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0 13: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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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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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试读:

【解决路径】

1.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依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愿意受该仲裁机构所做裁判的约束,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何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分析解答】

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在营业活动中应当忠实并勤勉。《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内容,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学界一般认为,应当援引商业判断规则来判断上述人员是否对公司履行了勤勉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佳公司)

被告:邰剑英

2004年8月23日,向佳公司聘任邰剑英为本公司经营经理,负责行使公司的经营权。邰剑英在任职期间,于2005年8月31日,代表向佳公司与佰强公司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向佳公司向佰强公司提供混凝土。向佳公司在合同卖方处加盖了公司公章,佰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联系人在合同买方处签字,但未加盖佰强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向佳公司向佰强公司提供了价值16,310元混凝土。此后,佰强公司未给付向佳公司混凝土货款,而向佳公司也未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积极有效的方式向佰强公司主张债权。现在,向佳公司认为,由于佰强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且签字人无法联络,致使佰强公司拖欠混凝土货款无法收回。邰剑英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39,368.95元(包括货款16,310元以及佰强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123,058.95元)。故诉请法院判令邰剑英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邰剑英代表向佳公司与佰强公司缔约、履行合同义务,是邰剑英善意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而佰强公司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了工程。向佳公司向佰强公司承揽的工程提供混凝土,向佳公司可以从中得到收益,且价款的回收又有一定的保障。因此,邰剑英在与佰强公司缔约并履行供货义务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普通谨慎人的注意义务。据此,邰剑英不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况且,向佳公司要求邰剑英赔偿的经济损失,是佰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致,向佳公司在佰强公司延迟履行付款义务以后,应当及时向佰强公司主张债权,在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有效方式仍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构成损失。至今向佳公司并未向佰强公司主张过债权,故向佳公司主张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而且,邰剑英上述行为与向佳公司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向佳公司要求邰剑英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邰剑英是否尽到了诚信义务。邰剑英作为向佳公司聘任的负责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处理公司事务时,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应当具有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义务,否则应当对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作出规定,并列举了忠实义务的范畴,但是对勤勉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通说认为,董事、经理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商业判断能力,所以应当援引商业判断规则来判定其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商业判断规则是英美法上发展而来的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通常从以下方面来判断:(1)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2)主观上有过错;(3)公司受到损失;(4)行为与公司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邰剑英代表公司与佰强公司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虽未加盖佰强公司的公章,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佰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联系人的签字,以及佰强公司接受向佳公司的供货的行为,均表示对合同效力的认可。所以,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佰强公司违约未支付货款给向佳公司造成的损失,与邰剑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148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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