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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0 08: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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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希,沐牧,高娃

出版社:河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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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与预防

青少年犯罪与预防试读:

前言

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有一段话,为广大学者所认同,即:“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梁启超先生的这段话将青少年置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阐述得十分到位。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肩负着建设国家和富强国家的重任,可以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有关青少年的各项事业一直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就我国而言,从总体上看,青少年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党和国家各种举措的保护和防范,我国青少年群体基本处于一个健康向上的态势。不过,虽然主流群体是积极向上的,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在社会主义转型期以及西方各种文化思潮的冲击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隐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造成了一些负面社会影响,给社会安定和团结的局面带来了一定隐患。根据国家统计局、最高法院、公安部曾经发布的数据进行整理,1994年我国未成年罪犯人数为38,388人,2004年为70,086人。这十年间,犯罪增长率为83%。而进入2010年后,由于科技水平逐步发达,互联网资源进一步普及,独生子女以及留守儿童不断增加等原因,青少年犯罪在2004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且在持续攀升的同时,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科技化的现象。这一点从近些年各种媒体报道就可管窥,如在河北大学开车撞人致死的李启铭事件,上海复旦大学高材生林森浩投毒杀人事件以及2014年某高考现场一位学生因不满高考监考老师没收作弊工具而殴打教师事件等,均体现了当前日趋严峻的青少年犯罪现实。

由此以上例证可知,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还是颇为严峻的。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减少和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就成为社会各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界和学术界、教育界当给予足够重视。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要深入进行,对于犯罪原因要从社会、家庭、自身等原因多方面开展进行。在得出结论后对症下药,努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力图将青少年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综上,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影响了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影响了社会的长治久安。青少年犯罪问题如何解决,如何预防是当前世界各国均在思考的问题,本书从青少年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入手,结合社会环境、教育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并在综合国外青少年犯罪有关例证和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对策和建议,希望利用丰富的理论和实践资源,为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文化助力,同时也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宁奠定理论基础。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概述

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群体具有特殊性,其健康与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所以青少年成长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的课题。近些年,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形成,社会生活中充斥着多元化的思想和文化,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由于身心尚处于发展阶段,思维不够成熟,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加上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造成青少年犯罪逐年上升。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了当前学者最为重视的研究范畴和领域。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原因,以便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首先需要弄清楚何谓青少年以及何谓犯罪。只有了解了青少年的内涵才能从根本上了解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特征,只有清楚了犯罪的范畴和概念,才能为建立青少年违法防范机制奠定基础。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概述

青少年犯罪在不同的语境下,概念亦有所不同。因而,本节从青少年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分别入手,系统阐述青少年犯罪的定义和实质。

一、生物意义上的青少年界定

关于青少年的概念,从生物角度而言,泛指童年和成年之间的青春岁月。这个阶段是性逐渐成熟的过程,也是心理发展较快的一个阶段。对于青少年的青春岁月,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青春期”。由于青春期涵盖了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各方面的内容,所以学术界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为各科学者均为认同的是,青春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是一个趋于成熟的阶段,是一个不稳定的阶段。而这个阶段则是为成人角色的转换而做准备的阶段。从这个角度而言,青少年在人类自然成长过程中,起到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关于青少年的年龄范畴,当前看法较不统一,我国共青团的入团标准为14周岁以上到28周岁以下。不过根据我国司法和社会通俗文化的划定,一般认为青少年分为青年和少年两个阶段,其中少年阶段为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青年阶段为18周岁后到25岁之间,总起来说青少年就是14周岁到25周岁之间。对于此,现代西方一些生物学家则有不同看法,比如在美国,将10岁到18岁称为少年,18到21岁称为青年,而10到21岁之间则统称为青少年。当然这只是美国大部分州的认定标准,其余各州之间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州将青少年的上限划定为16周岁,有的州则为17周岁。欧洲一些国家始终走在学术前沿,他们普遍认为年满13周岁到不满20周岁的人,均可称为少年,而25周岁到45周岁之间均可称为青壮年。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科技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寿命也随之增加,传统意义上青少年的划分已经不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40岁左右的年纪完全可以称之为青壮年。但不管中西方看法有何不同,相对统一的是青少年的范畴融合了少年之后的阶段和青年之初的阶段,也就说青少年有部分少年阶段和部分青年阶段的重叠。25岁左右的年轻人,既可称之为青少年也可称之为青年或者壮年。这种笼统的看法和观点,中西方还是相对一致的。

综上所述,从世界范围来看,将青少年的界定标准上限定为25岁,下限定为13岁。当然随着近些年发育的早熟现象和成人不断提高的身体素质,青少年界定的下限和上限标准也可能会随之进行调整。

从生物范畴讲,人的一生有幼年、童年、青少年、成年、老年等几个阶段。其中少年和青年是有一部分重合的内容,处于青少年阶段的人,不仅需要学习知识技能和劳动技能,还需要学会逐渐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为将来成年后进入社会生存打下基础。也就是说,青少年群体需要逐步完成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心理成熟度也是用来衡量青少年的一个标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心理年龄。

二、法律意义上的青少年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青少年,并不参考心理年龄,而是根据国情不同采用各国的生理标准进行划定。青少年年龄划定必须明确,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对于青少年群体的违法,各国的量刑标准不约而同的是低于成人量刑的。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指出:“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在这则国际司法中,并没有指出青少年概念的年龄划定,也就说司法角度的青少年年龄范围没有国际通行的规定,各国按照各国的标准进行执行。

具体到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我国也没有具体的“青少年法”,只是从刑法角度对各个群体进行量刑。比如,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说明,我国司法中,将18周岁作为了一个法律量刑的界定线,一般18周岁以上按照成人处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8周岁根据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青少年的范围界定,不过未成年人的概念却是相对完善和精准的。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另外,我国法律根据国情,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2013年11月,重庆长寿区某10岁女孩在电梯内摔打某1岁男婴,并使男婴从25楼坠落事件。虽然在此事件中,女孩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由于其年仅十岁,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事件涉及到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就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三、犯罪的概念和青少年犯罪的实质(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具体到我国,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犯罪有四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受惩罚性。

首先危害性,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其次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第三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第四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二)青少年犯罪

犯罪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避免的现象。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犯罪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我国没有专门的青少犯罪条例,但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概念。从法律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等同的。而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即“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而言,超过18周岁的人犯罪,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成人的义务、权利、责任等同。不满14周岁的,无论做出了何种伤害社会的举动,造成了何种危害,均不进行刑事处理,正如重庆长寿区某10岁女孩在电梯内摔打某1岁男婴事件一般。

正如我国对于青少年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一般,青少年犯罪这一名词,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青少年犯罪一词仅出现在学术研究和探讨以及各种犯罪学的探究中。所以说,对于青少年犯罪,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体来说,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专家,均认同将青少年犯罪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划分。狭义上就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犯罪进行量刑,基本都是从年龄角度进行划分,如上文进行的我国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划分一般。广义角度,青少年犯罪主要从社会心理学方向进行认定,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青少年犯罪,一般研究对象为25周岁之前,例如某著名高校研究生宿舍投毒事件,当事人已经超过了18周岁,不满25周岁,仍在学校学习,未曾进入社会。学者将这一层次的当事人也纳入了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范围,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其犯罪心理和动机。另外,从广义的角度而言,不仅仅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社会公德和道德的不良行为也会进行研究,例如酗酒、未成年人性行为、吸烟打架、破坏公共设施、偷拿他人物品等不良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也纳入了研究的层面内,研究这些不良行为是为了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对青少年犯罪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些“严重不良”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矫治。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的方法和措施。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由于很可能导致其成人之后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预防和矫治是十分重要的,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律法中均可见。第二节 不同时期的青少年犯罪特征

不同社会环境,不同历史阶段造成不同时期的青少年犯罪特征也不尽相同。研究近现代史上各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对现阶段青少年犯罪问题有一定帮助,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掌握青少年犯罪的规律,还可以帮助我们预估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动向。

一、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青少年犯罪较为少见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大约三十年的时间内,青少年犯罪不能称为一个社会问题,根据案宗和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在当时青少年犯罪是极其少见的现象,构不成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在上世纪50年代,青少年犯罪以社会闲散人群为主但比例并不高,犯罪现象主要是小偷小摸。人民政府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治理,社会治安明显改善,犯罪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每10万人刑事立案数在波动中持续呈现下降的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50年至1959年10年间,全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五,25周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20%左右;1960年至1965年6年间,刑事犯罪发案年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四,犯罪青少年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30%。1950~1965年全国刑事立案统计

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大幅增长

大约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也就是改革开放即将开始的时段,青少年犯罪逐渐出现上升端倪。李学斌在《中国大陆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原因分析》一文中提到学术界所认同的一个基本事实是“青少年犯罪与改革开放是同时发展起来的”。故而,将改革开放作为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第一个阶段是有必要且具有一定依据的。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上世纪50~6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比重并不大,在所有刑事犯罪中比例仅为20%~30%;但进入上世纪70年末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了大幅增长的情况,尤其是城市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达到了70%,甚至更高。青少年犯罪大幅增长的原因很复杂,后文将做进一步详细的分析。这里仅从宏观角度谈青少年犯罪大幅增长的情况和社会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民经济逐步恢复,经济势头发展迅猛,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模式逐步实行开来,多元化的文化渐渐流入我国。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的视野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在各种文化和物质刺激下,部分青少年的价值观受到影响,从而产生了犯罪的现象。而犯罪形式也从小偷小摸发展到抢劫、强奸、斗殴,甚至结成团伙等多种形式。由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逐渐摆到了整治社会治安,维护社会和谐的议题上来。

三、20世纪90年代——青少年犯罪先减少后反弹

上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情况。总体发展情况方面,青少年犯罪呈弱化趋势,表现为青少年罪犯在我国政府综合治理下,在1997年前后出现了相对下降的情况。但随后,由于全国刑事犯罪的上升,青少年犯罪的总人数出现了反弹现象。在这个阶段,我国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但是西方的一些思想和生活方式也趁机流入了我国。除了西方的文化思想之外,不同于大陆体制的我国香港的影视娱乐文化也开始冲击大陆市场,各种校园暴力和黑帮电影等题材的影视剧涌入我国娱乐市场,使得正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开始了盲目的追风和模仿,各种街头暴力现象出现了一个高潮。青少年犯罪情况也随之上升。相对于前几个阶段,本阶段的青少年犯罪情况有几个明显的变化。

一是青少年犯罪类型的变化。改革开放时期正是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整个社会环境相对开放,和以前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相比,青少年开始接触新鲜事物。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逐渐形成的阶段,再加上其善于模仿的特点,使其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就拿盗窃来说,传统的青少年盗窃犯罪一般都是小偷小摸,但是这个阶段,青少年盗窃数额明显出现增大趋势,甚至出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情况,而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街头作案,流窜作案的情况开始频现,从一个省流窜到另一个省进行作案。除此之外,社会风气的日渐开放,出现了青少年卖淫的现象,使得犯罪种类进一步扩大。

二是团伙犯罪的出现。受影视文化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出现了帮派或是团伙现象。不少团伙出现了统一的着装,统一的文身,并给自己命名为“黑虎帮”“朱雀帮”“青龙帮”等名称,这些团伙甚至会制定自己的帮规和会规,一旦有所行动的时候,往往选择倾巢出动,团伙之间也有着所谓深厚的“哥们儿义气”,打架斗殴暴力倾向严重。

三是在校学生作案情况出现。在这个阶段,除了社会闲散青年之外,在校学生也出现了作案情况。一些学校出现了所谓的校园霸王,这些校园霸王和社会青年往往有所牵连,斗殴、抢劫是最常见的犯罪现象。校园霸王的出现影响了校园的风气,也使得部分思想容易波动的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甚至出现了逃学的情况。厌学、逃学和辍学的学生,随之成为了校园霸王的追随者,进而进行一系列的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形式出现多样化趋势

现阶段,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也进一步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到来使得青少年犯罪无论是从手段还是数量上都进入了突飞猛进的阶段。这种社会现实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和担忧。

青少年犯罪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阶段,在其身上既具有少年的特征又融入了成年人的特点,这些特点构成了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社会风气和文化的影响,使得正处于变化成长时期的青少年受到冲击和影响,从而思想上出现变化和波动。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青少年犯罪也是社会环境、社会矛盾的一个综合反映,研究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变化对了解社会现实有着一定的意义。(一)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出现低龄化情况。物质生活的提高满足了人们生长和发展的需求,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也出现了提前的现象。从身高和体重角度来看,现阶段青少年的发育要早于之前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青少年生长发育的提前,使得其具有旺盛的精力和好奇心,但其心理发育还没有同步跟上,再加上这阶段的青少年自控能力差,使其很容易走上歧途。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低龄人群的比例明显增加。(二)团伙性进一步加强,暴力化、凶残化的情况出现。现阶段,出现了有组织有纪律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团伙性较前一阶段明显增强。青少年犯罪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在犯罪过程中,团伙共同作案,极大增加了社会危害性。而在团伙作案中,由于青少年具有冲动性、易怒性等特征,使得其在犯罪时容易不管不顾,造成恶劣严重后果。例如2014年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视频,两少年持棍暴打另一少年,打晕伤者后,甚至尿淋伤者,行为令人发指。近些年,类似于这种暴力伤害的现象并不鲜见,暴力伤害的原因除了抢劫或者报复性打击之外,更常见的原因则是一些琐碎的事件,甚至有的犯案者会说:“我就是看他不顺眼。”像这种幼稚的暴力行为,往往带来严重的伤人后果。青少年还没有形成成熟健全的人格,在成长过程中遇到一些事情容易受他人鼓动而逞强,这种特性造成了部分青少年走上歧途。(三)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女性成员的增加。女性青少年犯罪比例的大幅提高是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特点。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我们看出在改革开放以前女性犯罪比例始终徘徊在5%~7%之间,而在2000年之后,比例则暴涨到了10%~20%。从2000年至2006年6年间,全国在押女性犯人数净增了3.9万名,平均每年增加15%,大大超过了在押犯平均增长数。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到了70年代,平均年龄降到21岁;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15~18岁。女性犯罪除了在数量上大幅增加之外,其暴力性也不能忽视。比如2006年12月,广东东莞某中学三名女生被曝在教学楼内殴打另一名女生,周围还有数十名同学在围观起哄,更有甚者用手机拍下此事并将视频挂上网。这一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网友和广大社会学者的广泛关注。女性青少年犯罪率的提升原因十分复杂,在后面会有详细的分析,这里简单说明一点,女性犯罪是和社会转型期女性角色的改变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之后,女性逐步从家庭中走向社会,女性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尽管如此,社会上还是存在很多歧视女性的现象,这种情况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除此之外,女性往往还负担家里的各种生活压力,女性地位得到解放的同时压力也随之增加,各种家庭和社会矛盾使得部分女性情绪难以宣泄。成人女性尚有一定的自控能力,但成人女性的各种社会现实和矛盾难免会影响到在校的女学生,加之各种不良影视文化的影响,使得部分女性青少年的价值观出现扭曲,从而引起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象出现。(四)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占据比例最高的是中学生或是辍学在家的闲散人员。这些青少年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在中学中,称王称霸的小霸王往往也是学习成绩不太好的学生,这些学生普遍叛逆心理和抵触心理更重。2014年5月30日《京华时报》报道的一篇文章《九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中以下学历》中提到:近五年,“据统计,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至18周岁为主,但受理的14至16周岁的呈逐年上升趋势。文化程度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以去年为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总数的90.24%。”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低学历化的原因除了家庭教育的缺少之外,学校对于成绩好的学生的重视以及对部分成绩不好学生的放弃也是重要的原因。在“成绩本位”的前提下,成绩不好的学生在学校里往往不受重视,甚至受到老师或是同学的歧视,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学生会从其他途径寻求心理上的满足感,比如通过暴力行为让人害怕等。而辍学的学生则更容易与社会上一些闲杂分子混在一起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五)农村青少年犯罪情况激增。随着留守儿童的增加,农村青少年犯罪情况这几年呈上升趋势。相对于其他青少年犯罪情况,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比较简单。有的是出于想谋取钱财,有的是出于无所事事,甚至有的仅仅是为了宣泄。这些情况均与留守青少年的心理状况分不开。农村青少年犯罪除了呈现出犯罪动机简单的特征外,还有罪案次数频繁的特征。在从公安部门得到的以往案例中,我们发现屡次作案,抱有侥幸心理的农村青少年犯罪情况较多。他们往往在作案时不考虑后果,不知深浅,如果没有被抓住,就会抱有侥幸心理,屡次作案,有的甚至一天会作案多次。除此之外,农村青少年由于文化水平低、阅历浅,作案时常无所顾忌,犯罪性质也不断恶化,“胆儿越来越大”。(六)智能化犯罪的出现。智能化犯罪是现阶段刚开始出现的一个新事物。最常见的智能化犯罪就是利用手机、电脑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比如,电脑黑客利用网络漏洞获取他人账号密码等。另外,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等均属于智能化犯罪。除此之外,一些高学历的青少年犯罪往往会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进行作案。比如轰动全国的复旦高材生投毒案,就是其利用化学知识,对同学进行伤害。高学历,高知识的大学生犯罪在青少年罪犯群体中属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但伤害性往往很高的,对于此类人群也是公安办案人员最为头疼的人群,因为这类人群往往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同时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作案会进行精心准备,有的甚至会伪造作案现场给办案人员以假象。这些情况加大了办案人员的办案难度。第三节 国外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及办法

青少年犯罪存在于世界各国,并非一个国家所独有的现象,而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当然也并非只有我国呈现出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情况,在世界各国范围内青少年犯罪的普遍增长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例如,学者熊冬炎1987年在《辽宁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曾经引入数据:“美国在近二十年中,青少年犯罪增加十六倍,犯罪率超过百分之五,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犯罪数量最少的国家之一,但犯罪率也是直线上升,1978年为1.36%,1979年为1.45%,1980年继续上升。日本战前,青少年的刑法犯只占10%,而现在竟达到30%,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却达到70~80%。”这是上世纪80年代的有关数据,再来看看进入21世纪后的有关数据,日本政府正式发表的2001年版《青少年白皮书》称,盗窃等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明显增加,占到了少年犯罪总量的一半以上。美国疾病与控制预防中心1997年公布数据,美国青少年犯罪大大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其青少年杀人案件几乎占到了26个最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三,枪击死亡率也达到高峰。对于日趋严重的青少年犯罪情况,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并结合自己的国情和风俗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约束。编者选取世界范围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

一、美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律法

美国的司法体系比较复杂,有联邦法体系和各州的法体系,各州的法律自成体系,各州均有立法权。正因为美国特殊的司法体系,使得美国各州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条例不尽相同。现选取美国常用的或是通用的法律条例进行分析。比如1964年美国国会整理编纂的《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包括三大部分,即总则、联邦青年教养法令、少年犯罪。该法把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明确区分开来,“青年犯”是指犯罪时未满22岁的人,“少年犯”是指少年在18周岁以前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青年犯一般由普通法院、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管辖,而少年犯则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审理。198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青少年教养法的补充规定》对青少年犯教养法作了修改补充。

美国的少年法庭是对世界作出的最杰出的贡献之一。美国少年法庭始建于芝加哥伊利诺斯州,并在上百年的历程中逐步成熟和完善起来。1899年第一部少年法庭法的诞生旨在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并非只单纯针对惩罚。在当时除了只针对违法的未成年人之外,对于贫困或是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总之,在当时的少年法庭更为注重的是保护青少年。到1925年后,美国的大部分州均仿效伊利诺斯州设立了少年法庭。随后,日本、德国等国家纷纷开始效仿。故而美国的少年法庭对世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青少年犯罪的惩罚和治理提供了一种思路。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日趋严重,美国民众开始思考少年法庭的作用和不完善之处,并随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在当时,最大的问题就是少年法院拥有的权力太大。比如警察、法院可以在保护少年利益的名义下任意执法,并且由于少年在法庭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法官、缓刑官和其他法院官员可以武断地、强制性地采取一种歧视的方式进行审理,他们甚至有意不注意审理的方式方法。而一旦处于法院的管辖之下,官员们就可以以为了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借口,为所欲为。例如,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对一些名声不太好的青少年采取措施,而对一些名誉较好的青少年采取宽容或者包容的措施使其逃避追究。这样的后果就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性。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的少年法庭进行了一些改革,开始逐步强调在少年法院审理中应让少年享有成年人所享有的所有宪法权利。具体而言,某些特殊情况下,少年犯罪的案件可以移交给成人刑事法院进行管辖,但这个管辖的前提除了案情严重外,还有就是年龄需满16周岁。这种移交的行为,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有施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对遏制青少年犯罪有一定作用。除此之外,他们还规定青少年亦有权聘请律师、亦有权进行听证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对于判决,美国少年法庭可以采取多种判决方式: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支付罚金、赔偿损失,训练营地的短期安置等。最常见的美国青少年犯罪的判决就是进行教养。关于教养,美国的少年教养机构有教养所和家庭教养两种。美国的少年教养所一般是由各州自己开设,教养所的目的是矫正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一般不关押重刑犯。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就专门开设了处置青少年惯犯和严重犯罪的教养所。家庭教养所一般由收养青少年犯为子女的养父母操办。比如,某些青少年拥有不健全的家庭从而走上犯罪,就会由少年法庭判决这些孩子进入合格的家庭中进行教养。这些合格的家长也就是养父母,通过自己的行为举止来感化和指导未成年人。

保护观察是美国少年法庭最常见的一种判决,所谓保护观察就是指法院认定青少年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青少年不再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法院可判决保护观察。也就是人们最常说的社区矫治,即将犯罪的青少年放到社区内,使其恢复正常生活,这样的矫治效果要好于设施内的处遇。要实现这个目标,保护观察员的工作极其重要。保护观察员要做到对少年的心理辅导和监督。不过,鉴于美国各州独立的司法体系,各州均有不同的司法权限,所以各州制定的保护观察员的指责和作用也不尽相同。不过有一点是必须做到的,即法院要求青少年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以便观察员对青少年做出准确的了解和判断。

除了以上几种判决之外,电子监控也是近些年美国少年法庭常采用的方式。所谓电子监控,其实就是“跟踪系统”,比如将少年手腕戴上传感器,传感器可发出信号,通过信号指定青少年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时间。如果青少年违反了活动时间和活动范围,系统则会发出信号,对监督者发出警示信息。

以上是美国最常用的判决手段,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关于青少年的立法也更趋完善,所采用的判决手段也愈加多样。比如针对违法少年开设的训练营地等也是近些年较常见的判决方式。

二、印度青少年犯罪相关律法

相对于美国青少年犯罪的枪支泛滥的情况,印度的青少年犯罪行为略有不同。近些年,在印度的青少年犯罪中,强奸犯的数量呈现出猛增的现象。比如,《印度斯坦时报》的报道称:“根据印度国家犯罪档案局统计,印度2011年发生1149例未成年人强奸案,是2000年198例的近6倍。而统计显示,印度2011年发生25125例未成年人犯罪案,较2000年的9267例猛增171%。”可见印度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同样不容忽视。

相对于发达国家,印度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律法明显不够完善,且带有一定歧视性。比如,印度1960年公布的中央少年法中有一条:凡属明显贫苦的少年,或者明显没有任何家庭或一定住所或者谋生的手段者……皆被视为是贫穷的少年,凡是在公共场所乞讨或领取施舍物品的,或以唱歌、舞蹈、演技、占卜和出售物品,以及以其他方法乞讨施舍物品,或以领取物品为目的侵入私人房间等,皆收容于少年收容所三年,并严格要求被收容的少年,服从监督的命令。如认为适当,可以将少年移送特别收容所或教养院,如该少年逃跑,则由警察或任何人将该少年抓回,重新予以处置。

另外,鉴于国情的因素,印度贫困人口较多,青少年儿童的入学率情况不太好,根据1981年的世界年鉴显示,1977年时印度青少年学生的识字率仅占34.5%。因此,不同于欧美国家,印度的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行为均受文化素质影响较大。而印度的相关律法和监狱设施不太完善,有些监狱甚至将青少年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没有使青少年得到良好的矫正机会。

综合上述情况,印度于2000年修改《青少年司法法案》,该司法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印度青少年相关法律条例,但却将未成年人界定年龄由16岁以下提高至18岁以下。这种年龄的改变起到了适得其反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推升未成年人犯罪案数量的因素。据统计,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修改后的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发生16509例。10年来,犯罪案上升52%。而印度的国家犯罪档案局说,在青少年犯罪案例中,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嫌疑人为16岁至18岁青少年。

三、日本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日本青少年犯罪近些年同样不容忽视,据日本媒体统计,从1992年到2002年十年间,日本校园暴力增长了5倍。不过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日本青少年犯罪情况在发达国家中属于较低的。日本非常重视青少年成长,当然青少年犯罪也不例外。日本政府建立了完善的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的管理体系。比如,在日本的督、道、府、县的警察厅都设计了少年事件特别搜查队、特别搜查员以及进行特别搜查的指挥官。日本警察厅和各个都、道、府、县警察都分别设有少年工作专职部门。在警察厅称之为保安少年课;在都、道、府、县称为防范部少年课。该课的警察称为“少年警察”。

除了从政府角度制定完善的青少年监管体系外,日本的青少年律法也十分健全。日本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少年法》。在这部法律中,对青少年违法行为和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分类:如犯罪少年指的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以上20周岁以下少年的犯罪行为;犯法少年则针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的犯法行为;虞犯少年主要是针对未满20周岁的少年虞犯(①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监督习惯的;②无正当理由不归宿家庭的;③与有犯罪行为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际,或者出入可疑场所的;④有妨碍自己或他人德性行为习惯的)。

以上的3种非法行为少年都是根据其年龄和行为进行划分的,而日本青少年的审判机构也是独树一帜的。青少年犯罪一般会送到“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的目的主要是出于保护和矫正其行为。家庭裁判所是一个完全独立于行政的司法机构,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因此他的审判形式也更加灵活。类似于美国的少年法庭,日本的家庭审判所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不一定要走完严格的程序,只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够给与其行为矫治,可以不开庭。在日本,家庭裁判所被誉为“犯罪少年的家”,在维护犯罪少年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尽快改造、预防犯罪方面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起来说,日本是一个层级十分具体且细致的国家,无论是在律法还是在审判方面,日本的各层级制度都十分严密。而在审判之后的教养阶段,亦如此。在日本,负责劳动教养青少年的机构被简称为少年院。少年院是收容少年受刑者及家庭法院判决进行保护处分而被送交少年院的少年的场所。少年院并非兼容并包,而是根据青少年的犯罪轻重程度,身心发展情况以及年龄进行划分,甚至还从是否需要医疗和救助等角度再次进行划分。从总体来说,日本的少年院有初等、中等、特别和医疗四种。除了医疗性质的少年院外,每个等级的少年院都会对针对性别进行设置和收容。其中,初级少年院主要收纳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少年(身心没有显著问题,较为健康);中级少年院收纳范围则是16周岁以上未满20周岁的少年;特别少年院主要针对有犯罪倾向的16周岁以上未满23周岁的人;医疗少年院:收容身心有显著问题的,年满14周岁以上未满26周岁的人。基本上收容少年犯的收容所,是根据其身心发展状况而定的。在日本,每一个犯罪的青少年,都会进行严密的心理评测,并根据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状况划入相应的少年收容机构。在进入收容机构之前,会对收容时间进行一个判定,问题比较简单的少年犯由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故一般会判定收容期为6个月之内,即一般短期处遇。根据严重情况,还有一种长期处遇,收容期则为2年之内。当少年的行为达到矫正的预期目的后,少年收容院的院长即可为少年申请退院。

四、德国青少年犯罪情况和措施

德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教育的国家,其青少年教育体系非常完善,德国学界认为,青少年犯罪不应当仅仅靠打击,最应该注意的应当是教育防范。在德国,学校、家庭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十分严密。总起来说,在欧美发达国家,德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还是相对较低的。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在德国并不是一关了之。德国的政界和学界的人士普遍认为,如果将犯罪的青少年长期关押在监狱中,不但会使其脱离社会,还会影响其价值观的养成,甚至受到监狱中犯人的影响,从而使其思想问题更趋严重。所以德国在青少年犯罪治理方面,更加趋向于社区矫治。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要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美国和日本的社区矫治,德国的社区矫治偏向于让青少年进行公益劳动。比如要求青少年犯在一定时限内,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他们认为,青少年通过自己的公益行为,能够使其在社会服务过程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找回失去的自尊心和成就感。而这种洗心革面的社会行为会使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幡然悔悟。

在律法方面,类似于其他国家,德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青少年犯被限定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判例界定有青年成年人的概念,即年龄已满18周岁不到21周岁的人,对这些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适用那些专门针对青少年犯制定的刑事法规。所谓特定情形,是指该青年成年人的成熟程度与青少年相似,或者其所犯的通常是由青少年实施的罪行。在德国,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的起诉程序和特设机构。比如青少年刑事法庭。青少年刑事法庭是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而开设的法庭。在刑事诉讼方面和成人刑事诉讼不同的是,首先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法官及相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青少年心理知识和相关教育知识。另外,如果案件较为轻微,富有青少年教育经验的检察官可以终止诉讼程序。当然前提是青少年相关帮教机构已经对该青少年进行了教育,并取得了公认的效果。

从德国青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可看出,德国对青少年犯罪的情况还是主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德国所采取的教育措施除了进行公益活动的社区矫治之外,还特设专门的辅导人员对青少年进行辅导,帮助青少年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帮助其参加各种社会的培训班,使其逐步走上社会正轨并融入社会。不过,当教育和帮扶措施起不到良好的成效之时,就得靠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了,比如可以给犯罪的青少年以警告处分或是罚款、拘留等。对于青少年的监禁,在德国最短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而最长期限则为五年。当然如果有更加恶劣的犯罪情形则另当别论。在执行监禁时,青少年一般有独立的劳教场所,采取和成年犯分开监禁的举措。总之,德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相应体系和教育措施还是比较完善和成功的。第二章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具有其特殊性,青少年的社会经历和地位也有其独特性,在这种主体特征的影响下,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及特点也与成人犯罪有所不同。

青少年时期是人体生长发育的高峰期,身体形态和内分泌系统都发生剧烈变化,内脏器官和神经系统功能逐渐成熟,特别是性器官和性功能也逐步完备。然而,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他们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好奇心很强,有强烈的求知欲和模仿性,具有较大的可塑性,但同时他们的思想比较幼稚,判断能力比较弱,行为方式变化不定,社会化尚未完成,这些矛盾相互交织,一旦受到刺激便会无限扩大,由此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作为一个群体,其犯罪行为既有个体的特殊性,也有显著的共性。结合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及生理和心理特征,深度把握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及特点,能够帮助更好地管理和矫正青少年,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第一节 现阶段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社会文化环境是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一种生活环境,是影响人们思想与行为的最重要因素。犯罪,究其社会文化根源,无非是个人与环境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个人在应对多种外界环境因素时采取的极端手段。青少年由于想法较为简单、人格尚未健全,极易受社会文化环境左右,继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若了解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必须反观当前的社会文化环境。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元素更加丰富,文化领域愈加开放,与世界接轨的紧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序进行。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还是比较健康的。不过,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由于新旧元素猛烈碰撞及人民接受等问题,必然会催生出诸多矛盾,影响青少年的发展与成熟,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呈现出极不平衡的状态,影响了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培养与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居民幸福指数也有所提升,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的现象,并进一步激发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与社会接触时产生的种种矛盾。我国当前的社会产业结构及财富分配方式已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致使产业结构不合理程度日渐加深、社会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造成拜金主义、拜物主义盛行,特别是社会中一些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之人无视社会礼制,凡事以私利为重,一切向金钱看齐,给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当这种观念侵蚀校园以后,学生之间相互攀比,家境贫寒的学生甚至会遭受不公正待遇,致使青少年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近几十年来,学生为了金钱打架斗殴、实施暴力抢劫乃至杀人的案件并不鲜见。

二、亚文化中不良因素泛滥

社会文化环境因素中,文化的影响更强烈、更迅速也更直接。青少年具有求知欲强、好奇心重、可塑性高、热爱刺激和冒险等特点,但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和抵制消极内容的能力较差,对外界影响不加辨别一并接受,导致其社会化进程与现实主流脱节,造成青少年社会化不完全,继而形成不健全的社会人格,为违法犯罪埋下伏笔。

社会亚文化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健康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污染了社会文化环境,而处于成长过程中的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欲,因而在这种不良文化的指引下极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是影响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根本因素。文化本身有主导文化与亚文化之分。主导文化是居于统治地位的文化,往往以民族的性格特征为文化背景,与国情民情紧密联系,具有比较严格的规范体系和一定的继承特性,通过观念形态实现外化,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主导及决定作用。亚文化是一种为特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行为及价值体系,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于主导文化而存在,没有高度的理论化形态,也基本不具备系统性与规范性,因而对一般社会成员来说其可接受性更强,也更易在青少年群体中传播。犯罪青少年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以某种特殊的亚文化体系为纽带相互影响、相互连结。由于我国仍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很多因素尚未成定局,社会中鱼龙混杂的现象短期内同样难以避免。大众传播的高度发展以及中西方文化的交融碰撞,使得主导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而封建文化残余抬头及不同生活方式的尖锐对立对青少年产生恶劣影响。这些亚文化内容通过宣传暴力及淫秽的书刊和影像等迅速传播,腐蚀了众多青少年的思想,使他们信奉及时行乐、不劳而获、亡命称雄、江湖义气等不健康也不理性的价值观,致使他们在同社会主导文化相抗争的过程中偏离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相关调查显示,青少年罪犯中,有32%受到了国外或港台淫秽文化产品的影响,31.8%与国内不健康文艺作品直接相关,66.1%持有严重的利己主义思想,56.5%受到无政府主义思潮的侵蚀。

值得一提的是,现今比较盛行的“灰色文化”就是一种混迹于健康与不健康之间的亚文化,对青少年的侵蚀性极强。“灰色文化”是指那些打着无毒无害、无伤大雅的幌子,以垃圾信息、冗余信息甚至是有害信息为载体,对受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消极文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壮大、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灰色文化”也呈现出形式更加多样、现象更为复杂、危害更加深远的发展态势。目前,“灰色文化”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上愈演愈烈,并与夜总会、桑拿洗浴等场所的“荤口”、“打趣”等娱乐表演相辅相成。手机的垃圾短信令人防不胜防,互联网上的文章则常以刺激性字眼招徕网民,论坛、网游、聊天工具中的不良信息更是数不胜数,各种娱乐场所中乃至电视电影荧屏之上,演员以低级庸俗的表演和淫秽露骨的笑话取悦观众,林林总总,花样百出。“灰色文化”信息多以无伤大雅、娱乐无罪为挡箭牌,毫无社会责任感,大肆传播消极的人生观念及偏激的政治观点,对主流文化大兴篡改、戏谑之风,比如新近出现的“网络暴民”,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管制以及自身道德法律意识缺失,他们在网上毫无忌惮地胡言乱语、恶意侮辱、破口谩骂,观者则一哄而起、相互鼓噪,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拥有手机和电脑,一旦“灰色文化”大行其道,对青少年造成的恶劣影响将难以估计。因此,在社会大变革时代,必须加强对亚文化的引导和控制,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需求层次与水平,构建健康和谐的文化环境,在文化层面减少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三、西方资本主义思想文化渗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国际往来日益频繁,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及分配方式渐趋多样化,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青少年认识世界、拓展视野、增长知识具备了更加便利的条件,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也迎来了崭新的机遇。但与此同时,国际敌对势力与我国的文化斗争也愈加激烈和复杂,它们利用各种途径对我国青少年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以多种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腐化我国青少年的精神世界,令青少年的思想健康维护面临重大挑战。诸多商业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商品与欺骗欺诈活动大肆蔓延,部分地区封建迷信、邪教及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个别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现象屡禁不止,都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西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思想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严重腐蚀了青少年的心灵,致使部分青少年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因此,在改革开放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趁机涌入的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文化与思想,严厉抵制西方资本主义反动势力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渗透乃至侵蚀,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网络成为不良因素传播的主要阵地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呈现出雨后春笋般的发展态势,据《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1)》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手机网民在整体网民中所占比例超过80%,如下图所示:

目前,互联网几乎已经普及到每家每户,上网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超链接性、虚拟性、隐蔽性、交互性等特征,加之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要大大落后于互联网的现实发展,各项规制网络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互联网成为不良因素传播的主要阵地,色情、暴力乃至反动信息在网络中肆意传播,影响青少年的思维与判断,使之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温床。在不良内容的驱使下,一些青少年对这些内容进行模仿和尝试,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2006年吉林省长春市网民利用互联网盗取他人银行账号及密码,3天作案29起,涉案金额15400元。同年致使多个局域网瘫痪、上百万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熊猫烧香”病毒等,也是青少年所为。

五、社会对青少年缺乏关爱与管理

尽管我国社会总体上比较和谐,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给予了较多关注,但从纵深层面来看,社会对青少年的关爱与管理尚显不足。一方面,社会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资源比较匮乏,对青少年的个体关爱没有到位,无法满足青少年的强烈好奇心,也没有帮助青少年解决成长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难题,致使其业余生活无聊乏味,精神世界无所寄托,于是一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与慰藉而背离社会道德与法制,有些走上犯罪道路甚至是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社会对闲散青少年管理力度不够,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教育强度不足。由于缺乏完备及健全的青少年服务体系,我国社会中的很多闲散青少年处于无书可读、无业可就的状态,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在主导文化与亚文化之间不断徘徊,部分青少年无力抵制亚文化中腐朽内容的消极影响,导致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极度扭曲,逐步走上犯罪道路。而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我国的教育体系中缺少对这类青少年的教导辅助与规划扶持,帮扶效果微乎其微,无法纠正犯罪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导致青少年重复犯罪的比率居高不下。因此,我国必须从社会角度加强对青少年的关爱与管理,健全青少年发展资源及教育服务体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与崇高的人生理想。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的五大类型

根据性质及目的不同,可将青少年犯罪划分为五大类型,即从属型犯罪、团伙型犯罪、报复型犯罪、冲动型犯罪及无知型犯罪。

一、从属型犯罪

从属型犯罪是指青少年由于社会经验缺失、思维尚未成熟等,极易成为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控制的对象,加之青少年对好坏的识别能力较差,在协助成年人作案时,并未意识到自己从事的行为有悖道德与法制,而是始终居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一些青少年收到成年犯罪分子的小恩小惠或是心理安慰之后,心甘情愿在案件中充当辅助性角色,给社会安全及青少年的健康发展都带来重大危害。例如,成年人张某进行盗窃活动时,16岁的王某一次又一次充当“放风”角色,并且不计任何报酬,也不要求分得任何赃物,究其原因,只是因为张某曾在王某失落时说过几句安慰的话,让王某产生了心理依托。王某甚至因此几个月都不回家,整日与李某混在一起,连续作案十余次。

二、团伙型犯罪

团伙型犯罪是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有违法或越轨倾向的青少年为核心组成并操纵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并且经常实施与主流社会价值规范相悖的违法犯罪活动。青少年犯罪团伙往往具有相似的地域、性格、年龄或血缘等。团伙型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第一,成员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具有纠合性;第二,内部结构比较稳定,但不像成人犯罪组织那样严密;第三,有一定的纪律约束;第四,具有凶残暴力的反社会性;第五,具有不考虑行为后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第六,拥有一个绝对领导核心,体现出一定的帮会性;第七,在犯罪意图上既可以是事先有谋划,也可以是全凭一时的兴趣和冲动;第八,人数众多产生“壮胆”效应,使很多青少年个体在平时不敢做的事情都在此类犯罪过程中得以实施。

由于青少年大多处于青春叛逆期,个性较强又好面子,很多事情都碍于情面难以推辞,于是在作案时便随声附和、一呼百应。近年来,青少年团伙型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极其突出的社会问题,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并且聚众作案的数量每年都以相当高的速度增长。据广东省某市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至2003年四年中,该市青少年团伙犯罪在整个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5%、49%、52%和57%。再加上其他类似团伙型犯罪,总量比例应在60%到70%之间。相关人士预测这个比例还会提高。并且,青少年犯罪中,团伙型犯罪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根据山东省日照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资料,2001年至2003年三年中,青少年团伙型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2.6%、54.5%和85.7%。可见,团伙型犯罪已逐步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青少年团伙型犯罪目前显示出两个发展趋势,其一是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成人化,其二是异地作案越来越多。

以往青少年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原始而简单,大多以语言威胁并施以轻微暴力手段,或采用撬门扭锁、翻墙钻窗等方法。而现今青少年则开始采取快速、科学、技术性强的手段,比过去更加狡猾和隐蔽,并且反侦察能力与逃避打击的能力也明显增强,具备了作案智能化及预谋化的特点。广东某市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在青少年团伙型犯罪中,有30%是利用高科技进行的,比如盗窃密码保险柜,在互联网上盗取银行账号和密码,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等。另外,部分青少年在作案时使用的手段愈发成熟,比如戴手套、戴面具、写恐吓信、打匿名电话、使用手枪及尖刀、假造或破坏犯罪现场等,这些手段在以前只会在成年人犯罪中见到,致使青少年犯罪的性质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曾经发生过一个由五名青少年组成的强奸团伙案,被告多次将安定片、扑尔敏等药物装入瓶装饮料中诱骗被害少女服下,待其昏睡之际实施轮奸;15岁的陈某与他人组成团伙,几天之内先后盗窃多辆高档摩托车,而这些人因为不仅熟悉摩托车的性能,还会自配钥匙,能够顺利打开车锁,故而其犯罪行为能够屡屡得手。调查还显示,广东省某市地方法院2003年审判的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由外地人组成的团伙占80%以上。专家认为,团伙作案地点转移主要是受个体自尊心驱使以及对父母、亲友免受不良影响等问题的考虑。

三、报复型犯罪

报复型犯罪是指个别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以后,或因处理不够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理解或不满意,就怀着报复社会的心理,采取同样的或者更为残忍的手段去对付其他人,继而走上犯罪道路。

报复型犯罪是受报复心理驱使而导致的犯罪,而报复心理则主要来自青少年个体的挫折经历,即个体因受到批评、举报或某种欲望没有得到满足以及利益受到损害时而产生的一种攻击他人的心理状态。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多拉德(J.Dallard)、米勒(N.E.Mille)提出的“挫折—攻击假说”恰恰为这种心理及行为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当个人遭遇挫折时,往往会产生愤怒的情绪,从而导致攻击行为发生。众所周知,社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个体则是社会中的一分子。当个体的言行举止违反社会公德或法律规范时,就必定会受到外界的批评和指正。此外,由于人是社会的人,其欲望的实现也必然受到社会中各方面因素和多种条件的制约,因而不可能所有欲望都能无限制地得到满足。由于当前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人们的思想政治文化素养仍有待提高,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发展都不成熟,在叛逆期中易走极端,于是在遇到以上现象时就容易产生不满,严重的就滋生出报复心理,进而实施报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给整个社会的安定带来严重损害。

报复型犯罪的一大特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往往源于私愤,但其报复目标却不仅限于利益的直接相关人,而是呈现出报复目标扩大化、广泛化的趋势,对大众进行“无差别”的伤害,将对某个人的私愤扩大到对某个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仇恨。特别是对青少年而言,直接对立的对象往往要么太强大不容易对付,要么太复杂不容易把握,于是他们就向对象周边的人或者类似的人施加伤害,以图造成更大轰动、引起更多关注,从而达到刺激报复对象并对其造成沉重打击的目的。

青少年报复型犯罪主要由两个因素造成,一是在恋爱中遭遇打击,二是受到师长的批评或同龄人的检举。青少年处在一个十分敏感的年龄段,往往心高气傲、年轻气盛,加上浪漫爱情剧的负面影响,有些人在恋爱中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如若对方在恋爱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或者其身上的明显缺陷而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时,他们就会苦苦哀求继而采取威胁手段,强制对方回心转意,如果仍不能得逞,就会实施暴力报复行为。同样是由于心智尚不成熟,青少年难以分辨好恶,违反道德及法律规范受到批评或指正以后,不从自己的角度找原因,反而责怪他人故意找茬,对他人怀恨在心。有些青少年在自己的不良行为受到检举后,会千方百计地打听举报人的信息,认为举报人严重影响了其发展前途,萌发出极为严重的报复心理,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冲动型犯罪

冲动型犯罪是指青少年受到某种不良因素的刺激后,在强烈犯罪欲望的驱使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青少年由于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无法良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沉着冷静,想法不够全面长远,往往会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不已的事情。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冲动型犯罪是一种暂时的心智退化,犯罪嫌疑人在某种具有强烈刺激效果的环境下,使儿童时期原始的、暴力的以及非道德的本我冲动得以复活,凭借一时冲动对脑海中一闪而过的想法加以实施。冲动型犯罪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犯罪过程中,嫌疑人的自控能力大幅降低甚至为零,二是嫌疑人的行为完全受强烈的情绪状态影响和支配,三是这种犯罪多以暴力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无法预见。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件是药家鑫杀人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不慎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下车查看时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造成更多麻烦,冲动之下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遂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被害人连捅数刀,导致张妙当场死亡。

五、无知型犯罪

无知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不具备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所要求的知识与能力的条件下,贸然从事该种活动而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行为。《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一书中,苏联刑法学者戈列利克等人指出,无知型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他们有认识到这种危害的可能性,有义务放弃实施,并且有可能认清自己还未具备从事活动的条件。青少年由于知识不足、阅历欠缺,对一些最基本的常识也不了解,有些甚至入狱后仍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中学生王某找李某要钱,李某不给,王某便对李某实施殴打。因为在王某看来,自己是光明正大地要钱,而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盗,不能算作违法犯罪行为,而自己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打李某两拳也无可厚非。还有部分青少年在利益受到侵害后,抱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心态,损害他人的利益,还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合理而正当。另外,个别青少年由于对生理方面的知识缺乏科学的认识,出于对异性神秘感的向往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第三节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是一个在诸多方面均有别于成年人的群体,他们的思想状态、言行举止、生理发展及内心世界都具有群体特殊性,因而青少年犯罪也就具有隶属于该群体的显著特点。通过调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团伙犯罪占主导

由于青少年年龄较小,思想不成熟,并且具有较强的依附性,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认为单独作案势单力薄,一来不容易成功,二来自己可能会受到伤害,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一个团伙,制造所谓的“作案氛围”和“作案安全感”,也减轻了犯罪者自身的恐惧感,在他们不敢一个人单干的暴力犯罪中一哄而上,既能相互壮胆,又能分工合作。当前,大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都是以团伙形式出现,团伙成员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青少年犯罪团伙利用公共场所拥挤吵闹、环境复杂等条件伺机作案,如若被害人有所反抗,他们就一拥而上相互掩护,甚至拿出武器以图吓退被害人及周围群众。据统计,1987年至1990年间,湖南省怀化市共抓获青少年罪犯780人,其中团伙犯罪人数为680人,在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中的比例为87%;1990年至1992年,江苏省淮阴市共查捕各类犯罪团伙449个,其中青少年团伙61个,其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65%。

团伙作案所带来的相对安全感及充斥其中的“哥们儿义气”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犯罪的性质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少管所调查显示,团伙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88%,其中,杀人团伙占17%,抢劫团伙占43%,盗窃团伙占27%,强奸团伙占7%。另外,很多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具有封建帮会色彩或黑社会性质,到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有些甚至称霸一方。据2012年9月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最大的19岁,其他皆为未成年,最小的只有15岁。2011年造成北方某市一桩残忍血案的犯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仅12岁。他们的团伙自称“好汉帮”“神龙教”“敢死队”等,黑社会性质显而易见。

二、犯罪人员低龄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的交往也越来越密切,多种新兴元素涌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普遍提升,青少年的成熟期也出现提前化的趋势,人们社会交往开始的年龄越来越小。在与社会接触的过程中,青少年的智力获得了一定发展,但与此同时,在不良因素的诱导下,青少年也容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这就使得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据相关部门调查,2000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比1986年的提前近两岁,并且这种现象还在继续。在我国,十三四岁的青少年勒索抢劫、持刀伤人甚至杀人的事件并不少见。

三、犯罪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较小,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欠缺,考虑问题时往往比较简单且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比较单纯,一般少有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很多青少年伤人或者杀人只是因为与人发生口角,受当时情绪影响犯下罪恶,比如1999年发生在一家台球馆的故意杀人案,仅仅是因为两名高中生在打台球时发生口角,郑某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被害人连捅四刀致其死亡,自己也遭受牢狱之灾。事后了解到,郑某在学校中学习和表现都不错,没有犯罪倾向,而此次酿成恶果完全是在冲动之下丧失了理智,属于突发性犯罪。

另外,现在很多青少年犯罪是受眼前利益驱使,置社会公德及法律规范于不顾,具有很强的趋利性和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竞争越发激烈,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加上我国社会环境越来越宽松而多样,一些错误的观念和想法就不可避免地进入大众的视野,部分青少年在腐朽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误导下陷入对物质利益的盲目追求,他们只贪图物质生活的享受,完全不顾精神世界的发展,因而对道德法制也就漠然视之,为达目的不惜采用一切手段,其中就包括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据相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后,青少年犯罪除却传统的盗窃、伤害等类型之外,还出现了很多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类型,比如诈骗、绑架人质、公然抢劫、拐卖妇女儿童、杀人等,其中,以金钱为目的的贪利型犯罪在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超过70%。1997年辽宁省丹东市一名青少年为获得保险公司的巨额赔款,竟然将亲生母亲活活烧死;2011年发生在上海浦东机场的留日学生刺母案件,也是因为金钱问题。可以看出,当金钱成为青少年追求的最高目标并受到极端重视之时,他们就会将其他一切因素都放在次要地位,做出有悖道德法制的事情,不仅危及社会大众,也会影响整个青少年群体的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帮助青少年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明确金钱并非万能之物也绝非永恒之物,必须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四、严重暴力型犯罪居多

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相对比较慢,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完善的品性,这就使得他们在思想上极其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感染和刺激,情感上波动极大,并伴有走极端的倾向,稍有不慎就会步入歧途。同时,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犯罪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强烈的疯狂性和暴力性,他们从事的不再是小偷小摸、小打小闹,而是严重伤害或者行凶杀人。有些青少年受利益或者报复心理驱使,打架斗殴、谋财害命,抢劫时不再徒手进行,而是随身携带匕首、棍棒、屠刀、枪支等作案,作案手段非常暴力残忍。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机制尚未完善,社会分配仍无法做到充分公平,加之现今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部分群体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明显,导致严重暴力型的青少年犯罪在性质上和数量上都有明显提升,大案要案逐年增多,青少年报复杀人、持枪杀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案件连续发生,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据我国相关刑事司法部门的调查研究,我国1986年青少年抢劫犯罪案件总数比上一年提升27.2%,1987年又比上年提高43.7%。1994年与1993年相比,大案数量增加20%。我国南方某省1992年严重暴力型青少年犯罪与1985年相比直线增长,抢劫犯罪增加123.5%,爆炸犯罪则提高近30%。其实,青少年犯罪走向严重暴力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1994年《法制日报》称,从1988至1992年四年间,美国涉及谋杀、重伤他人的严重暴力型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增加了68%,1991年仅九个月的时间内,仅纽约市就有260名青少年因为暴力犯罪而被关入监狱或教养所。所以,要缓解这一问题,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氛围,实现对青少年的有序监督及科学指引,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五、犯罪反复性较强

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他们处于生长变化都十分迅速的阶段,心理和生理都未成熟,社会阅历不丰富,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都处于形成时期,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善于学习和模仿,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同时,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思想意志不稳定,也体现出较大的反复性。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在接受教育之后,会表现出接受改造、改过自新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又难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现象,违法犯罪的反复性较强。他们在监狱或看守所中“交叉感染”,互相学习新的犯罪手段,从以往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再次作案时甚至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有些青少年接受教育之后有了良好的愿望,但在同伙的拉拢、引诱之下会再次迷失方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据统计,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概率达到15%至20%,个别地区甚至超过30%。必须指出的是,青少年重新犯罪时,所犯新罪往往要比以前的犯罪严重得多,我国大部分青少年所犯的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都是反复犯罪的人员所为。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监管,掌握重新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反复犯罪的现象。

六、性犯罪比例越来越高

青少年处于生理与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对尚未体会过的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极想亲自尝试,这种好奇心在一方面能够促进青少年学习新知识、培养新兴趣,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驱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先进的思想、技术都涌入我国,但一些污秽的东西也趁虚而入,各种不健康的文章和影像借助以互联网为主的大众媒体进入青少年的世界,对其身心健康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那种朦胧意识的引诱下,个别青少年可能会伺机模仿,对异性实施强奸等性侵犯行为。数据显示,近年来性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若要降低性犯罪的比例,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学校和家庭必须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讲解必要的生理知识,营造一种科学而积极的学习和生活氛围,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犯罪思想的生成。第三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世界问题。相关研究表明,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形态中,青少年犯罪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几乎无法避免的产物。这一问题涉及社会、家庭、学校和青少年自身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一个国家的未来具有巨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准确把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导致犯罪的内在驱动因素和外在影响因素,找到更加科学化及人性化的应对措施,从根本上防治青少年犯罪,保障国家、社会与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原因概述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具有社会性、系统性、综合型、复杂性和动态性,对于犯罪原因的概念众说纷纭,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

我国早在奴隶制时期的夏朝,就有人提出“天命天罚”的观点,认为一个人犯罪是命里注定如此,而受到惩罚也同样是神灵的安排。春秋战国时期,人们提出“性善论”和“性恶论”,从人性的角度分析犯罪的原因。秦汉以后,法学家则开始从道德、经济等方面论述犯罪的成因。不过,这些论述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直到近代,在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之下,我国才出现了系统的犯罪原因理论,包括单因论、双因论、泛因论和层次论等观点。其中,单因论强调犯罪是孤立的个体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双因论主张犯罪是内外双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泛因论以双因论为理论根基扩充发展而成,认为犯罪是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共同造成的;层次论则将犯罪放在一个系统内部,从系统内部的各个层次结构及其构成因素考察造成犯罪的原因。

目前,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定义包括以下五种:第一种将犯罪原因阐释为诱发犯罪的社会根源;第二种则将其定义为导致犯罪现象的现象;第三种认为犯罪原因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能够诱发犯罪产生,但也能够为人们所克服、改变或避免的因素;第四种将犯罪原因定义为那些能够对人的心理产生作用及影响的,并能够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及客观因素的总称;第五种则将其视为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个系统。

随着调查研究的深入开展,人们逐步意识到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考察犯罪时必须将其置于由多个层次构成的系统之中,所以第五种“系统说”便成为我国社会广为接受的犯罪原因通说。“系统说”认为,凡是能够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现象及其过程的,都是犯罪因素,各种犯罪因素按照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就是犯罪原因。由此可见,犯罪原因是一个富于多个层次、具有总体性质、随时间而变化并且彼此相互作用的相关系统,涵盖心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文化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这与西方犯罪学家的学说不谋而合:“凡是能够导致个体犯罪行为和整体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因素,都被称为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所以,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时,必须着眼于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互动性和多样性,从个体、社会、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寻找原因。根据我国的“系统论”思想,并借鉴国外一些著名的犯罪原因理论,我们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划分为内部驱动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青少年犯罪的内部驱动因素是指犯罪本人自身存在、促成和影响犯罪结果出现的个体原因,主要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外部影响因素指的是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家庭因素和学校教育因素等多个方面。总之,青少年犯罪原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时,必须秉持主客观相统一、内外因素兼而有之的原则,从多学科角度进行探讨。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的内部驱动因素

青少年犯罪的内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青少年的心理变化、生理发展和人格因素。18世纪末19世纪初,比利时犯罪学家凯特勒从生理及心理的角度探讨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指出年龄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最大原因,犯罪的发生与人的体力发展相适应。人在25岁左右时体力方面发展到定点,故而容易犯罪。同时,犯罪的类型也与年龄密切相关,犯罪者大多在犯伤害及诱奸罪的同时开始盗窃生涯,力气的增长会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随着犯罪生涯不断推进,犯罪类型则会由暴力型转变为智力型。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面临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好动好奇与认知水平较低的矛盾、兴奋性高与自控能力差的矛盾以及性机能发育成熟但性知识不完备且性道德观念尚未形成的矛盾,有些青少年受负面环境影响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人格缺陷,无法与所处环境保持协调,常常情绪爆发、行为粗野。在多方面内部因素的驱动下,意志力较弱的青少年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青少年犯罪的生理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生理原因是指个体犯罪是由其体型、体质和遗传因素等生物特征决定的,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倾向。19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把个体的体格特征与其犯罪行为直接联系起来,发现了一种能够预示犯罪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身体特征,并将其称为“堕落型体质”。20世纪中期,德国精神病学家雷克奇莫尔继承并发展了该理论。美国学者谢尔登在研究了部分违法青少年的身体类型后,认为肌肉型的青少年在犯罪总人数中占支配地位,克鲁克曾就这一理论对500位违法男性青少年展开研究,发现其中60%的人是肌肉型体质,证明了谢尔登学说的科学性。20世纪60年代,生物学学派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者大多具有染色体数量异常的情况,性染色体为XYY和XXY的一般自控能力较差,比其他人具有更强的攻击性,也就更倾向于实施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等行为。近年来又有犯罪学家指出,人体生物化学失调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荷尔蒙的高低程度与进攻或挑衅的强弱程度直接相关,通常而言,暴力犯罪者的荷尔蒙要高于财产犯罪者,强奸犯的荷尔蒙则要高于非强奸犯,等等。这些研究都表明,生理因素对个体的心理和行为具有直接影响,因此青少年犯罪具有深刻的生理原因。(一)遗传因素

意大利精神医学家龙勃罗梭被尊称为近代犯罪学之父,他在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中分析了头盖骨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天生犯罪人”的学说。他对3000名士兵及6000名罪犯进行检验,在很多罪犯身上发现了与其他人不同的被其称为“返祖”的生理特征,认为这些人都应被归为天生犯罪人之列。他认为,这些人具有原始人的头脑,遵循隔代遗传的规律,是不应当出现在现代的群体的。该理论提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轰动,之后有不少学者都以该理论为基础,把犯罪与遗传因素联系起来分析犯罪原因。

生物学领域对遗传的定义为生物性状的逐代传递,在个体身上体现为机体形态与构造、神经系统特征等遗传素质的跨代彰显。在细胞核的染色体中,脱氧核糖核酸(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DNA)所包含的基因能够决定许多生物性状,DNA分子通过不断复制将遗传信息从亲代传给子代,在基因层面保证了遗传信息的延续性。犯罪者的某些问题或倾向比如嗜酒、暴力、意志薄弱、性格异常等会构成遗传因素传给后代,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很多青少年患有心理问题,其直接原因均是来自父母的遗传因素。德国精神病学家卡尔曼经过调研得出,父母均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子女的发病率为68%;有一方患此病症的,子女发病率为16%;家庭成员中无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率仅为0.85%。

遗传对个体身心健康的影响还体现在神经系统类型方面。目前关于该领域最为著名的学说是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提出的气质学说。希波克拉底认为,人体内有四种液体,分别是血液、黏液、黄胆汁和黑胆汁,按照这四种液体在人体内所占的比例不同,人的气质可以相应划分为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四种类型。血液占绝对优势的人属于多血质,这种人往往富有朝气、热情洋溢、活泼好动、善于交际、感情丰富、思想灵活、反应迅速等,但同时也心浮气躁、变化无常、缺乏耐力及持久力。黏液占优势的人属于黏液质,这种人一般沉着稳重、沉默寡言、踏实自制、镇静自若、善于忍耐、坚持不懈,但也比较冷淡漠然、固执迟缓、反应较慢等。黄胆汁占优势的人属于胆汁质,他们容易建立阴性条件反射,难以建立抑制性条件反射,一般热情开朗、刚强勇敢、精力旺盛、心直口快,但同时也具有暴躁任性、感情用事、心境变化与情绪变化都较快的特征。黑胆汁占优势的人属于抑郁质,他们思想敏锐、富于想象、感情细腻、情绪体验深刻,能够察觉别人不易感受到的事物及人际关系,但也容易形成多疑、孤僻、忧郁、怯懦的特点。这四种气质直接影响到个体的心理感受与内在体验,与个体的违法犯罪倾向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宏观层面来讲,遗传因素还应包含胎儿成长发育的环境及过程。如果胎儿在发育期遭受强烈刺激或出现较大的发育差错,在遗传的某些因素与胎内环境的双重作用下,个别带有不良倾向印记的遗传因素就会被一再放大,胎儿出生后就会相应表现出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如果母体在怀孕期间接触烟酒、毒品、噪音、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药物,这些都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胎儿的发育,进而影响其青少年时期的身心健康。所以,母体在孕期保持平稳的情绪和愉快的心境并摄取充足的营养,对胎儿的健康发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染色体因素

染色体因素其实是遗传因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存在于细胞核之内,是遗传因素的主要载体。由于世界各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比较广泛也颇为深入,所以我们对染色体因素进行单独讨论。

1883年美国学者提出了染色体是基因携带者的学说,1928年摩尔根证实了这一说法,并提供了详细的生物理论及医学理论支撑,荣获生理医学诺贝尔奖。医学研究表明,每一个人体细胞中都有46条染色体,按照大小与形态自动配成23对,前22对叫做常染色体,在男女两性之中并无差异,第二十三对叫做性染色体,女性的是两条X染色体,男性的则是一条X染色体配一条Y染色体。医学专家通过研究指出,染色体排列不正常会导致畸形、智障等病症。染色体中多一个X的XXY男性有中度智障、睾丸退化、致孕能力低等症状,并且还伴有嗜酒及同性恋倾向,而染色体中多一个Y的男性则会表现出“超男人”特征,这类男性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明显的犯罪倾向。1965年雅各布根据这一假说对苏格兰的一家精神病院的119名男性患者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有2名XYY型,而正常的比率为每1000人中有1.5名。并且这类XYY的男性还会由于性格障碍原因导致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等一系列反社会行为。女性中患有特纳症候群(XO)与三X症候群(XXX)的则会出现性格障碍、智商低下、性机能异常等情况,这种人自控能力差、意志力薄弱,甚至没有正误之分,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内分泌因素

人体的内分泌系统由多个内分泌腺构成,包括脑垂体、甲状腺、肾上腺和性腺等。内分泌腺分泌的激素直接作用于人体的新陈代谢和生长发育,也会对人体器官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人体的情绪活动和心理变化的影响尤其大。在诸多内分泌腺之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当属脑垂体。脑垂体位于下丘脑下方,是生长素、促性腺激素等多种激素的源泉,对其他内分泌腺也具有调节作用。脑垂体分泌生长素往往在人体入睡以后进行,而当今中小学生由于课业压力大,加之网络与电视的干扰,往往无法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导致生长素分泌不足,影响青少年的正常发育,而部分青少年由于身材矮小容易形成自卑、忧郁和烦闷的心理,在受到外界刺激时通常会反应过激,做出一些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甲状腺位于气管上端两侧,是甲状腺激素的来源。甲状腺机能低下会造成骨骼和神经系统发育不全,导致个体身材矮小,智力、记忆及思维水平低下等;而甲状腺机能亢进则会导致神经系统兴奋性高,造成个体形成容易激动、紧张和烦躁的心理特征。甲状腺机能失调对青少年的心理波动影响极大,如果个体自控力较差,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便会做出冲动型犯罪行为。肾上腺位于左右肾脏的上方,其分泌情况受内脏神经的影响,平常状态下分泌的激素非常少,但在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身体疼痛等应急状态下,分泌的激素可以提高到平时的百倍以上,令个体的心率、血压和血糖都迅速提升。如果肾上腺激素分泌不足,则会出现精神萎靡、肌肉无力的症状。这些激素含量的变化都会引起不同的心理状态,是构成犯罪心理的推动因素。

有时个体的不良行为也会对人体的内分泌系统造成影响。比如由于营养问题、睡眠状况和神经系统状态方面的问题会直接影响人体激素的分泌,尤其是酒精、烟草、麻醉药品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后,会严重损害人体的神经组织,引起个体的心理不适或心理异常,使个体失去理智判断的能力,从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四)性心理因素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会发生显著变化。他们的身高和体重迅速增长,摄入的食物量猛增,精力和体力都十分旺盛。不过由于他们的大脑与神经系统仍未发育成熟,仍不具备完全的自制力和理性的判断力,情绪波动较大,非常容易冲动,因而也容易实施一些越轨乃至犯罪行为。英国学者罗纳德·布莱克本通过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从10岁开始急剧上升,在15岁至18岁之间达到犯罪高峰,21岁以后犯罪的比率则逐步降低。所以有很多学者认为12至18周岁的青少年处于犯罪危险期,是违法犯罪等反社会行为的潜在或高发群体。

青春期也是性器官快速成长直至成熟的阶段。进入青春期以后,青少年会经历三个时期:疏离异性期、接近异性期以及恋爱期。刚刚步入青春期的青少年在性心理方面初步萌芽,对男女两性的差别极为敏感,与异性接触时会产生拘束、害羞以及不安的感觉。随着性机能渐趋成熟,男女双方会产生特殊的好感,对两性知识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和好奇心,开始猜测两性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同时他们也开始在意自己的形象,注重修饰打扮自己,讲究穿戴和言行举止,乐于在异性面前展现自己的优势。青春期后期,男女青少年经过深入交往和接触,在思想感情趋向上获得一致,便会产生性爱意象,进入恋爱期,为自己选择合适的婚姻伴侣。青少年在前两个时期中对性的认识是非常模糊而浅薄的,大都是对生理条件急剧变化的本能反应,加之我国社会与家庭普遍对性教育采取回避的态度,致使青少年对性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知欲,十分渴望了解关于性的知识。一些青少年由于性能量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疏导,对性的好奇便被不正常地放大,形成强大的性欲,在潜意识中就具有了性犯罪的心理冲动,在遇到性诱惑时会很容易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其自身也会出于性幻想而对异性施加有预谋的性侵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派认为,犯罪心理的直接来源是人的心理本能,也就是本源性的心理原动力。该学派的理论支撑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的学说。他将人的心理划分为有意识、准意识和潜意识三个部分,并将人的潜意识作为重中之重进行研究。潜意识是由原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构成。原我是最基本且最古老的心理层次,其中包含各种最原始的动机、本能、性欲和攻击欲;超我是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文化准则的化身,严格约束着原我的自由发展;自我是原我和超我相互调和的结果,能够根据外界的现实情况有条件地满足原我的要求。在该学说下,原我是与生俱来的,自我和超我则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超我,它是一系列价值观念、道德意识、文化素养和社会准则的总和,主要是从父母、师长及周边的个体那里学习而来。随着成长发育的不断推进,个体会逐渐理解道德法制的意义,明确哪些事符合社会的要求,哪些事背离社会的期待,从而形成超我。根据弗洛伊德的学说,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自我弱化了超我的要求而趋向原我的倾向。所以在他看来,犯罪并不是先天性的生理缺陷,而是后天教育不当引起的。一切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及法律规范的行为均是教育过程中个体有意或无意地抑制自我和超我层次的发展而造成的。

瑞士精神分析学家奥古斯特·艾希霍恩继承并发展了弗洛伊德的观点,并第一次用精神分析学的观点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指出,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超我没有得到完善的发展,无法有效控制本我的原始欲望,使得本我能够不顾一切、不计后果地完全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最终构成犯罪行为。艾希霍恩认为,青少年之所以没有使超我获得长足发展,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父母的关爱与教化,不具备形成超我所具备的情感依恋。初生的婴儿是一种不符合社会规制的生物,他们尚未开始社会化进程,纯粹按照“快乐原则”实现自己的本能欲望,而父母的关爱与教化则能够帮助他们适应社会。如果儿童对父母产生情感上的依恋与信任,那么他们就会对父母的言行产生强烈的认同感,继而将父母的人格特征内化为自己的人格特征。所以在他看来,一个关系正常、气氛和谐的家庭环境必然能够培养出充分社会化的个体,能够有效地用超我控制本我。而缺乏父母关爱和教养的儿童到青少年时代则会继续依照本我的意愿行事,成为潜在的犯罪人。艾希霍恩指出,家庭破裂或不和谐,童年丧失父母,父母对子女娇惯溺爱,以及子女对犯罪父母产生认同等,都会造成青少年个体中本我的膨胀,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心理原动力的学说,西方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其一是侵犯性说。该理论认为,侵犯性是动物赖以生存的一种攻击本能。人的这种本能在社会的规制下不易显露,但在遇到剧烈的情感波动时就会不自觉地显示出来,从而造成犯罪行为。其二是利欲心说。该理论指出,个体犯罪的心理原动力来自其生存需求的欲望。当个体正常的生存欲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者其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想方设法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性满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三是性冲动说。该学说认为性冲动是一切犯罪心理产生的唯一根源,是所有犯罪活动的原初动力,弗洛伊德的学说基本就是围绕这一观点建立起来的,不过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该学说仅部分适用于青少年时期。其四是权欲性说。该学说指出每个人都具有保全自己、追求优越的权欲本能,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个体就会生成自卑心理。人们为了克服自卑心理,追求更加优越的境况,便会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补偿。

以上四种心理原动力学说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与犯罪相关的心理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研究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不过由于这些学说都仅仅是对一个侧面进行关注,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入,因而无法完全揭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所以,后世学者结合这四种学说,通过对青少年在接触社会过程中心理变化的细致研究,分别从价值观、意志力、个体需要及行为动机四个方面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进行阐释,概念范围比较全面,理论深度也极具说服力。

目前,各国学者普遍认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在于青少年成长发育时期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以及社会化过程中遇到的种种矛盾,包括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心理活动各层次之间的矛盾,以及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首先,青少年时期是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青少年在生理上发生了急剧而显著的变化,但心理水平的提高则相对缓慢,缺乏合理调节与科学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均存在着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其次,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社会、学校和家庭向他们灌输的思想和提出的要求均与其原有的心理发展水平相冲突,这种矛盾一方面能够推动个体心理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心理冲突,继而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最后,青少年自身内部也很容易产生矛盾。他们在形体方面已经渐渐接近于成年人,在行为方面愿意向成年人靠拢,但是其思想却趋于幼稚,他们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意气用事、感情用事,不具备理性思考和有效自控的能力。另外青少年往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意向,希望摆脱师长的指引,但他们的思想却具有表面性及片面性,无法全面理解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这些都会使青少年意识到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的巨大差异,产生苦恼、烦闷和不安的情感,这种情绪遇到刺激性较强的环境以后,就有可能无限放大,引发犯罪行为。

人的心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心理系统的各个成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当某种成分不符合心理过程的正常发展需要时,就会造成心理过程不协调,继而产生心理问题,导致违法犯罪倾向。现在普遍认为,影响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分别是价值观、意志力、个体需要和行为动机。(一)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在认识各种具体事物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并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价值事物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的评价标准。价值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总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人们对某种事物好坏的评价和看法,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改变。不过就社会和群体而言,由于人员更替和环境变化,传统价值观会不断受到新兴价值观的挑战,因而社会或群体的价值观又是不断变化的。

价值观对人们自身行为的定向和调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人的自我认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理想信念、生活目标和追求方向。它对个体的动机具有导向作用,能够影响人们的动机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可以划分为人生价值观和职业价值观两种。人生价值观即选择何种人生目的、走哪种人生道路以及如何处理生命历程中个人与社会、理想与现实、付出与收获、身与心、生与死之间诸多矛盾的问题。职业价值观是人生目标和人生态度在职业选择方面的具体表现,是个体对职业的认识和态度及其对职业目标的追求和向往。身心条件、年龄阅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兴趣爱好等方面不同,人们对职业的主观评价和追求也就不同。人们对各种事物的看法和评价在心中按照主次及轻重排序,便构成了价值观体系。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是决定个体行为的心理基础。

由于社会上会存在多种价值观及价值观体系,所以个体接触社会后必须要确定哪种或哪些价值高于其他价值,继而选择并确立自己的价值观。青少年处于生理与心理迅速成长的阶段,对外界事物的吸收速度极快,对各种信息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他们面临多重价值观的选择,但受心理发展情况的限制,又不具备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所以在面对价值观的抉择时,他们便根据自身需求的内容、种类和强度建立自身的价值观体系。另外,青少年处在青春叛逆期,逆反心理强盛,其价值观往往具有一种反规制、反传统乃至反社会的倾向,特别是十几岁至二十几岁的青少年,他们对基本的善恶区分已有把握,但出于逆反心理,便会刻意去违背社会的预期,严重的便会构成违法犯罪。值得一提的是,青少年由于年纪较小,知识水平和经验阅历都不完备,他们对善恶、好坏和美丑的分辨能力还未完全形成,思维方式受外界环境影响极大,因而其价值观也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在这一阶段,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合乎社会规范的行为模式。(二)意志力

罗伊斯曾经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说,意志力通常是指我们全部的精神生活,而正是这种精神生活在引导着我们行为的方方面面。”意志力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主导和调控人的言行举止,对人的一生具有重大的影响。心理学家认为,意志力是人类行动的力量源泉,当一个人能够在某个事件或一连串事件中表现出极大的决心与力量时,就可以认为这个人拥有很强的意志力,这是意志力静态的一面;同时意志力也是人们行动中的一种行为,需要通过个体的决心或行动的力度及持久性体现出来,故而也展现出动态的一面。意志力是个体自觉确定行为目的,并根据行为目的支配和调解行动,实现预定计划的心理过程。人们通过提高意志力可以成就自己的理想,而弱化意志力则会导致个体的腐化与堕落,所谓“意志创造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意志力对人类行为的调控和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目标并实施行为以实现这一目标;二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抑制那些与道德法制相悖的愿望及行为的发生。当青少年拥有较强的意志力时,他们会拥有明确的且积极向上的奋斗目标,并会为实现目标定制计划、付诸行动,遭遇挫折或困难时也不会退缩,而是注重发挥主体性,通过自身努力克服困难,朝着目标不断奋进。他们还会始终以正确的态度去选择实现目标的方法与手段,在所谓的“捷径”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思绪,始终坚持通过合理且合法的途径实现个人理想及目标,实现人格的完善发展。

如果青少年出现意志力薄弱的情况,就会产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倾向。在传统应试教育环境的影响下,一些青少年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远大的理想,他们对自己的未来没有主动权,在人生面前表现出悲观、失望的情绪,有的甚至会出现自暴自弃的现象。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环境过于优越或家长过分宠爱,只需要遵循家长的安排或凭借家长的力量便可以实现目标,生活对他们而言显得简易而单调。一旦他们失去父母的庇护,在寻求理想的路途中遭遇挫折时,就会产生退缩、妥协的状况,甚至会被挫败感压制得一蹶不振,内心变得阴暗,最终采取极端手段一泻心中愤怒,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些青少年受外部投机取巧行为的影响较大,对这种做法产生认同心理之后便会通过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抬头,个别青少年走上唯心主义道路,认为世界是某种神灵意志的产物,一切冥冥之中皆有注定,成败都是天命,如果自己天生便是成功人士之命,那么他们无需努力也能功成名就,反之,如果自己天生便被归为败者,那么无论自己如何奋斗,也不会取得任何成绩。这部分青少年完全无视个体意志力的作用以及主体性的发挥,那些认为自己天生具有优越性的人一旦发觉自己无法获得成功,便会怨天尤人、自暴自弃,走上反社会的道路,成为犯罪潜在人群。(三)个体需要

个体需要是指人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的客观要求在人脑中的反应,它是个体行为积极性的源泉,也是情绪产生的基础,是人的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需要并不是无缘无故自然生成的,而是由于个体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不平衡,才导致了需要的产生。需要得到满足时,个体会产生积极的态度和体验,比如喜悦、满意、振奋等;相反,如果需要得不到满足,个体则会产生消极的态度和体验,比如失望、悲伤、痛苦等。美国心理学家马洛斯认为,人类主要有两种需要,一种是出于生物的本能和冲动的低级需要和生理需要,另外一种则是随着生物进化而显现的高级需要。他将现代人的需要按照发生顺序从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即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安全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最基本、最底层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类就会不自觉地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可见,新需要的不断产生和满足能够促进个体心理活动的丰富和发展,能够从总体上促进个体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需要,是个体为了生存和繁衍而自然产生的需要,无疑也是最为强烈的需要,能够为个体的行为提供强大的动力。当个体在生理方面体会到某种缺失感时,比如饥饿、口渴等,便会产生生理需要,并伴有紧张、焦虑的情绪,一旦这种需要获得满足,相应的情绪也会消退。在生理需要面前,其他一切需要都退居二位,也就是说,只有在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才会考虑其他需要。安全需要是寻求生活稳定、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职业安全的需要,是出于人们对未来生活有所保障的期望,比生理需要高一级,当人们的生存不受威胁之时,便会去追寻那种没有威胁、秩序井然的生活环境。社交需要是对友情、亲情、爱情、信任及归属的需要,这种需要与个体的性格、经历、习惯、信仰及背景都有很大关系,属于内在的不易察觉的需要。尊重需要包括尊重自我和尊重他人。尊重自我是指个体希望自己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渴望获得一定的名誉和威信,希望他人对自己能够做出积极的评价。尊重他人是在尊重自我的渴求得到满足以后实现的,是出于对他人的认同去满足他人的这种需要。这种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自我实现需要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指个体对于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追求自我完善与长足发展的强烈愿望。自我实现是超越自我的一种形式,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实现这种需要要求个体尽善尽美地完成与自身能力或潜力相符的工作,并在事业上达到一种忘我的境界,所以这种需要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满足的。

在青少年成长发育的过程中,这些需要的产生和满足会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不过受社会负面因素影响,他们身上也会出现一些违背社会道德法制的不良需要,如果这种需要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引导,就会演变成反社会性的需要,从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若要在个体需要的层面抑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产生,家庭、学校和社会就必须注重对青少年的辅导和教育,力所能及地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合理需要,并通过科学的手段抑制他们的不合理需要。同时,要注重提高青少年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培养纠正不当行为的心态和习惯,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进行疏导和引导,促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四)行为动机

行为动机是引起个体行为、维持正在进行的行为并促使该行为向某个目标迈进的内在力量。人类的行为均是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下实现的,所以在犯罪的背后也有特定的犯罪动机进行支撑。犯罪的行为动机是犯罪的主观推动力,是刺激个体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动力。这种动机具有激发性和指向性等作用,一旦行为人生成某种犯罪动机,便会不顾一切寻找有利的犯罪环境实施犯罪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动机与成年人的有所不同。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出于对金钱和性的渴求,而青少年则主要是由于自身不成熟以及缺乏科学引导才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好奇心,急于吸收新鲜事物,但受知识层次和人生阅历的限制又容易良莠不分,错把坏的当成好的。有时即便他们知道某种行为不合乎社会规范,由于自身克制能力比较弱,也容易做出伤害他人乃至危及社会的行为。有些青少年为了自我炫耀或是寻求刺激,会专门从事一些不为家长、学校和社会所容纳的事情,比较激进的就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与科学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行为动机,充分完成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避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生成。

三、青少年犯罪的人格原因

精神病学家通过临床研究和个案分析,将精神病学的理论融入到犯罪现象的研究之中,指出人格缺陷是导致个体犯罪的直接内在原因。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一)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也称为病态人格或变态人格,患者往往在情感或意志行为等方面有障碍,道德观念、理性思维、情感意志欠缺,无法与所处的社会环境保持协调一致,精神生活反常,情绪波动极大,个性不稳定,自我认知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极差甚至缺失。人格障碍患者的心理比较扭曲、想法十分荒诞,情绪的爆发常常与现实情况不协调,他们行为粗暴,经常会违背社会道德及法律的规制,进行一些危害社会及他人的行为,严重的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人格障碍理论的奠基人是德国精神病学家施耐德。他在1923年发表的《心理变态的个性》中指出,心理变态是一种心理情况不稳定的失常性格,可细分为情感增生、抑郁、缺乏自信和狂躁等十种类型。这种性格既是先天发育不良的结果,也是个人后天经历的产物。这些人在情感、意志和欲求方面与正常人显著不同,他们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不会对犯罪行为感到羞耻,也不会因为受到惩罚和教育而改过自新。那些累犯和惯犯大多都是人格障碍患者,而初犯和偶犯中人格障碍患者的比例则较低。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人格障碍所引发的犯罪虽然在所有犯罪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造成的社会危害却不容忽视。

人格障碍有诸多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第一种是偏执型,这种人总是固执己见,为达目的不计后果。他们狂妄自大,喜欢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到别人身上,一旦遭到他人的反对,就会滋生报复心理。他们的疑心比较重,只要有人提出意见,就会认为此人是存心与自己过不去,便会寻找机会施加报复。有些人对自己的想法深信不疑,甚至会为了捍卫自己的想法而采取各种手段与反对者斗争,其中就包括违背法律道德的反社会性行为。第二种是失控型,他们的情绪极其不稳定,情感变化多端,并且对自己的情绪不具备控制能力,常常会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琐事产生强烈的情感冲动,在暴怒的状态下就会做出粗暴的乃至破坏性的行为。第三种是意志薄弱型,这种人总是优柔寡断,对任何事情都不能做主,感情和态度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坚持性和连贯性,做事情从来都不能有始有终。他们极端不自信,在工作中总是处于被动状态,经常担心自己无法胜任学习或工作上的任务。长期的精神压抑与紧张积聚到峰值便会引起突然的兴奋或狂躁,出现攻击或破坏性行为。这种人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诱惑时也丝毫没有抵抗力,甚至在明知自己上当受骗时仍然执迷不悟走上歧途,违法犯罪后容易反复再犯。第四种是虚荣型,这种人虚荣心非常强,为了博得他人钦佩的目光常常谎话连篇,他们举止轻浮,没有羞耻之心,容易走上财产犯罪和性犯罪的歧途,并且犯罪后难以矫正。第五种是反社会型,这种人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举止上总是与社会发生冲突,他们不顾他人的感受,一切都以自我为中心,对集体和社会极不负责任,并且无法从经验和教训中获得引导。他们对挫折和困难的耐受力很差,经常意气用事,容易受偶然动机的驱使而实施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还理所应当地把造成危害的行为归咎于他人,无羞无耻地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种人格极易造成暴力犯罪。在这种人格之下,有些犯有某种极度反社会性的怪癖的比如纵火狂和偷窃狂,就以实现自己的嗜好作为终极目标和人生乐趣,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青少年由于人格障碍导致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大多是由一时冲动的情绪所激发,很少有预谋,既没有严密的计划,也没有充分的准备,更不会费尽心思掩人耳目,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只看眼前不计后果,行为动机简单且短浅,获得心理上的快感和刺激是犯罪者考虑的主要因素,经济因素对他们来说反而不怎么重要。其次,这种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单独进行,由于人格障碍患者平时性格古怪、喜怒无常,无法与周围的人结成群体,所以在作案时常常单枪匹马,同时由于没有他人的监视,他们采取的犯罪手段往往也非常残忍。再次,这类犯罪在危及社会和他人的同时,也会对犯罪者造成较大的、有时是无可修复的损害,比如偏激者有时会采用自残甚至自焚的形式要求自己的“权利”。最后,这类犯罪者通常是公开公然犯罪,在被抓获后一般也供认不讳,不过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愧疚心,还会认为自己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所以其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反复性,即便经过教育和引导也很难改变。(二)智能不足

该理论由美国学者戈达德于20世纪初期提出。1912年他对美国新泽西州教养院的青少年进行智力测验,结果表明其中有28%至89%的人是智能不足者。由此戈达德提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智能不足,由于他们的智力不足以接受充分的道德与法律知识,无法充分完成社会化,人格方面必然就存在缺陷,心理上也存在严重的问题,极易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理论提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轰动,很多学者通过相似的测试进行批评与指责。其他学者通过更科学的测试发现,尽管智能不足者确实是犯罪者的构成部分,但这个群体所占的比例很小,并且呈现出逐年降低的趋势。所以现在学者所持的态度是,智能不足是导致人格缺陷和心理问题、继而引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但并非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第三节 青少年犯罪的外部影响因素

青少年犯罪的外部影响因素是指除却个体原因之外的犯罪客观原因,也就是引起或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学校等方面的不良因素。只有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这些外部客观原因,才能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更加清醒的了解,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有效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模式密切相关。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与发展必然与特定的时间、地点及条件有关。通过实证考察分析不难发现,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青少年犯罪就会出现一个高峰。其中,社会变革是社会环境巨变的最主要体现。

所谓社会变革,即社会转变原有的运行模式和控制机制,例如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改变。在发生变革的过程中,社会的控制能力会相应削弱,对青少年的监督和管制也会出现松动。社会对青少年的控制手段包括道德规范约束和法律规范约束两个方面。道德规范是内在的自我控制系统,在社会道德意识强盛的条件下,青少年才会顺利地完成道德内化,以合乎社会期望的行为行事。社会发生变革时,价值观念会发生巨大改变,这就必然会引起社会道德观念的混乱,从而造成道德意识薄弱的局面。青少年刚步入社会不久,不具备充分的自我约束能力,其需求和欲望必须由外部力量进行调控,但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外部约束力量削弱,给犯罪潜在人群以可乘之机,青少年的行为就会出现背离社会道德的倾向。社会变革期间,原有的法律体系会与新的思想和机制发生冲突,也要进行完善甚至重建,此时就会出现法律规范的空白和漏洞,造成司法机关控制犯罪能力降低、违法犯罪增加的局面。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社会主义制度取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但经过长期战乱,部分青少年无家可归、食不果腹,就连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也无法满足,于是他们便拉帮结伙实施盗窃等行为。两年间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曾显著增加,但其总量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25%,还未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中国的社会体制再度发生深刻变革。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政府主义的残留还未完全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青少年对国家历史缺乏清醒的认识,思想上深受毒害,犯罪数量急剧上升,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政策实行前三年,青少年犯罪数量在全体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率最高达到80%。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行为主体大都是出生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人,这段时期也见证了我国社会的急剧变迁。当时,我国开始从封闭半封闭的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变,生活节奏突然加快,人口密度显著提高,人们之间的接触日渐增多,冲突也愈加频繁,人们的价值观发生重大改变,很多人将金钱和利益置于道德伦理之前,成为他们追求的首要目标。随着工业发展不断推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各阶层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扩大,处于中下层温饱线上的民众对财富极度渴望,有些人在“相对被剥削感”的驱使下,甚至产生了“仇富”心理。青少年由于缺乏完备的道德与法律知识,再加上社会消极因素的负面影响,没有形成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想尽各种途径谋得金钱,满足一己之私,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物欲型犯罪。

此外,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还体现在社会风气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塑造方面。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贪图物质享受、追求金钱利益、重视个人享乐的消极价值观日益兴盛,社会风气变得越发奢靡。出生在物质生活繁荣富足时代的青少年耳濡目染了大量金钱至上的社会现象,在缺乏科学引导和教育的条件下,就容易形成扭曲的价值观,个人追求也会向物欲化、享乐化倾斜。一些媒体与商家为了大量谋利,联手打造所谓的“名牌产品”“时尚潮流”,让很多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对价格昂贵的产品趋之若鹜。出于攀比心理或炫耀心理,一些青少年往往会不计后果地采取一切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物欲追求,很多抢劫、盗窃甚至绑架、谋杀等犯罪行为都是出于此因。在高享受、高消费的社会中,很多青少年不顾自己的实际能力而一味追求高报酬、高收入,对那些无法满足其金钱欲望的工作嗤之以鼻,沦为“啃老族”,这些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却又不愿放弃物质层面的享受,比较极端的就会投机取巧、铤而走险,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金钱。同时,一些不良媒体和文化资讯以谋利为目的,向青少年提供过分写实化和细节化的犯罪手段及过程,自制能力相对薄弱的青少年出于好奇心或者追求刺激的目的,便会对犯罪行为进行模仿,步入歧途。

二、经济环境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谢莉·路易丝指出,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也最重要的代价之一。随着美国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与城市化迅猛推进,青少年犯罪量也在显著增加。犯罪学家约翰·雷纳门通过研究发现,以美国比较繁荣时期青少年犯罪的数量为平均值,萧条时期犯罪量较高,一般发展时期较低,而非常繁荣时期则最高。改革开放后,我国实现了经济体制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我国经济水平显著提升,而青少年犯罪数量也大幅提高。正如马克思所言:“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在为我国带来众多积极影响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对青少年犯罪产生了巨大的推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经济因素在促成青少年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中作用最为显著、意义最为重大、影响也最为深远。

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经济因素是指那些能够滋生青少年犯罪行为并且为人类社会发展与个人生存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性因素。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员与财物的流动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比较封闭,人口与财物的跨区域流动受到诸多限制。在严格户籍制度、票证制度与人事档案制度的控制下,人们在选择职业、迁徙定居等方面都无法按照自身意愿进行,特别是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农民人数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受传统农耕自然经济制约,基本没有流动的可能。所以在当时,我国社会的控制能力就相对较强,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就较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力迅速提高,大批农村劳动力得到解放,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南方沿海地区和经济开发区进入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急需大量劳动力,于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便纷纷涌入城市,使得从前那种对经济和犯罪实行双重限制的控制模式出现了根本性的松动乃至瓦解。由于涌入的劳动力数量与职位数量并不完全协调,政府又无法迅速为他们安排就业问题,在人员管理上就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缺乏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大量财物的诱惑下或者谋生本能的驱使下,就有可能去从事以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抢劫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农村流入城市的劳动力中,青少年占有很大比例,据统计,青少年作案数量在此类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二,可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科学管制与教育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一项紧迫任务。(二)贫富差距扩大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效率和效益为重心的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原材料、劳动力、货币资本等社会资源在市场的调配下纷纷流向效率高且效益好的地区、行业及个体,从而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然而,由于社会资源的总量不变,这种分配方式就必然会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好的地区、行业及个体无法得到发展所需的充足资源,造成发展越来越慢、效益越来越差的局面。由此周而复始,便会形成地区、行业和个体之间的贫富分化,并且其中的差距将持续拉大。

基尼系数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财富分配状况的具体化表现,数值在零和一之间变动,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亦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过大量的考察与分析提出,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到0.3表示比较平均,0.3到0.4表示相对合理,0.4到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并按照黄金分割率将0.382(很多学者认为采用0.4即可)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达到0.4。然而,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在1978年仅为0.16,属于世界最低水平,1991年为0.282,收入分配仍然比较平均,1993年则超过“警戒水位”达到0.407,1994年迅速升至0.434,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达到0.459,并以每年超过0.1%的速度递增。据相关研究人员分析,我国大陆的基尼系数在2010年就已经超过0.5,属于收入分配差距比较大的国家。

除了通过基尼系数看出我国居民收入总体差距逐年拉大以外,我国的贫富差距还体现在城乡、地区、行业及个体收入的巨大落差上。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在1985年是1.72,到1999年上升至2.65,2001年达到3.00。国家统计局相关人员指出,将收入、福利及社会保障等因素全部考虑进去,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之比应该在6.00左右。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0年我国东部地区居民平均收入是西部地区的1.69倍,1999年上升为2.44倍,收入最高省份与最低省份的差距在三倍以上。行业之间也是如此。上世纪八十年代行业收入差距初现端倪,九十年代中期最高行业收入是最低行业收入的2.23倍,2000年上升至2.63倍,而2010年则达到4.2倍。同时,居民中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以较快的速度扩大。1999年,占城镇总户数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最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为4.59倍,2000年为6.5倍。2002年第一季度统计结果显示,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全体居民总收入的46.2%,而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仅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7.66倍。据相关部门人员分析,目前我国部分单位人员的收入能够达到低收入群体的10倍以上。

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差距也相应拉大,高收入群体多样化、奢侈化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成为青少年通过犯罪获取金钱的心理诱因。高收入群体的高额消费与高度享乐的生活极大地刺激了那些尚不具备高支付能力的青少年。在学校与工作环境中,来自各种家庭背景、各个经济区域的个体聚集在一起,一些家境较差的青少年在受到超前消费观念的刺激后,就容易产生不恰当的高消费心理,形成畸形的消费观念。再加上目前诸多国外高档消费品大批涌入国内市场,生产商与销售者为了大量谋利,借助大众媒体大肆营造品牌效应,把这些高端品牌定义为身份、财富乃至个人魅力及能力的象征,导致争强好胜的青少年在攀比心理和享受心理的驱使下对这些严重超出个人经济支付能力的产品具有不正常的渴求。贫富差距扩大会让部分家境贫寒的青少年产生一种“相对剥削感”,认为自己无法享受奢侈的生活是因为受到相对富有群体的压榨和剥削。他们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的经营手段司空见惯,形成了不健康的金钱观,认为高收入者的金钱都是通过偷税漏税、商业贿赂、虚假广告、欺骗性交易等手段赚来的,并天真地认为自己通过这些途径也能够走上发财致富的道路,过上阔气、奢侈的生活。于是,这些青少年就会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消除心理上的不平衡,实现梦寐以求的奢华生活。据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全国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多数都属于抢劫、盗窃等财产侵犯型犯罪,2000年《人民日报》报道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调查显示,财产侵犯型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6%。(三)失业因素

犯罪学家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失业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失业率每增长1%,犯罪率就增长5%。原因在于,失业人群由于长期赋闲,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其社会身份和地位也会相应下降,如果他们不从事临时性的职业,那么其生活也会由拮据走向困顿,甚至无法保证自身的正常生存需求。河南省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失业人员中,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和变卖家产度日,4%的人靠借款和捡破烂为生,3.3%的人依靠救济金维持生活,有一些人甚至会沿街乞讨沦为乞丐。其实在我国很多大中城市,失业人员沦为乞丐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这些人以及依靠救济勉强维持生活的人群就构成了社会相对贫困阶层。他们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难免会出现心理失衡,一旦这种失衡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他们就会显示出反社会的倾向,可能会从事危害他人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公共治安的事情,个别长期失业人员甚至会滋生仇富、厌世的心理,把相对富有群体视为眼中钉,通过杀人放火等极端暴力手段报复社会。

现阶段,失业青少年已经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不平衡,他们往往会是非不明、对错不分、冲动行事。部分青少年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在不良动机和负面因素的诱导之下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在初犯获得成功之后,他们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财富的快感会得到无限放大,进而导致其他类型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一些女性青少年丝毫没有道德意识,为了获取金钱不惜出卖身体,个人生活腐化不堪;部分男性青少年对性生活过分渴望,就有可能会实施强奸或猥亵等非法行为,等等。

造成失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经济问题。众所周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失业人员多,政府安排就业的能力和经济救助的能力有限,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金很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青少年正处于爱面子、好攀比的年龄,低收入乃至无收入的现实就与其盲目的物质欲望产生不可调和的巨大矛盾,于是一部分人就会试图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金钱,走上犯罪道路。第二个是心理问题。失业人员由于没有工作圈子,无法广泛参加社会生活,其自身的价值就得不到体现和认可,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被遗弃和被隔离的感觉。青少年正处于智力发展时期,自我调控能力与平衡能力较差,无法正确面对生活中遭遇的种种挫折,有的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反叛情绪,进而演化成为潜在的犯罪意识。这种犯罪意识在外部环境的刺激下就容易爆发出来,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第三个是社会问题。失业人员无法创造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其存在意义就不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承认,而上文已述,人类具有获得尊重的需求,一旦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造成心理不平衡的情况,做出反社会的行为。另外,出于心理安慰需要,他们会主动去结交一些与自己有相似经历的人,而这些人中就包括混迹社会很久的不良分子,在交叉影响之下,他们的反社会心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实施犯罪行为也成为自然而然的结果。

三、政治环境因素

在《犯罪学》一书中,张绍彦指出,“政治作为一个权力、控制、功能系统,以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存在。从静态来看,政治由诸多要素组成,除了构成国家机器的立法者、元首、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织机构外,还包括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执政者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机构的运行机制等项内容。从动态看,政治表现为一个过程,其目的在于取得有效的控制权,协调阶级内部、阶级或阶层之间、群众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政治环境的好坏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与犯罪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腐败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政治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党政机关特权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及个人极权主义思想泛滥,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的现象屡禁不止,尽管目前我国的反贪反腐工作已取得诸多进展,但这些消极行为扭曲了部分青少年的价值观,让他们把贪污腐败视为一种谋取金钱的合理手段,于是将目光放在权力和金钱之上,整日幻象如何以权谋私,在学习和生活上不具备任何主动性和积极性。当他们的幻象与现实差距过大时,便会采取逃避现实或愤世嫉俗的方式来对待社会,有些会沉溺于酒精和毒品,还有一些则会通过暴力手段宣泄心中的愤懑,沦为犯罪分子之列。

四、文化环境因素

文化是人们实现社会化的前提条件,人们在创造文化的同时也受制于文化。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指出,犯罪只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异而变异,若想懂得犯罪,就必须要把握犯罪的文化背景,也就是说,犯罪问题只能用文化来充分解释。他认为,犯罪是一种变异的文化现象,通过人们的犯罪行为得以体现。由此可见,文化环境与犯罪之间也有着紧密的关联,由文化冲突导致的文化环境混乱能够直接引发多种犯罪行为。

在我国,东西方文化的冲突、内部新旧文化的冲突以及犯罪亚文化滋生蔓延等,都是造成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文化因素。学术界将文化冲突定义为,在文化传播与传递的过程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规范的文化相互碰撞而产生的文化对抗现象,具有多个层次、多个角度,既包括不同时期因社会发展而产生文化规范变迁的纵向冲突,也包括同一时期两种文化规范对立而产生的横向冲突。就其本质而言,文化冲突归根结底是价值观念的冲突。在多种价值观并存、主导价值观仍为确立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价值观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从而导致不同的行为方式。青少年在面临价值观的抉择问题之上,如果没有科学的引导,很容易选择那些与社会主流观念不适应甚至相对立的价值观,导致行为失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世界迅速接轨,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量新兴文化与外来文化出现在我国社会中,我国传统文化受到现代文化的严重冲击,原有的理想、道德、信念等不再是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青少年面对多种文化价值,在叛逆心理的影响下,很容易选择那些脱离主流文化控制的观念,形成扭曲的价值观、生活观、自由观和消费观,对美丑善恶失去理性的评判标准,表现出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和金钱至上思想,为日后犯罪埋下伏笔。

我国的文化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东西方文化的冲突。中国传统思想讲求道德修养、集体意识与和谐思想,西方文化则强调实用主义、道德主义和竞争意识。青少年发展初期接受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但在其成长过程中接触到大量融入的西方文化,体验到颇为显著的文化冲突。其一,我国传统文化把集体利益置于最高位置,将无私奉献视为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尺度,重视道德教义,崇尚舍利取义、先人后己的做法;西方文化则全然不同,西方文化推崇个人主义思想,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特别注重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将获取财富视为个体的正当追求,将创造和累积财富作为个人的价值体现,把财富的多少与成功与否直接挂钩。其二,我国历来以“规矩”为重,凡事都讲求一个“度”字,认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西方则推崇自由主义思想,重视个人意愿和理想的实现,比较著名的例子包括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以及无政府主义思潮。其三,在个人享乐方面东西方的思想也存在着极大的矛盾。我国自古以来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所以才有“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以及“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这些说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民也是在这种思想的带领下完成了三大改造、改革开放等历史壮举,实现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大幅提升。而西方由于物质发达程度比较高,物质文明发展比较完备,故而非常推崇享乐主义,在西方有固定积蓄的人并不多,他们大多将金钱用于享乐和投资,并且西方人大都将培养自身兴趣爱好、实现个人理想等作为毕生追求的目标,动辄舍弃工作出门旅行数月甚至数年的也大有人在。我国传统的义本位价值观与西方的利本位价值观形成强烈对比,造成严重的东西方文化冲突。部分青少年一味接受西方的思想观念,塑造起以功利为道德评判标准的价值观念乃至价值体系,将金钱视为一切价值的来源和体现,置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于不顾。

另外,我国与西方世界接轨以后,一些不健康的文化也涌入我国,毒害青少年的思想。早在1983年邓小平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一问题:“一些在西方国家也认为低级庸俗或有害的书籍、电影、音乐、舞蹈以及录像、录音,这几年也输入不少。这种用西方资产阶级没落文化腐蚀青少年的状况,再也不能容忍了……如果我们不及时注意和采取坚定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走上邪路,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青少年好奇心重、求知欲强,吸收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很强,但辨别良莠是非的能力较差,理性分析和抵抗外力的能力欠缺,极易受外界影响。一旦他们接触到描绘淫秽、色情及凶杀文化的刊物及影像,就可能会在这种潜在的诱导之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其次是我国社会内部新旧文化的冲突。我国历史上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每一次变革都包括对旧文化的挑战和瓦解以及对新文化的提倡和确立,这是内部文化纵向冲突的方面。同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每一个地区和每一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的独特文化,这是内部文化横向冲突的方面。当前,我国内部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新旧文化冲突、城乡文化冲突以及阶层文化冲突三个层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传统文化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科学扬弃”的态度,逐步瓦解了封建旧文化,建立起社会主义新文化。然而,根除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并非朝夕之事,封建文化残余仍然在社会中流散,比如官僚主义、特权主义等,青少年对这种现象不具备鉴别能力,很容易产生迷茫、走向极端。城乡文化冲突方面,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上农业文化盛极一时,工业化以后势头大减,但在农村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农业文化以家族主义为核心,恪守宗法伦理纲常,而城市文化则以个体为本位,重视个人能力的发挥,提倡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当个体从农村文化进入城市文化以后,绝大多数会对城市文化感到陌生、不适甚至憎恶,从而诱发犯罪行为产生。阶层文化冲突方面,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人们由于职业和收入不同形成了阶层分化,每个阶层都有相应的文化特征。高收入阶层的文化大多与高新技术、高端消费、高度享乐等相关,这些都是低收入阶层所无法企及的,于是个别低收入者就会滋生仇视心理,埋怨社会不公,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是犯罪亚文化滋生蔓延。亚文化是属于特定小群体的非主流型文化,青少年犯罪高危人群聚集在一起,就会形成被这个群体内部所尊崇的犯罪亚文化。所谓犯罪亚文化,就是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有悖于主流价值标准、行为方式的文化特征,是社会文化冲突带来的一种负面效应。犯罪亚文化能够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发挥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让他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产生群体认同感和归属感,并让他们在心理上认可这种以违法犯罪行为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或方式,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五、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是人们以婚姻及血缘关系为纽带所建立的生活共同体,是青少年的出生地和最初活动场所,也是青少年社会化开始的起点。家庭环境对青少年人格的形成和感情的培养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家庭结构混乱、家庭关系破裂、父母一方或双方有严重问题等都会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家庭环境的优劣也是判定青少年是否具有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相关研究表明,良好的家庭环境是促进孩子适应社会的重要方面,是防止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保护层,所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家庭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的人员构成,一般认为如果一个家庭由父母和子女共同构成,那么这个家庭的结构就是完整的。如果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幸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异,导致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遭到破坏,那么这种情况就叫做家庭结构不完整,这种家庭也被称为破裂家庭、残缺家庭或缺陷家庭。在结构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很容易形成人格障碍和心理缺陷,他们一般感情缺失比较严重,对人对物的态度冷淡而压抑,尤其是幼年遭遇父母离异的青少年心理阴影都相当严重,他们在此类环境下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障碍,容易悲观失望、嫉妒他人、不满现实。研究发现,在破裂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比在正常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出现行为失范问题,也更容易显示出反社会性倾向。比如,2002年哈尔滨市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30%至40%的犯罪行为人来自父母离异家庭。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对全国十六个省市区的十八个少管所中6,495名少年犯进行抽样调查,也得到相似的结果:26.6%的青少年犯来自破碎家庭。据相关部门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的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可见家庭结构是否完整与青少年的犯罪情况有着紧密的联系。(二)家庭关系及教育方式

家庭关系包括父母关系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后者又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上面。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家庭的负担越来越重,许多青少年家庭观念淡薄,不经慎重考虑便草率结婚,造成婚姻生活不和睦,出现婚外恋、家庭暴力等问题。在父母关系比较紧张的家庭中,子女无法从父母那里得到充分的关爱与呵护,也体会不到家庭生活的温暖,在与同龄人的对比之下,容易产生心理阴影和人格缺陷,严重的就会形成犯罪人格,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犯罪学家伊文·雷尔指出,“父母双方的冲突是比破碎家庭更为明显的青少年犯罪的现找,子女对其父母婚姻状况的幸福与否的感受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更为有意义的因素。”浙江省少管所对150名介于14岁至20岁之间的男性青少年犯调查后发现,家庭有剧烈冲突的占51%,一般冲突的占21%,可见,父母关系不和谐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催生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个教育基地,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在道德品质、人格陶冶等方面进行的教导和培养,是帮助子女形成健康人格、充分实现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孩子社会化的成败,教育方式不当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子女心理扭曲,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不合理的教育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盲目溺爱型。这种教育方式主要为物质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家庭所采纳,父母把子女视为掌上明珠,对孩子的一切欲求不加分辨地予以满足,久而久之,子女便会养成骄纵任性、贪图享乐、唯我至上、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性。一旦在社会中遭到否定或反对,或者发现父母无法满足他们的某些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便会产生极度失落的心理,有些就试图通过损人利己、不合乎道德与法制的手段来满足自己需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第二种是不管不顾型。这类父母对子女放任不管,完全不把对子女的教育放在心上,此种情形一般是由于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无暇顾及子女造成的。在这种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遇到迷茫和疑惑时也得不到父母的指点,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就会发展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形成抑郁孤僻、敏感多疑、冷淡漠然、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的性格,再加上他们受年龄和心智发展的限制,不具备完全的自我控制能力,遇到外界刺激或诱导后就会爆发,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第三种是严管暴力型。在这种教育方式下,父母思想比较封建保守,他们秉承“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没有达到其预期时,不是进行说服教育,而是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对孩子进行打骂,造成孩子与父母之间感情出现破裂,不再信任父母,甚至把父母视为敌人,性格上逐渐变得鲁莽暴躁、粗暴残忍、容易冲动、胆大妄为、极具攻击性,做事不计后果,这种青少年在不法分子的教唆和引诱之下很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多为暴力型犯罪。(三)家庭人文环境

家庭人文环境与家长的道德、法律及文化修养有关。良好的家庭人文环境可以在潜移默化之中让子女培养起高尚的情操,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世界与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为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打下坚实的基础。反之,如果家长缺乏道德、法律及文化素养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家庭人文环境比较恶劣,那么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灵会遭到毒化,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娜德·威斯特在《谁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中指出,调查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本身就有犯罪行为。大卫·P·法林顿在《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写道,他对英国的365名青少年犯罪者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犯罪者的父亲没有犯过罪的仅占8.4%,父亲犯过罪的高达37%,母亲犯过罪的比例则更高。

此外,家庭人文环境还与父母的政治觉悟和社会情绪有关。如果父母的政治觉悟较低,思想观点落后,对社会始终持有消极情绪的话,那么他们的子女也往往会沿承这种反社会情绪,还会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将这种情绪转化为反社会行为。父母沉溺于封建迷信活动及不健康的娱乐活动的,子女也会在潜移默化之中认可这些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浙江省少管所对150名年龄在14到20岁之间的男性青少年犯展开调查,发现城市中父母参与赌博的,子女犯罪的占城市青少年犯的25%,农村的则占40%。可见,在不良家庭人文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六、学校环境因素

学校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场所,是青少年走出家庭、实现社会化进程的重要阵地,承担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递道德法律规范、宣传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历史使命。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的,学校中则有大量专业人士根据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心理特征和个体需求,制定出与他们健康成长相辅相成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可见,学校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所产生的作用不亚于家庭对孩子的影响。

如果学校教育出现问题,特别是在教学指导思想及管理方法上出现偏差,导致学校传播社会主流文化的功能遭到弱化,那么青少年出现心理问题、性格缺陷乃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比率就会相应提高。正如犯罪学家娜妮·西格尔在《青少年犯罪》中所说的一样,学校的宗旨在于陶冶人的情操,而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依照逻辑来看,青少年犯罪与学校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关系。弗哈森·特斯顿对该说法表示认可,并在《对青少年犯罪及少年行为其他方面的纵向研究》中指出,从某种程度上看,学校是比家庭和伙伴更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美国政府对全美学校进行的调查研究也证实了两位犯罪学家的观点:青少年在学校中度过的时间只占其总时间的25%,但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犯罪中有40%的抢劫案和36%的人身攻击案都与学校有关。我国也同样如此。2001年四川省攀枝花市的刑事犯罪形势分析报告显示,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量的22%,在校生犯罪比上一年同期增长47.9%,中小学生犯罪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12%。

学校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内容失衡

学校是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的重要阵地,是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主要场所,但是目前由于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度重视学习成绩,忽视了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导致教学内容出现失衡,致使青少年的身心无法健康发展。该问题又可细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重视智育,轻视德育。很多学校都以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校领导政绩的唯一标准,轻视乃至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培养。这就造成青少年道德修养不足、法律意识缺失、思想水平低下的情况。

第二,性教育缺失。目前,对性的好奇和欲望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动机,仅次于金钱利益和所谓的“兄弟义气”,成为青少年犯罪的第三大动因。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中有30%是性犯罪,并且这个比例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青少年性道德扭曲的现状令人讶异,究其原因,除却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之外,学校性教育缺失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受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影响,大部分学校都不太重视对学生进行性教育和青春期生理卫生指导,这就导致学生在性知识上存在认知盲点,把性视为一种神秘而虚幻的东西,在好奇心的驱使及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下,就会走上犯罪道路。美国性信息和性教育理事会主席玛丽考古德指出,有效的性知识教育应当在14岁之前进行。性知识教育不但能够让孩子形成健康的性意识,也能帮助他们培养或加强对生理变化的适应能力,提升他们对性冲动的自控能力和对性诱惑的防御能力,保证他们顺利度过生理发育期,减少犯罪倾向的产生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轻视劳动教育。完善的学校教育应当不仅包括知识文化教育,还应包括适当的劳动教育。劳动教育不仅包括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养成基本的劳动技能等有关体力劳动方面的知识,还包括帮助学生树立通过正当渠道及自身努力获取知识的意识等有关脑力劳动方面的知识,让他们重视获得知识的过程,而不是一味通过捷径获取高分。

第四,轻视心理教育。处于学龄时期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快速成长,但我国青少年一个普遍的情况是,他们在生理方面获得显著发育,而在心理方面与以往相比却没有多大进展,也就是说,他们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情况严重不协调,导致其所作所为极为幼稚,甚至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学校必须意识到心理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证青少年心理及生理协调发展,避免由于两者不平衡导致犯罪倾向或犯罪行为。(二)教育方式不当

教育方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具有极大影响。学校教育方式不当会造成青少年心理发展扭曲、基本常识欠缺等问题。目前我国学校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脱节。由于学校与家长联系很少,学校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并不了解,家长对学校的认识也比较浅薄,这就导致教育信息交流中断,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陷入盲目状态,两者均以自己的教育目的为准,在某些方面重复教育,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则双重缺失。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之间也是如此。社会教育的主题包括社区、社团、街道等,它注重培养青少年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关注,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道德法制观念。然而,青少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学校又对道德法制教育方式不太重视,就直接导致许多青少年道德意识欠缺、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

第二,教学中不能因材施教、一视同仁。很多学校都单纯以学习成绩作为评判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甚至在学校中安排快慢班,成绩较好的学生进入快班接受强度更大的知识灌输,这些学生往往把获得高分作为唯一追求,思想道德水平与政治素养低下,对社会发展规律一概不知,对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一旦他们在重大考试中失利就会灰心丧气、悲观失望、怨天尤人,甚至误入歧途。学习较差的学生被编入慢班以后备受冷落,学习风气更加萎靡不振,行为方面也渐渐失范,原本成绩不好但品德还比较优秀的学生在周边环境的影响之下也开始放任自流,厌学情绪加剧,辍学现象增加,这部分从学校流入社会且带有负面情绪的青少年便成为犯罪高危人群。此外,一些学校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耐心,不愿给予细致的辅导和悉心的帮助,常常以粗暴的态度对待他们,甚至实施体罚,使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并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三)学校不正之风

学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上的各种风气在学校环境中都会有所体现,对学生产生影响,特别是社会不正之风,比如腐败、赌博、斗殴等,一旦在学校中蔓延并形成风气,就会对学生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学校不正之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校内人员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的管理方式。

学校与社会一样,也是由多种人际关系构成的,其中比较重要的几种关系包括师生关系、学生关系和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师生关系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及其在校表现。与老师关系良好的学生往往学习态度端正,在课堂上表现的比较积极,学习成绩一般也比较优秀;但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关系紧张,那么两者之间会产生消极的评价,学生会将叛逆心理带到课堂之上,学习态度比较消极,有些老师则会给他们贴上差生的标签,对这类学生不予重视并且没有耐心。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会受到严重伤害,并产生被遗弃和没有归属的感觉,容易与品行不良的社会青年为伍,学会诸多不良嗜好,并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学生之间的关系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青少年具有结群性的特点,如果个体能够很好地融入群体之中,其内心一般会健康而阳光;反之,如果个体遭到群体的排斥,那么个体的内心世界则会变得阴暗甚至出现畸形。不过,由于学校对学生关系缺乏关注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拉帮结伙现象的发生,滋生旷课、逃学、恃强凌弱等行为,继而产生违法犯罪现象。老师之间的关系对学生也具有一定影响,如果老师之间存在矛盾,那么一方面会给学生树立不良的行为模式,致使学生因为一些小摩擦而产生隔阂,另一方面则会使拥护不同老师的学生发生冲突。除此之外,老师的思想道德水平、法律道德修养和生活及工作作风对学生都起着表率作用,对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直接作用。但是个别学校急于引进师资,对老师的考察不够深入也不够全面,导致学校中出现部分不合格老师,他们要么在专业知识方面有所欠缺,严重阻碍学生学习情况的进展,要么思想品德恶劣,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为人准则,动辄打骂、侮辱学生,肆意宣泄负面情绪,对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产生恶劣影响。

在学校的管理方式上,由于我国很多学校仍未改变应试教育的模式,对学生的管理也仍未跳出封闭化、单一化的樊篱。这些学校不重视青少年心理及生理的发育特点,极少甚至从不安排校园文化娱乐活动,学生的一切活动都以学习为中心,这就导致学生的潜在力量得不到合理的疏导,并且单调枯燥的学习生活也很容易让他们产生厌学情绪,部分学生便会脱离学校、踏足社会去寻找精神宣泄的途径,在此过程中他们可能会结识社会不良人士,在外界因素的刺激或诱导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七、网络文化因素

网络文化是诞生于信息时代的一种特殊文化,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崭新文化现象,它以计算机、手机等上网设备作为物质载体,以上网人群作为主体,以网络空间作为信息传播的领域,以数字化作为基本的技术手段,为人们开辟出一个前所未有的虚拟世界。网络文化与传统的地域无关,它是一种时域文化,究其本质而言则是网络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的统称。网络文化与传统的地域文化相比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网络文化具有虚拟性特征。在网络空间中,人们的身份和行为都具有不真实性,这就构成了网络文化本身的虚拟性特征。特别是“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令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在感受上越来越相似,这就导致一部分人沉迷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出现与现实脱轨的情况。特别是处于成长发育时期的青少年,他们的感情变化极快,喜怒哀乐的情绪表现相当强烈,他们借助网络可以无拘无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在网络世界中,他们没有任何顾忌,可以自由自在地与互不相识的人交流倾诉。不过,由于青少年的分辨能力较差,一旦他们长时间聚焦于网络,就很有可能会难以将虚拟与现实区分开来,错把虚拟当做现实,在网络中发展人际关系却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的交往,由此导致青少年对网络产生过度依赖,脱离电脑时会焦躁不安、寂寞空虚,难以融入社会之中,继而导致心理畸形。同时,由于青少年对技术的学习和把握能力较强,他们在网络世界中可以借此获得发言权,并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权利享受。不过现实世界则并非如此,他们的言行举止严格受到社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控制,在学校中甚至还会受到成绩的制约,一旦这种权利的想象被打破,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承受能力较差的可能就会选择“反抗”,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二,网络文化具有开放性特征。网络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资源,搜索引擎的飞跃式发展更是让“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成为现实,个体在网络空间可以随心所欲地获取信息、发表言论。丰富的信息拓宽了人们的眼界,增长了人们的知识,让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了解天下大事和各种奇闻轶事,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多姿多彩。然而,巨大的信息量也大大增加了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概率。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相似,都由多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文化类型构成,其中的冲突不言自明。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尚未成型,面对众多选择和冲突难免会感到矛盾和迷惑,甚至造成信念动摇、理想缺失,个别居心不良者还会在网络上散播与道德法律观念相违背的信息,引诱青少年走上不法之路。目前,我国将网络上的不良信息统称为“电子毒品”,凡是包含色情、暴力、迷信、赌博、反动等内容的信息,皆归于此类。之所以称之为毒品,是因为这些不良信息与毒品一样,能够腐蚀青少年的身心,消磨他们的意志,并且具有成瘾性,一旦陷入其中就难以自拔。很多经常接触“电子毒品”的青少年为了亲身体验其中的新奇感和刺激感,不惜付出一切代价,由此走上犯罪道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游戏也应被归入“电子毒品”一类,尤其是大型网游。网络游戏大都以攻击性、战斗性和竞争性的内容为主要情节,长期沉迷于枪战、“反恐”、赛车等游戏,会使青少年的道德及法律认知在火爆内容的刺激下渐渐淡化,甚至打破网络与现实的界限,认为通过伤害他人实现自身目标的行为合情合理。一旦他们形成这种观点,便会在满足感的驱使下走上道德失范、行为失轨的道路,归入违法犯罪分子的行列中。

第三,网络文化具有个体性特征。个体在网络世界的基本存在模式是以自我为中心去构建相应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脉络。长期沉迷网络的人会形成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并将这种思想带入现实,想尽一切方法去实现自己的需要,而不顾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集体需要和他人需要之间的关联性及一致性。如果自己的想法得不到满足,便会愤懑不已,做出伤害他人、危及社会的事情。

此外,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还体现在网络犯罪的产生。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工具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两种类型为主,一种是针对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的犯罪,比如非法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他人系统瘫痪等,破坏网络秩序,扰乱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另外一种是借助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网络诈骗、盗窃他人账号和密码、转走他人资金等,尽管这种行为不会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造成损害,但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犯罪具有高科技性、超越时空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在虚拟化和数字化的网络空间中犯罪可以不留痕迹或者可以通过专业技术抹除相关数据,与其他犯罪形式相比安全系数更高、风险更小。青少年的接受和学习能力比较强,有些智力较高的青少年比较熟悉网络产品的性能和原理,于是便采用这种形式去盗窃他人的账号、密码及相关信息等。并且,由于网络犯罪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调查取证方面的棘手程度非其他犯罪案件能比,就造成网络犯罪日渐增多但打击力度不够的局面,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在相对安全心理的驱使下走上网络犯罪的道路。

八、毒品因素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理总署在1997年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世界人口中已有10%卷入毒品生产与消费之中,并且在以每年3%至4%的速度增长。目前全世界服用大麻的人数超过1.4亿,服用可卡因的超过1300万,服用海洛因的超过860万,而每年因吸食毒品死亡的人数则超过10万,丧失劳动力的则达到每年1000万。我国清朝末年曾有毒品流入的现象,但受流通能力限制,当时受到影响群体范围比较小。改革开放后,我国放松了对商品流通的控制,诸多新产品的流入增加了我国市场的活力,但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品也趁虚而入,其中就包括毒品。一小撮国际毒品犯罪分子以我国对外开放为契机,暗中将我国沿海开放城市作为他们运输和贩卖毒品的跳板,从中牟取暴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毒品在我国的蔓延速度日益加快,受到毒品毒害的人越来越多,并出现青少年吸食毒品的现象。

据2003年公安部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都存在吸毒问题,受到毒品侵袭的县市区达到2148个,其中吸毒人数超过1000的就有214个。除云南、广东、贵州和四川这些毒品泛滥最早的省份以外,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份也出现严重的吸毒问题。据统计,湖南省截止到2003年6月底,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就已超过6.4万,吸毒绝对人数位居全国第三。随着毒品散播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接触毒品的群体在社会背景、职业结构等方面也渐趋复杂,社会闲散人员往往在不良分子的怂恿下走上吸毒之路,甚至一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高学历高收入群体也成为毒品的“新欢”。

由于毒品售价高昂,大部分吸毒者都以倾家荡产告终,于是,如何解决吸毒的经费问题就成为与毒品相伴的附属问题。多数吸毒者精神萎靡、颓废不堪,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金钱,就必然会走上盗窃、偷抢、贩毒、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据统计,在我国的吸毒成瘾者中,有70%到75%的人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各省份的情况也是如此,例如,广东省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有40%是吸毒人员所为;西安市42.8%的吸毒人员做过不法勾当;云南省昆明市的调查显示75%的吸毒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吸毒女性之中选择卖淫获取金钱的占75%;贵州省1997年各类刑事案件中,珠宝抢劫案件的90%、出租车抢劫案件的80%、入室盗窃案件的60%都是吸毒者所为;而湖北省对两万余名吸毒者调查发现,95%的吸毒者都存在“男盗女娼”的现象;等等。

青少年在生理及心理迅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经验不足,专业知识欠缺,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好奇心重,攀比心理突出,喜欢盲目追求所谓的“时髦”,比较或者完全不了解毒品的危害,因而是毒品犯罪的高危人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诱骗青少年吸毒,宣扬毒品是精神痛苦的解药,可以随时戒除,导致部分青少年抵制不住新鲜感的诱惑,沦落成为“瘾君子”。现阶段,我国吸毒人口呈低龄化趋势发展,青少年已成为吸毒的主要群体。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数量已达到105.3万人,其中超过70%的吸毒者年龄在35岁以下,专家估计,那些仍未被警方抓获的隐形吸毒人员的数量应该是这个数目的四至七倍。福建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70%,上海吸食毒品的青少年数量则占吸毒者总人数的54%。毋庸置疑,毒品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带来严重危害,并且还会诱发其他类型的犯罪,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所以,我国必须健全法律体系及防治机制,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查禁毒品走私及贩卖,减少青少年毒品犯罪。

九、人际交往因素

人际交往活动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显著标志。青少年阶段是个体从事人际交往的黄金时期,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够推动个体的社会化进程,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然而,不良的社会交往则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不良交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交往对象不良,另外一种是交往内容不良。交往对象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所结交的朋友。众所周知,朋友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青少年来说更是如此。青少年的学习能力和模仿能力极强,很多行为都可归入“习得行为”之列,如果他们的朋友行为举止得体,思想积极向上,那么他们耳濡目染,也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反之,如果他们的朋友道德失范、行为失轨,内心阴郁黑暗,那么他们也有很大可能具有心理扭曲或者人格缺陷。古人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的都是这个道理。而交往内容的优劣则是由交往对象直接决定的。

一般而言,不良的人际交往主要是由不和谐的家庭生活所引起的。生活在不健全或不和睦的家庭中,青少年往往会产生自卑和自闭的心理,对朋友的渴望程度要大大高于其他同龄人,他们希望能够从朋友那里获得温暖和安慰,便会不加甄别地结交朋友。同时,这类青少年的内心比较脆弱也非常敏感,一旦结交到要好的朋友,就会产生强烈的依恋情怀,对朋友言听计从,一旦他们的朋友是不法分子,那么他们也会在朋友的怂恿下步入歧途。

不良的人际交往还会促生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和“相对安全心理”。青少年结交不良社会分子之后,会接触到大量不良交往内容,包括凶杀、暴力、色情等,一经朋友教唆或引诱,便会产生不良需求,形成犯罪动机。相关部门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有87%的案件都是由多个青少年一起实施的。不良交往能够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群体作案能够消除个体作案时的恐惧感,产生相对安全心理。通常情况下,青少年个体在犯错后会感到恐惧和不安,认为无法向家长或老师交待。然而,一旦他们与自己的朋友结成群体一起作案,则会怀有“法不责众”乃至“法不治众”的侥幸心理,正所谓“一人胆小如鼠,二人气壮如牛,三人胆大包天”,推动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也是青少年趋向于群体作案的原因。并且,很多青少年作案后经过矫正改过自新,但重新接触到那些朋友之后,在他们的引诱和威胁下,便会重蹈覆辙、越陷越深。可见,家庭、学校及社会必须高度重视青少年的交往问题,要积极引导青少年的择友方向,主动出击防治不良人际交往现象的发生。第四章 国内外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与比较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相关统计资料显示,近三十年,青少年犯罪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系统考察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状况,可以为现阶段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提供横向和纵向的视角,有利于我国结合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法律体系等探究青少年犯罪的诱因、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向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第一节 国内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

一、我国不同时期青少年犯罪情况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就有,只不过与现在相比,当时青少年犯罪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影响上都远远不及现在,尚未构成重大社会问题需要专门研究罢了。不过,我国历代刑法都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一)新中国成立以前

早在奴隶制社会,我国立法者就已经明确对青少年犯罪者实行与成人有所区分的刑法措施。《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不加刑焉。”也就是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孩童犯了罪是可以免除刑罚的。《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未龀者,皆不为奴。”何为龀呢?《说文》中有云:“龀,毁齿也。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女七月生齿,七岁而龀。”这就是说,八岁以下的男孩和七岁以下的女孩犯罪后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超过此年龄界限则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刑法也均对青少年犯罪所担负的刑事责任做了特别规定。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中记载“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汉律》中规定:“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南北朝时,南朝梁刑法规定:“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奴。”唐朝的《唐律》中则规定:“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犊;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者人,亦收犊,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宋朝的刑法遵循《宋刑统》,该法典沿承了《唐律》的规定,不过在不加刑方面新增一条规定,“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也就是说,如经调查发现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是受他人教唆,那么教唆者将会遭受牢狱之灾。

清朝末年至民国期间,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此时的刑法同样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区别对待。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新律刑》中规定:“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该规定将“不罚”的年龄界限提升至十六岁,处罚措施不再是完全无责无罪,而是要进行专门教育,相比以前的法典更为合理。民国时期,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十四岁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可以看出,此时的刑法规定已与现在的比较接近,年龄划分更为科学。

尽管我国各个朝代、各个时期对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均有特别规定,但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资料记载却少之又少。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当时几乎没有青少年犯罪,否则也不会有专门的刑法规定,专家认为造成此种情况可能的原因是,当时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能够轰动整个社会的显著问题,未能引起国家的充分重视,并且由于当时对青少年犯罪缺乏系统和科学的认识,导致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受到了成人化处理。(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

通过相关数据研究不难发现,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影响发生质的变化是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线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思想道德及法制观念也出现了巨大变动,青少年犯罪的总量、类型及手段都大大增加,犯罪动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治理难度大幅提升。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犯罪情况出现好转,犯罪总量短期内急剧下降,但是在个别大城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行为者大都是十六七岁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经济需求进行盗窃和抢劫。随着我国经济情况有所好转,人民政权日渐稳固,青少年的工作安排也得到充分落实,所以青少年犯罪问题总体而言在我国并没有构成重大社会问题。相关数据统计显示,1950年至1956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20%到25%,1957年至1965年介于30%和35%之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政治局面及社会局势动荡不安,社会闲散人员增多,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在全国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高达60%,首次引起国家和大众的关注。前文已述,犯罪情况总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十年动乱”时期,多种社会思潮相互碰撞,思想尚未定型的青少年心理受到巨大冲击,会出现良莠不分的情形,在外界因素及强烈好奇心理的双重刺激下,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改革开放以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我国进入历史发展的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稳步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也取得显著进展,我国开始由一个传统、封闭的农业社会转变为一个现代、开放的工业社会,经济体制则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可以说,这是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的第二次重大社会转型。这次转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剧烈转变,传统社会规范及思想道德体系遇到严峻的挑战。此时,尽管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但是在多重因素的冲击下,人们的精神变得极度脆弱,特别是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趁虚而入,导致价值观念混乱、社会文化失衡、社会行为失范,很多人面临价值观的选择不知所措,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更是首当其冲,犯罪数量大幅提升。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为53.5万件,1979年上升至63.6万件,1980年为75.7万件,1981年则跃升至89万件,其中,青少年犯罪总量占据全部刑事犯罪比例的66%,在大中城市则达到70%至80%。1983年我国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青少年犯罪曾短期出现下降趋势。不过,从1987年开始,刑事案件总量再次急剧上升,青少年犯罪之火重燃,成为犯罪主体。当年全国刑事立案57万起,青少年犯罪占74.3%;1988年全国刑事立案82万起,青少年犯罪占75.6%;1989年全国刑事立案97万起,青少年犯罪占70%以上;1994年全国刑事立案超过166万起,青少年犯罪占65%左右。虽然青少年犯罪占总刑事犯罪的相对比例出现下降趋势,但由于全国刑事犯罪总人数大大增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也不断上涨,并且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始终是犯罪主体,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也有所提升。根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结果,2003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231,715,其中不满18周岁的有58,870人,18岁至25岁的有172,845人。2004年未满18周岁的犯罪总人数为70086,同比增长19.05%,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9.17%,比上一年提高1.24%。2005年,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到11.020,同比上升19.45%;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71,672,同比上升17.77%;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青年犯罪人数达到203,109,同比上升13.63;青少年犯罪总人数达到285,801,比2004年上涨幅度超过16%。2006年1月至9月,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人数为6,880,同比下降5.7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人数为49,423,同比上升2.76%;18岁以上不满25岁青年犯罪人数为149,679,同比上升8.65%。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判处青少年犯罪人数达到146,676,同比上升8.99%,其中,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40,192,同比上升7.40%,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数为36,194,同比上升9.59%。

近年来,从绝对数值上看,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但是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与同龄青少年总人数始终都保持着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例如,1985年,全国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人口总数为2.7亿,同龄青少年犯罪总人数占青少年总人数的比重约为12.3%;1987年全国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人口总数为2.9亿,同龄青少年犯罪总人数所占比重为13.8%;1990年,全国14岁至25岁总人数突破3亿,同龄青少年犯罪总人数所占比重不到14%。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人数占青少年人口总量的比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就说明影响这个年龄段的群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也相对稳定。除却社会客观因素以外,14岁至25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发育与心里塑造的黄金时期,情绪波动大,发展路途宽,受外界影响极大,与其他年龄群体相比更容易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出现行为偏差或行为失范等问题。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显著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在犯罪主体、犯罪形式、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方面都出现了崭新的变化,具有显著的特征。(一)青少年犯罪主体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无论在发案量还是在总人数方面都比较低。统计资料显示,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仅占20%至30%,大多为偷窃、流氓等程度较轻的犯罪,抢劫、强奸、重伤等重度犯罪案件数量极少,这种严重犯罪所占比例在全国不到万分之一,在大城市不到万分之二,可见,当时青少年犯罪并未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受到严重挫折,整个国家陷入一片混乱,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遭到破坏和践踏,公检法机关基本陷入瘫痪,原有的社会控制模式失控,社会呈现无序状态,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民主法治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这类行为并没有按照犯罪来对待,并且当时司法机关形同虚设,前六年我国并没有进行犯罪资料统计,直到1972年我国才恢复统计犯罪资料。根据当时的不完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总数的比例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20%上升至60%左右,青少年犯罪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严峻社会问题。相关资料显示,1972年至1982年十年间,我国的犯罪数量不断攀升,青少年逐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全国大中城市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均达到70%至80%,农村也介于60%至70%之间,青少年实施的严重刑事案件占全部严重刑事案件的50%以上。

1983年我国展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全国范围内启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本上遏制住刑事犯罪数量上升的趋势,也有效遏制了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势头。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整个社会刑事犯罪均处于基本平稳的状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均处于急剧变动之中,各种矛盾与冲突不断,给青少年带来沉重的压力和巨大的挑战。在多种外部环境因素与自身因素的综合影响之下,从1985年开始,青少年犯罪重新出现上升趋势,并且这一次上升的幅度也比较显著。1994年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量的73.3%,1998年达到75.6%,2003年则升至78.3%,以后同样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统计数据,1996年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60.92%,2002年青少年犯罪占57.58%。同时,据统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青少年犯罪的行为者总量在全部被判有罪的青少年总数中也占据多数,其中又以未成年人犯罪最为突出。1996年至2002年期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在青少年犯罪中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青年犯罪)正在向那些比较严重的犯罪集中。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犯有杀人罪和伤害罪的占8.56%,犯强奸罪的占11.95%,犯抢劫罪的占35.66%,犯盗窃罪的占37.90%,犯流氓罪的占2.54%,犯其他罪的占3.3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呈现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根据北京市对2000年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犯罪的年龄统计,14岁犯罪的有41人,占总人数的15.4%;15岁犯罪的为78人,占总人数的29.2%;16岁犯罪的占119人,占44.5%;17岁犯罪的为29人,占总人数的10.9%。可以发现,15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居于主导地位,占全部犯罪的73.3%。所以这个年龄阶段在法律上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或者简称为“犯罪年龄”。不过在不同的地区这个年龄阶段会出现轻微的波动,比如四川2001年至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14周岁以下的犯罪人数所占比例这三年分别是22.3%、17.1%和17.5%,14岁到15岁的分别为39.4%、36.0%和11.0%,16岁至17岁的分别是38.5%、47.0%和50.0%,可见,在四川16岁至17岁才是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第二,青少年罪犯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调查研究表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数是辍学者或在校的流失生,他们知识文化水平欠缺,知识结构不完整,道德及法律修养水平较低。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显示,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6%,未初中毕业的占47.3%。例如,在北京少管所针对153名16至18岁的未成年罪犯做的调查问卷显示,小学学历的有43人,占28.1%;初中学历的为85人,占55.5%;高中学历的为16人,占10.5%;中专学历的只有9人,占5.9%。由此可见,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是青少年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三,青少年罪犯日益低龄化。随着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提高,我国青少年的生理及心理发育期普遍提前,大多数青少年在十一二岁左右就已在身高、体重、性别特征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成人化特点。在青少年时期,个体的精力相当旺盛,好奇心与求知欲颇为强烈,但受生活阅历与知识水平限制,青少年的心智发展尚不成熟,自控能力和分辨能力较差,如果家长、学校和社会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就势必会造成一部分青少年在接触外界不良因素的条件下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统计数据表明,过去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左右,而现在则提前至15.7岁。2002年,全国15周岁以下犯罪的青少年占全部刑事案件总人数的比例与1995年相比高出1.2%。

第四,独生子女犯罪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人口与环境、社会、经济等协调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的大部分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再加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就造成父母将子女视若掌上明珠、娇生惯养的问题。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家庭环境下成长,孩子会渐渐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一旦步入社会以后其个人需求与他人需求及社会需求发生冲突而无法满足,便会在巨大心理落差的驱使下做出违法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第五,女性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一直以来都以男性占主体,不过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女性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日渐增多的势头。据统计,“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概是99:1,而近几年则达到90:10,女性犯罪所占比例增长了10倍以上。同时,女性犯罪还从依附型向独立型转化,以往女性犯罪时往往以男性为依托,现在则开始自行计划与操作。典型调查发现,涉及性犯罪的女性青少年犯罪占总数的80%以上,而诈骗犯罪、盗窃犯罪以及暴力犯罪也开始出现并成为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为例,2001年该法院共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173件,共计221人,其中少女犯罪3人;2002年140件176人,少女犯罪16人;2003年214件362人,少女犯罪25人;2004年230件397人,少女犯罪26人。2002年审理的16名少女犯罪中出现了抢劫、诈骗的恶性犯罪,其中4名带有暴力性质;2003年及2004年审理的51名少女犯罪中,有27名属于暴力犯罪,所占比例约为53%,其中还出现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手段也从单纯的语言威胁发展到殴打甚至持刀伤人等。可见,女性青少年犯罪在人数增加的同时,犯罪类型也在拓宽,并朝着与性和钱财相关的暴力型犯罪发展。

第六,闲散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显。闲散青少年主要包括流失生(未完成小学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的学生)、辍学生、失业及待业人员,目前这类群体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团中央对2,361名犯罪青少年展开调查,发现其中闲散青少年有1,445人,占总人数的61.2%。据某市检察机关调查统计,20世纪90年代逮捕的青少年罪犯中,辍学和无业青少年占60%。相关部门对八个省市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调查发现,有辍学或逃学经历的占罪犯总人数的90%以上。另据某市检察机关调查统计,90年代该市青少年罪犯中,无业和辍学的青少年占60%以上。犯罪专家指出,青少年步入社会以后,如果没有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保护,那么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会很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淖。特别是现在我国部分地区流失生和辍学生现象严重,厌学和弃学的学生不断增多,学生流失群体已渐渐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后备军团,有些城市的流失生犯罪的比例是在校生犯罪比例的十五倍以上。

第七,在校学生犯罪率有所上升。据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我国在校学生犯罪出现了上升的趋势。1994年我国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比1984年增加了1.7倍,2003年在校生犯罪人数比1994年增加了1.4倍,并且每年都会以较快的速率增长。犯罪的在校生大多是初中生,部分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的在校生违法犯罪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第八,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显著。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区广阔,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农村青少年数量也占全国青少年总人口的大多数。以我国第二人口大省山东省为例,山东省总人口为9,30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7,038万人,占总人口的76%。以往,农村青少年犯罪与城市相比,无论是在作案人数方面还是在案件影响方面都显得微乎其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崇拜金钱和享乐的腐朽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潜入农村,使部分青少年的内心世界发生扭曲,实施抢劫、盗窃的青少年日渐增多,于是,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对2000年至2003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据进行统计调查后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以每年大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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