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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04: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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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旭华

出版社: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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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研究

九品中正制研究试读:

绪论:回顾、问题与交流

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发展史上,九品中正制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历代学者所关注。若从清代乾嘉学派算起,有关九品中正制度的研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是,一代有一代之学人,一代有一代之学术。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的不断加强,学术界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成果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了持续而热烈的讨论。因此,作为一个基础性研究课题,九品中正制不仅依然具有强烈的学术吸引力,是学术界热切关注的课题,而且也亟须人们用新的学术视野和学术眼光作出新的诠释,使之具有当代学者的研究特色。按照现代史学规范,本书“绪论”部分主要包括学术史回顾、存在问题、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等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对于九品中正制研究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也有必要加以辨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便加强与学术界的交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仍然是对学术史回顾的进一步梳理与延伸,只是以“问题”的形式提出并加以讨论罢了。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与研究意义

一 学术史回顾

九品中正制度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它上承两汉的察举制度,下启隋唐的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的学者对这一课题也非常重视,并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早在清代乾嘉年间,一些历史考据学家就对九品中正制作了初步探讨,从而开后世专题研究之先河。如赵翼《廿二史札记》列有“九品中正”专条,通过搜集相关史料,归纳考证历史事实,对九品中正制的创立背景、选举程序、中正清议和制度得失作了较为系统的评述。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也列有“州郡中正”和“九品中正”条目,通过对相关史料的解读和辨析,指出一些文献记载的缺失,并对这一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制度流弊作了详细考释。进入20世纪30年代,杨筠如先生出版《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一书,该书在乾嘉考据学派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现代史学的研究范式,对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内容、利弊及其与门阀制度的关系作了系统考察,这是我国现代学者研究九品中正制的开山之作。在稍后一段时间里,许世瑛、谷霁光、许同莘诸先生也相继发表文章,从不同角度对九品中正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由此掀起国内学者研究九品中正制的一个小高潮。到40年代末,严耕望先生发表《北朝政府地方属佐制度考》一文,其中“州都与郡县中正”一节,首次明确提出北朝的中正组织有“中央与地方之别”,可谓独具慧眼,发前人之所未发。新中国成立以后,唐长孺先生发表《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该文通过缜密考证,对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历史渊源、社会背景,中正的组织、职权与品第,九品中正制与门阀制度的配合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精辟论述,其学术观点广为国内外学者所称引,堪称研究九品中正制的经典之作。与此同时,日本学者也相继有研究论著问世。如宫川尚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就列有《中正制度研究》专章,对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而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一书,不仅体系宏大,视野开阔,而且以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关系为主线,指出乡品与起家官品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且两者的对应差额为四品,此即著名的“乡品与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说”。宫崎氏此说对日本、韩国及欧美学术界影响甚大,至今仍被一些学者奉为圭臬。这一时期,由于国内外学者的共同努力,将九品中正制的研究不断推向深入,并为后人的持续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到60—70年代,日本学者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仍方兴未艾,如矢野主税、越智重明、堀敏一等人都有研究论著发表,而国内学者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见于发表的文章寥寥无几,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一度陷于沉寂。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上述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一批研究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政治制度的通论性著作相继问世,推动了九品中正制研究的持续发展。如许树安先生《古代选举及科举制度概述》,黄留珠先生《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陈茂同先生《中国历代选官制度》,白钢主编、黄惠贤先生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等论著,或设专章,或设专节,分别对九品中正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此外,祝总斌先生在《中国通史》第五卷“门阀制度”一章中,对九品中正制与门阀制度的关系也有深刻论述。

其次,一些专门研究魏晋南北朝职官制度、选官制度的学术专著陆续出版,将九品中正制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如阎步克先生《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一书,就对察举制度与九品中正制的关系、察举科目与乡品评定的关系作了深入考察,并对宫崎市定的有关论点提出质疑。陈仲安、王素先生《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一书,则对九品中正制的性质、形成与蜕变作了细致研究,其中对九品中正制性质的认定颇为新颖,使人深受启发。汪征鲁先生《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一书,在对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进行整体性和宏观性研究的同时,也列有《九品中正体制》专章,且对魏晋南朝九品中正体制的结构、主要机制等问题考订甚详,创获颇丰。特别是书中所附《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类型中正状况定量分析表》,更是搜罗广博,分类允当,统计精细,嘉惠学林,为学术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胡舒云女士《九品官人法考论》一书,则是选择教育史的视角,以专题论述的方式,对九品官人法的性质、制度体系及其特点,九品官人法的创立、实施、地位与作用等问题作了专题考察。

其三,在上述学术论著出版的同时,一些老一辈学者也相继发表了一批堪称精品的学术论文和读史札记。如唐长孺先生《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一文,通过对史实的细密考证,揭示了曹操统治时期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从乡里清议、名士月旦到九品中正制的形成演变过程。周一良先生《两晋南朝的清议》一文,则对清议的沿革、内容及其作用等问题作了精辟论述。周先生所著《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一书,也有许多与九品中正制相关的条目,如《晋书》札记之“相辈与清谈”、“七第与六品”,《南齐书》札记之“大中正与郡望不合”,《魏书》札记之“北朝之中正”诸条,或旁征博引,或考证精审,对九品中正制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一大批新生代学者如汪征鲁、胡宝国、陈琳国、罗新本、方北辰、阎步克、陈长琦等人,在史学界崭露头角,他们继承前辈学者的优良学风,发表了一系列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对九品中正制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深入探讨,无论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新成就,并逐渐成为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研究的中坚力量。其间,作者也对九品中正制进行了持续研究,先后撰写和发表了三十多篇系列研究文章,对推动这一问题的深入开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些文章后来大多收入《九品中正制略论稿》与《魏晋南北朝官制论集》两部论文集。另外,近年来,也有一些青年学者如仇鹿鸣、凌文超等人,利用考古发现的新资料,对中正的起源与九品中正制的成立年代,北魏“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等问题进行了卓有新意的研究。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这种研究势头仍然保持着旺盛的活力,并在持续推进和不断发展之中。

二 存在问题与研究意义

若从20世纪30年代杨筠如先生出版《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一书算起,经过几代史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毋庸讳言,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

按照传统看法,九品中正制是一个老课题,是学术界业已深耕熟耘的一块园地,前人在此辛勤劳作,收获甚丰,几近题无剩义,似乎没有必要再对这块园地进行精耕细作、冀望更多的收获了。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首先,九品中正制创立于汉末延康元年(220年),到隋唐之际被废除,前后沿用了近四百年之久。对于这样一个贯穿于整个魏晋南北朝的选官制度,国内至今尚无一部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专著,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诚然,目前已有汪征鲁先生所著《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和胡舒云女士所撰《九品官人法考论》两部论著,但汪著仅列《九品中正体制》一章,且此章对魏晋南朝的九品中正体制考论甚详,但对十六国北朝的九品中正体制则付之阙如,而胡著则是以专题形式对相关问题作了探讨,至于对“九品官人法”本身及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则言之甚少,着墨不多。其次,就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也存在着重视魏晋和忽略南北朝的研究倾向,研究成果很不平衡,即研究魏晋九品中正制的文章较多,涉及内容较为广泛,而探讨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文章较少,重视程度不够。至于对三国时期的东吴,以及对十六国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其研究成果更属凤毛麟角,鲜见有专文探讨。复次,在研究九品中正制的过程中,由于资料缺乏和受传统看法的影响等原因,还有许多问题或悬而未决,或存有争议,可谓疑点尚多,余义尚多。如有关九品中正制的名称、性质、官品制度创立时间、乡品与官的关系、上品与下品的等级构成、九品中正制在选官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都存在严重的分歧与争论。因此,九品中正制虽然是一个老课题,是经过历代学者辛勤耕耘的一块园地,但在这块园地里依然荆棘密布、疑云重重,具有继续开拓和深入挖掘的广阔空间。有鉴于此,对这一传统性研究课题进行重新审视和重新开掘,并对之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就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

此外,对于像九品中正制这类传统性研究课题及其学术价值,我们也应有一个正确的估价。当代一位学者说得好:“学术成果价值的大小,也并不取决于领域新不新,更重要的是做得好不好,结论真不真,问题研究得深不深,到底够不够水平……那些叠经历代学者反复探求而还没有能够得出圆满结论的问题,因为需要研究者付出更深的学术功力,具有更高超的见识,因而,或许会具有更厚重的学术分量。”对于传统性研究课题而言,上述评价可谓是深谙学问之道的经验之谈。因为在史学研究领域,一些传统性研究课题之所以历久弥新,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在于它所具有的深厚底蕴与历史内涵尚未被人所领悟、所穷尽,故能吸引着无数后学跻身其间,倾尽心力去探讨其中奥秘,以期揭示历史的真相。而要想在前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开创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学术天地,则确实“需要研究者付出更深的学术功力,具有更高超的见识”。上述意见,对于我们正确评价九品中正制的学术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还需指出的是,作为一个基础性较强的研究课题,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还涉及魏晋南北朝史的许多重大问题,如官僚政治体制、门阀政治体制、社会阶层结构,以及士庶区别、清浊分流等等,特别是在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下,秦汉以来的官僚政治体制如何向门阀政治体制演变,传统的职官制度如何向清浊官制与流内流外官制蜕变,都可以从本课题的研究中获得发展线索和理论阐释。故通过九品中正制的研究,不仅可以推动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而且也有助于加深对魏晋南北朝史若干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研究九品中正制的历史变迁,科学地总结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的发展规律与利弊得失,对于更好地选贤任能,合理使用人才,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 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

本书拟以九品中正制的历史变迁为基本线索,对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社会背景、制度萌芽、形成确立、发展完善以至由盛而衰的历史过程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历史考察,重点探讨九品中正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与时代特点,进而揭示九品中正制的运行规律、本质特征及其在选官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从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萌芽、确立、成熟、发展、变异、衰亡六个历史时期,每个时期既前后衔接,有着内在的因袭沿革与制度关联,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由于以往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缺乏一个整体性和通贯性的认识,故通过九品中正制的发展演变与历史分期,或许可以从宏观上对九品中正制的历史变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印象。(一)萌芽时期——建安年间。汉献帝建安年间(196—220年),是九品中正制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间,现实政权的主持者曹操一面大力破除东汉以来崇尚名教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始终不渝地推行“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一面又在察举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情况下,大胆采用选官新法,由此奠定了此后四百余年间王朝选官的新格局。曹操统治时期的选官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建安十三年(208年)平定荆州之前,曹操用人多是依靠臣下荐举,其特点是注重乡论,“用人核之乡闾”。二是在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不仅让一些朝官、名士荐举乡里人士,而且还采用“九品”之法选拔人才,由此出现了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在汉魏政治制度史上,九品中正制的萌芽是汉末建安年间选官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既是对两汉以来品第人物方法的继承与发扬光大,同时也是曹操在选官方法上进行的大胆尝试和重要变革,从而为陈群创建九品中正制奠定了基础。(二)确立时期——曹魏时期。曹魏时期是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和初步发展的历史时期,其时中正组织分为州郡两级,定品制度主要实行“三年一定品”之制。曹魏初年,由于受曹操“唯才是举”选举政策的影响,以及魏文帝、魏明帝二代厉行排清议、抑朋党的统治政策,中正选举尚能坚持选贤任能的标准,并以“家世”、“德才”两项综合定品。及至齐王芳嘉平以后,由于世家大族势力的兴起,选举标准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中正定品的过程中,“家世”所占比重明显增加,“德才”所占比重有所减少,史称“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揭示了九品中正制从注重“德才”到注重“家世”的历史发展趋势。(三)成熟时期——两晋时期。曹魏创立的九品中正制,进入西晋以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诸如中正组织日臻完备,中正职权不断扩大,定品制度日趋严格,审定程序愈益周密,凡此都标志着九品中正制已日益成熟,并逐渐成为两晋时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特别是在西晋门阀制度确立以后,九品中正制更加适合门阀统治的需要,举凡州郡中正的选任,定品标准的确定,上品下品的区分,清官浊官的分流等等,都已脱离了选贤任能的范畴,充满了家世门第的色彩,从而完全士族化和门阀化了。而随着九品中正制的这一变化,不仅加速了东汉以来的世族地主向门阀士族地主的历史性嬗变,形成中古时期独具特色的门阀政治,而且还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铨选格局,使九品中正制最终蜕变为维护门阀士族仕宦特权的政治工具。(四)发展时期——南朝时期。从南朝刘宋开始,门阀士族与寒门庶族的政治势力此消彼长,西晋以来形成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选举格局业已发生动摇。基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南朝统治者及时对九品中正制进行了调整,如萧梁时期中正组织的扩大,定品制度更加严密,以及南朝时期中正清议由一种道德惩罚手断逐渐演变为国家的法律科条等等,都标志着九品中正制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南朝寒人势力兴起之后,门阀士族为了维护等级森严的门阀制度,不仅使中正品第与官职清浊遥相呼应,正式建立了以“流内”与“流外”为区分标界的两大任官体系,而且还通过九品中正制与勋品制度、官班制度的密切合流,进而促成了以区分士庶、辨别清浊为主旨的流品制度的空前发达。因此,对于南朝九品中正制的地位及其作用,自亦不容忽视。(五)变异时期——十六国北朝。十六国北朝是九品中正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特点在于对魏晋旧制既有承袭也有变异。十六国时期,后赵统治者石勒曾以“清定五品”、“复续定九品”的形式恢复九品中正制。及至北魏入主中原,一面恢复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一面又对这一制度做出重大变革,从而使北魏的中正组织一分为二,正式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中央系统的中正组织依旧分为州、郡两级,由在职朝官兼领,地方系统的中正组织则分为州、郡、县三级,由地方长官辟任,属于地方属佐。北魏九品中正制的变异,对此后选官制度的发展流变产生了重要影响。自此以后,东魏、北齐与西魏、北周均沿用了北魏九品中正制的制度模式,相继建立起中央与地方两大中正组织。因此,进入南北朝以后,九品中正制便开始分道扬镳,分别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最终演变成组织形式迥异的南朝、北朝两大系列。而北魏地方中正组织的建立,实为北朝一系九品中正制形成发展的嚆矢,也是区分南朝、北朝九品中正制的重要标志。(六)衰亡时期——隋唐之际。隋文帝杨坚实行王朝禅代,以隋代周,也承袭了西魏、北周的九品中正制。换言之,隋代的中正制度依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然而,就其性质而言,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所置中正,都属于地方选举组织,因而地方行政制度的任何变化,也必然会对九品中正制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隋代地方行政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一是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罢天下诸郡”,以及改州都、县正为“乡官”,“至是不知时事”;二是开皇十五年(595年)“罢州县乡官”;三是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罢州置郡”。与上述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相适应,隋代中央与地方系统的中正组织也先后在“废郡”、“罢州”的改革中自行废除。隋代九品中正制被废之后,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又一度恢复了九品中正制,可是仅仅过了数年,复于唐太宗贞观初年再度被废。故以唐太宗贞观初年为断限,自曹魏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在沿用了近四百年之后,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从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的总体趋势来看,九品中正制无疑是这一时期选官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发展流变同门阀制度与门阀政治密切相关,并对这一时期的选举任官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本书试以九品中正制的历史变迁为主线,尝试构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与理论模式,以期揭示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体制的发展状况及其本质特征。大致说来,进入魏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形成及其高度发展,致使两汉以来的选官体制发生历史性嬗变,进而在选举任官的总体格局中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为主导,以上品和下品为区分标志的两大任官体系。所谓上品与下品两大任官体系,是指以区分士庶为目的,以上品下品为标志,以官职清浊为特征,既互相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一种选举任官体制。在这一选举任官体制下,中正品第序列中的上品与下品,在铨选任官上形成鲜明的等级分野,而且这种等级分野又是同士庶区分、官职清浊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等显著特征。在魏晋南北朝的各个历史时期,上述两大任官体系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如魏晋时期的上品与下品两大任官体系,以及由此衍生的“清途”与非“清途”,南朝宋齐时期的“二品清官”与“三品勋位”,梁陈时期的“流内十八班”与“流外七班”,北魏时期的“九流三清”与“勋品流外”等等,虽名称不同,表现各异,但本质上都是以“上品”和“下品”为分界线,以区分士庶和分辨清浊为主旨,是等级森严的门阀制度在选官制度中的深刻表现及其制度化。通过构建“上品任官”和“下品任官”的分析框架,并把九品中正制置于其中进行考察,不仅可以从总体上把握魏晋南北朝时期选举任官体制的基本特点,而且可以从更加广阔、更为纵深的历史背景中对九品中正制进行重新审视和重新评量,以期在观察视角、研究方法和理论设计上有所创新。而构建这样一种分析框架,主要是通过对具体史实的归纳概括与凝练提升而来,并非是借助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或是西方史学的某种理论而来。唯其如此,或许更为贴近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历史实际与时代特征吧!

第二节 对九品中正制几个重要问题的认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学术界对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对九品中正制的名称、内涵、性质以及中正品第的称谓等问题发表了不同意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推动九品中正制度研究,进而推动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研究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这场学术讨论中,笔者有幸参与其间,并在与学术界同仁的对话和交流中,切磋问题,增进友谊,深感获益良多。由于上述问题都是关系到九品中正制的一些重要问题,也是目前史学界尚存争议和未能取得共识的基本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并非是仅仅限于对一些名称、概念的界定,而是涉及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对象、制度内涵乃至研究方向等重要问题,所以,为了使读者对上述问题有一基本了解,本节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介绍。其内容一是对相关学术史作进一步梳理,以明“问题”的由来;二是藉此阐明本书的基本观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便加强与学术界的交流。在学术交流时注重问题意识和学术意识,即以“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在学术史的发展流程中,在与史学前辈与当代学人的对话与交流中,找准自己的学术定位,形成一种讨论式的写作风格。当然,这也是本书一以贯之、秉承不变的学术理念。

一 名称与内涵:从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说起

在九品中正制研究史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所著《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以下简称《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是一部学术视野独到,学术分量厚重,但又颇具解释学色彩的学术论著。该书不仅构建了带有宫崎氏印记的“九品官人法”学说,提出一些前人不曾关注过的新问题,而且也对中国史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就学术梳理和问题意识来讲,从宫崎市定与《九品官人法研究》说起,解析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自然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宫崎市定所著《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最初于1956年由京都大学东洋史研究会出版,该书面世后即获日本学术界好评,并于1958年获日本最高学术大奖“学士院奖”。此后,该书在日本、欧美、韩国及港台地区学术界广为流传,成为研究中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的必读之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往国内学者很难见到宫崎先生的原著。直到2008年3月,由韩昇、刘建英共同翻译的《九品官人法研究》中译本由中华书局出版,才弥补了这一缺憾。为了使大家了解宫崎市定与《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韩昇先生还特意在书前撰写了《宫崎市定和〈九品官人法研究〉》的评介文章,对宫崎市定的生平、学术渊源、治学特点以及有关《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的研究方向、研究路数、学术贡献等等,均作了详细介绍和精到中肯的评价。就宫崎市定的研究路数而言,韩先生认为“宫崎市定与同时期中国学者研究路数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是解释学与考据学的殊途”。笔者对此也深有同感,但又感到有必要对宫崎市定的“研究路数”及其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作进一步剖析。为了更全面地解读《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试以宫崎市定对“九品官人法”名称与内涵的释义为例,简要评述该书的研究理路、存在问题、学术价值及其影响。

曹魏吏部尚书陈群于延康元年(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还是称作“九品中正制”,至今仍然是见仁见智、存有歧义的一个问题。就学术史的发展来看,在20世纪30—50年代,中外学者对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传统研究理路为主,认为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也即九品官人法,两者是同一制度的不同名称,无论在本质上或是内涵上均无差别。这一派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学者杨筠如、唐长孺以及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另一派则以非传统研究理路为主,认为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并非是名称上的不同,而是具有本质的差别,质言之,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这一派的代表就是宫崎市定。

由于研究理路的不同,两派学者在研究方向与具体内涵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传统学派的学者将九品中正制视为魏晋南北朝的选举制度,着重从选举制度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时代背景、组织设置、中正职权、历代沿革、利弊作用等等,力图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全面揭示九品中正制度从形成确立、发展完善直至逐渐衰亡的历史过程。如前揭杨筠如先生《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一书,就包括九品中正成立的原因、九品中正内容的分析、九品中正的利弊、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的消灭等基本内容。唐长孺先生《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也对九品中正制创立的原因、中正的职权、组织及品第,九品中正制与门阀的配合等问题作了深入研究与精辟论述。日本学者宫川尚志所著《六朝史研究政治·社会篇》一书,也列有“中正制度研究”专章,分别对九品中正的起源、九品中正制在历代王朝的发展演变、中正的终结等问题作了系统研究。上述研究成果,都是将九品中正制作为一个体系完整、内涵明确的选举制度来进行研究,其中虽然也涉及官品制度和职官制度,但均是从九品中正制对官品制度、职官制度的影响这一角度着眼,并没有把后者当作九品中正制研究的主体,也就是作为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

宫崎市定则与上述学者不同,他把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制一并纳入九品官人法的研究体系中来,并把研究两者的对应关系作为主要内容,进而广泛论及当时的“贵族制度”和“流品制度”,因而其研究对象并非是单纯的选举制度或选官制度,而是将其扩大为“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例如,宫崎市定在《九品官人法研究》“本论”第二章“魏晋的九品官人法”中,就重点研究了九品官制与九品官人法、乡品与起家官的关系、起家官与乡品的关系等内容。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则分别题为“南朝时期流品的发达”、“梁陈时代的新倾向”、“北朝的官制与选举制度”,研究的重点分别是宋齐时期门地二品的成立、九品官制与九班选制、清要官与寒官的发达、梁武帝的制度改革、流内十八班与流外七班、北魏孝文帝的新官制、流外勋品与入流问题、北齐统治下的新倾向、北周的复古主义等等,其研究领域已经突破了单一制度史的窠臼,而涉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职官制度和门阀制度,视野开阔,体系宏大,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这也正如韩昇先生在评价《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时所说:“在这部著作里面,宫崎市定从制度的层面,十分精彩地讲叙了魏晋南北朝时代贵族门阀的形成历程……实际上,这是一部通过一个具体的‘九品中正制度’揭示魏晋南北朝的政治进程与社会形态演变的鸿篇巨制。”

那么,宫崎市定是如何构建他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体系及其研究方向的呢?下面我们就列举其主要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辨析。

宫崎市定具有异常鲜明的问题意识,他在《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本论”第二章第一节中,就以“是九品中正还是九品官人法”为题,首次提出了这一制度应该叫什么名称的问题,他说:相沿而来的“九品中正”称法,大概是从宋代左右才一般化的,如《魏志》卷二二《陈群传》和《通典》卷一四等记载,古时都称作“九品官人之法”。《资治通鉴》卷六九“魏文帝纪”本文正确记作“九品官人之法”,但胡注特地于此改称:“九品中正自此始。”叫什么名称倒没有什么关系,然而,称作九品官人法就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任官员的办法,而由于将它称作九品中正,故以往研究的重心过于偏向中正,以致出现其本质的官人法反而被忽视的倾向。所以,我想还其本来的九品官人法面目,打开隐匿于前面立像背后的佛陀本尊的门扉,重新考察该制度的本质及其实际运作情况。

那么,什么是“九品官人法”的本来“面目”呢?宫崎进一步指出:所谓九品中正或是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大致上是指中正所下评判的九品,亦即乡品九品,应可无疑。然而,曹魏时代存在着与此性质不同的官品九品……这个官品制度始于魏代,以后虽然多少有些变革,但一直延续到清末,实行了一千七百多年。因此,它确实是中国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按照迄今为止的解释,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留下关于官品九品制度开始时间的记载,幸运的是,在遥远后世编纂的《通典》卷三六《职官》里还保存着曹魏时代什么官职为几品的“官品表”。但是,其起始年代,以及创立的目的等等,都没有记载,后世的研究者找不到考证的线索,只好告以不得而知。这个官品九品,同中正评定人物的乡品九品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以往的研究过于拘泥九品中正这一名称,把九品与中正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将历史上出现的所有“九品”文字,都解释为中正的乡品,与官品的九品几乎没有关系,或者大多认为乡品九品不久也推广到官职,故官品九品在不知不觉中建立了起来。然而,仔细回想,今日一般所称的九品中正制度,其实如前述本应称为九品官人法。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人为官的办法。因此,中正评定的乡品九品无疑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另一方面,官品九品也在人事黜陟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难以想象此官品九品与九品官人法没有关系。倒是可以认为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着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者同时成立。如此一来,为什么在历史上见不到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就可以一举得到解决了。

按照宫崎市定的解释,“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差别,而是在实质与内涵上均有所不同。有鉴于此,他特别强调:“过去,人们都毫无疑义地称九品中正制度。可是,我却将它分为九品官人法和中正制度,赋予二者不同范畴的概念。也就是说,中正制度只不过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这不单纯是名称的问题,通过这样的区分,可以进一步清楚中正制度的本质。”他在“跋”中也谈道:“魏九品官人法的九品,有官品和乡品二种……解开官品和乡品的对应关系,几乎可以说是我本项研究的全部。”

综观宫崎所论,其核心论旨在于强调九品官人法包含“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个部分。所谓“乡品九品”,是指中正评定的九品,这里代指“九品中正制”或“中正制度”。而“官品九品”,则是指九品官阶制度。在宫崎看来,九品官人法是由“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者共同组成,因此,“中正制度只不过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而他从事的全部研究工作,就在于“解开官品和乡品的对应关系”。

毫无疑问,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体系,是对以往研究领域的一个拓展,它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模式,将“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结合起来,从中探寻中正乡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对应关系及其规律性,并以此为线索,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职官制度与门阀制度整合在一起,深刻揭示了门阀士族与门阀政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对推动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史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也因其卓越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成为宫崎市定学术生涯的代表作,为他带来了崇高的学术声誉。但是,毋庸讳言,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这一学说体系本身是否能够成立,还存在着诸多疑问。

首先,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与《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所载“制九品官人之法”并非同一概念,虽然两者名称相同,但具体内涵相差很大,甚或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知道,《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所载“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乃有其特定的内涵。但是,由于《陈群传》所载极为简略,有关这一制度创立的原因、组织设置、中正职掌等情况均付之阙如,以致清代学者王鸣盛曾感叹道:“文帝即王位之初,而陈群始制九品官人之法,州郡中正之设当始于此时。但《群传》只此一句,《国志》但有纪、传而无志,选举科条不可得详,竟不知所谓‘九品’者为何?”王鸣盛所言,可以说是后代学者的共同困惑。诸如“制九品官人之法”与“州郡中正之设”到底是什么关系?所谓“九品”者究竟是指中正九品,抑或官品九品?“九品官人法”是否就是指“九品中正制度”?所有这些疑问,都被湮没在“制九品官人之法”这一极其简约、含糊的措辞之中。

不仅如此,除《三国志》之外,在有关魏晋南北朝的“正史”当中,再也查找不出记载“九品官人法”称谓以及对这一称谓作出解释的相关资料。直到唐代中叶,杜佑始对“九品官人法”的内涵作了简要而清晰地说明。《通典》卷一四《选举二》曰: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通典》所载“九品官人之法”,应是沿用《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而来。但《通典》的记载更为详实,内涵更为明晰,可以视为“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详细注释。据《通典》文意,陈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郡皆置中正”,由中正“区别人物,第其高下”,以备吏部选拔“人才”之用。以上三点,无疑是“九品官人法”的核心所在,也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内涵所在。因此,《通典》之说不仅可以弥补《三国志》所载之缺失,而且也廓清了人们对“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模糊认识。自此以后,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均采用了《通典》的说法,《通典》之说也成为解读“九品官人之法”最权威、最经典的史料依据。

然则,依照《通典》的记载,“九品官人之法”是否包括“官品九品”亦即官品制度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通典》同卷的小注中,杜佑对“九品官人法”的发展演变与利弊兴衰还有一大段评论,他说: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所以刘毅云:“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

杜佑所说“九品及中正”,就是指称九品中正制度,而不包括官品制度。否则的话,“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那么,隋文帝开皇年间废除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九品中正制,还应该包括官品制度了。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在九品中正制废除之后,官品制度并未废除,而是一直延续到了清朝末年。据此,杜佑所说的“九品官人之法”,就是指称“九品及中正”之法,其中并不包括官品制度。另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中也沿用了《通典》之说:“延康元年,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但马氏在其下注曰:“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可见在马端临看来,“九品中正之法”就是“九品官人之法”,两者是同一概念,这与杜佑的解释是一致的。杜佑、马端临之所以特别强调“九品”与“中正”的关系,或是因为“九品官人法”的概念过于模糊,没有提及中正,极易使人误认为这一制度与“中正”没有关系的缘故。就此而论,宫崎市定以为“称作九品官人法就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任官员的办法,而由于将它称作九品中正,故以往研究的重心过于偏向中正,以致出现其本质的官人法反而被忽视的倾向”,可能与事实正好相反。因为最初之时,恰恰是由于《三国志·魏书·陈群传》的记载过于简略,对“九品官人法”的内涵交代不清,以致出现了其本质的“中正制度”反而被忽视的倾向。鉴此,自宋元以后,一些著名学者和史家如苏轼、胡三省、马端临、顾炎武、赵翼、王鸣盛等人,已经把“九品官人法”称作“九品中正制”,致使“九品中正制”的称谓流传开来。所以,若从这一角度着眼,后代史家把“九品官人法”称作“九品中正制”,可谓画龙点睛,正本清源,并非偶然。“九品官人法”之所以不包括官品制度,是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以《通典》分类为例,该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记载典章制度的巨著,全书分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根据《通典》的分类原则,以典章制度分门立目,“每事以类相从,举其始终”。但是在《通典》的分类中,九品官人法属于“选举”,官品制度属于“职官”,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典章制度。因此,《通典》卷一四《选举二》记载魏晋南北朝的选举制度,就只包括九品官人法、察举秀孝、限年入仕、试经、地方属佐辟召制度等等,对官品制度全未涉及。而同书卷三六《职官十八》“秩品”条中,则收录有《魏官品》(原题作“魏官置九品”),并详列曹魏设官及其品级。由此可见,“乡品九品”属于“选举”,“官品九品”属于“职官”,它们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在性质、作用方面却截然不同。这正如杜佑所说:“夫行教化在乎设职官,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可见在国家政权结构及其职能方面,职官制度是政治统治的核心,是国家实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组织保证,而选举制度则是为了保证职官的素质,是为职官制度服务的。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宫崎市定虽然在表面上采用了“九品官人法”的概念,但在实际上却置换了这一概念,赋予这一概念以完全不同的内涵。所谓“九品官人法包括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中正制度只不过是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部分”,就混淆了选举制度与官品制度的界限,将两个性质不同的制度混合在一起,当是对“九品官人法”概念的一种误解。

其次,宫崎先生推测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是“同时创立”的,但实际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而且已有学者对这一看法提出了质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宫崎学说的理论基石。

按照宫崎市定对“九品官人法”概念的界定:“魏九品官人法的九品,有官品和乡品二种。”那么,从逻辑上讲,这“二种”九品也应该是同时成立的。可恰恰是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宫崎氏的说法也存在着一些疏漏。因为曹魏官品制度究竟创立于何时,由于史籍缺载,有许多疑问亟待澄清。宫崎市定也深知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但又感叹有关官品制度的“起始年代,以及创立的目的等等,都没有记载,后世的研究者找不到考证的线索,只好告以不得而知”。由于苦无证据,宫崎先生只好进行大胆推测:“倒是可以认为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着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两者同时成立。如此一来,为什么在历史上见不到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就可以一举得到解决了。”

然而,推测毕竟是推测。宫崎市定希望“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可以一举得到解决”,只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宫崎所说的“两者同时成立”,就九品中正制而言,在史籍中确实有明确记载,这就是宫崎所称:“九品中正制度,也就是我所称的九品官人法,确实是在称作延康元年的这一年,亦即在二月至九月之间颁行的。”可是就官品制度来说,“九品官制创立的疑问”,却并没有因为九品中正制的创立时间业已十分明确,就“一举得到解决”。事实上,在九品中正制与官品制度是否同时成立的问题上,即使在日本史学界也有多种看法。阎步克先生曾对这一情况做过详细考察:“大致说来,他们对官品与中正品的时间关系意见有三:一、官品在前、中正品在后说,如矢野主税;二、官品、中正品同时说,如宫崎市定;三、中正品在前,官品在后说,如岡崎文夫、川合安。”可见在“两种”九品是否同时成立的问题上,日本学者的意见也不统一。而且,依照岡崎文夫的意见,陈群所“制九品官人之法”,其时所制乃是中正九品,后来这中正九品“再进而扩展开来,应用于官阶”了,但这官品九品“在武、文、明三代间是否已是成法,仍有疑问”。可见依岡崎之说,中正九品在前,官品九品则是较晚时候才问世的,而且直到魏明帝时是否有官品仍然无法确定。果如此,则宫崎之说也就不能成立了。

至于中国学者的意见,似乎与宫崎先生的推测相差更远。如熊德基先生曾对宫崎提出的“乡品的九品与魏官的九品是同时成立”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宫崎所依据的《通典·魏官品》以及清人洪饴孙所撰《三国职官表》都存在着很大问题。他在具体考察了《通典·魏官品》及《三国职官表》中所列的一些官职后指出:“该表所列某些官名,不仅是陈群创九品官人法时所没有,而且有些是魏代所没有的,故此表不可据。”并由此断言:“魏代未实行过‘九品官制’”,“九品官品自咸熙二年晋开国才开始的……实际上是为晋开国而立的新制”。从而否定了曹魏创立并实行官品制度的传统说法。

祝总斌先生则提出《魏官品》不得早于咸熙元年说。他认为《通典》所载《魏官品》,与《三国志》所载曹魏前期诸臣的历官、升迁次序多不合,“决非曹魏前期的制度”。又《魏官品》第一品中列有诸国王、公、侯、伯、子、男爵,而曹魏长期实行的爵制中并无子、男,“直到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即禅位于晋之前一年,方决定恢复五等爵,加王,为六等”。据此,祝先生指出:“《通典》此魏官品的时间,不得早于咸熙元年。”此后阎步克先生又发表《〈魏官品〉产生时间考》一文,在赞成祝说的基础上,又“为之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成其说。后来阎先生在其大著《品位与职位》第五章“《魏官品》的问世时间”中,又对自己的看法作了进一步补充与完善,明确提出“魏官品创制于魏末说”,并认为“上述考察全都在证明,祝总斌先生对《魏官品》创制时间的判断,确凿无误”。

关于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笔者也曾撰文参与讨论,认为“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最迟不出魏明帝太和三年”。因为依据《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殿中侍御史”条:“案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可知魏、晋两代均有《官品令》。而据《晋书》卷三〇《刑法志》的记载,曹魏初年仍沿用秦汉旧律,至魏明帝时始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此事在《资治通鉴》卷七一也有记载,时间系于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十月。依据这一线索,魏《官品令》既然是曹魏颁布的正式法令,而曹魏时期只有魏明帝太和三年制定有《新律》十八篇和《魏令》一百八十余篇,那么,魏《官品令》自然是属于《魏令》中的一个重要法令,其颁布时间也应在魏明帝太和三年。及至魏末,司马昭“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令贾充等人修定律令。贾充以《魏令》为蓝本,“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制成《晋令》四十篇,这其中就赫然列有《官品令》。所以,《晋令》中的《官品令》,显然是在魏《官品令》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这无疑是《魏令》一百八十余篇中确有《官品令》的有力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魏《官品令》颁布于魏明帝太和三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品制度也一定创立于太和三年,因为这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官品制度的创立与魏《官品令》的颁布同时,即两者都始于太和三年;二是官品制度创立于前,魏《官品令》颁布于后,即官品制度的创立要早于后者。就实际情况分析,似乎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因为太和年间主持修订律令的负责人是魏司空陈群,此人不仅对两汉以来的九品论人之法甚为精熟,并于延康元年创建了九品中正制,而且他还长期身居高位,主持朝政,有可能在创立九品中正制的基础之上,再建立一个与之互相配合的九品官阶制度。因此,官品制度的建立很可能与陈群有关,是他在创立九品中正制度之后精心设计的又一杰作。如此说不误,则魏文帝、魏明帝统治时期有可能已经建立了官品制度,且其建立时间最迟不出太和三年。而魏明帝太和三年颁布的《官品令》,实际上是以法令的形式将早已推行的官品制度固定下来,并加以法令化而已。

要之,没有任何史料可以证明“乡品九品”与“官品九品”是“同时成立”的,相反,却有不少的史料可以证明“乡品九品”成立于前,“官品九品”创立于后。所以,如果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得不到解决,宫崎先生的推测自然也就难以成立了。诚如阎步克先生所言:“如果‘魏官品创制于魏末’之说不误,那么这距离汉末已先行问世的九品官人法已很遥远,二者的关系就可以另作考虑了。”当然,在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上,国内学者也存在着不同意见,而且有的差异很大。但他们的研究成果至少证明一点:九品中正制与官品制度并非同时成立,这是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既是对以往研究体系的一种创新,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解释学”色彩。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也不能以寻常的制度史标准来加以评量。换言之,宫崎此书虽然以“九品官人法”命名,但实际上并非以九品中正制为中心。因此之故,全书对九品中正制的许多问题或是一笔带过,或是寥寥数语,给人以惜墨如金之感。可是尽管如此,宫崎市定的研究理路及其治学方法也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这正如韩昇先生所说:当九品中正制度建立起来后,研究者的注意力被制度的实际形态所吸引,倾注心力试图探明其具体的环节。众多研究者把九品中正制度抽取出来,作为一项铨选制度来研究它,产生了许多成果……宫崎市定的着眼点与上述研究者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他反对将此制度称作“九品中正制”,而提出应该按照当时的记载称为“九品官人法”……仔细阅读《九品官人法研究》后,可以明白这不是简单的改名而已,它决定了作者的研究方向,不仅仅是因为中正在晋以后越来越不重要而要将他从名称上剔除,而是作者欲以九品铨选为线索揭示魏晋南北朝的政治进程,说到底,作者不愿局限于制度史,而是把制度史作为政治社会变化的反映,论证社会形态的演变。宫崎市定与同期中国学者研究路数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是解释学与考据学的殊途……最后,还应该指出,宫崎市定注重大局的把握,《九品官人法研究》实际上是一部魏晋南北朝政治史。

韩昇先生的概括相当准确。再结合宫崎市定自己在“前言”中所说:本书的目的是研究六朝贵族制度。但是,如果以此作为本书的书名,则由于经济方面研究的阙如而感到为难。虽然也可以命名为“流品的研究”,但流品的做法一直延续到宋代以后。而且,本书以九品官制和起家制度为研究中心,所以题为《九品官人法研究》恐怕是最为自然的。

从宫崎市定所说,也可以看出作者的写作目的与研究旨趣,即主要目的是研究六朝贵族制度与流品制度,所以该书原本可以命名为《六朝贵族制度研究》或《流品研究》。之所以题名为《九品官人法研究》,则是因为“本书以九品官制和起家制度为研究中心”,如此而已。可见就研究方向而言,宫崎市定已经偏离了传统的研究方向,而是步入自己设计的研究轨道中来。惟其如此,他一方面借用“九品官人法”的名称,一方面又不得不对其内涵做出重新解释与界定,以便与自己的研究体系相符合。不过,就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也许正是由于宫崎市定的“研究路数”和“解释学”方法与传统方法相异,这反而使得他的研究成果别开生面,凸显出不拘一格的治学理念、学术风格及其创新性,从而对中国史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他对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及其规律性的研究,就突破了传统的研究模式,为九品中正制研究开辟了新路径。受其影响,国内许多中青年学者在坚持制度史研究的同时,也注意到中正品第与起家官品之间的联系,并着力探讨九品中正制在选官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及其规律性。另外,宫崎市定提出的许多问题,如宋齐时期的勋品勋位问题、梁官品区分正从问题、北魏孝文帝的新官制对萧梁官阶制度的影响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现已成为国内学者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这表明加强中外学术交流,充分借鉴外国学者的研究方法及其成果,不仅有助于推动九品中正制研究的深入发展,而且还使制度史的研究领域更为广阔,内容更为丰富,从而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和提升。本书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宋齐时期的勋品勋位、萧梁官班制的历史渊源等问题,就是受宫崎一书的启发而来。所有这些,都体现出《九品官人法研究》的重要价值所在,也是宫崎市定与《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留给我们的宝贵启示。

二 “制九品为官人之法”:九品中正制名称的由来

自从宫崎市定提出“是九品中正还是九品官人法”这一问题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并未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外学术交流的不断加强,国内学术界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引发了一场学术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场发生在中国史学界的学术讨论,实际上还是围绕着宫崎市定构建的“九品官人法”学说而展开,只是在某些问题的看法与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

争论缘起于陈长琦先生发表的《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陈先生在文章中以“问题:概念怎样确定”为题,对国内学者将陈群创立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称为“九品中正制”提出批评。他说:“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置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因为魏晋南朝人所写的史书、唐人整理编撰的史书以及唐宋时期编纂的政书、类书中,均无“九品中正制”的提法,最早的提法则是“九品官人法”,见诸《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而“九品中正制”这一概念的提出,则肇始于元初胡三省的《资治通鉴音注》与马端临的《文献通考·选举考》,以后明清时代的学者如赵翼等人皆祖述其说,致使“九品中正制”的概念推广开来,当代我国学者也多称为“九品中正制”。对此陈先生指出,以“九品中正制”的概念代替“九品官人法”是一失误。

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问世40年之后,中国学者又旧话重提,其意义何在?按照陈先生的说法:“宫崎市定先生在批评九品中正制,主张恢复九品官人法概念的同时,却难以跳出旧有研究的窠臼,因而其拨乱反正的努力未能奏效。”因为“在许多学者,特别是中国学者看来,概念的区别并不重要。因为所谓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的研究对象,除称谓不同之外,内容是一致的”。可是,在陈先生看来,“我们常说的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所以陈先生认为:“要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的研究,首先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目。”

陈先生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这一看法与宫崎市定如出一辙,二人的差别仅在于对官品性质的界定稍有不同。按照陈先生的意见:“九品官人法从操作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官员职位进行九品区分,这种品级称为官品。官品“是根据官员职位的重要程度而规定其任职者所需要的人才品级”,“并非是为官员职位的高低贵贱而划定阶梯”。二是在实践中把人才的评判区分为九级,这种等级称为资品。资品的“着眼点则是为各级官员职位提供合格人才”。由于官品和资品都表现为九品区分的形式,所以它们在原则上也是一致的。例如,“官品标明二品的官僚职位,是说明这种官职需要二品人才担任;而获得资品二品的人,就有了做二品官的资格”。所以陈先生概括说:“所谓资品与官品的统一性,是我们对九品官人法中资品与官品关系的一个表述。这个表述,简单说就是资品与官品在原则上是指同一事物。二者都是人才的品第。官品是对任职者的人才品级等要求;资品则是任官者的个人才能品级。”

陈先生关于“资品与官品统一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包含着乡品九品和官品九品”说法的另一种表述,其意旨在强调中正九品与官品九品“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二者都是人才的品第”,所以它们自然也都“统一”在九品官人法的“九品”之中。正因为如此,官品九品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而是一种虚拟的和为人才需要而特设的“人才品级”。

陈先生的文章发表后,一些学者就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质疑。例如,关于官品的性质问题,我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中指出,官品是对官职等级的区分,中正品第是对人才等级的区分,它们之间虽然也存在着某种联系,但从根本上说却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并非是指同一事物,因此二者之间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致性”或“统一性”。此外,由于官品与资品的“统一性”问题,还涉及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问题,所以陈先生也面临着与宫崎市定同样的难题。对此,阎步克先生在《乡品与官品关系之再检讨》一文中说:“就现有材料看,《魏官品》似是魏后期或魏末的制度,而九品中正制的产生则早在曹魏的前夕。于是我们就看到,乡品产生在前,官品产生在后,二者并非同时出现。这对于陈长琦所论官品和乡品之间的‘统一性’,是相当不利的反证。”后来阎先生在《品位与职位》一书第六章“中正品与勋位”中又进一步说道:“按照他们的说法,中正九品就应该与官品九品同时问世:如果获得中正二品或三品就能迁至二品官或是三品官,那么就必须先有二品或三品之官存在,也就是先有官品存在。可是九品官人法创立于献帝延康年间,而《魏官品》的出现,依祝总斌先生的意见及本书前章的考证,已经晚在魏末咸熙年间了。从延康到咸熙长达四十多年的时间中,王朝每年都要任命新官儿,九品官人法也一直在运作之中,可这当中却没有官品伴随其间。”所以阎先生认为:“如果‘魏官品创制于魏末’之说不误,那么这距离汉末已先行问世的九品官人法已很遥远,二者的关系就可以另作考虑了。”由此可见,如果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得不到解决,所谓官品与资品的“统一性”也就无法成立。就此而论,陈先生提出的“资品与官品统一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学说的进一步延展,只是在观察视角和文字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

为了论证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陈先生又对国内学者惯常使用的“九品中正制”概念进行了批评。前已提及,宫崎市定在批评“九品中正制”这一名称时曾说:“这并不单纯是名称的问题”,“我想还其本来的九品官人法面目”。现在陈先生再次提出:“要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的研究,首先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目。”那么,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本来面目”亦即最初的名称到底叫什么?是否就是宫崎先生和陈先生一致认定的“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的名称又是如何流传开来的?这一名称能否准确地概括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与本质特征?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中,对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细致梳理,并且指出: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并不叫“九品官人法”,而是称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九品之制”到“九品中正制”,其间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拙文发表后,陈先生对拙文引用的史料和论证方法提出了质疑。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兹先将拙文的有关论述转录如下: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九品中正制在最初的正式名称是“九品官人法”,而其根据则是《三国志·魏书·陈群传》。传云:“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若单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自然可以解释为陈群创立了“九品官人法”这种选官制度,应无歧义。但问题是,当我们作进一步考察时就会发现,除了《三国志·陈群传》有“九品官人之法”的提法,以及后来《通典》、《资治通鉴》、《文献通考》等典籍还偶而沿用这一称谓外,在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全部正史(即一志、二史和八书)中,竟再也查找不出“九品官人法”称谓的第二条例证。与此同时,在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我们看到凡是论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依据上述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三国志·陈群传》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正确的解释应是陈群制定了“九品之制”这种选拔官吏的办法,“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与说明。后人不了解“九品”即“九品之制”才是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而误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正式名称,其原因盖在于此。

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为“九品之制”,亦简称为“九品”,对此魏晋史籍所载甚夥,灼然可征。例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即明言陈群始创的选官制度为“九品之制”。又《晋书》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载其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也明确提到魏初始建的即“九品之制”。至于将“九品之制”省称为“九品”的,其例更多。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显然,这里所说的“九品”,均是指称“九品之制”。另外,齐王芳正始初年,辅政的司马懿曾欲废除九品之制,州置大中正,但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集》载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按“九制”当为“九品之制”,文脱“品之”二字),州置大中正”。同卷又引《曹羲集》曰:“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司马懿与曹羲均是曹魏重臣,手执权柄,谙熟本朝典章制度。他们既称九品中正制为“九品”或“九品之制”,可知“九品”或“九品之制”,才是这一制度最初的正式名称。

入晋以后,人们仍沿用“九品”或“九品之制”的传统称谓。如《晋书》卷四五《刘毅传》载晋武帝时,“毅以魏立九品,权时之制,未见得人,而有八损”,因而上疏建议“宜罢中正,除九品,弃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其后,“司空卫瓘等亦共表宜省九品,复古乡议里选。帝竟不施行”。同书《李重传》载其上疏也说:“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谓九品既除,宜先开移徙,听相并就。”值得注意的是,西晋人除继续沿用“九品”、“九品之制”等传统称谓之外,又将“中正”与“九品”连缀起来,由此出现了“中正九品之制”的变称。如刘毅在著名的“论九品有八损疏”中说:“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中正九品,上圣古贤皆所不为,岂蔽于此事而有不周哉,将以政化之宜无取于此也。”司空卫瓘、汝南王亮等上疏亦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臣等以为宜皆荡除末法,一拟古制……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今除九品,则宜准古制,使朝臣共相举任,于出才之路既博,且可以厉进贤之公心,核在位之明暗,诚令典也。”刘毅、卫瓘等人所说的“中正九品之制”,正是指的“九品”或“九品之制”,且三者可以对称或互称。这表明在西晋初年,“中正九品之制”已逐渐成为“九品”、“九品之制”的变称或异名。

南北朝和隋唐时期,一些史家仍习惯于“九品”或“九品之制”的旧称,但已出现了将“九品”与“中正”顺序连称的端倪。如沈约在《宋书》卷九四《恩倖传》序中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杜佑在《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中也说:“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但是,杜佑在下面接着又说:“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所以刘毅云:‘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这里,杜佑虽未明确提出“九品中正制”的完整概念,但他在魏晋时期早已流行的“九品之制”、“中正九品之制”等旧称的基础上,将此一制度连贯称之为“九品及中正”之制,可以说是开启了“九品中正制”称谓的先声。

北宋以降,“九品中正”一词始见于典籍,并且开始成为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的专有名称。宋代学者苏轼在《论养士》一文中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下迨元代,一些著名史学家如胡三省、马端临等人,也多将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称之为“九品中正”,“九品中正制”作为一种制度的专称遂渐至确定。如《资治通鉴》卷六九延康元年二月条载尚书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胡三省注曰:“九品中正自此始。”又《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载马端临语曰:“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然诸贤之说,多欲废九品罢中正何也?盖乡举里选者,采毁誉于众多之论;而九品中正者,寄雌黄于一人之口。”及至明清时期,“九品中正制”的称谓业已普遍流传开来。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条称:“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赵翼《陔余丛考》卷一七“六朝重氏族”条称:“六朝最重氏族。盖自魏以来,九品中正之法行,选举多用世族,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当其入仕之始,高下已分。”同书同卷“谱学”条引唐人柳芳《氏族论》曰:“至魏九品中正法行,于是权归右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八列有“九品中正”专条,称“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四七亦列有“九品中正”专条,并在卷四〇“州郡中正”条称“九品中正起于魏”。自此,“九品中正制”作为魏初创立的选官制度的专有名称遂最终确定下来,并得到中外学者的认同,迄今沿用不废。

然则,后代史家何以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定名为“九品中正制”呢?我以为除了有魏晋人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中正九品之制”的历史依据外,还在于这一名称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这一制度的时代特点和本质特征之故。我们知道,九品中正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在于“九品”和“中正”两者的密切结合。由于“九品”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所独具的选官方式,它既有别于两汉的乡举里选,也不同于隋唐以后的科举取士,最能体现出这一历史时期选官制度的时代特色。而“中正”则是具体负责评定九品的实际主持者,同时也是代表门阀士族把持和操纵选举,从而最终规定这一制度的实质内涵和发展方向的关键人物。所以,后代史家将陈群创建的选官制度定名为“九品中正制”,不仅有其历史依据,而且还能更加真实地揭示出这一制度的时代特色和本质特征,并且在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内涵更为明晰,堪称是对这一制度最为简洁和最为完整的表述。纵观当代学者多沿用“九品中正制”的称谓,间或也有称之为“九品官人法”或“中正九品之制”者,其道理亦正在于此。因而,“九品中正制”的名称之所以从宋元以后沿袭至今,历久不衰,绝非偶然。

上述意见发表后,陈先生发表了《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一文,对拙文中的有关问题做了回应。

首先,陈先生指出:“确如《考辨》一文所说,在现存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正史中,只有《三国志·陈群传》有:‘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但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中,它却不是绝无仅有。如果细加搜讨,还是可以检获有关史料。”为此,陈先生列举了两条史料:一是《北堂书钞》卷六〇《设官部》吏部尚书条引曹魏时期著名史学家鱼豢《魏略》曰:“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二是唐代类书《白氏六帖》引《魏略》作:“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据此,陈先生认为:“二书所引《魏略》与《三国志》的记述是大体相同的。也就是说,《三国志·陈群传》‘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的史料不是孤证,在不同的史籍中,有相同的陈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的记载。”

不仅如此,陈先生还进一步指出:“《考辨》用《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以及裴注《三国志》中有关‘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的材料来证‘九品之制’或‘九品’的概念早于九品官人法,则在方法与逻辑上都是不可靠的。”为此,他特意对“《考辨》所引史料的时间先后做一考查”,发现“《考辨》所引《傅子》、《晋书》以及裴注所引有关材料,在时间上都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史源——魏的国史《魏书》”。例如,“《魏略》是曹魏时人鱼豢所撰而未完成的一部纪传体曹魏史。鱼豢当卒于西晋以前……《魏略》记事起于魏文帝,至于齐王芳被废、高贵乡公之立。在纪录曹魏历史方面,《魏略》是一部时间较早、颇有价值的史书”。又“魏国史《魏书》,是从曹魏建立伊始的黄初年间草创,后历经韦诞、应璩、阮籍、傅玄等名士续撰,最后成于王沈之手的”。而拙文所引的几条材料,时间都比较晚。如《傅子》的作者为西晋司隶校尉傅玄,约卒于咸宁四年(278年);《晋书·石季龙载记》所记史实更晚,“石氏追述曹魏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之时,距延康元年已有一百余年”;《孙楚集》的材料也是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孙楚为西晋人,元康三年卒。至于《三国志》裴注引《魏略·吉茂传》所记“先时国家始制九品”一段材料,陈先生认为此段文字虽然出自鱼豢《魏略》,但“其时间、语意环境及篇卷结构,都应在前揭《魏略》‘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之后”。总之,“从逻辑上讲,用这些材料证明‘九品之制’或‘九品’,早于‘九品官人法’都是难以成立的”。

显然,如果仅就拙文引用的上述材料立论,陈先生的说法自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不过,在陈先生列举的材料当中,似乎遗漏了拙文引用的两条重要材料。例如,陈先生只列举了拙文引用的《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魏略·吉茂传》与《孙楚集奏》四条材料,在《孙楚集奏》后面则用了一个省略号,这段被省略的文字是:另外,齐王芳正始初年,辅政的司马懿曾欲废除九品之制,州置大中正,但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集》载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按“九制”当为“九品之制”,文脱“品之”二字),州置大中正”。同卷又引《曹羲集》曰:“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司马懿与曹羲均是曹魏重臣,手执权柄,谙熟本朝典章制度。他们既称九品中正制为“九品”或“九品之制”,可知“九品”或“九品之制”,才是这一制度最初的正式名称。

陈先生没有完整地引用拙文,特别是省略了《晋宣帝集》与《曹羲集》所载“九品”、“九品之制”两条材料,应该是出于无意。但是从时间上讲,这两条材料均在鱼豢《魏略》和王沈《魏书》之前,似乎构成了对陈文不利的“反证”。据《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载,高平陵政变之后,曹爽、曹羲“皆伏诛,夷三族”。而据唐长孺先生考证,司马懿“置州中正的提议应在正始八年(247年)之前”,“曹羲为曹爽之弟,嘉平元年(249年)与爽同时为司马懿所杀。上引文首称‘明论’,想来是给司马懿的信而非奏议”。这就是说,《晋宣帝集》所载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的提议,时间在正始八年之前,而曹羲写给他的回信也约略同时。由此可见,《晋宣帝集》、《曹羲集》所载之“九品”、“九品之制”,确实是当时人对于这一制度的原始称呼,而且在时间上要早于鱼豢《魏略》和王沈《魏书》。尤须注意的是,司马懿的奏议和曹羲的回信都是第一手资料,亦即原始资料,真实可信,没有经过后人的粉饰与加工,故其史料价值也远在《魏略》和《魏书》之上。所以,若以司马懿的奏议和曹羲的回信为直证材料,再以《魏略·吉茂传》、《傅子》、《孙楚集奏》与《晋书·石季龙载记》为旁证材料,便足以证明“九品之制”、“九品”确实是这一制度的最初名称。这样,陈先生一再强调的“从文献中‘九品官人法’产生于前,‘九品之制’产生于后的史实来看,九品之制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的说法,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事实证明,“九品之制”与“九品”称谓产生于前,“九品官人法”的称谓产生于后,这自然也就不存在前者是后者的“省称”之说。因此,无论从史料学或是逻辑学的角度来讲,拙文的论证方法应该没有问题。

其次,拙文曾经指出:“《三国志·陈群传》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正确的解释应是陈群制定了‘九品之制’这种选拔官吏的办法,‘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与说明。”陈先生则认为:“将‘官人’一词,简单地理解为是陈群对‘九品’的解释和说明性文字,乃误……‘九品官人法’之意,即‘九品选用官员法’。”换言之,拙文认为“九品官人法”不是一个制度名称,“官人”二字带有解释和说明的意味,陈先生的看法则正好相反。而且,陈先生还“从语法角度分析了‘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都是具有偏正结构的词组,都有一个共同的修饰词——‘九品’。不同的是,前者的中心词是‘官人法’,而后者的中心词是‘中正制’。前者强调这一制度为‘官人制度’,即官员任用制度;后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为‘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

那么,笔者对“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理解是否正确呢?这里,我们暂且抛开现代语法不论,来看唐宋时期的学者对这一文句是如何解读的吧!请看下面两条材料。据《艺文类聚》卷四八《职官部四》“尚书”条引《魏志》:陈群为尚书,制九品为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又据《太平御览》卷二一二《职官部一十》“总叙尚书”条引《魏志》:陈群为尚书,制九品为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如众所知,《艺文类聚》是大型类书,唐欧阳询撰,唐高祖时撰成,全书引用古籍1431种,尤以两汉至南北朝古籍为多。《太平御览》为北宋李昉等撰,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撰成,曾参考《修文殿御览》、《艺文类聚》等类书,引证书目多达1690种。《类聚》与《御览》所引《魏志》,应即《三国志·魏书·陈群传》,但欧阳询将“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径引作“制九品为官人之法”,即把“九品”与“官人之法”断开,其间用一个动词“为”字相连,可见在欧阳询看来,“九品”是制度名称,“为官人之法”即作为选拔官吏的办法,这显然是对“九品”作出的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表述。就此而言,欧阳询可谓明悉“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的真实内涵。后来《御览》也沿用此说,表明李昉等人也是赞同欧阳询所作上述解读的。因此,《陈群传》所谓“制九品官人之法”,正确的解读确实是“制九品为官人之法”,即在“九品”与“官人之法”中间加一“为”字。欧阳询、李昉为唐宋时期的著名学者,他们对古代汉语的理解和运用,应该比我们更加深刻和准确吧!

总之,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其名称并不叫“九品官人法”,而是称作“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司马懿奏议与曹羲回信的时间来看,“九品之制”与“九品”称谓产生于前,“九品官人法”提法产生于后,故就时间先后与逻辑关系而言,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省称”。至于“制九品官人之法”一语,正确的解读应是“制九品为官人之法”,这是陈寿对“九品之制”作出的一种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表述,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既不是九品中正制最初的正式名称,也不是一种科学的和规范的称谓。可是尽管如此,由于国内外学者多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别名或是异称,且含义清晰,相沿已久,故人们也常常将两者同时使用,并且从未引起概念上的混淆与错乱。所以,如从这一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说,“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这是同一制度的两种不同称谓,并不是概念与内涵存在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制度名称。

三 “举士”与“举官”:九品中正制性质辨析

九品中正制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对此史学界也存有分歧意见。传统看法认为,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度”或“选官制度”。如唐长孺先生就说,“九品中正制度是曹魏创设的一种选举制度”,“魏、晋南北朝选拔官吏的制度即是九品中正制”。韩国磐先生也说,曹魏“制定了新的九品中正制这个选举制度”。黄惠贤先生认为,“以九品中正制为核心的选官制”,是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特别是在“两晋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成了选举制度的核心”。阎步克先生也指出:“在叙述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时,众多的著作都把九品中正制放在了中心地位”,“尽管九品中正制首先是作为选官程序而存在的,可它与官僚等级制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目前国内流行的一些中国古代史、魏晋南北朝史、政治制度史、职官制度史等著作以及相关的学术论文,也多持这一观点。

但是,对于上述传统看法,学术界也有不同意见。如陈仲安、王素先生就明确指出:“所谓九品中正制,其性质不是选举制度,而是一种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这种制度一旦形成,不论如何蜕变,也不能影响其作为人事档案制度的基本性质。”汪征鲁先生则认为,魏晋南北朝的选官体制属于以察举、征辟为主体的选官体制,而“九品中正体制和察举、征辟体制不一样,它本身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选官系统。它仅仅是诸选官系统这一母系统之下考核子系统中的一个考核环节、考核层次,即九品中正体制仅仅只有考核功能,它既没有教育、培训功能,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选士功能,更没有授官功能”。

上述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陈仲安、王素先生认为九品中正制不是选举制度,而是“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其理由有三:一是就中正组织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由尚书吏部领导州郡县功曹构成正式的选举组织”,而“由司徒左长史领导州郡县中正构成的组织,是独立于选举组织之外的另一套组织”。二是就中正性质来说,“由尚书吏部领导的选举组织是一个职官组织”,而“由司徒左长史领导的中正组织是一个乡官组织。二者的性质是非常不同的”。三是就中正职掌而论,“由尚书吏部领导的组织,其职掌以选举为主”,而“由司徒左长史领导的中正组织,其职掌以人事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各类人物的鉴定为主。二者的职掌是有较大区别的”。基于以上理由,得出如下结论:“考察了中正的组织、性质和职掌,发现它组织独立,性质属于乡官,职掌以人事档案为主,与同时的尚书吏部均不相同。因此……所谓九品中正制,其性质不是选举制度,而是一种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

对以上三点理由,似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首先,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县功曹属于地方政府属佐,由地方长官自行辟任,与尚书吏部根本不存在组织隶属关系。而且,州郡县功曹只是地方长官的私属吏,尚未释褐,需经察举之后方能入仕,其职掌也仅限于选用州郡县地方佐吏,根本没有资格参与尚书吏部主持的铨选工作。因此,“由尚书吏部领导州郡县功曹构成正式的选举组织”,似乎与史实不符,而由此推导出来的其他看法,自然也难以成立。其次,州郡中正虽然不是国家正式职官,却是受政府委任,是由现任中央官担任的一种兼职。从史籍记载来看,魏晋时期担任州郡中正者,论其官职则上至“诸府公卿”,下至“台省郎吏”,论其官品则高至一品、二品,低至七品、八品,其中不乏以三公、诸卿、尚书等高官显职兼领州郡中正者。如西晋时魏舒以司徒“署兖州中正”,东晋时诸葛恢以尚书仆射领吏部、兼领大中正,等等。以如此豪华阵容组成的中正组织,恐怕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于“乡官”系统吧?当然,北朝有地方中正组织,其州郡县中正例由地方长官辟任,为地方政府属佐,或可归之于“乡官”系统。但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凡属中央系统的州郡中正主要是由司徒府领导,像州郡中正的选任、中正品第的审核等等,都要经过司徒府的推荐与监督,故中正组织并不是“独立于选举组织之外的另一套组织”,它本身就属于中央司徒府领导,是代表中央政府掌管地方选举的机构。其三,中正的职掌是考察乡论,品第人物,为吏部用人提供必备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品状、簿阀等,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选举材料或用人材料,它们是吏部铨选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据。虽然这些材料日后可以作为官员的“人事档案”保存于尚书省吏部或是司徒府,以备收藏、查考之用,但是这些材料的首要功能是提供吏部“选官”之用,而不是作为“人事档案”收藏之用。这就像公文档案、赋役档案、财务档案、律法档案一样,其首要功能在于它们的实用价值,而不在于它们的收藏、保管价值。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抛开中正提供材料的首要功能于不顾,径直将其界定为“人事档案材料”。换言之,由中正提供的品状、簿阀等选举材料,乃是吏部铨选的重要依据,它具有“人事档案”无法比拟的实用性、直接性等重要特征,其作用也远非一般的“人事档案”可比。因此,从中正的组织、性质及其职掌来看,把九品中正制定性为“与选举有关的人事档案制度”,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似乎没有触及这一制度的真实内涵,因而也难以揭示出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

至于说九品中正制“只是一种考察士人和官员的制度”,这一制度“只有考核功能,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选士功能,更没有授官功能”,似乎也与史实不符。《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所载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其“官人”二字,就非常清楚、非常准确地将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士”、“选官”功能昭示于天下。又,同书卷九《夏侯玄传》记其齐王芳正始初年议论时事说:“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所由哉……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三者之类(指孝行、仁恕、义断),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依照夏侯玄所说,“官才用人”是尚书吏部的职责,“品度官才”是州郡中正的职责,而所谓“品度官才”,就是由州郡中正品评官府所需要的人才,这难道不正是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士”功能吗?进而言之,如果中正品评人才客观公正,品第高低不出现偏差,则吏部“斯可官也”,这难道不是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官”功能吗?由此可见,从中正“品度官才”到吏部“官才用人”,九品中正制所具有的“选士”、“选官”功能岂非判然分明!

其实,把九品中正制定性为“选举”或“选官”制度,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而然。如晋武帝时刘毅在《九品有八损疏》中指出:“若状得其实,犹品状相妨,系絷选举,使不得精于才实。”就批评中正论人“品状相妨”,以致“选举”不得其才。其时卫瓘在谈及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原因时也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选用”者,选举用人之谓也。及至唐代,杜佑在《通典》中设有《选举典》,凡六卷,其《选举二》就详细记载了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察举、征辟等选举制度。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亦设“选举考”,凡十二卷,其中“选举一”至“选举五”题为“举士”,“选举九”至“选举十一”题为“举官”,而在“举士”、“举官”两个条目中,对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均有记载和评述。可见在马端临看来,九品中正制兼具“举士”、“举官”两项功能,故而分别述之。下及清代,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条中也说:“真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选举之弊,至此而极。”也是批评九品中正制只重门第,将其视为“选举”制度的一大弊端。可见自晋唐以迄清代,历代史家均将九品中正制视为“选举”或“选官”制度,其间并无歧义。

九品中正制既有“考核功能”,又有“选士功能”和“选官功能”,这主要是基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时代特点所决定的。我们知道,不论是汉代的察举制度,还是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都是只注重考察而不注重考试的选官制度。在这一制度下,选拔官吏实际上分为两个环节:一是选举,一是任官。选举是任官的前提和基础,任官是选举的结果和目的,两者紧密相连,不可或缺。具体来说,在地方,由州郡中正负责考察乡论,品第人物,为政府选拔官吏提供依据,是为“选举”;在中央,由吏部根据中正提供的各项材料,具体负责铨选授职,是为“任官”。故就狭义而言,九品中正制可称为“选举制度”或“选士制度”,而就广义而言,由于九品中正制是吏部铨选的基础,是整个选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然也可称之为“选官制度”。就史籍记载来看,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关系密切,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通典》卷一四《选举二》载:“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所谓“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其说有误。但自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后,由州郡中正负责品第人才,由吏部负责授受官职,两者分工明确,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符合规范程序的选举任官体制,则是一目了然。因此,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虽然是选官程序中的两个环节,两个步骤,但却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只有了解这一点,才能对九品中正制的性质做出科学的判断。

九品中正制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它的作用与影响也并非仅仅局限于吏部铨选一途,而是对这一时期的其他选官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虽然实行九品中正制,但士人出身授职还必须经过各种选官途径。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云:“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国荐举,或由曹掾积累而升,或由世胄承袭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途辙。”另据近人研究成果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去公府辟召、郡国察举、曹掾累升、世胄承袭之外,尚有直接入仕(即吏部铨选)、朝廷特征、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多种选官途径。关于九品中正制与这些选官制度的关系,不少专家学者已做过有益的探讨,并取得一些基本共识。如唐长孺先生就说: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继承了两汉以来的岁举、辟举、征召等入仕道路,但“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阎步克先生也指出:“从整个选官格局来看,九品中正制已经表现出明确的优遇士族的倾向并成了选官的主导因素,仕进诸途,遂不能超脱中正制度的制约。”陈琳国先生则对两晋时期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公府辟召、州郡察举、补选缺吏等选官制度的关系作了具体考察,也明确指出:“中正之职在于品第士人,中正的品第乃是士人入仕的前提条件。士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中正的评定,以获取一定的品第,舍此则无资格入仕。”上述各位先生的论断,已经非常清楚地指出士人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中正的评定,以获得一定的品第。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不仅与吏部铨选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有着固定规范程序的选举任官体制,而且还对其他选官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度为主导,以公府辟召、察举孝秀、州郡辟召、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多种选官仕途并存的选举格局,进而对魏晋南北朝的门阀政治体制和社会阶层结构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有关九品中正制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考察和认定:一是就狭义而言,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主要是考察乡论,品第人物,为吏部选官提供依据,故其性质属于选举制度。二是就广义而言,由于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紧密结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有着固定规范程序的选举任官体制,故其性质亦属选官制度。三是就魏晋南北朝的总体铨选格局而言,在这一时期存在的公府辟召、察举孝秀、州郡辟召、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诸多选官仕途中,九品中正制对其他选官仕途发挥着制约和支配作用,是这一时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只有准确地把握九品中正制的上述特征,才能对这一制度的性质、作用及其与其他选官制度的关系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附带说明一点,在论述九品中正制的性质时,也有一些学者把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分割开来,认为两者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如陈长琦先生在谈到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哪一个概念更符合历史之实”的问题时说:“张先生大约没有留意到,我把陈群创立的九品官人法定义为‘选拔、任用制度’,并论证了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与区别。盖言之,九品官人法制度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具体来说,“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关键在于‘官人’,是官人之法,即官员的选和用之法。它不仅仅是一种选举人才的办法,而是选举人才和任用人才的综合办法。”而“九品中正制,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体制是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的,是九品官人法中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所以,“将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称之为‘九品官人法’,比称之为‘九品中正制’,显然要准确”。

如前所说,按照本书的观点,“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即“九品中正制”,这是同一制度的两种不同称谓,并不是概念与内涵均存在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制度名称。所以,无论是“九品中正制”还是“九品官人法”,它们的性质也是完全一致的。陈先生将“九品官人法”和“九品中正制”分割开来,并对两者分别定义,其实还是围绕着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的这一观点立论。因为在陈先生看来,九品中正制“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九品官人法才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也就是“选举人才和任用人才的综合办法”。如此一来,九品中正制自然就被“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成为其“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从而也就间接论证了他的上述观点。

陈先生把九品中正制与九品官人法分割开来,把九品官人法定义为“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实际上是采用了“九品中正制+吏部铨选”的论证模式,也就是把“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简单相加,合二为一,认为在运作程序上由中正负责“人才选拔”,由吏部主管人才“任用”,故九品官人法是“选拔与任用结合的整体”,而不是单纯的“人才选拔制度”。可事实上,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组织设置上,州郡中正归司徒府领导,其性质属于地方选举组织;尚书省吏部则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其性质属于中央铨选机构。尚书省吏部作为中央铨选机构,并不从属于九品官人法,也不是司徒府下属的一个选举组织。当然,我们不否认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有着密切联系,也不否认中正选举与吏部任官是当时整个选举任官体制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即这种联系应该是置于国家选官体制的大视野下,而不是置于九品官人法或九品中正制的制度层面之下。易言之,吏部任官是当时国家选官程序中的一个既定环节,而不是九品官人法或九品中正制下的一个既定环节。因为从根本上说,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只是同名异称,它们同属于选举制度,而并非像陈先生所说那样,一个是“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一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再者,魏晋南北朝的选官体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由许多相互平行的选举制度共同组成,像九品中正制度、察举制度、公府辟召、州郡辟召、国子太学生策试入仕等等。在上述选举制度中,除了公府长官、地方州郡长官可以自行辟任属佐之外,尚书省吏部始终处于整个国家选官体制的终端,士人无论通过何种选举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吏部铨选和授受官职这一道程序,才能正式步入仕途。所以,我们只有把吏部铨选置于国家选官体制的大视野下,而不是置于某一选举制度的小视野下,才能对其地位、性质与作用有客观全面的认识。九品中正制与吏部铨选的关系,其他选举制度与吏部铨选的关系,也均应作如是观。

讨论至此,我们对“九品官人法”这一概念已经谈论了很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文献记载过于简略,一些学者对“九品官人法”这一概念往往会产生一些联想,并由此生发出许多枝节和是非来。记得宫崎市定在批评“九品中正制”称谓时曾说:“称作九品官人法就如字面所示,是按照九品选任官员的办法,而由于将它称作九品中正,故以往研究的重心过于偏向中正,以致出现其本质的官人法反而被忽视的倾向。”现在看来,把这一制度称作“九品官人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它不仅会导致其核心的“中正制度”被人所忽视,而且也极易使那些与本制度无关的其他因素杂糅其间,横生枝节,从而模糊了人们对九品中正制的正确认识。本书之所以命名为“九品中正制研究”,一是鉴于“九品官人法”不是陈群创制时的正式名称,且解读不一,表述各异,易生纠葛,故借用宫崎先生的话说:“我想还其九品中正制的本来面目。”二是通过这一命名,可以厘清与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学说的界线,重新回归传统研究理路上来,将九品中正制作为一个内涵明确、体系完整的选举制度加以研究。一句话,这并非是一个名称的问题,它决定了本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是全书主旨之所在。

四 “乡品”与“资品”:关于中正品第的称谓问题

自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中正的职责就是区别人物,铨定九品,以此作为吏部铨选授职的依据,因而一些学者也习惯于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之为“中正品第”。但是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中正品第”的称谓也越来越多,名目转繁,仅目前所见就有“中正品第”、“乡品”、“资品”、“人品”、“中正品”等不同名称,且称谓不同,内涵各异,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因此,在对中正所定之品作出诠释与界定之前,有必要对“中正品第”的不同称谓作一介绍,并对相关问题加以辨析。

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中正品第”,始见于唐长孺先生所撰《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一文。在该文中,唐先生不仅多次使用“中正品第”一词,而且他的许多著名论断也是和这一称谓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中正品第并非只是一种褒贬虚名,而是和入仕途径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官位必须与品第相符,降品等于免官。”又如:“晋宋以来史籍所见‘品’字很少指官品……(而)是指中正品第。”南朝时期,“中正品第只是例行公事,无足重轻。”此外,他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中也指出:魏晋南北朝虽然继承了两汉以来的岁举、辟举、征召等入仕道路,但“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由于使用“中正品第”一词简单直白,通俗易懂,加之唐先生对“中正品第”一词概括准确,运用自如,相关论述至为精辟,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内学者也多遵从其说,对“中正品第”这一称谓并无异议。

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乡品”,是宫崎市定的一大“发明”。宫崎先生在《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中首先使用“乡品”一词,并以之作为“中正品第”的别名或代称。他在解释自己使用“乡品”一词的缘由时说:“我所使用的‘乡品’一词,似乎在史籍中未曾见到。但是,因为没有其他恰当的词,所以,我取《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中的‘乡邑品第’,省略为‘乡品’。”其实,除了“乡邑品第”之外,文献中对于“乡品”一词也有记载,只是宫崎先生未能措意而已。如《世说新语·尤悔篇》云:“温公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即其一例。唐长孺先生较早注意和引用该条资料,认为“乡品犹不过”,实则是中正降品的代名词,已在事实上把“乡品”与“中正品第”联系在一起,显示出超人的史识和学术洞察力。自从宫崎市定提出“乡品”这一概念之后,遂被日本学者所采用,后又波及韩国、欧美和中国大陆,为中外学术界广泛使用。例如在我国当代学者中,阎步克、胡宝国、汪征鲁诸先生都使用过“乡品”一词。阎先生在谈到“乡品”一词时还说:“‘乡品’是日本学者的习惯用语,取义于史料中的‘乡邑品第’及‘乡品犹不过也’等语,有浓厚的‘乡论主义’色彩。”笔者也曾著文指出:“把中正品第称为‘乡品’,既符合当时人的习惯用法,也贴近中正考察乡论并据之定品的本意,可以说是一种既形象直观且又简洁文雅的称谓。”从而对“乡品”一词的使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对于“中正品第”、“乡品”等词语的使用,一些学者也表示了不同看法,并进行了质疑,由此又衍生出“资品”、“人品”等新的称谓来。“资品”一词是陈长琦先生在《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一文中提出来的。该文开宗明义即说:“本文中首先引入一个‘资品’的概念,以此来称谓九品官人法中中正给予官吏候补人的‘品’。”何以如此,陈先生解释说:“对于九品官制的品第,人们习惯称之为‘官品’。而对由中正给候补人品评出的品第,学界则无统一称谓,有称之为‘中正的品第’,也有称之为‘乡品’的。二者皆有所不妥。前者易与中正自身的品第混淆,后者有‘乡论’之嫌。九品中正制下,评品的权力握于中正之手,不关‘乡论’;品第之高低,常常系之于门第世资,所谓‘计资定品’,是当时评品制度的实况。”陈先生又举《晋书·刘弘传》有“被中诏,敕臣随资品选补诸缺吏”之例,据而认为:“使用‘资品’称谓,既合乎习惯,又切合事实,中正给予官吏候补人的品第,实质上正是一种基于被品评者门资家格的任官‘资格品第’。”因而主张把中正所定之品称为“资品”。此外,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陈先生也多次提到“乡品”,并认为乡品“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主张将中正品第称为“资品”。

将中正品第称为“人品”,古时即已有之。南宋人岳珂《愧郯录》卷七“官品名意之讹”条说:“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始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以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则其初立品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同书卷一〇“人品明证”条也将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人品”。及至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六七《职官二十一》中曾引岳珂之书,并着力辩说官品九品与中正九品绝不相同,称:“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崇卑;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也沿用了岳珂“人品”一语,用以称呼中正品第。近年来,由于一些学者不赞成史学界流行的“乡品”提法,又将“人品”概念借用过来,并用以指称中正所定之品。如祝总斌先生在《门阀制度》一章中就说:“长期以来所惯用的‘乡品’一词,似不甚恰当……因‘乡品’与‘乡邑品第’并非真由乡邑评定,而是由中正官评定,经司徒府批准,实际上与‘官品’之确定出于一源,全都是封建王朝。而称‘乡品’则会给人造成是民间评定品第之错觉。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试将‘乡品’改称‘人品’,指士人德、才之品第,与‘官品’角度一致,而不涉及由谁给予品第。据人品,定官品,合乎魏晋指导思想。‘人品’一词也有其历史根据。”祝先生引用《文选》卷四〇沈约奏弹王源说:“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据而指出:“当时虽重在门品,但仍反映士人德、才品第原称‘人品’。故宋《愧郯录》卷十、《通考·职官二一》俱称‘人品’。”主张将中正所定之品改称为“人品”。

然而,学术争论,无有休止,这也正是推动学术研究不断进步的原动力。当“资品”、“人品”概念出现之后不久,一些学者又对上述称谓进行了新一轮质疑,进而又提出了更新的词汇——“中正品”。例如,阎步克先生最初是使用“乡品”一词的,但是现在他已不再使用“乡品”一词,而是改称为“中正品”了。阎先生在使用“中正品”的同时,对于“人品”、“资品”的提法均不赞成。他在谈到使用“中正品”的理由时说:“对中正提供的品第,学界曾有‘乡品’、‘资品’等不同称谓;又岳珂称之‘人品’,或以为这个叫法比‘乡品’更好。至如本书为什么称‘中正品’而不取‘人品’呢?其重要理由,就在于它不仅被授之于‘人’,也是系之于‘官’的。”而对于“资品”的概念,他提出如下意见:“陈长琦先生称为‘资品’,并不妥当。按‘资’通指资历、资格。《晋书》卷六八《贺循传》:‘至于才望资品,(贺)循可尚书郎,(郭)讷可太子洗马、舍人。此乃众望所积,非但企及清途,苟充方选也。谨条资品,乞蒙简察。’固然中正品也在‘资’之内,但却不是‘资’的全部。”另外,阎先生在解释“中正品”的涵义时还说:“中正根据德行和才能把士人评定为上上到下下九等。从这些‘品’被系于个人一点看,‘中正品’是‘人之品’,它所区分的是士人的个人德才;但与此同时,王朝也为各个具体官职规定了相应的中正品资格,即如某官须用第几品之类,那么这时‘中正品’就不仅仅是‘人之品’了,它也构成了一种‘官之品’,也区分着官职的资望高下。”阎先生提出的“中正品”这一称谓,从表面上看与“中正品第”十分相像,但在具体内涵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非是对后者的简化或是变称。

对于以上诸称,本书以为“资品”、“人品”均有不妥,以下就稍加辨析。

把中正品第称为“人品”,虽然始于南宋人岳珂,但并无历史依据,因为在史籍中从未见到把中正品第称为“人品”的实例。并且使用“人品”一词,也容易和汉末名士品评人物之“品题”相混淆。如《后汉书》卷六八《郭泰传》注引《谢承书》曰:“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先言后验,众皆服之。”可见汉末名士品评人物已称“人品”,而此时九品中正制尚未创立。另外,魏晋南北朝时所说的“人品”,仍然是一种习惯性用语,也就是泛指人的品行、品格与道德品质。如前引《文选》卷四〇载沈约奏弹王源称:“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意思是说王源人品庸劣,但门第华贵,与中正品第并无关系。因为按照当时惯例,“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为卑庶”。如果“人品”是指中正品第,那么王源凭其“胄实参华”的高贵门第,自然应该列于“上品”,而不是列于“人品庸陋”的“下品”。可见这里的“人品”并不是指中正品第,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人品”。类似含义的“人品”一词,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再者,按照祝先生对“人品”一词的界定,“人品”是“指士人德、才之品第”,而不关乎家世、门第。但从史籍所载“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诸语观之,在魏晋之际,中正定品并不仅仅是依据于“士人德、才”,而是完全依据于家世、门第。既然如此,将中正品第界定为“士人德、才之品第”,与家世门第全然无关,恐怕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

与“人品”相比,“资品”一词显然更符合门阀制度下中正“计资定品”的特征,而且《晋书》卷六八《贺循传》、卷六六《刘弘传》中均有“资品”一词,因而把中正品第称为“资品”,似乎也就成了“既合乎习惯,又切合事实”的顺理成章之事。可事实上,“资品”一词并不是专指中正所定之品,而是包含有“资”与“品”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质言之,“资”是指资格、资历,即本人的任官资历;“品”才是指中正品第,亦即中正所定之品。“资品”连称,通常是指官职升迁时对于本人的任官资历和所获中正品第的一种综合要求,并非是专指中正品第一项。所以,用“资品”一词指称中正品第,与“资品”本意并不契合。

对于“乡品”一词,一些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因为在“九品中正制下,评品的权力握于中正之手,不关乡论”。然而,就史实来看,中正品第与乡论清议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知道,九品中正制创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保持汉代乡举里选的旧传统。西晋人卫瓘就明确指出:“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魏晋时期,既然中正定品必须征诸乡论,访诸乡评,那么中正所定之品自然也可称之为“乡品”。如《晋书》卷四三《王戎传》载:“初,孙秀为琅邪郡吏,求品于乡议。”同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载东晋时左卫领营将军许荣上言道:“今台府局吏、直卫武官及仆隶婢儿取母之姓者,本臧获之徒,无乡邑品第。”均把中正品第与“乡议”、“乡邑”联系在一起,并把中正品第径称为“乡邑品第”。值得注意的是,把中正品第称为“乡品”,并非仅仅见之于《世说新语·尤悔篇》,在北魏墓志中也有明确记载。据北魏《元瞻墓志》,孝明帝时,“汝南王(元悦)以茂德懿亲,重临京牧,妙简忠良,铨定乡品。召公为州都,委以选事,区别人物,泾渭斯叙。”据此,汝南王元悦曾以宗室懿亲担任司州牧,辟召元瞻为司州州都,“委以选事”,使之“铨定乡品”,“区别人物”。则“铨定乡品”一语,显然是指铨定乡邑士人的品第,即以“乡品”作为中正定品的代称。这不仅确证“乡品”就是中正品第,而且也说明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乡品”一语的使用非常广泛,是南北通行的习惯性用语。因此,当代学者使用“乡品”这一概念,也是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魏晋之际,由于门阀士族高据要津,垄断选举,中正定品也常常系之于门第世资,以致“乡论清议”被蒙上一层浓厚的门阀色彩。但是,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中正“计资定品”的一面,而忽略了乡品与“乡论”联系的一面,则不仅与历史事实不符,而且也难以揭示九品中正制从注重乡论到注重门第的历史演变过程。宫崎市定在谈到“资品”一词时曾这样评说:“陈长琦《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称之为‘资品’,然其源于中正本来的职务荒废之后的习惯,是远远脱离九品官人法理想的产物。”可见在宫崎市定看来,“资品”一词所反映的词汇语境,乃是九品官人法已经完全门阀化的产物,也就是中正“本来的职务荒废之后”,“是远远脱离九品官人法理想的产物”。

总之,在“中正品第”、“乡品”、“资品”、“人品”、“中正品”等诸多词汇中,本书倾向于使用“中正品第”和“乡品”二词。因为这两个词汇均属于中性词,不过多地具有褒贬含义或是等级色彩,只是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正所定之“品”及其与“乡论”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资品”和“人品”二词,则褒贬分明,其中的倾向性较为明显。因此,本书拟采用较为中性的“中正品第”和“乡品”概念。至于“中正品”一词,则在语感上更为接近“中正品第”,而且较为准确地揭示了“中正品第”所具有的两种属性,即一为“人之品”,一为“官之品”,从而有助于深化对“中正品第”的本质属性及其作用的认识。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用语,本书也会采用“中正品”的概念,使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话语平台,以期共同推动学术研究的繁荣进步。

第一章 九品中正制的历史渊源与制度萌芽

第一节 九品中正制的历史渊源

历史上任何一种典章制度的形成及其确立,大都有其历史渊源,并且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具体到九品中正制也是如此。由于“九品”与“中正”是构成九品中正制的两大核心要素,也是我们认识和了解九品中正制形成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这一制度的发展演变之迹,这里先就“九品”与“中正”的渊源作一追溯,以明九品中正制并非突兀而来,而是源远流长,其来有自。

一 九品源流

品分九等,渊源甚古。陈群建立的选官制度之所以采用“九品”命名,应和我国古代很早就采取了九品之法,以及两汉时期盛行九品论人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

以九品之法区分事物优劣,始见于《尚书·禹贡》篇,其文曰:“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书序》云:“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就把九州的土壤、贡赋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例如,土壤的九品等级依次为雍州、徐州、青州、豫州、冀州、兖州、梁州、荆州、扬州;田赋的九品等级依次为冀州、豫州、荆州、青州、徐州、雍州、扬州、梁州、兖州。司马迁《史记》卷二《夏本纪》转述了《禹贡》的主要内容,如称:“禹行自冀州始。冀州……其土白壤。赋上上错,田中中。”裴骃《集解》引孔安国曰:赋,“上上,第一。”田,“九州之中为第五。”又称:“海岱维青州……其土白坟,海滨广泻,厥田斥卤。田上下,赋中上。”裴骃《集解》引孔安国曰:“田第三,赋第四。”又称:“黑水西河惟雍州……其土黄壤。田上上,赋中下。”裴骃《集解》引孔安国曰:“田第一,赋第六。”其余各州的土地及田赋情况大体类此,兹不俱述。

关于《禹贡》的成书年代,古往今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夏代说、西周说、春秋说、战国说、西汉说等。但是,2002年保利艺术博物馆展出了一件青铜器——公盨,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盨是用来盛黍稷的礼器,由簋变化而来,西周中期偏晚的时候开始流行。在公盨内底,有10行98个字的铭文,铭文开篇之言曰:“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廼差地设征……”这与《禹贡》开篇及《书序》中的文字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书序》用“任土作贡”概括《禹贡》的主要内容,公盨铭文使用的是“差地设征”。“征”,《左传》僖公十五年注:“赋也。”“差地”是区别不同的土地,“设征”是规定各地的贡献,这和《禹贡》将九州的土地、贡赋区分成九等征收的内容完全符合。公盨的公示于众,特别是其铭文以禹平治水土为整篇铭文的引子,清楚地说明,至少在公盨的时代,《禹贡》已有一个基本的雏型。李零先生说:“现在发现的公盨,年代属于西周中期……而且语句与《禹贡》相似。这……至少是把《禹贡》式的传说,从战国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现在,我们必须承认,这类说法在西周中期已经流行开来。”可见,从西周中期开始,人们就知道用九品的方法来区分事物优劣,并把九州的土地肥瘠、贡赋多寡区分为上上至下下九个等级。自此以后,以九品之法区分等级高下遂成为一种品评模式,而且这种九品模式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还广泛地影响到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文学等诸多领域,形成了中古时期蔚为壮观的“九品文化”。

西汉时期,人们已开始用九品之法区分人物优劣。《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载其评论李广及其从弟李蔡说:(李)蔡为人在下中,名声出广下甚远,然广不得爵邑,官不过九卿,而蔡为列侯,位至三公。

唐人司马贞《索引》注“下中”曰:“案,以九品而论,在下之中,当第八。”其说是。这是司马迁将九品之法运用于人物品评之例,表明西汉时品第人物之风已开始流行。

东汉时期,九品论人之风依然盛行。《后汉书》卷一〇上《明德马皇后传》载,东汉初年,后之从兄马严求进马援之女于掖庭,上书曰:援有三女,大者十五,次者十四,小者十三,仪状发肤,上中以上。皆孝顺小心,婉静有礼。愿下相工,简其可否。

按马严上书中的“仪状发肤,上中以上”一语,其“上中”一词,就是指称九品等第中的第二品,意思是说马氏三女的“仪状发肤”皎美秀丽,堪称上品。结果朝廷“选后(马援小女)入太子宫,时年十三”。而据同卷序论记述东汉选妃之制云:“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因知东汉后宫选妃,对于女子的姿色、仪状、发肤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而且由掖庭丞、相工等“择视可否”,区分优劣,“合法相者”乃选入后宫。其时太子、诸王选妃亦然。又同卷注引《东观记》曰:“明帝马皇后美发,为四起大髻,但以发成,尚有余,绕髻三匝。”可见马皇后有一头乌黑明亮的秀发,常梳成大髻,高盘在头顶。所以马严将其“仪状发肤”评为“上中”,确为有据而发,并非虚誉。这是东汉初年依然流行九品论人之明证。

东汉中期,在民间盛行九品论人之法的同时,著名史学家班固又将此法移植于《汉书》卷二〇《古今人表》,并把九品之法由今人推及于古人,其所评论人物上起伏羲、神农,下至陈胜、吴广,分别按照时代先后和九品等级入表,从而集品评往代贤智和古今人物之大成。班固在《古今人表》序中说:凡是“著在篇籍”的人物,皆“归乎显善昭恶,劝戒后人”,所以乃“列九等之序,究极经传,继世相次,总备古今之略要”。在《古今人表》中,他还依据孔子“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儒家观念,把古今人物区分为上智、中人、下愚三类,其崇儒尊圣的思想十分明显。如在九品等级排序中,班固明确标示上上品为“圣人”,上中品为“仁人”,上下品为“智人”;自中上至下中五品,虽无标示其对应名称,实则一律以“可以为善,可以为恶”的“中人”目之;而下下品则被贬斥为“愚人”。故唐人颜师古曰:“盖班氏自述所表先圣后仁及智愚之次,皆依于孔子者也。”据学者统计,《古今人表》将上古传说时代以至秦代的1954位人物分列于九品之中,其中:上上品14人,上中品173人,上下品207人,中上品314人,中中品343人,中下品298人,下上品241人,下中品233人,下下品131人。其上、中、下三品人物之和分别为394人、955人和605人。九品之中,以上品人数最少,中品人数最多,下品次之。《汉书·古今人表》采用的九品论人之法,不仅继承了西汉以来品第人物的风气,而且也对汉魏之际的人物品评和王朝选官产生了重要影响,开创了此后九品选官之先河。《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曰: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今可令长守为小大中正,各自品其编户也。

孙楚是魏晋之际人,历任佐著作郎、骠骑参军、冯翊太守等职,晋惠帝元康三年(293年)卒。《孙楚集奏》当是他在西晋时所作。孙楚称“九品汉氏本无”,并认为以九品之法“以品生人”是始于陈群,其渊源是班固《汉书·古今人表》,可能与史实不尽相符。前已述及,西汉司马迁论李广、李蔡之优劣,已著九品论人之先鞭,而东汉太子选妃与马严“仪状发肤,上中以上”之评语,则又附骥其后。所以若论陈群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其源头自可上溯至西汉流行的九品论人之风,非独承袭班固《古今人表》而已。但是,班表采用的九品论人之法,对陈群创立的九品中正制也确实产生了一定影响,当是事实。我们知道,陈群出自于颍川学门,是汉魏之际的大族、名士。其祖父陈寔,“有志好学,坐立诵读”,曾“受业太学”,德冠当世,卒后被谥为“文范先生”。其父陈纪早立声誉,“及遭党锢,发愤著书数万言,号曰《陈子》”。群叔父陈谌,“与纪齐德同行,父子并著高名,时号三君”。陈群出身于儒学之家,又是曹魏一代名臣,故其谙熟经史典籍,自亦不在话下。据《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载,魏明帝青龙中,“营治宫室,百姓失农时”,群因此上疏曰:“今丧乱之后,人民至少,比汉文、景之时,不过一大郡。”陈群以魏明帝时人口与西汉文、景时期相比较,说明他对《汉书·地理志》所载西汉户口十分熟悉,此为陈群谙熟《汉书》之一证。对此,裴松之尝评论说:“《汉书·地理志》云:元始二年,天下户口最盛,汝南郡为大郡,有三十余万户。则文、景之时不能如是多矣……长文之言,于是为过。”也可证陈群所言确有依据。因此,孙楚认为陈群创立的九品中正制是因袭《汉书·古今人表》,陈群以九品之法“以品生人”,是对班固所记“鬼录次第”的一种变态,也并非是无根之词,而是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的重要历史借鉴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班表采用的九品论人之法,不仅对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发展嬗变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据前引《孙楚集奏》说:“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从孙楚的反诘语气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在魏晋之际,人们对“九品”选官究竟是始于曹操,还是始于陈群,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并存在争论。事实上,在汉末建安年间,曹操在选拔官吏时确已“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并由此催生出九品中正制的萌芽。从历史渊源上说,曹操用“九品”之法选拔官吏,固然是对西汉以来品第人物方法的继承与发展,但从近因来看,也明显受到班固《古今人表》的影响。据学者研究,在汉魏之际,《汉书》与《史记》、《东观汉记》并称“三史”,人们对之的研究已蔚成显学。“当时对于班固《汉书》的兴趣,似乎大于《史记》,所以注《汉书》的特别多。”正因为《汉书》在汉魏之际流传较广,影响很大,再加上《古今人表》将九品论人之法的褒贬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以致传统的九品之法经过《汉书》的成功运用,成为世人皆知的一种经典的人物评论方法。所以在汉末建安年间,特别是在传统的乡里清议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九品论人之法为一些政治家所模仿、效法乃至成为王朝选官的借鉴与依据,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换言之,班固所著《汉书·古今人表》,不仅影响到陈群等一大批士族、名士,而且也对一代枭雄曹操产生了重要影响。正因如此,曹操统治时期业已出现了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并且最终发展为九品中正制度。

综上所述,品分九等,渊源甚古。西汉时期兴起的九品论人之风,东汉班固首创《古今人表》,均对汉魏之际的士林品评和王朝选官产生了重要影响。陈群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就是远承西汉品第人物之风气,近慕《汉书·古今人表》之旨趣,继而在曹操“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的基础上,综合吸纳,发扬光大,终成一代选官新制。当然,陈群在继承中也有变格和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九品”等第并非完全因循于传统方法,而是稍有变通,对此将在下章再作讨论。

二 汉末名士清议与“乡里月旦评”

“中正”之官,古已有之。《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载秦末农民起义时,陈胜自立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胡武为司过,主司群臣”。是为“中正”之始。而《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中正”条也说:“中正,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而不言职事。两汉无闻。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实则,曹魏创置中正制度,与秦末张楚政权所置“中正”无关,却与汉末名士清议及“乡里月旦评”有着密切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形成及其确立,就是“乡里月旦”官方化、制度化的必然结果。

如众所知,汉末桓灵之际,宦官专权,主荒政缪,政治黑暗,选举腐败,以致清议之风一时大盛。所谓“清议”,就严格意义上讲又有党人清议与名士清议之分。党人清议是指汉末世族官僚与太学生广行交结,操纵舆论,激浊扬清,针贬时政,其矛头直指宦官集团和当朝权贵,因而被后代史家誉为“浊世清流”。《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序曰:“逮桓灵之间,主荒政缪,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党禁之起”条也说:“盖东汉风气,本以名行相尚,迨朝政日非,则清议益峻,号为正人者,指斥权奸,力持正论,由是其名益高,海内希风附响,惟恐不及……朝政乱则清流之祸愈烈,党人之立名,及举世之慕其名,皆国家之激成之也。”汉末党人清议的兴起,对当时的腐败政局起到扬清激浊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因而遭到东汉朝廷和宦官集团的残酷镇压,史称“党锢之祸”。

名士清议则是泛指东汉末年出现的臧否人物、品评人物的社会风气。其时善清议者被目为“好人伦”、“善人伦”、具有“鉴识之能”。他们不仅善于品鉴人伦、臧否人物,而且专以奖拔士类,旌别淑慝为己任,因而被目为“名士”,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如郭泰是汉末著名人才评论专家、大名士,“性明知人,好奖训士类”,他对人物的批评以恰当公允著称于世,史称“泰之所名,人品乃定,先言后验,众皆服之”。又汝南大族、名士许劭,“少峻名节,好人伦,多所赏识。若樊子昭、和阳士者,并显名于世。故天下言拔士者,咸称许、郭”。由于许劭善于奖识人物,一些人为了博取声名,也多慕名而来。据说“曹操微时,常卑辞厚礼,求为己目。劭鄙其人而不肯对,操乃伺隙胁劭,劭不得已,曰:‘君清平之奸贼,乱世之英雄。’操大悦而去”。

汉末名士操纵舆论,褒贬人物,对当时的王朝选官产生了很大影响。名士口中的品题,往往可以左右士大夫的仕途进退,成为朝廷选举的风向标。士人如果获得好的评语,则前程优越,仕途为之洞开,或公府争辟,或州郡竞举,进而飞黄腾达,平步青云。如李膺卓有“识鉴”,时人以列身其座上为“登龙门”,一旦经其品题,便身价陡增。更有甚者,一些名士依其虚名,嘘枯吹生,竟至隐操三公辟举之权。《后汉书》卷六八《符融传》载:时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艾并恃其才智,炫曜上京,卧托养疾,无所通接。洛中士大夫好事者,承其声名,坐门问疾,犹不得见。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

晋文经、黄子艾托疾上京,招摇撞骗,三公辟召掾属,皆“随所臧否,以为与夺”。可见名士的品评、品题,已经干涉朝廷用人权,在察举、征辟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汉末名士清议之风的兴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乡闾舆论,影响到士大夫的仕途进退,而且还对九品中正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致成为曹魏设置州郡中正的历史渊源。

首先,汉末名士品藻人物,其评论对象大都以自己所熟悉的乡党人士为主。如郭泰具有人伦识鉴,好奖训士类,但其品评对象多为本州郡人士。《后汉书》卷六八《郭泰传》载:“郭太(泰)字林宗,太原界休人也……王柔字叔优,弟泽,字季道,林宗同郡晋阳县人也。兄弟总角共候林宗,以访才行所宜。林宗曰:‘叔优当以仕进显,季道当以经术通,然违方改务,亦不能至也。’后果如所言,柔为护匈奴中郎将,泽为代郡太守。”又郭泰本传注引《谢承书》曰:太原郭长信、王长文、长文弟子师、韩文布、李子政、曹子元、定襄周康子、西河王季然、云中丘季智名灵举。子师位至司徒,季然北地太守,其余多典州郡者。

据此,郭泰同郡人王柔、王泽兄弟,以及郭长信、王长文、王子师、韩文布、李子政、曹子元等人,均为郭泰所识拔,而定襄、西河、云中诸郡也皆属并州。由此可见,经郭泰奖识的乡党人士之多,其中不少人后来获致高位,并有位至三公者。

汉末之时,由许劭、许靖兄弟主持的“汝南月旦评”,更是由少数名士主持乡里清议的典型事例。《后汉书》卷六八《许劭传》:许劭字子将,汝南平舆人也……初,劭与(从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故汝南俗有“月旦评”焉。

所谓“汝南月旦评”,就是由当地大族、名士许劭兄弟主持的乡里清议,它以评议本郡人士为主,于每月初一(即月旦)公开举行。名士对人物的评语称为“品题”,每月初一重新评定一次,目的是对“乡党人物”进行经常性的考察,以便根据情况随时调整,不以人之一言一行、一时一事而定其终身优劣。下及魏晋,中正在定品之后仍须对乡里人士实行追踪考察,并根据其道德表现和乡论清议,随时提升或是贬降士人的品第,就是沿用此法而来。

东汉末年,由名士主持的乡里清议在江南地区也非常流行,特别是在江南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吴会地区,一些大族不仅世传经学,培育出了具有较高文化修养的名士,而且这些大族、名士也深受清议之风的熏染,好乐人伦,甄综人物,颇有郭、许余风。《三国志》卷五二《吴书·顾雍传附子邵传》:邵字孝则,博览书传,好乐人伦。少与舅陆绩齐名,而陆逊、张敦、卜静等皆亚焉。自州郡庶几及四方人士,往来相见,或言议而去,或结厚而别,风声流闻,远近称之……初,钱塘丁谞出于役伍,阳羡张秉生于庶民,乌程吴粲、云阳殷礼起乎微贱,邵皆拔而友之,为立声誉……谞至典军中郎,秉云阳太守,礼零陵太守,粲太子少傅。世以邵为知人。

顾邵、陆绩同属“吴郡四姓”,又是江南名士领袖,由其甥舅二人主持的乡里清议,同许劭、许靖兄弟主持的“汝南月旦评”极为相似,且其评议对象也以本郡人士为主。像顾邵“拔而友之,为立声誉”的丁谞、张秉、吴粲、殷礼等人,均出自吴郡属县,后来并至显位。又传文所说“州郡庶几”之“庶几”一语,是汉末三国时对贤者、贤士的称谓,亦即州郡贤士之意。可见东汉末年,曾盛行于中原地区的名士清议之风也同样扇及于江左,由少数大族、名士主持的乡里清议在江南地区也同样存在。所不同者,由顾邵、陆绩主持的乡里清议,其“核论乡党人物”没有固定的时间,且无须“每月辄更其品题”而已。

汉末盛行的乡里清议及“汝南月旦评”,就是后来州郡中正的雏型。像郭泰、许劭、许靖、陆绩、顾邵之流,他们不仅是当地的大族、名士,而且还主持乡里清议,“核论乡党人物”,俨然是乡里清议的代表和此后州郡中正的化身。这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说:“他们虽然没有中正的名义,但却有中正的威权。”当然,像“汝南月旦评”这样典型的例子在其他地区不一定都有,但当时的乡里清议一般都由少数地方大族、名士所主持,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正因如此,《资治通鉴》卷五八汉灵帝中平元年(184年)条胡三省注许劭、许靖兄弟主持“汝南月旦评”一事说:“后置州郡中正本于此。”一语道出名士“月旦”与州郡中正的历史渊源。

其次,汉末名士的人才观念及其评论方法,对此后的中正品评及其所作之“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的地位大为提高,儒家思想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儒家主张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其实践,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经明行修”。“经明”涉及经学水平,“行修”强调人的外在行为规范,如孝行是否著于家门,仁义是否称于乡党,这些都属于道德品行方面由内及外、由亲及疏的扩展,是乡闾舆论和士林清议考察的重要内容。由于汉代注重道德规范,不注重才能、品性与精神气质,所以东汉时的风谣品题与人物评论,也多侧重于个人的经学水平和道德品行两个方面。如据《后汉书》列传所载:“《五经》从横周宣光。”(《后汉书》卷六一《周举传》引京师之语。)“《五经》复兴鲁叔陵。”(《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附弟丕传》引关东之语。)“《五经》无双许叔重。”(《后汉书》卷七九下《许慎传》引时人之语。)“《五经》纷纶井大春。”(《后汉书》卷八三《井丹传》引京师之语。)“解经不穷戴侍中。”(《后汉书》卷七九上《戴凭传》引京师之语。)“说经铿铿杨子行。”(《后汉书》卷七九上《杨政传》引京师之语。)“道德彬彬冯仲文。”(《后汉书》卷二八下《冯衍传附子豹传》引乡里之语。)“德行恂恂召伯春。”(《后汉书》卷七九下《召驯传》引乡里之语。)“关东觥觥郭子横。”(《后汉书》卷八二上《郭宪传》引皇帝所问之语。)

上述标榜个人的风谣品题,有的涉及被品评人在经学方面的成就与风格,有的涉及个人道德品行方面的优点,大多属于外在的学术水平和行为规范。如“五经纵横”、“五经无双”是称赞其经学知识渊博、深厚,“说经铿铿”是称美其说经时音调的宏亮、清朗,“道德彬彬”、“德行恂恂”则是赞美其道德品行文雅、诚实。这些标榜韵语大多出自于太学之中,即所谓“京师为之语”,也有出自于地方大族、名士间的自我品评,即所谓“时人为之语”、“乡里为之语”。这些风谣品题,大体上反映了东汉时期人物批评的特点。

然而,由于东汉一代崇尚名教,加之有了好名声就可以察举做官,于是整个社会形成了一股求名狂潮。当时正常的循规蹈矩已难以成名,所以人们就不惜矫情饰伪,沽名钓誉,以博取声名,这其中不乏欺世盗名之徒。如《后汉书》卷七六《许荆传》记载其祖父许武被举为孝廉后,欲令二弟成名,便“共割财产以为三分”,自己故意“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这样,他的两个弟弟遂以“克让”之名“并得选举”。后来许武又大会“宗亲”,当众宣布使两个弟弟成名的本意,并把自己“理产所增,三倍于前”的财产,“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结果声名大振,“郡中翕然”,官至长乐少府,当了更大的官。再如,同书卷六六《陈蕃传》记载乐广人赵宣葬双亲后,在墓道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官“数礼请之”,他都不应。后来陈蕃为乐广太守,查出他在墓道里生了五个儿子,才戮穿了骗局,以“诳时惑众,诬污鬼神”的罪名,予以法办。可见社会上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之徒屡见不鲜。到了东汉末年,察举取士更为腐败。葛洪《抱朴子·审举篇》载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就是对此的真实写照。

东汉末年,随着名教之治的破产,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才专家意识到外在行为的不可靠,因为这些都是可以伪装出来的。所以,人物品评的重心也开始由注重外在行迹转向注重才能、品性与精神气质,汉末名士清议已经开始了这一转变。以汝南许劭为例,前引《后汉书·许劭传》载其与从兄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所谓“品题”,就是指名士所作评语,也称“目”或“题目”。从许劭本传及相关资料来看,许劭所作“品题”就涉及被品评者的才能、品性与精神风貌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这种“品题”多为四字或八字韵语,是一种具有抽象意义的高度概括。如《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孙盛《异同杂语》载曹操“尝问许子将:‘我何如人?’子将不答。固问之,子将曰:‘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太祖大笑。”此事在《许劭传》中作曹操“求为己目”,许劭曰:“君清平之奸贼,乱世之英雄。”从许劭“品题”曹操,可见当时月旦人物已着眼于安邦治国的命世之才,这也正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又据《许劭传》载:劭尝到颍川,多长者之游,唯不候陈寔。又陈蕃丧妻还葬,乡人毕至,而劭独不往。或问其故,劭曰:“太丘道广,广则难周;仲举性峻,峻则少通。故不造也。”其多所裁量若此。

陈寔是汉末名士中的泰斗,陈蕃性情鲠直,以“不畏强御”著称,许劭却不与之交往敷衍。但对二人的品题,各为八个字,有褒有贬,裁量公允平直。由于对人物的精神气质、性情的表述是一件十分抽象、难以用确定性语言把握的工作,所以名士也往往用比喻的方法,来表达对人物的品鉴。如皇甫谧《逸士传》载:或问许子将,(荀)靖与(荀)爽孰贤?子将曰:“二人皆玉也:慈明外朗,叔慈内润。”

所谓“外朗”、“内润”,主要是从人格的内涵着眼,指称人物的品性、才情等等,比较抽象,意义不甚明确。上述注重内在气质,不注重外在行迹,就是汉末人才评论的特点。他如《世说新语·德行》载郭泰评论黄宪曰:“叔度汪汪如万顷之陂。澄之不清,扰之不浊,其器深广,难测量也。”同书《赏誉》载“世目李元礼:‘谡谡如劲松下风。’”都是典型的例子。此两例或形容人物器度深广,难以测量,不似外在行迹清晰可辨,使人一目了然,藉以称颂黄宪的人格魅力和精神力量感人之深;或形容人物精神超凡,犹如劲松下风,令人敬仰,富有感人力量。通过这种比喻方式,品鉴一个人的内在气质及精神风尚,即所谓“神鉴”。

汉末建安年间,在曹操霸府典选的崔琰、陈群等人,也曾使用“品题”之法来鉴识人物。如《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载:“清河东武城人也……涿郡孙礼、卢毓始入军府,琰又名之曰:孙疏亮亢烈,刚简能断,卢清警明理,百炼不消,皆公才也。”同书卷一三《魏书·华歆传》注引华峤《谱叙》说:“陈群常叹曰:若华公,可谓通而不泰,清而不介者矣!”所谓“疏亮亢烈”、“清警明理”、“通而不泰,清而不介”,既注重人物的才能、品性,又注重人物的精神气质,评语清通简要,讲究藻饰,其意在可解与不可解之间。

九品中正制建立以后,中正品评人物也多采用这种方法,而且这种高度概括、较具抽象意义的“品题”,发展到后来就成为中正所作之“状”。如曹魏末年,并州大中正王济为孙楚所作之状云:“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就是从才情、气质着眼,称赞孙楚才藻卓越、爽迈不群。又《北堂书钞》卷六六引何法盛《中兴书·范阳祖录》载,祖纳“品为能清言明理,文义可观”。所谓“清言明理,文义可观”,与崔琰品评卢毓“清警明理,百炼不消”,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据唐长孺先生考证,此处所说的“品”,其实就是“状”。唐先生又进而指出:“中正之状却是一种总的评语,其渊源出于汉末名士的名目或题目”;“中正之状采取题目之法,所以也只有很简单的一二句。”由此可见,从名士“品题”到中正之“状”,两者一脉相承,有着难以割绝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与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曹操统治时期,是九品中正制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在汉献帝建安年间(196—220年),现实政权的主持者曹操为了广泛延揽人才,重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一面大力破除东汉以来崇尚名教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始终不渝地推行“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一面又在汉末察举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历史情况下,大胆实行了一些选官新法,由此奠定了此后四百余年间封建王朝选拔官吏的新格局。综观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发展演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曹操迎汉献帝都许到建安十三年(208年)平定荆州,曹操用人的特点是注重乡论,用人“核之乡闾”。其间,由于曹操让一些朝官、名士推荐本地人才,致使乡里清议与官府选举渐趋统一,由此出现了“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倾向。二是在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不仅依然让一些朝官、名士荐举乡里人士,而且还采用九品之法区分人才优劣,并以此作为自己选拔官吏的依据。曹操实行的选官新法,既是对汉代察举制度的巨大变革,也标志着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已经开始破土萌生。因此,九品中正制的历史渊源虽可追溯至汉末名士清议和乡里月旦评,但是采用九品之法选拔官吏,却是肇始于曹操统治时期。

一 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与“乡里月旦”的官方化

如前所述,曹魏州郡中正的设置,与汉末名士清议及乡里月旦评有着历史渊源。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即汉末出现的“乡里月旦”是由少数大族、名士操纵的民间清议组织,并非是由官府设立的人才评议机构,所以它与曹魏建立的中正组织还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如《晋书》卷六二《祖逖传附兄纳传》记载这样一件事:纳尝问梅陶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陶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纳曰:“未益。”时王隐在坐,因曰:“《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

梅陶籍贯,史载不详。但据《祖纳传》云:“时梅陶及钟雅数说余事,纳辄困之,因曰:‘君汝颍之士,利如锥;我幽冀之士,钝如槌。持我钝槌,捶君利锥,皆当摧矣。’陶、雅并称‘有神锥,不可得槌。’纳曰:‘假有神锥,必有神槌。’雅无以对。”按祖纳为范阳人,钟雅为颍川人,祖纳既称梅陶为“汝颍之士”,又问其“乡里立月旦评”之事,以此推知梅陶当为汝南人。晋时之“月旦”,犹汉末“汝南月旦评”之遗法。梅陶既称“月旦,私法也”,可见它是由私人操纵的乡里清议,与所谓的“官法”即朝廷选官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唐长孺先生就曾指出:“乡里月旦即使由一二人主持,毕竟不是政府机构,而中正虽不算正式官吏,却是受政府委任的兼职,所以形式上虽沿袭旧传统,而在制度的精神上却有所不同,甚至是旧传统的破坏。”就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

那么,乡里月旦是如何由“私法”演变为“官法”的?名士清议又是如何与王朝选官相统一的?就史实来看,“乡里月旦”的官方化应是肇始于曹操统治时期,而其标志就是曹操用人“核之乡闾”。

以往认为,曹操用人“唯才是举”,不重道德,因而用人也未曾“核之乡闾”。如《三国志》卷一二《魏书·何夔传》载:入为丞相东曹掾。夔言于太祖曰:“自军兴以来,制度草创,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夔闻以贤制爵,则民慎德;以庸制禄,则民兴功。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逾越。显忠直之赏,明公实之报,则贤不肖之分,居然别矣……”太祖称善。魏国既建,拜尚书仆射。

从何夔所言“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好像在此之前曹操用人并未“核之乡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据考,何夔提出建议的时间在建安十八年(213年)前后。先是,建安十三年(208年)六月,曹操任丞相,毛玠、崔琰相继担任丞相东、西曹掾,掌管选举。后崔琰与毛玠并典东曹,不久改任丞相征事,仍由毛玠任东曹掾。建安十七年正月,曹操西征马超还邺,毛玠迁右军师,继任东曹掾者为徐宣。不久徐宣出任魏郡太守,由何夔接任东曹掾,此后直到建安十八年五月曹操封魏公,建立魏国,何夔始拜尚书仆射。所以,何夔担任丞相东曹掾的时间大致在建安十八年前后,上述建议就是在这段时间内提出来的。

何夔上言时间既明,那么,在建安十八年以前,曹操用人是否“核之乡闾”呢?所谓“核之乡闾”,是指选举用人注重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亦即汉代察举注重“乡评”之意。传统看法认为,曹操用人“唯才是举”,不重操行,故其用人也未曾“核之乡闾”。如清代学者赵翼对何夔上言评论说:“盖汉以来本以察举孝廉为士人入仕之路,迨日久弊生,寅缘势利,猥滥益甚。故夔等欲先清其源,专归重于乡评,以核其素行。”王鸣盛对此也评论说:“夔盖目睹操之以权道破格用人,流弊不小,故请使用人参取乡评也。”事实上,曹操在推行“唯才是举”选举政策的同时,也注意听取乡党人士的意见。从建安元年迎汉献帝都许,到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的十多年间,曹操进用的汝颍之士、河北之士与荆州之士,都与访询乡里清议有关。对此唐长孺先生已有精辟论述,兹再略作补论如次。

从建安元年曹操迎汉献帝都许,到建安九年平定河北袁绍,曹操曾持续不断地进用“汝颍之士”,逐渐形成一个以地域、宗族、姻亲、乡里等关系相联结的“汝颍集团”,成为曹操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曹操进用“汝颍之士”,主要就是依靠朝廷重臣但同时又是颍川大族、名士的荀彧所荐举。据《三国志》卷一〇《魏书·荀彧传》:荀彧字文若,颍川颍阳人也……建安元年……(曹操)奉迎天子都许。天子拜太祖大将军,进彧为汉侍中,守尚书令。常居中持重,太祖虽征伐在外,军国事皆与彧筹焉。太祖问彧:“谁能代卿为我谋者?”彧言:“荀攸、钟繇。”先是,彧言策谋士,进戏志才。志才卒,又进郭嘉。太祖以彧为知人,诸所进达皆称职。

荀彧是汝颍集团的核心人物,自建安元年供职朝廷之后,为曹操荐举人才甚多。在平定河北袁绍之前,曹操选用的一大批世族、策谋士,主要就是依赖荀彧所举。而在荀彧荐举的人才当中,又以其同郡人士居多,如上面提到的荀攸、钟繇、戏志才、郭嘉均是颍川人。又据《荀彧传》注引《彧别传》:前后所举者,命世大才,邦邑则荀攸、钟繇、陈群,海内则司马宣王,及引致当世知名郗虑、华歆、王朗、荀悦、杜袭、辛毗、赵俨之俦,终为卿相,以十数人。取士不以一揆,戏志才、郭嘉等有负俗之讥,杜畿简傲少文,皆以智策举之,终各显名。荀攸后为魏尚书令,亦推贤进士。太祖曰:“二荀令之论人,久而益信,吾没世不忘。”《彧别传》列举的14人中,有9人都是颍川人,即荀攸、钟繇、戏志才、郭嘉、陈群、荀悦、杜袭、辛毗、赵俨。据《三国志》卷一四《魏书·郭嘉传》载,戏志才早卒,曹操与荀彧书曰:“自志才亡后,莫可与计事者。汝、颍固多奇士,谁可以继之?”荀彧遂荐郭嘉,深得曹操重用。由此可见,曹操进用“汝颍之士”,荀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曹操进用“汝颍之士”,为何如此重视荀彧的意见,唐长孺先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荀彧对乡人的情况比较熟悉;二是东汉时期,豫州境内颍川、汝南诸郡文化水平高,是人才集中之地。加之汉献帝迁许之后,“豫州是曹操占领地区,许是颍川属县,原来流移在外地的颍川人士便想重返故乡。对于他们,归朝,仕州郡,还乡完全一致……曹操任用很多颍川大姓、名士,自然与荀彧的推荐有关,同时也因颍川恰巧是新都所在”。

关于荀彧荐举“汝颍之士”的原因,唐先生所言极是。我们知道,汉代察举孝廉由郡国守相主持,而郡国察举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考察乡论。所谓乡论,即宗族乡党按照儒家标榜的伦理道德规范,对乡人的的道德品行进行考察,然后作为郡国察举取士的依据。《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永元五年(93年)三月诏曰:“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诏书所称“科别行能,必由乡曲”,就是强调郡国察举一定要征询乡党舆论的意见,这是汉代察举取士的重要一环,故察举制度又称“乡举里选”。然而,在汉末建安年间,由于豪强纷争,王纲解纽,人士流移,多离乡土,要想依靠乡党舆论对士人进行考察,业已变得十分困难。以颍川郡为例,自董卓之乱以后,那里便成了“四战之地”,人士流移的情况也特别严重。像杜袭、赵俨曾避难荆州,荀攸曾流徙蜀地,郭嘉、荀彧之弟荀谌、辛毗之兄辛评皆依从河北袁绍。就连荀彧也曾远至冀州,后因袁绍终不能成大事,才去袁归曹,成为第一个投靠曹操的颍川大族名士。在这种情况下,士人迁徙流移,考详无地,曹操既使想恢复两汉以来的乡举里选,也难以实现。而颍川荀彧是当地高门,自荀淑至荀彧三世皆为名士,他们不但久居乡里,对乡党人士极为熟悉,而且还善于臧否人物,实际上早已成为宗族乡党的代言人。所以,曹操让荀彧推荐乡人,既照顾到两汉以来乡举里选的旧传统,又使自己在选拔官吏时有所依据。

不过,曹操让荀彧举荐“汝颍之士”,最主要的原因并不在于荀彧是颍川郡的大族、名士,而在于他是朝廷重臣和在职朝官。自东汉以来,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世族地主已经逐步形成。他们在政治上世代为官,参与朝政;在经济上广占园田,“徒附”万计;在文化上垄断经学,号称儒宗;在社会上广招门徒,结为死党,已经发展为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随着世家大族政治势力的发展,他们也开始谋求控制舆论和操纵选举,汉末名士清议之风的兴起和“乡里月旦评”的出现,实质上就是世族地主基于经济上特殊地位的确立和文化上对儒家经学的垄断,进而在政治上谋求控制选举和独占仕途的必然结果。由于汉末名士清议和乡里月旦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乡党舆论,干涉到政府用人权,所以它也代表了地方大族、名士对中央集权政治的破坏。清代史家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四〇“州郡中正”条中说:“大约汉末名士,互相品题,遂成风气,于时朝廷用人,率多采之。魏武已恨之。”就明确指出汉末名士互相标榜,臧否人物,已经干涉到朝廷用人权,这是曹操决不能容许的。可是,荀彧虽是颍川大族、名士,但他还是朝廷重臣和在职朝官,以在职朝官的身份推荐乡党人士,既可以防止私家操纵选举和干涉政府用人权,又可以在选举精神上与曹操政权保持高度一致。《荀彧传》注引《彧别传》记载建安八年(203年)曹操向汉献帝建议封荀彧为万岁亭侯,并与荀彧书赞之曰:“与君共事已来,立朝廷,君之相为匡弼,君之相为举人,君之相为建计,君之相为密谋,亦以多矣。”可见荀彧向曹操推荐同郡人士,不仅绝无标榜交游之嫌,反而有巩固集权政治之效。换言之,曹操让荀彧荐举“汝颍之士”,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为了打破汉末以来地方大族、名士操纵选举的局面,将地方选举权收归中央控制。由于荀彧身为在职朝官,所以在他荐举乡党人士的同时,也把名士清议和乡里月旦纳入官方化的发展轨道上来,成为曹操选举用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曹操进用“汝颍之士”,大多是在建安初年的一段时间,只有辛毗稍晚,是在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定邺时才加以擢用的。及至曹操平定冀州,又采用了郭嘉的建议,“多辟召青、冀、幽、并知名之士,渐臣使之,以为省事掾属”。曹操这次网罗四州知名之士,郭嘉是建议者,但是具体到辟召四州人士,还得征询当地名士的意见。据唐长孺先生考证:“曹操幕府过去并无著称的四州人士,我想新附的如清河崔琰、北海王修等可能参预选拔。特别是崔琰,据《三国志》卷一二本传,平冀州后,曹操即辟琰为别驾(那时曹操兼任冀州牧),迁丞相东西曹掾属,主管选举。卷二二《卢毓传》说:‘文帝为五官将,召毓署门下贼曹。崔琰举为冀州主簿。’卢毓是经学大师卢植之子,涿郡大姓,他为冀州主簿,时间稍迟一些,但也可证冀州人士的进用与崔琰有关。”

崔琰从冀州别驾迁任丞相东、西曹掾,依然主管选举,时间长达十余年。崔琰本传注引《先贤行状》载其典选之事曰:“琰清正高亮,雅识经远,推方直道,正色于朝。魏氏初载,委授权衡,总齐清议,十有余年。”柳春新先生认为:“所谓‘委授权衡,总齐清议’,重点落脚在‘总齐清议’上。也即是说,崔琰作为冀州士人的代表出掌选举,其主要职责是掌典对士人的品评推荐。就地域而言,以冀州为主的河北士人是崔琰品评推荐的重点。”其说是。如崔琰本传记载了他对司马懿、崔林、孙礼、卢毓等人的品题,除司马懿外,崔林、孙礼、卢毓三人都是冀州名士。又崔琰“尝荐钜鹿杨训,虽才好不足,而清贞守道,太祖即礼辟之”。可见冀州人士的进用,崔琰发挥了重要作用。崔琰任东曹掾时,曾为丞相征事邴原、议郎张范作过评语:“征事邴原、议郎张范,皆秉德纯懿,志行忠方,清静足以厉俗,贞固足以干事,所谓龙翰凤翼,国之重宝,举而用之,不仁者远。”邴原为青州北海人,张范为司州河内人,由此推知崔琰对冀州人士的评语也大体如此。崔琰代表选曹而作的评语,无疑是官府用人的重要依据。

尤须指出的是,曹操实行“霸府”政治,丞相东、西曹实际上总揽了中央、地方的选举用人权。崔琰以冀州名士的身份参与“霸府”典选,堪称是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又一成功范例。冀州在袁绍统治时期曾以“阿党比周”、“更相毁誉”而著称,故曹操平定袁绍,就针对冀州风俗发布了一道“整齐风俗令”,公开表明其抑朋党、排清议的决心。崔琰以丞相东曹掾之职“总齐清议”,品评推举冀州人士,却无阿党比周、更相毁誉之嫌,而是深得曹操期许和朝廷好评。崔琰初授丞相东曹掾时,曹操特意下敕云:“君有伯夷之风,史鱼之直,贪夫慕名而清,壮士尚称而厉,斯可以率时者已。故授东曹,往践厥职。”及至崔琰典选,所举皆清正之士,故崔琰本传注引《先贤行状》说:“文武群才,多所明拔。朝廷归高,天下称平。”崔琰以冀州名士、丞相东曹掾的身份推举河北人士,不仅促使名士清议、乡里月旦进一步纳入官府选举体制中来,而且也是曹操用人“核之乡闾”的又一生动体现。

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曹操又进用了一批“荆州之士”,其中除去“论荆州服从之功,蒯越等侯者十五人”外,其余皆由荆州名士且身为朝廷大鸿胪的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换言之,曹操选用“荆州人士”,同样要访询当州名士的意见。并且,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不仅是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与“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具体体现,而且也标志着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已经出现。关于此事的详情及其对九品中正制的影响,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既然曹操注重乡论、用人“核之乡闾”,那么,何夔所说“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又该如何解释呢?综观何夔所论,其主要精神在于强调“核之乡闾”要与注重道德相统一,不使两者有所偏废。我们知道,汉代察举取士,注重乡论与注重道德是一致的,即两者是统一的。而曹操推行的选举政策,虽然照顾到注重乡论的旧传统,但其选举标准却是唯才是举,不重德行,这就与注重乡论亦即注重德行的传统习尚大相径庭。如曹操在建安八年发布的《庚申令》中就提出“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认为重德与重才要因时而异,这实际上是对选举注重德行这一传统观念的反叛。建安十五年春发布的《求贤令》,更明确地提出“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在选举实践上,曹操也始终坚持“唯才是举”的用人标准。如前引荀彧“取士不以一揆,戏志才、郭嘉有负俗之讥,杜畿简傲少文,皆以智策而举之”。又史称曹操“知人善察,难眩以伪,拔于禁、乐进于行陈之间,取张辽、徐晃于亡虏之内,皆佐命立功,列为名将;其余拔出细微,登为牧守者,不可胜数”。此外,建安十三年以后,曹操先后以毛玠、崔琰为丞相东曹掾,并典选举,史载:“玠雅亮公正,在官清恪。其典选举,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皆免黜停废,久不选用。于时四海翕然,莫不励行……吏絜于上,俗移乎下,民到于今称之。”又说:“玠尝为东曹掾,与崔琰并典选举。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虽于时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终莫得进。务以俭率人,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节自励,虽贵宠之臣,舆服不敢过度。”由此可见,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但其选举标准却是重才不重德,这就偏离了汉代选举注重乡论就是注重道德的真实本义。而何夔的建议,正是要使举贤、重德与“核之乡闾”统一起来,不使两者有所偏废。为此,他一方面批评以往的典选者“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一方面又建议曹操用人要“核之乡闾”,这样才能使“贤不肖之分,居然别矣”。所以,何夔所说“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并不表明曹操用人未曾“核之乡闾”,而是说曹操未能把“核之乡闾”与注重道德有机地统一起来。质言之,何夔所说“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实际上是强调选举用人“必先核之道德”之意。据说曹操对何夔的建议甚以为然,其实这只是一种敷衍之辞。因为终曹操之世,虽然官府用人注意访询乡党舆论,但“唯才是举”的选举标准却始终没有改变。在何夔建议之后不久,曹操又于建安十九年(214年)和建安二十二年(217年)连续发布了两道“求才令”,就是最好的证明。这两道“求才令”不仅依然贯穿着“唯才是举”的相同主题,而且措辞和意旨也在逐步升级。如在建安二十二年令中,曹操公开宣称“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就是对自己毕生用人实践的一个总结,也是曹操“唯才是举”的思想理念日趋完善化和系统化的真实体现。

综合上述,汉末建安年间,曹操一面坚持“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一面在选拔官吏时也注意征询当地名士的意见,用人“核之乡闾”,从而构成曹操统治时期选官制度的一大特色。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汉末以来的名士清议与“乡里月旦”也被逐步纳入官府选官体制中来,最终形成了“乡里月旦”官方化的发展趋势,为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对于曹操统治时期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唐长孺先生在《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一文中曾有精辟论述,他说:“所谓乡里清议,像汝南月旦评那样的形式并不通行,一般都是咨询某些大姓、名士对于当地人才的评论而已。如果就咨询当地人士意见这一点来说,曹操乃至任何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都不能真正放弃。因为那时的选举仍然按照汉代旧规,人物评价重在观察而非考试,理论上评价最合乎实际的必然是观察最全面的,那就是乡里。曹操蔑视乡里清议,乡里清议却仍在起作用。进用‘汝颍奇士’要访问荀彧,进用荆州人士要访问韩嵩,荀彧、韩嵩各自代表其本州郡进行人物评论。”又说:“曹操统治时期乡里清议并未绝响,而且往往即由在朝的达官代表本州郡保举当地人才。”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建立,“在野的名士月旦变作官府品第,‘核之乡闾’变成访之中正,也就考详有地,问题就解决了。”唐先生的精辟论述,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曹操用人“核之乡闾”以及“乡里月旦”的官方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 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与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曹操统治时期是否建立了九品中正制,这是九品中正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千百年来聚讼纷纭、难以定论的一个历史悬案。据陈寿《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记载,“九品官人法”为陈群所建立,时间在曹丕继任魏王的延康元年。可是,南朝史学家沈约在《宋书》卷九四《恩倖传》序论中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

据此,沈约明确提出了魏武始建说,即曹操统治时期业已建立了九品中正制,而且是于“军中”所创,后来魏晋时期实行的九品中正制乃是沿用“成法”,并非始创,这就与传统的陈群始建说产生了矛盾。

其实细绎史传,魏武始建说并非始于沈约,而是由来已久。早在西晋时期,关于九品中正制的创始人与始行时间就有两种不同意见。据《晋书》卷四六《李重传》载其晋武帝时上疏说: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诚非经国不刊之法也。

李重所说,虽未明确指称曹操,但其“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一语,实与前揭沈约之说暗合。而且根据李重所言,“九品”最初只是用于“军中”,后来才成为“经国不刊之法”,这实际上就是魏武始建说的鼻祖。南宋学者叶适曾引李重之说,并感叹道:“详此,是汉末用兵久,人材自行伍杂进,莫能考察,故以中正乡论品之,使不得尽由军功……按操虽以百战篡汉,而能立中正九品,清浊不杂,仕进者赖之,正始以后,胜流争出,标宇离俗,为国光华,后世故不及远矣。”也认为李重所说即指曹操。不过,当时也有人对魏武始建说进行了驳斥,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称: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

孙楚所言,旨在强调“九品”之制为陈群所创立,而其渊源则为班固的《古今人表》。他以反诘的语气质问道:“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表明了他对魏武始建说的不屑。据考,孙楚和陈寿分别卒于晋惠帝元康三年(293年)、元康七年(297年),李重则卒于晋惠帝永康初年(300年),也就是说,三人辞世的时间前后不超过八年。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在陈寿完成《三国志》的同时,人们对九品中正制的创始人问题已经产生了不同看法。以陈寿、孙楚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九品之制为陈群所创立,时间在延康元年;而李重则认为“九品始于丧乱”,为曹操所建立,时间在汉末建安年间。所以,若从这一角度着眼,沈约所说“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云云,并非首倡,而是对早已流行的魏武始建说的赓续而已。

对于史籍中的歧异记载,后代史家大多赞成《三国志·陈群传》的说法,如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等等,均采用了陈寿之说。不过,上述史家在采信《三国志·陈群传》的同时,也并没有否定沈约之说。如《通典》卷一六《选举四》“杂议论上”征引“沈约论”,就与《宋书·恩倖传》序论大体相同。又《资治通鉴》卷一二八宋孝武帝大明二年条所引“沈约论”曰:“魏武始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而都正俗士,随时俯仰,凭藉世资,用相陵驾;因此相沿,遂为成法。”显然也是出自《宋书·恩倖传》序论。此外,《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所引“沈约论”,也和《宋书·恩倖传》序论基本相同。我们知道,杜佑、司马光、马端临皆以治学严谨而著称,如果沈约“魏武始基,权立九品”的一段史论与历史事实相悖,他们是绝对不会贸然征引的。再者,梁萧统《文选》卷五〇也收录有沈约《恩倖传》论。这些都表明沈约之说是可信的。需要指出的是,清人严可均《全梁文》卷二九曾据《通典·选举四》所引“沈约论”,将其题作《晋书·选举志九品论》,但是已有学者辨明其误。如陈庆元先生就指出:“所谓《晋书·选举志九品论》是《选举典》四的一段文字,没有题目,也没有出处,经查,见《宋书·恩倖传论》”,故《全梁文》卷二九“题作《晋书·选举志九品论》,误”。其说是。

近代以来,一些史家也认同《宋书·恩倖传》序论和《晋书·李重传》的记载。如清人汪士铎在《南北史补志》未刊稿《职官志第一》“选举”条中说:“按九品中正之法起于建安,刘毅、卫瓘、李重论之详矣。”20世纪30年代,谷霁光先生也著文称:“曹操已行九品之制”,并推测“大约魏武始用于军中,魏普行郡邑,而陈群又本为之制”。许同莘先生也指出:“以九品之法评人才优劣,而以中正之职司之,自曹操始。”吕思勉先生则根据沈约的说法,以为“其法实不始于魏文,亦不必为陈群所建”。新中国成立后,韩国磐先生在其所著《魏晋南北朝史纲》一书中,也主张“九品中正制该是创始于曹操时,而且是戎马倥偬时所创”。一时间,九品中正制为曹操创立的说法颇为流行。

然而,对于上述学者引为证据的两条史料,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如唐长孺先生就说:“九品中正制度的建立时间是在曹丕未篡汉时,即咸(延)康元年(220年)。这在《三国魏志》卷二二《陈群传》中有明文。沈约以为‘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将时间提早到曹操时,大约是根据李重所云:‘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但李重并没有说曹操,假使沈约没有其他根据,可能出于误会。”因而主张“这一个问题可以不必讨论”。

关于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时间,《三国志·陈群传》有明文记载,唐先生的意见是正确的。再者,九品中正制建立的关键就在于州郡中正的设置,而稽诸史传,州郡中正的出现是在陈群创制之后,在此之前绝无一见。既然这一制度的关键性人物在曹操统治时期尚未出现,那么,九品中正制作为一项重要的选官制度及其实施,自然也不可能出现于曹操时期。但是,如果我们将沈约的话视为无稽之谈,全盘加以否定,恐怕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前所说,沈约在《宋书·恩倖传》序中议论汉魏选举的一段话,后来被《文选》、《通典》、《资治通鉴》、《文献通考》等诸多文献全文转载,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沈约说法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另外,九品中正制虽然并非曹操所创,但是九品论人之法相沿已久,是两汉以来习见的人物品评方法。汉末建安年间,在传统的乡举里选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九品论人之法为一些政治家所模仿、效法乃至成为王朝选官的借鉴与依据,自亦不足为怪。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转换研究视角,把沈约的话作为探求历史真相的重要线索,并由此考察汉末建安年间选官制度发展演变的蛛丝马迹,或许会对解开这一历史难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核之史传,沈约所说并非空穴来风。据《后汉书》卷七四下《刘表传》载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平定荆州,使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之事云:及操军到襄阳,(刘)琮举州请降……操以琮为青州刺史,封列侯。蒯越等侯者十五人。乃释(韩)嵩之囚,以其名重,甚加礼待,使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以嵩为大鸿胪,以交友礼待之。

此事据《资治通鉴》卷六五系于建安十三年九月。据考,韩嵩字德高,荆州南阳人,号称“楚国之望”。刘表为荆州牧,韩嵩为其从事中郎。曹操与袁绍相持于官渡,刘表遣韩嵩赴许都观变,至许,汉献帝拜韩嵩为侍中,零陵太守。及还荆州,韩嵩“盛称朝廷曹操之德,劝遣子入侍。表大怒,以为怀贰,陈兵诟嵩,将斩之……表妻蔡氏知嵩贤,谏止之。表犹怒,乃考杀从行者,知无它意,但囚嵩而已”。此后直到曹操平定荆州,才释放韩嵩,“以其名重,甚加礼待,使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并拜为朝廷大鸿胪。

对于“条品州人优劣”一语,许同莘先生释为“以九品之法评人才优劣”,并认为“曹操本意,先核之乡闾,使其条品优劣,以备擢用而已,不拘拘以九品也”。唐长孺先生在引用这条史料时,则把“条品州人优劣”引作“使条列州人优劣”,认为“由韩嵩品评优劣,加以录用”。一般而言,“条品”可作区分、区别讲。如《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多少之差,咸有条品。”《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序:“情迹殊杂,难为条品;片辞特趣,不足区别。”均是如此。可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韩嵩是如何“条品州人优劣”的?则仍然是一个令人困惑、难以解开的谜团。事实上,在汉晋之际,“九品”又可称作“九条”。如前揭《孙楚集奏》云:“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孙楚将《古今人表》中的“九品”径称为“九条”,说明“九品”和“九条”可以互称,“九条”即指“九品”。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之“品”,则是指品评、区分之意。因此,“条品州人优劣”,亦可释为“以九品区分州人优劣”,这与沈约所说“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两相参证,其意正合。更为重要的是,沈约虽然没有明言“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是否即指曹操让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不过,韩嵩既有“条品州人优劣”之事,其事又出自曹操指使,而且此事发生的时间又恰恰是在曹操平定荆州、戎马倥偬之时,故沈约所说,很可能就是据此而发。否则的话,《后汉书·刘表传》所载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之事,竟与沈约之说如此契合无间,而且桩桩件件皆有着落,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吧!当然,曹操虽以九品论人,但毕竟没有在州郡设置中正,故曹操采取的这一措施,只能视为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并非正式创建的选官制度。

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还有一事可证。《三国志》卷五四《吴书·鲁肃传》载其于赤壁战前劝孙权的一段话说:今肃迎操,操当以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乘犊车,从吏卒,交游士林,累官故不失州郡也。将军迎操,欲安所归?愿早定大计,莫用众人之计也。

鲁肃劝孙权抵御曹操事,《资治通鉴》卷六五系于建安十三年十月,亦即曹操平定荆州之后、赤壁大战之前。鲁肃是徐州临淮人,其时流移江东日久,在曹操大兵压境之际,他说自己若归顺曹操,曹操会把他“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先给个小吏做,慢慢升迁还可以做到州郡官。所谓“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如果参照韩嵩“条品州人优劣”之法,当是由乡里清议的代表对本地士人品评第等,区分优劣,然后作为曹操选拔人才的依据。这说明平定荆州之后,在曹操控制的一些北方地区,用品第之法选拔官吏已经逐渐推广开来。

此外,《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略》的一段史料也颇值得玩味:始(吴)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及魏有天下,文帝征质,与车驾会洛阳。到,拜北中郎将,封列侯,使持节督幽、并诸军事,治信都。太和中,入朝。质自以不为本郡所饶,谓司徒董昭曰:“我欲溺乡里耳。”

吴质为兖州济阴人,出身寒门,建安十九年初仕朝歌长,后为元城令,但他出仕之后一直未得到相应的乡里品第,故《魏略》称“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对于这段史料,唐长孺先生曾经指出:“所云‘本国犹不与士名’,《魏略》记于曹丕称帝前。曹丕称帝前数月,已行九品官人法,设置中正,则‘不与士名’,也有可能即指中正不给与士人相称的品第。但云‘虽已出官’,更可能指吴质初任朝歌长时,那时却并无中正,则所谓‘不与士名’仅指乡里清议不把他当作士人看待。”受唐先生意见的启发,笔者认为,如果联系平定荆州之后,北方地区确实存在着“还付乡党,品其名位”之事,那么《魏略》所说的“士名”,也可能就是指的乡里品第,即由宗族乡党品评的九品等第。而且依照常规,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这些乡里品第自然也转换成了中正品第。也就是说,吴质虽已仕进为官,却一直未能获得相应的乡里品第,亦即后来的中正品第。吴质未获“士名”一事,表明乡党舆论不承认其入仕资格,这对其仕宦升迁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故吴质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欲对“乡里”进行报复。

总之,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看待《宋书·恩倖传》序论中有关“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的一段话,而是把这条史料和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鲁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吴质“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诸事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之后,曹操便开始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此后这一办法又在徐州、兖州等北方地区逐渐推广开来。下至建安末年,无论是乡党舆论还是士大夫阶层,均已把经由乡里品第入仕,并由此获取相应的“名位”、“士名”视为仕进之正途,而不经此途入仕者,即使获得高官显职,也会像吴质那样遭到“不为本郡所饶”的尴尬境地。这些事实表明,曹操建安十三年平定荆州,使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标志着九品中正制的萌芽,此后发生的鲁肃“品其名位”、吴质索要“士名”之事,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曹操统治后期,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又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在汉魏政治制度史上,九品中正制的萌芽是汉末建安年间选官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既是对西汉以来品第人物方法的继承与发扬光大,是曹操在选官方式上做出的大胆尝试和重要变革,同时也是由汉末杂乱无章的选官制度走向新时期选官制度的一个过渡。及至曹操去世,曹丕继任魏王,陈群又在“魏武始基,权立九品”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出一套以在职朝官兼领州郡中正的办法,致使“中正制度”与“九品之法”完美结合,融为一体,最终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行用四百年之久的九品中正时代。

第二章 曹魏九品中正制的确立与初步发展

曹魏时期是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和初步发展的历史时期。曹操实行的九品选制及其成功经验,为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提供了成功范例和制度样本。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标志着两汉以来以察举征辟制为主体的旧的选举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主体的新的选举时代的开始。曹魏初年,由于受曹操“唯才是举”选举政策的影响,中正选举尚能坚持选贤任能的标准,并以“家世”、“德才”两项综合定品。及至齐王芳嘉平以后,由于世家大族势力的兴起,选举标准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史称“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揭示了九品中正制从注重“德才”到注重“家世”的历史发展趋势。

第一节 九品中正时代的开始

一 九品新制与九品等级

曹操统治时期,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已经出现。建安二十五年(220年)正月,曹操病逝,其子曹丕继任魏王。时隔不久,陈群就建立了“九品官人之法”,亦即九品中正制,《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对此记载道: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及践阼,迁尚书仆射,加侍中,徙尚书令,进爵颍乡侯。

据此,陈群建立“九品官人法”是在曹丕未称帝时。但是,由于《陈群传》的记载过于简略,有关此制的许多问题都交代不清,以致清代史学家王鸣盛曾有“竟不知所谓‘九品’者为何”的感叹。因此,这里有必要对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的具体时间、推行范围与九品等级等问题作一考察。

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的时间为汉献帝延康元年,即公元220年。这一年先后出现过三个年号,即建安二十五年、延康元年和黄初元年。建安二十五年正月,曹操病逝,曹丕即任魏王,汉献帝改元延康元年。同年十月,曹丕废汉称帝,又改元为黄初元年。故公元220年正月为建安二十五年,二月至九月为延康元年,十月至十二月为黄初元年。九品中正制就是建立于延康元年,也就是在这一年的二月至九月间建立的。《资治通鉴》卷六九将陈群创立“九品官人法”的时间系于延康元年二月“丁卯(二月二十一日),葬武王于高陵”之后,“五月,戊寅(五月三日),汉帝追尊王祖太尉为太王,夫人丁氏曰太王后”之前,也就是在二月至五月间。这是司马光在排比具体史实之后,对陈群创制时间做出的最为具体、最为明确的记载了。

陈群创制时官居何职,史籍中也有不同记载。陈群本传说“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也说:“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以二书参证,陈群创制时所居官职应为魏国吏部尚书。但是,《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称:“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中正条也说:“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据此,好像陈群创制时官居司空。其实,据《三国志·陈群传》记载:魏文帝时,“以群为镇军大将军,领中护军,录尚书事。帝寝疾,群与曹真、司马宣王等并受遗诏辅政。明帝即位……与征东大将军曹休、中军大将军曹真、抚军大将军司马宣王并开府。顷之,为司空,故录尚书事。”可见,陈群官拜司空在魏明帝即位之后,故其创制时为吏部尚书,而非司空。由于司空是陈群仕宦生涯所担任的最高官职,所以后人在追述时也多以“司空”称之,并非实指。

在明确陈群的身份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九品中正制的实行范围。建安十八年五月,汉献帝封曹操为魏公,以冀州之河东、河内、魏郡、赵国、中山、常山、钜鹿、安平、甘陵、平原十郡建立魏国,“魏国置丞相已下群卿百僚,皆如汉初诸侯王之制”。建安二十一年五月,曹操晋爵魏王。及曹操去世,曹丕继任魏王,魏国封地如故。按理,曹丕以陈群为魏国吏部尚书,负责魏国选举,故九品中正制的实行区域也应该只局限于魏国十郡。但事实上,由于曹操建立霸府和实行霸府政治已久,至曹丕继位时篡汉之局已成,所以这一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涵盖了曹氏政权控制的大部分北方地区。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云:“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王)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所谓“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就是指陈群初立九品中正制之事,但从各郡选置中正的情况看,却涉及了魏国统辖范围之外的冯翊郡。冯翊旧属司州,建安十八年正月,汉献帝下诏并天下十四州,复为九州,割司州之河东、河内、冯翊、扶风及幽、并二州皆入冀州。胡三省评论说:“曹操自领冀州牧,欲广其所统以制天下耳。”曹丕继任魏王,也兼领冀州牧。因此,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至少在曹丕控制的魏国与冀州地区加以推行,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由于九品中正制的推行有一个过程,而且在这一推行过程中,不久就实现了王朝鼎革和汉魏禅代。所以,九品中正制很快也在整个北方地区得到推广,就成为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事了。

九品中正制建立时,“九品”等级是否指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学术界的看法也不一致。传统看法认为,“九品”是指上上、上中以至下下,共计九品。前引《孙楚集奏》说:“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就是一例。在孙楚之后,明确同意上述看法的还有元代史学家胡三省,《资治通鉴》卷六九魏文帝黄初元年条载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胡注曰:九品中正自此始。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也。

依据胡注,九品中正制的“九品”也是从上上到下下九个等级。故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九品”就是指上上至下下九品,略无疑义。

然而,对于上述传统看法,日本学者曾提出不同意见。宫川尚志在《魏、西晋的中正制度》一文中指出,九品应是根据从第一品到第九品的顺序而得名。宫崎市定赞成宫川氏的意见,他在《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中说:“九品的区分无疑是根据《汉书·人物表》(当为《汉书》卷二〇《古今人表》——译注,下同)而来的,但是,认为魏晋中正对人物作点评也是从上上到下下分为九等,则大概始于元代胡三省《资治通鉴》注(卷六“黄初元年”条)的误解。”宫崎氏认为:“关于九品的等级,可以从《汉书·古今人表》等获得启发。只是其上上、上中直至下下的名称,在官人法中改为用数字来表示,分别为一品、二品直至九品。这一点,最初是东海大学教授宫川尚志指出来的,是非常有益的着眼点。”此后,我国一些学者也赞成这一意见,如陈长琦先生就说:“魏晋时人孙楚认为,陈群的九品官人法设计的样稿,直接来源于班固的古今人表……孙楚的话,大概有一定的道理。不过,陈群又稍作变通,他直接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品的序列,代替了上上、上中、上下等九品的名称。”近来国风先生也对这一问题发表了意见,认为“不宜将九品分法直接与‘古今人表’的分法结合,以致误以为‘九品官人法’之九品,即由上上至下下的九品,此是现行教科书中常见的错误。导致此错误的原因,或多或少受到晋人孙楚批评陈群设制乃根据班固之说法的影响”。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陈群创立的九品中正制,确实受到班固《古今人表》的影响,并从多方面进行了论证。如方北辰先生指出:“陈群所立的九品中正制度,不仅袭用了班表分等之法,而且还沿用了班固所定的评定标准。”例如,有关一品虚设的问题,最早是由唐长孺先生提出来的,但唐先生未加申论。方先生引《晋书》卷四五《刘毅传》所载《九品有八损疏》中“自仲尼以上,至于庖牺”一句指出:“查班固《古今人表》,列入上上者仅有太昊帝宓牺氏(即庖牺氏)、炎帝神农氏、黄帝轩辕氏、少昊帝金天氏、颛顼帝高阳氏、帝喾高辛氏、帝尧陶唐氏、帝舜有虞氏、帝禹夏后氏、帝汤殷商氏、文王、武王、周公和仲尼十四人,亦即三皇五帝、禹、汤、文、武、周、孔。而刘毅所谓的‘自仲尼以上至于庖牺’,恰与班固这一上上等人物的序列符合。刘毅是在议论九品中正制度时说这番话的。由此可见,中正品评人物的标准,与班固《古今人表》的标准是相一致的。”方先生还进而指出:“班固的《古今人表》,不仅将古今一千九百余人分为九等,而且还按儒家的标准对其中四等定性标目。对上上等,他定之为‘圣人’;对上中等,他定之为‘仁人’;对上下等,他定之为‘智人’;对下下等,他定之为‘愚人’。列入‘圣人’者仅有十四人,已如上述。这一等,在九品中正制中相当于一品……魏晋之际,虽然玄学思潮开始出现,但是儒家作为正统思想的地位并未根本动摇。西晋皇族司马氏亦是著名的儒学大族。在这种情况下,儒家的名教仍然左右着士大夫阶级的思想;而三皇五帝、禹、汤、文、武、周、孔这些儒家所崇敬的‘圣人’,仍然享有极为崇高的地位……当时在世的活人,要跻身‘圣人’的行列,是不可能的事。这样一来,九品中正制的一品,实际上就成为虚设的等级了。”从而论证了中正一品何以成为虚品、不轻易授人的问题。

对于方先生的意见,阎步克先生表示赞同。阎先生曾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中对九品官人法的概述指出:“中正品第的级差,则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九品。”同时,他认为方先生关于“中正九品之法是模仿《人表》而来的”解释“乃是不易之论”。因为“《人表》中最高一等为圣人”,“圣人当然是无人企及的,所以由《人表》最高一等而来的中正一品,也就悬虚而不授人了”。他还进而指出,在汉魏之际,《汉书·古今人表》的九品论人之法,“很容易引发士林兴趣,令其跃跃欲试,给当代名士们也分分流品高下。那么,企图把乡论月旦制度化的陈群‘依之以品生人’,确实就不在情理之外了”。

上述看法各执一词,皆有所据。但是,关于九品等级的问题恐怕还不是非此即彼那样简单,而是彼此关联、互相纠结在一起,而且这种纠结又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以下就试为述之。

就史籍记载来看,中正所定九品,大多采用一品、二品到九品的区分方法。如《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在谈到中正升降品时就说:“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又同书卷六〇《礼二十》“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议”条载晋南阳郡中正张辅上言司徒府说:“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应为品),今为第四。请正黄纸。”都是用数字表明九品等第之例。至于史籍所载之“二品县”、“三品县”、“四品吏”、“五品吏”、“七第顽冗,六品下才”之类,也皆为学人所熟知,兹不赘述。

既然史籍记述的九品等级是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数字化的形式出现的,那么,孙楚的话又该如何解释呢?九品中正制是否受到《汉书·古今人表》的影响呢?回答是肯定的。

就孙楚所说的真实性来说,方先生认为“孙楚亦为西晋时人,亲当九品中正制实行之时。其言陈群制九品乃袭用班固《古今人表》之法,自属可信”。此外,九品等级虽然是以一品、二品至九品的数字化形式来表示,但在一品为“圣人”之品,以及“上品”与“下品”的等级区分这些关键问题上,则明显受到《汉书·古今人表》的影响。我们知道,班表采用的“九等之序”,实际上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之中又分为上、中、下三级。其中,上上、上中、上下三品属于“上品”,下上、下中、下下三品属于“下品”。也就是说,“上品”和“下品”并不是专指某一品级而言,而是一个大致的品级范围,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九品中正制建立后,也借用了“上品”和“下品”的概念。例如,所谓“上品”,就包含有中正一、二、三品,尽管一品为“圣人”之品,无人能够得到,但在名义上仍属于“上品”之列。进入西晋以后,由于三品不为士人所重,所以自三品以下统称为“下品”,也就是卑品。从形式上看,“下品”的品级范围较之班表有较大变化,至少包含了三品至九品共七个品级,但在具体运用时,“下品”实际上只有三品至七品这五个品级,详见下述。由此可见,类似这种以“上品”、“下品”概念来涵盖多个中正品级的做法,显然不是数字化的九品形式所能体现出来的,而只能是沿用班固《古今人表》分等之法的结果。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把中正九品和官品九品做一个对比。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不久,曹魏又建立了官品制度。曹魏官品制度也分九品,而且九品等级也是由高至低、从一品到九品顺序排列,与中正品第的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把两者做一个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官品九品中,从未发现过官品一品为“圣人”之品,以及一品官成为悬虚之职、从不授人的情况;也从未发现过官品九品分为“上品”与“下品”,而且每一品类之中又包含有多个官职品级的情况。这一事实告诉我们,虽然官品九品与中正九品皆为九品,但是在衡量一品是否为“圣人”之品,以及九品等第是否区分为“上品”与“下品”这两个关键点上,两者却大相径庭,不可同日而语。这就进一步证明,中正品第虽然在形式上分为一品至九品,但其主要精神依然是沿用了班表分等之法而来,并且充分体现了班固所恪守的儒家分等思想与分等标准。而在这一点上,官品九品显然与班表分等之法无涉,亦即未受到《古今人表》九品论人之法的影响。

九品中正制深受儒家分等思想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时又变换为一品至九品的数字化形式,这一做法也有其历史渊源。以九品论人来说,两汉时期业已流行着两种九品评定之法,一种是从上上到下下的九品论人之法,一种是从第一到第九的九等论人之法,这两种九品论人之法,都对九品中正制产生了一定影响。以前者来说,司马迁《史记·李将军列传》称李蔡“为人在下中”,以及东汉班固所著《汉书·古今人表》,均是将九品之法运用于人物品评之显例。可是,在汉代流行九品论人之法的同时,官府制定的考课制度却采取了从第一至第九的九等评定之法。廖伯源先生曾经指出:汉人品评人物,习用九等。《汉书·古今人表》“列九等之序”,所列九等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或以为曹魏时陈群造九品中正制度,其九品乃沿袭《汉书·古今人表》。魏晋时孙楚首倡此说……今益深究之,九品中正制之品评人物方法,承袭汉代之考课者不少。汉代之考课,以九等分别高下次第,用数字明其等第:曰第一、第二……第九。上文引《汉书·萧育传》:萧育课第六等,“裁自脱”;其下尚有七、八、九等为殿,其事明白,可为证据。九品中正制品评人物亦是自第一至第九,分为九等。九品中正制之品评人物方法承袭汉代之考课,此其一。

廖先生的论述,以汉代考课采用第一、第二至第九的评定之法,使我们对汉人习用的九品等级有了新的认识。也就是说,除了班固在《古今人表》中采用的九品论人之法而外,汉代对官吏考课采用的九等评定之法,也同样是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的重要参考与历史渊源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两种评定方法,即上上到下下与第一至第九的评定之法,在实际上可以彼此对应,互相换算,这对我们认识九品等级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们在上一章谈到,《尚书·禹贡》把九州的土壤、贡赋区分为上上至下下九个等级,而据称是西汉孔安国所作的《古文尚书传》,实则为东晋梅赜所献的《伪孔传》,就把九州的土壤、贡赋换算为第一、第二至第九的具体数字,使人对九品等级高下一目了然。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兹将《禹贡》所载九州土壤、贡赋之九品等第,与《伪孔传》换算的数字排序(括号中数字)列表如下:

依据上表,《伪孔传》将九州土壤、贡赋之九品等第,直接换算为第一至第九的数字形式,虽然是东晋时期的事,但可以推论,此种做法由来已久,在两汉魏晋时皆然。换言之,从汉代以来,由于社会上同时流行着两种九品论人之法,所以人们也习惯于把上上到下下的九品等第,直接换算为第一至第九的九品等第。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大约也受到这一方法的启示。所以,他一方面接受《古今人表》的分等之法和分等标准,如以一品为“圣人”之品,又采用“上品”和“下品”的等级分类概念;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时,又将九品等第变换为一品至九品的数字排序,以便中正定品时更加简捷实用,使人一目了然。凡此种种,或许就是陈群兼采两种九品论人之法的初衷及其由来吧!至于《孙楚集奏》所说,可能代表了当时人的一般看法,即上上到下下和一品至九品,本来就是一码事,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并非像后人理解的那样各成一系、壁垒分明。

附带说一下,关于九品等级问题,今日学术界也有一种不成文的看法,即上上到下下与一品至九品,两者可以互相换算、一一对应。如唐长孺先生在谈到上品和下品时就说:“一品徒有其名,无人能得到,所以二品就算最高。如果按照古今人表之法,三品似乎也在上品之列,西晋初期似尚如此,但当时三品已不受尊重,以后便一律算卑品了。”可见在唐先生看来,魏晋时的一、二、三品,如果按照《古今人表》之法,与上上、上中、上下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它们都应在“上品之列”。方北辰先生虽然认为陈群“袭用了班表分等之法”,但他也认为上上“这一等,在九品中正制中相当于一品”。即认为《古今人表》中的上上一等,与中正一品完全对应。又如阎步克先生赞成方先生的意见,即“《人表》中最高一等为圣人”,“所以由《人表》最高一等而来的中正一品,也就悬虚而不授人了”。但是,阎先生又指出:“进而,便可把方先生的思路推及中正品的下端。中正七、八、九三品,也就是下上、下中、下下这三品,均属‘下品’。”那么,在阎先生看来,中正一品相当于《古今人表》中的最高一等“上上”,而中正品的下端即七、八、九三品,则与《古今人表》中的下上、下中、下下这三品一一对应。由此可见,在论及上上到下下和一品至九品这两种九品等级的对应关系时,不论是古人还是今人,都会不约而同地把它们互相换算,一一对应。所以,无论是以古例今,或是以今况古,这或许都可以作为陈群创制时兼采两种九品之法,并将其变通处理、互相换算的一个理证吧!

二 现实需要与历史必然

在汉魏禅代前夕,陈群为什么要建立九品中正制?这可以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现实政策、选官制度的发展趋势几个方面来寻求答案。

一般认为,汉末丧乱,社会动荡,人士流移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不仅使两汉以来的察举制度遭到破坏,传统的乡举里选无法进行,而且也对王朝选官产生了重要影响。曹丕继任魏王时,这种情况仍未好转。因此,为使传统的乡举里选得到恢复,同时也为了给官府用人提供依据,陈群遂建立了九品中正制。如《晋书》卷三六《卫瓘传》载其晋武帝时上疏时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

卫瓘是魏晋之际人,他的说法较为贴近史实,也代表了当时人的看法。另外,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在谈到九品中正制创立的原因时也说:“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又说:“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也均是此意。可见,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就是要恢复两汉以来相沿已久的选举旧制,使人士流移和注重乡评统一起来。唐长孺先生曾指出:“一方面顾全乡闾评定的旧传统,另一方面适应人士流移的新环境,就本乡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人来主持评定的任务。这一个人在本乡负有声望,又熟习士人的行动,吏部可以从他的报告中得到依据,这样就不至于无从查考了。”九品中正制的建立,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与曹操、曹丕父子一贯推行的排清议、抑朋党,旨在限制大族、名士的现实政策也有密切关系。上一章我们谈到,自汉末以来,乡里清议就被少数地方大族、名士所控制,成为他们操纵地方选举的工具。因此之故,曹操在世时为了抑制大族、名士势力的发展,也采取了一系列排斥清议的措施。如曹操在平定冀州后发表的《整齐风俗令》,就是抑清议、破朋党的公开宣言: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昔直不疑无兄,世人谓之盗嫂;第五伯鱼三娶孤女,谓之挝妇翁;王凤擅权,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议,张匡谓之左道:此皆以黑为白,欺天罔君者也。吾欲整齐风俗,四者不除,吾以为羞。

其时担任丞相东曹掾的毛玠、崔琰,在典选时亦“拔贞实,斥华伪,进逊行,抑阿党”,忠实地执行了破浮华、抑朋党的政治主张。它如曹操诛杀大名士孔融,以及从建安八年到建安二十二年连续四次发布重才能、轻德行的“求才令”,都对清议势力予以沉重打击。曹操死后,乡里清议的影响虽然有所减弱,但地方大族、名士的势力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加强集权政治,曹丕即位后继续推行排清议、抑朋党的政策。早在建安二十四年,曹丕尚为世子时,他就诛杀了“潜结党徒”,“华而不实”的大名士魏讽。及至黄初中,他又杀掉了交游浮华之辈曹伟。魏明帝时董昭上疏称赞此事说:“凡有天下者,莫不贵尚敦朴忠信之士,深疾虚伪不真之人者,以其毁教乱治,败俗伤化也。近魏讽则伏诛建安之末,曹伟则斩戮黄初之始。”可见曹丕对浮华交游之士是深恶痛绝的。除此之外,曹丕对汉末名士相互标榜、褒贬人物也十分痛恨。《意林》卷五引魏文帝《典论》曰:桓灵之际,阉寺专命于上,布衣横议于下,干禄者殚货以奉贵,要名者倾身以事势,位成于私门,名定于横巷,由是户异议,人殊论,论无常检,事无定价,长爱恶,兴朋党。

曹丕的这种论调,与他的父亲是一致的。因此,九品中正制的建立,一方面是曹丕为了继续削弱大族、名士在选举中的威权,以防止他们对中央用人权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强迫那些与政府有矛盾的大族、名士转而与政府合作,使乡里清议与朝廷选官相统一。这样一来,随着在野的名士月旦变成官府品第,地方选举也完全为中央所控制,从而对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在汉魏禅代之际建立的的九品中正制,虽然具有抑士族、排清议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也是曹魏政权与世家大族妥协、协调的产物。东汉以来,世家大族的势力就在不断增长,不管曹操、曹丕父子如何蔑视清议,排抑朋党,历史的发展趋势就是大族专政,因而任何选举制度的制定,都不能不照顾到世家大族的既得利益。曹操在世时就注意拉拢世族、名士,前举荀彧举荐“汝颍之士”,其中,荀攸、钟繇、陈群三家都是颍川第一流高门,又司马懿是河内大族,杜畿是京兆大姓,其他如赵俨、辛毗、郭嘉、戏志才、郗虑、华歆、王朗等人也都是“当世知名”。荀彧荐举的这些人,后来构成曹魏政权的上层骨干,成为魏晋士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曹丕即任魏王之后,为了加速汉魏禅代,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也需要对大族、名士做出妥协。这也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说,曹丕之所以接受颍川大族陈群的建议,建立九品中正制,其着眼点固然是将大族、名士操纵的乡里清议纳入政府选官体制,但是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建立,“当中正的既是大族名士,他们的私家操纵也由此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是“曹氏政权既不能不终于和大族名士妥协”,“是二者协调的重要表现”;“不管曹操、曹丕的主观意图怎样,历史的倾向是门阀专权,因而九品官人法或九品中正制归根到底只能为士族门阀的世袭性政治特权起保证作用,它是历史的产物”。

总之,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并非偶然。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发展史上,九品中正制的创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标志着两汉以来以察举征辟制为主体的旧的选举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主体的新的选举时代的开始。一言以蔽之,它是时代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

第二节 曹魏时期的中正组织及其选任

有关曹魏时期的中正组织,由于史料匮乏,文献记载歧异,疑点、难点颇多。这里拟分州郡皆置中正、“晋宣帝加置大中正”质疑、司徒府典选与“司徒吏”制度、中正下属“访问”、中正的选任等几个问题分别加以考述。

一 州郡皆置中正

九品中正制建立伊始,中正组织究有几级,各级中正又是如何设置的,这在文献中有不同记载:

1.《通典》卷一四《选举二》曰:“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据此,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中正组织有州、郡两级,而且每州、每郡设立一个中正,此即“州郡皆置中正”说。

2.杜佑在同书、同卷又按曰:“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依杜佑此说,则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中正组织分为州、郡、县三级,而且每州、每郡、每县都分别设有大、小两个中正,这与上引“州郡皆置中正”的说法明显不同。

3.《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依照《傅子》,曹魏初年中正组织亦分州、郡两级,但《傅子》说郡置中正,州置州都,而不称为州中正,似与上面的说法又有差异。

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条云:“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按赵翼此说未注出处,当是笼统而言。然依其说,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时,中正组织也分为州、郡两级,只是州设大中正,郡邑设小中正,这与“州郡皆置中正”的说法也略有不同。

以上四说,孰是孰非,史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杨筠如先生认为,所谓“州设大中正郡邑设小中正的话,可说全无根据。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大致可以承认是不错的”,即肯定了杜佑“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说,否定了赵翼“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说。韩国磐先生则赞成杜佑的第一说,即“州郡皆置中正”说,他在《魏晋南北朝史纲》中说:“《通典》所载这个选举办法,已经颇为完备,即州设大中正,亦称都中正,郡设小中正,亦只称中正。”这里,韩先生除了赞同中正组织有州、郡两级外,又将州、郡所置释为“州设大中正,亦称都中正,郡设小中正,亦只称中正”,似又同意赵翼“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之说。而唐长孺先生则据《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所载“晋宣帝加置大中正”的话,认为初立中正时,只限于郡,州中正的设立时间较晚,其时间可以肯定在曹芳时。至于县中正,在魏晋时无考。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前引四说,主张曹魏初年只设立郡中正,到齐王芳时才设置州中正。宫崎市定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最初只设郡中正”,“州中正是魏朝末期根据大臣司马懿的建议设置的”,时间大概在齐王芳即位的正始初年。目前国内学者大多赞同唐先生的意见。

关于曹魏初年的中正组织及其设置,笔者过去著文赞同《傅子》一说,认为九品中正制建立伊始,中正组织有州、郡两级。当时州级所置称为州都,而不称州中正或大中正,郡级所置只称中正,而不称小中正。故四说之中,只有《傅子》一说是正确的。现在看来,上引四说实可归为两类,一为“州郡皆置中正”说,一为“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说。因为按照魏晋人的说法,州都就是州中正,也可称为州大中正或大中正,相对而言,郡中正则称之为小中正。所以归根结底,《傅子》之说与杜佑的第一说以及赵翼的说法是一致的,并无本质的区别。另外,笔者过去赞成唐先生的意见,认为州中正是齐王芳时设置的,现在看来这一观点也需作修正。具体言之,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时,中正组织有州、郡两级,而不及县。其时州设中正,亦称州都或大中正,郡设中正,亦称小中正,所谓齐王芳时司马懿“加置大中正”的说法并不可信。以下就试为申论。

曹魏时期,中正组织不包括县,也未设置县中正,理由有三:其一,在魏晋史籍中,没有设置县中正的相关记载,而且遍检史籍,散见于纪传中的州中正、郡中正比比皆是,可是关于县中正的竟无一例,这就足以引起人们对所谓“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说的怀疑。其二,杜佑称“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当是根据前引《魏略·清介吉茂传》所载一段史料,传云:“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从文字记述来看,《通典》有明显的征引痕迹。但是,《清介吉茂传》的记载仅限于郡中正的选任条件,并未涉及中正的组织建置,更未言及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的问题。假若杜佑没有其他根据,则“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说有可能出于误会,也可能是综合魏晋南北朝历代中正制度而言,不能作为曹魏设置县中正的确证。其三,有些学者赞同杜佑的说法,主要是根据晋代以后的一些材料,如杨筠如先生即据《晋书·盛彦传》“本邑大中正刘颂,又举彦为小中正”;《宋书·荀伯子传》“迁散骑常侍,本邑大中正”;以及《周书·陈忻传》“授宜阳邑中正”三条史料,认为“是县邑也有大小中正无疑”。这里,我们姑且不论用晋代、刘宋,甚至是北周的史料来论证曹魏时期已经设置县中正是否妥当,就是将“邑中正”等同于“县中正”的看法,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据《晋书》卷八九《刘沈传》:“燕国蓟人也……领本邑大中正。敦儒道,爱贤能,进霍原为二品。”若按杨先生的说法,刘沈领“本邑大中正”,自然是指蓟县大中正,而非燕国大中正。可是据《晋书》卷九四《霍原传》:“及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同书卷四六《李重传》也说:“时燕国中正刘沈,举原为寒素。”据此,“邑中正”并非是指县中正,而是与郡级行政区划相当的国中正。对此,宫崎市定曾经指出:“所谓邑,后世专指县,但在六朝时代则指郡。”又说:“邑字用于指称郡,便出现了县中正存在的问题。这是因为过去屡屡将邑中正当作县中正。杨筠如氏《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第18页列举了晋、齐、北周三代的三种邑中正,认定他们就是县邑的大小中正。然而,从他们的实际任官经历来看,无疑都是郡中正。”这一意见是正确的。至于赵翼所说“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其“郡邑”二字也是指郡国而言,不是指县。因此,曹魏时期的中正组织不包括县,也未设置过县中正,可以确定无疑。

曹魏时期设置郡中正,对此史籍有明确记载,人们的认识也比较一致。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以吉茂、时苗为《清介传》,传云:吉茂字叔畅,冯翊池阳人也……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茂同郡护羌校尉王琰,前数为郡守,不名为清白。而琰子嘉仕历诸县,亦复为通人。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时苗字德胄,钜鹿人也……建安中,入丞相府。出为寿春令,令行风靡……由此名闻天下。还为太官令,领其郡中正……为令数岁,不肃而治。迁典农中郎将。年七十余,以正始中病亡也。

据此,九品中正制甫一建立,就“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在北方地区迅速建立了郡级中正组织。散骑侍郎王嘉被推举为冯翊郡中正,即在此时。而时苗为太官令,领钜鹿郡中正,则在齐王芳正始之前,亦即在魏文帝、魏明帝时期。这些都是曹魏前期设置郡中正的例子。又据《晋书》卷四四《郑袤传附郑默传》:“初,(晋武)帝以贵公子当品,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按司马炎“当品”之事发生于齐王芳嘉平年间。司马氏为河内温县大族,“州内”系指司州。据周一良先生考证:“此魏末时事。据《晋书》地理志,魏司州只领五郡,晋朝建立后,司州始领十二郡。此处十二郡之云,当是以后来之制追记旧事。”其说是。这是曹魏末期司州诸郡设置中正、品第人才之例。由此可见,从九品中正制创立直至曹魏末期,各郡皆置中正。

然而,曹魏初年在设置郡中正的同时,是否设置州中正,则是颇为棘手的问题。据前引《通典》所说:“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则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州中正与郡中正同时并置。此后,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魏纪一》、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一》也均沿用此说。由于州中正又称为“州都”,所以魏晋人在追溯九品中正制创制时,也往往将“州都”与郡中正相提并论。如前揭《傅子》称“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又《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应璩《新论》云: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踈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

也明确提到“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即州都与郡中正是同时设置的。傅玄、应璩都是魏晋间人,他们说州都与郡中正同时设立,自属可信。

此外,曹魏初年已经设置州中正,还有一条有力证据。据《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载:正始初,曹爽辅政。玄,爽姑之子也。累迁散骑常侍、中护军。太傅司马宣王问以时事,玄议以为:“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何者?上过其分,则恐所由之不本,而干势驰骛之路开;下逾其叙,则恐天爵之外通,而机权之多门矣……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所由哉!”

齐王芳正始初年,司马懿向夏侯玄询问有关时政的问题,夏侯玄在答复中详细谈了自己的看法,其中首先谈到的就是九品中正制与选官用人问题。从夏侯玄所说“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一语可知,其时业已设置州中正,而且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夏侯玄本传在其下又载:“顷之,为征西将军,假节都督雍、凉州诸军事。与曹爽共兴骆谷之役,时人讥之。”按夏侯玄与曹爽兴兵伐蜀,自骆谷入汉中,时间在齐王芳正始五年(244年)二月。据此,夏侯玄与司马懿议论时事的时间应在正始四年(243年)。若从延康元年(220年)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算起,到齐王芳正始四年,其间经过了24年时间,这与夏侯玄所说“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无论时态、语境均相吻合。更为重要的是,在这24年间,九品中正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州郡中正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造成了选举混乱,干扰朝廷用人权等诸多弊端。正是由于九品中正制的这一变化,夏侯玄才历数州郡中正选举之弊,并深切感叹自此制建立以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所由哉”。由此可见,自九品中正制一建立,中正组织就分为州、郡两级,而且是州、郡中正同时并置,这也证明《通典》所谓“州郡皆置中正”之说不误。

上引《夏侯玄传》的一段话,无疑是研究九品中正制的重要史料,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三国志·陈群传》只有“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寥寥数语,故夏侯玄所说,可以视为对《陈群传》的最好补充。然而,对于这条史料,尤其是“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一语,宫崎市定解释说:“从字面上理解,州和郡早就有了中正。然而,这里所谓的州郡,只不过单纯指地方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宫崎先生看来,由于曹魏初年只设立郡中正,州中正是在曹魏末期由于司马懿的建议才设立的,所以夏侯玄所说的“州郡中正”并非实指,而是对“地方中正”的一种泛称。显然,这样的解读似与史实相去甚远,不能令人信服。那么,州中正是否根据司马懿的建议才设置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继续讨论。

二 “晋宣帝加置大中正”质疑

对于“州郡皆置中正”的说法,一些前辈学者曾经提出质疑,如唐长孺先生就说:“大小中正的设立并非同时,却往往有所误会。”而对《太平御览》所引《傅子》之说,唐先生也明确指出:“傅玄为魏晋间人,他说州都与郡中正同时建立,似无疑问,但《御览》引书本多删节,是否原文如此,已难决定,而且《傅子》不是纪载史事之书,也可以说他统前后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唐先生根据《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中正条所载“晋宣帝加置大中正”一句,认为杜佑“将大中正的建置移归司马懿”,虽然“没有说明究在何时”,但“杜佑这一句决非无据,在《通典》中业已提出它的来源,而且再加上旁的材料,大中正的建立也可以确定在曹芳时”。为此,唐先生引用下列材料,并加以考证说明:

1.《三国志》卷二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唐先生认为:“但云诸郡而没有说到州,可见当初立中正时只限于郡。”

2.《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注引干宝称:“晋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唐先生注曰:“当出于干宝的《晋纪》。”又《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简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唐先生按曰:“这一条大概出于《晋宣帝集》,既然废九品置大中正之议出于司马懿,就可知陈群创制时没有州大中正。”

3.《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曹羲集》:“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中正以检虔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访中正实决于郡人。”唐先生按曰:“‘而置中正’当是‘州置中正’之讹。中正不能至此时始置……曹羲为曹爽之弟,嘉平元年(249年)与爽同时为司马懿所杀。上引文首称‘明论’,想来是给司马懿的信而非奏议,曹芳初即位时,司马懿和曹爽同受托孤之重,到正始八年(247年)司马懿才托病不问政事,又过两年即发动对曹爽的政变。置州中正的提议应在正始八年之前,当时是否实行,并无明文。”

那么,州中正到底设置于何时?对此,唐先生引用应璩《新论》所说“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一段话,考证“应璩死于嘉平四年(252年),其时州有都士,亦即大中正”。唐先生又举《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管宁传附胡昭传》注引《高士传》:“后(荀)顗、(黄)休复与庾嶷荐昭,有诏访于本州评议。”进而指出:“这一次征召胡昭在嘉平二年(250年),本年胡昭就死了,此时已设州中正,所以说要付本州评议。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设立州中正至迟不出嘉平二年(250年),至早不出正始元年(240年),也即是说在曹芳时。”

唐先生对“晋宣帝加置大中正”一事考证细密,论证严谨,其观点至今仍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称引。然而,就司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的内容来看,也有许多令人迷惑不解的地方。

其一,司马懿提议的主旨是要“除九品”、“除九制”,也就是要废除九品中正制。而在此之前,曹魏已经设置了郡中正。因此,所谓“除九品”、“除九制”,简言之就是要废除郡中正。既然如此,司马懿在提议“除九品”、“除九制”的同时,为何又提议设置州中正呢?这岂不是与废除九品中正制的主旨自相矛盾吗?

其二,司马懿提议的目的是要“除九品”、“除九制”,但从提议之后的情况看,司马懿在设置州中正之后,不仅并没有废除九品中正制,反而在郡中正之外又“加置”了一个州中正。这岂不是与自己提议的初衷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反而更加强化了九品中正制吗?

其三,司马懿要求“州置大中正”的提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据前引《夏侯玄传》记载,在夏侯玄回信答复司马懿有关“时事”的问询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并且,在夏侯玄回信之后,司马懿也有答复的书信,其中就谈到“审官择人,除重官,改服制,皆大善”。由此可见,司马懿对夏侯玄批评九品中正制(即“审官择人”)的那些话是十分清楚的,而且还表示赞同。既然司马懿知道州郡中正的设置已有多年,而且“缅缅纷纷,未闻整齐,”那么,他又为何提议“州置大中正”,这岂不是在原有州郡中正的基础上叠床架屋,致使地方选举更加混乱吗?

其四,如前所说,夏侯玄与司马懿议论时事的时间为正始四年(243年),假设州中正是在齐王芳正始初年(240年)设置的,那么,夏侯玄所说“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距离州中正的设置仅有四年光景,这和延康元年(220年)陈群早已设立州中正的时间相比,无论时态、语感均差距甚大,根本无法吻合。诸如此类的一些疑点,既与历史事实不符,也同司马懿提议的主旨不合。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笔者以为,综合司马懿提议“除九品,州置大中正”的时代背景与真实意图,以下因素值得考虑:

首先,司马懿提议“除九品,州置大中正”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和夏侯玄对九品中正制的批评有直接关系。据夏侯玄本传,在夏侯玄回信之后:“宣王报书曰:‘审官择人,除重官,改服制,皆大善。礼乡闾本行,朝廷考事,大指如所示。而中间一相承习,卒不能改……恐此三事,当待贤能而后了耳。’”据此,司马懿对夏侯玄所言“三事”是赞同的,但又强调有些事情积重难返,改革要循序渐进。当然,所谓“恐此三事,当待贤能而后了耳”,恐怕只是一种谦词。司马懿作为朝廷重臣,对当时的选举流弊必然早有耳闻。因此,当夏侯玄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端予以揭橥之后,由司马懿提议“除九品,州置大中正”,对日见滥恶的选官制度进行改革,可谓正当其时!

其次,所谓“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实际上是司马懿要求废除九品中正制,但主要是废除郡中正,同时又保留并设置州中正的建议。观司马懿所说“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就是批评诸郡中正不能很好地选拔人才,以为可以废除,但同时又在各州保留和设置大中正。司马懿此议一出,就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曹羲的理由是:一州之地过于辽阔,州中正不可能熟悉所属郡县的情况,在选拔人才时还须征询本郡人士的意见,“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可见在曹羲看来,在九品中正制实施的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郡中正,如果废除了郡中正,那么存留下来的州中正只能是徒有其表,空有其名,所以反对司马懿的提议。这也从逆向证明,司马懿提议“除九品,州置大中正”,其基本精神是要废除九品中正制,但具体来说只是废除郡中正,在地方上仍然保留并设置州大中正。质言之,即由州大中正担负起原来州、郡两级中正的职责,以期减少中正设置过多带来的一些弊端。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太平御览》所载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过于简略,而《通典》注引干宝《晋纪》所云“晋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同样语焉不详,所以杜佑所说“晋宣帝加置大中正”一句,很可能是出于误会。因为无论是司马懿的提议,还是干宝《晋纪》所云,都没有提到“加置”二字。杜佑无中生有的这一“加置”,便把州中正的设置时间向后推迟了二十多年,也把州中正的建置权“加置”到了司马懿名下。而事实上,这既不是司马懿提议的本意,也不是历史的本来面目。因此,所谓“晋宣帝加置大中正”之说,并无可靠的证据。当我们把上述疑点逐一澄清,一些疑难问题与扞格难通之处也就豁然开朗、涣然冰释了。

综合上述,自九品中正制一建立,中正组织就分为州、郡两级,而不及县。当时州置中正,也称州都或大中正,郡置中正,也称小中正。及至齐王芳正始年间,由于“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故夏侯玄与司马懿议论时事时,对九品中正制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大约有感于此,司马懿在听取夏侯玄的建言之后,遂提议“除九品,州置大中正”,即废除九品中正制,但主要是废除郡中正,仍然保留并设置州中正。由于司马懿的提议未能切中时弊,而且在废除郡中正之后,州中正也无法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不能有效地组织地方选举,因而他的提议遭到一些朝臣的反对,终未实行。自此以后,中正组织一直分为州、郡两级,相沿未改,成为魏晋南朝的定制(北朝另当别论)。

三 司徒府典选与“司徒吏”制度

自曹魏建立九品中正制,地方选举由州郡中正主持,中央铨选由尚书吏部负责,此为史家所共识。然当时司徒及司徒府是否典掌选举,已然成为中正的上司,则史无明文。《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云: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

曹魏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左长史为司徒属官。杜佑既云司徒左长史与吏部尚书并典选举,则似司徒府典选始于曹魏。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条进一步说道: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

据赵翼此说,曹魏建立九品中正制,司徒就已经掌管地方选举,其时不仅有一套缜密完整的审核程序,而且从小中正、大中正以至于司徒,组织隶属关系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缘此,杨筠如先生说:“司徒左长史是中正的上司”,“中正本属司徒,所以司徒对中正负监察的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指出,杜佑、赵翼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史料中从未发现曹魏时司徒府参预品评工作。其次,杜君卿自己在《通典》卷二〇《职官二》中亦云:‘太始三年……司徒加置左长史。’既然说‘加置’,时间又如此具体,在此之前当无左长史。杜氏自相矛盾。魏明帝时,傅嘏在难刘劭考课法时说:‘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师,未有六乡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可见,当时选举工作在中央是由吏部一手包办的。”下至魏晋之际,司徒府始参预九品评定工作,这“是九品中正制度的一大变化”。

应该说,曹魏司徒府是否掌管地方选举,负责中正定品工作,史籍确实没有明确记载。而且据前引《通典》卷二〇《职官二》所云:“泰始三年……司徒加置左长史,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冠绶与丞相长史同。”《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也说:“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置长史一人,秩千石……司徒加置左右长史各一人,秩千石。”都明确提到司徒左长史乃晋武帝时“加置”,曹魏时尚无此职。因此,杜佑称曹魏时司徒左长史、吏部尚书“皆掌选举”,有可能是综合魏晋之制而言,也就是以魏制比附于晋制,不能作为曹魏时司徒府掌管地方选举的确证。

不过,有关曹魏司徒府与州郡中正的统属关系,史书中也有一些或显或晦的记载,并非全无蛛丝马迹可寻。如前引《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粲传》注引《魏略》载:(吴质)少游遨贵戚间,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太和中,入朝。质自以不为本郡所饶,谓司徒董昭曰:“我欲溺乡里耳。”昭曰:“君且止,我年八十,不能老为君溺攒也。”

所谓“本国犹不与之士名”,是说吴质出仕之后一直未得到相应的品第。可是我们知道,这个一直困扰着吴质的“士名”问题,在延康元年之前是指乡里品第,此后由于设立了州郡中正,这个“士名”自然也转换成了中正品第。由于吴质已经出仕多年,直到魏明帝太和年间仍然未能获得中正品第,所以他对此事耿耿于怀,欲对本郡中正进行报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吴质并未去找吏部尚书理论,而是找到了司徒董昭。董昭虽然答辞不多,但其潜台词似在告诉人们:如果中正定品不当,司徒有权加以纠正。但吴质一事已经过去多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吴质对“乡里”的不满情绪溢于言表,其行为纯属泄私愤、报复乡里之举,所以董昭拒绝受理。由此观之,大约在曹魏前期,司徒就已经负责地方选举,并对中正定品负有审核监督之责。否则的话,吴质找到年已八旬的司徒老翁为自己主持公道,欲对“乡里”进行报复,岂非是对牛弹琴,令人不可思议吗?

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十多年来,有关曹魏司徒府典选的问题取得重大进展,阎步克先生对于前人很少关注的魏晋“司徒吏”制度作了精详考证,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据《三国志》卷一三《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正始中,有诏议圜丘,普延学士。是时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余人,虽复分布,见在京师者尚且万人,而应书与议者略无几人。

据此,齐王芳正始年间,约有两万余人的“郎官及司徒领吏”,其半数在京师,半数在州郡。所谓“郎官及司徒领吏”,就是“王官”与“司徒吏”。《通典》卷一〇一《礼六十一》“周丧察举议”条:震(原注:本论无姓)议曰:“……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

据阎先生研究,从“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来看,他们最初都来自州郡,并经过了州郡选贡这一环节。但从“王官、司徒吏”颇有“未尝在职者”这一特点,他们又不是职事官,而是与“州国之吏”不同的“散官”。“王官”即“郎官”,汉代郎官多来自郡国所贡孝廉,他们无有常职,而在三署候选。魏晋郎官仍是如此。那么“司徒吏”是些什么人呢?对此,阎先生指出:“司徒吏”就是获得了中正品第,因而隶名于司徒府、拥有了任官补吏资格者,也正是为此他们才名之为“司徒吏”,从而与州郡掾吏和中央职事官区别开来。那么,对司徒吏中有些获得了上品优状的人,在吏部选补时得以高居“黄散”、中书郎、尚书郎,就不必感到奇怪了。甚至还可以推测,“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足高成”一语中“其足高成”四字,其实是“其高品者”之讹,是说王官司徒吏中的中正品第较高者可补“黄散”、中书郎或尚书郎。“司徒吏”之所以“获得中正品第”,并且“隶名于司徒府”,则是因为司徒府掌管地方选举,是州郡中正上司的缘故。祝总斌先生曾说:“司徒府的政务最主要的便是按照九品中正制度,评定全国人才优劣,作为官吏任用、黜陟的一个根据。”阎先生也认为:“魏晋以降,三公或‘八公’日益虚衔化了,大抵用以优宠老迈,可唯独司徒府依旧‘所掌务烦’,所掌事务主要就是选举……司徒府中的左长史、左西曹等等,即有主持品评、与中正‘清定黄纸’,以供吏部参考之责。”因此,“司徒吏”作为获得中正品第的官吏候选群体,也很自然地成为联系司徒府和州郡中正的一个纽带,使我们对两者的关系有了进一步地认识。“司徒吏”制度的出现,是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的产物,它不仅体现了曹魏政权将九品中正制置于中央政府控制之下的决心,也标志着两汉以来候选制度的重大变化,这正如阎先生所说:司徒吏制度标志着候选制度的重大变化。汉代的中央官员来自州郡察举和公府辟召,在辟举之前这些人或者是民间布衣、或者是州郡属吏。无论是什么身份,他们与中央朝廷的联系是相当松散的。而魏晋以来,士人只要获得中正品第就成了“司徒吏”,他们已不是“州郡之吏”,而是直接隶名中央政府了。他们约万人左右的半数居于京师,还有半数布在州郡,但要定期番上朝廷。由于这个制度变化,在职官僚和候选官僚两大队伍得以形成,中央朝廷维持着约两三万人的官僚预备队伍,并通过司徒府,大大强化了对之的直接管理。换句话说,一些先前属于民间处士或州郡属吏的人,因司徒吏制度而变成中央官僚候选人了,选官权力由此而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由此而得到了强化。

阎先生对“司徒吏”制度的出色研究,使我们初步理清了曹魏司徒府与九品中正制的关系。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曹魏司徒府还不像西晋时期那样完善,相关人员对于定品工作的审核与监督也没有后来那么严格,正因为如此,史籍中有关曹魏司徒府主持品评的材料也极为匮乏。随着三国鼎立局面的结束和全国复归一统,九品中正制也迅速地推向全国,中正组织也随之不断扩大。适应这种形势,晋武帝为了加强对地方选举的控制,又在曹魏司徒府典选的基础上,“加置”司徒左长史一职,从而形成了“内官则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的铨选任官格局。因此,进入西晋以后,在中央负责选举的机构也就更加明朗化了。从职权范围上讲,司徒府负责地方选举,是中正的上司,属于选举机构;尚书省吏部则根据各地中正申报并经过司徒府审核的用人材料,负责铨选任官,属于用人机构。换言之,司徒府典选肇始于曹魏,发展完善于西晋。

四 中正下属“访问”

曹魏时期,州郡中正皆有属员,称为“访问”。《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刘放传附孙资传》注引《晋阳秋》:(孙)楚乡人王济,豪俊公子也,为本州大中正。访问关求楚品状,济曰:“此人非卿所能名。”自状之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

王济为孙楚作“状”,时在曹魏末年。据《晋书》卷五六《孙楚传》:“孙楚字子荆,太原中都人也。祖资,魏骠骑将军。父宏,南阳太守。楚才藻卓绝,爽迈不群,多所陵傲,缺乡曲之誉。年四十余,始参镇东军事。文帝遣符劭、孙郁使吴,将军石苞令楚作书遗孙晧……楚后迁佐著作郎,复参石苞骠骑军事。”司马昭派遣符(一作徐)劭、孙郁(一作彧)出使东吴,《三国志》卷四《魏书·陈留王纪》、《晋书》卷二《文帝纪》均系于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十月。而据孙楚本传,此前孙楚“始参镇东军事”,也就是刚刚出仕不久。依照制度规定,曹魏时期士人做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正品第。故王济为孙楚作状之事,当在其仕进之前,亦即在魏元帝景元年间(260—264年)。

从《晋阳秋》的记述来看,“访问”为中正下属,且其职责有二:一是协助中正调查乡邑士人的道德品行,访询乡党舆论的意见,故而名为“访问”。二是在中正授意下,负责铨定和撰写乡邑士人的品、状。《晋阳秋》说“访问关求楚品状”,《晋书·孙楚传》作“访问铨邑人品状”,文义较胜。当然,如果中正认为“访问”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也可以由自己亲自作状,并铨定品第高下。如王济为孙楚作状,即其一例。此外,“访问”还要抄写士人定品簿册,而且数量很大。《晋书》卷三六《张华传附刘卞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访问令写黄纸一鹿车,卞曰:‘刘卞非为人写黄纸者也。’访问知怒,言于中正,退为尚书令史。”“黄纸”就是中正定品簿册,原本由“访问”抄写,但是“访问”却推来“一鹿车”的“黄纸”,强令刘卞抄写,刘卞不从,结果“访问”上报中正,对刘卞作了降品处罚。

下迄南朝,中正属员仍称“访问”,有时也称“清定访问”。《南齐书》卷三四《王谌传》:“(宋)明帝好围棋,置围棋州邑,以建安王休仁为围棋州都大中正,谌与太子右率沈勃、尚书水部郎庾珪之、彭城丞王抗四人为小中正,朝请褚思庄、傅楚之为清定访问。”南朝士人喜围棋,时以棋艺高低区分九等,称为“棋品”。宋明帝所置围棋州都大中正、小中正及“清定访问”,显系仿效中正组织而设,意在铨定棋艺高下,分其优劣。可见,“访问”亦可称为“清定访问”。在魏晋史籍中,“清定”是与中正定品密切相关的专有名词,意指中正铨衡人伦,清定九品。因此之故,西晋时又有把郡国大中正径称为“国清定大中正”者。南朝将“访问”称为“清定访问”,盖亦此意。“访问”作为中正下属,无疑担负着许多具体而繁杂的工作。但是,“访问”如何选任,是否属于国家正式官吏,“访问”是在州郡建立衙署办公,还是随从中正在京师公干?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史籍缺载,现已无从考知其详了。

五 州郡中正的选任

曹魏初年,郡中正例由各郡地方长官推举。前引《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曰:“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王)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不过,《吉茂传》既称“国家”亦即朝廷“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又表明地方长官推举的郡中正必须经过朝廷认可,故任命权还是属于中央。至于州中正的选任,虽然史书缺载,但依照两晋时期的惯例,大概是由司徒推举,然后再由尚书省吏部除授。如《晋书》卷四五《刘毅传》:“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就是其例。一般来说,选官、职官制度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晋代由司徒推举州中正的做法,很可能就是继承曹魏之制而来。这为我们推测曹魏州中正的选任,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不论是州中正还是郡中正,其选任条件大致有三:一是在本州郡负有声望,品行优异,而且善于品鉴人物者。《通典》卷一四《选举二》所说“有德充才盛者为之”、“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就是此意。

二是必须是本地人。如前揭王嘉为冯翊人,“冯翊郡移嘉为中正”;时苗为钜鹿人,“领其郡中正”;王济为并州太原人,“为本州大中正”。可见担任州郡中正者皆须与本人籍贯相符。

三是必须是现任中央官,亦即在职朝官。如《通典》卷一四所说:“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所谓“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其说有误。但“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则是泛指在职朝官如三公九卿、台省郎吏与公府诸曹掾属。验之史传,皆有实证。如王嘉“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时苗“为太官令,领其郡中正”;王济“年二十,起家拜中书郎”,入晋后“累迁侍中,与侍中孔恂、王恂、杨济同列,为一时秀彦”。则王济为本州大中正,其时居官为中书侍郎。据《通典》卷三六所载《魏官品》,散骑侍郎为门下之任,官品第五;太官令为少府属官,主膳食,官品第七;中书侍郎为中书省官吏,官品第五。可见其时担任州、郡中正者,或是门下省、中书省官吏,或是朝廷诸署令,这也足以证明《通典》之说不误。

需要指出的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以州郡中正主持地方选举,但州郡中正并非国家的正式官吏,而是现任中央官的一种兼职。因此之故,在魏晋南北朝的大部分历史时期,州郡中正既无正式官品,又无禄秩待遇,以致在《晋书·职官志》、《宋书·百官志》、《南齐书·百官志》和《魏书·官氏志》中,均无关于州郡中正及其官品、禄秩的任何记载。《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载北魏宣武帝时任城王元澄上疏说:“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州郡中正的这一身份特征。后来北齐将州郡中正列入“流内比视官”,州郡中正始有一定的比视官品及相应的物质待遇,这是中正制度在北朝后期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曹魏以现任中央官兼领州郡中正,主要目的即在“易于控制,而且也易与吏部联系”。其着眼点仍是加强中央对地方选举的控制,藉以强化中央集权。

第三节 定品制度与定品标准

一 三年一定品

曹魏时期,中正定品有哪些程序,史籍缺乏明确记载。清人赵翼尝谓:“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似乎九品中正制一建立,便有一套严密的定品与审核程序,从小中正、大中正以至司徒,逐级上报,层层审核,最后交付吏部选用。但赵翼此说不见于史籍,可能是对魏晋之制的一种综合评价。不过,曹魏时期中正定品虽不像赵翼编排的那样整然有序、程序规范,但在定品制度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实行三年一定品之制。《晋书》卷一〇五《石季龙载记上》载石虎建武二年(336年)下书曰:三载考绩,黜陟幽明,斯则先王之令典,政道之通塞。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而以来,遵用无改。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至于选举,铨为首格。自不清定,三载于兹。主者其更铨论,务扬清激浊,使九流咸允也。

这是十六国时期后赵石勒、石虎沿袭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采用三年一定品的成法,按时品评人才、以供吏部铨选之例。石虎既说“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就表明自九品中正制一建立,就是实行三年一定品,而且这一规定历西晋、后赵“遵用无改”,可见“三年一清定之”是魏晋以来的经制。

按石虎下书所说,曹魏采用三年一定品之制,乃是效法“三载考绩”制度而来。据《尚书·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是说在帝舜时代,对官员的政绩考核以三年为一周期,经过三次考核,罢黜昏庸的官吏,提升贤明的官吏。这是见于记载的我国最早的考绩制度。又东晋时王隐批评梅陶“乡里立月旦评”一事说:“《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可见在当时人看来,无论是官员考核或是人才评价,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考核周期和评价周期,不能因为某人的一言一行、一时一事即定其终身优劣,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动态性与长效性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就此而言,“三年一定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它在借鉴传统考绩方法的同时,也为中正品评人才规定了一个三年的考察评价周期,成为九品中正制的一大特色。

曹魏时期,由于中正是三年一定品,并且定品时间相对固定,定品人员相对集中,所以在定品之时,州郡中正对于乡邑人士的品、状也是集中品评,成批列上,然后再区分优劣,铨第等级。此即前引《傅子》所说:“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所谓“辈目”,又称“辈类”、“伦辈”,指中正品第相同之人。而“各为辈目”,则是指不同品第的人被中正以类相从,列为不同的等级。如齐王芳正始初年,夏侯玄在议论州郡中正的职责时就说:“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审定辈类,勿使升降。”又说:“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夏侯玄所说的“辈类”、“伦辈”,就是指列为同品,与“辈目”同义。他认为中正定品时,对被品评者的“辈类”不宜过高或过低,而应公平合理;又指出政府任命的官职必须与每人的“伦辈”相匀称,不致出现偏颇。可见自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评人才就不是单个进行,而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其具体过程是,先由郡中正对被品评者区分优劣,按其品第高低排成不同等级,然后再由州中正在总体上审核,裁量各郡的评议,使品评结果与等级高下整然有序,以此作为吏部选官的参考依据。

下至魏末,中正品评人才依然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有时这一工作也可由州大中正主持,并由其下属访问单独操作完成。如《晋书》卷五六《孙楚传》:初,楚与同郡王济友善,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

王济为孙楚作状,时间在曹魏末年。传称“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说明当时被列上定品的乡邑人士很多,而“访问”则是按照名单上的排列顺序,对乡邑人士逐个进行品评。当“访问”铨叙至孙楚时,王济以其不了解情况,乃亲自作状为之揄扬,孙楚也由此脱颖而出,起家为镇东将军参军之职。

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州郡中正对乡邑人士单独定品的。如西晋时“孙秀为琅邪郡吏,求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就是一例。但这种情况属于特例,并非常制。

曹魏时期,除了三年一定品之外,中正还可以随时考察乡邑人士的表现,对之进行升品或降品。《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在谈到这一情况时说:“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一般说来,在三年一定品之时,中正主要是考察乡论,根据乡邑士人的道德才能与家世情况,予以综合定品。而在不定品之年,中正主要是根据乡邑士人是否践行儒家标榜的伦理道德规范,按照“善褒恶贬”的原则,对之予以升品或降品,藉以维护儒家名教。不过,在曹魏时期,有关中正升品、降品的例子并不多。只是在魏晋禅代之际,由于曹马党争激烈,一些士大夫为了明哲保身,佯为狂放,不遵礼法,有违名教,致有被中正处以“清议”即实行降品处罚者。如《世说新语·任诞篇》引《竹林七贤论》:(阮)咸兄子简,亦以旷达自居。父丧,行遇大雪,寒冻,遂诣浚仪令,令为它宾设黍臛,简食之,以致清议,废顿几三十年。是时竹林诸贤之风虽高,而礼教尚峻。

同篇阮咸“先幸姑家鲜卑婢”条引《竹林七贤论》:(阮)咸既追婢,于是世议纷然。自魏末沉沦闾巷,逮晋咸宁中,始登王途。

余嘉锡《世说新语箋疏·任诞篇》引李慈铭曰:“仲容丧服追婢,遂为清议所贬,沈沦不调。阮简居丧偶黍臛,亦至废顿,几三十年。”这些都是魏晋之间名士风流,狂放不羁,蔑弃礼法,有违名教,以致被中正清议和降品之例。

曹魏实行的三年一定品制度,不仅为中正品评人才提供了制度规范,成为官府选拔官吏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提倡名教之治,敦促乡邑士人切实履行儒家标榜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后赵石虎就称赞“三年一清定之”是“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清人赵翼在谈到曹魏定品之制时也说:“魏以来尚有三年更定之例,初非一经品定,即终身不改易,其法未尝不详慎也。”当然,由于曹魏是九品中正制的初创时期,无论是定品制度还是审核程序都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进入西晋以后,随着司徒府对中正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定品制度与审核程序也在不断完善,九品中正制也由此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 定品标准

曹魏时期,随着政治风云的变幻和世家大族势力的不断膨胀,中正定品标准也时有变化。在曹魏前期,中正定品注重乡论,并依据士人的家世和德才两项综合定品。自齐王芳嘉平以后,由于世家大族势力的兴起,注重家世之弊开始显现。此后选举注重门第、不重才能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因此,曹魏时期的定品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由注重德才到注重门第的历史演变过程。

自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的职责就是品第人物,以备吏部铨选用人的依据。据史料记载,曹魏时期中正向吏部提供的资料主要有三项,即品、状、家世。前引《晋书·孙楚传》说“访问铨邑人品状”,就明确提到了“品状”。又《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傅嘏传》载魏明帝时傅嘏难刘劭考课法说:“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不仅提到了“品”、“状”,而且也提到了“薄伐”。从傅嘏所说可知,“品状”与“德行”相应,“薄伐”与阀阅相当。《三国志旁证》卷一六引何焯曰:“薄阀当作簿阀,犹云簿录阀阅。”可见“薄阀”就是“阀阅”,是有关家世的一种记录。由于“家世”和“状”是中正定“品”的主要依据,而且它们表达的内容分别是“阀阅”和“德才”,故从中正对“家世”和“状”的重视程度,以及“家世”和“状”在中正定品当中所占的权重,也可以看出曹魏时期定品标准的发展演变情况。以下就先从“家世”一项谈起。

家世,最初也称“阀阅”,是指功劳等级与任官经历。如《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诸侯年表》曰:“明其等曰阀,积其功曰阅。”《汉书》卷六六《车千秋传》颜师古注曰:“阀,积功也;阅,经历也。”可见“阀阅”本指功劳等级和任官经历,与后世“阀阅”专指“门第”即门第等级不同。

东汉时期,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发展,“阀阅”已逐渐具有“门第”色彩,成为察举选官的一个重要因素。《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载其建初元年(76年)下诏说: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畎亩,不系阀阅。

李贤注曰:“言前代举人务取贤才,不拘门第。”则此处“阀阅”已作“门第”解,这也是较早提到选举注重“阀阅”的诏书。《后汉书》卷二六《韦彪传》载其章帝建初年间(76—84年)上疏说:“士宜以才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也可与章帝诏书互相参证。

到了东汉末年,“阀阅”已经成为察举取士的重要标准。王符《潜夫论·论荣篇》说:“今观俗士之论也,以族举德,以位命贤。”《交际篇》说:“贡荐则必阀阅为前。”仲长统《昌言》也说:“天下士有三俗,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一俗。”可见这时的“阀阅”已与“族姓”连缀,成为家世门第的代名词了。

汉末建安年间,由于曹操坚持推行“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故其时虽以九品之法选拔官吏,但选举标准并无改变,故沈约说“魏武始基,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但是,自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选举标准有所变化,门第阀阅又成为选举标准之一。《太平御览》卷二一四引《晋阳秋》曰:陈群为吏部尚书,制九格登用,皆由于中正,考之簿世,然后授任。《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也说: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簿世”亦即“薄阀”、“簿阀”。如《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载齐武帝建元中上表说:“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卷末史臣谓之“窃名簿阀”。《陈书》卷一三《周敷传》:“(周)迪素无簿阀,恐失众心,倚敷族望,深自交结。”这虽是稍后的例子,但传文将“簿阀”与“族望”对举,意思却更为明晰。唐长孺先生也明确指出:“簿阀、簿世是一种家世的纪录,中正根据纪录答复吏部所询‘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这里可以看出在魏时家世已是标准之一,但还不是唯一的标准。”

为什么说曹魏时期“家世”还不是定品的唯一的标准呢?这是因为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中正还比较注重乡论,并结合士人的道德、才能综合定品的缘故。《晋书》卷三六《卫瓘传》载其追述九品中正制初行时的情况时说: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

所谓“不拘爵位”,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按照《晋阳秋》所说,九品中正制一建立,就由中正负责“簿世”的记录工作,而吏部选官也要“考之簿世”,征询“父祖官名”。可见父祖的“官名”、“爵位”也是中正定品的标准之一。但是在曹魏前期,中正定品也比较注重士人的道德、才能,这就集中体现在定品的另一标准——“状”的内容上了。

在汉代,察举用人也要对应举者的道德、才能做一具体评述,这种评述称为“行状”。《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吕强传》载其灵帝时上疏说: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三府有选,参议掾属,咨其行状,度其器能。

王符《潜夫论·实贡篇》也说:公卿刺史掾从事,茂才、孝廉且二百员。历察其状,德侔颜渊、卜、冉,最其行能,多不及中。诚使皆如状文,则是为岁得大贤二百也。

这里所说的“行状”、“状文”,均与被举者的“器能”、“行能”有关。故有学者认为,中正“品状原于汉之举谣言及三府典选”。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汉代的状是举主、府主对于所举人道德才能的具体叙述”,而“中正之状却是一种总的评语”,“喜欢用简短的概括式批评”,故两者有所不同。不过,就中正之状来看,其中确实也涉及被品评者的道德才能,似与汉代的“行状”有相通之处。如前引傅嘏难刘劭考课法云:“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意思是说状上评语虽佳,但未必真有实才;出身门第虽优,却未必有德行、才能。可见傅嘏把品、状、簿世分为三项,而“状”的内容主要是讲“德才”。又前揭《魏略·清介吉茂传》曰:吉茂字叔畅,冯翊池阳人也,世为著姓……(王)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嘉叙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云:“德优能少。”茂愠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帻劫人邪!”

所谓“叙在上第”,是说王嘉给予吉茂上品之第;而“状甚下”,则是说王嘉对吉茂的德行评价较高,对其才能评价较差,两项综合为“德优能少”,总体评语不佳。可见中正所作“状”语,内容还是以品评士人的道德、才能为主。吉茂获得“上第”,当与其“世为著姓”、“有清名于三辅”的家世渊源及乡里清誉有关,但其家世、德行俱优,而才能不著,以致被王嘉评为“德优能少”,使得吉茂大为恼怒。这也说明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中正还是综合“家世”与“德才”两项定品,并非只注重“家世”。只是有时“品”的高低与“状”上的评语并不一致,像吉茂“叙在上第,而状甚下”,就是一例。又据《魏略·清介时苗传》:时苗字德胄,钜鹿人也。少清白,为人疾恶……还为太官令,领其郡中正,定九品,于叙人才不能宽,然纪人之短,虽在久远,衔之不置。

中正清定九品,本应褒贬允当,客观公正,对“人才”优劣做出正确评价。但时苗为人嫉恶如仇,在铨叙人才、评定九品时,不能待人以宽,而是揪住别人的短处不放,以致宽严失衡,定品不当。时苗后来迁任典农中郎将,于齐王芳正始中病亡。可见在曹魏前期,中正定品虽然注重才能,但有时随意性很大,不能客观公正地品评人才。

齐王芳正始初年,中正权力渐盛,并且已经侵夺吏部铨选之权。时任散骑常侍、中护军的夏侯玄,曾对如何区分吏部、中正的选举权限,不使其职责错乱,有过一番议论,其中也涉及中正定品的标准问题。《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载玄议曰: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也。何者?夫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则所任之流,亦涣然明别矣。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而执机柄者有所委仗于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

从夏侯玄所说可知,中正的职责就是考察乡论,品第人才,此即所谓“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而品第人才的标准,就是儒家宣扬的伦理道德,具体来说有“孝行”、“仁恕”、“义断”三项,并且以“孝行”居首。夏侯玄认为,州郡中正只要恪尽职守,谨遵儒家名教,对被品评者的品第(伦辈)公正评定,就能为吏部提供合适的“官才”,避免“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的不正常局面。据说司马懿对夏侯玄的建议十分满意,并报书说:“礼乡闾本行,朝廷考事,大体如所指。”即赞成由宗族乡党品评士人的行迹,再由中央部门考查各级官吏的政绩。可见,夏侯玄的议论主要是批评中正权力过大,并未触及选举注重家世的问题。他强调中正定品应该访诸乡论,以儒家的孝行、仁义等作为品评人才的标准,这还是从传统的名教观念立论,没有从批评家世门第的角度着眼。所以唐长孺先生认为,在齐王芳正始年间,“魏代专重家世之弊至少还没有显著”。

然而,到齐王芳嘉平年间(249—254年),随着以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逐渐掌握政柄,选官标准也开始发生变化。在中正定品的过程中,“家世”所占比重开始上升,“德才”所占比重有所下降,由此显现出选举注重“家世”的苗头及其发展趋势。《晋书》卷四四《郑袤传附子默传》载:初,帝(晋武帝)以贵公子当品,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文帝(司马昭)与袤书曰:“小儿得厕贤子之流,愧有窃贤之累。”及武帝出祀南郊,诏使默骖乘,因谓默曰:“卿知何以得骖乘乎?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

晋武帝司马炎生于魏青龙四年(236年),嘉平元年(249年)高平陵政变后,曹魏政权渐入司马氏之手,这也正是“贵公子”司马炎弱冠当品之时。据《晋书》卷一《武帝纪》:“魏嘉平中,封北平亭侯,历给事中,奉车都尉。”这是司马炎获得中正品第之后,旋于嘉平中起家为官的例证。胡宝国先生据此指出:“一般来说,获得中正品第之后即可出仕,尤其像晋武帝这样的贵公子,不大可能已经得到中正品第无官做,也不大可能出仕后尚无中正品第。因此,他出仕与获得中正品第应该大致同时,即都是在嘉平中。”在齐王芳嘉平年间,司马炎的祖父司马懿、伯父司马师、父亲司马昭俱为当轴执政,权势显赫,尊贵无二,故传称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显然是着眼于他的家族门第,即把“家世”作为中正定品的主要依据。而传称“以贵公子当品”之“当品”二字,也颇值得玩味,因其明显具有照顾和优宠权贵子弟的意思,即把“以贵公子当品”视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之事。这表明像司马炎这样的权贵子弟,已可凭借其父祖位势而轻获上品,起家为官,至于他本人是否具有道德品行和真才实学,则不为中正所重。

在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的同时,司州各郡中正又举荐荥阳人郑默与之“相辈”。荥阳郑氏也是高门大族,其祖上郑众,汉大司农;祖郑泰,扬州刺史;父郑袤,入魏后历任尚书左丞、散骑常侍,嘉平中迁任侍中、少府等职,是司马氏集团中的重要人物。因此,司州既举郑默与之“相辈”,则其品第自亦同列上品无疑。周一良先生在解释“相辈”一词时说:“辈是动词,所谓辈、为辈,指列为同品。”可见时至曹魏中期,凡是权贵或高门子弟均可凭借门资而获得上品,并由此步入仕途。《晋书·卫瓘传》在谈到定品标准的这一变化时说:“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就是对这一时期选举注重门资、世资的真实写照。

嘉平年间虽然已经出现中正定品偏重家世的迹象,但在表面上还不像进入西晋以后那样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如在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的同时,司州中正就亟须荐举一二贤俊以示点缀与帮衬,避免给人造成一种以门第选士的印象。正因如此,才有“十二郡中正佥共”举荐郑默之事。据郑默本传,郑默虽然出身高门旧族,但却颇有“才行名望”,其人“宽冲博爱,谦虚温谨,不以才地矜物”,为当世所称道。这说明自曹魏中期以后,虽然定品标准开始向“家世”倾斜,但是还未完全抛弃注重“德才”的做法,从而表现出过渡时期的一些特征。

曹魏末年,中正所作之“状”犹能张扬士人个性。如王济为孙楚作状,称其“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就是一例。据孙楚本传,孙楚虽然才华出众,但德行不佳,“缺乡曲之誉”,故王济所作之“状”,实有扬长避短之嫌,否则,依前揭王嘉状吉茂例,孙楚之状应为“才优德少”,方与孙楚其人吻合。可见时至魏末,中正犹能张扬士人的才能和个性,并以此作为自己定品的依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仍是注重才能,并非专重“家世”。

魏元帝咸熙年间,司马氏篡魏之势已成。为了粉饰自己的篡权行径,司马炎在继任晋王之后,仍然以儒家的忠、孝作为中正举士的标准。《晋书》卷一《武帝纪》载司马炎于咸熙二年(265年)十一月乙未下令曰: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洁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复,六曰学以为己。

按司马昭初为晋公,封有八郡,后又增加二郡,凡十郡。及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封晋王,又增封十郡,凡二十郡。司马炎下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就是指晋国所属二十郡中正而言,而且举“淹滞”的标准涵盖了儒家宣扬的忠、孝、友、德、信、义等等。但此时的名教已显得十分虚伪,只是司马氏篡魏的工具。司马炎标榜的“忠”已并非忠于魏室,而是忠于司马氏的“家门”。这是魏晋禅代之际,司马炎藉中正“举淹滞”之机,名义上将儒家名教的伦理道德作为选举标准,昭示天下,实则通过此举以网罗党羽、收买人心,为自己篡魏铺平道路。曹魏时期将中正选举标准公诸天下,这是绝无仅有的一次,也是极其虚伪的一次。

综上所述,曹魏前期,中正定品依然注重乡论,并未完全依据门第。由于受曹操“唯才是举”选举政策的影响,以及魏文帝、魏明帝两代厉行排清议、抑朋党的政治主张,世家大族的势力发展不快。其时中正虽然以“家世”、“德才”两项综合定品,但“家世”一项所占比重不大,中正所作之“状”也多与道德、才能有关,是中正定品的重要依据之一。及至齐王芳嘉平以后,由于司马氏执掌政柄,世家大族的势力开始兴起,选举标准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中正定品的过程中,“家世”一项所占比重增加,“德才”一项所占比重减少,由此开启了从“不拘爵位”到“计资定品”的历史转变过程。一进入西晋,随着门阀士族的形成与门阀制度的确立,“状”的作用越来越小,中正定品已是专重“家世”,不重“才能”。自此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高度发展,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选举格局,一直到九品中正制退出历史舞台。

第四节 曹魏时期的乡品与起家官品

关于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关系问题,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在《九品官人法研究》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着力解决的问题。宫崎市定曾说:“解开官品和乡品的对应关系,几乎可以说是我本项研究的全部。”但是,有关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关系,首先涉及官品制度的建立时间问题,以及乡品与起家官品间到底有无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官品制度是这一问题的核心,这里我们先从官品制度谈起。

一 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

有关官品制度的创立时间,学术界尚存有分歧意见。本书在“绪论”部分已经指出,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熊德基先生的魏代未实行过九品官制说,二是祝总斌、阎步克先生的《魏官品》不得早于咸熙元年说,三是笔者提出的官品制度创立于曹魏初年说。近来王晓毅先生又发表文章,赞成《魏官品》不得早于咸熙元年的观点,认为“咸熙元年之前的整个曹魏时期,并无独立的‘官品’”。因此在考察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之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明官品制度并非始于咸熙元年,而是创立于曹魏初年。

据《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殿中侍御史”条载:案魏兰台遣二御史居殿中,伺察非法,即其始也。及晋,置四人,江左置二人。又案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

据此,《晋书·职官志》明确提到魏、晋两代均有《官品令》。但对魏《官品令》的颁布时间,学术界则有种种推测。一般认为,《通典》卷三六所载《魏官品》,应是依据魏《官品令》而来。但是,由于《通典·魏官品》中夹杂有曹魏末年乃至西晋初年才设置的一些官职,因而一些学者认为《通典》魏官品不可信据。其实,关于魏《官品令》的颁布时间,只要我们根据《官品令》是曹魏时期正式颁布的国家法令这一特点,并与曹魏修订律令之事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就会得到明确的答案。

我们知道,曹魏初年仍沿用秦汉旧律,至魏明帝时始命陈群等人修订律令。《晋书》卷三〇《刑法志》载:魏文帝受禅……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其后,天子(明帝)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可见魏明帝时曾命陈群等人修订《魏律》十八篇,《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关于此次修订律令的时间,《资治通鉴》卷七一将其系于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十月:“又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故陈群等人修订律令的时间,在魏明帝太和三年十月。

陈群所修《魏令》早已佚失,具体内容已无法详考。但是,《魏令》后来曾作为贾充修订《晋令》的蓝本,而贾充所修的《晋令》中就赫然列有《官品令》,这无疑是继承和保留了《魏令》中的既有令文篇目而来,是《魏令》一百八十余篇中确有《官品令》的有力证明。关于此次修改律令的缘由及其始末,《晋书·刑法志》有详细记载:文帝(司马昭)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于是令贾充定法律……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据此,司马昭以曹魏律令“科网本密”,故命贾充等人修订之,于此盖见魏、晋律令之沿革损益及其渊源关系。但是,有关《晋令》的具体篇目,《晋书·刑法志》缺载,而《唐六典》卷六《刑部尚书》注载之甚详,而且此后南朝宋、齐、梁三代所修之“令”,也是直接继承《晋令》而来。为了说明问题起见,兹将《唐六典》注文抄录如下:魏命陈群等撰《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晋命贾充等撰令四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廪,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疾病,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二尚书,二十三三台秘书,二十四王公侯,二十五军吏员,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宫卫,三十赎,三十一军战,三十二军水战、三十三至三十八皆军法,三十九、四十皆杂法。宋、齐略同晋氏。梁初命蔡法度等撰梁令三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赠官,四官品,五吏员,六服制,七祠,八户调,九公田公用仪迎,十医药疾病,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劫贼水火,十四捕亡,十五狱官,十六鞭杖,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宫卫,二十二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三尚书,二十四三台秘书,二十五王公侯,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军吏,三十军赏。

依据上引,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其一,《魏令》原为一百八十余篇,贾充等人将其删繁就简,减为四十篇,真可谓“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了。

其二,《晋令》四十篇,是在《魏令》原有的基础上精心取舍而来。据《晋书·刑法志》载刘劭《魏律序》,魏制律令时,曾删除东汉《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又因“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可是在贾充修订的《晋令》中,却无《邮驿令》和《变事令》,这显然是对《魏令》中的一些令篇进行了删减之故。与此同时,像《晋令》中的“官品”、“户调”、“丧葬”诸令,则应是继承《魏令》中的原有篇目而来。如前引《晋书·职官志》云:“案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则是魏、晋《官品令》中皆有禁防御史,且同为第七品,可证魏、晋《官品令》一脉相承,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又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平定冀州,曾下令推行户调制:“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此后魏、晋时期均实行户调制,故《魏令》中有《户调令》,而继起的西晋王朝亦承袭《户调》法令而不废,自亦不足为怪。此外,《魏令》中也有《丧葬令》。据《通典》卷九九《凶礼二十一》引《魏令》曰:“官长卒官者,吏皆齐衰,葬讫而除之。”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二“魏令”条下尝收此令,称:“《通典》此条,未知属于何令,姑附于《尚书官令》之下。”实则,《通典》在此条之后又引有《晋丧葬令》。依照《通典》叙事体例,因知此令当即《魏丧葬令》。又《通典》卷八八《凶礼十》引《丧葬令》一条,处于记述之魏制当中、晋制之前,故知此令亦应属《魏丧葬令》。要之,《晋令》篇目虽少,但却仍然保留了《魏令》中的一些重要令文篇目,是对《魏令》的继承与发展。故从《晋令》四十篇,也略可窥知《魏令》重要篇目之一斑。

其三,自西晋以迄宋、齐、梁各朝,历代之令文篇目大体皆同《晋令》,而且第四篇均为《官品令》。又“隋开皇命高颎等撰(令)三十卷”,其第一篇为《官品上》,第二篇为《官品下》,其下依次为诸台省、诸寺、诸卫、东宫、行台诸监、诸州郡县镇戍诸职员,以及选举、封爵、俸廪、考课、衣服、卤簿、仪制等等,其令典体制大体皆同《晋令》。故溯本求源,自《晋令》以下之《官品令》,其源盖出自魏《官品令》。因此,曹魏颁布的《官品令》,乃是中国封建王朝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官职品阶的正式法令,它不仅为稍后的《晋令》所沿袭,而且对后世职官令典的发展流变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古代官制史上具有开创意义。

要之,魏《官品令》的颁布,实为中国古代官品令典之嚆矢。而从房玄龄所撰《晋书·职官志》的记载来看,魏《官品令》在唐朝初年犹存,当为杜佑编纂《通典》之所本。特别是前引《晋书·职官志》云:“案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而查《通典·魏官品》,禁防御史正在第七品,与《晋志》所载完全吻合,此尤为《通典》所本之明证。由此而论,魏明帝太和三年颁布的《官品令》,应是《通典·魏官品》的基本雏形及其主要依据。因此,《通典·魏官品》的产生时间自然也以魏《官品令》的颁布时间为准,即在魏明帝太和三年。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通典·魏官品》的主要依据是魏明帝太和三年颁布的《官品令》,但这并不意味着曹魏官品制度的创立也同样是始于太和三年。这是因为,依据魏《官品令》的颁布时间,我们只能大体确定魏明帝时就已创建了官品制度,至于这一制度究竟创立于何时,是否与魏《官品令》的颁布同一时间,由于史书缺载,已难以确定。一般说来,这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曹魏官品制度的创立与魏《官品令》的颁布同时,即两者都始于太和三年。二是曹魏官品制度创立于前,魏《官品令》颁布于后,即官品制度的创立要早于后者。就当时情况分析,似乎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因为我们知道,太和年间主持修订律令的负责人是魏司空陈群,此人不仅对两汉以来的九品论人之法甚为精熟,并于延康元年创建了九品中正制,而且他还长期身居高位,主持朝政,有可能在创立九品中正制的基础之上,再建立一个与之互相配合的九品官阶制度。元代史学家马端临就曾指出:官品九品与人品九品“皆出于曹魏之初”,即认为两者皆创立于曹魏初年。因此,曹魏官品制度的建立很可能与陈群有关,是其在创立九品中正制度之后精心设计的又一杰作。如果曹魏初年就已创立了官品制度,那么,魏明帝太和三年颁布的《官品令》,实际上就是以法令的形式,将早已推行的官品制度固定下来,并加以法令化而已。类似的情况在《魏令》中还有不少,不独官品制度为然。如户调制创始于汉末建安九年,而《户调令》的制定与颁布则迟至魏明帝太和三年。这是户调制实行于前,而《户调令》颁布于后之显例。曹魏官品制度与《官品令》的关系,或即与此相类。果如此,则曹魏初年就已建立了官品制度,且其建立时间最迟不出太和三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颁布的《官品令》,就是为官品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所以,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讲,《通典·魏官品》的产生时间,只是大体上反映了曹魏前期就已建立官品制度这一客观事实,并不能作为官品制度就是肇始于太和三年的确证。论者或将《通典·魏官品》的产生时间与曹魏官品制度的问世时间混为一谈,并以之作为判断曹魏官品制度创立时间的唯一标志,这一看法尚值得斟酌。

二 曹魏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

自曹魏建立九品中正制,铨选格局为之一变。一方面,其时士人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做官,都必须经由中正品第,以取得一定的乡品,舍此则无由步入仕途。故《太平御览》卷二一四引《晋阳秋》曰:“陈群为吏部尚书,制九格登用,皆由于中正,考之簿世,然后授任。”另一方面,秦汉时百官以禄石多寡区分贵贱,而无官品之制,及至曹魏,不但中正以九品论人,而且官职亦分九品。《通典》卷一九《职官一》“官品”条云:“魏秩次多因汉制,更置九品。”《文献通考》卷六七《职官二十一》也说:“官之有品,自曹魏始。”既然士人做官必经中正品第,而入仕后的起家官职又有品级高下之分,那么,九品之制与官品之制也必然会彼此呼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使一定的乡品与起家官品间形成一种大致的对应关系。

早在20世纪50年代,宫崎市定就提出“乡品与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说”,主张中正品第与起家官品之间有着严格的对应关系,且两者的对应差额为四品。如中正品第为一品者,起家官即为五品;中正品第为二品者,起家官即为六品。“要言之,制定了起家的官品大概比乡品低四等,当起家官品晋升四等时,官品与乡品等级一致的原则。”自宫崎市定倡导此说,在日本、港台地区和欧美史学界影响甚大,此后虽有矢野主税提出的“弹性对应说”,而且较之宫崎氏的对应关系更为宽泛,但其影响远不及前者。兹将宫崎市定和矢野主税的对应模式列示如下:

宫崎对应模式:

矢野对应模式:

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史学界对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专家学者开始对宫崎市定的说法提出质疑。如周一良先生就明确指出:“或谓魏晋时起家之官品大致与中正所定之品相差约四级,如中正上为二品者,起家官即为六或七品,其说未见确据。”此后胡宝国、阎步克先生又提出了“乡品与具体官职联系说”,主张乡品虽然与所任之官有着密切联系,但乡品直接联系的是具体官职,而非官品,因而认为乡品与官品之间“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陈长琦先生则认为“特定的资品与起家官品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只是这种对应关系并非像宫崎所说的那样始终“相差四品”,而是在曹魏时期相差三品,进入西晋以后则相差四品。具体来说,在曹魏时期,“如果资品是一品,起家官品就是四品;资品是二品,起家官品就是五品。”陈先生将这一对应关系列示如下:

进入西晋以后,资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则扩大为相差四品,即“资品二、三、四品的起家官品与其资品间的差距,由相差三品变为四品。资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与资品相差三品到四品间浮动,而资品六品与起家官品则仍保持着相差三品的距离。”陈先生将这一对应关系列示如下:

其实,陈先生提出的“曹魏时相差三品,入晋后相差四品”的说法,实际上还是在宫崎市定“相差四品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只是指出了前后的变化,避免了以往那种过于机械的说法。但是,无论是宫崎氏的“相差四品说”,还是陈先生的“曹魏时相差三品,入晋后相差四品”说,都存在着一个共同问题,这就是他们都把乡品序列中的上品和下品相提并论,不作区分,并由此来考察乡品与起家官品间的所谓对应关系及其规律性的。事实上,魏晋时期的上品和下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人才等级概念,是一种简单的乡品序列组合,而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它们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也是完全不同的。大体说来,魏晋时乡品在三品以下者(即“下品”),其与起家官品的关系以相差四品为多,然而就上品二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来说,却并非是曹魏时相差三品,入晋后相差四品,而是高低不等,在任官层次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由于曹魏时期是门阀士族的孕育期,也是上品与下品逐步分离的时期,这里仅对上品与下品的区分,以及上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作一简要考察。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中正品第中的上品与下品同属于辨别人才优劣的等级评定序列,并由此考察魏晋任官及其与乡品、官品的关系。事实上,上品与下品虽然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即它们都是由中正做出的一种区分人才优劣的等级评定形式,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基本属性相同的乡品,由于被品评者的身份等级不同,以及某些特定的乡品往往被某些特殊阶层的人物所独占,从而使其完全失去了原有特定的意义,而具有一种新的内涵和社会属性。魏晋之际,由于东汉以来的世家大族正在向着门阀士族转变,社会等级界限日趋严格,上品与下品同社会等级制度结合的越来越紧密,其间的差别也越来越明显,这就使上品和下品蒙上一层浓厚的等级色彩,并由此决定了其各自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和政治集团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不同地位,以及在起家官品高低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由于上品和下品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是区别世家大族和庶族地主的重要政治界标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上品与下品区分开来,并对上品的含义及其内部等级构成作一剖析。

自曹魏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第虽有九等,然其类别却只有二,这就是上品与下品。按照班固《汉书·古今人表》的区分方法,上品应是指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也就是中正一品、二品和三品。但是,由于《古今人表》将“上上”列为“圣人”之品,以致一品成为悬虚之品,从不授人,所以二品就成为乡品序列中的最高品,也就是事实上的一品。早在曹魏初年,中正品第已有“上第”之目。如冯翊郡中正王嘉“叙(吉)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其“上第”就是指称上品之第。到了曹魏中期,上品与下品的区分更为明显,许多宗室贵族、当朝权势和高级官僚子弟,大都可以依靠门第取得上品二品。如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自然是由中正列为上品,而司州以荥阳郑默“举以相辈”,则其乡品自然也同列上品无疑。可见曹魏之世,凡权贵世族子弟皆可凭借门第而轻获上品,并由此起家为官。下至西晋,随着门阀士族的形成和士庶等级区分日益严格,上品与下品的区分也更加明朗化了。如晋武帝时刘毅上疏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段灼在陈五事疏中也说:“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荜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沈者哉!”据此,上品与下品已经成为区分士庶的分界线。由于上品二品为最高品,世家大族多以获取二品为荣,致使原本位望不低的三品不被士人所重,此后便逐渐沦为卑品了。南朝史学家沈约在谈到这一变化时说:“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就是指此而言。鉴此,唐长孺先生指出:“一品徒有其名,无人能得到,所以二品就算最高。”又说,晋初“三品似乎也在上品之列……但当时三品已不受尊重,以后便一律算卑品了”。

上品既然特指二品,并日益成为世家大族的身份标识,那么,随之而来的,在世家大族内部,由于出身门户的不同,政治权力的大小,以及社会等第的升降等原因所造成的等级高下之别,也必然会在上品中反映出来,从而使名列上品的世家大族表现出一定的等级差异。据学者研究,魏晋时期有以官品五品作为区分士庶的惯例,而在居官五品以上的士族当中,又可依照官爵品秩的高低而区分为三等:一是官爵品秩为一品、二品者,除个别家族外,都是公认的高门甲族,即高等士族;二是官爵品秩为三品者,其门第、权势均较前略逊一筹,可称之为中等士族;三是官爵品秩为四品、五品者,其仕宦多出自牧守,鲜为朝官,其家族势力也主要是在地方而非中央,官爵相对低下,门第自然不显,故可视为低等士族。上述分析从官爵品秩这一角度论证了魏晋时期士族内部的等级区分,说明当时决定等级高低的主要是当代冠冕,而不是冢中枯骨。也就是说,门阀序列的高低,基本上不取决于先世官爵和祖先名位,而是取决于当代官爵和眼前的权势。因此,父祖官爵高者其家族门第自高,反之亦然,这是辨别士族等级高卑的一条重要原则。当然,依照本书的观点,曹魏时期是世家大族向门阀士族的转型期和过渡期(详见下述),但是,门阀士族所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和等级区别,在这一时期已经逐步显现出来。正因如此,学术界以官品五品作为区分士庶的惯例,对于区分世家大族的等级序列也同样适用。

曹魏时期,基于世家大族已经独占上品,而且在世家大族内部已经出现了等级高低之分,所以上品任官也日益显示出依照门第高低而决定起家官品高低的发展趋势,并逐渐形成了同是上品而起家官品分为三个层次的铨选格局。

首先,属于官品第一、第二的三公、诸大将军等高级世族子弟,大都由五品官散骑侍郎、黄门侍郎、给事中等职起家。如据《三国志》诸传:司空王朗之子王肃,“黄初中,为散骑黄门侍郎”。司空陈群之子陈泰,“青龙中,除散骑侍郎”。司徒华歆之子华表,“年二十余为散骑侍郎”。太傅钟繇之子钟毓,“年十四为散骑侍郎”。大将军曹真之子曹爽,“少以宗室谨重,明帝在东宫,甚亲爱之,及即位,为散骑侍郎”。征南大将军夏侯尚之子夏侯玄,“弱冠为散骑黄门侍郎”。丞相司马懿之孙、持节都督将军司马昭之子司马炎,“嘉平中,封北平亭侯,历给事中”。由这一任官层次起家者,其乡品例为上品二品。如司马炎获上品后初仕给事中,是给事中选用二品之例。又前引王嘉“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则是散骑侍郎选用二品之证。因为自九品中正制建立以后,州郡中正类以中央官兼任,而且本人的乡品必须是二品,否则就不具备担任中正的资格。王嘉以散骑侍郎兼领本郡中正,就表明他已经取得了乡品二品,由此也可推测散骑侍郎的选任皆要求乡品二品。

其次,居官三品的列卿、令仆、诸曹尚书等中级世族子弟,则多由六品官秘书郎、尚书郎等职起家。如少府郑袤之子郑默,“起家秘书郎”。尚书令陈矫之子陈骞,“起家尚书郎”。尚书仆射杜畿之孙杜预,“文帝(司马昭)嗣立,预尚帝妹高陆公主,起家拜尚书郎”。尚书卫觊之子卫瓘,“年十岁丧父,至孝过人……袭父爵阌乡侯。弱冠为魏尚书郎”。由秘书郎、尚书郎起家者,其乡品也是二品。如郑默与司马炎同列上品,司马炎“以贵公子”起家为给事中,郑默则起家为秘书郎,就是明显的例子。

其三,属于官品第四、第五的州刺史、郡太守等低级世族子弟,虽然也列入上品,却多由七品官起家。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郭子》曰:“孙子荆应上品拔,王武子时为大中正,谓访闻:‘此人非卿能拔。’自为之目曰:‘天才英雄,亮拔不群。’”王济为孙楚作状一事,时在魏末。但《郭子》称孙楚“应上品拔”一句有误,当作“应上品状”或“上品状”。不过,王济与孙楚交情甚笃,又特意为之作佳状,则孙楚的乡品列为上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孙楚是孙资之孙,太原孙氏在汉代名位不显,魏初孙资官拜中书令,长期典掌机要,颇受宠任。但正始中遭受曹爽集团排挤,至其子孙宏,仅出为外任,历官太守。故孙氏虽系新出门户,但其地位并不稳定,只能算作低等世族。据《晋书》本传,孙楚获上品后“始参镇东军事”,“后迁佐著作郎”。依《通典·魏官品》,镇东将军为二品将军,二品将军属佐正行参军为七品,佐著作郎也是七品。可见孙楚的起家官是七品,迁转官也是七品,这表明七品官乃是适合于低级世族子弟的起家官。此外,魏初吉茂获上品后,也曾拜除七品议郎之职,而冯翊吉氏虽是地方“著姓”,但其父祖官爵均无考,显为低等世族。因此,诸如佐著作郎、议郎、二品将军正行参军等七品官,应是低级世族的起家官,这是曹魏时期上品任官的低级层次。

总之,曹魏时期,上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只是这种对应关系既不是固定地相差三品,也不是固定地相差四品,而是表现为多层次的,在起家官品的高低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般说来,同列上品,起家官品有高有低,主要是依据世家大族内部的等级差别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名列上品的世家大族当中,门第高者起家官品就高,门第低者起家官品则低,所以,门阀等第的高卑决定着起家官品之高下,这就是上品和起家官品间存在的一条基本规律。从以上考察可知,曹魏时期与上品相对应的起家官品大致稳定在五品、六品、七品这三个任官层次上。当然,上述三个任官层次也并非固定不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上一级起家官品可向低一级下移,而下一级起家官品则可向高一级浮动。例如,在居官一品、二品的高级世族子弟中,由于存在着嫡庶长幼之分,尊卑界限不容混淆,所以庶子的起家官品往往向低一级下移。如太傅钟繇长子钟毓起家为散骑侍郎,而庶子钟会则起家为“秘书郎”。同为“名公之子”,一由五品官起家,一由六品官起家,钟会的起家官品向低一级下移。再是已故名臣之子,即使其父祖官爵低于三品,也可由六品官起家。如已故豫州刺史贾逵之子贾充,“袭父爵为侯,拜尚书郎”,即为显例。此外,到齐王芳正始年间,当轴秉政的司马氏子弟甚至可以由三品、四品官起家,从而突破了权势高门子弟由五品官起家的惯例。据《晋书》卷三八《宣五王传》,司马懿之子司马骏,“齐王芳立,骏年八岁,为散骑常侍侍讲焉”。又司马伷,“早有才望,(正始中)起家为宁朔将军,监守邺城”。据《通典·魏官品》,散骑常侍官品第三,宁朔将军官品第四,可见司马氏子弟的起家官品可以高达三品或四品,这也是史籍所见曹魏时期的最高起家官品。但是,总的说来,魏末权臣子弟由三品、四品官起家是为优宠,而高级、中级、低级世族子弟分别由五品、六品、七品三个任官层次起家则是常制,这就是曹魏时期上品任官的大致情况。至于曹魏时期的下品及其任官情况,由于资料匮乏,尚无法得出可靠的结论,对此我们将放在第三章再作讨论。

第五节 东吴九品中正制拾遗

三国时期,建立于江左的东吴政权曾经仿效魏制,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但是由于史料奇缺,前人对东吴九品中正制研究甚少,有许多问题还不清楚。本节试对东吴时期的中正组织、职权、选任及其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原因、作用等问题作一梳理,以见东吴九品中正制的历史面貌。

一 东吴时期的中正组织、职权及其选任

东吴九品中正制系仿效魏制而来,因而在中正的组织设置、职权及其选任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因袭之迹。

首先,就中正组织来看,东吴既是仿效魏制,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如前所述,魏初的中正组织分为州、郡两级,其时州置大中正,也称州都或州中正,郡置中正,也称小中正。东吴设置中正的时间史载不详,但至迟在孙权称帝前后的黄武(222—229年)至嘉禾年间(232—238年),东吴的中正组织已初步建立,并分为州、郡两级。其异于曹魏者,唯“州都”一职改称“大公平”,诸郡所置仍称“中正”,一如魏制。据《三国志》卷六一《吴书·潘濬传》注引《襄阳记》:襄阳习温为荆州大公平。大公平,今之州都。(濬子)袐过辞于温,问曰:“先君昔曰君侯当为州里议主,今果如其言,不审州里谁当复相代者?”温曰:“无过于君也。”后祕为尚书仆射,代温为公平,甚得州里之誉。

按《吴书·潘濬传》,濬卒于孙权赤乌二年(239年),如果他在世时预言习温“当为州里议主”,即荆州大公平,那么,东吴设置大公平应在赤乌以前,亦即在孙权嘉禾年间。后来习温、潘袐相继担任荆州大公平,主持评定州郡人物。

东吴在设置大公平的同时,在诸郡则设有中正,主持评议本郡人物。《三国志》卷五六《吴书·朱治传》注引《吴书》曰:(治子)才字君业,为人精敏,善骑射,(孙)权爱异之,常待从游戏。少以父任为武卫校尉,领兵随从征伐,屡有功捷。本郡议者以才少处荣贵,未留意于乡党,才乃叹曰:“我初为将,谓跨马蹈敌,当身履锋,足以扬名,不知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于是更折节为恭,留意于宾客,轻财尚义,施不望报,又学兵法,名声始闻于远近。

朱治丹杨故鄣人,曾随从孙坚、孙策、孙权征讨刘繇,佐定东南,功勋卓著,黄武元年(222年)封毗陵侯、次年徙封故障,黄武三年(224年)卒。本传称:“子才,素为校尉领兵,既嗣父爵,迁偏将军。”则朱才为校尉领兵及“未曾留意于乡党”事,当在黄武初年至三年间。《吴书》所谓“本郡议者”,并非泛指乡党舆论,而是指的丹杨郡中正,这与前揭潘濬将荆州大公平雅称为“州里议主”,其意略同。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如《三国志》卷一一《魏志·管宁传附胡昭传》注引《高士传》曰:“后(荀)、(黄)休复与庾嶷荐昭,有诏访于本州评议。”据唐长孺先生考证,所谓“本州评议”,就是指的本州中正。这与《吴书》将丹杨郡中正称为“本郡议者”,其意亦合。因此,在孙权黄武至嘉禾年间,东吴业已仿效魏制设有郡中正和大公平,主持评议州郡人物。

丹杨郡设置郡中正的史实,在东晋葛洪所撰《抱朴子外篇·自叙》中也可得到印证。叙文在追述其祖父、父亲于吴国的仕宦略云:“洪祖父……仕吴,历宰海盐、临安、山阴三县,入为吏部侍郎、御史中丞、庐陵太守、吏部尚书、太子少傅、中书、大鸿胪、侍中、光禄勋、辅吴将军,封吴寿县侯。洪父……仕吴五官郎、中正、建城、南昌二县令、中书郎、廷尉平、中护军,拜会稽太守,未辞而晋军顺流,西境不守……(入晋)稍迁至太中大夫,历位大中正、肥乡令……迁邵陵太守,卒于官”。而据《晋书》卷七二《葛洪传》:“葛洪字稚川,丹杨句容人也。祖系,吴大鸿胪。父悌,吴平后入晋,为邵陵太守”。可知葛洪之父葛悌在吴时曾任丹杨郡中正,及吴亡仕晋,又曾任扬州大中正之职。但葛悌仕吴担任郡中正的时间史载不明,已难详考。

东吴所置“大公平”,后来也改称为“大中正”,而郡中正名称未变。据清人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八《吴九真太守谷朗碑》:府君讳朗,字义先,桂阳耒阳人。豫章府君之曾孙,公府君之孙,郎中君之子也……弱冠仕郡,历右职,守阳安长,淑间宣流,遂升王府,除郎中、尚书令史、郡中正,迁长沙刘阳令。播渥惠以育物,垂仁恩以布化,莅政未期,征拜立忠都尉,尚书郎,靖密枢机,名冠众僚,迁部广州督军校尉。正身率下,不畏强御,泛清荡浊,万里肃齐,功成辞退,拜五官郎中,迁大中正。平衡清恪,彝伦攸叙。于时交州窃邑叛国,戎车屡驾,干戈未戢,帝思俾,畴咨群司,佥以君任部南州,威恩素著,迁九真太守……春秋三十有四,凤凰元年四月乙未寝疾而卒。

关于谷朗享年有“年三十四”和“年五十四”两说。陆增祥考证云:“碑经后人所剜,精采殊损……《集古录目》云‘年三十四’,今榻本颇似五字……皆剜凿之明证也。《湖南通志》载此文,三十作五十,闺阈作闺阅,往緃作往踨,均误。续修者当据石以正之。”据此,欧阳修、陆增祥皆认为谷朗“年三十四”而非“五十四”,其说当是。若以谷朗死于孙皓凤凰元年(272年),年三十四推算,其生年应在孙权嘉禾七年(238年)。碑称谷朗“弱冠仕郡”即不满二十岁仕郡,则出仕时间应在孙亮太平二年(257年)。此后谷朗历阳安长,内迁郎中、尚书令史,又为桂阳郡中正,当在孙休永安年间(258―264年)。另据《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休传》永安七年(264年)条载:“复分交州置广州。”是谷朗迁任部广州督军校尉,必在此年之后。又永安六年(263年)五月条称:“交趾郡吏吕兴等反,杀太守孙谞。”同卷《孙皓传》建衡元年(269年)十一月条:“遣监军虞汜、威南将军薛珝、苍梧太守陶璜由荆州,监军李勖、督军徐存从建安海道,皆就合浦击交趾。”三年称:“汜、璜破交趾,禽杀晋所置守将,九真、日南皆还属。”则谷朗为五官郎中、荆州大中正,当在孙皓元兴至宝鼎年间(264―268年)。至建衡三年(271年)平定交趾叛乱,复迁九真太守,并于次年即凤凰元年病卒。由此可知,在孙休、孙皓统治时期,东吴的中正组织仍分为州、郡两级,只是荆州“大公平”已改称“大中正”,而郡中正名称未变,一仍其旧。这表明东吴的九品中正制肇始于孙权,历孙亮、孙休、孙皓沿用不废,与东吴政权相始终。

其次,就东吴中正的职权来看,也是仿效魏制。我们知道,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州郡中正的职责就是区别人物,评定九品,藉以作为吏部铨选任官的依据。但是,“孙吴是否也分九品,不明”。一般而言,东吴时期,中正的职责也是区别人物,铨定九品,即与魏制相似。如潘濬将荆州大公平称为“州里议主”,说明大公平的职责就是主持乡里清议,区别州郡人物。又谷朗先后担任桂阳郡中正和荆州大中正,碑文称其“平衡清恪,彝伦攸叙”,也是称赞他能够公平地评定人物,选拔人才之意。另据《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中正条:“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这里既说曹魏中正的职责是“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其下复云“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可见东吴所置大公平及其州郡中正,其职责也是“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即与魏制全同。

此外,关于东吴州郡中正铨定九品,区别人物,还有一事可证。前已述及,孙权黄武初年,朱治之子朱才“以父任为武卫校尉,领兵随从征战,屡有功捷。本郡议者以才少处荣贵,未留意于乡党,才乃叹曰:‘我初为将,谓跨马蹈敌,当身履锋,足以扬名,不知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所谓“本郡议者”,是指丹杨郡中正,已见前述。那么,何以朱才已经出仕为官,并“屡有功捷”,而“乡党复追迹其举措乎”?其中道理,实与东吴中正主持乡里清议,并负责铨定乡邑士人的品第有关。我们知道,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后,凡未仕之人皆须先接受中正品评,获得一定的品第,以便取得入仕为官的资格。但对已仕之人而言,由于他们在出仕之前已经获得了中正品第,故乡党舆论的追踪考察多是例行公事,除去个别人因“言行修著”或“道义亏阙”其品第偶有升降外,多数人的品第仍会维持原状,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然而,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情况则较为复杂。一方面,一些人在制度创立之前即已仕进为官,所以他们并没有获得中正品第,而为了仕途发展计,他们又必须取得中正品第,以便作为日后官职升迁和吏部铨选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补救措施,州郡中正也有责任根据乡党舆论的意见,对已经出仕为官者予以重新考察,并给予他们一定的品第,以便与现行制度相符。但问题是,对于那些自幼生活于乡党,且其道德品行为乡闾所熟悉者来说,由中正考察乡论并为之定品,自然是件轻而易举之事。但是对于像朱才这样的勋臣子弟而言,由于他们自幼交游于贵戚间,不与乡里相沉浮,其道德品行俱不为乡闾所知悉,故而中正也无从考察乡闾舆论的意见,并据以为之定品。所以,业已仕进为官的朱才在被“乡党追迹其举措”之后,“更折节为恭,留意于宾客,轻财尚义,施不望报”,正是为了博取乡党舆论的好评。而所以如此,还是由于中正定品须先行访询乡党意见的缘故。类似的情况在曹魏初年也同样存在,不独东吴为然。这表明在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一些已经仕进为官的人仍然面临着重新接受中正定品的问题,而且是个普遍现象。同时它也说明,东吴所置州郡中正,其职责就是区别人物,评定九品,与魏制完全相同。

复次,从东吴中正的选任来看,也是仿效魏制,即例以本地人且在中央供职的现任朝官兼领,故中正并非是正式官职,而是一种兼职。如潘袐荆州武陵人,以尚书仆射领荆州大公平;葛悌丹杨句容人,以五官郎领丹杨郡中正;谷朗荆州桂阳人,先后以尚书令史、五官郎中兼领本郡中正和荆州大中正。又襄阳习温领荆州大公平,也与其籍贯相符合,唯所居本职已难详考。东晋习凿齿著《襄阳耆旧记》曰:“习温,识度广大,历长沙、武昌太守,选曹尚书,广州刺史,从容朝位三十年。”可见习温仕吴历任显职,从容朝位,故在其担任荆州大公平时,也必为在职朝官,方与成例不悖。所有这些,都表明东吴的中正组织、职权及其选任均是仿效魏制而来,应无疑义。

二 东吴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原因及其作用

三国时期,建立于江左的东吴政权何以仿效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对此唐长孺先生曾有精辟论述,他说:“两个分立的政权却先后创立中正(公平)之官,主持州郡评议人物,这不能说偶合或单纯的仿效,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历史条件。”“州郡大姓的力量在江南同样存在,大姓‘世仕州郡’大概也和中原一样通行。虽然像中原那样由大姓、名士操纵的乡里清议不那么显著,许多州郡的大姓恐怕就不能产生名士,但地方选举由大姓控制是一致的,这就是共同的渊源。”诚如唐先生所说,东吴实行九品中正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江南地方大族势力的兴起,以及这些大族、大姓业已控制地方选举之故。但是,如果说江南地区由大族、名士操纵的乡里清议不如中原那样显著,因而许多州郡的大姓就不能产生名士,尚需作进一步探讨,因思略为补述如次。

我们知道,自东汉以来,随着江南经济的初步开发和大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在江南各地也滋生了一批著名的地方大姓、大族。《世说新语》卷四《赏誉》注引《吴录士林》说:“吴郡有顾、陆、朱、张,为四姓。三国之间,四姓盛焉。”左思《吴都赋》也说:“虞魏之昆,顾陆之裔,岐嶷继体,老成弈世。”虞、魏、孔、谢是会稽四姓,顾、陆、朱、张是吴郡四姓,此外还有丹阳之朱、纪,阳羡之周氏,钱塘之全氏等等。这些大族、大姓固然是在东吴统治时期发展壮大的,但其家族势力及其影响在东汉时即已形成。如吴郡陆氏“世江东大族”。陆逊的祖父陆纡为汉城门校尉,父陆骏为汉九江都尉。吴郡顾雍的曾祖父顾奉,亦曾为汉颍川太守。是以汉末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曾以此招诱云:“丞相深惟江东旧德名臣,多在载籍……及吴诸顾、陆旧族长者,世有高位,当报汉德,显祖扬名。”江东大族不仅在政治、经济上拥有雄厚的势力,而且在选举任官上也享有种种特权,尤其是大族子弟优先仕郡的特权。如《三国志》卷五六《吴书·朱治传》载其于汉末建安年间为吴郡太守,“然公族子弟及吴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治率数年一遣诣王府,所遣数百人”。按东汉有衣冠子弟垄断州郡掾属的惯例,这种情况在江南同样存在,而且在吴郡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吴郡的显贵多,四姓子弟求仕的也多,所以孙权特予照顾。其他各地虽不能像吴四姓子弟那样大量仕郡,但州郡掾属同样辟举大姓子弟则是一致的。如谷朗祖上世代为官,为耒阳大姓,碑文称其“弱冠仕郡,”就是其例。因此,为了维护江东大族,特别是吴四姓的传统仕宦特权,并使这种仕宦特权合法化和制度化,孙权遂仿效魏制,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藉以争取江东大族对孙吴政权的全面支持与合作。

另外,东吴仿效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和江南地区同样盛行名士清议之风,以及地方大族、名士同样操纵乡里清议也有密切关系。汉末三国之际,曾盛行于中原地区的名士清议之风也同样扇及于江左,特别是在江南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吴会地区,一些大族不仅世传经学,培育出了具有较高文化修养的名士,而且这些大族、名士还深受清议之风的熏染,“好乐人伦”,“甄综人物”,颇有郭、许余风。如《三国志》卷三七《蜀书·庞统传》载建安十五年(210年)周瑜病卒:统送丧至吴,吴人多闻其名。及当西还,并会昌门,陆绩、顾邵、全琮皆往。统曰:“陆子可谓驽马有逸足之力,顾子可谓驽牛能负重致远也。”谓全综曰:“卿好施慕名,有似汝南樊子昭。虽智力不多,亦一时之佳也。”绩、邵谓统曰:“使天下太平,当与卿共料四海之士。”深与统相结而还。

此次庞统至吴,昌门话别,堪称是荆楚名士与江东名士的一次盛会。观庞统与江东名士互相题拂以为品目,以及陆绩、顾邵谓庞统“使天下太平,当与卿共料四海之士”之语,可知江南名士皆为喜好清议之辈,而吴郡陆绩、顾邵又为其中之佼佼者。《庞统传》注引《吴录》云:“(顾)邵就统宿,语,因问:‘卿名知人,吾与卿孰愈?’统曰:‘陶冶世俗,甄综人物,吾不及卿。论帝王之秘策,揽倚伏之要最,吾似有一日之长。’邵安其言而亲之。”庞统是荆楚名士,“性好人伦”,他自称“甄综人物”不及顾邵,可见顾邵亦一代胜流名士,其人伦鉴识当不在庞统之下。尤有进者,顾邵不仅善于人伦鉴识,而且与其舅舅陆绩一道主持乡里清议,共同核论乡党人物。史载:“邵字孝则,博览书传,好乐人伦。少与舅陆绩齐名……初,钱塘丁谞出于役伍,阳羡张秉生于庶民,乌程吴粲、云阳殷礼起乎微贱,邵皆拔而友之……谞至典军中郎,秉云阳太守,礼零陵太守,粲太子少傅。世以邵为知人。”由此可见,由顾邵、陆绩甥舅二人主持的乡里清议,同许劭、许靖兄弟主持的“汝南月旦评”何其相似乃尔!这就充分说明,曾盛行于中原地区的名士清议之风亦同样浸染于江左,由少数大族、名士主持的乡里清议在江南同样存在。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就是曹操、曹丕父子致力于使名士清议与朝廷选举相统一,乡里月旦与官府品第相统一的必然结果,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族、名士操纵地方选举的局面,而且对于加强集权统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东吴之所以仿效曹魏的九品中正制,正是要借鉴曹魏的成功经验,将江南大族、名士操纵的乡里清议纳入政府选官体系,并使之官方化和制度化,从而更加适应加强东吴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所以,若从这一角度着眼,魏、吴两个分立的政权确实有着许多共同的历史渊源和历史条件,这也正是东吴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又一重要原因所在。

九品中正制在江南地区的全面推行,对东吴时期的社会政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孙权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对加速孙吴政权的江东化进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知道,孙吴立国以江东大族,特别是吴四姓为支柱,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就孙吴政权与江东大族的结合来看,则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一般说来,在汉末建安年间,孙策、孙权依靠的主要力量是寄寓江左的南渡北人,特别是淮泗集团人物。其著名者如彭城张昭、鲁肃,广陵秦松、陈端,庐江周瑜等等,他们或精于谋划,或勇于征战,为孙氏据有江东出力甚多,是孙吴政权依靠的中坚力量。而此时的江东大族虽然也有一些人支持孙氏,但更多的是对孙氏持疑惧、敌视和不合作的态度。赤壁之战以后,随着周瑜、鲁肃、吕蒙等淮泗集团的杰出人物相继去世,孙权开始广泛地延用江东士人,并委以文武重任,淮泗集团的力量和影响已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及至建安末年到黄武初年,随着吴郡人陆逊、顾雍先后成为当轴主政人物,孙吴统治集团的核心也发生了由淮泗人到江东大族的地域性转换,由此揭开了孙吴政权全面江东化的序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孙权之所以把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而且时间恰好选择在黄武初年,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与他推行的以吴人治吴的基本国策有关。换言之,通过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一方面确保了江东大族所享有的传统仕宦特权,另一方面也为争取江东大族与孙吴政权的全面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东吴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既是东吴建国初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孙权为实现其统治政权全面江东化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其二,东吴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具有明显的大族化色彩,是保障江东大族子弟仕宦特权的重要工具。东吴九品中正制建立伊始,就被地方大族所控制。如襄阳习温就是地方著姓,史载襄阳习氏在三国两晋时“宗族富盛,世为乡豪”,号称“荆土豪族”。又潘祕之父潘濬,“弱冠从宋仲子受学”,“山阳王粲见而贵异之”,后濬仕吴官至太常,封刘阳侯,不仅是武陵大族,也是荆州名士。他如丹杨葛悌,桂阳谷朗,其父祖或世代为官,或仕吴历任显职,皆出于世宦之家,自然都是地方大族。由地方大族、大姓担任州郡中正,既是对汉末以来江东大族控制地方选举这一既成事实的承认,同时也表明东吴的九品中正制从一开始就落入地方大族之手,成为其操纵选举的工具。正因如此,在东吴时期,江东大族子弟往往凭藉门资入仕,快捷升迁,获致高位。如顾雍为吴郡冠族,孙权时官拜丞相,其孙顾谭少依门资入仕,后迁选曹尚书。雍尝因事责之曰:“汝之于国,宁有汗马之劳,可书之事邪?但阶门户之资,遂见宠任耳。”可见吴四姓子弟虽人品凡庸,无劳无绩,但仍可凭藉门资从容仕进,并跻身显途。吴四姓子弟如此,其他江东大族子弟也概莫能外。葛洪《抱朴子·吴失篇》即云:“吴之晚世,尤剧之病:贤者不用,滓秽充序,纪纲弛紊,吞舟多漏。贡举以厚货者在前,官人以党强者为右。匪富匪势,穷年无冀。德清行高者,怀英逸而抑沦;有才有力者,蹑云物以官跻。”就是对此的真实写照。因此,东吴末年选举腐败,纪纲废弛,政局混乱,国势日蹙,实与九品中正制日趋滥恶并专重家世门第有关,这也是江东大族长期垄断选举的必然结果。

其三,东吴九品中正制在确保江东大族仕宦特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到北来流寓,特别是淮泗集团的政治利益。汉末丧乱,中原和淮泗人士曾大量迁徙江南。在东吴建国初期,淮泗人长期占居文武高位,执掌军政权柄,是孙吴政权依靠的核心力量。当时淮泗子弟以世袭领兵、任子为官和特殊征拜为进身之阶,仕宦之途亦循此得以保障。但是,当东吴实行九品中正制后,由于州郡中正的职责在于品评本地人才,而流寓北人的籍贯不在江南,那么,这些流寓人士及其子弟又是如何参预选举的呢?对此,唐长孺先生认为:“这些北来流寓在过了一个时期以后可能就落籍江南,其中贵显大概居于建业,就落籍丹杨。”像张昭祖籍徐州彭城,其曾孙张闿生于吴世,后来就改籍丹杨。又薛综原籍沛郡竹邑,其孙薛兼亦生于吴世,后也著籍丹杨。所以,“孙吴时流寓的衣冠子弟在附籍后当然和本州郡人士一样,由中正评议优劣,参预选举”。田余庆先生也指出,“淮泗子孙如果改注江东籍贯,当可依江东子弟之例仕进”。因为东吴政权的统治基础主要是江东大族和淮泗流寓大族,即使在孙吴政权全面江东化之后,淮泗集团仍然是其依靠的重要力量。孙皓时陆凱上疏即明确指出:“先帝外仗顾、陆、朱、张,内近胡综、薛综,是以庶绩雍熙,邦内清肃。”吴郡顾、陆、朱、张为江东大族,汝南胡综、沛郡薛综则是北来流寓和淮泗大族。可见江东大族和淮泗集团这两大政治势力,同是孙吴立足江东所必须依靠的力量。孙吴政权之所以“保有江东”六十余年,与这两大集团的鼎力支撑是分不开的。因此,东吴九品中正制在确保江东大族仕宦特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流寓北人,特别是淮泗集团的利益,这对维护和巩固东吴统治无疑是有利的。

总之,东吴将九品中正制移植于江南,既有和曹魏相同的历史渊源与历史条件,同时也适应了孙吴政权全面江东化的发展趋势和政治需要,并非偶然。而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不仅使江东大族的传统仕宦特权得到制度上的保证,而且也兼顾到流寓北人,特别是淮泗集团的利益,从而在巩固东吴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章 两晋九品中正制的发展完善及其门阀化

曹魏创立的九品中正制,进入西晋以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诸如中正组织日臻完备,职权范围不断扩大,定品制度日趋严格,审定程序愈益周密,凡此都标志着九品中正制已日益成熟,并逐渐成为两晋时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特别是在西晋门阀制度确立以后,九品中正制也更加适合门阀士族的需要,举凡州郡中正的选任,定品标准的确定,上品下品的区分,清官浊官的分流等等,都已脱离了选贤任能的范畴,充满了家世门第的色彩,从而完全士族化和门阀化了。而随着九品中正制的这一变化,不仅加速了东汉以来的世族地主向门阀士族地主的历史性嬗变,形成中古时期独具特色的门阀士族政治,而且还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铨选格局,使九品中正制最终蜕变成维护门阀士族仕宦特权的政治工具。下至南北朝,虽然九品中正制也曾有过某些变异,但其基本形式和主要精神大体不出两晋时期所奠定的基本格局。因此,纵观九品中正制的变迁历史,两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无疑最具典型意义,两晋时期也是九品中正制最为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之一。

第一节 两晋时期的中正组织及其选任

一 中正组织趋于合理:州置大中正,郡国置大小中正

杜佑在《通典》卷一四《选举二》中说:“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前面已经辨明其误。然而,进入西晋以后,随着三国鼎立局面的结束和国家复归统一,中正的组织机构也呈现出扩大化、规范化的发展态势,并逐渐形成了州置大中正,郡国设立大、小中正的组织模式和基本格局。

两晋时期,中正组织依然分为州、郡两级。就州中正的设置而言,史籍所载多冠“大”字为称,称为“州大中正”,或称为“州都”和“州都大中正”,但也偶有称为“州中正”者。如据《晋书》列传,两晋时期担任州大中正者甚多,如西晋时有王济、夏侯骏、傅祗、傅畅、傅宣、胡毌辅之、刘毅、费立、温雅、范覠、杨晫;东晋时有华恒、陆玩、陆晔、陆纳、王峤、王述、王坦之、王蕴、何澄、司马恬、诸葛恢、江夷、袁湛、孔季恭、羊规、褚秀之、颜含、范汪、徐广、檀道济、檀韶、伏滔、江逌、顾众、何充。其中,州大中正以一人领一州较为常见,但也有一人兼领二州乃至数州大中正的例子。如西晋时何攀为梁、益二州中正,东晋时司马恬为司、雍、秦、梁四州大中正,王述为并、冀、幽、平四州大中正。论者或谓晋室东渡,江左置有侨州郡县,其地或无实土,或人才较为缺乏,故有以一人兼领数州中正者。这种情况在南朝也较常见。

州大中正而外,西晋时又有称为“州中正”者,史籍中凡两见。一是《晋书》卷四一《魏舒传》:“领司徒,有顷即真……署兖州中正。”二是同书卷四五《何攀传》:“为梁、益二州中正,引致遗滞。”然而,州中正与州大中正有无区别,对此史学界尚存歧义。杨筠如先生力主“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说,认为史籍中“止书中正的,大致是小中正”。而汪征鲁先生则认为“州小中正一称不见于史籍,可知当时不存在这种职务”,并推测“州中正为州大中正的省称”。不过,也有这种可能,魏舒“署兖州中正”,其实就是“兖州大中正”,本传脱一“大”字。据《通典》卷一〇三《礼六十三》“假葬墙壁间三年除服议”条:晋武帝太康中,太子洗马郄诜以假葬除服,“诏问应清议与否”,时“兖州大中正魏舒”与山涛书曰:“郄诜至孝,中间去郎,正为母耳”,认为不应清议。魏舒任司徒在晋武帝太康年间,《通典》载其为“兖州大中正”,与本传记其“署兖州中正”时间正合。据此,魏舒所署应为“兖州大中正”,而非“兖州中正”,这是《魏舒传》脱漏“大”字之证。《何攀传》记其“为梁、益二州中正”,可能也有类似情况。据《华阳国志》卷一一《后贤志》:何攀“征拜大司农,兼二州都”。“州都”是州大中正的别名和异称,所谓“兼二州都”,即指何攀兼领梁、益二州大中正。所以,《何攀传》称其“为梁、益二州中正”,其间或有脱文,原文应作“为梁、益二州大中正”。若此说不误,《晋书》所载之“州中正”,应该就是“州大中正”。

州大中正也称“州都”。一般认为,州大中正是正式称谓,州都则是非正式称谓,或是对州大中正的别称或异称。如《晋书》卷四五《刘毅传》:“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由是毅遂为州都。”此例前称“青州大中正”,后则称为“州都”,可知“州都”就是“州大中正”,两者实为一职。又同书卷六〇《李含传》:“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贬含。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臣从弟祗为州都,意在欲隆风教,议含已过……’”也是将“州大中正”称为“州都”之例。又据《华阳国志》卷一一《后贤志》记载:晋武帝时,巴蜀益州曾有多人兼领州都之职。如常忌,“入为州都”;寿良,“征为黄门侍郎,兼二州都”;费立,“以性公亮,入为州大中正。除巴西太守,不就,转梁、益、宁三州都,兼尚书……每准正三州人物,品格褒贬,帅意方规,无复疏亲,莫不畏敬”。又梁州人文立,“迁卫尉,犹兼都职”。此“都职”亦即“州都”之职。前引何攀“征拜大司农,兼二州都,自表以被疾错忘,不堪铨量人物,让都职于任熙、费缉,不听”,即为其例。

州都既是州大中正的别名,又可与州大中正合称为“州都大中正”或“都中正”。《通典》卷三二《职官十四》中正条引《晋起居注》曰:仆射诸葛恢启称:州都大中正为吏部尚书,及郎、司徒左长史掾属皆为中正。臣今领吏部,请解大中正。以为都中正,职局司理,不宜兼也。

此是东晋时事。诸葛恢的意思是说,当时吏部尚书有兼领“州都大中正”即本州大中正者,而吏部郎、司徒府官属也有兼任“都中正”即州大中正者。诸葛恢以为上述官职皆掌管选举,不宜兼领中正,故而上疏请求解除所兼大中正之职。可见州都与州大中正既可互称,也可合称。

两晋时期,与州大中正的设置情况不同,郡国中正的组织结构及其设置则比较复杂。这一是因为郡国中正的名称较多,既有大中正、小中正,又有郡国中正,但其间关系如何,有何区别,则史载不明。二是史籍在记述郡国中正时,其前多冠“邑”字,如称“某邑大中正”、“某邑小中正”。这不仅使郡国中正的称谓更加复杂化,而且对于“邑”的具体涵义及其所指,也要经过考证才能分辨清楚。三是在郡级中正的组织结构及其设置上,也存在着诸多疑问。例如,是郡国皆置大、小中正?还是有的郡国设大中正,有的郡国设小中正?郡国中正是一个单独的职务,还是大中正的省称?等等。诸如此类,都说明两晋时期的中正组织虽然较前不断完善,但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了,这是与曹魏中正制度的不同之处。

早在西晋时期,就已有郡大中正和郡小中正之分。如晋惠帝时,渤海饶安人刁协,“累转太常博士、本郡大中正”;扬州鄱阳人陶侃,“为郡小中正”。一般说来,郡大中正和郡小中正是同时设置的,其间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郡小中正如果定品不实或是有违清议,郡大中正则负有连带责任,比较严重的还要受到免官处罚。如《晋书》卷七〇《卞壸传》载东晋初年,“淮南小中正王式”有违清议,御史中丞卞壸奏弹“王式不可居人伦铨正之任”,同时又弹劾“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陆)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胡)弘”等“不能率礼正违”,并为“不胜其任”,请求朝廷免其居官。淮南郡隶属扬州,卞壸同时弹劾淮南大中正胡弘及淮南小中正王式,就表明淮南大中正、小中正是同时设置的,而且大中正高于小中正,并对小中正的错误负有连带责任。可见大、小中正的隶属关系、职责区分是十分清楚的。

在诸郡设置大、小中正的同时,国也设置大、小中正。如《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一五《石尠墓志》:(冀州)乐陵厌次都乡清明里石尠……少受赐官太中大夫、关中侯……迁荥阳太守、御史中丞、国清定大中正。

据考,石尠任乐陵国大中正约在晋武帝时。又《晋书》卷四七《傅咸传》:豫州大中正夏侯骏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

这是晋武帝时鲁国设立小中正之例。另据《晋书》列传,东晋时吴郡人顾众,“拜丹杨尹、本国大中正”;会稽人丁潭,“领国子祭酒、本国大中正”。

除郡国设立大、小中正之外,两晋时期又有称“邑大中正”、“邑小中正”的。如《晋书》卷八八《盛彦传》:广陵人也……仕吴,至中书侍郎。吴平,陆云荐之于刺史周浚,本邑大中正刘颂又举彦为小中正。太康中卒。

同书卷八九《刘沈传》:刘沈字道真,燕国蓟人也。世为北州名族。少仕州郡,博学好古。太保卫瓘辟为掾,领本邑大中正。敦儒道,爱贤能,进霍原为二品。

如第二章所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凡是冠有“邑中正”者,皆是指郡国而言,并非指县。至于“邑”的涵义究竟是指“郡”抑或是指“国”,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据《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广陵为郡,属徐州,则刘颂为“本邑大中正”就是广陵郡大中正。而据同书卷九四《霍原传》:“燕国广阳人也……及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据此,刘沈“领本邑大中正”乃是“燕国大中正”。因此,史载“邑大中正”、“邑小中正”,实则是郡国大、小中正的一种变称。

然而,据《晋书》诸传,两晋时期除了郡大中正、郡小中正之外,还有称为“郡中正”者。例如,两晋时期担任郡大中正者有刁协、谯熙、陆晔、张闿、华谭、徐邈、王准之、诸葛瞻;担任郡小中正者有陶侃、王式;担任郡中正者则有傅咸、陈寿、张辅、李含、庞腾、乐谟。此外,史籍不称国大中正、国小中正,而称“本国中正”者亦多。如西晋时华谭、庾珉,东晋时孔季恭等人,都曾兼领“本国中正”之职。那么,郡国中正究竟是一个独立的职务,抑或就是郡国大中正的简称或是郡国小中正的省称呢?对此,汪征鲁先生认为,“郡中正不是一个独立的职务,仅仅是郡大中正的简称”,理由是“两晋时州大中正可简称为州中正,援此惯例,似郡大中正亦可简称为郡中正”,因而得出两晋时期“郡有大中正、小中正两种职务。郡大中正又可省称为郡中正”的结论。依据前理,汪先生又推测“依郡中正职务级别之制,国中正职务亦分为两级,一为国大中正,亦可简称为国中正;另一为国小中正”。

但是,细绎史传,所谓郡国皆有大中正、小中正二种职务的说法,也存在一些疑问。如上所说,郡国大中正与郡国小中正是上下级关系,大中正可以推举小中正,如刘颂荐举盛彦即是;小中正如违犯名教,大中正还负有连带责任,如淮南大中正胡弘对小中正王式违犯名教,“不能率礼正违”,而遭致御史中丞卞壸的弹劾。但从另一些史料的记载来看,有关小中正的推举却与此不同。如据上引《傅咸传》,鲁国小中正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就不是由鲁国大中正提出替换人选,而是由豫州大中正夏侯骏直接向司徒府提出。又《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书》:“杨晫、陶侃共载诣顾荣。州大中正温雅责晫与小人共载。晫曰:‘江州名少风俗,卿已不能养进寒俊,且不可毁之。’杨晫代雅为大中正,举侃为鄱阳小中正。”也是由州大中正直接荐举郡小中正之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鲁国、鄱阳郡只有小中正,没有大中正,所以有关小中正的荐举事宜都是由州大中正提出来的呢?进而论之,这种情况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其实,有关郡国大中正与郡国小中正的问题,罗新本先生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研究思路。他在探讨两晋设置郡国大中正的原因时指出:“郡国大中正主要设立于人口较多、地理位置较重要的地区”,这些地区“在西晋只见有徐、幽、冀、扬、雍等州,东晋更集中于扬州及徐、豫二州,这些地区都是士族密集之地,而人口亦几乎均在万户以上”;“反之,当时在万户以下之郡国,特别是边远地区几乎未见设有郡国大中正”。也就是说,一些地区“因人口较少、地理位置相对不太重要而未设立”。受罗先生的启发,我们不妨对史籍明确记载设立大、小中正的郡国,与史籍只记载设立小中正的郡国,将两者的户数做一比较。前者涉及广陵郡与淮南郡,后者涉及鲁国与鄱阳郡。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设立大、小中正的郡国中,淮南郡为3.3万户,广陵郡接近0.9万户。而设立小中正的郡国,鄱阳郡为0.61万户,鲁国只有0.25万户。由此看来,郡国中正的组织结构受人口因素的影响甚大,万户以上的郡国,由于人口众多,属县较多,故同时设立大、小两个中正,自然是比较合理的。而人口较少的郡国,如只有两千多户的鲁国,如果同时设立大、小两个中正,就显得有些资源浪费了。质言之,两晋时期的郡国并非都设立大、小两个中正,在人口较少的郡国或许只设立小中正,而无大中正。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那么,我推测《晋书》传纪中凡是记载设置郡国大中正的,可能同时还设立有小中正,只是史书未予记载罢了。因为“郡国大中正主要设立于人口较多,地理位置较重要的地区”,相应的,这些地区的属县、人口较多,中正的工作量自然也比较大,因而同时设置大、小中正的可能性也就大。至于史籍不称郡国大中正、小中正,而只称郡国中正者,究竟是一个独立的职务,抑或就是郡国大中正的简称或是郡国小中正的省称,由于史载不明,难以遽断。但是,如果我们对相关郡国的人口情况作一考察,可能也会有所收获。据《晋书》列传,两晋时期任郡中正者有傅咸、陈寿、张辅、李含、庞腾、乐谟,任国中正者有华谭、庾珉、孔季恭,兹将其各自郡国户数列表如下:

据表可知,除傅咸所在北地郡为0.26万户,与前述鲁国0.25万户大体相当之外,其他郡国的户数均在万户以上,其中会稽为3万户,南阳为2.4万户,颍川、始平国皆为1.8万余户,巴西为1.2万户。广陵虽不足万户,但相去不远,特别是西晋时广陵郡已经设立大中正、小中正,属于设立大中正一级的郡国。可见,对郡国中正似不可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史籍所载之郡国中正,基本上可以“大中正”视之,甚至还可以推测,这些郡国均可以同时设立大中正与小中正。而在“人口较少、地理位置相对不太重要”的郡国,可能只设立一个中正,此类中正虽无“小中正”之名,实与“小中正”无异,如北地郡中正应即属之。所以,就大者而言,两晋时期郡国设置大中正、小中正应是一种常态性和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在一些人口较少的地区则只设一个中正,或称小中正,或仅称中正,似无统一规定。总之,按照郡国户口数来确定中正的级别及其职数,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这也是较曹魏中正组织构成的一个进步。

此外,据《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晋书》:“诸葛瞻领丹阳、宣城、新安三郡大中正,时中州人士多寓焉。”可知东晋时期不仅有兼领数州大中正者,而且也有兼领数郡大中正者。据考,丹阳郡户数为5.1万户,宣城郡为2.35万户,新安郡为0.5万户,三郡合计为7.95万户。则诸葛瞻掌管地域之广,品评人物之众,在郡国中正中实属罕见。

在各级中正之下,照例设置访问,协助中正做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如西晋刘卞“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访问令写黄纸一鹿车”,刘卞不从,“访问知怒,言于中正,退为尚书令史”。又李含为秦国郎中令、始平国中正,“秦王柬薨,含依台仪,葬讫除丧”,而“司徒屡罚访问,踧含摄职”。均为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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