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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4 0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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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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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简明读本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简明读本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简明读本作者:北京社会主义学院排版:KingStar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4-01ISBN:9787509757581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什么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重要命题,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在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做出了具体的阐释和部署,确立了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位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践的重大创新。它必将在民主政治基本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和趋于成熟。因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源起,就是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一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怎样界定和理解民主概念,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在政治学的词汇中恐怕没有哪个词比民主的含义和解释更多。自希罗多德(Herodotus)首次提出“民主”的概念以来,几经嬗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名词。关于民主概念的泛化和争议,英国学者Keith Graham曾经指出:“十八世纪以前,每个人对民主是什么都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但很少有人拥有它;而现在的情况正好相反,每个[1]人都拥有它,但对民主到底是什么却不再有那样清晰的概念了。”的确,在民主概念被普遍认同的今天,理解民主首先需要回到民主最基本的含义上来。(一)作为“多数统治”的民主——词源含义

在现代西方国家语言体系里,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等语言中的“民主”一词,都是从古希腊语的“demokratia”一词演变而来。古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一词,由“demos”和“kratos”两部分构成,“demos”的意思是“人民”“地区”,“kratos”的意思是“统治”“管理”,因此所谓“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或者“人民的管理”。可见,民主最初的词源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直接地或选举代表来统治和治理国家。因此,民主一词自产生之时就是一个政治概念,其最初的含义表明了人类对于自治与自主政治信念的理想追求。

民主的发展虽历经两千五百多年,从一种个别的小范围的社会现象,发展为普遍的大规模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但要给民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仍然非常困难,也不可能有一种对世界各国普适的民主模式。简单来说,民主,就是主权在民,就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民主是作为一种区别对立于君主独裁和贵族寡头统治而存在的政治方式,最有效的功能是防止专制和暴政。

民主理念的深入人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尤其是18世纪后,市民社会的兴起和神权政治的衰落,使得民主的价值开始凸显。多数人的统治,其政治合法性基于多数人的意志,有助于避免和消除专制,提倡政治自由和权利平等。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所追求的共同价值。当今很多国家和政府都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和民主政府,也就说明了民主所体现的人文价值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政治理想。

民主既然是人民的统治,就需要由多数人及其代表来行使权力。选举、自由、公正、广泛参与,这些都是民主的本质要求。民主意味着主权在民,也就是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民主不是替民作主,不是为民作主,而是由民作主、以民为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数统治。(二)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含义

民主反映了以多数统治为核心的政治哲学价值,也实现了每个人自由平等追求政治权利的愿望。而要实现这一政治价值和理想,就需要将其转化为人们可以感知的客观存在。因而,正如列宁在《国家与[2]革命》中表述的那样:“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不仅具有合法性,还具有现实的制度实现形式。民主就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作为国家形式或国家形态,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利益相联系的,维护统[3]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是民主的实质内容。”民主,与专制相对,在多数原则的指导下,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民主,与专政相对,对多数人的民主就必然带来对少数人的专政。

从民主发展的历程来看,从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到卢梭,西方民主理论启蒙学者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三权分立”等民主价值诉求,正是通过近代以来的民主制度和实践得以保障和实现的。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等民主价值的灵魂,需要民主政治制度作为重要载体。因而,“人们应当恰如其分地看待民主,将其视为一种由制度安排构成的工具,其目的在于达到任何社会都判[4]定为有价值、值得追求的目标”。

虽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源远流长,但对民主的评价却经历了起伏波折的不同阶段。18世纪前,尤其是古希腊哲学家,把民主作为共和制的变态政体而存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民主政体是现实条件下不完美的政体当中最好的一种。当然,民主不是完美的,不能包治百病。自民主诞生之日起,也就带有了固有的缺陷。比如说,重多数而轻个体,多数主导的民主暴政、政治效率损耗等。然而,现代政治的逻辑起点是民主,是众多国家统治的普遍形式。这就意味着民主具有难以抵抗的优越性,同时民主的缺陷也在进一步得到弥补。

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所有可能的政治制度中的最优选择。民主有益于多数人而非少数人,有利于促进社会繁荣;民主带来了有序的竞争规则,避免了无序的对抗和突发矛盾的可能;民主以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利益为政治合法性基础,避免了少数统治者政权更迭带来的社会动荡。民主不是万能的,它的优越性也是相对的。它不能保证政治决策的绝对科学,却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少数人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损失;它不能根治腐败,却大大提高了腐败的成本和代价;“它不能保证所有执政者都不脱离群众,但它能够明显地降低执政者脱离民众[5]的主观故意性”。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价值,同时也体现为一种国家制度,且这种民主的国家制度经过人类民主政治的实践已经上升为具有合法性和优越性的普遍选择。(三)作为“公共生活”的民主——治理的含义

作为国家制度形式的民主,主要是针对政治统治方式而言的,也就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是多数人的民主权力。而在政治统治之外,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更需要民主的介入。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最大范围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公共管理对治理的界定是:“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6]益。”民主的社会治理以“公意”为重,以“公意”为先,必然限制少数人个人私欲的膨胀,有效地增进公共利益,也有效地实现个人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民主,是一种宏观的国家形态,更是一种微观的治理形式。在最朴素的意义上,民主总是与公民参与紧密相关。没有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古希腊的城邦制,就是公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的范例。民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促使共同体良性运作和循环,维持一种自我调节和运转的状态。古典民主理论家卢梭曾经强调:“参与公共事务对于民众而言,具有教育功能、民主训练功能、正当化功能和[7]共同整合的功能。”因此,卢梭主张的民主,就是个体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主治理有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实现民主治理,就需要同时关注民主治理的实质和程序。每个人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理念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价值追求,然而民主治理的程序是否能保障,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一个共同体内,能够实际从事治理、做出决策的毕竟是少数,有效的社会治理也只需要少数人的操作。所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治理,不仅要民主地选举代表人,还要每个人参与到治理的程序中。这就需要实行参与式的民主治理,将公众纳入公共生活的领域。在公共生活中的公共参与,是动态的民主,是实质的民主,是公共生活的重要建设力量。二社会主义民主

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影响遍布世界,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价值理想和制度设计也随之得到人们的追崇。民主问题就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问题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复合概念,揭示了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内涵的统一。民主作为国家政治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备不同的本质内涵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民主相对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设计,以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理解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概念,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和中国具体国情进行紧密结合和思考。(一)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民主和国家的学说中,对民主问题有很深刻的研究,并对民主内涵作出了科学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是无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是广大人民享有的民主。它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有本质的区别。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深刻透露着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第一次揭示了民主的阶级实质,阐明了民主的科学内涵,为实现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也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有系统地进行专政,也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它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产生,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受其制约的。而在阶级社会中,民主的主体必然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即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此,民主是具有阶级性的。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工人革[8]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是实行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民主是对多数人的民主,是人民内部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制度。只有无产阶级获得领导权,上升为统治阶级,才能最大范围地团结和带领人民实现民主。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消灭了剥削和阶级差别,是公民享受权利最广泛、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最充分的一种民主。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性和优越性,列宁曾指出:“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条件下形[9]态改变了的民主。”因此,尽管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从阶级属性和民主的本质来说,人民民主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形态下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基于社会主义制度,是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高级阶段。因此,如何正确看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也是从民主的社会属性考察社会主义民主的独特角度。

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发源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这种批判是由经济基础上升到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资产阶级的民主只能是资本和金钱的特权,是实现少数人利益的政治形式。经济上的不平等决定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社会大多数人无法摆脱经济上的剥削,也就必然不能摆脱民主权利的压迫。经济权力的集中决定了政治权利的制约,民主的本意遭到了私有财产的挑战,社会财产分配和占有方式影响了民主的实现。“对于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来说,资产阶级民主不过是金权的统治,是资本项下的权利,是金钱笼子里的自由[10]鸟。”资产阶级民主本质上只是少数人的民主,具有虚伪性和局限性,不能实现国家制度与广大人民权利的统一。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内部有充分民主,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也给予一定的民主权利,但一旦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要求和行动危害到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就要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大众对反动阶级、反动派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则是实行最广大的民主自由。所以,无产阶级专政,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这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本主义民主是历史的必然。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民主的本质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民主。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实现了真正的民主,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克服了私有制导致的政治不平等,恢复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被破坏了的民主秩序,建立了人人自由平等的真正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更加优越,但并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就没有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是通过与专制统治斗争而来,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借鉴历史的先进经验来完善和发展自身。(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组织和领导广大人民进行了28年争取民主的革命斗争,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当家做了主人。中国共产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华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将民主深深根植于中国的土壤。党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规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还规定了人民广泛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体系。虽然党的民主建设走过弯路,经历过曲折和错误,但党领导人民一直努力地求真探索,改革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征程中不懈奋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富有深刻的理论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三方面的和谐统一:方向的统一,制度的统一,形式的统一。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保障了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因此,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才能有力量有自信有能力地掌握自己和国家的命运。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法律的权力意志和任何披着民主外衣的违法行为,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实施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靠法制来推行和保障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任何民主理念和民主价值都必须通过制度保障才能变为现实,从观念中走入生活。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和框架,既反映了民主的一般原则,又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掌握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通过党际协商、党内外的合作共事,为社会主义事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一项政治制度,旨在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任务目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群众在基层单位和组织中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处于我国民主制度的终端,更富有直接民主的意义,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最能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特色。以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建构,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行使民主权利。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相统一。民主的实质需要一定的形式得以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与西方有很大区别,不是单纯照搬现代西方国家的竞争民主制度,而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历史的必然选择。选举民主,是指人民群众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表达人民群众意愿、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协商民主则注重民主的过程,在平等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达成共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相互支撑、相得益彰,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平等理性、达成共识的原则。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相结合,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有广泛性,又有包容性。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的实现形式,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的重要环节。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征。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形式的分析,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到制度建设层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复合概念,具有多重而深刻的理论内涵,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与社会主义选举民主相对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从协商的过程来看,社会各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主体,就国家政策、法律、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共同关心或者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深入讨论和沟通,使各个协商主体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达成共识,作出决策,以实现整体的发展和多方共赢。

协商民主有多种载体和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有社会对话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保了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经过执政党与参政党进行协商,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正如人民代表大会是票决民主的重要平台一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政治协商最重要的平台和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投票实行选举民主,人民政协主要通过多种渠道实行协商民主。民主形式基于民主制度,选举与协商并存,正是中国两大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并存的发展结果。党的十八大凝练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个概念,实际上涵盖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和政府与社会以及广大民众之间形成的协商对话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阐述了协商民主的实现渠道和具体内容:“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决定,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政治部署,将大大拓展中国未来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空间,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借鉴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经验总结的重要成果,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全面借鉴世界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结合中国国情,提出更具学理性、操作性、建设性的完善路径。这就需要拓宽思路,了解和运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原则和方法,深化认识,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理论水平。

从理论背景来说,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是政治学界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协商民主是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缺陷的民主形式。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和发展。

从理论内涵来说,协商民主是“冷静的,审慎的”,而非即兴的未经反思的多数统治。协商民主不仅关注代理人或决策形成的起点,还关注过程、结果。选择谁来行使权利,满足的是自由;怎样更好地实现权利,满足的是平等。选举民主首先满足个体获得自主权利的要求,而协商民主能满足个体在国家与社会事务中实现该权利的要求。前者体现自由,后者体现平等。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是多元社会,包含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理论预期。在选举民主之下被忽略的声音,通过协商民主得到倾听,通过理性的讨论,让公民在参与中知道“如何选择”“为什么选择”“怎样调整选择”。

从要素构成来说,协商民主有三大理论要素:多元、平等、理性。多元利益格局带来的分化和重组,公民无法共享或达成同样的目标,存在多样性的选择和诉求。这种状态也就构成了协商得以必要的前提。协商的目标是达成共识,在差异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公共协商要求每个人平等参与政治过程,与直接民主有相近的地方。公共理性基于公共利益。公共理性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集体理性,超越于基于个体理性、以选举为主要形式的自由主义民主。这种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的核心,也使得协商成为可能。

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政治实践,但是协商民主的作用和效果发挥有限,以至于制约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实现。基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深化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用可操作性的实验和方法进行协商民主内容和形式的探索创新,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之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协商民主的进程、实质和运行机制等方面。

首先,与西方协商民主产生的进程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被动产生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是基于实行选举民主多年来暴露的弊端,而不得不进行理论的反思和补充。西方选举民主的弊端体现在:一方面,选举民主在西方演变为拼口才、拼资源、拼形象的选举大戏,不完全能够真正选贤用能;另一方面,选举周期内,选民除了投票以外很少真正参与政治事务的决策,对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否尽职尽责完全无能为力。很大程度上,协商民主的兴起是为了回应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持久的道德冲突和政治矛盾,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等方面的问题,是对民主[11]本质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反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我国协商民主是从我国政治生活的逻辑中发展起来的,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是相继而生的。这是我国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而独有的政治生态。历史如此,现实亦如此。我国的协商制度体系当中,人大的立法协商、政府的决策听证、党际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渠道和形式,无一例外地渗透和体现着协商民主的政治理念。寓协商于决策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同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相伴相生,相得益彰。我国协商实践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公民协商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为弥补选举民主局限和弊端而被动产生的,而是一种内生性的民主,是以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为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而产生的一种主动的民主选择。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质是确保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的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因此,无论是协商的深度还是广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都有着西方协商民主无法比拟的制度优越性。从参与主体来说,西方协商民主的主要实现平台集中于社会事务的对话协商,参与主体也就自然集中在基层、社区、非政府组织当中。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阶层、各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各层次人士,能够广开言路,使分散的社会意见和利益诉求通过协商的渠道进行反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的广度不同,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少数社会团体的[12]参与,而现代政体则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有序利益诉求。从协商内容来说,西方协商民主很少能够在国家大政方针等问题上留有空间,只能在社会事务和公共诉求上进行协商。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多元的,包括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两大部分,协商的空间扩展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力的各个方面和维度。总体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从领导力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确保协商决策指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协商民主实践同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

最后,与西方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整套的制度设计,能够保障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形式、效果的实现。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多从学术研究的视角阐述并规定了协商民主的实现要素和细则,鲜有结构性的制度突破。因为竞争型政党制度和选举体制与协商民主并不相适应,因此,在制度上很难与协商民主理论实现对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完整的理论与制度体系,与协商民主之间具有价值和功能上的内在一致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准确划分全国、地方、基层的民主协商,协调国家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明确协商内容、形式、成效、成果运用等。我国长期以来重视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十八大提出新的着力点:加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研究;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相衔接;注重将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拓展渠道,更加有效地开展专题、对口、界别、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协商于“选举投票之前”“人大决策之前”“政府执行之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集中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选举之前充分协商,以达到集中的效果;之后,又在集中指导下进行新的民主协商,讨论和决定决策的落实。这是一个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统一的过程,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在民主决策中的具体运用。

总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深深根植于中国的政治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是民主理论与中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断的丰富、发展和完善中趋于成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源起,就是从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发展演变而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在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中发展演变,又与它们内在统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保障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民主形式。它保障公民的参与性,保障机会平等和规则公平,在政策制定的过程和结果上充分协商。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民主高度契合,具有内在一致性。

[1] Keith Graham,The Battle of Democracy,Wheat Sheaf Books Ltd.,1986,p.1.

[2]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01页。

[3] 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274页。

[4] 〔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榕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67页。

[5] 王长江:《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年第5期。

[6]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5页。

[7] 〔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4~26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3页。

[9] 《列宁选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448页。

[10] 李铁映:《论民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7页。

[11] 陈胜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2] 〔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8,第88页。第二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演进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演进来看,“它经历了一个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到[1]一种基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它是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试验中产生的;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顺利发展的;它的确立、发展和完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中的必然结果。一协商民主在我国的产生形成时期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协商民主的摸索和尝试,那时的表现形式为国共两党之间合作,但国共之间采取的是遇事协商的原则,这种协商还不能成为“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真正产生应该追溯到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试验,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三三制”民主政权。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是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形成时期。(一)协商民主在政权制度上的探索

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瓦窑堡召开政治局会议,决定把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这意味着政权不再仅仅属于工农,而应属于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党派和团体。1936年9月,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发展,认为有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口号的必要,并指出:“这是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来保障中国领土完整和预防中国人民遭受亡国灭种的残(惨)祸的最好方法,而且这也是从广大的人民的民主要求产生出来的最适当的统一战线的口号。是较之一部分领土上的苏维埃制度在地域上更普及的民主,较之全中国主要地区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大大进步的政治制度,因此便更能保障抗日战争的普遍[2]发动与澈(彻)底胜利。”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不久,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建立。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积极主动地将统一战线思想应用于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当中,到1940年初,包括各抗日阶级、阶层、党派和团体在内的抗日民主政权已经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在这些政权中,尽管非中共的党派、团体和非工农阶级、阶层人士数量还不多,但它已经初步具有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性质,从而为“三三制”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1940年3月,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策略,争取和团结各界人士共同抗战,在总结抗战以来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党内正式提出了“三三制”政权建设思想,指出:“在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必须使党外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因为他们联系着广大的小资产阶级群众。”“给中间派以三分之一的位置,目的在于争取中等[3]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1940年7月,毛泽东在为纪念抗战3周年所发表的《团结到底》一文中,首次公开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建立“三三制”政权的主张,指出:“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即是统一战线政权。共产党员在敌人后方消灭敌伪政权建立抗日政权之时,应该采取我党中央所决定的‘三三制’,不论政府人员中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而使其他主张抗日民主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三分之二。无论何人,只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参加政府工作。任何党派,只要是不投降不反共的,应[4]使其在抗日政权下面有存在和活动之权。”此后,根据上述“三三制”原则,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三三制”政权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相继建立。“三三制”政权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机结合的早期尝试,中共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化措施进行民主实践,在政权制度上进行了一番探索。

第一,制定了一系列选举政策。如“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其[5]组织形式,应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共产党员身体力行,将“三三制”真正落到实处。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中形成了较高的威望,在选举的时候往往会有较多党员被选到政权机关中。这种情况下,中共各级组织进行了严格的自我约束,通过共产党员身体力行,在践行“三三制”原则上起了带头作用。例如,1941年11月15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各议员小组提出的常驻议员和政府委员候选人名单中,共产党员人数较多,于是谢觉哉、马文瑞等12名党员自动要求退出政府委员候选人,肖劲光等6名党员退出常驻议员候选人,后经无记名秘密投票方式从39名候选人中选出18名政府委员,其中共产党员占7名,略超过三分之一。此时,著名共产党人徐特立当即声明退出,经大会通过,以党外人士白文焕递补。此外,中共为使“三三制”原则在边区以下单位也能顺利执行,还采取了许多补救办法,如对落选的党外候补议员,由政府酌量聘请,或由共产党员正式议员辞职,以使党外候补议员补上;对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共产党员辞职后,另选有威望有能力的党外人士任职,或在共产党员因调动离职后,以党外人士补充等。这些办法的制定和实行,不但有效保障了“三三制”原则在组织上的圆满实现,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共对贯彻落实“三三制”的决心和诚意。

第三,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协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6]行,把持包办。中共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协商,取得多数同意后再去执行。同时,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毛泽东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7]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毛泽东还要求共产党员“必须与党外人员实行民主合作,倾听党外人员的意见,和他们一起,共同商量问题与决定问题,共同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体、下级服从上级[8]的民主集中制,并须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敢于说话,敢于负责”。

第四,转变党对“三三制”政权的领导方式。“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9]们的建议。”当时,尽管中共在根据地内占有绝对的政治优势,但“为了实行三三制,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下级党委无权改变或不执行上级参议会及政府的决定与法令,党的机关及党员应该成为执行参议会及政府法令的模范。党应当进行政治工作以提高参议会及政府的威信,党的干部与党员违反参议会及政府法令时,党的组织应给以严厉的处分。党对参议会及政府工作的领导,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10]和党团,党委及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及政府机关”。这样一来,党要实现自己的领导,只能通过自己的政策的引导和党员、党团的影响,去影响和带动根据地群众,而不能直接发号施令,更不允许违反参议会及政府法令。实践证明,中共对“三三制”政权的领导,并没有因党员人数的减少而受到影响,反而因这批党员能够通过自身的模范作用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和决议,紧紧团结了更多的党外代表人士和根据地群众,更加有效地实现了党的领导。

当然,“三三制”原则的贯彻落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思想转变的过程。在“三三制”政权建设之初,许多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想不通,在行动上存有抵触情绪。对此,中共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例如,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党外人士不一定非要在政权中占三分之二,致使在工作中不能使党外人士发挥作用,形成了共产党“请客”,党外人士成为“不愉快的客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中共明确指出:“共产党员应当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共产党员必须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给别人以[11]说话的机会。”再如,有的党员干部认为,“三三制”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只是“拉拢”党外人士的一种“手段”。对此,中共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地主大资产阶级都只占少数,最广大的人民是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的中间阶级。任何政党的政策如果不顾到这些阶级的利益,如果这些阶级的人们不得其所,如果这些阶级的人们没有说话的权利,要想把国事弄[12]好是不可能的。”这些说服教育工作及时纠正了当时许多党员干部在“三三制”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观念,为“三三制”政权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证。“三三制”政权“带着推动全国建立统一战线政权的性质,为全[13]国观感之所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着推动全国民主化的[14]重大的模范作用”。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明确提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15]采取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们合作的。”“三三制”政权保证了抗日战争的胜利,更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进行了初步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启了政治[16]协商制度的先河”。“三三制”政权充分调动了根据地各阶级、阶层、党派和团体的力量,为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的协商合作提供了组织保证,是协商民主在政权制度上的早期探索。(二)协商民主在协商建国中的充分体现

继“三三制”政权之后,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在协商建国中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再一次充分发挥了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

1948年,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4月30日,中共中央在《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中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集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17]成立民主联合政府。”5月2日和5月7日,中共中央连续给中共上海局和中共华南分局发出指示,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召开新政协的意图,要求他们真诚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知名人士交换意见,并将各方反映报告中央。中共“五一”口号立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热烈响应。1948年5月1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在香港出版的《新台湾丛刊》第6辑开篇即为标明“新华社陕北三十日电”的新华社电讯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第二篇题为《一个响亮的口号》,这是最早发表“五一口号”并予以热烈响应的报刊;1948年5月4日,陈嘉庚代表新加坡华侨致电毛泽东主席,响应中共中央“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希望早日召开新政协,成立联合政府;1948年5月5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李济深、何香凝,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章伯钧,中国民主促进会马叙伦、王绍鏊,中国致公党陈其尤,中国农工民主党彭泽民,中国人民救国会李章达,中国国民党促进会蔡廷锴,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谭平山,无党派人士郭沫若,在香港致电毛泽东,完全赞成“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称:“适合人民时势之要求,尤符同人之本旨,何胜钦企。”他们还联合通电国内外各报馆、各团体和全国同[18]胞,公开响应中共中央“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这些声明为新政协的筹备召开提供了有力支持。

8月1日,毛泽东给章伯钧等民主党派人士发电报指出,为了建立独立、自由、富强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有召集各民主党[19]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的代表们共同协商的必要”。并要求他们就有关召开会议的时机、地点、召集人、参加人选以及会议议题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

在中共的邀请下,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陆续进入解放区,共同协商建国事宜。从1949年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到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开幕,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分工协作,在短时间里完成了召开新政协及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繁重筹备工作。经过协商,新政协的名称定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的参加单位共46个,代表662人,成为集中代表全国人民意志和力量的大会。由于当时人民解放战争还未结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代行职权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照新民主主义的原则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三个重要法案。其中,《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20]阶级为领导”,实行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政体方面,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21]代表大会的职权。”《共同纲领》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和“中国历史上一个极端重要的文

[22]献”。它是由中共负责起草并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进行了充分协商的重大成果。

关于为什么要进行多方协商,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曾向政协代表作了一次报告,他指出:“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23]同的协议。”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其实无论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还是政务院所属各委、部、院、署等,都是由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共同协商才形成的。当时《人民日报》社论指出,“这个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部人选是事先经过充分协商的,因而也是最恰当的,它集中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领导人物,是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的联[24]合政府的性质”。协商民主、共商国是,不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部人选,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诸多重要问题的协商过程中,包括前文提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方案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发扬了民主,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举行,标志着协商民主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中国历史进入了人民民主新时代,从此,协商民主在中国历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二协商民主的较快发展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完成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使命,这是协商民主制度较快发展的时期。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重要文件。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也标志着新中国协商民主的正式形成和实践发展的开始。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广泛性和包容性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直到今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从1949年到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通力合作,共同协商,奠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在政治协商中,由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充分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就有关土地改革、国家经济事务、抗美援朝、外交、制定宪法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下面就以土地改革中的协商为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是一场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伟大革命运动。土地改革与各阶级、阶层人们的利益相关,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在思想上和态度上也存在着差异。例如,民主党派中的大部分成员本身就是工商业者兼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者,他们的利益必然与土地改革发生冲突,对土地改革不理解或不支持。因此,民族资产阶级、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一些人在土改问题上同中共之间开始产生了分歧、矛盾和斗争。

1950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便是土地改革问题。刘少奇代表中共在大会上做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说明了土改的必要性和各项方针政策。他指出:“乡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仍然是很严重的。这就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25]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在土地改革时期……应该在工人中,学生中,职员中,工商业者中,在部队的指挥[26]员和战斗员中,解释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法令……”会议上,中共还向会议提交了经过中共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交由大会进行讨论。

中共的报告和《土地改革法》草案得到了大部分民主党派成员的赞同。但是,在讨论过程中,也有民主党派成员对土地改革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如会议期间,民建成员中就有不少人士提出了“和平土改”的意见,主张“只要政府颁布法令,分配土地,不要发动群众斗

[27]争”。为了在土改问题上达成共识,中共中央分别邀请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一些从地主阶级中分化出来的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人物,进行协商座谈,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在各种会议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办法,驳斥各种怀疑和反对土地改革的错误言论,最后达到在共同纲领基础上认识的一致。李济深、张澜、马叙伦、章伯钧等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纷纷在会议上表示支持和拥护《土地改革法》。

在土改认识问题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中共和各民主党派还就民主党派如何支持土改、土改如何深入开展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如章伯钧、黄琪翔、郭冠杰向大会提交了《建议民主党派参加土改工作案》。章伯钧说:“农工民主党在22年前创党的时候,虽然提出耕地农有的土改政策,因为没有采取依靠贫雇农的路线,结果对于农民的解放运动[28]没有实际的贡献。”他表示对土改草案和刘少奇的报告彻底拥护和无条件接受。《建议民主党派参加土改工作案》获得了中共认可并且在此次政协会议上通过。之后,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农工民主党发起的《建议民主党派参加土改工作案》,积极开展对《土地改革法》的学习,踊跃报名参加土改,为完成这一历史任务而斗争。

再如,1950年6月15日,在政协土地改革小组第五小组会议上,沈钧儒、李济深、陈叔通和黄炎培四人联名提出《请先就各大行政区,各择若干县或乡实行土地改革》提案。他们指出,如果土地改革一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无论干部数量和工作经验均恐不够,请先[29]于少数地区实行,然后逐步推广”。在土改过程中,这一建议得了有效的贯彻。从1950年冬开始,土地改革在全国分批进行,其中新解放区的土改分成三批进行。到1953年春,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充分的协商和交流逐渐消除了民主党派的顾虑和担忧,为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扫清了思想障碍。薄一波后来也回忆说,这是“民主决[30]策的一个范例”。

上述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协商的例子充分说明了协商民主在当时的顺利开展。此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代行全国人大职权期间,代表全国人民审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案,同时共同商讨重大决策和国际国内重要问题,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团结合作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其职权,而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但同时它仍然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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