,实质上都是为了否定或限制我国经济的市场属性。其结果不但不能使我们的计划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反倒是使我们的计划更加盲目和违反客观经济规律,从而使我们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不断受到惩罚。最突出的问题是,造成了各个领域内的不等价交换状况。使我们的产品基本上成了一种权力支配物,使我们的经济变成了一种权力经济。一切以权力需要为转移,甚至使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者,既不注重自己的劳动效果,也不注重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人为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原因是,价值规律的要求是等价交换,这是商品生产者彼此之间经济利害的产物。所以,等价交换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建立广泛社会联系的准则。那么,价值规律通过什么机制来实现这种等价交换的要求呢?正如列宁所说,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这就是说,只有市场竞争这个机制才能实现等价交换的要求。因为,价值由社会必要价值决定,不是人为的,而是通过部门内商品生产者之间竞争这个社会过程形成的;同时,价值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也不是人为的,而是通过部门间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这个社会过程实现的。也就是说,商品要按照价值来交换,一是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必要价值,二是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价值总量必须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相适应。如果离开竞争,上述两个条件一个也不能实现。所以,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千万不要忽视,一种东西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它的最低限度的时间来确定,而这种最低额又是由竞争来规定。”恩格斯也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在一个进行交换的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如果谁想把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一点确立起来,而又禁止竞争用加压力于价格的办法,即一般来说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来确立这种对价值的决定,那就不过是证明,至少在这方面,他采取了空想主义者惯有的轻视经济规律的态度”。这些论述除过错误地失却了生产资料价值在社会必要价值的竞争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外,对市场竞争是价值规律得以实现的唯一机制的论述还是非常正确的。

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界存在着错误观念:认为用统计、报表等计算手段所形成的计划价格,可以代替市场竞争来实现价值规律。这是唯心主义观点。因为,价值并不能用计算的方法来实现,而只有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通过无数次的市场竞争才能得以实现。即使是以最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为手段的计划,也不能代替市场竞争。有学者的文章说:“因为我们的生产资料是按国家计划进行分配的,它们的价格可以不受供求规律的影响。我们的生活资料虽然还是采取商品形式来进行分配的,但是国家供应的商品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价格,因而,它们的价格也可以基本上不受供求规律的影响。”有的文章甚至认为“计划调节不以市场的存在为条件,不一定要利用价格作为经济杠杆,它可以通过产量、质量、品种为指标,使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相一致”。这些学者的思想与如前所引的经典作家的思想相比,显然是采取了“轻视经济规律的态度”。原因是他们没有看到社会需求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需求与商品价格有直接的关系。诚然,供求会调节价格,但是,反过来价格的升降也会依相反的方向调节需求的变化。认为“价格可以不受供求规律的影响”,实质就是认为价值规律不是商品经济的支配规律。建立在这种观点上的垄断价格必然使社会的需求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从而,使计划失去客观基础。这种垄断价格实现愈久,各生产部门比例失调的问题也愈难解决。而且,最终价格还得变动,因为,规律是不可逆的。况且,由于垄断价格很少考虑供求的变化,长期固定不变。所以,当出现商品不足、供不应求的时候,不是由价格的浮动来促使增加供给和控制需求,而是采取票证来限额供应,造成价值尺度的多元化。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而且必然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矛盾。如果不允许在价格上的竞争,不但会造成价格和价值的背离,掩盖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中的矛盾,而且会直接阻碍生产率的提高。第二节 生产价格是绝对的,计划价格是相对的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市场价格实际上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的。生产价格是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构成的。它是价值的转化形式,其转化的原因是平均利润的形成。也就是说,社会生产只要有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条件,社会价值也就必然转化为社会生产价格。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原则排除了竞争原则,又怎样来实现利润平均化的趋向呢?”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计划不但不能排除竞争的原则,而且只能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如果不是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那么,这就不是计划,而是垄断。原因在于,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也就只能是一种竞争的经济,而不可能成为一种垄断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计划不但不排除竞争,而且要以市场竞争为基础。既然如此,社会资金的转移也就是一种必然的规律。经济学界习惯上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转移叫做自由转移,其实,这种自由是受价值规律的制约的,或者说这种转移本身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的一种表现。其转移规律只能是利润率低的部门转向利润率高的部门,如果不是以利润为目标,企业创造利润这个生产目的就不能实现。显然,随着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社会价值也就必然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也就自然由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变成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了。

有的学者不同意社会主义经济的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而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价格应以社会产品本身的价值为基础。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从经济效益的标志来看,如果直接以产品本身的社会价值为基础,就必然要以工资利润率来衡量经济效益。这样,那些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甚至以手工劳动为主的部门,由于活劳动支出多,这个部门的利润量就大。其结果,显然是不利于鼓励技术的进步。从投资来看,如果以价值为基础,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就应该投放到那些资本有机构成低、活劳动支出较多的部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其要害是不利于生产技术的进步,不利于提高生产率,真正做到价值的节约。

价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产价格要求包含成本价格。长期以来,由于否认生产价格理论,许多实际摊入成本的因素,理论上不承认。如贷款利息,实际核算中都是打入成本的,但经济学却认为是利润的一部分。错误的根源在于认为银行利润是由产业部门转让来的。

其次,生产价格要求包含平均利润。因为,只有包含平均利润,使社会生产不但能使其收入自动补偿生产的消耗,而且能实现利润这个生产目的。从而使社会生产不但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能够为实现扩大再生产打好基础。

再次,社会价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可以促使企业注意节约资本。因为,只有当资本得到了充分的应用,生产力才能提高。长期以来,由于理论上的混乱,导致实践中对资本的使用效果重视不够,大量贷款闲置,大量设备利用率很低,有的甚至长期闲置不用,库存材料多,产品不对路,销售困难,资金周转速度缓慢。而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就能够使那些产品成本高,占压资本多的企业得不到平均利润。这就必然促使每个企业力争降低成本,节约资金。

第七章 货币经济与票证经济

第一节 货币经济与票证经济是相互补而存在的

关于货币的基础问题,学界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货币的基础是贵金属;另一种观点认为货币的基础是社会商品。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当贵金属充当货币时,其基础是贵金属。而当贵金属不充当货币时,其基础也就不是贵金属。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在非金属材料,如纸币充当货币的条件下,其也是黄金的代表或符号。我认为,贵金属可以充当货币的原因是贵金属本身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的商品。这说明,理论上说任何商品都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只要方便和公认即可。同时,这也说明货币并非必然是贵金属,也不一定是贵金属的价值符号。众所周知,我国的人民币就没有法定的含金量。而且,60年来的实践证明,国际金价的变化也并没有影响到我国的物价状况。其实,从国际上看,英日美法等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都早在20世纪20~30年代就相继取消了金本位制。20世纪60~70年代,原来实行过一个时期的“黄金—美元—各国通货”双挂钩为支柱的国际金汇兑货币体系中的美元发行国的美国,也取消了25%的黄金保证法案,并宣布停止外国用美元兑换黄金。从而,使黄金与美元发行完全脱钩,甚至废除基金协定中的黄金条款,取消成员国之间的黄金支付,使得黄金基本上失去了货币的职能,重新回到一般商品的地位。其实,纸币和信用货币是货币更为完成的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就说:“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是价值符号的完成形式,是直接从属流通或简单商品流通本身中产生出来的纸币的唯一形式。信用货币属于社会生产过程的较高阶段,它受完全不同的规律支配。”这就是说,纸币和信用货币是价值符号的完成形式,而不再是黄金的价值符号了,或者说,货币的基础并非必然是黄金。

也有学者认为,纸币的基础是产品,即使用价值。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因为,马克思的商品原理告诉我们,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并不一定有价值。如果认为货币的基础是使用价值,那么,货币就成了使用价值的尺度。但是我们知道,由具体的劳动和具体的生产资料形成的各种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可能有统一尺度的,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货币的基础。

我认为,货币的基础只能是价值。因为,货币必然是有价值的,如果没有价值,就无法作为价值的尺度。正如尺子本身必须有尺度一样。当然,货币所代表的是社会商品的价值,而并非必然是货币本身的价值。当贵金属做货币时,是因为贵金属本身的价值与社会商品的价值等价,而当用纸币来做货币时,就并不依靠自身的价值与社会商品的价值等价。因为,纸币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是有价值也只是纸的价值,而不是货币的价值。只是因为纸币担当了货币的职能,所以,才与社会商品的价值等价。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在价值符号的流通中,实际货币流通的一切规律都反着表现出来了,颠倒过来了。黄金因为有价值才流通,而纸币却因为流通才有价值。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流通的金量决定于金自己的价值,而纸票的价值却决定于流通的纸票的数量。流通的金量随着商品价格涨跌而增减,而商品价格却似乎是随着流通中纸票数量的变动而涨跌。”可见,货币虽然既可是有价值的贵金属,也可以是自身无价值的价值符号,但不管是哪一种,一经投入流通,即使是自身无价值的价值符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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