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性实践指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1 17: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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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蒂姆·帕克曼(Tim Parkman)

出版社:北京普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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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性实践指南

精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性实践指南试读:

丛书序

“《金融时报》(FT)精通金融译丛”在金融专业书领域可谓横空出世,它的目的是要弥补金融领域中每个从业者从“知道”到“做到”、从“做到”到“做好”之间的距离,它要培养的是解决问题的高手,而这样的人正是当前金融领域急需的人才。

从“知道”到“做到”到底有多远?

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经济、金融、财会类毕业生众多的今天,很多金融机构或企业还在抱怨找不到合适的员工;在金融机构工作很久的员工适应能力仍然不强,管理者普遍反映员工眼高手低;很多金融机构的员工或管理者,脑海中常产生一个关于金融问题的解决办法,却苦于不知从何入手建立良好的应用程序……这些问题其实都与金融知识的应用能力相关。

这里面暗含着“知道”不等于“做到”这一道理。很多老师或学生、管理者或员工其实都或多或少遇到过金融知识从“知道”到“做到”的巨大瓶颈。这一点都不足为怪——翻开国内大部分的金融类教材或相关专业书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它们是多以知识介绍为主:通常从概念到原理再到公式,但对于这些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应用则只有寥寥数语,即使有所论及也不够全面系统。甚至,由于不了解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应用的,很多陈旧的知识也囊括其中,很多关键知识却难以得到深刻的分析,甚至很多知识变得似是而非。由此,我们又可以推出这个问题的衍生问题:不懂得如何应用的知识是否算得上是真正理解与掌握了的知识? 这好比站在岸上看游泳或许觉得简单,对于如何游泳也了然于心,但真正下水时才发现离学会游泳还差得远,这道理想必是容易理解的。“书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大都知道,将知识放到应用层面进行实践,对于理解这一知识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学习知识的目的就是要能学以致用,如果只是停留在书本上,而不能投入实际使用,这只能称为概念与常识的堆积,并且常常会让人迷惑甚至被误导。不了解所学,反而还用这些掌握不透彻的专业概念进行讨论,以至于讨论的内容也常常停留在表面甚至受误导。这种“只会说,不会做”或者“掉书袋”的人,很难在工作中真正有所建树。可见,把书本知识转化成实际应用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这一道理对于应用性、灵活性特别强的金融学科显得尤为重要。现代金融有自己的特点。金融问题常常涉及大量的数据、大量的计算和建模,常常需要利用计算机软件甚至编程来解决问题。这就要求不仅需要了解原理,还需要利用软件进行实现,甚至需要亲自动手对开发的应用程序进行调试,所以金融需要动手能力很强的人员。有些人虽然能利用数据解决一些金融问题,但其系统性、重用能力、纠错能力等都难以达到专业水平,这种情形往小处说会造成劳动的浪费,往大处说可能会埋下极大的风险。

然而,知易行难! 从“知道”到“做到”的距离很大,从“做到”到“做好”的距离也不小。

本丛书可谓让人眼前一亮。这套丛书共有十一本,内容分别是关于信用风险、信用衍生品、金融数学、金融计算、金融建模、风险建模、操作风险、金融管理、投行证券和证券融通文档等,涵盖了大部分金融应用领域。这套书不仅覆盖面广,而且应用性强。

首先,原作者们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都相当高。这套书的作者大多是国外长年从事教育、培训和咨询工作的资深专家。他们多在大公司工作或多年为大公司做咨询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很多人还同时从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有些则是大咨询公司的合伙人或创始人。他们从最基层的工作做到最高层的工作,对于金融问题,不仅在操作层面上掌握了实现的细节,也在战略层面上掌握了需要注意的各种事项。他们将数十年积累的经验、技术和智慧加以推敲、总结和提炼,形成了本套书,付出了极大的努力,让人既敬佩又感激。

其次,框架结构清晰,逻辑性强,便于实践。这套书的每一本都将相应领域的知识进行梳理,加以结构化,并以简单明了的形式呈现,非常便于实践。以《精通操作风险》一书为例,全书使用同一个框架,但这一框架不是任意给出的,而是长期宝贵经验的结晶。通过同一个框架,把操作风险这一特别难以理解和界定的知识领域结构化了。这对于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再例如《精通Excel金融建模》一书,首先介绍了建模的各种技能和特性,再用一个逐渐完善的建模模板举例,并将这一模板贯穿到全书的分析和应用中,不同的建模领域只需加上各自的特性即可,这使得全书容易理解、容易掌握,也体现了这套丛书的特点。

再次,每本书都在内容上给出不同的模块,每个模块又分成若干步骤,方便读者按图索骥并直接比照着投入应用,可作为参考书,随时供读者查阅。

最后,这套书将Excel电子表格及基于其上的应用编程作为主要工具,使金融知识的应用程序非常容易实现,这一明智的做法为金融实践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电子表格有容易获得、容易呈现和理解、容易修改和重用的特点,利用其上的VBA编程工具可以实现很复杂的功能,还很容易和其他软件实现对接,既容易扩展也非常强大。这套丛书不仅介绍Excel及其编程方法如何应用于金融问题的解决,还在相关图书配套的CD光盘中提供了大量的模板,便于购书者边看书,边将这些模板用于实践或做少量修改后用于解决自己遇到的特殊金融问题。所以说,这套丛书简直可以说是读者的一笔巨大财富。

金融领域的精英人士为什么能成为精英? 答案也许各有不同,但本套丛书至少给出了答案中最重要的部分:资深的金融人士一定不是夸夸其谈的专家,而是解决问题的高手。只有勇敢面对问题、不断解决问题才能在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金融行业里始终保持优秀。这些优秀人士之所以是解决问题的高手,是因为他们不仅知道,还能做到,而且做得很好。“《金融时报》(FT)精通金融译丛”将为那些有志于成为金融领域精英人士的读者提供最好的帮助。

译者前言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1988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首次将有关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由于与洗钱关联的上游犯罪形式越来越多,如贿赂、贩运人口、非法武器交易、有组织卖淫等,且影响程度越来越深,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许多公约,以期加强对洗钱的打击力度进而约束各种上游犯罪。目前反洗钱在国际上已成为共识并产生了广泛影响,以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著称的瑞士,迫于国际压力也在有些方面接受了国际通行的反洗钱规则。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1997 年修订的《刑法》,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就工作机构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 年9月成立了自己的相关机构——反洗钱局,专门负责反洗钱情报的接收和分析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12》的统计,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的达1.1万余件,涉及的总金额没有报告,但从目前查处的部级以上的受贿案件来看,数额都极其巨大。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闭幕,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以及“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两件大事,这对于反洗钱来说将大有可为。

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活动的最大区别:一是恐怖袭击的非对称打击影响范围很大,二是资金流向两者相反。后者是先有犯罪活动,后将资金漂白;前者则是先有资金流动,后实施恐怖袭击。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监测和发现难度更大。从现实情况来看,2001 年美国发生“9 ·11”事件后,反恐融资的实践应用开始加强;就国内而言,反恐的未来形势也很严峻。

目前国内图书市场上关于反洗钱的书籍相当少,在这少量的专业书籍方面偏重于法律和法理角度的书籍占了大部分,而关于反恐怖主义融资书籍近乎没有。本书却是一本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实践操作和应用的书籍。正如本书副标题所言,“合规性实践指南”就是告诉你在实践中该怎么做。本书作者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渣打银行全球各地的分行作为反洗钱报告官工作数年,因此可操作性是本书的一大特色。此外,书中大量案例生动活泼,可增加读者阅读的趣味性。

由于译者水平有限,时间紧张,书中难免有错漏之处,欢迎读者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蔡真2013年11月于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英文版前言

很遗憾,这是一本主题简单但内容复杂的书。书中囊括了法律和条例、政策和程序、清单和图表、国际准则以及大量真实和合成的案例,充分体现出该主题所展现出的特点。政治家、监管者和银行的合规官们用2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了如此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他们参加会议,阐述此类立法的必要性,说服对此持怀疑态度的同事;他们从早到晚在国会和世界各国的立法机构中,起草、修改大段法律条文,为极小的修改而争论不休;他们制定出成百上千条的政策细节,当你阅读时,几乎可以肯定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中的至少数十万员工曾经辛苦地填写过类似问卷。

毫不奇怪,关于“这一切真的有必要吗”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这么长时间以来,此项工作仍只停留在表面上。当董事和业务主管、客户关系经理和销售主管、分行经理、监管者和出纳被迫应对“了解你的客户”这类文档、事务报告和记录等细枝末节时,他们会因由此产生的挫败感而大发雷霆。

人们为此而感到不安,并且他们会提出一个老问题: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 除了简单的回答“遵守法律”外,为什么要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这是个有价值的问题,如果你打算实施本书所描述的各种流程,你最好准备一个答案。在这里我以三个例子来回答这一问题,这再好不过了。这些案例所展现的都是我们要为之战斗的。第一个案例是《国家的未来2010》中的相关部门的摘要,这是联合国世界联合会千年项目中的一项调查。【案例】

调查指出,由于缺乏连贯的全球战略,国际有组织犯罪在持续增长,调查列出了一些统计数据。据估计,每年印制的伪钞和受侵害的知识产权价值约为3000亿美元到1万亿美元。全球毒品交易价值约3860亿美元;毒品周边产品贸易额约630亿美元;人口贩卖和卖淫约1410亿美元;武器贸易约120亿美元。调查还报告了联邦调查局的估计,2009年美国企业和消费者被在线诈骗的金额为5.6亿美元,高于2008年的2.65亿美元。调查还指出,有组织犯罪的金额还不包括敲诈和一部分贿赂款(据世界银行估计,贿赂金额约为1万亿美元),也不包括价值1.5万亿~6.5万亿美元的洗钱金额。因此,据调查估计,有组织犯罪的每年总交易规模可能在2万亿~3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军费预算的两倍。政府在一系列决策点上,伴随着许多人同时受到贿赂的威胁。决策成为“像海洛因一样可以买卖的毒品,这使得民主成为一种幻觉”。

特别地,每年有127个国家的250万人被非法贩卖,其中大约70%是妇女和女孩,50%是未成年人。当前的奴隶数量比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多;据估计,被迫从事无报酬工作并限制其离开的人数已高达2 700 万人,这一数字甚至高于19世纪上半叶非洲奴隶贸易时期。

这项调查还提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从1993 年到2009 年年底,非法贩运数据库记录了1 784起核贩运事件(从1993年的222起到2009年的1 784起,增长率高达700%),其中包括“来源未知的核原料”非法丢弃等各类事件。这其中的核原料包括约1 700吨的高浓缩铀和500吨分离钚,而所有这些都应该得到保护。(资料来源:http://www.millennium-project.org/ millennium/2010SOF.ht-ml)

第二个例子摘自2007年我与吉尔·皮令一起写的一本有关恐怖融资的书,书中使用了2001年美国“9·11”事件中的统计数据。我们对事实以外的法律细节和政策更感兴趣,但事实本身足以令人震惊。【案例】“9·11”事件中恐怖主义融资的影响

那些看似无害的交易流实际会产生很坏的影响,这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在2001年“9·11”事件发生前几天,总共有2.6万美元剩余的资金回到了阿联酋的哈萨维(Hawsawi)手中。劫机者在不同的出发城市集结,准备实施在精神毁灭性方面最具争议的袭击。他们的武装工具仅仅是小餐刀、美工刀、开瓶器以及胡椒喷雾剂。

阿塔(Atta)和他的同伙奥马里(Omari)飞往波士顿,并在行动前的当天晚上购物、吃匹萨饼并从ATM机上取钱。他们的另外三个同伙则待在波士顿的酒店中。第二天一早,他们混在81名乘客之中登上美国航空公司的11 号航班的波音767从波士顿飞往洛杉矶。飞机在早上的7:59起飞,8:46在劫机者的控制下撞向了纽约世贸中心的北塔,所有乘客、9 名机组人员以及世贸中心北塔中数不清的人员死亡。

艾尔沙希(Al-Shehhi)和他的团队在袭击前一晚也待在波士顿的酒店中。他们登上了另一家波音767(联合航空公司175号航班),上午8:00点飞往洛杉矶。飞机上共有56名乘客和7名机组人员,他们在9:03飞机撞向世贸中心南塔时全部遇难。90分钟后,双塔完全坍塌,2 600多人死亡。

早晨8:20,美国航空公司77号航班——波音757载着58名乘客和4名机组人员从华盛顿的杜勒斯机场起飞,同样飞往洛杉矶。五名劫机者登机后改变了飞机航向,在9:37以每小时530英里的速度撞向五角大楼。机上所有人员全部遇难,五角大楼中的死亡人数达到125人。

第四架目标飞机是联合航空公司93 号航班的波音757 从纽瓦克飞往旧金山。与其他飞机不同,93 号航班被贾拉(Jarrah)领导的四名恐怖分子劫持,其目标是白宫。但是这个案例中37 名乘客进行了反抗。在飞机离开华盛顿20分钟后,机上人员经过殊死搏斗,最终使得飞机坠毁在宾夕法尼亚的尚克斯维尔镇。机上乘员随即全部遇难。

四架飞机上总共256人死亡。

如果算上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中逝去的生命,最终的死亡人数差不多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在珍珠港的死亡人数。(资料来源:Tim Parkman and Gill Peeling(2007).Countering Terrorist Finance:A Training Handbook for Financial Services,Gower Publishing Ltd.)

没有必要知道最后的调查结果,我想我们都能猜到最后结果是什么。

当你试图阻止犯罪、大规模伤杀性武器的扩散以及荒蛮暴君的罪行时,复杂性是不可避免产生的副产品。当你允许金融系统被普通民众自由而方便地获取时,恐怖分子也可以不受约束地访问这些系统。大量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会导致复杂性,银行面临不同类型的客户、行业以及不同的环境,这也会产生复杂性。这就如同产生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信息矩阵,内容关于个人、国家、客户关系、交易类型等各个方面,而这些方面是决定他们所产生的风险大小的决定因素。维持系统平衡的要求,例如保持普通民众不受到歧视以及他们访问系统的不方便程度减少到最小,这些也会导致复杂性。事实上确实很复杂。但是你能告诉我我们应该走向哪儿呢? 事实上我们并没有选择。

我曾经在科索沃(Kosovo)缓解了一个重要事件。由于当地的法律是全新的,我发起了一场关于金融行业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中应扮演什么角色的激烈讨论。但是,这场讨论很快转换为金融行业是否需要扮演任一角色的讨论。这场讨论非常生动,许多人(包括西方政府的外交代表)激烈地争论到,金融行业不应该扮演任何角色,至少是非常有限的角色。他们试图将新的法律体系用作政府分包商业企业债务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帮助他们节省资金并收集税收。

我很高兴整个房间中有人发出不同的声音。一位老绅士非常优雅地问了以下几个问题。“假定政府和社会花了很多精力处理犯罪问题,假定他们投入大量资金给警察用以侦查犯罪分子,投入资金给公诉人用以搜集证据并提起公诉,投入资金给法院系统用以判决和定罪,投入资金给监狱用以惩罚犯罪分子,在他们服刑完后再重新回归社会,假设以上一切都成立,那么金融行业应该被允许这么说吗:‘如果你犯罪了,你被调查了,你将被带到法庭,最终你被定罪并判入狱的惩罚。你不用怕。你是一个和其他人一样的客户! 我们将对你的信息保密,保证你资金的安全,你就安心等着出狱吧! 谢谢银行保护我们!’”

以上事情当然不能让它发生。金融行业自然应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想象如下的世界:你可以走进银行并开立账户,将资金存进去,然后电汇至其他国家的任何地方,最后关闭账户,而没有任何人知道你是谁以及你要干什么。

想象如下的世界:没有任何人被要求知道客户账户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从而账户发生的任何事情都被认为是正常的和不值一提的。

想象如下的世界:一个人每月可以接受数百万美元不可解释的资金,而没有人有义务询问资金的来源以及它的用途。

想象如下的世界:只要客户关闭其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就被销毁,那么我们如何告诉客户他处于监管当局的怀疑之中呢。

以上场景都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不应该发生的。

然而还有以下问题:金融系统可以不那么复杂吗? 本书所描述的一般原则可以由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职员任意解释吗? 不,决不能这样。除了取悦于客户、增加收入所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商业压力影响外,没有什么比人们的工作更繁忙的了。很少有人愿意在较少的时间里做更多的工作,这似乎就是当下的真理。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自由发展,人们必须接受引导。因此政策和程序应该尽可能地详细和精确。只要能够做到,我们就应该描述人们在履行特定角色时可能预见的所有状态,然后告诉他们怎么做。如果他们不能确定,就需要请示上一级领导。魔鬼存在于细节中,但是很不幸,细节不可避免。

人们日益增长的工作压力形成了另一种风险,即他们会忘记他们为什么被要求做那些事情,做那些事情的目的是什么。人们不再思考更多——我们都太忙了。我们忙于检查表格,仔细检查各种控件,完成报告,复印文件,所有的事情都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以至于我们没有时间停下来思考和询问关于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为什么客户采用这种方式交易而不是其他方式? 为什么每个人的账户都是如此,而××的账户却是另一个样子? 客户要我安排这笔交易的可能原因是什么?

通过政策和程序,可以使人们重新思考。第一章基本概念

背景和定义

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关键步骤

洗钱

恐怖活动融资

恐怖活动融资和典型的洗钱活动的诸多差异

疑点识别一、背景和定义

纵观人类历史,自从现代商业出现以来,其中就一直存在着隐藏和转移资金以及伪装财富来源的活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断被不法分子利用。尽管如此,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作为一种独立发展的银行风险却是近些年才发生的事。

人们一方面可以区分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了解客户和合规风险。第一方面的风险是,金融机构实际上被用作源于犯罪的资金的管道,或者是用作恐怖主义目的的资金的管道。第二方面的风险是,即使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或恐怖主义活动资金,金融机构仍然被认为在采用和执行恰当的政策和程序方面疏忽了或降低了标准,而这些政策和程序正是用于阻止洗钱者和恐怖融资者应用金融机构设施的便利性。

这一区分非常重要,因为它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洗钱活动很难被确认,恐怖活动融资更是如此。相应地,仅仅是单个金融机构存在洗钱或恐怖活动资金几乎不会招致责难和惩罚。按预期标准它通常伴随着个人或公司的失败。对应的观点是,标准的失败招致大量的责难和惩罚,即使是机构中并不存在洗钱或恐怖活动资金,也会导致声誉毁损,当然如果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都存在于机构中情况将更糟糕。【案例】

艾米·艾略特(Amy Elliott)在20世纪90年代是位于纽约的花旗私人银行的副主席和高级公关经理。劳尔·萨利纳斯(Raul Salinas),墨西哥前总统卡罗斯·萨利纳斯(Carlos Salinas)的兄弟,通过花旗私人银行的老客户卡罗斯·汉克·罗恩(Carlos Hank Rohn)介绍给艾米·艾略特。艾略特为萨利纳斯及其妻子在伦敦和瑞士开立了多个账户,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账户最大的保密性,如密码账户、离岸信托公司账户和独特的基金转换方法,从而成功地将资金从墨西哥转移到这些账户,并且不需要任何书面文件证明萨利纳斯是这些资金的所有者。

艾米·艾略特基于她的地区知识和她对萨利纳斯家族的一般认识,她假设这些财富的合法性,但后来却被证明没有事实根据。当艾略特的主管检查时,她并没有对萨利纳斯的财富来源进行独立审核,并且放弃了除卡罗斯·汉克·罗恩提供的材料以外的所有证明资料。后来,萨利纳斯因谋杀嫌疑被捕,瑞士当局冻结了所有账户,并控告其对非法毒品走私收入进行洗钱。此案成为美国参议院调查委员会听证会的主题,艾略特被质疑她是否就进入这些账户的资金来源做必要的询问。以下是讯问的部分摘录。

参议员莱文:现在,你知道他的资金来源吗? 你向他询问他的资金来源了吗? 让我们以这样的方式推进。

艾略特小姐:资金来源也就是钱从哪来的,我知道两件事。我知道他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大约100万美元,它来自于一家墨西哥银行。他告诉我资金或者来自于Bancomer或Banca Cremi,但具体哪一个他并不清楚。

参议员莱文:好的。现在,当他后来存钱的时候……

艾略特小姐:对不起。

参议员莱文:当他后来存入百万美元的时候,因为这里写着,“并且之后”,你知道他后来存入的那些资金的来源吗?

艾略特小姐:我知道它们来自于墨西哥银行。

参议员莱文:但是你知道他的资金来源,也就是他从哪儿得到这些钱吗?

艾略特小姐:参议员先生,我相信那个时候我们谈论的资金是多种来源的组合……

参议员莱文:你也相信萨利纳斯已经卖掉了一家建筑公司吗?

艾略特小姐:我相信。

参议员莱文:你知道那家建筑公司的名字吗?

艾略特小姐:我不知道。

参议员莱文:你问他公司的名字了吗?

艾略特小姐:我没有。

参议员莱文:你询问萨利纳斯他从建筑公司中获取了多少资金了吗?

艾略特小姐:我没有,先生。

参议员莱文:你询问萨利纳斯他那个所谓的建筑公司曾经承担过任何工程项目吗?

艾略特小姐:卡罗斯·汉克告诉我他们曾经一起从事过一个公路项目……(资料来源:http://www.gpo.gov/fdsys/pkg/CHRG-106shrg61699/html/CHRG-106shrg61699.htm)

我们将这一案例与“9·11”劫机者到达美国后并开始恐怖袭击计划后如何在美国银行开立账户的案例进行对比。美国应对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描述了这一过程。【案例】

所有的劫机者用他们自己的名字开立账户,使用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与大量的已公布报告相反,并没有证据证明劫机者使用假的社会保障号在银行开立账户。在某些情况下,银行雇员用劫机者的生日或签证编号与社会保障号一起完成新账户申请,这都是由他们自己填写的申请表格,并没有劫机者使用的号码……

劫机者的交易并没有特别之处或显著之处。劫机者的交易与一般的偶然大额存款模式一样,这些大额存款是通过ATM机和借记卡交易频繁地取得的。他们也通过现金提取和开支票的方式获取资金。总之,他们对账户的使用与大多数银行客户无异。没有人能够单独监测到这些交易,从而形成进一步的关注。甚至在事后,也没有任何的可疑活动报告生成。(资料来源:National Commission on Terrorist Attacks upon the United States:Monograpb on Terrorist Financing,Staff Report to the Commission p.140(www.M9-11commission.gov/staff statements/911 Terrfin Monograph.pdf))

这种差异效应是金融机构需要特别关注的,在任何问题出现前,金融机构都需要发布经得起仔细审查的政策和标准(坚持这些政策和标准也很重要)。二、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关键步骤

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有许多相似性,但也有一些关键区别。

就非恐怖主义犯罪的洗钱而言,有问题资金总是有一个犯罪源头。洗钱过程可以描述为以下三个阶段。

□ 放置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分子的资金首先被“非物质化”(或者说被隐性化),并且被放进金融系统(在银行的账户中作为信用出口)。

□ 分层阶段:资金通过大量的无实际经济目的的交易进行转移,以达到难以证明犯罪资金源头和掩饰犯罪资金所有权的目的。

□ 集合阶段:最终以真实经济目的使用上述经过分层的资金(例如购买奢侈品或通过并购入股等方式从一家合法的商业机构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

洗钱的基本目标是隐藏犯罪的资金来源。可疑资金的金额一般都非常大并且很容易侦查到。(注意:关于洗钱过程的一个培训短片可以在http://www.antimoneylaunderingvideos.com/player/tew.htm.在线预览。)

就恐怖活动融资而言,它与洗钱活动的关键差异在于,经过金融系统的资金并不必然来源于犯罪资金,尽管通常它们是犯罪资金。它们有不同的来源渠道,许多在获取时也是合法的。

恐怖活动融资的一个特有特征是,它们使用非盈利组织、慈善组织、宗教组织或文化组织作为资金通道的掩饰。

就恐怖活动融资而言,其基本目标是隐藏资金的犯罪目的。在资金被指定用于特定恐怖袭击的时候,可疑资金通常数额相当小,因此很难察觉。

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在关键步骤上的差异由图1.1表示。图1.1 两种过程的关键差异

也许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差异是执行任务的人不同。洗钱是由犯罪分子——尤其是那些涉及有组织犯罪的人——自己实施的。他们的目的仅仅是赚钱,而且越多越好。他们会通过金融系统尽可能多的洗钱。恐怖分子则属于不同的类型。他们致力于某个宗教组织,或出于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或是经过洗脑,他们使用金融系统的前提仅仅为暴力袭击筹集资金(注意:关于恐怖活动融资过程的一个培训短片可以在http://www.antimoneylaunder-ingvideos.com/player/ftm.htm.在线预览)。三、洗钱

洗钱者应用金融系统和商业系统中的不同要素开展他们的洗钱活动。运输和整合

这是将犯罪所得现金转换成稍大额钞票的基本过程。大量的小额货币(硬币或纸币)很难管理,也很难从一个实体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实体地点。大额钞票相对容易携带运输,也更容易隐藏。例如,洗钱者希望跨境携带大额钞票并在其他国家将这些大额钞票“漂白”。

那些有规律地将小额货币转换成大额钞票,并且似乎没有合乎逻辑的原因的客户是值得怀疑的。放置

放置包括了不同的方法,其目的是洗钱者将犯罪资金“非物质化”并放置于金融系统中。

第一种方式是使用“蓝精灵”。洗钱者将一笔现金转移给被称为“蓝精灵”的个人手中。“蓝精灵”将这笔钱以小额方式存入许多家银行的账户中并持有。存款账户的数额足够小,以至于它不会引起注意和怀疑。一旦钱被存入银行,放置过程就完成了(注意:培训短片可以在http://www.anti-moneylaunderingviedeos.com/player/smurfing.htm.在线预览)。

第二种方式是使用“前台公司”。洗钱者会选择那些属于有声望或高净值客户的公司和银行账户。洗钱者将一大笔现金交与这些人。这些现金被存入他们的账户,由于有伪造文件的支撑,这些现金被解释为房产销售收入或商业活动中的权益出售收入。一旦现金被存入银行,交易的目的被成功解释,放置过程也相应完成了。

任何资金密集型的行业都是有用的,因为这些行业中已经存在大量的合法现金,犯罪资金可以混入其中,而银行恰好是商业活动的合法收入的一个渠道。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包括超市、饭店和珠宝行(注意:关于前台公司的一个培训短片可以在 http://www.antimoneylaunderingvideos.com/player/redflags aml.htm.在线预览)。

其他方式包括通过独立的财务顾问或经纪人购入不同类型的保单和投资计划,财务顾问或经纪人则努力说服自己这些现金有合法的来源。在这个选择的时刻,保单或投资计划通常是屈服于洗钱者的,洗钱者将从发行人那收到可赎回支票或资金转账。

最终,这些被放置于合法账户却实际被他人拥有的资金将被转移到单一账户,这个单一账户扮演着资金转移通道的角色,作为下面描述的分层阶段的一个部分。分层

分层是洗钱者应用的基本技术,通过分层这种方式洗钱者可以掩盖资金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存在许多分层的案例,例如,

□ 投资于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从而可以很容易买卖(例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份额);

□ 购买和售出不动产——公寓、别墅、商业楼宇等;

□ 将资金转移到商业活动中,以贷款合作作为支撑形成表面上的“贷款”,并用收入支撑所谓的贷款;

□ 将资金转移到海外,或转移到特定目的的伪装下的其他账户(例如用于家庭成员在海外的教育);

□ 用虚构的商业交易将资金转移走(例如,将资金打给开具发货单的供应商但事实上并没有发货,以销售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发票但事实上并没有发生);

□ 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公司,用以支付并不存在的进口货物;

□ 使用空壳公司和空壳银行,例如那些不具有真实功能、不具有真实商业活动和商业运营的实体,它们仅仅是名义上存在,用作接受和分散资金;

□ 使用国际金融市场买卖证券并将资金进行跨境转移。使用犯罪分子拥有或共有的投资公司和银行

投资业务和银行体系使洗钱者拥有将大额资金转移到国际金融市场的机会。市场的交易量越大(客户在一天中可以合法买卖多次),洗钱者将资金转移出去的可能性越大。

投资公司可以在一天中进行大额证券交易的合法买进和卖出。一个犯罪分子拥有的投资公司,自然可以运用他的商业体系和资源通过大额交易实现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使用空壳公司和空壳银行实现全过程的洗钱活动

空壳公司并没有自己的运营目的,它扮演着资金转移的通道的角色。洗钱者使用空壳公司作为资金转移的工具,在空壳公司那里,资金在被转移到其他目的地前可以接受或混合其他资金接受。

任何没有真实经济目的的活动都应该构成立刻怀疑的原因。任何不能与你的理解相适应的客户需求,或者那些看似可信的特殊客户需求都应该引起你的怀疑。集合漂白后资产到合法经济中,并再次遣送至恐怖活动基地

一旦犯罪活动的收入被运输、整合、放置和分层后,它们将完成最后一步,即所有以合法所得形式出现的收入将被集合,并投入到合法经济的运行中。这最后一步可以通过投资到商业活动产生合法收入完成,或投资艺术品或其他有内在价值的产品。投资收益或销售收入可以寄回犯罪分子所在国家,因此他们是犯罪活动的最终受益者。

在人生的某个特定时点,他(或她)决定放弃犯罪活动,寻求体面的生活,甚至是政治职务。因此国家权力机构被利用来宽恕他们过去的不法行为,合法化他们的犯罪或共谋犯罪行为。四、恐怖活动融资

存在两种形式的恐怖活动融资,如图1.1所示,它们发生在恐怖活动链条的不同节点。第一种类型的恐怖活动融资是指持续地为恐怖运动融资的过程,第二种类型的恐怖活动融资是为特定目的袭击发生的融资。

恐怖组织都以类似的方式运用金融和商业系统为他们的恐怖活动融资。恐怖活动融资类型1

用来获取、收集和(或)掩饰恐怖运动资金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 来自于慈善机构对恐怖活动事业的捐赠(很可能慈善机构是由恐怖组织自己建立的);或者来源于那些管理层被恐怖分子渗透的慈善机构,恐怖分子可以合法地将获取慈善捐赠进而用于他们的恐怖事业。

□ 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贩卖人口、军火走私、货币伪造、诈骗、身份盗取等。

□ 民族海外群体(包括合法和非法的移民)的自愿捐赠。

□ 通过对民族海外群体进行敲诈获取资金,通过向移民当局告发或伤害他们家人的威胁方式达到上述目的。

□ 通过前台公司的合法商业活动,或通过慈善机构向恐怖事业进行捐赠。恐怖活动融资类型2

用来为特定恐怖袭击募集资金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 通过ATM机和信用卡从个人账户上取钱——在某个国家从账户取钱,在另一个国家另一个时点重新存入账户。

□ 使用哈瓦拉银行系统,这是一个非规制的巨大的转账系统,它允许资金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匿名转移。

□ 恐怖分子他们自己或通过快递公司实体地运输现金和旅行支票。

□ 使用公司结构和商业银行体系进行资金的跨境转移。

□ 将资金混入世界各地的共谋犯的账户或他们的慈善机构。

在精密复杂的金融系统中,来自于支票、银行卡、黄金、保险单、住宅、汽车和任何代表价值的物品的现金和收入,将被汇集到慈善机构、大型交易机构、其他合法商业组织、“前台”公司、“干净”的个人、清真寺、教堂、进出口商、艺术画廊的账户。一旦需要时,随时准备以发票开具、投资、捐赠、贷款偿还、费用报销、内部资金转移、薪水和股息支付等所有可得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支付方法的范围包括正式的转账系统、汇款系统(如西联汇款)、非正式的汇款系统(哈瓦拉和翰迪系统),通过上述系统的部署取出现金,再通过汽车、船只、飞机、人力三轮车、驮畜或人力完成现金的实体运输。

组织得很好的团队在整个流程中可以有效地协同合作。通常,商业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为彼此服务,形成共同依赖的关系。五、恐怖活动融资和典型的洗钱活动的诸多差异

从以上各节可以看出,在通过伪装活动创造出交易的合法性方面,恐怖活动融资和洗钱活动表现出许多共性,但是也存在如下的差异。

□ 涉及的资金金额。对一些洗钱者而言,他们掌握一系列的犯罪收入,其涉及的金额相当大。据估计,在任一时刻目前大约有1 万亿美元犯罪分子的资产隐藏在全球经济中,远远超过了全球分配在恐怖活动融资中的金额。与此同时,恐怖组织大约每年能够筹集数千万美元的资金,而且并不是每一次恐怖袭击都需要使用这些资金。例如,以英国伦敦七七爆炸案为例,对交通系统的致命袭击只需要平均一个月的薪水就足够。这对那些试图阻止恐怖活动资金通过金融体系流动的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守卫者”)提出了操作上的困难。在应对洗钱活动的战斗中,我们可以构建侦查“可疑”交易的系统,这里“可疑”意味着“不寻常”,而“不寻常”(并不总是)意味着“数额不寻常的大”。但是一旦将这一方法应用到单个的恐怖袭击中,它就不起作用了。你如何侦查到一次“不寻常”的零售购买或者是一次“可疑”的移动电话账单。

□恐怖主义(因此也包括恐怖活动融资)作为政治事件的地位。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全球都一致认可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犯罪洗钱活动,并且一致同意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应该被批捕、惩罚和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然而,关于恐怖主义活动并非如此,在法律的详细分类目录以及共同行动方面一直存在争论。一个基本原因是,目前国际社会仍然没有在什么是真正的“恐怖主义者”以及什么构成“恐怖主义”方面达成一致。同时很少有人能够提升和捍卫“故意造成平民死亡”的概念,从而作为法律上批捕的原因。古老的格言“一个人眼中的恐怖分子是另一个人眼中的自由战士”依然普遍适用。结果,恐怖活动融资游走在政治边缘,而洗钱犯罪很明确。这也使得政府在处理恐怖活动融资方面更加敏感,也更加复杂。尤其是在自由社会中,恐怖组织通常操纵着在我们看来无辜的社会,它们总是使自己扮演被诽谤的角色。

□ 恐怖活动融资对无辜社会伤害的延伸。非恐怖主义犯罪和恐怖主义对无辜社会的威胁有很大不同。如果你不是一名犯罪分子,如果你的生活方式不是犯罪分子式的(基本上你花了很多钱但不能解释其来源),如果你不与犯罪分子在一起或寻找他们的同伴,除了你是被错误地确认,否则很大程度上你是不会被社会认为是犯罪分子的。此外,除了你的角色是受害者以外,犯罪分子通常离你远远的。他们不大可能把你招募到他们的事业中,让你驾车带他们离开某处,或者要求使用你的银行账户筹集资金并转移到离岸天堂。它们被称作“地下组织”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一词组恰当的说明了犯罪分子的世界与社会的平行关系。

恐怖活动融资完全不同。正如之前所描述的,恐怖组织致力于为它们的长期活动融资,会动用任何他们能够动用的方式、民族和宗教团体。那些在特定国家的少数团体或分布于全世界的海外侨民为所谓的“事业”贡献了大量的财力。许多针对恐怖分子的方式在更广泛的社会仍然受到质疑和威胁。那些试图将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与恐怖主义的联系分离的努力总是面临支撑、协助以及以某些方式介入的压力。对于拒绝顺从恐怖主义的处理方式,恐怖分子会通过惩罚或“纪律”对其他人形成无形的压力。恐怖分子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都为他们的“事业”寻求慈善组织的捐助,他们总是将人道主义行为转变为谋杀目的。六、疑点识别

对于负责侦查和阻止洗钱与恐怖活动融资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一个关键性要求是,当它们怀疑它们的设施和服务被它们的客户用作犯罪目的时应及时报告。那么金融机构应该在何时怀疑呢? 我们稍后对这一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讲述,但是现在让我们以一个使用金钱银行公司(Pecunia Bank Corporation)进行潜在洗钱的一个典型方案为案例,展示这一怀疑是如何展开的。在这一虚构的案例中,我们仅仅基于展示的信息,在各个阶段我们到底是应该保持“中立”,还是“感到不安”,抑或是应该对客户产生“怀疑”。【案例】 金钱银行公司阶段1:

你是一个刚刚被埃尔纳全球银行(AlnaBank Global)雇用的新职员,目前负责对已有的客户关系进行检验。今天早晨你检查的客户是金钱银行公司,它与埃尔纳全球银行之间存在代理行关系。金钱银行公司是一家在俄罗斯注册的银行,文件表明该银行存在许多重要的公司客户,它声明想与埃尔纳建立代理行关系的目的是,为满足它的客户在欧洲使用金融服务的需要。

金钱银行公司想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请求似乎合情合理。这里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事件。银行是一家俄罗斯银行,所有人都知道,那些希望将不正当收入从国内转移出去的人所掌控的俄罗斯银行在过去已经被取缔了,这方面并不存在特别突出的事实。阶段2:

金钱银行公司在2009年组建成公司,注册总部在莫斯科谢瓦茨卡娅大街(Sevatskaya street)23号,地图显示它在郊区。金钱银行公司的一份注册认证文件被检验为是真实可信的。金钱银行公司的指定代表人是吉纳图林(Ginatulin)先生,也是公司的常务董事。他每周与埃尔纳的职员进行一次会晤。他的身份认证的一份拷贝也在文件中。

当我们对金钱银行公司调查越深入,许多问题开始逐渐出现。银行显然没有成立多久,它仅仅是2009年建立的。银行的注册办公点不是在莫斯科中心,而是在远郊区。谢瓦茨卡娅大街到底在哪儿? 这家银行有没有可能是一家“壳银行”,银行并没有在其注册地点真正地实体存在?阶段3:

吉纳图林先生是金钱银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西玛年科(Shumanenko)是仅有的另一名董事,他的身份认证也在文件中。公司存在10个股东,每个股东拥有5%至15%不等的股份,所有的股东都是公司实体(例如信息快讯公司、波尔达维克专业服务公司)。除了一个之外所有的公司都是一家名为“国际发行”公司的子公司。

金钱银行公司的所有权关系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我们不知道谁真正控制着这家银行。只有两名董事,但是他们并不是股东。所有的股东是公司实体,但是它们几乎都被另一家叫做“国际发行”的公司实体持有。那么谁拥有这些业务? 谁是这些公司背后的实际操纵人? 进一步扩展开来,这家银行想隐藏它的所有权关系确实很可疑。阶段4:

你的银行向吉纳图林先生询问关于金钱银行公司的客户的基地以及它们业务性质的情况。吉纳图林先生陈述到它们都是俄罗斯知名的公司,其中有一些从事电影行业。他还提供了其中一些公司信用函的复印件。吉纳图林先生还让银行员工登录金钱银行公司的网站,网站上有一些关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此外,尽管存在管理层团队的多份身份认证,但网站上并没有其他银行经理和雇员的信息。

埃尔纳全球银行事实上还不知道金钱银行公司是什么,以及它的客户是做什么的。客户的信用函是影印件而非原件,因此可能是伪造的;并且“从事电影行业”并不是公司性质的详细描述。壳银行试图通过建立网站和给人造成正常业务的印象,从而使得自己以合法身份存在。在这一案例中,仅仅存在一些关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但仍然没有关于银行历史和所有权结构方面的信息。阶段5:

交易记录显示,自银行开业两年来通过银行账户转移的资金数额非常大——大约有10亿美元。许多交易如吉纳图林所述是通过俄罗斯知名公司的账户进行的,许多资金被这些账户接受,然后被转移至其他在美国的银行,但是大约有一半(大约4亿美元)是在“国际电影发行”公司的账户上,目的是用于购买电影版权。这些资金然后被支付给位于巴哈马群岛的好莱坞银行(Hollywood Bank),这似乎是一家真实存在的银行。

这里存在一个令人不安的缺陷,即关于上述信息缺乏任何独立的验证。在两年内转移10亿美元,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额,因此你最好确保交易的真实性。此外,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资金大部分被转移到美国和巴哈马群岛,但是文件中关于商业目的的陈述却是满足客户在欧洲使用金融服务的需要。没有相关信息证明购入的电影版权的价值。如果购入与《指怀王》的特许经营权有关,那么支付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大多数购入都是从联合公司购入无价值的离岸资产,从而可以压缩利润,这是典型的避税策略。到目前为止,金钱银行公司确实值得注意,这似乎正要发生什么。

总而言之,在上述关系中缺乏足够的信息。同时一些技术上的要求,如身份认证和证明文件也乱七八糟。与这些“知名公司”客户一起,我们并不确切知道这家银行是否在实体上存在,谁是最终控制者,它的客户是否真实,这些客户从事什么业务,它们怎样以及为什么进行上述支付。绝对可疑!第二章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国际框架

国际机构和法律框架中的关键要素

发展中的反避税框架

发展中的反核扩散融资框架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地区性组织和合作成员

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

金融机构的关键要求

国家层面的反洗钱/反恐怖活动融资框架的关键要素一、国际机构和法律框架中的关键要素

考虑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融资国际框架最好也是最容易的方法是,从一定规模范围逐渐缩小去观测,即从国际层面到地区层面,从地区层面到国家层面,再到机构层面,最终到个人层面。具体框架如图2.1所示,每一层面的法律框架略有不同。联合国公约和决议《联合国麻醉药物单一公约1961》、《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1971》、《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公约1988》(又称《维也纳公约》)

总体而言,这些公约提供了“与毒品斗争”的国际法律框架,例如关于全球控制以及被认为有害或滥用的毒品分类目录,尽管很少,但包括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印度大麻、摇头丸和麦角酸二乙基酰胺(一种迷幻药)的具体定义。

1998年在维也纳签署的公约更进一步。它的第五章(没收)声明了逮捕贩毒者和没收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所得的国际合作方式。它特别关注以下领域的法律合作,例如引渡、搜寻和逮捕、文件服务、不同司法体系的法律诉讼的转移、防止银行保密法妨碍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传递。

关键地,第三章(犯罪和制裁)也声明了将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所得收入通过金融系统漂白也是犯罪行为,这就为建立国际反洗钱体系做了充分准备。图2.1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法律框架《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融资公约1999》

联合国曾经拥有反恐怖活动的制度框架,但只针对国家行动者(所谓的“流氓国家”)。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非国家的恐怖活动者的融资行为逐渐涌现出来。

20世纪90年代,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对恐怖活动的谴责决议后,联合国于1999年12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采纳了上述公约。该条约于2002年4月正式生效。公约的第二章要求将那些为恐怖袭击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公约坚持认为“融资是恐怖活动的核心所在”,并且为法律执行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间更进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那些认可公约的国家(又称缔约国)被要求在以下方面付诸行动,包括确认、侦查、冻结或没收被用作恐怖活动或具有恐怖活动特征的资产,金融机构被要求对不寻常交易保持警惕,并向当局报告任何与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有关联的可疑事项。这些国家还有义务起诉和引渡犯罪者,并与其他观察国保持合作。缔约国不能出于银行保密法的原因关闭跨国之间的法律协助。《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2001年

在2001年世贸中心大厦遭受恐怖袭击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以下简称《1373号决议》),其目的在于制止恐怖主义融资。这是国际反恐怖活动融资的关键,它包括了反恐怖主义融资斗争的一系列步骤和策略。《1373号决议》是建立在《联合国安理会1267 号决议》(以下简称《1267号决议》)创立的将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组织列入黑名单的体制之上的,而《1267号决议》的通过是因为1998年基地组织袭击了美国在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的大使馆。《1267号决议》号召所有国家冻结直接或间接使得塔利班组织受益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在“9·11”事件后,《1373号决议》又向前迈进一步,它鼓励所有国家创立自己的黑名单。《1373号决议》再次强调了所有国家应该阻止和制止恐怖活动融资,应该将为恐怖活动募捐或为恐怖主义提供经济资源定性为犯罪,应该将恐怖团体的金融资产冻结。恐怖行动应该被定义为严重犯罪,任何涉及恐怖活动融资、计划及实施的个人,应该被拒绝任何形式的法律援助,并被绳之以法。决议尤其强调了国家间的信息交换,不仅仅限于恐怖活动或恐怖运动的信息,还应考虑到恐怖活动与其他其他有组织犯罪和洗钱之间的联系。

关键地,《1373号决议》继续扩展了已经存在的告知和制裁的制度框架,将已经存在的“流氓国家”概念应用到与恐怖主义存在关联嫌疑的个人和组织上。这导致了一份可疑恐怖分子的国际黑名单的建立。《1373号决议》还建立了反恐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简称CTC),其目的在于确保决议的有效实施,并为各个国家提供这方面的帮助。《联合国安理会1624号决议》2005年

在2005年9月的联合国50周年纪念日上,安理会通过了《联合国安理会1624号决议》。在所有议题中决议强调了将煽动恐怖行动定性为犯罪,并号召各国加强国际边境安全合作。欧盟法令和理事会共同立场欧盟1990年关于洗钱、搜寻、抓捕和没收犯罪所得的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

这一公约是1990年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于1993年9月执行。公约的目标是针对所有类型犯罪的洗钱活动(不仅仅是毒品贩运),并提高欧盟成员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第三章)。对于具体的洗钱活动,公约建立了广泛的洗钱犯罪的条款(第二章第六款)。公约还涉及对犯罪所得进行没收的条款,以及要求银行披露金融和商业交易记录,以方便追踪和确认这些非法所得(第二章第二款和第四款)。欧盟2005年关于洗钱、搜寻、抓捕和没收犯罪所得以及恐怖活动融资的公约(公约198号)

这一公约对1993年斯特拉斯堡公约进行了升级和扩展,于2005年5月由欧盟理事会部长级委员会通过,以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融资公约》为基础。关键地,公约第二章第二款不仅关注洗钱和对犯罪所得的没收,还禁止将“干净的钱”通过合法渠道用于犯罪目的,即为恐怖主义提供融资是关键环节在公约中被提及。公约阐明了以下事实,即快速获取犯罪组织(包括恐怖组织)的金融信息或有关资产信息,是成功实施阻止和制止行动的关键。欧盟洗钱法令

欧盟存在三个处理洗钱问题的法令。1991年通过的第一个法令(现在被第三个法令废止了)是“一揽子基本措施”,它要求成员国围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参见后面章节)实施法律。然而,它的应用范围仅仅限于金融机构,并且非法所得只与毒品犯罪有关。于是,2001年第二版法令不仅在犯罪范围上有所扩展,而且清单涉及的机构也有所扩展,不仅仅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守门人”,如律师、公证员、信托或公司服务商、会计员、审计员、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代理商、赌场、拍卖行、其他从事高净值交易的经纪人。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2003年提出了40条工作建议,现在与另外的9条特别建议以及国际上其他有关恐怖活动融资的建议,一起构成了第三版欧盟法令。该法令于2005年10月通过,2007年12月15日在各成员国实施。

第三版法令明确强调了恐怖活动融资与洗钱问题具有同样重要性。与前面各个版本相比,它包含了更详细的“客户尽职调查”条款。尤其是以下几条。

□ 不仅明确规定了客户身份和身份确认方面的内容,还规定了审核商业关系建立的目的和意图的内容,并要求持续监控。

□ 这些规定不仅应用到新客户上,也应用到已经存在的客户上。

□ 需要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并进行受益人的身份确认。

□ 将原先所有客户的尽职调查豁免条款(简化尽职调查)应用到低风险状态的客户。

□ 要求对那些存在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高风险状态的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的措施,至少要对非面对面业务、政治公共人物以及存在国际代理行关系的银行实施强化措施。

此外,以下条款也值得特别注意。

□ 法令还提供解释措施——即法令实施过程中理事会可以对某些条款进行解释。其中,理事会可以对采用“简化尽职调查”和“强化尽职调查”的标准进行解释,对受益人、政治公共人物以及不满足条款的第三国的定义拥有解释权。

□ 该法令还承认欧盟基于风险方法的反洗钱的法律概念框架。

□ 该法令对那些直接涉及或从有关业务中受益的货币兑换机构、信托和公司服务商应用牌照和注册系统进行适当地检测。

□ 法令还要求金融公司对其海外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也应用尽职调查和相关交易记录的措施(当地法律不允许的除外)。

□ 法令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方面的义务。

□ 法令还引入了其他条款,例如可疑行为报告体系和与金融情报机构建立联系的机制。理事会共同立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2011年第931号)

理事会共同立场草拟了一份涉及恐怖活动的团体和恐怖分子的名单,2001年12月开始将对这些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产进行冻结。欧盟的这一实施机制是对《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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