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汽车类专业工学结合规划教材:汽车保险与理赔(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6 07:15:32

点击下载

作者:李青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高职高专汽车类专业工学结合规划教材:汽车保险与理赔

高职高专汽车类专业工学结合规划教材:汽车保险与理赔试读: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6年以后,随着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不断增加和有序竞争的保险体系初步形成,我国保险业务获得迅速发展。1980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保费收入仅4.61亿元,2014年已经达到720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5%,财产保险行业保费收入明显快于宏观经济的增长速度。

在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机动车辆保险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到2000年进一步上升为63.93%,至2012年则达到75.13%。2014年前5个月,车险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72.60%。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37亿辆,全行业共承保汽车1.2亿辆,汽车投保率从2007年的64.40%提高到87.34%。也就是说,在汽车年产销量世界第一的中国市场上,有近90%的汽车都购买了车险,车险已经与停车费、加油费一同计入了购车者的刚性支出,必将进一步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汽车保险与理赔”是汽车服务相关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书遵循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内容的取舍和排序遵循职业性原则。本书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以过程性知识(实践知识)为主,以适度够用的陈述性知识为辅,按照从实践到理论的顺序组织每个知识点,并配套设计相应的项目实训工单。学生通过完成项目实训工单,融“教、学、做”一体化,加强实操技能的训练,深化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本书的编写凝结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汽车保险教学团队(李青、金碧辉、林玲、史婷、谢计红)的大量心血,并汲取了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汽车保险专业教师(唐璐)的宝贵经验。本书由李青担任主编,金碧辉担任副主编。全书共分六个学习单元。学习单元一由李青编写,学习单元二由唐璐编写,学习单元三由林玲编写,学习单元四由史婷编写,学习单元五由金碧辉编写,学习单元六由李青、谢计红编写。

本书内容完整,语言精练,深入浅出,实用性强,既可作为高职高专汽车类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保险、公估公司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用书。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借鉴并选用了有关的教材、论文、资料,谨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不妥与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编 者2015年6月学习单元一保险基本知识【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风险的定义、要素与分类,了解风险与损失以及不确定性与可测定性之间的关系。2.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程序及方法。3.掌握保险的定义,掌握可保风险的定义及条件,了解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4.掌握汽车保险的定义、职能、作用、特征、要素、原则及汽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能力目标1.建立风险意识,能利用风险管理理念为汽车保险服务提供理论支持。2.能对汽车进行风险分析及管理,能判别可保风险。3.能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与终止等问题。4.明确汽车保险的特征、作用及原则,合理运用汽车保险保护车主利益。项目一 风险与风险管理【项目描述】

车主购买汽车后,由于车辆用途不同、驾驶者驾驶习惯等原因,导致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风险存在差异性。分析车辆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规避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是保险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能力。【导入案例】 53岁的龚先生刚拿到驾驶执照,购买了一辆广汽传祺GS5轿车,新车购置价为12.38万元,该车停在龚先生所住小区露天停车位,一般用于上班代步和自驾旅游。【项目分析】

本项目通过介绍风险与保险的相关知识,使学生掌握风险、风险管理、可保风险等基本概念,把握风险的特征及基本分类,了解风险管理的程序、各种风险处理方式,以及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概念,掌握可保风险的要件及保险与风险、风险管理的关系,从而对车主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知识平台】一、风险

风险是人类生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人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之中,无论是从空间上讲,还是从时间上讲,风险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始终存在的,它是发生不幸事件的可能性,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性。(一)风险的定义

关于风险的定义,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这里概要列出几种观点:风险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某种不幸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指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在一定情况下对未来结果的客观疑虑;风险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的疑惑。

为了强调风险的“损失”、“不确定性”和“可能性”,本书给予风险的定义是:风险是指因人们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损失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为全面理解上述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风险与人们的行为决策有关。

第二,客观条件的变化是风险的重要成因,虽不可控,但人们可认识、掌握其规律并做出预测,这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

第三,风险是引起“损失的事件”,“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损失。

第四,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发生状况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针对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的。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

第五,可能性是指客观的存在,与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区别,如表1-1所示。表1-1 风险(可能性)与不确定性的区别区 风 险(可能性)不确定性别可否可量化。其发生概率已知或通过努不可量化。只能通过假定某些因量化力可知,可采用概率分析法分析各素发生后的假设分析,来判断不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影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可否可以保险不可以保险保险概率发生概率已知,或可以测定,用概发生概率未知的可率分布来描述获得性影响可量化,可防范以降低损失不可知事件,影响更大大小(二)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风险是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是自然界的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是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战争、火灾等,都客观存在于人们的生存空间,且它们的发生具有规律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人们认识、管理、掌控风险的能力将日益增强,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由于导致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因素也会随着科技进步发生变化,风险的可能性仍然客观存在,风险不可能完全排除。所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2.普遍性

风险无处不在,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的风险不仅在量上增加,而且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当今社会,小到个人,大到企业、国家,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具有普遍性。

3.损失性

风险是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因此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即“无损失,无保险”。保险是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4.不确定性

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具有不确定性。如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都面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且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驾驶员、路况、汽车性能等因素,存在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何时发生、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如何等不确定性。因此风险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3)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只有具备不确定性的风险,才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5.可测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就个别风险现象而言风险是不可预知的,但就风险总体而言,随机现象一定会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也就是说,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概率,可以根据数理统计原理进行预测、衡量和评估。所以说,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保险风险的条件,而可测性为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奠定了基础。

6.发展性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一些旧的风险逐步消失了,如免充气轮胎的使用,大大降低了轮胎爆胎的危险性。但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资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如汽车发展带来的空气污染。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发展空间。(三)风险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系

1.风险的要素

风险的三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者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或加重的因素。例如:粗心大意、木结构的房屋、冰冻的街面和不卫生的环境分别是失窃、火灾、车祸和疾病等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类:

①实质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是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有形因素,是由自然力量或物质条件所构成的风险因素,是增加风险事故损失的实质条件。物质条件所构成的风险因素,例如闪电、暴雨、汽车电子系统、汽车构造材料、发动机等。

②道德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道德品行相关的潜在主观条件产生的风险因素,属于无形因素。如不诚信、恶意行为(事故发生时处于某种目的不努力施救)等,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发生损失的程度,甚至导致人身伤亡等。

③心理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另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是指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者扩大损失程度。例如人离开时将贵重物品放在汽车内,无意中诱使小偷的盗窃行为发生。(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条件,是使风险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媒介。也就是说风险因素是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来导致损失的,例如失窃、火灾、车祸、爆炸等都是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风险因素是损失发生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判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例如暴风雨:如果是毁坏房屋、庄稼等,暴风雨就是风险事故;如果是造成路面积水、能见度差、道路泥泞,引起连环车祸,暴风雨就是风险因素,车祸才是风险事故。(3)风险损失

风险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个定义包含两个重要的要素,两者缺一不可:一个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要素;另一个是经济价值要素。经济价值要素可以用货币单位予以衡量,例如“折旧”、“馈赠”,虽然都能满足第二要素,即经济价值的减少,但不符合第一要素,所以不能成为损失。

损失在保险行业中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对承保风险的财产本身造成的损失,如车辆碰撞事故中的车损;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间接损失包括费用损失、收入损失与责任损失等,如车损后维修耗时所导致的误工、收入减少等。

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如图1-1所示。图1-1 风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例如,高速公路上积水引发小轿车发生侧滑撞车事故,导致小轿车撞毁,其中风险因素是高速公路上积水,风险事故是撞车,风险损失是小轿车撞毁。

必须指出的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之间的上述因果关系并不具有必然性,即风险因素并不一定引起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事故也不一定导致损失。因此,尽管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人们还是有可能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或避免损失。(四)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受损,车辆不可能因为受损而获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2)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商业行为上的价格投机、股票买卖、博彩等就属于此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1)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2)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是指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增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如表1-2所示。表1-2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静态风险动态风险风对于个体和社会来对于一部分个体可能有损失,但对另一部分个体险说,都是纯粹损失则可能获利,从社会总体上看也不一定有损失,损甚至受益失影通常只影响少数个体影响范围比较广泛,往往带来连锁反应响范围发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无规律可循生定的规律性,服从概特率分布点性一般为纯粹风险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比如商业萧条时期,质商品大量积压,遭受各种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机含会就大,此为纯粹风险量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如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2)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如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国际贸易中因进口商破产、潜逃、单方面毁约等造成出口商货款损失的风险等。(4)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如疾病、交通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风险,都会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影响本人及其赡养的亲属经济生活的安定。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造成损失机会的风险,如风暴、山洪、森林火灾、雷电、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自然风险具有形成的不可控性、形成的周期性、引起后果的共沾性等特点。(2)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损失的风险,如偷盗、纵火、过失行为。(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政治局势的变化、战争、内乱等与世界各国政治格局及形势相关的风险,如因输入国发生战争、革命、内乱而终止货物进口,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产生的风险,也称国家风险,在保险实际中由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营。(4)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营利性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对市场判断失误或投资不当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二、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控制,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减少负面影响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展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管理学科,其概念包含三个要点:

一是指明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经济单位,即个人、家庭、企业和政府单位;

二是指明风险管理强调的是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三是指明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经济单位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以及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识别风险的主要方法有生产工艺流程法、资产财务分析法和风险列举法。驾驶机动车辆主要面临的是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风险,往往采用风险列举法进行财产细分,列举可能涉及的人员,分析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在风险事故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使风险定量化。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基础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然后根据系统的危险等级,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措施,以及控制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

4.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对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和实施的过程。往往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及比较风险处理费用,来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性和财务性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所做的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由于风险具有可变性,人们的认识水平也具有阶段性,风险管理技术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减少负面影响。因此,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乃至技术的选择,就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修正,使选择的风险管理技术能够适应情况变化的需要,从而保证管理技术的最优使用,取得与整体目标一致的效果。(三)风险管理的方式

1.避免风险

避免风险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是风险处理的一种消极手段。往往是通过放弃某一计划或方案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带来的损失。

采用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避免风险虽简单易行,但意味着利润的丧失,且避免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例如,试图避免某种风险也许是不可能的,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世界性经济危机、能源危机都是不可避免的。又如,采用避免在经济上是不适当的,即无经营就无风险,但无经营就无利润,所以从经济角度看采用避免是不适当的。

2.预防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损失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幅度低时采用。

损失预防措施一般有两种:一是工程物理法,是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如在居民区增加车库,增加防盗装置的设置等,减少车辆失窃风险;二是人类行为法,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如交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

3.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指风险的自我承担,即经济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包括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通常在风险引起的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预测且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的财务稳定情况下采用。

4.抑制风险

抑制风险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和火灾报警器等。损失抑制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损失抑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通过风险单位割离将经济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从而达到缩小损失幅度的目的。

5.转嫁风险

转嫁风险是指经济单位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的风险管理方式。风险转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二是非保险转嫁,包括用于投机风险的出让转嫁和转包有风险的经营活动的合同转嫁。(四)风险管理与保险

转嫁风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而保险转嫁是最常用的风险转嫁方式。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性行为。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正确认识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可以科学地利用保险为风险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作用。

1.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但风险的存在与发生,其性质、形态都远比保险内容复杂、广泛得多。因此,风险管理高于保险,其范围也广于保险。保险仅是风险管理手段之一。保险只着眼于可保风险的分散、转嫁,而风险管理是将各种风险独立出来考虑,从全局的观点进行综合治理。研究风险管理,需要有保险学、经营学、管理学的理论及其他专业技术知识。而用保险学的理论进行风险管理的研究,也丰富了风险管理科学的内容。

2.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促进了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风险管理使人们有意识地去认识风险、控制风险、减少风险、转嫁风险。风险管理的这一积极意义,对保险有很大影响。保险公司面临着多种风险,从不同方面受到风险发展的要求,保险公司应注意总结风险管理中长期积累的经验,借鉴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好地为保险客户提供各项服务。

3.保险与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

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企业与保险人合作,会使企业更好地了解风险,并通过对风险的系统分析,提出哪些需要保险,以及保什么险种等,从而促进了企业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加强和完善了风险管理,就需要保险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从而促进了保险的发展。三、可保风险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不是任何风险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是有条件的,是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的定义

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例如火灾保险。而对投机风险,例如股市风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比如对某个人、某个企业等。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个体标的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包括在内的;二是对个体标的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失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比如适航的海轮在海上出险是不可预知的,而不适航的海轮由于出险概率相当大,在海上出险可以说是可预知的,因此,保险人就不予承保。若船东瞒过保险人投保了,出险时一经查出,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一条件是要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且不存在同时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风险,其某一合理时期的期望保费才可计算,进而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让投保人负得起保费,保险人也能建立起相应的赔付基金。如果某种风险只是一个或少数几个所具有就失去了保险的大数法则的基础,保险人承保这类风险等于下注,进行投机。(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的发生会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可能性,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如果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经济上是不合算的。另外,损失在时间、地点、原因和金额上应该是明确的或确定的,否则理赔时会出现问题。

3.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不可保风险是指属于该类风险的人有极高的死亡概率或财产损失巨大,以致承保人无法按照正常的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只能拒保的风险。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人身险中:①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②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③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事故。

财产保险中: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可纵容所致;③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④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⑤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⑥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各种间接损失;⑦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⑧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目前,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划分,主要是从商业保险的角度考虑的。但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可以相信,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项目实施】

结合本项目导入案例,根据所学知识,完成如表1-3所示的任务实施工单。表1-3 任务实施工单序号任务实施对象任务实施步骤任务实施结果1驾驶员风险分析1.年龄、性别、性格、脾气2.是否饮酒、抽烟3.生活习惯4.道德品行5.驾驶习惯2车辆风险分析1.车辆使用性能2.车辆使用性质3行驶风险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类型2.人身损害【想一想,练一练】一、名词解释

风险 静态风险 动态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风险事故 风险管理 可保风险二、简答题

1.风险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风险的三要素是什么?

3.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5.如何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方法?

6.什么是可保风险?成为可保风险需具备哪些条件?项目二 保险【项目描述】

车主购买汽车后,针对汽车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将通过保险这种很好的风险转移方式,以固定的小支出来换取确定的大保障,规避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导入案例】 李先生于2013年10月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宝马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2013年12月,该车辆在小区内被人砸坏,李先生立刻报警并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因损坏严重,李先生为此支付了修理费近10万元。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发现该停车点监控不到位,并未破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维权。【项目分析】

本项目通过介绍保险与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使学生掌握保险、保险合同等基本概念,熟悉保险的职能、原则,把握保险合同的主客体关系、构成要素,从而能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与终止等问题。【知识平台】一、保险(一)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中给出的保险定义是: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如果风险是属于少数或个别,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且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这也就使风险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保险费率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费率厘定过高,会抑制保险需求;费率厘定过低,则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不能成为合理的费率。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稳定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和弹性原则,依据概率论、大数法则的原理进行计算。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取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财产保险准备金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形式。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三)保险的职能

保险职能是指保险内在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一般认为,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

1.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是指保险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责任损害的赔偿。(2)经济给付职能

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2.保险的派生职能

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增多,保险的职能也有新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出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有防灾防损职能和融资职能两项。(1)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明确可以承保的风险、可以进行时空分散的风险等,相应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减少损失。由此,保险派生了防灾防损的职能。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2)融资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因此,保险又派生了融资的职能。而且,资金运用业务与承保业务并称为保险企业的两大支柱。保险融资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项保险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盈余。保险融资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公共投资、各种票据贴现等。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1.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二是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三是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三是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二是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三是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三是受益人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第二,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第三,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同,两者之间相互依存。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实体,也是保险利益的物质形式。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保险标的存在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存在。(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合同条款根据内容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主要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暂保单的有效期限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后,暂保单将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出具前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依据。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批单的内容与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签发的批单,应以最后批改的批单为准。批单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背书);另一种是出具一张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六)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与履行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做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为:(1)要约。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2)承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做出的。

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生效。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

一是缴纳保费的义务,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二是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三是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

一是责任范围的确定。责任范围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责任,按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附加责任,是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规定除外责任是为了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除外责任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二是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给付义务包括赔偿金的主要构成、赔偿或给付金额、施救费用、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七)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故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单的转让。(2)保单转让的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保单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费。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指保险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分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等。(2)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3)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终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4.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一是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二是约定解除。一旦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是任意解除。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是指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的发生,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而终止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不同认识的,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成俗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单一而且明确的含义。(2)意图解释原则

对于无法运用文义解释方式的情况,通过其他背景资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合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解释不能随意使用。只能在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此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后,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缴费、责任归属、赔偿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其中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三、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也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与投保标的之间存在具有法律上认可、经济上有价、能够确定的利益关系,这也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本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便于衡量损失的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规避投保人投保目的不是为了被保险人得到经济保障,仅仅为了谋取保险金而投保的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见,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这主要是由保险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等。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立法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通常分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两种,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不做某事,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弃权和禁止抗辩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近因的认定方法包括由原因推断结果的顺序法和由结果推断原因的逆推法两种。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承保风险,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保单中未提及的风险。

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

1.单一原因

单一原因是指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2.多数原因同时发生

多数原因同时发生,是指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两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多个原因中,有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有的又属于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进行划分来确定。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的,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多数原因连续发生是指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4.多数原因间断发生

多数原因间断发生是指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爆发又完全独立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一原因的处理原则相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和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是实施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实物或修复标的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2.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适用于财产险,不适用于人身险。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