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成长法治护航(初中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3 0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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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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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成长法治护航(初中版)

关爱成长法治护航(初中版)试读:

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集结号,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非常紧迫地摆在了国人的面前。为帮助青少年朋友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素养,法治教育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小学将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此,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组织编写了这套《关爱成长法治护航》。

本套图书围绕中小学生实际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法律问题,结合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运用以案说法、法治思辨等表现形式,以图文并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便于大家学习。

本书所提供的,只是一些和大家生活相关的法治建设方面的常识,旨在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即使不能“按图索骥”,也可以为你处理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并最终为同学们提升公民意识和法治素养奠定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大家才会逐步把法治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转化为自己的信仰,进而镌刻在我们内心深处。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使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必由之路,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同学们,你们责无旁贷!本书编写组第1课法治阳光筑和谐法治连线朝令夕改

战国时期,某诸侯国国君在早朝时听大臣们说,民间有很多人贩卖私盐,使国家税收减少,干扰了经济秩序。国君厉声说道:“从今以后,若查明贩卖私盐者,立斩无赦!这就作为国家的一条法令,任何人不得违抗!”当天傍晚,国舅因贩卖私盐被查处,眼看着要治杀头之罪,可国君却免其一死。大臣们不解地问:“为什么早上说定死罪,而到了晚上又说无罪了呢?”国君说:“早上我说死罪是法令,晚上我说无罪也是法令,因为我是国君!”

从历史上看,治理国家一般有人治和法治两种方式。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是当前我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之一。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提高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综合实力,对促进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引导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树立公平正义和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若干历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和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个字。这是中国新时期全面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 “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的“好坏”“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标志着中国的立法工作已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全民守法,核心内容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管身份、地位、职务等外在条件如何,人人都要平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不管谁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思辨法制还是法治

学校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在制作宣传展板时,张文同学设定的主题是“加快建设法制国家”,好友李强认为他写了错别字,应该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二人为此产生了争执,你如何劝说他们?

思辨指引:法治与法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治建设与青少年有关吗

在法治教育主题班会课上,有同学认为“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的任务,我们青少年既不能立法,也没有执法权,因此法治建设与我们无关。你赞同这种观点吗?

思辨指引: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需要每个人、每个组织共同的努力,全民守法是实现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部分。

青少年是国家的一员,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知道自己享有合法的权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掌握相关法律规则,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恰当地运用法律,应当在法律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正当诉求,而不是胡搅蛮缠,不讲道理,更不是采取过分或极端手段。法治社会里道德建设还重要吗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因此有人提出,既然有了法治的基本方式,就不再需要强调道德建设了。对此,你的认识是什么?

思辨指引: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我国传统文化一向倡导以德服人。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法治探究

右图是中国政府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请上网查阅资料,收集、整理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做出的重大努力,并仿照右图的样例,制作成简单易懂的图文格式。第2课一生都离不开的护身符法治连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公元18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一次,他住进了行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倔犟的磨坊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这个故事正如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所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从襁褓到坟墓,法律伴随着人的一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着我们的权利,维护着我们的利益,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基本特征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于公民的一生来说,我国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保护作用。所谓规范作用,就是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最好做什么。所谓保护作用,就是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公平正义精神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能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与和谐稳定,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国家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我们成长,我们自身也要积极学习法律常识,懂得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法治思辨特殊保护该不该有

雨晴同学在学习青少年和老年人的相关法律案件过程中,发现我国法律对青少年、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具有特殊保护。因此,她认为“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你赞同这种观点吗?

思辨指引:法律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为了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做出平衡。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补充,以弥补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不足,这是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不太相关的法律要遵守吗

小红认为:我国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有几百部,如果加上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共有几千部,但我们感觉很多法律跟我们生活相关度不大,我们只需要遵守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小红的观点你认同吗?为什么?

思辨指引: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伴随公民的一生。我国所有法律对全体公民都具有规范作用和保护作用,“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所有法律的规定。法治探究

美究竟是什么?哲人说:美不是“平均值”,美不是“相似体”,美就是独特,美就是不同寻常。而更重要的是平等的态度,给任何不同年龄、不同形象的人以同样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确保我们的这些机会。

法律是我们一生都离不开的护身符。请你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并填写下表,列举人的一生会与哪些法律打交道或生活的不同领域与哪些法律发生关系。

填完这张表格,你对法律有什么新认识?有什么感想?请写下来。第3课治国安邦总章程法治连线国家宪法日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讲话,他说:“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新当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敬畏、对人民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 月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4 年11 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将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具体来说,我国宪法对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法治思辨宪法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关系

在学习宪法知识的过程中,有部分同学认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案例的判罚依据都是某一个具体的法律的条款,很少引用宪法条款,因此宪法不如具体法律重要。你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思辨指引:在我国,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在我国,一切法律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被形象地称为“母法”,普通法律被称为“子法”。如何看待《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高菲同学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因此,她认为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我们就不能拥有或者就不需履行。你的看法呢?

思辨指引: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保证书和确认书。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或许得不到法律的保证。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必须忠实履行,同时法律没有规定的道德义务也需要我们履行。《宪法》的修改

黄磊同学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发现在《宪法》修订史上甚至出现了为了一个逗号的修订。据此,黄磊同学认为“我国宪法制定是最为谨慎的”。请你搜集相关资料,谈谈对这一看法的认识。

思辨指引: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能有效。法治探究

常言道:知法律于心,守法律于行。青少年就是祖国未来的接班人,关系着国家的命运。青少年学习宪法、理解依法治国、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懂得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势在必行的大事。

为增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校开展了“宪法进晨读”活动,以下是该校“宪法进晨读”活动方案。××学校“宪法进晨读”活动方案一、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校园二、活动时间:12月全月三、活动内容1.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时间:每天早上8:10—8:20。活动负责人:班主任)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时间:12月8日。活动负责人:团委书记)3.各团支部利用班团会开展一次宪法教育活动,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宪法知识竞赛、小品、讲故事、宪法宣传手抄报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时间:12月15日。活动负责人:班主任)4.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学校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营造宪法教育氛围。(时间:12月1日—31日。活动负责人:团委书记)5.联系法制校长为全校师生开展一次宪法教育课。(初定时间12月18日。活动负责人:××校长)6.全校开展“宪法进校园”绘画比赛。(每班上交5幅作品,时间:12月26日前。活动负责人:班主任)7.利用“每周致家长一封信”、校讯通对家长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校讯通向家长发送普法公益短信,深入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时间:12月5日—12日。活动负责人:班主任)

该校同学在参与这项活动过程中,对“宪法进晨读”活动读什么、怎么读产生了困惑,请你结合自己的理解给出相应的建议。第4课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法治连线我的孩子我做主?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9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其女儿渴望上学,经常偷偷溜到村办小学的教室外听课。小学校长张某发现此事后,亲自到赵某家里做工作,向赵某讲解国家法规规定子女有受教育的权利,指出赵某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赵某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自己的孩子上不上学是自己的事情,怎么会违法?校长张某向赵某耐心地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具体的相关规定,赵某才恍然大悟,之后听从张校长劝告,将其7岁的女儿送到学校读书。

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就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可以想怎么养育孩子就怎么养育。赵某应当保障女儿接受教育的法定权利。

我国法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即根据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包括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

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社会保护的内容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优惠开放等。

四、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专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法治思辨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办

某学习小组在自主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小组成员王畅同学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犯法没事”。你赞同王畅同学的观点吗?

思辨指引:在我国,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只是委托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也可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从轻处罚,但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万事大吉了吗

小月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因此,她认为: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青少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请搜集相关资料,谈谈你对这一看法是如何认识的。

思辨指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确实积极保护青少年,有效地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法治探究

南京,历史上长期是中国南方的政治文化中心,有厚重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历史遗存。南京哪些场所对未成年人有优惠政策呢?

1.南京博物院,位于中山门内,全国第三大馆,目前免费开放,需出示证件(身份证)等。每天上午限定参观者为2500人次,下午限定参观者为1500人次。

2.南京科技馆,开放时间:周三至周日9:00—17:00,周一、周二闭馆(法定节假日除外);为了保证游客的参观质量和足够的参观时间,售票时间为9:00—16:00。免费开放日:每月第四个星期五,游客可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凭本人有效证件至售票窗口领取门票。

3.雨花台烈士陵园,地址:南京雨花台区雨花路215号,开放时间:8:00—17:00,周一雨花台烈士纪念馆闭馆。

4.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418号,开放时间:8:30—16:30,周一闭馆。第5课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法治连线生命健康权永远排第一位

近几年每逢春节前后,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争议一直都在持续。因为近来连续的雾霾,让这一话题的争议时段更大大提前。

我们应看到,一旦烟花污染物与原本的雾霾天气叠加,将造成恐怖的后果,比如像有的医生

提醒的那样,会“引起喉部不适,引发鼻炎、咳嗽加剧等症状”。 任何个人自由都要以不损害他人为前提。如果只看到放烟花的自由,却看不到自己及他人将遭受的健康威胁,这种自由还是绝对的吗?你可以情愿呼吸更差的空气也要放烟花,或者觉得闻两天“爆竹味”不会有什么后果,甚至是一种享受,但不能任意制造污染危害他人。

民俗也好、自由也罢,的确是需要尊重,但当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就需要加以限制了。《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是因为这个。

同学们,你们知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有多大吗?南京市政府出台的规定是在保护公民的哪些合法权益?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一是不安全,容易伤人;二是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三是制造噪声,听取“炮声”一片,影响说话交流;四是制造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五是破坏空气质量,导致雾霾天气。据报道,由于燃放烟花爆竹,2015年除夕全国共发生火灾1047起,死亡10人,北京共扫除爆竹屑41.6吨。大年初一全国109个城市空气重度污染。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更多的是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当传统习俗的坚守影响和威胁到人类自身健康时,习俗应该自觉为健康让路。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一些传统习俗也应该做出改变。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部分,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未成年人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法治思辨父母侵犯了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怎么办

亮亮在家里犯错误,爸妈会揍他几下,有时候打得挺狠,身上不少地方有淤青,作为儿子不敢吱声,亮亮说打就打了呗,不然能怎么办?

你赞同亮亮的做法吗?为什么?

思辨指引:在家庭生活中依然有法律保护我们。如果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我们首先应该和父母进行交流,让父母知道自己侵犯了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采取其他途径让父母明白道理,最后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的生命健康权,我做主

学校安排在大课间进行阳光体育运动。同学们大多走出教室,集体跳绳,做广播操,但是莉莉觉得自己身体挺好的,不想参与,经常自己待在教室里。好朋友露露劝说道:“多锻炼身体才能好,珍爱自己的生命健康,这也是在行使权利。”莉莉摇摇头说道:“这是我自己的权利,那我就自己做主好了,你就不要操心啦!”

请你评价一下两位同学的做法。

思辨指引:每个合法的公民都有生命健康权,我们要积极维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认识到生命健康对我们的意义。同时,还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面对同学之情,我们该何去何从

体育课上小鹏和小伟发生了争执,被打伤的小伟可能会采取哪几种方法来解决这件事?

1.小事情而已,容忍下去。

2.以牙还牙,报复对方。

3.告诉家长、老师或依法维护。

你认为小伟应该怎么做?或者你还有其他的建议吗?

思辨指引:俗话说“冤冤相报何时了”,不能以牙还牙,以恶对恶,当然也不能忍气吞声。应告诉家长或老师,对实施侵害的一方进行教育引导。法治探究

针对生活中存在的威胁、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现象,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如漫画、文章、维权标志图、公益广告、制作网页等),呼吁大家关爱生命与健康,维护人身权利。第6课无私的爱法治连线

8岁女孩患白血病五年 贫寒父母不抛弃不放弃“我可怜的女儿,是妈妈不好,妈妈把你带到这个世界,却让你遭受病痛的折磨!孩子,妈妈是多么爱你啊!如果可以,妈妈宁愿遭罪的是自己!妈妈宁愿不曾生下你,让你健康快乐地出生在另一个家庭里!”这是8岁女孩牛艺陶的妈妈杜立霞在网上写下的一段话。

2010年5月,陶陶(孩子小名)经医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父亲牛瑞杰靠洗车、帮人喷漆维持正常生活开支,杜立霞则扔掉工作全职照顾孩子。牛瑞杰说,孩子几年间的治疗费用已经有三四十万,基本上是能借的钱都借遍了。常常是没钱了,看孩子没有了生命危险,夫妇俩就带孩子回老家休养一段时间。一旦发现孩子脸色特别苍白、血象指标偏低,或手里又攒了些钱,就马上返回医院继续治疗。“钱不紧或病急的时候,多住一段时间,钱紧或病缓的时候,就少住一段时间。”

现在,陶陶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积水又严重了,下一步只能养好后做骨髓移植,听说配型成功后还要花一大笔钱,可自己去哪儿找这么多钱啊!他们正在积极寻求社会的帮助。

同学们,看完了报道,请评价一下陶陶的父母的行为。父母如果放弃这个孩子,会怎么样?

在此报道中父母的行为是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管是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都是值得我们学习、褒奖的行为。让我们看到了父母对子女无私的奉献和满满的关爱,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正是爱的彰显!

自己的孩子遭遇病痛,谁都不愿意看到,也许父母的经济能力有限,但也无权抛弃子女。社会的力量也很强大,及时求助也能帮助渡过难关,我们要对社会、国家有信心。

家庭生活中,父母对我们的爱处处可见,他们的爱滋养着我们,同时他们也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保护。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家庭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是一个人由自然人上升为社会人的桥梁,也是人与社会沟通的纽带。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个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所以,家庭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法治思辨如此抚养

琳琳爸妈自己开了个小公司,平时工作很忙,爸妈的想法是好好赚钱,让琳琳能吃得好,过得好。平时都是琳琳自己在家,爸妈给琳琳的零花钱真不少。长此以往,琳琳脑海中只留下爸妈给钱的画面,对爸妈越来越陌生……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思辨指引: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抚养有期限

有的同学认为:“我们与父母的关系是一辈子不变的,父母对我们的爱也是一辈子的,例如大学毕业的亲戚,没有找工作,还在家里,父母依然养着他,以后我也不用怕,大不了跟着爸妈住,他们是永远不会抛弃我们的!”

思辨指引: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将心比心,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那我们也要对父母尽孝道。法治探究晒幸福

请同学们制作PPT,展示自己家庭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保护与教育的具体行动。图文并茂,发言时进行讲解。希望看到你们幸福的身影,开心的瞬间。

同时也评价一下你的PPT,并谈谈自己的收获。

PPT的优点:___

PPT的不足:___

我的收获:____

在本课的法治探究活动中,你觉得自己的表现可以获得几颗星呢?

☆☆☆☆☆第7课我的财产我做主法治连线拾金不昧,惹麻烦

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此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的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这拾到的5000元现金寄给了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

王某上了火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钱包可能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发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李某说钱已经捐给了患白血病的大学生,自己并没有得益,并拿出汇款存根为凭证,因而拒绝返还钱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现金。

你会怎样评价这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后,李某自愿返还王某3000元,王某愿意放弃剩余的2000元。

拾金不昧为什么还要赔偿,这是否有悖情理?法院做出如此处理的依据是什么?要解决大家头脑中的这个疑问,就需要我们从财产的归属问题说起。所以,大家要弄清楚财产属于谁,在此基础上,再了解财产留给谁。这都属于财产权问题。法治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上述案例中,5000元现金毫无疑问属于王某,李某并不具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即他无权将款项捐献出去。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作为遗产必备的条件: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继承权的实现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治思辨儿子能做主吗

一位父亲花3600元买了一架数码相机。三个月后,他发现相机不见了,经再三追问,其子说他以1000元的价格将相机卖给了同学。父亲找到那位同学及其家长,表示愿以1000元将相机赎回,但那位同学的家长认为:张明是14岁的中学生,不是小孩,说话是算数的,买卖已成交并写有字据,双方出于自愿,哪有反悔之理,不同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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