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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5 08: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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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权《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李权《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环节

第1章 合同的标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1.1 复习笔记

1.品质(1)品质的表示方法

①以实物表示品质

a.看货买卖;

b.凭样品买卖。

ⅰ.卖方样品,即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品质依据进行买卖。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正货品质只要与其提供的样品一致,买方便不得提出品质方面的异议。

ⅱ.买方样品,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正货必须与买方样品一致。

ⅲ.对等样品,即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样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即“对等样品”。日后卖方所交正货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②凭说明表示品质

a.凭规格买卖;

b.凭等级买卖;

c.凭标准买卖;

d.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e.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f.凭产地名称买卖等。(2)F.A.Q.和G.M.Q.

F.A.Q.即凭标准买卖的品质表示方法。F.A.Q.(良好平均品质)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农产品贸易常用这种方法。各国对F.A.Q.的标准理解有差异,在我国一般指大路货,而美国所确定的标准高一些。所以在实践中双方还应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标准。

G.M.Q.(上好可销品质)指卖方所交货物只要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一般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货品。(3)品质的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卖方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应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变通方法,常用的是“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类似条款,或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以及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4)卖方的担保义务

①品质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包括适销性担保和特定用途担保。

a.适销性担保。适销性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能满足生产、销售此货物的一般使用目的;

b.特定用途担保。特定用途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应该满足买方在购买货物时所表明的特定目的。

②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数量(1)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①计量单位

不同商品应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因此要根据交易商品的不同类别确定合适的计量单位。

此外,由于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等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存在差异。如:

公制国家:1吨=1000千克;

英制国家:1长吨=1016千克;

美制国家:1短吨=907千克。

②常见的计量方法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理论重量。(2)数量的机动幅度

①含义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数量的一定幅度。

②表示方法

a.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又称增减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浮动。

对溢短装部分货物的计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b.约量

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约”数来表示数量的机动幅度,以免引起纠纷。如果合同中使用了“约”数条款,在以信用证支付的前提下,可参照UCP500,将“约”解释为“±10%”。

c.数量公差

在以信用证支付的合同下,根据UCP500,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

ⅰ.信用证未做出相反规定;

ⅱ.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ⅲ.货物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

3.包装(1)运输包装

①运输包装的含义及作用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即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包装。其作用是:

a.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运输中不被损坏或散失;

b.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②运输包装的标志

a.运输标志(唛头);

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项内容:

ⅰ.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ⅱ.参照号码,例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号码或发票号码等;

ⅲ.目的地;

ⅳ.件数号码。

b.指示性标志;

c.警告性标志。(2)销售包装

①销售包装的作用

a.保护商品品质;

b.促销。

②国际通用的条码标志

a.UPC条码;

b.EAN码。(3)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①定牌

定牌即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在定牌交易中,为了避免工业产权的纠纷,出口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a.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b.订约前要求买方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或牌名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

②无牌

无牌即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无牌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对日用消费品要求无牌包装的原因是,无牌商品无需作广告,可降低销售成本,实现薄利多销。

③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应该慎用。

1.2 课后习题详解

1.卖方在货物品质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答:卖方在货物品质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种:(1)品质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包括适销性担保和特定用途担保。其中,适销性担保指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能满足生产、销售此货物的一般使用目的;特定用途担保指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应该满足买方在购买货物时所表明的特定目的。(2)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可以做哪些机动幅度的选择?

答: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可以做以下机动幅度的选择:(1)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又称增减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浮动。

对溢短装部分货物的计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2)“约量”

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约”数来表示数量的机动幅度,以免引起纠纷。如果合同中使用了“约”数条款,在以信用证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将“约”解释为“±10%”。(3)数量公差”

在以信用证支付的合同下,根据UCP500,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①信用证未做出相反规定;②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③货物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

3.若采用定牌交易,出口方有何注意事项?

答:定牌即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在定牌交易中,采用定牌交易应注意的事项:(1)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2)订约前要求买方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或牌名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

第2章 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2.1 复习笔记

1.贸易术语(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或价格一交货条件,它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国际商会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分别做出了补充和修订。

a.2000年《通则》

2000年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E组(EXW)、F组(FCA、FAS、FOB)、C组(CFR、CIF、CPT、CIP)和D组(DES、DEQ、DDU、DDP)。在这些术语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第一,卖方承担运输风险的只有D组;

第二,卖方有投保义务的术语是CIF、CIP;

第三,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海洋运输及内河运输)的术语是FAS、FOB、CFR、CIF、DES、DEQ;

第四,清关责任和费用的承担者一般出口是卖方,进口是买方;例外的是EXW(出口清关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DDP(进口清关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b.2010年《通则》

2010年《通则》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成两组:

第一,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

第二,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

相对于2000年《通则》而言,新增项是DAT和DAP,删除项为DAF、DES、DEQ、DDU;原来的E组、F组、C组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c.《l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简称W.0.Rules 1932。该规则规定了CIF合同的性质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它对《通则》的重要补充作用体现在,《通则》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W.O.Rules1932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卖方将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

d.《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美国定义》)。《美国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FOB、FAS、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被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采用。(3)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①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包括FOB、CFR、CIF,其异同点如表2-1所示。

表2-1 FOB、CFR、CIF的异同点

②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

包括FCA、CPT、CIP三种,其后都跟“指定地点”。这三种术语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分别对应于FOB、CFR和CIF三者风险划分的界限以承运人为界,货交承运人则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都属于象征性交货。FCA是成本价,,。

与FOB、CFR、CIF相比较,FCA、CPT、CIP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交货地点和单据处理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商品的价格(1)价格换算公式(2)作价方法

①固定作价

完整的固定作价由计量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组成。

固定作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但它易受到价格变动风险的冲击。为减少价格风险,在采用固定作价时,应注意:

a.应对价格前景作出准确判断,以此作为定价依据;

b.要慎重选择订约对象,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有把握。

②非固定价

a.暂不固定价格

这种作价方式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b.暂定价格

c.滑动价格

对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以及一些初级产品等货物,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需较长时间,可能因原材料、工资等变动而影响生产成本,导致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大。为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采用滑动价格。(3)外贸效益核算指标

①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换汇率)

a.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一出口退税收入。

b.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c.定额费用:包括银行利息、工资支出、邮电通信费用、交通费用、仓储费用、码头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5%-10%不等,由各外贸公司按不同出口商品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核定)。

d.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②出口商品盈亏率

③出口创汇率

该指标常用于“三来一补”的贸易方式。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六种常用贸易术语有何异同?

答:六种常用贸易术语依次是FOB、CFR、CIF、FCA、CPT、CIP。(1)相同点

①属于象征性交货;

②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2)不同点

不同点如表2-2所示。

表2-2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的不同

2.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对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4点:(1)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2010通则》删去了DAF、DES和DDU代之以新增加的DAP。另外,删去了DEQ代之以DAT,这样,《2010通则》中包含的术语由《2000通则》中的13种减少为11种。(2)《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按照新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仅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四种。(3)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个使用说明或指导意见。(4)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进行了调整。

3.不同作价方法各有何特点?

答:常见的作价方法有固定作价和非固定作价两种。(1)固定作价

完整的固定作价由计量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组成。固定作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但它易受到价格变动风险的冲击。(2)非固定作价

①暂不固定价格

暂不固定价格这种作价方式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②暂定价格

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可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订有“暂定价格”的合同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③滑动价格

对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以及一些初级产品等货物,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需较长时间,可能因原材料、工资等变动而影响生产成本,导致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大。为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采用滑动价格。

4.美方A从英方B进口一批货物,签订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里斯本”。后因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请问根据2000年《通则》,责任应由谁承担?

假如英方B从美方A进口一批货物,签订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 Vessel里斯本”,因葡萄牙政府不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请问责任由谁承担?

答:(1)根据2000年《通则》,责任应由英方B承担。原因如下:

在2000年《通则》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中,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因此,因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的责任由英方B承担。(2)因葡萄牙政府不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责任由美方A承担。原因如下:

FOB VESSEL里斯本,适用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法律惯例中,要求买方支付卖方协助其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因此,因葡萄牙政府不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的责任由美方A承担。

5.我方从泰国出口方A处进口一批香米,签订“CFR上海”合同。货物离港后不久沉没,因A方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故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谁应承担责任?

答:泰国出口方应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收取货物和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因此,出口方应承担责任。

6.一份CIF合同规定:“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请问该合同在履行时会出现何种问题?

答:该合同在履行时,会出现卖方要承担货物送达买方之前的所有风险的问题。

CIF是“装运合同”,但是合同中规定到达期限则变为“到达合同”。船在途中有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不可抗力等等,导致船不能准时到港;CIF合同以货交船上即为风险划分地点,货物在途中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货物在到达之前的所有风险都转给出口商承担。

7.中方A与英方B签订“CIF利物浦”合同。后由于两伊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不能通航,船必须绕道非洲好望角。由于绕航多支付的运费由谁承担?

答:应该由英方承担,如果投有战争险,英方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一定补偿。尽管是CIF合同,出口商也只是承担正常运输时所产生的费用,而且不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绕行费用是由于战争爆发才产生,此战争风险的发生应该由买方即英方承担。

第3章 国际货物运输

3.1 复习笔记

1.运输方式(1)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具有运量大、运费低廉、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的优点。按船舶的营运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①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也叫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它具有两个特点:

a.“四固定”,即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均固定,运费率也相对固定;

b.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货物并承担装卸费用。

班轮运费按班轮运价表的规定,由基本运费和可能存在的附加费两部分构成。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有多种,如:“W”表示重量吨,即以货物的毛重计收;“M”表示尺码吨,即以货物体积计收;“”表示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或“”表示按货物的FOB总值征从价运费。

②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以租赁整船为多,也可租用部分舱位。与班轮运输相比,其特点为:航运时间、航线、停靠港口和船方收取的运费(或租金)由租船人和船方临时议定;货物装卸费用的承担由租船人和船方临时议定。

租船运输可以分为三大类:

a.程租船

程租船即船舶按航程租赁,依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装货,再驶抵卸货港卸货,以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租船又可分为单程程租船、来回程程租船、连续航次程租船等。

b.期租船

期租船即租船方所付租金率取决于船舶的装载能力和租期长短,如规定:按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或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除非另有规定,租船方可将租赁的船舶作为班轮营运,或作为程租船经营,甚至再转租给第三方,自己充当二船东。

c.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以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

③滞期费和速遣费

a.滞期费是指因装卸任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从而给船方造成损失,有关责任方应给予船方一定的赔偿费。

b.速遣费是指因提前完成装卸任务给船方带来利益,船方给予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一定的奖励,通常为滞期费的1/2。

由于装卸的延误会造成船舶周转速度放慢等船方的损失,而程租船船方得到的运费中并不包括这一部分损失的弥补,程租船运输通常应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问题(2)集装箱运输

①集装箱应具备的条件

a.能长期反复使用;

b.途中转运时可以不动容器内货物直接换装;

c.能快速装卸,并能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和方便地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

d.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e.每个容器有一立方米(即35.32立方英尺)或以上的容积。

②集装箱运费的计算方法

a.件杂货运费计算方法,即以每运费吨作为计费单位;

b.以每个集装箱作为计费单位,即包厢费率。(3)国际多式联运

①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②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b.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c.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d.必须是国际上的货物运输;

e.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f.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率。

③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国际多式联运有简化手续、加速货运、方便运费计算、缩短发货人收款时间等优点,而且有助于提高货运质量,货物的交接可以做到门对门、门到港站、港站到港站、港站到门等。(4)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运连接起来,构成海一陆一海的连贯运输。(5)OCP运输

OCP运输又称美国陆桥运输。美国把北起北达科他州南至新墨西哥州落基山脉以东的地区划为OCP地区。凡自太平洋彼岸经美国西海岸港口运往OCP地区的货物,只要使用美国西海岸航运公司的船舶,海运运费每运费吨低3-4美元。另外,铁路运费也较本地费率低3%-5%。

采用OCP运输方式时,应注意在买卖合同、运输单据上注明,在保险单上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2.提单(1)提单的性质和功能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2)常见提单类型

①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指在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是不能转让的。

②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在收货人栏内仅写“货交持有人”或空白,它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

③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指示”,它凭背书可以转让。

④“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这种指示性提单经过空白背书(即只写背书人名称,不写被背书人名称),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3)特殊类型的提单

①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托运人为掩盖实际装货日期已迟于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过失,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日伪造提前使之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以免妨碍索要货款。倒签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②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已到,但托运人未能及时备货装船,为了顺利索款,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也是违法行为。

③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提单签发日后21天以内未提交的提单,银行有权拒收;另一种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这在近海运输中常出现,只要合同中写明“过期提单可接受”,这类提单就是可以接受的。(4)提单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①速度问题解决方法

a.异地签单;

b.电子提单;

c.凭保函提货;

d.托运人在装运港将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交给船长,由船长随船带到目的港交给托运人指定的人,再由收到该提单的人凭该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②欺诈问题解决方法

a.完善提单的法律制度;

b.应废除提单的物权特性,使用海运单。

3.2 课后习题详解

1.请比较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有何异同。

答: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异同点如表3-1所示。

表3-1 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异同点

2.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3)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4)必须是国际上的货物运输;(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率。

3.试述提单的性质、功能以及提单铷度面临的问题和出路。

答:(1)提单的性质和功能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2)提单面临的问题及出路

提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速度问题和欺诈问题。

①速度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速度的提高,提单转让加速货物周转的功能日益削弱,甚至频繁出现过期提单妨碍货物周转的现象。速度问题的解决方法有:

a.异地签单。即承运人委托更便利地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以加速其传递。如我国的船公司常有在内地收货、在香港签单的做法。

b.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运作是:将提单简化成一组数据保存在承运人的计算机里,承运人交给托运人一个密码,托运人凭密码控制在途货物。如果要转让,托运人只需将转让意图和对象告知承运人,并告知自己的密码。承运人废除旧密码,设计一个新密码通知买方。这样通过密码改变实现提单转让。最后收货人凭密码提货。

c.凭保函提货。当船货已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时,由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出具保函给承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因错误交货而招致的损失。承运人拿到保函后,凭副本提单或不凭任何单据把货物交给收货人。

d.托运人在装运港将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交给船长,由船长随船带到目的港交给托运人指定的人,再由收到该提单的人凭该提单向承运人提货。

②欺诈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提单的伪造和欺诈问题源于提单物权凭证的特性,加之提单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的事件屡屡发生。欺诈问题的解决方法有:

a.完善提单的法律制度;

b.应废除提单的物权特性,使用海运单。

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1 复习笔记

1.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①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②被保险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下有两项基本义务:

a.主要事实申报: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条件。

b.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

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为保证条款,称为明示保证。此外,还有默示保证,即在保险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按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体现在货物运输中即货物本身的价值,及与此相关联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当保险标的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就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灭失时,被保险人会受到损害或负有经济责任。

国际货运保险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该可保利益可以随同保险单的转让而转让。(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指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该赔偿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是由于运输途中的各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1)风险

①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a.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b.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②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a.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

b.特殊外来风险指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2)损失

①海上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破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b.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类。

共同海损指在海运途中,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四个必备条件:

第一,危险是共同的,并且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第二,是人为的、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牺牲和费用;

第三,损失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费用是额外的;

第四,牺牲和费用是有效的,避免了全损的发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不同点: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而人为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第二,海损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②外来风险损失

由于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一般外来风险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前者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后者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3)费用

①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保险单的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此做出赔偿。

②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保险人对此也做出赔偿。

3.保险险别(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了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保险,如表4-1所示。

表4-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规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等六种险别。其中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广,C险最小。

4.承保责任起讫(1)“仓至仓”条款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是遵循“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到该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所为止。

①假如货物迟迟不抵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②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起讫基本遵循“仓至仓”条款,但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人岸上冷藏仓库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限。如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③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进行,但若在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白海轮抵港时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水上风险”

在中国保险条款中,战争险的承保责任以水上风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a.如不卸离,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b.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是否卸离,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恢复有效。

5.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1)陆运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原则上遵循“仓至仓”条款。陆运战争险目前仅限于火车运输,承保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陆运货损的索赔时效是: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2)空运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承保责任起讫原则上遵循“仓至仓”条款,与海运“仓至仓”条款的区别是:

a.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b.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航空运输战争险的责任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飞机时为止。(3)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原则上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寄件人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4.2 课后习题详解

1.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有何区别和联系?

答:(1)相同点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都属于部分损失。(2)不同点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不同点包括: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而人为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②海损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施救费和救助费有何异同?

答: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1)二者的相同点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都是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费用。(2)二者的不同点

①行为实施主体不同

施救实施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自己;救助实施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②保险人保险赔偿原则不同

被保险人实施施救以后,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险人对其支出的施救费用均负责赔偿;救助人对被救助人实施救助,被救助人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决定是否支付报酬,保险人只有在作为被救助人的被保险人向救助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才承担对这笔救助费用的赔偿。

③保险人保险赔偿额度不同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即在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之外,再给一个保险金额赔偿施救费用;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则是放在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之内,即将对救助费用的赔偿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合在一起,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④是否与共同海损有联系

施救费用是一般因被保险人为减少自己的货物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产生的,与共同海损一般没有联系(但如果是出于对船货共同利益考虑的话,那施救费用就可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救助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作为救助人的其他过往船舶为船货获得共同安全而前来救助并取得成效而产生的,用此,施救费用大多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项目。

3.CIC和ICC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ICC与CIC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名称不同:ICC是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包括ICC(A),ICC(B),ICC(C),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CIC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订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等。(2)CIC和ICC在形式上不同:CIC条款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说。风险承包范围从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ICC条款则以“A、B、C”系统命名方式将责任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承保风险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3)CIC条款只有3种基本险可单独投保,而ICC条款的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单独投保。(4)责任范围不同:CIC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分别要大于ICC(C),ICC(B).而CIC得一切险责任范围小于ICC(A)(5)适用的法律不同:ICC适用英国法律,而CIC则适用于中国法律。(6)除外责任不同,ICC的除外责任更详尽,包括不适航,不适货,不试用等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4.如何全面、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

答:“仓至仓”(W/W)条款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1)假如货物迟迟不抵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起讫基本遵循“仓至仓”条款,但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人岸上冷藏仓库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限。如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3)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进行,但若在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白海轮抵港时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5.船在航行中遇到流冰,船身出现裂缝,海水自裂缝涌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启动备用发动机加速排水。为供应备用发动机的燃料而烧掉了部分货物。这部分货物是否共同海损?

答:这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这是因为具备共同海损需要四个条件:(1)危险是共同的,并且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地发生的;(2)是人为的、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牺牲和费用;(3)损失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费用是额外的;(4)牺牲和费用是有效的,避免了全损的发生。

由于船在航行中海水涌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额外费用(烧掉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6.一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海运途中非因过失而失火。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一面灌水灭火,一面雇用拖轮将船抢回新港修理,修好后再重新驶往新加坡。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有:A.100箱货物被火烧毁;B.6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E.额外增加的燃料和工资。请判断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答:A、C属于单独海损;B、D、E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在海运途中,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其中A、C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B、D、E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7.我方出口一批罐头到新加坡,投保一切险。货到新加坡时由于收货人地址不详无法交货,只能将货物随船运回,待我方将地址补充完整后再运往新加坡。但在返程中因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部分罐头生锈,货到后进口方只收下未生锈的部分。对于生锈的罐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切险的承保责任区间为“仓至仓”,保险只保了一程,这个事件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货到新加坡没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原因在于收货人地址不详,而导致货物不能如期交付的原因是我方自己的疏忽,而跟其他各方无关,其损失完全由出口方自己承担。

8.我方进口的一批货物投保一切险。该货物到达目的港天津新港后进入到1号码头仓库,进口方从该仓库提货。进口方提走部分货物并分发到全国各地,这时由于台风袭击,仓库内余下的尚未提取的部分货物受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做出赔偿?

答:不应该赔偿。原因在于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即从出口商的仓库到进口商的仓库,一旦货物进入进口商的仓库,则保险人的责任就已完成,所以,保险人不需要赔偿。

第5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5.1 复习笔记

1.支付工具(1)票据的分类

①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包括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②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包括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只有银行有权签发本票,而且只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且经其审定的银行方可签发本票。

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又可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③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支票都是即期的。(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即能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除了出票、付款提示、付款外,还有以下主要的票据行为:

①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基于一定目的(如转让票据)而在票据的背面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粘页上进行签字的行为。有效的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

②远期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远期汇票只有经过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才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承兑时,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若仅有付款人签名,一般也视为承兑。

③拒付和追索

拒付指付款人对汇票拒绝付款,或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它既包括明示不付款、不承兑,也包括承兑和付款在事实上不可能,甚至包括迟迟不付款,不承兑。持票人遭到拒付后,应请求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该权利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作成拒绝证书,据此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3)法律关系

①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指基于出票、背书、承兑、提示等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基础关系。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前者指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理由。在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之间,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是相联系的;后者指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他们之间有资金补偿关系,即资金关系。

汇票的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是相分离的,即付款人的付款不以出票人已提供足够的资金补偿为前提。

2.汇付和托收(1)汇付

汇付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在我国外贸中,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有时也用于赊账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使用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在现货交易采用预付货款时,进口方为了减少预付风险,可使用凭单付汇的方法,即指定汇入行凭出口方提供的某些指定单据或装运凭证付款。(2)托收

①托收的含义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仅凭票据等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不附带商业单据,可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提取。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②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风险防范

a.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是在以托收、赊账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方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b.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方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方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一般规定保险机构仅赔付实际损失的90%,其余10%归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以促使其谨慎从事,并在发生损失后努力避免损失扩大。

3.信用证(1)信用证的含义和种类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具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除非有特殊说明,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该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大类。即期信用证常用的是即期跟单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分为三种,即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2)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①银行信用;

②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3)特殊类型的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当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可以转让。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累计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②对背信用证

假如原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其受益人可以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行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

③循环信用证

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该证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一般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④对开信用证

在易货贸易或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中常采用对开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正好是回头信用证的受益人、通知行、开证行、开证人。两证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两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生效。

⑤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光票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预支的方式有两种:

a.向开证行预支,即受益人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行的汇票,议付行买下后向开证行索偿;

b.向议付行预支,即议付行先垫付货款,待货物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款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如未能装货,则由开证行偿还议付行的垫款和利息。

⑥备用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4.SWIFT信用证

SWIFT信用证使用时必须依照SWIFT使用手册规定的标准,其开证格式代号为MT 700和MT 701。如对已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需采用MT 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5.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防范托收方式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答:在托收方式下卖方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措施防范风险:(1)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是在以托收、赊账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方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2)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方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方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2.从信用证的业务程序中如何理解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答:信用证有以下三个特点:(1)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受益人而言,开证行是首先的付款人,其付款责任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必须付款。(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

从前面信用证业务流程可知,信用证业务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和“单据买卖”。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单的原则是严格相符和表面相符。严格相符,即必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表面相符,即只要求单证上的一致。

3.简述押汇在国际货款收付过程中的应用?

答:押汇是指银行以全套收汇单据作为抵押,向受益人提供一定额度(一般为票款总额的90%左右)的本币贷款;俟买方支付货款后,押汇银行再以货款抵扣贷款及利息、手续费等项费用。押汇可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1)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业务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出口押汇分信用证项下押汇、D/P项下押汇和D/A项下押汇。

出口商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每次出货后,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银行对外寄单索汇,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2)进口押汇

银行应进口商要求,代其垫付其进口项下货款的一种短期融资,适用于各种进口结算方式。

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其具体做法是由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4.买卖合同规定:1~4月每月等量装运;信用证规定:1~4月分若干批装运。在实际操作中,出口方为了早出口、早结汇,1~2月分两批将交易货物全部装运。请问出口方能否拿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答:出口方能拿到信用证下的货款。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规定“1~4月分若干批装运”,出口方1~2月分两批将交易货物全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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