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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7 0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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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宪法知识读本

青少年宪法知识读本试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一、基础知识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宪法的地位如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民法通则》、《刑法》等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为此要加强宪法监督制度。

3.宪法的特点是什么?

宪法具有三个重要特征:(1)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首先,宪法反映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最主要内容。其次,宪法从国家角度规范着整个国家的社会活动。最后,宪法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二者联系紧密,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目的就是为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2)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效力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修改程序严于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部?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一般称之为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是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54年通过)基础上制定的。此外还有1975年和1978年宪法。1949年《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5.我国现行宪法有几个修正案?

八二宪法自公布施行以来经过四次修改补充,目前共有四个修正案,分别为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和2004年修正案,总计31条。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条和第2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修正案。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修正案。

6.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

200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规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7.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是什么?

宪法修改是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出现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有权提出宪法修改提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且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8.为什么说宪法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9.什么是宪法宣誓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10.宪法怎样实施?由谁来监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要通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来真正落实宪法,通过国家保障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依照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程序,保障文本上的宪法成为现实中的宪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监督机构。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二、总纲

11.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国体即国家性质或国家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2.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政体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到2014年已有60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载体。要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若干政治制度组成的总制度,也叫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政权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单一制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采取单一制形式。(1)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3)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必要时,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但最终管制权在中央。和各民族自治地方一样,特别行政区也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4)各地区之间是平等的。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要体现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和地区平等。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建立了特别行政区,这都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符合中国实际的。

14.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哪些?它们是怎么产生的?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对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合。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但不是简单总和,这些国家机关各有分工、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共同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5.我国领土包括哪些?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不仅由土地,还由空气和水所组成。因此国家领土实际上由四个部分组成:陆地领土(领陆)、水域领土(领水)、陆地和水域上面的空中领土(领空)和陆地和水域下面的领土(地下层)。

我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三大国。中国领土北起漠河以北的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南到南沙群岛南端的曾母暗沙,南北相距约5500公里;东起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西到帕米尔高原,东西相距约5200公里。

中国陆地边界长达2.28万公里,东邻朝鲜,北邻蒙古,东北邻俄罗斯,西北邻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西和西南与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接壤,南与缅甸、老挝、越南相连;东部和东南部同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隔海相望。

中国大陆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海岸地势平坦,多优良港湾,且大部分为终年不冻港。

中国大陆的东部与南部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面积约470万平方公里。渤海为中国的内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是太平洋的边缘海。

在中国海域上,分布着大小岛屿7600个。其中台湾岛最大,面积3.6万平方公里;海南岛次之,面积3.4万平方公里。位于台湾岛东北海面上的钓鱼岛、赤尾屿,是中国最东的岛屿。散布在南海上的岛屿、礁、滩总称南海诸岛,为中国最南的岛屿群,依照位置不同称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16.我国的行政区域包括哪几个层级?是怎么划分的?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我国现行《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见下表)。

17.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级行政区域,是为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港澳台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最大特点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胜利的重大标志。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8.香港、澳门与其他省、区有什么不同?

香港和澳门与其他省相比,属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香港、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19.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是什么?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经济、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异,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我国各族人民平等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什么是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世界各国的国籍法,国籍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施行的《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2.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公民行使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3.什么是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4.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二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5.什么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后于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五次修正。

26.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根据《宪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7.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8.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凡是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如公民的姓名,他人不得滥用和假冒;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9.什么是公民的住宅权?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检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使用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由的意愿进行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只有在国家安全需要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否则都是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什么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始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它主要包括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我国《宪法》第13条、第41条至第45条对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利作了规定。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32.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公民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起构成公民最基本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3.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规定有哪些?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包括: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4.宪法关于公民文化权利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文化权利包括三方面内容: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5.什么是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6.什么是特定主体的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中存在着特定主体应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特别保护群体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与华侨等。

37.什么是我国妇女权利?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为了保护妇女权利,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改。

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生活救济的权利,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和家庭财产有同等的管理权、支配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8.什么是儿童权利?

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权利。因儿童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出生以后都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联合国为世界儿童专门制定的一部人权公约,也是签署国家最多的一个公约,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作出明确规定。自其实施以来,在改善世界儿童生活现状中发挥着显著作用。中国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39.什么是批评、建议权?

(1)批评、建议的含义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包括公民针对政治与社会中各种问题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主要针对国家权力及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2)批评、建议的实施

批评、建议分别针对如下对象:

①批评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②建议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0.什么是申诉、控告检举权?

(1)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2)控告、检举权。指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3)国家赔偿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赔偿。我国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2012年进行了修正。

41.什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基本义务最早萌芽于英国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权利请愿书最早确定了“不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税”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分别规定了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和纳税等公民的基本义务。

42.什么是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的统一、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全国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首要条件。因此,全体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团结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43.什么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和法律是全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44.什么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爱国主义的起码要求。国家安全是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国家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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