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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07: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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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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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释本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的联系方式:电话:010-63939630/33

传真:010-63939650

邮箱:Law@lawpress.com.cn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08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提要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近几年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但现阶段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五是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更广阔的领域,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二是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三是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四是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是:(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划分各级政府的应急职责、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及时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关键。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城乡规划符合应急需要、隐患调查和监控、单位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等。(三)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监测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信息报告与通报、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会商评估、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包括预警级别制度、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制度、发布不同级别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不同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同时,规定了有关组织、单位、公民在应急处置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以下内容: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我国先后制定了《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40余件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40余件行政法规;60余件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领域的突发事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重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调整范围】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

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本法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都纳入调整范围之内。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分类及分级标准】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对突发事件的界定有以下几个要件:突发性、危险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本条第二款是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级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加以分级,主要是为监测、预警、报送信息、分级处置以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据。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从法律上、权利义务上很难对其进行分级。

本法将突发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突发事件的分级并不完全统一,绝大多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二级或三级或五级。本法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灵活性的工作要求。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复杂,本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并作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附件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条文注释“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应对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综合协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对下级各有关部门、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快速反应。“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应急管理,实际上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防震减灾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分级负责”,主要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不同,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特殊性,原则上也是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属地管理为主”,是要明确地方政府是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又主要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就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为主。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

关联法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应对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条文注释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核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一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都必须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放在首位,做到防患于未然;(2)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同时,又必须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牢固树立忧患意识;(3)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对象所面临的突发事件的威胁、保护对象自身的弱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而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与后果的评估。按照评估的内容,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和结束三个阶段评估,即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影响评估和突发事件管理评估。

关联法规《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条文注释

本条的社会动员机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提高全民危机意识机制和能力建设机制;二是社会成员参与机制,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秩序、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等。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应急管理体制原则的具体化。前三款着重强调了“属地为主”原则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分级负责”原则下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第四款则着重强调了“分类管理”原则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同时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提出要求。

本法第四款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是指在民航、铁路、海事、核利用行业或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具体包括核事故、民航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行车事故等。本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并不是完全排除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关联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民用航空法》第3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条《铁路法》第3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条文注释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领导机构,按本条规定,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国务院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如国家设立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重大工业事故国家救灾总指挥部等。地方性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式上属于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关于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关联法规《防洪法》第7、8、38、39条《防震减灾法》第6、7条《气象法》第3、5条《安全生产法》第8、9条《矿山安全法》第4条《消防法》第3、4条《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军人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6、7条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办事机构。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又是国务院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大体上将办公厅(室)确定为办事机构,并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办事机构的职责,本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条 【公开原则】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条文注释

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开,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社会都高度关注,需要公民支持和参与。因此,除一些公开会影响工作开展的特殊情况外,突发事件应对过程、结果,都应当公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关联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9条第十一条 【应对行为合理性原则】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文注释

行政合理原则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它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为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明显失衡、不成比例,必须坚持最小代价、最小侵害原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条文注释

应急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形式。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条关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劳务或劳动力。

征用补偿属于行政补偿。征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只是为了突发事件应急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当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会导致被征用财产使用价值的降低或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以应当给予补偿;二是财产被征用的,虽未造成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害,但基于利用财产使用价值的事实,也应当给予补偿。

关联法规《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4条《防震减灾法》第38条《防洪法》第45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只适用于现行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此外的有关法律事实、后果等仍维持不变;二是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进行,必须是由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引起,因其他事由引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能使用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三是对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否构成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对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是否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139条《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行政诉讼法》第40条《民用航空法》第171条《海商法》第21、22、29条《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防震减灾法》第8条《防洪法》第43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5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1-3条《民兵工作条例》第2、3条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条文注释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主要是审查这些决定和命令是否存在着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不适当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各种应对突发事件措施,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

关联法规《宪法》第67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14、29、3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44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一级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一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作为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和指导性文件,《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直接制定,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包括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重特大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铁路行车事故、民用航空飞行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包括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二是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三是因地制宜,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应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以便进一步增强其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各级各类预案都要做到明确、管用,一看就明白做什么、怎么做、谁负责,防止照抄照搬、华而不实。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条文注释

从性质上讲,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属于规范性文件,因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急预案又要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重点是要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月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八大方面内容,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其中,应急预案最核心的部分是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这一部分内容尤其要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关联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规定。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应当满足三方面要求:一是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例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在远离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的地方;在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地带和水库大坝的下方,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二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在城市现有的可以用作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体育场等地方,规划建设饮用水设施。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例如,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以使这些场所在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以临时用作避难场所。

关联法规《城乡规划法》第33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5条第二十条 【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文注释

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着预防和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有必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性质、特点,以及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其性质和特点。

按照本法第四条确立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基本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因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情况,不应公布。

关联法规《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县、乡级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规定。这些基层行政机关和群众组织工作往往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能够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和他们之间存在的纠纷。因此,应当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加强思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思想上存在的问题,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者群众产生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关联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安全管理】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关联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条文注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都是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比一般单位承担更大的预防突发事件的责任。这类单位必须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条文注释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集中,往往在某一特定时间聚集成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突发事件预防方面的要求,理应比一般单位要高。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保障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条文注释

应急管理培训就是对应急管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政府及其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就是要增强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造就一支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危机应对管理队伍。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应急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指挥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是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等,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基层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的重点是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管和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条文注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一支能够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常见的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一般都有消防队、特警队等专门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因此,是组建新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还是确定一支或者整合几支现有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综合性救援队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的现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等因素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设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比如,我国组建有防汛机动抢险队、矿山救援专业队伍、海上救援队伍。综合性和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但是,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往往需要大量应急救援人员,这两类队伍人员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而且维持专门应急救援队伍的成本很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而一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还应当考虑自行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条文注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身体残废或者死亡时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政府和有关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条文注释

应急知识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总称。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当重点放在对群众危机防范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的培养上。重点需要培养两种能力:一种是应对危机的生存能力,包括自救的技能和互助的技能等;一种是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急演练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模拟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演习,因此应当着重于对公众风险意识的培养和在紧急情况下自救能力的提高。

关联法规《防震减灾法》第23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文注释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学校,也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类学校,都应当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中小学应当将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自救与互救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组织编写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知识教育的教学大纲,另一方面,平时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开设这类课程的情况、教学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条文注释

经费保障是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商业及政策保险赔付资金。公共财政在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的资金需求上是责无旁贷的。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保证突发事件应对经费需求的职责。《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都将财政预备费列入当年预算,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的意外开支,其中包括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支持。

关联法规《预算法》第32条《防震减灾法》第24条《防洪法》第5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条文注释

根据《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国家将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基本形成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救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物资储量。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重点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

在做好实物储备工作的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生产能力的储备,就是通过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要求企业在政府需要时按照合同的规定生产应急所需的物资。

关联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通信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条文注释

通讯系统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承载语音、视频、数据等信息。有线通信系统以电信部门提供的网络为基础,无线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数字集群、蜂窝移动等通信为手段。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公用通信网络的完善,需要由国家统筹安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通信设备、工具的配备。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为了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万无一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还应当考虑有备用通信系统。

关联法规《气象法》第26条《防洪法》第43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关联法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8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关联法规《防震减灾法》第25条《防洪法》第47条《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条文注释

目前,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公共安全技术作为一个重点作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领域的学者专家,根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研发预防、监测、预警、危险控制、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各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装备、设备设施和工具的技术水平。

关联法规《防震减灾法》第5、27条《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条文注释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是指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信息的网络和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首先要加快国务院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这一枢纽工程在国家应急信息网络建设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同时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整合有关专业应急信息系统,规划、部署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以国务院应急信息平台为中心,以省级和国务院部门应急信息平台为节点,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信息网络体系。

关联法规《防震减灾法》第13条《气象法》第27条《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第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政府收集信息和社会公众报告信息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主动多渠道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利用监测网点、专门机构在收集突发事件信息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优势和作用;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建立开放的信息接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关联法规《气象法》第15条《防震减灾法》第12条《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条文注释

关于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发生突发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不能以有关部门报告代替政府报告,目的是强化政府的责任。本条规定不排除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但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能减损政府的报告责任。为了便于相关部门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本条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报告的程序,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法律法规对特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信息报告的时限,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包括法律、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关于信息报告的内容,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实践,信息报告的要素应当包含有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关于对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要求,本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

关联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第30-37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9-24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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