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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6 08: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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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之满,萧枫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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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发展的社会经济(上)

稳步发展的社会经济(上)试读:

《话说中国》丛书编委会

主  编:林之满 萧 枫

副 主 编:魏茂峰 李亚辉 竭宝峰

编 委 会:(排名不分先后)

    何 莎 刘连旺 常志强 刘 俊 王 蓓

    刘海生 王艳芳 周艳云 李丽丽 刘 洋

    陈时雨 吴良克 刘一石 刘 永 宋春正

    崔文君 邵 军 石 怡 贺小刚 樊景良

    赵明明 于 洋 姚 志 严 鹏 王 军

    陈 凤 李 忠 陈 莹 付中天 杨坦然

    单而辉 孙德民 于 武 赵 明 童恩中

    杨迪穆 郝 纯 胡 凯 邓俊华 夏正言

    鲁正华 罗致平 王洪源 于 斌 曹成章

    黄 铸 白红艳 钟 涛 韩 磊 罗晓宇

编写说明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又充满着生机与活力的泱泱大国。中华民族早就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前仆后继,绵延百代。著名科学史家贝尔纳曾说:“中国在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是人类文明和科学的巨大中心之一。”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曾创造了无数的文明奇迹。

中国的历史是一部生动的、博大精深的启迪心智的教科书。中国历史是独树一帜的东方文明史。承载中华文明的中国历史,在她形成发展的曲折而漫长的过程中,从未中断过。她虽然历经坎坷,备尝艰辛,却始终以昂首挺立的不屈姿态,耸立在亚洲的东方。即使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的对中华文明一个多世纪的强烈冲击和重重劫难,也没有使曾创造过辉煌的中华文明沉沦,反而更勃发了新的生机。《话说中国》丛书将中华民族的辉煌与挫折、统一与分裂、前进与倒退、战争与和平、正义与邪恶,放在对立统一的辩证过程中,逐一展现。《话说中国》丛书是一幅历史长卷,共分50卷100分册,具体内容如下:

第1卷 文明开放的天朝大国(上、下册);

第2卷 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上、下册);

第3卷 分分合合的朝代更替(上、下册);

第4卷 改变时局的历史事件(上、下册);

第5卷 独掌乾坤的历代帝王(上、下册);

第6卷 宠辱一身的历代皇后(上、下册);

第7卷 治国安邦的历代名臣(上、下册);

第8卷 一尘不染的历代廉吏(上、下册);

第9卷 尔虞我诈的宫廷政治(上、下册);

第10卷 源远流长的远古文明(上、下册);

第11卷 稳步发展的社会经济(上、下册);

第12卷 日趋活跃的商业贸易(上、下册);

第13卷 刀耕火种的古代农业(上、下册);

第14卷 穿越时空的天文历法(上、下册);

第15卷 独领风骚的古代医学(上、下册);

第16卷 独具一格的古代数学(上、下册);

第17卷 日新月异的古代物理(上、下册);

第18卷 领先世界的古代化学(上、下册);

第19卷 独树一帜的中国地理(上、下册);

第20卷 震惊世界的科技发明(上、下册);

第21卷 光耀世界的科技名家(上、下册);

第22卷 惊心动魄的经典战役(上、下册);

第23卷 智虑谋深的军事名家(上、下册);

第24卷 影响深远的军事思想(上、下册);

第25卷 精华荟萃的中国兵书(上、下册);

第26卷 严密精深的军事制度(上、下册);

第27卷 灿烂辉煌的中国文学(上、下册);

第28卷 享誉世界的文学名著(上、下册);

第29卷 天马行空的神话传说(上、下册);

第30卷 绝唱天宇的中国诗歌(上、下册);

第31卷 脍炙人口的中国词赋(上、下册);

第32卷 千古流传的民间文学(上、下册);

第33卷 龙飞凤舞的中国书法(上、下册);

第34卷 绚丽多彩的中国绘画(上、下册);

第35卷 凝固不朽的中国雕塑(上、下册);

第36卷 蜚声中外的中国建筑(上、下册);

第37卷 低徊狂放的中国音乐(上、下册);

第38卷 摇曳多姿的中国舞蹈(上、下册);

第39卷 异彩纷呈的民间艺术(上、下册);

第40卷 美轮美奂的中国戏剧(上、下册);

第41卷 妙趣横生的艺坛典故(上、下册);

第42卷 彪炳史册的古代典籍(上、下册);

第43卷 震聋发聩的思想文化(上、下册);

第44卷 浑厚深沉的中国哲学(上、下册);

第45卷 定格历史的史学名著(上、下册);

第46卷 百花齐放的古代教育(上、下册);

第47卷 风格迥异的古代民族(上、下册);

第48卷 遐迩闻名的巨商名贾(上、下册);

第49卷 传诵千古的历史掌故(上、下册);

第50卷 扑朔迷离的千古奇案(上、下册)。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历史使人明智。”历史的经验是前人付出巨大的代价才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包蕴着发人深思的哲理。要深刻地了解现实,理智地面对将来,就应当自觉地回顾历史。现代人只有了解历史,才能感受历史启迪现实的无穷魅力。惟有从历史经验这里感知杂乱纷纭的现实,才能体会历史智慧的美感与简洁感。

这种由历史引发的智慧、魅力与美感,对丰富一个人的生命内涵,提升一个人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人的素质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人文素质。一个人的人文素质是由他所属的民族几千年文化创造的基因,积淀在他的血液和灵魂中形成的。人文教育以文史哲为主体,对人的素质提高具有特别的价值,而中国历史恰恰正是文史哲三位一体的糅合和载体。只有了解了中国的历史,才能树立民族自信心,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才能以他们的不断传承和新的创造,继续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在共同的血脉上发展起来的13亿中国人和5000万在世界各地的华人,都应有这样的共识,都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话说中国》丛书把传统的教育和未来的展望有机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引导当代中国人顺应悠久古老的中华文明融注世界发展的现代潮流。

由于丛书篇幅宏大,编写时间又较为仓促,书中难免存在各种疏虞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话说中国》丛书编委会2008年2月

一、市场经济

盐法

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唐玄宗开元以前为食盐征税和专卖制度建立时期,开元以后为食盐专卖制度日益完善的时期。

先秦 夏、商、周三代,盐与其他土产一样,大都是在产地征税,或作为土贡上缴国家,听民自由开采运销贩卖,实无专门盐法可言。迄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宫运官销,寓租税于宫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然春秋战国时期,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惟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商鞅变法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汉 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产的少府,属皇帝宫廷所有。诸侯王国亦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始将盐业归入中央的大司农,纳入国家财政,实行官营。在产区和主要中转地设置隶属大司农的盐宫,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钛(套在脚上的铁器)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致有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所入不敷其费。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闲农,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弊始少革,国用乃赡。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东汉时,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于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其间汉章帝元和元年(84)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自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官府对食盐多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有裨国用。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承魏制,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乃无常制。534年,北魏分为东魏和西魏。西魏初行征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隋唐 隋初盐池盐井皆禁百姓开采,由官府专卖食盐。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盐池盐井之禁,与百姓共之,废除官卖,并免于征税。至唐开元时期的一百三十年间,很少有征收盐税的记载,为中国食盐无税时期。

唐玄宗开元初年,始议榷盐收税。其后检校海内盐铁之课,征收盐税。但各地盐法并不统一。有设军屯,由士兵生产军用食盐者;有官督私营,按等征课者;有按井纳税者;有免租纳盐者。法令疏阔,只不过使盐法从无税转向有税而已。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天宝十五年(756),颜真卿于河北榷盐以供军需。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为盐铁使,总管全国盐政,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役,隶盐铁使,盗煮私盐罪有差”,创民制官收官运官卖的食盐专卖制度。盐利收入达四十万缗。政府还在产盐区设“监院”,管理盐务,严禁盐的私制私卖。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刘晏为盐铁使兼转运使,再变盐法,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①在产区设置四个盐场和十个盐监,负责食盐的生产和收购,切断盐商与盐户的关系,保证官府的专卖权。然后现场转卖给盐商,准其自由出售。商人如果以绢代盐,每缗加钱二百。遂获既推销食盐又收军用绢帛之利。②在全国又设十三个巡院,负责推销食盐、缉查私盐,兼管不设盐监地区的产销工作。③在重要地区设置盐仓,常积盐两万石,除卖给商人外,担负平抑盐价的作用,商人不至,则减价出卖。这些措施改善了尽众的食盐供应,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代宗大历末年(779)盐利收入达六百万贯,“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唐德宗建中初年(780),刘晏去职,自此以后,盐法混乱。官府不断提高盐价,至有以谷数斗,易盐一斤。官盐既贵,私贩公行。官府乃不断整顿盐政,盐法日密。唐宪宗时开始划定盐商粜盐区域,并严禁私盐。其后犯私盐均受严刑峻法惩处。然非但不能杜绝私盐,反而激起人民的反抗。唐末,王仙芝、黄巢均以贩卖私盐而积蓄力量,进而组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唐王朝走向崩溃。此外,唐后期因藩镇割据,盐利亦往往被地方势力截留。

五代 五代盐法逐年严密,成为人民一大祸害。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官场卖盐的地区,严禁私煎、私买、私卖,犯者处以严刑。又在乡村创蚕盐钱,于二月将盐赊给乡村人户,五月丝蚕收获时收回盐钱,并严禁乡村人户将食盐倒流城镇。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违者一斤一两也要处死,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 宋朝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主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官制食盐皆召募农民,给口粮工钱,按年完成官定课额,全部食盐归官府。民制食盐,专置户籍,称盐户,官给煮盐工具和煎盐本钱,免除科配和徭役,只以盐货折纳二税。盐户产量由官府定额,全部按官价收买。超产食盐称为浮盐,略增价钱收买,任何人不得私卖。其食盐销售,宋初是“官鬻通商,随州县所宜”,没有固定的制度。

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把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其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等等,弊病百出,残害人民,引起反抗。加上朝廷扩大通商地区,增加中央盐利收入,官卖法就逐渐被通商法代替。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人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一刀平五千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乃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就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乃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故引仍是变相的新钞,时盐引又称钞引,只不过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密而已。盐引法在南宋一直继续实行,惟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赵开在四川创行的盐引法则略有不同。其做法是:井户煮盐不立课额,商人纳钱请引,缴纳引税、过税、住税,向井户直接买盐出售。官置合同场负责验视、秤量、发放,以防私售,并征收井户的土产税。废除官买民盐然后卖给商人的中介环节,直接征收井户和盐商的税钱。

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辽金 辽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在辽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使主管盐政。会同初,后晋献燕云十六州,得河间煮盐之利,又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今河北香河),但其制史无详载。

金初循辽之旧,对食盐实行征税制。贞元二年(1154)始仿宋制行钞引法,设官置库,印造钞引。在北京(今内蒙古宁城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大同)等七处设盐铁使司,负责批卖钞引。各盐场则设管勾等官负责监制和收纳盐斤。商人在京于榷货务,在外于附近盐司输纳现款,请买盐钞,即可赴盐场支盐,到划定的行销区域贩卖,卖盐后向地方州县官缴引。钞必须与盐司的钞引簿相符,引必须与州县批缴之数相同。盐载于引,引附于钞。钞以套论,引以斤论。如解盐司以盐一百五十斤为一席,五席为一套,一套为一钞,一席为一引。凡商人买引者皆以引计。

元 元初政事简易,未设盐官,只征收盐税。1230年始行榷法,沿金朝旧制设置盐官制盐,仿宋折中之法,募民入粟,或收现钱给盐引支盐。灭宋以后,复采宋制,专用引法。全国盐务政令悉归户部。在主要产盐区置都转运盐使司,非主要产盐区置茶盐转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管理地方盐务,并置批验所批验盐引。盐场则设官负责监制、收买盐产食盐和支发盐商食盐。其卖引法为户部主印引,盐司主卖引。盐司按销盐状况确定引额,由产部按额印造,颁发各区盐司收管。卖引用盐司钤印,据行盐区域和规定的引价,随时填写发卖。每引一号,书前后两券,用印钤盖其中,折一为二,以后券给商人,谓之引纸,以前券作底簿,谓之引根。商人持引纸到盐场,盐官检验相符,于引背批写某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场支盐出场,即可将盐运到行盐地区售卖。盐场盐袋由官监制,按每引额重四百斤装为二袋,均平斤重,不得短少或超过。并在盐袋上书名编号以防伪冒。凡商人运盐至卖盐地区,必须先行呈报,由运司发给运单,盖印后写明字号、引数、商号和指定销盐县份。沿途关津,依例查验,验引截角。每引一张,运盐一次,盐已卖尽,限五日内赴所在地方官缴引,违限不缴,同私盐罪。其立法比宋更为严密,故引法起源于宋,完毕于元。盐法既密,导致引价日增。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江南盐一引,值中统钞九贯,到元仁宗延啣二年(1315)每引增至一百五十贯,造成官盐既贵,私盐愈多。加之军人违禁贩运,权贵托名买引,加价转售,而使官盐积滞不销。于是宫府又扩大官卖食盐区域,强配民食,不分贫富,一律散引收课,农民卖终岁之粮,不足偿一引之值。元惠宗至正年间(1341~1368)虽罢食盐抑配,然民困已深,祸机已伏,盐贩张士诚、方国珍与其他农民起义军揭竿而起,元朝遂亡。故史家谓元朝亡于盐政之乱。

明 明朝盐法,初承元制,其后略有变动。中央户部只颁给盐引,审核解部课银,稽核奏销,办理考绩。盐务,行政分于地方。另设巡盐御史,或由巡河御史、按察史兼中央特派员监督地方盐务。产盐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并下设分司,主管盐务。盐场则设盐课司主食盐的监制收买支卖事宜。其盐法除在某些地方按户收取粮、钞的户口配盐法及官吏以盐折俸法外,主要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开中法”和民制商收商卖的“纲法”。

开中法,又称开中,即召商纳粮、纳马、纳铁、纳帛、纳银等官需之物,而以纳粮为主,易之与盐。凡边地缺粮,由户部出榜召商,赴边纳粮。仍先编制二底簿,分立字号,一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等收粮机构,一发各盐运司及提举司等盐务机关。俟商人纳粮,即由收粮机关填写纳粮数、应给引数、盐数,并填给仓钞,由商人持其至盐务机关经检验相符,则按数给引,派场依次支盐,按区行销售卖。其检放、截角、缴引及途程等手续均与元朝相同。开中法实行初期,商人并就边地召民垦种,谓之商屯。寓屯于盐,收转运省、边储充和殖边开边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但永乐以后专于北京等少数地区开中,其余各处相继停止,已失开中实边初旨。明中叶以后,权势豪要纷纷以纳粮、纳银占中盐引,然后贱买贵卖,遂使商人失利又难以按时支盐,从而影响商人纳粮报中,致边地商屯尽废。明英宗正统初,因商人赴各场支盐,多寡悬殊,乃创“兑支”之例,如淮浙盐不敷分配,则准持引赴河东、闽广诸场支取;不愿兑支者听其守支。这种办法仍无法解决商人支盐的矛盾,正统五年(1446)乃将食盐分为“存积”和“常股”两部分。常股价贱,由守支商人依次支盐;存积价贵,边事有急,召商人入中,引到即支。存积盐与常股盐一般维持三七或二八的比例,后来存积盐的比例稍有上升。存积盐的设置并没有缓解开中法的危机,反而使常股盐壅滞、兑支制度加强,破坏了原定支盐地域界限,并产生出“代支”制度。代支即盐商几年几十年支不到盐,年久物故,允许亲属继承支盐权。于是又产生了有的商人把引目与人的“伙支”,把引目典当与人的“卖支”,委托别人贩卖,坐收盐利。这样,代支的出现就使单一的开中商人分化为专以报中售引为业的边商和以守支贩盐为业的内商。边商成为粮商和引商,内商才是经营盐业的盐商。由于内商之盐不能速得,边商之引不愿贱售,报中无人,存积盐滞销,致边储无着。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正式实行开中折色,召商纳银,汇解国库,分给各边以济军饷。加上弘治二年(1489)因无盐支给盐商,实行余盐开禁,允许盐商购买灶户正课之外的余盐以补正盐之缺,令灶户每引交银后直接卖盐与商人,更加引起私盐泛滥。而官府对灶尸的剥削,造成灶户破产,官课正盐逐年减少,更完全动摇了开中法的基础。

纲法行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即为销积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一纲行税引,九纲行现引。册上有名者具有世袭包销权利。其后,官不收盐,令盐户将应纳课额,按引缴银,谓之“仓盐折价”。官府卖引,由商人自行赴场收运,政府将食盐收买运销之权悉归商人。从此开中法废纲法兴,确定了盐法中的商买商卖的包销制度。

清 清朝中央户部管理全国盐务,盐政之权分于各省。初差御史巡视,后改归总督、巡抚兼管,终则设置盐院。产盐地区设都转运使司,或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茶盐道兼理盐务。盐运使以下分别置官设署掌政令、征课、批引、掣放等盐务。其盐法以继承明末官督商销的纲法行之最久。

官督商销,即召商办课,由专商垄断盐引和引岸(见盐商)。商人向政府缴纳引税后领取盐引,买盐及销售均有地点限制。盐商中收盐者为场商,行盐者为运商。运商中又分为引商、运商。引商均子孙世袭,称为“引窝”,垄断盐引购买权,大都脱离流通过程,靠出卖盐引,坐收“窝价”为生。运商活跃于流通领域,垄断盐的运输和销盐地区的引岸权。运商中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散商即个别的盐商,总商即散商的首领。官府把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督征盐课和查禁私盐之责,并将散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然后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官督商销使专业盐商垄断了盐的收买、运输和销售,得以任意剥削食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官府财政的需要,不断增引加课,雍正时又开“报效”之例,每遇军兴、庆典、营建,皆令盐商捐资。国家为奖励盐商,初则准其加价,继则准其加耗。加之官吏勒索成风,私盐盛行,盐法紊乱,商民皆受其害。于是从雍正时起,在一些地区陆续对盐法进行改革。或废引截商,官运官销,或将盐课摊入地丁,就场征税,听民运销。道光十一年(1831),遂在主要产盐区行票盐法。

票盐法,即取消盐引私引商,设督销局,招贩行票,在局纳课,领票买盐,直赴运岸行销。票盐法废除了引商、运商对食盐的垄断,具有降低盐价、打开销路及增加盐税等作用。咸丰以后,百货抽厘亦及盐务,谓之“盐厘”,盐课收入,恃盐厘为大宗。厘金征收方法有包办和散收。包办即由会馆或同业公所向厘金局承纳包额,商民可免厘金局留难殊求;散收即各厘金局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同治三年(1864)整理两淮票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五年,李鸿章在淮南行循环票法,盐商只要能照章完纳盐厘,即可享受循环运盐之权,不准新商加入。从此,票商专利同于引商。光绪年间,因赔款、练兵、要政、海防、兴办铁路等名目而增收盐厘,数逾正课。自此盐价日贵,私盐日甚,引岸多废。省亦各自为政,或官运,或民运民销,或官运商销,制度不一,但仍以官督商销为主。盐商专利之弊,与清朝相始终。

茶法

国家对茶叶征税和榷禁专卖的各种制度。中国是世界上种茶、饮茶最早的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已普遍种茶,饮茶习惯亦盛行大江南北。但在较长历史时期内,茶叶仅作为贡品奉献朝廷。至唐代茶叶生产大规模发展,人民饮茶风气昔过形成,才开始税茶、榷茶,逐渐建立起完密的茶法制度。

唐、五代 唐朝对茶叶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十税其一,由盐铁转运使主管茶务。兴元元年(784)改元大赦,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在产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所经要路设置税场,分三等作价,十税其一,岁得钱四十万贯,茶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唐穆宗即位后,又增天下茶税十分之五。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制造,旧有私人贮积,皆使焚弃,全部官种官制官卖。此法遭到朝野反对,百姓诟骂,旋即罢废。开成元年(836),李石为相,又恢复贞元旧制,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唐武宗即位后,榷茶专卖制度才确立起来:“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全部茶叶都由官府收买,然后转卖给商人,并对茶商征收重税。茶商除缴纳住税、过税外,还要缴纳住宿税“塌地钱”。唐末,茶法日密,严厉惩治私卖和漏税私茶。唐宣宗时期更予每斤茶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茶税已成为国家的大宗收入。但随着藩镇割据的形成,地方茶税收入多被割据政权截留,中央政府所得无几。

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茶法不复统一。南方产茶地区的南唐和后蜀等割据政权实行榷茶专卖;湖南地区则听民采茶、允许卖于华北,设置回图务,征收高额茶税。北方五代诸国,因不产茶,所需茶叶都从江淮以南输入,则设置场院,征收商税。

宋 宋朝茶法日益完密,并建立了茶叶专卖制度。宋初,中央三司盐铁部和京师榷货务管理茶政,元丰改制后,由户部的金部、太府寺的榷货务管理茶政。南宋时,则由直属中央的行在(临安府,今浙江杭州)榷货务、都茶场等管理茶叶专卖和茶利收入。禁茶地区则由中央直接派官或地方官兼管茶政。宋徽宗崇宁以后,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各路茶政。

宋朝茶法分通商和榷禁两种。通商和榷禁都有严格的行茶区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罚。通商,即征收茶园户的租税和商人的商税,准许自由贸易。两国宝金匮直万广产茶极少,一直实行通商,蜀地在熙宁七年(1074)以前亦实行通商,均禁其出境。东南地区在宋仁宗嘉啣四年(1059)至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也曾一度通商,征收茶税。榷禁,又称专卖。即将种茶户专置户籍,称园户,输租纳税,用茶折算,官定课额,预支本钱,额茶和额外余茶,全部按官价收买、不得私卖。官府把由此垄断来的茶叶转卖给商人,获取高额利润。个别地区的民用食茶,曾一度由当地政府发卖。

东南地区榷茶最初实行的是交引法。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始榷茶,其后陆续在淮南产茶最多的蕲(今湖北蕲春)、黄(今湖北黄州)、庐(今安徽合肥)、光(今河南潢川)、舒(今安徽安庆)、寿(今安徽寿县)六州建十三场,在沿江茶叶集散地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今江苏仪征)、海州(今江苏连云港)、汉阳军(今湖北武汉市汉阳)、无为军(今安徽无为)和蕲州的蕲口设置六榷货务,官府把各地收买的全部茶叶集中于十三场和六榷货务、统一发售。令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和沿江榷货务缴纳茶款,或西北沿边入纳粮草、从优折价,发给文券,称为交引,凭引到十三场和沿江榷货务领取定额茶叶贩运出卖。其后商人操纵粮价,亏损国课,而沿边居民领取交引后,又不能到东南领茶,只得把交引贱价卖给京师交引铺,倍受剥削,故不愿入纳粮草领取交引,致交引法难以施行。

宋太宗以后曾一度实行贴射法。即令商人贴纳官买官卖每斤茶叶应得净利息钱,随商人所指,准其向园户买茶出卖,故有贴射之名。但必须辇茶入官,给券为验,以防私售。岁若贴射不尽,或无人贴射,仍由官府收买。园户过期而输纳不足,计所负数如商人入息。贴射法避免了商人操纵茶价的弊病和官买官卖官运茶叶的种种开支,官府可得买卖净利。但它使商人只买好茶,劣质坏茶只能由官府收买,同样亏损茶利,故只于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二月至七月在东南地区,宋仁宗天圣元年至三年(1023~1025)在淮南地区一度施行,即行废止。由于交引法和贴射法各有弊端,亏损国家课利,宋仁宗嘉佑四年乃废除东南榷茶,弛禁通商。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蔡京在东南地区恢复榷茶,对交引法和贴射法,去弊就利,改行茶引法。政府废除官买官卖茶叶,令商人到产茶州县或京师榷货务买引,凭引向园户买茶赴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引、封印,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出售。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茶引法革除了官府直接经营茶叶买卖的种种弊端,给予茶商和茶农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易权,调动了茶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内在积极性,有利于茶叶的生产、流通和增加国家茶课收入,故终宋之世,引法不改。

宋朝蜀地榷茶,于宋神宗熙宁七年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产茶州县置买茶场,全部收买民茶,由官府直接将茶叶搬运至熙(今甘肃临洮)、秦(今甘肃天水)等地卖茶场和买马场;或召商人在四川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价征收十分之一的引税,免除过税,运至熙、秦等地区卖给卖茶场和买马场。然后卖茶场和买马场再用这些茶叶与少数民族交换战马或卖给少数民族,茶利作边防经费。购买四川沿边少数民族战马,亦实行茶马法。同时官府还利用垄断对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茶叶供应,作为控驭少数民族的物质手段。行销四川内地的茶叶,则由买茶场将收买园户的茶叶,取息十分之三,直接卖给商人,准予贩行川峡四路充民用食茶,但不得与少数民族交易。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赵开又废除了行销四川内地茶叶的官买官卖,行茶引法,准允商人买引向园户买茶出售。至此,除茶马法所需的茶叶仍由官买官卖外,其余都实行商买商卖的茶叶专卖制度。

宋朝的茶叶专卖制度已相当完备。凡违犯引法规定的条款,都要受到没收茶货及笞、杖、徒、流的刑罚。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杖贸易私茶,遇官司擒捕反抗者处死。无引私茶许人告捕,官司给赏。官吏违法徇私,亦依法治罪。这种茶叶专卖制度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战马来源,对维护两宋王朝政治、经济、军事利益都起了重要作用,故为后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金 金朝统治北方,茶叶要从南宋进口,为了避免“费国用而资敌”,对走私入境茶叶和饮茶都实行严格控制。金章宗承安三年(1198),曾设官制茶,失败而罢。次年又于蔡州(今河南汝南)等四州各置官坊造新茶,依南宋每斤为袋,值六百文,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按各路户口均其袋数配卖于民。商人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泰和五年(1205)罢官造茶坊,茶叶仍全部依赖南方输入。其后规定七品以上官员方可食茶。但不得私卖和赠献。不应保存茶叶而保存者,按斤两治罪。同时还规定除食盐外,不得用丝锦绢等物与南宋博易茶叶。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又因国家财政困难,重定茶禁,规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员方许饮茶,仍不得出卖和私赠别人,犯者判五年徒刑,告发者赏宝泉一万贯。

元 元朝兴于漠北,不缺战马,废除了茶马法,统一实行茶引法。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并置印造茶盐等引局印制茶引。官府在江州(今江西九江)置榷茶都转运司,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在产茶地区设榷茶转运司或茶盐转运司,产茶地设榷茶提举司、榷茶批验所和茶由局等机构散据卖引,规办国课。户部主印引,地方茶务机构主卖引征课。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计茶九十斤。凡商人贩卖茶叶,必须缴纳引税,于指定山场买茶。引之外又有茶由,每由计茶九斤,后改为三斤至三十斤共十等,以给卖零茶者。商人凭引、由运卖。茶过批验处所不交验者,杖七十,卖毕三日内不赴官司缴纳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转用茶引、涂改字号,增添夹带斤重,引不随茶,茶园磨户不按引、由夹带多卖,运茶车船主知情夹带,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发人充赏。伪造茶引茶由者斩,没收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官司查禁不严,致有私茶发生,罪及官吏。其茶课税率,初时尚轻,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收钞四钱二分八厘,全国征收茶税不过一千二百余锭。以后逐年提高税率,元仁宗延礻右七年(1320),每引征税为十二两五钱,全国茶课已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多锭。四十多年间,茶课增加近三百倍。

明 明朝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确定课额,并设巡察御史以惩办私茶;设茶课司、茶马司办理征课和买马;设批验所验引检查真伪。其茶法分商茶和官茶。榷茶征课曰商茶,贮边易马曰官茶。商茶行于江南,官茶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商茶允许商人买引贩卖,官茶必须保证买马需要。

商茶均实行引法。中央户部将茶引付产茶州县发卖。凡商人买茶,赴官具报所卖斤重,行茶地区,纳钱买引,许向茶户买茶出境货卖。每引茶一百斤,不足一引者,谓之畸零,另发茶由,许行茶六十斤。官府按行茶地区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茶与引必相随,有茶无引,多余夹带,按私茶治罪,许人告捕。茶园户将茶叶卖给无引由的商人者,倍追原价没官。商人将茶运至卖茶地,还需向税课司按三十取一缴纳销售税。买茶完毕,即以原给引、由向所在州县官司缴引,封送原批验所、汇解户部查销、若过期不缴引者,批验茶引所于每季查出商名贯址,引、由数目,转所在地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提问追缴,送户部注销。四川商茶,政府还按不同的销售对象、范围,以及茶叶的品质、制法和传统的供销关系,将茶引分为边引和腹引。边引行销今四川甘孜、阿坝、青海果洛和西藏等藏族地区,腹引行销内地,形成了川茶的“两边一腹”的引岸制度。

官茶贮边易马是明朝茶法的重点。“国家重马政,故严茶法”,设茶马司以主其政。政府曾先后设置秦州(后迁西宁)、河州(今甘肃临夏)、洮州(今甘肃临潭)、庄浪(今甘肃水登)、岷州(今甘肃岷县),永宁(今四川叙永)、雅州碉门(今四川天全)茶马司,而以西宁、河州、洮州、碉门茶马司为主要茶马贸易机构,垄断与藏族的茶马互市。政府对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走私茶叶防范极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关隘,捕捉私茶。对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都处罚极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驸马都尉欧阳伦由陕西运私茶至河州,就被赐死伏诛,茶货没收。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才减私茶通番之罪,止于充军。

茶马司的官茶来源有如下几种:①官征官买官运法。政府规定陕西汉中茶叶和四川“巴茶”,官征十分之一,无主茶园由军士种植,官取十分之八,其余茶叶由官定课额收买,并确定汉中岁课茶两万六千斤,四川一百万斤。因而将四川保宁(今阆中)、夔州(今奉节)地区划为“巴茶”范围,茶课由陕西巡茶御史管理,“巴茶”以外的川茶才由四川茶盐都转运司管理。这些官征官买茶叶,由政府组织人力分程运至各茶马司,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劳民伤财,得不偿失。②运茶支盐法。明宣宗宣德中在实行官运茶叶的同时,由政府发给盐引以到江淮支盐为报酬,动员商人把四川茶叶运到西北茶马司交货,但不得进行茶叶买卖。在实行过程中,不少商人假营运官茶之名,行商贸走私之实,不把茶叶交给茶马司而自行贸易,使官茶缺乏、买马不便,故于正统元年(1436)停止此法。③召商中茶法。弘治三年(1490),陕西巡抚及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一百零四万斤茶叶,给引赴巡茶御史处备案,于产茶地区收买茶叶,赴西宁、河州、洮州茶马司,官取十分之四的茶叶,余听商人贩卖。此法使茶马司坐收数十万斤茶叶,官茶库存日增。但它正式允许商人参加茶马互市和蕃汉贸易,政府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往往败北。茶马司以不能取得足够战马而于十五年下令停止。但之后,官茶储备日减,买马更加困难,故于十七年又一度施行。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正式恢复此法,增加官府提成率,采取官商对分,一半茶叶与商,令其自卖。自此,官、商皆得易马,善马尽归茶商。在明代汉藏茶马互市中私商终于战胜了官商。茶马司所得茶叶,除有时召商纳粮支茶或令商人将茶折银、以备赈灾储边外,其余全部茶叶都用于买马之用。买马办法有召番卖马支茶法、召商纳马支茶法,而以规定各部族每年卖马数额的金牌差马支茶法为主要买马方式。故明代是中国汉藏茶马互市最发达的时期。汉代钱币“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

清 清沿明制,仍分官茶和商茶。其管理制度与明略同。官茶行于陕、甘,储边易马。政府在陕西设巡察御史五,分驻西宁、洮州(驻今甘肃岷县)、河州、庄浪、甘州(驻今甘肃兰州)茶马司,主管官茶和茶马贸易。其后裁撤茶马御史,或派部员,或令甘肃巡抚兼管,最后由陕甘总督管理官茶茶务。清世祖顺治初年,规定上马一匹易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一匹易茶九十斤,下马一匹易茶七十斤。所需官茶,仍仿明代召商中茶法。隶籍山西、陕西的商人称东商,回族商人称西商,皆设总商负责督促散商纳课之责。由于清朝牧地广于前代,买马的军事意义逐渐消失。康熙以后的茶马互市,不过踵前朝故事。易马数量不多,并时易时停,致使茶马司库存茶叶日增。为解决库存积茶,政府时而将所收茶叶改折军饷,发给士兵转卖;时而将应征茶商本色官茶改用三成、二成,甚至全部折银纳官。清世宗雍正十三年(1735)停止易马,茶马司实际上成为管理民族贸易的机构。所存官茶,或折饷、或易粮、或召商发卖。应征茶商茶叶基本上改为折银,很少征课茶叶。咸丰、同治年间,爆发陕甘回民起义,商民流离、欠课累累。东、西商均无人认课请引,茶引滞销。同治十一年试行召募新商赴甘肃请票行茶。十三年正式召募南方商人赴湖南采茶运甘肃销售,称为南商。其后甘肃70%的官茶均由南商承办。茶政由兰州道主持。改引法为票法,一票若干引,视商人资本认销给票。请票先向兰州道备案,不分各省商贩,均令先纳正课始准给票,并予行销地方完纳厘税。出口茶叶则另于边境局加完厘税。自此,西北官茶地区及出口俄国的茶叶,基本上皆由茶商经营,官收课税而已。

商茶行于南方产茶各省。中央产部颁发茶引、分发产茶州县发卖。产茶较少地方亦有不设引,由茶园户纳课行销本地者。广东,广西产茶极少,北方各省不出产茶叶,均不颁引。惟茶商到境向经过关口纳税或略收落地钱。茶商有总商和散商,行茶办法与盐法相似。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责督征茶课,散商买引纳课行茶。行茶皆有定域。在四川则有腹引、边引、土引之分。腹引行销内地,边引行销边地,土引行销土司。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东南各省增加茶厘、茶捐以充军饷,发给引厘、厘票、捐票作为贩运凭证。其时茶庄兴起,或由茶商自行完纳,或由茶庄代为完税清单。至发贩时统由茶庄缴销税单。随着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加深,通商口岸不断增多,外商亦纷纷来华采购茶叶,形成了汉口、上海、福州三大茶叶市场。汉口市场的砖茶多输往俄国;上海市场的江西、安徽红绿茶多售于欧美各国,浙江绍兴茶叶输至美国,宁波茶叶输往日本;福州茶多输至美洲及南洋群岛。茶叶成为中国的大宗出口货物。政府对外商采购运销茶叶只征收子口税,而不征厘金,其税率比国内商人缴纳厘金还低。清朝晚期,废引、厘、捐三票,改用税票以简化手续。清末,茶票渐代茶引。各省商贩凡纳税者都可领票运销。政府对茶利的垄断逐渐削弱,对私茶的惩处亦有所减轻。运销私茶,查出止于没官。民国时期继续实行票法,其后又废除引票制,改征营业税。

漕运

中国古代政府将所征收财物(主要为粮食)经水路解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组织和管理。水路不通处辅以陆运,多用车载(山路或用人畜驮运),故又合称“转漕”或“漕挽”、“漕辇”。

秦汉 秦始皇攻匈奴时,从山东向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转运粮食;攻南越时,令监禄凿灵渠沟通湘江与西江水系运粮。楚汉相争,萧何将关中粮食转漕前线以供军食,对汉军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保证作用。

西汉定都长安后,每年需从关东运输大量谷物以满足关中地区贵族、官吏和军队的需求,转漕逐渐制度化。汉初,每年运量为几十万石。武帝初年,增到一百多万石,以后又增到四百万石。元封元年(前110),根据桑弘羊的建议,令民纳粟补吏、赎罪,各农官又多增收,政府掌握的粮食大增,漕运一度增到每年六百万石,一般则仍保持在每年四百万石左右。漕运用卒达六万人。由各地护漕都尉管理,沿途县令长也有兼领漕事的。漕粮则输入大司农所属的太仓。此外,在武帝连年用兵和开发西南时,对军队所需的粮食也都进行了费用浩大的转漕运输,甚至漕转一石,沿途要耗费十余钟粮食,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漕转关中,费用浩大,需时很长,动员人力很多,特别是漕船要经过黄河三门峡砥柱之险,粮食损耗很大。为此,西汉政府曾先后采取过多种改进办法。其中收效最大的是漕渠的开通。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根据大农郑当时的建议,用三年时间,沿秦岭北麓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人工运河漕渠,使潼关到长安的水路运输的路程和时间大大缩短,运输费用从而减少,沿渠民田也能收到灌溉之利。这是汉代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此外,宣帝时耿寿昌建议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之粟以供京师,这种做法,对缩短漕运路线,减少漕运压力,避开砥柱之险,起了良好的作用。东汉建都洛阳,从山东、河北、江淮等地转漕粮食到京师,路程较近,又不需经过砥柱之险,改善了漕运困难的局面。因此光武帝初年省罢了护漕都尉。但此时漕运事业仍有一定的发展。光武帝建成二十四年(48)在洛阳南修阳渠引洛水以为漕。明帝永平十二年(69)王景治河,自荥阳(今荥阳县东剪廓钱北)到千乘(今山东高青高苑镇北)海口,筑堤修渠,使新莽始建国三年(11)黄河徒道后混流的黄河、汴河分流,便利了南来的漕粮自淮河入汴,北来的漕粮循河、洛而西,使京师粮食供应不忧匮乏。这是东汉漕运事业的最大成就。此外,如光武帝时王霸击匈奴,曾从温水(即漯余水,流经今北京北)漕运军粮,安帝时虞诩为武都太守,在沮(今陕西略阳东)、下辩(今甘肃成县西)间数十里烧石剪木开漕船道等,也都改善了该地区粮食运输紧张的状况。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转漕问题就是运东方的粮食以实长安,从全局来看,最重要的转运中心在中原,因此秦政府即建全国最大的粮仓——敖仓于成皋(今河南荥阳西五里)。西汉时东方的粮谷多从此西运,东运时置敖仓官,属河南尹管辖。

三国两晋南北朝 淮河、长江流域环钱是南北对峙政权的前沿,各方均以通漕积谷为要务。孙吴都京口(今江苏镇江),曾疏凿杜野(今镇江市东15里)至小辛(今江苏丹阳市北十余里)的徒阳运河。迁都建业(今江苏南京)后,又开凿小其(今江苏句容东南17里许)至云阳西城(今句容县南唐庄)间30余里的破冈渎,立仓储粮,以避长江漕路风涛之险。曹魏多次于淮河上游偏西之地,利用汝、颍、洧、渠四水,开贾侯渠、讨虏渠、淮阳渠与百丈渠,这一运河网东南沟通江淮,便于运兵运粮、屯田积谷。西晋末,鉴于徒阳运河位于地势高仰的镇江丘陵地段、河水南倾北泻的状况,于京口之南修建了江南运河上的第一座堰埭(丁卯埭),节制了河水的流失。东晋时,为改善江淮间的运输条件,曾对邗沟进行多次整治。邗沟与鸿沟、汴水等运河开通以来,淮北地区的泗水成了南方沟通中原和黄河下游的主干。谢玄北上伐前秦至彭城(今江苏徐州市)时,遇泗水洪流,军粮运输受阻,便建造七座堰埭,分段控制彭城东南六十里的吕梁河等泗水支流。东晋时还于彭城之北开人工渠,使汶、济、泗诸水相通,泗水过彭城西,入汴通黄河。北魏经略江淮,于水道之沿立仓12处,储漕粮以供军需。

这一时期,针对各航段水位高下不一的状况,还建造了许多堰埭,漕河人工化、渠化的水平提高,运载能力增强。

隋唐 隋代先后修通四段运道:山阳渎,自山阳(今江苏淮安)引淮水达扬子(今江苏仪征县治东南)入长江;通济渠,自西苑(今河南洛阳西)引谷、洛水达黄河,又从板渚(今河南汜县治东北20里)引黄河水通淮河,实际是利用汴水取直航道(唐代改名广济渠);永济渠,北起涿郡(今北京西南),南通黄河;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今浙江杭州)。隋唐大运河纵向沟通了海河、淮河、黄河、长江与钱塘江五大水系。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先后在河南、陕西运渠所在沿岸置黎阳、河阴、常平和广通等仓。召募运丁,运储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粮食。灭陈后,长安粮大部由江淮输送。炀帝又置洛口、回洛仓;储粮二千六百万石。

唐初,水陆运抵关中之粮仅一二十万石左右。高宗至玄宗前期,因河南至关中运道艰险,东南运路长年失修,故唐廷常驻东都(洛阳),“就食”太原、洛口仓(分别在河南陕州与巩县)的巨量积粮。开元中期,官府机构膨胀,特别是府兵制的瓦解,使粮物需求剧增。天下漕粮,愈益以江淮为重,唐廷组织数千漕船,年运百余万石江淮租粮北上。裴耀卿主持漕政后,改“长运法”为转般法,按江南之舟不入黄河,黄河之舟不入洛口的原则,于沿河就势设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仓以待。三年运700万石,省脚费30万贯。开宝元年(742),李齐物于三门峡附近凿开元新河;不久后,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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