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管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01 0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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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健,梁学栋,张元榕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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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管理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役特种设备越来越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特种设备与社会活动、组织人员的安全息息相关。然而,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每年因特种设备引起的事故伤亡人数也不少。因此,研究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和特种设备专家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书在查阅大量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特种设备事故性能特点,通过各种调研分析、佐证,总结并提出了一套系统、科学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方法。本书从安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以管理、环境、人员、设备四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从事故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两个维度评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构建科学合理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和相关条件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监管。

本书包含学习目标、主要内容、本章小结、思考题、案例分析等模块,深入浅出、逻辑清晰地将内容讲解与实践实施方法相结合,既适合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参考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自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参考书。

本书第一章至第七章及附录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张健编写,第八章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张元榕编写,四川大学梁学栋博士负责统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支撑(项目计划编号:2013QK317)。在编写过程中为保证内容全面实用,参考了大量的相关参考文献,在此向文献作者表示感谢。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胡素峰、四川大学邓富民等也对本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限于编者的水平和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张健2014年6月26日于福州第一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发展概况学习目标

1.了解国内和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发展状况及安全管理形势。

2.理解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3.掌握我国特种设备的分类。

4.熟悉八大类特种设备的基础知识。

5.从四个层面来理解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第一节特种设备综述

特种设备一般是指涉及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关于特种设备的各种活动都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摆在了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生产首先以安全为重。因此,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监察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高度重视与关注。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分类

1.电梯(elevator)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并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可按用途、速度、拖动方式、提升方式和操作方式分类。按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①客电梯类;②载货电梯类;③客货梯(俗称服务梯); ④医用电梯;⑤杂物电梯;⑥特种电梯。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曳引式电梯,它的工作原理是曳引轮分别连着轿厢和对重,缠绕在曳引轮和导向轮上,曳引电动机通过减速器减速后带动曳引轮转动,靠曳引绳与曳引轮摩擦产生的牵引力,实现轿厢和对重的升降运动,达到运输的目的。

2.起重机械(lifting machinery)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按结构不同,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和架空单轨系统等几类。轻小型起重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滑车、吊具、千斤顶、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和普通绞车,大多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除电动葫芦和绞车外,绝大多数用人力驱动,适用于工作不繁重的场合。它们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作为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有些轻小型起重设备的起重能力很大,如液压千斤顶的起重量已达750 t。起重机是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并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包括四大机构,即起升机构、运行机构、变幅机构和旋转机构。起重机械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起升或起升加移动重物。起重机械的工作过程一般包括起升、运行、下降及返回原位等步骤。起升机构通过取物装置从取物地点把重物提起,经运行、回转或变幅机构把重物移位,在指定地点下放重物后返回原位。

3.锅炉(boiler)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锅炉的类型: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一般的锅炉由外壳部分和电器控制部分组成,燃气壁挂炉的外壳主要分为底壳和面壳两部分。底壳主要是用于固定燃烧器、膨胀水箱、轮回水泵、燃气阀、三通阀、主热交换器、板式热交换器、电控盒等部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在安装时作为与墙体连接的固定支架。面壳的作用是防风、防尘、装饰美观和印贴各种功能标志。燃气壁挂炉的电器部分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用来控制轮回水泵、风机、风压开关、燃气阀、轮回水流、地暖温度探测器等装置的运行。

锅炉的主要工作原理是利用燃料燃烧后释放的热能或工业生产中的余热传递给容器内的水,使水达到所需要的温度或生成一定压力的蒸汽。锅炉的“锅”与“炉”两部分同时进行工作,水进入锅炉以后,在汽水系统中锅炉受热面将吸收的热量传递给水,使水加热成一定温度和压力的热水或生成蒸汽,被引出应用。在燃烧设备部分,燃料燃烧后不断放出热量,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热的传播,将热量传递给锅炉受热面,而本身温度逐渐降低,最后由烟囱排出。

锅炉消耗一次能源产生电力和热能等二次能源。按照使用范围,锅炉可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三类。

电站锅炉是火力发电的“心脏”,我国目前的电力生产主要以火力发电为主,约占全国发电总量的75%以上。根据发展规划,2020年我国火力发电所占的比重仍将超过全国发电总量的65%。由此说明作为火力发电核心设备的电站锅炉在我国电力生产中将长期占据十分重要的主导地位。工业锅炉主要为工业生产的工艺过程提供热能,是生产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关键动力源。生活锅炉为公用和民用建筑提供采暖和热水,是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性保障。因此,各类锅炉的安全使用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和健康运行。

4.场(厂)内机动车辆(factory motor vehicles)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按作业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1)固定平台搬运车:载货平台不能起升的搬运车辆。(2)牵引车和推顶车:装有连接装置,专门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称为牵引车;车辆前端装有缓冲板,并且能在地面或轨道上推动车辆运行的工业车辆称为推顶车。(3)起升车辆:能够装载、起升和搬运货物的工业车辆,包括堆垛用车辆(如堆垛车、叉车)、非堆垛用车辆(如搬运车、非堆垛跨车)和拣选车等。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即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液压系统和电气设备。

5.压力容器(pressure vessel)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压力容器的类型:盛装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使用、制造和监检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可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2)按盛装介质,可分为非易燃与无毒容器、易燃或有毒容器、剧毒容器。(3)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可分为:

①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②换热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

③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质量交换,气体净化,固、液、气分离的容器。

④储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储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

在相同的条件下,压力容器的事故率要比其他机械设备高得多。压力容器大多数是承受静止而比较稳定的载荷,并不像一般转动机械那样容易因过度磨损而失效,也不像高速发动机那样因承受高周期反复载荷而容易发生疲劳失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使用条件比较苛刻。压力容器不仅承受着大小不同的压力载荷(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脉动载荷)和其他载荷,而且有的还是在高温或深冷的条件下运行,工作介质又往往具有腐蚀性,工况环境比较恶劣。(2)容易超负荷。容器内的压力常常会因操作失误或发生异常反应而迅速升高,而且往往在尚未发现的情况下,容器即已破裂。(3)局部应力比较复杂。例如,在容器开孔周围及其他结构不连续处,常会因过高的局部应力和反复的加载卸载而造成疲劳破裂。(4)常隐藏有严重缺陷。焊接或锻制的容器,常会在制造时留下微小裂纹等严重缺陷,这些缺陷若在运行中不断扩大,或在适当的条件(如使用温度、工作介质性质等)下都会使容器突然破裂。

6.压力管道(pressure pipe)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它是输送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级别,可分为低压管道、中压管道、高压管道和超高压管道。低压管道的公称压力不超过2.5 MPa,中压管道的公称压力为4~6.4 MPa,高压管道的公称压力为10~100 MPa,超高压管道的公称压力超过100 MPa。

压力管道广泛地应用于石油、化工、电子、冶金、能源、化肥、印染、食品、燃气等工业领域,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必备基础设施,是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

7.客运索道(passenger ropeway)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客运索道包括利用架空的绳索支撑运载工具运送乘客的客运架空索道和利用雪面、冰面、水面支撑运载工具运送乘客的客运拖牵索道,以及利用地面轨道支撑运载工具运送乘客的客运缆车。

客运索道由钢索(运载索,或承载索和牵引索)、钢索的驱动装置、迂回装置、张紧装置、支承装置(支架、托压索轮组)、抱索器、运载工具(吊厢、吊椅、吊篮和拖牵式工具)、电气设备及安全装置组成。索道的工作原理是钢索回绕在索道两端(上站和下站)的驱动轮和迂回轮上,两站之间的钢索由设在索道线路中间的若干支架支托在空中,随着地形的变化,支架顶部装设的托索轮或压索轮组将钢索托起或压下。载有乘客的运载工具通过抱索器吊挂在钢索上,驱动装置驱动钢索,带动运载工具沿线路运行,达到运送乘客的目的。张紧装置用来保证在各种运行状态下钢索张力近似恒定。

8.大型游乐设施(large-scale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出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它是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现在为了乘客的最大安全,大型游乐设施全部设有乘人安全束缚装置,因为当游乐设施运行时,乘客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碰撞或者会被甩出、滑出。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可采用安全带、安全压杠、挡杆等。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是近三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游乐设施作为供人们娱乐的器械或设备,因具有高度惊险、刺激和娱乐的特点而广受游客、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喜爱。然而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酿成事故,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运索道作为旅游观光的重要观赏、运输工具,极大地促进了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但是由于大多数客运索道的营运地点位置偏远、地形险峻、高度超高、跨度超大,一旦发生故障或事故,交通不便,救援十分困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极大。三、中国特种设备发展状况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在用特种设备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如图1-1所示,其中饼图总和约为100%。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图1-1 2012年各类特种设备的数量(单位:万台)

全国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706.09万人,比2011年增加了7.4%,其中2012年考核发证167万人。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单位56464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8368张。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1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2个、市级477个、县级267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11936人。

全国现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30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33个,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197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2个,无损检测机构304个,气瓶检验机构1818个。各类检验机构人员共有67185人。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形势一、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种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数减少47起,下降17.09%;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2.67%;受伤人数增加22人,上升6.63%。

在特种设备事故中,锅炉事故24起,土锅炉事故4起;压力容器事故13起;气瓶事故12起;压力管道事故5起;电梯事故36起;起重机械事故37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事故25起;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13起;客运索道事故36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其他相关设备事故56起,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2012年特种设备万台事故死亡人数为0.517人,与2011年同期相比,万台设备死亡事故状况保持平稳有降态势(如图1-2所示)。图1-2 2004年至2012年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趋势(单位:人/万台)二、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状况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下面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5年,国家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创阶段。

新中国成立至1955年前,我国未设立全国性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1955年4月25日,天津第一棉纺织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震惊全国,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同年6月,我国采取了苏联专家的建议,效仿苏联的监管模式,在劳动部设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安全的检查,同时各地相继建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在这个背景下,锅炉安全管理得到加强,事故明显减少。后来由于历史原因,国家锅炉检查总局被撤销。196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再次设立锅炉安全监察局,恢复各地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阶段:1966—1976年,国家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削弱阶段。

1966年,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被再度撤销,安全监察工作完全停顿,事故频发。

第三阶段:1977—2000年,安全监察机构的恢复和调整阶段。

1978年,重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8年,新组建的劳动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劳动部下属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开始系统地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进出口实施全面的监管,并负责统计分析、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同时,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也作为安全监察的一项内容参照锅炉压力容器的模式进行管理,开始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雏形。1998年国家实行机构改革,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劳动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监察职能整体划转其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承担现有特种设备的监察与管理。

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展阶段。

2001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内部设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2003年6月1日施行的《特征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制度建设开始逐步走向正轨。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概念,建立起完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项基本制度,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把关、社会广泛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新格局。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1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2个,市级477个,县级267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11936人。万台设备死亡率也降为0.517。三、事故案例

1.天津第一棉纺织厂锅炉爆炸事故

1953年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5年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开展,使锅炉的拥有量也成倍增加。据统计,1955年全国蒸汽锅炉数量为1.7万余台,而到1962年就已增加到6万余台。锅炉数量的迅速增加使其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据统计,1950年至1955年全国共发生锅炉爆炸事故43起,伤亡379人,压力容器事故67起,伤亡221人,其中后3年尤为突出。

1955年4月25日,天津第一棉纺织厂的1台锅炉在运行中发生了爆炸。爆炸部位发生在下锅筒纵向铆接处,上下锅筒间的连接管飞出75 m,烟囱严重破坏。锅炉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既有该厂职工,也有市民,其中死亡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发生爆炸的锅炉是日本制造的田熊式锅炉,汽包的纵、环缝采用铆接连接,最高许用压力2.5 MPa,蒸发量20 t/h。

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经分析,锅筒的开裂是由于锅筒铆接处钢板发生苛性脆化造成的。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厂管理混乱,领导严重忽视安全,对锅炉存在的问题不给予应有的重视。该锅炉从1955年2月开始漏水,日趋严重,到3月底下锅筒接缝处的裂纹深达33 mm,漏水的长度已达2m,到4月锅炉漏水量已达1.5 t/h。该厂对此严重缺陷未及时修理。锅炉运行管理水平低、锅炉水质低劣、锅水相对碱度过高是造成锅筒钢板产生苛性脆化的主要原因。

锅炉钢板发生苛性脆化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钢板冷加工变形的残余应力已超过钢板的屈服极限。钢板铆接时所形成的残余应力已超过钢板的屈服极限。(2)钢板连接间存在缝隙。两张钢板采用的铆接是一种物理连接,存在缝隙是必然的。(3)必然有腐蚀介质NaOH 存在。防止苛性脆化唯有控制锅水中的NaOH浓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制订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中都限定了锅水中的相对碱度不超过20%,以防止产生苛性脆化。

此次事故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起锅炉大事故。事故发生后,1955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天津第一棉纺织厂二号锅炉爆炸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特别指出:各工业交通部门应立即组织对动力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和鉴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凡设备损坏已威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通报》发出后,各部门各地都组织了锅炉安全大检查。重工业部将检查情况写成报告并上交国务院。国务院在批示中强调:目前各工业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蒸汽锅炉普遍存在锅炉设计陈旧、制造落后、锅炉给水不良以及司炉工缺乏基本操作常识等问题,希望参照报告中提出的方法和措施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锅炉进行检查并设法改善。

1955年5月16日,国务院第四办公室向国务院提出建立国家对蒸汽锅炉、起重设备及受压容器安全监督机构的初步意见。主要内容是设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委托劳动部领导,编制为40人。6月11日,国务院批示可在劳动部下设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1955年年底,劳动部组建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人员达到36人。

2.辽宁省鞍钢氧气厂着火爆炸事故

1980年4月24日,辽宁省鞍钢氧气厂ø400 mm闸阀发生一起罕见的着火爆炸事故,开阀门的3名工人被当场炸死。闸板阀及其后管道、相邻管道、阀门被烧毁,切断气源后管道、阀门火势逐渐减弱熄灭。

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在第1次打开闸阀时未关放空阀,打开该阀3圈后停10min,使阀门前后形成较大的压差和极高的氧气流速,而闸板阀沟槽中积存的大量铁屑微粒与阀板、沟槽和管壁产生激烈的摩擦和撞击,产生撞击火花和静电火花,而小颗粒铁屑在较高压力的氧气中的着火温度较低。在第2次阀门打开的瞬间产生的高速氧气流的冲击成为激发能源,导致阀门和管槽的燃烧爆炸。氧气是助燃气体,氧气管道安装时一定要做好管道、阀门内的清洁工作,清除杂质和油脂,消除隐患,并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工艺。

3.上海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别重大事故

2001年7月17日8时许,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担安装的600 t×170 m 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1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

2001年7月17日7时,施工人员按施工指挥张某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黄浦江一侧)和江侧(靠近黄浦江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mm)。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到原状态。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此后又采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7时55分,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惯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事故原因分析如下:(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现场指挥张某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同时也未按程序编制修改书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和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沪东厂600 t 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 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 m时主梁上小车碰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955年,我国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从我国特种设备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三个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表明,我国特种设备的监管体系和法规的形成是比较缓慢的,体系和法规的修订机制也不完善,从而导致特种设备的事故再三发生。四、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

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加大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难度,同时安全管理模式也在进行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适应特种设备的发展。下面结合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状况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从人员、设备、管理三个方面来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

1.人员方面

据统计,50%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善、违章作业,即人为因素造成的。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关法规要求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以此为重点加强对操作、管理人员的管理及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以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2.设备方面

保证特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前提是使用符合法规标准规范且质量合格的产品,做到精准安装、良好维护、合理使用,并进行适时而恰当的检修,从各个环节控制和减少不安全因素。虽然目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状况较以前有了根本性好转,但问题依然存在。设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设备状况差、设备环境不符合要求、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设备档案不齐全等。

3.管理方面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混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要明确机构的组织、管理职责、人员任命,相关人员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另外,特种设备未与其他管理体系很好地融合,按照工业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特种设备管理体系也应包括人、机、料、法、环五个要素,遵循PDCA循环路径,它可以完全融入整个体系而不必单独列出。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特种设备的基础知识和安全管理现状。鉴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役特种设备数量大增,而安全管理状况却不容乐观,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不仅在制度上不太健全,而且在技术和管理方法与理念上也落后许多。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成为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政府的领导和技术专家的钻研下,我国特种设备在监察、隐患排查与处理以及检测仪器的创新制造与使用等方面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相信从人员、环境、设备、管理四个层面去改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之后,我国特种设备事故伤亡率一定会低于发达国家的特种设备事故伤亡率。思考题

1.特种设备包括哪八大类?分别是什么?

2.我国特种设备发展状况如何?

3.我国的特种设备曾发生过哪些事故?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何启示?

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可以通过哪些指标来衡量?

5.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如何来实现最佳的管理?第二章国外特种设备管理概况学习目标

1.了解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概况。

2.了解各国特种设备的制度状况和管理机构。

3.掌握国外特种设备的管理过程。

4.熟悉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差异性和相同处。第一节美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以锅炉和压力容器为例)一、制度状况

美国各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有很大的差别,从大多数州的立法顺序上可以看出,锅炉是最早纳入强制性监管的特种设备,于1907年就开始有法律规定;压力容器作为承压设备,往往以锅炉法规扩充的形式出现,其管理职能也作为锅炉监管机构职能的延伸;电梯的广泛立法比锅炉晚几十年,从20世纪60年代各州才开始广泛立法;起重机械的大量法规出台始于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法》通过后;游乐设施(特别是固定的游乐设施)的广泛立法监管则是近几年的事。

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的自主权。联邦政府不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并不影响各州立法机关授权其监管机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安全。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联邦OSHA)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各州的法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州自行负责。压力管道和气瓶作为运输工具,由联邦运输部监管。起重机械安全属于雇佣关系中的职业安全范畴,由联邦OSHA或各州OSHA负责监管。联邦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对移动式游乐设施产品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各州自行决定。除压力管道、气瓶和起重机械由联邦机构监管外,其他特种设备的监管由各州自行决定,因此美国各州对特种设备的监管程度和方法出现很大差异。本书论述的法规和标准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定义为基础,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为法规;由公认的民间机构(团体)在一定范围内,协商一致后制定、颁布,推荐遵循的文件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有些技术法规虽也称标准(standards),但却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是有强制力的技术法规,如OSHA规章(regulation)也称OSHA标准。美国所有民间机构标准都是自愿性的,包括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标准只有经法规指定才具有强制性。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机系列标准、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NB)的锅炉压力容器检查规范、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ASTM)的游乐设施标准是美国各州通用的特种设备标准,被大多数州的法规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利用权威的民间机构(团体)统一全国的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统一全国的设计、制造和检查标准。整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统一资格、统一标准的优势和监管机构执行法规的强制力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是逐步形成的,最后构筑成一个繁杂、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兼顾各方利益的体系。二、管理机构

1.美国各州的立法机关授权的监管机构

当地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定用于监管锅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的管理要求和基本安全标准,并授权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强制执行。美国各州监管的承压设备种类范围主要是锅炉和压力容器,同时各州监管部门不会监管联邦部门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监管压力大于15psi的高压锅炉。

2.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NB)

大多数州要求承压设备必须按照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制造,并在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注册。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在注册锅炉、压力容器时,应保证设计、制造标准通过独立第三方检查机构且NB认可的制造检查员的检查。NB制定的锅炉与压力容器检查规范(NBIC)被国家标准协会批准为国家标准。NB 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员资格水平统一化,一般的认可检查员要在取得A类签注证书后才可称为NB认可制造检查员。NB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修理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合格后统一使用NB的合格钢印。

3.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只有被当地保险部门批准向业主(用户)提供承压设备保险时,才能被允许提供检查服务。经保险公司检查的承压设备不需要监管机构再重复检查。各州保险公司的检查员必须与监管机构雇佣的检查员有相同的资格证书。三、管理过程

锅炉、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的环节通常会为锅炉和压力容器事故埋下隐患,因此,设计制造过程是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重点环节,进而再扩展到安装、修理、使用等其他环节。各州法律授权监管机构的首席锅炉检查官负责执行法规,并为首席锅炉检查官提供一些有资格的检查员作为职员,实施其指派的职责。每台承压设备安装后应进行一次初始检查,并给予一个唯一的监管标识号码。初始的检查要确保所有安装要求已经达到,并据此签发运行许可证,以后每年根据所在州的法规规定周期换证。购买了保险的锅炉由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没有购买保险的新安装的锅炉由州监管机构进行初次检查;没有购买保险的在用锅炉的定期检查可以由州监管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经认可的业主(用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因此,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始终依靠锅炉、压力容器监管机构来保证。第二节欧盟及欧盟部分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制度状况

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欧盟通过指令的形式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授权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有关管理权。各成员国根据指令制定或修改本国法律法规,授权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欧盟特种设备涉及的指令见表2-1。表2-1 欧盟特种设备指令

除了指令这种具有约束力的法规之外,还有决定和条例。决定对其涉及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必须执行其规定;条例则是欧盟议会通过的法令,各国也必须遵循。另外,建议和意见则不具有强制性。

各成员国也建立自己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德国形成了“法律—条例—部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5个层次的法规标准体系。其中法律指的是《设备安全法》,条例有《蒸汽锅炉条例》《电梯条例》等,部令有《蒸汽锅炉监察规程》《压力管道监察规程》,技术规范有AD规范等,相关标准有DIN标准等。二、管理机构

1.政府监察机构

在欧盟,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立法。欧盟委员会企业部的法规和标准分部(G分部)中的G3处负责电梯、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G4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设备,E6处负责客运索道。其成员国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如德国的劳动与社会秩序部、法国的财政与工业部、英国的工贸部等。

2.相关协会

欧洲标准化协会(CEN)由欧盟成员国各自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3个成员国组成,其任务主要是编写欧洲标准。为了支持欧盟的技术法规,欧洲标准化协会制定了约13000项满足技术法规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

检验协会(CEOC)是一家以检验、检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和风险预防等机构为主要成员的组织。该组织成员一般被授权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检验和认证工作。

欧洲合格评定组织(EOTC)是为消除各国之间检验、培训和评审之间的技术壁垒而成立的,在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评审工作中起重要作用。三、管理过程(以承压类设备为例)

在锅炉和压力容器方面,欧盟仍然只管控设计和制造方面的指令、条例和决定。

设计:欧盟对承压设备没有采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这一方法。对Ⅰ、Ⅱ类承压设备的设计,由制造商自己负责;对第Ⅲ、Ⅳ类承压设备的设计含在选用的程序中,须经过被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批准。

制造:对Ⅰ类承压设备,由制造单位进行自我声明,被授权的检验机构不参与制造过程具体的检验和试验;对Ⅱ、Ⅲ、Ⅳ类承压设备,被授权的检验机构须按制造商选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制造过程中具体的检验和试验,而且类别越高,设备的危险性越大,检验和试验的参与程度越深。

以欧洲国家英国为例,设计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设计一般由制造单位完成。制造单位按承压设备规程的规定,根据设备类别确定产品质量保证模式,接受英国政府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包括授权机构、被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和使用单位法律意识很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采购开始就注明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技术监督协会的检查标志GS,紧接着的注册登记也是使用单位主动要求,而且通过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第三节日本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制度状况

日本在特种设备的管理方面法制比较健全,法规体系从上而下层层展开,规矩依法而立且上下呼应,使用方便。日本同德国一样,也有五个层次的法规标准体系,分别是法律、政令、省令、告示、相关标准。日本的法规责任分明,政府负责提出安全要求,业主负责达到安全要求和相关条款,非常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日本从事安全监察的政府官员权力比较大,在一定情况下具有相当于警察的权力,但在执行罚则上是由专门的行政厅来执行的。这种国家机构的分工合作有利于强制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国家安全要求。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专门设立了公听会制度,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法规的合理性、适应性和可行性。二、管理机构(一)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主管部门为劳动厚生省,具体负责部门为劳动基准局安全卫生部;地方主管部门为都道府县的劳动基准局、市的劳动基准监督署。行政组织体系为劳动厚生省(相当于我国国务院的部)—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全国47个)—劳动基准监督署(全国348个)。政府职能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实行垂直领导,即下级监察部门直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二)各类相关协会

1.高压气体保安协会

该协会是1963年基于高压气体保安法而设立的特殊法人单位,具有半官方性质,是专门从事技术管理和检验的非营利组织。协会规定如下三个基准:(1)省令补充基准(关于保安规则的基准):如果在省令的规则中,技术上有必要补充时,则该协会受通产省委托负责制定详细基准。各部、道、府、县在执行规则中应以此基准为依据加以贯彻。该基准在法律上有约束力,如有违反,以违反法令论处。(2)与行政相关的基准:指通商产业省在行政上有特别需要时制定的基准(包括实验、委托研究等)。(3)自主基准:指从安全需要出发在技术上所作的规定,可作为各事业、企业单位使用的基准。当有关法令修改或由于技术革新等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时,也应随之修订。

2.锅炉协会

该协会前身为日本气缸协会,1934年成立,1946年更名为日本锅炉协会,1950年主管部门是日本厚生劳动省。它下设47个支部,负责锅炉和第一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人员培训。2004年被确定为制造许可的检查、鉴定机构。目前设备制造监督仍由厚生劳动省的官员进行定期检验。日本锅炉协会以前为劳动省的指定代行检查机关,现为劳动省登记注册机构。锅炉作业人员均由劳动省考核颁发证书(小锅炉除外),作业人员申请作业人员证书,其实际技能水平可以由企业出具证明,也可以委托培训考核证明。另外,电站锅炉由经济产业省负责,日本锅炉协会未参与相关工作。

3.起重机协会

日本起重机协会于1963年成立,现有会员6371个,总部在东京,下设27个分会,分8个地区在全日本设立47个检查事务所。主管部门是日本厚生劳动省,2004年3月之前作为政府的代行检查机关,2004年3月政府将“代行检查机关”改为“注册机构”。作为政府注册机构,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主要从事起重机、电梯、索道、移动机械(工程机械)的性能检查、型式试验以及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关于起重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专门设立了5个教习所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其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资格在各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备案。操作5t以上起重机的人员经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并通过技能考核合格取得技能讲习修了证后,统一参加劳动省学科理论知识考核,合格者由劳动省颁发作业人员证书。5t以下起重机只须经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并通过技能考核合格取得技能讲习修了证后,即可上岗作业。

这些协会的共同点是专业色彩浓,每种协会都是与管理对象所涉及的相对法人(制造、使用、检验等)的集合体(实行会员制),都是独立的法人,且都是全国性的组织(是一个大公司)。三、管理过程

基于日本所建立的关于特种设备的制度和他们所设立的管理机构可以看出,日本的特种设备管理可以描述如下:政府通过法律(主要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和《高压气体保安法》)、政令(《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省令、告示和标准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回收予以全过程的严格监督,相关协会则被授权实施各类特种设备的检查环节。日本法制健全而严格、执行到位,这样便体现了政府强制的主管作用。

综上所述,美国、欧盟、日本都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了解和研究这些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将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避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发展过程中走弯路;针对我国国情和特种设备行业的现状,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方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参考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按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实行特种设备分类管理,调整行政审批重点,推进资格管理社会化,强化行政执法技术监督检查,促进检查市场化,是今后特种设备监管模式的一种创新和尝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该考虑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目前管理的特种设备种类很多,有像高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架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危险性较高的设备,也有大量危险性不大的小型常压热水锅炉、电蒸汽发生器、压缩空气罐、钢瓶、电动葫芦、杂物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小型机动游乐设施等。这些危险性相差很大的设备,如果用等同于高压蒸汽锅炉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那么行政管理人员远远不够,而配合这种管理所花费的社会成本也太高。美国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管理这种小型危险性设备的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劳工部以美国联邦规章的形式发布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对工业、建筑业、航运业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升降机、工作平台、厂内机动车辆、小型气罐等较危险的生产设备提出要求,包括设备具体的技术要求、新装和定期检查、日常维修保养检查等。利用雇主与雇员劳动关系的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来确保这些规定的实施。政府不对这类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实际运作中,员工代表或工会通过企业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督,企业的安全主任也起监督作用,政府还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官员进行执法监督。这个体系中设备的新装和定期检查结果并不需在政府注册登记,只要求设备拥有者在被检查时出示有关检查报告。新装和年度测试通常由拥有人聘请法规指定界别的执业工程师或监管机构认可的人士实施,使用前或每日、每月的检查通常由拥有人指定的有能力的人员实施。随着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增多,有些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将建筑塔式起重机也列入需要在政府注册管理范围之内,采取类似于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载人危险设备的管理方式。中国香港地区近年也将原属于劳工处管辖的建筑工地升降机和塔式载人平台交给机电署,按照电梯的管理模式监督管理。

调整行政审批重点,推进资格管理社会化,是我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步骤。把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把资格的评审交给符合条件的组织,逐步把一些资格的管理也交给权威性的、能负起责任的非营利组织。这些资格的管理组织最好是标准的制定组织,能准确把握标准的要求,并一定要有一个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平衡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技术监督检查,促进检查市场化,关键是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技术检查和执法监察队伍。可以以目前的安全监察员队伍为基础,从检验机构调出一部分骨干人员组建这支队伍,按设备数量比例确定编制的规模(约1000台设备设置1人)。安全监察员维持国家公务员编制,部分增加的人员参照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做法采用地方行政事务编制。监察队伍除了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等行政管理外,还负责实施新装设备监督检查和试验见证、定期在用设备监督检查、投诉和事故调查。这种监督检查是执法性质,不为设备拥有者或制造、安装、维修者承担民事责任。拥有者还必须聘请执业检查员进行另一种检查,这种检查也是法定的强制性检查,但拥有者可以选择检查员。这种检查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的,也可以是业主或其分包商,主要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和设立检查的频率,如果是第三方的检查,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检查的结果要向政府备案,为政府提供设备安全状态的数据。也就是说,同时建立一支市场化、职业化的检查员队伍,检查员从事的新装和定期检查也为设备拥有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支检查员队伍可以吸纳现有检验机构剩余的有资格的检查员。为确保责任的落实,执业检查员应该购买一定数额的责任保险或合作注册具有一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化的检查员也可以与保险公司联合,把保险业务与检查服务捆绑销售,从而减少自身的责任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销售特种设备保险也需要预先检查。在美国,一些保险公司设有检查部门,聘请持证检查员从事检查工作。有一些州对购买了保险并由保险公司检查的设备采取了减少政府抽查次数等鼓励措施,除了大型游乐设施外,其他特种设备强制业主购买保险的做法已经消失。

作为配套,对要求高度运行可靠性的电梯实施强制性维修保养制度,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工作量。由法规规定强制实行预防性维修保养,拥有者必须将电梯委托给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利用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与拥有者相互制约的关系,可大大减少技术检查执法队伍人数;同时,利用受雇于维修保养企业有关人员的个人专业资格(注册工程师、注册技术工人)制约维修保养企业。这个模式只要管好维修保养资格,通过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就可以很迅速地贯彻政府的管理意图。个人专业资格管理也很重要,要使个人专业资格拥有者珍惜其拥有的资格,才能通过资格制约其行为。这种配套方案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成本,但设备的拥有者需支付较大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例如,香港机电工程署采用这一模式管理电梯、自动扶梯、机动游乐设施、架空索道、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等特种设备。该署的政府公务员除了企业资格、人员资格管理和设备的登记注册外,还承担新装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年检抽查,香港所有电梯新装和定期的检查测试由保养公司聘请的注册工程师实施并签署报告,机电工程署监督检查后在报告上加签,形成运行许可文件。深圳市人大于1995年通过特区地方立法,参照这种模式建立了独特的电梯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采用设备注册行政收费的办法向特种设备的拥有者收回管理成本,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按照行政收费的原则,需要这种服务的只是少数特种设备的拥有者,将广大纳税人的钱用在少数人身上并不公平。为了确保检查市场化后存在个别没有检查机构愿意检查的设备,美国各州政府监管机构均有提供代理检查的服务,但要另行收费,这种代理行为已经超出行政行为的范畴,但仍然在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内。如果检查收费是由市场调节的,政府又坚持必须检查后才能使用,那么检查收费总会与附加相关因素一起趋向合理的水平。

总之,需要借鉴工业发达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如下:(1)不同类型的设备有不同的监管模式分类科学、监管专业。(2)法律法规健全,政府依法强制有效监管。(3)技术管理由行业组织牵头并且责任到个人。(4)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内部责任义务划分清晰,各官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能。(5)行政监管并未阻碍公平竞争,市场优势依然凸显。(6)责任追究偏重人身自由,处罚减少了趋利行政的机会。本章小结

本章分制度状况、管理机构和管理过程三个部分来阐述部分发达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总结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特性和共性,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借鉴。总结如下:①对于八大类特种设备,发达国家是分开管理的,而且每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在不同的管理环节有主次之分;②制度健全,行政较为严格;③非正式组织的贡献不可磨灭,例如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和各州的保险公司。思考题

1.各国的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2.国外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设置有何特点?为什么这样设置?

3.本章中所提到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何共性和特性?

4.国外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何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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