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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7 18: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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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齐

出版社:航空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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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试读:

内容提要

本书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根据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的最新国家规范,将相应案例收录并加以分析,有助于增强学生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感性认识。本书附有招投标的课程设计任务书,以期通过课程设计、实训,使学生牢固掌握招投标的操作实务。

本书内容精炼,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可作为高职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招标代理员岗位培训教材及注册招标师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自学参考书。

编者的话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是高等职业院校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学科的专业课之一,在高职教育课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高职教育教材,本书广泛参考和调查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方面的相关教材编写体例,结合目前相关教学实际,经过仔细研究分析,确定了共6章内容。第1~4章介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相关知识,具体包括了绪论、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投标、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第5~6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具体包括了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索赔。

在实例编排和内容选择上,本书从高职学生应该多实践的特点出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力求内容新颖、详略得当、深入浅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为此,本书尽量收录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典型案例和思考题,从而使得本书在重视理论的同时,突出了实例分析,并与实践紧密结合。

本书由李思齐(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担任主编,黄猛(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蔡英利(哈尔滨铁道职业学院)、孙慧英(哈尔滨师范大学)、赵光磊(商丘工学院)、张金缀(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担任副主编。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张晗、门洪娟、张琳、陈雨娜、刘颖、廉婷婷、于美静、孙秀娜等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受时间和水平所限,书中难免会有不足之处,敬请专家和读者不吝指正。编者2012年7月

第1章 绪论

1.1 建筑市场

1.1.1 建筑市场的定义

建筑市场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由于建筑商品体形庞大、无法移动,不可能集中在一定的地方交易,所以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市场为无形市场,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它主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手段,完成建筑商品交易。交易场所会随建筑工程的建设地点和成交方式不同而变化。

建筑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内容的市场,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产品的供给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发包的商品交换关系。广义的建筑市场是指除了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内容外,还包括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密切相关的勘察设计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筑生产资料市场、建筑资金市场和建筑技术服务市场等。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提出了建筑市场有形化的概念。这种做法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竞争的公开和公正,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积极意义。

1.1.2 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是由许多基本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这些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推动市场的有效运转。建筑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生产交易的各方。我国建筑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业主(建设单位)、承包商、工程(咨询、监理)机构等。1.业主

是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要,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业主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因此,业主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业主有时称为发包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目前我国项目业主有3种类型: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董事会、各类开发公司或个人。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职能如下: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决策;②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③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⑤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运行;⑦建设项目的统计与文档管理。2.承包商

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人员,取得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企业。

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一般需要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①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拥有与其等级相适应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③具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需的技术培训装备。

承包商的实力主要包括经济方面的实力、技术方面的实力、管理方面的实力、信誉方面的实力。通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具备了上述4方面的实力,施工单位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施工项目。

按照生产主要形式的不同,承包商可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商,商品混凝土材料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其所从事的专业可分为土建、水利、道路、桥梁、铁路、市政工程等专业公司。3.工程(咨询、监理)服务机构

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资质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企业。

咨询单位因其独特的职业特点和在项目实施中所处的地位,需要承担来自业主、承包商和自身职业责任3方面的风险。

除了咨询、监理外,还有以下几种工程服务机构:

①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律性组织,主要是建筑业协会及其下属的专业分会,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协会,工程安全协会,大型机械管理及租赁协会,深基础施工协会,建筑防水、防潮协会,建筑材料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建筑施工技术开发专业委员会等。

②保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机构,例如各种专业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公证机构、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等。

③检查认证机构,是监督建筑市场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检查认证机构,例如建筑产品质量检测、鉴定机构,ISO9000认证机构等。

④公益机构,包括为保证社会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正常的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专项基金会、专项保险机构等。

1.1.3 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客体为建筑市场交易的对象,分为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要素两大类。1.建筑产品

是具有各种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有固定性、多样性、整体性、价值大等特点。2.建筑生产要素

包括人力、物资、资金、技术和信息。人力包括建筑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物资包括各类建筑材料和各类建筑机械设备。资金分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短期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和周转资金的不足;长期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技术包括各种形式的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可分为建筑管理技术和建筑施工技术:前者包括一切可以改进管理的技术;后者包括一切可以改进施工工艺、施工生产资料性能的技术。信息是指有关建筑市场需求供给状况、价格变动、用户意向、竞争态势等方面的情报、指令、报表、数据以及图纸资料等。

1.1.4 建筑市场的资质与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有建筑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管理和资质许可管理。建筑企业包括3大类85种资质,其中,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劳务分包13类。如表1-1所示。表 1-1 建筑企业资质及承包工程范围总承包资质序列如下: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③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④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⑦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⑧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⑨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⑩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1.2 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开展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投标项目的买方市场,能够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

通过招投标,招标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各投标竞争者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合理、质量可靠的承包商作为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信誉。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投标制。招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投标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进而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1.2.1 招投标制度产生的原因

招投标制度真正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在市场经济后期,随着社会工业化的深入,政府采购逐渐出现,采购范围和数量也在不断加大。由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不是采购人自己掏腰包,因此经常出现浪费现象。更为严重的是,采购过程中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的产生必然会引起政府的注意,并对其进行限制,从而产生了政府采购制度。

因为政府采购的规模往往比较大,需要比普通交易更为规范和严密的方式,同时需要给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也需要对其进行监督,招投标制度应运而生。招标人也只有在这些较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或大宗货品交易中,才会感到采用招投标方式能节省成本。因此,法治国家一般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也往往规定了招投标的程序。

1.2.2 招投标制度在国外的发展

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该局在设立之初就规定了招投标的程序,文具公用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的所需物资。1803年,英国政府公布法令,推行招标承包制。英国从设立文具公用局到公布招投标法令,经历了21年。后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并在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购买批量较大的货物以及兴办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常常采用招投标方法。

美国联邦政府民用部门的招投标采购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当时有关政府采购的第一部法律将为联邦政府采购供应品的责任赋予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861年,美国又出台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并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确立公开开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

经过两个世纪的实践,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招投标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日趋成熟,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随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招投标被大量应用在建筑工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工程承包的一种最常用的方式。当工程项目主办国需要吸引外国承包者前来参加竞争时,国内招投标就扩展为国际范围的招投标。

为了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合同的国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需求,国际上一些著名的行业学会,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等都编制了多种版本的合同条件,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和《AIA系列合同条件》等,这些合同条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

此外,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一些国际组织对于应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

最近二三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并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如埃及的《公共招标法》、科威特的《公共招标法》等。

1.2.3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清朝末期,我国已经有了关于招投标活动的文字记载。1902年,张之洞创办湖北制革厂,当时共有5家营造商参加开价比价,结果张同升以1270.1两白银的开价中标,并签订了以质量保证、施工工期、付款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这是目前可查的我国最早的招投标活动。民国时期,1918年,汉口《新闻报》刊登了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的招标公告。1929年,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在3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这些都是我国招投标活动的雏形,也是对招投标制度的最初探索。

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我国率先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投标制,拉开了我国招投标制度全面推广和发展的序幕。从1980年开始,上海、广东、福建、吉林等省、直辖市开始试行工程招投标。1984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并制定和颁布了相应法规,随后在全国进一步推广。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招投标已逐步成为我国工程采购、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也逐渐与世界接轨,既有土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中国港澳地区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又有借贷国外资金来修建国内的大型工程,积累了一些国际工程招投标的经验。

在借贷外资时,由于提供贷款方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一些外国政府等,他们大多要求采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实行国际公开招投标,所以这些项目的投标人不仅是中国的土木建筑企业,还有一些国外大承包商。

这一工程给人们的思想造成的强烈冲击,早已超出水电系统。从这一工程开始,全国大小施工工程开始全面试行招投标制与合同制管理。此后,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逐渐深入,有关部委又先后发布多项相关法规,推行和规范招投标活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招投标方式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活动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招投标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第2章 工程项目招标

2.1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及方式

2.1.1 工程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可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

必须招标和公开招标的范围如下: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属于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项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共事业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②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2 工程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的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如果要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在招标公告中还应写明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及申请投标资格预审的办法。

公开招标的最大特点是一切有资格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竞争,都有同等的机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到报价合理、工期较短、技术可靠、资信良好的中标人。可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广泛吸引投标人,招投标程序的透明度高,容易赢得投标人的信赖,较大程度上避免了招投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承包商或者供应商,择优率高,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但是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工作量大、耗时长、费用高,且有可能因资格审查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需要特别警惕。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会越小,风险越大。在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不诚实、信誉又不好的承包商为了“抢标”,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低价挤掉那些信誉好、技术先进而报价较高的承包商。因此采用此种招标方式时,业主要加强资格预审,认真评标。

招标人选用了公开招标方式,就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例如,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按照公开招标的范围,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上同样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

邀请招标一般邀请的都是招标人所熟悉的或在本地区、本系统拥有良好业绩、建立了良好形象的投标人,所以较之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量要少得多,招标周期就可缩短,招标费用也可以减少,还可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违约的风险。因此,在一般工程建设招标中,大量采用的招标方式是邀请招标。

邀请的形式使投标人的数量减少,不仅可以使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节约招标费用,而且也提高了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机会,降低了投标风险。由于招标人对于投标人已经有了一定了解,清楚投标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因此便于招标人在某种专业要求下选择承包商。但是投标人的数量比较少,竞争就不够激烈。如果数量过少,就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数的上限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而定,一般不超过10家。同时,由于没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承包商就收不到招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部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可能使最后的中标结果标价过高。

由于邀请招标在竞争的公平性和价格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过批准后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是如果拟招标项目只有少数几个承包商能承接,如果采用公开招标,会导致开标后仍是这几家投标或无人投标的结果,如果在此时改为邀请招标,就会影响招标的效率。因此,对于工程规模不大、投标人的数目有限或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邀请招标还是非常适宜的。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避免邀请招标方式被滥用,各个国家和世界银行等金融组织都有相关规定,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如果要采用邀请招标,需经过批准。

对于有些特殊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实更加有利,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1.3 工程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与招标信息更正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并具备招标工程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事件,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还应列明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刊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必须自费购买相关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但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于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布之后,发现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或修改,必须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①时限: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②形式: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③全面: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由于修正与澄清是对于原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因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要求,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业绩和能力等证明,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的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对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对报名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对于报名投标单位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开招标工程,可以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所有报名投标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招标人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以及以往从事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选择优秀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降低将合同授予不合格的投保人的风险。通过资格预审,可以淘汰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有效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减少多余的投标,进而减少评审阶段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也为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节约投标的无效成本。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投标的兴趣。如果潜在投标人的兴趣大大低于招标人的预料,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条款,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加竞争。

资格预审是一个重要过程,要有比较严谨的执行程序,一般可以参考以下程序。

①由业主自行或委托咨询公司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资格预审文件起草工作小组,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内容要齐全,使用规定语言。然后根据需要,明确规定应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份数,注明“正本”和“副本”。

②在国内外有关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广告,邀请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申请资格审查。在投标意向者明确参与资格预审的意向后,将给予具体的资格预审通知,该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业主和工程师的名称,工程所在位置,概括和合同包含的工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日期、时间地点和价格,预期的计划(授予合同的日期、竣工日期及其他关键日期),招标文件发出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计划日期,申请资格预审须知,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及截止日期、时间,最低资格要求及准备投标的投标意向者可能关心的具体情况等。

②在指定时间、地点开始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同时公布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的具体时间。

③由于各种原因,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购买文件的投标意向者可能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各种疑问,投标意向者应将这些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回答。为保证公平竞争,应使所有投标意向者对于该工程的信息量相同,对于任何一个投标意向者问题的答复,均要求同时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意向者。

④投标意向者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填报的内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所报送的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后不能再进行修改。当然,业主可就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疑点要求投标意向者进行澄清,投标意向者应按实际情况回答,但不允许投标意向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实质内容。

⑤由业主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意向者。对于通过预审的投标人,还要通知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3.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也称为投标预备会或招标文件交底会,是招标人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会议。标前会议上,招标人除了介绍工程概况以外,还可以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说明,对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和会议上即席提出的问题给以解答。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纪要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平和公正。这些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前会议上确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4.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以及招标单位发出的补充通知组成,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方法、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售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报名投标单位;实行资格后审的,售发给报名投标单位;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售发给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报名投标的单位。5.投标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相应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6.开标、评标和中标

①开标。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②评标。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成立的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保证公正合理、择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单位。评标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等过程。评标方法可以采用评议法、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等,可根据不同招标内容选择相应的方法。评标结束应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③中标。中标单位由招标管理机构核准,获准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如图2-1所示。图2-1 公开招标的程序

招投标程序的详细流程如图2-2所示。图2-2 招投标程序的流程

2.2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制

2.2.1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概述

建设工程招标的标底编制是指由业主对招标工程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预期价格。标底一般是指清单编制人或另行委托的标底编制人计算的工程造价。

招标人在招标前都会估计预计需要的资金,这样可以确定筹集资金的数量,因此标底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在国外,标底一般被称为“估算成本”、“合同估价”或“投标估值”,在中国台湾被称为“底价”。当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招标特点,可以在招标前预设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虽然《招标投标法》没有强制编制标底的规定,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都编制标底,而其他领域的招标对标底的编制则不是十分重视。对设有工程标底的招标项目,所编制的标底在评标时应当给予参考。编制标底时,首先要保证其准确,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及要求编制。其次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于泄露标底的有关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防止泄露标底,有些地区规定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1.标底编制的原则(1)标底的编制应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

标底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市场价格。标底的计价内容和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标底的编制应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标底一般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其他相关条款,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现行的工程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规定,招标时编制者或权威机构对市场价格预测的资料及建筑安装材料与设备的市场价格,业主对工期、质量的要求等。(3)标底的计价应该与实际变化相吻合

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预期控制价格,应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开展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让承包商有利可图。如果要求工程质量优良,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可参考有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服务机构和社会发布的价格行情。2.标底的编制内容

①封面:包括标底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标底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员执业资格证章;

②标底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中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③标底价格计价书:包括全部的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调整表、费用计算表、主要措施费用计算以及主要材料用量表等;

④标底附件:如标前答疑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说明,现场的水文、地质资料,施工方案等。3.编制标底需考虑的有关因素

当前,招标工作的标底大多数是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确定的,但它不完全等同于施工图预算。要编制一个合理的标底,必须在此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

①标底必须符合目标工期的要求,对提前工期所采取的措施应按提前工期的天数给出必要的赶工费;

②标底必须保证满足招标方的质量要求,对高于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质量因素应有所反映;

③标底要适应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可列出清单,随同招标文件供投标时参考,并在编制标底时考虑材料价差方面的因素;

④标底应合理考虑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将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的施工不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计入标底价格内。4.标底的审核

标底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标底计价内容。承包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条款;

②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以及主要材料数量等;

③计日工单价等。5.标底的保密

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的编制审查人员应在标底编制审查完成之后及时封存标底,直至开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2.2.2 标底编制依据和方法

1.标底的编制依据

①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②工程施工图纸、标准图集、工程量计算规则;

③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等资料;

④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⑤现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调整计价的文件等;

⑥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是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竞争的角度考虑,价格的竞争是投标竞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目前我国各建设工程企业由于具有专利技术和特殊技术的单位较少,因此同一资质等级的企业在项目实施能力方面差异不大,为了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大多都设置标底。2.标底编制的方法

工程招标标底价格一般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其编制的方法多种多样,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进行编制。(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

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标底是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逐项计算出工程量,再套用综合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来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施工管理费、其他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再加上材料差调整以及一定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构成公司的工程预算,形成标底的主要部分。这是目前国内采用最广泛的方法。从承包方式的角度来说,标底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除政策性调价、材料及设备价差、重大洽商变更部分可以调整以外,其他一律包死的承包方式的标底;另一种是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的标底。其中第一种标底最为普遍。(2)以扩初概算为基础

以扩初概算为基础的标底的前提是要有能满足招标需要的类似技术设计深度的招标图,以其作为定量、定质和作价的依据。这种方法没有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标底精确,在国内工程中采用不多。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够,与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出入较大,这样势必导致造价悬殊,使投资难以控制。但其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主要是减少工作量,节省时间,争取时间提前开工,同时施工与施工图设计可以交叉作业,一般是先出基础图就可开工,以后主体结构、建筑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设计陆续跟上,使施工仍能顺利进行,提前竣工投产,以达到早盈利的目的。(3)以最终产品单位造价包干为基础

以最终产品单位造价包干为基础的标底通常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造价包干,根据不同建筑体系的结构特点、层数、层高、装修和设备标准等条件和地基土质、地耐力及基础、地下室的不同做法,分别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计标高±0.00以上、以下部分的造价包干标准。在具体工程招标时,再根据装修、设备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标底单价。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大量兴建的工程,如通用住宅、中小学校舍等。

标底对评标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国过去过分地强调了标底的作用。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往往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唯一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就被拒绝。这样做一方面限制了竞争,使投标人不顾成本,尽可能地压低投标报价;另一方面也促使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因此,国际招标时往往不设标底,而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重要标准。

2.3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组成

2.3.1 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评标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此外,招标文件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准备招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采购的质量和进度。1.招标文件内容(1)招标通告

指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2)投标须知

即具体制定投标的规则,使投标商在投标时有所遵循。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资金来源;

②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提出投标商的资格要求;

③货物原产地要求;

④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⑤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⑥投标语言:尤其是国际性招标,由于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来自世界各地,必须对投标语言做出规定;

⑦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对投标报价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报价应包括哪些方面,统一报价口径,便于评标时计算和比较最低评标价;

⑧修改和撤消投标的规定;

⑨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⑩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11]国内优惠的规定;

[12]投标程序;

[13]投标有效期;

[14]投标截止日期;

[15]开标的时间、地点等。2.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解释

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很多,但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是其中较重要的部分,下面对这几项内容予以简要解释。(1)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将收到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并以此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正式文件。投标人收到的投标邀请书也将装入投标文件中。投标邀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编号;

②业主单位、招标性质。若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则应说明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承包商范围;

③资金来源。

④工程简介、分标情况、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

⑤承包商(或供应商)为完成本工程(或提供货物)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

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售价;

⑦递交投标书的地点、份数和截止时间;

⑧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额度和时间;

⑨公开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

⑩现场考察和召开标前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2)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如何投标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投标条件、有关要求及手续,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的地理位置、开发目标、开发方式、工程规模等;同时还包括与其有关的内容,如本合同名称及所包括的范围、大致的工程量、对工程的特殊要求、必备的重型施工设备、运输条件限制以及当地的地质、气象、水文条件等。

②交货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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