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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5 2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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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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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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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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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aw@lawpress.com.cn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07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提要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该法有以下主要内容:(一)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法对哪一级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哪一级规范性文件能设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等。(二)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行政处罚法对授权处罚和委托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以克服现实存在的一些部门和地方乱授权、乱委托的现象。(三)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作了规定,主要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规定:

第一,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定给予处罚。

第二,实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辩,包括依法要求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并规定了听证的基本程序。

第三,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四)关于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规定,主要有:第一,陈述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第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第三,要求行政赔偿权。(五)关于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处罚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行政处罚法相关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宪法》第37-40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

首先,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其性质划分,行政处罚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本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次,行政处罚的实施法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要依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二是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原则和程序。第一,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应注意一点,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我国法律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第二,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为依据。第三条 【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规定。

处罚公正原则,又称为合理处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既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这是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处罚公开原则包括:(1)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都要事先公布。(2)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以便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适用目的】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使之提高法治观念、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但是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处罚时给予教育帮助,二者不可偏废。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之中和行政处罚之后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1)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

依本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权就行政机关拟对自己的处罚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可能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3)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关联法规《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国家赔偿法》第3-5条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刑法》第1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消防法》第53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99条《消防法》第40-50条第九条 【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规定。

设定,是指对一项权力的创设和规定。“设定”不同于“规定”,主要区别在于设定有创新之意。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地设定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除这些国家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

本条第二款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项特别规定,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立法法》第8条第十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可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关联法规《立法法》第8、9条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实施于本地区或某一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在于:(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省级地方人大对本地区的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在还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执照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如果相关事项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就要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进行相应的修改。(2)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等方面的规定。

关联法规《立法法》第8、64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立法法》第8、71条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联法规《立法法》第8、73条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因此,只有上述规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可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大体可以概括为:行政机关的各类决定、命令、通知等,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乃至县、乡人民政府的各类决定、命令、通知等。

人民政府对某项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如果暂时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并需要规定行政处罚的,必须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和公布,且只能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不能以一个通知就设定行政处罚,进行行政管理,并以此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当然,没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就更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了。

同时,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既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也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章程、规定等规范内部纪律的文件,即使是规模很大的全国性组织或者承担某些行业管理职能的组织也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主体要求的一般性规定,包括以下两方面涵义:

第一,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有行政管理权不一定就有行政处罚权,有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有些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从法理上说,一些具有管理社会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具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机关;而有些行政机关主要是对内行使职权的,如政府办公厅,虽然有行政管理权,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些行政机关具有与其管理对象及范围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权,只有经过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职权范围,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能权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消防法》第4条第十六条 【处罚的权限】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关联法规《宪法》第37条《立法法》第8条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经过授权,被授权的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授权的对象必须从严控制,根据本条规定,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个人不能成为授权的对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要取得执法权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规章不能作为组织取得授权的依据。(2)接受授权的组织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经过授权,接受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处罚权,具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3)授权组织要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在授权组织实施处罚时,一般都应规定实施处罚的权限范围,经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授权的实施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的委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它的行使必须严肃、慎重,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严格限制,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委托处罚是基于对受委托组织能力的信任,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第十九条 【受托组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所谓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本条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即原则上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法律关系,并依法获得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本法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消防法》第51条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指定管辖的规定。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在处罚管辖上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所谓的“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经各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等现象。凡是通过双方努力能够解决的争议,争议各方就应该积极努力加以解决。如果因某些原因解决不了的,就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十二条 【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二十三条 【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规定。

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管理秩序,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通过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促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管理目标,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补救性的措施,即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中止违法行为,使违法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

关联法规《消防法》第9、15条第二十四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所谓“同一理由”,则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形式。本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

行政处罚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政处罚法贯彻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规定了十四周岁以下属于无行政责任能力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行政责任年龄。

首先,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不予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的违法,本不应该处罚而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情况,而不同于免于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不具完全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也是贯彻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二十八条 【刑罚的折抵】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条文注释

本条也是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时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作出的,即在刑事处罚的执行过程中因同一事实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以行政处罚已经给予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和罚款折抵相应的刑期和罚金。

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和罚金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1)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2)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来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第二十九条 【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首先,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本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他法律规定的时效执行。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追责时效的起算方法。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行政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处罚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首先查明事实的规定。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只有行为人作出了违法行为,并且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重要事实。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9条第三十一条 【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规定。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予以告知,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

告知的内容包括:(1)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2)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8条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根据本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从当事人的角度讲,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当事人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既包括其没有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受较轻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关联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0条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2)有法定依据,即有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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