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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6 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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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巧红,盛永彬,蒋冰冰

出版社: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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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勘查试读:

前言

《犯罪现场勘查》是一本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侦查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关于侦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规则、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场勘查理论精华的基础上编写的教材。

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在吸收最新成果,融入教学经验和实践部门工作经验的前提下,根据自编教材的要求,本教材在体系安排上紧紧围绕着培养警务化学生的分析能力、专业实操能力及司法职业能力来进行,以“工作过程导向”编写模式为框架,在结构及内容上作了相应的调整。首先,结构的安排上本教材更加侧重于实践技能,每一项目以“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案例导入+知识要点+能力训练”为编写体例,在注重学生基础理论学习的同时强化其现场勘查实操能力训练。其次,内容上更贴近高等法律职业的需求,编写上力求突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简化基本理论。教材理论部分的编写改变以往教材理论性强的特点,力求基本理论简练,以必需、够用为度;二是注重能力培养。教材编写内容强化实践特色,每一项目都有相应的能力训练,突出了实训、实战技能的掌握和应用;三是每个内容都有相应的现场勘查案例和情景训练,体现了“工学结合”的理念。

本教材由朱巧红、盛永彬担任主编,蒋冰冰担任副主编。参编者分工如下:朱巧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单元一、单元二、单元三、单元四、单元六、单元七、单元八、单元十,单元十二项目一、项目四、项目六的编写工作,蒋冰冰(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单元十一的编写工作,陈汉彬(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单元九的编写工作,李亚可(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单元五的编写工作,谭天生(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副局长)、丘文导(新丰县公安局梅坑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单元十二项目二、项目三、项目五的编写工作。朱巧红对全书进行了修订、整理和统稿。盛永彬(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审定全书,并对编写进行指导。

教材的编写得到了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领导及编者家属和广大教师的大力支持,同时参考了有关专家、学者教材、论著的观点,在此一并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教材中的缺点、疏漏在所难免,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3年7月单元一 犯罪现场概述项目一 犯罪现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知识目标】1. 掌握犯罪现场的基本含义2. 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及内容【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识别犯罪现场与其他现场的能力2. 培养学生分析判断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能力【案例导入】王某系某鞋厂职工,一天王某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发生了肢体碰撞,王某便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两三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拿起一根铁管猛砸刘某头部和腿部,致使刘某头部出血。群众报案,民警及时赶到现场。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犯罪现场?(2)确定犯罪现场的因素有哪些?【知识要点】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或发生某种事件的地方。现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含义,“场”具有空间含义。在现实生活中,现场的种类多种多样。有人为因素形成的现场,也有自然因素形成的现场;有实体现场,也有虚拟现场。

犯罪现场是一种特殊的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可以看出,犯罪现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即向犯罪对象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如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被杀害的地点等。这些是侵害行为实施的主要地点,一般会引起周围环境较多的变动,有较多的犯罪信息,是构成犯罪现场的主要内容;二是遗留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即案件发生地以外的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一切遗留犯罪痕迹、物品的场所。如杀人抛尸的地点、作案后隐藏赃物罪证的地点等。这些都是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场所,对犯罪活动有一定的反映性,是犯罪现场的重要内容。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犯罪现场的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素及其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犯罪现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时间、空间要素

任何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也就是说凡是刑事案件现场都有自己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犯罪现场是不存在的,因为离开了时间和空间,犯罪行为就无从依附和表现,犯罪现场也就不可能存在。

犯罪现场的时间要素是指犯罪行为人作案的时间,即形成案件现场的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包括预谋、实施和掩盖犯罪行为的时间。

犯罪现场的空间要素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场所。有的犯罪活动是在同一个地点、场所内连续进行的,只涉及一个空间范围,也就是只有一个场所。有些犯罪活动是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场所进行的,如在甲地实施杀人、乙地实施分尸、丙地实施抛尸,这样一个案件与几个空间有联系,该案就存在多个犯罪现场,涉及多个犯罪空间。(二)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即必须有犯罪行为的存在,现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现场,这是犯罪现场区别于其他现场最根本的要素。因此,对于一个现场,首先应确定发生的事件性质是否为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的成立又必须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就不是刑事案件现场。所以判断现场是否为刑事案件现场必须要明确发生的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三)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要素

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要素即案件发生后与犯罪有关的在案发前后产生的人、事、物等要素的变化。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意图的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必然会引起现场被侵害客体及其原有物质环境的一系列变化,如杀人现场的血迹、尸体等因素的产生与变化,在作案现场是难以消除的。犯罪行为人既要犯罪又不想留下任何痕迹,这是不可能的。

当然,应注意现场有无伪装掩盖的情况。认识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和结果,对确定是否为刑事案件现场很重要。有些现场由于伪装或者自然条件的破坏可能掩盖了这种变化,犯罪事实反映不明显。因此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细致勘查现场,寻找事物的各种变化,确定现场是否为犯罪现场。

上述构成刑事案件现场的三要素相互联系、彼此依存,缺一不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然与时间、空间、现场变化同时存在,这些是刑事案件现场的核心要素,没有这些要素,其他要素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时间、空间要素是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素,是犯罪现场的表现形式。物质环境变化要素是犯罪行为人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下实施犯罪活动的必然结果。【能力训练】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 训练目的

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说明

请认真阅读训练案例,并结合案例分析、总结犯罪现场的概念以及构成要素。

3. 训练案例

某居民小区一居室内浓烟滚滚,并伴有一股刺鼻的焦糊味,消防官兵接警后赶到现场救火,发现屋内躺着一具全身裸露的女性尸体,身体大面积烧焦,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窒息性死亡。项目二 犯罪现场的特点和分类【知识目标】1. 掌握犯罪现场的特点2. 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的分类标准及内容【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判断犯罪现场种类的能力【案例导入】张某与刘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相识后,数次一起吃饭、购物。某日上午,张某在某酒店504房间内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张某索要财物,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下午6时许,两人为此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张某将刘某杀死并肢解,将其头部藏匿于酒店房间内,其他部分分批抛在酒店门外垃圾桶内。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犯罪现场有什么特点?(2)犯罪现场有哪些种类?【知识要点】一、犯罪现场的特点

犯罪现场的特点是指犯罪现场本身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现场的本质内容。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决定了犯罪现场的特点。仔细研究犯罪现场的特点对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有重要意义。(一)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会作用于犯罪对象和现场的其他客体物,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犯罪对象和现场的其他客体物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这些都给人们提供了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在现场留下犯罪活动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现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物都是犯罪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载体,储存着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侦查人员通过对被侵害的人或物进行勘查和分析,获取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作案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正确掌握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目的、手段等基本的案件内容。(二)保留着犯罪证据

犯罪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场所对侵害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必然会呈现出物质形态变化或遗留痕迹、物品等,如抛尸现场的尸体、包裹物、绳索、脚印等。这些含有犯罪和犯罪信息的痕迹都是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三)现场状态容易变化和被破坏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变化。从犯罪现场形成到被发现可能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段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导致现场遭到破坏。如发现被害人后急于救助被害人,群众的围观以及气候等都可能导致现场痕迹、物证的变形、污染、消失。当然,引起变化的原因有很多:第一,随着时间的推移,由现场物品自身运动变化规律所导致。如随着时间的推移,血迹在一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会变色、变态和变质,或尸体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腐烂而变得面目全非等;第二,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如被害人、事主等对现场进行物品的清理翻动,现场保护人员因保护措施的失当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命及排除险情等原因引起的变动。现场状态容易变化和被破坏的特点要求侦查人员在发生刑事案件后尽快到达现场,在犯罪现场物质形态尚处在相对静止状态时进行现场勘查。二、犯罪现场的分类

对犯罪现场进行分类就是根据犯罪现场的不同特点将其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犯罪现场划分为以下六类:(一)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可将犯罪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到实施勘查之前没有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改变和破坏的现场。这类现场保持着案件发生时的原始状态,现场的痕迹、物证都比较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能够真实、客观且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作案手法、手段和过程。其对现场勘查和侦查工作有很高的价值。通过对这种现场的信息进行分析,侦查人员就能正确判断案件性质、作案方法、手段和过程,刻画犯罪行为人特点,从而准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变动现场,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到实施勘查之前由于自然情况或人为因素的影响,现场的原始状态产生部分或全部的改变。这类现场由于部分或全部发生了变化,能反映犯罪行为以及过程的痕迹、物证受到了某种程度的破坏或散失,给发现侦查线索、收集证据和分析判断案情带来一定困难,甚至会导致分析判断案情的错误。造成现场原始状态改变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如事主进入现场后清点财物或排险人员排险时改变现场原始状态等;二是由自然情况引起的,如被风、霜、雪、雨等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原始状态等。但不论怎样,要完全避免现场发生变动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施勘查时要细致、客观。(二)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

根据犯罪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现场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主体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场所,这些场所也是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目标实施直接侵害的场所。如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处所、强奸案件中实施强奸行为的处所等。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往往在这种现场活动和停留的时间比较长,实施的犯罪活动行为也比较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也比较大,所以能比较清晰地反映出犯罪的动机、手段、方法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因此,主体现场是收集犯罪痕迹、物证的主要场所,对于判明案件的形成,分析案件的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作为重点进行勘验。

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的,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预谋活动,如准备作案工具,对犯罪地点的选择,对犯罪目标的窥视、跟踪等。而在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后,一般都有处理赃物罪证、设法逃避的活动,如隐藏赃物、罪证、掩藏尸体等,所有这些行为都与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有密切联系。实施这些行为的场所虽然不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场所,但却都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由此可见,实施这些行为的场所都与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反映出案件的发生及发展过程。所以,关联现场也是犯罪现场的组成部分。这要求侦查人员不能忽视对关联现场的发现和勘查,尤其是在主体现场遭到破坏时更应勘查得细致入微。实践中关联现场的很多痕迹物品是因犯罪行为人放松警惕或疏忽大意而留下的,会出现一些在主体现场不可能出现的真实、客观的痕迹、物证,所以侦查人员应更加仔细地对关联现场进行勘查。(三)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以现场现象的真假为依据,可将犯罪现场分为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作案后对自己反映在现场的犯罪行为未加任何掩饰的现场。这类现场没有伪装和假象,所以这类现场所遗留的现场痕迹、物品是对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如杀人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后立即逃离现场,没有对现场进行清洗等。这类现场对于分析判断案情,发现收集犯罪痕迹和物证有重要意义。

伪造现场,又称假案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和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场。这类现场客观上并没有发生犯罪事实,现场所谓的犯罪情节都是虚构的,当然也就不能反映案件的存在。如为了掩盖暴露的男女关系,伪造被人强奸的现场或为了掩盖贪污、侵占罪行伪造盗窃抢劫现场等。这种现场假象很多,当事人陈述漏洞百出,所以只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勘查调查,用科学的态度进行分析,就能识破骗局。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侦查而对真实现场进行某些改变的现场,这种现场称为伪装现场,即犯罪行为人作案后,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故意对犯罪现场进行改变的现场。如伪装案件性质,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把内盗伪装成外盗。这类现场真相与假象并存,真相往往被假象掩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行为人作案手段的多样,伪装现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犯罪行为人既可以对主体现场进行伪装,也可以对关联现场进行伪装。但是不论犯罪行为人怎样伪装,只要认真、仔细进行勘查,就可以发现真相和假象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往往是以现场的反常现象表现出来的。所以勘查时要善于从现场发现种种反常情况,只要认真观察推究这些反常情况及矛盾现象,就不难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对现场进行了伪装。

伪造现场与伪装现场的区别在于:伪造现场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故意布置的,当事人的陈述完全是虚假的,事实上并没有其所陈述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伪装现场则是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侦查,部分或全部地将现场形态加以改变,继而迷惑侦查人员,但现场所反映的犯罪事件本身是真实的。有无犯罪行为的存在,是这两种现场的根本区别。(四)室内现场与室外现场

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是否具有封闭性,可将犯罪现场分为室内现场与室外现场。

室内现场,是指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现场。如果是发生在居民住宅、办公室、仓库、汽车等空间内的犯罪现场,因为这类场所多有围墙、顶棚等遮盖,范围相对小,痕迹、物品较集中,所以一般情况下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少,易变性差,便于侦查人员对现场的保护和勘查。

室外现场,也叫露天现场,是指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缺乏“封蔽物”的现场。如公园、道路、草丛等,这类现场没有围墙、护栏、顶棚等,范围比较大,痕迹物证比较分散,所以受自然环境以及周围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这不利于侦查人员对其保护和勘查。

很多犯罪现场既有室内现场部分,也有室外现场部分,侦查人员应将这两种现场紧密联系起来。常见的情况是主体犯罪行为发生在室内,而其他关联犯罪行为发生在室外并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从而成为犯罪现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现场的室外部分。(五)第一、第二、第三……现场

根据多个犯罪现场形成的先后顺序可将犯罪现场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现场。

多数案件只存在一个现场,少数案件如杀人移尸等案件,往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现场,当一起案件出现多个现场时,可根据现场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如杀人分尸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在家里将被害人勒死后,将尸体载到海边分尸、包裹,再将尸块抛于大海、野外等处所。根据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可把犯罪行为人的家、海边、海里、野外等处所依次称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和第四现场。这些现场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六)杀人案件现场、抢劫案件现场、强奸案件现场等

根据犯罪案件不同的性质将现场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杀人案件现场、抢劫案件现场、强奸案件现场、放火案件现场等。【能力训练】犯罪现场的特点与分类

1. 训练目的

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的分类,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说明

请认真阅读训练案例,并结合案例分析、总结犯罪现场的特点以及分类。

3. 训练案例

某日下午3点左右,常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倒并碾压,随后常某下车用斧子向受害人头部连续击打多下,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常某驾驶面包车沿路逃跑。单元二 犯罪现场勘查概述项目一 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和要求【知识目标】1. 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含义2. 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能力目标】培养学生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现场勘查的能力【案例导入】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现场系一出租房,两室一厅结构,两名受害人分别躺卧在房内的客厅和主卧室,客厅茶几上发现3个水杯,电视柜上发现3把带血匕首。卧室内的保险柜上插有一串钥匙,地上散落几张带血的元人民币。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犯罪现场勘查?(2)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是什么?【知识要点】

犯罪现场勘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侦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的规定。一、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

犯罪现场勘查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嫌疑人,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场所等进行勘验、检查、记录和分析判断的一项侦查措施。现场勘查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就整个侦查过程而言,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初期使用侦查方法最多的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能否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将直接影响到侦查工作的成败。

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含义:(一)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特定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知,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任何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复杂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查,但勘查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其他人员不具有独立勘查的主体资格。

现场勘查是一种对现场进行勘验从而收集证据、查找线索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措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法律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侦查人员才能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二)犯罪现场勘查客体特定性

从概念可以看出,犯罪现场勘查的客体仅仅限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等,凡是与犯罪无关的人、事及物都不是勘查的对象。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收集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都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行为的某一方面,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这决定了现场勘查只能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等进行勘验,除此之外的都不属于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对象。(三)犯罪现场勘查方法特殊性

根据犯罪现场的特点可知,犯罪信息都是以痕迹表现出来的。要想收集这些信息,必须要对痕迹进行勘查。但随着科技发展以及犯罪行为人作案的多样性和技术性,侦查人员必须利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对痕迹进行勘查进而获取所表达的犯罪信息,这就决定了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方法往往都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侦查人员根据不同的现场访问对象及其心理状态,必须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才能发现、收集储存在人们头脑中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另一方面,为了寻找、发现、显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侦查人员必须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包括物理和化学等方法进行勘查。由此可知,现场勘查必须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才能收集到证据、线索,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四)犯罪现场勘查程序的法定性

犯罪现场勘查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的规定来进行的,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8条规定:“现场勘查、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由此可见,勘查犯罪现场时,法律赋予侦查人员专门权力,同时也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现场勘查中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所以侦查人员必须了解犯罪现场勘查的工作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获取犯罪现场的各类痕迹、物证。二、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

犯罪现场勘查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即抓住时机。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侦破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在罪证未被毁灭、赃物尚未脱手和作案人未逃远的情况下快速勘查现场,掌握侦破工作的主动权。现场勘查及时的要求主要包括现场勘查人员赶赴现场要及时,针对紧急情况采取措施要及时,部署开展勘查工作要及时等三个内容。

全面,即要求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要从全面的角度来展开工作。很多犯罪现场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既要重视比较容易发现的痕迹、物品,又要注重隐蔽的或难以发现的痕迹、物品,既要重视中心现场的勘查,又要重视外围现场的勘查等,全面收集犯罪痕迹、物品。现场勘查全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勘查现场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和分析案情全面三个内容。

细致,即要求侦查人员勘查时不论是明显的痕迹、物品还是不明显的痕迹、物品,只要是与犯罪有关的部位、痕迹及物品都应进行勘查,不遗漏任何一个与犯罪有关的线索,也不放过任何一个与案件有关的疑点。如案件现场上有很多表明人身特征的如毛发、皮屑、纤维等微量物证,勘查时如果不仔细是很难被发现的,而这些又能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客观依据。尤其是对于一些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的犯罪行为人,侦查人员在勘查这些现场时一定要详细、仔细,不轻易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细致的要求主要包括现场访问内容详细、实地勘验内容详细、现场分析内容详细三个内容。

客观,即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先入为主。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9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现场勘查是一项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工作,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因此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实事求是,具体现场具体分析,而且勘查时一定要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现场客观事物本来的面目认识现场、勘查现场,防止先入为主,严禁主观臆断。现场勘查客观的要求主要包括重视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两个方面。

合法,即现场勘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勘查合法的要求主要包括勘查主体合法、勘查活动合法、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及制作材料合法四个方面。

安全,即现场勘查人员勘查时应注意安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很多案件现场可能会隐藏着一些危及勘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这就需要勘查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在勘查前采取排除险情、进行武装警戒等安全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能力训练】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

1. 训练目的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并能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要求

结合训练案例,分析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

3. 训练案例

张某因追求李某未果,便想通过伤害其家人的方式报复李某。某日下午5点,张某携带一把菜刀来到李某家,见李某的母亲梁某在客厅看电视,便用菜刀朝梁某后颈部连砍数刀,致使梁某当场死亡。张某随后逃逸。项目二 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和意义【知识目标】1. 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2. 了解犯罪现场勘查的意义【能力目标】培养学生按照规定的任务内容进行犯罪现场勘查的能力【案例导入】许某的父亲因责任田归属问题与邻居朱某产生争执。许某闻讯后驾车赶到朱某家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许某用石块击打朱某头部和面部,并掐颈、捂嘴,后又将朱某拖出屋外弃于马路边,致朱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本案,请回答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什么?【知识要点】一、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由此可见,现场勘查的任务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查明事件和案件性质

这是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事件性质是指事件的属性,即确定是犯罪事件还是非犯罪事件。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仅仅知道发生了某事件,但具体是什么性质的并不清楚。侦查实践中有些现场是刑事案件犯罪现场,有些是非刑事案件现场,如自然灾害、自杀事件。有的现场情况复杂多样,往往很难通过表象进行判断。而侦查工作只能是以犯罪事件为前提的,对于非犯罪事件并不能启动侦查。所以只有通过现场勘查,确认了现场是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并且达到了立案的标准,才能进行立案侦查。如发现一具尸体,如果死者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则不能进行立案侦查,如果死者的死亡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则就需要进行立案侦查,但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只能通过现场勘查才能确定,所以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是查明事件和案件的性质。(二)查明犯罪活动情况

犯罪活动是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和地点利用一定的方式对被害人或物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行为的犯罪现场情况复杂多样,案件性质不同,现场的特征也各不相同,而且犯罪行为人伪装、破坏现场的方法各异。对于侦查人员来讲就要通过勘查现场,来确定现场的特征,从而分析确定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内容,进而确定犯罪活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 查明作案时间和地点

即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确定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经历一定时间、占据一定空间,无论犯罪行为人如何掩饰,都无法割裂自己与作案时间和地点的联系。侦查人员通过勘查来确定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进而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作案时间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经历的时间,包括犯罪行为人进入现场的时间,在现场活动的时间,最后逃离现场的时间。作案地点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及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对于勘查人员来讲要查明发现案件的地点是否为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如果是的话要确定是主体现场还是关联现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等,这些对查找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十分必要。

2.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即通过现场勘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一人还是多人,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生理特征等个体特征以及犯罪条件。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形体貌、生理特征、语言特征、文化程度、社会职业、动作习惯、手法特征等。这对于嫌疑人的范围的确定以及侦查目标的确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查明作案工具和手段

即确定犯罪行为人使用的工具种类以及工具上的特征,以及确定犯罪行为人使用工具的技术、方法及其反映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了解,为侦查人员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提供有利的条件。

4. 查明犯罪行为及其后果

即查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种类以及造成的后果。如果侵害的客体是人身,还要查明被害人的情况,如被害人身体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及精神状况,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等;如果侵害的是财物,则要查明遭受的损失以及财物种类、数量、规格、价值及特征。这可为查明案件性质以及确定侦查方向提供有利依据。

5. 查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作案过程

即查明犯罪行为人从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到逃离现场时间段内的活动顺序和活动范围,包括在现场的进出路线,破坏现场的部位,在现场活动的先后顺序,逃离方向、方式等。查明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可为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点、作案动机及作案目的等提供相应的依据。

6. 查明现场的反常情况

即查明有没有因为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现场发生变动和遭到破坏,从而使得现场出现与犯罪行为发生、发展不相符的反常情况。尤其是在伪装现场的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往往是违背事物客观发展规律故意布置现场的。侦查人员通过认真、仔细的调查和勘验现场的痕迹、物证,就能发现反常情况,识破犯罪行为人的伎俩。(三)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

这是犯罪现场勘查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场勘查的过程也是发现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侦查破案成功的关键是收集到确实充分的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都可以成为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所以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利的线索和证据。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要尽可能毫无遗漏地收集,不仅要注意发现、收集和提取犯罪的证据,也要对无罪证据进行收集提取,不仅要收集犯罪行为人遗留的痕迹、物品,也要收集被害人遗留的痕迹、物品。(四)固定和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情况对于查明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对现场的这些痕迹、物证进行固定和记录,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很多证据都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因此,侦查人员应用法定方法对现场情况加以固定和记录,这样不仅能确保痕迹、物证的安全,同时现场勘查记录本身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在实施勘查中,运用文字、绘图、照相、摄像等方法将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勘查过程如实记载下来,形成完备的现场勘查笔录,这也是现场勘查的重要任务。(五)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即通过现场勘查,确定侦查工作应查找具备什么条件的犯罪行为人,以及查找犯罪行为人的地域和人员范围。侦查方向和范围是利用现场勘查所得的痕迹、物品等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分析后所确立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一旦确立就可以明确和部署下一步侦查工作的要点和方向。(六)存储现场信息资料

侦查人员应当将现场勘查中收集的有关线索、证据、信息等资料,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在公安信息网上登录和存储,从而发挥现场信息在侦查破案中的效能,实现信息导侦和信息共享。二、现场勘查的意义

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中使用最多最普遍的一项侦查措施。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侦查工作都是从勘查现场开始的。现场勘查的质量往往对侦查破案的成败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一)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破案的重要环节

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曾说:“全部侦查工作最关键的一环,往往也是最难处理得好的一环,就是现场勘查。”实践中,多数刑事案件是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立案依据后才进行侦查的。凡是能从现场获取犯罪行为人遗留的痕迹、物证的,就能为侦查工作指引方向,推动和加速案件的侦破。否则,就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通过现场勘查收集的痕迹、物品能分析出现场各种现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也能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等,从而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奠定基础。所以现场勘查进行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侦查破案甚至侦查工作的成败。(二)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

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必然要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同一定的人或物发生联系,必然会引起现场物质形态变化,或是在现场遗留或带走某些痕迹、物品,或是引起现场客观事物的变化等。这些变化能反映犯罪行为人的作案过程、动机、目的等内容,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所以犯罪现场一般是犯罪行为人留下各种痕迹、物证等信息最集中的地方,而只有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才能发现和收集这些线索和证据。通过现场勘查,最大限度收集线索和证据,再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活动查证线索,使之成为确凿充分的证据,为侦查破案打下坚实的基础。(三)现场勘查是判断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的客观依据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发现犯罪行为人在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也可以观察到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情况,而这些痕迹、物证以及变化情况是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作案工具和犯罪行为人情况的依据,也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客观依据。

刑事案件的侦查只有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对案情作出比较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准确的判断后,才能顺利开展。现场勘查获取的情况越多、越客观全面,对案情的分析、判断会越准确,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刻画就会越具体,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就会越清晰。所以现场勘查收集的痕迹、物品的数量、掌握证据材料的质量等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判断和侦查工作的确定。

美国的唐纳德·舒尔茨在《刑事侦察学基础》中写到:犯罪现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会夸大。可见,犯罪现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力训练】现场勘查的任务

1. 训练目的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并能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要求

结合训练案例,分析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

3. 训练案例

某豪宅发生一起命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男性死者卧躺在客厅,尸体四周到处是血迹,死者头、手、脚及颈部有大量刀伤,头颅被斩断。民警在现场发现20厘米高的玻璃药瓶,内装有五颗白色药粒,同时发现一把33厘米长的菜刀和一把28厘米长的切肉刀,并在阳台发现一部摔烂的手机。卧室衣柜门被打开,衣柜里的抽屉被拉了出来,里面的东西被抢劫一空。单元三 现场保护项目一 现场保护的概念、意义和任务【知识目标】1. 了解现场保护的概念及意义2. 理解和掌握现场保护的任务【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现场保护重要性的认知能力2. 培养学生对现场保护任务进行分析的能力【案例导入】死者张某系水泥厂会计,女,34岁。现场位于某办公楼四楼403室,该室用作办公室兼卧室,现场存在扭打的迹象,死者佩戴的金银首饰及手机均完好无损,但办公桌内有被翻动过的痕迹,地面上发现一枚鞋印,据推测可能是一双前半部分钉了皮革的布鞋。在距现场大门西侧50米的地方发现一只空的女式皮包,经确认属死者张某所有。现场窗户上方发现一双尚未被雨水完全浸湿的手印。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前没有遭受过性侵和其他致命性伤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现场情况,划定四楼为保护区域,对三楼通向四楼的楼梯实施封锁,以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电话报告刑侦大队,要求对现场进行勘验。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保护的概念是什么?(2)现场保护的任务是什么?【知识要点】一、现场保护的概念

现场保护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保持案件发生、发现时的状态,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警戒、封锁和对痕迹、物品进行保全的一项专门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2条规定:“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可见,现场保护是保障现场勘查顺利进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更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通过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现场保护贯穿于整个现场勘查工作的始终,即通常是从犯罪案件发生或现场被发现时开始,到现场勘查工作结束为止。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或一时不能全部查明的现场,可以对整个现场或现场的某一部分延长保护时间到现场复验结束,作出对现场的妥善处理为止。二、现场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查明犯罪活动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场,犯罪现场中的各种原始现象是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客观反映,犯罪活动情况是通过现场现象及其相互间的联系反映出来的。所以侦查人员总是通过研究现场的各种现象及相互作用来对犯罪活动进行全面认识的。案件发生后没有遭受任何因素改变和破坏的现场最能客观记录犯罪活动,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就能对案件有完整清楚的认识。实践中现场保护得越好,现场的原始程度就越高,侦查人员就越能客观真实地认识和查明犯罪活动。相反,现场保护不好或有失误,则可能会导致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灭失和现场原始状态发生改变,致使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的认识产生偏差。(二)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现场一切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是我们必须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形成,但其形态或性质也不是绝对不变的,有的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其形态,有的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开展现场保护必须及时、有效,尽可能降低其改变程度,使得侦查人员能全面发现和收集这些证据。(三)有利于提高现场勘查的工作效率

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其效率取决于证据的收集率和准确率。对证据收集的准确性以及数量取决于现场是否有变动或遭到破坏。如果现场已经遭到破坏,这就意味着侦查人员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辨别现场上痕迹、物品的真伪,否则就会导致现场勘查工作效率的降低。相反,如果采取正确的方法对现场进行了保护,避免现场遭到破坏则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将有限的时间、精力集中在真正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上,从而大大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三、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

案件现场一旦形成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对现场进行改变和破坏。因此,一旦接到报案,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现场上发生事件的性质,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现场,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尽快派员勘查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9条第一款规定:“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现场保护的任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划定保护范围、封锁现场

保护现场,首先是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现场的环境状况和报案情况等,结合现场已发生案件的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封锁,以防止围观者和其他别有用心的人进入现场,改变或破坏现场。

对保护范围的划定,总原则是宁大勿小,在此总体原则下,还必须充分考虑在具体划界时,既不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需,又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场保护和勘查需要,在两种需要之间采取一种平衡的原则。保护范围一旦划定后,根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案件情况,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严密封锁现场,防止一切可能对现场形成破坏的情况的发生。

在保护的过程中,对于现场的被害人、事主或其家属清理现场的情况,保护人员应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如已被清理,则应设法搞清清理前后的状况,以供勘查时恢复现场的原始状态。对留在现场的各种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劝离。

现场封锁以后,参与保护现场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已封锁的现场,不得在现场周围随意走动,更不能擅自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通知侦查部门派员勘查。

在封锁现场的过程中,除了防止其他人员随意接近或进入现场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可能遭受其他因素破坏的痕迹、物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如天气变化有可能下雨、刮风,应对现场的痕迹、物品或尸体进行遮盖等。原则上,现场封锁后,任何人包括保护者,均不能进入现场和搬动现场的任何物品,在迫不得已、必须进入现场时,应选择不致破坏现场的适当路线进出现场,进出过程中不能随意触摸现场物品,并作好相关记录,以备勘验检查之需。(二)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相关情况

现场封锁后,参与现场保护的干警和保卫干部,应尽快了解现场情况,对现场进行判断,以便及时修正保护范围,并及时开展对事主、被害人以及报案人等的初步调查。在现场保护阶段的调查、了解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了解和记录发现现场的相关情况,如发现犯罪或现场者的人数、姓名、职业、住址,发现人发现案件或现场当时的情况等。(2)了解和记录已知的进出过现场的人员的人数、姓名、职业、住址及其在现场的活动情况。(3)初步了解,判断和记录犯罪的时间、地点及犯罪的后果。如果案件涉及人身伤害,要了解和记录受伤害的人数、受伤害的程度;如果涉及财产损失,要了解财产损失的数量、名称、种类、特征、价值等。(4)了解和记录事主、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5)了解和记录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地址、住址等。同时注意倾听周围群众对现场发生的事件的议论和反映,特别是对周围群众谈论的案情和疑人疑事,应认真记录。(三)针对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在现场保护过程中,往往会有紧急情况存在或出现,实践中常见的紧急情况有:现场有伤员、现场有火情或爆炸物品、现场有其他危险、有重大的自然现象即将发生,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有迹象表明有人即将结伙冲击或破坏现场等。针对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处理。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救助受害、受伤人员。即如果在保护现场的过程中,发现受重伤的人(既包括被害人,又包括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救助。现场保护人员应请求医院派人救护,或送附近医院展开急救。救助时应对被救护人员所处的地点、姿势、状态,各种痕迹、物品分布的状况详细记录,对救助过程中犯罪现场的任何改变或变动也应进行记录。(2)扑灭火险。即对于纵火现场,在弄清有无被困人员和有无存放贵重财物、文件档案的情况后,迅速采取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同时及时组织现场周围群众或通知、配合消防人员扑灭火险,排除易燃易爆物品。在此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现场的变动,并应注意观察和记录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动、变化情况。(3)排除爆炸危险品。即对于爆炸现场要立即将现场的具体地点、方位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防爆专家支援,同时严密封锁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要注意观察现场附近是否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有则要及时转移,排除二次爆炸险情。(4)排除障碍,保障交通。即对于发生在交通要道或闹市区等居民集中地段的刑事案件,既要有效地保护现场,同时也要排除障碍,保障交通的通畅,防止围观群众破坏现场,阻碍交通。必要时可搬动现场的尸体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但必须要注意搬动的方式并记明其搬动前的状态、位置等。(5)控制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即对于保护过程中发现重大嫌疑人的,要布置专人对其进行秘密监视,注意不要让其觉察,以免打草惊蛇;对于案件发生不久,作案人尚未逃远的,或知其姓名、特征、逃跑方向和携带物品特征的,应沿着作案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追缉等;如果有些作案人仍在现场进行犯罪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其采取措施。

总之,紧急情况优先可以说是一个原则。处理紧急情况往往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破坏,但不允许以保护现场为借口而拒绝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现场保护和紧急情况处理并不必然是矛盾的。这要求保护人员必须做到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有效地处理紧急情况,又要尽量不破坏或少破坏现场,做到两者兼顾。(四)向侦查人员汇报有关情况

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保护人员应当向侦查人员进行汇报,并将在保护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痕迹、物品提供给侦查人员,将收集到的有关物品和形成的各种记录移交给侦查人员。【能力训练】现场保护的任务

1. 训练目的

理解和掌握现场保护的概念以及任务,并能在实践工作中加以应用。

2. 训练要求

认真阅读训练案例,分析现场保护的任务。

3. 训练案例

某日在某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现场位于距某村500米处一条南北走向的干涸水沟。水沟里的女尸头部周围染有大量血迹,脸面上有散落的泥土,穿红色毛皮靴。在尸体西南方向的地面上有血泊,血泊南侧有一条黄色的围巾,围巾上染有大量血迹。在尸体至血泊之间有点状血迹。在围巾左侧3米处有一块罗西尼女式手表,表带已断裂。在尸体周围有明显的搏斗痕迹。在距尸体4米远的东北方向有一长50厘米、直径3厘米的钢管,钢管上沾有血迹和毛发。项目二 现场保护的方法【知识目标】1. 熟悉并掌握现场保护方法的种类2. 理解和掌握不同犯罪现场的保护方法【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室内现场的保护能力2. 培养学生对室外现场的保护能力【案例导入】某年6月4日,某市育红街二组临街一住宅楼内发生爆炸,室内起火,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发现室内有三具尸体。经查被害人为该房房主卢某(男,44岁,某厂供销科科长)及其妻子罗某(43岁,市华联商厦营业员)、女儿卢娇燕(15岁,市21中学学生)。经现场勘查及现场访问获如下信息:(1)据救火的消防队员介绍,案发当时现场房门紧锁,后用消防斧劈开,经勘查该房门除消防斧砍痕外,无其他撬压破损痕迹。(2)现场为两居室结构,外门朝西,进门为东西向走廊,走廊北为厨房,走廊尽头南北各为一卧室,卢某尸体位于北卧室内双人床上,罗某尸体位于北卧室地上,卢娇燕尸体位于南卧室床上。三人均衣着完整。室内只有北侧卧室双人床垫被掀起,其他处无翻动。(3)厨房内发现有三个空啤酒瓶和两盘剩菜。(4)现场引燃物是汽油,爆炸是由于汽油挥发遇明火后引发的,根据现场情况,推断汽油剂量为20升左右。(5)三名被害人均是被钝器打击头部致死,但在现场未发现凶器。(6)由于着火、爆炸、施救等原因,现场破坏严重,勘查困难。)据发案现场楼下食杂店主反映:6月3日下午1时许,卢某曾在该店购买了三瓶啤酒、一瓶白酒。卢单位同事讲卢当日没有上班。(7(8)经初步调查,卢家社会关系较少,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卢某除单位同事外,日常只是与少数几个单位的业务员往来。(9)经查证,卢家原有一铁钅郎头不知去向。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保护的重点是什么?(2)现场保护的方法有哪些?【知识要点】一、室外现场的保护方法

室外现场,由于现场涉及的区域大,情况复杂或现场中心部位和外围部分不明显,因此,对室外现场而言,通常划界时,应注意宁大勿小,现场范围应划得大一些。

强调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尽量大,不意味着可以不考虑现场所处的位置和环境条件。实践中,对于野外或过往人员不多的场所,现场保护的范围可以尽量划大一点;对处于人员活动频繁的市区或交通要道、居民区,则应考虑划界与维护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之间的平衡,在划界时应尽量在满足勘查需要的前提下,把现场范围划小一点,尽量不影响或少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体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侵害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把范围划得略大一些,等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现场保护范围一旦划定以后,就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布置警戒,将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无关的人员进入。

室外现场类型很多,现场的环境条件复杂,在具体保护室外现场时,应因地因案采取适当的保护方法:(一)范围较小的现场

对于此类现场可以使用绳索,或用石灰等作为标志,划出明确的保护界,同时根据需要,在进出现场的必经道口,或可能进入现场的其他部位,设立固定哨位进行警戒。(二)范围较大的现场

根据情况在通往现场的各个道口设置必要的路障和布置岗哨,禁止行人和车辆进入,在现场保护界外派专人警戒。设置岗哨时应注意,岗哨之间的距离应以能够照应为度。(三)在交通道路上的现场

对于此类现场一般应临时中断交通,指挥行人或车辆绕道而行,但如果是处于铁路或公路干线的现场,车辆频繁,而且无岔道可行,侦查人员又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现场保护人员可对影响车辆通行的尸体、痕迹、物品等作出妥善保存处理后,允许车辆通行,避免造成大规模的交通堵塞。(四)特殊情况下的现场

室外现场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天气)的影响,所以当出现影响现场痕迹、物品情况的气候条件时,现场保护人员应对现场上易变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妥善保护,必要时可以妥善提取现场痕迹、物证。(五)住户院内空地上的现场

对于此现场,保护人员可暂时将大门关闭,张贴布告,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或明确划定禁止入内范围。如果院内住户较多,在封闭现场时应注意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与室外现场相比,室内现场划定保护现场的范围和封锁保护范围要容易一些,因为房间的墙壁能明确地显示现场的中心部位。相应地,现场的外围也容易确定,只需考虑外围划界的大小。就室内现场而言,在划定保护范围时,首先应将墙壁以内的部分作为现场中心,划入保护范围,除此以外,重点是考虑墙壁以外,哪些部位是犯罪嫌疑人可能经过或可能留下潜在痕迹的部位。如相邻的房间,必经的楼道或大门等,将这些部位一并划入保护范围,就能满足保护和勘查的需要。在划定这些范围时,如果这些部位对同楼居住人员的生活、工作影响不大,其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如果有一定影响,则应考虑缩小。如果必须封锁进出现场必经的要道、大门或楼道而又可能会影响人们的生活需要时,可在封锁范围内留置必要的通道。

实践中根据室内现场的不同,保护方法也不同,分类如下:(一)独门独院的室内现场

对于此类现场可在房门、房间和院落围墙周围3~5米外的地方,划出一道现场警戒线,设岗看守,关闭大门。(二)楼群内某个办公室或住户的室内现场

对于此类现场,可在案发房间的门、窗周围设置警戒。如果对现场周围群众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现场保护的范围可扩大到通往案发房间的楼梯以及周围房间和通道;如果影响较大,在封闭室内现场的同时,对上述地方可能遗留痕迹、物品的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如有可疑,就地保护起来。(三)其他范围较小的室内现场

对于这类现场可先将现场的门窗封闭。但应事先记明门窗的原始状况,包括门窗的开闭程度,玻璃、窗帘及门窗周围有无可疑痕迹、物品等。须注意的是现场保护人员在封闭现场时应避免接触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品的地方,也不要把自己的指纹留在门窗上。三、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方法

对现场的痕迹、物品的保护,是现场保护的重要内容,现场保护不仅指有效地封锁现场,还包括如何尽力使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保持原始状态,不受变动和破坏。痕迹、物品的保护首先应遵循“无为”原则,即在封锁现场的前提下,只要没有特殊情况的出现,就不要去触碰或移动痕迹、物品。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遮盖法

这主要适用于室外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即如果天气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室外现场已经发现的痕迹、物品损坏或灭失的,则用干净、无异味、不透风的物品如器物、塑料布等将痕迹、物品遮盖起来,以防止现场痕迹物品被日晒雨淋或其他自然现象侵袭。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此种方法时应禁止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物遮盖,如果遇到下雨而且雨水较大时,应当在痕迹、物品周围挖一道排水沟排水,以免损坏痕迹、物品。(二)标记法

指在犯罪痕迹、物品周围用粉笔圈画作标记,起到提醒作用。这主要适用于室外现场范围较大,痕迹、物品较分散的情况。这需要保护人员对于已经发现的痕迹、物品用粉笔画圈作出标记,或将专门的物证标示牌放于痕迹、物品旁,并编排序号以作标记。(三)转移法

如果遇到一些紧急情况,如抢救伤员、扑灭火险时的痕迹、物品或处于特殊位置的痕迹、物品,保护人员应及时选择对痕迹、物品破坏最小的方式转移到安全地点,并详细记录转移前的原始状态。(四)记录保护

对于特殊情况下必须变动现场物品位置时,保护人员都必须先行对痕迹、物品进行拍照、摄像,或用笔录方式将痕迹、物品的原始状态记录下来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四、尸体、尸块的保护方法

根据尸体、尸块所处的环境不同,保护方法也不同,具体包括以下五种:(一)暴露在室外空气中尸体、尸块的保护

对于这类尸体、尸块,为了防止自然因素如下雨、降雪、刮风等或动物、昆虫对尸体、尸块的损坏,防止其加速腐败或使尸体身上的附着物如血迹、毛发等散失或流失,应采用适当的遮盖物如竹席、塑料薄膜来遮盖。(二)山林、旷野等处的尸体、尸块的保护

对于这类尸体、尸块的保护,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布置专门人员加强值班看守,以防止尸体、尸块受到禽兽类等的侵袭破坏。(三)水中尸体、尸块的保护

对于此类尸体、尸块,没有特殊情况发生的,一般应保存在水中,不必打捞上岸。因为尸体、尸块暴露在空气中较之浸泡在水中更容易腐败,而且打捞时很容易损伤尸体、尸块上的附着物。如果尸体、尸块有漂移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固定,如无法固定,则应打捞上岸并对其进行遮盖保护。打捞时不能使用铁钩等硬物类,以免形成新的损伤而增加检验工作的难度。(四)吊挂尸体的保护

对于有明显死亡征象的勒死或缢死的尸体,则不必急于将尸体卸下,对尸体不要做任何接触。如发现绳子可能崩断,应相应地对尸体进行支撑。对于尚未死亡且需急救的,可用剪刀将颈部未打结处的绳索剪断(切忌解绳),并将绳索完整地保存好。在摘卸吊挂者时应注意采用一定的方法,由一人或几人托住吊挂者,另一人将绳索剪断,然后将吊挂者轻放在适当的地点后再对其进行抢救或保护,以免吊挂者被摔伤而形成新的伤痕。(五)火场中尸体、尸块的保护

对于此类尸体、尸块,如果现场火已被扑灭而且无损坏可能的,可就地保护,不要移动。如果火未扑灭,并且火势有蔓延的或者建筑物即将坍塌的,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覆盖的危险时,应设法将尸体、尸块移出火场保存。在移动搬运尸体、尸块时应尽可能使用担架、门板之类的工具,避免因搬动不当造成新的伤痕、沾染新的物质或导致原来附着物的脱落。对于搬运出的尸体、尸块,如无特殊原因,仍应按搬动前尸体的姿势存放,以便勘验。五、重大、特大案件现场的特殊保护

对于一些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保护,在上述保护方法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更为严密的保护措施。通常根据需要将现场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都有其保护方法。第一保护区一般是在现场周边。在该区域设立相应的检查点,限制通过现场的车辆和阻止无关群众进入现场。必要时可以设立新闻中心,以接待媒体;第二保护区设在现场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只有到达现场的相关领导、公安民警、参加现场急救的人员和警用车辆才允许进入。在该区域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现场勘查的各项工作;第三保护区是现场保护的核心区域,必须严格控制,只有现场勘验人员才准许进入该区域。六、现场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18条至23条规定,现场保护人员在进行现场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2)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碰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3)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4)负责现场保护的民警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给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能力训练】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1. 实训案例

某日某家属楼603室的张某(女)在住处被杀。现场室内有大量血迹,张某赤身裸体仰卧于卧室内床上,头南脚北,身上半盖一条绿色被子,尸体双腿微分,双手伸直平放在身体两侧;右上眼睑有损伤,左侧嘴角有流柱形血迹;尸体身下床单上臀部至腰部有一摊椭圆形水迹。室内有多处翻动;房间门口有两枚鞋印。现场房门无破坏性痕迹。

2. 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参训学生重点掌握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3. 实训条件设计(1)实训时间为3学时。(2)学生以6人为一组:现场保护组4名、知情人2名。(3)实训场地:学生教室。(4)现场保护器材准备:现场隔离胶带、绳索、路障、警示标志、路标、警车或是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应急装备等。

4. 训练方法步骤(1)指导教师设置模拟现场。(2)将学生进行分组。(3)保护组人员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4)制作报告。

制作实训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时的分工、现场保护的方法、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等。

5. 注意事项

现场保护方法的采用,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因案因情制宜,灵活运用。

6. 考核方法及标准

由教师按学生在训练中的表现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单元四 现场勘查程序项目一 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知识目标】1. 掌握现场勘查的组织分工形式和指挥内容2. 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组织具体的职责【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现场勘查分工的认知能力2. 培养学生对现场勘查指挥内容的认知能力【案例导入】某日,某派出所接到张某电话,称其就读于某中学15岁的儿子李某在某日晚21时晚自习结束后一直未回家中,当晚23点张某接到一男子从某地打来的电话,称李某在他手上,要求张某准备200万元赎金。案件发生后,市领导非常重视,指示市局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马上展开侦破工作。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犯罪现场勘查组成与分工的内容是什么?(2)犯罪现场勘查的指挥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知识要点】一、现场勘查的管辖

现场勘查管辖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勘查犯罪现场方面的权限和分工。一般而言,案件由哪里管辖,现场勘查就由哪里的主管机关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具体管辖分工如下:(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验、检查。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2)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的自办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二、现场勘查组成与分工(一)现场勘查的组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所以在对现场进行勘查之前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分工,在进行分工时除了考虑案件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参与现场勘查人员自身的专业性质、工作能力、技术特长、勘查经验以及身体状况。

一般情况下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不宜过多,多了容易造成混乱,甚至会破坏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209条规定:“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两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9条规定:“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主要由侦查人员、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和发案地的民警或单位保卫干部组成。当然,为了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性,还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二)现场勘查的分工

为了有效全面、细致、及时勘查现场,尤其是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在实践中一般可将现场勘查分为以下四组:(1)现场保护组。一般由派出所民警、治保人员和单位保卫干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现场周围进行警戒,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管制交通和指挥来往行人和车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现场继续遭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正常进行。(2)现场访问组。主要以侦查人员为主,可吸纳派出所民警或保卫干部参加。主要职责是对被害人、事主、知情人和现场围观群众进行询问,了解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寻找、收集侦查线索,固定证人证言。(3)实地勘验组。一般由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或指派、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发现提取现场的痕迹、物证,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进行现场绘图、照相、录像等。(4)机动组。主要由侦查人员、治安民警、警犬训练员及保卫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通讯联络、现场搜索、追缉堵截、监视看管犯罪嫌疑人等。三、现场勘查的指挥

现场勘查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一些重大特大案件,工作量大,人员多,如果没有统一的组织指挥,各项工作将很难协调一致。因此现场勘查的指挥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周密组织,明确分工,协调行动,以便保证现场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现场勘查的效率与质量。(一)指挥人员的条件与职责

1. 指挥人员的条件《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5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所以作为现场勘查的指挥人员应当熟悉现场勘查的业务,能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勘查对策,灵活机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临场指挥。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能充分协调各方力量,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发挥每个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果断作出侦查决策等。

2. 指挥人员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6条规定,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②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③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④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⑤确定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⑥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⑦组织现场分析;⑧决定对现场的处理。(二)现场勘查的指挥

1. 对现场访问的指挥

根据现场情况,指挥人员应及时部署开展现场访问工作,向现场访问组的人员介绍案情、现场情况及证人情况,带领访问人员全面视察现场,使其了解现场情况。同时根据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访问重点和访问顺序,制订访问计划,以保证现场访问的有序和目的的达成。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开展现场访问。必要时,指挥员应对重点访问对象进行亲自询问。掌握最初访问或现场勘验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及时调整下一步访问的重点和方向,把握现场访问的进程。

2. 对现场实地勘验的指挥

对实地勘验的指挥是通过制订和实地勘验计划来实现的。对每一个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现场勘查指挥人员都必须结合现场实际,精心策划和制订勘查计划。首先,指挥人员带领实地勘查人员巡视现场,明确勘验的范围、重点、顺序、方法以及进入现场的路线和方法等;其次,明确划定勘验范围和搜索范围;第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勘查需要,有针对性地灵活确定勘查顺序。同时结合案件合理调配警种和精力,以全面发现提取痕迹、物品为目标,指挥迅速开展实地勘验工作。把握最初勘验和调查访问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及时调整勘验的方向和重点,把握实地勘验的进程,协调各项勘验工作,保证勘验工作的动态平衡。

3. 对处置现场紧急情况指挥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指挥人员果断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指挥人员应审时度势,针对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如现场有伤者需要抢救或存在爆炸隐患或火势蔓延等,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排险救难。

4. 对现场分析的指挥

在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等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人员应召集参加勘查的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分析,在分析前指挥人员要形成一个有顺序、重点的分析思路,并且初步提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其次,根据案情明确汇报情况的顺序,确保汇报全面、细致、客观,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见解与意见,注意分析的全面性;第三,指挥人员在综合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归纳并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分析过程中发现不明问题应及时复验现场。【能力训练】现场勘查的组织

1. 训练目的

掌握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组成与分工,熟悉各分工组织的职责,并能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要求

通过阅读训练案例,分析总结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及各分工组织的职责。

3. 训练案例

某日下午2时在某建筑物对面的水沟内发现两具女尸,颈部都受到反复推压,均受到粗暴的性侵犯,在其中一具女尸阴道内发现精液,另一具尸体头部有明显钝器伤。有目击者称,在当日下午1时左右看到有男子在此处停留过。

同日下午6时在某路段绿化带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尸体严重腐烂,上身半裸,下身红色裙子及内裤翻转脱至左腿膝盖下部,头颅和尸体已分开。项目二 现场勘查启动【知识目标】1. 熟悉现场勘查启动的形式2. 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启动的内容【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接受报案时的询问能力2. 培养学生接受报案后的处置能力【案例导入】某日,一位老年男子报案:称在上午9时路过某大桥时听到呼叫,走近见一年轻女子赤身裸体,身上有伤,满身血迹。民警赶到现场,经询问受害人李某称:案发前一天,一个与自己丈夫认识的男青年和丈夫一同外出,深夜10点多那位男青年返回,以自己与其丈夫饮酒过量为由,将李某骗到大桥上,将其持刀威逼强奸后,用石块将其砸昏在地,李某苏醒后呼救遇到报案人。李某的丈夫下落不明。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在接到报案时应进行哪些工作?(2)在接到报案后应进行哪些工作?【知识要点】

现场勘查是一项程序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否则就会影响侦查工作甚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一、接受报案,赶赴现场(一)接受报案的形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接受报案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包括通过110报警服务台向公安机关的报案。(二)接受报案时询问的要点

在接受报案时,不管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都应当积极接待,立即接受,并问明以下问题:①报案人的基本情况;②何时何地发生或者发现了何事件,现场准确的位置;③事主、被害人情况;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等;⑤案件概况和现场简况:包括案件起因、经过及结果,现场进出口等;⑥现场周围的情况及其他知情人,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保护了现场等。

接受报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先接受下来,再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向报案人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或毁灭罪证等情况发生,之后再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侦查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障报案人及其家属近亲的安全,如果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应当为其保密。二、接报案后的处理(1)有明确犯罪现场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值班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根据案情大小和工作需要,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并酌情迅速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沟通各方面信息。对于发生重大、特大案件的,应迅速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以快速采取措施。(2)必要时向下属单位通报案情,布置任务,迅速开展工作。必要时,应迅速向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等部门发出通报,并及时联络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地区的相关部门请求协助,以便对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控制。(3)如果遇到现场有紧急情况,需要排险和抢救人命,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4)快速确定勘验人员赶赴现场

接到报案后,在了解现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指挥人员迅速确定勘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勘验的人员应视案件的大小、性质、危害后果和紧急程度等实际情况而定。同时,侦查部门应保证勘查所用的器材齐全、交通通信等工具的性能和状态良好。【能力训练】现场勘查的启动

1. 训练目的

了解现场勘查的启动方式,掌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的工作内容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2. 训练要求

通过阅读训练案例,分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的工作内容。

3. 训练案例

某日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电话报案,报案人称自己被抢。经询问,被害人刘某系摩托车司机,案发中午12点乘载两名乘客去往水泥厂,因见前面荒凉偏僻,刘某不肯继续往前开,遂停车向两名疑犯索要车费,其中一名疑犯携带一把弹簧刀威胁刘某,并抢走刘某身上现金500元,价值两千元的手机一部。项目三 进入现场后的常规处置【知识目标】1. 理解现场处置的概念2. 熟悉和掌握现场处置的内容【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现场处理的能力2. 培养学生对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置的能力【案例导入】有人打架,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现场位于某村菜市场东边,民警到达时发现徐某横躺在地上,张某手捂腰部坐在地上。村民刘某称:金某、张某、徐某等用扑克牌赌博,徐某因钱输光,遂向金某借200元,金某不同意,徐某拳打金某面部数下,后被人劝开。金某被打后产生报复心理,在回家的路上,趁徐某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向徐某背部猛刺一刀。徐某逃跑,金某穷追不舍,后又向徐某前胸连刺数刀,徐某倒地后金某恐其不死,又向徐某后背连刺数刀,致使徐某当场死亡。金某行凶时,张某劝阻制止,金某又对张某腰部连刺数刀,致使张某重伤。后金某逃走。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处置有哪些内容?(2)对现场进行紧急处置有哪些内容?【知识要点】一、现场处置的概念

现场处置是指侦查部门的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初期,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和查看现场的基础上,对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二、现场处置的内容(一)进行紧急处置

1. 救助受伤人员

现场如果有受伤的人或生命垂危的人,只要没有明显的死亡症状,不管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助,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指定专人跟随。在医生的允许下,抓住一切机会从伤者口中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抢救受伤者时应注意不要过多变动现场。如果救助的伤者是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则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 排除危险隐患

如果现场有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危及勘查、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侦查人员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应急和防范准备,并迅速排除存在的危险隐患,以免造成更大的危害,进而保证在勘验、检查人员以及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勘查。

3. 制止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

到达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仍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没来得及逃离现场、或被群众抓获等情况,要及时布置专人对其进行控制和看管,并提高警惕,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如果犯罪嫌疑人虽已逃跑,但逃离时间不长,或逃跑方向、特征明确的,应采取紧急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潜在危险,或实施了犯罪但已逃跑,有迹象表明可能继续犯罪的,应立即通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控制、防范,并立即部署力量在本地区对其进行围追堵截,迅速查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派专门力量对可能受到侵害的目标进行保护。(二)检查现场保护情况

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以及观察现场的前提下,应先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如果发现应当保护的未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当,要立即进行保护或纠正,如果保护范围划定不当的,应及时调整保护的范围。(三)邀请见证人

为了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侦查人员在正式开始勘查之前邀请见证人时,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见证人不是勘查人员,只是对勘查方法、程序、过程作见证。除了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外,在职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刑事技术鉴定人员,有犯罪嫌疑或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未成年人,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履行见证义务的人员,在本地临时居住的人员等都不宜作见证人。(四)了解掌握现场情况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迅速了解案件和现场情况,弄清现场的处置和有关工作的进展,取得指挥主动权。了解掌握现场情况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1. 听取汇报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听取先期到达现场的110巡警、派出所干警、内部保卫干部和治保、联防人员的汇报,了解关于案件发生、发现的状况,最先到达现场人的基本情况,紧急情况的处置以及现场保护的措施等情况。

2. 访问

在听取汇报后仍有不清楚的,指挥人员与勘查人员可以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事主,以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3. 巡视现场

这是了解现场情况的基本方法。因此,指挥人员应在保护人员的陪同下,亲自对现场进行巡视,以便更明确更直接地了解案情,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五)聘请或指派专门技术人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所以,如果在现场勘查中遇到科技性、工艺性或行业性很强的问题,而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或指派具备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六)其他准备工作

指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及案件内容,对参加勘查的人员进行分工,做到职责分明,协调配合。赶赴现场后,应迅速开通以现场为中心的联系网,沟通现场与指挥中心、指挥人员与现场勘查人员相互之间通讯联络,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还应做好现有器材、药品的准备,急需器材的补充以及水电等工作条件的准备等。【能力训练】现场处置

1. 训练目的

掌握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内容,并能在实践工作中予以运用。

2. 训练要求

通过阅读训练案例,掌握针对现场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置的方法和内容。

3. 训练案例

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一辆小汽车爆炸,随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爆炸车辆系一台灰色QQ小轿车,位于某人行道上,头朝北尾向南。炸药的冲击波已将该车的玻璃全部炸碎,车身和底盘也被炸毁,车左门被炸开,该车驾驶员张某被卡在驾驶座上,方向盘顶在张某胸部,张某头部、双腿有大量血迹。项目四 现场勘查实施【知识目标】1. 熟悉现场勘查的内容2. 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实施的步骤【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实施现场勘查的能力2. 培养学生实施现场复验的能力【案例导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发现尸体。现场位于某区移动公司营业厅内,民警赶到后及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并邀请了见证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死者系当班收银员乔某,23岁,女,本地人,现场地面上有大片喷溅血迹,尸体头部有钝器伤口,衣着整齐,距离尸体北侧5米处有一把沾满血迹的锤子。现场某品牌手机共部被窃。同时,指挥人员组织了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据张某等几名营业员反映,案发前一天有两名形迹可疑的男青年进入营业厅,东张西望不像是来买手机的。一名男子身高1.65米左右,穿黑夹克,体态较胖;另一名男子身高1.70米左右,体态较瘦,穿灰色夹克。对周围群众沿途访问:一名群众反映,案发后看到两名男子从营业厅出来,向北面逃跑,指挥人员马上组织了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要进行哪些工作?(2)现场勘查实施的步骤是什么?【知识要点】

现场勘查应当在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从整体工作的需要出发,各部门相互配合,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现场勘查内容多、任务重的特点决定了指挥人员在做好赶赴现场准备工作的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迅速布置现场勘查任务,合理组织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现场勘查任务的完成。一、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环节,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等进行正面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访问是发现、收集现场线索和证据的有效途径,其工作主要由现场访问组的侦查人员来完成。首先,侦查人员在了解案情和观察现场的基础上,确定访问的范围和重点,即访问的人员范围和区域范围以及访问的内容;其次,根据个别询问、客观询问及保密原则,有顺序、有重点地进行访问;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制作书面和录音等证据材料。现场访问中得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指挥人员,如果访问情况有与现场勘验有关的,指挥人员应及时转达给现场勘验人员。二、实地勘验

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寻和检验,以发现、收集犯罪证据和侦查线索的一项侦查活动。实地勘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目的是要在现场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实地勘验主要由实地勘查组的侦查人员及技术人员运用技术来完成。现场勘验工作应按照一定的步骤和顺序,由大到小,由粗到细,在巡视现场的基础上根据案情结合现场环境,划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和勘验重点,同时进行现场方位照相、摄像,绘制现场方位图,然后由指挥人员率领勘验人员沿着划定的临时通道进入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勘查。三、现场搜索

现场搜索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为了搜寻遗留在现场外围的有关犯罪证据和寻找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的场所和人身等依法进行查缉的一项紧急侦查活动。有些案件中,勘验人员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品时,通过对现场周围进行搜索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实施时应因案制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搜索,如在搜索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予以固定、提取,并妥善保存。四、现场复验与复查

现场复验与复查是指对已经勘验过的现场,依法根据需要再次进行补充或重新勘验、检查的一项侦查活动。它是现场勘查的延续和补充,能为查证核实现场的某些情况、弥补现场勘验的不足和纠正现场勘验的失误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85条规定,现场复验、复查发生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对于这类案件现场,侦查人员如果由于主客观原因,现场勘查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错漏和失误,这时就需要启动复验与复查。(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在侦查实践中,当侦查工作陷入僵局无法进行时,侦查人员除了调整侦查方向和措施外,还需要更深入地进行现场复验与复查,从而在现场发现新的侦查线索和证据,为侦查破案服务。(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与复查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查、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案件侦查过程中甚至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现场勘查程序、侦查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案件的定性等提出不同意见,多次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并多次上访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重新审查案件,包括现场复验与复查。

实践中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一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复验或复查情况,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验或复查。五、现场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现场实验是为了解决现场的某些问题,采用某种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种事实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一项侦查活动。六、组织现场分析

组织现场分析是现场访问和实地勘查结束后,指挥人员应组织参与勘查的人员根据案件现场事实和现场访问、实地勘查等所获得的资料和有关犯罪信息,对现场和案件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分析不仅是整个勘查活动的总结,也是后期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现场分析是在汇集勘查资料的基础上,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为准确把握现场情况及侦查方向提供依据。【能力训练】现场勘查实施的内容

1. 训练目的

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实施的内容及其步骤,并能在实践侦查工作中应用。

2. 训练要求

认真阅读训练案例,分析实践中针对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应怎样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3. 训练案例

张某报案称自己的妻子吴某在家被杀。现场位于某小区综合楼一楼,系一室一厅结构。现场四周无血迹,客厅家具整齐,没有打斗痕迹。尸体位于客厅,头部有外伤,尸体周围并没有血迹,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项目五 现场勘查结束【知识目标】1. 熟悉现场勘查结束的条件

2. 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后的处置内容【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结束勘查后对现场的处置能力2. 培养学生结束勘查后对现场信息的处置能力【案例导入】现场位于河北区泗阳道淮安楼,中心现场在2号楼2栋501房间。房间系一室一厅结构,厕所西侧隔壁为厨房,厨房内的西南角有大量的暖瓶胆及玻璃瓶的碎屑,碎屑及地面上有血迹,墙角及通向南侧的阳台门口各倒放着一只暖瓶,屋内其他东西摆放较乱。卧室内,在距北墙0.8米、紧靠西墙的沙发上平躺着被害人张某的尸体,沙发旁边的组合柜上的第一个抽屉被拉开,里面有被翻动的迹象,一只盛放纪念币的绒面盒盖上有血滴,另在一只长20厘米、宽12厘米、高8厘米的纸盒内,有用白纸包裹的250元人民币,衣柜门被打开,里面盖衣物的毛巾被翻开,在距北墙2米、靠东墙的床头柜上面的盖单被掀开。经过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了统一编号,指定专人负责妥善包装、加封、运送和保管。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提取的物品,开具一式两份的清单,并由侦查人员、物主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物主保存,一份附卷备查。之后对现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勘查结束的条件是什么?(2)现场勘查结束后要处置的工作有哪些?【知识要点】

结束勘查是现场勘查的最后一个步骤。结束勘查前,勘查人员应按照结束勘查的条件,对现场勘查的全部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并做好一些处理工作。一、现场勘查结束的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四个条件,勘查人员才能结束勘查:(1)现场主要情况已经查明和研究清楚。通过现场勘查掌握了被害人及证人的情况,并已进行了访问,现场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已经发现、固定和提取,其他有关的侦查线索、证据已经收集,各种矛盾已经基本澄清或得到正确解释,现场的主要情况已经查明和研究清楚。如果有些与案件联系不大的、次要的犯罪嫌疑情况仍未查清,也可以结束勘查。(2)侦查范围、重点和应采取的侦查措施已经确定。通过现场勘查收集的资料以及现场分析,在明确案件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之后,确定了侦查方向、侦查范围及侦查重点,以及所要采用侦查措施的种类的前提下,可以结束现场勘查工作。否则应继续进行勘查。(3)痕迹、物品处理完毕。对于发现、收集到的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侦查人员应认真处理,指定专人负责包装、运送和保管,不得损坏、丢失。(4)相关法律手续齐备。在结束勘查时,必须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勘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现场访问、实地勘查和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而且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法定要求的签字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结束勘查前,勘查人员应按照以上四个条件对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不足之处,须及时补正。必要时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二、结束勘查后的善后处理(一)对现场的处理

现场勘查结束后,勘查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工作:

1. 痕迹、物品(1)勘查人员要认真处理现场上发现、提取的痕迹、物品,将其统一编号,指定专人负责妥善包装、加封、运送和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以保全现场证据。(2)对需要提取的物品,应按照规定开具清单,清单要求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物主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物主保存,一份附卷备查。提取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对现场的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81至84条规定,对现场的处理具体包括:结束勘查后,应撤离现场保护,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应根据需要确定整体保留还是局部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遇有因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家属或其单位说明情况。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后要将现场上技术人员勘验时留下的印迹处理干净,这既是保守现场秘密的需要,也是遵守勘查纪律的需要。同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3. 对当场抓获的犯罪行为人的处理

对于群众扭送或通过紧急措施抓获的现行人员,要依法对其进行人身和住宅搜查,办理拘留手续,呈请拘留,同时指派专人及时对其进行讯问,调查取证。(二)对现场信息的处理

现场勘查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是现场善后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当前公安机关各种刑侦信息系统广泛使用的背景下更应做好此项工作。所以侦查人员必须将采集到的现场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存储到相关的信息系统中,以便更好地使用这些信息。通过对个案现场信息情报资料性质的管理与查询,可以实现对串案、类案的串并分析,犯罪信息的综合性研究,以及对现场信息的高效检索比对等。【能力训练】现场勘查的结束

1. 训练目的

理解和掌握现场勘查结束后针对现场及痕迹、物品等处理的内容,并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要求

认真阅读训练案例,分析实践中现场勘查结束后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3. 训练案例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人中毒之后立即赶赴现场。现场位于某小区四楼,系一室一厅结构。防盗门完好无损,门锁未遭破坏。侦查人员对中心现场——厨房进行了重点勘查。厨房门锁均完好无损,屋内日常生活用品堆放杂乱,沿着物品摆放的顺序,经仔细寻找,在饭桌西侧15厘米处地面上发现少许白色粉末状物质。厨房南侧的卧室门完好,在阳台发现呕吐物。客厅的桌子上摆放着碗筷,里面有剩菜剩饭。在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用原物提取法提取了吃剩的饭菜、做饭用的材料及呕吐物,并放在密封塑料袋内,用扫取法提取了白色粉末状物质,注明时间、地点、案名并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检验。单元五 现场访问项目一 现场访问的概念、意义和任务【知识目标】1. 了解现场访问的概念及意义2. 熟悉并掌握现场访问的具体任务【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现场访问概念的认知能力2. 培养学生对现场访问任务的实践能力【案例导入】某年1月2日晨7时50分,某省某市郊外,解放军某部干部科长王某发现政治部89幢楼北面地上放着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抬眼望去,只见二楼的兵器室窗户敞开,中间有两根铁栅向左右弯曲,顿觉情况异常,迅速去询问司务长刘某,刘某闻讯立即赶去查看,发现兵器室的门锁完好。随即使用钥匙开启挂锁和司必灵门锁,瞥见室内存放枪、弹的铁皮箱柜有几个大破口,经清点,发现缺失“五六”式冲锋枪1支和“五四”式手枪7支以及子弹540发。刘某见状大惊失色,遂赶紧报告政治部保卫科长。曾科长一面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一面报告部队首长和城区公安分局。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瞿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高某接获报告后,一面向市局领导和省公安厅报告情况,一面迅速组织侦查人员率先赶赴现场。随后,市局副局长韦某、金某、正副市长郭某、章某等都亲临现场直接参与决策指挥。当天下午前公安厅副厅长蔡某等也赶到现场参加勘查和研究。同时,省厅、市局召开紧急电话会议通报情况部署查缉。省委常委、省公安厅长传达了省委书记的重要指示。第一集团军、某军区、总政治部也迅即指派得力干部相继赶到出事部队,军地干部紧密团结,协同作战。经商定,由省公安厅、某集团军、总政保卫部、南京军区保卫部、某部三师、某市公安局等领导组成侦查指挥部。上午时,侦查人员开始对现场实施勘查。勘查中发现:主体现场——兵器室位于政治部机关大院内89幢楼的二层楼中间走廊北侧2016室,其斜对面是财务室。兵器室的单扇包有铁皮的板门设在靠西壁0.72米处,0.9米×1.97米的门中间装有三箭牌铜质司必灵锁加合肥产大号铁质挂锁,经检验门和锁完好无损。门上方0.6米×0.9米的气窗外侧安装的7根窗铁栅亦完好无损,气窗门呈关闭状态。内插销插入孔内。北墙中间的木框架双扇玻璃窗(1.12米宽×1.9米高,其中气窗高0.62米),离地0.85米,内侧的纱窗朝里敞开着。窗框上安有7根直径10厘米的窗铁栅,间距为12厘米,自西数第二、三两根铁栅呈“()”对应弯曲状态。弯曲点之间最宽处为22厘米。外侧两扇玻璃窗门朝外敞开着。西面玻璃窗下数第二块玻璃内侧有3厘米×20厘米的新鲜擦痕。木窗框横档上有三块沾有油污的白色擦枪布,布上有残缺模糊的解放鞋印痕。窗外的水泥窗台上使用静电吸附未发现鞋印。水泥窗台的外沿棱角上有细微的红、黑两色附着物质,窗台西直线距离米处是米宽的遮雨水泥板,经静电吸附发现有两个残缺的解放鞋印痕。兵器室南北长4米,东西宽3米。室内东侧靠壁自南而北依次置放:1.12米×1.85米木柜一个;0.9米×1.77米铁皮柜一个,此柜离地0.5米处破裂的空洞呈“口”字状。其最宽处为24.16厘米。洞边缘有金属熔化痕迹和烟晕以及纱线手套印痕,柜内l、2、3层共有13支手枪,4、5层空着(据枪支保管责任人陈述,此处原存放“五六”式冲锋枪1支、“五四”式手枪7支);0.8米×0.63米木箱一个,上标有“留守朝鲜带回物品”;箱上置放一台新“艺康”彩电及装该彩电的纸箱。盖在箱上的报纸布满灰尘;紧挨着又是一个0.8米×0.63米的木箱;箱上放有两只小皮箱,亦布满灰尘;紧挨两木箱放着一辆无锁的新永久牌自行车;室内西侧靠壁自北而南依次置放:0.8米×0.63米两只一垛铁皮文件箱五个,底部有0.4米高的木脚架,自北数第一垛,由上而下,分别标有秘书科,群联科字样,其中秘书科的文件箱正面割开的空洞呈“口”字状,最宽处为25厘米×15厘米。群联科的文件箱正面割开的空洞呈“口”字状,最宽处为11厘米×12厘米。洞边缘有金属熔化痕迹和烟晕以及纱线手套印痕。自北数第二垛分别标有宣传科、干部科字样的两只文件箱完好。自北数第三垛是组织科的文件箱,箱上插着钥匙、箱顶放有擦枪白布和擦枪油等物。在距西墙1.2米南墙1.2米处的兵器室内水泥地板上,有清晰的解放鞋后跟印痕;距西墙1.2米南墙1.7米地面的一张便笺纸上,亦有一残缺的解放鞋后跟印痕;距西墙1.9米紧靠北墙处地上有“TK”牌打火机一只,其底部螺丝处有一丁点小纸片,摊平为厘米厘米,上面有直行排列的铅字字样“一发票”。兵器室北窗楼下地面,距北墙角0.6米处有一支火焰牌氧割枪,其头部系着4.4米长的细麻绳,尾部由两根胶皮管连接氧气瓶(位于距北墙4.3米处的柏树旁)和乙炔发生器,氧气瓶上标有“上口冯钢厂”字样,其工作气压和总气压均在零位。连接的红色细条纹胶皮管总长21米,使用三段衔接(6米与8.5米段的用旧紫铜管衔接,第三段6.6米用新的钢接头衔接),胶皮管上标有“氧锡三胶”字样。乙炔发生器放置在距北墙4.5米离氧气瓶东侧3.8米处,气压读数为0.5度,乙炔发生器筒体内除电石渣与水外,还可见卷心菜、大白菜、韭菜、胡萝卜、土豆等成形食物少许。连接乙炔发生器的胶皮管总长30.8米,也使用三段胶皮管衔接(红色胶皮管10米+黑色胶皮管13.45米+红色胶皮管7.35米),均使用新的钢接头衔接。乙炔发生器西南侧地上有一只白瓷脸盆,内有少量水,此地面有解放鞋后跟印痕以及皮鞋后跟印痕。89幢楼北面是政治部食堂,在其西侧通道上有成趟的解放鞋印(三枚),鞋尖朝南。食堂西南方的大院围墙有一扇铁皮门(1.77米×0.75米),门的上锁部位铁丝已熔断,四周有金属熔化痕迹及烟晕,距门内10厘米的地面上有一把大号铁质挂锁。围墙外有南北走向的米宽的黄土路,路面有一组三道轮胎印痕,长度分别为厘米和厘米。对现场外围进行勘查发现:在政治部大院西面后地村东首小路南侧粪池边,发现一辆遗弃的旧三轮车,车号为9—778,该车距围墙西边铁皮门约360米,车头朝向环城公路,距离为12米。搜索中还发现后地村东首小路口31米,离地面1.4米的路基斜坡草丛中有空割嘴包装盒一只,纸盒体积为5.8厘米×5厘米×1.5厘米,上有“G01—30,环形割嘴,上海鄞南焊割工具厂”等字样。在距部队大院围墙西边铁皮门偏西40米,黄泥岭村旁小路北侧6.7米处草地上有一个新的钢接头(经检测发现与主体现场上连接胶皮管用的钢接头同类);在小路北侧12.6米处草地上有一把钢丝钳(红色塑料柄套上有“DIAMOND”字样,长20厘米,五成新)。在距西边铁皮门70米处小路边的水田里有一堆70厘米×75厘米的电石,离电石堆西面米处的水田里有一柄剑鞘,长厘米。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同时,实施了现场访问,访问中发现:(1)遗弃于粪池边的三轮车车主是某市双龙乡里宅村的胡小金,胡于元旦晚上11时将此车上锁后停放在某市公交公司的门口。(2)1月2日上午,某市城北汽车修配厂发现该厂放置在工棚内的氧气瓶、乙炔发生器、12.9米黑胶皮管和一支氧割枪以及一辆三轮车被盗。经勘查:城北汽车修配厂位于某市环城东路与通往新狮公路的交汇口西北侧,厂四周有2.2米高的围墙,大门朝东通向新狮公路,厂大门是双扇铁门,内侧使用的小号挂锁已不知去向,距大门北面两米处围墙内外均有泥土蹭擦痕迹。厂内西边简易工棚地面有凌乱的解放鞋印痕,有一趟三道轮胎印痕直至大门口。(3)该厂被窃三轮车1月2日凌晨4时30分被人发现遗弃在某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访问有什么意义?(2)现场访问有哪些任务?【知识要点】一、现场访问的概念

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对被害人、事主及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等进行查访和询问,以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68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由此看出,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能为侦查人员判断案情提供客观依据。

现场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是犯罪行为的物质属性所反映出来的行为信息。它不仅存在于特定的客体物中,以形象痕迹表征出来,也存在于了解案件情况人员的大脑中,以印象痕迹表征出来。现场访问就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为对象,通过对案发地点及周围人员的查访、询问,发现、收集储存于其大脑中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二、现场访问的意义

现场访问作为现场勘查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侦查来讲有很重要的意义,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为侦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提供线索

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利用被害人和事主等对案情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现场访问,迅速查明犯罪行为人的人数、体貌和衣着特征,逃跑的方向和路线,逃跑时携带的物品和乘用的交通工具或犯罪行为人可能隐藏的地点等情况,从而为实施追缉、堵截、搜索、控制赃物等紧急侦查措施提供重要的依据材料。(二)为顺利地开展实地勘验提供必要条件

通过现场访问,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发生、发现的过程,以及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范围,为迅速、准确地划定勘验范围和确定勘验重点提供依据。同时现场访问中了解到的情况与现场勘验所获得的情况互相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为侦查破案服务。(三)有助于正确判断实地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

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是不是犯罪行为人留下来的,是怎样留下来的,这是现场勘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判断,有时凭技术手段和勘验人员的经验是可以解决的,但很多情况下往往通过对被害人、事主或知情人进行访问就可以判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是否真实、可靠。(四)为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依据

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案件材料,主要有现场勘验材料和现场访问材料。现场勘验中所获得的情况无疑是分析案情的依据,但仅依据于此尚不足以使案情全面明了。现场访问有时可以了解到现场勘验发现不了的一些新问题和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有助于侦查人员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三、现场访问的任务(一)查明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

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是现场基本情况的重要内容,往往能够反映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最初状况,对于发现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分析判断案情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最初发现和接触现场以及现场周围群众的访问,不仅可以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还可以分析事态的发展方向,为采取紧急措施提供决策依据。(二)查明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要的情况

很多现场往往会出现一些紧急情况和险情,如急救伤者、犯罪行为人尚未逃跑或现场有火险、有毒和放射性物质扩散等,这就需要现场勘查人员对这些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前提条件是要迅速查明现场有无紧急情况或险情以及存在于何处,原因为何、程度如何等。这些情况现场勘查人员只有通过访问报案人、发现人、现场周围群众以及先期到达的现场保护人员、警务人员后才能掌握。所以,现场访问的任务之一是通过访问查明现场情况,以达到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的目的。(三)查明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行踪去向

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以及行踪去向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采取紧急措施有着重要作用。而报案人、目击者、被害人及其亲属、现场周围的群众等往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或行踪去向都会有所了解,所以勘查人员及时对他们进行访问就可能了解和查明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或行踪去向,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四)查明被侵害财物的情况

财物所有人、持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等对于被侵害财物的特征及其数量等都非常了解,通过对其进行访问,勘查人员就可以掌握被侵害财物的情况,为判断财物的损失程度、确定案件性质以及查获赃物赃款、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判断依据。(五)查明犯罪行为人遗留物的情况

犯罪行为人的遗留物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物品和物质,具体包括现场哪些物品、物质是犯罪行为人遗留的,遗留物品、物质的种类、名称、特征和数量等,这些能反映犯罪行为人特征的遗留物往往并存在现场中,现场勘验人员可通过现场访问来甄别、排除现场原有物品和其他遗留物,进而确定和查明犯罪行为人遗留物的情况。(六)查明被害人情况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往往是分析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杀人、伤害、爆炸等人身侵害案件的现场,被害人及亲属、朋友、同事等对于被害人情况是比较了解的。所以现场勘验人员要想查明被害人基本状况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就要及时对以上对象进行访问。【能力训练】现场访问的任务

1. 训练目的

了解和掌握现场访问的概念以及任务,从而将其应用于实践工作中。

2. 训练要求

认真阅读训练案例,分析现场访问的任务。

3. 训练案例

某日刑警大队接到报案称某银行被盗。现场位于某市闹市区,银行营业室的内窗除2号窗有一扇玻璃窗打开外,其余窗户都关闭。在2号窗和窗外地面至银行外墙西南处有一趟明显足迹,银行营业室的门和挂锁均完好无损。初步访问得知:早晨金库保管员李某和朱某上班后开金库取款准备营业,金库右面的暗锁顺利打开,但左面的暗锁拧了半圈拧不动,后经过反复拧动才打开,当时两人以为暗锁出了毛病,但没有检查暗锁。金库打开后朱某从金库往营业室运钞时发现少了9捆钞票,经查确认丢失9万元。项目二 现场访问的对象、内容和要求【知识目标】1. 掌握现场访问的对象以及内容2. 理解和掌握现场访问的要求【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现场访问对象进行分析的能力2. 培养学生对现场访问内容的操作能力【案例导入】某日某市区小南街199号楼2单元居民张某发现3楼3号房内有较大臭味,遂报告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从窗户跳入室内,发现房主叶某一家三口均死在室内。经勘查访问得到如下情况:现场系单间结构,房门为铁皮门,门完好,无撬压破损。卧室位于东侧,西侧为厨房厕所,卧室内靠西墙并排放有两张双人床,叶某(男,39岁,沈阳水泥厂工人),尸体位于北侧床上,其南侧分别为小叶(叶某女儿,13岁)、李某(叶某妻子,36岁)的尸体,两具女尸上身衣物较完好,下身赤裸,颈部绕有电线,三具尸体上盖有大量衣物。尸体已高度腐败,尸体上及床上有大量蛆及蛆壳。走廊间靠墙有一个水泥制水池,水池上有一个坏电炉,电炉电源线被剪掉。厨房灶台上有四个饭碗,其中有两个摞在一起,碗旁有四双筷子。三个被害人死因均系颈部受机械性外力作用(扼、勒)而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案犯所用凶器仅为绕颈的电炉电源线。经尸检,从三个被害人体内检出苯巴比妥麻醉剂成分;经勘验,叶家箱、柜均被翻动。据对面邻居朱某反映:叶家社会关系较为简单,经济条件差,很少与陌生人来往,但在案发前几天曾看到叶某的好朋友蒋某来找过叶某。被害人叶某平常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李某的母亲知道李某一家被杀后生病住院。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访问的对象有哪些?(2)现场访问的内容有哪些?【知识要点】一、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的义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68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以及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由此看出,报案人、发现人、被害人以及亲属、目击者及其他知情人都属于现场访问的对象,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被害人及其亲属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事侦查学中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即刑事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狭义的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是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受侵害人,能够提供有关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况、案发前后犯罪现场的情况、重要的侦查线索和相关犯罪证据,所以当然属于现场访问的对象。(二)发现人

即最早发现案件的人,多为被害人及其亲属、现场周围和途经现场的人、值班人员等。(三)报案人

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发生案件情况的人,报案人可能是案件的被害人、事主及其亲属或者是案件的知情人,也可能是其他人员。(四)其他知情人

即指除上述人员以外,了解案发经过或案情的人,包括案件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其他了解案情的人。由于这类访问对象不是案件当事人,他们可能不主动为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往往需要侦查人员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二、现场访问的内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69条规定:“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②现场可疑人或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③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访问对象,具体访问的内容也不同,包括:(一)对报案人和发现人的访问内容(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2)发现案件时现场的状况,现场有无变动。(3)发现案件时现场上有无其他人在场,有无其他人进出过现场。(4)发现案件后如何报案,是否采取保护措施。(5)对案件的发生有何看法,依据是什么。(二)对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访问内容

这类对象在案件中的角色不同,对犯罪行为认知的程度和范围也不同,访问时应有所侧重。对他们的访问内容一般有:(1)案件发生、发现的详细过程。(2)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包括人数、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语言特征、其他特殊标记等,以及作案工具、交通工具、逃跑方向等。(3)被害人的受伤害情况。包括被伤害的部位、程度、致伤原因和工具等。(4)财物损失情况。包括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及新旧、大小、重量、特殊标记等特征。(5)发案前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窗口是否关闭、门是否上锁、钥匙保管是否妥当、财物存放的知情范围、发案前是否有可疑人在现场附近逗留等情况。(6)事主、被害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经济状况、社会交往、生活习惯、个人爱好等情况,被害人的近期活动、个人恩怨等。(三)对知情人的访问内容(1)发案前后的有关情况。包括看到的可疑人、可疑事和听到的可疑声音。(2)在现场周围有无发现或捡到过可疑物品。(3)案发后有无可疑人员言行举止反常。(4)有无人员处理过现场上损失的物品,有无人员散布过谣言、打听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5)有关事主、被害人及家属的情况。包括生活作风、工作表现、社会交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经济状况、案发前后的表现等。(6)案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人员流动情况。包括当地有前科的人、经常出入此地的人等。(7)对案件的看法。包括知情人个人对案件的看法、依据和当地群众对案件的议论、反映及根据。

以上是对不同访问对象的一般内容,现场访问时还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以及各案的重点问题来确定访问内容。三、现场访问的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70条的规定,现场访问的要求有:(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侦查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访问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侦查人员在访问时应当注意自己的衣着和礼节。②侦查人员要注意访问用语和掌握谈话气氛。③侦查人员要善于帮助或推动访问对象回忆,同时还要注意防止谈话出现僵局。④侦查人员应当掌握访问时间。【能力训练】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1. 实训案例

某日有人发现吉林省某市苇子沟白阳村李某(男,37岁,聋哑人)、李文(男,30岁,某市红光药厂二分厂工人)、李某之子小光(19岁)在家中被害,且尸体被浇汽油焚烧。侦查人员经访问得知:死者李某智力发育不健全,早婚,负责其子小光的抚养。李某与前妻尚有来往,常因孩子的事情发生纠葛,本人以捡破烂为生。李文前妻也是聋哑人,他们之间也有来往。李文接触关系复杂,所接触的聋哑人涉及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的延吉、长春、四平等市。

2. 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参训学生重点掌握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3. 实训条件设计(1)实训时间为3学时。(2)学生以11人为一组:指挥人1名、现场保护组2名、见证人2名、现场访问组4名、被访问人2名。(3)实训场地:学生教室。(4)器材准备:现场勘查证、纸张、笔和录音设备。

4. 训练方法步骤(1)指导教师设置模拟现场。(2)指挥人员巡视现场,制订勘查方案。(3)指挥人员对现场访问组进行组织分工。(4)保护组人员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5)进行现场访问。(6)制作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访问笔录,并写出受训报告。

5. 注意事项

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因人因案因情制宜,灵活运用。

6. 考核方法及标准

由教师按学生在训练中的表现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项目三 现场访问的步骤和方法【知识目标】1. 掌握现场访问的步骤以及方法2. 理解和掌握现场访问的方法【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现场访问步骤的实践能力2. 培养学生对现场访问方法的操作能力【案例导入】王某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准备了水果刀、绳子、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后,王某于7月20日早晨8时到陈某、张某夫妇经营的超市,持刀对张某进行威胁,张某反抗、喊叫,王某持刀猛刺张某左胸、颈等部位,张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邻居朱某和陈某看到后及时报警。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现场访问的步骤是什么?(2)现场访问的方法有哪些?【知识要点】一、现场访问的步骤(一)确定访问的范围和重点

访问的范围包括访问的地区范围、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访问时,应结合已知案件情况、现场环境等,准确地确定访问范围。同时,对访问范围内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也必须确定。(二)寻找和确定访问对象和访问顺序

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查访、寻找身份不确定的知情人,之后根据案件性质及需要查明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被访问对象对案件的知情情况,确定访问顺序。访问的一般顺序是报案人、发现人、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三)接触访问对象

现场访问是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的一种调查取证活动。在访问时侦查人员要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给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保证访问对象在陈述中不受干扰,不打断其思路。

首先要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然后提出问题让他们回答。可以不拘形式地谈一些无关紧要的、能调节气氛的话题,如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以消除相互间的陌生感和紧张情绪;通过简短的交谈后,要适当地将交谈内容转移到发生的案件上来,选择时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在访问中,如果认为受访者有谎报假案的可能,不要打断陈述,要不动声色,先耐心听其陈述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让其充分表演、暴露意图,待其表演完毕,宣读记录并签字盖章后,再运用一定的策略,通过巧妙的发问去揭露矛盾,步步逼近,揭示实质。(四)提出问题,让访问对象陈述

现场访问中,侦查人员与访问对象之间是通过语言交流来完成各自行为的,注意以下五点:(1)应注意一人提问,一人记录。(2)先进行广泛式提问,如:“关于某案你知道哪些情况”等,让其自由陈述。这时侦查人员应仔细倾听,在其陈述完之前不应插言制止或重新提问。(3)对访问对象陈述中有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地方,可采用质证提问或检查性提问,以便查清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4)如果访问对象对某些细节回想不起来,侦查人员可用联想的方法启发他们,帮助他们回忆。(5)应针对不同的访问对象,采取相应的提问方法。(五)制作笔录,结束访问

在访问的问题问完后,就应当及时结束访问。在结束访问时,侦查人员首先要核实访问对象是否还有补充内容,从问话上核实访问对象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然后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对制作的访问笔录。

访问结束,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侦查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访问过程中,访问对象提供的其他证据,侦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收取。对于那些如实陈述的访问对象,访问结束时,侦查人员应对其表示鼓励,以便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为再次访问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对于要求保密的访问对象,应为其保守秘密,对于需要保密的访问内容也应当保密。二、现场访问的方法

现场访问的对象是社会中形形色色、性格各异的人,这些人由于与案件、事主、被害人及犯罪行为人关系的不同,其心理状况千差万别;这些人由于性别、年龄、职业、生活阅历及工作、生活环境的不同,使得他们对待调查访问的态度也千差万别、极为复杂。同时,现场访问又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策略性及时机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为了顺利进行现场访问,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因人而异,采取适当的方法,才可能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一)对发现人、知情人等的访问方法

1. 查明发现人、知情人等与案件的关系以及身份

发现人、知情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以是现场访问的重要对象。在确定对其访问前首先应寻找知情人。实践中包括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发现访问对象;深入案发现场去发现访问对象;从途经现场的来往人员中发现访问对象;通过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圈来发现访问对象。同时要调查了解发现人、知情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访问对象的经历、职业等个人情况。

2. 创造适合访问的环境气氛

良好的谈话气氛是一种使访问对象感到轻松、安全,有助于其回忆和陈述的综合环境条件。是否有良好的谈话气氛是影响现场访问是否能达到目的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取得访问的最佳效果,侦查人员必须利用合适的环境与被访问对象之间进行短暂的思想感情沟通和建立对话关系。这就决定了侦查人员必须积极地根据不同被访问对象的具体情况,创造适合谈话的环境气氛,以此消除其“紧张感”、“陌生感”,进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访问环境。

3. 做好疏导转化工作,消除思想障碍

由于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思想状况等不同,决定了发现人、知情人的情况都非常复杂。进而使得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也不同。所以在进行访问之前,侦查人员应先通过侧面调查和接触交谈等,了解其态度以及心理状况,以便采取措施做好疏导转化工作,消除障碍。(二)对被害人、事主的访问方法

被害人、事主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对象,其心理状况和态度比较复杂。为了及时查清案情,对其的访问方法有:

1. 选择适当的访问地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方便被害人与事主进行陈述,侦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访问地点。

现场访问地点的选择和确定,要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危害后果、现场所处环境和被害人及事主人数及心理特点,以不影响现场勘查工作正常进行,不变动现场,不影响访问对象情绪和便于联络、保密为前提,选择适当的访问地,创造一个良好的陈述环境和气氛,使访问对象毫无顾虑、毫不保留、客观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同时,选择访问地点时应注意不宜离现场太远,以不妨碍现场勘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不影响访问对象的情绪为前提。

2. 访问前应做好安定情绪的工作

实践中被害人情绪往往是不平静的,尤其是遭受人身侵害的案件。这些对象具有激动、紧张、恐惧、悲愤等复杂心理,一时很难平静。为了保证现场访问的良好效果,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与被害人、事主等接触交谈,摸清其心理状态和个性特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安定情绪的工作。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改变被害人处所的环境使其保持平静的心理;二是通过侦查人员的态度使其逐渐从紧张中松弛、冷静下来;三是通过侦查人员的决心使其感到安全进而保持平静。

3. 说明访问目的

侦查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告知被害人如实向侦查人员提供案件情况的义务,并选择恰当的时机将话题引到与访问有关的问题上。

4. 确定提问的内容

对于被害人和事主,侦查人员应迅速确定访问的相关问题,如犯罪嫌疑人人数、性别、面貌、衣着等个人特征,犯罪嫌疑人现场遗留的物品等以及与案件发生、发现等有关事项。(三)对不同访问对象的访问方法

1. 对未成年人访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70条第五款规定:“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所以侦查人员在访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要注意:一是应尽量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的地点进行访问,访问时,侦查人员不宜过多,可以让其家长、老师在场;二是访问时侦查人员应使用对方所熟悉的语言,以免其难以理解提问或对提问作出随意理解而答非所问或难以回答;三是尽量让未成年人自由地主动陈述,不能使用暗示性或引诱性的语言;四是侦查人员态度要和蔼可亲,应尽量避免对同一问题进行反复的和进一步的追问提示;五是侦查人员听对方陈述时,不要随意打断其陈述或插话,要注意观察其表情;六是侦查人员在记录对方陈述的内容时,应有儿童语言的特色,不可按自己的理解记录,对手势表情也应做记录;另外,侦查人员应与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家长、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进行思想上的沟通,让法定代理人配合侦查人员做好访问工作。

2. 对老年人的访问

在访问老年人时侦查人员应注意:一是要保持尊重的态度,以取得其合作;二是要放慢访问时问话的节奏,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回忆和陈述;三是提问应简单明了,以减少老年人过多的思考和顾虑;四是老年人陈述中出现错误或离题太远,侦查人员只需提醒,有些问题必须进行追问时,应当采取委婉的方式和平和的言词进行;五是访问老年人的时间不宜太长并注意让其休息。

3. 对女性的访问

访问女性时侦查人员应注意:一是提供良好的谈话环境,营造平和的谈话氛围,让对方感到安全、宁静、信赖;二是访问时,最好要有女侦查人员参加,如果一时无女侦查人员时,可邀请女干部或老年女同志陪同,这样容易建立信任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她们的顾虑,有助于访问的顺利进行。

4. 对聋哑人的访问

访问聋哑人时,侦查人员应注意:访问前,应了解其属于先天聋哑还是后天聋哑,对于受过教育的聋哑人可用笔谈的方式进行访问;对于未受过教育无法以文字表达意思的聋哑人则只能通过通晓手语的人与其通过手势交谈,可以聘请聋哑学校的教师做翻译;若聋哑人的手势只有其父母、近亲属和邻居等人知晓时,可请他们做翻译,但对访问结果要持慎重态度。访问时侦查人员的态度要诚恳、真诚,要表现出对聋哑人的尊重,要耐心听取其“陈述”,要仔细观察“陈述”的表情和动作,以便准确理解其所要表达的意思。

5. 对盲人的访问

侦查人员在访问盲人之前应了解其是先天失明还是后天失明,了解其智力发育状况以及听觉、触觉和嗅觉的灵敏程度,特别是要注意其有无习惯性感知误差。访问盲人时要特别注意语言和语气,要表现出诚恳的态度和对盲人的尊重,要努力打消对方心中的疑虑,取得其信任;要耐心听取其陈述,不要干扰其回忆过程,要注意发挥盲人的感知优势,对于其感知能力较强方面的情况可以要求其详细描述,对于其感知不清的情况不要反复追问,以免引起其反感或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而随口编造谎言。【能力训练】现场访问的步骤和方法

1. 实训案例

某日下午2时许,王女士见租住在自己家里的潘某(女,22岁)很久未出房门,而且租住的房间不时飘出恶臭,便和丈夫李某趴在房间窗户上想看个究竟,结果看见潘某面部朝下趴在床上,头部盖着床单,房内飘出阵阵臭味。王女士立即报警。经勘查,潘某死亡多日,尸体已严重腐烂,头发脱落,颈后部缠绕的床单打着一个死结,经判断受害人系窒息性死亡。

2. 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参训学生重点掌握现场访问的步骤和方法。

3. 实训条件设计(1)实训时间为2学时。(2)学生以11人为一组:指挥人1名、现场保护组2名、见证人2名、现场访问组4名、被访问人2名。(3)实训场地:学生教室。(4)器材准备:现场勘查证、纸张、笔、录音设备。

4. 训练方法步骤(1)指导教师设置模拟现场。(2)指挥人员巡视现场,制定勘查方案。(3)指挥人员对现场访问组进行组织分工。(4)保护组人员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5)进行现场访问。(6)制作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访问笔录,并写出受训报告。

5. 注意事项

现场访问的步骤和方法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因人因案因情制宜,灵活运用。尤其是对一些比较特殊的被访问对象。

6. 考核方法及标准

由教师按学生在训练中的表现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项目四 现场访问笔录的制作【知识目标】1. 掌握现场访问笔录的内容2. 掌握现场访问笔录的制作【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的能力2. 培养学生制作现场访问录音的能力【知识要点】

现场访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访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访问对象陈述的文字记录。笔录经调查核实后,不仅可以成为侦查破案的线索,而且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部分。一、现场访问笔录的制作

现场访问笔录的形式有两种,即侦查人员根据访问对象的陈述所制作的笔录;访问对象在叙述完案件的有关情况后由本人申请自行书写或侦查人员要求访问对象亲笔书写的证词。(一)现场访问笔录的内容格式

访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 首部

包括文书的名称,即首先印好文字的标题“现场访问笔录”,依次按规定写明访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要具体到某时某分),访问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访问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及现住址。另外还要写明访问对象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如系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同事或某事件的见证人等)。

2. 正文

正文是现场访问笔录的核心。一般采用问答的形式,根据侦查人员的访问和访问对象的回答,把访问的内容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对访问对象陈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记清楚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访问对象是如何得知上述情况的,还有无他人知道等。应当注意笔录要真实地反映整个访问的情况,绝不能主观臆断,随意取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要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言也要记录。对访问对象陈述的情况,要写明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还是自己猜测或听别人传说的。对访问对象提供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在笔录中也要反映出来,并说明其来源和证明的问题。

3. 尾部

现场访问笔录经访问对象核对后,由访问对象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并让其签名(盖章)、摁指印。如果访问对象拒绝签名(盖章)、摁指印的,记录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侦查人员和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以下是现场访问笔录的基本格式:现场访问笔录(二)亲笔证词的内容格式

亲笔证词是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应侦查人员的要求或证人的申请,由证人自行书写的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

访问对象的亲笔证词经过查证属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因此,亲笔证词应当包含一定的内容,符合一定的要求。

1. 亲笔证词的内容

亲笔证词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1)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即“亲笔证词”,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在何种情况下书写的,即写明是自行请求书写证词,还是应侦查人员的要求书写的。(2)正文。是文书的主要部分。证人或者被害人应如实地写清时间、地点、人物及身份,事情的经过和结果,访问对象的感受、判断及其依据等。(3)尾部。证人或被害人应当在末页紧接最后一行证词下面签名(盖章)、摁指印,并写明时间。

2. 文书格式于××××年××月××日收到侦查员:亲笔证词我叫×××,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人,××文化程度,××公司职工,现住××市××路××号。应侦查人员要求(经我自行请求),我向公安机关提供如下情况(我的受害经过如下):(时间、地点、人物及其身份,事件的经过、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是我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以上情况我是听某某说的。某某,男,现住××市××区××路×号),请公安机关查证。证人(被害人):二、制作笔录的要求(1)现场访问笔录一般要按问与答的形式来书写,同时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必要时可以把问与答双方的动作和表情也记入笔录。(2)笔录记完后应当交给访问对象核对或向他宣读。如果有补充或修改,应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并让其摁指印。(3)笔录经访问对象核对无误后,应当由访问对象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摁指印,并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经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摁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亦应当在访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4)对访问对象陈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记清楚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访问对象是如何得知上述情况的,还有没有其他人知道等。(5)笔录要尽量做到准确、客观、全面,要真实地反映整个访问的情况,绝不能主观臆断,随意取舍。(6)对访问对象陈述的情况,要写明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还是自己猜测或听别人传说的。(7)对访问对象提供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在笔录中也要反映出来,并说明其来源和证明的问题。(8)笔录不能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只能用钢笔、毛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凡有空的行、页处必须由侦查员画线填满。三、现场访问录音

现场访问录音是记录访问对象陈述的一种形式,录音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在制作笔录的同时进行。访问录音可以更加完善、全面地记录访问的全过程,有利于对访问对象所陈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检查访问工作的质量,同时,它还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录音可以将侦查员和访问对象所说的内容以及交谈的声音、语气等全部记录下来,保证了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便于分析判断访问对象陈述的可靠性以及陈述时的情感变化、心理状态等,便于集中精力从容地听取访问对象的谈话,必要时还可反复播放,不断研究,提高认识。

在录音时应选用体积小、性能好、便于携带或隐藏的录音机,录音要做到完整、准确、全面、清晰。访问结束后,须将录音磁带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存。【能力训练】现场访问笔录的制作

1. 实训案例

某日晚上12时许,小兰与丈夫张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架,张某欲用双手掐小兰的脖子,小兰呼喊救命,其父亲兰某闻声出来将张某拉开,张某又与兰某发生争吵并在家里的厨房发生扭打,双方跌倒在地。兰某从厨房门后边抓起一根木棍朝张某的头部连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小兰立即报案。

2. 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的要求。

3. 实训条件设计(1)实训时间为2学时。(2)学生以11人为一组:指挥人1名、现场保护组2名、见证人2名、现场访问组4名、被访问人2名。(3)实训场地:学生教室。(4)器材准备:现场勘查证、纸张、笔和录音设备。

4. 训练方法步骤(1)指导教师设置模拟现场。(2)指挥人员巡视现场,制订勘查方案。(3)指挥人员对现场访问组进行组织分工。(4)保护组人员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5)进行现场访问。(6)制作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访问笔录,并写出受训报告。

5. 注意事项

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要求制作访问笔录。

6. 考核方法及标准

由教师按学生在训练中的表现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单元六 实地勘验项目一 实地勘验的概念和对象【知识目标】1. 理解实地勘验的概念2. 掌握实地勘验的对象【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对实地勘验对象的认知能力2. 培养学生对实地勘验具体对象的确定能力【案例导入】有人报案称发现尸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现场位于某小区单元楼,系两室一厅结构。客厅的茶几上有一个茶壶,两个水杯。死者头东脚西呈仰卧于客厅中部,经尸检发现头部损伤3处,背、胸及腹部损伤10多处,两手损伤30多处,全身40多处伤口,致命伤不超过5处。距尸体北侧5米处有一把菜刀,尸体周围有大量血迹。现场门、窗和锁均完好无损。结合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的内容有哪些?(2)侦查人员实地勘验的对象有哪些?【知识要点】一、实地勘验的概念

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犯罪,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方法,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的观察、检查、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的活动。实地勘验是现场勘查的核心和中心任务,目的是通过收集的痕迹、物证来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为查缉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依据。实地勘验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特别是物证的重要手段,实地勘验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收集到重要的犯罪信息、线索和证据,直接影响到侦查的进度和质量以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实地勘验的概念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特定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根据该规定,实地勘验必须是由侦查人员利用感觉器官以及科学技术发现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没有侦查人员,实地勘验就无法进行。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实地勘验,但必须在侦查人员的支持下进行。(2)客体广泛性。实地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实践中包括作案的地点和留有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作案人遗留在现场及有关场所的各种痕迹,如手印、工具和枪弹痕迹,以及犯罪遗留物和被害人尸体或人身等。可见,只要是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都是实地勘查的对象。(3)手段特殊性。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的,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比较高,往往都是运用一些物理、化学、制模、法医、静电吸附等科学技术方法来对现场上的痕迹物证进行显现、固定、提取,相比其他侦查活动的手段来讲,这是实地勘验侦查活动的特殊之处,尤其是在高科技比较发达的社会,这些科技方法越发显得重要和特殊。(4)程序法定性。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一项侦查活动。比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5条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应条款都规定了侦查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所必须遵守的顺序,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进行。二、实地勘验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实地勘验的对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所涉及的所有场所。具体包括预备犯罪的场所、实施犯罪的场所、隐藏和处理赃物、尸体和凶器等场所及逃跑路线等。(1)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预备时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包括犯罪行为人预谋犯罪、准备犯罪工具、选择作案目标、行动路线,实施犯罪前预付、守候、休息时在现场遗留的与自身有关的痕迹、物品如唾液、分泌物、烟头等,这些现场往往都是在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犯罪行为人活动过的场所。为了查明犯罪行为人自身情况等,这些场所当然属于实地勘验的对象。(2)犯罪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场所。这是实地勘验的重点,是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如杀人案件中杀人的场所,抢劫案件中实施抢劫的具体地点,投毒案件中实施具体投毒行为的场所,这些场所往往遗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是实地勘验的重点。但这类现场往往在最初勘查时并不能确定,只有勘验到了一定阶段才能确定。这就要求实地勘验人员在勘验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并尽可能寻找确定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3)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打击而毁灭罪证、处理赃物和藏身的场所,即犯罪行为人实施完犯罪后处理尸体或物品如犯罪后抛尸、埋尸、隐藏赃物、凶器和犯罪工具以及随身物品时遗留相关痕迹、物品的场所。(4)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进出现场所必经的通道和有关场所。尤其是对于室内现场,犯罪行为人通过通道和相关场所进出现场时可能会遗留相关的痕迹、物品等,这些遗留痕迹、物品等的通道和场所也属于实地勘验的对象。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其目的是查明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数量以及环境;发现犯罪行为人在现场周围活动的过程以及来往路径;查明犯罪行为人进入现场的方式;查明犯罪地点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以及查明犯罪现场的性质等。(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

与犯罪有关的痕迹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反映形象。如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在现场遗留的手印、足迹、攀登、枪击以及在尸体或被害人身上遗留的勒、砍、切等各种伤痕。这些痕迹是实地勘验的重点,通过对这类痕迹的发现、提取、检验,就能为案件性质的判断,犯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的推测以及作案的时间、人数、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征的分析提供有力的依据。实践中主要包括:(1)能反映作案人个体特征的痕迹。这主要是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其身体的某一部分与现场某种客体接触后留下的痕迹,如手印、足印、牙印、指甲印、唇印、人体形成的坐、卧、跪等印痕以及能反映走路特征的步伐痕迹。(2)能反映作案人所使用的凶器和破坏工具的痕迹。如能反映破坏工具特征的撬压、打击、擦划、剪切、刺切等痕迹;能反映交通工具的车轮、车体、车辆支架、车辆液体滴落、车辆行驶中喷溅的水迹和泥浆等痕迹;能反映犯罪凶器特点的刀痕、枪弹痕迹、弹孔等痕迹。(3)其他痕迹。如整体分离痕迹、爆炸痕迹、燃烧痕迹、电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牲畜蹄迹、腐蚀痕迹等。

通过对以上痕迹的实地勘验就可以发现犯罪痕迹,判断痕迹与犯罪是否有关;可以判断案件性质以及案件的构成要素;可以为判断出作案人的个体特征及职业特点提供信息;为判断作案工具种类提供条件以及为排除与犯罪无关人员的痕迹提供样本;为检验鉴定提供检材;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等。(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物质

犯罪物品、物质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品、物质。主要是指原来属于现场本身,遭到犯罪行为的破坏或被犯罪行为人触动、带离现场的物质、物品,以及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从现场外带入现场,并遗留、抛弃或黏附在现场上的各种物质、物品。主要包括:(1)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物质:①各种凶器和破坏工具。如刀、枪、锤、棒、砖头、石块、毒品以及各种绳、带、螺丝刀、钳子、剪子、钻、锯、爆炸物等。②作案人的分泌物、排泄物、人体组织和体液。如精液、唾液、血液、尿液、粪便、毛发、气味等。③作案人的随身物品。如包、衣、裤、鞋、袜、香烟、单据、证件、车船票等。④作案人带入或带走的各种物质。如泥土、灰尘、油漆、金属粉末、树叶等。

这些遗留的物品、物质有的是与犯罪行为人生理特性有关的,有的是与犯罪行为人职业、生活有关的,有的是犯罪行为人疏忽大意遗留的,有的是犯罪行为人故意遗留的。这些在现场上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与犯罪有密切关系,对于判明案件性质、分析判断侦查方向和范围有重要作用。(2)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触动、破坏的物质。在犯罪过程中,作案人不可避免地会触动、破坏一些物质,如被破坏的门锁、被搬动的障碍物、财物保管的箱柜、被踩踏的桌椅等。这些物品、物质上都会遗留有与犯罪行为人有关的痕迹、物品,这些痕迹、物品可以为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过程提供依据。(3)犯罪行为引起或造成的各种形成物。这类物质往往是从某一个客体上分离下来的,或经化学反应形成的,如燃烧物、燃烧后的残留物、爆炸装置及残留物等。通过这些形成物可以分析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等内容。(4)被害人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物品、物质。主要有血迹、被害人衣物、呕吐物、毛发、手表、项链等,这些物品、物质可以为分析被害人情况提供依据。

通过对以上物品、物质的实地勘验可以为查明犯罪遗留物为何人所留、分析案情和作案人的个人特点等提供线索和依据。(四)与犯罪有关或可能有关的尸体、尸块

在犯罪现场发现尸体、尸块的,首先要查明死因、确定尸源和提取有关痕迹、物证,对于在现场存在的明显与犯罪有关或死因不明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尸体、尸块,一经发现,应按照规定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如果死因不明,应按规定,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在勘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1)尸体、尸块外表检验。简称尸表检验,包括死者衣着情况检验,尸体、尸块一般情况检验以及各部分情况检验和尸体、尸块外表伤检验等。(2)尸体解剖检验。通过尸表检验,仍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案件性质的,应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0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第41条规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外国人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42条规定:“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第43条规定:“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第44条规定:“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物和有关组织、器官等。”第45条规定:“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通过对尸体、尸块的勘验可以查明死者系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致死的凶器和手段以及尸体来源等。(五)与犯罪有关的人身

与犯罪有关的人身检查即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受伤情况及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8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1)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在实地勘验中,为了确定被害人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其中检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进行人身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生理、病理特征,确定伤害情况、生理状态以及查明性犯罪的后果等。【能力训练】实地勘验的对象

1. 训练目的

掌握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的对象有哪些,并能在具体的实践案件中加以运用。

2. 训练说明

结合训练案例内容,分析实地勘验的对象及具体内容。

3. 训练案例

某东环铁桥上发现一辆红色轿车,车左窗被砸碎,周围有玻璃碎片,车左侧有一块石头,在距车辆50米远的地方发现一具尸体,沿途有一长串滴落血迹,死者系一名男性,衣着整齐,头部有被打击的伤痕。在道路旁边的铁道上发现一些特别的鞋印。项目二 实地勘验的原则和顺序【知识目标】1. 掌握划定勘验现场范围的标准2. 理解和掌握勘验现场的顺序【能力目标】1. 培养学生划定勘验现场范围的分析能力2. 培养学生对室内和室外现场静态勘验的操作能力3. 培养学生对室内和室外现场动态勘验的操作能力【案例导入】某公安局刑警队接到谢某的电话报称:清晨7时后,谢某去石灰窑上班时看见江中有一个白色包裹,打捞上岸后发现是一具无头碎尸。公安机关迅速派人赶到现场。现场位于某市西南方向20公里外某高速公路南侧的江河中,从发现碎尸处沿江上行500米是跨江的平安大桥。江水在某大桥下面150米分为南北两股支流,两支流间形成100米宽的沙石河脊,捆扎尸体的包裹是在北支流中发现的。该支流水面宽约50米,深40厘米左右,水流速度缓慢,江上游至平安大桥,有民工日夜放运、打捞木材。现场周围环境是:北面50米处是石灰窑,日夜都有工人上班。从石灰窑北行400米左右是银行、信用社等单位,再往北有一条马路通向某煤矿公司。捆扎尸体的包裹长110厘米、宽50厘米、厚40厘米,第一层是一块245厘米×120厘米的无色塑料薄膜,用一根长200厘米的20号细铁丝和两根宽窄不等的白布条捆绑。布条结扣上发现有长17~25厘米的毛发三根。第二层是一块200厘米×90厘米蓝白大方格的旧床单,用一根长7米的20号细铁丝捆扎。内外包装完好,无泥沙浸入。尸体浸泡迹象不明显,躯干赤裸,下段裹着一件男式的蓝白小方格旧衬衣,衬衣的肩部有一块白布补疤,下身穿着一条蓝色小方格松紧带收腰短裤,背部垫有大量草纸和一些报纸碎屑,拼合报纸碎片发现有同年月日的《参考消息》。死者男性,无头,皮肤白皙、干净,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头部从第六第七颈椎间切割,断面整齐,有创角10处。颈部创面用一条红色破烂内裤和一团新棉纱头填塞,双小腿在膝关节处被肢解,放置在腹部,肢解处无骨质损伤,两手掌无明显死茧,左手腕关节下4厘米处从拇指斜向手背有5.5厘米×0.5厘米的砍创一处,第一掌骨被砍断,断面整齐。右手内侧腕关节上1厘米处有5.5厘米×0.4厘米×0.1厘米的创口一处;在腕关节拇指掌骨根部有1.5厘米×0.3厘米的斜形陈旧伤痕一处;食指指甲尖端内侧有陈旧的损伤残迹;手背正中的皮肤上有五处点状陈旧疤痕;肘关节内侧窝内有一颗黑痣。胸、腹部开始出现腐败绿斑。双大腿至脚背汗毛浓密、粗黑,最长的有.5厘米。两小腿前侧各有陈旧性小伤疤多处。赤脚,脚趾排列紧凑,大脚趾长于其他四趾,趾间有轻度脚气病,脚背有明显的穿凉鞋形成的印迹。小腿与躯干复位后测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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