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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6 1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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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恩里科·菲利 著,郭建安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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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派犯罪学

实证派犯罪学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实证派犯罪学作者:[意]恩里科·菲利 (著),郭建安 (译)排版:追风筝的人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6-10-01ISBN:9787100121385本书由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  实证派犯罪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注1各位朋友:

几个月以前,我正忙于繁杂的日常事务,贵大学数百名同学向我发出了邀请,要我以简短专题讲座的方式,向大家概括地介绍一下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和基本观点。我愉快地接受了这一邀请,因为这正好与我的两个理想一致。这两个理想是潜伏在我生活中的一桩秘密,它们一直扣动着我的心弦。首先,这一邀请与我个人的生活理想一致,那就是在我的同胞中传播并普及科学思想。这些思想积累在我的头脑中,并非由于我有什么杰出之处,而是由于在人生的抽彩中,我从母亲那里得到了幸运奖。其次,这个邀请触动我心中的第二个理想,是在追求品行端正和知识增长的过程中团结起来,并在社会生活中感觉一个伟大目标在发光的意大利青年人的理想。只要这一目标成为使青年人的渴望从利己主义的束缚之下摆脱出来的理想,至于它是否与我的观点一致都无关紧要。当然,我们实证主义学派十分清楚,生活上的物质要求同样会形成和决定人类意识的道德与文化目标。但是,实证科学宣称,下述认识也是人类理想更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理想,无论个人或集体都不能存在;没有理想,整个人类就已经死亡或行将死亡。正是由于理想之火,才使得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成为可能,使它变得有益和充实。只有借助于理想,我们每个人才能在其或长或短的生命历程中,为同类的利益留下足迹。这次对我发出的邀请证明,那不勒斯大学的同学们相信这一科学的理想确实令人鼓舞地存在着,并急于更多地学习占据整个现存世界的科学思想;同时也证明,即令枯燥的法院的门关得很严,生机勃勃的科学思想也一定会透过窗户而进入室内的。

现在,我就开始讲述这门以实证派犯罪学命名、在意大利为人们所熟知的新学科。像其他各个科学发展的现象一样,这门科学也不能狭隘地或凭空想象地将其归结为这个或那个思想或科学家的独创。我们必须把它看作是为医治犯罪病患而惨淡经营的科学门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自然产物,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犯罪的祸患与现代文明的繁荣形成了一个阴暗而惨痛的对比。由于生理学和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人类在19世纪取得了战胜死亡和传染病的重大胜利。但是,另一方面,正当传染病逐渐消失之际,我们却看到道德疾病在我们所谓的文明社会中大量增长;当有了运用实验方法消除各种病因的科学医治手段之后而使得伤寒、天花、霍乱等疾病大大减少时,另一方面我们却看到精神病、自杀和犯罪这三种令人痛心的社会疾病在不断地增长。那么很显然,尽管不是专门但是主要研究这些社会疾病现象的科学感到,有必要发明一种更加准确地诊断这些社会道德疾病的方法,以便进行某种有效和更加人道的治疗,从而在同精神病、自杀和犯罪这三种阴暗现象的斗争中,取得更大的胜利。

实证派犯罪学作为上述奇怪对比的结果,诞生于19世纪的最后25年间。如果我们找不到它存在的历史和科学原因,便无法解释它。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另一方面这个国家却存在着过去从未见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犯罪学阻止不住上下波动的犯罪浪潮。正因为如此,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基础之上。我们当中有一部分人(他们是这个新学科和新理论的创始人)宣称,对于这门学科的出现,我们应当引以为自豪。科学家的头脑就像某种电子储存器,感觉并吸收生活的震动及其心脏的跳动——闪光的和丑恶的,并且由此得出必须满足特定社会需要的结论。另一方面,一个实证派学者如果认识不到其前辈在此辉煌而又令人厌烦的领域内进行了反对无知的斗争,并给后人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足迹,则足以证明其目光短浅。因此,实证派犯罪学的追随者对古典派犯罪学表示了最诚挚的敬意。并且,我今天可以高兴地说,这是我欣然接受那不勒斯大学邀请的另一个原因。我第一次在这个礼堂讲述实证派犯罪学,距今已经16年了,当时这门学科尚处于初创阶段。1885年,我曾应先于你们在贵校学习的另一批同学的邀请,有机会概述了实证派犯罪学的基本原理。今天,同学们又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深深地感到精神上的满足。因此,我无论如何也不能拒绝你们的要求。那不勒斯科学协会在犯罪学研究上保持了19世纪意大利人心中的名声,连外国学者都不得不承认犯罪学是我们的专长。事实上,除了两大本水平较高的研究罗马法典的著作以及中世纪以来一直持续研究犯罪学的应用犯罪学家外,切萨雷·贝卡里亚的小册子揭开了现代犯罪学发展史上的光辉一页。现代犯罪学的发展由贝卡里亚通过弗朗西丝科·卡拉拉传给了恩里科·佩西纳。

佩西纳自己是结束古典派犯罪学时代的两位伟人之一。恩里科·佩西纳于其科学思想(后来不久即转变为陈旧、抽象与玄奥的理论)闪光之时,在1879年的一个介绍性演讲中宣告,刑事司法必须接受自然科学的洗礼,以使自己恢复活力,以对事实进行灵活具体的研究代替抽象的研究。每个科学家自然都有其职责及历史的重要性。我们不能期望一个人的头脑在其已经发展到尽头时转向另一个新的方向。总之,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是,这个最著名的古典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在古典派犯罪学问世一年之后,曾在本大学指出了古典派犯罪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他期望有一天能以对自然的、实际的事实的研究来指导法律上的抽象观念。在本大学历史上还有一个可以援引的先例,那就是基奥凡尼·博维奥在这个特别赞许实证派学者的地方做了科学的宣传。在佩西纳进行其概述性演讲之前的6年间,基奥凡尼·博维奥已在本大学做过几次演讲,后来将其讲稿整理出版,名为《刑法的批判研究》。基奥凡尼·博维奥在这篇论著中履行了其批判职能,但是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却阻止了他参与一门新学科的创立。不过,他已将旧派学说中的破绽及弱点揭露无遗,为新观念的建立打下了基础。博维奥像基奥毕铁、弗莱罗、康福铁、蒂索克斯一样,主张旧派不可能解决古典派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即:刑罚与犯罪的关系问题。科学家、立法者、法官,无论任何人都未能提出一个绝对的标准,使我们能够说某个刑罚对某个犯罪是公平的。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暂时的权宜之计,但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我们能确定哪些犯罪为最严重的犯罪,自然可以决定最重的刑罚,并确定一个递减的标准,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起对称的比例。如果我们同意弑父是最严重的犯罪,我们就可以明确地判定最重的刑罚,如死刑或无期徒刑,然后始可确定一个较轻的犯罪的标准与相应的刑罚。但是,问题在于构成此结构的第一块基石而不在筑于其上的台阶。哪种刑罚是适合于弑父罪的最重的刑罚呢?无论是科学、立法,还是道德观念都不能提出一个绝对的标准。有人说:最重的刑罚是死刑;另一些人则说:不,应该是无期徒刑;还有人说:不是死刑,也不是无期徒刑,是有期徒刑。如果有期徒刑是最高刑,那么监禁的期限应该是多少呢——30年、25年,还是10年?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人能够提出一个绝对的标准。因此,基奥凡尼·博维奥得出结论如下:犯罪学中的内在矛盾是人类正义所不可避免的命运。这种正义在同这个矛盾的斗争过程中,必须转向民法求得帮助,以弥补其弱点。早逝的弗朗基里的光辉思想也曾闪烁出同样的光芒。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历史的法则,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流行只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罪犯规定的刑法典。人类文明的逐渐进步将导致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

在那不勒斯大学的历史上,古典派犯罪学的著名代表人物曾经认识到古典派犯罪学需要更新。博维奥曾经预见到古典派犯罪学的发展将无结果。现在,本大学中似乎有一批青年教师在犯罪学研究中坚持实证派的研究方向,如你们熟悉的彭太、苏加力里等。然而,由于其思想仍然受恩里科·佩西纳的权威所影响,我认为法理学教师在刑法研究中仍然缺乏活力,这并不难理解。如果一棵大树巍然屹立,周围又向着蓝天长出许多枝干,其周围幼小的植物便感到缺乏阳光和空气,奄奄一息。但是,如果生长在其他地方,它们也能争奇斗艳,茁壮成长。

由于意大利人对研究犯罪学有着特殊的兴趣,因此实证派犯罪学源于我们意大利并不是偶然的。同时,它的诞生也应归结于我国的特殊环境,这种特殊环境即一方面犯罪学理论非常发达,而另一方面实际上犯罪行为又不断增长,这便形成了一个强烈而又令人惊异的对比。

1872年,切萨雷·龙勃罗梭的著作诞生,标志着实证派犯罪学的建立。自1872年至1876年,龙勃罗梭首先通过示范开辟了一条研究犯罪行为的新途径,那就是在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龙勃罗梭用人类学的观点,研究了意大利各种监狱中的囚犯。他汇集了他在伦巴第科学和文学院的研究报告,后来出版了其名著《犯罪人》。此书第一版(1876年),由于其科学材料不足,或者由于龙勃罗梭尚未做出任何能够引起科学界和法律界注意的一般科学结论,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与其第二版(1878年)同时出版的两篇专著,成了新学派的胚胎,用社会学和法学方面的结论和体系补充了龙勃罗梭的人类学研究。拉斐尔·加罗法洛在《那不勒斯哲学与文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论犯罪行为的论文。他在文中宣称,罪犯的危险性应当成为社会用来测量其预防犯罪职能的标准。同年,即1878年,我有幸发表了一篇否认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的文章。我在文中坦率地主张,今后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科学,都必须在人类和社会生活本身中寻求社会预防犯罪的科学的基本事实。以上三本论著同时发表,在当时的犯罪学界引起了一阵骚动。那些古典派教授们虽然接受了佩西纳和艾力罗劝其研究犯罪的自然原因的建议,但仍看不起这些新思想。当这些新方法与旧思想毅然决裂时,这些人不仅批评新思想,而且还成了新理论的激烈反对者。这种情况也是容易理解的。为生存而斗争是一条不可违抗的自然法则,就像橡树上成千上万只微生物终究要随风飘散一样,人类头脑中产生的观念终究要传播出来。但是,如果一种观念中含有真理的成分,则一切围攻、诬蔑、批评和反对都无济于事。而且,我们应当把一般知识界(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科学家)对于所谓新思想的反对视为自然的行为。当有些人的头脑中感觉到一种新思想之光时,因此而遭受的轻蔑和批评,可以视之为检验这种新观念正确与否的试金石。如果新思想是错误的,将会因失败而被放弃;如果新思想是正确的,批评、反对和围攻则可以从其粗陋的外壳中剔出金质,使这种新思想征服一切而不断前进。各行各业如艺术、政治和科学等莫不如此。大凡一种新的思想总是自然而然和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传统思想的反对。在古典犯罪学创立的伟大历史时期,贝卡里亚也被其时代以一个世纪后用来反对我们的理由所抨击。注2

1764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出版了其《论犯罪与刑罚》。该著作的出版日期和地点都是伪造的,书中反映出作者渴望法国革命高潮到来的愿望。在法国,当他猛烈抨击中世纪法律的野蛮,激起学术界甚至于一部分政府人员的热情时,却遭到了大多数法学家、法官和哲学界的反对、诽谤和谴责。神父法基内出版了4卷书反对贝卡里亚。仅仅因为贝卡里亚反对刑讯逼供和死刑,法基内便将其称作是人类正义和道德的破坏者。

刑讯逼供,我们错误地将其归咎于当时法官心理上的残忍,其实它是当时法学理论的必然结果。当时的法学理论认为,要判处某人有罪,必须具有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而刑讯逼供则是取得这种王牌证据的最好方式。如果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就必须求助于刑讯,以迫使他坦白因害怕刑罚而隐瞒的事情。因此可以说,刑讯逼供可以抚慰法官的良心,他一得到被告人的口供,即可以自由处罚被告人。切萨雷·贝卡里亚与其他学者一同起来反对刑讯逼供,因此法官和法学家都提出抗议,说如果因为一个嫌疑犯不自愿坦白而得不到证据,便无法确定案情,刑事审判也无从进行下去了。所以,他们谴责贝卡里亚是强盗和杀人犯的保护伞,因为他主张取消迫使罪犯供认罪行的唯一方式——刑讯逼供。但是,贝卡里亚手中握有真理的巨大力量,他确实可以称得上是时代的电子储存器,他把时代气氛中即将到来的革命预兆——人类良心的震撼,统统收集起来了。各位可以从萨瓦的达奎恩、法国的佩内尔、英国的哈西·塔克的著作中发现同一例证,他们试图发动一场治疗精神病的革命。我们对这段插曲颇感兴趣,因为它是实证派犯罪学发展道路上的一个极好的例证。精神病同样被认为应当受到谴责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19世纪初,赫恩斯医生仍然认为精神病是发病者的道德罪过,因为“除非背弃了善良和敬畏上帝的正轨,没有人会发疯”。

按照这种假设,精神病患者就要被关进可怕的地牢、戴上锁链、遭到刑讯和拷打,因为精神病患者的精神错乱行为是出于患者自身的过错。

佩内尔当时发表了其革命思想,主张精神病并非道德过失,而是像其他疾病一样,也是一种疾病。这种观点现在看来已经很平常了,但在当时则足以使全世界对这个问题改变态度。看来,佩内尔所提出的革新观点俨然就要把整个世界和人类社会之基础打翻。巴士底狱风暴发生前两年,佩内尔进入撒勒佩特里尔的疗养院,做出了解放锁链束缚下的精神病患者的勇敢举动。他用实践来证明,当解除了精神病患者的锁链时,患者变得更为安静,而不是做出疯狂捣乱和破坏性的举动。佩内尔、恰鲁基等人的这一伟大革新,改变了公众对精神病的态度。以前视精神病为道德罪过,而今因科学之昌明,公众的意识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即精神病和其他病症一样是一种疾病;一个人患上精神病,并不是他自己愿意那样,而是遗传以及生活环境影响的结果,是在环境的压力下形成精神病的基础,而后变成了精神病人。

实证派犯罪学以医治罪犯的观点完成了与上述几位科学家为医治精神病患者所完成的同样伟大的革新。古典派犯罪学和一般公民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人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因果关系是其中唯一不可思议的因素)引出一个假定,即一个人可以在善恶之间自由选择。但是,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么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

如果说每个人在放弃善行和专门从事犯罪之间都可以自由选择的话,怎么能继续墨守道德过失的陈腐观念呢?相反,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一种个人的、自然的和道德的状态之下,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之中。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派犯罪学根本不同或者是相反的研究方法。

这种方法是实证派犯罪学的基本原则,你们从中可以发现这一犯罪学派外表上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这是极为自然的。如果你们仔细观察贝卡里亚的思想对于中世纪刑事司法的重大改革,就会发现这一伟大的古典派的改革步伐甚小,因为其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仍然停留在中世纪和古代的个人道德责任的观念之上。对于贝卡里亚、卡拉拉等开创者来说,这一观念只不过是罗马法汇编中第47和48篇的规定:“犯罪者应当受惩罚的程度,视其犯罪行为的道德过失的程度而定。”因此,整个古典学派只不过是一系列的改革而已。死刑在有些国家已被废除,刑讯逼供、没收财产和肉刑也被取消。但是,古典派掀起的巨大的科学运动还仍然只停留在改革上。

到19世纪,仍然用中世纪的方式看待犯罪:“凡是杀了人或盗窃的,只能由拥有无上权力的裁判者来确定他是否出于自愿。”这仍然是古典派犯罪学的基础。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古典派犯罪学为什么比实证派犯罪学发展迅速。但是,自贝卡里亚时起,到刑法典上显现出了受古典派犯罪学改革影响的迹象为止,仍然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因此可以说,古典派犯罪学从其创立到今天为人们普遍接受,也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实证派犯罪学于1878年诞生,这并不仅仅代表刑事司法方式的改革,而且代表刑事司法本身的彻底改变。这一改变已有相当的发展,在我国也已开始有所表现。实际上,我国现在实施的刑法典,就个人责任的规定而言,是自由意志的陈旧理论与否认自由意志的实证派结论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

古典派犯罪学大师马里奥·帕加诺曾经写过许多关于刑法典的论文,诸位可以从其文中以幻想逻辑进行雄辩的歪曲中找到上述例证。这位值得称赞的科学家和爱国者,并没有把自己锁在孤陋寡闻的研究室里,固执己见。相反地,当他发现当时令其内心激动的思想时,便把毕生精力都贡献给了它。他仅写了区区3行文字:“一个人应对其所犯的罪行负责;如果在其犯罪之际,只有1/2的意志自由,应当负1/2的责任;如果只有1/3的意志自由,则只负1/3的责任。”诸位在此可以得知古典派犯罪学坚实而又绝对的定理。但是,在1890年的刑法典中,著名的第45条试图要把刑事责任建立在简单意志(simple will)的基础之上,排除自由意志(free will)。但是,意大利的法官却假装不知道否认自由意志的科学家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仍然立足于根据假定存在的自由意志进行刑事审判。像判决罪犯这样一种可畏的职位,怎么可能因第一个否定自由意志存在的人是否使这一职位失去根据而保持稳定或被动摇呢?

诚然,据说意大利新刑法对这个问题一直感到很棘手。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有人主张最好是把刑事责任建立在下述的观念之上:一个人犯罪就是因为其本人要犯罪;如果他并非出于自愿而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是对待困难的一种折衷方式,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因为在同一部刑法典中还规定,有过失行为的罪犯同样也要受到惩罚,所以过失杀人和过失伤害也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一样,都要处以监禁。我们听说,在有些案件中,也许行为人本来不愿意出现这种结果,但结果又确实为其行为所致。如:一个猎人隔着障碍物射击,打死或打伤了他人。他不是故意杀人,但其最初射击的行为是自愿的,因此仍然要负刑事责任。

以上的叙述适用于积极行为引起的过失犯罪。但对于消极行为引起的过失犯罪应如何规定呢?如:在火车站,火车的运行代表着人、物及思想的运转,开关是一种特别精密的仪器,操作人员稍有不慎,即可引起火车脱轨。铁路局派了一名工人担任此项职务,但由于他一时疲倦,或因工作时间过长而精疲力尽,失去应变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操作人员忘记搬动开关,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能说其最初的行为是自愿的吗?绝对不能!因为他并未打算做任何行为,实际上也未做任何事情。猎人打了一枪至少有射击的故意,但这个操作人员并没打算忘掉操作(因此他应负间接责任)。仅仅因为疲倦而忘掉其职责,他没有任何故意,但各位坚持说,无论如何都应当让他负刑事责任!各位对此案的推理的基本逻辑和对其他事物的推理逻辑是一样的。立法者自以为不用自由意志而用简单意志的折衷标准来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可以体现出刑法典的相应进步。但法官在平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不是常常将立法者所制定的这种折衷的权宜之计置之脑后吗?他们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都是墨守其头脑中的旧观念,而仍然适用立法者认为应当舍弃的自由意志这个不合时宜的标准吗?一方面地方法官在审判中假定自由意志存在,另一方面立法者又规定这种假定不合法。我们认为,这个如此明显的矛盾是刑事法律改革不彻底而又没有诚意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在科学和立法方面,我们应当像古典派或实证派犯罪学那样,遵循一种直接的合乎逻辑的原则。但是,无论是谁,当其提出一个非驴非马的办法,就认为自己已经解决了问题时,都将会得出最荒谬和不公正的结论。诸位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自然可以发现这一点。如果将来有人犯了最凶恶而又难以理解之罪,法官的良心便会为下列问题所困扰:犯了此罪的行为人从主注3观上讲是自由的吗?法官可以引用立法的规定,以第46条或第47注4条所规定的折衷办法作为根据,减轻罪犯1/2或1/3的责任,来判处罪犯1/2或1/3的刑罚。

上述种种情况,在一些重大和令人惊异的犯罪中皆可发生。另外,诸位不妨到市法院或治安法院去看一看,有许多无足轻重的犯人,或因为在严冬时盗取一束柴火,或在沙龙中与人争吵时扇他人嘴巴,而受到莫名其妙的审判。如果他们能够找到一个辩护律师,律师要指定医学家进行鉴定,法院如何作答呢?如果有一起凶恶而又令人惊异的犯罪使法院的审判受到震动,那么作为审判前提的全部基础就会发生动摇,审判顿时止步不前,便只好求助于法医学,并要在判决之前反映出来。然而,对于那些贫穷而又无足轻重的案子,法院的审判并不会停下来考虑:这些犯罪学中的轻微罪犯,其进行盗窃是出于先天遗传或后天退化,还是由于长期饥饿引起的精神错乱呢?法院认为他们不值得同情。当这些轻微罪犯请求法院对其所犯之罪给予较为人道的同情时,法院仅对其嗤之以鼻而已。

的的确确,有时候也出现一些与公众的感情非常接近的法院,贤明的法官被对人类现实生活中痛苦的理解所触动。在刑事司法不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可以折衷古典派与实证派犯罪学所主张的方式,求得一些可以平抚其良心的权宜之计。

1832年,法国采取了一项刑法改革措施,似乎代表了司法界的一种进步,但实际上它是对正义的否定:其折衷办法是“减轻情节”。对一些可怜的犯罪人,法官可以不咨询法医的意见,不管社会影响如何而径行判决。然而,为了安抚法官的良心,对被告人依“减轻情节”的规定减轻一些刑罚,表面上似乎是司法的宽大,实际上是对正义的否定。因为你既然相信罪犯应当对其所犯的罪行负责,那么在本案中又以“减轻情节”的规定减轻处罚就是伪善。或者说,你引用“减轻情节”的规定是出于善意,然后你又承认该罪犯有缩小其道德责任的情节,那么“减轻情节”的适用是对正义的否定。因为如果你对有关减轻情节的确定真是出于诚意,那么你就应该深入下去,仔细审查所有有助于产生“减轻情节”的许许多多的情况。但是,什么是“减轻情节”呢?家庭环境属于“减轻情节”吗?如:一个孩子被家长单独放在家中,父母都投身于现代工业的洪流之中去。现代工业违反自然规律,妨害人类的天然作息。因为蒸汽机日夜工作,永不停息,所以太阳落山已不再是工人休息的信号,而是下一班工作的开始。这不仅适用于成年人,而且也适用于那些处于身体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的肌肉力量也能为资本家生产利润。而且,这还适用于在神圣的妊娠期内的母亲,她已变成了工业机械中的一个齿轮。你将会发现,把孩子留在家中,任其在污秽的生活环境中自生自长,那他这段历史必定将被记录在犯罪统计册之中,这就是我们所谓人类文明的耻辱。

在第一讲中,我自然无法告诉你们这门现代科学的积极结果,哪怕是它的一个侧面。这门科学研究的是罪犯及其环境,而不是罪犯的犯罪行为。因此,我只能讲几个有关实证派犯罪学历史起源的问题。但是,你们也会懂得,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就能概括得了的,值得人们从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我只能够说,现代自然科学(不仅生理学,还有心理学)的趋势已经否定了那些坚持仅仅自己观察心理学现象而且认为不借助任何其他手段就能了解这些现象的人的错误观念。实证派科学则相反,它依靠人类学以及对环境的研究取得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中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上存在的实际功能。自由意志应该是指:人类意志在需要自愿做出某种决定时,在促使他做出或者不做出这种决定的环境压力下,拥有最后决定取舍的力量;而且也意味着:按因果关系的规律,在对抉择有影响的内部和外部的环境中,人类意志可以独立自由地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抉择。

例如,有人侮辱了我,当我离开受侮辱的地点时,脑子中就产生原谅、杀人或复仇的念头。假定无论任何人,除法律明文规定排除或限制其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先天聋哑人、精神病人、酒鬼以及激愤达到一定程度的人之外,都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如果一个人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就被认为有自由意志。他若杀了人,就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

如果一个人明白决定某种现象的是某个主要原因,他就会说此现象是不可改变的。如果他不懂得这些,他就认为这是一个偶然事件,这一点也和自然界的情况一样,人类意志的任意现象使之不懂得该这样决定还是那样决定。例如,我们当中有人认为,而且许多人仍然认为,气象现象的变化是偶然事件,是不可预测的。但是,科学却同时证明它们也受因果关系规律的支配,因为科学已发现气象变化的原因,使我们能够预测其变化过程。因此,借助于电讯联结起来的气象站网,可以成功地发现风暴及其他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气象预报便取得了惊人的进步。用偶然事件的概念来说明自然现象的性质,显然是不科学的。各种自然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如果那些原因为我们所知,我们则断定那种现象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如果我们不了解那些原因,则认为那种作为结果的现象是偶然的。人类现象也是如此。不过,因为我们不了解大多数事件发生的内部和外部原因,便佯称这些事件是自由现象,并非必然地取决于其原因。因此,自由意志的唯精神论就意味着,尽管其内部外部条件必然在事前已经确定,但每个人都应该能够靠其自由意志的许可做出一个审慎的决定。因此,即使所有的原因都倾向于“不”,而他个人仍然可以选择“是”。反之亦然。那么有谁认识到什么是他审慎地确定某种行为的原因呢?可以恰如其分地说,我们行为的大部分系由习惯所决定,我们的心理也往往随习惯而定,而不去考虑有利或不利的理由。我们早晨一起来,就近乎自动地从事日常事务,把从事日常事务当作一种职能而履行,并没有想到所谓自由意志。只有在一些非常和重要的情况下,要求我们做出特定的抉择,即所谓自主考虑时,我们才去权衡有利和不利的理由;我们才深思熟虑,犹豫不决该怎样去做。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当我们做某种考虑时,如果在决定前一分钟有人问我们将怎样决定,我们还不知道怎么去决定,可见做出某种抉择很少取决于我们的意志。只要还未做出决定,我们就始终不能预料到我们将如何决定,因为在我们所处的情形之下,出现的那种心理过程并不是我们的意识所能预料的。我们既然不知道原因,当然也不可能说出其结果。只有在我们做出某种决定之后,才能设想它属于我们的故意行为。但是,在我们说不出其结果之前的一刹那,还不知道其原因。这就足以证明,行为的选择并非仅仅取决于我们自己。例如,你已决定和学友开个玩笑,并且这样做了。但他对此很不友好,使你感到吃惊,因为这与他的习惯和你的预料正好相反。过了一会儿,当你得知他昨天早晨收到家中传来的噩耗而不适宜开玩笑时,你就会说:“如果事先知道这样,我绝不会与他开玩笑的。”那就等于说,你的意志天平倾向于“不”的动机时,则决定不为之;但因你不知道学友心境不佳而处于反常状态时,你则决定为之。“我若知道,绝不会如此”这句话,足以代表我们的内部意识,从而就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

此外,无论物质或者能量都不可能创造,也不可能消灭,因为物质和能量是永恒的、不可毁灭的。它们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转化,但绝非增加或减少一个原子或者增加或减少一次振动。因此可以说,在任何特定的时候,决定我们意志的都是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力量。但是,自由意志的观念,无论在哲学还是神学方面,都背离了因果关系的规律。圣·奥古斯丁和马丁·路德提出了无可辩驳的神学论据,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上帝万能与自由意志的观念就不相容。如果说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一种超人的万能的力量使其如此(即使一个树叶落在地上,也是上帝的意志),那怎么能说儿子杀死父亲未得到上帝的许可呢?不是上帝的意志呢?因此,圣·奥古斯丁及马丁·路德写出了《论奴隶的意志》。

但是,因为神学论据仅适用于信仰上帝的人,上帝的观念并非科学所给予我们的,所以我们只能求助于我们观察到的支配物质和力量的规律,求助于因果关系的规律。假如现代科学已经发现了通过因果关系而将各种现象联结起来的普遍联系,指出各种现象均为事先存在的原因的结果;假如因果关系的规律成为现代科学思想的基础,那么承认自由意志显然就要推翻凡果必有其因的因果规律。这样的话,支配世界万物的因果规律将自行消失在人类脚下,人类将按其自由意志而不是按照相应的原因创造出相应的结果!当人们对于人类持有完全不同的观念时自然就会这么认为。但现代科学的成就及其对实际生活的影响,已经引导我们追寻我们与世界以及我们各自之间的联系。从过去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支配文明人类的巨大幻想的泯灭,可以看出科学产生的影响。哥白尼和伽利略的科学思想,已经消除了人们把地球看作是宇宙万物中心的幻想。

翻开西塞罗的《职务篇》和但丁的《神曲》,诸位可以发现,他们认为地球是宇宙万物的中心,无数行星围绕地球运行,人是万物之王。这是一种由于许许多多的牵强附会而产生的地球中心及人类中心的幻想。但是,哥白尼和伽利略出来证明说,地球并非静止不动的。它是冲向无垠太空、从远古时候起就绕着太阳这个中心体旋转的宇宙物质中的一颗粒子。它最初是无数的原星云。当有人意识到这个新理论将推翻许多宗教传说和道德信条时,伽利略就被处以死刑。但伽利略讲的是真理。今天,人类再也不会沉溺于地球为宇宙万物中心的幻想之中了。

人们的生活依靠幻想,但随着科学的进步,为了努力使自己接受由事物本质(人类即其中一部分)所产生的新的真理,又不得不忍痛割爱。地球中心说消失之后,人类中心说仍然存在。人们仍然认为人类是地球上的万物之王,是陆栖生物的中心。各种动物、植物和矿物都是专门为人类而创造出来的,而且自远古以来便是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这个形态,因此可以说,凡生长于地球上的各种动植物,自古以来就是如此。例如,西塞罗讲,天空环绕地球,人类才能够在夜间欣赏天空的星光美景;动物和植物是为了人类的使用和享乐而创造的。但是,查尔斯·达尔文于1856年出来总结了一个世纪以来的研究成果,以科学的名义打破了人类为万物之王和中心的堂堂幻想。为了回击黑暗势力的攻击和诽谤,他论证了人不是万物之王,而只是动物进化过程中最后的一个阶段而已,自然界充满着永恒的活力,因此动物、植物以及矿物(生化规律甚至于在结晶体中也起作用)从不可目睹的微生物演变成为最高形态——人类。

人类中心幻想派极力反驳达尔文的理论,指责达尔文把人类生活降低到污垢或畜生的程度。但达尔文的一名门生在耶拿大学宣传达尔文的理论时,对此做出了正确的回答。正是这位海克尔在演讲的结束语中说:“就我个人而言,我宁愿做一个极其完善的猿猴,也不愿做一个退化和下贱的亚当。”

人类中心说的幻想,在科学的成就面前,不得不逐渐破灭,达尔文的理论如今已经深深根植于我们的思想之中。但是,现在仍有一种幻想存在,幻想19世纪已经建立起了永久的社会秩序,而以研究现实为目的的科学将逐渐消除这一观点。地球中心说和人类中心说已经消失,而阶级永恒不变的幻想依然存在。然而,回想一下16世纪的荷兰、17世纪的英国、1789年革命之后的欧洲,我们发现,资产阶级曾为之奋斗的科学、文学及艺术上的思想自由,已经战胜了中世纪教条的专制。这种情形并非光荣,而只是一个过渡阶段,但却被认为是人类发展的终点,若不图进一步完善改革,今后势必受到谴责。既然这种幻想声称基于贝卡里亚和卡拉拉的学说而建立的刑事司法是革命的异端学说,那么它也是反对实证派犯罪学的一个基本论据。这幻想还是攻击那些持人类将合乎逻辑地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的理由,因为以哥白尼、伽利略和达尔文的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科学,在理论上都以社会主义作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归宿。社会主义只不过是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一种自然的和物质的变迁。地球中心说及人类中心说盛行之际,爱好社会稳定不变的思想当然会深深地表现于科学及生活之中。作为生命原子的人类岂能对依据地球中心说和人类中心说建立的万物秩序妄加改变呢?在科学引进自然形成和变化的概念、太阳系和动植物系统的观念出现为止,人类心目中的观念一直是:思想与行为可以改变世界。

因此,我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以及由此而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它不仅仅成为科学典籍中的一种理论,而且随时能够适用于那部分因陷入犯罪深渊而在痛苦中生活的人,发挥其实际功能。我们坚信,科学真理的成就将把刑事司法变成一种保护社会免受犯罪这种疾病侵害的简单职能,铲除所有今天尚存在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时代的遗痕。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听见以“公共复仇”对待犯罪者,司法工作仍然主要以用剑而不是用剑鞘作为其象征的论调。但是,作为常人的法官不能确定谋杀或者盗窃者的道义责任。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人的生理、心理以及家庭、环境等方面,对我们称之为犯罪痼疾的病因探究之后,在科学指导下的司法才会抛弃目前降临在那些可怜的犯人头上的血腥判决,而成为另一种以除去或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为首要目的的医治职能。只有到那时,法官才会放弃以死刑的羞耻或单独监禁的荒谬对犯罪人进行报复。

一方面,法官的判决决定着个人的生死,但法官的死刑判决也可能有误;除非出于正当防卫的需要,社会不能剥夺某个人的生命。另一方面,当贝卡里亚宣传其理论之际,约翰·霍华德走遍欧洲,历数当时已成为全社会传染病中心的混合监禁制之恐怖,单独监禁制便随古典派犯罪学的第二个潮流而产生了。于是,古典派便仿效美国。意大利在19世纪上半叶采用了费城和哈里斯堡制度,进入了单独监禁制的鼎盛时期。我们要求夜间单独监禁,但我们反对不分昼夜的连续性单独监禁。为了安抚那些胆小鬼,帕斯奎尔·曼西尼于1876年以古典派的名义(他是此派勇敢的战士)要求废止死刑时,把单独监禁称之为“活的坟墓”。在临终时,他承认犯罪学的未来属于实证派。我们所反对的,也正是这种“活的坟墓”。将一个人活埋于一个四面有墙围着的狭窄牢房里,断绝其与社会的一切来往,并在刑期结束时告诉他:“既然你的肺已不习惯呼吸户外空气,既然你的腿已不再习惯走土路,那么你可以出去了。不过注意不要再犯,否则处刑将加重一倍。”这种做法怎么能说符合人类正义呢?

实际上,单独监禁制把人变成了愚钝的动物或狂暴的野兽。如果我讲的是真理,事实将会证明。因为犯罪行为在日益增长,诚实的人民没有保障,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不思改悔,且以多次重犯而与社会更加对立。我在报告开始时便提到这样一个鲜明对比:一方面犯罪学在理论方面非常完善,而另一方面犯罪情况却非常令人沮丧。我们因此便得出必然的结论: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科学确有进行改革进步之必要。第二章  实证派犯罪学的犯罪原因观

昨天,我们对实证派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做了一个简短的历史回顾。贝卡里亚于一个世纪前创立的古典派犯罪学和刑罚学,在我国盛行20多年之后,现在已让位于实证派犯罪学的科学运动。今天,我讲一下实证派犯罪学如何研究犯罪问题,明天再讨论实证派犯罪学对于犯罪疾患所主张的救治措施。

当某地发生一个犯罪案件时,或者由于犯罪行为残忍,或者由于对犯罪行为陌生(如非血腥的智力诈骗),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公共意识顿时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问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发生;行为人为什么会犯这样的罪行。每个人都问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几乎吸引了不从犯罪学观点看待这件案子的人的全部注意。另一方面,从事刑法研究的人则代表了另一种不同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其获悉犯罪行为发生时即表现出来。但从职业法学家的观点来研究问题的在公共意识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律师、法官和警察都在自问:在这种情况下该人所犯的罪行应该定哪一种罪呢?是否必须定为谋杀、弑亲、预谋杀人或杀人未遂呢?如果系侵犯财产案,是定为盗窃、非法占有还是诈骗呢?此时,为全力集中在问题的技术层面,也就是对罪犯所从事的不人道和反社会行为进行法理学剖析,所有实际刑事司法机构立即忘记了在公共意识中占多数的第一个问题即引起犯罪的原因。

从这两种倾向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犯罪学派的逼真形象。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的古典派,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及其法理学分析,把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罪犯人格抛在一边。只有在法律篇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才会提及罪犯人格,如犯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或聋哑人,是否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犯罪时是否酗酒,等等。只有在法律具有严格规定的上述情况下,古典派犯罪学才在理论上探讨犯罪人的个性特征。然而,有90%的案件并不存在或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所以刑事司法只能从技术上界定事实。但是,当案件被起诉到刑事法院或摆在陪审团面前时,实践表明在辩护律师和以准确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是属于未遂还是属于预谋以及确定是否具备某些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为职责的法官之间,却很少有争议。法官最直接面临的问题是,查明犯罪者为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为什么原因犯罪。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简单的人类问题。但这个问题迄今仍然留待或多或少能明白、或多或少有些天才的经验主义者去解释。不过,除实证派犯罪学外,迄今为止没有科学的标准,也没有对事实做有条理的搜集,还没有观察和结论。只有实证派犯罪学才试图解决每一犯罪的自然根源以及促使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问题。

例如,意大利每年登记的故意杀人案大约有3000件。我们翻开古典犯罪学的所有著作,试问其作者对下述问题应如何解释:为什么意大利每年有3000人成为杀人罪的牺牲品呢?英国的人口与意大利差不多,为什么英国每年只有300件杀人案呢?为什么意大利每年发生3000件而不是300000件杀人案呢?

即使你翻遍古典派犯罪学著作,也找不到关于上述问题的任何答案。从贝卡里亚到卡拉拉,没有一个人想过这个问题。而且,由于其出发点所涉及的方法论的缘故,他们也不能提出此类问题。实际上,古典派犯罪学家把犯罪现象视为一种已经完成的事实。他们从职业法学家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问犯罪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这些犯罪事实年复一年地或多或少地在各个国家重复发生。他们的理论基础是自由意志论,因为自由意志排除了上述科学问题的可能性。因为按照自由意志理论,犯罪是人的意志命令的产物。如果承认这是事实,便没有进行犯罪原因研究的余地了。因为罪犯要杀人,所以他就犯了杀人罪,这就是与此有关的全部内容。一旦承认自由意志是事实,行为的发生取决于犯罪人的命令即自愿选择,其他任何原因都是多余的。

但另一方面,如果实证派根据科学的生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否定人类意志是自由的,也不承认一个人犯了罪是因为他想要犯罪,而宣称人之所以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中。那么,对犯罪起源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刑法便步出了专门的法律科学的狭窄又枯燥的范畴,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社会和人类的科学。若像古典派犯罪学那样,顽固地坚持确定非法占有与盗窃、诈骗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的区别等等的法律公式是徒劳的,这种方式不能为社会提供任何关于人变成罪犯的原因和社会用以防卫犯罪的补救措施的说明。

的确,古典派犯罪学也有其医治犯罪疾患的方法——刑罚。但这是该学派所主张的唯一方法。文明世界中凡受其理论影响的国家,在立法上除对犯罪进行镇压外,别无其他医治的方法。

但是,边泌讲过,由于刑罚不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每次处刑都被证明是无效的。因此,这种医治方法毫无价值。对犯罪原因的深入研究表明,人不犯某一罪行,是因为有完全不同的原因,而不是畏惧刑罚,这些强有力的基本原因并非立法者的威吓所具备的。然而,如果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上述威吓,则与上述情形不同。意图犯罪,受激情支配或是受动摇其道德观念的心理飓风所左右的人,绝不是刑罚威吓所能控制得了的,因为火山爆发般的激情不允许他做出反应。在行为人经过预谋和准备之后而犯罪的案件中,刑罚更无力阻止他去实施犯罪,因为他希望犯罪之后能够逃脱惩罚。所有的罪犯都异口同声地说,在其预谋犯罪时,只有一件事在推动他,那就是希望在犯罪之后安然地逍遥法外。如果他们稍微考虑到有可能被发觉、被处罚,也不会犯罪,只有一时感情冲动者除外。如果诸位想获得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子,证明法律威吓在罪犯心理上的无效,那就是伪造货币罪。因为在文明国家里,(出于需要或为了方便)纸币变成金属货币的代用品。到19世纪,伪造纸币已经司空见惯。犯这种罪的伪造者,必须聚精会神地逐字模仿纸币上的文字,其中包含有威吓性的一段话:“法律处罚伪造……”等。诸位可以想象伪造者在版上刻下这句话时的心理。别人可以忽视其将受到的惩罚,而他自己却不能。这一例子极富有说服力,因为在其他犯罪场合,人们可以假设,即使行为人并非处于极度冲动之中,也不会考虑到行为的后果。但在伪造货币的场所,犯罪事实本身就提醒他面临法律的威胁,而他在犯此罪时却很冷静。

犯罪有其自然原因,它处于罪犯的自由意志的数学点之外。除去法律现象(其本身值得研究)以外,每一犯罪行为首先是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现象,研究犯罪应当从此入手。我们仅仅为了确定法律定义的界限,则无须进行如此艰苦的研究。例如,自从罗麦诺西区分了未完成的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时候起,人们用了大量的笔墨试图找出两种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中的不同要素。最后,德国立法者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以对未完成的犯罪和犯罪未遂不做任何区别而只承认既遂时,我们看到卡拉拉又公开对德国刑法典中避免了这种不可捉摸的区别而大加赞赏。就科学界来说,经过一个世纪的为探究未完成的犯罪与犯罪未遂的区别而绞尽脑汁之后,得出了一个不可思议的结论,对立法者不理睬其研究成果大加赞赏。另一个古典派学者保沙拉第提议取消未遂犯的说法,而按照犯罪本身下简明的定义,或者就用违警罪来代替,得出这一结论的科学是玄妙而抽象的科学。我们可以看出,古典派的所有这些玄学问题,在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的需要面前,完全丧失了实际价值。

我们所采用的方法则不同:在从法律现象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之前,必须首先研究各国重复出现的犯罪的原因。这都是一些自然的原因,我曾经把它们分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三类。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在一开始就将这三种原因分开,那是徒劳的。但现在仍然有人坚持犯罪可以由某一方面的原因如社会原因所致。就我个人而言,我在实证派犯罪学创立之时就反对这种观点,今天仍然反对。当然,很容易设想犯罪完全是由行为人所处的不良社会环境所致。但是,客观而系统的观察已经表明,尽管社会环境的影响存在于多数案件,尤其是一些轻微案件之中,这是铁的事实。但是,仅此一种原因,尚不足以解释为犯罪的起因,不能仅用社会环境影响进行解释的犯罪比比皆是。如果你认为贫穷的一般状况是犯罪的唯一根源,那么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在贫困中生活的人,从出生一直到死,只有10%~20%的人成了罪犯,而其余80%的人或是陷于体质衰弱,或是成为无害的精神病患者,或是自杀而不犯任何罪行。如果贫穷是决定犯罪的唯一原因,贫穷者则应该100%地成为罪犯。如果仅有20%的人犯罪,10%的人自杀,10%的人成为精神病患者,剩下60%的人仍然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安分守己,那么单单贫穷尚不足以解释犯罪,我们必须再加上人类学及自然方面的因素。只有用这三种自然因素的影响,才能解释犯罪行为。当然,人类学、自然及社会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小,在每一个案件中各不相同。单单在盗窃案件中,社会因素的影响远比人类学因素的影响要大。但在谋杀案件中,人类学因素的影响则比社会因素的影响要大得多。在所有案件中,我们都必须根据犯罪人的情况进行判断。

人类学因素

对此,正是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天才建立了一门新学科,因为他在探究犯罪原因时,对犯罪人的体质状况进行了研究。这种体质状况不仅包含生理的及解剖学的状况,也包括心理结构即犯罪人之生理及心理方面的个性特征。我们每个人在出生时都受到一定生理及心理方面的遗传,并在生活中具体表现出来。这就构成了人类活动的个性因素,或在一生中保持正常状态,或趋向于犯罪或精神失常。那么人类学因素并不是像一般人讲的那样,仅限于研究犯罪人的颅骨或骨骼形状而已。至于龙勃罗梭不得不从研究犯罪人的解剖状况开始,是因为在博物馆中研究颅骨最为容易。但他也继续研究人的大脑、其他生理状况、感受状况及身体的物质循环状况。这一系列的研究只不过是研究犯罪心理学之必备的科学基础。而犯罪心理学确实是一个有着即时和直接重要性的问题。律师和检察官在对任何犯罪开展法律方面的讨论之前,必须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因为它可以表明促使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原因。心理学的调查虽已被引进古典刑法学的范围之内,但迄今尚无这种调查方法的标准。然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每当要求法律把犯罪人当作活的、有感情的人进行处理时,实证派犯罪学的研究结果便得以进入法学院的课堂。即使未提及实证派犯罪学的名称,也都承认实证派犯罪学研究所提供的材料,如对犯罪人的情感、道德观、犯罪行为发生前后及当时的表现和其懊悔心理的分析。对于后者,人们只是根据自己的感情去推测,其实在犯罪人方面很少存在。人类学因素是一种病理学上的状态,即刑法第46条和第47条所提及的犯罪人的人格。不过,除精神病之外,罪犯人格方面尚有数十种其他生理和心理学的状态,法官可以用减轻情节来囊括,但科学则极希望对此做彻底的调查研究。由于这些研究迄今尚未进行,因此减轻情节的概念是与正义相悖的。

这种人类学因素,也包括我们每个人都具有的种族特性。今天,社会学中就种族对民族及个人的影响大加论述,而且有些学派片面地宣称,单靠种族影响便能解决其认为绝顶重要的历史和社会问题。但是,尽管有人坚持人类历史只不过是种族特性独有的产物,也有人坚持只有民族及个人的社会状况才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这两种观点都不全面。根据对集体社会和个人研究的结果可知,社会及个人生活常常是人类学、地理及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尽管种族影响不足以解释为民族及个人犯罪的唯一因素,但在研究民族及个人特性时仍不能忽视。例如:研究意大利的杀人罪,尽管很难从促使犯罪产生的其他情况及状态中单独抽出一种因素来,但确有许多受种族影响而杀人的案件。如果忽视种族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就如同否认日光的存在一样。

在意大利,有两种几乎完全相反的犯罪趋势。由于热血和肌肉导致的犯罪的强度由北向南逐渐增大,而财产犯罪则由南向北逐渐增加。在意大利北部,由于动产比较发达,盗窃罪则较南部多;由于民众不太贫穷,堕落者甚少,暴力犯罪则较南部少。在南部,财产犯罪并不太多,而暴力犯罪则司空见惯。另外,在南部也有一些暴力犯罪为数较少的地方,这除了用种族特性的影响,别无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解释。各位如果观察一下意大利杀人犯罪的分布图,就可以看出杀人犯罪的强度,由最低的伦巴第、皮埃蒙特及威尼斯向南逐渐增加,至最南部群岛达到高峰。当然,在杀人犯罪出现较少的地区,你也会看到这类案件。

例如,在贝内文托省,虽然其周围各省的杀人罪发生得很多,但该省发生得很少。那不勒斯省这类案件也较周围的其他各省少,但非预谋杀人罪却很多。墨西拿、卡塔尼亚和锡拉库萨省的暴力犯罪,比起特拉帕尼、基尔干特和巴勒莫各省来,数量特别少。有人主张这种犯罪情况的差异是由于社会条件造成的,因为东部西西里的农业状况虽然略低于基尔干特和特拉帕尼,但后面两处的硫矿却迫使矿工们生活得很悲惨。不过,我们可以对这种观念进行反问:有些省的农业状况为什么和在哪些方面比其他省要好呢?这种状况本身仅为一个结果,而不是第一位的原因。

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我喜欢称之为经济决定论)表明,政治、道德和文化现象都是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经济状况的反映,所以有人试图狭义地解释这一学说,称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是最主要的原因,不受其他任何原因影响。我认为马克思主义和达尔文主义完全一致。我说过,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决定其政治、道德和文化状况,但反过来说,经济状况又是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我们怎样解释19世纪英国的工业制度呢?若没有煤矿(即自然环境),则不可能有英国那样的经济状况。因为经济状况是一个民族的智力与能力作用于有利或不利地理环境的结果。卡塔尼亚、墨西拿、锡拉库萨等地,由于地理条件较好,具有不同的种族(属希腊血统),经济状况比其他西西里各省都好。因此,在有相当数量希腊血统混血儿的阿普利亚和那不勒斯的情况也同样如此。我们的艺术仍然吸引着北部的旅游者,他们不断到陶尔麦那或佩斯图来参观希腊种族的文化遗址。由于希腊血统在这些省中占多数,所以暴力案件较少。我认为贝内文托省暴力案件较少的原因在于伦巴第血统的混杂状况,因为自17世纪以来贝内文托公国一直有伦巴第人流入。既然我们知道日耳曼与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犯暴力罪的最少,而在贝内文托省,这种种族特性的重要影响即足以解释其暴力犯罪率较低的原因。此外,在西部和南部西西里各省境内具有大量撒拉逊人血统,这也可以解释成此地暴力犯罪发案率高的原因。很明显的是,在该地居民的生理特征中,与诺尔曼人温和冷静的特征相比,你仍然可以看到白肤金发黑眼的撒拉逊人的残忍与野蛮。这些特征包含了多种族血统的色彩。但是,无论一个民族在任何地方崛起过,其影响必然会在该地的个人与集体生活中体现出来。这是事实。

自然因素

关于犯罪的人类学因素的讨论就到此为止。接下来我们讨论犯罪的自然因素,即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自然环境。卢梭说过,对于我们日常接触的事物,要用哲学的观点进行解释,因为某一事物的习惯影响使我们更难意识到这一点。自然条件对人类道德的直接影响也是如此,尽管精神至上论的偏见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例如,超自然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观点主张,一个人不快乐是由于他心术不正,这等于在宣扬一种片面的主张。恰如其分地说,应当是因为他不快乐,所以才变得心术不正。贫穷是人体及灵魂的最剧烈的毒药,是一切不人道和反社会情感产生的根源。哪里有贫穷,哪里就不可能有爱和友情。如偏远而干旱的农村的农民、低级职员、工人和小店员,若工作有了保证,生活较为安定,虽然并不富裕,但距贫穷和赤贫尚远,心中自然能够产生许多良好的情感,家庭环境良好,双亲和睦,子女们也情同手足。当一个工人(人类的雕像)从烟雾弥漫的工厂回到家里,与艰苦奋斗了半个世纪的白发老母会面时,虽然感到疲劳,但每日的三餐有了着落,心中尚有表示感情的余地,便殷勤地邀其老母共进晚餐。但是,同样一个工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之下,如果被贫穷和失业困扰,其家庭道德气氛的变化将如同昼夜一样分明。工人失业,空手回到家中,妻子不知如何哺育子女,便因家庭生活困苦抱怨丈夫。丈夫多次被拒之于就业事务所门外,深感不能就业,昔日在家庭中的尊严也难保全。因此,全家感情松懈,家庭成员不睦。其母见儿子举止暴躁,缺乏情爱,便对其进行斥责,并深感儿子为贫穷所毒害,或许正像魔鬼一样看着她,心里在说:“在家中多一张嘴吃饭,还不如墓地上多一个坟头呢!”

诚然,单单贫穷不足以在贫苦家庭中为实际犯罪之根提供土壤,并进一步发展它。不过,贫穷会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和相互尊敬,但这还不足以使那个工人亲手杀死其老母,除非其心理已经进入非常罕见的病理状态。而实证派犯罪学对此的结论同对其他案件的结论一样,犯罪行为的生成必须是人类学、社会及自然因素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

超自然主义的偏见认为,为了使我们升入一种超俗的精神生活状态,我们必须忘记自己是一种兽类。因此,我们往往都疏忽自己所处自然环境的条件。曼佐尼可以用“肮脏”一词来称谓中世纪,是因为中世纪的人们忽视了最基本的卫生和人类道德的要求。在忽视和违反了人类身体需要的地方,连花朵都不能开放。自然环境通过神经系统对我们的身体运动有很大影响。刮北风与刮南风会使我们感觉到身体状况不同。加里波第在潘帕斯大草原时曾注意到,当潘帕斯冷风吹来时,同伴们就变得暴躁、容易争吵;潘帕斯冷风停止时,他们的行为就改变了。犯罪统计学的伟大创始人奎特里特和奎里发现,犯罪行为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冬天发生的性犯罪要比春天和夏天少。对此,我以前这么认为,今天还这么认为,冬天的财产犯罪增加,是气候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为失业,缺乏食物及住所加剧了人们的困苦状况,便导致其去侵犯他人的财产。但是,寒冷的冬天本身就减少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有人主张人们在夏季交际频繁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的道理。

对此,默罗提出了最雄辩的事实结论。他指出,暴力犯罪在温暖的月份比在冬日里增加的变化规律也适用于囚犯。统计资料表明,犯人违反纪律事件在炎热的季节发生得最多。由于监狱的社会生活四季相同,社会因素并不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气候影响犯罪的实际例证。此外,夏季精神病患者中精神病及癫痫症的发病率比冬季高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不能否认自然因素的影响,而社会因素可以进一步加强其影响,我在前面讲述那个最令人信服并且有代表性的贫穷的例子时,已经对此进行了解释。因此,一个人由于不断加剧的贫穷而动摇其道德信念并有可能去犯侵犯财产或侵犯人身罪,是可以理解的。

很明显,经济上的贫穷对于犯罪显然具有不可否认的影响。分析一下意大利每年判处的30万名罪犯,其中18万人犯的是轻微罪行,12万人犯的是严重罪行。你很容易就能看出他们之中大部分人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造成的,而为这种社会环境觅一补救措施应当并不困难。就自然和人类学因素而言,立法者的工作可能缓慢、艰难,不能达到完善的地步;但就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而言,立法者的工作可以是迅速的、及时的和有效的。

社会因素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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