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1 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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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连交通口岸培训中心

出版社:大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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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大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试读:

前言

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运输服务质量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是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大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大连市道路运输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结合大连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状况,我们编写了《大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本教材内容包括近几年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营运规则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营运心理学、安全驾驶和节能减排、安全警示相关案例,以及紧急情况时临危处置等内容。

本教材充分体现道路运输行业的新法规、新规范、新知识、新技术,结合警示案例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服务规范专业知识进行说明,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形象直观,寓教于乐,适用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也适用于行业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D到了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教材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指正。编者2014年2月第一章法律法规第一节《辽宁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

2.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3.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教育。

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依法实施、注重实效、绿色培训、实时更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5.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6.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时间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内容(1)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中规定的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内容。(2)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以外的,国家新颁布的与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相关的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3)辽宁省及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相关的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政策等。

2.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在一个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不少于12学时。三、继续教育组织与实施

1.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教育情况作为聘用、续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一项基本条件。

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的应持二代身份证,并按规定完成培训学时和内容。

2.道路运输驾驶员可以自行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3.企业继续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内容和教育实施计划,组织教育,加强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每期学员开班前将开班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报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继续教育机构组织驾驶员继续教育应合理分配教育时间,保持继续教育常态化,不得突击教育。

5.继续教育机构应按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组织教育,不得缩短学时,不得删减内容,不得提供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四、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一次信誉质量评估。

2.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和监督,掌握继续教育机构教育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的驾驶员学时完成情况。

3.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管理,继续教育确认采用学时认定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查阅教育时间和内容的原始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具有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应分别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4.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把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作为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和换发从业资格证件的必备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驾驶员继续教育学时和考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予签发诚信考核等级和换发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驾驶员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经考核合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按规定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和换发从业资格证件。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学时数和考核结果及时在诚信档案、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6.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节《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的相关内容一、信誉考核内容和要求部分

1.信誉考核内容

信誉考核内容包括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四个方面。

2.信誉考核实施部门

对客运经营者的监督考核由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运管机构组织实施。

3.信誉考核周期

具备法人资格的客运经营者信誉考核周期为1年。

4.信誉考核组成和分工(1)信誉考核由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部分组成。(2)定期考核主要由运管机构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考核由运管机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负责。

5.不定期考核每一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0,各考核项目的记分分值为20分、15分、10分、5分、2分五档。二、考核结果部分

1.信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在不定期考核中,凡因从业人员的直接责任而导致被考核经营者被一次记分20分或者累计记分20分以上的,负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1)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从业人员,参加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道路运输法律知识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培训。(2)依法无需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从业人员,参加由经营者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3)负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者一个年度内因其直接责任导致经营者3次以上被一次记分20分或者累计记分50分以上的,对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从业人员,运管机构可责令所在单位予以辞退。第三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从业资格管理(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三)从业资格考试有效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四)从业资格考试中出现舞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内容

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使用范围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及换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销条件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包括从业资格证虽在有效期内随着年龄的超期而被注销);

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发和变更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3.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吊销

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2.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三、从业行为规定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3.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四、法律责任(一)无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无从业资格证的,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并责令改正,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档案中。同时,应告知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对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一、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一)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二)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三)诚信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2.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3.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四)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

1.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2.违反诚信考核指标一次计分的分值: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详见附件1。(五)累加分值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六)计分分值的变更或者撤销

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七)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标准

1.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2.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3.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4.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二、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记录;

3.遵守法规情况;

4.服务质量记录。(二)继续教育

1.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结束后,道路运输驾驶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2.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3.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4.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三)提供诚信信息

道路运输驾驶员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四)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当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汇总,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五)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六)保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三、惩罚措施(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1.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3.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四)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2.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附件1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4.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5.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8.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1.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4.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5.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1.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3.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4.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5.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6.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且未达30日的;

7.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未达30日的。第五节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

1.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2.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3.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4.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5.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2.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各地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教材。

3.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1)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2)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3)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合理、有序地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2.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继续教育的教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完善监督管理。

4.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5.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

6.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四、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1)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2)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3)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4.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诚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1.规范客运驾驶人职业准入。从事大中型客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还应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

2.严格客运驾驶人聘用。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建立客运驾驶人退出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对营运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二、严格客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的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2.严厉查处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重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车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客运驾驶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三、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1.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2.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

3.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对营运大中型客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第七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划,认真落实《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要求,不断强化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继续教育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继续教育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继续教育合格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从业资格换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要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要作为聘用、续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一项基本条件。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1.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成为继续教育的主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好本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分工;要引导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充分认识到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不断增强其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要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改进教育方法和手段,切实为继续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规范继续教育有效性确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通过学时认定或考核的方式,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进行确认,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学时数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实施机构要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培训学时记录的监督检查,保证继续教育的规范性。第八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道路客运经营原则

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二、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四、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和终止经营的规定(一)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二)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三)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五、客运班线经营者暂停、终止、延续班线经营许可和终止客运经营的规定(一)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二)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三)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六、客运经营管理(一)客运经营者经营权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班线客运经营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的规定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三)客运班车运行的规定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四)客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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