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理学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视频讲解)+模拟试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3 1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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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理学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视频讲解)+模拟试题】

2020年法理学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视频讲解)+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刘云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的学习和讲授注重基础、方法的培养和运用。

授课特点:授课风格深入浅出、轻松活泼。能够在知识的讲解中融入解题方法和技巧,形成学习、理解、应用的一体捷径。努力让每一位学员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高效的知识,实现最理想的目标。对生活充满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解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

谭渝丹,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比较法专业,双硕士。6年多的法律学习,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喜欢学习,也喜欢讲课,坚信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以法律原则和规则等要素为基础,将法律的理论知识融入生活实践中,掌握法律的思维,法律的魂魄。

授课特点:对教材有着多年的研习心得,领悟十分透彻,授课语言简洁明了,讲起课来热情洋溢。将理性的法学化为感性的学习,严谨认真踏实的学态度受到广大学员的一致赞誉。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规范性调整

2.构成性原则

3.法的形式价值

4.论理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规范性调整

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

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构成性原则与确认性规则相对应。

3.法的形式价值

答: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法的形式价值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实际指的是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而不应当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

4.论理解释

答: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意的解释方法。其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法律的整体结构、效力等级、历史渊源、法律的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和发展等因素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能够更深刻地解释立法者的原意,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甚至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论理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比较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答:社会自治就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现代法治以各种形式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社会自治有助于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入

社会自治的发展,能够产生一种对抗外来过度干涉的社会力量。社会中多元化自治组织之间不断的沟通、联合,使社会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容纳多元化利益和多样性价值的领域。其中,市场又是社会的核心部分,市场本身就蕴涵着自治因素。市场的自组织性、独立性支持着社会的自主性。社会自治有助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勘定一个界限,克服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和支配。中国实现法治化的重大困难是如何使国家权力退出其过多侵入的社会领域,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与经济高度集权所产生的国家几乎总揽一切社会事务的情形。可以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发展社会自治,构建公民社会。自治使社会成员组织起来,这些自治组织通过争取更多的社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权力,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取代原来的国家行政管理,从而也缩小了国家权力直接运作的范围。(2)社会自治影响法律治理的质量

①社会自治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从而影响立法和法的实现过程。

社会自治独立于国家权力并不是说它完全游离于政治权力之外。社会自治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中交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政治过程和法律实践活动等。社会成员要组织起来才能产生更大的力量,组织具有满足其成员的归属感和社会生活愿望以及通过组织目标实现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双重功能。民众通过自由结社而组织起来,形成共同意志,并且与其他自治体的意志自由交流,形成公共舆论。在自治组织充分发展的前提下,民众才能形成更有影响力的政治参与、社会运动以及舆论压力等,据此便可对社会事务、国家政治法律事务等进行参与和影响。

②社会自治对立法和法的实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a.社会自治及其组织化有助于发现社会的法律需要,形成有关法律调整的共同意志。

b.社会自治组织能有效影响立法过程,有助于立法真正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社会自治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力争通过多种方式影响立法者,对法律议案发表意见。多元组织的共同参与,有助于立法者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c.社会自治组织能够监督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遏制法的实施过程中的腐败。当然,这种监督不是直接地干预法的适用活动,而是通过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如批评、集会、示威等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向有关机关施加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表达诉求,敦促其依法行政和司法。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对此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这既体现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又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努力目标、规定了基本任务。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创新理念、整体规划、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决定》从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1)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都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

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执行法律关于处理涉案财物规定。

②要规范司法程序,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决定、执行、解除程序,细化涉案财物认定标准、明确执行主体、健全当事人复议申诉投诉机制、建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③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司法程序。

④要强化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妥善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2)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①要健全防止错案机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②要健全发现错案机制。要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送转、认真对待。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

③要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

④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3)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目前,确有一些国家废止了死刑,但是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止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案件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遏制这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错杀。(4)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要及时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5)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法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在节约监狱资源、节省行刑成本、有力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成效明显。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求:

①要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②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促进相关部门配合衔接。

③加强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水平。(6)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救助覆盖面过窄、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既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要推动国家立法:

①合理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使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人员。

②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明确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③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救助程序,建立救助公示和公开制度。

④强化司法救助保障工作,在政府主导下,确保司法救助资金有保障、使用有规范、救助有实效。(7)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法理均衡理论

3.法理推理

4.分配正义

二、简答题(1题,10分)

如何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四个基本形态:①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②由协商、调解和裁决三种基本方式及其组合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③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④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⑤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解纷机制所构成的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答:法律均衡理论属于法经济学的理论范畴。它是指: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的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到了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整个法律发达进步的历史过程中,处处体现了妥善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利益,寻求法律秩序均衡的思想。与此相对应,法律的非均衡表现在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两种情况。

3.法律推理

答:法律推理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包括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法律推理具有四个特征:①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②它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③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④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两大类。

4.分配正义

答:分配正义,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在制度安排或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实现公共财物和公共权力在分配上的平等。而校正正义则适用于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的时候,关注的是在执法和司法中如何公正地分配赏罚的问题。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直接关涉到公共权力的分配和具体制度的架构,因而成为其他正义的基础。

二、简答题(1题,10分)

如何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答:(1)概念

人权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道德性,是指人权是一种超越法律的权利,即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在道德上获得肯定和正当性的权利。道德上的正当性是人权正当性的基本理由。人权的道德性质意味着人权是先于或者独立于任何法律或正式制度权威而存在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性,是指人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来保障。把人权纳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人权能够得到制度性的确认,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2)正确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

①把人权纳入法律制度的框架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人权的内容得到明确的制度性确认,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权利的实现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权利救济机制得以启动。

②人权的法律化虽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并不能由此就认为人权必然被法律化,甚至更进一步认为只有法律化的权利才是人权。应当坚持人权的超法律性,而不是仅仅把人权完全局限在法律框架之内。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答:(1)概念

根据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思维可以分为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二者是相对的概念。所谓政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以政治思想为指导,在看待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时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其侧重于从政治立场、政治利益、政治视野、政治博弈和政治方式出发对世界的观察与思考。与之相对应,所谓法治思维是一种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法治的思维,其从合法性出发,将问题纳入法治方式的程序和轨道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社会的特定语境下被提及的。(2)特征

政治思维由于其与一国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思想密不可分,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点。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政治思维侧重于从政治立场出发。一国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态度,决定了其政治思维要服务其立场。运用政治思维思考、解决问题时,要以政治思想为指导。这样的思维方式往往与一国的政治历史联系在一起。

②政治思维具有普适性。原本只有政治家才具有的思维方式在现今的社会范围下得到普适,不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甚至连企业家与普通民众等都习惯于政治思维。人们愿意议论政治,将很多的社会事件都当作政治事件加以讨论。因此才有了现今“人人都是政治家”的说法。

③政治思维总是服务于政治利益、政治格局和政治形势的需要。政治思维强调一切从政治诉求出发,事实的认识和认定都必须服从于政治需要,否则就会成为政治的“叛逆者”。由于政治往往是总体性、大局性的思维,因此局部、具体的事实显得不是那么重要。(3)关系

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是不同的两种思维方式,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①出发点不同。政治思维着眼于政治诉求,法治思维往往从事实与行为的合法性出发。

②政治思维往往重视的是全局,从体制出发。法治思维往往强调的是具体事件,针对性的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

③政治是高度抽象的,其根据形势和政治格局的变化而难以捉摸。而法治思维因为有预先的模式设定,更具可预期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绝对对立的,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治思维奠定了法治思维的总基调,如同法治的发展要靠政治的推动一样,法治思维的运用也要建立在政治思维之上。反过来,法治思维也可以推动政治思维的规范化发展。(4)司法中的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治在获得国家权力支持和保障的同时,也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化。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法律才是至上的,绝对的权力附庸只会导致马基雅维利式的法律。特别是在现今社会性冲突频发的情况下,我们要坚持以法治的方式,以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矛盾冲突,让矛盾与争议在最初阶段就得到法律途径的解决。不能因为一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超越法律、损害法治。司法的趋政治化发展,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的价值系统

2.政策性原则

3.法关系主体

4.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社会主义法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的价值系统【分析】难点:回答不全面。这个名词在近些年的初试中并未考查过。

这是属于法的价值一章的考点,在这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包括:什么是法的价值(06年考过名词解释);法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什么是法的价值体系;法和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之间是什么关系;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0年简答)。

简化理解:法的价值系统实质上就是为什么要有法+应该有什么样的法。

答:法的价值系统是指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体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法的价值目标往往涉及各种因素的考量,其中最常见的有自由、平等、安全和幸福等。法的价值属性也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如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完整性等。

2.政策性原则【分析】这是属于法的原则一章的考点。

难点:该知识点在近年来的初试中也未考查过。考生在答题时往往会遗漏——政策性原则的举例:例如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与政策性原则相对应,复习时一并掌握公理性原则:①根据原则产生的渊源、基础,法的原则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②公理性原则是指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体现着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道德准则和正义标准,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之准则的公理。③公理性原则体现的是法律的道德价值,例如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答:根据原则产生的渊源、基础,法的原则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它往往是政治性的,主要表现法律的功利和利益权衡,例如,我国把“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即为政策性原则之一例。

3.法关系主体【分析】这属于法律关系一章中的考点。该章中,不同法律关系的类型是历年真题中名词解释考查的重点,特别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难点:这是一个基础知识的考点,答题时注意要对我国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简要说明。

与法关系主体相对应,复习时一并掌握法关系客体:①法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②只有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③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

答: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责任【分析】这是属于法律责任一章的考点。

该考点是一个传统的考点,07年简答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02年论述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关系如何。因此该题难度不大。

难点:需要记忆法律责任的特征。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将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此外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包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03年简答)、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免除和制裁作为论述题掌握。

答: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相关法律义务或基于特定的法律联系,有责主体应受谴责而必须承受的法律上不利负担,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狭义的法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②法律责任表明侵害行为的应受谴责性;③法律责任的必为性;④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负担。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分析】这个知识点比较偏,考生在此题上容易产生较大的分数差距。

这属于法的历史发展一章的考点,以往考查的重点往往放在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上。法产生的标志在复习的过程中往往容易被考生忽视。

由于法产生的标志需要掌握的知识的层次不多,答题时要尽量对三个标志进行充分的分析,避免因不全面而失分。

答: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依靠全体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庭、警察、监狱。法的产生的标志主要包括三个:(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在印第安人看来,如同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才有了“你的”、“我的”划分,并与此相适应产生了权利与义务。(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在氏族制度内部,大多数争端都由全体当事人自己解决,历来的习俗把一切都调整好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人们之间的纠纷的性质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起初是野蛮地、赤裸裸地占有公有的或其他人的财产,后来这种占有逐渐被披上合法化的外衣,由专门处理纠纷的机关运用国家权力解决,法的野蛮的行使方式变文明了。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社会主义法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分析】这个知识点是法的理论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结合的一个考点,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

难点:综合性很强,考生需要在回答出教材罗列的基本知识后,适当的加入自己的理解与思考。这样才能获得较高的分数。

答题思路:①首先明确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我们讨论该题时需要从这个逻辑起点出发,先梳理一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②结合法的作用和价值两个知识点,说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法治。③从法对社会建设影响的角度具体分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怎样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答:(1)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人民生活相对富裕的的社会,也是一种最终走向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理想。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认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和谐的基础条件。充满活力,才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以上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系。(2)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法可以通过发挥其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和思想影响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人类社会需要法律,需要法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就是因为法律能保护和增进人类不断追求的自由、公平与正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与价值。(3)社会主义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①必须坚持民主法治。通过民主法治来保证社会和谐,需要稳步推进国家管理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适应社会新变化,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据法律更大程度地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②必须坚持依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而这三方面的统一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③必须使社会建设和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④必须依法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法治建设应当努力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⑤必须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变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口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治建设。

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创造思想意识条件。

综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与价值,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项活动属于执法?(   )。

A.某法院与一公司签订审判庭的装修协议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监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某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对其进行劝解【答案】B【考查知识点】执法【解析】B项,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执法是指行政执法。A项,为普通的民事合同行为;C项,为法律监督;D项,为司法行为。【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要能够结合具体案例区分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形式;并且注意它们和法的实施的关系,法的实施不包括立法。

2.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它所体现的原则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保护主义

D.折中主义【答案】A【考查知识点】法的对人效力【解析】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通常包含广义与狭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针对的是特定主体还是不特定的主体。法的对人效力,即法律对哪些人生效的问题。在对人效力中有四种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国籍为准;属地主义原则——地域为准;保护主义原则——维护本国利益为依据;折中主义原则——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补充,兼顾保护主义。本题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区分法的效力的不同内容;明确对人效力不同原则的优缺点,并能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判断。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精确含义是指下列哪一项?(   )。

A.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B.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C.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D.在任何社会,每个人履行义务就肯定享有与该义务相应的权利【答案】A【考查知识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二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立。统治者集团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义务本位,而现代社会基本上倾向于权利本位。法律发展规律之一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进。【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他们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单位,要全面掌握。

4.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属于(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术语

D.技术性规定【答案】B【考查知识点】法律原则【解析】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本题中的平等原则是典型的法律原则。【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这个知识点容易出简答题。

5.下列哪一项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是正确的?(   )。

A.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

B.法律制裁是前提,法律责任是结果

C.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互为因果

D.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法律制裁【答案】A【考查知识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解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制裁必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未必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除通过制裁实现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动实现。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注意不一定有了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因为很可能免责或者免除处罚。

6.某人因偷税、抗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   )。

A.民事法律责任

B.刑事法律责任

C.行政法律责任

D.违宪法律责任【答案】B【考查知识点】法律责任的分类【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没有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偷税和抗税本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偷税罪和抗税罪,因此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法律责任的免除,这个知识点容易出题。

7.下列有关法律体系和法系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法律体系只包括一国的法律,而法系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B.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还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律

C.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的划分标准与法系的划分标准不同

D.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只是指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答案】D【考查知识点】法律体系和法系【解析】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或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法系既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律也包括现行法律。【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8.我国《药品管理法》属于(   )。

A.商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环境法【答案】C【考查知识点】法律部门的分类【解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部门分为一般行政法和专门行政法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般行政法主要是指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于全部或者大多数行政关系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如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专门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在专门领域从事行政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只适用于特定行政关系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海关法》、《体育法》、《药品管理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药品管理法》是国家监督管理我国药品市场时适用的法律,体现了国家针对药品领域行使管理职能,属于专门行政法的范围。【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尤其是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区别。

9.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机关是下列哪一种?(  )。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B.经济特区的权利机关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答案】C【考查知识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解析】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注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机关等相关内容。

10.小张现在在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取得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哪一项作用?(   )。

A.指引作用

B.社会作用

C.评价作用

D.教育作用【答案】A【考查知识点】法的作用【解析】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本题中国家关于司法考试资格的法律规定指引了小张的行为,因此体现的是指引作用。【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要全面掌握法的作用。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答:(1)国家的产生。法律调控意味着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有一批被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保证这些规范不被蔑视,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暴力施加的制裁。这些正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纠纷的被限制和借助公共权威解决纠纷的产生,否则,如果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行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以利益的分化,即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备之时,阶级意义上的法律起源过程就完成了。【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该掌握法产生和演进的基本过程。

2.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2)法律规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国家意志+当事人意志。

①当国家与当事人意志一致时,法律关系同时体现二者(合法行为);

②当国家与当事人意志不一致时,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违法行为)。(3)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之内容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知识点链接】考生在考研复习中还应该掌握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会分析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论述题

法理学分析题

案情

1997年8月,陈某与苏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约书》,向对方购买位于福建泉州市区一处8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及12平方米的储藏间,购房总价35万元。合同还约定,苏某应协助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订立后,陈某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3万元,并承诺,剩余的2万元,办理产权过户后再支付。但陈某入住该住房10年,在此过程中,泉州房价飞涨。苏某却一直不答应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且有毁约之意。陈某一气之下,将苏某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苏某向法官辩解称,该房产权本来属于其母亲。当年,其为取得该处房产产权,伪造了母亲死亡的证明,骗了房管部门,将房子产权办在了自己的名下。因此他主张,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所得房款悉数退还。对于苏某的说法,陈某难掩愤怒:“不是钱的问题,人总该讲个信誉!”他解释称:“房子一住十几年,都有感情了,说啥都不能退。”一审法院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合同有效。

问题(1)从法理学上看,陈某与苏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合约书》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件?

答:非规范性法律文件(2)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运用了什么推理?其推理大前提如何表述?

答: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大前提为“如果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则合同有效”(3)结合本案案情,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谈谈对陈某行为的看法。

答:法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①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

②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③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调整,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③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自由的。

④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⑤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

⑥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

⑦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而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后仍将存在并进一步发展。(2)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①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

②两者相互渗透。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③两者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发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3)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①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②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③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④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⑤法是宣传和推行道德的有效手段。(4)本案案情中陈某的行为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陈某认为“不是钱的问题,人总该讲个信誉”,说明他从道德上不能接受苏一直不答应为陈某办理产权过户的行为,即便是合同无效,苏某愿意将所得房款悉数退还,他也不能答应退房。这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

①道德的建设应与法律的建设同步进行,在立法改革中考虑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离道德主流。

②在移植法律过程中,注意与本民族国情相结合。

③加强法制宣传使民众的思维从道德层面升至法律层面。【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考研中要将不同板块的知识加以综合,增强自己的综合法律分析能力。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含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各占40分,行政法学30分)

考试日期:1月6日上午

考生须知:

1.所有客观题均在机读卡上作答,所有主观题均在答题上写清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书写字迹清楚。

2.将机读卡、答题纸和试题一起交回,否则以零分记。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按照法的效力和位阶的不同,可将法分为(   )。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公法和私法

2.在违法行为的构成中,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   )。

A.故意 

B.过失

C.故意和过失  

D.故意或过失

3.依据存在的形态,权利和义务可划分为(   )。

A.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B.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C.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D.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4.公民李某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被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死亡宣告后,其合法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在这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  )。

A.合法行为 

B.国家行为

C.当事人的消极行为 

D.法律事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   )。

A.行政法法律部门  

B.民法法律部门

C.经济法法律部门  

D.宪法法律部门

6.法理学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   )。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的效力渊源

C.法的理论渊源 

D.法的政治渊源

7.西方的自然法学派认为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恶法亦法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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