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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6 1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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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紫羽,王静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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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你问我答

合理避税你问我答试读:

前言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合理避税必须发生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限度内。从我国税收环境的现状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税收环境与前几年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良好的税收环境目标还有些差距。纳税人可以在现行的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一些避税方法,使公司和员工的税收负担降低。

既要避税,又要不违法,这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实,要想合理避税,就一定要懂税。只有在充分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巧妙的手段进行经营管理,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运用的许多避税方法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实惠,这是因为有的避税方法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很难运用到实际中去。理论上成立的各种假设在实际中却不完全成立,经常会顾此失彼,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最终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本书采用问答的形式,详细解答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分税种、列问题、细解答,目的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让读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理避税事项有一个全面而又具体的了解和掌握,并能融会贯通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书中各部分之后分别设置了“链接”栏目,将各税种的最新政策法规及相关优惠政策收纳其中,以备读者查阅和使用。本书适合在大、中、小企业从事税务工作的税务专员和在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务咨询工作的纳税筹划人员阅读。另外,企业所有者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可通过阅读本书获得改善经营、降低税负、增加利润的实际方法。

本书的特点在于问题的简单全面化、内容的浅显系统化、理论融于实践的技巧化,是企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不可不读的书籍。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合理避税基础知识你问我答

主要内容:

问:避税、节税与逃税是一回事吗?

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一定能减少税负吗?

问: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缴纳税款吗?

问:税收筹划要具备哪些基本意识?

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坚持哪些原则?

问:合理避税只是会计部门的事情吗?

……

◎问:避税、节税与逃税是一回事吗?

答: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避税、节税与逃税都是纳税人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归纳起来三者的共同点有:(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2)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为了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3)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个税收法规环境中。(4)三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化,有时界线不明,不仅避税与节税现实中很难分清,甚至避税与逃税也很难区别。(5)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个国家有可能就是非法的避税。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

因此对三者的划分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一定能减少税负吗?

答:这是避税的误区之一。许多纳税人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然而个别企业选择的方案可能会增加了税收负担,而实现了企业长期的利润最大化,这种税收筹划方案也不失为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问: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缴纳税款吗?

答:避税并不是片面地为了少缴税款,而是完善经营,取得最佳经营方案,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不是目的,而是方法,是企业为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在日常经营中采取的某种经济方法。

◎问:税收筹划要具备哪些基本意识?

答:(1)价格筹划意识。就是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运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2)优惠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3)漏洞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找出税收中的漏洞并利用之的税收筹划意识。(4)空白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5)弹性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6)规避筹划意识。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策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真正实施起来却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为这些方案不完全符合合理避税原则。在具体实施合理避税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事前原则。(2)全面原则。(3)成本效益原则。(4)适时调整原则。

◎问:合理避税只是会计部门的事情吗?

答: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合理避税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纳税人更多的是看重管理会计,看重会计核算,而对与之密切联系的合理避税会计却是不以为然。这也是对合理避税的错误认识。因为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价值的目的,这才是合理避税的根本所在。此外,一项良好的合理避税方案,往往需要企业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相配合,需要通过对企业相关财务活动的科学安排来实现。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再好的筹划方案,也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问:依法纳税和合理避税矛盾吗?

答:依法纳税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这种回避是在充分了解税法缺陷的前提下,并尽可能在形式上符合税法的规定,其前提是不违法。

◎问:中小企业怎样避免筹划风险?

答: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经得起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1)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

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与税务部门多沟通。由于产业、地域和企业性质的区别,我国出台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而且,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还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2)善于借助“外脑”搞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

◎问:税收筹划有哪些特征?

答:税收筹划具有以下几大特征:(1)非违法性。(2)反避税性。(3)低风险性、高效益性。(4)策划性。

◎问: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方法都有哪些?

答:避税方法的选择一定要慎重,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避税”。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让定价法。通过关联企业,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效果。(2)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少计利润的办法。(3)固定资产折旧法。采用税法允许并且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4)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利用租赁进行避税。(5)挂靠避税法。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6)利用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避税。(7)利用税收制度上的不健全进行避税。(8)企业重组避税。对资产重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若收购公司将被收购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则被收购公司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应与总公司一起合并纳税。(9)计提坏账准备的选择法。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公司、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也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就可以减轻当期的税负。

◎问: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税收成本的降低吗?

答: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问:什么是税收优惠?

答: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从严格意义上讲,税收优惠是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政策的范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避税实务中的重要方法和技巧之一,也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避税方法。

除了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以外,税收优惠还包括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缓交税款、税额扣除、税项扣除、加速折旧、盈亏互抵、税收饶让等内容。它是对税收统一性和相对固定性所作的一种灵活补充,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更充分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纳税人如果能妥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细致比较使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成本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便可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有没有一种适合所有企业的通用税收筹划方法?

答:合理避税的具体操作技术性比较强,方法上有共性,但更主要的是要结合产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税种的特点,有些方法适用于这个企业或是这个税种,换了企业和税种就行不通了。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筹划。

◎问:就税收负担来说,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哪种最好?

答:就税收负担来说,公司形式应该是以股份公司为佳,这是因为:(1)世界各国税法奖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2)就股东而言,采用这种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问:合理避税就是和政府对着干吗?

答: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问:金融业常用的税收筹划技巧有哪些?

答:金融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其税收筹划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税务筹划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因此该业务筹划的关键在于提高买入价,降低卖出价,由此缩小营业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2)中间业务的税务筹划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手续费收入,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3)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筹划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这里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问: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①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是指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

集邮商品指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等。

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③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电信物品是指电信业务专用或通用的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话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3)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①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代购或代销本身内涵所确定的。

②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混合销售。如不能明确掌握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出现偏差。

除前面已说过的代理业务外,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③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④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链接一 合理避税是企业的权利

首先,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的逐步下调,国内市场上民族企业和跨国企业一起在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炼,尤其是在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一步,这就要求国内不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的目的。其次,企业的发展需要加深对合理避税筹划的认识,把其放到一定的地位。回顾跨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一开始为地方性小企业,经营范围窄、经营地点固定,人员少、业务量也相对较小,逐渐发展壮大为地区性企业、区域性企业、全国性企业和跨国企业,这时经营范围由少变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销售收入屡屡登上新的数量级。企业的发展过程,必然会遇到税收问题,而且税收问题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从与一个地区的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逐渐发展成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就税收的方方面面进行沟通,最后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要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接触。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可小视的地位。新建立的企业往往一开始只是考虑产品的市场问题,而把税收问题放在一边,当运作一段时间后,每次预缴所得税时才发现要把一部分利润上缴国家,这时才真正意识到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性。而很多企业都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现在跨国企业一般有税务顾问或自己企业的税务经理,负责企业的税务事宜,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现在,跨国公司投资时,不仅考虑当地的税收环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该行业的税收变化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以期达到一种动态管理的目的;同时,再研究适合于该地区或国家的税法精神下的企业经营战略,如:如何构建自己的组织系统(分支机构),产品链各环节的定价等。以上是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合理避税筹划的必要性,如果站在国家、政府,即征税方的角度分析,则更有必要去发展合理避税筹划理论。首先,合理避税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作用于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国家政策作出正确积极的回应,政府更希望能尽量缩小这种政策时滞。所以,合理避税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其次,鼓励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合理避税筹划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钻研税收法律、法规和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主动培养纳税意识。同时,合理避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从某一角度讲,鼓励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普法,减少国家的普法成本。再次,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税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经过不断完善,但是在不同时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出现一些不足之处。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并起到了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验证作用。使国家立法机关能及时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方法,不断修改完善税收法律的有关条款,引导纳税人的投资消费、经营等按照政府的意图去运作,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最后,如果从长远角度看,企业合理避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筹划,促进了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国家的税收收入必将与之同步增长。所以,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应加深对合理避税筹划的认识,在企业经营中,逐步把企业合理避税筹划提升到一定的地位,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更有必要重视并开展合理避税筹划工作。对于国家而言,有必要去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链接二 合理避税必备的五种素质

1.具有丰富的税收专业知识。合理避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纳税人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知识相当精通外,还应该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纳税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涉税环节、筹划意图,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成功的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纳税人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达到企业所要求的目标。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非常强的筹划意识,并且一心想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作为基础,也只能是一厢情愿。2.全面了解税法,关注政策动向。我国的税法在立法体制上有多个层次,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又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税收规章,如实施细则、通知、办法等。并且具体的税收法规变化频繁,对一个问题1年中可能有好几个处理文件。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规就可能过时。既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筹资、经营方式,因此,对于与投资、筹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就成了合理避税筹划的基础性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策划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且进行比较分析,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筹资或经营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或者不甚了解,就无法策划出多种筹划方案,合理避税筹划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3.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一个优秀的纳税人,不仅能够通过所掌握的理论知识,通过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设计出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还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具体表现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与企业领导人的沟通两个方面。纳税人提供的筹划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其筹划的目的。纳税人如何将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纳税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据税务机关对筹划方案提出的各种问题,以极其简洁的语言说明其筹划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同样也必须经过本企业领导人的同意。企业领导人与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关注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他们虽然都希望通过合理避税筹划来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但企业领导人关心的是整个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关心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纳税人有可能只从当前的利益出发,可能出现与领导人相异的观点。这时就要求纳税人通过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和领导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做出正确的筹划方案。有时候,领导人可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怕麻烦,对纳税人的正确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不予支持,这时就更需要纳税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其循循诱导、晓之以理,争取获得领导人的支持。所以,纳税人应该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既要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又要通过出类拔萃的口才达到与企业领导人的一致,以谋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4.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纳税人的精神面貌,它反映了纳税人的品德和气质,集中体现了纳税人的形象。纳税人的职业道德具体体现在正确地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相互关系上。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合法,但由于企业领导人对于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些领导人则要求将某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放弃原则,更不能受利益的驱动而主动进行违反税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5.评估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针对性是指在做具体的筹划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因此,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纳税人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做出的筹划方案,应该切实可行,不能像个空中楼阁。因此,纳税人不仅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参加者,也是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策划者。筹划方案的成功与否,与纳税人的工作密不可分。做个合格的纳税人,对于企业筹划方案的成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 增值税合理避税问题

主要内容:

问: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增值税避税筹划?

问:如何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

问:兼营企业是否应该分开核算?

问:混合销售怎样核算更节税?

问:计税方法选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问:如何运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

◎问: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增值税避税筹划?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针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和筹划技巧:(1)可以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2)完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例】某公司为非转型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于2008年8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2012年4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20640元。该公司转让设备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20640÷(1+4%)×4%×50%=2320(元)

◎问:如何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例】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2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2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16元。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2000×20×17%=6800(元)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6×17%=5440(元)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6800-5440=1360(元)就这笔业务来说,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1360元的避税空间。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才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呢?

答: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问:兼营企业是否应该分开核算?

答: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避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二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对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同兼营业务的计算方法如下:(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钢材18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20万元。则该厂应纳税款:

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0÷(1+13%)×13%=28.45(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钢材厂减轻0.61万元(29.06-28.45)税负。(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例】某商厦5月份共销售商品18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20万元,则该商厦应纳税款:

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6.15(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体税负=26.15+1=27.15(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节省税款1.91万元(29.06-27.15)。

◎问:混合销售怎样核算更节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例】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12年10月,该厂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12万元,施工费为8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为:

20÷(1+17%)×17%=2.9(万元)

假如该厂2012年施工收入12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10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10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若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使之超过年总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与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以上避税方案在不同时期或地区进行运用时,由于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避税方案的选择时,应因地制宜,选择避税最佳时机,减少避税风险。

◎问:计税方法选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为自来水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2011年销售额2000万元,可取得的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征税额为60万元。按规定该公司可以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也可以按照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公司应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其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自来水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的总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适用上述简易征收办法的,税率为13%。

这意味着:(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来水,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生产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所选择的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针对该公司情况,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13%-60=200(万元)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1+6%)×6%=113.21(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相比,相差86.79万元,故该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可避税86.79万元。

◎问:如何运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为出口型生产企业,为国外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进口保税料件价值5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80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进项税额50万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该公司在进行避税筹划时,拟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买断加工)的方式给国外A公司加工这批产品,加工完成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不买断加工)方式,加工完成后,同样销售给A公司。

那么,哪个方案更好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虽已有部分条款失效,但以下规定仍有效: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实际上属于买断加工,即该生产企业把A公司提供的产品按照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然后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再返销给A公司。该生产企业销售货物给A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从而得到出口退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0-[50-(8000-5000)×2%]=10(万元)

说明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税务部门退回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应纳税额10万元。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属于没有买断的加工,即该企业不买下A公司提供的产品,而是在加工合同上注明以来料加工的方式给A公司加工该批产品,等加工完成后,再返给A公司。由于该方式实行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征税也不退税),则该生产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方案二不用缴纳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节省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的返销价格如果改为7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0-[50-(7000-5000)×2%]=-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0-5000)×13%=26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0(万元)

说明该生产企业不但可以不缴税,还可以从税务部门得到的增值税退税额为10万元。

如果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不征税也不退税,该企业将不能获得增值税退税额。

可见,出口生产企业在考虑用什么加工方式避税时,应该考虑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利润的大小,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可以避税。

◎问:如何利用税负平衡点进行避税筹划?

答:税负平衡点是指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一般通过计算毛利率或税负率来求出税负平衡点。毛利率=(当期销售额-当期购进额)÷当期销售额税负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设不含税销售额为X,不含税购进额为Y,毛利率为R,税负率为T,则:

R=(X-Y)÷X×100%;一般纳税人的T=(X×17%-Y×17%)÷X×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R×X×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X×3%;

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R=17.65%,T=3%。

因此,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毛利率为17.65%,税负平衡点税负率为3%。当企业毛利率为17.65%或税负率为3%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当毛利率大于17.64%或税负率大于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毛利率小于17.64%或税负率小于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例】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100万元(不含税)生产用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制造并出售产品150万元(不含税)。

毛利率=(150-100)÷150=33.3%;税负率=(150-100)×17%÷150=5.7%;

应纳税额=(150-100)×17%=8.5(万元)

若A企业未曾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应纳税额=150×3%=4.5(万元)

可见,A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加了4(8.5-4.5)万元。

假设改变上题数据,出售产品取得收入为110万元(不含税)。

毛利率=(110-100)÷110=9.1%;税负率=(110-100)×17%÷110=1.55%

应纳税额=(110-100)×17%=1.7(万元)

若A企业未曾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应纳税额=110×3%=3.3(万元)

此时,A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了1.6(3.3-1.7)万元。

◎问:如何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享受出口退税?

【例】某公司是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国外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该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80×17%),销项税额17万元(100×17%),应缴增值税3.4万元(17-13.6)。

该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当月销项税额18.7万元(110×17%),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该公司在进行避税筹划时,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拟定了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改变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方案二:变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我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方案三: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

应以哪个方案为好?

答:分别分析三个方案的税负情况,然后确定。

方案一的具体操作为:(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加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2)该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28.7×5%)的营业税,利润为27.265万元。(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该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该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的具体操作为:(1)该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2)A加工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B外贸公司,利润2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3)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该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如果采用方案三,则该公司出口自产自销货物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方案三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因此方案三最佳。该公司在不改变经营内容的前提下,改变经营方式,从而使该公司成为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达到了少纳税的目的。

◎问:购进扣税法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1200×100×17%)。

答: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万元×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万元)。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与各月均衡纳税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月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9910

1.36×(1+2%)×(1+3%)+2.04÷(1+2%)×(1+3%)10=2.1174(万元)

如果各月均衡纳税,则每月为3.4÷10=0.34(万元),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是考虑到月资金成本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的影响,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相对会重些。

◎问:视同销售的怎样处理更节税?

【例】某公司为钢铁有限公司,2011年3月31日用自产钢材30吨,单位成本1500元,外销不含税单价2000元,投资某商厦有限公司。在财务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也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只计税两种方法进行处理,但从避税考虑,哪种方式更节税?

答:按税收政策规定,视同销售应当依率计税。所谓视同销售,这里主要指企业自产产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场销售,而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或是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在财务处理上,可以采取记销售收入也计税和不记销售收入只计税两种方法。两者相比,记销售收入计税的方法,可能导致虚增利润。

因此,一般选择不记销售收入而直接计税方法较好。

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该钢铁有限公司不记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55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库存商品 45000

显而易见,计税同时计销售收入的方式比只计税的方式虚增利润15万元,因此,账务处理以只计税的方法为好。按照此原理,对外捐赠产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对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问:不同销售项目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①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②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③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不含增值税),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其中计算机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5万元。该公司的做法是直接将各收入合并到一起计算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8+4)×17%-20=16.89(万元)

请问有没有节减增值税的更好方法?

答:根据我国税法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农机适用低税率。

而在该公司2010年3月份的收入中,三项收入是可以享受到优惠的,所以应分开核算,则:

第一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17%+50×13%-(20-0.5)=12.5(万元)

软件产品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17%-0.5=0.35(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0.35-5×3%=0.2(万元)

第三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8+4)×4%÷2=0.24(万元)

实际应纳增值税=12.5+0.35-0.2+0.24=12.89(万元)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公司节减增值税4万元(16.89-12.89=4)。

◎问:改变结算价格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A公司是生产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438万元,缴纳的增值税有37.23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由于该产品竞争激烈,再加上税收负担较高,企业处于微利状态。

A公司对全年的费用进行清理时发现,很多接收的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收的运费发票不规范,A公司全年发生运费38万元,但是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抵扣。这是因为A公司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A公司没有这种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自备这种槽车。A公司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购货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运费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A公司不能抵扣,从而导致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针对这个现状,该如何做才能合理合法又有效地降低税负?

答: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供两个方案供选择:

方案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方案二:运输仍由购货公司负责,但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从而降低A企业的计税依据。

假设2014年该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与2013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案进行分析:

对于方案一,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以后,A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可以按11%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38×11%=4.18(万元)

对于方案二,在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正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减少了应税销售额38万元,可以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38×17%),筹划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税收负担率=(37.23-6.46)÷438≈7.03%

方案一使该企业获得了能够用来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从而减少了4.18万元的税费;方案二使企业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降低了税负。

从上述两种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避税效果更明显。但是,要实施方案二,必须和购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并要以该公司的出厂价格结算,而不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什么价格结算。到底以什么价格结算,该公司可以和购货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方案一也可以考虑。

◎问:销售旧货怎样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为一服装加工公司。2011年10月,该公司销售给服装出口公司20多万元的货物,但因该服装出口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该服装出口公司表示用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市价20万元)抵顶所欠该公司的货款。该公司为不受损失,只得接收了小汽车,并拟定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用债权抵顶换得服装出口企业的小汽车,然后将小汽车出售,出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

方案二:不出售用债权抵顶换回的小汽车,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使用一段时间后,再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不含增值税)。

那么,哪个方案更合算呢?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骑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该公司制定的方案,方案一由于服装生产公司将小汽车直接出售,按照规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7%=34000(元)

该方案虽然收到销售小汽车的价款20万元,但同时也缴纳了34000元的增值税(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先将获得的小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等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出售。按照税法规定,则:

应纳增值税额=200000×4%÷2=4000(元)

所以建议你公司采纳方案二,从而避税30000元即(34000-4000)

◎问: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水泥厂生产325#、425#、525#水泥,在熟料生产过程中,由于掺杂废渣熟料达不到30%的标准,而放弃生产和销售低标号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该单位全年生产425#以下水泥熟料150万吨,销售收入20000万元,其增值税账面税收负担率约为8%左右。至目前该单位未进行过避税筹划,每年缴纳的增值税额约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收负担率=20000×8%=1600(万元)

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避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为了达到30%的要求,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该公司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避税筹划:

第一步:由技术部门出面请省级地质部门做地质勘探并出具报告,说明该水泥厂石灰石成品率最高只有70%,其余30%为废石。

第二步:水泥厂继续使用矿山石灰石,只是统计分开,其中70%为石灰石,30%为废渣。

第三步:工厂继续使用废渣,废渣作为助燃剂或其他配料。

通过以上三个步骤,致使熟料生产中废渣比例达到30%,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征即退。

◎问:发票开具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甲公司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2012年该公司购进了一种新的地板装饰材料,该材料市场价格6000元(含税)。为了促销这种材料,推出为客户免费装饰服务。由于甲公司没有该项材料装饰人员,因此委托一家专业装饰公司进行此项服务,每装饰一批材料付600元的劳务费。这样,甲公司开具60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装饰公司开具600元的发票给甲公司。甲公司应直接给客户开具6000元的发票还是应该开具5400元的发票,剩下的600元由装饰公司开具给客户,这种情况采取哪种方式更合算?

答:根据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分析两种方式:

方式一:甲公司开具了6000元的发票要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6000÷(1+17%)×17%=871.79元,装饰公司就600元的装饰收入要按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600×3%=18元。

方式二:如果甲公司开具54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那么销项税额只为5400÷(1+17%)×17%=784.62元;另外600元由装饰公司直接开给消费者。

通过上述分析,第一种方式,甲公司有600元收入在重复缴税。公司虽然开具了6000元的发票,但除去付给装饰公司的600元,实际只得到5400元。但是,由于其开具了6000元的发票,就要为600元缴纳增值税约为87.18元,而装饰公司又要因600元装饰收入缴纳18元的营业税。

而第二种情况每批材料节省了87.17(871.79-784.62)元增值税。假如装饰材料公司该批材料预计年可销售10万批,则公司一年就可节省871.7万元的增值税。

◎问:采购农副产品怎样筹划更合算?

【例】某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专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两个方案:一是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二是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预计2013年要用100000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那么,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

答: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所谓的“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方案一:

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

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农副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则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抵扣进项税额=100000÷(1+13%)×13%≈11504.42(元)

对上述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该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495.58即(13000-11504.42)元。

◎问:分拆公司怎样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销售高档服装,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20万元,购进服装成本为30万元,其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每年的增值税负担: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0×17%-30×17%=15.3(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15.3÷120×100%=12.75%

税收负担率较高,那么,怎样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率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被核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局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

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再注册同样股权的服装销售公司,分别是A和B两个公司。两个公司一年的销售额分别是60万元,还是以前公司的原班人马,分处不同的公司,业务统一,分开核算,并分别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这样筹划之后,两个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

A公司应缴增值税额=60×3%=1.8(万元)

B公司应缴增值税额=60×3%=1.8(万元)

合计:两个公司共须缴纳增值税3.6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3.6÷120×100%=3%

通过把原企业(一般纳税人)分解成两个独立核算的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后,该企业节税11.7万元,即(15.3-3.6)万元,税负由原来的12.75%变为3%,避税效果十分明显。

◎问:利用汇率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商业企业进货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销货时用美元结算,该企业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为折合率。假设进货单价为1000元人民币,销货单价为180美元。2012年4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8,4月16日发生进货成本100000元、销售收入为18000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6.6。那么,该企业是否合理地降低了税负呢?

答: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而这种折合率应当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税务筹划的内容之一。

方案一: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18000×6.6=1188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118800×17%)-(100000×17%)=3196元(人民币)

方案二:若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4月销售税=18000×6.8=122400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122400×17%)-(100000×17%)=3808元(人民币)

由于该企业预先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因此,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612元,即(3808-3196)元。

企业在实际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避税筹划是在全面、准确掌握税法的前提下事先进行的谋划。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其他因素,防止顾此失彼,并且要注意时效性、机遇性。

◎问:下属企业改变企业纳税身份也能避税吗?

【例】某公司是一家商品批发有限公司,下设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由该商品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预计2013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50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今年打算将下属的两个企业分别独立核算,那么,这样在税务上是否合算?

答:统一核算时,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10×17%-110×30%×17%=13.09(万元)

独立核算后,下属的两个企业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60×3%+50×3%=3.3(万元)

显然,由于该商品批发有限公司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9.79万元。

◎问:销售建筑材料收入和装修工程收入应分开还是合并核算?

【例】某公司是建筑装修公司,并销售建筑材料。2012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100万元(含17%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如何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又该如何筹划?

答: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20-100)÷120×100%≈16.67%

节税点增值率=(1+17%)×3%÷17%≈20.65%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17%)×17%-100÷(1+17%)×17%=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避税:

3.6-2.91=0.69(万元)

从以上的计算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20万元时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而且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30-100)÷130×100%=23.08%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130÷(1+17%)×17%-100÷(1+17%)×17%=4.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避税:

4.36-3.9=0.46(万元)

所以,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30万元时缴纳营业税比较有利,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问:纳税期限递延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处理?

【例】某公司是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五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三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那么,怎样进行避税处理呢?

答:企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通过延缓纳税节约银行利息支出(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问:如何合理安排内销、外销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12年4月、5月均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1)4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2)5月份报关出口产品的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4月、5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①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9(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应退税额为9万元

4月份免抵税额=26-9=17(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300×(17%-13%)]=-5(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5=34(万元)

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4月、5月均存在应退税额。但由于退税指标问题,实际退税额可能很长时间之后才能真正退给企业,甚至因退税不能到位而长期挂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生产资金占压。

那么,该怎样进行避税筹划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可以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对此,有以下几种方案可选:

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

若4月份出口销售额为425万元,5月份为75万元,则:

①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425×(17%-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425×13%=55.25(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55.25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75×(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75×13%=9.75(万元)

因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大于免抵退税额9.75万元,所以5月份应退税额为9.7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为0,退税后仍有4.25万元,即(14-9.75)万元作为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

若4月份进项税额为25万元,5月份为43万元,则:

①4月份应纳税额=100×17%-[25-200×(17%-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100×17%-[43-300×(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

若4月份内销销售收入为152.94万元,5月份为47.06万元,则:

①4月份应纳税额=152.94×17%-[34-200×(17%-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47.06×17%-[34-300×(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

筹划前后企业4月份的有关情况,从退税指标来看,与筹划前相比,三个方案的退税虚指标均少了9万元即(9-0);从免抵税额来看,方案一多抵顶38.25万元即(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顶9万元即(26-17)。而就4月、5月的整体情况来看,筹划方案并没有改变退税总额(均为14万元)。但是它使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而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数额很大而又不能马上获得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

◎问: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2011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此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1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20000×17%-1500=1900(万元)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为:20000×13%=2600(万元)

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那么,有没有更优的避税方案呢?

答: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假设该公司有关联外贸A公司,该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A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20000÷(1+17%)×17%-1500≈1405.98(万元)

公司可得到退税为:

20000÷(1+17%)×13%≈22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5.98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22万元,你公司与A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

2222.22-1405.98=816.24(万元)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二者的税负有很大的区别。通过改变出口方式,该公司多得到税收补贴116.24万元,即(816.24-700)万元。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问:选择不同退税方法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这里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A>B)。

该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试分析因此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

答: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来讲,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针对该公司情况,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那么该集团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应为外销销售额A万元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2%,再减去进项税额B×17%,简明公式为:应纳税额=A×2%-B×17%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B×17%-A×2%

方案二:该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该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该公司的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方案一相同。

方案三:该集团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由集团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进销项税额之差,简明公式为A×17%-B×17%)。另外,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A×15%。那么,总算起来,该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减去该公司已缴纳的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为集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团公司实际获得的退税要少一些。

方案四:该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销项税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0)。另外,按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整个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前三种方案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案比前三种得到更多的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在方案三、方案四中,按政策规定预缴的此部分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若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可申请退税。方案一、方案二虽然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也较少;方案三做法,不但占用企业部分资金,而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四种方案中最不可取的一种;方案四虽然暂时占用少量企业资金,但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退税。

不管出口型集团公司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出口型集团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方案一、方案二;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方案四以得到更多的退税。

◎问:商场促销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处理?

【例】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商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一来临,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以七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那么,应该采用哪种方式最有利呢?

答:对于商家来说,在以上三种方式下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种方式对商家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筹划分析如下:

方式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3(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49(元)

应纳所得税=85.49×25%=21.37(元)

税后净利润=85.49-21.37=64.12(元)

方式二,“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逐步分析:

销售1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2+17.44=75.56(元)

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0÷(1-20%)×20%=75(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75=113.0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25%=85.47(元)

税后利润=113.03-85.47=27.56(元)

方式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个人所得税额(同方案二)=300÷(1-20%)×20%=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同方案二)

=[1000÷(1+17%)-600÷(1+17%)]×25%=85.47(元)

账面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75=-33.12(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33.12-85.47=-118.59(元)

在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商品的条件下,方案一,商家可获得64.12元的净利润;方案二,商家可获得27.56元利润;方案三,商家则亏损118.59元。商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

◎问:如何通过选择委托代销方式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公司为一造纸厂,2011年2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4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方式,也可以不选择代销方式,那么,哪种方式更节税呢?

答:选择委托代销方式下的税负: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按委托代销处理,2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4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如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经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该公司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实现了延缓纳税。

◎问:会议费用的处理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10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800万元,企业支付200万元。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会议费1000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管理费用——会议费800万元。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为200万元。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客户收取的会议费8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116.24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800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是会议费。但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价外费用也不违法。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

如果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时,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800万元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200万元的事项。

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16.24万元,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问:商场折扣销售能节税吗?

【例】某商厦于2011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答: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25%≈(726.50-508.55)×25%≈54.49(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54.49=163.46(万元)

该商厦通过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54.49万元,这部分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引起的利润损失。

◎问:为高级管理人员配车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为了工作方便,某公司为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配了车,那么,如何处理能有效避税呢?

答:根据现行的有关税法规定,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如果是作为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即产权人为高管本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房屋或者车辆的拥有者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在办公用房或用车上进行筹划,将办公室进行改造或配备相应的车辆,这部分资产形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汽车的日耗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既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还可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问:出版资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出版社与作者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由作者出资80000元资助出版一本图书。版权为该作者所有,出版社代为支付图书的制作费用,包括纸、印、装,共计60000元。合作分全部包销、部分包销和不负责销售图书三种情况。请问,从避税角度考虑我们应该以那种方式合作?

答:以出版资助形式进行合作出版可以分为全部包销、部分包销和不负责销售图书三种情况。针对三种情况作不同的探讨性分析。为了计算方便,以下分析均不考虑应缴城建税、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应缴所得税的因素。(1)全部包销

出资的个人或单位支付给出版社经费,由出版社来制作图书,然后由出资人负责全部图书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将这笔经费应作为图书的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的要求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将出资人投入的80000元,全部作为增值税收入进行确认,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项税额为9203.54元[80000÷(1+13%)×13%]。其中60000元通过出版社代付纸、印、装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8717.95元[60000÷(1+17%)×17%],两项相抵后,应缴增值税为485.59元。(2)部分包销

出资人投入经费后,只负责一部分图书的销售工作,出版社负责约定印数(包销部分)之外图书的销售。假设图书包销比例为50%。

如果将出资人投入的80000元,全部作为增值税收入进行确认,那么,与第一种情况计算结果相同,应缴增值税为485.59元。

这时,出版社可以从节税的角度进行筹划,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按照比例开具不同的发票,分项缴税。即按照包销比例,将这80000元分为两部分,其中40000元确认为增值税收入,则销项税额为4601.77元[40000÷(1+13%)×13%],进项税额依然是8717.95元,这样可以获得抵扣额4116.18元(8717.95-4601.77)。另外40000元作为出版社的权利许可使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000元。与抵扣额相抵销后,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节约税款2601.77元(485.59+4116.18-2000)。(3)不负责销售

出资人不负责销售,全部图书由出版社负责销售。

如果将80000元全部确认为增值税销售收入,同样应缴增值税485.59元。如果将这80000元全部作为出版社的权利许可使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则应缴营业税4000元,进项税额依然是8717.95元,两项相抵消后进项税结余4717.95元,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节约税款5203.54元(4717.95+485.59)。

可以看出,在合法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筹划方案带来了不同的纳税结果。虽然财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是保证了方案最优。

◎问: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增值税方面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事畜禽饲养的公司,可以尽量把经营方式向上述规定靠拢,以取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什么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A公司成立于2005年,全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实际安置残疾人员25人。2012年累计实现销售为2000多万元,其中自产货物800万元,应纳税额36万元;销售外购业务1200万元,应纳税18万元,已于申报当期申报纳税。A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不能,该怎样调整?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A公司自产销售收入未达到收入总额的50%,不应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因此,A公司2012年累计实现销售为2000多万元,其中自产货物800万元,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未达到50%,不享受退还增值税政策。

若要享受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优惠,A公司应当调整业务,增加自产货物的比重,使其超过50%。比如,将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提高到1200万元,降低销售外购业务为800万元,自产货物取得收入的比重为60%,超过50%,就可以适用相关优惠政策了。

◎问:花木公司该怎么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例】A花木公司从事花卉苗木的种植项目。该公司有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自己育苗并销售;一种是收购他人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A公司出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考虑,想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但又担心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到底A公司是否能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除种子、种苗外,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不得免税。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产品加工生产则属于“C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

因此,对企业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同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有什么税收优惠?

2012年某公司打算新安装一条生产线,但是资金紧张,无力购买这条生产线所需的设备,也没有有效资产作抵押贷款。公司想与当地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购买生产设备。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考虑,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事实上,公司可以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设备,这种方式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要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其中,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指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问:营改增企业销售货物收取运费时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例】A木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材销售、兼有汽车运输。A公司一年购销木材10万吨,木材的单位采购成本为450元/吨,总成本4500万元(不含税,下同)。木材的销售单价为540元/吨,销售额5400万元(不含税,下同)。木材的单位运价400元/吨,运输总成本4000万元。公司运输木材实行两段运输,第一段是用小吨位的汽车运至某卸货点卸货,用大吨位的重载车装货后再进行第二段的运输。第一段因是小吨位车运输,运费相应高一点,距离远一点,单位运价为360元/吨,运价3600万元;第二段因是重载车运输,运费相应低一些,距离短一点,单位运价40元/吨,运价400万元,两段运费合计4000万元。运输木材需要支出的汽车的油料、零配件等计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需要支付高速公路过路费2000万元。该怎样进行安排,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答:有几个方案可供分析:

方案一、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A企业销售木材并负责运输,“营改增”前称为“混合销售”,“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称为“混业经营”。对于“混业经营”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公司销售木材并负责运输,只需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销售木材的销项税918万元(5400万元×17%),木材的进项税765万元(4500万元×17%),木材应纳增值税=153万元(918万元-765万元,下同);兼有运输业的销项税=4000×11%=440万元,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0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即(440万元-170万元),“混业经营”的应纳增值税合计=423万元即(木材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公司的税负为4.50%即(423万元÷9400万元×100%)。如汽车为新购的,还可以抵扣税金,税负还能降低一点,不过影响企业税负是过路费无法抵扣。

方案二、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将独自运输改为与一般纳税人联运。

企业可以将“混业经营”中的兼有运输业改为联运,前一段的运输由(其他)运输部门联运,联运价为3600万元即(360/吨×10万吨),后一段由A公司运输,运价为400万元即(40元/吨×10万吨)。木材应纳增值税153万元,运输的销项税=4000×11%=440万元,A公司的汽车耗用的油料及零配件的进项税为17万元(A公司完成联运的10%,进项税折算=170万元×10%,下同)。按联运方开具增值税费用发票计算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即396万元(3600万元×11%),运输业应纳增值税=27万元即(440万元-17万元-396万元),“混业经营”应纳增值税=180万元即(153万元+27万元),企业的税负为1.91%即(180万元÷9400万元×100%)。联运后A公司运力多了,车辆可从事其它工作,也可出售车辆。

从上述计算分析来看:如按税负比较,方案二,税负率只有1.91%,方案一税负为4.5%,相差2.59个百分点。销售货物收取运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链接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链接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相关产品的增值税作了规定。(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7.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8.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9.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政策的各项规定。4.本政策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假发。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4)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管(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6)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五)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1.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2.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七)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期,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八)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4.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6.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8.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九)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十)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制种行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十一)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十二)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十三)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部分 消费税合理避税问题

主要内容:

问:企业进行消费税的避税筹划有哪些思路?

问:如何利用发票方式进行避税筹划?

问:如何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避税筹划?

问:如何利用纳税地点进行避税筹划?

问:选择销售顺序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处理?

问:如何利用结转销售收入进行避税筹划?

……

◎问:企业进行消费税的避税筹划有哪些思路?

答: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企业进行消费税的避税筹划,可以选择以下基本避税思路:(1)纳税环节避税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合理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避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筹划确定,对企业合理避税有利。(3)纳税地点的避税筹划。(4)利用结转销售收入避税筹划。(5)利用税率高低不同的避税筹划。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6)利用委托加工产品的避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一些企业便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尽可能变成以卖给对方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时,不作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问:如何利用发票方式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元,消费税税率30%。问,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答: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3%)×30%=29126(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17%)×30%=25641(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3485元。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问:如何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避税筹划?

答:(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问:如何利用纳税地点进行避税筹划?

答:(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应纳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问:选择销售顺序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处理?

【例】某公司为华南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2011年3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29日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客户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可以直接用摩托车换原材料,也可以先将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那么,哪种方式更划算呢?

答: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直接用摩托车换货,应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消费税税额=4800×20×10%=9600(元)

如果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将这20辆摩托车先作为销售再购入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这就加重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先销售后换货可以比直接用摩托车换货节税1323.08元,即(9600-8276.92)。

企业经营资金的循环开始于购货。购货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提供了开展避税筹划活动的空间,在决定购货决策时就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①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②选择不同的购货规模和结构。③购货对象的选择。

◎问:如何利用结转销售收入进行避税筹划?

答:(1)利用价外收入转入销售收入避税筹划。(2)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3)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

◎问:改变销售和包装顺序能避税吗?

【例】某公司是生产日用化妆品的,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元)

那么,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答: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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