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6 13: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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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峻峰,峻峰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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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试读:

前言

本书是在作者主持并组织课题组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BJY038)的结项成果基础上凝练修改而成的。课题组主要成员有张昭俊、苏米雅、凤兰、王秀丽、木仁等。课题组在查阅国内外大量有关文献研究资料、系统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围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指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关问题,通过大量发放问卷、田野调查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农牧户家中,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同时,借助数理统计和计量经济学分析法,从多维视角对差距产生原因、影响因素和效应进行理论诠释以及动态和静态分析,进而提出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却分布在全国50%~60%的土地上,并且主要分布在我国陆地边境地区和西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东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呈现不断拉大趋势,其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是不容忽视。如果任由这种态势发展下去,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动荡与不和谐。因此,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防止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导致社会问题,关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

通过研究不难发现,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总体来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14年,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收入绝对差距达到14000元以上,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比大多数在3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的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达到或超过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与全国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相比,除内蒙古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之外,改革开放以来,其他几个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的相对收入差距在绝大多数年份都比全国平均水平大。二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呈现波浪式上升趋势,近几年呈现下滑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泰尔指数从1978年的0.083上升到2014年的0.135,其间呈现“两升三降”的阶段性特征。最值得关注的是1978年开始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2004年开始的“三农”政策,这两项政策广泛地调动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三是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依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地区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及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交通网络并不发达,导致城乡居民收入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近年来落后趋势更为明显。总体而言,除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较为接近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均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单一。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依然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牧民以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来源,且占比较大,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占比总和接近或超过了90%。

本书认为,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众多,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城镇化水平、金融发展水平、国家政策、教育水平、地理区域、历史文化沉淀等。通过区域差异性影响因素的共同因子分析,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情况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因。

第一,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强的联系。我国民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的共同波动很大程度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引起的,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第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随产业结构的变迁在波动中呈逐步扩大的趋势,近几年略有下降。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产业结构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负向影响关系,随着产业结构的变迁,经济结构的二元性越来越强,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明显。

第三,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缺乏具有民族特色、能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自身造血功能和少数民族群体自身发展的关键点,致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在制定上呈现出用整体普遍性掩盖局部问题的现象,导致经济政策反而成为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

第四,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族地区城镇化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明显,只有宁夏地区城镇化率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具有单向正向关系,这一结论与较多学者的观点存在差异。

第五,少数民族地区金融与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众多省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城乡差别的金融体制和国家对农牧业融资支持的力度不够,再加上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环境进一步恶化,农牧区居民的收入很难得到稳定的保障;同时教育水平的落后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第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居民收入与自然资源禀赋相关性较强,产业层次、民族聚集等因素对农牧民收入影响不大,尤其是第二产业的发展并未带来城乡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的相应缩小。

因此,缩小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既要从共性的影响因素出发,更要考虑各自治区的发展特色与自然资源特征,只有两个层面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达到缩小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

首先,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要依据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发展实际,以各民族群体的自我发展为导向,制定具有区域特色、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区域内各民族群体自身的造血功能的宏观政策,以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其次,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同时,走入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困境。要破解这一难题,必须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资源与环境优势,加快产业升级的速度,重点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要防止工业偏重化趋势。

再次,西部民族地区需要转变城镇化发展的侧重点,应极力发展小城镇,注重人口城镇化而非土地城镇化。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增加对农牧区的教育投资,特别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及汉语教育领域的投入,努力提高农牧区居民整体受教育水平,丰富劳动力职业技能,从根本上解决农牧区居民转移进城之后的就业困难问题。

最后,在政府技术引导与财政支持下积极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产业,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真正做到“一村一品”“一镇一特色”,使农牧民主动“创业”,促使农牧民多渠道多方式增加收入。

我国五个少数民族地区在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正因如此,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措施也应强调因地制宜。

内蒙古自治区在五个少数民族地区中经济发展最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小。然而,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属于资源带动型,要实现经济增长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平衡发展,关键在于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要重点改变农牧区的经济发展模式。

西藏自治区是五个少数民族地区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地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是提高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彻底改变西藏经济“输血型”发展的特点,使其向“输血型+造血型”发展模式转化,建立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波动扩大态势。因此,缩小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在于通过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彻底改变传统经济社会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缩小的良好态势。要着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使之尽快走过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缩小收入差距。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是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的典型代表。缩小广西城乡收入差距应该着力开发当地的特色文化产业,依托当地民族特色,塑造自身经济发展的独特优势。

本书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在对草原牧区牧民家庭收入状况、蒙古族聚居区居民收入状况以及贫困地区精准扶贫战略等问题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作了专题研究和典型分析。研究发现,内蒙古牧区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严重短缺、畜产品价格保护和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城乡二元经济、牧民生态移民的负面影响、民族文化变迁、牧民受教育程度以及牧区金融发展不发达等多方面问题困扰着农牧民的生计。而且有些问题应引起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例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牧区的传统产品(如牛羊肉、奶食品等),需要国家尽快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在实施生态移民政策过程中,需要考虑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改变对移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包括民族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影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应极力发展小城镇,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模式,充分利用当地人力、物力,既可以达到城镇化的根本目的同时也可间接增加其收入等。

本书试图从学术角度补充国内外对我国少数民族整体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深入研究。鉴于我国少数民族具有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现行的宏观研究视角难以真正深入了解少数民族聚居程度较高地区的居民经济收入现状。本书打破了宏观研究中民族性因素难以具体体现的局限性,打破了诸多学者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将自治区一级作为研究单位的习惯方法,专就某一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民经济收入状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聚类分析,为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和少数民族族群收入差距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研究方法。

本书出版时正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振奋人心的新观点、新思路和新举措,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报告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我们相信,少数民族地区通过中央政策的扶持和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奋斗,定能与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作者2018年2月6日于呼和浩特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研究背景一、现实背景

世界经济论坛《2015年全球议程展望》报告的全球十大趋势调查中,“收入差距拉大”跃居榜首。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全球财富增加,收入差距却越来越大,差距的扩大将造成全球性危害。

相比全球而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财富收入同比都有较大提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201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出现新的态势,但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又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居于引领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了总体部署,发出了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冲刺的新的动员令。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最重要的是树立起攻坚克难的坚定信心,凝聚起推进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把“十三五”规划描绘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变成现实。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难点集中在农村,而制约我国农民实现小康的13个因素中,“农民收入水平低”排在了第一位。在过去的30年,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迅速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城乡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区域收入差距均呈现出扩大趋势。在国家层面大力推行精准扶贫的大战略、大政策背景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格局将会发生巨大变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非常特殊地拥有属于省级自治区的少(1)数民族地区。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少数民族地区都有其独特点,且就地域分布而言,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有4个分布在西、北部边疆落后地区。根据国家民委发布的2014年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监测结果来看,2012年、2013年、2014年,少数民族地区减贫率分别为20.3%、17.9%、13.9%,全国同期为19.1%、16.7%、14.9%,少数民族地区减贫速度前两年快于全国,到2014年低于全国1个百分点。2014年与2012年相比,少数民族地区减贫速度下降了6.4个百分点,全国下降了4.2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与全国一样,减贫速度逐年放缓,而且呈加速放缓(2)趋势。民族地区不仅贫困面大,而且随着扶贫开发的深入,扶贫攻坚任务越来越重,是扶贫攻坚战的“硬骨头”。这就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研究独特而又重大的意义。二、理论背景

本书是课题负责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国家民委2002年重点项目“西部地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的后续研究的成果。从地域上来说,少数民族地区与西部地区有绝对地域交叉。在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到收入差距研究也顺理成章。

除深入研究之外,本研究本身也具有其独特的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讲,本研究首次提出将5个少数民族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深入研究,在运用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大量引入并运用民族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这对现有相关理论研究是一个极大的补充。从现实意义上讲,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正在向纵深发展,“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分化”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又以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最为严重。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收入分配形势比较严峻,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甚至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会引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防止收入分配出现两极分化,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任务。

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城镇化的推进使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种城乡差别造成了经济发展中的恶性循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农牧民消费水平降低、内需不足进一步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无力实现对农村牧区的支援,无法快速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农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收入难以稳步提高,工农业、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如何增加农牧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共同奔小康已经成为五个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繁荣面临的重大问题。

要打破上述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发展差距扩大的恶性循环,就必须认真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城乡发展差距的深层原因,找出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核心和根本因素,并通过有效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来实现城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以保证边疆稳定和繁荣昌盛。

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研究试图解决的问题为:①深度分析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②研究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深层次原因;③分模块、分专题找到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互动关系;④针对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提出建议。

为实现上述研究目的,在充分考虑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地区特色的基础上,本研究重点进行了对差距现状的量化分析;探索了政策、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产业结构、经济增长、贸易开放等主要影响因素;分模块研究了收入差距与经济政策、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变迁、城镇化、边贸开放的关系;还分专题剖析了草原牧区家庭、蒙古族聚居区、精准扶贫等相关问题。第二节 研究现状一、文献综述(一)收入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上的分歧

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首先应该澄清如何定义城镇与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收入构成、消费结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护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中国的城镇与农村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具有直接的可比性。目前,多数研究者都遵循了国家统计局对收入的定义。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定义为: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定义为: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综合;计算公式为: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然而,近年来,研究者们都意识到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收入的定义无法直接运用到实际的研究当中。例如,李实和罗楚亮(2007)认为,国家统计局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定义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重要缺陷:第一,收入概念中未将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纳入其中;第二,许多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补贴与社会保障没有计入城镇居民收入之中;第三,没有对生活费用指数差异进行调整。Sicular等(2007)在他们的研究中,对收入作了较多的修订,使用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收入的衡量。首先,在收入中加入了业主自有住房及公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教育、医疗保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家庭消费价值;其次,提出并限定了居民生活成本的空间差异;最后,将居住在城市地区的未注册的流动人口的数据考虑在其研究中。通过对收入的较全面的衡量,发现这种对收入的调整显著降低了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和差距对不平等的贡献。当然,差距仍然很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有所扩大。

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的意义在于收入差距一旦扩大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阻碍经济的长期增长。因而,研究的出发点常常是为这一社会现象找到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并为缩小这一差距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若是这样,也许研究者们更关心的是居民的财富差距。正如陈彦斌(2008)所提出的那样,财富差距研究尤其是我国城乡财富分布的对比研究要比收入差距研究更具价值。首先,财富作为经济变量比收入更具理论价值。财富是存量,而收入是流量,存量要比流量更加适合作动态模型的状态变量。其次,财富要比收入更加客观。家庭是依据其财富水平而不是收入水平决定其最优消费和投资数量的。对于很可能存在的财富较高而收入较低的家庭,若使用收入作为变量,其有规律的基于财富的消费函数就会被人为地扭曲为没有规律的基于收入的消费函数。最后,财富涉及资产和负债,因而要比收入蕴含更多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贫富差距的原因。陈彦斌(2008)在文中给出了财富的核算方法,即家庭财富等于总资产减去总债务。(二)收入差距衡量指标上的分歧

要想客观地判断收入差距水平、性质及其影响因素,首先必须对某些关键性收入差距指标进行定量的测度。在现有文献中,常用来度量城乡收入差距的指标有三种:

第一种是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即城乡居民收入比。该指标的缺点是没有反映城乡人口所占比重的变化(许芳,2015;魏君英等,2015;肖晓军,2015)。该指标具有计算简便的特点,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城乡经济呈现出显著的二元结构,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因此这一度量方法不能准确度量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

第二种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可以客观反映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是国际公认的衡量一国收入差距的权威指标(刘瀑,2015)。特别是国外学者们的研究中用的几乎全部都是基尼系数。这是由基尼系数相对于其他收入差距指标而言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所决定的。但基尼系数将总人口划分为不同的收入阶层,因而所度量的是总的收入差距而不是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基尼系数的经验研究中有不少有价值的文献,但同时也存在重要的缺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大部分文献都只关注农村或城镇内部基尼系数,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定量研究极为有限;第二,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与农村和城镇内部基尼系数的关系缺乏了解;第三,所有研究都只涉及少数年份,改革开放以来连续时间序列的农村、城镇和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研究几乎是空白。造成这种缺憾的原因,既有数据方面的,也有方法方面的。由于目前统计部门调查的收入数据都是城乡分离的,根据这些数据,利用现有的方法无法准确计算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与农村和城镇基尼系数的关系涉及基尼系数的组群分解问题,这是基尼系数相关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善的结果。程永宏(2007)放弃Bourguignon和Shorrocks对组间差距指标的个别不合理的限制,实现了基尼系数的城乡分解。该分解式的结构与泰尔指数分解式类似:组内差距的权重等于各组收入份额,这使得分解式经济意义更明确。该分解方法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讨论可分解性问题,而是直接利用计算基尼系数的一个新公式,以演绎推理的方法合乎逻辑地导出基尼系数分解公式,从而将总体基尼系数分解成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两个部分,并重新定义了一个城乡差距指标。该城乡差距指标符合Blackorby、Donaldson、Auersperg关于组间差距指标的观点:它将各组内部差距(城镇和农村各自内部差距)纳入组间差距指标(城乡差距指标),但纳入的方式与Blackorby、Donaldson、Auersperg不同。程永宏(2007)已经较为充分地论证了这一城乡差距指标的合理性。

第三种是泰尔(Theil)指数。近年来国内学者在度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时常用该指标。泰尔指数是各地区的收入份额与人口份额之比的对数加权和,不仅充分考虑到人口的作用,而且对阶层两段收入的变动比较敏感,因此能很好地厘清泰尔指数的变化是由低阶层收入变动引起的,由高阶层收入变动引起的,还是由城乡人口比例变动引起的(杨森平等,2015)。用泰尔指数来衡量收入差距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将总地区差距分解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从而可以衡量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三)收入差距的成因上的分歧

近年来,关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到底是哪些因素影响和扩大了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教育这一因素是绝大部分学者认同的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Sicular等(2007)的研究发现,教育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具地域性的最大共性特点。2002年城乡地区之间的教育水平差异对收入差距的贡献为1/4。相比之下,其他家庭特点,如人口的多少、家庭组成、土地所有权、党员身份以及禀赋等,就显得不那么重要。Su和Heshmati(2013)的研究结果表明,教育和职业是家庭收入水平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他们的研究发现,在城市地区,教育为高收入人群加码,而在农村及牧区,专业化和大专教育使贫困家庭受益良多。在所有职业类型中,农业活动显示出比其他职业更低的教育回报。徐舒(2010)认为,教育回报率的变化是我国劳动者收入不平等扩大的重要原因。劳动者收入不平等的扩大具有不对称性,体现在城乡差别上就是,低收入农村劳动者的收入不平等受到教育要素的影响程度比相同收入水平的城市劳动者更大,而高收入农村劳动者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较同等收入水平的城市劳动者受教育要素的影响程度更小。李俊青和韩其恒(2011)的研究认为,中国农民与牧民同时受到教育不平等和金融不平等的双重约束。在农村与牧区金融市场更加不完善的影响下,倾向城市的教育投入政策对中国居民收入影响会更大。曲兆鹏和赵忠(2008)的研究也认为教育是影响我国农村与牧区家庭之间消费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他们认为,教育的确起到了减小不平等的作用。

除了教育这一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外,学者们提出的其他影响因素并不一致。Wan等(2007)根据面板数据,利用Shapley分解法,指出全球化是影响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因素且其贡献率呈上升趋势,国内资本已成为影响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最主要因素,私有化对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也在快速增长。Yu等(2011)在Wan等(2007)所用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联立方程探讨了1990—2005年海外直接投资中国股票对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发现海外直接投资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并不大,而省际的人均实物资产、地理位置以及教育水平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是显著的。曲兆鹏和赵忠(2008)提出,除了教育这一主要的影响收入的因素外,对于农村牧区的居民而言,劳动经验和家庭规模等特征的差异都是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村及牧区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但是,他们的研究还发现,收入的不平等会随着年龄增加而迅速增加。虽然目前老龄化直接的不平等效应还小,但人口老龄化与不平等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一情况仍不容忽视。钟笑寒(2008)考虑了城乡移民(农民工进城)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工进城并不总是减少收入不平等,特别是在城乡移民早期,很可能增加收入不平等。

近年来,有关城镇化率如何影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备受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余菊和刘新(2014)认为,就全国而言,城市化率和社会保障支出这两个解释变量都与城乡收入差距正相关,但影响效应的方向及大小存在地域差异。许芳(2015)也认为,城市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空差异,其研究结论为我国城市化率和城乡收入差距在空间上分别呈现出“从东部向中部、从西北向西南递减”和“从东到西、从北到南上升”的对比分布格局。还有一种说法是,城镇化率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呈倒“U”形关系。如杨森平等(2015)通过测算1995—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与各省面板数据,根据数据计算得出泰尔指数与城镇化率值后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城市化率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确实存在倒“U”形关系。(四)数据来源方面的不同

大多数研究者在衡量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时,都采用了国家统计局的收入数据,中国社会科学院(CASS)主持下进行的住户收入调查数据,由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教堂山分校的卡罗来纳人口中心、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共同收集的中国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CHNS),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和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课题组(RUMIC)的抽样调查数据等数据。

Sicular等(2007)的研究运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在1996年和2003年进行的两轮家庭收入调查,以1995年和2002年为基期进行调整。这些调查是在研究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些研究小组由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其他国家的研究学者组成。数据用国家统计局项目研究小组设计的调查工具收集。中国社科院所作的这两次调查在地区覆盖上有变化。第一次抽样调查包括了28个省份,而第二次抽样调查只包括19个省份。农村样本包括安徽、北京、甘肃、广东、贵州、河北、河南、湖北、湖南、辽宁、江苏、江西、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云南和浙江。城市样本包括安徽、北京、甘肃、广东、河南、湖北、江苏、辽宁、山西、四川和云南。由于城镇居民在1995年过度采样,而在2002年欠采样,给城镇和农村子样本加以权重,以便使他们的人口比例等于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普查数据。调整之后,样本在农村和城镇地区的分布与官方人口分布相一致。大多数中国家庭调查数据的缺陷是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没有被包括在内。

李实和罗楚亮(2011)的研究中采用的住户调查数据来自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和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课题组于2007年进行的抽样调查。调查样本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传统意义上的城镇(户籍)居民户、农村居民户以及进入城镇的农村(户籍)流动户,其中进入城镇的农村(户籍)流动户只包含城镇里长期稳定的农村外来人口。前两类样本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常规住户调查的大样本,收入和支出指标也来自统计局常规住户调查的记账数据;城镇中的农村流动人口样本由课题组委托一调查公司获得,抽样方法和调查问卷由课题组设计;城镇流动人口调查中,没有住户记账数据,因此收入信息是根据被调查人对分项收入的回忆得到的。夏庆杰等(2007)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数据,分析了我国1988—2002年城镇贫困的变化趋势和模式。研究表明在样本期内,我国城镇居民的绝对贫困显著减少,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徐舒(2010)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研究了1991—2006年我国工资收入不平等程度在时间维度上的纵向变化特征。该纵向调查数据涵盖了八个年份: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和2009年。其样本住户从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和贵州九个省份随机调查而得。该项调查采用了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分别对城市、城郊、县城和农村的住户进行了调查。此外,CHNS还对家庭收入数据进行了价格水平的调整,剔除了价格波动的影响,提高了收入数据的准确性。(五)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分解方面的不同

对收入差距研究的另一个活跃领域是对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分解。纵观对中国收入差距的研究成果,大部分研究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将两个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分解为劳动力个体特征(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的影响,借此探索不同社会群体在工资收入上存在差别的原因。常采用的方法有:基于线性回归的瓦哈卡—布林德(Oaxaca-Blinder)分解、Juhn等(1993)的方法,以及Machado和Mata(2005)提出的基于分位数回归的分解方法等。Sicular等(2007)的研究中使用了瓦哈卡—布林德分解。该方法不能够识别一些特定的政策如户籍制度等对收入差距的贡献,但是它可以给出这种收入差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家庭特点,而不是简单地反映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差异。从政策角度来讲,这些信息是有用的。例如,如果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教育特点的差异对收入差距具有显著影响,那么,政策制定者可能希望把注意力集中于教育水平在城乡地区的决定因素和后果。徐舒(2010)采用Firpo等(2007)发展出的基于再中心化影响函数回归的收入分解方法,将反映收入不平等的不同统计指标分别刻画出教育的要素结构效应与要素报酬效应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影响。许庆等(2008)应用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夏普里值(Shapley Value)分解法研究了土地细碎化对农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这一基于回归方程的分解法,能够克服简单回归分析和常规指数(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分解的局限,得到一种理论上可能的影响因子对于收入差距的具体贡献大小和位置排序。二、文献述评

有关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本部分将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从收入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收入差距的成因、数据来源、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分解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发现中国城乡收入差距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该研究领域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

首先,与经济发达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研究的蓬勃发展相比,对少数民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显得非常薄弱。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的可得性。为数不多的几个涉及少数民族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成果,如李实和古斯塔夫森(2002)的研究,也只对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居民和汉族居民的收入差距进行了对比研究,而且其样本地区也并不是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而展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也应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其次,研究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问题,应首先厘清收入的概念。收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概念还没有一致的定义。如果能够提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收入概念,将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最后,现阶段制约收入差距问题研究的另一个主要的障碍是收入数据的可获得性。对于任何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而言,收入数据都是关键,因为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是依赖数据的。然而,中国的居民收入方面的很多数据是无法获得的,或者说长期时间序列数据无法获得。虽然现在有些研究机构正在致力于收入数据的收集工作,但是它们的力量还不足以为深入和全面研究中国各地区收入差距提供充足的数据。这些收入数据的提供,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政府对全面的、高质量的收入数据和信息进行公共投资,才能确保研究人员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研究成果。

总而言之,为了不让研究理论、方法的片面性误导对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现状的估计,研究者们还需要在该研究方向上继续努力,而本课题正是基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方面来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第三节 相关概念及测度

在本研究中,主要涉及经济、制度、政策等方面的相关概念。为更好地进行深入研究,本节对相关概念予以厘清和界定。一、基本概念(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在城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居民户籍所在地,可以把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类型。城镇居民包括市和镇两级行政区的人口,凡户籍在市和镇的居民统称为城镇居民,否则为农村居民。当然,目前中国人口的流动性比较大,以户籍所在地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在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偏差的可能性更大。但是,现有的统计资料中缺乏较为权威和连续的对流动人口的统计,我们只能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划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胡晶晶,2013)。我国的户籍制度把户口硬性地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改革开放以前,在严格的户籍制度下,非农业户口的人(以下简称非农户口)集中在城镇,农业户口的人(以下简称农业户口)集中在农村。农村的非农户口和城镇的农业户口都相对少,非农户口和城镇人口、农业人口和农村人口几乎没有区别。改革开放以后,虽然许多农村人口涌入城镇进行劳作与生活,但是绝大部分仍然是农业户口。在户籍调查的过程中,许多进城的农业人口在调查时仍以农村住户的身份作为调查对象,而不是城镇住户。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家庭收入来源来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调查是依据户籍进行的。因为统计年鉴对常住人口的定义是“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劳作人口在家居住时间虽然不足6个月,但收入主要带回家,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可以被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因此,本研究对城乡居民的划分也是以户籍作为主要划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的划分也以此为依据。(二)居民收入的口径

一般而言,收入口径有三个层次(李实、罗楚亮,2011):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中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纯收入;Khan等(1992)定义的收入,是在国家统计局定义的收入基础上加上公有住房的租金补贴、私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和各种实物收入(如单位发放的食品、日用品等实物和有价证券)的市场价值;福祉含义的收入,是在Khan等(1992)的基础上再加上能够给城乡居民带来实际福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市场价值。

Khan等(1992)定义了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由八项构成: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资、退休金和其他报酬,包括从工作单位获得的实物收入;除了劳动报酬以外,从乡、村、合作社、国家和其他企业获得的收入;农业或者其他工业、副业所生产旳产品的销售净收入;自己消费的农产品的总价值;财产性收入,包括租金和利息收入;房屋的租价;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城镇家庭收入也由八项构成:所有工作的家庭成员的现金劳动报酬;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成员的收入;非劳动成员的收入,包括退休金和福利津贴;由家庭成员经营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实物收入和净补贴;自有房屋的租价;其他收入。

一直以来,对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估算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是低估了,因为没有将城镇居民的隐性补贴考虑在内,而这些补贴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城镇居民获得的隐性补贴占到可支配收入的53%,而农村居民享受的补贴只占到纯收入的9%,因此如果加上这些隐性补贴,城乡差距会更大。也有学者认为是高估了,因为城乡之间存在生活费用的差异,城镇生活成本往往更高。蔡昉和杨涛(2000)提出,在进行城乡消费和收入比较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对受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等人力资本衡量的劳动力质量作出调整;第二,要以实际水平为依据;第三,城乡生活费用差别也应剔除。关于低估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法是将收入调整到城乡可比的口径下。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4)采用城市非工资性收入的信息来弥补城市生活费用和农村纯收入之间口径、范围的不一致问题。虽然非工资性收入没有统计在城市家庭调查之中,但他们获得了总量数据,从而在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基础上减去税收、调查补贴、生产费用支出,加上住房补贴、消费品价格补贴、实物收入和部分劳保福利费用,得到了可支配收入。他们发现补贴等隐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近30%。蔡昉和杨涛(2000)也采用了这种调整方法。李实和罗楚亮(2007)采用了“福祉含义的收入”定义,是较为全面的收入口径。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统计局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基础上加上公有住房的租金补贴、私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各种实物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市场价值,同时扣除城乡生活费用差异。经过这样的调整后,他们发现:考虑各类隐性补贴后,城乡收入差距上升37%;考虑城乡生活费用差异后,城乡收入差距下降28%;综合而言比未经任何处理的城乡收入差距略低。其中,自有住房估算租金采用了Khan和Riskin(2005)的估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租金占总收入的10%,为1723元;农村居民自有住房租金是重置价值与房屋债务差价的8%,大约为450元。在隐性补贴方面,公有住房补贴是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之差,若市场租金不可得,采用回归来得到预测值;医疗补贴是报销总额除以城镇人口;教育补贴采用生均教育支出与生均学杂费之差;社会保障补贴是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之和;实物收入根据住户调查直接计算,城镇为192元。生活费用差异的调整方法采用了Brandt和Holz(2006)所计算的地区生活费用指数。Brandt和Holz(2006)首先确定了一篮子生活商品及购买数量,这些商品覆盖了农村生活用品的40%,城镇的60%;接着搜集篮子中所有商品1990年的价格,从而得到城乡的生活费用。按照每年的CPI进行调整,就可以得到城乡生活费用的时间序列。由于缺乏房屋租金的数据,他们以建造房屋原材料的成本,而不是住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估算住房成本,因此生活费用差异可能存在低估问题。(三)城乡居民收入

收入(Income)是指由于出售商品或劳务而得到的金钱或金钱(3)等价物,或指从资本或劳动或从这两种的结合中得到的收入。居民收入分为纯收入和毛收入。纯收入就是指除去成本和费用后的利润。毛收入是指不除去成本和费用的收入。当纯收入高的时候一般居民的收入就高,所以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就得到提高。当纯收入低下时,居民的收入就低,消费就减少。

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给出的定义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来讲,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主要包含以下四大类:劳动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因此,从统计口径上看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大致可比。不同的是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处于不同的经济和体制环境下,同一大类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存在差异。例如,农村劳动者的收入主要是农民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而城镇居民的劳动性收入则更多地来自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又如,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种城乡分割的状况有所改善,但传统二元经济体制的根基依然存在,导致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项目必然多于农村居民。尽管如此,它不会影响我们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进行综合,并以此来测算全体居民收入差距的不平等系数,并将城镇与农村的居民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我们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毋庸讳言,我国(4)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有不十分准确的地方。原因一是我国的个体和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及农户的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当程度的瞒报和不报;二是统计制度本身不健全导致出现某些漏统或错统现象,如由于多种原因,城镇居民住户收入调查中有些市的调查资料不全,影响了住户数据的搜集。本研究主要采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两个收入口径,其他收入口径下的收入数据不会影响本研究的结论。(四)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可以分为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绝对差距是指以货币或实物表示的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的绝对数,通过绝对差距可以发现差距的大小,但不能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程度。相对差距是指用收入相对份额来表示的不同群体(或个人)之间的收入差别。

相对差距与绝对差距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联系在于当收入水平一定时,二者的变动方向是一致的,即当绝对差距扩大时,相对差距也扩大;其区别在于绝对差距只能反映收入差距的绝对数,不能反映收入差距的相对程度,不利于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比较。

为更好地理解收入差距概念,我们有必要认识另一个概念——贫富差距。贫富差距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实际占有财富的多与少之间的差距,一般可定义为:某一时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由于所处的具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位和环境不同,从而形成的占有社会财富的多与少之间的差距,表现为一定数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通常用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来表示。前者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个人拥有的企业、土地和住房等固定资产以及家庭贵重生活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后者包括所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和能力、思想文化修养、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社会知名度。它还能够通过社会地位、生活方式、精神面貌、身体健康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反映,是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关系的反映,主要属于社会问题。二、测度方法的分类和使用

城乡收入差距的测算指标要能够充分反映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异,就目前的收入差距测度指标来看,主要有收入比、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每个指标都有优缺点,只有对其优缺点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选择最为合适的指标。“好”的指标能够有助于得到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的正确认识,而“差”的指标不仅无助于对现象的认识,有时甚至会给出错误旳信息。本部分主要比较城乡收入比、基尼系数、泰尔指数三个指标的优缺点,并重点比较城乡综合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一)城乡居民收入比

朱玲(1991)在探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时(5)最先采用了“城乡比”这一指标。城乡居民收入比是度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时最常用的指标,一般而言采用的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城乡居民收入比公式为:

上式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分子,表明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倍数关系。

城乡居民收入比的优点就是计算非常简便,但是也存在两个较大缺陷。一方面,不能识别城乡因素的“纯粹”效应,因为城乡收入差距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禀赋差异、要素回报差异等;另一方面,它忽略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分布结构及其动态变化(罗楚亮,2006)。

结构相对数是一种从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总体中所占比重的角度来衡量收入差距的相对系数。可以从人均收入的角度考察城乡居民收入的结构相对数(用人均收入就不考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口比重),用它也可以表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具体公式如下:其中,η和η分别表示城镇居民收入的相对系数和农村居民收入的相ur对系数;I和I分别表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ur入。当η=η=0.5时,表示城乡之间不存在差距;当η和η偏离0.5时,urur表示城乡之间存在差距,偏离越多,表明城乡差距越大。(二)群间不平等指标

通常用来度量收入差距不平等的指标有基尼系数、泰尔指数、变异系数、阿特金森指数等,但这些指标度量的是总体收入差距,因而也被称为群内不平等指标(intra-income inequality ratios)。而本研究所关注的城乡收入差距,是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各自作为一个整体,研究两者之间的收入存在多大的差异,这就需要对总体不平等进行分解,得到群内不平等和群间不平等,而群间不平等就可以作为城乡收入差距的表征。经济距离只能反映城镇每一个居民收入比农村居民收入高的概率,而无法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到底高了多少。鉴于经济距离和包括阿特金森指数在内的福利测度方法应用较少,因此,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这两个指标是最常用的不平等指标。1.基尼系数(Gini Cofficient)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C. Gini)根据洛仑兹曲线提出的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见图1-1)。假设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和收入分配绝对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为A,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右下方的面积为B,并以A除以(A+B)的商表示不平等程度。这个数值被称为基尼系数或洛伦兹系数。如果A为0,则基尼系数为0,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如果B为0,则系数为1,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该系数可在0和1之间取任意值。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仑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仑兹曲线的弧度越大,基尼系数也越大。图1-1 洛仑兹曲线

基尼系数描述的是按人口分布所形成的收入平均差距与收入总体期望值偏离的相对程度,它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较为客观和直观地反映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警和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是国际公认的衡量贫富差距的权威指标。如果将人口分成N个等分组,即每组人口占总体的比重相等,且已知相应等分组收入的均值为y,则基尼i系数的计算公式为:其中,G为基尼系数,μ为各等分组总体收入的期望值,N表示观察值数,y表示个体i的收入。i

由于种种原因,数据并非总是按照等分组的形式出现。为此,Thomas、Wang和Fan(2000)提出了非等分组的基尼系数计算公式:其中,P表示组i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i

基尼系数的经济含义是: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基尼系数介于0~1,最小等于0,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最大等于1,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一般认为,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2.泰尔指数(Theil Index)

泰尔指数是当今国内外学者研究收入差距问题时使用较为广泛的指标。泰尔指数的定义公式为:其中,y代表个体i的收入占总体的比重,i可看作事件y的期望信息量为1,其最大值为logN,上式可看作事前概率为、事后概率为y的期望信息量,i即将收入差距的测度解释为人口份额转成收入份额的信息和期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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