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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2 2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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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哲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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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导引

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导引试读:

维简费篇

第一部分维简费概述第一章 维简费的由来与现状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大致是“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主要是套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一个学术概念“简单再生产”而引申出来的一个名词。

那么什么是“简单再生产”?

简单再生产是指生产规模不变的再生产。简单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扩大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总资本简单再生产所应具备的基本实现条件是:

第一部类的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和必须等于第二部类的不变资本价值,即I(v+m)=IIc这个条件表明两大部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从基本实现条件可以引申出另两个实现条件:

一是第一部类生产的全部产品在价值上必须等于两大部类所消耗的不变资本价值的总和,即I(c+v+m)=Ic+IIc。这个条件表明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生产与两大部类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二是第二部类的全部产品在价值上必须等于两大部类的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和,即II(c+v+m)=I(v+m)+II(v+m)。这个条件表明整个社会的消费资料生产与两大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对消费资料的需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上述三个条件不能具备,社会总资本的简单再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简单再生产是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个现实要素,指在扩大再生产的总体中相当于前期原有规模的部分。这一部分在现实的扩大再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构成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和出发点。

它的重要性是:

1.在扩大再生产的总体中,简单再生产在数量上总是占最大的份额,因而原有规模的再生产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扩大再生产的规模。

2.原有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的维持,是生产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前提。

3.原有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的维护,往往同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上的改善分不开,这里蕴藏着扩大再生产的潜力,它和积累结合在一起,能够共同促进再生产数量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

与简单再生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就是“扩大再生产”。

我们再来引用有道词典中的一段文字以加深对维简费这个名词来历的理解:

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把当前生产、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等同于简单再生产,把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增添扩大等同于扩大再生产。其实所谓当前生产,既包含相当于前期原有生产规模即属于简单再生产范围的部分,又包含本期新投产的生产能力以及对原有生产能力进行挖掘潜力而扩大规模的部分。

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虽然基本上是简单再生产性质的补偿,但是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这种重置更新同或大或小的改良、改造是分不开的,因此也包含有再生产的扩大因素。至于基本建设和设备的增添新置,也不能同扩大再生产等同起来,因为从微观经济看的新增固定资产和新增生产能力,从宏观经济看则可能是补偿别的地方报废了的固定资产和生产能力,仍不过是维持原有规模的再生产。所以,上述一些范畴,往往是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互相渗透,兼而有之。

但是,一般说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增添和新置往往同扩大再生产的联系比较密切,而当前生产、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则与简单再生产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在计划安排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时,不妨以当前生产、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等代表前者,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增添新置等代表后者。在实际经济工作中,本着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先安排当前生产,后安排基本建设;先安排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后安排固定资产的增添新置;先安排辅机配件的生产和设备维修,后安排主机制造,等等。这样,才能使现有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为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一节 维简费沿革

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计划安排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在中国,扩大再生产资金的主要部分是由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的。但企业自主权扩大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也把一部分剩余产品价值留给企业,并可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形成生产发展基金,这项基金的使用,除首先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外,实际上包含着一部分扩大再生产在内。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20世纪50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1965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196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1981年。

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年的1.5元/吨;1977年提高为2.5元/吨,其中吨煤成本计提2元/吨,财政补贴0.5元/吨;1981年为4元/吨,其中财政补贴1.25元/吨;1983年又向用户加收2元/吨,合计6元/吨。

1985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321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7元/吨(其中折旧基金3.5元/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拓延伸费1.5元/吨,收取用户2元/吨);1989年7月,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1元/吨,为8元/吨。

维简基金要求专款专用,1983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矿务局、煤矿三级管理;1983年下放审批权到矿务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元/吨、省公司0.05元/吨。1994年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维简费开始由企业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但按1元/吨从成本中提取部长备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教育事业。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2001年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

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今对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

综上所述,维简费就是采掘企业涉及井巷固定资产因其使用过程产生的损耗的一种补偿方式。事实上就是固定资产折旧的变种,仅此而已。第二节 维简费的现状

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即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说,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该通知的附件二是《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其第二条指明: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文件规定维简费提取标准是,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1.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元~50元;

2.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元~70元;

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元~50元;

4.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元~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文件还规定: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该文件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之后,除煤炭企业外,对冶金矿山财政部以财企[2004]324号发布了《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说明文件下发的理由是,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

标准规定:

1.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元~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元/吨~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2.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3.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第二章 维简费的财务核算第一节 2004年规定的核算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按照上述规定,一般煤炭企业财务处理办法是:

一、提取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二、使用

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费用支出,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资本化支出,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做一笔,借:长期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第二节 2008年以后的核算办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增强企业物质储备、防备不测事件的资金,这样,既可保障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又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维简安全费用进行税前利润调节。

具体的会计处理根据规定是:

第一,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

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

第三,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追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在以后期间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时,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入成本科目。

会计分录是:

一、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二、使用时

1.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2.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学会计论坛: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第三节 维简费的科目设置与使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维简费总账科目下设“提取数”、“上交及下拨数”、“使用数”、“待转销数”、“结余资金”5个明细科目。在“使用数”科目下设8个三级科目,8个三级科目按《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规定的使用范围设置。“使用数”科目反映报告期维简费实际支用数。实际支用维简费列支在建工程或费用支出的同时,其支出数在“使用数”中反映。“待转销数”科目反映维简费已实际支用,工程或费用支出已发生,尚未最终形成资产或尚未转销费用时,待转销的维简费。“维简费”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提取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维简费——提取数”科目。矿井建筑物未提足折旧的按吨煤2.5元,借记“维简费——提取数”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上交集团公司时:借记“维简费——上交及下拨数”科目,贷记“结算中心存款”科目。

3.维简费按计划使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维简费——使用数”科目,贷记“维简费——待转销数”科目。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借记“维简费——使用数”科目,贷记“结算中心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4.经工程建设最终形成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维简费——待转销数”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5.下拨维简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集团公司代付工程款时,据结算中心转账通知等,借记“结算中心存款”、“固定资产”科目等,贷记“维简费——上交下拨数”科目。

6.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工程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年终不得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也不得核销维简费,即不得作下列分录借记:“维简费——待转销数”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7.10月份以前发生的维简费支出,请比照上述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调整。“维简费——使用数”必须同当年实际支用数相一致。

8.年终时,“提取数”、“使用数”“下交及下拨数”科目余额结转至“结余资金”科目。年末保留、“待转销数”科目余额,不得结转至“结余资金”科目。

会计分录:(1)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

贷:维简费——提取数

矿井建筑物未提足折旧的按吨煤2.5元计提:

借:维简费——提取数

贷:累计折旧(2)上交集团公司时:

借:维简费——上交及下拨数

贷:结算中心存款(3)维简费按计划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付账款

同时:

借:维简费——使用数

贷:维简费——待转销数

属费用性支出的:

借:维简费——使用数

贷:结算中心存款

应付账款(4)经工程建设最终形成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维简费——待转销数

贷:资本公积(5)下拨维简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集团公司代付工程款时,根据资金结算中心转账通知等:

借:结算中心存款

固定资产

贷:维简费——上交下拨数第三章 维简费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维简费是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其性质相当于自然资源耗竭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对矿山维简费的概念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

不懂或不清楚矿山维简费的有关政策和用途;混淆生产费用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把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当作资本化,把应资本化反而当作期间费用,当期费用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未合理地制定分配标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将维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随意发放。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在财务处理中的混乱,显现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可能就是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我们以山西盂县大贤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为例来进行说明。

近年来,盂县多次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但就是这样一个县,其用于安全生产的“维简费”却被有关部门或空收空支,或截留挪用。盂县的审计报告称,由于维简费的空收空支,用维简费统筹安排的安全生产项目流于形式。

那么,维持盂县煤矿简单再生产的专项维简费是如何使用的呢?

盂县审计局长在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县安监局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机构,每年通过安监局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或县级维简费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专项用于县、乡煤矿井下技术改造候单再生产的维护项目,其中,2000年维简费支出737.5万元;2001年维简费支出424.2万元。但从安监局财务资料可以看出,县级维简费收入根本没有真正实现,因此上述维简费支出也是个空数。其操作程序是:煤矿按照本矿应上缴的县级维简费数额,用书面形式假设一个工程项目上报,经过分管煤炭企业或工业的副县长审核后,就形成了安监局给煤矿开收据收到煤矿维简费(空收),煤矿又给安监局开收据收到工程项目资金拨款(空支)。经审查,所有的项目工程,基本没有项目完工验收报告,有关煤矿是否将专款用于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建设或维护,在安监局没有书面资料可查,致使安监局用维简费统筹安排的安全生产项目流于形式,不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或坑口进行重点投入和整治。”安全生产项目流于形式的后果是什么?5个月后的西潘煤矿瓦斯爆炸、24名矿工死亡的矿难事故作了回答:

1000多万元的维简费根本没有用于各煤矿生产条件的改善。县安监局还挪用维简费近120万元。从账面上看,2003年,盂县共征收维简费1098.5万元,县财政从中分别拨付石店煤矿232万元、东坪煤矿320万元、兴峪煤矿220万元、跃进煤矿150万元;安监局又拨付东坪煤矿300万元。这些维简费是否真正拨付,进而真正用于相关煤矿的安全生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审计资料显示:“煤矿收到拨款后,跃进、兴峪等煤矿有空转资金又拨入县城改造指挥部的明显迹象,其他煤矿账目处理较为隐蔽。”由此可见,这1000多万元的维简费根本没有用于各煤矿生产条件的改善,跃进、兴峪等煤矿还有将其空转后拨入县城改造指挥部的痕迹。不仅如此,县政府还协调四大煤矿各自贷款500万元,支持盂县金龙东大街工程建设。

此外,2000~2003年4年间,县安监局还挪用维简费119.93万元,其中2000年将专项维简费分别借给或拨给下属单位11.8万元,支付诉讼费2.2万元;2001年借用维简费6.8万元用于周转,将南村煤矿应当上缴的维简费29.1万元免收,抵顶了该局在南村购买宿舍楼的钱;2002年将维简费2.63万元,由法院执行了旧欠费用;2003年用于急救中心房款15万元,煤管站经费10万元,纠察队装备款2万元,煤炭开发集团职工工资旧欠28.4万元,原振兴煤矿集资建房征地款12万元。第四章 维简费的资源补偿性质第一节 井巷建筑物的价值补偿

煤炭企业矿井、巷道使用寿命较长,只要井下煤炭没有开采完,少则使用十年、数十年,多则使用长达上百年;矿井、巷道投资规模也比较大,即使解放初期也动辄十万元、数十万元,现在更是多达几百上千万元。很明显,除了即采即弃的生产巷道外,大部分矿井、巷道应当属于企业固定资产,但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来看,并不像其他固定资产一样采取计提折旧办法补偿资产损耗。

为何煤炭企业井巷不能用常规的折旧办法,而采用维简费这种非会计专业方式呢?这是因为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的补偿并不能保证资产重置。煤矿不同于一般企业,有效寿命周期往往很长,一般使用期能达到几十年乃至上百年,而其投资形成的矿井建筑物价值往往采用历史成本记账,原则上不予变动。但全社会的物价在不断上涨,会计除按国家统一行动外,基本上不能对历史成本进行及时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煤炭企业在资源采完后并不能重置原先的生产能力。为此。国家考虑到矿井开拓延深、接续发展及转产发展,故此采用了按照吨煤产量计提维简费的办法。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维简费事实上就是矿井折旧的一种另类叫法。

虽然如此,我们又从维简费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煤矿矿井折旧实际上又能够反映的是煤炭这种自然资源的消耗补偿的一种折射。那么,煤炭这种消耗性资产有没有更好的、符合会计常规的补偿办法呢?

众所周知,煤炭属于矿产资源,同样属于大规模工业开发生产的矿产资源还有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等等,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并且得到了财政、税务部门的认可。第二节 自然资源价值补偿的折耗概念

财政部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出现了一个新内容,即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引进了“折耗”概念并作出了相应规定,体现出了与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折耗是与递耗资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查MBA智库百科,递耗资产是指能较长期使用,其价值逐渐损耗而递减的资产。即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资源,一般多指自然资源如矿藏、油田、森林等,随着采掘或采伐,其蕴藏量逐渐消耗,其价值也随着资源储存量的消耗而减少。这些资产特点为经采伐而减少。因此这些资产在开采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长期资产。资产中的递耗资产,开采后则转为流动资产中的存贷。

不难看出,递耗资产涉及的范围恰好与维简费重合或相近,以往适用维简费办法的正是矿产采掘企业和森林采伐企业。

MBA智库百科解释道:递耗资产成本随着资源的逐渐消耗而应予转销的部分称为折耗。折耗只在采掘、采伐等工作进行之时才发生,是自然资源实体的直接消蚀,而折旧指的不是固定资产实体的耗减,而是因磨损引起的价值的减少。折耗通常是用递耗资产估计的可供开采数量如吨、桶、千米(或千英尺)等去除折耗的基数,以算出单位产品的折耗费用,然后用各该期开采的产品数量去乘这项单位费用,以求得每期的应计折耗费用。根据中国现行的财务制度,递耗资产未单列会计科目反映,但对采掘、采伐业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正是维简费的历史名称之一。

递耗资产的折耗与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在价值补偿方面体现出高度重合,但也存在重大区别,主要有四点:(1)折耗只是在采掘、采伐等工作进行时才发生,而折旧不一定只是在固定资产使用时才发生。(2)折耗是自然资源实体上的直接耗减,而折旧是固定资产使用价值的减少但其实物形态不变,不是固定资产实体的耗减。(3)递耗资产除森林类资产可以造林补植外,大多不能重置,而折旧性的固定资产则大多可以重置。(4)递耗资产是在采掘或采伐中生产出来的,直接成为企业可供销售的商品,因而折耗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直接组成部分,而折旧性的固定资产是劳动手段,它有助于产品的生产,不直接构成商品的一部分,因而折旧费用一般属于产品成本的间接费用。第三节 折耗的应用

折耗在发达国家有比较广泛的应用,例如美国,在税法中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收益时,从总收入中扣除规定方法计算的折耗数,其目的是从税收方面鼓励投资者积极勘探新的自然资源及开发现有自然资源产品。在采纳资源折耗制度的国家里,矿产资源通常属于私人所有而非国家所有。在采用这种优惠制度的国家(如美国),资源折耗补贴是计算应税收入的抵扣项。资源折耗补贴的含义类似于资本设备折旧。—件设备逐渐磨损,势必将被替换,所以政府需要给这件设备指定一个使用年限,纳税人可以在该年限中将设备成本从其每年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计算方法各有不同)。资源耗竭和折旧类似,不同的只是前者使用的对象是矿床,随着矿床的逐渐耗竭,矿业公司需要勘查新矿床来接替耗竭资源,资源折耗补贴在矿床开采年限内可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

美国1954年税法和1969年税收改革法案规定主要资源产品折耗率如表1-1-1所示:表1-1-1 美国主要资源产品销售折耗率

递耗资产成本通常涵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自然资源的获取成本,主要指为了获取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采伐权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如购买矿区所在地块、办理产权证书等费用;二是资源勘探成本,一般是指勘探自然资源如探明矿藏分布、构成、储量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三是资源的开发成本,包括掘进、采伐、钻探、揭露等支出,需要配套建设的附属设施以及开发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对于资源勘探成本,会计处理上采用三种办法:其一,把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递耗资产,称之为完全费用法;其二,仅将勘探成功、具有开采价值的项目支出资本化,即直接导致发现或者开发资源的支出方可计入递耗资产,未发现矿产或者虽有矿藏但不具备开发条件、没有开采价值的勘探项目支出,则计入当期费用,是为成效成本法,这也是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方法;其三,对勘探项目无论成功与否均将其支出视作资本性支出,一切与资源购置、勘探、开采直接相关的支出全部计入递耗资产,称作完全成本法。

对于资源开发成本,涉及发现与开发资源相关的掘进、采伐、钻探、揭露等支出,计入递耗资产;附属设施如道路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装置、运输系统以及其他机器设备,不作为递耗资产,而是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或者费用化处理。

开发阶段之后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还会有补充勘探、开拓延深等后续性开发支出,以及发现新的储藏量、资源自然增值等情形,对此是否作为递耗资产,会计处理上有不同做法,一种是费用化,即计入当期费用;另一种是直接资本化,即计入递延资产;第三种则仍然视作前期开发的延续,先预估可能发生的成本支出,按照估定比例计入产品成本,待实际发生时,再借记为递延支出,计入递耗资产的递延账户。涉及新增储量、资源增殖、新增矿种等,还应估增递耗资产价值;若补充勘探发现储藏量或者可开发价值不足,以及资源自然减值等,则应当估减递耗资产价值。

递耗资产可以依据矿产品产量或者矿产品销售额等办法,计提或者摊销递耗资产折耗,即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以计量转移到矿产品采掘、采伐等生产成本中的自然资源价值。

美国现行的“资源折耗宽让”采用两种方法:成本折耗法(适于所有的采掘工业)和百分比折耗法(适于某些特定的采掘工业)。成本折耗法是先求出采掘企业的现存资产成本价值(采掘企业的原始投资加增加的资本投资再减去过去的总折耗),再估算出剩余储量,两者相除得出单位储量的现存资产价值,再用单位储量的现存资产价值乘销售量,即求出当年允许的折耗额。剩余储量和销售量均以实物计量。当一个采掘企业的现存资产成本价值降低到零时,就不再计提资源折耗。百分比折耗法又称法定折耗法,是以毛收入的某一百分比来表示资源的折耗量,而不考虑真正的资本投资是多少,同时百分比折耗法还规定总的资源折耗宽让额不得超过计算折耗宽让前的应税所得的50%,一般而言,百分比折耗要高于成本折耗,而且在整个采掘企业的资产成本全部已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仍可摊提折耗。但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在投入生产前的勘探费用及此后的发展与改良费用允许作为费用开支一次扣除,而不作为资本投资以折旧方式分次扣除。第四节 煤炭企业应用折耗的辨析

为何煤炭企业迄今仍在使用维简费的概念,却并没有采用折耗办法来补偿煤炭资源的耗减价值呢?有这个疑问并不奇怪。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发现,自然资源中有一部分特殊资产与其他资产有着极大的区别。比如,矿山、油气田、森林等资源,经过人们的开发、采掘、采伐、利用,会逐渐消耗至衰竭,以至无法恢复或者难以恢复、无法更新或者不能恢复与重置,属于消耗性资产。因此,针对这部分自然资源构成的资产,沿用一般的折旧方法意图实现资产价值的补偿或者重置是不可能的,故而采用了折耗办法。

在我国,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却并未全面实施资源的有偿使用,企业也没有把自然资源纳入资产账户。体现在财务核算上,折耗的概念目前只在少数行业如油气田企业有所应用,煤炭企业以及其他非油气田的自然资源采掘、采伐企业中尚未得到普遍采用,究其原因,多数理由归结为煤炭资源和油气资源虽然都是储量资产,其生产过程也很相似,但资产特性和勘探机制却与油气资产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使得煤炭开采企业与油气开采企业在勘探阶段的划分有很大不同,而煤炭资源的勘探风险也远远低于油气资产,勘探支出会计处理很难参照现有的油气准则,因而导致折耗办法在煤炭企业未能得到采用。

虽然如此,这些理由并不能改变煤炭资源与油气资源同样都属于自然资源的本质,同样具有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产基本特性,因而以不同的资产特性区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原则,很难使人信服;勘探机制更多是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等人为因素所致,并非构成会计政策上区分为不同待遇的客观要件;至于勘探风险,比油气资源更具风险性的其他矿产资源,也没有因为其风险性更高而适用折耗办法,因而不构成煤炭企业不能采用折耗办法的特殊理由。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煤炭企业以及其他矿产采掘企业并不像油气田企业一样,形成具有“两桶油”那样高度垄断性的巨型企业集团,因而缺乏有力的财会、税收政策话语权和影响力,如果说这才是煤炭企业以及其他矿产采掘企业未能一视同仁共享折耗办法的根本原因,或许更为接近事实。

不难看出,煤炭企业维简费某种意义上是和折耗办法异曲同工的针对自然资源耗竭补偿的一种折射,只是披了一件政治经济学术语撑起的外衣,有必要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逐步摒弃不合时宜的维简费政策,回归其本来面目,以合乎会计本质的折耗办法,真实体现资产核算的规范。这样才可以彻底解脱煤炭企业会计成本表现于此的困窘局面,同时也可以根本解决税收管理难题,消解税务风险。如本文开头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简费政策的改变,并不一定只是对煤炭企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如能以此为契机,促使煤炭企业警醒,进而争取以折耗办法替代维简费,将是值得期待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企业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除了油气田企业外,没有对递耗资产计提资源折耗作出规定。为体现矿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减轻矿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矿业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矿业企业所得税作出特别规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允许矿业企业对递耗资产计提资源折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我国宜采用成本折耗法对递耗资产计提资源折耗,因为成本折耗法可适于所有矿业企业,这种方法的关键是要正确确定矿业企业的投资额和储量。

笔者认为,煤炭生产企业在进行开发投资成本与效益分析时,一般要考虑它实施的现实性,就可期待的前景而言,它的核算对象除了自然资源损耗之外,还应当考虑环境保护支出。自然资源损耗,不仅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消耗的自然资源带来的损失,也应当反映环境污染损失及自然资源的消耗;环境保护支出,反映企业对环境保护所作的贡献,包括“三废”的治理、控制、补救和减少自然资源的耗费、美化工作、生活环境的各项支出;改善资源环境的收益,反映企业从环保中所取得的收益。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中还没有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反映,因此,应当在考虑针对煤炭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改进的同时,还需要增加反映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具体地,在现行的账户体系下,对资产类科目增加设置“资源资产”、“资源折耗”等,反映煤炭资源的使用状况。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自然基础,具有有限性和稀缺性,若对其只进行使用而不计费,既不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也不利于资源的补偿,因此可以设置“资源资产”账户核算煤炭资源的原始价值的增减及结存情况。资源资产的账面价值可按原始成本(购入成本)或评估值入账,也可按资源各年投入累计成本的现值入账。“资源折耗”账户可用来反映资源资产由于使用、开采等而累计损耗的价值。当确认资源资产价值时(如购入采矿权),可借记“资源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计提折耗时,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折耗成本)、贷记“累计资源折耗”,而企业为实施环境预防、治理措施而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跨年度的长期待摊费用,则应当通过“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等账户进行核算。第五章 维简费与税收第一节 维简费的用途

维简费的支出项目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经营成本性支出两大类,煤矿行业内部有一种看法,维简费应当按照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通行做法进行改革,对维简费支出中的经营成本性支出,即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生产成本中直接列支;井巷工程、机器设备等投资性支出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应形成资产,按现代会计制度要求计取折旧或摊销,规范补偿其价值损耗。这里对巷道开拓支出的理解不同,产生费用性质认定的也不同,若将巷道开拓延深看成矿山生产的一个环节,其支出就构成经营性成本的一部分;若将巷道的开拓延深看作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手段,其支出势必属于投资性支出,可以按资产形成进行财务处理,以折旧或者摊销形式予以价值补偿,从而改变维简费这个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不合时宜的做法。

例如,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2001年开始就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但企业仍将其计入了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维简费提取时,并未发生实际支出,但企业将其计入了生产成本。随后,企业动用维简费购置机器设备、更新井巷设施,这些机器设备使用时发生的损耗,企业又以折旧形式再次计入生产成本,也就是说,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着重复计算成本问题。

从维简费的使用上来看,一直实行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原则,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具体使用时应该由生产成本、基本建设资金负担的费用,不能挤占维简费;应由维简费开支的费用,也不能挤占成本和基建资金。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目的和主要作用是:“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除安全费用外,维简费长期以来的使用范围主要有八项:

1.矿井的开拓延深工程,这是维简费的首要使用方向,以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替;

2.矿井的技术改造;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包括职工生活设施;

4.矿区的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掘范围的搬迁补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这八项范围是对维简费设立目的及适用原则精神的具体细化。根据原煤炭部、财政部(86)煤财字第312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91)中煤总财字第87号《关于维简资金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但煤炭企业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属于井巷开拓延深的部分支出,未按规定列入维简费开支,而是直接列入到生产成本的掘进项目中,与正常的采掘生产费用相混淆,形成多列成本问题。第二节 维简费的成本计入影响所得税税基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由于维简费是从吨煤成本中按照定额提取的,只要企业不超额提取,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提取维简费数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任由企业将资本性支出甚至职工福利性支出人为塞入维简费支出范围,而正常应从维简费支出项目的资金额度将会被挤占,势必将被挤占的支出转移到当期生产成本中,从而影响损益。尤其是在企业维简费不足以满足更新改造项目支出需要时,非生产性支出对企业应税所得影响更为严重。

最为突出的是煤矿企业在进行矿井掘进成本费用核算时,将应当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开支的开拓延深支出等资本化支出,计入了当期成本,从而影响应税所得额。

煤炭企业井下采掘生产分掘进(包括开拓)和回采两大项,掘进中又分为岩巷掘进、半煤岩巷、煤巷三部分,回采中分为综采、高档普采、普采、炮采四部分。从采煤技术角度讲,记入原煤生产成本的应该包括回采全部项目和掘进中的半煤岩巷和煤巷部分。企业在生产统计和会计核算时,巷道则区分为主巷道、准备巷道、回采巷道三种,主巷道和准备巷道计入固定资产。开拓主要是开掘岩石巷道,采掘包括采煤和煤层掘进。因此,对纯岩巷掘进部分,应当资本化,原因如下:岩巷开掘目的在于使已有井巷和新开采煤层相连接;岩巷开掘完全在岩层中掘进,不涉及采煤的生产过程;掘成后新开采煤层出煤均须通过该岩巷铺设轨道进行回运;在煤层开采期内,该部分岩巷是一直持续使用的,开采期有多长,岩巷使用期就有多长,符合构成固定资产的一切特征。因此,岩巷开掘性质完全符合财政部、发改委《通知》中所列维简费使用范围第一项:“矿井开拓延深工程”,不应计入当期成本。第三节 维简费挤占税基的实例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是怎样操作维简费的提取使用,使其起到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呢?在这里,笔者简单地举一个煤矿企业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一、在维简费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按规定,煤矿企业维简费的使用应该限定在以下8个范围之内: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但是该企业的账面记载却有下列用途:

1.《维简及井巷费》2004年明细账中下拨疗养院工程款1520480元(12月内付0163#);

2.《维简及井巷费》2004年明细账中下拨职业学院工程款10947301元(见12月内付143#);

3.××矿在2004年使用集中折旧(含2.5元维简费)建造职工澡堂工程支出6648040元(见××公司2004年工程设备决算汇总表);

4.××矿2002年使用维简费支出“精神文明项目”××路文明小区建设款100000元,2003年支出150000元(见××公司2002、2003年工程设备决算汇总表);

5.××矿2002年使用维简费支出“活动室”建设款2500000元,卫生间改造款254800元,小区建设款60000元;2003年支出“活动室”建设款226640元(见××公司2002、2003年工程设备决算汇总表);

6.××矿2004年使用维简费支出文化广场舞台改造款415900元(生产自救指挥部2004年在建工程集团工程完成明细表);

7.各矿均存在使用维简费、集中折旧购置小轿车等等。

从上述各例不难看出,该集团已人为地将用于矿井开拓延伸、煤矿技术改造的维简费专项资金较为随意的用于集团各项日常资本性营建和购置。

当然,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由于维简费是从吨煤成本中按照15元/顿定额提取的,只要企业不超额提取,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提取维简费数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任由企业将其他日常性资本支出人为塞入维简费支出范围,正常的应从维简费支出项目的资金额度将会受到影响而转移到当期生产成本,从而影响损益。二、开拓延深等资本项目支出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根据对该集团一矿、八矿《原煤生产过程成本情况表》(××内煤会基75、76表)和《全矿开拓、掘进进尺完成情况表》等情况的分析,该集团存在将应该资本化并使用维简费列支的项目在当期成本中列支问题,增大了当期成本,具体数值,我们认为有三个指标可供参考。

1.该表反映:企业井下生产分掘进和回采两大项,掘进中又分为岩巷掘进、半煤岩巷、煤巷三部分,回采中分为综采、高档普采、普采、炮采四部分。通过走访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询问技术人员,我们认为应当记入原煤生产成本的应该包括回采全部项目和掘进中的半煤岩巷和煤巷部分。而纯岩巷掘进部分,我们认为应当资本化,原因如下:

岩巷开掘——目的在于使已有井巷和新开采煤层相连接;

岩巷——开掘完全在岩层中掘进,不牵扯出煤的生产过程;掘成后新开采煤层出煤均须通过该铺设轨道的岩巷回运;在煤层开采期内,该部分岩巷是一直持续使用的,开采期有多长,岩巷使用期就有多长。

因此可以看出:岩巷开掘其性质完全符合财政部、发改委《通知》中所列维简费使用范围第一项:“矿井开拓延伸工程”,不应计入当期成本。

经核算该集团下属生产矿16个,总掘进成本696524144元,其中岩巷掘进成本194238504元。这可以作为计算多进成本时参考的第一个指标。

2.我们再来研究××一矿《产销日报表》中的《全矿开拓、掘进进尺完成情况表》,发现在每天的总进尺米数中明白的列出了“其中开拓”的米数,经比对,开拓米数一般占全矿进尺米数的20%左右。经核算该集团下属生产矿16个,2004年全年总掘进米数合计199482米,其中开拓合计35972.5米,按照两者之间的比例可以计算出开拓延伸部分在掘进总成本中所应分担的(总成本)125374345元(材料和人工)85079979元数值,这可以作为计算多进成本时参考的第二个指标。

3.从××一矿账目记载中发现,集团专门从事井巷开掘建设的建井一处、建井三处、建井六处、安装处为各生产矿提供了大量建井劳务。仅就××一矿2004年情况来看,全年建井工程劳务支出25笔,总金额14143131元,超过10万元的23笔,超过50万元的8笔,超过100万元的3笔,最高单笔金额为2316615元,全部在“制造费用——其他——其他”中一次列支,且均只附有一张内部使用的工费结算单。按照常规,由上述单位组成的××建安总公司2004年提供的建井劳务费4.2亿元金额应该记入在建工程资本化并在维简费中列支,这应该作为计算多进成本时参考的第三个指标。

在由××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出具的《××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B种股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第十部分“评估结果的说明”第二段中,××公司的:“在工程决算中,将许多应计入工程决算的开支,视为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决算资料不充分”相关表述也证实了上述看法。三、使用维简费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问题

该集团各生产矿在吨煤成本中提取维简费后,按照企业需要上报工程设备预算,详细列出年度设备和工程明细,经集团审核后支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一部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一部分以维简费直接冲销在建工程,一部分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其中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部分,各矿按照资产类别统一提取折旧。

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应再提取折旧”的规定,该部分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分别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因为使用在吨煤成本中提取的维简费构建固定资产,实际上已经一次在当期成本中进行了列支,如果再提取折旧,就有可能造成同一项支出被列支两次的情况,严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这里列举某企业2002年至2004年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例子来说明:

1.维简费(6元部分)购置固定资产重复提取折旧问题。

企业2002年、2003年使用维简费(6元部分)购置固定资产情况如表1-1-2所示。表1-1-2

因为2002年购置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影响2003年损益,2002年、2003年购置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影响2004年损益,所以按照企业提供综合折旧率得到的涉税计算情况如表1-1-3所示。表1-1-3

2.集中折旧(维简费2.5元部分)购置固定资产重复提取折旧问题。

企业2002年、2003年使用集中折旧(维简费2.5元部分)购置固定资产情况如表1-1-4所示。表1-1-4

因为2002年购置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影响2003年损益,2002年、2003年购置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影响2004年损益,所以按照企业提供综合折旧率得到的涉税计算情况如表1-1-5所示。表1-1-5第三节 维简费的增值税问题

动用维简费可以购置、建造属于固定资产或者非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购置和建造需要外购大量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尤其是井巷工程物料消耗,由于井巷性质涉及建筑设计、井巷技术等科技领域,财务制度、会计核算、税收政策很少有清晰表述和具体精细规定,导致税务部门与煤炭企业因各自专业角度不同,相互之间产生大量分歧与争议,给煤炭企业增值税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一、固定资产全面计入抵扣项目之前

虽然自2004年开始,我国已经在东北地区开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入抵扣,之后逐步向更大范围地区试点。但在此之前以及2009年全国范围实行该办法之前,煤炭企业维简费涉及的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井巷工程长期存在增值税抵扣范围难以确定的问题,焦点就是如何确认井巷工程是否属于固定资产?那些井巷应当资本化?主要表现在:

井巷:一般观点是,大巷、主巷道、主井属于固定资产争议不大;回采巷道属于成本性支出也无太多争议;但副井、附井、准备巷道、主巷道之外的其他类型开拓巷道则众说纷纭,难以达成一致。

井巷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诸如井下风、电、水、通讯等管线和设备,安全设备和装置,轨道、水泥、锚杆、锚索等等,更是无法准确划分哪些属于固定资产附属与配套,哪些是可以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

机器设备:即使比较明确的采掘、采煤所用机器设备,尤其是所谓七类或者十三种小设备,过去行业主管部门曾经规定虽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因为用量大、消耗快而将其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此外还有很多不好划分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征纳双方各有依据,由此产生很多问题。

实际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早有一些比较清楚的规定,可以用作划分标准。例如,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的(89)中煤总生字第316号文《生产矿井水平延伸深及采掘关系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水平延深主体工程及装备标准,按开拓方式确定:

1.采用立井和斜井阶段石门方式开拓的矿井向下水平延深时,主体工程范围是:主副井筒,井底车场、硐室,从井底过第一个采区的第一石门口100米为止的总运输道、总回风道,以及延深后需凿的为全矿井或一翼服务的风井、注沙井、交通井。装备的标准是:年设计能力90万吨及以下矿井装备一个采区及一个开拓掘进面;年设计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矿井装备两个采区及三个开拓掘进面。

2.年设计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片盘斜井向下延深时,主体工程范围是:主副斜井(暗斜井)井筒及阶段斜井之间联络巷,每段斜井的第一投产片盘的车场及位于其终深并为全矿井服务的永久硐室,以及延深后需要开凿的为全矿井服务的风井、注沙井、交通井。装备标准:每段斜井装备一个片盘的一翼及一个开拓掘进面。

3.采用盘区式开拓而水平服务年限在三十年以上的矿井,为两个以上盘区服务的总运输道、总入(回)风道,以及年能力在45万吨及以上而服务年限又在十年以上的盘区主体(为全盘区服务的运输、入〈回〉风道和主要硐室)工程也可使用井巷工程基金。

4.单一水平开拓的矿井,为煤层群联合布置两个以上采区服务的总运输道、总入(回)风道,以及年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上的下山采区的主体工程,也可使用井巷工程基金。

5.露天矿的主体工程是:向下延深或舍场增高所需要的固定干线延长和增加的相应站房、搬道房、管、线(高低压供电线、通讯信号、架线)、铁道、公路工程;永久性排水坑所需排水管道、绞车道、风井及硐室工程。装备标准是:随露天延深而带来年运输立米公里增加,所需增加的运输设备。

再如,原煤炭部1996年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水平延深工程的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新水平首采区工程。主体工程包括延深的主、副井筒、新建的后期回风井、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石门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道。首采区工程包括采区上、下山、车场及硐室、采区运输、回风道和主要设备及相应的管、线、道安装工程。

事实上,上述主体工程就可以理解为构成固定资产或者应当资本化的范围,除此之外的均可视作收益性支出范围。二、固定资产计入抵扣遇到的新问题(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不同理解)

2009年全面实施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政策,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延续原来资本化或者是否构成固定资产的老话题,但问题的焦点转移到了矿井投产前的基本建设期间和井巷是否属于不动产的话题之上。

煤矿矿井建筑物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各省煤炭企业差别很大。有些省份十分严格,例如吉林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1999]63号)中规定,“矿务局各矿(厂)在开拓延伸、采区过渡当中消耗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号)也指出,“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省份将煤矿矿井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期形成的和生产经营期形成的进行划分,基本建设期形成的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经营期的矿井建筑物又分为开拓、准备、回采,开拓、准备矿井建筑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回采用的进项税额等等。

由于争议过于激烈,有一些地方国税部门考虑了历史因素和技术困难,例如安徽省国税局,在前述文件下发的第二年,又作出修正,皖国税函[2010]110号文《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指出: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诱发争议的原点就是财税[2009]113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文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建筑物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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