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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5 0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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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洪新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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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那些事儿

税务稽查那些事儿试读:

前言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除去定额征收税款方式外,其他大部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隔两、三年都会接受国、地税稽查部门的一次稽查,而对于一些重点税源户、国家税务总局指令下达要检查以及被举报的企业,有的可能要连年接受检查。因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其他与税务有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可避免的在其职业生涯中要和税务稽查人员打交道,不可避免的要在税收问题上与对方进行博弈。

对于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来说,在新的涉税问题不断出现,避税、逃税手段不断翻新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深入挖掘稽查对象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是努力的目标和方向。但有时,检查人员的困惑是:多种迹象表明被查单位可能存在较大的涉税问题,我为什么没有发现?

而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说,在依法诚信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纳税负担和纳税成本是他们追求的目标。但在很多时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纳税及扣缴义务的情况下,仍会被稽查部门查出问题,这时,他们心中的疑惑是——我们已经做了许多,为什么还不行?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博弈的双方都要增加相互的了解。掌握了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掌握了查找税务问题的技巧,税务稽查人员才有可能在稽查中将涉税问题“一网打尽”。了解了税务稽查的基本思路和技巧,了解了税务稽查的基本手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风险防控才不再是无的放矢。

本书通过真实的案例讲述了税务稽查人员发现和认定涉税问题的过程,同时,以一个税务稽查人员的视角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税务稽查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内容提要

记得有一些老的税务稽查人员说过,90年代的税务稽查比较随意,想查谁就查谁,看哪家单位“不顺眼”了,自己动手填一份《税务检查通知书》马上就可以去查,查完了,自己写报告,自己审理,执行同样还是自己——检查人员可以自己去企业拿税款、罚款的支票甚至现金,然后上交,查了多少、罚了多少、能入库多少,基本都是检查人员说了算……也许他们的叙述有些夸张,但的确可以反映出当时税务稽查工作的不规范。在今天,有了门类齐全的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了税务稽查局更加明确的职能定位,有了稽查局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环节的“四分离”,执法者的权力受到制约,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执法的随意性降至最低……

本章简要介绍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架构、职能及稽查工作的基本流程,通过本章的阅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了解自己所面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从而知道如何在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上,检视和监督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工作是否规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节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有着怎样的架构和职能?

客观的讲,由于国、地税分设,而且基本上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有税务稽查局,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时会遇到来自多个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这时,他们会一头雾水——他们是哪个单位的?他们有权来查吗?在不了解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架构及职能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难免会产生这样的困惑。一、基本架构

目前的稽查架构有两种方式,即一级稽查体制和与之相对应的二、三级稽查体制。所谓二、三级稽查体制是指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分别设立稽查局,同时下属城区又设立检查分局、股、所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而一级稽查体制,是指将一定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集中执法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

在一级稽查体制模式下,市、县级税务机关统一设立一个稽查局,统一调配稽查力量,统一管理,克服了二、三级稽查体制下稽查力量分散、执法尺度有差异、容易受到行政干扰等缺点,适应了以市、县为单位集中征收的需要,同时,检查权的行使由分散变集中,也加大了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基于这些优势,很多地区逐步采用一级稽查模式。 案例一

一级稽查体制下的××市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设立市局稽查局,主城区的五个区不设稽查局,其他下辖的区、县级市、县设立稽查局,主城区的五个区税务稽查任务由市局稽查局承担,该局同时还分处室对口承担其他设稽查局的区、县级市、县区域内,由所在区、县级市、县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检查任务。其他设稽查局的区、县级市、县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稽查任务。 案例二

省级“一级稽查”体制下的海南省国税局稽查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全国率先撤销所有县级稽查机构,设置五个省局直属稽查局,初步形成了省级“一级稽查”体制,海南省由于省域范围小,成规模的企业多集中于海口、三亚,所以,这种体制下,稽查机构、稽查权力、稽查人员得到集中,消除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不严等现象。类似的情况还有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等,他们除对全省稽查业务实施系统管理外,也负有对全省范围内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稽查的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分税制”情况下,除上海市和西藏自治区外,各地国、地税机关分别设有国税稽查部门和地税稽查部门,而同一地区,由于国、地税分设,领导体系不同,其稽查体制会有所不同。以某省会城市为例,其市国税局稽查局原先的体制与该市地税局稽查局是相同的,2010年进行了改革,新增设市国税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负责主城区的国税稽查工作,由市局稽查局集中管理。市局稽查局不再负责具体案件的稽查,而主要负责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

因此,纳税人如果接到稽查局的通知,一定要问清,是国税稽查还是地税稽查,是省局稽查局、市稽查局还是县稽查局。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纳税人,一听是稽查局的通知,就主观地认为是国税局稽查局,去了之后才知道地方不对。同一纳税人要同时面对两个税务稽查部门,确实有些繁琐,不过这是由目前的分税制体系所决定的,而且这个问题也并非中国所独有。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着手建立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的机制,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赋予了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稽查工作规程》则具体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能。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总的来看,税务稽查有两个方面的职能:

职能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纠正,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职能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这就是税务机关常提的“一案双查”。当然,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稽查打交道,主要面对的还是稽查局第一方面的职能。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会有这样的困惑:我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设税务稽查局(一般是一级稽查下,主城区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为什么他们也来查我们?原来,税务检查权并非稽查局独享,有时,主管税务机关虽然未设稽查局,但出于工作需要,他们也会按法定程序选取一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检查。这里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设稽查局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进行“检查”时,可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有误,实际上他们走的并非稽查程序,有可能是自查,也有可能是纳税评估或是一般性的调研等,这些都是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有的工作环节可能与税务检查有接近的地方,但却并非稽查,它们与稽查最大的不同,是出具文书不同,执法依据不同,处理结果不同,税务稽查发现涉税问题的结果是追缴税款、处罚,加收滞纳金——稽查是“拳头”,是有刚性的。  第二节稽查选案——为什么又是我?

how are you?how old are you?怎么是你?怎么老是你?这是比较典型的中式英语,但作为检查人员来说,当又遇到原来曾经检查过的企业财务人员来税务稽查局领取检查通知书时,便不由得要冒出这句中式英语。确实,在税务稽查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几年也检查不了一次,但有的企业可能连年接受检查,财务人员因此而非常郁闷——为什么是我,为什么又是我?为什么要年年“中彩”?那么,到底被稽查对象是如何“中彩”的呢?这就是本节要介绍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的第一环节——稽查局是如何选案的。

稽查案源是由稽查局的选案部门确定的,各地国、地税机构设置不尽相同,选案的职能放在哪一级机构可能有差别,但大体上,税务稽查选案有四个来源:一是自身发起,二是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推送,三是接受举报,四是上级交办。一、自身发起

即由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根据其日常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一)计算机选案。所谓计算机选案就是将稽查经验或纳税评估经验变成计算机可以执行的程序,由计算机对已有的企业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对比,从中发现纳税异常的企业,并将其列为稽查对象。这是目前各地在尝试使用的选案方式,它的好处是效率高,只要相关信息搜集充分、分析比对条件设置科学、合理,很快就能选出符合需要的稽查对象。另一个好处是,计算机选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选案过程中人情因素的干扰——只要筛选条件的设定没有人情因素,其结果自然也不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

计算机选案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就是搜集稽查对象的各类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主要有:税务机关内部所掌握的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及入库信息,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自查报告表,各类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资料等。而来自税务机关外部的,可能有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海关信息、银行信息等。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所建立的纳税人“一户式”电子档案,包含了比较丰富的征管信息,而“金税三期”工程的试运行,将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实现全国范围内征管数据的大集中,计算机选案工作无疑将因此而直接受益。

有了信息,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使用已经内置筛选模型的软件进行分析、比对。选案软件选案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内置筛选模型的优劣。筛选模型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人工经验的“固化”过程,这是选案软件的核心和灵魂,客观的讲,目前计算机选案系统中,一些选案指标简单且不够科学,如只根据营业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纳税同比变化率及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简单逻辑关系等指标进行分析,而不能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其结果就是选案质量不高。(二)人工选案。所谓人工选案就是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人工分析确定稽查对象的过程,其优点是,有经验的分析人员,在选案时会更综合的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独看某个指标是否异常。缺点是效率较低,并且人情选案的可能性要大,而一旦在选案过程中掺杂了人情因素,那么不光选案准确率会大打折扣,执法的公平和正义也会受到严重损害。二、基层主管税务主管推送

在一级稽查体制下,设区的市一级稽查局与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是分离的,因此,对各区、县所管辖企业的具体纳税情况往往只能看信息平台的数据,选案依据也是“一户式”电子档案所提供的信息,在档案之外的信息则不掌握,而在这方面,主管税务机关由于直接管辖企业,对企业“一户式”电子档案以外的信息所反映出来的涉税疑点可能了解的更多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辖区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市局稽查局选案部门提供一些案源供市局稽查局实施稽查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来说,在日常征管、纳税评估中,涉税问题较多而且一直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企业很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稽查对象,所以,企业如果不想被稽查,或少被稽查,规范日常的纳税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面前树立一个讲诚信、讲法制的形象,是必须的。三、被举报

这里面往往是有看点的,有人会说,真是躺着也中枪,好好的,为什么要举报我呢?其实,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被举报总是有原因的。

内部的,大体就是因为利益没有平衡好,导致股东间产生利益冲突,股东与管理者间产生矛盾,员工(要害部门与非要害部门的员工都有)与企业间产生矛盾,一旦矛盾激化,“怀恨在心”、身受“委曲”者把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时,“中彩”就不可避免了。这种情况下,杀伤力最大的是掌握涉税信息的重要岗位人员,如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财务、销售部门负责人等,这个不在职务高低,关键是掌握信息是否全面和重要。笔者曾查处一起据被查单位猜测可能是一名前高级经理人举报的案件(出于安全和保密的需要,选案部门是不会让检查人员了解举报者个人信息的),由于提供情况准确,很快查证了一起个人所得税大案。

来自企业外部的举报,则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竞争对手。现在的市场竞争,你死我活,内部的竞争力已经被企业发挥到最大,这时仍“扳”不到对手,怎么办?——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干扰对方的生产经营。他们千方百计搜集对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信息,即使不十分确定的事,也值得一试。我曾查处一个竞争对手举报的案件,举报者详细提供了对方以管理者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卡收取营业款项,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事实,由于举报信息准确、充分,也很快查证了这一案件。来自企业外部举报的另一种情况就是为奖励而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第六条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客观的讲,这样的奖励还是比较有诱惑力的,但这种情况下,举报者往往是无关的第三方,其掌握信息有限,提供不了有价值的线索,有的甚至是捕风捉影,因此,这种举报杀伤力要小些。

所以,从受理举报的角度来说,选案部门最重视的还是来自于知情人的举报,因为他们的举报能够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有的甚至能提供关键的证据资料,有足够的立案依据,查证和处理都要容易些。四、上级指令性安排

来自于上级的指令性检查任务,首先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都会召开稽查工作会议,布置新年度税务稽查工作,明确当年度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如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会议明确,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成品油批发公司等几类公司成为2013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指令性检查项目为必查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本辖区内企业中选取该项目的企业作为稽查对象,而指导性检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各地区特点,有侧重的安排。

除了稽查工作会议明确的检查项目外,有时,国家税务总局还会针对某些全国性的大企业集团(如全国性的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企业等),组织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进行检查,按照分工,各地国、地税稽查局对大企业集团在本地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检查。省级稽查局有时也会组织各地市稽查局同时对本省大企业集团进行检查。对大企业集团同时开展检查的好处是,便于沟通信息,便于检查和处理共性涉税问题,便于检查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虽然这种大规模的检查,组织工作比较复杂,但往往检查成果比较丰硕。笔者曾参与检查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各个检查组同时进行,并经常性的就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互相沟通信息,很快就锁定了该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共同存在的多项问题,且数额较大,成果明显。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来源不同,确实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某企业2010、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已经在2012年接受了稽查局的检查,检查后,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了税款,加收了滞纳金,并进行了处罚,但2013年同一税务稽查部门又通知该企业要对2011和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不是说不搞重复检查吗?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重复检查的情况,因为选案部门在正常选案时,会自动筛选掉可能导致重复检查的企业,但是,如果以往年度已经被检查过,又被举报或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上面的情况。如果真的出现上面情况,纳税人也不必纠结,要与税务稽查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除非已查结年度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检查人员会尊重已查结年度所做结论,不会再次检查已查结年度纳税情况。刚才那个例子,如果没有线索表明2010、2011年两个已查结年度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2013年,税务稽查人员会尊重已经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对2011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而只对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根据《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检查两个纳税年度)

选案部门从上述四个来源中选定检查对象,在机关内部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后,按分工,以《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将任务分派到相关检查科室,同时分发的还有待查纳税人清册、稽查项目书,明确稽查对象名称和稽查实施期间,完成任务时限等,并附稽查对象有关资料,如相关涉税疑点列示、举报内容要点等,但客观的讲,除举报信息外,疑点内容列示并不确切,检查实施前的案头分析基本用不上。

接到《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检查科室根据计划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一般性案件,由两人实施,一位主查,一位副主查。特殊情况下由所在检查科室甚至所在局“组团”检查,由领导带队,多名检查人员参加,甚至多个检查组参加,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和稽查对象规模较大的案件。省一级稽查局会经常组织进行省内、跨区域的大检查。  第三节税务检查:“穷寇”也要追?

这是稽查流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被查单位有无问题,有多大问题,如何处理,基本上是在这个环节确定的,任何一名负责任的税务检查人员,总是要想方设法把所有的涉税问题查清楚(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这是理想目标),即使“穷寇”也要追!因此,在检查期间内,被查单位的相关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考虑到被查出涉税问题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很多时候都是在“忐忑不安”中度过的。一、编写税务稽查预案

这是近年来各地稽查部门逐步推广的一项工作流程,所谓税务稽查预案,是指检查实施前,稽查人员依据被检查对象的税收征管资料、举报线索以及选案部门确定案源时的分析依据等信息,运用计算、审核、经验判断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

税务稽查预案实际上是将检查人员检查前的案头分析规范化、程序化的一个措施,这项措施,将可能的疑点问题在查前就分析确定并透明化,一方面使下一步的税务检查工作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减少了检查人员暗箱操作的可能——在疑点问题已经摆在桌面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必须对已经分析的疑点逐一进行落实。因此,税务稽查预案制度的实行,对于增强税务稽查实施的针对性、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案头分析完成后,拟定稽查的组织实施方法,填写《稽查预案审批表》,分析存在的疑点、并逐项列示,审批后执行。本书第二章将结合具体案例介绍案头分析的过程,这里不再赘述。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调取相关账簿、资料

检查环节常用的与纳税人有关的法律文书,一个是《税务检查通知书》(见表1-1)、一个是《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见表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是检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这一章同时对稽查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如,关于被检查人的权利,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目前稽查局派出的税务检查人员一般都有比较强的规范执法意识,非常注意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如检查时首先出示税务检查证以证明身份,然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文件——严格履行程序对双方都有好处,因为如果执法程序出现问题,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检查结论被推翻,同时检查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

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都采用的是直接送达方式,因为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可一并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同时调取被查单位相关资料。在这个环节,被查单位财务负责人要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的身份,仔细阅读《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并核对相关事项,如稽查对象、检查期间,相关权利义务等。如有疑问应及时与送达该文书的检查人员沟通。企业名称有改变的、同一个财务部管理多家企业账簿的,要注意和检查人员一道核对检查对象是否正确,以纳税识别号为准,避免出现错误。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检查人员会调取纳税人的账簿及相关资料,账簿主要是被查年度的总账和明细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上已载明经批准后需要调取账簿资料的年度,原则上,检查人员只能调取通知书规定年度的账簿,其他年度的,如检查人员提出要求,可以与其进行交涉。其他的资料可能包括,被查年度的合同、协议,相关的审计或税务鉴证资料,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各税种申报表(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法定义务,被查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如实提供。

目前大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局都是要求检查人员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它的好处是,尽量减少与被查单位相关人员情感接触的机会,防止“日久生情”导致腐败和渎职问题的发生。另一个好处是,对被查单位正常工作影响较小,检查成本较低。这种方式的不足就是,查阅未调取的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不方便,不能深入了解被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可能会漏掉一些账外的涉税线索。在很少的情况下,不方便调账时,检查人员会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即到企业查阅相关账簿、资料。这种方式的好处和不便与调账检查正好相反。三、实施检查时常用的检查方法

税务检查质量好坏,方法运用恰当非常重要,在稽查实践中,经验丰富的税务稽查人员总是能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财务核算办法,甚至财务人员的不同性格灵活运用多种检查方法,而不是“以不变应万变”。方法的单一,在很多情况下会使检查工作走入死胡同。

税务检查的方法有多种,按检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检查的详细程度不同,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检查的顺序不同,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一)审阅法和核对法

1.审阅法。是指对被查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详细阅读和审查,以判断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是否与纳税申报情况相符的一种税务检查方法。

2.核对法。是指对被查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等书面资料之间的有关数据,按照其内在联系进行相互对照检查的一种方法。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企业的表与表之间、表与账之间、账与账之间等都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核对法的基础。(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1.详查法。又称全查法,就像对一个人进行全面的体检,这种方法全面、系统、细致地对被查单位检查期内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进行检查,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账簿资料较少的单位。

2.抽查法。又称选查法,是指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有针对性地选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三)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又称正查法,它是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依次对证、账、表各个环节进行审查的方法。

2.逆查法。又称倒查法,它是按会计核算的相反顺序依次对表、账、证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四、检查结束时的收尾工作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其中,《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见表1-4)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制作完成后,需要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署意见。在签署意见时,被查单位财务负责人应认真核对,数字是否正确,记录的案件事实是否属实,有问题应及时与检查人员沟通,以免自己的权益因检查人员的错误而受到损害。因为检查人员不是“完人”,不可能不出一点差错,虽然会有后续的审理流程及听证、行政复议等申诉、救济途径,但如果在检查阶段发现错误并纠正自然是最好。

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使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全面,也有个别纳税人拒绝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甚至在已经取得的书证上签字,那么此时检查人员该如何处理呢?

保持良好的沟通是必要的,检查人员要耐心说明问题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做到“以理服人”,让被查对象认识到自己存在的涉税问题并接受处理意见。同时,也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拒绝的理由,如果取得的证据资料确实存在问题或《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确有疏漏之处,应及时纠正。如果不存在问题,那么,检查人员应当向其说明拒绝签字的利害关系,耐心说服被检查企业一方当事人遵从税务机关的合法工作程序。如对方仍拒不配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采取进一步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在已经存在涉税问题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而导致税务机关进一步采取措施,对纳税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那么,对已经查证的问题,纳税人采取拒不签字的软对抗措施,是否会收到效果呢?笔者认为,如果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无不当之处,应当配合检查人员,该核对的,核对;该签字的,签字,因为,在问题已经比较确定、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和检查人员对抗没有多大意义,拒绝在相关书证上签字,检查人员可以用其他方法取证,比如,直接调取原件;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取证;只要程序合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一样可以对纳税人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而拒绝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也没有意义,因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作用是“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它将案件证据串联起来,使案卷脉络清晰、便于审理,案件定性以及税款的计算最终取决于检查人员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资料(总账、明细账、凭证、合同、原始单据、房产证、土地证、计算表格等),纳税人不在工作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纳税人“恭敬不如从命”。

完成相关程序后,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税务稽查报告》(见表1-3)、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检查过程结束。

表1-1:《税务检查通知书》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地税稽检通一〔2012〕2号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2012年×月×日起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〇一二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表1-2:《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地税稽调〔2012〕××号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2012年×月××日前送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市中华路××号

 

二〇一二年×月××日

 

表1-3:《税务稽查报告》样本

税务稽查报告

案件编号:××××××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稽查报告

根据××税稽任[2012]××号《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我处指派×××、×××同志从2012年××月××日起对××××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公司,2003年9月注册成立,经营地址:××××路51号,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投资方:××××公司、××××公司工会委员会。

报表显示,该单位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08元,净利润××××××.36元,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97元,净利润××××××.27元。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

本次检查自2012年××月××日起到××月××日止,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调取了企业电子账目和2010、2011年凭证,主要方法是逆查法和详查法,检查重点是被查单位可能涉及到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经查,2011年,被查单位取得××万元建筑劳务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列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万元×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7%=××万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2月7日明传电报)规定,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万元×3%=××万元。(二)印花税

经查,该单位2010年资本公积增加××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0.0005=××××元。(三)个人所得税

1.经查,2010年12月,该单位发放职工绩效奖金××万元,未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

2.经查,2010年8月,该单位发放员工奖金××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

3.经查,2011年3月,该单位发放“集团奖金”××万元,发临时工“集团奖金”××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

合计2010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2011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总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1年度营业税××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2010年度印花税×××××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议处以上述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万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2月7日明传电报)的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单位2010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万元,2011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万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入库。(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2010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2011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万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1年度营业税××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其他情况说明

无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年  月  日名):

表1-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第四节审理:把不合格的案卷打回去!

稽查工作“四环节”中,审理是比较独特的,因为这是一个审查和纠错的过程,在审理工作中,审理人员检查、核对相关证据资料,看检查人员有无执法不当的问题,涉税问题的定性是否适当,处理依据是否充分,证据资料是否客观、有效,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毫不留情地把案卷打回去补充调查,这一方面保护了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减少了检查人员不当执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对稽查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税务文书审查结束后,审理人员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对有涉税问题并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审理人员应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处罚的标准和金额,并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等权利以及时效。案件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或到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税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同时,审理人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确实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罚。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作出对公民2000元以上、法人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在税务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举行听证。陈述、申辩及听证中,当事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新作出。

对执行告知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后,被查对象未提出异议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审批后,交执行人员执行。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有意思的是,虽然相关法律给了稽查对象相应的陈述申辩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有要求听证的,也很少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目前,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双方都比较注意依法处理有关问题,特别是稽查局,一般没有税收任务,不会因为有税收压力而有过当的行为,被查对象也不象过去那样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太熟悉,税务机关一旦有什么不当行为,会马上提出来。笔者曾经给一家企业打电话,要了解一些情况,对方财务负责人马上就提出疑问:你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考虑到确有不妥,我马上答复他:第二天给他出具相关文书,接到相关文书后,再请他协助调查,这就是对方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表现。二、对无问题案件

已立案的稽查案件经审理人员审理确认无问题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后,由执行部门送达被查对象。对这样的案件,无论是检查科室,还是审理科室,都比较谨慎。因为税务稽查局有一个选案准确率的考核,如果选案科室选定的稽查对象,检查后却未发现有涉税问题,说明稽查对象可能选的并不准确。但如果这么简单地回复选案科室,选案科室肯定会提出异议:是检查科室未查深、查透!为了避免“扯皮、推诿”,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对所查案件不会轻易做出查无问题的结论,除非有足够的把握认定稽查对象确无问题。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

对涉嫌犯罪需依法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填制《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审批后,交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做出了修改,该修正案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提高了偷税行为的刑事处罚门槛,给了偷税犯罪行为人一次弥补过失、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五节案件的复审和复查:重审一次!再查一次!

已经经过审理的税务检查案件是不是就一定没问题呢?不是的。事实上,由于检查、审理环节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法律意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经过审理确认“无问题”的,同样会存在问题,如明知还有其他涉税问题却不在《税务稽查报告》中反映;明知证据不足以认定问题的存在,仍拼凑证据认定问题的存在等。前者涉嫌渎职,后者则涉嫌执法过当,这样两个问题的存在,危害执法的公平、正义,税务稽查机关必须尽全力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送达前把问题消灭掉,“复审和复查”流程正是为了满足这样的需要而增加的。 案例

某市稽查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某年度查结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案件按一定比例从某县稽查局查结案件中选取。复查人员在审阅某案件的《税务稽查报告》中发现,其应补缴印花税税款计算有问题,检查年度印花税计税依据及应缴纳税款计算正确,但已缴数计算不对,检查人员把该年度印花税款滞纳金也算做了已缴数,这样,计算出的应补缴数小于实际应补缴数,相应的,处罚的数字计算也不正确。类似的问题,同时开展复查的其他小组也有发现,复查出的所有问题,复查机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上面这个案例说明,即使已经过审理确认《税务稽查报告》无问题的,也可能会存在问题,所以,通过复审和复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于督促相关当事人提高办案质量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许多地方国、地税机关都制定了相应复审、复查工作制度。一、复审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是指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复审对象一般是指下级稽查局已检查、审理完毕而未下发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对象的选取有三种情况:一是查补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比较重要的案件;二是下一级稽查局认为可能存在问题,应当移送复审的税务稽查案件;三是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案件。(一)复审的内容

复审的主要内容有: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计算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税务稽查案件的复审一般实行书面复审的原则,复审人员不能向纳税人调查收集证据,因此,复审主要是形式审查,就案卷审案卷,好处是工作量适度,不存在二次到企业进行检查的问题,而且程序位于审理之后、执行之前,相当于二次审理,一旦发现已审结的案件存在问题,便可以方便、快速地在内部纠正,不至于造成不良后果。不足是,对于检查人员明知还有其他涉税问题存在而不在案卷中反映,即“放水”的问题不太好发现。(二)复审的处理

这一过程与正常的审理工作基本相同,复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移送机构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全或程序有错误的,经复审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应当退回移送机构限期补充调查。复审委员会认为原移送机构应当回避的,可以提请移送机构所属税务局领导,由其指定有关部门对复审的稽查案件补充调查。

复审终结,复审机构意见与稽查部门意见一致的,应将《复审报告》连同移送机构的意见及有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相应的复审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复审机构的意见与移送机构的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告相应的复审委员会负责人决定提交复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后的《复审报告》交案件移送机构,由移送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经批准后执行。二、复查

案件复查是指复查实施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与复审相类似,复查对象的选取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查补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比较重要或典型的案件;二是下一级稽查局认为可能存在问题,应当移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三是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案件。(一)复查的内容

复查以实施复查部门的名义进行,复查的内容主要有:被复查部门初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无未查出的问题;初查有无查出问题瞒报、少报现象;初查人员有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复查相当于案件的二次检查,针对的是案件双方,一方面要检查已确定的涉税问题计算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是否还有别的涉税问题未被发现,另一方面,还要对检查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与复审工作相比,复查对已查结案件的审查更深入,因而越有可能发现问题。(二)复查的处理

复查结束后,实施复查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对纳税人分别做出处理:经复查未发现其他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经复查发现有新问题的,就该部分新问题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查后新发现问题的处理在实务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复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重新处理,实际上等于推翻了原先稽查部门所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别是纳税人已按原先“两书”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已经查结并执行完的案件,现在突然税务局说了,还要重新查,二次进企业检查不说,查完后又说,原先的补税、罚款不对,还要再补税、罚款,这让企业情何以堪?虽然从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来说,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通过复查纠正案件处理,实际上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最好的解决办法仍是税务机关强化案件检查质量,尽量保证每个查结并执行的案件经得起推敲,不出现问题。当然,对于纳税人来说,只要复查的法律程序没问题,新发现的问题是客观的,即使出现了已查结案件因复查而纠正的案件,也要尊重税务机关的决定,配合并执行好。  第六节执行:欠国家的,早晚要还回来……

这是稽查“四环节”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执行人员要将案件审理科室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理、处罚对象,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补缴或代扣代缴相应税款、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对象,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确保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得以完全履行。

执行工作本身好像没什么技术含量,但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能否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落到实处,事关税法的权威,事关稽查成果的实现,事关税收违法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纠正——一个不能执行的案件将会使前面所做的工作都付之东流,对税务稽查来说,光开花不结果是不行的。执行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一、送达有关文书

执行人员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时,应告知当事人相应的处理事项,特别是其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通常情况下,税务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行人员在要求见证人签名后,留置文书即为送达。当事人无法查找的,执行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实际工作中确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拒绝签收往往都是因为稽查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有异议,这里面有可能是税务处理、处罚确有问题,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于检查人员在检查环节未把问题向被查单位说清楚,未将有关税收政策宣讲到位造成的。二、执行

送达文书后,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保证各种执行事项在规定期限、按照规定标准落实,是执行人员必须要做的工作,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处理、处罚对象都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确有特殊情况下,被处理、处罚对象玩“失踪”,如果有这样的行为,那就说明其主观上根本不想履行税务机关的决定,对这样的执行对象,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以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刚性。在执行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执法机关相应的权力:(一)税收保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履行法定手续后,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纳税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等。(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强制措施有:

1.拍卖或变卖财产: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制《查封(扣押)证》与《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执行人员可以扣押相当于其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的财产,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以抵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2.强制划缴:如果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户且有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执行人员可通知当事人开户银行,从其所开设的账户中划缴相当于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款项。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机关在执行环节遇到困难比较少见,原因在于,大部分列入稽查对象的都是正常经营的、且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设区的市级稽查局所查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不是“一锤子买卖”,对已经生效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不去主动履行,往往后续的经营会受到影响,因此,只要有履行能力,一般会主动履行,除非资金困难,暂时无力履行。  第七节纳税评估:难道这不是税务稽查?

纳税评估可以称为税务稽查的近亲,因为它们的工作流程、工作目标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评估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几乎就是一种间接的纳税检查,第一次接触,一不小心会把它当作税务稽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与税务稽查不同的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纳税评估是其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目前,各地都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有如下基本流程:一、选定评估对象

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这一过程与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相类似,只不过这一环节由评估人员进行,并没有象稽查一样“四分离”。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有侧重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可能性更大。选定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开始实施评估分析。二、评估分析

这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类似于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评估人员通过指标测算、审核比对、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主要内容有: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规定程序与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纳税规模、税收负担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三、约谈核实

这一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如有必要,纳税评估人员可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约谈核实工作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连同《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实地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一并移交纳税评估部门。四、评定处理

这一阶段,纳税评估人员要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认定,逐户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纳税评估重点核实的问题、纳税评估资料(信息)来源、纳税评估步骤和具体方法、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

根据不同的评定结果,有如下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二是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存在差异的,将纳税评估结论通知主管地税机关,监督纳税人限期改正;待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三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愿自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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