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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1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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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迪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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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经济建设公债研究:1927~1937

民国时期经济建设公债研究:1927~1937试读:

前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内债用途以军政费为最大宗”已成为学界共识。1927—1932年,军政内债占内债总额的80%以上,1933—1937年占比增加到近50%。相比之下,1932年以前,经济建设公债规模不到内债收入的1/5,1933—1937年这个比重增长到近50%,增幅较快。经济建设外债不论是举借次数还是借款规模均占绝对优势,远超过其他用途外债。那么,1927—1937年经济建设公债的结构如何?效益如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又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是研究经济建设公债的关键。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经济建设公债,试图从经济建设公债的规模入手,落脚在经济建设公债的效益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研究具有新意:一方面,海内外学者关于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债务的研究多集中在讨论债务总规模,通过研究各阶层与政府的关系探讨承购债务的形式,而本书的研究重点在于经济建设债务的效益;另一方面,书中使用的档案史料,很多是首次在大陆地区公开使用,包括中国台北“国史馆”馆藏“财政部档案”“交通部档案”“资源委员会档案”,以及“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新开放的个人档案,如《朱家骅档案》等。

改革开放后,中国于1981年放弃了自1959年起实行的“既无内债,又无外债”财政收支平衡政策,开始将公债作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应对美国金融危机,中国开始了自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新一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中国未来发展之路或为“强政府、强市场”并存的双强之路,目前也正在如此发展。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来讲,制度设计的交易成本是很大的,是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的总和,既包括“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进行的特定投资,又包括“可变”交易成本,即用于维持和改变制度安排所需要的成本,同时也包括“表外”交易成本,即用于与基本的正规制度运行相联系的非正式活动的成本,但是制度创新的乘数效益同样很大。1927—1937年的民国时期,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经济,可以说是国家系统进行宏观调控的起步和尝试,因此研究民国时期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初始状态、发展历程是有意义的。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的概况

传统中国的财税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1861年第一笔外债的发生将其打破,而后的北洋政府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地举债。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的规范性比北洋政府进步许多,但是面对巨额军费和遗留债务,也如履薄冰。宋子文感慨:“税额既不能增,则惟有举借之一[1]途。”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的历史起点

一、晚清政府债务的产生[2]

公债的出现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近代中国公债出现的比较晚,其中内债比外债出现的更晚,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财政基础较为稳固。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大一统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帝国,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社会经济统治地位。与之相匹配的财政制度也比较简单,历朝历代君主奉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与“税源稳定不变”的理念,以基本不变的财政收入维持相对固定的财政支出。即便遭遇灾害危难,政府也可以通过临时捐输、增税弥补财政不足。

第二,政局尚算稳定。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没有对外战争,无需面临巨额军费和战争赔款的压力。几乎2/3的财政收入来自地丁,剩余1/3的财政收入来自钱漕、盐课等。绝大多数的财政支出用于军饷、官奉等,收支相抵后略有节余。

第三,思想相对固守。国人不知何为举债。古代中国,财政制度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统治阶级的封建财政制度,不存在“借”的问[3]题,统治者只需伸手“取”便可。保障国家财政支出、弥补国家财政不足是通过赋税、徭役、铸币、山海盐铁官营等方式实现的。

鸦片战争使中国第一次身处“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面对“数[4]千年来未有之强敌”,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行拉入世界经济轨道,成为其开拓市场、掠夺资源的牺牲品,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随之半殖民地化,封建性质的财政也逐渐让位给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财政。可以说,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债是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而逐渐产生的,天生伴有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晚清是中国财政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转型期,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冲击下,具有殖民色彩的近代财政取代了具有高度集权的传统封建财政。

财政指导思想开始发生转变,自西周以来的“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开始被“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替代,然而,这种替代存在客观必然性。清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膨胀,尤其是预算外支出的膨胀(主要指战时军需、对外赔款、外债本息等)迫使清政府不得不转变思想。[5]御史熙麟曾指出:“近今之大费有三,曰军饷、曰洋务、曰息债。”

实际上,自鸦片战争以来,军费、偿还外债和赔款三宗岁出往往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2/3以上,并且具有连带关系。“一旦对外战争爆发或对内镇压农民起义,政府军费随之膨胀,军费膨胀,外债即随之。对外战争结束,赔款又随之。或因赔款难尝外债又随之。这种连带关[6]系构成中国近代财政史主要基础之一。”军费、外债偿还、赔款的连锁反应使晚清政府财政陷入恶性循环怪圈。对内对外战争引发军费的变态性膨胀以及不合理的支出结构是导致晚清政府财政困难甚至崩溃的主要原因。

中国第一笔外债正是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形下发生的。自咸丰十[7]一年(1861年)以后,中国的财政逐渐败坏,败坏程度愈深,对外债的需要愈切,受外债之害亦愈甚。据统计,能够确认的晚晴外债共[8]208笔,债务总额为库平银13.06亿两。自1861年至1911年的51年里,[9]以关税担保的外债共32笔。具体情况见表1-1。表1-1 民国以前关税担保的外债

注:其中“+”指包括利息。

资料来源:参见汤象龙:《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147页。

晚清的51年中,中国有外债事实却没有系统的外债政策。1894年前,外债均由地方政府经办,中央政府干预极少。甲午战争以后,曾出现过由于借款数额庞大,由中央政府出面举借的情况,但是并未出台中央举借外债的相关政策。因此,举借外债随意性较大,受外国势力左右的程度也较大。

借内债与借外债的性质不同。对于一个封建大一统的帝国来说,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是无需举借内债的,内廷与外廷所需的费用来自臣民的完税纳粮。若出现财政不足,只需通过杂苛、附加等方式弥补,不存在“借”的问题。“我国古时,以负债为病,周赦之台,[10]良史垂戒。”尽管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迫于战争、赔款的压力开始向西方国家举借外债,但是对于借内债一事,始终是避而不谈。

中国第一笔内债“息借商款”是在1894年“西学东渐”日益盛[11]行之时出现。除“息借商款”外,晚清政府又相继两次举借内债,[12]即“昭信股票”与“爱国公债”,但是由于缺乏政治改良,缺少发行公债的经济基础、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举债并不成功。这三次内债均未完成额定发行量。梁启超在分析清末内债发行失败的原因时曾指出:“欲公债之成立,其必不可缺乏条件有五。一、政府财政上之信用孚于其民;二、公债行政纤悉周备;三、广开公债利用之途;四、有流通公债之机关;五、多数人民有应募之资力。五者缺一,则公债[13]不可举也。”在封建制度下举借公债仍然具有浓厚的捐输和报效色彩,清政府的统治者或是债权人更倾向于将公债视为一种强制的带有压迫性质的政治行为,而不是一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仍处在封建社会的清政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功发行公债。

二、北洋政府债务的发展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成立。和清政府相比,尽管北洋政府在财政机构的设置和命名、对财政科目的分类和规范等方面的确有明显进步,但是北洋政府控制中国税源的能力远不及清政府。1913年,北洋政府曾试图划分国税、地税,但是由于除关、盐两税外,其他大部分税收均被各地方政府把持,而关税、盐税收入所得基本全部用于偿还外债和赔款。自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的海关收入中用于行[14]政经费和其他支出的仅占海关总收入71.77百万海关两的20%。可以说,北洋政府承满清政府疲敝之余,复无统一之政府与安定之政局[15]为后盾,故收支不能平衡,预算有名无实,内外债日积月累。(一)北洋政府的外债情况

关于北洋政府举借外债的次数和总额,学者的统计相差甚远。吴景平先生的统计:“截至1927年,北洋政府共举借387笔外债,合国[16]币744.45亿元。”杨荫溥的统计则是:“北洋政府时期外债总额9.91亿元,少于清末的赔款和铁路借款。其中袁世凯统治时期外债总额4.79亿元(详见表1-2)。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的11年军阀混战时期,皖、直、奉系军阀外债总额是5.12亿元。”(详见表1-3)

从表1-2可以看出:第一,袁世凯统治时期的债权国比较分散,没有单独依赖某个国家的倾向。第二,同时向多个国家承借的4笔外债,借款总额占外债借款总额的60%以上。其中最大的一笔借款数额是于1913年向五国银行举借的善后大借款。第三,八成以上的款项用于军政费,没有一笔用于经济建设。表1-2 袁世凯统治时期(1912—1916)的主要外债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6页。

由表1-3可见皖、直、奉系军阀统治时期的主要外债及用途。同袁世凯政府时期相似,皖、直、奉系军阀统治时期的主要外债也被各派军阀用于因国内战争产生的军费。不同的是,债权国由多元转向集中,即由从多个国家借款变为从日本借款为主。37笔外债中有26笔借款的债权国是日本,借款数额占外债总额的80%以上。另有一笔借款是向日本和另外三国共同举借。这种债权国结构的变化反映了国际政局的变动。1914年“一战”爆发使得西方国家无暇东顾。只有日本在华投资持续,1916年的西原借款就是日本趁机加大对华资本输出、控制中国的明显例证,次数多达13次,总额1.31亿元。日本获得“独立开发”中国东北、山东等地森林、矿产的权力,垄断东北的铁[17]路。表1-3 皖、直、奉系军阀统治时期的主要外债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7—18页。

从借款用途可见,北洋政府时期举借的大多数的外债被用于非生产性的军政开支,据C.F.雷默估计,1902年至1913年,平均每年债务支出8920万元,1913—1930年,平均每年债务支出7090万元,而1902—1913年,平均每年借款收入6100万元,1913—1930年平均每年借款支出2380万元,这种巨大的资本净流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18]中国经济增长。据费正清统计,民国初年(1921年)中国人均外[19]债负担为3元,他认为这个数字是很低的。可是我认为3元的人均外债负担并不低。1930—1938年,上海16个行业工人平均每月收入前四的行业是造船、印刷、机器和纺织,最高的是造船业,工人平均每月收入47.6元(1933年),最低是纺织业,工人平均每月收入17.9元(1938年)。火柴、棉纱、缫丝业工人每月收入是较小,火柴仅7.9元[20](1935年),棉纱仅9.3元(1937年),缫丝仅6.3元(1934年)。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更少。那么,如果按照螺丝业平均每月6.3元的收入计算,人均3元的外债负担占到近一半,外债负担是非常大的。(二)北洋政府的内债情况

学界对内债发行总次数的统计尚未形成定论。就对已掌握的资料进行统计,北洋政府时期财政部共发行27种国内债券,票面总价值6.14亿元,实际内债发行总金额达6.12亿元(详见表1-4、图1-1)。表1-4 北洋政府内债、库券以及债务的总体情况 单位:百万元

注:此表以财政部正式发行的内债库券为限,不包括交通部借换券800万元。

资料来源:

①千家驹:《中国的内债》,北平社会调查所,1933年,第28页。千家驹的《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对国内债券票面总额的统计是6.14亿元。参见: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366—369页。

②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上海长城书局1933年版,第24—26页。

③1912年与1913年的内债发行额620万元、680万元为继承清政府发行的爱国公债以及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军需公债,并不是北洋政府发行的内债。

④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15页。

⑤其中包括8000多万元为收回民国元年和民国八年两种公债所用金额,而非全部用于发行新债。实际发行新债金额为35.4万元。图1-1 北洋政府内债库券总金额趋势变化图

从图1-1可以清楚地看到,北洋政府内债发行总金额的变化大体呈现由低到高、后回落的态势,即先后经历发债初期的试探性发债阶段、发债中期的井喷式发债阶段以及相对停滞的发债末期。

1.发债初期,试探性发债阶段(1912—1917年)

北洋政府建立后的前两年,内债市场尚不发达,财政赤字基本依靠外债弥补,仅于1913年发行220万元的短期国库证券。1913年,北洋政府拟发行“民国元年六厘公债”,定额2亿元,以契税印花税为担保,用来扩充中国银行资本、整理各种零星短期借款及各省已发行[21]的纸币,但是“由于国内银行业尚不发达,国民资金不易集中,内[22]债的发行殊感困难”,一年后,公债的发行才逐步进入“正轨”。这一年在世界史上是一个转折点,在中国财政史上,也是一重要关键[23]。北洋政府在这一年开始发行内债也并不是偶然的,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4年外债借款总金额由1913年的3.3亿元骤减至0.33亿元,1915年的外债总量更是少之又少,仅160万元。外债的减少客观上促成了北洋政府转向内债。同期,内债占借款总额的百分比由1913年微弱的2%增长至1914年的43%,而后又飙升至1915年的94%。在国内,有利于发行内债的因素也不断增加,如国内金融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公债局的设立、国内工业因一战的爆发有所发展等。[24]1914年6月,北洋政府发行“民国三年内国公债”,原定发行1600万元,实际发行近2500万元。1915年6月发行“民国四年内国公债”[25],预计发行2400万元,实际发行2583万元。两次内债的实际发行量均超过预期。如果说1914年“民国三年内国公债”的成功发行是由于偿还基金归西方国家保管,提高了政府债信,那么1915年“民国四年内国公债”的实际发行量依然超过预期,足见北洋政府已经具[26]备一定的财政偿还能力。两次内债的成功发行与偿还提高了北洋政府的债信,极大调动了北洋政府发行内债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日后北洋政府滥发内债埋下了伏笔。

2.发债中期,井喷式发债阶段(1918—1921年)

在1914年、1915年两次发行内债后,北洋政府的内债发行经历了一段时期的低谷后,于1918年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不论是内债借款金额(1.39亿元)还是外债借款金额(1.46亿元),在1918年均达到第一个峰值,并且内债借款金额占借款总金额的比重保持在较高水平。1919年借款稍有放松后于1920年达到第二个峰值,债务借款总额猛增至1.58亿元,内债借款金额占借款总金额的77%,约占到当[27]年财政收入的1/4。

除了上述正式发行的内债外,仍然存在一批非正式的短期借款。这部分以向银行借款居多,大致分为三类:[28]

一是利用“盐余”借款。自1918年起,关税收入有所增加,原本由盐税担保的一些外债改由关税担保,政府随即利用“结余”出来的“盐余”做担保向银行借款。令笔者不解的是,政府为什么不直接利用增加的关税收入作为担保向银行借款,如此大费周折地“掉包”,不知是否因为相比“盐余”,关税更可靠,便使用“好的东西”“讨好”洋人,或是满足洋人的要求。截至1925年底,“盐余”借款[29]共积欠本息4411多万元。至少可以肯定的是,“盐余”借款的还款力度并不强,更像是一种“诱饵”。

二是有抵押或无抵押的银行短期借款。北洋政府“狗急跳墙”似的不论利息繁重,还款期近,条件苛刻,只一味“急功近利”地举债。[30]至1925年底,积欠本息3890多万元。

三是银行垫款。这类债务至1925年底,共计3033多万元。北洋政府积欠债务过大,偿还基金不敷,滥发内债政策走投无路,只得于1921年“整理公债”。

3.相对停滞的发债末期(1922—1926年)

尽管北洋政府于1921年“整理内债”,可是债信危机已成必然,整理内债也已于事无补。由表1-2可见北洋政府的最后5年内债发行基本处于停滞。库券的发行也于1924年起停发。

综上所述,北洋政府时期的借债情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北洋政府通过举借外债取得的收入是非常大的。在北洋政府执政的16年中,至少有一半的年份,取得的外债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内债借款金额。究其原因,既有客观必然性也有主观因素。客观上,一是国内工商业发展滞后使北洋政府不得不依靠外债;二是西方国家企图通过借款控制中国使北洋政府能够成功举借。主观上,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各派军阀或是地方政府,都不遗余力地寻找着各自在国际上可以依靠的政治靠山。因此,依靠外债不成时才会转向内债是理性选择。

第二,北洋政府举债初期,内债的发行只是作为外债借款所得不足时的替代。1914年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外债借款金额骤降。在1915年触底。尔后,随着世界局势的缓和,北洋政府获得的外债借款收入逐渐回增,小幅上扬,在“一战”结束后的第一年(1918年)达到阶段性峰值。同时内债举借金额却进入低谷。然而却意外地在1918年外债达到峰值的同时内债也达到第一个峰值。

第三,在度过了举债初期后,北洋政府对内对外借款凸显互补性。自1918年至1922年,内债借款金额均超过了外债借款金额,基本呈现“内债高点外债低点”的态势。自1923年起,基本呈现“内债低点外债高点”的态势。

图1-2所示为北洋政府内、外债规模变化趋势。图1-2 北洋政府内债、外债规模变化趋势图

第四,北洋政府时期,不论是内债政策还是外债政策,“多操纵于外人之手”。1914年设立“内国公债局”,由大资产阶级和洋人组成的董事会推举安格联为经理出纳款项专员,专办有关公债事物。规[31]定公债款项出纳事物需有总经理和安格联共同签署方能发生效力。为维持债信与确保担保可靠,偿付公债本息的基金“拨交公债局指定[32]之外国银行存储”。英国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掌控了北洋政府财政,英国汇丰银行则取得了中国内债基金保管权。当时有媒体评论:“安格联向有太上财政总长之称,既握海关全权,又负保管内外债之责,操纵金融,左右财政,历来当局,无不仰其鼻息。而安格联之允诺,可以生死内阁,安格联之言动,又可以高低公债。虽安之滥用职权,[33]有以致此,而官僚财阀迷信外人,实为主因。”

第五,债务用途增加。北洋政府举借债务的用途出现了除用于弥补军政费以外的新用途。就内债用途而言,相比清末以弥补军政费不足为目的的“息借商款”、“昭信股票”,以及“爱国公债”有所进步,开始涉及赈灾、调剂金融等。

表1-5所示为北洋政府内债发行汇总。表1-5 北洋政府内债发行汇总表(1912—1926年)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大陆银行总管理处调查室《内国公债调查录》,1922年;上海银行研究科《内国公债要览》,1919年;上海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券务部《内国公债库券汇编》,1929年;财政部公债司《财政部债券章则汇编》,1920年。

具体来讲,表1-6中发行次数的数据来源不同,但是单看次数占比一项却十分类似。其中王宗培的统计,以“军政费用”为目的的内债发行次数20次,占内债发行总数的一半,以“整理及偿还旧债”为目的的内债巧妙地隐去了“军政费用”的用途,实际上,“整理及偿还旧债”就是用于偿还积欠的“军政费用”。四次用于“整理及调剂金融”的内债性质与“整理及偿还旧债”雷同,用于清偿政府对银行业的欠款。若将这三项合并,北洋政府用于“军政费用”的内债不论是借款次数还是借款总额均处于压倒性优势。尽管这样,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一次用于赈灾的债务,以及两次的其他用途。相比清政府清一色的“军政内债”,北洋政府内债的用途已经突破了局限,多样化了。表1-6 北洋政府内债用途分析表(1912—1926年)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上海长城书局1933年版,第28页。

注:据王宗培考证北洋政府内债发行次数共40次,而千家驹的考证为27种。千家驹认为内债发行数为27只包括财政部正式发行的内债。

1923年,北洋政府大量发债,却无力偿还,财政濒临破产,“借贷无门,非整理无确实担保之内外债,不足以图存”,于是开始财政整理,规范整理债务的原则、范围、办法、基金等。遗憾的是,还没来得急执行,北洋政府就倒台了。南京国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遗留下来的债务,背负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三、南京国民政府债务的继承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树立国际信誉和地位,承认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巨额的遗留债务,为举借新债提供了契机。庞大的遗留债务既是新政权必须慎重处理的历史问题,也是新政权财政的起点。因此,在研究分析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之前,追寻和分析历史遗留和负担极为重要。

1928年6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和7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修改了1924年1月第一次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外债的政策,即“中国境内不负责之政府如北洋政府,其所借外债乃为维持[34]军阀之地位,此等债务中国不负偿还之责”。对北洋政府遗留债务全数继承。这一做法对于维护中外关系及债信未尝不失为良举,但同时带给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压力也是巨大的。学界对北洋政府遗留债[35]务的统计并没有统一定论。造成这种“丛林状态”的原因至少包括四方面:其一,北洋政府财政本身的混乱;其二,档案资料的遗失;其三,档案分布在两岸,给研究带来不便;第四,受档案公开程度的限制。

表1-7所示为北洋政府遗留的部分债务。表1-7 北洋政府的部分遗留债务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阿瑟·恩·杨格《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关于遗留债务的统计各不相同。据杨格的统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留下的外债高达13.47亿元,拖欠未还的为9.936亿元,相当于1928[36]年全国财政收入3.34亿元的2.97倍。费正清在《剑桥中国史中》中的统计是约2.41亿元的遗留债务,远低于杨格的统计。财政科学研究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联合编写的《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统计:截至1928年7月1日,遗留的外债共约8300万美元,合约2.98亿[37]元。刘克祥、吴太昌的统计是:无确实担保的外债就高达7亿元[38]。不论何种统计,至少可以看到,遗留外债数量庞大。自1929年起,南京国民政府对外债进行过多次整理,除几笔外债偿还状况较为[39]理想外,其余经过整理的49笔外债中金额较大的有26笔,以1935年后整理的外债居多,见表1-8。经过数次整理外债,截至193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积欠西方国家的债务所剩无几。按照杨格的说法,若不是日本对华侵略,旧债在不久之后便可以全部清偿。

表1-8所示为清政府、北洋政府遗留26笔主要外债整理情况。表1-8 清政府、北洋政府遗留26笔主要外债整理情况

资料来源:刘克祥、吴太昌:《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7页。根据《国民政府整理内外债委员会整理外债报告书》,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档案三②/1897;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2115页;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调查室:《中国内外债祥编》,中国联合准备银行,1940年刊行;张嘉趝:《中国铁道建设》,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1—115页。

此外,《民国史档案资料丛书——民国外债档案史(九)》中罗列了北洋政府驻外使领馆的积欠借款,主要是驻外使馆的经费薪俸及负债。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于1929年8月造驻外各使馆经费积欠清册,送财政部转送整理外债委员会清理,共积欠外国政府及银行借款国币86万余元。至1931年,外交部已偿还28万余元。南京国民政府在外债问题上的妥协,表现为承担北洋政府未还清的晚清政府遗留外债、北洋政府新举借的未偿还的外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与西方国家的冲突,稳固了政权。但是沉重的债务负担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的逻辑起点。[1]千家驹:《中国的内债》,第49页。[2]弥补财政赤字的方式除了发行公债以外还有其他方式。例如当存在历年财政结余时,可以动用历年财政结余弥补当年财政赤字。当然,动用历年财政结余是最佳选择,可是当赤字财政已经成为常态时,动用历年财政结余便成为奢望,只得通过增加税收弥补财政赤字或是发行货币来弥补。然而税收的刚性使得增加税收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同时税收的时滞性使得税收不能够及时快速地弥补财政亏空。再者便是增发货币,尽管增发货币可以迅速地弥补财政赤字,但极易引发通货膨胀。总的看来,发债与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税收和增发货币比较,更为合理。[3]中国古代尽管曾出现过国家举债的事例,例如,战国时期,周赧王财政困难向高利贷商人举债。又如汉顺帝因与外族战争,财政困难,向人民举债。据记载:“汉顺帝永和六年‘春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同年‘秋千月,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参见《后汉书·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六·顺帝》。唐宋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但是这种偶然、临时、强制的借债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债。[4]李鸿章:《筹议海防折》,见《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四,第11页。[5]《光绪政要》(卷25),第7—9页。[6]汤象龙:《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7]关于中国第一笔外债的发生时间,学者的看法不一。汤象龙在《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一书中指出:“中国外债之历史始自19世纪50年代。”另有学者如黄天华认为中国的外债始于1865年(同治四年),因签订《伊犁条约》向俄国支付巨额战争赔款,而向英国举债143万英镑,期限20年。[8]许毅:《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672页。[9]民国以前,中国的外债不以关税为担保者甚少,因为关税是中国近代财政收入中的最大项目也是最为可靠的项目,但是必须清楚,以关税担保的外债不仅限于以关税摊还的外债。原因在于,一些债务尽管以关税担保,但实则以其他税种摊还,即以关税摊还的外债只是以关税担保的外债的一部分。[10]贾士毅:《民国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30页。[11]其实早在1894年以前,也陆续出现过地方政府因财政窘迫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现象。据《东粤藩储考》记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广东政府曾向山西票号借款。根据《山西票号史料》的不完全统计,自1864—1893年,由票号垫汇的款额达近1.3千万两,但是基本都有借款凭据,能够按照借帖的规定还本付息。晚清地方政府向票号借款的行为已经将只是独立存在于民间的商业借贷引入了政府与商界。“息借商款”的出现,除了上述地方政府借款为其铺路以及19世纪90年代一批接受西方思想理念的有识之士对国债有了新认识以外,1894年的甲午中日战争是促使清政府开始发行内债的直接原因。参见:《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页。[12]“息借商款”是清廷为筹措甲午战争经费,根据户部建议向富商巨贾借款以应时局。户部拟定:月息7厘,印票以100两为一张,分两年半还本付息;以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还利不还本,自第二期起本利并还,每期还本1/4,本还利减,一年按12个月计息,遇到闰月照样增加;以库平足色纹银购买,以地丁、关税为担保,用库平足色纹银偿还。此次借款是清政府第一次借内债,无前车之鉴,借款章程略显粗糙,既无规定举债总额,也无统一制度。执行时,各地差异偏大,发行方式各不相同。实际招募与预想的多多益善相差甚远,共计发行1110万余两,历时不到一年。“昭信股票”于1898年初发行,为偿付《马关条约》规定的战争赔款白银2亿两,清政府再次决定举债。面对列强争相要求贷款以求政治特权,清廷决定发行内债。由户部发行“昭信股票”。名为股票,实为债券。章程规定:发行面值为100两、500两、1000两三种,总额1亿两库平纹银;年息5厘,遇闰不加;分20年还清,前10年还息不还本,后10年本息并还,每年还本1/10,本还则息减;以政府的田赋、盐税担保,并允许“昭信股票”抵押出售。尽管昭信股票不论从发行方式还是章程内容来讲比息借商款更具备近代公债的性质,然而实际发行状况却不比息借商款乐观,实际募得资金总额不足2000万两。戊戌事变发生后,该公债也就停止了。学界对“昭信股票”的实际发行额无定论。黄天化与孙毓棠估计实际发行额“不足500万两”。朱英与周伯棣都认为“不足2000万两”,本人比较认同此说法。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为应对辛亥革命,于宣统元年(1911年)发行“爱国公债”。定额3000万元,年息6厘,以部库收入为担保,偿还期为9年。发行范围仅限京城及直隶、山西、河南数省,总额不到1200万元,“爱国公债”的发行尚未完成,清朝就灭亡了,后由北洋政府继续发行。据黄天化考证,息借商款年息7厘非月息7厘。参见:黄天化:《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遗憾的是,黄天化并未提供数据来源,因此本人以《户部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月息7厘为准。此处需清楚,月息7厘与年息7厘的区别在于月息7厘折合年息84厘,月息是年息的12倍。参见:《户部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1894年9月8日。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页。《户部奏息借商款已有定数请停续借折》(1895年5月4日),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5页。《拟定给发昭信股票详细章程疏》(1898年3月2日),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13—17页。黄天化:《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1999年版,第362页。孙毓棠:《抗戈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9页。崔鹏飞认为“约1000万两左右”,参见:崔鹏飞:《清政府发行“昭信股票”始末》,载《金融教学与研究》,1999年5月。朱英:《晚清的“昭信股票”》,载《近代史研究》,1993年6月。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21页。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长城书局1933年版,第2页。[13]梁启超:《论直隶湖北安徽之地方公债》,见《饮冰室文集》,中华书局1932年版,第101页。[14]斯坦利·F.赖特:《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海关收入》,1935年,第440—441页。[15]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74页。[16]吴景平:《关于近代中国外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载《历史研究》,1997年4月,第53—73页。[17]黄天化:《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18]C.F.雷默:《中国的外国投资》,第160页。[19][美]费正清:《剑桥中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页。[20]陈达:《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21]姜良芹:《南京国民政府内债问题研究(1927—1937)——以内债政策及运作绩效为中心》,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22]周玉津:《财政学原理(下)》,台湾大学中国图书公司1979年版,第77页。[23]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75页。[24]“民国三年内国公债”是用于镇压国民党发动的“二次革命”。[25]“民国四年内国公债”是为袁世凯复辟帝制筹借经费。[26]胡学愚:《中国现时之经济》,载《东方杂志》第13卷第6号,1916年6月。[27]1920年财政收入数据为推算数据,暂未查找到具体数据。依据周伯棣《民元来我国之中央财政》、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周刊社30周年纪念刊,第167页)可知,1916年财政收入4.32亿元,1919年财政收入4.40亿元,1925年财政收入4.62亿元,由此推算1920年财政收入可能4亿多元。[28]旧中国每年盐税收入中扣除付外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29]姜良芹:《南京国民政府内债问题研究(1927—1937)——以内债政策及运作绩效为中心》,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30]财政整理会:《财政部经管无确实担保内债说明书》1925年10月。[31]《财政部关于选定梁士诒安格联等为公债局总协理呈暨大总统批令》(1914年8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78页。[32]《财政部关于请核准公布三年公债条例呈暨大总统批令》(1914年8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2)》,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70页。[33]《晨报》1927年2月8日。[34][美]江昭:《追随帝国主义之后,在东亚寻求新秩序1921—1931》,剑桥1965年版,第41页。[35]“丛林状态”指关于某一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尚处在各抒己见的状态。[36]阿瑟·恩·杨格:《中国财政经济情况 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0—121页。[37]“中央银行档案(三九六)②705”,见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2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页。[38]刘克祥、吴太昌:《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504页。[39]其中包括1898年英德续借款、1899年北宁路英金借款、1913年善后借款、1922年胶济路日金库券等几笔借款偿还情况良好,本息利息均按期偿付,无需特别整理。参见刘克祥、吴太昌:《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477页。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内外债政策的演变

一、南京国民政府内债政策的演变

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堪称“强硬”和“怀柔”并施,即强制摊派和厚利诱导并用。10年间,“强硬”、“怀柔”的“比例”和“力度”不同,这种不同与社会经济、国内局势、世界格局等紧密相关,并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部长的个人偏好。(一)1927—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

1.内债政策的强硬阶段(1927年5月—1928年6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国内局势动荡,债信尚未树立,内债政策表现为“强硬”。这种从紧的内债政策为后续南京国民政府的债信危机埋下了隐患。(1)内债的强硬摊派色彩严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7[1]年5月1日发行第一笔内债“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用于“充国[2]民政府临时军需”。发行后,由于无人认购,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强制摊派,仅上海中行一家就被强制规定承购1000万元债券。银行经理宋汉章委婉表示不愿承担:“上海中行在银钱两业公会两次垫款600万元中已承担120万元,若再承担200万元,就大大超过之前粤、[3]湘、闽、汉、宁、浙各地中行对国民革命军的垫借总额。”陈光甫也以请辞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职相要挟,蒋介石见强逼上海中行无望,最终不了了之。强令认购债券的压力转向其他银行,[4]如上海银行公会会员被指派认购160万元。张嘉趝曾说:“自1927年4月至1928年6月的14个月内,南京国民政府共发行国库券与公债1.36亿,均由金融界承受,先行垫付,陆续发售。其中以中国银行所[5]占成分最大。”

除强行摊派认购债券外,南京国民政府还采取政治胁迫、绑架等极端恐怖手段募集资金。“各种迫害的方式都在搜捕共产党的借口下使用了出来。许多人被绑架并被迫献出大量的军事贷款……这种反共[6]的恐怖手段使上海和江苏的人民感受到为近代绝无仅有的恐惧。”通过这种极端强制手段,3000万元的江海关二五库券基本被江浙财团认购完毕,其中上海银钱业认购500万元,上海商业联合会认购300万元,江浙两省认购1200万元,绅商认购700万元,两淮盐商认[7]购300万元。(2)蒋介石政府与江浙财阀的较量。上海是近代中国的经济中心,江浙沪地区的经济被以江浙籍金融资本家为主体的大资本集团掌[8]握,江浙财阀依靠经济上的优势与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治经济上抗衡[9]与博弈。到1927年,江浙财阀已经发展到第三代,经济势力扩展到整个长三角地区。江浙财阀在与蒋介石政府博弈以及与西方国家抗衡中艰难生存。[10]

1926年7月蒋介石北伐时,曾先后多次得到江浙财阀的资助。北伐胜利后,江浙财阀与蒋介石集团开始了为时不长的“蜜月期”[11][12][13]。1927年4月,蒋介石为得到上海商业联合会的短期借款,承诺与共产党决裂,发动“四一二”政变,于4月18日宣告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其实蒋介石集团能够从江浙财团手中成功借到款,江浙财阀也心甘情愿地为蒋介石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政府弥补财政赤字可以采取税收和举债两种方式。一般而言,举债的时效性和可接受性都优于税收。对于蒋介石和江浙财阀而言,如果江浙财阀借款给蒋介石,便会获得政府庇护。如果江浙财阀不借款给蒋介石,则将失去政治靠山,面临来自蒋介石的威胁和上海工人阶级武装起义以及上海临时革命政府带来的利益损失。因此,江浙财阀借款给蒋介石可以使双方效用同时最大化,是双方的占优战略均衡,同时也是帕累托最优。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局面发生了改变。江浙财阀认为威胁自身利益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势力渐退,向蒋介石提供资金援助的激励不足,而蒋介石却依旧需要江浙财阀的经济支持。1927年4月23日,蒋介石着手与上海银行公会洽谈上海银钱业垫款一事。几经周折之后,上海银行公会勉强同意垫款300万元,同时要求南京国民政府承诺[14]“自此次加垫后,不再续行垫款,并各地支行联号,亦不再加垫”,但是政府的强制力会促使最终达成有条件的借款协议,江浙财阀只能通过谈判使损失最小化。自1927年6月至1928年5月的12个月库券、[15]借款收入达7350万元。强制发行内债的方式引起江浙财团强烈的不满和恐惧。

2.内债政策的怀柔阶段(1928年6月—1932年2月)

宋子文自1928年初出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至1933年10月[16]最终卸任,为期近7年,宋子文试图改变早期那种高压手段,推行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政策,如建立预决算制度、确立两级税收系统、裁厘改统、关税自主、成立国家资本体系、废两改元、法币改革等。宋子文在发挥其“钱袋子”理财专长的同时也履行着作为“摇钱树”的职责,努力谋求金融界、商业界在财政和政治上的支持,为南京国民政府不断增加的财政支出开征统税、发行内债、举借外债。(1)内债政策的柔性转变。1928年6月以前,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募集资金应付军需开支。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攻占平津,大规模战事告一段落。财政部长宋子文希望通过理顺财政使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步入正轨,内债政策开始转变。宋子文深感通过取得资本家的信任,与其合作取得经济支持比依靠高压政策获得资金更为稳妥和积极。宋子文在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警告,依靠库券、公债及金融界的垫付维持政府财政是极其危险的,“此在作战期间,商民尚能忍受一时痛苦,而求全国统一后,乃有彻[17]底之解决”。

首先是提高债信。南京国民政府对旧债的态度直接影响投资者对新债认购的积极性。1928年6月,宋子文提出“整理国债”的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内外债凡有确定抵押品者,维持原案继续执行;第二,清理内外债,其无确定抵押品者,设立整理委员会,分别审查整理之[18]。“整理国债”不仅“为保持国信,活动金融”,而且“于增高新债[19]之信用,关系尤为重要”。宋子文为增强投资者对内债的信心,规定发行内债需以税作保。如表1-9所示。表1-9 1927—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所发内债担保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3)统计而得。

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5月13日成立基金保管委员会组织负责内债、库券的基金保管事宜,并于1932年2月在第一次内债整理时改组为“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能由管理内债扩展至外债[20]。

其次,宋子文一改强制性的内债政策,转向怀柔式的财政政策,即利用高回报率诱导投资者自愿购买。(2)蒋介石政府与江浙财团的合作。南京国民政府与江浙财团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内债能否成功发行,而内债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宋子文深刻认识到南京国民政府对江浙财团的经济依赖,大力吸收江浙财团的重要人物到财政部下属的各类委员会任职,打通南京国民政府与江浙财团的关系。大批银行家纷纷加入,陈光甫加入预算委员会和公债委员会,宋汉章加入公债委员会和银行币制委员会,秦润卿加入公债委员会,李铭加入银行币制委员会。

为笼络江浙财团,宋子文在1928年6月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上特意安抚与会的财团重要人物。对南京国民政府在北伐期间采取的极端恐怖的非常规筹款手段深表遗憾和歉意,许诺“保护商人财产”和裁兵减费。尽管地方军阀的军队不构成南京国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21]但是他们却截留了原本可以纳入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税款,势必间接增加了中央财政负担。

对此,会议通过两项决议:第一,“所有私人财产,如船舶、面粉厂、工厂、矿山等,现在仍被政府当局所占据者,应一律立即归还,[22]所有非法没收的财产也同样立即归还原主”;第二,全国保留兵额50师,每师1万人,每月经费20万元;其他军费开支(包括海军、军[23]事机关、兵工厂等)每月600万元,全年军费总额1.92亿元。而当[24]时军队规模为84个军(272个师),每年需军费6.6亿元。尽管裁减军费并没有完全兑现,但是全国经济会议标志着上海资本家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系发生着重大转变。上海资本家在经历了为时一年的恐怖统治后终于有了表达政治见解的机会。用宋子文的话讲,全国经济会[25]议的召开是“中国走向民主制度的一个步骤”。

对于承购内债,宋子文也给予大幅优惠。根据《中央银行月报》(1928—1933年)所载公债市价计算,1928年至1933年,上海华商[26]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年收益率平均为17%,同期上海各银行的贷款年利大致处于6%—10%,银行本身所付定期存款利息为8%—[27][28]9%,商业贷款年利为10%—20%。可见,债券的年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上海各银行的贷款年利息和银行本身所付定期存款利息。因此,投资政府债券利润更大。自1928年至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29]部共发行内债11.5亿元。(3)规范内债制度。宋子文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回国后又先后在实业界、金融界历练,深知依靠举债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危险性,应该从根本上增强中央财力。他先后统一财政,确立预算制度,改革关税盐税,裁撤厘金,开征统税等,同时制定和颁布多项财政制度和规章。1929年6月26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10项内债发行原则,对公债的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公债收入的实际用途必须以募集规定用途为准,不得挪为他用。尽管最终并未落实这10项原则,但是提出规范内债发行原则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面对蒋介石“狮子大开口”的压力、混乱的战争局势,宋子文在1932年整理内债后,于1933年10月以请辞回应蒋介石要求再次发行内债的命令,随后由孔祥熙接任。(二)1933—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政策

宋子文在节约开支、维持预算平衡等方面工作的成效是暂时的。当对日作战稍有缓和,蒋介石便采取“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为军费开支发行公债,使宋子文在整理公债时对银行家、资本家关于4年内不再发行新债的承诺落空。

1.开源节流保生产的财政政策

自1933年,孔祥熙接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一职起,财政政策又回归到依靠发行内债弥补财政赤字的状态,甚至到了不考虑财政收入的能力,直接由内债收入填补财政亏空的地步。孔祥熙的赤字财政政策一改宋子文多年追求的财政收支平衡,却十分符合蒋介石的胃口。孔祥熙在就职演讲上明确表示,“剿共”的胜利比保持预算平[30]衡更重要,提出:“理财之道,不外开源节流,唯需开应开之源,节应节之流,如专以聚敛为开源,无异竭泽而渔,如专以减政为节流,[31]势必百事俱废。”他的政策可以概括为开源、节流、保生产。

在开源方面,孔祥熙积极开辟新税源,如自1933年12月起开始对米麦征进口关税,南京国民政府于1936年7月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36年10月起开征直接税,提高统税、关税等税种征收税率。

以关税为例,自1933年起,进出口关税税率基本呈现上升趋势。一般而言,进出口关税的增加理应带来关税收入的增加。表1-10 1927—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海关关税收入 单位:百万元

资料来源: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1页。

表1-10中的数据显示,1933年至1936年,关税收入的增加幅度并不大,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走私直接导致进口量的减少,致使南京国民政府并未从增加的进口关税税率中获利,尤其是自1935年日本建立冀东自治政府后。1936年5月5日《字林西报》刊登了在北戴河的所见所闻:“我没看见走私。我只看见三十八艘各种各样的大小船只停泊在海湾里,并把货物卸到几十只小船上。海滩跟天津涨水季节船舶最盛时期沿河马路一样的忙。你再也不能说这是走私,而是自由贸易。一个走私贩答应‘随便你要什么,什么都有,除非是一只大象’。在偷漏进口税之外,这个地方是违反中国法令、私运白银出口[32]的太平门。”从表1-11可以看出白银走私的严重程度,尤其是1935年,白银走私量是白银出口量的3.8倍。表1-11 1927—1937年白银进口和出口净数 单位:纯银一百万盎司

资料来源:杨格《中国财政经济情况——1927—193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9页。

在节流方面。孔祥熙在削减军费开支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自1933年起,军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尤其是1935年军费支出的绝对量有所减少,但是其他项目支出均出现成倍数的增长。表1-12 1933—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主要支出项目及占财政支出比重 单位:百万元

注:①建设费开支包括教育文化费、实业费、交通费、建设费。②党政费开支包括党务费、国务费、内务费、外交费、财务费。

资料来源:1933年数据参见《革命文献》第77辑,第369—372;1934—1937年数据见《财政年鉴续编》(1943年),第106—111页。

在保生产方面。宋子文任期,田赋收入归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增加田赋附加和各种苛捐杂税,农民税赋压力巨大。1934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整理田赋减轻附加废除苛捐杂税计划案》《减轻各省县田赋附加地方费用不足由中央另筹抵补案》等一系列方案,增加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但是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1934年农业生产取得大收获。

2.财政政策从温和向强硬的过度

1932年的内债整理过后,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南京国民政府债信的提升,原本对内债已经失去信心的江浙财团对投资内债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29年,西方国家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物价不断下跌。在非银本位国家,白银的售价也不断下跌。中国币制由于仍处在银本位阶段,国际银价的下跌导致国内白银的购买力下降,物价相对升高。因此,国内经济并没有受到国际经济萧条的冲击,反而由于物价的上涨刺激了国内工商业的发展,经济形势较好。以1926年作为基年,1930年上海物价指数为104.8,1931年飙升至126.7。1931年上海的批发物价和生活费用相比1926年,高出30%。

图1-3所示为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30年代中期英美白银购买力和上海批发价格指数。图1-3 英美白银购买力和上海批发价格指数

资料来源:顾翊群《白银》,载《中国季刊》第1卷,1935年9月,第88页。

1931年之前,农产品的价格对农民来说都是有利的,呈总体上升趋势。如表1-13所示,1931年以前,农产品批发价格逐年增加,同期全国范围内农产品批发价格/工业品批发价格也基本处于上升通道。农户生产积极性受到鼓舞,农产品产量日益增加。费正清认为,[33]单从统计上看,足以养活增长速度年均不到1%的中国人口。然而,自1931年起一直持续到1936年,农产品批发价格及贸易条件明显恶化。土地价格也回落到低于1926年的地价水平。中国农村日渐萧[34]条。面对“田地累人、多种多陪,少种少赔”的窘境。在1931年至1934年间,天津和上海的茶、烟、酒、牲畜、粮食、棉织品和油料的价格指数持续下降。不久农产品原产地的农产品价格也下降了,[35]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不敷单位生产成本。在广东甚至出现农民自毁桑[36]园的事件,以致桑园面积骤减30%以上。棉花生产地也出现类似令人沮丧的情况,即生产成本高于市场价格。陕西地区棉花的生产成本[37]竟超过市价3倍。农村资金在这种不等价交换中逐渐流向城市,而土地税的增加加速了这种变化。中国传统投资方式,即“以末致富,[38]以本守之”发生了改变。乡间富户迁移至城市,乡间储蓄也向城市[39]转移,城乡贸易中对城市有利的贸易不断增加,突然间形成农村经济干瘪而城市却充斥着游资。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势必成为游资流入地的最佳选择之一。白银的流入缓和了银价上涨对上海工商业的冲击,然而对于内地尤其是内地农村来讲,却因此陷入了萧条。“一方面造成内地国民经济日益陷入破产,另一方面造成都市金融的[40]畸形‘繁荣’”,形成城市孤岛经济。表1-13 1927—1937年农产品价格、农产品贸易条件、地价、土地税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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