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财政金融类 保险实务(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1 23: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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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广申,迟美华

出版社:大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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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财政金融类 保险实务

新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财政金融类 保险实务试读:

前言

保险业,在我国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与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意识增强,相应地,要求保险业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丰富的保险服务。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其对多层次的保险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这给高职高专保险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此,我们遵循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理论够用、注重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培养”原则,在认真研究保险理论与实务、充分汲取国内外相关教材以及有关科研成果的精华、紧密联系保险市场发展最新动态的基础上,编写了《保险实务》一书,力图实现理论性、务实性和时代性的有机结合。

本教材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保险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易于高职高专学生理解和掌握,体现了基础性;二是重点阐述了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市场上主要的业务种类和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力求使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活动,体现了实用性;三是在章节内容设计上既介绍了基本理论知识,又阐述了保险种类、业务流程及业务管理,并备有大量的背景资料、案例分析、知识链接等栏目,体现了完整性;四是引用了最新的保险条款、保险法规和保险理论,体现了时效性。

本教材整体上由保险基础和保险业务运作两部分构成。保险基础部分包括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和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三项内容;保险业务运作部分涉及各类保险产品、保险业务流程、再保险、保险投资、保险中介及保险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本教材力图使读者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流程。

本教材可作为高职高专金融、保险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以作为保险实务操作者、经济管理工作者的学习和参考用书。同时,本书还配有网络教学资源包,可发送邮件至zx@dlmpm. com免费索取。

本教材由张洪涛担任主审,白广申、迟美华担任主编,辛桂华、杜逸冬担任副主编。白广申负责大纲的确定、教材编写的组织实施。具体编写分工如下:白广申编写第1章、第2章、第7章,迟美华编写第5章、第8章、第11章、第12章,辛桂华编写第3章、第4章、第9章,杜逸冬编写第6章、第10章、第13章,全书由白广申负责总纂、定稿。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业内外有关专家和相关报刊、杂志及网站的成果、文献与资料,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如有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编者2011年5月上篇保险基础本篇阐述了保险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合同和保险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为:风险的含义和种类,风险处理的方法,可保风险的条件,保险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规定。第1章风险与保险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风险的含义和保险的概念;明确风险与保险的种类和特征;了解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熟悉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能力目标:能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能根据风险的情况正确运用风险的管理技术处理风险。

素质目标:能识别各类不同的风险和保险种类,并能掌握风险管理的技术,培养运用保险的方法处理日常风险的能力。【案例导入】千万元个人收藏品无缘保险

1990年3月30日(梵高诞辰),荷兰举办了一场纪念画家梵高的盛大的艺术展览会。会上共有180幅油画和250张素描展出,劳合社承保了保额超过30亿美元的展览会一揽子保险。展览会为一揽子保险支出的保险费用很高,但展览会的组织者说,尽管保险费增加了成本,但却换来了我们的安心。

在北京某艺术馆2006年举行的拍卖会上,100多件馆藏陈列品被拍卖,拍卖金额高达几千万元。其中,吴昌硕的《延年益寿》被拍出170万元的最高价,徐悲鸿的《秃鹫》被拍出132万元的高价。这些拍卖品的拥有者都是个人收藏家,这些价值几千万元的收藏品无论是在艺术馆陈列还是被个人收藏,都没有保险,如何才能保证收藏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这是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个人收藏家。他们均表示,一方面没有刻意想过为藏品上保险,另一方面即便有意为藏品上保险,保险公司也没有相应的险种。

这一案例表明:在我国,人们的保险意识仍然不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经营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提升国人的保险意识,加强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迫在眉睫。1.1 风险概述1.1.1 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1)风险的含义

保险学研究的风险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一种无法预料的、实际损失后果可能不同于预测损失后果的现象,这些现象一旦发生,就会导致财产或生命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或损害。当这些现象在有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时,就被称为风险。或者可以称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是人们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人们总是通过损失来感受风险的存在,并凭借损失的大小来评估风险的大小。没有损失,人们就感觉不到风险。人们只有受到损失或预感到损失有可能发生,才会确认风险的存在。(2)不确定的损失才是风险。绝对不可能发生损失的事件自然无风险可言;已发生的损失事件也不是风险,而是风险发生的结果,是风险事故。只有既有发生的可能,但又无法事先确定其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和强度的损失,才可称为风险。换句话说,风险损失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3)风险既是客观现实,又是一种主观感受。风险通过损失来证明自己的存在与危害,因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风险又是一种由精神和心理状态所引起的不确定性感受。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即风险意识,是因人而异的,它与人们的知识、经历、经验及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相关。

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决策失误等风险,虽然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在一定条件下,风险的发生还带有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给人们提供了认识风险、估计风险、管理风险,并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可能性。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2)损害性。风险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所以,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经济上的损害(或称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人身损害虽然不能以货币衡量,但一般都表现为所得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终究还是经济上的损失(当然亦有精神上的损害)。无损害或损失,也就无风险,在这里“无风险、无保险”,也就转为“无损失、无保险”。必须指出,保险不是保证风险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3)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空间上的不确定性。以火灾为例,就总体来说,所有的建筑物都面临火灾的风险,并且也必然有些建筑物发生火灾。但是,具体到某一栋建筑物是否会发生火灾,则是不确定的。

②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比如人总是要死的,但是何时死,在健康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是不可预知的。

③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比如在台风区、洪涝区,人们往往知道每年或大或小都要遭受台风或洪水的袭击,但是人们却无法预知未来年份发生的台风或洪水是否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及其程度等。

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4)可测定性。就个别单位而言,风险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基本上是一种随机现象,是不可预知的。就风险总体而言,根据数理统计原理,随机现象一定要服从于某种概率分布。也就是说,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即把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最典型的例子是生命表,它表明虽然死亡对于个体来说是偶然事件,但是,通过对某一地区的人的各年龄死亡率的长期观察统计,就可以准确地得出该地区各年龄段稳定的死亡率。

所以,我们说风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保险的风险,两者缺一不可。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5)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比如,向太空发射卫星把风险拓展到了外层空间,建立核电站则带来了核污染风险,等等。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1.1.2 风险的要素

风险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生和发展。一般认为,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例如,对于建筑物来说,风险因素是指其建材与建筑结构等;对于人体来说,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等。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

①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例如,汽车厂家生产的刹车系统、发动机等,建筑物的坐落地址、建筑材料、结构、消防系统等。

②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

③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或非人为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前者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两者统称为人为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结果的事件。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

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就暴风雨而言,如果是造成房屋、庄稼毁坏等,暴风雨就是风险事故;如果是造成路面积水、能见度差、道路泥泞,引起连环车祸,暴风雨就是风险因素,车祸才是风险事故。在这里,判定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

3)损失

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1)损失的含义。损失的定义包含两个重要因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的减少”。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损失。例如,恶意行为、折旧、面对正在受损失的物资可以抢救而不抢救等造成的后果,因分别属于故意的、计划的和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因而不能称为损失。再如,记忆力的衰退,虽然满足第一个要素,但不满足第二个要素,因而也不是损失。但是,车祸使受害人丧失一条胳膊,便是损失。因为车祸的发生满足第一个要素,而人的胳膊虽不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即不能以货币来度量,但丧失胳膊后所需的医疗费以及因残废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却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所以车祸的结果满足了第二个要素。(2)损失的形态。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由于任何风险造成的损失都不会脱离上述形态,所以有人将损失直接分为四类,即实质损失、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其中,责任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无法履行契约责任的损失;二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而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4)风险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如果将这种关系连接起来,便得到对风险的直观解释,如图1 -1所示。图1-1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知识链接1-1】奥运风险纷繁复杂

人员伤亡风险,是与奥运活动有关的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和伤残。各届奥运会由于有志愿者、运动员、教练员、媒体记者和大量的观众等众多参与者,可能会由于一些意外而产生人身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主要指奥运会建筑物、组委会财产、运动设施、比赛器械、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等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因素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和灭失。

财务风险,是指与组委会达成协议的客户、供应商或赞助商由于种种原因,如破产或不履行义务等,使组委会收入不能实现,给组织者造成的风险。

赛事取消调整风险,是指由于意外灾害引起的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或时间表调整的风险,如电视转播中断和门票收入损失。

责任风险,是指由于奥运产品质量问题或组织管理层及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因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产品责任风险或过失等职业责任风险。这些责任风险必然给奥运会主办国带来损失。

环境风险,是指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保护,以及对考古遗址、历史古迹等造成的破坏,还包括奥运赛程期间一个城市突然涌入大量观光者而造成的噪音、拥挤等环境问题。

恐怖袭击和战争风险。自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以来,恐怖行动便成为奥运会风险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东道国发生战争或罢工会引起赛事取消或中断;如果世界的某一个地方发生战争,将会阻止某个国家参加奥运会,或发生抵制奥运会的行为。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美国代表队为抗议阿富汗战争而拒绝参加;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苏联代表队拒绝参加。1.1.3 风险的种类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地震、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早灾、虫灾以及各种瘟疫等是经常的、大量发生的自然现象,这种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就是自然风险事故。自然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2)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例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例如,因输入国家发生战争、革命、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因输入国家实施进口或外汇管制,对输入货物加以限制或禁止输入;因本国变更外贸法令,使输出货物无法送达输入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形成的损失等。(4)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比如,生产增减、价格涨落、经营盈亏等方面的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如商业行为上的价格投机。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比,前者因只有发生净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必然避而远之。而后者却有获利的可能,甚至获利颇丰,人们必为求其利甘冒风险而为之。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例如,建筑物有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损失的风险;船舶在航行中,有遭到沉没、碰撞、搁浅等损失的风险;露天堆放或运输中的货物有遭到雨水浸泡、损毁或贬值的风险。至于因市场价格跌落致使某种财产贬值,则不属于财产风险,而是经济风险。(2)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病情加重、伤残或死亡;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属于责任风险。(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4)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都会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影响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经济生活的安定性。

4)按风险的环境分类(1)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2)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3)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损失与否不同。静态风险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是纯粹损失;而动态风险对一部分个体可能有损失,但对另一部分个体则可能获利,从社会总体上看也不一定有损失,有时会受益。1.1.4 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1)风险处理的方法

风险处理的方法是指通过采用不同的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行为。常用的方法有避免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1)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是指主动放弃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其优点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完全消除风险事故的影响。例如,选择乘火车而放弃乘飞机的出行方案,可以完全消除飞机事故对自己的影响。缺点是此方式比较保守,会失去获取收益的机会。(2)预防风险。预防风险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之前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减少危险的发生。损失预防措施可分为:工程物理法,是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如防火建筑结构设计、防盗装置的设置等;人类行为法,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如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3)自留风险。自留风险又称为保留风险,是指企业或个人自己承担风险损失后果的方式。自留又分为主动自留与被动自留两种情况。主动自留是事先估计到了风险的存在,但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自己可以承担风险,或者认为自己承担该风险的损失比采取其他方式更为合算。被动保留是事先未发现风险存在,事故发生后只好自担损失。这种方法适用于风险管理成本小于损失数额的风险。(4)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指把可能的风险损失通过某种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单位的方式。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①交易转移。交易转移多用于投机性风险。例如,当预测股票价格将要下跌时便卖出股票,将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转移给买入股票的投资者。

②合同转移。合同转移是指通过在合同中订明有关条款,将风险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方式。例如,商品的销售方担心买方不付款,经与买方协商,在商品购销合同中订明预付款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将买方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③保险转移。保险转移是指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当保险机构承保的风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给付赔偿款。

保险转移风险的方法虽然仅仅是风险处理的方法中的一种,但它却比其他风险的处理手段优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有效方法,因而得到广泛运用。

在现实生活中,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最为合理,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特性并结合行为主体本身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而定。风险处理方法的比较如表1-1所示。表1-1 风险处理方法比较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是一种决策过程。图1-2以一种简化的格式描绘了风险管理过程。图1-2 风险管理过程(1)设定目标。任何成功的决策过程都要求预先确定所想要的结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就一个组织的风险管理而言,最根本的目标是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安全效果。(2)风险识别。风险识别就是认识那些可能导致组织无法实现其目标的诸多风险。这些风险的特性可以分为三类,即风险标的、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3)风险衡量。风险衡量就是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衡量,以寻找一种用以降低它们负面后果的恰当方法。

①损失频率。损失频率是对损失发生的规律性描述:一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标的损失发生的次数;另一种是指某一风险单位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发生损失的次数。这里的风险单位(又称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可以是一个标的、一个组织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地理区域等。

②损失幅度。损失幅度是指一定时期内一次事故所致的标的毁损状况。这两个特性综合起来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所考虑的风险的范围和特性。风险的相对严重性可以从各类风险载体的损失概率分布中得出,损失分布还提供了用来确定损失在多大程度上是难以忍受的甚至是不可忍受的信息。(4)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危害程度与社会公认的安全目标比较,以衡量风险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5)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有两种类型,即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即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有避免、预防和抑制措施。

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即以提供基金的方式作财务上的安排,有自留风险、转移风险。其中,转移风险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两种。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即通过经济合同的方式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产转移出去,如销售。财务型保险转移是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方法将其面临的财产、人身、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人。(6)实施方案。选定要采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并确定如何实施这些方法。例如,如果选择了购买保险这一方法,就需要注意保单确是我们所需要的、保险人应有偿付能力、保费是恰当的等。(7)监督系统。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它要求对项目进行不断监督以确保:第一,所选择的方案是正确的,实施也是适当的;第二,所依赖的问题没有改变到迫使计划必须改变。如果违反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发生了,风险管理过程就要回到第一步,从头再来一遍。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管理可以被视为一种永无休止的系统过程。

3)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般来说,作为理想的可保风险,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危险损失程度较高。对于风险的主体来说,损失程度较高是指损失超过其自身的承受能力。损失不大的风险,没有必要由保险公司承保,可采取自留风险的方法,由损失承受者自己承担损失即可。然而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各有不同,而且承受能力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所以,“损失程度较高”只能作为一项原则,具体标准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竞争的需要来确定哪些风险可保,哪些风险不可保。(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如果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大,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按照一般标准收保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大于收取的保险费;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觉得负担太重,不愿投保。这两种情况都难以使保险业务开展下去。所以,只有那些损失发生概率较小的风险才能列入可保风险的范围。至于损失发生概率是多少的风险才能纳入可保风险的范围,这需要保险精算师进行测算。(3)危险发生可能使大量标的均遭受损失的可能。这是由于保险需要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只有单个人或少量标的的危险,是不具有此基础的。在大量危险事故的基础上,保险人才能通过大数法则进行保险经营,计算危险概率和损失程度,确定准确的保险费率。(4)危险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列入可保范围的风险,其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不是故意行为所致也不是必然发生的危险,并且与投保人的行为无关。如果损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那么这种损失保险人不给予保险赔偿,否则由道德风险引起的事故会大大增加。(5)危险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因为一旦发生了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确定,损失也可以测定。如果不能确定,那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赔偿额就无法确定。(6)危险损失不能同时发生。假如某一种风险列入了可保范围,投保该种风险的所有的投保人同时发生了风险事故,大家都有损失,那就会出现保险公司支付不起赔偿金的情况。因为保险的奥妙在于多数人投保,少数人损失,少数人的损失由多数人分摊,“一人有难大家帮”,这里的“帮”不是直接帮,而是通过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的方式来实现损失的分摊。1.2 保险概述1.2.1 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一般定义可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现代各国学者大都从经济与法律两个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1)从经济角度看,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保险是指人们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将具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安排。

①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从需求角度看,整个社会存在着各种形态的风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将其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损失补偿或资金给付,保证经济生活的稳定;从供给角度看,保险人通过概率论、大数法则的科学手段可以在全社会范围集中和分散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②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实际上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③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财务安排。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全体投保者交纳保险费,共同出资,组成保险基金。当某一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对其进行补偿。因此受损人实际获得的是全体投保人共同的经济支持。(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此建立起风险的保障机制。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英国的马歇尔斯是这样定义保险的: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数额,对于对方所受损失和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②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权利是在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在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保险金,权利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③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是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可测算的且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控制风险事故发生的纯粹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对象

保险对象,即保险标的,是风险事故发生作用的载体,包括房屋、车辆、货物、信用、责任等物质性的和人的身体、生命等非物质性的两大类。(1)物质性的标的物有两种存在形态:

①有形标的物,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中的货物、各种运输工具、农具、农作物、牲畜等。

②无形标的物。被保险人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的物质标的物的经济利益,如信用、责任、债权和预期利润等。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上述各种形态的物质标的物都可以用货币单位衡量。因此,保险人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各类物质标的物,是承保这些物质标的物所表现的经济价值。(2)非物质性的人的身体和生命标的物是以人身作为保险对象,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就保险对象而言,物质标的物、人的身体和生命等非物质标的物有如下区别:

①人的身体和生命机能不能像物质标的物那样进行估价,所以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限度。

②人的身体机能的永久性伤残或衰老和生命死亡无法恢复,而物质标的物遭受损失则可以得到复原,所以财产保险的赔偿可以有修复方式。

③人的身体机能和生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物质标的物则可以转让和出卖,所以财产保险单可以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1.2.2 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特性

保险发展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作为一种制度保险已建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总结起来,保险有以下特性:(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从萌芽状态到现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从保险的需求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有增无减,并且新的风险在不断出现。从保险的供给来看,现代化的商业保险,其经营的基本理念是保险人通过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运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等相关技术进行合理定价,设计出将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小额费用支出的保险产品。于是在保险的经营中,投保人通过交纳保费,购买保险产品,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了保险人;保险人收取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于未来的赔付。(2)互助性。这是从众多的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大家共同出资,通过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就可以从共同的保险基金中提取资金对其进行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的损失由大家共同来承担,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的精神。在保险的组织形式中,至今仍然存在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就深刻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特点。(3)契约性。一些保险学说把保险视为一种合同,虽然此说法有些片面,但也说明保险有较强的契约性特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合同的履行以及变更等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履行保险合同而体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意愿的改变也通过合同的变更而实现。保险的契约性是保险的一个重要性质。(4)科学性。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技术,意大利学者费芳德认为,保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人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工具,通过将大量面临相同风险的个体集中起来,对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测算,计算出保险产品的价格,从而建立起科学的保险基金,保证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险经营雄厚的数理基础正是保险科学性的体现,而随着保险精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保险自身的经营将更加稳健和科学。

2)保险与与其相类似的行为或活动的比较(1)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两者有相似之处:其一,都是非等价交换关系,似乎都是以少量的支出获得多倍于支出的收入;其二,表现为是否能获得回报,都有赖于偶然因素。事实上,保险与赌博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①赌博产生一种新的投机性风险,保险能安定社会生活。

②赌博的赢者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

③赌博的目的是侥幸得利,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补偿。

④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行为。(2)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都是一种未雨绸缪的行为,即人们将一定的资金用作将来的准备。它们之间的区别有:

①保险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不管已经交付了多少保险费和交付时间的长短,只要符合保险赔偿的条件,就可以领取保险金;而储蓄只能获得本金和随着时间推移领取的利息。

②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在互助共济的关系下,通过集中保险费的形式建立的组合,其目的在于共同分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分摊风险需要科学的计算依据;储蓄则是用个人积攒的金额和利息,分担将来的货币需要,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

③参加保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聚集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统一运用,被保险人一般无权干涉;而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储蓄者,储蓄者可以任意提取使用。

④保险是在相互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础上,所有被保险人的经济结合,不存在给付和反给付、个别均等关系;储蓄则完全是个人的经济行为,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以个别均等关系为前提,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

⑤行为性质不同。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3)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两者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行为,它们的目标都是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它们之间的区别有:

①提供的保障主体不同。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赔偿或给付的有偿行为;救济是各级政府对遭受灾害损失的国民实施救助的无偿行为。

②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赔偿或给付基金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救济基金来源于财政收入或社会捐助。

③提供保障的可靠性和水平不同。保险具有合同约定,受法律保护,提供较为充分的保障;救济则视财政状况而定,提供基本保障水平。(4)保险与担保。担保是一种古老的保证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仍然被广泛应用。两者都可以保证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信用风险的发生而蒙受损失。

保险与担保有本质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对他人偶然事故所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保险人的补偿损失是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担保则是在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两者保障的风险种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保障的对象等都不同。1.2.3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背景资料1-1】自然灾害与保险

据中国民政部统计资料,自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中旬,我国南方地区持续遭受雨雪冰冻天气,有21个省(区、市、兵团)不同程度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07人死亡、8人失踪,农作物受灾面积1.77亿亩,绝收2 530亩,森林受损面积2.6亿亩,倒塌房屋35.4万间,湖南、贵州、江西、安徽、湖北、广西、四川等省受灾严重。初步估计,本次自然灾害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111亿元人民币。

雨雪冰冻灾害使保险财产严重受损。截至2008年2月10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80.34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财产保险已付赔款9.75亿元,人身保险已付赔款6500万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已赔付4.67亿元,占总赔款的44.9%;企业财产保险及建筑工程质量险已赔付3.74亿元(含电力行业已付赔款2.97亿元);农业保险已赔付4 014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及1.84万人,已赔付2 122万元;健康保险涉及2.2万人,已赔付3 552万元。从估计赔款金额来看,电力保险损失10.5亿元。

1)保险的职能(1)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作为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集合众多遭受同质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某些被保险人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从而实现保险独特的社会功能。(2)金融职能,即保险资金融通功能。保险人通过接受客户投保、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完成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但是,从保险费的聚集到形成保险基金,直至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还存在一段时间间隔,使保险人有可能运用这笔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各项投资活动。这一特性在人寿保险的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更为突出,保险人所掌握的资金规模更大、持有的时间更长,这将有利于保险人通过各类投资活动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加保险的财务收益。同时,能够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发挥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3)社会管理职能,其主要体现在:

①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丰富企业年金的产品种类,逐步提高人身保险的覆盖面。

②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③通过建立人口和人群健康档案库,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及信息服务,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

④保险通过其业务经营活动可以发挥防灾防损的社会职能。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工作具有其独到的优势。

⑤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机构在技术、管理、成本控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一些领域参与政府管理,如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广泛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事业,使其在精算技术、网络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降低了成本,控制了风险,而且减轻了政府压力,有助于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

2)保险的作用(1)及时补偿经济单位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这是保险的基本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常发生的,它会造成生产的停滞或中断,甚至使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保险的经济补偿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了保险,企业一旦遇到风险损失就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使生产经营迅速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事故损失的消极影响,保障企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和职工福利,还可以保障与相关经济单位信用和协作关系的稳定。(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了社会保险,就使受保障的居民获得了在年老、失业、生病时的基本经济保障,如果在此基础上再购买商业保险,就能获得更广泛和更高水平的经济安全。例如,参加各种财产保险,遭灾后其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及时补偿;参加人身保险,将个人或家庭所面临的不确定的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全社会范围内,帮助人们化解各类人身方面的风险,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资金需要提供资金帮助,消除人们的忧虑,使人们在互助合作中享受现代保险发展的便利,以保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3)合理安排家庭支出,使资产保值增值。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是长期性合同,作为储蓄和投资手段可以使资金保值、增值。由于寿险公司具有资金规模大、信息渠道广泛、专家理财等方面的优势,较之个人在金融市场投资相比,寿险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其风险的分散和收益的取得。从这一意义上讲,具有储蓄性的传统人寿保险,以及具有分红、投资性的新型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已经成为一项重要投资手段。在现代经济条件下,随着人身保险投资功能的不断完善,参加人身保险还可以满足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需求。(4)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保险是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国际贸易中,按照国际惯例,进口、出口商品都必须办理保险,商品成本、运费和保险费是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除了商品进出口外,技术引进、劳务输出、企业合资、旅游业等也都需要保险来做保障。在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开展涉外保险业务,扩大再保险范围,不仅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了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也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1.3 保险分类1.3.1 保险的一般分类

1)按照保险的经营目的划分

按照保险的经营目的不同,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立法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保险费通常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面负担。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个人贡献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2)商业保险,即按照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前提,投保人和保险人在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下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选择什么险种、保多少,保险人是否承保、怎样承保,都是自愿的。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所熟悉的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各类人寿保险等,都属于商业保险。【知识链接1-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举办主体、经营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以实施政府社会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会效益为主,政府对其财务盈亏负有最后的责任。

商业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商业保险活动,保险人遵循商业经营原则,要精确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积极运用保险资金,在实现企业自身发展、提高效益的同时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以社会保险法律或条例为依据,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办理保险。

商业保险业务是保险人双方按平等、互利、自愿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确立保险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险法》等法律调整。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社会保险遵循“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只要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为自身及其所供养的直系家属获得社会保险保障的待遇。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与其缴纳的保险费数量没有直接关联。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基本生活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标准由国家统一确定。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是依照其当时的收入来确定的,社会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

商业保险按市场经济原则运作,保险人根据承保责任范围的大小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保障,体现了“个人公平”原则的要求,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因此,其保险金额依据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费一般依据合同约定由个人支付。

4)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对国民实施的一项基本保障政策,由于是以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故而保障程度较低。

商业保险是根据市场经营原则,按照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可以广泛、灵活、充分适应不同阶层的经济保障需要,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具有较高程度的保障。(3)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目的,利用保险形式实施的措施,如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从保险目的上看,政策性保险表现为政府政策的贯彻实施;从保险范围上看,它具有全面性;从保险形式上看,表现为强制性方式;在保险金的赔偿上,表现为固定金额的特点。

2)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

保险按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自行生效的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投保,也无论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或法令必须形成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广泛性等特点。(2)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为适应人们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大部分的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1.3.2 商业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1)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如个人养老金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个人人寿保险等。(2)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或者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或者单位员工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该团体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保险人一般为该团体内的员工,被保险人的人数一般为该团体或单位正式员工,且不低于全体员工的一定比例。

2)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种。

①人寿保险,简称为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或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及生死合险。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③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背景资料1-2】不同年龄段的女性选择保险要量体裁衣

受女性喜欢的保险一般是健康险和养老险,经济状况较好可以考虑投资险种,不同的人生阶段,需要不同的保险选择。

第一阶段:女性在青少年时,没有什么经济压力,同时也缺少社会保险等保障。这个阶段应该考虑的是重大疾病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教育保障。

第二阶段:年轻单身女性,关心身体健康以及未来的生活品质,应该选择妇科疾病保险、普通重大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由于单身女性比较担心父母的养老问题,因此定期寿险或者意外险也是应该考虑的。

第三阶段:已婚的女性应该选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妇科疾病保险、普通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

第四阶段:中老年的女性,临近退休,奋斗了一生,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应该考虑补充一定的健康险。选择终身寿险,可以避免遗产税;选择万能保险,可以补充老年生活的费用。(2)财产保险,是以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责任以及费用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类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即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如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承保有形财产外,还承保与有形财产有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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