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问题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4 04: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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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梅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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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问题研究

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问题研究试读:

序言

根据世贸组织的数据,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农产品进口国。特别是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资源与环境的制约,我国农产品进口将会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在农产品贸易中,有一种中国现象应该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即中国进口什么农产品,什么农产品就涨价;中国出口什么农产品,什么农产品就跌价,巨大市场需求的“中国因素”逐步演变成了中国劣势。2004年的大豆高价买单风波;2009年,受美国农业部的信息影响,中国棉花企业损失惨重;2012年,大豆和玉米两个品种,同样版本的事件重复上演。究其原因,就是我国在大宗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缺乏定价权和话语权,直接影响是我国涉农企业损失惨重,间接影响是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

一、研究的现状述评与选题价值

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问题涉及宏观和微观各个层面,既有内因又有外因,而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主导着世界大宗农产品市场的定价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该如何做出战略应对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然而,对于该领域的研究,我国的理论界和企业界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综合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研究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问题,其中包括了大宗农产品。此类文献众多,具有代表性的研究简要归纳如下。从国内来看,最早对该问题有着权威性的研究是黄先明和白明两位学者。白明(2006)对国际定价权的内涵进行界定、中国对国际市场大宗能源类商品定价权的影响、并提出了国际定价权的劣权特征、优权特征和等权特征。黄先明(2006)研究大宗商品国际定价的方式、定价权缺失的成因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徐斌(2007)研究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的经济学分析、国际定价权的影响因素。代表性的著作有三本:李艺、汪寿阳(2007)从案例篇、专题篇和战略篇的视角,系统介绍了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问题;吴冲锋(2010)研究了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国际定价权问题,更多运用了数理工具;祝继高(2011年)从企业实践的视角分析国际定价权的博弈战争。

第二,主要从定性方面研究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机制的形成、影响、发展趋势以及对策思考,在此归纳为三个视角。该方面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从宏观角度看,一般性地研究影响大宗农产品定价机制的国内外因素,国际大宗农产品定价机制下的中国应对策略(田奎和王辉,2008)。从发展趋势看,研究大宗农产品价格波动中的金融化和资本化的新趋势。国际农产品价格金融化机理分析、市场内部与外部的推动因素以及中国的政策选择(黄先明,2012)。全球农产品市场中金融化的体现、金融化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机制以及引发的思考(苏应蓉,2011)。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重大变化、发展趋势以及中国面临的巨大挑战(税尚楠,2010)。从专题研究角度看,研究大豆产业的高价买单事件、成因、启示以及对策建议(王万山,2007;张俊,2009;王文涛,2010;王鹏,2009)。从产业组织结构的视角研究棉花产业定价问题(高扬,2007)。农产品期货市场间波动信息传导与国际定价效率问题(肖湘熊、熊文华、高志杰,2008)。大豆进口市场上,美国与巴西的竞争关系及中国的对策(黄赋全、熊启泉,2011)。

第三,国外学者从全球的视角研究大宗农产品定价机制的形成、影响因素以及价格波动,最突出的特点是较多使用数理方法的计量分析模型,主要侧重六个方面。此类研究展开很早,研究资料很丰富。生产成本影响论,Mitra(2008)采用非线性Cobweb模型得出库存对粮食价格波动有着重要影响的结论。政府政策影响论,Van Tongeren(2001)等从一般均衡模型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模型技术在农业政策以及农产品市场变动中的作用。期货价格影响论,Shively G E(1996)等利用线性GARCH模型和加纳数据对非洲玉米市场的价格门槛和价格波动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是在玉米市场价格波动的过程中存在价格门槛效应,当期玉米市场价格的走势以非线性的方式依赖于前期玉米市场价格。汇率利率影响论,Benavides(2004)采用时间序列模型对玉米和小麦价格做出分析,结论是汇率和库存是影响玉米和小麦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非传统因素影响论,Westcott(2007)详细介绍了美国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战略,并指出美国生物质能源发展对玉米生产的直接影响以及对大豆等农产品生产的间接影响。国际价格影响论,Brown M E(2006)认为市场周边的环境因素影响着现期和预期的粮食市场价格。近年来,国外的研究引入了新的视角,把汇率、期货、贸易政策、库存、生物质能源等非传统供求因素对大宗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作为研究的热点。

综合来看,现有文献在大宗农产品的国际定价权和定价机制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在以下方面还有待深入研究:(1)国外的研究主要从全球的视角研究影响农产品价格机制的形成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基本的立足点是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如何争取本国的利益。因此,研究此类文献,只能是作为研究中国问题的理论参照。(2)从国内的研究来看,更多的文献是关注非开放背景下的农产品定价问题以及价格的波动,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开放背景下,大宗农产品的国际定价权问题(3)更多的文献是研究大宗商品的定价权问题,而大宗农产品和其他类的大宗资源性商品是有所不同的,必须进行分类而系统研究。(4)相关文献研究的是大宗农产品的定价机制和定价权问题,比较泛泛而谈,停留在定性分析的表层,没有从博弈论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本课题研究的是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问题,研究的独特视角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定位于大宗农产品,而非泛泛而谈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其二,立足于国际视角,而非国内视角的定价权问题。其三,突出中外双方谈判博弈的视角。

从宏观层面看,本课题研究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大宗农产品作为基础性商品涉及国民经济众多产业部门,其价格上涨会对国家经济运行产生通胀压力,影响人民生活并威胁经济安全运行。从中观层面看,本课题研究旨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随着农产品开放程度的提高,产业利润在世界舞台上重新配置,大规模洗牌,我国的农民、流通企业和加工企业都是利益损失者,必须从产业安全的战略角度积极应对,而非被动接受。从微观层面看,本课题研究旨在维护进出口企业的利益。“高买低卖”现象会极大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的经验状况会随之恶化,相关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会随之下降。从政策层面看,本课题研究旨在为我国争取并行使国际定价权提供对策建议,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该各司其职、各就其位。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本书分为八章,主要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理论视角: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的理论分析。研究国际定价机制、国际定价权和国际定价体系的区别和联系。什么是国际定价机制?什么是国际定价权?国际定价体系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参与到国际定价体系中?国际定价权的特征是什么?为什么从博弈的角度研究定价权的问题?为什么从传统的供求角度失去定价权的解释力?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的经济学分析以及国际定价权博弈的特征与发展的新趋势。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的经济学形成机理是什么?金融资本如何向商品定价领域逐步渗透?ABCD四大粮商掌控定价权日益多样化问题?政府为何在定价权博弈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加?大宗农产品的国际定价模式的演变历程?国际大宗农产品价格金融化的机理分析?大宗农产品衍生品的投资需求为何改变了它的定价机制?等等。

第二,对比视角: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的中外对比分析。中美政府行为的对比分析;中外农协的对比分析;中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对比分析。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博弈中处于的优势地位、成因、经验和启示。芝加哥农产品期货市场成为世界定价中心的演变历程?美国农业部的信息为何能成为世界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向标?美国为主导的ABCD四大粮商为何能成为操控大宗农产品价格的“幕后之手”?中外农产品期货市场信息传导机制问题?比较中、日、美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能力,差距何在?我国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表现、成因、面临的巨大挑战。2004年大豆高价买单事件风波的教训与启示?棉花产业为何屡屡受挫,逐步将定价权被动出让?不同品种的大宗农产品缺乏定价权的成因?内因与外因是什么?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是什么?等等。

第三,政策视角: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中的策略分析。我国争取并行使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的总体战略规划、长期的策略和短期的对策。如何大力发展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如何形成与国际期货市场交流合作机制?如何增强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国际定价权中的影响力?政府部门如何建立透明、权威的农产品信息披露机制?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如何与世界接轨,加强交流合作?如何统筹大宗农产品安全和金融安全问题?如何改进进口专营体系,建立国际采购协调机制?如何加强我国涉农企业的并购重组,增强风险意识?如何充分利用中国因素的优势,提升定价话语权?如何实施企业战略联盟,建立进口价格卡特尔?如何建立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波动监测预警体系?大豆产业和棉花产业应该如何提升国际话语权?等等。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基本观点:

大宗农产品定价权领域的金融特征越发突显,美国对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的控制力越来越强,我国需要建立农业产业安全的危机意识。中国首先是要融入国际定价体系中,然后在这个体系中争取谈判博弈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这既涉及短期的对策和技巧,更包括长期的国际贸易环境建设。

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缺失的本质性原因不在于国际卖家的“操控”,关键在于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对国际游戏规则不熟悉,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积极融入国际定价权体系中,争取话语权。

我国需要形成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位一体”的高效协同体系,即“政府搭台、协会客串、企业唱戏”,政府是树根、行业协会是树干、企业是树叶。三者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政府部门应该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权力和职能,指导涉农大型企业充分利用海外资源。

我国必须加快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加强同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流合作。同时,行业协会的力量必须加强,与世界接轨,增强国际的交流合作。

中国应积极参与FAO、IFAD、IMF、OECD、UNCTAD、WEP和WTO等国际组织对大宗农产品国际价格风险的管理,从国际监管角度降低和限制该类交易的杠杆率和过度衍生化,降低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能力。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获取国际定价权、应对大宗农产品金融化的必经之路,金融国际化是降低大宗农产品金融化风险的根本途径。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应介入大宗农产品金融交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大宗农产品需求和金融交易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强中国在大宗农产品市场的金融安全和定价权。

建立大宗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包括国内市场的价格监测预警,综合考虑政府调控措施、产业发展现状、国际经贸关系、对外贸易等相关因素;国际市场的价格监测预警,综合考虑国际贸易、国际资本等因素;国内与国际重大价格风险监测预警。

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力度非常大,我国也必须大力加强农产品的补贴力度,完善农产品的流通体系。如果国家不能够及时高瞻远瞩、未雨绸缪,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未来三十年我国农业必将受制于发达国家。

本课题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展开。首先,提出我国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中的劣势地位和表现;其次,进行理论分析,研究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的经济学分析;再次,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宗农产品定价权博弈中的优势地位及经验启示,分析我国处于劣势的成因和教训;最后,提出争取并行使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的总体战略规划、长期策略和短期措施。

基本研究思路用如下框图表示:

本课题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1.对比分析法。对比中外农产品期货市场、中外行业协会的作用、中外政府的职能和中外涉农企业的发展情况。

2.调查访谈法。农业部、粮食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机构的访谈、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座谈、涉农企业的问卷调查、期货市场的调研、国家统计局获取权威数据、跨国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座谈和问卷调查。

3.案例分析方法。具体分析大豆和棉花在国际定价博弈中所处的位势、成因以及对策。

三、美国的启示与借鉴

蝴蝶效应的力量是巨大的,太平洋东海岸的一则信息,就会引发西海岸的剧烈震荡。美国农业部的一则假消息,会让我国的棉花产业损失60个亿人民币甚至更多,亦会短期内改变我国大豆产业的产业格局。这就是信息时代,供求信息的巨大价值。我们不禁想去探究,美国缘何能够运用自如地掌控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话语权?这种话语权背后则是定价权,而话语权和定价权隐含的则是国际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通过研究发现,美国之所以能够掌控大宗农产品的国际定价权,离不开三大核心要素:政府恰如其分的优质服务,这种服务包括权威性供求等信息的发布和高额的农业补贴;悠久而成熟的期货市场;强大的行业协会。三者之间良好的协作和运作,成就了美国世界第一的现代农业。美国政府、期货市场和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紧密配合是美国在大宗农产品定价权中获取的成功经验。其实,政府、市场和中介组织的“三位一体”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行会作为中介组织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至关重要,正如在几何图形中三角形是最稳定的图形结构。图示:“三位一体”的国家农业利益代表

其一,先看看美国农业部恰如其分的优质服务。准确地说,是恰如其分地做该做的事情,而不是面面俱到,事无巨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的优与良,其实根源上还取决于政府,取决于政府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的“基础设施”与游戏规则。一方面,美国政府给农业生产提供巨大的补贴,这也是发达国家工业反补农业的必然选择。农业补贴导向会影响农民种植产品的选择,从而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供求关系的改变则是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根本因素。另一方面,美国农业部掌控并发布权威性的农业供求等信息。预测、统计等信息会直接影响期货市场各主体的选择,不同主体依据此信息做出的决策就会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从而影响现货市场的价格。

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建立了市场新闻报告制度。美国农业部(USDA)的农业营销服务局(AMS)每年都会发放几千份农产品市场新闻报告,包括农产品价格、数量、质量、批发、零售、物流等详细数据和信息。农业部的政策是影响供求关系,而真正决定价格的是国际市场上的四大粮商“ABCD”,即美国ADM、美国邦吉、美国嘉吉、法国路易达孚,这四大粮商控制了世界粮食交易的80%,是国际粮食市场的“幕后之手”,是国际大宗农产品价格的重要参与者与决策者。

其二,美国有历史悠久而又成熟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以百年历史的芝加哥商品期货市场(CBOT)为代表,美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不仅是美国农产品价格制定的基础,也是全球农产品价格的重要基础。在CBOT,期货交易是由农场主、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贸易企业等多个交易主体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价格形成过程基本为:根据农业部每年发布的生产预测和实际统计数据,CBOT期货交易商会根据生产信息进行买卖期货操作,形成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农场主会根据期货价格表现出的供求趋势确定第二年的生产安排,以降低市场风险;贸易商会根据期货价格确定现货贸易合同中的价格,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其三,美国政府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各个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美国行业协会代表市场主体行业企业的利益,为了整个行业的利益与竞争力,与政府进行谈判和沟通;美国行业协会还为政府的职能而服务,提高基础性的翔实的行业供求信息,为政策立法提供建议,甚至影响决策;美国行业协会还为国家利益而服务。在中美农产品贸易谈判中,走在前台的是美国行业协会代表,我国是政府官员。美国大豆协会在开拓中国市场方面做足了谈判工作,使得我国企业对大豆需求高涨。美国行业协会在开拓农产品市场、贸易谈判、影响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了难以想象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没有美国政府支持下的最强大的行业协会,就没有今天美国世界第一的农业大国。

通过深入研究与思考,我们发现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大宗农产品的定价中心,背后有着环环相扣的内在逻辑关系,即强政府、强市场、强行会,强强联合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链条。美国农业部之所以能够高枕无忧,其实是因为它智慧地为自己“量身定做”了“两条腿”。其中“一条腿”就是支持农产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为其提供产品实际统计、预测供求等基本信息。这些最基础的统计数据和信息来源于哪里呢?来自行业协会,因为专业的行业协会具有获取信息的极大优势。因此,“另一条腿”就是政府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让其能量充分展现。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是现货市场价格的基础,期货市场又有国际四大粮商在左右农产品价格。

美国农业部、期货市场、行业协会“三位一体”,已经形成了代表国家利益的综合体,缺一不可,可以说,三者共同操控着全球农产品的市场和价格。美国农业部如果没有这“两条腿”的支撑,它难以走到今天世界农业舞台的中心,它就是指挥棒和风向标,全世界的农业都要围绕它的红裙而起舞。

对比美国,我们国家的问题到底在哪里?问题的根源在于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试问:我们政府有没有给行会真正市场地位,脱离政府的行政掌控,让其提供真正意义的市场信息?我们政府有没有依法依规规范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到底是个投机的市场还是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市场?诚然,我们的改革在路上,扬帆已启航,但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虚心学习美国的好做法,为自己量身制作一套符合自己风格和偏好的“政策大餐”。在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其一,建议农业部务必尽早建立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权威性的中国数据。作为农业大国,我们不能过多依赖美国农业部的信息,企业无法辨别美国农业部信息的真伪,这些基础数据的提供是政府的责任和使命,责无旁贷。虽然我们目前有“农情调度”、“全国生产监测系统”、“国家棉花信息监测系统”等信息网络,但数据来源多样性,缺乏可信性。农业部的任务是需要整合资源,向行业协会购买信息服务,确保基本供求等信息的准确性。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给市场以清晰的信号,确保市场稳步运行,制约市场投机行为。

其二,建议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给予农产品行业协会真正意义的法人地位,让其在市场的优胜劣汰中逐步壮大成长,不能总是在政府的襁褓中生存。借鉴美国的经验,行会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方面释放的能量难以估量。行会长期依赖政府,则代表政府的利益,代表几个大垄断国企的利益,不能代表整个行业企业的利益。不在市场洗礼中壮大的行业协会,无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方面具有其他组织难以比拟的优势,应该成为信息开发的主体,而农业部则是搭建平台,整合各行业协会的信息资源,定期发布权威数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因此,建议政府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尽快融入市场的大潮,为行业利益服务、为国家利益服务。

我们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常常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缺乏有力量的行业协会,我们是有权威但缺乏专业性的政府官员,这也正是我们国家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弊端所在。“十八大”之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但是,如果不能搭建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这座桥梁—中介组织,何谈良好的政府和市场关系。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找政府,而不是求助于行业协会,政府依然承担着无限责任。在农业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行业协会应该蕴藏的能量,其他工业、商业等领域,这座桥梁同样无比重要,政府无法替代其市场的职能。

其三,建议我国政府以法治化的制度规范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减少投机行为,加大违法成本,让其真正成为保存和信息传递的平台。期货市场是信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除了具有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市场信息开发的功能。高度发达的金融操作能够使期货市场充分反应市场价格,发掘并创新市场信息。在一定程度而言,定价权的博弈根本上是市场信息的博弈,哪方对市场信息有充分掌握,哪方就可以规避价格风险并干预市场价格,掌握信息是掌握定价博弈主动权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依法治国、法治社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应有之义。加快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法治化进程也必须提到日程,以此规范并打击投机行为,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相对可靠的市场信息,为企业和专业大户的生产决策提供依据。虽然与美国一百多年成熟的期货市场相比,我们刚刚发展了二十多年,未来服务现代农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但至少我们已经在发展的路上,而这条路的关键要点是提高法治化的游戏规则。

四、中国的“治本之策”

中国想要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一句古语,打铁还需自身硬。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提高中国的农业竞争力,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关键还在于政府的政策导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农业补贴政策。例如,我国的棉花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政策已经接近一个政策周期,下一步将何去何从?研究美国七十多年来的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我们发现,美国政策执行中的要点正是我国政策执行中的难点。美国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之所以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政策收益,关键在于该国已经形成了三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完备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的农业基础统计制度、高效的农业信息化行政体系。这三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中的“治本之策”。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农产品补贴政策,这主要取决于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情况。2005年以来,我国的托市收购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实施,基本背景是国内重要农产品供不应求,而且国内价格低于国际价格。但是,伴随着国内外市场条件的变化,价格支持政策的市场扭曲效应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进口量、生产量和库存量“三量齐增”,农产品国内外价格倒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4年我国启动了棉花和大豆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政策,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形成作用。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就是政府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给予财政补贴。政策试点周期即将结束,总体来看政策效果比较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既有宏观战略导向的问题,也有政策操作的细节问题。下一步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将如何进一步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美国为例。

美国具有最发达的农业价格支持体系,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有七十多年的历史。研究美国七十多年的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史,我们发现,美国政策成功的要义在于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没有美国的农业部,就没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农业。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政府起到实质性作用,政府决定了市场经济运行的程度和质量。

政府必要的职能之一就是为市场经济良好地运行提供基础设施,那么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中的“基础设施”是什么呢?这就是美国农业部所做的三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三项关键性的工作,即为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搭建了三个基础性平台。为什么在这三个基础性平台之上形成的制度是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的“治本之策”呢?这三项制度好似“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作用是让各类汽车各行其道、快速通过,让事物高效地运作。农产品补贴政策、保险政策等各类农业政策也需要类似“高速公路”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的框架内,政策成本才能降到最低,即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这就是“治本之策”的内涵所在。不管是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还是其他农业政策,这三项制度安排都应该是政策执行中的治本之道。

第一,完备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建立了市场新闻报告制度,新闻报告制度早于农业目标价格补贴制度,为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美国农业部(USDA)的农业营销服务局(AMS)每年都会发放几千份农产品市场新闻报告,包括农产品价格、数量、质量、批发、零售、物流等详细数据和信息,人们可以在几个小时内就免费获得所需要的一切信息。我们国家的问题恰恰在于,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缺乏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的支撑,这大大增加了政策的执行成本。

第二,完善的农业基础统计制度。在美国,科技化、工业化和信息化的高度发达促进了一个更加高效的现代化的农业产业体系。由于信息技术、卫星监测、智能技术等科技手段的应用,美国建立了强大的农业统计系统,及时又客观地获得了农业生产的真实信息。美国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局(NASS)设置了12个区域农业统计中心,有工作人员1100余人,临时调查员3500余人,调查各区域农业数据。我们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缺乏的恰恰是基础性的农业统计数据。

第三,高效的农业信息化行政体系。1980年以来,美国农场数量基本稳定在200万左右,而且大型农场逐渐趋于主导地位。美国原本自然资源丰富,农场数量少、规模大,为政府间各种信息的传递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政府高效的信息化系统,更是给美国的农业锦上添花。农业部、银行、保险公司等对大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者信息掌握完备,补贴、价格支持、保险赔付结算都按照既定的程序、通过电子系统自动完成。其优点就在于控制生产者的道德风险,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在我们国家,不管是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还是其他农业政策,农业信息化行政体系的缺乏都是高行政成本的重要原因。

通过调研发现,不管是新疆的棉花,还是东北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类似的难点问题。其一,缺乏市场基本的供求信息,市场价格、目标价格和差额补贴都难以确定;其二,缺乏农业基础性统计数据,数据来源多样,造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诸多矛盾;其三,行政执行成本高,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够畅通,难以做到信息共享。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与美国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执行中的要点基本一致,这就给我国下一步的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提供了战略性发展思路。这既是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治本之策,也是各项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制度之根基。

第一,建议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权威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农业部需要承担这一重要使命。建议农业部建立供求等信息发布平台,虽然我们目前有“农情调度”、“全国生产监测系统”、“国家棉花信息监测系统”等信息网络,但数据来源多样性,缺乏可信性。建议大豆、棉花等农产品行业协会尽快与政府的行政力量脱钩,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展开充分竞争。建议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让行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行业协会统计本行业的信息具有诸多优势,农业部可以购买其信息服务,再把各种信息整合在自己搭建的平台上。建议财政部门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供求等信息平台建设,这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建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第二,建议加强农业基础统计数据的法治化平台建设。农产品种植的面积和产量等统计数字是进行农业目标价格补贴的基础性工作。建议各省因地制宜确立农业数据的统计主体,统计局与省农调队的职能要依法确立,在法治化的框架下统一统计主体、统一统计口径。建议充分利用土地确权等数据和遥测遥感等现代技术工具,完善面积核查工作。建议加快统计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同时也规范农民的个人行为,目前农民虚报空报的违法成本太低。

第三,建议进一步投资并完善政府的农业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目的是降低较高的行政成本和制度成本。建议财政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各县区农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这是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最好体现。建议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共享的农业信息化平台子系统,在政策的执行主体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加强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工商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建议建立政府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农业信息化平台子系统,政府要掌握生产者面积、产量等基本经营信息,建立便捷高效的财务支付和结算系统。第一章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博弈的理论分析

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问题涉及宏观和微观各个层面,既有内因又有外因,而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主导着世界大宗农产品市场的定价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该如何做出战略应对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一、定价权的内涵与定价中心的形成(一)定价权的内涵

在国际上,大宗商品贸易定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作为全球定价中心的国际期货市场的期货合约价格为基准价格来确定国际贸易价格;另一种是由国际市场上主要供需方进行商业谈判以确定价格。从目前的情况看,在这两种定价机制下,我们同样面临着定价权问题。

对大宗商品定价权问题的关注始于国际贸易中的“高买低卖”现象。具体而言,在进口方面,我国企业过去几年一再出现高价买单行为,甚至演变成“越贵越买”、“越买越贵”的恶性循环。引以为荣的“中国因素”更常常变成中国劣势,令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深陷被动泥潭。2004年的“大豆高价买单风波”、2005年的“铁矿石天价进口事件”等都是很好的例证。在出口方面,作为一些产品的全球市场主要供给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严峻挑战。以稀土产品为例,2003年我国稀土产品出口量约为1990年的9倍,但平均价格的降幅却达到46%以上,整个行业更因此长年深陷“多产不多得”的怪圈。

以上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在大宗商品定价权领域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问题,其成因比较复杂,涉及经济贸易、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领域,是由内外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与此同时,伴随定价权问题而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战略定位问题以及中国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最为引人注目。这两个问题的提出与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定价机制有关。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大宗商品都已形成一个定价中心,如铜、铝、铅、锡等金属的价格主要在伦敦金属交易所确定,大豆的定价中心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这些定价中心形成的期货价格是国际贸易定价的基准价格,其波动直接影响我国有关商品的进出口价格。因此,国际期货市场的风云变幻对我国经济和国内市场的影响非常大,这决定了我国期货市场需要进一步发展以适应新的经济贸易形势。然而,国内期货市场目前在微观结构和功能发挥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缺陷,至今还未能在国际定价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政府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效果以及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也因之受到很大制约。另外,面对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风险,我国企业表现非常被动,由国际期货价格波动而引发的风险事件屡屡发生。固然,这些风险事件与衍生品交易自身所具有的风险密切相关,但与之相比,我国企业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低下才是真正的根源和更需要关注的问题。

国际定价权就是由谁来确定商品国际贸易的交易价格,即国际贸易定价机制如何确定以及议价能力如何获取的问题。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铁矿石、石油、铜、大豆等重要商品的定价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有益的结论。例如,学者白明(2006)通过设计中国国际定价权权商来研究中国队国际市场定价的影响力。从广义来看,定价权泛指影响国际市场商品价格的能力。针对我国现实而言,定价权的含义在于:我国能够在形成合理的国家市场价格中发挥积极影响力,避免遭受重大经济利益损失;我国企业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在国际贸易中为自己争取有利地位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有效管理国际市场价格风险。

理解这个概念,要把握三个关键性因素。首先,定价权的基础在于价格决定,而深入了解价格波动背后的影响因素才能够正确认识定价权问题;其次,争取定价权的目的在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操纵市场价格。如果希望控制市场,盲目争夺所谓的“定价权”,这不仅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和危害。最后,鉴于定价权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相应的应对策略也必然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并且它还需要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够真正得以有效施行。

从定价权的内容来看,国际贸易定价规则、基准价格和国际贸易市场格局是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要掌握商品的定价权,就需要在国际贸易定价规则、基准价格确定和国际贸易市场三个方面获取应有的主动权。从定价规则来看,定价规则是讨论定价权的基础,在不同的定价规则下,商品价格的影响因素有所不同,定价权的来源和表现也有所不同。从基准价格的确定来看,在大部分大宗商品的国际贸易中,境外期货交易所作为国际定价中心,形成了有关商品的国际贸易基准价格。因此,期货市场在国际贸易定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必须要指出的是,定价中心的意义不在于利用期货市场操纵市场价格,而在于有效地“发现价格”,促使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形势的价格,促进现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并为有关企业提供回避风险的场所。最后,国际市场贸易格局决定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结构情况这也是影响各贸易方的贸易地位和议价能力的重要因素。定价权问题属于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目前,对农产品国际定价权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内外专家学者较少。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定价权,并不是指一个企业、组织、国家决定自己合适的产品价格,而是这些企业、组织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自己的实力和市场地位,影响市场价格朝向有利于自身的价格变动。相反,缺失定价权是指这些企业、组织、国家在交易中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价格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将产生不利的影响,表明这些企业、组织、国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力甚微。由此引申,取得国际贸易定价权,其实质就是拥有影响国际贸易商品交易价格的权力,主导国际贸易普遍认可的定价规则和供市场参考的基准价格。

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致力于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带来了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提高,使这些国家对世界其他范围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奠定了夺取农产品国际贸易定价权的基础。毫无疑问,取得农产品国际定价权,可以使一国成为世界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该国就有权力制定农产品国际定价规则,就有可能运用规则和手段,维护本国的利益,对他国掌握农产品定价权造成威胁。现实中,有些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较强的市场竞争手段和其经济优势对本国农业提供高额的补贴,夺取主要农产品国际定价权,进而统治国际贸易农产品的定价规则。农产品的国际定价权可以简单概括为: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对农产品价格的制定拥有更大的权利,因此它可以掌握这种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二)定价中心的形成

定价中心和定价权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国家,其市场无法对某个商品拥有定价权,这个区域或国家就不可能成为定价中心。更何况定价权的取得,不一定是某个生产大企业,也不一定是某个消费大国。如果生产大企业无法绝对垄断市场,它就无法取得定价权;如果消费大国在定价的过程中没有主导权,它的市场也就无法形成定价中心。

首先,定价中心的形成与市场历史有关。全球的生产加工企业,他们只愿接受经常参与的期货市场报价。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世界上最早的期货交易所,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

其次,定价中心的形成与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交易活跃,交易量庞大常常是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合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交量始终保持上升的趋势,近几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交易量也名列全球前茅,两家交易所在国际大豆市场定价权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势头,谁是农产品的定价中心,就看谁的定价影响力最大。

第三,定价中心的形成与市场效率有关。农产品期货市场通常建立在相关品种的主要生产或消费地区。当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农产品定价权的充分条件不只是该品种是生产或消费大国,它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也至关重要。只有当期货市场具备效率性,才能对交易者具有吸引力,只有市场对全球所有的交易者开放,才有可能形成全球的定价中心。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顿·米勒说,期货市场的魅力在于让你真正地了解价格。在期货市场出现以前,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主要基于买卖双方的供求关系。而在期货市场出现以后,特别是当期货市场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以后,大宗商品的定价已经不局限于商品的供求关系。由于期货市场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统一的特性,它近似于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期货市场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全社会对大宗商品的价格预期,所以其产生的价格就成为真正的市场价格。因此,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大宗商品基准价格的定价中心往往是发达成熟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价格也成为制定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价格的参考依据。

成熟的国际期货市场之所以在国际定价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其原因并不难理解。来自世界各地的众多交易者包括生产商、贸易商、经销商、加工企业等在这些国际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这些买家和卖家可以代表有关商品全球市场供求双方的主要力量,他们在期货市场上集中竞争而形成的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商品的全球供求状况和未来价格变动趋势。同时这些市场上的套期保值交易规模大、水平高,期货价格对现货市场供求运动趋势的预期作用较为明显;此外,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更为繁荣和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趋合”,并成为现货价格形成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保持期货市场的竞争性和期货价格的合理性。

这些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商们大都具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经营知识,他们熟悉有关商品的行情,占有大量、准确的市场信息并拥有科学和先进的预测分析手段;他们在市场上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与众多竞争对手竞争,这样形成的价格能够体现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对影响价格趋势的各种因素的预测,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未来市场供求情况和远期价格走势。

这些交易所都具有漫长的发展历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现代期货市场的鼻祖、伦敦金属交易所开创了金属期货交易的先河、纽约商业交易所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份成功上市的石油期货标准合约。由于历史悠久,这些交易所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先进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以及较为健全的市场管理体系,其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运行机制有助于形成具有真实性和预期性的价格,加之许多市场分析专家和经济学家每天密切关注上市商品的现货市场情况和期货价格的形成过程,以确认是否存在市场操纵,因此交易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并成为现货贸易的重要参考依据。

近几十年来,国际期货交易发展非常迅速,很多交易所的经营范围早已打破了国别和地区界限。它们不仅吸收了本国和本地区的大批交易,更通过遍布全球的经纪公司,吸纳了大量的国外业务,拓展了市场半径,扩大了交易规模,在世界范围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其交易中形成的期货价格也成为国际贸易定价基础。例如,对世界原油贸易价格定价最具影响力的是纽约商业交易所的WTI原油期价和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布伦特原油期价;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价格是全球大豆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定价基准;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三月铜是国际铜市的定价基准。在这些商品交易所中,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是综合影响力最大的三家期货交易所,其价格行情是国际市场上有关商品价格的风向标,对全球范围的生产流通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作用。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交易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也是公认的现代期货交易所的鼻祖。

19世纪中叶,在美国中西部开发的大背景下,芝加哥凭借其毗邻中西部大平原和密歇根湖的优越地理位置逐步发展成为美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当时,由于粮食生产的季节性,加之仓库不足,交通不便,供求矛盾非常突出,价格波动异常剧烈。为改善交易条件,促进芝加哥地区的谷物交易活动,82位谷物商于1848年发起组建了芝加哥谷物交易所,即今天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见面和交换商品的场所。直至1851年,交易所才引进远期合同。随后,为加强市场管理,克服远期合约的不足,交易所于1865年推出了第一张期货合约及有关商品的期货标准化协议。同年,又引入了保证金制度。192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成立。至此,期货市场才算完整建立起来。

20世纪以来,美国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新交易所不断出现。为适应竞争需要,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通过增加金融期货产品和延长交易时间等措施,促进了其国际化发展。目前,该交易所不仅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农产品交易所,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期货市场之一。

在交易方式上,自1848年成立起,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就一直采用公开喊价的交易方式。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求,CBOT于1994年成功地推出了第一个电子交易系统。在过去十多年中,随着电子交易使用的日益普及,交易所曾将电子交易系统数次升级。目前,交易所既存在公开喊价的交易方式,也存在电子交易模式。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上市品种包括农产品、金属产品和金融工具。其中,玉米、大豆、小麦等农产品品种的期货价格不仅是美国国内农业生产、销售的重要参考价格,而且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基准价格。二、国际大宗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之一:供需均衡。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条件作用下,大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由总供给和总需求共同决定。如果D为需求曲线,S为供给曲线,两条曲线相交于E,它表示此时该农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相等,市场处于均衡状态,被称为市场均衡点,其对cc应纵坐标上的P即为均衡价格,横坐标上的Q为均衡数量。a

需求可以表示为价格的函数:Q=f(p),决定需求的主要因素包括消费者收入、替代品及互补品价格、消费者偏好以及对未来的预s期等。供给也可用价格来表示:Q=f(p),决定供给量大小的内部因素有生产要素价格、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者预期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外部因素如自然因素、政府政策等。可见,由于影响供给与需求的这些因素经常会发生变动,自然总供求也会随之发生改变,而需求与供给的变动又会引起均衡价格、均衡数量的波动。

从理论分析看,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宗农产品价格波动是必然的,小幅波动可以看成一种常态,但一旦发生大幅波动,这时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自我均衡或实现均衡的成本很高而出现一系列问题,就需要有政府参与大宗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作物价格的调控。

大宗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二:农产品期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宗农产品价格决定机制已不完全是传统的供求理论所能解释,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也不单取决于供求关系,农产品市场乃至整个商品市场都出现金融化趋势,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投资与投机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大宗农产品价格的异常波动,与大量资金介入农产品期货市场息息相关。农产品期货市场已成为继供求关系后又一价格形成机制。

农产品期货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克服农产品供求的季节性矛盾而建立的一种缓冲机制。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最先成立期货品种的,它具备的经济功能日益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经济功能:

其一,期货市场的风险转移功能。任何商品都存在价格风险。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造成影响。期货市场的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在交易所达成的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期货合约来实现的。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了商品的价格、买卖数量、预期交货时间和地点等等所有方面。因此,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期货合约能够使其避免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受不可抗力因素如气候等影响,可以未雨绸缪。比如,粮食加工企业可以运用期货更好的管理进货与销售,提高利润;农民可以运用期货锁定价格,保障储存的农作物不会随客观条件影响理想价格;饲料工厂可以运用期货来限定农产品原料的最高价格,以控制成本来提高收入。当然,除了套期保值以外,期货还具有风险投机作用,投机者可以选择风险不同的期货合约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其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所谓价格发现功能,指一个完善的期货市场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形成可靠性强的、有权威性的、能较真实地反映未来商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期货价格。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所提供的价格信号做出经营决策。价格信号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经营者利益的取得与否。

在农产品期货市场尚未推出之前,生产经营者直接根据现货价格进行决策,但由于现货交易比较分散,信息反应又不迅速,导致经营者会因消息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做出错误决策;而且现货价格对于未来的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的预测能力比较差,往往带有滞后性,例如在我国长期出现粮价低时卖粮难,粮价高时买粮难的窘境,就是由于粮食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缺乏远期价格指导粮食销售的有效机制。而农产品期货市场正好弥补之前的不足,因为一个成熟的期货市场信息传播快、准确性高,能够比较全面的反映未来供求关系的变化趋势,可以指导生产者或经营者合理的生产、销售大宗农产品。目前,世界上很多农产品企业经营者虽然未参与期货市场的交易,但是却经常根据期货市场提供的价格进行企业经营的计划与决策,在贸易谈判中也以期货价格作参考。

期货价格是在一定市场环境下由不同的交易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期货市场能够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期货价格的形成机制。由于制度安排的特殊性,期货价格的属性明显与现货价格不同。在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是市场的两大交易主体。套期保值也称对冲,它是为了在现货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而建立的一种风险抵消机制,只需要在期货市场建立与现货市场相反的头寸即可。可以说,期货市场的成立就是为了满足现货市场更好的发展,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一定的业务运作就可以抵消掉部分市场风险,这鼓励生产经营者们能更多地参与交易。

投机者是那些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得市场信息以掌握市场行情,通过贱买贵卖的方式去交易期货合约,主动承担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价格风险,从中获取收益。其实,套期保值能够顺利进行也是由于期货投机者们的频繁交易,充分保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投机者要通过价差来获取收益,因此他们对价格走势的了解肯定比一般人更加深入,这无疑是期货价格形成的关键,对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也有不少贡献。

期货价格形成的外部条件就是期货市场运行的环境。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曾经说过,只有期货市场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学理论中对完全竞争市场的解释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状态,它拥有大量交易者,彼此间的资源可以完全自由流动,信息充分共享,所生产出的产品具有同质性。基于此,我们来分析期货市场环境的特征:

第一,拥有大量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期货市场中聚集大量的套期保值者以及投机者在这里交易,而且一般的市场订单都比较小而散,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市场垄断产生。

第二,制定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除价格外,每张期货合约都是高度标准化,既降低交易成本又增加交易者数量。

第三,出入市场成本相对较低。期货交易者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就可以进场交易,相对现货市场的全额买卖明显成本低很多,而且完全没有退出障碍,因此,期货市场资源流动比较自由。

第四,信息高度密集。就这一点,期货市场与完全竞争市场还是有区别的。完全竞争市场的信息是充分共享的,但期货市场并不是如此。著名的“格罗斯曼-斯蒂格利茨悖论”指出期货价格只反映了部分信息。如果期货市场上所有信息都是充分共享的话,那么投机者就没有必要使用各种途径去搜寻可能的新信息,以试图通过挖掘别人所不知道的信息来得到更高的回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期货交易所公开的信息可以让所有交易者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获得,因此,期货市场相比其他市场而言,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这种信息共享的特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一样,也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因此,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同样也分为供给影响因素与需求影响因素。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包括交易所管制及市场交易状况两大类,外在因素包括间接因素与直接因素,间接因素可以分成经济变动、社会变动和政治变动三大类,直接因素则是与商品生产相关的因素。

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发现价格功能,主要是因为期货价格的形成有以下特点:第一,期货交易透明度高,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价格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的特点。期货市场是集中化的交易场所,实行自由报价、公开竞争,避免了一对一的现货交易中容易产生的欺诈和垄断。所有期货合约的买卖都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交易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同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期货市场上所有的交易及其价格都必须及时向会员报告并公之于众。因此,期货交易有助形成公正的价格,其发现的价格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二,期货市场参与者众多,信息质量高,价格具有预期性。期货市场上集中了大量的交易参与者,如生产商、销售商、加工商、贸易商以及数量众多的投机者等。这些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大多熟悉有关商品的市场行情,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知识和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他们聚集在一起竞争并通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频繁、快捷的买卖操作,互相交换供求信息。这样形成的价格能够反映众多交易者对未来供求的预测。期货市场作为一个中心交易场所,为信息传递提供了良好设施,各种影响商品价格的供求因素能够被迅速和综合地反映到期货价格上,并被迅速传递到交易者和现货市场。交易者可据此不断共同调整自身的经营和交易行为,进而起到对期货价格修正的作用,提高价格信号的质量。市场参与者还可以从已形成的期货价格中认识有关的市场信息,并由此展望和判断未来供求信息的变化趋势。因此,期货价格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客观、充分和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走势,并预示现货价格的未来走向。

第三,期货价格具有连续性。期货交易是一种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交易非常便捷,合约买卖转手极为频繁,能够不断产生交易并形成连续期货价格。因此,期货合约具有不同的交割月份,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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