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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2 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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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永红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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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与制度——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

民族、国家与制度——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试读: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为少数民族群体利益而做出的一种地域性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应对民族和地域多样性而做出的一项制度设计。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60多个年头。如何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走向,怎样看待和思考它在处理我国民族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是论文的研究主旨。

论文以历史制度主义为研究视角,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以民族、国家与制度的内在关系为逻辑进路,以阐释性个案研究为研究方法,通过民族治理模式的比较,向上探求影响民族自治制度形成的结构性因素,包括制度、利益和观念等,力求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中清理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真正原因;向下探求民族自治制度对各民族政治行为的影响以及自治制度的维持与变迁,通过这两个向度的研究进而提出制度变迁的未来取向。

论文首先解决研究范式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但是,不能忽视其他理论范式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历史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框架,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变迁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

然后在历史制度主义框架的指导下,展开对民族、国家与制度关系范畴的分析,试图探寻我国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原因、其发展和变革的动力以及制度结构对政治行为的影响。

1. 论文分析了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结构性因素。文章认为民族不是国家,国家不是民族,民族与国家是两个不同的共同体;然而,进入近代以来,源于西欧的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使民族与国家不分不离,甚至可以把民族和国家等同起来。如何处理好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成为政治学研究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在西方学界,尽管提出了处理民族关系的种种主义,如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多元主义等等,在这些价值观的主导下,西方国家也采取了种种政策和措施,然而始终不能摆脱民族国家的“同质化”追求和少数民族要求实现本民族政治与经济利益、保存自身文化以及对主体民族文化疏离感的内在困境,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不断。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封建王朝在“天下”观主导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羁縻”制度,各民族在“天下”空间中相互竞存,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进入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下,想象的“天下”轰然倒塌,如何认识和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成为当时中国不同政治力量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资产阶级试图以民族主义为旗帜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然而,民族主义这件紧身外衣,很难适合中国多民族的国情。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一直强调“民族自决”和各民族有脱离国家的自由,但是当共产党在国内阶级斗争中暂时受挫,被迫长征到川藏民族地区时,一系列新变量的出现与重新组合改变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和政策,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关键节点,也决定了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整个历史进程和路径。

2. 论文分析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构建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论文认为中国共产党为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结束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控制和军阀割据的局面,实现国家的统一,逐步形成了多民族国家理念。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各民族无产阶级联合的制度基础。在党的领导下,民族自治制度最终确立,并在路径依赖机制作用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深化。

3. 论文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对各民族政治行为的塑造。如何塑造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相适应的民族政治主体,这是第六章探讨的主题。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权力关系结构,一方面约束和规范了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塑造了参与者的政治行为。

4. 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与未来走向。第七章利用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制度的功能变迁、制度演进以及演进过程中出现的同构化趋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未来变迁要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之中去思考。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is one of the basic political systems in China. It was specially designed for the benefit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building of the structure of national political power according to the diversities both of the nationality and region. More than sixty years has passed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How to understand its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al orientation in the future and view its functions and influences upon the national relationships in our country are the main themes in this dissert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this study will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by the approach of the inner logic relationships between nation and state as well as institution. It will reveal the structural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so as to discover the real reas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uch a system by the means of comparing some models of governance in the areas of ethnic minorities gathering and living. It will also reveal the influences of the system upon political action on the part of various ethic groups and the factors which help to maintain or change the system. Above all,we are going to present the orientation of the future change of the system.

First of all,the paradigm of the research should be set up before we go on. Marxism has always been taken as the instructional theory in the study about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However,we cannot ign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other theories. We believe that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provides a new analytical perspective for us to analyze the establishment,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the system.

Then,we will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nation,state and institution and discuss the reas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as being a basic political system in China and dynamic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he system as well as its influences upon the Chinese political actions.

The study will first analyze the constructional factors which influence the formation of the system. Although the concepts of nation and state are equaled since the modern nation-states were built,they actually differ from each other. They are different entities.As a result,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 and state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politics. Some western scholars have put forward a variety of theories such as nationalism,nationalism of liberalism,pluralism and so on,to help goverments make decisions. Unfortunately,these theories and policies cannot prevent the emergence of the ethnic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because they cannot get rid of the pursuit of homogenization of nation-state.

Historically China has been a multinational country for a long time. Under the dominant view of world-view,a particular system,China chieftain system,has been built up and a pattern of the coexistence of multination has formed. However,this world-view was destroyed after China stepped into the modern time. Chinese bourgeoisie once tried to build the nation-state using the idea of nationalism,but they failed. At the very beginning of the formation of Chinese Communism Party(CCP)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was emphasized. CCP also claimed that the ethnic groups have the freedom of separating from state. When the army of CCP marched into Sichuan-Tibet region the attitude and policies of CCP towards ethnic groups changed,and this change constituted the key point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and determined the cour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Second,we will analyze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CCP has developed the idea of multinational state in the building of new political power and regarded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as the i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combination of proletariats that come from various ethnic group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CP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established ultimately and experienced the evolution from the national policy to the important political system to the basic political system. During this evolution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has been strengthened and deepened.

Third,we will discuss how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influences the ethnic groups' political actions.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believes that not only does the political system restrain people's political actions but also mold the preference of people's actions and the action strategies. As being a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power relationship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regulates the actions of the related interest parties and formalizes the political actions of the participants.

Forth,we will deal with the orientation of the future change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Taking the theory of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as an analytic tool we will present the changing course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as well as its dynamics of the change. We believe that such a change represents itself as a functional change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and tendency of isostructure. With a lot of changes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environment the political elitists will keep reforming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so as to carry out new plans and ideas.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will adapt to the new environmen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制度是政治学研究的传统。在政治学的发展历程中,制度是贯穿其中的主要经脉,是政治学的核心价值。政治学关于制度的研究最早应该追溯到公元前300多年的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制度的研究,首开政治学制度研究的先河。从那以后,政治制度一直是政治学家研究的对象。

政治学关于政治制度的研究沿着两条不同的理论思考路径:一种是自由主义倾向的制度观,它主张个人是目的,强调个人本位,国家是手段,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同时推崇法律至上和以制度制约权力,这以洛克为典型代表。一种是国家主义倾向的制度观,它强调国家本位,个人只不过是实现国家使命的工具,忽视法治和制度安排,把国家浪漫化、道德化、神秘化,并赋予国家无限权力和不堪承载的重任,这以卢梭、黑格尔为典型代表。两种不同的理论取向导致人们对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不同解读,从而影响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原则和政治制度安排。

这两种思考路径都是从普遍的、抽象的人性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出发界定政治逻辑的格调,这种个人—国家二元模式的缺陷恰恰在于忽视了个人的社会生活背景,忽视人总是生活在社会物质文化结构的各种关系之中,尤其是生活在他原本就在其中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的;这种二元模式关注国家最高权力的横向配置问题,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力架构及其所决定的国家体制,在国家权力的纵向安排上弱化族群因素在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国家理论源于均质性的单一民族国家治理理念,其民族理论是以“国家—公民”这种“公民政治”的思维方式来设计的,反映到宪政制度上,其宪政理论自然是一种“公民政治”。在他们的政治理论框架中,公民的概念始终是涵盖国家之外的一切社会主体的概念,其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解释都是从公民概念出发的,甚至公民的概念也涵盖了民族概念,在构建国家政治制度的时候并没有将民族关系作为宪政整体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来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它以自然法、自然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自然法、自然权利与“族体”的同一性。但是由于自然环境、资源禀赋、社会—历史—文化等诸要素在国内各区域间不同的分布结构,现代政治国家呈现出明显不均衡性和异质性。霍布斯鲍姆认为:“在当今全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中,真正有资格宣称其国民皆隶属于同一种族或语言集团者,不会超过十二国。”面对族类的多样性,如何处理民族之间的关系,诚如格罗斯所言:“我们又一次面对一个看似简单、经常面对,但却从来没有能够解决的古老问题,一个对现在和未来都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不同民族、部落、宗教集团和种族如何能够和睦地比邻相处。这是一个古老却又非常现代的问题。”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是什么?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国家的维系必然要以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种族和文化上的同质性为前提吗?在种族和文化差异性的基础上,能否构建一个共同遵守的秩序?在一个异质性的多民族国家,如何以民族关系为出发点,设计一种合理制度来维持一种合理的秩序以进行民族的治理?这是现代民族国家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是理论界长期关注的问题,这也增强了民族国家制度选择理论探索的紧迫性。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广阔国土和众多人口的大国,民族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基本现实,也是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一基本国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历史学家对这一国情也有过深刻的论述,如白寿彝就认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历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也包含着曾经在这块广大国土上生存、繁衍而现在己经消失的民族的历史。”翁独健也认为:“我国现有民族,它们的形成和现用族称虽有早有晚,但都有着悠久的历史,都是我国古代民族直接的和间接的继续和发展,都是我国历史的长河中经过民族分化和融合逐步形成的。”“凡居住和生活在中国领域的民族,包括现有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都属于中华民族。”

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员,“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有多大的认同力,多强的凝聚力?“中华民族”这一概念能够最终解决多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吗?面对民族多样性的客观现状,历代中央政权都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维系和促进了多民族的长期共存和发展,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并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我们仍然必须继续追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多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呢?为什么进入21世纪后民族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难道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现了问题吗?因此认真探求中国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制度的形成和运行状况以及改进的可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为少数民族群体利益而做出的一种地域性的制度安排,它是中国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应对民族和地域多样性而做出的一项制度设计。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64个年头,它实现了各民族政治地位的平等,促进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长足进展,民族自治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走向完善。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不可能尽善尽美,它必须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这需要理论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以求是的精神,突破各种瓶颈制约,去探索民族区域自治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事实上,从中国共产党成立那天起,就把民族治理制度作为关系民族解放、国家稳定、人民富足的重大问题来研究,一大批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推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回顾和总结这些研究成果是我们继续前行的重要条件。

我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成果浩繁,学术界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现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关理论研究状况进行简单的归纳和评析。(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与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政治气候紧密联系。从所掌握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成果来看,民族区域自治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重要的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初。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创,自治制度对于新中国的大多数人而言是全新的知识,因此理论工作者必须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原则、前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优越性、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客观依据进行较广泛的研究,如刘春的《为什么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黄光学的《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优越性》、赵卓云的《论党的民族政策》等,这些研究成果初步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成统一的多民族的共和国这一历史进程的经验,为新中国做好民族工作,处理好民族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第二个重要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党的民族政策遭到全面践踏,民族自治地方被任意肢解,在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做了删改,删去了自治权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停滞,甚至倒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重申,理论研究也得到了恢复与发展,特别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前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更是日趋活跃。一方面,学者们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性质、特点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如陈嘉陵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学者们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对它进行解读和思考,如刘志正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客观依据及其现实意义》、史筠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等等。第三个重要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民族理论工作者主要围绕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展开研究,即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时期是我国民族自治理论研究百花齐放时期,大量的专著和论文出版和发表,一些新的研究方法以及观点展现在我们面前。(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学者们一方面对马、恩有关民族问题的论述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汇集出版,如中央民族学院内部印行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民族问题著作选读》,民族出版社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同时展开了对马、恩民族理论的研究工作,其中何润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经典导读》、王炳煌和王力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史》、华辛芝的《列宁民族问题理论研究》、沈桂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等著作,为我国民族关系的研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撰写了大量的有关这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如金炳镐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其在中国的传播》、华辛芝的《斯大林民族理论评析》、李景荫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立和伟大意义》等。这些成果比较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理论,关于民族平等的理论,关于民族国家形成的一般过程理论以及关于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的理论。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研究,阐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本制度的一种共识性结论。

中国学者在强调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对其他基础理论的借鉴和吸收。如周传斌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民族理论新范式的探索》在反思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上,又诠释了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研究范式、中华民族研究范式和族群理论范式。这些理论已经在影响着中国民族自治理论的研究,表现为:(1)关于民族问题的西方经典著作被大量译介到国内,译著种类繁多,一些国际上享有学术声誉的研究民族问题的重要作家及其著作都逐渐为中国学界所熟知,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 Smith)、埃里·凯杜里(Elie Kedourie)、耶尔·塔米尔(Yael·Tamir)、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等等。译著的繁荣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民族区域自治研究可借用的学术资源不断丰富,近年来研究民族自治问题的期刊文章对这些作家和著作的频繁引用说明民族自治研究的视野得到了拓展,研究成果更为全面。(2)“族群”概念的引入为民族自治研究增添了新的活力。一些学者认为“族群”作为一个文化概念比经济和政治涵义浓重的“民族”概念有其独到的解释功能。如马戎在《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中“建议保留‘中华民族’,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3)一些青年学者开始用西方政治学理论来解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王国剑《论政治学视域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他从政治学基础上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统一性、权利参与性、分配性和合理性,认为民族自治地区对政治资源及权利的共同分享,关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当它以法的形式创设后,各民族企盼缩小区域经济差异的要求及政治希冀要求有了制度性的回应。另外如唐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的分析》,认为源于西方的新制度主义为我们从学理上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前景,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解释模型。并初步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路径依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中的制度短缺问题,他的理论勇气也给了我很大的鼓励。然而,由于作者选用的新制度主义理论流派众多,且观点各异,甚至相互对立,而作者并没有明确自己采用的一以贯之的理论方法,只是引用了诺斯提出的制度“轨迹”的概念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短缺和制度依赖问题。(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内容

民族自治研究的大部分成果主要还是围绕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展开。这和我国对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自治研究的基本理论定位是完全吻合的。民族自治不仅是重大理论问题,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伟大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的伟大实践不仅需要民族自治理论去探讨民族自治的基本问题和历史渊源,也需要民族自治理论适应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中国国情的不断变化。因而,民族自治理论工作者围绕党的民族政策撰写了大量的论著和论文,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总体上论述民族自治制度的一般原理,阐释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历史意义。张尔驹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中就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详细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历史前提、理论来源、建立过程、基本内容、基本经验及完善措施等。再如王允武的《中国自治制度研究》(2006年),系统阐述了自治的一些基本原理,对民族自治权的法理依托、实现机理进行了一般探讨。(2)从制度运行上着力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成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在专著方面如徐晓萍、金鑫所著的《中国民族问题报告》(2008年)论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及其问题,以及西方主导下的国际政治生态对中国民族问题的冲击与影响,并对中国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对策性的建议。另外如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编著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评估报告》(2006年)对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发展运行情况进行了科学的测评。孙兆文、苏利雅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2004年),吴仕民主撰的《直面民族问题》(2008年)等等,另外还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如杨春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宁夏》,王颖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丰硕成果——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廉湘民的《西藏的民主改革与民族区域自治》。这些成果尽管不能代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整体水平,但至少部分反映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的现状。(3)从自治权理论的视角去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过程中,自治权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到目前为止,专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这样几部代表性著作,一部是徐杰舜、覃乃昌等撰写的《民族自治权论》(1991年),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著作,它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地说明了民族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另一部是邹敏的《论民族自治权的源和流》(2009年),从中西方两个维度探究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思想资源。另外还有一些论文和文章对民族区域自治权给予一定关怀,如彭谦的《论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模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权》,张德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用好自治权》等。(4)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西部大开发等党在各个时期的新理论和新政策相结合,探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始终与党在各个时期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反映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时代性、实践性特征,也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紧跟时代步伐提供理论动力。如吴瑶的《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年第3期)。同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学者们就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如熊文钊的《大国地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2008年)论述了西部大开发对民族地区产业调整、财税自治以及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吴仕民在《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2001年)一书中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不断激活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加强自治机关的建设。

另外,民族自治制度研究在法学领域中的系统化、体系化取得明显的进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现形式和法律保障。因此,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系统的研究,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如吴宗金、张晓辉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独特的民族法律制度来处理。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法学的概念、特征、对象、渊源、基本原则、立法、权利保障、纠纷处理机制、实施与监督等诸多基本内容相衔接,放置在一个法学的系统框架之内,其法律层面的诸多特点被充分地展现出来。这本著作为民族自治的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民族自治的相关法律理论研究正在迅速展开。另外王戈柳、陈建樾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问题研究〉》(2001年)探索了继续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法制建设的思路。另外如张文山的《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2007年)、李鸣的《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2008年)、田艳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等等,推进了我国的民族自治法制建设。(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日趋多样化。民族区域自治研究主要以文本研究、规范性研究和定性研究为主,但是不能否认其他研究方法的运用,事实上,我国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初期,对民族的识别工作,就采用调研、访谈等多种方法。近几年来,民族自治研究的方法日趋多样化,特别是社会科学的一些实证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民族自治制度的研究,它们通过问卷、访谈的方式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有一系列科研成果问世,如周勇、马丽雅主编的《民族、自治与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就是课题组成员在云南的丽江、怒江、红河、西双版纳,四川的凉山以及内蒙的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和鄂伦春旗等民族自治地方调查研究的部分成果。(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存在的不足(1)研究视角的局限。具体表现有二:第一,往往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作为中心视角,忽视社会科学的其他理论和方法的引入、借鉴和应用。第二,许多研究仍停留在对有关政策的解释与宣讲方面。这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踟蹰不前的重要原因,因为一个重大制度没有它的价值关怀和学理思考,是不可能有大的进步的。(2)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传统的规范研究与法律制度描述。(3)理论抽象、创新不够,理论的解释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学术化努力不足。近年来,理论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问题也非常明显,可以说,“纵观近二十多年来在全国陆续出版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著作或书籍,在思路上基本趋于一致,在内容上也大同小异。”日本学者松本真澄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也认为,虽然在一年之内中国国内发表上千篇有关“民族”的论文,但是所涉及的主题“无论哪一个论文的论点都几乎是一样的”。(4)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成果分析得多,对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得少,特别是对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关系面临的问题不敢深入分析,往往是蜻蜓点水,要么刻意去回避矛盾,要么拘泥于政策的解读,如一些学者在解读“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观点时,认为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把民族问题归结为经济社会问题似乎找到了一条简便易行的方法,但这未免过于主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实质,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解决民族问题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所面临的挑战。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本论文以中国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民族治理制度的演变史。之所以选择如此长的跨度,是因为任何一种政治事件和政治制度的展开都是在某一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出现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也是中国历史进程的遗产,因此有必要通过追寻其发生过程的方式来找出具体的因果关系。

同时,历史是一个有关联的时空进程,时空框架的延展扩大了研究的社会经历范围,放大了政治研究的历史视界,摆脱了仅仅只能在一个共时框架内收集和整理材料的局限性,可以从一个历史的更广的范围取材,以夯实问题论证的材料基础。同时也只有通过长时段追寻历史进程的方式,才能在我国民族治理制度的发展中找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确切关系,去分析民族治理制度演变的缓慢历史进程。

四、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由研究目的决定的,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不是去描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性质、特点和任务,而是要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历史进程去思考,思考它为什么产生了,思考建构它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思考自治制度和制度行为之间的关系,思考改进和完善它的动力基础和未来发展取向。而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起源理论、关节点理论、制度的功效理论、路径依赖理论和制度变迁动力机制理论等等为我们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域。

五、研究的基本思路、主题和内容

基本思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探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因变量,借助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分析方法,探讨利益、观念和既存的制度环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影响;第二个阶段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自变量,借助历史制度主义的功效理论、路径依赖理论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理论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行为主体即国家与民族的行为的重塑和权力关系架构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最终寻求制度自身的变迁和发展。总之,在本论文中,历史制度主义只是作为一种分析范式,具体的内容则是围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展开的。

研究主题:

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是近代民族主义的产物,然而民族国家从一诞生开始就深陷其内在的困境之中,即民族国家的同质性追求与各民族要求实现本民族政治与经济利益、保存自身文化以及对主体民族文化的疏离感之中。民族不同于国家,民族是基于某一特殊纽带连接起来的人类共同体,而国家是拥有主权的相对独立的行动者,沟通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根本是制度,它决定了国家对民族问题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多民族国家政治建构模式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当时中国所处国际国内环境、政治制度和人们的观念形态结构性互动的结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各民族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塑了各民族的民族偏好和民族意识,规范了各民族之间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随着制度环境的结构性变迁而深化和发展,并呈现出崭新的形态。

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将始终围绕民族、国家、制度三个维度而展开,以民族自治制度形成为中轴,通过民族治理模式的比较,向上探求影响民族自治制度形成的结构性因素,包括制度、利益和观念等,力求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中清理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真正原因;向下探求民族自治制度对各民族政治行为的影响以及自治制度的维持与变迁,通过这两个向度研究进而提出制度自身变迁的规律。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民族治理的研究范式。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一章里,主要解决本论文的研究范式问题,虽然我国的民族问题研究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但是,不能忽视其他理论范式对我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历史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将为分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变迁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视角。

第二章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内在困境。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是一种集体活动,而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的冲突构成了政治的核心。因此,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是本论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民族与国家是一对围绕着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关系范畴,一方面,民族不是国家,国家不是民族,民族与国家是两个不同的共同体;另一方面,民族又与国家不分不离,甚至可以把民族和国家等同起来,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中国的一句俗话来形容,叫做“剪不断,理还乱”。民族国家源起于西欧。民族国家从一开始就深陷于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内在矛盾和困境之中,即民族国家的同质化要求和少数民族要求实现本民族政治与经济利益、保存自身文化以及对主体民族文化的疏离感。如何化解这一困境,各种政治力量和学界作出了诸多探索。在西方学界,提出了解决民族矛盾的种种主义,如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多元主义、国家主义等等,在这些价值观的主导下,西方国家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然总不尽如人意,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不断。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的艰难选择:民族自决还是民族自治。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在制度真空中形成的,新制度总是留有旧制度的痕迹。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对“国”、“族”的认识有着独特语境和方法,形成了以汉民族为主体“天下”秩序观,强调夷夏有别。然而其他各民族在“天下” 的经验空间中,不断地打断汉民族的连续性的历史空间,谱写了一部部闪光的历史,这些历史是中华历史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天下”舞台上的历史巨剧。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的,从皇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中国共产党成为历史进程的主宰者,但民族问题依然存在,如何解决这一历史问题?历史问题必须放在历史进程之中,必须置于制度、利益和观念所架设的复杂、动态的结构性关系中去思考,否则将南辕北辙。历史是必然的,但它是由无数的偶然性串联而成,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一直强调“民族自决”和各民族有脱离国家的自由,但是当共产党在国内阶级斗争处在暂时的挫折,被迫长征到川藏民族地区时,日本竟然丧心病狂地把铁蹄踏向一衣带水的中国,民族危亡、国家危亡促使共产党的民族意识、国家意识上升,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关键节点,它决定了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整个历史进程和路径。

第四章民族国家体系中的多民族国家构建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建国是一个国家试图拓展、强化其对社会控制的过程。”进入近代以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始终是当时各种政治力量较量的核心,资产阶级试图建立民族国家的努力被淹没在军阀混战之中,民族主义这件紧身外衣不适合我国多民族的现实,民族国家同质化追求根本无法完成现代化国家的构建任务。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围绕着国际和国内阶级斗争的现实需要,为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结束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控制和军阀割据的局面,实现国家的统一,逐步形成了多民族国家理念,强调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政治上明确了各民族的主体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各民族无产阶级联合的制度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相继建立。

第五章路径依赖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化与发展。新制度是各种政治力量冲突的结果,而一旦正式走入某一制度之后,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即路径依赖机制就会使得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关键节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即在确保主权完整、国家统一的基础上,保持和维护各民族差异性及相关利益。良好的愿望必须有制度的稳健推行为保障。然而,民族自治推行面临诸多困难:理论研究不足,从文化认同到政治认同的转变,从封建农奴制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转变,从臣民到国民的转变等等。当然,这些困难没有阻挡中国共产党前进的脚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路径依赖机制的作用下,经历了从党的民族政策到重要政治制度再到基本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六章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行为。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民族地区的组织形式,其最直接的政治效应是要改变民族聚居区域原有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将它们直接纳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框架之内,使各民族人民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的主人。如何塑造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相适应的民族政治主体,这是本章探讨的主题。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制度不仅为人们的政治行为提供约束框架,而且塑造着行为者的行为偏好和行动策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权力关系结构,一方面约束和规范了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形塑了参与者的政治行为。

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变迁与未来走向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了60几个春秋,制度在路径依赖机制作用下不断强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磨损,出现制度缺失状况。本章利用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制度的功能变迁和制度演进以及演进过程中出现的同构化趋势。制度变革是一个进程,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迁,政治精英们为了实施新的计划和新的理念,会不断地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新的变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随着制度环境的变迁而进行必要的调整,才能显示出生命力。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范式竞存和视域选择

自托马斯·库恩1962年在其名著《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并论证了“范式”概念后,社会科学的学者们便开始极其频繁地使用这一概念,以指称过去在各种名目和术语下所涉及到较具有抽象意义的系统的思考方式和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从宽泛意义上说,是指研究者所假定、接受和采用的基本信念、概念、模式、理论架构、价值取向和演绎方法。特定的范式可以理解为研究者据以提出或建构特定的研究对象,并对有关这一研究对象的资料数据进行评判、分析、解析、概括的理论框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是指导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论武器。但是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并不排斥其他分析范式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借鉴和吸收西方民族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成果,来阐释我国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就及其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的范式意义功不可没。

第一节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范式竞存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如何克服大汉族主义,如何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如何解决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增强与国家认同的统一问题等等。要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更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思想精髓;另一方面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断地寻求新的研究范式,以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形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多元范式竞存的局面。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民族和民族问题论述基础上的,是以苏联和新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为依据,而逐渐形成的一整套理论、纲领和政策的体系,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人类社会民族现象、把握民族过程发展规律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科学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主流范式和主导意识形态,它为我国民族政策的制定,为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的建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和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辩证法这个方法论出发,分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以揭示人类社会的民族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发现并论证了民族的发展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受着社会发展的制约;揭示了各种类型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客观因素,指出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有着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性格的差异根源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方式,而地理、气候、血统等则是第二位的原因。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人类共同体的演进序列学说、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理论、世界划分为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理论、民族自决权的理论等等,这些关于民族形成、发展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原理,为研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找到了一把钥匙,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第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我国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提供了概念体系。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奠基者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研究方面的著作颇丰,理论博大精深。据资料统计,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民族问题的论著达300篇以上,列宁从1895年开始革命活动到1923年去世的近30年间,有关民族问题和民族理论的论著有近400篇,约百万字。这些论著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理论体系,初步架构了马克思主义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的范畴体系,为我国民族自治制度的研究奠定了思维方式和思维框架。

第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提供了一种分析路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架构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基础上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致力于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同时,阐述了有关民族和民族问题的一系列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形成的。 他们认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制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民族问题、民族斗争总是从属于阶级问题和阶级斗争,民族问题的解决,只有依靠无产阶级推翻整个剥削制度,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才能彻底解决。可以看出,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阶级”是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范畴,它对我国民族关系的研究影响深远。

第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民族平等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讲,一方面民族平等意味着每一个民族都有优越之处,无优劣之分。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所言:“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另一方面民族平等意味着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可以平等参与公共事务。今天,民族平等成为我国处理民族问题,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价值原则。

二、其他研究范式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指导意义

(一)中华民族研究范式

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研究领域,中国的族类观念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就中国传统的民族观来说,其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夷夏观”,它是在中国古代“天下主义”和“种族主义”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儒家伦理的涵盖,宇宙观、国家观和民族观始终是纠缠在一起的。儒家一向认为,“家”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单位,“国”则是家的扩大,“天下”是国的延伸。这种由家族意识、宗法意识和错置的宇宙观的结合而形成的国家观念和世界观念,强调华夏民族的中心地位和“华夷之辩”,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种传统的华夷有别的观念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之间,由模糊走向明朗甚至有些强化。但是自汉朝以来,华夷一家、夷夏一体的观念也随着各民族的不断交往以及儒家“大一统”思想的传播逐渐在一些人中产生影响,最终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一种主流意识,沉淀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然而,进入近代以来,封建王朝危机四伏,西方列强凭借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昔日想象的“天下”顷刻间土崩瓦解,原来的“天下”只是世界的一隅,这对于只“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知有沉迹而不知有今务,知有事实而不知有理想”的中国人而言,必须寻求新的理论支撑,构建一个衍续不断的“民族”,以求“自强保种”。西方“民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舶来,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时空观、宇宙观,从而将“天下”演变为具体的“中华民族”。

对于中华民族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1906年梁启超发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可视为这一领域的开山之作。此后,关于中华民族的研究经历了三次高潮,第一次研究高潮大约在20世纪30—40年代,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铁蹄踏进中国,中国人的民族和国家意识空前高涨,学者们开始关注这一政治现象,相继出版了一系列关于中华民族研究的著作,以唤醒沉睡的国人。第二次研究高潮大约在20世纪50—60年代,这时学者们主要就“汉民族形成”和“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研究”两个重要问题进行学术探讨和研究。第三次是20世纪90年代,这主要是因为国际形势的发展,两岸三地关系的现实,以及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推动,中华民族研究达到了新的高潮。费孝通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篇文章中,认为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并不是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而是一个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具有强烈民族认同意识的感情共同体,而汉族是多元一体格局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中起凝聚作用的核心,这些论述是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中华民族研究的总结性的概括,具有强烈的范式性。(二)西方民族主义研究范式的传播及其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的影响

民族主义是近代以来世界上最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之一,也是三大社会思潮之一。民族主义对世界近代历史进程的影响是深刻的,尤其是20世纪以来,民族主义广泛作用于全球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左右着整个20世纪人类历史的演进和国际格局的转换。西方学术界对于民族主义理论研究较早,但是对民族主义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的,他们的研究不仅有历史的描述,还运用了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来对民族主义的内涵、功能进行了理论概括和分析,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民族主义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也是世界民族理论研究的重要分析范式。

西方民族主义思潮从晚清时期传入中国,当时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严重的民族危机,促使中华民族的觉醒;二是中国封建帝国经过上千年的跌宕起伏,至19世纪中叶,中央职权的职能日益衰落,中央权威不断丧失,地方分离势力日益增强,现存政治机构没有能力吸纳新生力量,因而使其统治更加弱化,其统治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受到了质疑和挑战,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一种社会运动、一种社会革命来完成社会的转变,民族主义思想充当了这把利剑;三是民族资本主义产生后,他们作为新的生产力的代表,迫切要求扫清资本土义发展的道路。

在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理论的研究中,最早且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有梁启超、章太炎、严复、孙中山等,而梁启超和孙中山被认为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两个源头,他们的民族主义思想代表当时民族主义研究的最高成就,成为当时中国民族主义革命的一面旗帜。然而,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研究还未来得及深化与拓展就在中国连绵不断的战争中被渐渐打碎而散落殆尽了。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主义从一开始就是作为民族和人民解放的思想武器而被中国先进分子所接受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始终是与近代以来寻找中华民族复兴的民族主义互为表里的。中国共产党对民族主义的认识也经历了从幼稚到成熟,从简单到深化的过程,并深刻影响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由于19世纪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民族主义的力量,包括在宗教、种族、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民族群体意识,一直持一种轻视和否定的态度,如列宁曾经论述道:“马克思主义同民族主义是不能调和的,即使它是最‘公正的’‘纯洁的’,精致的和文明的民族主义。”因此,我国对民族主义的认识基本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这从我国出版的不少辞书中可以得到证明,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中就这样写道:“民族主义是地主、资产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应,是他们观察、处理民族问题的指导原则、纲领和政策。”为此,一些学者认为:“在很长时期内,中国几乎不存在对民族主义的研究,对民族主义的认识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后,中国学术界开始对民族主义问题有了比较广泛的关注,并对民族主义的概念、分期、主要类型、当代民族主义兴起的原因和主要表现特征以及21世纪民族主义的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因此,西方民族主义在我国的传播以及各个时期在民族主义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国内对民族主义的了解和认知,为我国民族治理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三)族群理论范式的引入及其影响“族群”一词源于对英语ethnic group的翻译,英语中的ethnic group概念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何谓“族群”?西方学界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据统计,国外有关族群概念的定义至少有20种,郝时远先生的研究认为,尽管西方学术界,在族群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论,但是包含一些共同的要素:(1)共同的祖先;(2)共同的文化;(3)宗教;(4)人种;(5)语言。西方族群理论的研究从1964年纳若尔发表了《论族群单位的分类》一文开始全面展开,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族群理论也不断地分化成不同的学术流派。从总体上看,西方的族群理论主要分为“客观特征论”和“主观认同论”。前者强调族群的本质在于客观的文化特征,族群单位可用客观特征如语言、文化、社会来定义;后者强调族群认同的主观基础,认为造成族群差异的是群体“边界”的存在,而非包括语言、文化、血统等特定内涵。当然除了这两个流派外,还有一些支派,如原生论、工具论和想象论等,它们的观点并非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各有所长,应该说,它们对族群理论的多方位研究,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和理论。

随着西方族群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学术界逐渐开始应用族群概念,一些学者建议用“族群”概念取代“民族”概念,即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这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目前,争论还在继续,但是一些学者开始将族群概念应用到学术交流甚至是教学活动中,使得族群概念逐渐出现了泛化应用的倾向,这对我国民族治理制度研究的范式意义究竟会产生什么结果,有待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和观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主导的,同时深受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中华民族研究范式及族群理论的多重影响,各种研究范式相互竞争,相互作用,共同推进我国民族治理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理论的发展需要理论的创新,理论的创新需要研究视域的扩展,囿于特定的话语、价值体系和思维的框架之中,只能使我们的研究思路和视野陷入偏狭的境地,不利于我国民族自治制度研究的发展。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历史制度主义视域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科学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和发展。但是新制度主义本身却不是一个统一的流派,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中,已经至少有三个流派都自称为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这三个流派中,历史制度主义与其他两个流派是相互独立的,在理论上各自沿着不同的理论路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理论特征。其中,历史制度主义是真正来源于政治科学的传统,并最早成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新制度主义。

一、选择历史制度主义作为民族自治理论研究视域基于以下几个研究取向的融合

第一是研究重点的重合。历史制度主义以分析和解析历史和当代政治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出发点,并通过这种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而唤起人们对政治的思考和关注,并逐步解答人们对这些事关大多数人安全和福利的问题所存在的疑问。当今世界,“民族”与“民族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因民族问题而引发的局部性冲突、动荡和战争已经威胁到世界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在中国,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者所从事的分裂和恐怖活动始终是威胁中国安全的重大问题,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各民族的的共同富裕能否顺利实现。

第二是研究使命的重合。历史制度主义者“强调政治科学家的使命在于通过对重大的集体行动的研究,来为政治家和公众提供关于他们所置身其中的制度的形成和运转状况,以及其改进的可能”。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一次成功实践,为我国各族人民和谐相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的治理上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是什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作的基本情况如何?为什么一些民族地区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系列问题尽管理论界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进行一定的尝试分析,可能会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是研究层次的重合,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是研究中观层次的问题,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出发点研究我国的民族问题恰好是介于宏观层次的国家和微观层次的个体和集团行动者之间的一个中观领域。

第四是研究视角的契合。就研究视角而言,目前有两种理论的视角:第一,社会中心论视角。这种研究视角强调从社会出发来观察国家和政治现象,以社会因素来解析政治现象。政治现象只不过是社会集团政治活动的总和,国家或政府只是为社会各集团提供了一个竞争的场所而已,并没有独立自主性。这种研究视角显然离我国的国情太远,事实上,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国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任何一个社会力量所不能企及的。第二,国家中心论视角。强调国家对社会的作用,企图用国家取代社会,国家拥有和控制社会的一切活动,把人们的所有社会关系和文化等全部纳入国家强制力的范围。这也是不可取,它完全忽视了社会对国家的作用。因此在考察民族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变迁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认识到国家是政治联合体的历史的基本形式,是影响规范国民的文化、价值、制度以及政治行为的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国家和政府的本质决定了民族政策的前提和参项。另一方面在如何处理国家和民族的关系上,历史制度主义提供了处理二者关系的新视角。豪尔认为,“在考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时,最为重要的变量就是制度。正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制度网络在影响着国家活动向社会伸展的程度和力度”。因此,我们应将国家看成是一套嵌入民族社会之中的制度体系。只有从这种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制度性关系出发,我们才能看清国家的活动范围和国家对社会的塑造程度,即从国家与民族的制度关系和制度网络出发,来研究国家与民族之间的互动及其在制度框定之下的确切政策后果。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学界的重要流派。(一)历史制度主义的形成

1. 传统政治科学的理论困境

政治制度的研究是政治学研究的传统。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对于政治制度的探讨即成为政治学的一个经典论题,亚里士多德在其对于城邦国家的研究中提出了一个有关政治制度研究的分析框架。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权力作为制度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在最高统治者之间的分配状态以及最高统治者行使它的不同方式构成了不同的制度。据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相应的政治制度分类体系。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对后来的政治学研究的影响是深远的。直至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尽管制度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学术界对政治制度的构成和分类、政体形式、政治形式和政治原则的关系和法律规范研究等等都没有摆脱亚里士多德所架构的方法论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制度研究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即政治使命与政治科学的矛盾,有限的理论模式和普适性理论的矛盾。如过分关注静态制度层面的政治机构和法律条文,忽视政治过程的发展,忽视对政治活动主体政治行为的研究,忽视政治主体以外的文化、社会和意识形态因素对政治机构的影响。也正是因为传统制度主义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导致20世纪30、40年代西方政治学中行为主义学派的兴起,并逐步成为政治学主流理论。可以说,行为主义革命曾经在政治学研究领域盛极一时,产生了许多至今仍具有一定意义的研究框架。

2. 行为主义范式的去政治化及其内在缺陷

行为主义研究方法认为人的行为中存在着一种可以发现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可以被经验的研究直接观察、验证和证实,因此,通过了解个体人的行为,就可以理解和解析政治行为和政治机构的运作。基于以上认识,行为主义强调政治研究操作中的资料收集和分析处理,强调政治研究必须遵循严格的科学要求和方法依据,特别是量化方法以及基于量化概念的研究操作,如问卷调查、访谈、抽样、回归分析、要素分析、理性模型方法等,试图从政治活动的主体——人的心理动机、政治心理活动出发去思考政治的发展,以摆脱政治科学的“价值”困扰而建立起一门“纯科学”。因此,行为主义者主张研究者应该将本人和社会价值排除在研究过程之外,道德的研究不应成为科学研究的主旨,也不能影响和干扰科学研究的进行,研究者应该做到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

然而行为主义同样没有摆脱自身的内在矛盾和缺陷,到60年代末,行为主义者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些批判不仅来自处于守势地位的传统主义者,同时遭到了新制度主义者的反对。行为主义者受到的最严厉的批评首先是因为行为主义者避开对重大问题的分析。迈克尔·罗斯金就认为:“行为主义者会告诉我们有多少百分比的底特律蓝领天主教会投民主党的票,但他们却无法告诉我们从底特律的治理质量或当选官员将要做出何种决定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什么?在公民如何投票和政府做出怎样的反应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次,行为主义者对政治主体政治行为的偏好假设招致新制度主义者坚决反对。行为主义者把政治主体所表现出的偏好作为一种真实偏好来看待,并且认为可以通过观察人的行为判断政治主体真实的偏好。这种观点受到了新制度主义者的质疑,认为行为主义把“表现出来”的偏好与“真实”偏好划等号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比如同一个人在不同场景下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偏好。最后,新制度主义对行为主义实证性分析方法提出了挑战:第一,行为主义者不可能完全做到价值中立。事实上,行为主义者从来就没有摆脱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和制约,“行为主义者经常把美国当前的情况界定为标准模式,而与之不同的就是反常的,这绝对不是‘科学的’和‘价值中立的’”。第二,行为主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至上的立场也是有其自身局限性的。“因为如果按照行为主义理想而提出人类行为的普遍模式,就依赖于它对人类行为的现象的全面调查,这一方面要求行为主义横向对全球政治行为做出全面的调查,另一方面也要求行为主义对人类历史做全面调查。但是时至今日,行为主义的研究对象仍然还局限在全球很少一部分国家之内,而且,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人们的政治行为的规律又显然会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规律”。第三,行为主义放弃对旧制度的研究,也就抽去了旧制度主义范式为行为主义所提供的理论前提。

可以看出,行为主义陷入另外一种二难困境之中。1969年,大卫·伊斯顿在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为题发表演讲,他不得不承认早些时候对行为主义革命的批评是有道理的,这宣告了行为主义走向衰落的命运,同时也预示着一种新的替代范式的出现,新制度主义正是在批判行为主义政治学研究缺陷的基础上产生了,它是一种后行为主义范式。

3. 历史制度主义观点的形成

在对行为主义批判的基础上,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理性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开始“侵入”政治学领域,开始关注政治和制度对于经济问题研究的重要性,认为经济学长期将政治和制度因素当作给定的外生变量的分析方法是片面的,事实上,政府以及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会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是经济问题研究时不得不考虑的要素。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开始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用来分析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并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理性选择理论和制度经济学对政治现象展开的独立分析,激励了一部分政治学研究者,为政治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向和研究视角,促使政治学者开始重新把制度纳入主流政治学理论视野。1984年,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揭开了历史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序幕。在这篇文章中,他们对政治学研究的现状提出了批评。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政治理论研究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分析批判:(1)背景论,倾向于将政治视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太愿意将政治组织从社会其余部分中区分出来。(2)化约论,倾向于将政治现象当作是个体行为聚集的结果,而不太愿意将政治组织与社会其余的部分区别开来。(3)功利主义,倾向于将行动看成是来自自我利益的筹算,而不愿将它看作是政治行动者对义务和责任的回应。(4)功能主义,倾向于将历史视为达到唯一的、适宜的均衡的有效机制,较少关注适应性欠佳的可能性以及历史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的问题。(5)工具主义,倾向于将决策的制定和资源的分配界定为政治生活中的核心任务,而较少注意到政治生活如何通过符号、仪式、典礼而围绕意义的展开加以组织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二)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内容

1. 历史制度主义的含义

自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提出历史制度主义以来,历史制度主义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对于什么是历史制度主义,却一直缺乏公认的说法。最早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使用和阐述“历史制度主义”的是瑟达·斯考切波、凯瑟琳·瑟伦和斯文·史泰默等人,在他们看来,“广义地说,历史制度主义代表了这样一种企图,即阐明政治斗争是如何受到它所得以在其中展开的制度背景的调节和塑造的”。而保罗·皮尔森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它们认为政治发展必须被理解为一种随时间而展开的进程;同时它又是制度的,它强调现时进程的当前含义存在于制度之中,而不管这些制度是正式的规则、政策结构还是非正式规范。”具体地说,之所以称为历史制度主义,一是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他们以历史为手段,从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过程中去探求制度变迁的不同过程,寻求在稳定的制度安排下政策变化的根源,以及政治制度与政治观念的互动作用,以解释在特定制度局限下,观念变革如何能导致政策变化;二是因为这一学派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强调政治制度对公共政策和政治后果的重要作用,同时又特别强调政治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对政治后果的重大影响。

2. 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1)制度的含义

关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含义,国内学界基本上停留在豪尔、泰勒、瑟伦·斯坦默、约翰·艾肯贝利等人对制度的理解基础之上,何俊志在他的博士论文《制度、结构与行为》中对他们关于制度的理解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另外,杨福禄在《关于历史制度主义》一文中仍然是引用豪尔和泰勒的观点。也就是说,国内关于制度的理解基本上是在介绍历史制度主义的观点,根本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本文只是选择历史制度主义作为分析框架,也无心去深挖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深刻内涵,仍然停留在借用的层面上。豪尔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一文中 “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其范围涵盖宪政秩序、官僚体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工会行为及银企关系起管制作用的一些惯例。总之,历史制度主义所说的制度是与组织和正式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和惯例相连的”。而瑟伦·斯坦默认为“总体而言,制度主义者们所说的制度包括引导着人们政治行为的正式组织之内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和程序,他们所关心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制度,正是这些制度对政治行动者界定自身利益及其与其他群体间的权力关系结构起着形构作用。因此,在这里所明确包括进来作为政治行动背景的制度就有:选举竞争规则、政党的体制结构、政府结构和诸如工会一类的经济行动者结构和组织”。约翰·艾肯贝利则将豪尔意义上的制度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层次:从政府制度的具体特征,到更为宏观的国家结构和一个国家内部的规范性秩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理解做出如下归纳:第一,历史制度主义所指出的制度既是一套正式规则,又是一套工作规程;第二,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包含了一套组织体系,它涵盖了某些作为规则载体和监督规则执行情况的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是一套涵盖政治组织和非政治组织的关系范畴和分析框架。因此,制度不仅指具体的制度安排,也包括具体制度安排所构成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制度的核心“其实是一种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联系起来的制度框架和网络结构”。(2)制度的特征

第一,关系性

历史制度主义者所关注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关系型特征,认为是政治制度在界定国家与政治行动者的利益边界,并形塑着各相关群体的权利关系。

第二,结构性

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所型构的整体,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角色不是被动的反应者,而是被制度组织结合起来影响政治进程的发展和演变。也正是因为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性特征,决定了事物发展的总体进程。

第三,稳定性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结构一旦建立起来之后,就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中,即使是某种社会或经济力量发生一定改变的情况下,也非常难以改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制度安排中所规定的等级序列固化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套制度都是一套既定的权力体系,某些特权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即使在组织环境发生变迁的情况下,仍会固守传统;同时,制度的变革也是在既定的组织安排和结构的框架之下进行的,新的改革无疑会受到旧有的制度的形塑,而且,“即使在新的制度设计能够为大多数人带来好处的时候,变革的成本和对不确定性的关注也会产生出反向的维护既存制度的动力”。

第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结构与社会和经济环境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在因果关系中,制度既可以成为自变量,也可以成为因变量,制度地位的转换取决于历史发展的顺序和所处的阶段。

第五,非中立性

任何一套制度都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参与者,都为不同的政治行动者提供了不同的权利、资源和限制,其本身就为政治行动的展开设置了条件和偏见。

第六,行为主体的集体性

集体行动是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重要范畴,这是因为政治生活中的大多数产品是公共产品。

3. 历史制度主义的基本分析框架

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使用不仅仅局限在实体层面,更大程度上是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分析框架。在他们看来,从制度、利益与观念之间的结构性互动中来分析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框架的真谛所在。具体表现在:(1)制度是一种结构性关系“结构”是指某种稳定的形式或相关的角色、人群之间的固定化关系的一种形式。在当代西方政治科学中,“结构”有时本来可以和“制度”换用的,如政党往往被看成一种结构,同时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制度。历史制度主义所谓的结构实际上是指各政治变量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按一定顺序形成的一种变量集结和组合,从而构成一种结构性框架并决定着政治的进程。当然“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的发展程度和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因此,利益、观念和制度之间的结构性关系是历史制度主义关注的核心,也是本文在分析制度形成过程中借用的重要分析框架。(2)制度结构限制和塑造制度框架之内的政治行动者的行为

任何制度分析的核心都是制度和人的关系问题,历史制度主义者关注国家与制度结构对政治行动者界定自身利益,以及构建他们同其他团体的权利关系的重要影响。第一,制度为个人界定策略并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背景。“对这一问题历史制度主义做出了“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两种回答,在“算计路径”分析中,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基本上是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现在或将来行为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具体而言,制度提供了与其他行动者相关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在“文化路径”的分析中,“强调行为并不是充分策略性的,而是受到个人世界观所限制的”,这两种回答实际上设定了制度为政治行为提供外在的制度框架,它框定了某些行为的展开范围,在这里,制度只是一种终结性变量,即行为通过制度的中介之后产生了某种政治后果,基本模式表现为“行为——制度——结果”。第二,政治制度是政治行动者行为产生的制度根源。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制度的作用显然还不仅仅在于充当政治行为的中介,就其本质来说,制度是政治行为的制度根源。这是因为:首先,制度塑造行动者的目标以及追求特定目标的方式。其次,制度塑造行动者的偏好,对于历史制度主义来说,个人偏好相对于制度来说是内生的,“价值和偏好都源出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再次,制度构造着相关群体的权利关系结构,即制度是如何赋予某些人特权而将另一些人置于不利地位。最后,调节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和冲突关系而形构政治形势。制度形塑政治行动者的偏好追求、目标和手段,它通过个人在制度体系中的特定位置界定其权利义务和个体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影响个人行为的实现方式。同时政治个体在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也设定了他们接近权力的机会大小和拥有政治资源的不等,正是这种政治体系中权力的不对称性和冲突,成为政治结果差异性的结构根源。在这里,制度就成了一种自变量,即制度通过对行为的塑造而产生了某种政治后果,其关系模式表现为“制度—行为—结果”。(3)结构性差异决定历史进程

由于任何一种政治事件的展开都是在某一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制度实际上也是某一历史进程的具体遗产。所以我们在研究某一事件的因果模式和制度自身的变迁时就必须要通过追寻其发生过程的方式来找出具体的因果关系,从事件发生的实际顺序中揭示变量在不同时空下的结合,从而找出历史进程中的结构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对事件的确切影响。在实际的研究活动中,历史制度主义在历时性的框架中结合事件顺序进行分析时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影响政治进程的不同因素之间的出场顺序对政治行为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历史制度主义在对事件的发生顺序进行分析时,强调了先前事件或政策对于随后事件或政策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先前已经形成的政策或出现的事件已经占据了政治舞台上的“政治空间”,在这些事件或政策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之前,其他的政策和事件是很难进入这一空间之内的。

第二,同样的事件和因素在历史进程中的不同组合会带来差异性后果。即某些政治产出虽然是由同样原因引起的,但是由于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的出场顺序和组合方式的差异,也可能会带来同样的原因所引起的差异性后果。在对影响事件进程的要素进行序列分析时,历史制度主义者们还排列了三种事件发生的顺序的因果机制:第一种就是自我强化的事件顺序,在这种机制下,朝着某个方向的初始行动会鼓励接下来的事件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第二种是非自我强化的时间顺序,即初始行动在朝着某个方向发展时,遇到了其他方面的强烈影响而没有朝着原定的方向发展;第三种是历史的关切点,即分开进行的两个以上的事件进程在某一点上相遇,并同时对结果产生影响。

第三,“时间视域”和“世界时间”。所谓“时间视域”,是指这样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我们可以观察到某一变量的有意义的波动。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之所以要使用时间这一框架,是因为在对重大事件进行分析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不同变量的特点而确定其事件视域,并在此时间段内来确定是哪些重要变量对事件的发生产生了实际性的影响。再根据其某一时间段内的波动状况而尝试与其他的重要变量联系起来,从而去揭示对时间进程产生影响的结构性变量的集结状况的整合途径。“世界时间”是与全球背景相结合的时间分析框架,这一框架强调要在世界历史的纵坐标中来观察全球各地的重大事件。当然,世界时间的概念框架,只能作为一种分析背景而存在。(4)制度结构为世界建立起一种历史秩序

传统政治理论相当重视秩序问题,认为秩序是从政治契约中产生出来的,并在宪法、法律和其他稳定的规则中反映出来。秩序也可能产生于一个注重道德义务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得到了宗教教义的鼓舞和支持。当代主流的政治理论回避了这些观点,却关注累积和历史效率带来的另两种秩序观:根据理性形成的秩序观以及由竞争和强制带来的秩序。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主义的思维方式强调制度结构在为混乱无序的世界建立起秩序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精心构建另外几种政治秩序的概念:历史秩序、时间秩序、内生秩序、规范性秩序、人口统计学上的秩序、符号性秩序。而历史制度主义着重强调历史秩序对人类发展的重要作用。当然,传统政治理论也声称历史秩序观,但是它们的历史秩序观强调历史过程的效率,强调历史迅速地和不可抗拒地走向某种独特的结局,即所谓最优结局。而历史制度主义对历史进程的无效率进行了深刻的阐释,认为“没有均衡但耗费的时间过于持久的历史过程,将带来非唯一的均衡,或带来是唯一的但却是次优的结局”。(三)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路径

由于历史制度主义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作为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框架中的重要变量制度,既可以作为自变量,也可以成为中介变量,这决定了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中可以采取不同的分析路径。斯科夫罗内克、斯坦默和利伯曼通过对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和总结,提出两种路径观。

一种是关于某一公共政策或某一重大结果出现的分析路径。强调不同时期的具体制度对重大事件和公共政策的影响,他们认为既然公共政策的产生和变迁来源于集团内部的冲突及其公共机构之间的互动,那么公共政策就应该是集团活动与公共机构互动的因变量,作为一种中介变量的制度通过其所置身的环境因素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这样形成了政策、制度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利伯曼根据历史制度主义的这些论述提出了代表历史制度主义的数学方程:Y=f(I;X)+Ei,ti,ti,ti,t

在这方程式中,i和t分别是一个时空单位的代表。Y代表因变量,即某一结果;I代表制度变量;X代表非制度的环境因素;E为随机性误差。这一方程式意味着,某一结果Y是制度变量I和非制度变量X在i空间、t时刻下共同作用并排除误差因素E的结果。

一种是关于制度自身变迁的分析路径。斯科夫罗内克在《总统产生出的政治:从约翰·亚当斯到乔治·布什的领导风格》一书中从制度间关系的角度对美国总统制的变迁进行了分析,利伯曼进一步提出了四种分析策略:即制度起源策略、制度变迁策略、外来震荡策略和竞争性原因策略。制度起源策略主要通过外在环境的变化和行为主体的动机来考察制度是如何起源的;制度变迁策略则分析环境的变迁为制度带来了哪些动力,确切地引起了制度哪些方面的变化;外来震荡策略则分析环境巨大变动是如何导致原有制度的崩溃和多样化制度起源的初始路径;竞争性策略则应该指出导致某一结果出现的原因不应该是其他因素而只有可能是某种具体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将采用这种分析路径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进行历史阐释和解读。

第二章 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内在困境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是一种集体活动,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各个集团的冲突构成了政治的核心”。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要寻求对这种竞争在不同国家的差异性后果和政治后果的不平等性做出解析,以找出特定政体下的制度组织和经济结构是如何影响不同集团和组织之间的行为,如何赋予某些集团或组织以特权,而将另一些集团或组织置于不利地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问导致不平等政治关系的制度本身是如何产生和变迁的,以及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具体扮演什么角色。民族与国家是一对围绕着资源而展开竞争的关系范畴,一方面,民族不是国家,国家不是民族,民族与国家是两个不同的共同体,但是另一方面,民族又与国家不分不离,甚至可以把民族和国家等同起来,如多伊奇把民族定义为“拥有一个国家的人民”,赫茨则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肯定,认为把民族等同于构成一个国家的人民是广泛流行的,相应的,“每个国家都形成一个民族,而每一个公民就是该民族的成员”。如何处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不同国家制度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分析民族、国家的基本内涵、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及制度选择成为本论文研究的逻辑起点。

第一节 民族与国家

一、民族与国家的内涵

(一)民族的概念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民族”这个词,如“中华民族”、“少数民族”、“日耳曼民族”、“非洲民族”等等,然而何为民族?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的学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粗粗地去翻阅一下文献,你就可以得到许多不同版本的民族概念,这会让你感觉自己仿佛置身于茫茫无际的沙漠,一片茫然。谁是谁非,谁真正揭示了民族概念的本质,有必要进行简要的回顾:

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周代文献就已经出现“民”与“族”两字,历代文献中也经常使用族类、人、种、部、类等来表示对不同的人类共同体的区分,如在《左传》鲁成公四年(前587年)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吾族也。”但对于“民族”一词出现的时间和源头,我国学界有不同的看法,邸永君认为民族一词最早见于《南齐书》卷54《高逸传·顾欢传》中,“舟以济川,车以征陆。佛起于戎,岂非戎俗素恶邪(耶)?道出于华,岂非华风本善邪(耶)?今华风既变,恶同戎俗,佛来破之,民有以矣。佛道实贵,故戒业可遵;戎俗实贱,故言貌可弃。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云于翦落之徒,全是胡人,国有旧风,法不可变”。韩锦春、李毅夫在《汉文“民族”一词考源资料》一文中认为,“民族”最早出现于1882年出版的《洋务运动》第一册载王滔《洋务在用其所长》。而吴仕民、王平主编的《民族问题概论》认为“民族”一词始自1899年梁启超的《东籍月旦》一文。可以肯定的是,尽管我国古代有“民族”这样的词,但是其用法与现在我们讲的民族的概念及意义相距甚远,中国的民族概念“就其含义而言,既指宗族之属,又指华夏之别”。中国学界普遍认为“民族”是一个外来词,主要由于日本在翻译西方文献时将“民族”对应volk、nation、ethnos、nationality等词,后来“国人对‘民族’对应的西文volk、nation及其含义的理解,无疑来自日本翻译的西学著作”。霍布斯鲍姆持这一观点,认为“‘民族’这个字,只有在罗曼语中是原生的,在其他语系中,它都是外来语”。

1. 何谓民族

有人认为,“民族”意指血缘相连的亲属团体;有人认为,“民族”一词用来指称社会中的某个阶级或社会团体;在欧洲的一些地方,民族的涵义则朝更多元化的大型“自足团体”发展,如那些明显与周围人群不同的行会或者合作组织;根据《欧美图解百科全书》的定义,“民族”意指“统辖于统一政府之下的、一国人民的集称”。瑞士法学家布伦奇里认为民族具有八种特质:(1)其始也同居一地;(2)其始也同一血统;(3)同其肢体形状;(4)同其语言;(5)同其文字;(6)同其宗教;(7)同其风俗;(8)同其经济。意大利的马奇认为,民族是“具有土地、起源、习惯、语言的统一,以及生命和社会意识共同一致的人类的自然社会”。黑格尔认为,“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19世纪法国历史学家勒南认为,“一个民族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英国现代民族学家科本认为,“没有任何一位民族理论学家能够从客观角度提供民族定义。我们所能提供的最好回答就是:任何一个地域共同体,只要其成员意识到自己是该共同体的成员,并希望保持对其的认同,就是一个民族”。约瑟夫·斯大林1913年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中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可以看出,学者们对“民族”概念的理解五花八门,莫衷一是。难怪休·希顿—沃森认为“要给‘民族’下一个‘真正科学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之所以出现如此众多的民族概念是由于对民族形成的途径的理解不同。

一是认为民族是由历史和命运塑造的自然共同体。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从部落发展到民族和国家”。从氏族、部落解体到民族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社会过程,是一个逐渐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它是在氏族、部落日益瓦解,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的时期形成的,是在不同氏族和部落的人们已经冲破氏族和部落制度的束缚,彼此在长期的迁徙、交往、分化和融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一段话概括了民族形成的两个条件,一是联系人类的社会纽带的变迁,一是人类突破地域分割,在交往中意识到“我”与“他”的差异性,并固化这种差异,从而形成一种民族意识。

二是认为民族是建构的。建构论者认为民族是人类的创造物,是为了克服个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利用一套仪式或象征反复灌输特定的价值与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一种“关怀共同体”,它是一种集体命运、一种共同文化、一种对于公共文化的信念的自然结果。奥斯特鲁德(Osterud)把民族建构定义为用以推进民族整合的一系列政策的集合,他认为,民族建构“是一个建筑的比喻,比喻国家内部引发的整合国家的过程,也是把居民联系、结合为民族同胞的过程”。

耶尔·塔米尔试图将建构民族概念的两个途径结合起来,认为“如果一个群体既展现出足够数量的共同而客观的特征——比如语言、历史、领土等——又展现出对于其独特性的自我意识,那么,这个群体就被界定为民族”。

2. 如何理解不同的民族观(1)民族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

我们应从历时和共时两个角度去思考民族概念的发展。首先,从历时的角度看,“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要给‘没有历史的民族’找一个范例,是任何地方都找不到的(除非在乌托邦中寻找),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是有历史的民族”。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动态的过程,表现为民族演进的序列,它表明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目前学术界有三种比较典型的序列模型。

第一种序列模型: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认为人类共同体的演进过程一般是: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其中在括号中的胞族和部落联盟不一定是所有人类共同体都必经的历史阶段。这一演进模式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肯定,他们分别在各自的著作《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认真作了解读。

氏族 是人类共同体发展中的最初类型或第一个类型,是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是原始人在共同劳动中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集团,是原始社会形态的基本结构。氏族制度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一个血亲团体,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同一氏族姓氏,由血亲关系结合在一起,氏族内部成员都有血缘关系;氏族内部成员禁止通婚,恩格斯指出:“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有酋长和军事首领;有氏族名称;有血亲复仇的传统;有氏族议事会。

胞族 是由氏族发展而来的,恩格斯说过:“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要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使得氏族本身发生了分化,每个氏族分裂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氏族。由于氏族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需要,于是由若干氏族联合成胞族,这一胞族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

部落一般是由相邻而居、彼此在婚姻和经济关系上非常亲近的几个胞族组成。恩格斯在谈到易洛魁人时说:“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但他也指出:“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个中间环节”。

部落联盟 部落联盟是由若干亲属部落或亲近的部落联合组成。部落联盟中的各部落一般都有血缘亲属关系;权力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地位和权限平等的部落酋长组成,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但须经过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有一种相似或共同的语言或方言;有一个共同的地域。部落联盟以共同语言即方言为其活动的范围。随着部落联盟的进一步发展,部落间的地域界线逐步消失,各个部落独立的领土也不复存在,各个部落使用同一的语言或相近的方言,当全体居民不分氏族、部落而组成一个整体时也就朝着民族过渡了。

民族 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指出:“部落联盟是与民族最近似的东西。”解释了部落联盟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后来,恩格斯根据这一思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部落联盟“跨出了形成民族的第一步”。

第二种序列模型:部落—部族—国族—(狭义的)民族

宁骚根据国内外有关民族问题的研究资料,在《民族与国家》中从历时的角度将人类共同体演进序列分为部落—部族—国族—(狭义的)民族。

部落 人类从制造工具之日起,在以后的300万年中,99%以上的年代里,没有形成稳定的人类共同体。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是原始人群,随后是血缘家族。这两种共同体规模很小,没有固定的地域,而且很不稳定。只有到了距今约3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群婚制才取代了血缘家族,产生了氏族组织。“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的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然而氏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族类共同体,这主要是因为“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因此,氏族组织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开始于两个氏族”。结果必定是这样的:单个的氏族不可能形成自己的语言和独具的共同文化。部落是一个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并在领有土地上有明显区别的群体,每个部落都有仅为它自身特有的方言,而且“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宗教观念和崇拜仪式,而且强烈的群体意识使部落成员团结一致,并使他们同部落以外的一切人相对立,由此可见,部落已经具备了族类共同体的共同特征。由于氏族的族内禁婚制度决定它必然要发展成部落,而且氏族的存在是部落得以形成和维持的基础,所以把族类共同体发展的第一个历史类型叫做“氏族部落共同体”。

部族 部落联盟通过自己的管理机构而形成一个更加集中的权力体系,这种权力体系的发展有可能使部落联盟变成雏形国家或早期国家,部落联盟、雏形国家和早期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更高阶段的族体,就是部族。部族的存在在欧洲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晚期。部族与部落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再以血缘联系为基础,而是以地域联系为基础;它内部的经济联系不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私有制和产品交换、阶级对抗的基础上。

国族 它是近代西方民族主义的产物,是在欧洲形成的民族(nation)概念,指的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中的统治民族,也就是以本族为主体建立现代国家的民族。因此,民族的概念直接与国家的概念或者至少是一定程度的自治相关联。

族群 无论是已经形成的国族还是正在形成的国族,都有几十个、数十个甚至上百个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就是族群。

第三种序列模型:古老民族与现代民族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划分方法。休·西顿·沃森从历时上将民族区分为“古老民族”与“现代民族”,他认为所谓“古老民族”指的是那些在民族主义理论形成之前已获得民族认同感和民族意识的民族;所谓“现代民族”指那些经历民族意识形成和民族运动出现两个并发过程的民族。埃尔森·霍布斯鲍姆认为:语言、民族及国家等词汇的现代意义,要到1884年后才出现,在1884年之前,民族的原初意义指的是血缘来源、亲属团体、阶级、社会阶层或者是指出生地。如1726年出版的《西班牙皇家学院词典》(这是其首版),“patria”(家乡)或另外一个更通用的词汇“tierra”(故土)意谓“某人出生的地方、乡镇或地区”,到了1884年之后,“tierra”一词的概念才跟国家联系在一起。因此,无论“民族”最原初的意义是什么,民族的现代概念都跟以前大不相同,现代意义及政治意义上的民族,是相当晚近才出现的,根据《新英文词典》(New English Dictionary)的记载,在1908年之前,“民族”的意义跟所谓的族群单位几乎是重合的,不过之后则越来越强调“民族作为一政治实体及独立主权的涵义”,所谓的“民族”即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国家乃民族政治精神的展现。民族是和人类社群由小到大的演化历史相重合的,从家庭到部落到地区到民族,以至未来的大一统世界。

其次,从共时的角度看,目前世界共有约3000个民族共同体,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居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它们的发展程度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一些民族经历了从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古代民族到现代民族的完整转型,如欧洲各族类共同体在中世纪就顺利实现了向现代民族的转变,一些民族直到今天,可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仍然停留在部族阶段,一些民族过去或者正在执掌国家政权,一些民族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永远和国家无缘,因为“当今全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中,真正有资格宣称其国民皆隶属于同一种族或语言集团者,不会超过12国”。因此,从共时上,我们可以将族类共同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建立了国家政治体系的民族,即nation。这是一种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形成的民族类型。民族的形成与国家的形成同步,因此,人们往往将民族等同于国家。

第二种类型是与其他民族一起建立统一国家政治体系的民族,即nationality。这类民族或许在历史上建立过自己的国家政治体系,创造过光辉灿烂的政治文明,到了近现代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能够建立单独的国家,而是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政治体系。

第三种类型是尚处于初级形态的民族,即tribe。今天,这类民族类型仍然大量存在于非洲大陆。这类民族演进过程中的较低阶段,有的甚至只具备民族的雏形,其稳定性较差,往往容易与其他部族聚合。(2)民族是文化的

从文化角度来看,民族是一种文化存在。它不是一个如国家、政党那样的有组织结构、组织原则的实体组织,而是由一系列文化符号所建构的、有着自己特殊的大众神话和文化传统的文化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起源于遥远的历史文化,它作为一种共同体,有着比国家更为久远、范围更加广泛的历史。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必然地共生、共存,可能有的民族没有自己的民族国家;也可能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着多个民族,形成多民族国家;或者一个民族也可以分布在多个国家之中,形成跨界民族。所以,赫尔德就说:民族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文化实体。”(3)民族也是政治的

进人近、现代历史的民族具有强烈的政治化倾向,因为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族际交流的扩大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自在的民族逐步走向自觉的民族,而自觉的深入必然导致对于自身政治权利的要求。这种要求在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有力支持下,其政治化倾向更加明显。“特别是民族主义的兴起,它所追求的政治单位和民族单位的一致性目标得到了世界许多民族的认同。再加之,“民族—国家”模式把国家范围内的国民视为一个“民族”,这种民族本身的政治属性是不言而喻的。”(4)民族是对群体相似性特征的一种固化

民族是血缘、种族、语言、宗教、共同的历史、文化以及集体的命运在人们思想中固化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族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历史的民族为现实的民族提供了背景条件和客观基础:共同的历史、集体的命运、语言、宗教、领土、气候,还有种族、族姓等;现实的民族是历史民族演化和变迁、分化与整合的必然结果,是对我与他之间差异性进行反思、贬低,对相似性进行强化、固化的结果,是自我的觉醒和认同的产物。本文所使用的民族概念当然是指现代民族,它既具有民族形成的客观特征,同时也是一个自觉感知的民族实体。关于我国多民族国家“民族”概念的理解主要还是从狭义上去思考,除文章有特别标明之外,“民族”一词都是指我国现阶段通称的56个民族,所以尽管民族的概念在中外学术界比较混乱,但是,对于本文来说,还是越简单越好。(二)国家的内涵及其演变

在政治学的学科发展进程中,如果说存在一种长期占据着政治学研究高地的理论的话,那么,就非国家理论莫属了。对国家的研究构成了传统政治学的基本内容,传统政治学几乎没有一个不把政治学定义为或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关于国家的学问,进入近代以来,很多著名学者仍然不约而同地以“国家研究”来定义政治学,迦纳(I. W. Garner)在其那本一度风靡世界的《政治学大全》中,表达了当时绝大多数政治学家的共同思想,政治学是关于国家的学问,它始于国家,终于国家。

1. 国家的内涵

何谓国家?整个学术界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由于学者们研究方法、依据的理论不同,对国家的理解有差别。一般来说,关于国家的定义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类:(1)国家是一种“权力结构”

如19世纪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提出:国家是一种政治结构,是权力体系。美国的柯恩认为,“国家的特点是官僚政治、中央对社会下属各部分的强制政治”。(2)国家是社会分化的产物

18世纪的卢梭是最先提出这一理论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指出:“国家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恩格斯认为:当有了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的必要性时,国家也就产生了。国家的逐渐形成是为了维持一个阶级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重要思想。

2. 国家观的演变历程

最早对国家问题进行研究的当归之于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而马基雅维利对国家这个词的近代政治涵义所作的贡献要超过任何别的政治思想家,甚至国家这个词本身,作为最高政治实体的名称似乎也主要是由于他的著作而开始在近代欧洲语言中被应用的。马基雅维利认为,国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势力,在自己的领土内应当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在同别国的关系中推行一项有意识的自卫政策。国家不仅成为典型的近代政治组织,而且日益成为近代社会最强有力的组织。国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调节和控制其他社会的职能,并按照根据国家本身利益而公开制定的路线来指导这些组织。在近代国家中政治一直在起着这种作用,是能为国谋利的力量。

现代国家的形成经历了两个重要的转变,即国家的世俗化过程和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主要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变迁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关于这个问题,在“民族国家的形成”中要进行详细的论述,在此不进行具体论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美国为中心的行为主义学派的政治学家对以国家理论为内容的传统政治学提出了激烈的批评。在这一思潮的冲击下,国家理论在政治研究中很快就降到了无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一个概念的“国家”被认为不合要求,国家为一个涵义更加丰富的术语“政治系统”所代替了。

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西方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社会进入一个动荡时期,整个学术界重新审视国家问题,“强调国家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从而开始走上了重新评估国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的道路,而真正将这股潮流统摄起来的,就是回归国家学派的兴起。回归国家学派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韦伯主义的国家观,强调国家对社会的作用。”(1)“国家可以看作是拥有对领土和居民实施控制权的组织,它可以系统地表达和推进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反映集团、阶级或社会需求与利益。”人口,是生活在特定国度、特定地区的全体居民,亦即辖内各民族。这是构成国家的第一个基本要素,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基本出发点。国家对人口实施控制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在控制特定人口时无论涉及谁,无论涉及哪一个民族,无论涉及什么情况,国家是最后的手段;国家对人口的控制明显涉及强制,强制是国家最终的手段,它是一种潜在地影响人们自己和他们所爱的人的身体的完整、安全和自由的手段;国家垄断了对人民的控制权,这种控制不依赖于其他权力,控制的形式和内容与其他任何组织无关,它只能通过国家的命令和授权,个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使用强制。

国家并不是拥有领土,它本身就是领土。(2)国家是指“一套宏观的结构”。任何国家都要首先并主要是从社会中抽取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来保证强制组织和行政组织的有效运转,当然,这些基本的国家组织是在阶级分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同时也是在国家与国际经济运动的背景下建立并必须在其中运作的。而且,强制组织和行政组织只是整个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政治体系中还可能包含有让社会利益在国家政策中得以表达的制度,以及将非国家行政者动员起来参与政策执行的制度。然而,行政组织和强制组织是上述国家权力的基础。(3)国家具有“自主性”。国家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控制,无条件地运用自己的资源进行控制,不需要从其他实体中获得资源或与之分享。

斯考切波认为:“在从经济和社会中提取资源方面,政权组织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与支配阶级进行某种竞争。一旦这些资源被提取出来,这些资源所投向的目标可能会偏离现存支配阶级的利益。这些资源可能大部分都会用来强化国家自身的自主性——这就必然会威胁到支配阶级的利益,除非更为强大的国家权力是必须的,而且实际上也是被用来支持支配阶级的利益。但是,国家权力并不必然会用来支持支配阶级的利益。”事实上,国家统治者常常致力于国家自身的“职能”,国家通常执行两项基本任务:它要维持秩序,它要与其他实际或潜在的国家展开竞争。

然而,回归国家学派的这种主张立即招致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学派的攻击。他们认为回归国家学派对国家自主性的过分强调只是传统的某种复归,是有悖于民主理论的。历史制度主义也对这种国家中心论思想进行了批判,认为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都是片面的,都有自身的不足之处,在考察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之中,最重要的变量是制度,我们应该将国家看成是一套嵌入社会之中的制度体系,正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制度网络在影响着国家活动向社会伸展的程度和力度。

二、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结合——民族国家的形成

在民族国家出现以前,国家与民族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早期民族是历史的和文化的范畴,是“一个人民共同体,它的成员通过一种凝聚感、公共文化以及民族意识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对他而自觉为我”的社会分群形式,是各种利益的实际载体。国家是政治的和领土的范畴,是一个“法律的与政治的组织,这个组织有权力要求公民的遵从与真诚”,国家的主要特质是其权威的特殊性,其超常的、不断增长的物力资源,其界定清晰的领土,而所有这些特质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被认为是“民族”概念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在近代以前,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从来就不是民族的。世界上的国家,无论是王国、帝国,还是城市国家、诸侯国家,其辖土大都不与统治集团所属的那个民族居住的地域相吻合,统治集团的语言和文化在很多情况下也与臣民的语言和文化迥然不同。路易十四曾经用他那不可一世的傲慢道出了近现代以前国家的实质:“朕即国家”。奥本海在他的《论国家》中也认为:“过去的以及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这个名称被公认为是适宜的),特别是当权力、领土和财富向更高阶段发展中成为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任何一个国家,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阶级的国家。”

那么,近代民族与国家是如何结合在一起形成民族国家的呢?在探讨民族国家时,欧洲民族国家是讨论民族国家形成无法绕开的起点,无论从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还是从政治实践方面去看,西欧的民族国家是原初型的,是世界各国构建民族国家追求和仿效的范式。

封建的欧洲没有民族的概念,也没有现代意义的“国家”,英格兰、法兰西、德意志等等更多地是一些地理上的概念,它们表达的意义并不比一个普通的地理名称在内容上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在封建社会的金字塔结构中,领地是真实的政治实体,一切权力都是和领地联系在一起的,有领地就有一切,没有领地就失去一切。但领地只有个人属性,而没有民族属性,更没有国家属性,一个领主可以在不同的王国或帝国领有领地,一块领地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王国或帝国。因此,一个法国的封建主可以从英国国王那里得到领地,一块英国的领土也可以分封给任何一个国家的某个贵族作为领地。在当时的欧洲,国籍是没有意义的,整个西欧是一个天主教的大世界,没有国界,只有大大小小的封建领地,每块领地上的领主对农奴实行经济权、政治权和司法权。国王只是许多贵族的一员,他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他是贵族中的第一人,是一群贵族之首。从理论上说,一切土地都由国王进行分封,然而,在欧洲的封建分封制度下,多数土地都会在国王的一次分封后,再由领受土地的大贵族二次分封,封给小贵族,甚至骑士。在多数国家中,国王的权力只及于初次领受土地的大贵族,对大贵族下面的小贵族,国王没有权力,所谓“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所以,中世纪的国家不存在集中的权力,权力都随着土地分解下去了,中世纪的国家就没有统一可言。那么,欧洲民族国家是如何形成的呢?(一)主权的变迁需要一个新的载体——民族

人民是民族主权的基础,人民“主权”(sovereignty)一词渊源于拉丁文super和superanus,含有“最高”、“较高”的意思。本用来指国王个人的地位或权力。

主权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及古典罗马法。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承认国家中必定存在最高权力这一事实,而且该权力可以由一人、多人或多数人掌控,并且论证了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性,认为“多数人统治应该胜过少数最优秀人统治这一原则可以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析,虽说并无疑问,但看上去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到罗马帝国时期,罗马人开始朦胧地意识到人民主权,他们认为“国王的意志具有法律的力量,因为人民已经把其全部权利与权力交给了他”。到12世纪,由于教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力斗争,人们对权力的来源以及最高权力的归属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圣·托马斯·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影响下,认为:最高权力纯粹源于人类的创造——也就是人民的创造,与上帝创立的教会相对。教皇的权威直接来自上帝,皇帝的权威则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教会的合作。这些观念为13世纪以后国家主权概念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然而,这时主权概念无论在最高权力的本质和属性方面还是定位方面,都未得到高度的发展。

中世纪末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出现,资本主义要求结束封建割据状态,建立统一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顺应这种时代要求,近代国家主权观也应运而生。

马基雅维里最早提出了“最高统治权”的概念,并将之归于君主。但他论述的重点主要是关于国家统一以及如何建立民族国家的理论,而对国家“最高统治权”的论述不够。首次系统地讨论主权的本质的是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博丹的《共和论六卷集》中对中央权威的权力的至高无上性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揭示,认为主权规定是一个国家构成的重要要素。博丹是一个绝对主权论者,也是君主主权的支持者,他将主权归于君主,目的是为了处理国内的权力关系问题。但是,他所提出的主权概念引起了关于主权归属问题的争论,即主权的主体应该是人民还是统治者。这样就出现了“统治主权”与“人民主权”的二元主权论的矛盾。

如何解决二元主权论矛盾?博丹之后的政治家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大致经历了从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到人民主权的转变。

霍布斯是君主主权的积极倡导和维护者,他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铲除人民所有的权力,给君主以全权,从而扫除了对主权的全部限制。他在解决二元主权论矛盾时,走向了完全的反人民的一面。

洛克是在主权归属问题上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说。洛克主张分权制,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这一权力由议会行使,国王行使行政权和对外权。

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提出人民主权论的观点,使二元主权论的矛盾得到解决。他在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一书中提出如下设想:国家是通过“社会契约”构成的政治集团,整个社会具有自己的“公意”,通过契约授权政治集团高于社会成员的绝对权力。这样,卢梭通过建立公共意志,解除了社会同国家之间的对立,也消除了“人民主权”与“统治主权”之间的二元对立。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讨论主要围绕“统治主权”和“人民主权”而展开,在旷日持久的讨论中,“人民主权”得到了积极有力的申辩,但是谁是“人民”,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是臣民的集合还是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整个国家。近代欧洲民族意识的觉醒,民族成为人民主权的一个新的载体,贾恩弗朗哥·波齐认为:“通常,一个国家的人民具有一些除了国家所施加的控制以外的重要共性,人民除了在政治的基础上还构成了一个独特的集体——一个种族或民族,而不仅仅是一群人。”

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占有垄断暴力工具的权利以及使这种垄断同某种领土结合起来,这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特征”。从这个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吉登斯区分国家性质的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对暴力工具的权利的垄断,一是领土的直接控制。为此,他认为传统城邦国家只拥有有限的军事力量和行政控制能力,而大型传统国家内部存在异质性,它是由众多社会组成的,是裂变性的,中央集权控制的暴力工具与地方军阀或各种造反领袖控制的地方军事力量,两者之间具有变化莫测的紧张关系,所以,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边界。“只有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器才能成功地实现垄断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国家机器的行政控制范围才能与这种要求所需的领土边界直接对应起来”。(二)民族意识的养成为现代民族的形成提供了心理基础

现代国家的建立需要“民族”这个实体作为一种载体,而民族意识的养成直接促成了这个载体成为一种现实。民族意识是民族社会的群体意识,是综合反映和认识民族生存、交往和发展及其特点的一种社会意识。民族意识包括民族属性意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民族属性意识又包括民族自我归属意识、民族认同意识、民族分界意识三个层次;民族交往意识包括民族平等意识、民族自尊意识、民族自卑意识三个层次;民族发展意识包括民族自我发展意识、民族自主自立发展意识、民族协同发展意识三个层次。民族意识是凝聚其成员成为一个紧密共同体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心理和情感,以及共同的文化认同。

关于欧洲民族意识的形成,休·希顿—沃森在《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和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中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在欧洲“12世纪既不存在法兰西民族,也不存在英吉利民族”。到16世纪,法兰西民族逐渐演变为第一个欧洲民族,接着,英吉利人也成为欧洲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民族。这是因为在12世纪之前的英国和法国,都是由君主和贵族进行统治,两国的君主和贵族都讲着同样的语言,有着同样的世界观。两国的臣民大多为农奴,他们无权参与共同事务,讲着各种不同的语言,要向封建领主和教会缴纳各种赋税。但是,到16世纪,两个国家之间的差别显著增加,每一个国家内滋生着一种非常强烈和广泛的共同体意识,特别是他们中的知识分子已经意识到了各自的共同体具有不同的文化共性和悠久历史,他们的民族意识已经初步形成,这种民族意识“表现为对民族、对祖国的热爱与歌颂,对祖国不幸的悲哀等等”。那么,12—16世纪欧洲民族意识形成的动力源自何处?

1. 社会阶层水平式团结是民族意识形成和发展的起点

不同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围绕权利展开的激烈争夺,使权利扩大到社会金字塔的下层。这一进程改变了社会集团与阶层的简单的垂直式从属关系,为不同集团之间的水平式联合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也为民族意识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起点。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欧洲历史上权利主体的变迁与斗争进行一定的梳理。(1)城邦国家的公民

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践对欧洲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雅典,公民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民意的执行机关,充分体现着公民意志。公民大会的组织机构除了设有数个议事机构外,还有五百人议事会和五十人的常委会,其成员经过民主推选,代表着最广泛的民意。

但是行使公民权的范围、人群构成等均有严格的限制,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有严格区分。能够享受直接民主权利的人仅限于雅典男性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而外邦人、边区居民、农奴和妇女都没有公民权,这就凸显了雅典公民权在范围和人群构成上的强烈的排他性。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国家在对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大等级划分的同时,在公民权问题上,逐步“超越了希腊人城邦狭隘性的政治框架和希腊人意识的局限性”,将公民权对内扩展到城邦内的平民和部分奴隶,对外扩展到被征服者拉丁人、意大利同盟者和部分行省居民。西方学者科尔弗德(Crawford)也看到罗马公民权的这一特点,他认为与同时代的希腊城邦相比,罗马的公民权有一个显著特征:被释奴自动加入公民团体。但是,在罗马,能够享有公民权的人数量仍然是非常有限的。(2)封建领主的个人特权

城邦的公民权因蛮族的入侵、罗马的瓦解而中断。欧洲的封建主义根源于强大的蛮族在入侵罗马帝国过程中形成的国王和部落中最优秀的武士之间的特殊关系。从理论上说,一切土地都由国王分封出去,但在欧洲的分封制度下,多数土地都会在经受国王的一次分封后,再由领受土地的大贵族二次分封给小贵族,甚至再封给骑士。领主通过对其封地的利用来征服和统治前罗马帝国广阔的领土。每个封臣要向领主效忠和致敬,他们要为战争需要、保卫和管理领地、实施仲裁以及确保统治者政策的执行而配备和训练人员,当封臣们按照统治者的要求这样做的时候,他们也逐渐获得了一些特权,以及对于统治者日益增长的自治权,这样,领主和封臣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封臣必须承担和履行对统治者的义务,否则,统治者能够剥夺不服从命令或无赖封臣的财产和封地,将他们赐予另外的封臣。封臣一旦去世,封地就被领主收回,或者可以转交给封臣的后代,条件是其后代必须接受封臣最初接受的义务。

封建统治也只关注有权势的个人——领主及其封臣之间的关系,他们只代表他们自己,广大的农奴是被剥削的臣民。这种制度架构要长期有效地、一致地发挥它的作用是不可能的,一是封臣协议内部各方之间及时的、有效的沟通,尤其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下达和自下而上的信息传输是不可能的,如人们的普遍的识字率不高、道路系统的不完善等等。二是协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每一个封臣有权维持一种自主的军事能力以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但是,这一内容也意味着,如果领主试图强加给他违背其意愿的义务或者剥夺其封地或其他财产时,封臣同样可以实施武装抵抗。特别是在欧洲中世纪盛行的农业经济中,农业剩余是经济权力的主要来源,这样,没有哪个封臣能够承受被剥夺土地剩余的结果。再加之,随着封地从一代传到下一代,每一个后代与最初的土地赐予者(或其后代)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松散,这样,封建制度便不断地弱化,而封地以及有时封地周围更大的领地,获得了一定的针对最初授权者所授予权力的豁免,权力逐渐转移到封臣手中。因此,封建领主的绝对权力必然被其他权力形态所取代。(3)等级制国家的权力主体二元性

等级制国家是在传统封建主义的基础上运行的,主要指的是在后封建时期或者是近代早期,欧洲的一些统治者与社会中不同的等级、团体建立了新型的政治关系。此时的西欧各国,一般存在四种力量。第一种是国王。由于等级制是封建主义的遗产,所以,国王仍然是众多封建主中最大的一个,如在法国加佩王朝初期,国王的领地只不过是塞纳河和卢瓦尔河中游的一些分散的土地,被称为法兰西岛。法国的土地被大大小小的领主把持。大封建主们形式上承认法国国王为宗主,实际上完全对立,他们在领地内拥有颁布法律、作战、媾和、收税和审判等特权。第二种政治力量是教会。第三种政治力量是封建贵族。第四种政治力量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城市平民和农民,其人口在西欧各国占到95%,在法国他们通常被称为第三等级,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资产阶级。这四种力量围绕着权力进行争夺,使欧洲的封建等级制国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在等级制国家中,统治者不是以封建时期的上级身份出现,而是作为起源于前封建时期或非封建时期的更高的、公共权力拥有者的形象出现,并被一种通过神圣仪式所赋予的更高统治权威的光环所笼罩。

第二,政治权利属于不同的社会团体。统治者所面对的对手并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而是许多不同的团体:地方的议会、城市议会、宗教团体、协会等。单个来讲,每一个团体——“阶层”——代表了一个不同的群体:特定等级中的地方贵族、某个城镇的居民、某个教区的信徒或某个行业的从业者。总体上,这些团体声称代表了一个更广泛的、更抽象的地域上的实体——国家、领土、地域——他们宣称,只有当统治者维护该实体内部的习俗和符合他们的利益时,才有权实施统治。

第三,等级制国家的权力主体的二元性。在等级制国家,由君主和其他等级分享政治权力,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与其他等级的正当利益以及他们的习俗紧密联系起来。统治者只能通过定期召开的特定地区或整个领土范围内的各个等级大会来进行。很自然地,这样一种会议必然寻求获得更多的能力和资源的统治者与那些希望确保其传统特权的等级之间,出现一种讨价还价的过程。最终,讨价还价的结果反映了各方之间的权力平衡,谈判的过程本身表达了其统治者的权力受到了限制,统治者的政策在制度上不断遭到其他等级的削弱。

第四,人民利益成为重要的政治话语。通常,统治者召开等级会议是为了募集资金和征集其他资源,但是,他不得不谈到一些被认可的公共目的需要来为自己募集资金和征集资源的要求进行辩护。这些目的必须超越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进一步也超越领土利益,人民利益成为重要的政治话语,也为民族的形成塑造了新的历史主体。

2. 对异族统治的反抗

欧洲民族的形成“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通过付出大规模铁与血的代价实现”。最为典型的就是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1337—1453年),这场战争极大地激发了英、法两国民族意识的形成。“这场战争起初是两个讲法语的君王之间的战争,受到两个不同程度的讲法语王室团体的支持。不仅法国王室的军队,而且英国王室的军队,基本上是由讲法语的战士构成。”然而,战争的进行,不仅使法兰西民族意识得以孕育成形并成为影响战争胜负的巨大精神力量,而且也激发了英格兰人的民族意识以及他们对自己民族语言和文化的自豪感。于是,“成千上万的人,如果不是所有的人的话,过去是效忠王室的臣民,现在不仅把忠诚献给封建上级,献给教会,献给遥远的主权者,而且献给民族:现在把居民联接在一起的纽带不仅是纵向的,而且是横向的了。”

3. 以王权为后盾的宗教运动激发了民族意识的产生

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宗教改革运动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隐蔽的或公开的内战。这场内战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人们的知识逐渐得到普及,个人对宗教信仰的反思得到增强;二是伴随着非宗教语言的发展,民众日常生活日趋多元化;三是封建君主、世俗官员,甚至教士都反对教皇对本国内部事务干预的权力。尽管这场宗教改革在欧洲各国的结果不尽相同,比如,在西班牙、苏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宗教改革者遭到残酷迫害和镇压,在荷兰和德国历经数十年战争后发生分裂等等,但是,伴随这场宗教改革而来的是各国的民族意识显著增强。

4. 民族语言的形成

在欧洲,民族语言的演进过程本身就是民族意识的形成和强化过程。如:“起初,在英格兰同时使用两种语言。征服者讲一种带有本地口音的法语。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上层、那些追逐高官厚禄的人,则学讲这种挪威式法语。而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百姓则讲多种盎格鲁—撒克逊方言。”语言成为普通民众与上层沟通的主要障碍。因此形成统一的民族语言成为促进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判别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的一个重要标尺。德国学者洪堡说过:“语言好比是民族精神的外部体现,民族的语言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也就是民族的语言,我们想象不出比这两者更雷同的东西了。”在知识分子的倡导下,在封建王权的推动下,民族语言取代了作为基督教宗教语言的拉丁语,成为沟通民族感情的重要纽带。到1540年,英语在英国便代替拉丁语和法语成为通用的语言;西班牙在15世纪末国家统一后,在卡斯蒂尔语方言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西班牙语;在法国,国王弗兰西斯一世于1539年宣布,必须用法语而不是拉丁语来撰写各种公文,并将法语定为国语。(三)文化的民族需要加盖一个政治的屋顶

民族主义宣称:整个世界是一个多样性的和谐存在,多样性是世界的法则,因为上帝用无限的善在主观意志上并未否定任何可能的创造物种类的生命,无论它如何低劣和卑微,所以每一种文化、每一种个性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价值,都是应该受到鼓励和保护的神圣事业。因而只有通过每个培养他自身特性的个体,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普遍的和谐。这种观点被用于政治,就使得有关于民族的观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族成了上帝创造的具有自身特性的一种人类的自然分支,各个民族都具有的区别于他族的族性,就是民族存在的理由。正是由于民族的这种族性特质才使得每个民族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价值。所以,每个成员都必须去维护、培育族性,把维护民族纯洁的族性,不使它与别的民族特质混合或合并作为民族成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按照道德去行动和推动世界的进步。要实现这样一种愿望,即要维护上帝赋予的族性,建立一种与上帝赋予的族性一致的同质性的文化共同体,就需要在民族的文化单位之上加盖一个政治的屋顶,即建立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成为民族主义政治理想的终极目标。

民族产生的历史动因是由于国家需要民族这样的概念来确定疆土、人口和主权的范围,国家还需要使用民族来赋予国家成员一种集体身份,这种集体身份如同“阶级”、“种族”一样是调动个人对于国家忠诚的有效手段。从功能上看,民族概念使得国家这一政治权力统治合法化和对社会控制合法化。当要求和争夺国家权力的时候,或者在一国范围内求取其他政治权利的时候,诉诸民族概念是调动合法性资源的有效手段。因此,霍布斯鲍姆把民族与国家的这种亲和关系进行了形象的比喻:“一旦民族脱离了民族国家这个实体,就会像软体动物从硬壳中扯出一样,立刻变得歪歪斜斜,软软绵绵。”(四)民族国家的孕育与成长——从绝对主义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演变

1. 绝对主义国家——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第一步

绝对主义国家是从等级制国家中发展过来的。在等级制国家后期,由君主和各等级分享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政治安排逐渐遭到削弱,等级制国家的权力二元性被否定。绝对主义国家强调国家主权应当由一个不同于所有其他社会力量的权力中心所享有,它的目标是赋予自己以统治权,并强调君主权力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反映了君主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要求),而让个人和团体拥有他们自己的资源和权利,只要他们不谋求瓜分统治者的主权。绝对主义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意义是相对自主的、自我维持的社会领域的出现,这一领域包括私人活动以及围绕社会主要阶层的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他们的积极活动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1)绝对主义国家形成的原因

一是封建等级制国家权力的分散性阻碍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14世纪至17世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时期。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世纪中期就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英国,13世纪农业中就产生了纯粹的商品生产,中小地主在自己的土地上用资本主义方法经营农业。在法国,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城市工商业就有很大的规模。马赛的造船业、皮革业、纺织业、染料业,蒙特利尔的呢绒制造业、亚麻制造业都很发达,有些地方还成为西欧各国贸易重镇。起初这些行业还属于封建性质的工场手工业,后来逐渐产生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西欧其他国家的情形也与此差不多。此后“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要求无障碍地进行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而封建割据状态妨碍这些强有力的经济因素发展所需要的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打破形形色色的障碍,强化中央集权,组成以民族为基础的统一国家,成了历史的必然。

二是市民社会的兴起以及人们素质的提高。在近代早期的西欧,随着人们识字率的逐步提高,观念的世俗化,知识的复杂化和系统化,统治安排不仅成为了具有不同利益和拥有不同资源的行为者之间的竞争目标,也成为不同冲突着的要求之间自觉地争论的话题。

三是主权理论的推动。等级制国家发展的后期逐渐出现了对什么是正确的统治安排的漫长的、复杂的知识争论,从这一争论和其他争论中产生了主权的观念。主权理论可以看作是民族国家形成的思想基础。主权观念一方面挑战了从封建时期继承下来的,同时也是等级制国家的重要特征的政治权力的分散性;另一方面对教会的特权进行了限制,突出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性。对主权的强调,意味着统治者不再承认有上级,也不承认享有同等权利者,他们认为,只有当一种权力单独拥有某种特权时,每一个地域内部的法律和秩序才得以维持——不管这种特权是“制定或废止法律”(布丹语)的权力,或者排他性地控制强制力,如果没有一个所有其他人必须服从的最高权力,国家将付出巨大的代价。(2)绝对主义国家权力分布的特点

第一,君主专制。摆脱中世纪的最后一步也可以说是构建民族国家的第一步就是建立君主制国家,君主及其宫廷成为政策形成的唯一中心,君主站在整个国家最高点,超越于法律之上,被看作是王朝的生动的、有效的体现,也被看作是一个更大的、更抽象的实体——国家。这个过程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的:

各民族对异族统治的胜利。在葡萄牙,到13世纪中期完全清除了阿拉伯人的势力,又于1640年摆脱了西班牙的统治。在西班牙,于15世纪末取得了收复失地的最后胜利,实现了在王权领导下的民族独立,成为欧洲第一个民族国家。英国和法国在这一方面的历史是与“百年战争”紧密相连的。在法国,到1453年收复了除加来港外英国在法国的全部领地。在英国,英吉利民族的独立发展具有独特的形式:1399年英王亨利四世登基时用英语发表演说,他是自诺曼底人征服大不列颠以来第一个讲英语的国王。在英国王室和贵族于1453年最后失去了在法国的领地之后,英格兰人就和法兰西人从语言和地域上明确划分开来,开始了英吉利民族独立发展的进程。

世俗王权对天主教权、民族教会对罗马教廷的胜利。1073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任职,罗马教廷的权力达到顶峰。罗马教廷确立了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和“教皇制度”的原则,通过从罗马本土一直延伸到西欧每一个角落的教区系统,成为各国一切教、俗事务的主宰。罗马教皇通常被认为是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在这种格局下,如果不改变教权高于主权、教会的封建割据和教皇的专制统治的局面,就不能实现民族国家的独立与统一。

第二,王权成为民族聚合的中心,民族的孕育和成长是和君主制国家的成长与巩固相一致的,民族国家存在于君主制的形式中。中世纪早期,一个国家被分裂为大大小小各自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每个等级集团、封建领主都在追逐自己的私利。再加之,教会对世俗事务的干涉控制,这样,无法形成整体的国家公共利益观念。而王权的确立和强化,一批思想家开始跳出集团与地方利益的窠臼,从整体的国家出发来看待世事,这样,“由于专制王权的建立,中世纪已经被抛到了后面。前进的方向是一个现代的世界,民族国家是发展的实体。天主教大世界现在没有了,有的是相互竞争的国家实体”。

但是,专制王权意义上的绝对主义国家还远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从根本上讲,它们还是一种封建贵族的政权。“专制王权虽然由于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而建立了民族国家内部的纵向联系,但是却由于维护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而阻遏了民族市场、民族语言、民族意识以及文化同质性成长的出发点。”

2. 现代形态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特征(1)民族国家的形成

17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决意取代王权而成为民族国家的领导阶级。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揭开了这场斗争第一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民族国家的资本主义改造提供了一个更激烈、更彻底的模式。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成为民族国家的统治阶级,国家主权从君主手里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了在形式上代表全民族而在实质上则由资产阶级掌管的国民议会手里,从而完成对绝对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改造,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为世界其他地区民族国家的建立提供了范式。(2)民族国家的内涵和特征

周平在《民族政治学》一书中,对民族国家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揭示民族国家政治体系的本质,必须将国家的民族构成和国家的政治本质即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这一点结合起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将民族国家看作是由一个占全国人口绝对多数的主体民族执掌国家政权的主权国家,或者说,由一个主体民族控制国家政权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可能生活着不止一个民族,但国家政权是由占全国人口绝对多数的主体民族执掌。主体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在民族的构成上体现出强烈的“同质性”的追求欲望,在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上,体现出民族与国家边界的统一以及强调“国家由民族决定的”。其他民族则不能以民族的名义掌握和享有国家权力,也不能支配国家的政治生活。也就是说,国家是代表这一民族利益的,是这一民族的集中政治代表。这种民族国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民族与国家的同一。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理想模式”,是由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决定的,即追求“民族”与“国家”界限的完全吻合,企图在国家界限内铸造一个完全同质化的“民族”。这种同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族地域与国家地域的精确对位。民族国家的兴起是与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时代的分散状态相联系的。在民族国家兴起以前,领土的范围取决于封建领主权力的大小和实际控制能力的强弱,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存在经过严格的和精确的划分和勘定的、由双边或多边协定确认的边界。疆域的分裂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建立统一而不可分的市场成为时代的要求,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的时代,最深刻的经济因素推动着人们去建立最能满足资本主义要求的民族国家。“为了使商品生产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得国内市场,必须使操同一种语言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国家的形式统一起来。”所以,边界的确立成为民族国家实现民族生存、民族发展的重要举措。二是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一。在民族国家建立以前,一国之内利益群体的分割导致政治忠诚的歧异:人们或忠诚于家族、氏族、宗族、部落之类的血缘集团或半血缘集团,或者忠诚于村社、领主、行会或者等级,没有统一的国家公共利益观念。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一些思想家开始跳出集团和地方利益的窠臼,从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来思考民族和国家的发展。民族国家也开始以民族利益的代表者的身份与血缘的、地方的、等级的和行业的利益相对立,并通过中央集权制和发展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联系以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实现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等同。

第二,国民文化的同质性。所谓国民文化的同质性是指各个民族国家的全体居民被一种共同的现代文化纽带连接成一个统一的集合体,它是传统文化的异质性的对立物。传统文化是纷繁歧异的,它是地区的、宗教的、行业的、各种血缘共同体和族类共同体的文化的混合物,存在着不同语言、不同的社会文化(如信仰、社会风尚、服装款式、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文化(如民族意识、民族情感以及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国民文化的同质化就是要求国家及政府采取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力图克服和消除文化的异质性,培植和发展全国共同的语言以及共同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文化,实现国民的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

第三,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性。民族国家是国族政治体系,国族掌握和控制着国家政权,少数民族作为族体单位,并不拥有同国族一样的政治权利。尽管一些少数民族成员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公民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且在国家政治体系中获得较高的政治职位,但是民主政治架构中的多数决原则,以及少数民族的固有的弱势地位使其很难有效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实现对国家重大政治决策的影响。

第二节 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

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总是需要一种纽带把个性各异的人类整合进一种既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之中,在血缘、地域和宗教纽带功能弱化之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原则无疑成为整合人类的一种最为理想的方式,它通过在政治地理上诉诸于民族地域与国家疆域的精确对位、在政治架构上把国家治理化约为民族内部的利益分享、在行政效能上强调边际效用的最大化和行政效率的最优化的方式实现民族与国家在利益和合法性上的同一。这种将国家构建与民族构建同一化的民族国家构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为“民族是一个感情团体,它只有在本民族所有的国家中才能适当表达,所以民族力争创造国家,这是正常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宣称:“各民族均有权享有独立主权,无论其民族大小如何,人种为何,疆域何在。人民的主权是不能擅加剥夺的。”

在“民族原则”的鼓动下,1830到1880年这50年间,欧洲历史舞台上的新兴阶层——自由资产阶级以戏剧化的方式重划欧洲版图。先是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一运动搅乱了欧洲列强苦心经营的均势局面;紧接着,奥匈帝国也基于民族原则宣告分裂(在签订1867年的妥协方案之后);随后是西欧的比利时与东南欧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分裂为希腊、塞尔维亚、罗马尼亚还有保加利亚等国家,同时波兰境内也发生两次暴动,要求以民族原则重新划分领土,以便建立民族国家。这场波澜壮阔的民族运动以无人能挡的历史大势汹涌向前。

经过西欧民族主义运动的洗礼,西欧各民族人民实现了从宗教信徒到王朝臣民到国家公民的角色转换,完成了从盲从教皇利益到效忠王朝利益到追求国家利益的历史进程,最终确立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在民族国家体系下,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被组织到民族国家的政治框架中,被整合进国家的领土疆域之中。地域与政治的结合、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构成了现代国家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英国政治学家恩斯特·巴克尔(Ernst Barker)认为,民族是一个为着不同目的自愿结成的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形式,而国家是建立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一种把民族社会从政治上统一起来、形成民族国家这种联合体的特殊结构,为在一定地域上居住的民族提供了地域空间和人类物质生活条件,并在民族的生活之中深深地打上了自己的烙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多么富有激情且令许多民族为之疯狂的口号。然而激情过后,问题犹在:到底什么样的条件足以将欧洲人,乃至将整个世界分成若干民族,进而组成自己的民族国家?是不是每一个民族都可以组成自己的国家?勒南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问题:“为何荷兰可以称为民族?而汉诺威和帕马大公国却不能。”为此,民族国家形成的条件成为古典时期自由派民族主义者探讨的重要课题,如穆勒提出了构成民族国家的两大要素:一须可行,二须符合民族性的要求。问题是可行的概念是模糊的,为了寻求一个标准来衡量是否可行,一些学者提出了建构民族国家的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门槛原则”。历史学派的奠基者李斯特认为民族必须拥有足够发展的幅员,若其领土小于一定的门槛限制,这个民族将不具有历史合法性。他将民族与幅员、人口的关系陈述如下:

大量的人口,广袤的疆界,丰富的自然资源等,这些均是民族的构成要件……民族深受人口与领土限制,尤其是当它还有分立的语言问题时,因为如此一来,它的文字与制度都将是残裂的,无法提升艺术和科学发展。幅员狭小的国家,永远无法在自己的国境之内,使各项成果臻于完美。

按照这个逻辑,“民族原则”只能属于那些文化与经济大国,属于那些有生存能力的国家,也正因为如此,“民族原则”的使徒马志尼在1857年重划欧洲未来的版图时,便大加宣扬所谓的“门槛原则”,在他的地图上,欧洲是由十二个国家与联邦组成。他坚决反对爱尔兰独立,至于比爱尔兰更小的地区或寻求建国的族群,如西西里人、布列塔尼人和威尔士人等,就更不受人重视了。

二是“扩张原则”。就演化论的角度来说,人类的社群是由小到大逐步扩张,从家庭到部落到乡郡再到省市,从地方到区域,从国家到全球。若其他情况维持不变,随着人类社会的逐日扩大,民族也应该随人类历史的演进同步向前。“如果要用一个对句来概括我们的民族原则,我们可以说:如果民族原则是用来把散居的群体结合成一个民族,那么它是合法的;但若是用来分裂既存的国家,就会被视为非法。”因此,穆勒认为:对布列塔尼人或法属那瓦尔的巴斯克人而言,加入法国,成为法国公民的一分子,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其好处绝对比继续维持半野蛮的生活方式,靠天维生,局限在狭小的心灵世界,与外在大千寰宇隔绝,来的有益得多。对英国的威尔士人及苏格兰高地人而言,情况亦然。

按照“门槛原则”和“扩张原则”所建立的国家,大部分民族国家都不可能是单一民族国家,包括历史上老字号的民族国家如英国、法国、西班牙以及德国等,都是多民族、多语系国家,“民族国家”大多由多民族组成。即使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按照凡尔赛和约,也即威尔逊原则所划定的疆界,也根本没有办法做到国界与民族及语言疆域一致重合,当时那种不计任何代价依据民族疆界划定政治版图的做法完全是徒劳,我们可以从欧洲民族分布的状况清楚地看出:

在旧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新兴民族国家,依然是多民族国家,跟它们所取代的所谓的“民族囚牢”的古帝国并无不同,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都是绝佳事例,而日耳曼、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等少数民族如今在意大利内的处境,与战前哈不斯堡帝国内的意大利人并无二致。这次领土重划的最重大改变,就是各国平均面积缩小很多,而原先在各国境内的“受压迫民族”,如今则被唤作“受压迫的少数”。

霍布斯鲍姆认为“当今全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中,真正有资格宣称其国民皆隶属于同一种族或语言集团者,不会超过12国”。这样,从“民族原则”和“威尔逊原则”的出发点来看,是为了实现民族地域与国家疆域的同一,而事实上,所谓的民族国家很少能够与现实相呼应,很少有国家的族群是同质的。然而,同质性始终被认为是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因素,自由的政府只有在文化一致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穆勒在《代议制政府》中强调:“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同情感,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舆论。”为此,民族国家为了拥有均质性和标准性的居民,开始了艰难的民族再创造过程,如“创造意大利人”,“把农民教养成法国人”等举措,将“受压迫的民族”转化为“受压迫的少数”。

1. 创造“国语”,以实现国民的均质化。语言是实现国民均质化和有效沟通的关键特质,然而,一些民族国家在创建的时候,由于境内族群的多样性,语言也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如老牌的民族国家法国在大革命以前,会说法语的人不超过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而举国上下也只有百分之十二到十三的人能说标准无误的法语,因此民族国家将是否说国语作为决定国籍的重要条件,法国大革命之后,也特别注重民族语言的统一问题,大革命的推动者一方面把大量的农民纳入到法语的行列中,另一方面,他们试图将犹太民族同化为法兰西民族,强调“作为一个法国人的先决条件在于:他除了想取得法国自由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法律和共同特质外,还想以法语为其国语”。

2. 垄断教育以及利用民族感情加强爱国主义宣传。学校教育制度的创立是现代国家发展的里程碑,学校的目的是促进识字率,灌输共同的价值、对法律的忠诚,强化公民对统治者以及同胞的忠诚。1763年,法国布列塔尼议会的司法部长查罗泰斯在他的《论民族教育中》写道:国家的儿童“应该由国家进行教育”,他相信教育是公共事务,而公共教育的目的则是把所有的公民纳入同质的民族。卢梭也认为,教育必须以民族的方式塑造孩子,“指导他们的趣味和观念,一直到他们本能地、自然而然地、必然地成为爱国主义者”。一个孩子在第一次睁开眼睛的时候就应该看见自己的祖国,而且直到死亡都不应该看见别的东西。“一个真正的共和主义者在他吃奶的时候起就吸收着祖国的爱,即吸收着法律与自由的爱,这种爱构成了他的生命,他只看见自己的祖国,只为了自己的祖国而活着。如果独自一人的话,他就什么也不是,他的国家如果消失了,他的生命也就完结了。如果不死,也是生不如死”。

3. 暴力排斥。威尔逊原则的一个意想不到的重大后果就是“大族沙文主义”的出现,一些民族无法容忍境内的少数民族,以驱逐或根绝境内的少数民族。种族屠杀虽然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事情,但是大规模地驱逐少数民族,却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即已在南欧边境上演。例如土耳其在1915年驱逐亚美尼亚人,1922年希土战争以后,又再度将130万到150万的希腊人强制驱逐出境。

这些努力对人类历史的进程影响是深远的,但是它并没有如推行这些措施的民族国家所设想的那样,实现国民和文化的同质化,相反它引致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民族矛盾。这是因为:国语的构建是从主体民族通行的不同方言中,精炼出的一套对话方式,这样,其境内弱小民族的语言势必会受到影响甚至消失,这是民族国家里的弱小民族面临的现实困境。而民族语言它不仅仅是一种沟通的工具,它还是民族成员解析生命存在的意义,是进行艺术创作和传递感情的重要载体,是维系民族内部关系,增强民族内聚力的重要纽带。一个民族往往将自己的历史,将自己对于环境作出反应的种种经验即文化都凝聚和积淀在自己的语言中,失去了语言,就失去了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所以对于同质化过程中的弱小民族来说,保存民族语言始终是他们不断抗争以确保民族生存的重要内容。

以民族的方式教育孩子,可以培养孩子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情操,但是这种教育方式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爱国主义一旦与境内某个民族的特定政治认同结合起来,就意味着与其他民族的疏离,更意味着对现有政治体系的背离乃至分裂。为此,一些国家强调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强化以尊重法律为基础的积极的、反思性的政治参与,试图把源于不同文化的民族转化为同质化的公民,林肯认为,让对法律的尊重在学校得到培养,“让它在讲坛上得到宣扬,在立法大厅中得到颁布,在法庭上得到实施。让所有性别、语言、肤色与状况的老人与年轻人、富人与穷人都献身于法律的祭坛”。这种努力试图把一个人的族属、文化、宗教、信仰与他的政治身份以及国家成员身份区别开来,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分离,弱化国家的民族性,这似乎是解决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但是这又远离了民族国家建国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国家建立在民族的肌体之上,是一种把民族社会从政治上统一起来的特殊机构。

为什么只要牵涉到民族问题时总是避而远之,难道真如中国的一句古话所道出的那种无奈: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只能再套用一句古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显然公民教育仍然不能忽视人的文化存在,即人总是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公民教育不能改变一个人的民族性,相反,由于公民教育系统的包容性使得境内的少数民族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意识到保存自己独特文化的权利的重要性,意识到自己的文化得到尊重是对本民族得到尊重的条件。

暴力排斥只会助长民族仇恨,助长一些民族的大族沙文主义,甚至助长一些大族对弱小民族的清洗乃至种族屠杀,永远也不可能实现民族的同质化。

总之,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同质化是实现民族国家政治建构和国家整合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家整合是基于统一性基础上展开的,这种统一性表现为:国家主权的统一性、领土的统一性、法律与制度的统一性、经济生活方式和规则的统一性、核心价值的统一性,国家的功能正是借助这些统一性获得实现,也就是说,国家只有充分保障这些统一性的巩固和实现,才能使国家保持内在的统一、完整和有效。所以,国家的同质化过程实际上是它的内在统一性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延续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共同体的独特的生活方式,传承共同体的文化,以及最大限度地去分享政治与经济权益,也是任何一个民族不懈奋斗的目标。

因此,民族国家的同质化要求和少数民族要求实现本民族政治与经济利益、保存自身文化以及对主体民族文化的疏离感是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也是社会与政治不稳定的持久根源。

第三节 西方民族国家民族治理制度模式选择

民族治理的制度模式选择受制于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问题。在研究社会问题时,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把价值取向系统“作为分析社会系统本身的结构与过程的主要参照点”来看待的。在考察民族问题时,也必须十分重视它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西方国家民族治理的价值取向

(一)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起源于欧洲,尤以法国大革命为其形成的最主要标志。安东尼·史密斯教授认为,18世纪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开端,其中尤以波兰被瓜分、美国和法国革命为主要标志。乔治·古奇也认为,现代民族主义是“法国大革命的产儿”。可以说,“民族主义是当代最具爆炸性的政治哲学”,作为近代以来最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之一,它深刻地影响着世界近代历史的进程,尤其是20世纪以来,民族主义广泛作用于全球各民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领域,左右着整个20世纪人类历史的演进和国际格局的转换。正因为如此,民族主义也就成为中西学界关注的重点,民族主义理论研究已逐步拓展为一个涉及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国家关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边沿学科。也正因为如此,理论界对民族主义的定义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徐晓萍和金鑫著的《中国民族问题报告》中说:“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外学术界给民族主义下的定义大概不下200种”,并对形态各异的民族主义定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归类,认为民族主义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1. 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或政治思潮。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或一个民族内部的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汉斯·科恩在《民族主义的观念》中指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应被认为是一种思想状态……在这一状态中,体现了个人对民族国家的高度的忠诚。”后来出版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民族主义的解释与科恩的观点相似,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思想状态,每个人对民族国家怀有至高无上的世俗的忠诚”。

2. 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构建密切相关。如盖尔纳认为,民族主义主要就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坚持政治与民族的单位应该同一。在欧美民族主义理论界,将民族主义分类为古典派和现代派,古典派坚持国家边界应与自然存在的民族边界一致,国家的合法性在于民族自决,每个语言、文化不同的人民都有独立建国的权利;现代派认为民族并不完全是自然存在的,国家对民族已有塑造作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民族与国家的边界并不一致,当代国民—国家在民族结构上并不具有同一性。

3. 民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实践运动。休·希顿—沃森认为:民族主义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民族主义是关于民族的特性、利益、权利和责任的理论;其二,民族主义是一个有组织的政治运动,旨在进一步加强民族所宣称的目标和利益。

国内其他一些学者也采用这种归类方法,从这些归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学界对民族主义的定义如此之多,但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民族主义的实质:民族主义始终以国家为终极目标指向,在思想上,强调民族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在内容上强调民族与国家等同,国家被等同于其主体而不是其统治者,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民族,“主权原则本质上存在于民族之中,任何人、任何个体组成的团体,如果不来自民族,就不能实施权威”,民族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唯一资源;在实践上,民族主义成为动员民众的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时刻在召唤着那些自认为是一个民族的群体实行分立,把民族自决作为本民族的最高要求,谋求建立一个属于本民族的国家。总之,民族主义给芸芸众生或者说是分立的人类描绘了一幅美好的愿景: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将本民族组成一个民族国家,如果一个民族要想有自由,要想自由地发展自己的文化,保障本民族的安全和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主权国家这一载体。

应该说,民族主义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民族主义的口号感召下,西欧资产阶级对旧有的各种特权进行了摧枯拉朽的破坏,将主权从君主手里转移到国民代议机构即议会手里,完成了资本主义改造,建构了现代意义的国家。马克思在19世纪中期总结法国行政权力发展的历史时期指出:“第一次法国革命所抱的目的是破坏一切地方的、区域的、城市的和各省的特殊权利以造成全国的公民统一,它必需把君主专制所开始的事情——中央集权加以发展。”这样,在欧洲,几乎每一个地方都强化了国家的概念,“对旗帜和国家的忠诚取代了对地区和王权的依恋”。欧洲的民族国家模式最终被全世界所采纳,欧洲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提供了范式。现代民族主义由此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具备了全球性的意义。

然而,今天民族主义的声誉江河日下,民族主义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邪恶的根源,邓恩认为民族主义是20世纪最彻底的政治羞耻,是1900年以来世界政治史上最深的、最顽固的,也是最难以预言的污点……民族主义是如此直接地破坏了现代伦理学的正统概念范畴,破坏了自然法的普遍主义的遗产——无论是从基督教的角度还是从世俗理性的角度看。

并且人们总是将民族主义与鼓励不宽容、傲慢的爱国主义,民族分裂和种族仇杀结合起来:在1988年的苏联境内,170余个地区共发生2100多起与民族问题直接相关的示威游行和暴力事件,卷入人数达1000多万,1989—1990年间,全苏15个加盟共和国中有14个先后爆发了民族骚乱,百余次流血冲突共造成数万人死伤,数十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波黑战场上,旷日持久的民族战争夺取了近10万人的生命,使20万人受伤致残,200余万人离乡背井沦为难民;在非洲的卢旺达,民族冲突演变为彻底的部族仇杀,这个人口不足250万人的内陆小国,有50余万人惨遭杀戮,近150万人沦为难民,仅1995年4月22日的一次屠杀,就有2000余名手无寸铁的无辜平民被杀害;在中国新疆,“七·五事件”给各民族留下的阴影至今难以消除。

血腥的数字!惨痛的教训!

尽管以上事件可能不与民族主义直接关联,如苏联的民族分裂问题,霍布斯鲍姆就强调:造成苏联瓦解的狂涛巨浪,乃是这些中亚民族因不满“民族压迫”或受召于伊斯兰宗教意识,是某些西方观察家的一厢情愿。事实上,大多数中亚部族在苏联解体前,都不曾兴起强烈的政治反抗运动,造成这场巨变的原因是苏联当局的改革运动,而中亚的民族主义运动,乃是后苏联时代的产物。尽管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中亚民族主义运动确实为苏联的解体推波助澜,难逃干涉。

那么,数字的背后说明的是什么?传递着什么信息?民族主义不是解决民族国家困境的有效原则。用民族主义原则处理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不但不能消除纷争,相反只会加深民族隔阂,挑起民族矛盾甚至民族仇杀。分析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作用,必须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从民族国家主体民族层面上去分析,一是从少数民族层面去分析。首先从主体民族层面上看,“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原则”决定了主体民族会促使民族国家采取种种手段去实现“国家的同质化”,会促使国家介入语言、历史解析、神话以及象征,或者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说,介入公民的文化,并以“爱国主义”为旗帜以实现族际的整合达到重组国家的目的。这时,主体民族的“民族主义”便与“爱国主义”构成了“人类的另一种宗教”,一方面它“引发了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等战争罪恶;另一方面也唤醒了被压迫民族要求独立解放的意识”。引起非主体民族的民族主义勃兴。

非主体民族的民族主义作为对主体民族主义的“一种特殊防御形式”,如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的、宗教的、语言的身份认同,维护本民族的独特的文化本质与特定的群体利益,保证他们与主体民族共享生存与发展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极其合理的。因为民族文化为其成员行为提供一种意义框架,正是这个意义框架为其自我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渠道,特别在一个开放的、不停变化的现代世界中,生活在一个熟悉的、可以理解的,因而也是可以预言的环境中是他们做出理性选择、获得自我管理能力的必要前提。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获得他者承认的可能性,不管这个他者是自己的同辈还是长辈,“他们理解我,就像我理解他们一样。而这种理解在我的内部创造了‘在这个世界上我并非无足轻重’的感觉”。从这种意义上看,民族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个体对民族身份的追求,表明个体常常渴望稳定、安全的身份地位以及对其民族的承认,它表达的是生活在一个有意义的环境中的欲望,尽管这个欲望可能是虚幻的,但是他们为了这种欲望甚至可以放弃其公民权利与自由。

正是这种对于相互承认的愿望,导致最极权式的民族而不是最开明的寡头政治常常受到其成员的有意识的偏爱,或者在有些时候导致今天的某些新解放的亚洲和非洲国家的成员,在受到自己的种族和民族成员的粗暴的对待的时候较少抱怨,而在受到谨慎、公正、礼貌、本意良好的外来统治者统治的时候反倒抱怨更多。当我感到不被承认为一个自我管理的个体的人类的时候,我可能感到不自由;但是我可能还会把它体验为一个不被承认的或不受充分尊重的群体的一个成员;我希望我的整个阶级,或共同体,或民族,或种族,或职业的解放,我是如此渴望这种解放以至于我可能在我对于身份的渴望中,宁可选择被我自己种族或阶级的成员欺辱或很坏地统治,被那些不管怎样也承认我为一个人、一个匹敌者的人统治——即被视为平等的——也不愿意接受来自某些更高的、更遥远的群体的人的善待,这些人并不承认我为我自己希望成为的那种人。这是个体、也是群体——而在今天则是职业群体与阶级、民族与种族——为了承认而发出的呐喊的核心。

但是,如果非主体民族主义总是不负责任或是始终尖锐地去触及整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用民族自决权去挑战民族国家的主权,其结果不是造成身处其中的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崩溃和整个民族国家被“炸毁”,就是导致连绵不断的族际战争,这种情形在族际沟通困难和民族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的多民族国家中,早已是司空见惯。(二)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

民族主义没有办法使多民族国家走出困境,这是因为民族主义始终“把民族的理念放在所有其他的理念的基础上”。把政治权利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一种想象的基础上,即同一种族、同一出身、同一语言、同一宗教信仰的人从历史初期就一直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因而对它拥有所有权。这种种族、民族、国家、宗教的结合体,只要一涉及到民族就把人类划分为族内的和族外的,具有明显的排外和歧视倾向。

如何建立一个超越民族观念且具有包容性的国家?公民国家纳入了理论视野。公民国家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在公元3世纪,所有自由的罗马人,不分人种、族属和宗教身份如何,一律被授予公民权。现代公民国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与自由、民主、人权等基本价值相联系,它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强调在同一地域上居住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居民,不论其出身、宗教、族属或文化背景如何,都是国家平等的一员。格罗斯在《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部族身份》一文中,根据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赖以建立的基本纽带,将国家分为部族—民族主义国家和公民国家,部族—民族主义国家建立在共同起源的纽带基础上,即国家全权成员只包括那些属于同一血缘集团的人,即同一部落、同一民族或同一族体的人,它往往把族属、宗教和政治制度混为一谈,是一种与平等权利不相容的,甚至不能容忍少数民族存在的高度排他性的制度。公民国家是建立在政治纽带之上,并且诉诸于政治纽带,其核心制度是公民权,认为公民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公民权制度和国家的疆域的同一。而在这两种国家类型中,作者肯定了公民国家的重要意义,试图以公民国家超越民族边界,直接将国家建立在具有公民权的个人基础之上。

公民国家试图避开民族这一实体,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基础之上进行政治架构,但是由于对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的界定不同,政治逻辑的定位和走向出现分野: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

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都是以使人们过一种“良善的生活”为归依的。国家主义理论以柏拉图、卢梭、黑格尔为典型代表,柏拉图围绕着“完善的生活和完善的国家”这一核心展开并建构其政治逻辑的,而亚里士多德也是从“城邦的本质是为了体现美德和正义的优良生活”这一广涵的命题出发来建构他的政治学基础的,卢梭的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自由主义者的代表人物洛克认为政府的目标和正当性在于保护生活在这种政府统治下的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由是幸福的前提条件。

但是,在如何使人们过上“良善的生活”,由于对人性的理解以及切入的视角的不同,理论逻辑的进路出现了分野。国家主义者强调,国家是目的,是最高的善,国家利益是政治生活与个人生活的终极标准,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不过是国家整体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利益。如柏拉图认为,“我以什么事情对整个国家最有好处作为立法的根据……因为我正当地把个人的利益置于低等的价值水平上”。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精神为自己创造的世界”,高居于一切个人至上,“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国家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力,成为国家成员是个人的最高义务,也是绝对必要的。“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国家的要素是强权,其权力中心是政府,个人只是围绕在权力中心周围的枝节、奴仆,“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

自由主义的内核是个人主义,个人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任何形式的专制和独裁都是自由主义坚决反对的;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权利至上,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

理论的构建是精致的。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出发建构政治原则,似乎绕开了令人头疼的民族问题,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个人—国家二元模式的缺陷或不足恰恰在于忽视个人是特定语境下的个人,是特定民族的成员,当这种二元模式陷入理论困境的时候又往往求助于民族观念。

1. 抽象的人必须落地生根,成为现实的人。有关人性的探讨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古今中外,争论不休。本人在《普遍人性论的建构及理论思考》中,对人性论观点进行了类型化,即基于道德主义的人性论、基于自然主义的人性论、基于理性主义的人性论、基于基督教原罪学的人性论、基于社会生物学的人性论。认为不同的人性观有着不同的理论逻辑和理论观点,但是不同的人性观有着相同的目的——政治建构。政治建构对于哲学人性论的依赖,一直是一个通贯的文化景观,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也不例外。问题是有没有不变的人类本性。吉尔兹(Geerzz)认为,不变的人类本质从来就不存在,“就其本质而言也不可能存在”,人类是在与文化的紧密互动中发展起来的,他们是“未完成的动物,他们将通过文化——而且不是一般的文化,而是高度特殊的文化形式——来完成自己”。因此,抽象的人性是不存在的,人的特性是不能独立于语境的,人是与不同的社会、法律系统、宗教、社会建构以及心智状态一起发展起来的。

2. 国家主义为了强调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往往求助于民族观念,一些极端国家主义甚至与民族主义结合,成为极端民族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的核心。个人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建立在强制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强制是建立在国家对暴力手段的控制基础上的,具有终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只能垄断强制力量,而不能直接和频繁地诉诸暴力手段,因此,政治活动和政治权力的非强制性一面,才是大量的和重要的。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合法性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国家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正如《独立宣言》所说的“对统治的同意”。一个国家如何获得合法性呢?首先一点是长时间的存在。罗伯特·W·杰克曼在《不需要暴力的权力》中指出:“组织生存的可能性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的一般模式得到稳定,个人和组织的角色被固定下来,规范的运作程序也随之出现,这样的政府会受到公民的尊重。其次,国家也可以从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良好的政绩中获得合法性。最后通过国家象征来支持合法性。国旗、历史纪念碑、爱国的游行、有力的演说等都是要让人们相信政府是合法的,而在各种合法化途径中,民族主义情感的表达最为普遍。“合法化的目的就是要使国民形成这样一种广泛共识,那就是对民族国家制度的归属感要和他对其他组织的感情纽带一样强大,甚至更为强大。”所以卢梭认为:教育必须以民族的方式塑造孩子,“指导他们的趣味和观念,一直到他们本能地、自然而然地、必然地成为爱国主义者”。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活动有赖于政府,政府的行为则要根据宪法,而宪法的制定不是一个人的意志,也不根据多数人的同意,而是依据民族精神,宪法应与民族的宗教、风俗、哲学、艺术以及地理、气候等协调一致,并能体现和反映世界理性。这样,国家主义最终滑向民族主义,特别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极端国家主义的观念和极端民族主义观念的结合,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3. 自由主义没有办法解决成员界分问题和国家的连续性问题。自由主义的文献很少处理成员身份问题,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找到区分成员与非成员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者有三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态度就是干脆拒绝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就像洛克的社团契约所描述的那样:人们以某种方式聚集到一起形成政治社会,这个政治社会于是就建立了特定的政府形式。问题是哪些人聚集到一起?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聚集到一起组成政治体系?显然,现实告诉我们,不是任何人,任何时候可以在契约的基础上加入特定政治体系,在这里,契约论的传统把群体的存在视为理所当然是值得思考的。第二种态度是通过普遍主义的语汇来阐述国家之存在所要保护的利益是可能的。认为“边界应该在技术的基础上被决定的,而根本不用参照居民在政治上要与某些人而不是与另外一些人合作的意愿”。但是,这种技术国家观显然与协作的自愿性质相矛盾。第三种解决界分的方法建立在文化观念、共同体认同以及自决的基础上。“每个人类社会都有自己的形态、自己的目标、自己的意义,每个人类社会都通过制度、艺术以及爱好表达自己。社会的建构是对于共同意义与方向的发现,社会的发展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争论与修正,在经验、契约、发现的压力下,把自己书写进国家中”。这样,文化被看成是区别成员与非成员、自己与他人的重要特征,这样他们又陷进了民族观念之中。因为“当一类人(比如一块土地的居住者,讲某种语言的人等)的成员,坚定地依据他们的共同的成员身份承认特定的相互权利与责任的时候,这一类人就变成民族,是他们对于彼此之间这种伙伴关系的相互承认,而不是其他共享的属性——不管这些属性是什么——把他们转变成民族,并把这类人与非成员区别开来”。另外,契约论也没有办法为自由主义国家维护连续性提供合法性论证,因为如果国家是人类契约的产物,那么,为什么不能重新检验或订立新的契约?为什么非成员不能以契约形式自愿加入?这些,自由主义理论都没有办法解决。最终不得不寻求民族国家理论的支持。

4. 忽视民族共同体文化对实现个人权利的重要意义。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作为中立的调停者与个人利益的诚实中间人角色,应该保证所有的成员都具有追求自己界定的目标的机会,而不应该在肤色、文化性别、宗教等问题上带有任何偏见,所有的这些区分性特征都应该从公共领域中移走,政治行动者的真正本质是他们的公民身份,家庭的、宗教的、文化的联系都被看做是与公共生活无关紧要的私人领域。从理论上看自由主义国家确实做到了超越民族的边界,实现了公民的平等发展。然而,每个国家的政治结构不可避免地根源于占统治地位的民族的文化,吉尔兹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反映着其文化设计。”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教育制度、宗教政策无不打上主体民族的文化烙印,所以,只有主体民族总是标榜自己是超越了文化的局限,其实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意忽视,忽视对民族文化和民族权利的保护。(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

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在面临民族国家多民族的内在困境时,都有自身的理论局限性。作为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自由主义强调并颂扬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社会存在的首要目标就是追求自由和人权,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个人的存在先于民族、社会等各种社群的存在,个人的价值在其他任何群体的价值之上。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只能建立在互利发展的基础上。民族主义则强调社会身份不可避免的社会方面,认为个体充分实现自己的唯一方式是把自己认同于民族,为它服务,遵循它的习俗,歌颂它的伟大。因此持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的学者相互指责。民族主义者指责自由主义者无视社会归属的权力,鼓吹一种原子式的,异化的,建立在竞争、不信任、狭隘的自我主义基础上的协作观念,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导致民族衰落、失败乃至蒙羞。而自由主义者认为民族主义是与对理性、对开放社会的反抗紧密联系的,它“诉诸我们的部落本能,诉诸激情与偏见,诉诸我们的怀旧欲望,希望从个人责任的约束中摆脱出来,它尝试用一种集体的或群体的责任取代个人责任”。

为此,一些理论家寻求一些中间的、温和的解决办法,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应运而生。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考可以追溯到自由主义的源头,有学者指出,“如果仔细阅读自由主义哲学的传统经典,或许会发现很多线索——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德国的康德,在某个意义上似乎都可以被当成是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结合的先驱”。从实践上看,英法美等国的革命完成也是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正是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联手缔造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并以“族国”为形式,为自由、民主、人权等公民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然而这种结合只是两种理论对抗的副产品。

另外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赛亚·伯林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思想的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对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持双重谨慎态度。可以说,伯林是20世纪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同时也对民族主义抱有深刻而同情的理解。在他的思想中,自由民族主义并非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它的提出和发展既是对近代思想史的精深研究的结果又与现实的政治生活紧密相关。然而,伯林自己最终没有提出一套明确清晰的原则来解决自由价值与民族认同之间的紧张。他的学生耶尔·塔米尔系统化了伯林的思想,在《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中认为: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分歧是因为他们分别倾向于强调人的观念中的不同特征,人是单个的人也是社会人。为此作者“在追求民族视野的同时保持对一整套自由主义的信仰”的信念的推动下,试图依据自由主义的一套价值来反思、评价以及建构一种民族主义理论。

1.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强调群体身份和道德身份是可以选择的。在身份的选择方面,塔米尔认为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鸿沟并不是看起来那么大,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强调群体身份的选择:民族主义强调我是哪一种类型的人,自由主义强调我要成为什么类型的人。而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前者为后者设定了限度,后者有助于形成对前者的批判性评价。民族主义者对身份的选择正是建立在反思的基础上的,即对现有身份的反思,形成对自我身份的评价,在评价中选择新的自我。

2.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尊重个体的文化选择和实践的权利。作者认为“民族文化并不是一个牢笼,文化联系并不是镣铐”,个体在发现其出生于其中的文化与民族的归属框架后,可以对它们进行批判性反思并实施其对于未来的文化承诺与归属的选择,而且个体拥有界定这种文化的意义及实践和表达这种文化的方式的权利。所以,文化权利不是一种集体权利,而是一种个体权利,个体不应该受到历史与命运强加于他们的责任的牵累,而应该自由地遵从他们选择的文化和宗教,坚守并珍视民族文化不是要复活传统文化或是维护一种所谓的纯而又纯的本真文化,而是去参与民族文化的再创造。同时,作者强调文化选择是一种建构性选择,由于对个体的极端重要性,这种选择应该被赋予特殊意义。

3.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文化诉求而不是一种政治诉求,即民族自决权是为了维护一个民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文化实体存在的权利。作者把这种权利概括为个体表达其民族认同的权利,以及个体保护、维持和培育他们作为一个独特实体的民族生存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民族自决权应该被看做一种个体权利,依赖于个体把自己联系于一个特定民族群体并公开表达这种联系的一种自主决定”。这样,个体在表达和维护民族实体的生存权利的时候,需要和渴望拥有一个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使他毫无阻碍地公开表达与发展他人格中那些与他作为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方面,满足这个条件必须是这个公共空间能够反映他所熟悉的文化传统、历史阐释和行为规范,建构这样一个公共空间成为民族不断追求的目标。是不是每一个民族都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公共空间呢?作者认为:“运气在民族享有自决权(在其最全面的意义上)的能力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

4.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珍视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也重视人权的普遍性。民族主义往往坚持民族诉求的的特殊性,喜欢参照自己民族的特定文化、历史、宗教来证明自己诉求的正当性,这非常容易把本民族置于一个孤立和异化的境地。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在本质上是多中心的,承认并宣扬民族现象的多样性,它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是通过参照所有民族共有的特征而发展出来的,而不是一个民族的独特的历史、文化和价值的写照。民族历史的独特阐释只能说明民族的发生、现状以及民族的集体创伤和恐惧,不能证明民族权利的正当性,民族权利的正当性只能通过参照个体在民族的生存中所体现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个体的自决权和对于文化成员身份重要性的承认,以及对于普遍的民族权利与民族自决权的肯定。而民族的义务不是忠诚或献身于一个特定的共同体,而是参与民族文化的再创造,学习并尊重民族传统。

5.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意图创建一种共同体的道德。共同体的道德不是取代自由主义的道德,而是超越。共同体的道德鼓励成员发展以关心与合作为基础的关系而不是促进理性化的自我中心主义与相互之间的漠不关心,偏爱那些与我们分享生命的人以及我们深切关心的人,但是在非成员之间应该不偏不倚,这样他既没有忽视特定的归属,也没有忽视公正原则的必要性。这种爱源自这样一种理念:“重要的不是从特定、情感的东西到普遍的、理性的东西的康德式跳跃,它毋宁是一种休谟式的步骤——从自我到他人。”

这就是塔米尔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全景。作者把它叫做反思的民族主义或者温和的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是在自由主义信念的基础上反思民族主义,这样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根本就不是民族主义。诚如作者在导言中引用威廉斯的话:“反思中没有退路。”民族主义的那种整体性的、终极性的“过去已经烟消云散,力图强迫它回来,可能——正如我们在近年来见证的那样——会 ‘在小范围中产生荒唐可笑的结果,而在大范围中则产生骇人听闻的结果’”。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不是民族主义,那是什么?是一种反思的自由主义,顶多是一种同情民族或者承认民族共同体的自由主义。这是因为:

首先,民族不同于民族主义。对于民族的定义在前面我们已经论及,在这里不多说,要强调的是作者的民族定义结合了客观论和主观论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群体拥有足够数量的特征,又有独特性的自我意识,就是民族。应该说作者肯定了民族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同体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民族不同于民族主义,在“民族”的后面加上“主义”两个字,表明它已经是一套完整的理论形态,有它核心的理论观点:即民族成员对民族共同体事业的忠诚,这种共同体事业往往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正因为这样,民族主义才成为一股巨大的凝聚力量,成为现代国家构建的一面旗帜。塔米尔在《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中试图摧毁的正是这种民族主义的核心本质。他以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为基点,强调民族身份、民族文化都是反思的对象,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民族对个体的意义只是提供一种连贯的、透明的、有意义的环境,使个体成为“语境化的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个体能够自我决定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取向,而个体也不必忠诚于民族共同体,个体对民族的意义是持续参与民族文化的再创造。这样,塔米尔剥取了民族主义的灵魂,这样的民族主义已经不是民族主义,它已经回归到实体的“民族”,回归到没有民族主义情感的民族,它只不过是人类的一种共同体形式而已,当然,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也就徒有虚名。

因此,我们不能因民族主义有“民族”两个字,就把它界定为民族的内在属性,这是极大的错误,其实,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一样只不过是一种理论形态,作为民族共同体可以秉承民族主义,也可以选择自由主义,当然也可以忠实于马克思主义。

6.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是反思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因长期不认同于民族主义理论,而不敢正视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并试图用公民观念来回避民族共同体存在的客观事实,塔米尔的一连串的问题暴露了民族主义理论的困境。

自由国度中的公民身份为什么更经常地是一种生而具有的权利或与亲属关系相关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选择?自由主义者为什么相信,只要政府按照公正的正义方式行事,个体就应该保持对政府的忠诚——而不是忠诚于在所有的公正政府中可以证明自己是最公正的政府?为什么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在自己的公民中分配物品而极大地忽视非本国公民的需要?

塔米尔的这一系列问题确实点到了自由主义理论的要害。事实上,现代国家都是民族国家,它是国家一种常态形式,自由主义的公正和正义也是建立在民族共同体内部的,离开民族共同体,自由主义没有办法实现公正和正义,那么,自由主义为什么要故意模糊民族共同体这个界限?塔米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质疑。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以下两个原则基础上:(1)每个人对一个充分合适的平等的基本权利体系与自由体系,拥有同样的权利,这个体系与类似的为所有人的那个体系是协调的。(2)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种不平等必须赖于在公平与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与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次,这种权力体系必须有助于实现社会最弱势成员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的为“所有人”显然不可能为全球“所有的人”,他应该特指某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模糊共同体的界限不是理论的不严密,而是自由主义者始终追求的国家同质化目标使然,试图使国家超越民族界限,实现国家在民族和文化上的中立,实现国家的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等同,这是做不到的,“因为文化差异是政治现实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私人的事物”。因此,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强调:民族主义国家要认真考虑文化和民族的差异,承认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少数民族也有冤情,并制定出减少这种冤情的方法;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理论要认识到文化和民族的差异性存在。(四)多元文化主义

多元文化主义这个术语最早的现代用法起源于形容词“多元文化的(multicultural)”,尤其是用于短语“多元文化的课程”、“多元文化的教育”和“多元文化的社会”,最后一个短语来源于前两个,“多元文化的社会”意指一个社会里存在多种文化。文化是一个语意模糊的概念,在使用文化这个概念时人们经常会提及一种共同的语言、一段共同的历史、一套共同的宗教信仰和伦理价值以及一个共同的地理起源,所有这些特征共同建构了一个特殊群体的归属感。多元文化社会指的就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宗教甚至一个单纯的有界限的地理位置(诸如一个城镇或一个学校)——由属于不同的人群构成”,他们有不同的认同基础和归属感。

多元文化的社会不是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是在少数民族权利扩展过程中出现的激烈争论中逐步形成的。多元文化主义首先是一种文化观。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为优秀,也不存在一种超然的标准可以证明这样一种正当性:可以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其他文化。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是承认文化的多样性,承认文化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影响。其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历史观。多元文化主义关注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强调历史经验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是多民族的不同经历相互渗透的结果。再次,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传统教育对非主流文化的排斥必须得到纠正,学校必须帮助学生消除对其他文化的误解和歧视以及对文化冲突的恐惧,学会了解、尊重和欣赏其他文化。最后,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公共政策。在这个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价值观,其功能在于动员社会力量,推动社会改革,追求不同群体在文化和物质上的繁荣。

二、民族国家民族治理政策模式

民族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在民族治理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一定的价值偏好,或者说价值倾向,它构成了民族治理政策模式选择的价值底蕴。当然,民族治理政策的选择还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宁骚在《民族与国家》中认为影响民族政策制定的因素包括决策主体的阶级性、国内各民族人口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民族的分布类型、民族的分布结构以及民族关系的特点等。它们共同作用,形构了不同国家的民族治理政策模式。

第一,强制同化政策。这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资产阶级在国内普遍推行的政策。一般来说,少数民族在与主体民族的交往中会因相互接近而产生和增加共同性,一方面逐步淡化甚至失去自己的某些民族特性,另一方面接受其他民族的民族文化,这是民族的自然同化。但民族同化政策却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迫使少数民族放弃自己的传统和文化,接受主体民族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同化。C.W.沃特森在《多元文化主义》中认为:强制同化“就是利用国家的一些公共机构或制度——比如学校、法律体系、公民资格审查——来抑制或说服其他文化走向消亡,并最终使主导文化成为唯一的文化”。从同化的途径来看,有两种不同的民族同化政策:一种是文化同化政策,它要求被统治民族或少数民族放弃原有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文化因素,接受统治民族的文化要素;另一种是体质同化政策,就是政府提倡、鼓励甚至强迫被统治民族和少数民族与统治民族和主体民族通婚,从而使群体之间身体上的差异消失,与此同时,必然伴随着文化上的同化。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在国内普遍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其中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民族同化侧重于文化同化。如美国实行的“熔炉”政策。“熔炉”这个词最初由英籍犹太作家赞格威尔提出,他指的是19世纪末涌入美国的移民被鼓励以美国人的身份思考自身,直到逐步抛弃他们自己的源文化的方式,这就好像熔炉的效应,使他们最终成为新合金的一部分,所有移民成为享有一种共同文化的美国人。而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在他们的殖民地,以及独立后拉丁美洲的各国统治阶级,则推行文化同化和体质同化并重的政策。如巴西就是一个推行同化政策比较典型的国家。巴西从1822年独立以来,一方面实行文化同化,为使移民尽快同化于巴西主流社会,巴西政府采取各种法律和行政手段,要求各少数民族放弃原有的语言、文字、宗教、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文化要素,使少数民族失去原有的民族特征。另一方面实行体质同化,政府提倡、鼓励甚至强迫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从而消除民族间的体质差异。

第二,一体化政策。这种做法承认主体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和传统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但其最终取向还是提倡不同民族的接近和融合,以求在各个民族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民文化和国族。

第三,保护区政策。这种政策主张开辟专门的保护区或保留地,将生活于保护区或保留地的土著少数民族保护起来。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少数民族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倾向。

第四,多元文化政策。它是指国内各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下,在保持社会的整体性和国民文化的同质性前提下,允许各民族保留自己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使各民族的特性能够获得较充分的发展。这一政策的特点是承认多民族的存在,强调各民族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机会平等,各民族的意愿都能以公民意愿的形式表达出来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强调国家意识,认为国籍是第一性的,民族是第二性的,强调各民族对国家的贡献。

多元文化政策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了一定的推行。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民族成分复杂。加拿大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多元文化政策,其内容主要有:(1)承认各民族文化的存在;(2)承认各民族的贡献;(3)反对种族歧视;(4)实行民族平等;(5)提倡做一个加拿大人。为了实施多元文化政策,加拿大制定和颁布了《加拿大人权法》、《权利和自由宪章》。联邦政府和各省、市建立了“多元文化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在全国推行其多元文化政策。同时,允许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同一族体的成员成立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机构,这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反映本民族的愿望和要求,促进本民族的发展。如爱斯基摩人在政府多元文化政策颁布后建立了全国性的机构:因纽特人兄弟委员会,可以就本民族的要求与政府谈判。尽管如此,加拿大国内民族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差距仍然很大,民族矛盾、民族隔阂仍然存在。

总之,西方民族国家在民族治理上进行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尝试,也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但由于民族国家模式内在的制度结构缺陷,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隔阂、猜疑、激烈的冲突依然存在。如何从制度结构上消除民族国家的内在困境,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政治现实问题。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民族治理制度的艰难选择:民族自决还是民族自治

第一节 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形成的基本观点

解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命题。卡尔·马克思从社会经济因素,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分析和研究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变迁,马克斯·韦伯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来观察政治制度的形成问题,行为主义者由于对制度研究持一种强烈的反对倾向,因此,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生成理论,即便一些行为主义学者试图去解释制度的形成,也大多在社会中心论的视角下,用社会结构变迁的理论来解释制度的形成,没有研究制度自身的形成和变迁规律。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生成的理论尽管还不精致,但是历史制度主义采用比较历史分析的归纳方法对制度本身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进行了研究,为本文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生成的理论来源

关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形成理论,何俊志在《论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理论》中进行总结,他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生成的理论基础基本上融合了两大分析框架。第一个框架是谢茨施耐德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分析框架,它强调由于组织本身的倾向性动员,某些议题相对容易被组织化而进入政治过程,其他一些议题往往被排除在外。在这种分析框架下,只要有组织存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就必然存在着为权力而冲突的潜在可能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能进入政治过程,因为组织本身就倾向于将某些人和某些议题置于有利地位而将另一些集团置于不利地位,那么,处于有利地位和不利地位的集团之间的潜在冲突在任何制度下都有可能发生;第二个框架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框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下产生的,在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产权理论、囚徒困境和交易费用理论的启发下,一批政治学学者们认为一套制度的产生和存续依赖于它所带来的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更多的好处,即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是因为相关的利益主体为避免不利因素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一种自我约束的契约式规则,这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的形成看成是行为主体为了实现效率而进行的选择。而历史制度主义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制度起源模型没有办法解释大量的无效率制度。因此历史制度主义在承认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体视为扩大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观点的情况下,强调行动主体权力地位不平等,视政治主体为竞取利益和权力而斗争的行为者。他们要分析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格局是如何导致新制度产生的,以及在新制度的产生过程中又是如何吸纳旧制度中的某些成分的。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起源时使用演绎法所不同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在更大程度上是通过归纳法来搜寻历史过程中的行动者为何会如此行动的依据。

二、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生成理论的基本观点

第一,新制度的创设或采用是在已经充满了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现实制度的产生和变迁活动,不可能在制度真空中进行,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制度真空。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既有制度的影响或关联中产生。

第二,制度起源于既存的制度偏见所引发的冲突而不是合作,或者旧制度在新环境下所面临的危机,从而引发原有制度之下的政治主体产生改变现存权力的企图。在为建立新制度而展开的斗争中,既存制度在引发出冲突的同时,已经将一部分人置于有利地位,而将另一部分人置于不利地位。由于冲突的双方都受到既存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他们的思维模式和认知状况都有可能受制于原有的制度,双方的冲突也是在旧制度所提供的框架内展开的,所以,新制度的形成过程必然会受到旧制度的塑造,在冲突的结果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建立的新制度中必然残留有旧制度的成分。

第三,新制度的建立虽然存在着制度设计的成分,但是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理想化的设计。这是因为制度的理性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制度本身必须是工具理性的产物,即某种制度设计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2)制度的设计者必须具有充分的远见,能够预测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3)制度的运作必须在意料之内,即没有意外后果的发生。事实上,在现实的制度设计和运作过程中,这三个条件都是很难满足的。这首先因为有些制度的选择并不一定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提高效率的目的,而是因为它符合某种社会习俗或传统文化的要求;其次任何制度的设计者都存在着一定的时间视域,不可能观测到制度运作的长远后果;再次,即使政治家能够以工具理性对待制度设计,并且能够预测到制度的长远后果,由于时间、精力和信息的限制,政治家也有可能因对形势的错误估计或对将来的错误预测而在制度设计中犯错误。

第四,制度形成的偶然性。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都受制于其背景提供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又是另外一些事件的偶然性联系的结果。所以,他们在对制度的形成进行解析时,一再强调历史进程的无规则性而不是规则性。这样历史制度主义就对那些试图提出历史发展的普遍模式的社会科学家提出一个重大的挑战。在历史制度主义者那里,既然历史的发展进程不存在一种普遍化的模式,那么,我们在历史的视角下对事件的发生进行研究时,就不能试图去建立起这样一种普遍化的模式,而只能去找出并建立起某一历史阶段的政治因果逻辑和相应的理论模式。

第五,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强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并不意味着制度是构造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利益、观念和制度三者的结构性关系是历史制度主义关注的核心。历史制度主义者在对政治变量的序列分析中发现,正是因为某些变量在某一地区集结,从而构成了某种结构性框架而决定着政治进程。但是,在某一具体时段或时刻上,在某一地区到底会集结哪些因素,却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也就是说,在此时此地是一些因素的集结导致了某一政治后果或政治制度的出现的话,那么,同样的因素并不必然会在彼时彼地出现。这种结构观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政治过程具有偶然性的特征,变量的增加、减少或变量序列的改变都可能会影响整个政治进程的改变。即使同样的原因不一定会导致同样的结果,同样的结果不一定是同样的原因引起的,从某一点上到达终点的路线可能不止一条。因此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影响政治进程的结构性因素时,特别关注变量的变化以及变量的排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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