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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6 1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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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弗雷德里克·比勒陀利乌斯(Frederik Pretorius)(著),宋光辉,李俊,叶震(译)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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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工程项目融资

PPP与工程项目融资试读:

前言

项目融资并不是一个新近现象,也没有给学术界对于金融意义的思考带来真正或持久的争议。作为一个研究课题,它也不是特别的复杂。事实上,这个课题非常实际,更多的只是描述金融是如何应对特定企业而构建的,以及为什么融资通常需要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进行。

我们相信本书将为那些发现自己正处于和我们相似处境的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资源。这些特定的处境我们将在下面进行解释。在许多学科里,存在于本科与研究生阶段教授的许多课程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很多学生缺乏像主修该专业的人员那样在特定专题实际应用方面的研究。这有很多原因,其中包括当前对特定专题提供越来越多的跨学科解释的趋势。这些专题在以往被认为是特定的专家领域。不妙的是,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该专题是由那些并没有跨学科理念的教师教授的。比如,在研究建设环境的所有方面,经常出现课程由那些学术专家或有工程技术背景的人来讲授的情形。这些人并不一定具备大型项目的融资或管理知识。这种情形在基础设施的发展、电力生产、采矿、油气开采或不动产等一些领域都会出现。这些教师会发现自己对于那些主导项目经济特性的制度环境,推动项目发起人目标实现的企业实体的构建以及分配财务资源到项目的国内或国际金融系统等方面,都相对不熟悉。有人认为,当前的这些课程能使学生全面熟悉大型项目的技术方面及经济财务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学生对这些金融与财务方面的分析所需要的商业与制度方面的内容仍然非常缺乏。根据我们的观点,这种情形在项目融资中同样存在。

总而言之,这种情形被当前的众多通用性的金融书籍进一步恶化了。这些金融书籍通常提供公司金融、投资金融以及金融经济学的内容。最好的情况是,这些书将项目融资作为一个单列的章节或是将其整合到辛迪加贷款的描述之中。金融课本在其他方面都是精工细作的,经常基于特定的国家(通常是美国),而且采用一种公司金融的视角,内容过多地倾斜在美国的公司金融实践、公司治理结构和问题以及特定的经济制度上,如复杂的税收法律的影响,这些因素就使得相应的原理变得扭曲和模糊。这种情形在大量的公司金融研究中也明显地反映出来。英国的应用金融书籍问题更多,因为很多书是由工程建设与移交领域的专业人士(建筑师、工程师、调查师或律师)撰写的。这些人除了有工程建设和移交的专家观点之外,对于商业与金融方面并不熟悉。这种问题似乎不可避免,因为众多国际项目融资的技术都根源于美国人的商业实务,但是这并非必然会影响该课题的全面处理。这在通过BOT作为项目建设与移交机制或是通过协议安排来管理运作而不是基于公司金融或是项目融资的原理进行的融资模式的基础设施中得到体现。在这种方式下,在教学的实践中,金融与建设合同安排已经融合或混淆了。

考虑到以上这些方面,本书有一个简单的目标。本书主要是帮助那些非金融专业的学生来理解项目融资交易中的经济与商业方面的知识。我们认为,领域里的很多学者、专业人士和专业媒体等主体为了表现自己的观点和产品与众不同,对于通常相似的概念或是现象创设了很多行话和缩略语,使得项目融资被神秘化了。我们的应对方法是,提供可被理解的语言,使项目融资变得更加透明。无论这些交易和内容的本质如何,语言要“越简单越好”!我们把项目融资作为公司金融的一个方面来论述,对于公司金融研究的重心在过去30年已经确立了。那个时代接受了金融部门业务多样性的转型,为了能够跟上这个主题,我们的论述形式是实用的,并更多基于主要原则。作为学者,我们相信讲述与该主题相关的理论性的内容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的目的仍然是使项目融资更加清晰,少一些神秘色彩。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检查本书对项目融资的观点,项目融资就是基础设施融资机制的一种超越公司或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限制的途径,还是公司金融的一种特定类别。

当然,虽然项目融资基于一些特定的基本原理,但是它的形式和实践通过新的形式和应用而不断演化。比如,20世纪80年代后期广泛流行的政府服务私营化的驱动力量为项目融资原理的更广的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前景。许多工程、建设环境和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开始涉及私人融资发起(PFI)安排、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或是相似的实体中资本资产的移交。这些发起的计划反映了在核心的项目融资模型中要解决的问题,如管理激励冲突和其他风险。我们的观点是:一个重要的观察是拙劣设计的PFI或是PPP安排或许代表了合理模型的缺陷演化,这种演化发生在公共部门将越来越多的风险转移到私人部门的政治压力之下。尽管PFI或是PPP方面的交易属于项目融资领域,但是在实施时,它可能没有考虑项目融资较高的与资产特定相关的属性,而这种属性对于交易的完整性而言非常关键。出于教学的目的,解释典型的PFI和PPP,让大家清楚私人发起者或许达到了与项目融资模型一致的目标,但经常没有达到成功的项目融资风险的目标,这一点非常重要。

尽管本书也希望能够清楚地揭示在该领域中学术研究和实务的相关性,但是,本书是为了作为教材和师生的参考资料而写作的,并不是一个研究人员的指引。本书是为那些高于入门级水平却没有在公司金融或会计方面进行过专门课程学习的人而写的。随着本书内容的推进,我们会逐步介绍有助于理解领域内相关知识与问题的词汇。本书是为那些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写作的非国内、非本地的通用项目融资著作,试图填补金融教学课程中的空白。使用这些交易相关的制度和经济的系统性分析,本书能够提供可以应用于分辨和理解任何项目融资安排的技能。

对于计划使用本书的学术人员的最后信息是:在第6章~第9章中的案例是使用案例研究方法来提供指导的。因此我们在网站上为书中的四个案例准备了教学笔记。可以登录http://www.acrc.org.hkl查看。弗雷德里克·比勒陀利乌斯(Frederik Pretorius)保罗·勒若(Paul Lejot)阿瑟·麦金尼斯(Arthur McInnis)道格拉斯·阿纳(Douglas Arner)许方中(Berry Fong-Chung Hsu)2007年8月于香港致谢

我们要感谢众多帮助我们完成本项目的人。我们不可能公平提及每个人的贡献并且不可避免地会忘记提及一些人的名字,因此,我们决定指出那些没有他们本项目都不会启动的人员和机构。首先,我们要感谢香港大学商学院亚洲案例研究中心的成员。他们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提供了很多智力上的支持,使我们获益良多。尤其是阿里·法乎曼德(Ali Farhoomand)教授、黄宝丽(Pauline Ng)主管、胡玛丽(Mary Ho)副主管、格蕾斯·卢(Grace Loo)和艾丽森·贝特(Alison Bate)。我们要感谢香港大学国际金融法亚洲研究院,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术环境以及出色的访问学者帮助进行讨论,使得我们精力更加集中。我们还要感谢香港研究资助委员会,为一个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的项目融资安排中的实证调查提供了资金,这个调查中的很多观点,在本书中体现了出来。

我们的同事与家人承担了本项目的很大压力,值得我们感谢。特别要感谢阿德里安娜(Adrienne)。弗雷德里克·比勒陀利乌斯(Frederik Pretorius)保罗·勒若(Paul Lejot)阿瑟·麦金尼斯(Arthur McInnis)道格拉斯·阿纳(Douglas Arner)许方中(Berry Fong-Chung Hsu)2007年8月于香港译者导论PPP背景及基本概念PPP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PPP,英文全称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直接翻译过来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中国被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英国公共服务领域开始应用的一种方式。在国外,PPP是指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在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这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

英国是PPP的首倡者和推动者,在PPP的实践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同属海洋法系的美国和澳大利亚,PPP模式发展也相对领先。美国的PPP项目主要是交通项目,大多采取DB(design-build)项目模式,近些年来DBFOM(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maintain)模式发展较为迅速。澳大利亚政府在1995年采取国家竞争政策(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NCP)。这一政策改变了基础设施行业的格局,并且促进了PPP模式在澳大利亚的应用与推广。

在我国,PPP模式是一种比较新型的合作模式,在以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用不多。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资本相对稀缺,曾经在发电厂、水务设施、公路等的建设运营中采用BT,BOT,TOT等模式,引入外资和吸引民间资本。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集团和香港地铁公司三方合作的北京市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项目,是我国采用PPP模式投资比较典型的基础设施项目之一,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正面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进入2000年以来,中国资本供给不足的现象逐渐得到缓解。城投公司、交投公司等从事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平台公司发展壮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要通过平台公司来进行。这些平台公司通过开发性金融、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由发改委监管)、中期票据(由人民银行监管)、信托贷款等方式获得融资。PPP模式在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比较少见。其中,也有一些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如财政局)签订BT协议(工程委托代建协议),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这种BT形式,委托方和代建方都属于同一控制人,即地方政府。这种形式的PPP“有其名,无其实”。因为影响到财政预算的规范性等问题,后来这种模式受到法规的限制。

PPP得到国内的普遍关注始于2014年,这是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提倡与支持下产生的。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并且提出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等具体要求。接着财政部和发改委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相应的具体执行政策。

2015~2016年,财政部和发改委制定众多与PPP相关的政策与操作细则,进行完善,并且通过财政补贴、人员培训、案例示范等多种方式,极为有力地推动了PPP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以下简单罗列了与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供读者参考。近年来出台的与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

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根据财政部网站的信息显示,财政部在2014年推出第一批PPP示范项目,共有30个项目。2015年,第二批示范项目推出时,共有206个项目。到2016年推出第三批的时候,总共项目已达516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合计超过11万亿元。

根据第三批示范项目的统计信息,项目类型涵盖市政工程、生态保护、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养老、旅游等多个领域(见表0-1)。表0-1 第三批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分行业统计

PPP自2014年以来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与高速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原因。

中国传统的以融资平台负债融资进行基础建设的模式,带来了地方财政可持续的问题。融资平台,名义和形式上是只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但是在实际上是替地方政府负债进行建设,这就使得融资平台的债务与政府的债务相互通融。由于融资平台属于企业,融资平台的资金运作属于资本运营预算的职责,所受到的约束相比预算内资金要少很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的纪律性。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随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平台所负债务的属性,将符合要求的债务划归为政府性债务。后续,各类政策出台,对于国有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进行了规范与限制。这类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地方政府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形成了PPP发展的有利环境。

另外,中国原有的公用事业几乎都由地方政府来运营的情况,也使得行业相对比较分散,无法获得规模效应,市场化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无法形成,制约了公用事业运营的效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能够使得社会资本进入到公用事业领域,在提升公用事业运营效率的同时,也为社会资本获取较高回报提供了机遇。进入2016年,由于全球经济形势下行,中国的出口增速放缓,经济增长放缓。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有效率的基础设施投资,能够有助于维持经济稳定增长。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PPP的推出,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换言之,PPP模式,如果运用恰当,可以转变中国传统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使得中国既可以保证政府债务有序增长及社会债务杠杆比率的平稳下降,又能够保障基础设施投资的快速增长,这是一个兼顾经济发展短期效应与长期结果、速度与效率的政策。PPP的基本概念

PPP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特性,选择具体的操作模式,包括特许经营、设立合资企业、服务外包、运营维护外包、对社会资本开发的项目提供政府补贴等。对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经营性项目指具有明确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及投资方合理利润的项目。此类项目可通过授予社会资本方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等方式操作。

准经营性项目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全部投资成本及投资方合理利润,需要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完全成本价格和协议产品或服务量不足部分给予补贴的项目。此类项目可通过授予社会资本方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政府补贴或政府方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操作。

非经营性项目指一般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及投资方合理利润的项目。此类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委托运营(operations and maintenance,O&M)等市场化方式操作。

从中国目前推出的三批示范项目来看,当前的PPP项目中,通过纯粹市场化地面向使用者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并且产生合理回报的项目比较少。大部分项目的收益都有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来自财政的资金。

项目根据建成后的收费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使用者付费”与“政府付费”两种。通常政府付费的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具备正的外部效应,这类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较强,单纯依靠市场提供将会存在供给不足。1.中国的财政收支预算体系

PPP的推出,与强化财政治理不无关系,尤其是与强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与管理有紧密的联系。我国的财政制度采用以分税制为核心的分权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有自己的税收等收入来源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每一级政府的预算体系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四大部分组成。

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行使、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其中,收入预算是指政府在法定预算年度内,筹借公共财政资金的计划;支出预算是政府在法定预算年度内,科学合理地分配公共财政资金的计划。

公共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的90%都来自税收收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按照规定上缴上级政府,并且收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之后的资金,构成了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主体。除此之外,还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等收入,但比例很小。除少数税收财政发达的地区,通常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行政支出、教育、卫生等,以保障政府运行和社会基本生活,俗称“吃饭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相对较小。中央政府的转移性支付,尤其是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通常都用于特定项目的建设,构成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部分。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其中也包括政府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依托政府信誉募集的彩票公益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政府住房基金等。其中,土地出让收入占比最大。中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形成了中国的“土地财政”。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地方融资平台通过举债获取的债务性收入。

按照政策,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这些支出,一部分是财政性的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一部分是市场化的运作支出,如土地开发。这两部分主要都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的。地方融资平台都有来自公共财政的财政补贴,地方融资平台事实上联通了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除了直辖市及少数发达的城市,大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产业类国有资产规模较小,涉及的行业多为竞争性的行业,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领域里的影响相对较小。融资平台异军突起之后,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便于融资,将产业类企业并入融资平台公司,或是利用产业类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土地开发,并在2015年与2016年的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情况下,融入了大量资金,在某种程度上推高了中国整体的负债水平。

形势发生了变化,地方融资平台事实上联通了公共财政预算体系、政府性基金预算体系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任由这种格局发展,将会使地方政府原有的分明有序的预算体系变得混乱,造成一系列问题。因此PPP的推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我国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在政府预算体系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其他预算体系相对独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独立性在事实上也得到保障。

我国实现“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当期缴纳的社保费用被用来支付当期的支出。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当前工作人群缴纳的费用,基本被用于当前已经退休人员的支出。在未来人口红利消失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压力,需要从其他类型的预算体系中获得支持。这在无形中,在未来增加了中国财政的压力,需要PPP等予以解决。2.PPP的相关参与方及合同体系

PPP模式的特征是伙伴关系,即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转移。

第一是伙伴关系。在PPP模式中,公共部门之所以和私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政府则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

第二是利益共享。私营资本追求符合法规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商业准则的基本要求。但是在PPP模式中,公共部门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主要原因是,大多数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并且具有区域垄断性的特点。如果任由社会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将会损害这一地区的社会福利。因此,PPP需要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是风险共担。在PPP项目中,政府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从社会角度实现风险承担的优化分配。最优化的风险承担要求,不同风险由具备相对优势的主体来承担。公共部门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比如,在隧道、桥梁、干道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

PPP模式涉及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私营部门包括项目公司的股东、金融机构、建设单位等。这些机构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联结在一起。这些合同构成了PPP的合同体系。

根据财政部的文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合作所订立的合同。除了项目合同之外,合同体系主要还包括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项目合同是最核心的法律文件,而项目边界条件又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边界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边界、交易条件边界、履约保障边界和调整衔接边界,等等。其中,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调整衔接边界应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PPP的实务操作整体流程

一个典型的PPP项目包括四个阶段,分别为项目识别论证、项目采购、项目执行与项目移交。1.项目识别论证

地方政府在其“十三五”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中,有关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计划。这些计划被分配给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如市政类项目由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类项目由环保局负责、道路类项目由交通局负责,等等。

地方政府的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通过征集这些有关单位的年度计划,根据投资项目统筹筛选,制订PPP项目推进的年度计划。拟定PPP项目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经分管发改或财政的地方政府领导审批(有的地区还需要报相关委员会集体决策)后实施。各部门按照年度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如果PPP项目是由社会资本发起的,那么社会资本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在发改部门或财政部门征集PPP项目年度计划时提出。

目前在中央政府层面,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分别出台了相应的PPP项目政策,对PPP项目进行监管。相应地,在地方政府层面,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也都有具体相关的执行政策。根据各个地方的情况,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的领域与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发改部门更多地负责基础设施类的项目,而财政部门更多地负责公用事业类的项目。但是,无论项目属于哪种类型,如果PPP项目涉及政府付费,那就需要财政部门进行相应的预算安排。有些地方政府在财政部门中专门设置PPP项目中心,来负责地区内与PPP项目相关的具体事项。

地方政府的PPP项目牵头部门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纳入年度计划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审批文件,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其中,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PPP项目牵头部门申报。PPP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国土规划、环保、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PPP项目进行联评联审。

通常,在项目的审批中,即使不采用PPP模式,大部分情况也都会涉及三个部门,即国土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发改部门。国土规划部门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否具备供地条件,以及是否有可配置的资源等,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环保部门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可控,是否具有配套的环境保护主要措施等,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组织实施要求和工期进度等进行评估,并综合各方意见给出批复。

对于拟通过PPP模式运作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对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的出具有明确规定,以保证PPP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大的偏差。根据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这一比例,有效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利用税收为基础进行举债的行为。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PPP项目牵头部门提请分管的政府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政府审定。PPP项目获得本级政府批准,可以视为成功发起。项目实施机构、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按上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将信息录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等PPP项目库,并积极做好上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征集PPP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入库情况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PPP项目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很多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未经上级(或省级)部门审核通过并入库的PPP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2.项目采购

PPP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等政策,对于编制PPP合同进行具体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合同时,需要参照以上政策进行。

采购文件、采购结果以及拟定的项目合同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PPP综合信息平台及其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通常项目合同约定,一旦进行项目运作的项目公司注册完成,项目合同的许多权利与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同时,项目合同还对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政府出资方等在项目公司的决策权力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签订的项目合同和股东合同要上报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备案。3.项目执行

为了有效地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公司在PPP项目的所在地区注册设立,并且将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核心业务管理等主要经营管理部门设在本地区。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机构或国有企业参股项目公司。政府资本方与社会资本方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收益分配办法、风险责任分担、退出安排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项目,为确保居民福利不受不当侵害,地方政府指定机构或国有企业通常要求在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具备足够的影响力。

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执行主要由其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投融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和运营。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股东方如果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并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业绩和资质的,可不进行二次招标,直接由项目与社会资本股东方签订相应合同。当前,很多PPP项目都由中建、中铁、中电建等大型建设集团作为社会资本方。这些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与很强的专业能力。由于项目方与社会资本股东方的合同属于关联交易,政府需要在项目合同中对这类合同的内容进行规定,并且参与协商和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以保障项目公司中的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包括股本金融资、夹层融资以及债权融资。在必要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股东会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以保证资金融通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PPP项目的回报周期长,需要较为长期的资金;再加上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对于单纯依靠项目本身的未来现金流的结构化金融技术相对比较陌生,因此大部分项目公司的债权融资,都有社会资本方股东提供担保。这种现状也使得PPP项目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很多自身信用评级水平较低的社会资本方,虽然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方面具备优势,并且对政府报出了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条件,但是却因为无法获得低成本的融资,而使得项目后续推进困难。

根据风险由具备相对优势的主体承担的原则,项目的完工风险通常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股东签订建设合同时,社会资本方股东保证按时履行项目建造合同义务,并且确保工程质量。为保障项目在运营期间的服务质量,项目合同会进行具体安排,通过保证金等方式予以确定。对于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关键条款的履行,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社会资本方股东提供明确担保。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PPP项目牵头部门整体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共同开展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有序运作,按期交付,并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财政预算收支管理。有关合同修订、违约和争议解决等应遵循PPP项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合同调整、赔偿追索及争议解决。4.项目移交

在PPP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时,行业主管部门协助项目实施机构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期满移交、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无偿移交、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不得移交给地方政府。

在发生PPP项目合作方退出的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由PPP项目牵头部门提请分管的地方政府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地方政府审定,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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