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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5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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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夏商周

1.1 复习笔记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1.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神权法思想认为,法律起源于“天意”或者“神道”。《魏书》提出了“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的观点。(2)道家学派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老子》第二十五章所宣扬“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律起源于“理”,大体相当于所谓“宇宙绝对精神”。(4)主张“人性恶”者认为,法律起源于惩恶扬善的社会需要。(5)法家学派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社会需要。《管子·七臣七主》提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6)刑“始于兵”之说。

①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

②中国最早的法,脱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中国最早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兼有军事镇压性质之军法和刑事制裁性质之刑法等双重含义。(7)“礼源于祭祀”之说。

①表明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②一些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日益复杂烦琐的仪式规则加以确认或改造,并强化其神秘性与强制力,便使“礼”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制或法律规范。

2.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

与古希腊、古罗马等西方古代国家相比,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其发展,特点有:(1)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与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制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的原则。(2)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3)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其发展,表现为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则相对滞后。

二、夏商法制概况

1.主要法律渊源(1)习惯法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①夏商两代的礼

夏商两代的礼以及它们与后来的周礼是一脉相传的。殷礼对于夏礼,周礼对于殷礼,既有继承沿袭,也有改造增删。

②夏商两代的刑“禹刑”、“汤刑”,是后世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一种统称。它们是夏商两个部族及其政权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逐步形成和不断丰富的,基本以早期习惯法为主要内容。(2)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

除了习惯法以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夏商两代的王命,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类的诰、训示臣民的训等多种形式。(3)规范或成文性质的法律

商代开始出现一些比较规范或成文性质的法律形式。盘庚就是遵循前代传承下来的常法、先例、故事等,进而修正当代的政令“法度”的。

2.行政管理体制(1)夏代的行政管理制度

夏代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由于古代文献记载与考古出土文物资料相对比较匮乏,目前仍然难以确知。(2)商代的行政管理制度

①商代实行宗法分封制,其所辖势力范围划为两部分。

a.王畿地区属于“内服”,由商王及其卿大夫直接控制。

b.畿外地区属于“外服”,由“侯、甸、男、卫、邦伯”之类的各地受封诸侯独立统治。

②商代属于宗族国家性质,整个政权及其社会结构是由王族、子族、卿族、臣族等各级宗族组织构成的。

③商代实行贵族共政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商王之下有各级执政贵族。

夏商两代的国家政权,就是依靠各级宗主及其宗族政权行使各级行政管理职能的。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体系

①夏朝的刑法体系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这些为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夏代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目前不得而知。

②商朝的刑罚体系

a.商代刑罚制度在基本沿袭夏代的基础上,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此外,还有一些临时使用的酷刑。

b.商代的刑罚制度不仅野蛮严酷,而且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2)主要罪名

①夏代罪名

a.不孝、弗用命“不孝”是当时最严重的犯罪。对于不服从王命的“弗用命”的违法行为,不仅本人处以极刑,还要罪及妻子眷属。

b.昏、墨、贼“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犯罪者,依法处以死刑。

②商代罪名

a.不孝、不从誓言

沿用与夏代类似的不孝、不从誓言等罪名。“不从誓言”,实际就是不服从王命。

b.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吉”,即不善;“不迪”,即不道;“颠越不恭”,即违礼犯上;“暂遇奸宄”,即欺诈奸邪。凡有这些行为者,均要诛灭本人及其全家。

c.乱政、疑众

第一,“乱政”,大体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

第二,“疑众”则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

第三,按照当时的规定,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处死。

d.职务犯罪

商代有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并且制定过所谓的“官刑”予以制裁。从“官刑”规定来看,对沉湎于歌舞的“巫风”罪,是按照身份地位的高低,分别予以罚丝或罢免的不同处治。(3)刑罚适用制度

①唐虞时代

唐虞时代初步形成了“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罚适用制度,对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危害行为可以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惯犯则从重处罚。

②夏代

夏代产生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制度,反对错杀无辜或无罪之人。

③商代

商代推行“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的刑罚适用制度,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

4.司法制度特色(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是合而为一的。(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三、西周立法概况

1.“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1)产生过程

①西周直接继承了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②西周统治者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与法制原则。

③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及“刑兹无赦”等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2)评价

①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②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

③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西周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周公制礼和吕侯作刑两项内容。通过“制礼作乐”和编订《吕刑》等两项立法活动,建立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1)周公制礼

①周礼的制作

a.周礼从最初的起源到逐步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唐、虞、夏、商、周等各代各族的礼构成周礼的重要的历史渊源。

b.周公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系统地建立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周公制礼的立法活动标志周礼的正式产生。

c.具体内容系以周部族固有的习惯法为主体,同时吸收参考夏商等前代的部分礼制,经过全面、系统的整理而成。

②周礼的内容

根据周礼的内容可以分为吉、嘉、宾、军、凶等五礼。

③周礼的作用

a.周礼作为西周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是当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具有国家法律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b.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则在于积极预防犯罪。

④周礼的基本原则

周礼始终贯穿着一条基本原则,即“亲亲”、“尊尊”。

a.“亲亲”,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b.“尊尊”,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2)吕侯作刑

①《吕刑》的制定

穆王在位期间,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遂命担任司寇的吕侯“作修刑辟”,着手编订了一篇新的法律文件《吕刑》。吕侯后被封为甫侯,故《吕刑》又名《甫刑》。

②主要内容

a.第一章主要叙述了编订《吕刑》的起因和经过,追溯了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特别是提出了德刑并用的指导思想。

b.第二章系统地规定了以五刑、赎刑等制度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同时确立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c.第三章具体阐述了德刑关系以及对于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

③评价《吕刑》作为一篇关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3.法律形式与礼刑关系(1)法律形式

①西周的法律形式仍以传统习惯法为主,其中包括礼与刑两方面的内容。

②周天子颁布的诰、誓、训、命等王命,也是西周的重要法律形式,而且法律效力最高。

③各地诸侯方伯也可以发布训命,它们在其势力范围内是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④西周还以一些前代的旧法或遗训作为优先适用于某些特定地区的法律形式。(2)礼刑关系

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①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a.“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

b.“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

四、西周的行政立法

1.宗法等级制度(1)宗法制

①宗法制的渊源

渊源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父权家族、宗族制度。

②宗法制的基本规则

a.将每个宗族中的嫡长子立为大宗,称为宗子,居于同宗中的支配地位或主导地位。

b.把嫡长子以下的支子和嫡子以外的庶子分立为小宗,处于大宗的从属地位或次要地位。

c.各支宗主照例是由大宗担任的,并且是世袭继承的。(2)分封制

西周实行宗法制原则下的分封制。根据宗法制与分封制,便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宗主贵族构成的金字塔式的等级制。

2.国家行政体制(1)周王以天子名义,作为同姓宗族的大宗和天下的共主,既是宗法国家的象征,又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2)周王之下设有卿士寮,是中央最高政务机关。其长官为卿士,协助周王统领内外百官,处理重大军政事务。(3)各个诸侯国都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并不属于周王国的地方政权。

3.行政管理制度(1)西周实行“学在官府”的管理体制,由各级官府兴办各类学校,对贵族和平民子弟统一进行培养教育。(2)西周主要采用述职督课制度等方式,对各级贵族或各地诸侯进行考核奖惩。

五、西周的民事立法

1.所有权

西周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由世袭宗主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1)周天子拥有最高的财产所有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其所垄断和独享的三项重要权利,即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和贡赋征课权。

①分封赏赐权,即周王有权将全国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民众分封或赏赐给各地诸侯或各级贵族。

②夺爵削地权,即周王有权削减或收回其分封或赏赐的封地及民众。

③贡赋征课权,即周王有权向接受分封或赏赐而占有、使用土地的各地诸侯或各级贵族依法征收贡赋。(2)周王以下的其他各级宗主贵族的私有权,表现为不完全所有权。(3)作为财产形式的奴隶以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契约

西周出现傅别、质剂、书契之类的契约形式。(1)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听称责以傅别”。“称责”,即称债,意指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行为;“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2)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

①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②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3)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后者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3.婚姻制度(1)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

①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属于违法无效婚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③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所谓“六礼”,实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a.“纳采”,即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

b.“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c.“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

d.“纳征”,即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e.“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

f.“亲迎”,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2)婚姻关系的解除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①“七出”

即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具体指:不孝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严重疾病;多嘴多舌;偷盗。

②“三不去”

即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具体是指:

a.妻子无家可归;

b.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

c.丈夫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

4.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的家庭关系与继承制度也以礼的规范为指导,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父权制与夫权制的等级原则为宗旨。(1)各级家长、族长和宗主所代表的父权即居于各个家庭、家族和宗族的主宰地位,子女等其他成员则处于受支配的从属地位。(2)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

六、西周的刑事立法

1.刑罚体系

西周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各种刑名。(1)死刑和肉刑

西周基本继承和沿用夏商时期的刑罚制度,仍以死刑和肉刑为主要内容。(2)赎刑

赎刑是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刑的一种刑罚制度。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以改为赎刑折抵。(3)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五刑标准的相对较轻的罪犯。(4)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罪犯。

2.刑罚适用制度(1)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2)三宥之法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疑罪从轻惟赦,即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4)同罪异罚制度

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这显然是一项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

七、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1)周王仍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官,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案件裁决权。(2)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一职,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3)大司寇以下设置小司寇,其直接负责管理案件的审理和狱讼的处理等司法审判事务。(4)司寇之下还设有士师之类的司法官员,具体负责执行中央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5)地方各诸侯国的司法机关设置,基本与周王国中央相同,分别有司寇、士师等官员。

2.狱讼形式的划分

西周时期,司法机关已经对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进行了划分。(1)“两剂”指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两造”指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2)根据西周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必须按照“狱”、“讼”案件的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3.司法审判的原则(1)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①“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

②“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

③“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

④“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

⑤“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既然”,即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2)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①原被告双方的口供及“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

②在口供之外,西周的诉讼审判活动也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3)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西周统治者要求司法人员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审判案件。(4)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西周注重运用各种证据,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禁止徇私枉法行为。“五过之疵”,就是司法人员若有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与案犯同等处罚。

①“惟官”,即办案人员与案犯曾有同僚关系。

②“惟反”,即办案人员鼓动或允许案犯随意翻供或隐瞒案情。

③“惟内”,即办案人员与案犯之间存在亲属关系。

④“惟货”,即在办案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⑤“惟来”,即办案人员与案犯有相互勾结或往来关系。(5)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西周明确禁止任用奸人佞幸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要求任用公平、公正者担任司法审判人员。

4.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与夏商时期基本相同,仍然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西周专门设置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八、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1.社会基础的变动和社会制度的变革(1)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剧烈动荡与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出现质的飞跃。(2)春秋战国之际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使得各阶级、阶层、集团的社会分化日益加剧,整个社会结构与上层建筑领域也开始发生变动。

2.各家的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1)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①孔子提倡“礼治”,极力鼓吹“克己复礼”,顽强地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

②孔子提出了“德治”思想,强调“为政以德”。在他看来,只有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才能最终实现消弭违法犯罪的“无讼”理想。

③孔子进而提出了“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的思想,主张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

④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和发展孔子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恢复所谓的“圣王之道”。(2)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①老子坚决反对礼仪制度,而且根本摒弃法律政令,明确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主张。

②庄子继承和发展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进一步否定了礼乐法度。(3)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①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为了自己的权势利益而“攻伐无罪之国”。

②出于批判世卿世禄制和宗法等级制的需要,墨子提出了“尚贤”的思想。

③为了改变混乱无序的社会现状,墨子提出了“尚同”的思想。(4)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事断于法”,“刑无等级”。要求统治者依据法律治理国家,裁断是非。反对各级贵族所享有的同罪异罚的等级制度与法律特权。

②“行刑重轻”,“以刑去刑”。法家认为必须采取“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因而他们提倡重刑主义原则。

③“为法”、“行法”,“明白易知”。积极推动制定、公布和贯彻、实施成文法的活动,为改革旧制度和建立新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3.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①制定成文法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是楚国。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②公布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曾经“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2)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与意义

①争论

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争论和反复斗争。

a.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

b.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②意义

a.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c.它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

d.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4.战国初年《法经》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1)《法经》的制定

魏国变法改革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在经济方面,主要是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之法。

②在政治方面,主要是“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废除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实行论功行赏和量才任用制度。

③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主持制定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保护变法改革的成果,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2)《法经》的基本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

①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②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③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3)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①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②从法典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对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③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私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社会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为后世各代确立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

④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以来的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手段,使野蛮的刑罚传统继承并延续下来,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1.2 课后习题详解

1.结合法学理论与历史资料,阐释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答:(1)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

关于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①神权法思想认为,法律起源于“天意”或者“神道”。《魏书》提出了“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的观点;《汉书》也有“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的说法。

②道家学派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如《老子》第二十五章所宣扬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主张。

③宋代理学家认为,法律起源于“理”,大体相当于所谓“宇宙绝对精神”。朱熹即明确提出过“法者,天下之理”的论断。

④主张“人性恶”者认为,法律起源于惩恶扬善的社会需要。如《荀子·性恶》宣称:“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冶、合于善也。”

⑤法家学派则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社会需要。譬如,《管子·七臣七主》提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⑥刑“始于兵”之说。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中国最早的法,脱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中国最早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兼有军事镇压性质之军法和刑事制裁性质之刑法等双重含义。

⑦“礼源于祭祀”之说。表明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起初,这种仪式规则只是一些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需要,一些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日益复杂烦琐的仪式规则加以确认或改造,并强化其神秘性与强制力,便使“礼”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或法律规范。(2)中国法的起源的主要特点

①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与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制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的原则。

②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发生于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之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③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其发展,与家族、宗族制度的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则相对滞后。

2.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答:夏商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有重要的地位,其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有:(1)刑罚体系

①夏朝的刑法体系

a.夏代政权正式建立以后,刑罚制度有所发展。《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有“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的说法;《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也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记载。汉代经学家郑玄将五刑三千条解释为:“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b.以上说法或记载都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至于夏代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目前不得而知。

②商朝的刑罚体系

a.商代刑罚制度在基本沿袭夏代的基础上,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此外,还有一些临时使用的酷刑。

b.商代刑罚制度在基本沿袭夏代的基础上,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商代的刑罚制度不仅野蛮严酷,而且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2)主要罪名

①夏代罪名

主要有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

a.不孝、弗用命“不孝”不仅会影响家庭、家族、宗族内部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宗法伦理道德关系,而且也会破坏整个社会宗法等级秩序的稳定,因而成为当时最严重的犯罪。由对尊家长的孝,上升为对宗主权贵的忠,不服从王命自然也就成为又一重大犯罪。对于不服从王命的“弗用命”的违法行为,不仅本人处以极刑,还要罪及妻子眷属。

b.昏、墨、贼“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犯罪者,依法处以死刑。

②商代罪名

a.不孝、不从誓言

沿用与夏代类似的不孝、不从誓言等罪名。“不从誓言”,实际就是不服从王命。

b.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吉”,即不善;“不迪”,即不道;“颠越不恭”,即违礼犯上;“暂遇奸宄”,即欺诈奸邪。凡有这些行为者,均要诛灭本人及其全家。

c.乱政、疑众

第一,乱政”,大体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

第二,“疑众”则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

第三,按照当时的规定,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处死。

d.职务犯罪

第一,商代有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并且制定过所谓的“官刑”予以制裁。从“官刑”规定来看,对沉湎于歌舞的“巫风”罪,是按照身份地位的高低,分别予以罚丝或罢免的不同处治的。

第二,夏商两代无罪刑法定制度,其罪名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具体案件,只能根据文献记载略知其部分内容。(3)刑罚适用制度

①唐虞时代

唐虞时代初步形成了“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罚适用制度,对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危害行为可以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惯犯则从重处罚。

②夏代

夏代产生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制度,反对错杀无辜或无罪。

③商代

a.商代推行“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的刑罚适用制度,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

b.商代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尽管那时还不可能真正依法定罪或完全据罪量刑,但刑罚适用制度开始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或标准,对后世法制的发展是有一定影响的。

3.夏商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夏商两代处于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司法制度受其影响,具有两个重要的时代特色。(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是合而为一的。夏商两代的最高统治者——王,作为最高的行政、军事首脑和立法者,实际是一身而三任,同时还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司法裁决权。夏王、商王以下的各级官吏,在本部门或本辖区内,也同时兼掌行政管理权、军事指挥权和司法审判权。此外,由于夏商两代属于古代宗族国家性质,其社会结构仍以家族、宗族结构及其宗法制度为基础,各级司法审判权实际掌握在各级宗主手中。所以,尽管当时也设置有士、士师、大理、司寇之类的司法官员,但司法权始终受到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制约,甚至多数司法机关或其名称原本就是军事机关或军事职务的名称。(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尚书·召诰》有“有夏服天命”之类的说法,《史记》卷二《夏本纪》也有夏禹“致孝于鬼神”等记载。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受命于天”;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商代的建立也曾以“受命于天”而自居。夏启兴师镇压有扈氏的反抗,商汤起兵征讨夏桀的残暴统治,都是打着“代行天罚”的大旗进行的。

4.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答:(1)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形成

①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西周统治者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即西周直接继承了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②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相继颠覆的历史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与法制原则。

③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及“刑兹无赦”等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一法制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2)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①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

②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5.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及礼与刑的关系。

答:(1)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

①周礼的内容

根据周礼的内容,古人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等不同说法,并按照其性质和功能分成各种类别。例如,《周礼·春官·小宗伯》将其分为吉、嘉、宾、军、凶等五礼;《礼记·经解》将之分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等五礼;《礼记·王制》则将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礼。不过,无论怎样分类,其基本内容都是大体一致的。正如《礼记·昏义》所概括的:“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②周礼的作用

周礼作为西周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是当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具有国家法律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a.周礼的功能和作用在于有效保护统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按照周人的概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从这种意义上说,周礼堪称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基本大法,是调整西周社会各方面关系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b.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则在于积极预防犯罪。

③周礼的基本原则

周礼始终贯穿着一条基本原则,即“亲亲”、“尊尊”。

a.“亲亲”,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b.“尊尊”,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级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2)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①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凡是违反礼的规定言论或行动,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包括刑罚的制裁。

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a.“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

b.“刑不上大夫”,并非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6.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

答:西周的刑事法律内容主要包括:(1)刑罚体系

西周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各种刑名。其中仍以死刑和摧残人的身体或破坏人的生理功能的肉刑制度为主体,刑罚手段极其野蛮残酷。

①死刑和肉刑。西周基本继承和沿用夏商时期的刑罚制度,仍以死刑和肉刑为主要内容。西周的肉刑确已得到地下出土的文物考古材料的证实。西周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仍然极为杂乱,行刑手段非常残酷。

②赎刑。赎刑是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刑的一种刑罚制度。西周中期,穆王下令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中一个重要的立法内容,就是系统规定了赎刑制度。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以改为赎刑折抵。

③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五刑标准的相对较轻的罪犯,因其关押在圜土之中而得名。

④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罪犯。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大石头,树立于京城外朝门的左侧,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交由司空监督其从事劳役。(2)刑罚适用制度

在“明德慎罚”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刑罚适用制度。

①三赦之法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儿童犯罪,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矜老恤幼的法律规定,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但同时也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特别是对统治阶级构成的威胁或危害相对较小。

②三宥之法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凡属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即使罪行较轻,也要从严惩处,彻底根绝;而对过失犯罪或者偶犯,即使罪行较重,也可从轻宽宥给予减刑。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所谓疑罪从轻惟赦,即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这一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刑罚适用制度,再次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有利于防止或减少无罪处刑与轻罪重刑的现象。

④同罪异罚制度

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这显然是一项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

7.西周的契约制度。

答:为了适应调整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需要,西周已出现傅别、质剂、书契之类的契约形式。(1)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听称责以傅别”,“称责”,即称债,意指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行为;“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傅别的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2)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质剂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凭证,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质剂的形式与傅别略有不同,它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3)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后者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8.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答:(1)婚姻制度

①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

a.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属于违法无效婚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b.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c.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所谓“六礼”,实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纳采”,即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纳征”,即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亲迎”,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2)婚姻关系的解除。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即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具体指:不孝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严重疾病;多嘴多舌;偷盗。“三不去”即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具体是指:妻子无家可归;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丈夫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2)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的家庭关系与继承制度也以礼的规范为指导,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父权制与夫权制的等级原则为宗旨。

①各级家长、族长和宗主所代表的父权即居于各个家庭、家族和宗族的主宰地位,子女等其他成员则处于受支配的从属地位。

②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

9.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答:西周的司法制度,比夏商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周王国及各地诸侯国分别建立起各自的司法机关体系,并且形成了一套诉讼审判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

西周的司法机关体系与夏商时期大体相同,周王仍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官,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案件裁决权。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一职,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大司寇以下设置小司寇,其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直接负责管理案件的审理和狱讼的处理等司法审判事务。司寇之下还设有士师之类的司法官员,具体负责执行中央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地方各诸侯国的司法机关设置,基本与周王国中央相同。(2)狱讼形式的划分

①西周时期,随着人们之间民事经济交往活动的日渐频繁,民事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司法机关已经对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进行了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②根据西周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必须按照“狱”、“讼”案件的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3)司法审判的原则

经过夏商以来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改进,西周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诉讼审判制度,并且确立了一些原则。

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便按规定立案,并开庭审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统治者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既然”,即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在西周的诉讼审判过程中,十分注重运用各种证据。包括:a.原被告双方的口供及“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b.在口供之外,西周的诉讼审判活动也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

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西周统治者要求司法人员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审判案件。审理判决案件须慎重,应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斟酌权衡,定罪量刑要恰当准确。倘若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则应适用法律类推,“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排除错误干扰,避免主观臆断。

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西周注重运用各种证据,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禁止徇私枉法行为。《尚书·吕刑》有“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的规定。所谓“五过之疵”,就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为了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西周还有“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的规定,明确禁止任用奸人佞幸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要求任用公平、公正者担任司法审判人员。(4)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与夏商时期基本相同,仍然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西周专门设置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司圜隶属于大司寇,故监狱设施体系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10.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

答:(1)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①孔子提倡“礼治”,极力鼓吹“克己复礼”,顽强地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

②孔子提出了“德治”思想,强调“为政以德”。在他看来,只有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才能最终实现消弭违法犯罪的“无讼”理想。

③孔子提出了“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的思想,主张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

④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和发展孔子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恢复所谓的“圣王之道”。(2)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①老子坚决反对礼仪制度,而且根本摒弃法律政令,明确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主张。

②庄子继承和发展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进一步否定了礼乐法度。(3)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①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为了自己的权势利益而“攻伐无罪之国”。

②出于批判世卿世禄制和宗法等级制的需要,墨子提出了“尚贤”的思想。

③为了改变混乱无序的社会现状,墨子提出了“尚同”的思想。(4)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事断于法”,“刑无等级”。要求统治者依据法律治理国家,裁断是非。反对各级贵族所享有的同罪异罚的等级制度与法律特权。

②“行刑重轻”,“以刑去刑”。法家认为必须采取“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因而他们提倡重刑主义原则。

③“为法”、“行法”,“明白易知”。积极推动制定、公布和贯彻、实施成文法的活动,为改革旧制度和建立新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11.春秋时期各国制定、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及其法制意义。

答:(1)春秋时期各国制定、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①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a.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效法西周初年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惩治“隐匿亡人”与窝藏盗窃物品的侵权行为。

b.公元前613~前591年,楚庄王又制定“茆门之法”,规定了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

②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a.公元前633年,晋文公曾经制定过“被庐之法”。

b.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常法”,亦名“夷蒐法”。

c.公元前554~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又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刑书。

在这三部法律中,“常法”的内容相当丰富,大体上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法律内容。

③宋国于公元前564年,由宋平公命司寇乐遄制作了“刑器”。所谓“刑器”,就是制定在某种器物上的一种“刑书”。

④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曾经“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在执政赵鞅、苟寅的主持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又“私造”过一部“刑书”,并将其书写于竹简之上,故被称为“竹刑”。此事被执政驷歂发现后,以“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的罪名,将邓析杀死。但由于“其法可取”,“竹刑”却被沿用下来。郑、晋两国相继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后来各国的变法改革和法制建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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